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2021-06-08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推荐第2篇: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

民间纠纷的化解是保稳定、促和谐的最重要、最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员扮演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正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情况来看,案件数却逐年飙升,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许多又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就说明,有的案件并不一定要以裁判的方式结案,调解同样可以定纷止争,而效果往往又还比裁判的效果好得多。那么,人民调解员如果才能充分发挥好定纷止争的作用,如何才能将纠纷尽可能调解好,这就是各调解委员会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有人也提出过疑问,同样一起纠纷,有的调解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就是没能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调解员却毫不费力就将案件调解成功,这实际上就是反映出调解技能高低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就提到人民调解员要“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为此,我想就人民调解工作技能提出一些见解,供人民调解员参考。一是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控制纠纷向深度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无论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还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亦或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就近了解纠纷苗头的便利,当我们得到这些信息,就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不致于

并告知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平时就不太讲理,生性好强,不太听组织的话,不热心公益事业,人际关系处理得差。对于这些人参与的纠纷,我们不能因此而不管不问,而应该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让他体味到组织的关心。如果我们放任不管,而恰恰这些人大多又性格孤僻,行为粗鲁,就很容易闹出大问题来。民转刑案件大多也是在无人制止纠纷、化解纠纷或放任矛盾激化而导致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我们调解员都应及时主动介入,而是要视纠纷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在干旱季节争水,那必须要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如果是双方发生斗殴,一方或双方住进了医院,虽然治愈出院究竟需要多少医疗费用还不得而知,当事人一方也还不知道该向对方提出赔偿多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才算合理,对方也还不知道自己该赔偿多少损失才算公平,调解员当然更无从把握,这段时间做调解工作就不太合适。但是,我们不能等到一方或双方出院时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而是在做好双方的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双方家庭成员甚至亲友的工作,让双方面的人的情绪先稳定下来,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冲突。当然,人身损害纠纷暂时不能调解,我们就得去考虑引发纠纷的根源,要设法将根本问题解决,消除隐患;如果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发生口角或相互扭打造成轻微皮肉损伤,或者一方因其他原因生气而回了娘家,这时,我们的调解员即使有调解意向,也不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出面,更不能摆出一幅认真的调解架势介入,只能以无意的姿态去促成你有意的效果产生。比如暗示一方向另一方认错,动员一方提些礼物去另一方娘家接人,这样一来,往往生气的一方能够消气,夫妻之间也能尽释前嫌。如果我们的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矛盾大小而事事介入调解,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反而还会变得难以解决,因为有些人会顺势而得理不

饶人。这类纠纷大多包括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小矛盾和所有的家事纠纷我们都采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方法去解决,而是要把握纠纷的性质和对纠纷是否会引发新矛盾要进行前瞻性把握,进而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是要善于选择调解场所和营造调解氛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在便于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的场所由调解员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如果是相邻纠纷,最好到双方都信赖或德高望重的人家里进行调解,因为谁都不想让人说自已小肚鸡肠;如果是因田间地角界线或用水发生纠纷,那调解地点最好选择在现场,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纸上谈兵;如果遇到夫妻不睦而一方回了娘家长时间不回来的情况时,最好到其娘家进行调解,这样一方便于借坡下驴向对方及其父母认错,对方家人也争了面子,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调解氛围之所以说可以营造和有必要营造,这主要是因为民间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又往往是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一个能让双方心情能平静的地方坐下来,各自进行陈述和辩解,再由调解员进行评判。试想,如果将调解场所选择在纠纷双方的一方家里,一旦发生事实方面的争论,对方就极有可能拍屁股走人,因为他认为在别人家里他占不了优势。为什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能营造出让人没有压抑感的氛围,如果再出现这家的主人给其他人都敬烟献茶而唯独没给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这类情况,那氛围就还会更差,调解协议就更难达成。试着反过来想一想,如果这家主人同样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并且态度谦恭,语言和顺,我想这纠纷不调解成功都难。但这么大度的人又不是很多。

调解氛围能营造吗?回答是肯定的。比如一方向纠纷对方或其亲友敬支烟、抽把椅子、倒杯水,都是一种营造氛围的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化解纠纷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十分管用。作为人民调解员,有时我们应当暗示或明确告诉纠纷一方要营造这种氛围,对明显无理的一方更应该提醒,因为这样既显示了自己的大度,又能取得他人的谅解,调解工作也必将事半功倍。

其实,营造调解氛围的方法很多,比如邀请纠纷双方的一位朋友或双方都尊重的人参与调解,在调解场所选择性地播放一场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夫妻相爱等相关题材的电视剧,亦或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有时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要善于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我一向不主张人民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脾性而一味学法官庭审案件的做法进行调解。这主要原因是法官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进行,庭审案件主要就是为了质证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十非。调解员调解纠纷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必要件件纠纷都必须查清事实,比如家事纠纷的事实就属于不必要彻底查明或由双方彻底辩明的一类,只要掌握了引发纠纷的原因即可。掌握了双方引发纠纷的原因,调解员便可以开始做调解工作。实际上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也是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陈述后,对方认可的事实,也就是法官掌握的基本事实,人民调解员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也可以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进行,这也是面对面进行调解的优势所在。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的纠纷不适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采用了,不仅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还极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引发更大的冲突而难以收拾。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但要有智慧,而且还要有调解现场的驾驭能力,当然在调解前还要对调解现场秩序要进行基本的评估。如果估计调解时一方来的家人及亲友人数比较多,亦或其中有脾气十分火暴的人,那最好不进行面对面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如果我们对双方参加的人员数量和脾性估计不足而双方又已经到了调解现场,这时我们仍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调解员就必须想法营造现场氛围,力求不让双方剑拔驽张,比如调解员的开场白可以这么说:“今天在这里对某某与某某发生的什么纠纷进行调解,我注意到双方的一些亲友都来了,说明大家对解决这起纠纷都十分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更希望大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一个既体现互谅互让,又基本上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让双方尽早摆脱因纠纷所产生的沉重的思想负担。”你这么一说,再不晓事理的人都知道,人一旦遇到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都会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作为亲人和朋友,难道不为愿纠纷化解吗?难道不希望亲人或朋友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吗?难道想让自己在调解现场的一次起哄而让亲人或朋友丧失有可能达成协议的机会吗?理智的人肯定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协议而将矛盾彻底化解。这么一来,人们的情绪将逐步趋于平稳,接着将把握调解工作进程。当然,我们也不要对这种自己营造的氛围过于自信,因为社会生活中各种脾性的人都有,往往是一句话不合意,火暴脾气就上来了,搅得双方情绪激动,调解现场失控。这时,调解员就得把握火喉,绝不能给双方容易引起冲突的机会和时间,如果确实出现调解现场失控的情况,应果断宣布择期调解,先将双方劝返。择期调解时就不要再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了,应该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这样的调解方式或许会收到你预想不到的效果。

大多数的纠纷应当是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究竟适用于哪类纠纷,还需要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纠纷去把握,不能生搬硬套。

第四,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往往是演独角戏,对于普通纠纷的调解是可以的,但一旦遇到棘手的纠纷仍采用单打独斗的这套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比如一些新类型纠纷,如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让调解员一人去调解,肯定束手无策。遇到这类纠纷时,调解员就必须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加,如国土管理员、农业技术员、退休的法官、退休的检察官及调解过类似纠纷的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参加,也可邀请与双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德高望重的人参加,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都十分有益。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调解工作遇到阻力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起纠纷不可能调解成功即放弃调解或放弃第二次调解,而应该去想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方式再一次去尝试化解这一矛盾纠纷。

第四,尊重当事人是对人民调解员最本质的要求。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让他们能体会得到他们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是受到尊重的。特别是在对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时,人民调解员千万不能出现对一方热情、对另一方却冷淡的语言或行为,对双方应一视同仁,避免不经意间的言行失范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比如,在双方当事人到了调解现场还未正式进行调解之前,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敬支烟,如果调解员不抽烟、不接烟则罢,如果你本身就抽烟,你接了这支烟,对方当事人心里肯定会产生那

么一点说不出的滋味,遇到这种情况时,调解员最好不接烟,而是反过来给对方敬烟,并同时也向另一方当事人敬烟,即使你知道他平时不抽烟,你动作一定要做到位,避免一方或双方对你产生误会。再比如,我们在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进行调解时,最好不要当着双方的面公开你的调查材料和你收集到的其他信息,这种对事实确认先入为主的方式不利于调解。那么我们了解到的事实何时公开最恰当呢?我想应该是在单独给一方做工作或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时公开最恰当。公开并不是要你将你取得的所有材料给他过目,而是要将他在这起纠纷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对在什么地方、错在哪些方面、对引发纠纷起了什么作用讲清楚、说明白即可。背对背做调解工作时,你指出他的错误他不但不会生多大的气,而且还会认为有的话你没当着对方的面说,就是尊重他,就是给他留了面子。又由于其本身对引发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也知道了调解员掌握到了关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尊重当事人双方应体现在调解工作的始终。比如调解员不能对年龄比自己大得多的人特别是老年人直呼其名,这与法官庭审案件有区别,更不能直接叫他人带有戏谑性的绰号。即使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侮辱人格的语言和行为,调解员也要隐讳,点到为止即可。第五,要善于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工作而言,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没有目标,那就成了盲人骑瞎马,你对调解工作所做的一切努力将毫无意义。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调解员该如何操作呢?我认为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数” 应该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当地的民风民俗。把握了这个“数”,我们先不要提出协议框架,这个框架要在听取了双方对权利的要求和对义务的承担的表态之后,再看差距有多大,针对性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可以提出不显失公平的协议框架,但要看时机,如果时机不成熟而提出了协议框架,一方服从在你提出的框架内协商,而另一方却不同意,调解工作就可能会陷入被动。

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也是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调解技能强弱的体现。一些资深法官对于调解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到的调解技能,即使十分复杂的纠纷,他们也会在短时间内,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调解技能,还要善于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如资深法官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値得借鉴和推崇。

推荐第3篇: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全文]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 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 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 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 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 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 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 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 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 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 精 精品 品资 资源 源, ,临 临风 风文 文档 档。 。h ht tt tp p: :/ // /w ww ww w..d do oc ci in n..c co om m/ /a af fe ei iz z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 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 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 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 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 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 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 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 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 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 起, 调解成功1963 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推荐第4篇: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推荐第5篇: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塔杰乡201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12年,全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创新敢于挑战,全面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全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在新举措出台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2、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的排查调处工作、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调委会建设,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

1、进一步加强镇、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2、抓点扩面推进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建设。与综治办配

合,主抓医患、道路交通、消费维权、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五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此基础上,推动各行各业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继续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周、月排查”(村(居)每周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和重大敏感时期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排查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民调解法》宣传和调解员轮训活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工作成效、调解案例和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用生动活泼的方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力争年内对在册调解员轮训一遍。

推荐第6篇:人民调解工作安排

各司法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政法工

作会议精神和省、市政法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根据我县“十二五”规划,深入推进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整体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拓展调解领域。各司法所要在巩固和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单位、团体、事业、企业等部门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调解队伍建设,把握条件成熟的时机,加大对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及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例会制度、重大纠纷报告制度、责任查究制度和纠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制度,从组织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制度上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延伸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并争取尽快在相关部门及行业中建立并完善起来。

(二)扎实抓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认真制定和落实队伍建设及业务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特别是要结合《人民调解法》要求,把懂法律、懂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鼓励和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老干部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队伍,并进一步完善基层调解员人才库;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法律、调解知识、调解技能培训,强化司法部新近印发的调解文书制作技能,做到人人参训、人人必训,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工作能力。

各司法所要在4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二次完成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情况报告县局,并于每月20日前按时向局基层工作科报送报表。

(三)强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在全面推行司法部统计台帐网络报表平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规范化制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标牌、印章、文书、制度、程序、标识”六统一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下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市安排,今年是《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年。我们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各司法所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各司法所要在今年4月底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当地组织1-2次影响面大、参与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与此同时,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在上半年组织一次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强化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

司法所要在县大调解中心指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密切与各法庭司法调解的联系工作,建立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加强人民调解与公安派出所的接处警衔接互动,建立健全协作、对接、引导、委托机制,实现“大调解”的无缝衔接。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

一”的运行机制,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今年之内,全县所有调解组织全部实行“三三”调解制度,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对涉及拆迁安置、边界土地等重大涉稳纠纷实行动态管理,从排查、调处、化解多个环节入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第一时间介入、多种手段化解。在春耕大忙、传统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要实施定期式、集中式、滚动式、日常式相结合的大排查,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要继续开展“三案”攻坚,建立起常态化的“三案”攻坚机制。集中力量化解社会影响大、积累时间长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继续推进巡回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新机制,为“和谐中江”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局,对调解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典型案例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局基层科。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强化培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捕捉矛盾敏感点,以点带面,协调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关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荐第7篇: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铜鼓府发„2011‟45号

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单位:

现将《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印

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

正式实施之年。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为目标,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落实市、区政法

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调防并重”原则,全面加强和深入推进人

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基础性

作用,为平安高峰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

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1、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

调解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更加主动、

自愿的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

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

解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刘玉美同志的先进事迹。

深入学习她“热情贴近群众,柔情化解纠纷,衷情转化危顽,真

情解决困难,倾情创新思路”的工作方法,努力争创一流的人民

调解工作业绩。

4、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调处情况的

信息宣传报送工作。各村(社区)调委会全年报送人民调解方面

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不断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提高

人民调解的影响力。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

资源,把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志吸收到调解员队伍,担任专兼职人民调

解员;选聘1-2名优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调解组

织的特邀调解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

效能。

2、组织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

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

确执行法律。

3、做好新任调解员上岗培训工作。目前村(居)两委换届选

举已结束,要采取调解观摩、庭审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

多种形式,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

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新

一届调委会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今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

于2次。

4、严把调解员队伍的准入关。对拟任调解员一律先培训、后

考试,合格者方能注册,持证上岗;对在2年内未调解过一起纠

纷的调解员要予以调整,确保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及时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夯实根基。

三、不断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整合司法资源和行

政资源,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体系,实行一体化运行,切实发挥

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巩固完善乡、村(社区)规范化调

委会建设,在村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10户设立1名调解信息

员。今年继续选1-2个基础工作好、调解任务重、调解公信力高、

调解成绩突出的村调委会作为模范调委会进行重点指导,适时组

织其它调委会前往观摩学习,发挥好模范调委会的带动作用。

2、积极开展市级、部级模范调委会创建工作。为主动适应新

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

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

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

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四、切实完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1、根据人员工作变化情况,乡将调整充实“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和调处服务中心成员。抽调调解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充实“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的调解力量。

2、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提高“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效能,使其成为“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实战阵地,使矛盾纠纷历史积案得到妥善化解,突发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3、广泛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立案前告知人民调解,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治安调解、诉讼调解,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力度。

1、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和“三表”的规范化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落实,确保调委会规范化率100%。

2、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加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坚持每月一排查和大型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集中专项排查,把各种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应调尽调,使年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3、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

统计报表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案件”评查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4、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做好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继续纳入今年对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高峰建设考核内容,分值占10分。

六、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切入点,扎实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结合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开展“人民调解能手”评选工作。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作用发挥好,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措施有力,成绩突出,在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中效果明显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将予以大力宣传、表彰,对具有鲜明代表性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乡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使人民调解真真承担起为党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崇高职责。

推荐第8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纠纷数的不断上升,案件类别的不断更新,出现了一些派出所管不了,法庭判不了的案件。但是矛盾还是存在的不能任由矛盾的肆意发展激化。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只能用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应当更加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2010年XXX所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是做好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

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推荐第9篇: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111年人民调解

工作计划

为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落实司法厅提出的“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口号,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09年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如下: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了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

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镇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目标是: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自我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使驻镇人民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调解组织办公室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六有四落实、六统

一、四落实”的要求,抓好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设立单独的调解室,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调节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开展调研,对试点抓好试点调解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五、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

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人民调工作的基本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整顿调整调解组织,抓好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2、2月对全镇调委会主任、调解员集中培训一次,主要讲授《人民调解工作基本知识》、《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民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4—10月份)

1、4月份争取资金解决调委会组织建设,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2、6-7月份开展一次大型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3、加强领导,8月份对全镇的调解员进行第二次培训,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司法局

第三阶段(10月份)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材料。

第四阶段(11月份)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推荐第10篇: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赴江西学习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经区政府同意,十一月中旬市司法局基层处有关同志,及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一行20人组成学习小组,赴江西南昌等地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颇有助益。

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全市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897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0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调解网络。近三年来,南昌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847件,调解成功16443件,成功率达97.6%;防止民转刑纠纷115件249人,制止群体性纠纷械斗53起1527人,劝止群体性上访92起1855人,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加强层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联调联防

该市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中,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联合调解委员会、楼栋民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级网络,通过四级调解网络的互动,实现了整个社区内的联调联防。

该市针对新型社区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调委会主持,矛盾各方协调”的调解方法。例如该市建设桥社区的某生活小区是一个新建成商住小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种纠纷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人数较多,如果调处不当,容易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市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首先是要求大家推选出代表(一般不超过5人),归纳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其次调委会召集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与代表协商对话;最后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社区调委会监督落实,并随时将结果反馈居民(业主)。通过这种调解方式,该社区已使300余户1100余人的大小共计28大类百余个大小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而因为带有普遍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社区的安全稳定取得了很好大的成效。同时在小区每个楼栋均成立了楼栋调解小组,每个小组由3至5名调解员组成,组长一般由楼栋中的老党员担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由于他们直接居住在该楼栋中,所以可以最先了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对清楚来龙去脉,加之本来大家就是邻居,关系较为密切,所以在日常调解和预防工作中,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的作用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

(三) 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调处力度

这里的“五员”是指进驻社区办公的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该市,五员的进驻有利地支持和保证了各项纠纷的成功调解。社区所要做的就是确保五员能积极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在调解活动中,经常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他们正好填补了这项空缺,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也为新时期如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拓展途径。

(四) 做到三个转变,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的新增长

首先是,调解员由“量”向“质”的转变。一直以来,该市人民调解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南昌市、县(区)司法局加强指导,部署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采取有力措施,将那些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基本实现了调解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如南昌市西湖区辖区内的各社区就招收了122名素质较好的下岗职工,安排在社区从事调解工作。同时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南昌市、县(区)每年都分级、分片对调解员实施培训。南昌市司法局主要对全市各县(区)科级干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的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请省、市法学界的专家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讲授法制课,或是组织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审理旁听,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技能。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村(社区)调委会主任进行一至二期的集中培训,同时司法所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调解主任例会,通过“以会代训”,提高调解主任的业务素质。目前,南昌市全市人民调解员已实行持证上岗,由南昌市司法局统一向经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在部分城区,还进行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试点,由县(区)司法局聘用并颁发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

其次是,调解工作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具体来讲,就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该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即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并定期为村(居)培训基层调解人员;二是人民调解与“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相结合。2001年南昌市投资20万元建立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务平台,其后各县(区)、乡镇(街道)相继建立了148法律服务专线。为此,南昌市司法局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工作联动制度,使“148”掌握的信息情况,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所掌握,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所掌握,基本形成了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处理纠纷、诉讼代理等配套联动的工作格局;三是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相结合,即一些重大的民事纠纷,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亲自抓,同时又要发挥好村(居)调委会的作用,保证小的纠纷不出村,大的纠纷乡镇(街道);四是人民调解与社区依法治理和社区文明工程中去,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五是人民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即深入开展联防联调、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筑牢社会维稳的“第一道防线”。

再次是,调解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改革传统的被动受理纠纷的思维方式,转变为超前预防,主动排查,快速结案,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南昌市司法局每年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都要组织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活动。要求各人民调解组织做到“三排查”,即一般性矛盾经常排查,乡镇每半月定期排查,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和一般性纠纷及时做到逐件登记归档,分轻重缓急,限时定人逐件调处。对梳理出来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疑难矛盾纠纷,协助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

(五) 开展三项活动,进一步深化和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为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深入,该市调委会坚持以创新活动为突破口,在社区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争做文明市民”活动、争创社区“四无”活动和评选社区“十佳十优”活动等三大主题的活动。

为响应和贯彻南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大”文明工程建设活动,该市使之与社区实际相结合,开展了“创建文明社区,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并针对性提出做好“六个一”,即认一个好邻居、交一个好朋友、做一件好事、读一本好书、入一个社团组织、当一天志愿者,通过这项活动,社区居民普遍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认识。目前,该市有294名居民踊跃报名社区的各种群众社团组织,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有129名社区志愿者活跃在党员、青年、老年等十支志愿者服务队伍中。在活动中,社区党员带头参加,起到了模范示范作用,使社区逐步形成邻里和睦,风气良好的崭新局面。

争创“四无”活动是在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的,“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闹事。该市通过开展这项活动,极大地促进了调委会的各项工作,使社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网络建设和制度建设日趋健全完备,使排查、调处、应急、档案资料保管等措施手段日趋细致完善,并使社区的调解成功率始终保持在100%,做好了群体性上访的零指标。

为促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文明祥和、共建社区的道德风尚,从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杜绝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该市在居民群众中开展了评选社区“十佳十优”活动。每年对社区内的十佳居民和十优家庭进行表彰,以此来激励居民向先进学习,向文明靠拢,向不文明言行告别。社区内居民群众争当十佳十优的热情高涨,对于我们开展调解工作也产生了积极有利的正面影响。

该市通过开展三项活动,社区面貌焕然一新,很多矛盾纠纷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焕然冰释。

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此次赴江西考察学习,对我们今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很有启发,南昌市的一些创新做法颇值得反思和借鉴。我们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植根于人民群众中的,因此我们也不能仅仅简单照搬和移植南昌市的一些做法,而应当充分结合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黄埔区的“本土资源”,真正将好的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一)继续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区委、区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注重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打通道”,致力为重大任务完成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即将出台前,我们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为基层党委、政府当好“晴雨表”和“探雷器”。

(二)进一步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

我区已经建立了区调处办——街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居民组(经济社)四级调处网络,现全区组建有调解组织80个,调解员1505个,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网络。但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而是应当进一步抓好社区调委会的“软件”和 “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和社区调委会的工作经费,进一步改善社区调委会的工作环境,进一步健全调委会的规章制度上墙、成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社区调委会做到“五有四落实”,从而,夯实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一线调解员的维稳作用。

(三)构建人民调解与“148”法律咨询的合作平台,加强对矛盾纠纷信息的捕捉

对矛盾纠纷相关信息的搜集、筛选、梳理、归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同时也是一个新课题,而信息工作的基础作用又往往容易被司法行政机关所忽视,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及时地调处纠纷。实则不然,及时地调处纠纷固然重要,但只要我们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提前做好消除隐患和预防工作,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事半功倍。

要做好信息的搜集、筛选、梳理、归纳工作也就是要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搜集到信息,从众多信息中遴选出真正有用的信息,将诸多相互关联的信息组成一个逻辑合理的 “推理事实”,得到合理的纠纷隐患“信息”,从而在苗头时进行提前预防和化解。因此我们积极探索和构建与“148”法律咨询的合作平台,通过“148”法律咨询热线发现信息,并落实好回访工作。法律咨询是一种便捷的信息搜集方式,对咨询人询问的有关情况,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和答复工作,掌握好当事人的情况,要提高纠纷发生的“敏感性”和“觉悟性”,从细微的咨询信息中发现纠纷的可能苗头,并及时落实好有关情况的回访和反馈,掌握好信息的“来龙去脉”,时时注意分析、核查“信息”的演变和动态,一旦认定信息中反映的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从而做出迅速的反应。

(四)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

黄埔区属广州市的老城区,地处郊区,居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多年调解工作的实践,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通过此次江西南昌市的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应该能够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即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是通过人民调解活动来宣传法律法规等等方面,都有可发展和创新的工作空间。

(五)积极抓好预防,始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通过这次考察,我们认为预防就是最好的调处,即在矛盾纠纷未激化、演变为治安事件、群体性闹事、集体上访、刑事事件等等事件之前及时将控制和把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并有效地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那么我区应继续坚持并健全“三排查” 制度,即一般矛盾经常排查(街道每十天排查一次,区每月排查一次);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如股份制度改革排查、征地拆迁排查);重要时期专项排查(如春节、国庆、五

一、八一等节日及二会期间等重要时期)。

(六)继续充实和培训人民调解员,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社区人民调解员是我们调解工作的“手”和“脚”,他们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等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

二方面是加大对四级调解网络中相关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社区调解员和居民小组调解员两级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的有关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拉得出、顶得住、用得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11篇: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2015年,我乡人民调解委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领导

为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根据县里的文件精神,调整了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此二人担任副主任,其他负责人等14位乡干部为成员,各村由村支书担任组长,村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组长为调解员,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主要是通过三关调处法,全乡8个村,各类矛盾纠纷,先报到村组级,由村委会第一关去调解;第二关是情况比较的复杂的,再上报到驻村干部和挂村领导,是分管线上的纠纷,先由分管领导督办,再协助调处;重大性的纠纷再上报到党委副书记带综治政法成员协助调解,案件涉及重大决定,告之党政主要领导,并由副书记具体按主要领导的意见建议去调处,这是第三关调处,从年初到至今在调解委员会在全体乡干部的努力下,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4起,涉及人数70多余人,调处34起,调解成功18起,涉及金额约20万元,没有一件因调解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或民转刑案件,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成功化解当地矛盾、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和谐社会”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人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

第12篇: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我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检查情况汇报

为切实摸清全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思路,依据凤综治委[2011]16号文件精神要求,由县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组成督查小组11月10对全县8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督查组对要求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8家单位进行了督查:人社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警大队、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对照凤综治委[2011]16号文件要求的督查内容来看,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会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都很不完善。在人民调解业务实际开展方面,交警队和教育局设立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了人民调解业务,其它的行业性调解组织由于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正确理解,因而没有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8家单位以文件形式发文建立组织并报综治办备案的有5家:人社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自1986年起一直设有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两内设部门合署办公,是常设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构,承担了专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要求。卫生局正在学习外地经验,目前在临淮关二院、红心镇卫生院试点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作正在筹备中。交警大队在2009年9月起挂牌成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室,但调解员没有交警队的本系统本行业人员,也没有将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行文报综治办备案。

三、调解员队伍现状。

除了交警大队,其它单位建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都是以本行业人员为主有一名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工作人员),专门受理本行业矛盾纠纷(投诉)的接待、咨询、登记、调处、协调工作。

四、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问题现状。

1、对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不足。

根据督情况来看,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普遍没有专门调解场所、标识、牌子、印章、工作登记、调解卷宗。

2、人民调解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调解职能区分不清,概念混淆。

如人社局依文件要求上报成立了“劳动纠纷调解组织”,但实际上对劳动纠纷的处理完全由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承担,仲裁和劳动监察都开展经常性的调解工作,有专门的文书格式和文本要求,不属于人民调解工作督查的范围。国土局受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也存在此情况,大部分调解文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不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

工商局的“消协”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是长期设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组织,有专门的公章和规范的调解工作流程,不需再另行制作人民调解公章和卷宗。

3、对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主体理解不清,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后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

县交警大队已于2009年9月份挂牌成立了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室,当时县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派驻了三名同志参于、管理调解室日常工作。今年6月份县司法局将派驻人员调回,目前该调解室不能规范运行,调解案件的登记、调解协议制作、档案整理、公章使用、调解员管理、经费保障都不能良性运转。

五、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培训。

重点培训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2、加强指导,定期组织督查。

对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单位要求将调解员上报综治办和司法局备案;每月报送调解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同时在县政法委的牵头下,定期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督查。

3、建立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

对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由县财政对调解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13篇: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近几年来,咸丰县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实施五个“推行”,创新工作机制,以“组织机构网络化,制度建设规范化,调解队伍业务化,工作措施创新化,调解结果满意化”为工作目标,全面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人民调解已成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为全县的社会稳定筑牢了第一道防线,促进了和谐咸丰的健康发展。这五个“推行”是:

一、推行持证上岗,培养高素质民调队伍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工作程序和技巧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该县在工作中推行“持证上岗、亮证调解”的

工作模式。自2003年以来,全县共举办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256期,培训人员达3万人次,在乡镇,每月坚持一次业务培训学习制度,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全县,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试,检验每一个人民调解员在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的业务知识水平,并对每个调解员的政治思想、组织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进行考核,严把“入口”关,对考试考核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择优聘用,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通过严格认真地考试考核,全县5229名人民调解员,有3560名调解员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有的人民调解员是通过两次以上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取得资格。

二、推行“大调解”模式,形成民调工作大网络

根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该县推行大调解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了全县的民调工作网络。一是县乡各级政府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应

所有的县直、乡直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管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调处化解,互不推诿扯皮,并制定了民间纠纷调处工作预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改变了过去那种“调处民间纠纷就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的错误观念。2005年,丁寨司法所共受理56起民间纠纷,其中有38起是由司法所与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有效的缓解了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人力不足的矛盾。二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了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各乡镇将年富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选拔调整充实到调解主任位置上,全县共选拔充实调解主任211名,其中县直单位27名,乡镇184名。三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建立起了民调工作三级网络,成立纠纷信息网点5229个,选配纠纷信息员5229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纠纷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重大纠纷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四是抓好联防联调。与重庆市黔江区、

恩施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等边界地区建立联调组织13个,经常开展联防联调工作。重庆市黔江区的舟白镇与朝阳寺镇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委派的调解员常年集中办公,共商民调工作。

三、推行“信访工作日”和“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纠纷排查网络体系

为及时发现矛盾,掌握一线纠纷基本情况,该县推行“信访接待日”和“月工作例会制”两大措施,建立起了纠纷排查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制度。一方面,县司法局在县信访局成立了涉法信访接待室,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在局机关设立了高规格的信访接待室,确定专人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局班子成员实行每月两次信访接待日活动。并按期到基层所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及时掌握基层矛盾纠纷动向。二是实行月工作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总结会议,对发生的矛

盾纠纷进行分门别类,集中研究重大疑难纠纷解决办法,并在每季度形成一次综合分析报告,把任务分解各调委会主任、委员,实行包部门、包村、包片、包户工作责任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民调长效机制

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归口调处”的原则,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中,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调解庭(室)的规范化建设、调解员待遇、报酬、调解率、成功率等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这项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单独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政法委,记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得分,有力的促进了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二是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工作与奖惩直接挂钩的管理机制,即书记和主任每月必须由司法所长签字后,乡镇才

予以发放工资,对不重视或人民调解工作不力的同志当年不得评优表模。

五、推行“庭式”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和较高的调解艺术,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金钥匙”。近年来,该县探索出了一条“制定预案,主动介入,庭式调解,法理结合”工作模式,有效的提高了民间纠纷的调处成功率。制定预案就是预先制订科学的调解工作预案。主动介入就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民调工作人员对已发生的纠纷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调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庭式调解就是全县所有的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大多数的村级调委会专门设立了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去年9月,在利咸路(利川至咸丰)工程工地上,教师张某不看告示,进入施工工地,不小心被正在施

工的挖掘机挂伤,因双方均认为自恃有理而导致工程停工,交通阻断的严重后果。黄金洞司法所受理后,进行了开庭调解,庭上座无虚席,旁听人员达65人,最后调处成功,协议金额达万元。不仅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还为双方当事人和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法理结合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把法律法规与人情世道,与地方习俗有机的结合,用法律分清是非,用习俗说服教育,摆事实、举事例、讲道理,使当事人在明白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从而化解矛盾纠纷。自2002年以来,全县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486起,调处成功5376起,成功率达98%,防止民转刑案件256起。

第14篇:人民调解工作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颁布实施5年了。这部法律,把我们多年来在基层关于调解工作的一些通行做法、常用方法,基本得到了确认,并使之规范化、法律化。《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法概述

1、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

1 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的含义,在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的一种群众性活动。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2)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调解程序是灵活的,有利于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强求模式化、程式化,反而会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失去生命力。

(3)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范围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根据近年的实践,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

2 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这样理解,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民调解的规定,也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明显特点。

2、人民调解发展史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效力。2010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 从第八届全国人大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就人民调解立法提出议案,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提案要求立法。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也纷纷呼吁加快人民调解法制进程。适时制定人民调解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4、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

4 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律。

《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进一步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二、人民调解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自愿平等原则

5 自愿平等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四是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自愿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规章、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纠正。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6 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三、人民调解组织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

7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以下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规程供大家参考。

(一)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

8 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1﹞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就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可能发现相关联的其他矛盾纠纷,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该纠纷。(3)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群众发现矛盾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1)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范围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

9 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根据近年的实践,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

在司法部大调解的工作要求下纷纷成立了各种各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甚至把调解委员会开到了人民法院立案庭里。对此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第九条: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虽然能受理那些纠纷很多,但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能受理的:

A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C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D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E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

(2)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纠纷当事人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与其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即被申请调解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则应当说明其单位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3)有具体的调解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要说明请求调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如果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或返还财务,请求确认继承权,要求对方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等等。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即纠纷的事实,包括纠纷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及相应的证据。

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应该告知申

10 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尽力调查,无法查证时告知申请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去解决;如果是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并不等于对于这类纠纷听之任之或者放任不管,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众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 11 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实践中,很多地方成立了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这是为了及时发现纠纷,迅速排解纠纷所形成的一种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上下一体的调解网络,不能作为划分调解纠纷管辖的依据。

(三)、纠纷登记。

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者原意,切不可把自己对纠纷的分析判断加进去。对于一些可以当即调解的简单纠纷,也可以调解后补办登记。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的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一听: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由,必要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考。二问: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三看: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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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解前的准备

除了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后直接进入调解阶段外,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确定调解员。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员。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调解的时间、区分轻重缓急,尽量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有计划地逐一进行安排,并将调解日期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做好准备。同时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克制态度,避免发生新的纠纷,使纠纷复杂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具体人数要根据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和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综合考虑而定。

在确定调解员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二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处于什么程度;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调查核实要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调查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第一,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

13 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要避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做到客观公正。第二,要对知情人及周围群众做调查,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消除顾虑,如实反映纠纷情况。必要时,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求得单位领导和同事对调查工作的帮助和支持。第三,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地、水利设施、山林等纠纷,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以便准确掌握纠纷的第一手资料。调查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对调查的情况作出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可以请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3、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还要对材料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判断,去伪存真,以便得出最为接近事实真相的正确结论。

4、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对于通过一次调解难以解决或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应当事先做好多次调解的准备。在遇到疑难、复杂纠纷时,应经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当然,调解方案只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所作出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事先拟定的调解方案。

(五)、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进行。专门的调解场所应有调解主持人座席、调解申请人座席和被申请人座席,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旁听席。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

14 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如当事人所在的车间、工段、田间、地头进行调解。

2、告知权利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工作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达成协议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从而自觉地配合调解员的工作,保证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的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4、说服劝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人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这些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

15 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于已有激化征兆或易向恶性案件转化的纠纷,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免当事人情绪失控,酿成恶性事件。

5、协商和解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作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谦让,互相谅解,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可以由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当事人各方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调解结束。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实践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解决纠纷,二是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认可。无论哪种方式,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把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或者调解委员会的建议强加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简单的纠纷也可以口头达成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而结束。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

16 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当事人拒绝调解。

根据自愿原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2)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3)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者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本法第25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回访

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对纠纷调解已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而终结调解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高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并存档。

(八)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文书包括调解卷宗、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等。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对于多案一卷的,要填好卷内目录。卷宗封面“卷名”栏应写清纠纷当事人姓名和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按照人民调解报表中的案件分类进行填写。“卷号”由各区县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规定。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

18 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据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A、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B、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有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9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篇: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赴江西学习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经区政府同意,十一月中旬市司法局基层处有关同志,及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一行20人组成学习小组,赴江西南昌等地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颇有助益。

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全市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897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0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调解网络。近三年来,南昌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847件,调解成功16443件,成功率达97.6%;防止民转刑纠纷115件249人,制止群体性纠纷械斗53起1527人,劝止群体性上访92起1855人,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加强层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联调联防

该市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中,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联合调解委员会、楼栋民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级网络,通过四级调解网络的互动,实现了整个社区内的联调联防。

该市针对新型社区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调委会主持,矛盾各方协调”的调解方法。例如该市建设桥社区的某生活小区是一个新建成商住小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种纠纷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人数较多,如果调处不当,容易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市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首先是要求大家推选出代表(一般不超过5人),归纳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其次调委会召集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与代表协商对话;最后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社区调委会监督落实,并随时将结果反馈居民(业主)。通过这种调解方式,该社区已使300余户1100余人的大小共计28大类百余个大小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而因为带有普遍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社区的安全稳定取得了很好大的成效。同时在小区每个楼栋均成立了楼栋调解小组,每个小组由3至5名调解员组成,组长一般由楼栋中的老党员担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由于他们直接居住在该楼栋中,所以可以最先了解篇2: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

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补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会里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基本的开销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补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

3、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对圣城街道的统计,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5%。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意识、调节机能、身体条件等不能应对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需要,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规范化管理,调解重结果轻程序。

4、1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4、2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4、3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一些建议

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听取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解决人员的问题上,采用“大调解”的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对于缓解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针对村级人民调解人员不足和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大学生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让大批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更好的服务农村,解决村里实际问题,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人,推选他们专门独立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人员和经济上的压力问题。另外必须重视的是,应当继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3、经费不足的问题上,人民调解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经费来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实际解决问题时,应充分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可以让拥有经济实力社会阅历的回乡贡献者或者是让贡献者们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挂念家乡的人,建成基金会的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支持。

4、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实现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调解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小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新形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创新理论支撑,调整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和谐寿光建设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篇3:2014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xx社区(xx镇)2014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x年,xx社区(xx镇)调委会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x起,其中婚姻x起,邻里纠纷x起,调解率达100%,防止矛盾激化率达100%,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

一、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xx社区辖区面积1355万平方米,有住宅楼29栋,常住居民1746人,总户数702户,其中少数民族647户,辖区国有企业8个,改制企业3个,商业网点16个,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例如“xxx”餐馆扰民事件,从前期的居民不满发展到聚集准备上访,短短几天里我社区调委会高度重视,收集民意,协调部门,召开座谈会,沟通关系,最后协同环保局完善处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较满意。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深入细致的做好邻里调解工作。xx年x月x日***新村23栋20号居民xxx来我社区反映自家孙子在18栋门前玩耍时破18栋24号xxx家小

狗咬伤小腿,并不承认,找到居委会要求居委会出面解决,经过居委会了解情况属实,并找18栋24号居民协商,xxx同意赔偿孩子的医药费事情圆满解决。xx年8月11日晚11;左右18栋24号家xxx家小狗再次把25栋23号家xxx家11岁的男孩咬伤,经过居委会的多次调解,18栋23号xxx同意再次赔偿孩子的医药费,第二天xxx的父亲来我社区感谢居委会工作人员,并表示非常满意。xxx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居民楼到各商业店铺,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保证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为我社区的和谐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邻里、遗产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不定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

(五)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一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调解工作人员之间加强经验交流,互相借鉴学习工作中的心得体会;三是总结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六)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提高调委会的工作能力。社区调委会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主要领导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主要领导都亲自过问,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充分调动老党员的积极性,从居民利益出发,主动调处发现各类纠纷隐患,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解决在诉讼外。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社区和谐建设,维护了社区安定团结。

(七)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xx社区(xx镇)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调委会主任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落实对“两劳”人员的帮教工作,社区(镇)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xxx重点人员,社区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xxx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在调解组织建设上,一些有条件的园区、企业不愿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部分企业、村(社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投入不足,无调解室,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缺乏力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三)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调解组织不善于统计,以致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全区矛盾纠纷现状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流动性强,在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行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上存在较大难度,还需进一步探索。

三、2015年工作思路

(一)按《人民调解法》要求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使人民调解网络更加完善,力争覆盖面达100%。

(二)加强标准调委会建设力度,使全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85%以上达到“六统一”、“六落实”建设标准。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和调解员素质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队伍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中间力量;二是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正确使用人民调解文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四)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专项活动,以活动解民忧,以活动促稳定,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全年xx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

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居民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揩的新型文明城镇(社区)而努力奋斗。

第16篇: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

(1) 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 (2) 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 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理纠纷。

(4) 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 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

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1、例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发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 (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 (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

2、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2-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六个学习日;

(2)各乡、办事处组织人民调解员每年不少于五个学习日。

3、岗位责任制度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乡、办事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做到人民调解员职责分工明确,有目标、有措施、有奖惩办法。

4、请示报告制度

(1)对各乡、办事处久调不决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以书面材料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办主要领导)汇报,商议采取其他程序解决; (2)对周边相邻乡、办发生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必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请示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3)对突发重大事件,人民调解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应立即告知调解委员会主任,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4)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应向调解委会主任进行反馈。

5、纠纷排查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等)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调处;

(3)摸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底子,落实纠纷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及时准确、成功地进行调解处理。

6、登记、统计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各类纠纷的情况和防止各类纠纷激化等有关事项逐项登记,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

(2)受理纠纷应填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纠纷发生点、时间、现状、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纠纷原因经过,当事人责任及申诉材料等。

7、回访制度

对已调处的各类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活动情况,防止和避免纠纷重复发生及矛盾激化。

第17篇: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

布尔津镇津河社区2011年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

总 结

纠纷调解是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邻里和睦、家庭幸福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上半年,津河社区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上,从实际出发,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并取得一定实效,现总结如下:

一、年初调整了领导小组,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制定了计划,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经常下片区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民族团结及邻里和睦等教育活动,为社会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对发生的矛盾纠纷,做到了及时调解,及时反映。今年上半年共发生纠纷9起,分别是:物业纠纷5起、邻里纠纷2起、其他纠纷两起,均为民事纠纷,成功率100%,无因调节不力而触发其它案件,做到了随时发生,随时调解,随时记录,为社区居民创造了一个团结祥和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及有关业务知识,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认真做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布尔津镇津河社区居委会2011年6月25日

第18篇: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主任职责

全面主持负责我委的运行和管理。主持制订并负责审批我委发展总体目标和总体工作计划,领导我委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机制的运作,确保我委宗旨的实施和独立、公平、公正、中立、及时、便民的工作原则的实现。

负责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机构,主持制订并审批我委重要的规章制度;召集和组织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并批准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批准聘任、解聘各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批准对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奖惩决定、薪酬待遇等;主持并批准员工激励计划以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我委的资金、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医调委的财产安全和实现收支平衡;审查决定内部财务制度及薪酬方案,审查决定年度财务计划,审查决定财务预算、决算等财务事项。

审议和批准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和批准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并决定我委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它重大问题

签署以我委名义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等。 参与重大医患纠纷的调解、分析、调研,审批并督促落实相应的调解工作方案。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节副主任职责

当好主任的助手,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协助主任主持分管的工作,按工作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协助主任抓好我委行政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组织召开我委早会、周会、集中学习培训等。

参加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管理方针、发展方向、组织机构及分支机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

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协调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参加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财务、物品等内部管理工作和外事协调工作等重大问题。

对分管工作的各阶段情况及时总结,以达到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对所分管的工作情况直接负责;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法违纪和事故的发生。

对医调委的调解部、办公室、风险防范部、分支机构管理部等各部门执行主任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认真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对工作的汇报,对完成有困难的工作协商探讨解决办法,寻求最佳方案,决定实施方案。

承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节 调解部部长职责

在我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主任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带领调解员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和安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按时上报领导。

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管理,深入实际分析掌握调解工作动态,指导、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

审查调解员受理调解的案件是否符合规定,对特殊案件需指派、更换调解员的按照规定指定或更换。

对本部调解员经办的案件进度、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对各项业务文书进行审核、检查,规范业务文书书写。

按期将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和调解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

处理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调解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中立、及时、便民等进行监督,保障调解员办案的独立性,不随意干涉调解员依法、依规行使调解职责。

认真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向报告并提请按规定处理。

制订并执行对调解员、书记员的业务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调解部人员的调解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组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分析会和本部门工作会议。

承办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调解部组长职责

在调解部长直接领导下,带领本组调解员积极参与并负责调解本组承办的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本组调解员分析案情、拟定调解预案,及时请示汇报。

负责安排好本组工作,对本组调解员经办的案件进度、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对各项业务文书进行审核、检查,规范业务文书书写。

对本组调解员经办的案件进行指导和协助,对重大案件安排调配本组人员参与协助,需调配其他组调解员的应提请部长安排。

按期将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和调解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向部长报告。遵守本委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调解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中立、及时、便民等进行监督。

考察本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情况、职责落实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损害我委利益和形象的言行,应向部长报告并提请按规定处理。

组织本组人员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讨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之处,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和综合素质。

承办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人民调解员职责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部部长和组长指导下,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中立、及时、便民”的工作原则,独立地调解医患纠纷。

接受医患纠纷的报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报调解部长同意后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经办案件进行调查调解,主持召开简易调解会、正式调解会或医疗责任保险赔案评鉴会,依据调解结果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按要求规范性完成业务文书的制作,及时做好案件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对制作的业务文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整理归档。

对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报告请示,提请组长调配本组成员协助。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工作效率。

指导和帮助书记员学习掌握调解技能、工作流程和业务文书的制作。 落实值班制,承办部长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节 书记员工作职责

服从调解员的工作安排,协助调解员调解处理案件,完成对经办案件的业务文书制作,做到记录规范、字迹清楚、准确全面完整。

对担任记录的案件,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作好调解记录和调解会的准备工作。

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做好案件的调查、调解会和回访等笔录,如实记录调解参与人的表述及调解全过程。

协助调解员主持好简易调解会、正式调解会、医疗责任保险赔案评鉴会,并制作和完成相应业务文书。

完成当事人、被调查人等对有关笔录的核对、补正、签名事宜,负责经办案件有关材料的接收、送达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对经办案件卷宗的归档整理。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严守保密纪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七节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在我委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我委的行政、人事劳动、财务、物资后勤等日常行政事务以及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根据我委《章程》和主任办公会议的授权安排,草拟我委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根据主任及其办公会议决议有关人事决定,负责执行员工的招聘、解聘工作,执行使用期考核、岗位的竞聘换岗和半年及年度的工作考核等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

负责公章的保管工作,执行并落实公章的审批制度,切实做好保管、审批分开,规范我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会议的通知、召集、会议记录等有关会务工作,行政性文稿的起草,行政工作事项的通知,文件的收发、递送、处理、整理归档,以及业务档案管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规范并执行我委办公设备、用品等财产物资的采购、领用、损耗、维修等管理工作,降低物资消耗,节省管理费用。

健全我委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监督我委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我委的财务预算、决算等工作,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

负责安排行政人员处理公司值班、来客接待及车辆派遣等后勤保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等工作。

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员工的各项工作,协调我委内外关系和工作衔接。承办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节人事财务专管员(主管)职责

在我委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工作,负责人事、财务日常工作,执行我委人事、财务工作决议并履行相关职责,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劳动人事、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作好人事财务工作。

根据主任及其办公会议决议有关人事决定,负责办理我委员工的招聘录用及解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保金等事项的手续,执行试用期考核、岗位的竞聘换岗和半年及年度的工作考核等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

编制我委财务计划和月、季、年财务预算并执行批准后的财务预算,负责编制月、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贯彻执行我委薪酬分配制度,负责处理我委人员工资、财务、劳保、福利、考勤等有关事宜,核定各岗位的工资标准,编制年度薪酬调整方案,核算每月员工的工资。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入帐,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定期装订会计凭证、帐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按期填报审计报表,认真自查,按时报送会计资料。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卷。

负责我委办公用品及需要物资的询价、采购和定期盘点。

完成我委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人事财务工作。

第九节 后勤档案专管员(主管)职责

在委领导、办公室主任的指导下,处理我委后勤、物品、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严守秘密,及时作好各种资料信息的收集归档。保证各种卷宗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保持卷宗材料完好和齐全

做到准确、及时地提供材料,为调解、风险防范等工作提供服务。严格依照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模式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等工作。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的各项查阅规定和制度。

负责办公设备等物资管理,电脑的维护、修理工作,负责做好我委经营用水、电管理,定期检查,加强用水、电费用核算。

协助搞好我委办公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工作。

负责我委物品的保管、发放和定期盘点,及时申报所保管物品的采购计划,采购物品的验收等;节流节支、勤俭办事,作好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会议、上课、培训等准备工作,落实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做好区域卫生的清洁工作。

完成我委领导和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节 前台行政文员工作职责

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履行行政文员职责,做好各种来访人员的礼貌接待、报案的登记。

负责文件的收发管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负责公文的发文管理,包括核发、登记、印制、分发。

负责打印、复印、接收传真、饮用水的及时提供等行政事务,保证打印质量和打印速度;负责对文秘、资料,档案、保密、保卫、新闻宣传等工作的整理。

负责报刊的收取及整理工作,负责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发放、登记和离职时收回;协助废品的情理和回收。

负责电话总机的接线工作,对来往电话恰当使用礼貌用语,未能联络到的记录在案并及时转告。

负责办公场所划分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离开办公室的巡视,查看门窗、水机电源,电脑电源等关闭情况。

落实值班制度,及时做好调解部值班人员电话转接工作,并通知当天值班人员。

做好我委藏书的登记、保管、整理和防护工作。

完成办公室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节分支机构管理部部长职责

在我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我委。

根据我委的发展规划与现状,深入调研我省各地市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计划和方案。 依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执行和具体操办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相关事宜。

调研考察各地市分支机构工作情况,协同我委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市分支机构开展工作,针对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

协调各地市分支机构与我委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并监督各地市分支机构执行和落实我委规章制度、各项决议的工作情况。

完成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节医疗风险防范部部长职责

在我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我委。

对医疗执业风险、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办法进行研究;研究带有倾向性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规律,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培训,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防范于未然,降低纠纷发生率。

依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执行和具体操办医疗风险防范相关事宜。

完成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19篇:讷河市人民调解工作

讷河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讷河市司法局庞先良

几年来,我市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如下:

一、整顿调解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为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功能,使其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我们坚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强化组织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市共有基层调委会227个(乡镇调委会17个、村调委会180个、社区调委会13个、其他调委会17个),其中223个达到规范化要求,占总数的98%。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调解工作的问题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针对部分基层调解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工作方法不得当,“四落实”落实不到位,部分乡镇党政领导重视支持的力度不够等情况,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由一把手亲自挂帅,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深入各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加大对基层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调委会的整顿力度。把懂政策、

懂法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当中来,通过调整,加强了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员的知识更新。二是强化培训,在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我们继续坚持调委会例会制度和调解员的培训制度,每年人均在10天以上。在培训中,我们始终注重法律性、政策性、实用性的培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调解员能够妥善、合理地处理各类纠纷和突发性事件。三是夯实基础,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建立健全了纠纷登记簿、回访登记簿、例会登记簿、请示报告登记簿等工作簿册。近两年来,全市基层调委会调处纠纷8524件,成功8354件,成功率为98%,防止纠纷激化42件,平息群体上访40件,无“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每年的3月至5月期间,我局均下发《讷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了纠纷排查工作,加大纠纷调处力度,防止矛盾激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坚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原则。突出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全面排查。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办法,逐村(屯)、逐户进行调查摸底,不留隐患,做到对矛盾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清、本辖区重大疑难纠纷类型清、主要原因、情节清。二是突出重点。重点排查目前矛盾纠纷中存在

的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七个方面的主要问题:①村民之间发生的一般性纠纷;②农民和集体组织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③涉法的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④集体组织机动地转让纠纷;⑤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⑥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⑦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其它问题等。三是梳理归类,分别登记造册,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及其隐患分门别类,研究相关的对策和解决的最佳途径。四是集中精力、人力专项治理,要求查出一件,落实一件,反馈一件,做到不等、不拖、不留隐患。通过集中排查治理,全市两年来调处矛盾纠纷1048件,调解率100%,成功1036件,成功率98.8%,防止纠纷激化23件,平息集体上访28起,排查出重点户86户,重点人134人,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三、创新机制,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

我们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己任,摆正位置,增强责任感,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做到积极不消极、到位不越位,形成“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遇事相互协商,有困难相互支持,努力打造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调机制平台。一是选拔一批法律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一般民事诉讼调解。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我们对调解员培训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办培训班、学习班、以会代训、法庭听审、实地联合调解等形式,使每个调解员每年都集中

接受法律知识、政策理论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广大调解员的办案技能,达到了调解员“三统一”,即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二是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有机衔接。我们制订了《讷河市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意见》(讷司发【2009】16号),明确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工作原则、业务范围、工作流程、经费保障等,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了规范的调解厅,为全面推进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受理法院转交或委托的民事案件20件,成功调处20起,成功率达100%。三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各乡镇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掌握信息的优势,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两年来,协同公安部门成功办理治安行政调解案件421件,成功率达94.2%。按照《讷河市建立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讷办发【2007】13号)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主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的“调访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访中心,主任由市信访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副局长、信访办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司法局和信访办抽调;乡镇(街道)调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村(社区)成立调访室,主任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担任。出台了11项工作制度,设专人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受到了各界领导

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从组织上确保了“调访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财政专项列支落实解决了调访人员岗位津贴,确保乡镇(街道)调访人员每人每月100元,村(社区)调访人员每人每月50元,津贴发放与业绩考勤和干部考核有机结合,极大地调动了调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我们积极组织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到市、乡镇两级政府定期接待信访,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近两年来,全市调访一体化组织妥善平息上访案件151件,有效地控制了集体访、越级访案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强化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三调联动”机制规范开展,结合实际,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三调联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与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增强了广大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其次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三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诉调联动制度、通报备案制度、人民陪审员推荐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第三规范调解协议。统一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格式,严把调解协议文书质量,确保调解协议在依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严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第20篇: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赴江西学习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经区政府同意,十一月中旬市司法局基层处有关同志,及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一行20人组成学习小组,赴江西南昌等地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颇有助益。

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全市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897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0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调解网络。近三年来,南昌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847件,调解成功16443件,成功率达97.6%;防止民转刑纠纷115件249人,制止群体性纠纷械斗53起1527人,劝止群体性上访92起1855人,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加强层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联调联防该市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中,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联合调解委员会、楼栋民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级网络,通过四级调解网络的互动,实现了整个社区内的联调联防。该市针对新型社区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调委会主持,矛盾各方协调”的调解方法。例如该市建设桥社区的某生活小区是一个新建成商住小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种纠纷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人数较多,如果调处不当,容易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市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首先是要求大家推选出代表(一般不超过5人),归纳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其次调委会召集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与代表协商对话;最后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社区调委会监督落实,并随时将结果反馈居民(业主)。通过这种调解方式,该社区已使300余户1100余人的大小共计28大类百余个大小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而因为带有普遍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社区的安全稳定取得了很好大的成效。同时在小区每个楼栋均成立了楼栋调解小组,每个小组由3至5名调解员组成,组长一般由楼栋中的老党员担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由于他们直接居住在该楼栋中,所以可以最先了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对清楚来龙去脉,加之本来大家就是邻居,关系较为密切,所以在日常调解和预防工作中,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的作用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

(三) 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调处力度这里的“五员”是指进驻社区办公的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该市,五员的进驻有利地支持和保证了各项纠纷的成功调解。社区所要做的就是确保五员能积极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在调解活动中,经常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他们正好填补了这项空缺,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也为新时期如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拓展途径。

(四) 做到三个转变,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的新增长首先是,调解员由“量”向“质”的转变。一直以来,该市人民调解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南昌市、县(区)司法局加强指导,部署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采取有力措施,将那些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基本实现了调解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如南昌市西湖区辖区内的各社区就招收了122名素质较好的下岗职工,安排在社区从事调解工作。同时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南昌市、县(区)每年都分级、分片对调解员实施培训。南昌市司法局主要对全市各县(区)科级干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的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请省、市法学界的专家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讲授法制课,或是组织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审理旁听,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技能。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村(社区)调委会主任进行一至二期的集中培训,同时司法所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调解主任例会,通过“以会代训”,提高调解主任的业务素质。目前,南昌市全市人民调解员已实行持证上岗,由南昌市司法局统一向经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在部分城区,还进行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试点,由县(区)司法局聘用并颁发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其次是,调解工作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具体来讲,就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该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即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

题,而信息工作的基础作用又往往容易被司法行政机关所忽视,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及时地调处纠纷。实则不然,及时地调处纠纷固然重要,但只要我们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提前做好消除隐患和预防工作,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事半功倍。要做好信息的搜集、筛选、梳理、归纳工作也就是要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搜集到信息,从众多信息中遴选出真正有用的信息,将诸多相互关联的信息组成一个逻辑合理的 “推理事实”,得到合理的纠纷隐患“信息”,从而在苗头时进行提前预防和化解。因此我们积极探索和构建与“148”法律咨询的合作平台,通过“148”法律咨询热线发现信息,并落实好回访工作。法律咨询是一种便捷的信息搜集方式,对咨询人询问的有关情况,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和答复工作,掌握好当事人的情况,要提高纠纷发生的“敏感性”和“觉悟性”,从细微的咨询信息中发现纠纷的可能苗头,并及时落实好有关情况的回访和反馈,掌握好信息的“来龙去脉”,时时注意分析、核查“信息”的演变和动态,一旦认定信息中反映的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从而做出迅速的反应。

(四)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黄埔区属广州市的老城区,地处郊区,居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多年调解工作的实践,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通过此次江西南昌市的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应该能够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即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是通过人民调解活动来宣传法律法规等等方面,都有可发展和创新的工作空间。

(五)积极抓好预防,始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通过这次考察,我们认为预防就是最好的调处,即在矛盾纠纷未激化、演变为治安事件、群体性闹事、集体上访、刑事事件等等事件之前及时将控制和把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并有效地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那么我区应继续坚持并健全“三排查” 制度,即一般矛盾经常排查(街道每十天排查一次,区每月排查一次);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如股份制度改革排查、征地拆迁排查);重要时期专项排查(如春节、国庆、五

一、八一等节日及二会期间等重要时期)。

(六)继续充实和培训人民调解员,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社区人民调解员是我们调解工作的“手”和“脚”,他们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等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二方面是加大对四级调解网络中相关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社区调解员和居民小组调解员两级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的有关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拉得出、顶得住、用得上。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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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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