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心得体会

2020-04-18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学习《禁毒法》心得体会

班竹中学

汪远进

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人格扭曲,变得贪婪堕落,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让和谐的社会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让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染上毒瘾的人,对毒品就抱有依赖性,想再次戒掉它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

许多人在他们毒瘾为发作前,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但当他们的毒瘾上来时,就会不顾一切代价,去买毒品来止住毒瘾。没钱的时候更会想到去偷钱甚至去杀人。而其原因只为了得到一小包白粉状的毒品,等待他们的最终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许多有钱人和一些及富声望的官员,只为了尝试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吸引力,而越发堕落。最终成为了遭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国家领导人曾强调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足球等体育项目也要从娃娃抓起。我认为禁毒防艾正如生活读本所提倡的一样从青少年抓起。而凉山州是毒品、艾滋病的重灾区,青少年是从儿童期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和社会方面尚处在发展之中。他们充满好奇,喜欢新鲜事物,甚至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密切相关的吸毒和不安全性行为。另外,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和落后的思想意识,以及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很多青少年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使青少年有可能成为艾滋病的牺牲品。

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针对中学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景和中学的实际需要,教给了学生艾滋病预防知识、选择正确的生活技能、与人的正确相处、寻求别人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如何帮助别人、认识青春期、树立正确的人生之路。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毒品及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对他们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很有益处。

我校在学生通过读本知识、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目的是 积极开展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使大家远离毒品、艾滋病,拒绝毒品,向毒品说“不”,真正实现‘‘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远大目标。并利用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远离毒品、艾滋病工作。

通过本人本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构建远离毒品、艾滋病教育的有效防线,要树立“四个意识”,构筑‘‘四道防线’’

‘‘四个意识”是: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清毒品及其 1 危害。呼吁吸毒者自爱自重,也呼吁社会对戒毒人员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支持。毒品的危害罄竹难书!二是让大家明白毒品具有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性。牢固树立“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是一条恶魔之蛇。它可以毁灭一个家庭,毁灭人类;能把人变成一头畜牲!还有毒品是一条看不见的铁链,把你像狗一样拴起来,让你活得没自尊,没人性。千万别碰。三是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四是积极开展珍爱生命的教育,懂得生命属于你的父母、亲人、国家和社会,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

“四道防线”是:一是心理防线。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握好奇心,避免空虚无聊,不要以吸毒为时髦等错误认识,抵抗毒品的诱惑。二是行为防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进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等地方。三是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正确把握自己的行动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四是风俗防线。相信科学,有病就医,不要以伤风感冒,吸两口海洛因就能治病。有了艾滋病,不要以毕摩治疗,并要注意家人的防范,避免传染。

为了抓好全民禁毒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群众性进毒活动,如创建“无毒校园”、“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参加。

毒品理当被人唾弃、遗忘。它会让一个人失去家人,失去一切人间美好的事物,让他觉得人间已无值得他留念的了,从而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充满硝烟的战火。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人吸毒,他的儿子患病没钱治疗去世了;他的妻子因为心中感到悲愤而自杀,吸毒者不久也因吸毒过量而死亡,真是一人吸毒,家破人亡。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强窃、贪污,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所以说,毒品碰不得。它就像是一个电脑黑客,一旦进入你的脑中,目的只有一个——控制你的思维,让原本你主宰的大脑转变为它驾驭的领地。

2 毒品会让人意志消沉,会促进一个民族的兴亡。为防止毒品的猖獗,让我们做好准备。

禁毒,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责任!

推荐第2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学习心得体会

和溪司法所—童岸

(2013年3月20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部《禁毒法》全面、科学、系统的阐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目的、方针、责任、措施等一系列的问题,《禁毒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禁毒法》的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对于一名从事禁毒宣传的工作者来说,这也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禁毒法》自己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会: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正安县禁毒教育基地现有禁毒教育展、正安县禁毒在线网站、多媒体等3个主要的禁毒宣传平台,放眼全国可以说目前基地的无论是从基地的硬件条件还是禁毒宣传的专业度上都是全国最高水平,在充分的利用这些资源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毒品预防教育贴近大众提高教育的效果。目前,多媒体教育部正在制作的毒品预防教育公益广告,正安禁毒在线网站开展的线下培训,陈列接待部的模块讲座与增设的游戏互动参观环节等活动都是对于毒品预防教育方式、方法的探索与扩展,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与反响。

二、学生是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

《禁毒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与自我保护的

意识不强,决定了他们是吸毒、染毒的高危群体,另外由于吸毒的不可逆性造成青少年吸毒的危害巨大,这些都决定了青少年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从参观禁毒教育展与北京禁毒在线网站线下培训的反馈的信息来看,学校对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需求也非常的大而且通常希望我们能够向学生在宣传一下吸烟与网络成瘾的一些内容,这些需求的成为我们日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广阔天地,如何针对青少年的心理与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也成为日后我们工作的一个课题。

三、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媒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等各种团体都有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这就使禁毒宣传教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的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各种各样的力量参与进来,大家共同的来营造无毒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专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的帮助和配合社会各种团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同时还要不失时机的联合社会各种力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把禁毒人民战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四、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

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单位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推荐第3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篇1: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人格扭曲,变得贪婪堕落,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让和谐的社会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让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染上毒瘾的人,对毒品就抱有依赖性,想再次戒掉它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

许多人在他们毒瘾为发作前,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但当他们的毒瘾上来时,就会不顾一切代价,去买毒品来止住毒瘾。没钱的时候更会想到去偷钱甚至去杀人。而其原因只为了得到一小包白粉状的毒品,等待他们的最终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许多有钱人和一些及富声望的官员,只为了尝试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吸引力,而越发堕落。最终成为了遭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毒品理当被人唾弃、遗忘。它会让一个人失去家人,失去一切人间美好的事物,让他觉得人间已无值得他留念的了,从而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充满硝烟的战火。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人吸毒,他的儿子患病没钱治疗去世了;他的妻子因为心中感到悲愤而自杀,吸毒者不久也因吸毒过量而死亡,真是一人吸毒,家破人亡。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强窃、贪污,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各地禁毒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门、多警种参与的缉毒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有利契机,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一是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所以说,毒品碰不得。它就像是一个电脑黑客,一旦进入你的脑中,目的只有一个,控制你的思维,让原本你主宰的大脑转变为它驾驭的领地。

毒品会让人意志消沉,会促进一个民族的兴亡。为防止毒品的猖獗,让我们做好准备。 禁毒,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责任!篇2: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心得体会

三渡中学 朱刚

大家知道,毒品是危害人类的杀手,一场鸦片战争让整个清王朝瘫痪,在当代,禁毒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江泽民曾对此说到:“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此我们深感自己肩头的分量,在禁毒活动中,更是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本人也有幸成为其中一名宣传教师,现就一些教学中所得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国家领导人曾强调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足球等体育项目也要从娃娃抓起。我认为禁毒防艾正如生活读本所提倡的一样从青少年抓起。而凉山州是毒品、艾滋病的重灾区,青少年是从儿童期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和社会方面尚处在发展之中。他们充满好奇,喜欢新鲜事物,甚至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密切相关的吸毒和不安全性行为。另外,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和落后的思想意识,以及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很多青少年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使青少年有可能成为艾滋病的牺牲品。

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针对中学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景和中学的实际需要,教给了学生艾滋病预防知识、选择正确的生活技能、与人的正确相处、寻求别人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如何帮助别人、认识青春期、树立正确的人生之路。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毒品及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对他们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很有益处。

我校在初中三个年级普通班、职业班中开设了每周一节的禁毒防艾教育活动,通过读本知识、

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目的是 积极开展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使大家远离毒品、艾滋病,拒绝毒品,向毒品说“不”,真正实现‘‘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远大目标。并利用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远离毒品、艾滋病工作。

通过本人本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构建远离毒品、艾滋病教育的有效防线,要树立“四个意识”,构筑‘‘四道防线’’

‘‘四个意识”是: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清毒品及其危害。呼吁吸毒者自爱自重,也呼吁社会对戒毒人员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支持。毒品的危害罄竹难书!二是让大家明白毒品具有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性。牢固树立“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是一条恶魔之蛇。它可以毁灭一个家庭,毁灭人类;能把人变成一头畜牲!还有毒品是一条看不见的铁链,把你像狗一样拴起来,让你活得没自尊,没人性。千万别碰。三是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四是积极开展珍爱生命的教育,懂得生命属于你的父母、亲人、国家和社会,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

“四道防线”是:一是心理防线。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握好奇心,避免空虚无聊,不要以吸毒为时髦等错误认识,抵抗毒品的诱惑。二是行为防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进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等地方。三是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正确把握自己的行动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四是风俗防线。相信科学,有病就医,不要以伤风感冒,吸两口海洛因就能治病。有了艾滋病,不要以毕摩治疗,并要注意家人的防范,避免传染。

为了抓好全民禁毒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群众性进毒活动,如创建“无毒校园”、“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参加。篇3: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学习心得体会

和溪司法所—童岸

(2013年3月20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部《禁毒法》全面、科学、系统的阐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目的、方针、责任、措施等一系列的问题,《禁毒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禁毒法》的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对于一名从事禁毒宣传的工作者来说,这也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禁毒法》自己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会: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正安县禁毒教育基地现有禁毒教育展、正安县禁毒在线网站、多媒体等3个主要的禁毒宣传平台,放眼全国可以说目前基地的无论是从基地的硬件条件还是禁毒宣传的专业度上都是全国最高水平,在充分的利用这些资源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毒品预防教育贴近大众提高教育的效果。目前,多媒体教育部正在制作的毒品预防教育公益广告,正安禁毒在线网站开展的线下培训,陈列接待部的模块讲座与增设的游戏互动参观环节等活动都是对于毒品预防教育方式、方法的探索与扩展,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与反响。

二、学生是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

《禁毒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与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决定了他们是吸毒、染毒的高危群体,另外由于吸毒的不可逆性造成青少年吸毒的危害巨大,这些都决定了青少年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从参观禁毒教育展与北京禁毒在线网站线下培训的反馈的信息来看,学校对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需求也非常的大而且通常希望我们能够向学生在宣传一下吸烟与网络成瘾的一些内容,这些需求的成为我们日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广阔天地,如何针对青少年的心理与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也成为日后我们工作的一个课题。

三、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媒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等各种团体都有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这就使禁毒宣传教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的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各种各样的力量参与进来,大家共同的来营造无毒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专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的帮助和配合社会各种团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同时还要不失时机的联合社会各种力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把禁毒人民战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四、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推荐第4篇:禁毒法

《禁毒法》及相关禁毒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 )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5月1日

D.2008年6月1日

2、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3、《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A 鸦片、海洛因 B 甲基苯丙脓(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C 甲基苯丙胺(冰毒)、摇头丸、吗啡、大麻、可卡因 D 甲基苯丙脏(冰毒)、K粉、吗啡,大麻、可卡固

4、根据 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A、医疗 B、教学 C、科研 D、宣传

5、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公安部 D、全国政协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 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A、国民经济发展 B、社会文明发展 C、社会发展 D、道德教育

7、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 方法。( ) A 禁毒宣传 B 缉毒技术 C 装备和戒毒 D科学技术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 A、长期 B、定期 C、经常 D、持续

9、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民主党派 D、妇女联合会

10、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 ,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 A、纳入教学计划 B、纳入教育内容 C、纳入教学内容 D、进课堂

11、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 A、新闻、出版 B、文化、广播 C、电影、电视 D、工会、共青团组织

12、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 ,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

A、所有者 B、经营者 C、管理者 D、组织者

13、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1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A、学校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C、其他监护人 D、关工委

1

15、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 目标。( )

A、省级重点警戒 B、国家普通警戒 C、国家重点警戒 D、国家特殊警戒

16、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 。( )

A、特许制度 B、许可制度 C、审批制度 D、查验制度

17、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 。( ) A、许可制度 B、查验制度 C、登记制度 D、批准制度

18、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 。( ) A、登记制度 B、许可制度 C、配额制度 D、特许制度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规定。( ) A、公安部 B、国家禁毒委 C、国务院 D、卫生部

20、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 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 报告。( ) A 公安机关 有关主管部门 B 有关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C、公安部门 安检部门 D、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21、《禁毒法》规定,禁止非法传授 的制造方法。( ) A、制毒工具 B、麻醉药品 C、精神药品 D、易制毒化学品

22、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A、来往人员 B、物品 C、货物 D交通工具

23、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 A、海关 B、公安机关 C边防 D、邮政企业

24、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A、报告 B、监管 C、巡查 D、查验

25、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 报告。( )

A、文化部门 B、公安机关 C、工商部门 D、禁毒机构

26、对依法查获的 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A、毒品 B、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C、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D、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

27、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 机关报告,并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

A、人民银行 B、公安机关 C、禁毒委员会 D、侦查机关

28、国家建立健全 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 A、毒品监测和毒品情报系统 B毒品情报和禁毒信息系统

2 C、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D毒品监测和吸毒人员系统

29、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 。( )

A、强制隔离戒毒 B、社区戒毒 C、社区康复 D、戒毒治疗 30、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 规定。(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国家禁毒委

31、对吸毒成瘾人员, 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A、公安派出所 B、公安机关 C、县(市、区)公安局 D、当地禁毒部门

32、戒毒人员应当在 接受社区戒毒.( ) A、居住地 B户籍所在地 C、抓获地 D、案发地

33、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

A、城市街道办事处 B、社区居委会 C、乡镇人民政府 D、公安派出所

34、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A、公安机关 B、司法行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民政部门

35、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 。( )

A、戒毒经费 B、职业技能培训 C、就业指导 D、就业援助。

36、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 。( )

A、进行劝导 B、进行批评、教育 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D、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7、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

A、县级以上 B、地、市、C、省、自治区、直辖市 D、乡镇以上

38、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财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公安部门

39、医疗机构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 。( ) A、临时控制措施 B、临时强制措施 C、临时保护措施 D、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40、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 报告。( )

A、卫生行政部门 B、禁毒部门 C、公安机关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1、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2、哪些吸毒成瘾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 A、怀孕妇女 B、年龄超过60周岁的 C、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D、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

43、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 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A、四十八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三天 D、一周

44、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 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 A、居住地公安机关 B、户籍地公安机关 C、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D、案发地公安机关

4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 规定。( ) A、公安部 B、国家禁毒委 C、国务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6、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 。( )

A、集中管理 B、统一管理 C、隔离管理 D、分别管理

47、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 措施。( ) A、看护 B、隔离 C、约束 D、治疗

48、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A、公安部门 B、药监部门 C、禁毒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49、戒毒人员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

A、亲属 B、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C、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D、朋友 50、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 。( )

A、通信安全 B、通信自由 C、通信秘密

51、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 )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2、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

A、三个月 B、半年 C、九个月 D、一年

52、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 。( )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53、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 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

A、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B、办案单位 C、社区戒毒机构 D、户籍地派出所

54、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的社区康复。(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5、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

A、营利性 B、公益性 C、自治性 D、服务性

4

56、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 。( )

A、戒毒帮助 B、戒毒经费 C、戒毒治疗 D、戒毒保障

57、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 。 ( ) A、指导 B 支持和帮助 C 鼓励和支持 D帮助

5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 A 司法行政部门 B 教育行政部门 C 公安机关 D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9、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 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A 公安部门 B 教育行政部门 C 劳动行政部门 D 民政部门:

60、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 A 国家禁毒委员会 B 公安部 C 公安部禁毒局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 A、平等原则 B、互惠原则 C、公平原则 D、对等原则

62、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 。 ( ) A、查获的非法所得 B、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 C、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 D、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6

3、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 。 ( ) A、扶贫开发 B、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 C、发展替代产业 D、发展养殖业

64、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怎么处罚? ( ) A 不予处罚 B 治安罚款

C 送社区戒毒 D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5、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A、非法持有毒品的; B、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C、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D、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6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 )

A、一千以下罚款 B、三千元以下罚款 C、五千元以下罚款 D一万元以下罚款

6

7、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5 A、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B、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C、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D、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6

8、以下哪些是吸毒违法行为。( ) A、服食摇头丸 B、注射海洛因 C、吸食大麻 D、服用安眠药

69、李某是某迪厅老板,明知一些人经常在该迪厅内吸食摇头丸,李某却视而不见。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 ) A、批评教育 B、无法处理 C、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70、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审判机关 7

1、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原植物主要有 。( ) A、罂粟 B、古柯 C、大麻 D、鸦片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7

3、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 。( ) A、5月20日 B、6月3日 C、6月26日

A、邓小平B、江泽民 C、胡锦涛 7

5、“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 为禁毒事

业的题词。( )

A、毛泽东 B、邓小平C、江泽民 D、胡锦涛 7

6、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禁毒英雄是 ( )。 A、文天祥 B、林则徐 C、岳飞

77、二十世纪 ,中国获得“无毒国”的美誉。( ) A、40年代末到80年代初 B、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C、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 D、40年代末到90年代初 7

8、毒品 特征。( )

A、依赖性B、耐受性C、非法性D、危害性

79、林则徐主持广东虎门销烟发生在 。( )

A、1838年 B、1839年 C、1840年 D、1841年 80、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 ( )。

A、禁毒宣传教育 B、遏制毒品来源

C、全社会参与

81、“金三角”地区的毒品主要产于缅甸。位于 三个国家的接壤地区。 8

2、地区是世界鸦片生产的另一大产地。位于 三国交界地区。 8

3、年 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

6 7

2、《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 )

74、“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手软。”这段话是 的。( ) 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 。

二、判断题:

1、禁毒是国家的责任。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3、禁毒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4、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5、公安部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但不给予税收优惠。

9、国家组织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10、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国家鼓励公民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1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13、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对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1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末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7、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目标。

18、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19、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卫生部规定。

2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查验制度。

22、国家允许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23、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24、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

25、司法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

26、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

27、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强制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28、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

29、戒毒人员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30、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

31、吸毒人员不能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

3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费。 ( )

33、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费。( )

34、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可以做广告。( )

35、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 )。

36、医疗机构不得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但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37、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38、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39、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40、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41、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42、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

43、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44、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

4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

46、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

47、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48、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49、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不得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

8 50、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能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

51、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三年。( )

52、乡镇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 )

53、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二年的社区康复。( )

5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 )

55、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

5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

57、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58、公安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

59、经国务院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

60、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能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

61、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

62、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可以减轻处罚。( )

63、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 6

4、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6

5、强制隔离戒毒没有期限,直到吸毒者戒完毒为止。( ) 6

6、吸毒对个人有危害,但对家庭和社会影响不大。( ) 6

7、我国只有强制隔离戒毒一种戒毒模式。( )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毒品?

9 部门、人事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什么?

3、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方针,“四禁”指什么?

4、我国禁毒实行什么工作机制?

5、吸毒成瘾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6、我省2005——2007年的禁毒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7、公民积极参加禁毒斗争,应做到哪几点?

8、吸食冰毒的危害是什么?

9、吸食“摇头丸”的危害?

10、吸食氯胺酮的危害?

11、什么是吸毒?

12、吸毒对个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是什么?

13、吸毒给社会带来哪些危害?

14、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那些?

11

15、导致吸毒的个人原因主要有哪些?

16、导致吸毒的家庭原因?

17、吸毒的社会原因是什么?

18、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

19、如何预防家庭成员涉毒?

20、怎样发现家庭成员早期吸毒?

21、怎样才能做到远离毒品?

12

22、为什么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

23、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24、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作什么样的处罚?

25、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26、请从个人、家庭、社会的角度,简述毒品的危害

13

27、根据以下描述,说出这是哪一种毒品?(海洛因)

28、什么是禁毒教育的“五个一”工程?

29、什么是无毒家庭?

30、什么是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九个一”工程?

31、禁毒宣传教育“六进”工作是什么?

32、合成毒品有哪些?

14

一、选择题

1、D

2、ABCD

3、AB

4、ABC

5、B

6、AC

7、BC

8、C

9、ABD

10、BC

11、ABC

12、BC

13、B

14、C

15、C

16、BD

17、A

18、B

19、C

20、A

21、BCD

22、ABCD

23、D

24、C

25、B

26、ABC

27、D

28、C

29、D

30、ABC

31、B

32、B

33、AC

34、ABCD

35、BCD

36、C

37、C

38、C

39、D 40、C

41、ABCD

42、AC

43、B

44、C

45、C

46、D

47、BD

48、D

49、ABC

50、BC

51、C

52、D

53、A

54、D

55、B

56、C

57、AD

58、CD

59、BC

60、A 6

1、D

62、ABCD 6

3、BC 6

4、A

65、ABCD

66、B 6

7、ABCD

68、ABC

69、C

70、A

71、ABC

72、B 7

3、C

74、C 7

5、C

76、B

77、B

78、ABCD 7

9、B

80、A 8

1、老挝、泰国、缅甸 8

2、“金新月”,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 8

3、1912,1,《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二、判断题

1、错,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对

3、错,政府统一领导

4、错,广泛

5、错,国务院

6、错,可以

7、对

8、错,依法给予

9、错,鼓励

10、对

11、错,志愿人员

12、错,教育、教学内容

13、错,人民政府

14、错,人民政府

15、对

16、对

17、错,重点警戒目标

18、对

19、错, 巡查

20、错,国务院

21、错,许可

22、错,禁止非法

23、错,海关

24、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25、错,公安机关

26、对

27、错,社区戒毒

28、错,三年

29、错,户籍所在地 30、对

31、错,可以

32、错,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3、错,可以收费

34、错,不得

35、错,医疗机构可以对身体及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36、错,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37、对

38、对

39、错,十六 40、错,送达

41、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2、对

43、错,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44、错,应当

45、对

46、对

47、对

48、错,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49、错,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50、错,应当

51、错,一年

52、错,县级

53、错,三年

54、对

55、对

56、错,省、自治区、直辖市

57、对

58、错,国家禁毒委员会

59、错,国务院公安部门 60、错,可以 6

1、对 6

2、错,不予 6

3、错,劳动行政 6

4、错,卫生行政部门 6

5、错,期限为二年

66、错 6

7、错,还有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等戒毒模式

15

三、简答题

1、答: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答: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答: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4、答: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5、答: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6、答: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禁毒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彻底扭转17个吸毒人员千人以上重点整治县(市、区)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摘掉盘县、织金两县“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县”的帽子;跨区域贩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省内零包贩毒与外流贩毒活动受到有力打击;“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无毒社区”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现有吸毒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新吸毒人员滋生速度控制在5%以下;禁毒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7、答:

1、争当禁毒志愿者;

2、积极参加禁毒宣传活动;

3、真诚帮助身边吸毒人员;

4、勇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

8、答:冰毒的成瘾性和毒副作用比可卡因和海洛因都强,可以引起焦虑、紧张,产生错觉、幻觉及被迫害的感觉而引发暴力行为。长期使用还可以导致记忆减退、精神错乱、坐立不安、颤抖、易怒、失眠,甚至发生惊厥、昏迷、中风等。

9、答:“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服用后表现为:使人极度兴奋,情感激动,忍不住地摇头狂舞,同时,摇头丸还有致幻作用,在幻觉作用下行为失控。因此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伤与伤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

10、答:服用氯胺酮后能导致迷幻,产生错觉。与冰毒、摇头丸混合使用,具有兴奋和致幻的双重作用。

11、答: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它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

12、答:

1、吸毒严重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

2、吸毒带来肉体上的超常痛苦;

3、吸毒导致神经系统疾病;4吸毒造成人格变态、道德沦丧;

13、答:

1、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危及国家经济;

2、毒品诱发多种犯罪,影响社会安定;

3、吸毒影响国民素质,破坏生产力(A、吸毒危害国民健康,破坏生产力;B、吸毒殃及下一代健康,给人类的未来埋下隐忧)

16

14、答:主要有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三种。

15、答:(1)对新型毒品的无知;(2)好奇心与冒险心;(3)对毒品的依赖性估计不足,对自己过分自信。(4)贪图享受,以吸毒为时髦;(5)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用吸毒寻求解脱;

16、答:

1、家庭破裂造成子女吸毒;

2、父母关心保护不够造成子女吸毒;

3、家庭教育不当,造成子女逆反心理而吸毒;

4、受家庭成员不良影响而吸毒;

17、答:

1、急速变革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2、不良娱乐环境的影响;

3、社区的影响;

4、贩毒者的影响;

5、交友不当,被人诱骗而吸毒;

18、答:染上毒瘾一般有以下迹象:(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3)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4)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5)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匙羹、烟斗等);(6)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8)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9)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10)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19、答:

1、营造文明、温馨的家庭气氛。

2、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3、学习戒毒知识,永做无毒家庭

20、答:

1、生活规律发生改变;

2、生活行为发生明显改变;

3、不明用途支出增多;

4、健康状况明显下降;

5、体表出现异常特征;

6、身边、住处有时可发现毒品或吸毒器具;

7、交友范围发生变化;

8、有时会发现他们的戒断反映;

21、答:

1、学习禁毒知识,做到“四个牢记”;

2、永远不尝第一口;

3、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千万不能借毒消愁;

4、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5、慎重交友;

6、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22、答: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被他人引诱而吸毒。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23、答: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4、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答: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

26、答:

一、对个人的危害:毒品对人的身心危害严重。吸毒会导致精神分裂、血管硬化,严重影响生殖和免疫能力。吸毒易感染艾滋病;吸毒上瘾,心瘾难除,一生受折磨。

二、对家庭的危害:吸毒耗费巨大,十有八九倾家荡产。吸毒者往往道德泯灭,不顾念亲情,抛妻别子,忤逆不孝;后代往往先天有毒瘾、痴呆畸型。

三、对社会的危害:吸毒者为获取毒资,大多数男盗女娼,或以贩养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

27、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曾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来源于鸦片,是鸦片经特殊化学处理后所得的产物,其主要成分为二乙酰吗啡,属于合成类麻醉品。有多种形状,是带有白色、米色、褐色、黑色等色泽的粉末、粒状或凝聚状物品,成瘾最快,毒性最烈,一般持续吸食的人只能活7一8年。

28、答:禁毒教育的“五个一”工程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所禁毒教育基地;各大中小学校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禁毒教育活动;各地都要组织一批禁毒宣传理论研究成果;创作一批禁毒文艺活动;培养一批青年禁毒志愿者。

29、答、无毒家庭是指: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的四无家庭。

30、答、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九个一”工程是指:上一堂禁毒知识法制课,召开一次禁毒主题班会,写一篇禁毒心德体会,制作一份禁毒手抄报,举行一次队旗下宣誓,看一场禁毒影视片,给父母写一封禁毒告诫信,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分别举行一次禁毒宣誓,组织学生参观一次禁毒教育基地和公安强制戒毒所。

31、答:禁毒宣传教育“六进”工作是指: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

32、答:合成毒品是完全使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的,如冰毒、摇头丸、杜冷丁等。

推荐第5篇:禁毒法

《禁毒法》知识问答

1《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2《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

答: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5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一、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二、祸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三、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6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7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那些场合进行工作检查?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涉嫌吸毒的人员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测,该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9吸毒成瘾人员该如何进行戒毒?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0社区戒毒在何地执行?

答: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11社区戒毒时间为多久?

答: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12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以得到哪些援助?

答: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13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14何种情况下要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5哪些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6对不适用强制戒毒的人员该如何实施戒毒?

答: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7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方式解决?

答: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能否被探视或者探视家人? 答: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19如何监督和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权?

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强制戒毒期限为多少?强制戒毒期限能否提前?

答: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21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答: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2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推荐第6篇:禁毒法

《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汇编

(摘自公安部“法制在线”栏目)

现将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栏目中执行《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 转载如下,供学习参考。

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解答

1、《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3、《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4、如何认定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内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尿检为阳性的可否实行社区戒毒?如可以实行社区戒毒,对该作出的拘留何时执行?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相关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该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和《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主要是看吸毒人员是否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成瘾标准。根据《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吸毒成瘾是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对责令社区戒毒的同时决定行政拘留的,可以先执行行政拘留。

5、《禁毒法》中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否属行政处罚?如果不属,是属何种性质?

答:社区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戒毒方法。

6、“责令社区戒毒”和“责令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各适用于哪种吸毒者?在本辖区抓获的外地吸毒者如果适合社区戒毒,将如何执行?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第33条规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的人员,社区康复是《禁毒法》第48条规定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社区戒毒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对在其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办法依照《禁毒法》第

34、35条规定执行。

7、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条件?

答:应当把《禁毒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根据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要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当地执法实际结合起来。

8、对查获有以下证据之一的,有戒毒前科的人员能否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查获时本人承认吸食、注射过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阴性,无其他证据印证;查获时本人不承认吸食、注射过任何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阳性,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不能单以违法嫌疑人陈述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单以尿液检验结论作为吸毒行为的认定依据。

9、《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是否可以依据《禁毒法》对其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在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之前或之后的所有吸毒行为都不予处罚? 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指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库”,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吸毒未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处理,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吸毒的,依法进行处理。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请问: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罚款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1、《禁毒法》59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和60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执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处罚种类和幅度?

答:禁毒法第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前,是否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告知? 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未要求决定前告知。但如果同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13、查获两名外地吸毒人员,经询问承认吸食海洛因成瘾,尿检呈阳性。经调查,没有因吸毒被处理的前科,现已对两人行政拘留十五日,拟打算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再对两人决定社区戒毒。对于社区戒毒是否理解为办案单位将戒毒决定书寄到该两人的辖区街道或乡镇(两人在此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式工作),并要求两人马上回辖区街道或乡镇报到,接受社区的监督。是否如此处理?

答: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14、甲在2008年5月30日注射毒品海洛因(甲在2006年曾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并于当日被抓获,办案单位在2008年6月2日对甲呈报劳动教养,请问对甲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因此,适用《禁毒法》对保护甲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禁毒法》的规定处理。

15、《禁毒法》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于发生在6月1日前但6月1日后被查处的吸食毒品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能不能进行劳动教养?进行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要不要出具法律文书?出具怎么样的法律文书?由谁签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文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何处执行?

答:《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成瘾的,不能决定劳动教养;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戒毒法律文书样式已随《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 )下发,可在公安信息网上自行查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可按照《禁毒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8]114号)操作,《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强制戒毒所已经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咨询禁毒局,除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外,还有由原来劳教场所转变而来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投送。

16、吸毒人员在所外戒毒期间又吸毒的该如何处理?《禁毒法》已正式实施,是入所内执行原决定还是重新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期限该如何计算?吸毒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出现此情况又该如何操作?

答:6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所外戒毒。对6月1日前决定限期所外戒毒,在所外戒毒期间内又重新吸食毒品的,应当入所执行原戒毒决定;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如吸毒人员在限期戒毒期间又吸毒,且其限期戒毒的决定情形消失的,可以将其投送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其限期戒毒的期限应当计入其强制戒毒的期限。如其强制戒毒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吸食毒品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

17、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之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而依据《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后者明显重于前者,不利于违法人员,违背基本法理。应该怎么办?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不是必须延长至一年。从对违法人员有利的角度出发,原强制戒毒期满后,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尽量不超过六个月。

18、《禁毒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的治疗问题,请问如在戒人员病危,所内医生无法救治,现法规没有对危重病人进行限戒,怎样处理?对有严重传染病在未发现时收戒入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又没有隔离设施,怎样处理?

答:《禁毒法》第44条中所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中“治疗”既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供必要的治疗,即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治疗,也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患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送医疗机构治疗。

19、毒品犯罪嫌疑人若染有毒瘾未戒除的,可以先行强制隔离戒毒等毒瘾戒除后再依照刑事程序办理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按该条理解,刑事拘留期间不因戒毒治疗而中断。 20、《禁毒法》规定的责令社区戒毒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答:鉴于《禁毒法》未明确规定,不服社区戒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008年5月28日印发)未明示救济权利。

21、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被强制隔离戒毒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能否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的,可以向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因解除强制戒毒的法律文书已被明确废止,6月1日后,强制戒毒期满的,应用何文书解除? 答:《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 )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中的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因此,我们认为6月1日以后,原强制戒毒期限届满需要解除的,使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23、《禁毒法》第47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诊断评估,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也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这里规定的“诊断评估”是如何操作的,怎样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后出具什么样的文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解释,诊断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本人在戒毒期间的现实表现、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情况、人格状况、家庭和社区的环境条件等,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和安排。目前未有专门的诊断评估文书。

24、对执行社区戒毒的地点,如何理解固定住所的定义?违法人员租住的地点是否属于固定住所?

答:目前,对《禁毒法》第32条中的“固定住所”未有明确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中“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5、对在甲地吸毒后又流窜到乙地的吸毒人员,乙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是否可以对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我们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乙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并对上述吸毒人员作出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责令社区戒毒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答:吸毒成瘾是吸毒人员的一种身体状态,查获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但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26、对逾期不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原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还是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办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是社区戒毒所在地。因此,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由社区戒毒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7、办理吸食新型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其前科是否必须是因为吸食非新型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才行? 答:吸食新型毒品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未要求其前科须为吸食非新型毒品,《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8、《禁毒法》第59条、第60条规定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与之相应对接,《禁毒法》规定的一些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无法处理。

答:禁毒法第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全面理解法律条文。

29、《禁毒法》第59条第二至第七项、60条、61条中的情形,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且不属于“屡教不改”,治安处罚又无法律依据,如何处理?

答:违反《禁毒法》第59条、第60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有相应处罚规定的,不予处罚。违反《禁毒法》第61条的,直接依据《禁毒法》第61条作出处罚。

30、甲因吸毒于2008年5月13日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二年,7月份发现该人又吸毒,可否对其因吸毒成瘾,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没有执行的劳教期限如何解决?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吸毒的,应当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剩余劳动教养期限,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

31、《禁毒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请问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人员能否两次或多次延长(总的延长不超过一年),如这次延长三个月,但是满三个月后仍需要延长戒毒期限,能否再延长戒毒期限若干月?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程序和最长延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可以多次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多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在每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前,必须进行诊断评估,并按照《禁毒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32、张某和李某在某宾馆吸食由张某带来的毒品,张某的行为是否能以提供毒品、吸食毒品合并处罚,如果可以,张某的初次吸毒行为、提供毒品行为是否可以各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元?

答:张某购买毒品供他人吸食的,不属于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规定,以向他人提供毒品进行处罚,同时又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数个治安管理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33、吸毒成瘾人员有艾滋病戒毒所拒绝接收,康复中心也不接收。请问是否还需要对该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

答:《禁毒法》第44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患艾滋病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收治的理由。

34、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明确写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请问如果被决定社区戒毒人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的,按常理是先执行行政拘留,那么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候送达社区戒毒决定书,如果作出当天送达,那么会出现行政拘留结束时已过了七日的报到期。如果到解除拘留当日送达,会不会超出文书的送达期,而且此做法对办案单位比较复杂。 答:对吸毒人员同时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被治安拘留期间不应当计算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中规定的报到期限之内。

35、公安部公通字[2008]25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6月1日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但公安部6月6日《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现行有效规章.我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强制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了限期戒毒的通知.请问:限期戒毒通知书是否可继续使用?

答:按照《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8年6月6日),《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于现行有效规章,但其中与《禁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部有关业务局正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停止审批强制戒毒,《限期戒毒通知书》也已经废止,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在6月1日后再作出限期戒毒决定。 (转载于省厅法制处网页)

推荐第7篇:禁毒法

《禁毒法》释义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

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P22

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五大亮点

(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

1、199

9、2004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毒品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

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立法内容的概要。

讲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内容。

第四章

戒毒管制

一、新戒毒模式的特点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对工作项措施,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具体法律制度。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最大且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

二、六项制度具体内容: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2007年年度开始,国家禁毒办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初稿已步形成,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禁毒法》,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课提纲,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一) 吸毒人员检测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复检。

(二)

吸毒人员登记制度。

《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

社区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33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且具以下情形之一: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区戒毒的决定与解除: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5、执行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禁毒法》第33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关及其职责 :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对于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担任。 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和帮助: (1)戒毒知识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7、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单位:

戒毒人员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接受定期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条例》第25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禁毒法》第38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其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执行地点:强制隔离戒毒所

《条例》第36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关。 (1)强戒所设臵:毒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2)强戒所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3)强戒所收戒: 《条例》第37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送交执行的场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家属探视的原则确定。

4、决定、解除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条例》第3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第50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区康复制度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适用对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2、期限:不超过三年

3、执行地点: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

4、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戒毒康复场所的安臵对象

第56条: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5)其他需要安臵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五人员: “无家、无业、无房、无钱”

(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禁毒法》第5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也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替代发展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专门做了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待

原则。

《禁毒法》学习专栏

(一) 全民动员 依法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此条不仅阐明了《禁毒法》的立法目的,而且体现了《禁毒法》立法的重大意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条共第一款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使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此条是《禁毒法》的一大亮点,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责任。禁毒工作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单位和团体、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全体社会成员均应自觉承担起禁毒的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禁毒工作方针的规定,禁毒工作方针市贯穿于禁毒工作始终并指导禁毒工作的基本准则;第二款是关于禁毒工作机制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禁毒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禁毒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支持禁毒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为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的规定。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仅靠专门机关的努力,还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禁毒宣传主要以禁毒志愿者为依托,进行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经历的禁毒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禁毒志愿者需要掌握毒品基本常识、国家的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禁吸街道工作的基本常识以及禁毒志愿者工作守则等基本内容。

《禁毒法》学习专栏

(二) 宣传教育

治本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本章禁毒宣传教育的总括性规定,明确了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任务和目标。第二款是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一是要在舆论上予以支持;二是要结合本地情况建立支持民间力量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奖励机制,一道社会积极参与;三是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要研究对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优惠或减免政策,为从事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障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而不是每年只在特定的日子里集中抓一阵子。第二款表明只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专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面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知识教育,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也体现了禁毒预防教育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禁毒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是对新闻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传媒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新闻单位的参与,必须要有大众传媒的介入。近年来,各级禁毒部门依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宣传收到不断创新,宣传效果逐步显现。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本条专门对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和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了规定。这些场所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经常出没的场所,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店等往往是走私、贩运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转运、交接毒品所必经或选定的场所,而旅店和娱乐场所也是最易发生容留、引诱他人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同时这些场所即是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也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为了防范上述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起落实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措施的责任,应当依法开展经常性的面向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场所内的巡视监管,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场所内发生;要设臵禁毒警示标牌,提示旅客和顾客防范毒品危害,不要为陌生人携带物品等,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教育信息等,这些禁毒宣传教育形式本身也可以起到震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作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是对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单位是人们生产工作的场所,大多数成年人都在一定的单位从事相应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具有较好的条件和优势,一是人员比较集中、固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借助单位对职工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开展工作,容易发挥比社会宣传教育更大的作用。这种特点决定了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最贴近百姓,而且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对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情况最为熟悉,在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和掌握本社区毒情、落实各项禁毒防范措施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多数问题上还要依赖父母和家庭,除在学校的时间外,在父母身边生活的时间最长,父母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做了规定,但在本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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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制毒品

堵源截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管制规定;第二款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基础组织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予以制止、铲除的责任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规定;第二款是对其提取加工场所和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款是在上述场所采取警戒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作了原则规定。明确要求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第二款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作了规定。第三款再次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不仅涉及国内对“三品”的管理和禁毒工作,还涉及国际禁毒合作,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紧密相关。因此,本条特别强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许可与管理,并明确禁止走私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了有关案发单位采取控制措施和报告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并采取措施的职责,同时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需要许多化学、药学和加工方面的专业知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一旦流入非法渠道,以牟利和交易为目的时,则转化为制毒犯罪活动。本条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后及时查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本条第一款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在重点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第二款规定了海关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的检查职责;第三款规定了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检查职责。《禁毒法》实施后将为邮政部门加强对利用邮件非法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和防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规定强制性要求娱乐场所建立巡查制度,并科以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目的是两个:一是要求娱乐场所要建立禁毒工作机制,不让娱乐场所成为吸贩毒活动泛滥的温床和土壤;二是要求娱乐场所承担部分公共责任,即发现场所内有吸贩毒可疑行为和人员,要主动承担举报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的收缴与处理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进行收缴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措施,也是国际惯例,但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收缴的毒品和涉案财物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法处理,防止在此问题上出现违法乱纪甚至腐败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本条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报告、配合调查作出了规定。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正是为了攫取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因此与毒品交易相随的就是大量的资金活动和交易后的洗钱活动,因此,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必须同时打击预与其相关的洗钱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建立健全禁毒信息系统就是要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对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和交流,是客观掌握毒情、成因,预测毒品未来发展态势、制定禁毒对策以及评估禁毒成效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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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戒毒康复

以人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的戒毒方针是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目的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无论何种戒毒措施,都是国家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而不是一种处罚措施,挽救了吸毒人员才能挽救吸毒人员的家庭,才能使社区平安和谐,才能减少社会危害。第二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第三款专门授权,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是关于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包括强制检测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登记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本条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是本法中规定的新的戒毒措施。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对社区戒毒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作了规定;第二款对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援助作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戒毒人员违反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臵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吸毒人员自行接受戒毒治疗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戒毒医疗机构设臵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对戒毒治疗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款是关于授权医疗机构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款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戒毒人员吸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以及决定机关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第三款是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两种情况;第二款是关于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法进行社区戒毒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形式、送达、通知等程序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被决定人救济途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的具体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由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吸毒时间相对长,毒瘾也比较深,因此在入所时有可能夹带毒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或者妨碍戒毒工作的物品,因此,本条规定用以保证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治疗、康复训练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的规定;第二款是对不同情况的戒毒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对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治疗也是一种医疗活动,应由执业医师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款是关于对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他人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期限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本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款是关于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戒毒人员在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本条是关于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本条是关于可以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定。所谓“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种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行为干预措施。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为了让戒毒人员回到社会以后,及时获得帮助,得到关心,提高戒毒成功率,依照本条规定,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学习专栏

(五) 国际合作

携手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本条是关于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在双边领域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对于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对等原则。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平等互惠地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是我国对外交往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家禁毒委员会代表中国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原则规定。中国目前对外开展司法协助(包括引渡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以及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二是根据载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三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个案合作,即与尚无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根据国内法和司法实践,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与外国开展司法合作。我国通过共同缔结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进行司法协助,对于惩治毒品犯罪,特别是跨国毒品犯罪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公安、海关、安全和军队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职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和执法机关以及相关国际组织交流禁毒情报信息,交流内容主要包括毒品生产、走私、贩运活动的情报,毒品加工厂的情报,毒枭和重要贩毒的情报,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的情报、交换毒品样品、交流本国毒情和毒品消费市场的信息等。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但必须经公安部批准。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本条规定是关于对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分享权利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禁毒法》学习专栏

(六) 违法必究

法责分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本条是关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重申了根据我国法律对涉毒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涉毒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本条是关于妨害禁毒执法机关查禁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和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条是新增的处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吸毒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病人和受害者多重属性,本法第四章规定了对吸毒人员以帮助戒除毒瘾的教育和挽救措施为主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我国立法实践,同时借鉴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做法,本条一方面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另一方面也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接受戒毒治疗,对主动戒毒的吸毒人员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原植物管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第一款对娱乐场所相关人员涉毒违法犯罪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二款对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条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歧视戒毒人员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及废止《关于禁毒决定》的规定。《禁毒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将不能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要依据《禁毒法》施行以前的规定进行处理。

推荐第8篇: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人格扭曲,变得贪婪堕落,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让和谐的社会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让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染上毒瘾的人,对毒品就抱有依赖性,想再次戒掉它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

许多人在他们毒瘾为发作前,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但当他们的毒瘾上来时,就会不顾一切代价,去买毒品来止住毒瘾。没钱的时候更会想到去偷钱甚至去杀人。而其原因只为了得到一小包白粉状的毒品,等待他们的最终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许多有钱人和一些及富声望的官员,只为了尝试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吸引力,而越发堕落。最终成为了遭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毒品理当被人唾弃、遗忘。它会让一个人失去家人,失去一切人间美好的事物,让他觉得人间已无值得他留念的了,从而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充满硝烟的战火。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人吸毒,他的儿子患病没钱治疗去世了;他的妻子因为心中感到悲愤而自杀,吸毒者不久也因吸毒过量而死亡,真是一人吸毒,家破人亡。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强窃、贪污,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各地禁毒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

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门、多警种参与的缉毒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有利契机,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一是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所以说,毒品碰不得。它就像是一个电脑黑客,一旦进入你的脑中,目的只有一个,控制你的思维,让原本你主宰的大脑转变为它驾驭的领地。

毒品会让人意志消沉,会促进一个民族的兴亡。为防止毒品的猖獗,让我们做好准备。

禁毒,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责任!

推荐第9篇:禁毒法总结

永乐镇官田小学2011年度开展禁毒法宣传学习

总结

学校是禁毒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为加大学校禁毒工作力度,真正实现禁毒防线前移。根据镇中心学校11月21日的会议精神,要求加大对禁毒法的宣传学习,我校在继这次会议之后,于11月24日星期一集全体教师在办公室认真组织学习作好详实的书面记录,杜绝走过场,搞形式。

会上,我校明确提出将禁毒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同时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昄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建立禁毒教育工作层级管理责任制,在学校禁毒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学校还得用集会、集合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精神生活,教育学生远离毒品,组织学生上一堂禁毒法宣传教育课,观看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录像,专题图片,举办禁毒宣传展览,撰写禁毒法学习心得,进而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其次,优化学生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创新优秀学生,优秀队员、协调与青少年教育的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禁毒教育,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作专题讲座。

总之,青少年禁毒教育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让青少年了解和认识

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提高青少年认知毒品,拒绝毒品的能力,是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从而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品侵袭的有效体系,切实提高禁毒工作的实效性,有毒必禁,存毒必肃。

永乐镇官田小学

2011年12月15日

推荐第10篇:《禁毒法》试题答案

《禁毒法》答案

一、填空题( 每题2分,共20分)

1、(三十一次,6月1日)

2、(七章,七十一条)

3、(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4、(吗啡,可卡因)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6、(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禁毒职责)

7、(预防为主,禁贩,禁吸)

8、(政府,社会)

9、(国家禁毒委员会)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级财政预算)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B)

2、(C)

3、(C)

4、(A)

5、(B)

6、(A)

7、(A)

8、(B)

9、(C)

10、(C)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

3、(ABC)

4、(AC)

5、(BC)

6、(ABD)

7、(BC)(ABC)

9、(BD)

10、(BCD)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错)

2、(对)

3、(错)

4、(错)

5、(错)

6、(错)

7、(对)

8、(错)

9、(错)

10、(对)

11、(错)

12、(错)

13、(错)

14、(错)

15、(对)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答:

1、争当禁毒志愿者;

2、积极参加禁毒宣传活动;

3、真诚帮助身边吸毒人员;

4、勇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

2、答:禁毒宣传教育“六进”工作是指: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

第11篇:禁毒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A 2007年12月29日

B 2008年1月1日

C 2008年6月1日

D 2008年10月1日

2 《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

A 党委的责任

B 政府的责任

C 公安机关的责任

D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 国务院设立(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 禁毒部

B 司法部

C 公安部

D 国家禁毒委员会

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5 (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A 派出所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居民(村民)委员会

D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 (

)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 怀孕妇女

B 未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D 残疾人

7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

A 从轻处罚

B 减轻处罚

C 不予处罚

D从重处罚

8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

)。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

)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公安机关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

)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A 外交部

B 公安部

C 司法部

D 国家禁毒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

1 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

A 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 维护社会秩序

2 以下选项中属于《禁毒法》所称毒品的有(

)。

A鸦片 B 海洛因

C 氯胺酮 D 可卡因

3 禁毒工作实行(

)的方针。

A 预防为主

B 综合治理

C 严格执法

D 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4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行许可制度。

A 生产

B 经营

C 购买 D 运输

5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 被盗 B 被抢 C 丢失 D 流入非法渠道

6 (

)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A 公安机关

B 司法行政

C 卫生行政

D 民政

7 吸毒成瘾人员有(

)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C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D 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8 《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包括(

)。

A 自愿戒毒

B 社区戒毒

C 强制隔离戒毒

D 劳教戒毒

9 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

A吸食、注射毒品

B非法持有毒品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D向他人提供毒品

10 下列选项中不得做广告的有(

)。

A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B 戒毒治疗的药品

C 戒毒医疗器械

D 戒毒治疗方法

三、判断题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4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 戒毒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 对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应当先进行社区戒毒。(

7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8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9 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

10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第1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一部法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以第七十九号令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护路、护线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等等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等等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等等

为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我们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挖掘、修路、建房、架线等作业,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三、对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四、对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目 C、2008年6月1目 D、2008年10月1日

2、《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D )。

A、党委的责任 B、政府的责任 C、公安机关的责任 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国务院设立( D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禁毒部 B、司法部 C、公安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 D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A、派出所 B、卫生行政部门

C、居民(村民)委员会 D、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 A )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怀孕妇女 B、未成年人

C、60周岁以上的老人 D、残疾人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不予处罚 D、从重处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A)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 B )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D )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A、外交部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12、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禁毒是( 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14、禁毒经费的来源(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15、(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6、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17、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A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8、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9、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D )。

A、表扬 B、表彰

C、奖励 D、表彰和奖励

20、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2

21、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C ),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登记制度

B、问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22、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D )。

A、强制检测 B、强制拘留 C、强制搜查

D、强制隔离戒毒

2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B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A、公安机关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其他行政部门

24、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 A )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处分 D、治安管理

2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 B )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A、患有严重残疾 B、患有传染病

C、可能发生自残 D、可能发生自伤

26、“K粉”的化学名称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铵

D、美沙酮

27、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 B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仓库 B、邮件 C、邮政车辆 D、邮递员

28、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B )工作。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戒毒康复

29、“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2、以下选项中属于《禁毒法》所称毒品的有( ABD )。

A、鸦片 B、海洛因 C、氯胺酮 D、可卡因

3、禁毒工作实行( BD )的方针。

A、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 C、严格执法 D、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5、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ABCD )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被盗 B、被抢

C、丢失 D、流入非法渠道

6、( ABCD )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A、公安机关

B、司法行政 C、卫生行政

D、民政

7、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C、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D、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8、《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包括( ABC )。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劳教戒毒

9、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r行为( BCD )。 A、吸食、注射毒品 B、非法持有毒品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D、向他人提供毒品

10、下列选项中不得做广告的有(ABCD )。

A、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B、戒毒冶疗的药品 C、戒毒医疗器械 D、戒毒治疗方法

4

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 AD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海洛因

B、甲基苯丙胺(冰毒) C、吗啡

D、大麻、可卡因

13、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ABCD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和公民

14、( ABD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妇女联合会

D、其他组织

15、( ABCD )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A、飞机场

B、火车站

C、长途汽车站 D、码头

16、吸毒会导致( CD )等传染病。

A、乙型肝炎 B、丙型肝炎

C、性病

D、艾滋病

17、( ABC )是预防毒品的三道防线。

A、家庭预防

B、学校预防 C、社区预防 D、环境预防

18、无毒社区的标准是( ABCD )。

A、无吸毒 B、无贩毒 C、无种毒 D、无制毒

19、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 ABC )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全国人大

20、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

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国戒毒体系主要是( ACD )。

A、强制隔离戒毒

B、劳教戒毒 C、自愿戒毒 D、社区戒毒

2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23、国家对( ABC )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易制毒化学品

D、其他药品

24、毒品对吸食者本人的危害表现为( ABCD )。

A、身体瘦弱不堪 B、引起大脑、心、肝、肾等内脏发生病变 C、引发或传染皮肤病、性病和艾滋病

D、吸毒过量引起死亡

25、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 BD )。

A、户籍所在地

B、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

C、借住的亲友家中

D、暂住地

26、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有下列( AD )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情形有(ABD )。

A、吸毒成瘾严重 B、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 C、吸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固定住所 D、吸毒人员有其他刑事违法行为

2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ACD )应当予以协助。

A、公安机关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司法行政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29、国家对( ABD )实行管制,对它们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A、有毒药品

B、精神药品

C、非处方药品 D、麻醉药品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 )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4、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l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 )

5、戒毒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对 )

6、对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应当先进行社区戒毒。( 错 )

7、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8、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9、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对 )

10、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对 )

1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 )

12、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对 )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对 )

14、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15、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对 )

16、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对 )

17、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对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对 )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对 )

2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 )

23、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7

24、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对 )

25、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对 )

26、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对 )

27、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对 )

2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对 ) 3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 )

3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 )

32、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 )

33、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对 )

3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对 )

3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 )

36、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对 )

37、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对 )

38、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对 )

39、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40、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对 )

41、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对 )

4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 )

第14篇:思想汇报(禁毒法)

思想汇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七)

这段时间以来,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身边朋友的帮助教育下,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并时不时帮邻居街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合格公民创造良好条件。

感谢社会矫正教育制度,让我在反省自我、限制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这周我都一直生活在鹤山市内,以“单位----家”两点一线展开生活。一方面维持了和谐温馨的家庭活动, 另一方面没有影响我积极工作,完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在日常生活中,我努力学法讲法,以身作则,劝导身边的朋友亲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要循规蹈矩,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获得成功和进步。

本周我继续学习《钟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其中对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颇有心得:有很多朋友知道毒品的危害和贩毒的后果,没有制造或贩卖毒品,但是面对身边人的吸毒行为,尤其是亲密的人却无法阻止、阻止无效,而又不忍拒绝他们的“要求”时,可能会(误)犯“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罪名。向他人提供毒品,本是非获利目的,也许只是帮帮朋(毒)友捎个“包裹”,传个“手信”。有些人是明知内容物是毒品而为之,有些是被骗被隐瞒而为之。最后落得刑罚也根据实际情况而有轻重之分。为什么会在新《禁毒法》加上这个看似“无辜”的名目呢?一方面是避免运毒者以“不知者无罪”为盾牌而抗衡法律;另一方面是向毒友身边人敲响警钟----千万不要因为“仁善之心”而害了他人,你的仁善也许会让毒友错得更深。若真为他人着想, 就应该切断他们的所有毒品来源,强制性地向他们提供一个干净环境,让他们认识毒品的危害,法律的威严,戒毒的希望。同时,这个“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条例,也是为了警示一般人,必须擦亮眼睛,绝对性地要远离毒品源,远离一切可能让你“中毒”的人和物,千万不要陷入“好奇害死猫”。大千世界,众生纷纭,远离毒品,才能拥抱幸福。

第15篇:禁毒法释义

《禁毒法》释义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

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P22

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五大亮点

(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

1、199

9、2004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

1 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毒品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

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2 条例》的有关立法内容的概要。

讲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内容。

第四章

戒毒管制

一、新戒毒模式的特点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对工作项措施,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具体法律制度。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最大且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

二、六项制度具体内容: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2007年年度开始,国家禁毒办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初稿已步形成,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禁毒法》,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课提纲,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一) 吸毒人员检测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复检。

(二) 吸毒人员登记制度。

《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 社区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33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且具以下情形之一: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区戒毒的决定与解除: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5、执行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禁毒法》第33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关及其职责 :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

4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对于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担任。

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和帮助:

(1)戒毒知识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7、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单位:

戒毒人员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接受定期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条例》第25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禁毒法》第38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

5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其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执行地点:强制隔离戒毒所

《条例》第36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关。

(1)强戒所设臵:毒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2)强戒所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3)强戒所收戒: 《条例》第37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送交执行的场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

6 家属探视的原则确定。

4、决定、解除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条例》第3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第50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区康复制度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适用对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2、期限:不超过三年

3、执行地点: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

4、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戒毒康复场所的安臵对象

第56条: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5)其他需要安臵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五人员: “无家、无业、无房、无钱”

(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7 《禁毒法》第5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也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替代发展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专门做了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的 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16篇:学习禁毒法.11

《禁毒法》学习心得体会

城关镇政法委书记刘 其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 1

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单位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第17篇:《禁毒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金洞乡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根据县禁毒委相关文件要求,金洞乡认真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通过让广大村民群众学法、用法,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从而远离毒品,拒绝毒品,通过相互影响亲人和身边的朋友远离毒品,结合我乡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专门召开禁毒宣传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禁毒法》宣传问题,切实做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分工到人,齐抓共管。对《禁毒法》进行宣传,并将《禁毒法》宣传资料印发到群众手中,使我乡广大村民群众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都有明确的认识。

二、加强《禁毒法》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各种宣传阵地作用进行广泛宣传。我乡充分利用党委学习会、村、组干部会议,加强干部和群众禁毒意识,强化禁毒观念。采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大标语,黑板报,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禁毒教育,积极营造了良好的禁毒氛围,为创建“平安金洞”与“无毒乡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禁毒法》的宣传。我们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联合县综治委、禁毒

办在县日月广场进行《禁毒法》的宣传讲解,通过我们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对开展《禁毒法》学习宣传重要性认识,为全乡的禁毒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积极在金洞学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提高《禁毒法》知识的普及率。在金洞学区校园内,向广大师生们开展禁毒知识讲座,并发放禁毒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内容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等,进一步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

四是认真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以及有关宣传内容收集、资料发送等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学习和宣传发动,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知识竞赛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我乡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禁毒办的业务指导下,对此项工作一如既往,长抓不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为营造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金洞乡禁毒委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18篇:《禁毒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匡远街道办事处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匡远街道办认真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通过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从而远离毒品,拒绝毒品,通过相互影响亲人和身边的朋友远离毒品,结合我辖区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

党工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专门召开禁毒宣传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禁毒法》宣传问题,切实做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分工到人,齐抓共管。采取多种措施对《禁毒法》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皆有了明确的认识。

二、加强《禁毒法》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各种宣传阵地作用进行广泛宣传。我办事处充分利用学习宣传,加强干部和群众禁毒意识,强化禁毒观念。采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大标语,黑板报,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禁毒教育,积极营造了良好的禁毒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无毒社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对下属各社区、村(居)委会的禁毒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禁毒法》深入普及。通过向广大群众进行《禁毒法》讲解,提

高他们对开展《禁毒法》学习宣传重要性认识,为深化《禁毒法》普及奠定基础。要求各社区、村(居)委会积极开展《禁毒法》学习教育宣传活动,切实把禁毒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提高《禁毒法》知识的普及率。通过开展禁毒知识讲座,并发放禁毒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内容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等,进一步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

四是认真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以及有关宣传内容收集、资料发送等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学习和宣传发动,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学习、问卷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匡远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第19篇:思想汇报(禁毒法)[优秀]

思想汇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不知不觉,我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已有两月有余。在矫正期间,本人在司法所和社会矫正人员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一方面谨言慎行,修身养性,自思己过;另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渠道了解社会百态,增强了明辨是非的能力,逐渐成为“家事国事天下事事关心”的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本月内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除了提高思想水平外,我还身体力行,每周都抽空完成社会服务活动,参加了我所居住村的村道卫生打扫,和“牛皮癣”清洁活动,积极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一方村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在清理“牛皮癣”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乱张乱贴的不文明行为给社会和居民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希望这些胡乱张贴的实施者可以了解到环境美观的重要性,遵守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规则。

本周我主要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了解毒品的包括范畴,国家对毒品宣传的方式,对毒品如何管制,以及戒毒、防毒方法。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是第四章戒毒措施中的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俗话说得好“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吸毒是一种成瘾性非常强的行为,同时费用非常高,对身体机能的危害也非常大。这个特殊的群体既是违法者,又是患者、受害者。普通人会在吸食毒品后产生一定程度的幻觉,或者是兴奋无忧的状态,或者是癫狂失智的状态。前者会让吸毒人员成瘾,后者会让吸毒人员做出违法而伤害他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所以,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戒毒治疗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是对人员家庭有利,更是保障了社会的安定与有序。只要有戒毒意愿的吸毒人员,都是值得挽救的对象,家庭、社会和国家都会积极支持和帮助这类人员,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重新步入正轨的机会。观此,我深有感触,今后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爱家、益民、利国的合格公民。

第20篇:学习禁毒法计划

织金县金龙中学学习《禁毒法》工作计划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充分认 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学校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特拟定以下计划: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

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

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师生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把《禁毒法》纳入我校的年度计划,确保所有教师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依法明确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及全校教职工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织金县金龙中学

2015年3月2日

《禁毒法心得体会.doc》
禁毒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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