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事故心得体会

2020-06-08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指在高等院校的教学活动中或者基于其性质定位而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的范围内,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合理界定是确定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认定高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从其概念看,认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关键要确定事故发生时受害学生是否在高校的管理范围内;若事故发生时学生正处于或者本应处于高校的管理内,则应认定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否则不能认定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其定义来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如实验室因化学药品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一类是学生在学校管理组织的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如学生公寓发生的人身事故。(

1、所谓“心理安全”是指学生在学校生活中能够体验到与他人关系的安全感不用担心自己的思想能否被人接受或遭到嘲讽

2、心理安全就是指必须感到被人承认避免消极和谴责性评价在努力争取创造时感到自己被人理解.心理自由是指表达、思维、感觉的自由塑造自我的自由以及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心理自由

3、心理安全就是指不对儿童的独特想法进行批评或挑剔,使其消除对批评的顾虑,获得创新的安全感,敢于表达自己的见解

4、这里的心理安全是指学生在充分发挥主体参与作用的教学过程中能充分得到他人的尊重,没有心理顾虑,有一种安全感

5、“心理安全”是指不需要有任何戒备心,不担心别人会随时指责或批评自己,有一种安全感.大多数青少年学生喜欢体育课的缘由正是因为课的组织形成和学习形式符合他们的心理愿望

6、所谓“心理安全”是指:1必须感到自己被人承认,受到别人的信任,这样他就抛弃羞怯和虚伪而自为地存在.2必须避免消极和谴责式评价,这种评价使人产生被威胁感

衡量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http:///wiki/%E5%A4%A7%E5%AD%A6%E7%94%9F%E5%BF%83%E7%90%86%E5%81%A5%E5%BA%B7

1、能进行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2、能与同学、老师或他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人为善,团结互助。

3、情绪基本稳定,对事物反应敏捷,心境持久地处于轻松和愉快状态。

4、行为符合社会群体要求,与学生的角色身份相称。

5、人格完整,能客观地评价个人及外界,意志坚强,言行一致。

6、与大多数人的心理意向一致,热爱集体,有浓厚的社会交往欲。

7、有良好的适应能力以及对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8、有一定的安全感、信心和自主性。

9、心理发展水平符合其年龄水平,个人理想与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距离是可望可及的。10、能适应快节奏的时代变化,学习效率高,精力充沛,自我感觉良好。

推荐第2篇: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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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员无脉搏时应进行人工循环。

5、用担架搬运伤员时

应持续作心肺复苏

中断时间不得超过 5s。

6、

头不可高于胸部并开放气道

1、伤员仰卧平躺于坚实平面上使头部后仰。

2、以拇指轻牵伤员下唇

使口微张

躯干应呈水平

保持气道畅通。

3、头部受伤时应检查口腔

有异物阻塞时应立

应不要随意搬运伤员。

4、伤员无自主呼吸时即排除无阻塞物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5、伤员能保持自主呼吸时继续保持气道畅通。

八、相关法律法规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人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服从管理

应当严格遵守

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结合我制梁场在当地的实际情况,存在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潜在危险,为保证发生人员安全事故时能够组织有序,特制定本 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3.1 应急组织机构 梁场成立以场长刘延良为组长、生产副场长罗自尧和总工张法刚 为副组长的人员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具体名单如下: 梁场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 组织机构图见图1办公室设在综合办,日常工作由朱晓军负责 3.2 职责 3.2.1 发生施工人员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 3.2.2 组长和副组长负责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处理的组织与指挥; 3.2.3 组织有关人员进入安全事故现场;

3.3下设5 3.3.1现场保护组 组长:赵奎平职责:在接到现场反映的人员情况后,立即反映给上级领导并迅 速保护事故现场,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

3.3.2 通讯联络组 组长:朱晓军 职责: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时及时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 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控制事态的发展,并作好记录。

3.3.3 事故调查分析组 组长:李国 职责:在保护好的现场搜集物证,搜集受害人、人证的材料及现 场摄影。取得材料后对人员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确定事故责 3.3.4结案组 组长:朱晓军 职责:在组长的授权下,依据事故调查分析组的处理意见和防范 组长:刘延良 副组长:张法刚 副组长:罗自尧 措施建议,配合当地政府机关和派出所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理,并将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重大人员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场安检部是人员安全事故处理响应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为杨鹏 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应急服务部门场综合办公室、工程部是重大人员安全事故的应急服务部门。 紧急情况可能发生的部位、场所制梁场施工人员安全事故紧急情况可能发生在场区的施工现场、施工便道等场所。 紧急情况发生时需要的人员、设备7.1 人员:15 名,医务人员2 7.2设备:汽车3 7.3材料:担架、摄影机、医用品等。 应急处理的具体步骤及方法8.1 发生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 领导报告给主管部门,并安排现场保护组保护现场及采取措施抢救人 员,防止事态扩大。 8.2 通讯联络组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 汇报,确保通讯畅通,控制事态的发展,并作好记录。

8.3 事故调查分析组立即携带需用设施去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机关、派 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取证,作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施工 人员,稳定情绪,避免再次发生冲突,防止事态扩大失控。之后会同现场保护组成员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处理意见。 人员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轻微事故:由施工单位的相关部门自行调查处理,并报综 合部备案。 (2)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可视情节派人协助当地派出所等相 关部门处理事故,并报综合部备案。 (3)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场部,并且由场长向 上级领导汇报,并派专人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调 查处理。

(4)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场部和安质部,同时 由场长向上级领导报告,由场部派专人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 地政府机关部门处理。

8.4 结案组在接到处理意见后,配合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执行,触犯刑法的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结案报告程序如 (1)本预案全部完成后,由原发布启动预案的负责人宣布预案终结,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预案终结7 日内应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预案的评估只就是非和符合问题做出判断,不对客观因素进行 辨析,评估的重点是: A)预案时限性是否得到实施。 B)参加预案实施的单位、部门是否按预案要求开展工作,有无遗漏,过错,责任要落实到人。 C)参加预案实施的管理人员,领导是否按预案规定组织开展工 作,有无遗漏和过错,责任要落实到人。 D)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 主持评估的部门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承担责任。 对于在实施预案中存在过错的部门、个人,应对责任者提出明确 的批评,对情节和过错严重者给予处分。 培训9.1 安质检部负责本场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工作的组织、落实, 和培训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提出贯彻执 行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建立场生产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确定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及时与 当地政府和沿线村民沟通协调,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依靠当地政 府加强治安管理。 10 附则 10.1 本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处理预案解释权归安质部。 10.2 本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处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人身伤害事故补偿标准

陕西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年(注:用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陕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63元/年(注:用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陕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333元/年(注:用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陕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5115元/年(注:用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陕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2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推荐第4篇: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近些年此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操作的困难。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幼儿伤害事故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和公正的处理与解决。这不仅妨碍了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不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基于此,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就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运用法律判断价值的功能,使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我国民法关于监护的理论及学校、幼儿园与受教育者的事实关系出发,认为学校、幼儿园是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应对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学校、幼儿园都不可能是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要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基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另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依法对幼儿承担的是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看,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往往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论的。原因主要是受害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一般都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等于把监护权从家庭转移到了幼儿园,这时孩子脱离了人父母的监护,幼儿园应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幼儿受到伤害是在幼儿园而不是在家,所以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一些律师也在法庭上试图证明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在幼儿入园时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甚至一些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认定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然而,幼儿园却认为,家长管一个孩子还不一定管好,幼儿园有照看那么多孩子,要保斑点不出事是难以办到的。出了事都要幼儿园负责,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但调查发现,虽然很多园长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幼儿园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园长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一、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担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地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所以它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现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

二、关于幼儿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幼儿园(包括教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三种: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责任。

(一)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一般是由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幼儿的人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类法律责任各国民法原则上都以故意或过失用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在此类事故的处理上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归责原则,下面我们据此对幼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法逐一分析。

1.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谁来赔偿和赔偿数额。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 (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 (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把学校、幼儿园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已经比较紧张的教育经费中并没有专门的赔偿金。调查发现,面对家长的索赔,绝大多数的幼儿园无奈只好将教育经费或创收部分作为赔偿金的来源。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特殊的公益事业法人性质及实际履行能力,我们认为,幼儿园赔偿只能是部分赔偿,即使是幼儿园有完全过错,也不宜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有利于幼儿园工作的正常运作以及纠纷的顺利解决。

2.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职责,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可能因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但却不能免除。

3.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幼儿受到伤害,但幼儿园、受害幼儿及其他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各当事人应综合考虑立法宗旨、社会效果、个人情感等因素,尽量达成责任分担协议。或者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作出责任分担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使问题和到圆满的解决。

4.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从以上可以看出。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人身损害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结合幼儿伤害事故的特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幼儿一般伤害。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疾者。对此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收入等。

二是幼儿人身残疾。即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对此,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三是幼儿死亡。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是幼儿精神损害。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与日俱增。凡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全部的损失;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则应由加害人给付抚慰赔偿金,其数额以能够抚慰受害人精神损伤并能教育违法行为人为限。

此外,幼儿园除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它们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监护人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监护责任。

(二) 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中行为人的行为若触犯刑律,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犯罪,因而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形式。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三种形式。犯罪是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从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特点看,由其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法律责任。

推荐第5篇: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背景简介

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两轮的竞争,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背景简介

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

《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

背景简介

自2009年9月1日起,省教育厅决定再将全省的幼儿园和大专院校一并纳入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携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 背景简介

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31日,大专院校和幼儿园的学生纳入保险范围。 2010年2月1日-2013年8月31日 新一轮的保险名称为: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的对象为: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注册的在校在园学生 保险期限为:

2009年9月1日 -- 2013年8月31日

背景简介 小结 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省1万所中小学校和近1300多万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承担保险责任达到3万亿元。三年中受理案件4488件,赔款金额3889万元。对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结

徐州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市近164万名学生、幼儿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三年来,受理案件1200件,承担保险责任近300万元。 保险方案介绍

第二部分

第二轮保险方案 险种名称 :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投 保 人 :江苏省教育厅

保险期限 :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止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包括:

(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 保险方案

(2)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 保险方案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保险方案

(4)在园幼儿。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保险方案 赔偿限额 :

1、基本限额:

(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

其中:

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

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千元;

个人财产学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 (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元; 保险方案

备注: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

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方案

兹经双方同意,为充分保障恶性事故给被保险学校带来的赔偿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明细表中“基本限额”中列明的每人限额和学校限额进行一般事故处理以外,当基本限额赔偿不足时,将按照“公共保障”条件提供医疗费用和人身意外的超赔保障,最高不超过列明的公共保障限额。

3、免 赔 额 : 人身意外:无

意外医疗:每人每次免赔额50元 保险方案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第三部分 主条款名称:

校(园)方责任保险

条款解释 主条款

1、承保对象

2、责任期限

3、保险责任范围

4、赔偿费用

5、责任免除 条款解释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2010.02.01—2013.8.31 保险责任范围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仅限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保险责任.doc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费用

1、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2、法律费用

3、施救费用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2)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3)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4)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5)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6)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7)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8)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保险责任.doc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免责条款.doc 条款解释

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6)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特异体质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除因与学生伤害事故关联的有关衣物、学习用品以外的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校(园)方责任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 条款解释

区别项目 校(园)方责任保险 性质 责任保险 实施方式 制校方投保 投保人 校方 被保险人 校方

任(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保险标的 任)。

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学生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致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死亡、残疾。(不论意外事故的发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生校方有过错与否)

保险责任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学生本人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可以由立法或行业主管部门强由投保人自愿投保

校方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学生的身体 保险人的赔偿包括学生的死亡保险人的给付包括学生的死亡给付。赔偿、残疾赔偿和支出的医疗 费。

如需保险人承担医疗费,需另行投保附加医疗费保险。

校方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可以学生受伤害后,既可以从学幼险项下转嫁校方的法律赔偿责任。 获得赔偿,又有权利向有责任的校方

提起索赔,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可同时获得保额内的赔偿。但医疗费用仅能在一个保单上获得赔付,不可额外得法律责任

以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金额 扩展条款

1、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各自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条款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十九条

第十

四、十五条

3、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随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5、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6、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条款解释

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7、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利!

学生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江苏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职校、技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除外。)

8、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解释

9、抢救优先原则条款(可免查勘)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学校及相关教职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全力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事后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

10、异地索赔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在第一时间办妥委托代查勘手续,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服务机构处理并积极组织施救。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学校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条款解释

11、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等行为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经保险人个案认可,一般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12、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13、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亡赔偿条款

供职于被保险人单位的在编雇员,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主条款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额。 条款解释 第四部分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简介 总则

伤害事故的预防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伤害事故的处理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附则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指学校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校无需承担的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校无需承担的责任: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简介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第五部份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我们设计了三级理赔服务通道,尽可能简化理赔流程,有效保障学校发生学生伤害

事故后,可以通过“三级通道”迅速得到理赔及救助服务。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当发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小额事故时,根据附加小额赔款及事故免检特别约定,学校可在通知保险公司后迅速着手进行事故处理,无需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学校在受伤学生康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凭下列单证向保险公司申领赔款,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时效内将赔款划入学校账户。 责任范围

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属于校方责任的轻微伤害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索赔材料:

1、出险通知书(我公司提供标准格式,被保险学校填写并盖章)

2、医院就诊单据,包括病历、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

3、受伤学生户口本(或学生证)复印件或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救治,保护现场,并迅速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查勘,确定责任。若认定属学校责任,出具《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学校填写《出险通知书》,齐备索赔材料后,我公司按承诺的理赔时间将赔款划付学校。

责任范围

赔付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市分公司理赔权限内,属于校方责任的一般伤害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对于责任认定有分歧的案件,由市分公司校方责任险服务团队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审议决定伤害事件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充分听取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如果认定为校方责任,按照普通案件流程执行;如果仍无法认定属于校方责任,将按照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执行。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索赔材料:

学校(保险公司协助)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1个月内收集齐相关单证并提交我公司,以便尽快结案。索赔时,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险通知书(我公司提供标准格式,被保险学校填写并盖章);

2、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

3、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原件;

4、医院就诊单据,包括病历、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原件;

5、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件;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6、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原始票据原件;

7、伤者伤残时,需提供伤残等级证明,死亡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8、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原件;

9、学校与受伤学生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

10、财产损失清单及票据原件;

11、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各级服务团队一旦获悉发生特大校方灾害事故,将采取最快捷方式向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市、县分支公司服务团队按照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进行现场救援救助并做好后续的理赔服务工作。

疑难案件:公司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医疗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责任范围

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死亡、重大食物中毒等群死群伤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准确定损,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学校或其代表对索赔事宜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的表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的赔偿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学校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发生保险事故时,学校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受灾财产,以减少损失,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在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有效单证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有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由有关责任方造成的,学校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索赔,并保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在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时,给予协助。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目的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为全省所有在校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为此,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凭借自身的网络优势,成立了由省、市、县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更好地为各所学校提供服务。

服务团队

省分公司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责任意外险部、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与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工作。 市、县、乡(镇)三级服务机构

成立由各市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市区、县乡(镇)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各市区、县乡(镇)教育部门提供对口服务。 咨询投诉电话:95518

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培训材料

2010年11月

推荐第6篇: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处理

讲 稿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近年来,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泰兴幼儿园伤害案、广东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河南幼儿园抢生源投毒案等恶性案件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讲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其处理

(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幼儿(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要想免责,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在之前举出的案例中,幼儿园如果想免责,一定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师在无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其带领学生回教室是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损害由其单位承担。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是发生在①正常工作时间,在②工作岗位上实施的③以执行职务为名义,由④单位承担后果的行为。凡不符合上述四点中任意一点的都是个人行为。

1.体罚幼儿的责任承担

案例: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教师体罚幼儿,虽然行为不当,也可能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但体罚幼儿的行为显然属于教师的职务行为,因体罚行为给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责任后,教师对造成幼儿人身伤害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可以向其追偿。

2.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本条,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由致人损害的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对损害发生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致人损害的幼儿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压岁钱、受赠财产、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等),则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替代赔偿。

案例: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小杰有积攒的压岁钱5000元。

本案中,小杰在与小涛的打斗中致小涛脾脏破裂,小杰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在场老师对小杰和小涛的打斗并未制止,可见幼儿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本案中,小杰的父母和幼儿园要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又由于小杰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小杰的父母只需要承担以小杰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小涛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惹怒小杰、先动手打小杰),则小涛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本案中,小明受伤是因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快递员张某撞倒受伤,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由张某承担责任。如果张某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幼儿园无需进行赔偿;如果张某经济上无法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则因为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本应有阻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的义务,快递员随意进入校园并撞到小明致其受伤,显然幼儿园对小明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故需要在张某没能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减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本条,如果幼儿对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本案中,幼儿园在午休时间应当注意照顾学生休息,保护学生安全,小明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明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站在课桌上玩闹存在危险,对其从课桌上摔下受伤显然存在一定过错(过失),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三)、幼儿园责任的免除

此外,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如汶川地震中幼儿被倒塌的校舍砸死、砸伤(假定校舍质量不存在问题,幼儿园已在地震中尽量而为挽救幼儿)或幼儿因体质原因突然猝死,幼儿园均不承担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方式 1.停止侵害

如果幼儿遭受的伤害是持续性的,幼儿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亦可通过媒体道歉。 3.赔偿损失 (1)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造成幼儿残疾的,还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幼儿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在此不赘述。

上述费用的赔偿,属于幼儿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可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规定,幼儿遭受人身伤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2)后果严重(重伤、死亡或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依据本条,因幼儿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其父母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本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仅对在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本案发生地虽不在幼儿园内,但处于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需要对因此而发生的幼儿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除外责任:《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依据本条,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幼儿园不承担幼儿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

(二)、

(三)两种情形下,还要看幼儿园对幼儿自行外出或擅自离园,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滞留幼儿园或自行到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假设并不是因为幼儿园管理、教育上的漏洞出现上述情况的导致损害,则幼儿园无需对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耍,被机动车撞伤。

本案中,虽然明明是在午休期间自行外出、擅自离园,但幼儿园本应关好大门,门口保卫人员也应当阻拦明明外出,而幼儿园未能尽到这些义务,在管理上显然存在巨大疏漏,需要对明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2.类型范围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幼儿园参照适用)第九条的规定,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依据《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救助与通知)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2.(报告)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3.(调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协商)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或者幼儿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幼儿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6.(诉讼)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7.(鉴定)对受伤害幼儿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8.(责任追究)因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告事故处理结果)事故处理结束,幼儿园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推荐第7篇:《关于人身伤害事故》学习心得(版)

《关于单县12.14人身伤害事故》学习心得

------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害的开端

在上周的安全学习中,我们学习了《关于单县12.14人身伤害事故》。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受害者本人自我防范意识弱、电气巡检“四不伤害”意识淡薄、锅炉副职未对接到指令确认的事故。

经过学习讨论,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一下问题:

一、

杜绝习惯性违章。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在工作中禁止无票作业,使工作票、操作票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防止后续的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使现场工作人员处于安全环境之中。

项目公司要大力开展冬季安全培训活动,根据不同岗位、工种、日常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等,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项目公司要针对生产现场给料机、取料机等频繁堵料,需要经常组织人员疏通和采取反、正转措施的设备,迅速制定加装就地起、停操作开关方案并进行实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于安全工作要未雨绸缪,提前思考,提前预防。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安全技能,要从通报中血淋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最后,请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第8篇:施工现场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施工现场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环境的管理,加深职工对危害因素、危险源的认识,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能力,最大可能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各类生产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应急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项目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许德恒

副组长: 黄建平胡建国

成 员: 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1组长负责保障事故救援和培训演练所需的资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指挥,并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工作。

2.2.2副组长负责执行组长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的培训与演练并对效果进行评估。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2.2.3成员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负责开展事故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结合本项目危险源分析,将以下事故列为项目易发人身伤害事故: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

触电伤害 火灾爆炸 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 坍塌 3.2 事故危险源分析

3.2.1起吊的工具选择不当将造成设备坠落和落物打击。

3.2.2抬吊物体时指挥不协调将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坏和人员的伤害。3.2.3起重机械的故障将造成设备损坏和落物打击。

3.2.4起重作业与安装作业不协调将造成高空物体打击和高空坠落。

3.2.5.未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所用工具未系安全绳将造成高空坠落和落物打击。3.2.6高空作业不设安全绳将造成高空坠落。

3.2.7脚手架工作面不设安全围栏或将脚手板绑扎不牢造成高空坠落和落物打击。3.2.8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范使用将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3.2.9触电将造成作业人员高空坠落。 3.3 控制措施:

3.3.1吊装前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3.3.2吊装前应核实构件的重量,认真检查使用的吊具;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牌,吊物下禁止人员逗留。

3.3.3两车抬吊物体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指挥,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应清晰准确,动作协调一致。3.3.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应使用工具包携带工具并挂在安全可靠处。 3.3.5锅炉钢架外围及炉膛四周必须设立安全防护绳,下层钢架吊装完毕后应铺设安全网。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3.3.6高空作业前必须对搭设的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够方可作业;悬空作业时脚手架四周必须设安全围栏。

3.3.7 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经验电无漏电方可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施工现场的照明必须充足。

3.3.8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使用,氧乙炔要分开运输、放置,氧乙炔瓶相距应不小于8米,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3.9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作结束后,应做到现场整洁干净,无生活垃圾,无废物废料。3.4应急启动:

3.4.1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地人员应立即向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和设备、人员的现实情况;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时,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长应在接警后第一时间报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3.4.2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启动项目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拨打120联系当地医疗机构、运送伤员;紧急制定出相关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3.4.3事故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的现场。3.4.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制订的《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4 应急资源

4.1 各二级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救援知识培训,至少包括:心肺复苏技术、触电急救常识、灭火设施使用技术、应急程序等基本内容。

4.2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至少配置急救车辆、应急医疗箱、消防灭火设施、对讲机、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的绿色医疗救助通道等必要的资源。

4.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4.4各二级单位建立应急资源登记表,专业负责每季度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

4.5 应急电话: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 12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 保 部:13227272080 5 控制要求

5.1 各单位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5.2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可包括功能演练、局部演练、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等。

5.3 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及更新,至少包括以下情况:  年度管理评审;  应急演练后;

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变化;  项目重大风险发生变化。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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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员工对火灾爆炸危害的防范意识,发生事故后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火灾爆炸害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应急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成立项目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许德恒

副组长:黄建平胡建国

成 员: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1.2领导小组下设5个应急工作组: 通讯联络组、现场警戒组、伤员救护组、现场抢险组、事后清消组

2.2 职责:

2.2.1组长负责保障事故救援和培训演练所需的资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指挥,并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工作。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2.2.2副组长负责执行组长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的培训与演练并对效果进行评估。

2.2.3成员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负责开展事故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2.2.5 通讯联络组:李文波、李太平负责在事故现场进行内、外部联络,根据总指挥的要求及时报告、求助,以及负责与上级单位、相关媒体进行交流。

2.2.6 现场警戒组:叶贞建、王龙负责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进行现场保护,并对围观者进行合理疏散,防止更多人员进入事故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7 伤员救护组:邱凯进、时艳、周亚螓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心肺复苏、外伤急救等救助工作,当医疗机构进入事故现场后,负责及时向其介绍事故简况,伤员情况,并及时向其移交伤员。

2.2.8 现场抢救组:喻强、肖晓明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现场设备、现场环境进行灭火和防止再次爆炸的抢救,尽可能将事故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2.9 事后清消组:肖晓明、叶贞建、王龙负责在事故救助结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打扫清理,恢复环境,并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做出分析报告。 3 应急响应

3.1 危险因素分析:

3.1.1作业区域有易燃易爆物品;3.1.2 在禁止吸烟的作业区域流动吸烟; 3.1.3 作业现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或过期; 3.1.4 气焊气割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3.1.5 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用仓库; 3.1.6 违章进行动火作业;

3.1.7 施工机械机具及临时用电不规范接地; 3.1.8 办公用电设备及线路老化。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3.2控制措施:

3.2.1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确保作业现场无杂物; 3.2.2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禁止流动吸烟; 3.2.3 按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3.2.4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3应急启动:

3.3.1现场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逐级报告,并运用各种应急设施和器具,如防毒面具、灭火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身伤害和泄露范围扩大。3.3.2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向项目部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泄露程度等,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计划。 3.3.3 项目部应采取一切措施,迅速控制导致火灾和爆炸发生的危害源。发生化学品中毒、泄露时应立即佩戴防毒面具,伤员急救组迅速将中毒人员救出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区域,并采取应急救护,同时由内外联络组与对口协议医院宜都市二医院联系,运送伤员到医院。 3.3.4 现场警戒组在第一时间内运用各种应急器具,控制危险化学品泄露的扩散,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在污染区设置隔离带,并用黄砂将被污染地掩盖,配合安保部门对污染地按规定进行处置。

3.3.5 伤员救护组和现场抢救组应该立即运用适宜的救援知识,对伤员和现场事故环境进行抢救,首先要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比如紧急切断电源,关闭气瓶阀门等。 3.3.6 保护好现场,进行事故调查,评估损失的大小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制定的《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 应急资源

4.1 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救援知识培训,至少包括:心肺复苏技术、触电急救常识、灭火设施使用技术、应急程序等基本内容。

4.2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至少配置急救车辆、应急医疗箱、消防灭火设施、对讲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的绿色医疗救助通道等必要的资源。

4.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4.4各二级单位建立应急资源登记表,每季度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4.5 应急电话: 火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 保 部:13227272080 5 控制要求

5.1 各单位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5.2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可包括功能演练、局部演练、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等。

5.3 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及更新,至少包括以下情况:

年度管理评审;

应急演练后;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变化;

项目重大风险发生变化。

编制:

审核:

批准: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机械设备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测潜在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救援,尽力减少人员伤亡,降低风险损失,控制环境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1.3 适用范围:

项目部使用机械设备的各二级单位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起重事故的应急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组 长: 许德恒

副组长: 黄建平胡建国 叶克国

员: 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1 项目部

2.2.1.1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总指挥工作,协调各个二级单位和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2.1.2负责组织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情况做出评估。2.2.2 安全保卫部

2.2.2.1负责人员的现场抢救和运送工作;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2.2.2.2负责做好事故发生现场保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2.2.2.3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2.3综合办公室

2.2.3.1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2.2.4机械化公司

2.2.4.1负责事故发生时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联系和协调指挥;2.2.4.2负责事故发生时机械设备的拆除和清理工作;

2.2.4.3负责分析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原因,并做好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2.2.4.4 负责及时检修或更换设备或附属部件,并做好防范措施; 2.2.4.5 参与人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2.2.4.6 采取措施,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2.5 各专业化公司

2.2.5.1 参与人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2.2.5.2 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 应急响应

3.1 当发生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时立即启动该预案;

3.2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施工现场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立即开展自救; 3.3 项目部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一切力量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大小报警或寻求其他社会力量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设备财产损失;

3.4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3.5 事故发生后应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3.6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派出专人对伤员家属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 4 应急资源: 4.1常用应急电话: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火

警:119 急救中心:120 报

警:11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 保 部: 13227272080 4.2 应急保障

4.2.1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至少配置急救车辆、应急医疗箱、消防灭火设施、对讲机、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的绿色医疗救助通道等必要的资源。

4.2.2 施工现场必须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

4.2.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5 控制要求

5.1 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2 按应急计划的内容,每年对职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急救培训。 5.3 认真严格地做好三级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编制:

审核:

批准: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触电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加深员工对电危害的认识,增强员工的用电安全防范能力,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消除或减小事故发生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 《用电安全导则》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生产建设和办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触电事故的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组 长:许德恒

副组长:黄建平胡建国

成 员: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1 组长: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计划,指挥救援工作。

2.2.2 副组长:协助组长安排现场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实施应急计划的培训与演练。 2.2.3 成员:负责实施现场救援的各项工作:事故现场的保护、无关人员的疏散、医疗机构的联系、伤员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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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3 应急响应

3.1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2 应急领导小组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立即拨打120联系当地医疗机构、运送伤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3.3 在救援人员赶到之前,事故发现者应尽自己力量或组织周围员工对触电伤员进行抢救。抢救步骤如下:

3.3.1 立即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时间越长危害越大,伤害越严重。 3.3.2 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立即开始现场急救,现场急救方法多为心肺复苏法,触电急救必须争分夺秒,在医护人员未到达之前不得放弃现场急救。

3.3.3 若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抢险并坚持至救援人员赶到。参加抢险人员必须服从现场领导的指挥。

3.3.4 事故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的现场。 3.3.5 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制订的《事件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4 应急资源

4.1配备有经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4.2 应急车辆和消防设施齐全完善,并建立管理台帐。

4.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4.4常用应急电话:

火警:119 急救中心:120 报警:11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保部: 13227272080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5 控制要求 5.1防范措施

5.1.1 从事施工电源安装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上岗。

5.1.2 带电作业时,必须设监护人。严禁单人在带电设备周围从事各项作业。

5.1.3 经常对供电设施、应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5.1.4 从事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安全保护意识。

5.1.5项目开工前都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措施,并经安全交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1.6 对员工进行“紧急救护方法”的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能力。

5.2培训与演练:

项目部应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培训的范围包括项目部全体员工,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后,对其适宜性、有效性和资源的充分性进行评价,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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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高空坠落伤亡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让员工更加了解高空作业存在的危险点,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并在事故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降低风险损失。 1.2 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各个二级单位在施工生产中的高空坠落事故的应急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项目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许德恒

副组长:黄建平胡建国

成 员: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组长负责保障事故救援和培训演练所需的资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指挥,并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工作。

2.2.2副组长负责执行组长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组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织实施应急的培训与演练并对效果进行评估。

2.2.3成员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负责开展事故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3应急响应

3.1事故危险源分析:

3.1.1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容易造成高空坠落。

3.1.2高空作业区域临边未设安全绳和安全围栏,孔洞未设盖板或铺设安全网,容易造成高空坠落。

3.1.3高空作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具未采取防坠落措施,容易造成高空落物。3.1.4高空作业未正确使用电源和使用不合格的电动工具,容易造成触电和高空坠落。 3.1.5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未按要求搭设,容易造成高空坠落和坍塌。 3.1.6高空作业的平台、临时通道、脚手架未安装踢脚板,容易造成高空落物。 3.1.7高空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时不符合规程要求,容易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3.1.8夜间高空作业照明不充足,容易造成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 3.2控制措施:

3.2.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2.2现场所有临边施工区域和孔洞必须设安全警示标志并布置安全绳或安全围栏,孔洞必须铺设盖板或安全网,炉膛铺设专用安全网。

3.2.4高空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应布置合理并符合安全要求,电源线严禁私拉 乱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3.2.5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3.2.6高空作业使用的平台、临时通道、脚手架必须设立18cm踢脚板。

3.2.7高空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使用电焊、气割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2.8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照明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3.3应急启动:

3.3.1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地人员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和设备、人员的现实情况;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时,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长应在接警后第一时间报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3.3.2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启动项目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拨打120联系当地医疗机构、运送伤员;紧急制定出相关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3.3.3事故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的现场。3.3.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制订的《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4.应急资源

4.1 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救援知识培训,至少包括:心肺复苏技术、触电急救常识、灭火设施使用技术、应急程序等基本内容。

4.2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至少配置急救车辆、应急医疗箱、消防灭火设施、对讲机、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的绿色医疗救助通道等必要的资源。

4.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4.4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应急资源登记表,专业负责每季度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4.5 应急电话: 火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 保 部: 13227272080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5 控制要求

5.1 各二级单位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5.2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可包括功能演练、局部演练、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等。

5.3针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预案的不足进行改进。

编制:

审核:

批准: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并在于事故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降低风险损失,控制环境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承建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坍塌事故的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项目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许德恒

副组长:黄建平胡建国

员:邱凯进 喻强 肖晓明

叶贞建

王龙

李文波

李太平时艳 周亚螓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1组长负责保障事故救援和培训演练所需的资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指挥,并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工作。

2.2.2副组长负责执行组长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的培训与演练并对效果进行评估。

2.2.3成员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 的保护,负责开展应急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负责开展事故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3应急响应

3.1事故危险源分析:

3.1.1锅炉、汽机房各层平台设备、材料堆放负荷不均和超负荷堆放,容易造成楼层坍塌。3.1.2特殊形式脚手架的搭设荷载不均、超荷载使用、支撑不牢固,容易造成脚手架坍塌。 3.1.3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过高,未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容易造成设备、材料倒塌。 3.1.4土方开挖时,基坑边坡堆料小于安全距离或堆料荷载过大,容易造成土方坍塌。 3.1.5边坡、基坑排水不当,边坡水位及位移观测不及时,护坡未设安全支撑,容易造成坍塌。

3.1.6用人工进行土方开挖时,采用掏洞的方式进行开挖容易造成土方坍塌。3.2控制措施

3.2.1锅炉、汽机房各层平台堆放的设备、材料应放置在层面的主梁上并经计算在允许载荷范围内。

3.2.2特殊形式脚手架的搭设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脚手架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拆除。

3.2.3现场设备、材料的堆放噢不得过高并应采取防倒塌的措施。

3.2.4土方开挖时,基坑边坡堆料应大于安全距离、堆料荷载应控制允许范围内。3.2.5边坡、基坑排水应合理布置,边坡水位及位移应及时观测,护坡应设牢固的支撑。 3.2.6用人工进行土方开挖时,应采取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开挖。 3.3应急启动:

3.3.1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地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和设备、人员的现实情况;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时,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长应在接警后第一时间报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3.3.2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启动项目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拨打120联系当地医疗机构、运送伤员;紧急制定出相关事故现场的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级) 处置措施。

3.3.3事故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的现场。3.3.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制订的《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4 应急资源

4.1 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救援知识培训,至少包括:心肺复苏技术、触电急救常识、灭火设施使用技术、应急程序等基本内容。

4.2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至少配置急救车辆、应急医疗箱、消防灭火设施、对讲机、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的绿色医疗救助通道等必要的资源。

4.3应急领导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4.4各单位建立应急资源登记表,专业负责每季度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4.5 应急电话: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宜都市二医院:0717-4668299 安 保 部: 13227272080 5 控制要求

5.1 各单位按要求对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5.2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可包括功能演练、局部演练、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等。

5.3针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预案的不足进行改进。编制:

审核:

批准: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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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有关法律法规

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有关法律法规.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

一、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营养费5.交通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7.残疾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死亡赔偿金10.丧葬费11.住院伙食补助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伤害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

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 矿 业 212

32制 造 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建 筑 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 融 业 39273

房 地 产 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教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86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推荐第10篇: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措施

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措施

1、范围

本措施是公司(以下简称:分场)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工作中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适用于分场防人身伤害的安全管理。

2、编制依据

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分场生产的实际情况。

3 措施内容:

3.1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提高“自保、互保”意识,工作中做到“四不伤害”。

3.2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深入现场,敢抓敢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方法,特别是特殊环境和特殊工作的安全措施及逃生方法的培训。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3.4 加强防止高空坠落,防止机械伤害等组织措施贯彻落实和技术措施实施。重视补充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从措施和装备上为作业安全创造可靠的条件。

3.5 班组要认真开好班前会。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在安排工作任务时,同时向工作人员交待工作的“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有临时工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 3.6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各项工作必须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必须与运行值班人员一同检查工作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进行工作。 37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停止工作或者指派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负责,工作现场禁止出现管理失控现象。 3.8 运行人员操作必须按规定执行操作票制度,进行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监护人员必须监护到位

3.9 要认真搞好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对本单位或兄弟单位发生的不安全问题,要结合本单位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10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按规定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3.11 按《安规》要求穿用合适的工作服,衣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工作时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带围巾和穿长衣服。

3.12 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3.13 在进行定期设备巡回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雨雪天气注意路面情况,防止滑跌造成人员伤害,上下楼梯时扶好扶手避免造成人员摔伤。及时清除路线及平台楼梯积雪、积水。

3.14 在设备检修和设备消缺时,转动机械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任何修理工作;修理中的转动机械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3.1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站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3.16 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从上向下投掷东西,以防落物伤人。 3.17 使用电、气焊工具必须检查工具的可靠性,有缺陷的工具禁止使用。严禁在带压的管道和容器上进行焊接。

3.18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必须做好防止人身触电的安全措施。 3.19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3.20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不准带手套或用单手轮大锤;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拦,以防碎片打伤旁人。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3.21 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容器内工作如:电除尘器本体、灰库、渣仓、储气罐等。容器内有人工作,必须有人在外监护。 3.22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禁止移动梯子,并且必须有人扶持。

3.2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时,必须由专人指挥。

第11篇:学习《贵州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心得------海外小学 2014.11.21 11月21日,我校集中学习了《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建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动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协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学完后收获颇丰,现将心得总结以下:

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掌控领会条例精华。

《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由总则、伤害事故的预防、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侵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正当权益为宗旨,突出夸大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特别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我熟悉到:

(一)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华,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 多方宣传教育,建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实在有很多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免的,为此,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同时要对《条例》中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学习,进步学生的学习收效。其次,我觉得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平安校园。

第12篇: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联合关中心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班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专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当邀请公安部门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邀请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 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七)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九)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二)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三)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四)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 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2012.9

第13篇:火电厂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附件

火电厂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总则

1.1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加强输煤系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制定本措施。

1.2 本措施是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版)》(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的补充,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制定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依据。

1.3 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各环节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2.一般要求

2.1 从事输煤系统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等有关规定着装,衣服和袖口不应有被输煤皮带或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行的输煤皮带或其他设备的转动、移动部分。

2.2 清车(清船)作业现场、储煤场、卸煤沟等处作业人员及调车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背心)。

2.3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必须按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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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2.4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的临边、洞口、吊装孔等边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牢靠的固定式护栏;沟道、井孔等盖板必须齐全牢靠,且有明显的黄黑相间漆色条纹标志。

2.5 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燃料机械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或其他物体伸入设备保护罩及栅栏内。清扫、擦拭运转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清理工作区域内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收回有关工作票,检查设备上确无人员作业;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区域通行或逗留。

2.7 认真完善并落实车辆调度、煤炭接卸及输煤系统作业时的联络措施,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相应作业。

2.8 移去煤中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严禁将雷管放在衣兜内。煤中取出的雷管,必须立即交由专职部门处理。输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

2.9 工作人员用水冲洗地面时,不得冲洗或使水溅及电动机、配电柜或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严禁湿手触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护管以及现场照明灯具,时刻做好防 — 4 —

止触电措施。

2.10 翻车机区域、螺旋卸煤机区域及各段输煤皮带现场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工作区域、危险地带,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进行应急操作或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1 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作业,并与运行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3.燃煤运输

3.1 与运输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铁路道线、机车和汽运车辆运行现场、翻车机区域、螺旋卸车机室区域通行或逗留。

3.2 在机车完全停止以前,严禁人员上下车辆或跳车;任何情况下,严禁在铁路道线上或机车车厢底下休息,严禁在机车车厢下面或两节车厢连接处通行或逗留。

3.3 机车车辆摘钩、挂钩或启动前,必须由专职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厢的连接处确已无人,方可发令操作。

3.4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机车两侧1.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

3.5 机车车辆经过人工采样平台(采样机)前,专职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人工采样平台梯子(采样头)确已收回,方可指挥车辆推进,防止未回收梯子刮碰调车作业人员(或撞坏采样头)。

3.6 厂区内有行人或车辆通行的铁路道口,必须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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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示牌、音响和信号装置,并设有合格的护栏。企业要制定专门的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确保铁路道口通行安全。

3.7 卸船码头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落水及掉入船舱措施,进入船舱清舱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中毒窒息措施。

4.卸煤系统

4.1 卸煤作业区域内铁道口,应设通行天桥或警示信号及栏杆等安全设施。

4.2 翻车机、迁车台、重车牵(调)车机、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装设护栏,设置出入门并上锁。

4.3 翻车机室出入口应设置灯光、音响警示装置,翻车机进、出端应置警戒线。

4.4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加装防护栏杆,操作室门加装闭锁,上下操作室的楼梯、平台护栏必须完整牢靠并符合标准要求。

4.5 除司机外,严禁其他人员开动运煤、卸煤机械。运煤、卸煤机械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4.6 操作运煤、卸煤机械的司机,应经培训合格。操作属特种设备的运煤、卸煤机械司机,还应经政府具备资质的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要接受定期复训验证。

4.7 司机进入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进行操作前,应当检查其门窗是否保持完好,门的闭锁是否可靠。司机离开操作室时,应将运煤、卸煤机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 — 6 —

开时,还应将操作室的门上锁。

4.8 翻车机、重车和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前,应进行三次音响警示,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秒,间隔5秒。

4.9 翻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车厢内、翻车机区域无人后,方可进行翻车操作。

4.10 翻车机工作区域应设有安全通道,任何人员进出翻车机工作区域必须走安全通道,禁止在翻车机平台上穿行或逗留。

4.11 重车、空车牵车作业时,人员应远离牵车钢丝绳,严禁跨越牵车钢丝绳。

4.12 在迁车平台运行和调试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基坑内。 4.13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清除大块煤及杂物时,必须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4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5 在翻车机下部清理煤篦子时,翻车机上禁止有车厢。人员通行或作业的煤篦子上要设置可靠的防护板,防止作业人员的脚或腿部陷入煤篦子造成伤害。

4.16 卸煤沟、储煤场卸煤道线等处应装有音响等警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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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以便及时警示卸煤作业人员。严禁推煤机、装载机驶入卸煤沟篦子上进行推煤、打堆。

4.17 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车厢内无人作业,螺旋体位于安全高度,并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操作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观察周围人员和设备情况。

4.18 严禁螺旋卸煤机和人员在同一车厢内进行卸煤作业,严禁螺旋卸煤机从有人工作的车厢上方通过。

4.19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等工作。

4.20 为防止溜车,放置铁鞋应在车辆停稳及手闸可靠制动后进行。

4.21 在确认车辆停稳并可靠制动后,方可进行清车厢作业。 4.22 严禁不熟悉火车车厢门操作方法的人员开闭车门,在开闭车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砸(碰)伤。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4.23 卸船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抓斗、斗轮机轮斗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严禁在卸船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抓斗、斗轮机轮斗下方作业、停留或通行。如确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抓斗(轮斗)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4.24 严禁用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4.25 运煤汽车进入生产区必须严格按指定道路行驶,并在 — 8 —

相关道路上装设限速、限高标示牌。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卸煤,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不得抢道行车。

4.26 运煤汽车未停稳前,严禁人员上车作业。指挥人员必须与卸煤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4.27 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汽车,只有卸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车辆后方可开动汽车。严禁运煤汽车凭惯性卸煤。

4.28 汽车卸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或升降车厢,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严禁采样人员在车厢两侧停留、行走。

4.29 堆取料机运行时,严禁运煤汽车进入堆取料机作业范围内卸煤。

4.30 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车厢黏煤时,车厢应放平,严禁在车厢倾斜时进行人工清煤作业。严禁在车厢内有人情况下升降车厢。

5.储煤系统

5.1 不准在有煤块等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应在周围设置围栏和“当心落物”、“禁止入内”安全警示标示牌。作业人员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

5.2 推煤机、装载机等配合堆取料机作业时,应与堆取料机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推煤机、装载机在煤场上作业时,司机应时刻注意周围人员情况,并保持安全距离。夜间作业时煤场上应有充足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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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堆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边坡,避免形成超过60°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作业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

5.4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煤堆边坡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推煤机驾驶员应时刻注意煤堆有无坍塌、塌陷可能,推煤机作业时要和煤堆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5.5 严禁在中间有大面积自燃的煤堆上进行推煤、压实作业。 5.6 人员在堆取料机活动梁、钢梁等处进行高处维护作业时,应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必要时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

5.7 人员进入储煤筒仓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正确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做好防止中毒窒息措施。

5.8 严禁人员在储煤筒仓防爆门附近停留。

5.9 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储煤筒仓内处理蓬煤。如需在储煤筒仓下部处理粘煤、蓬煤时,应做好防止煤块坠落及滑仓的措施,并保证至少两人一同作业,互相监护。

5.10 储煤筒仓进料前,要确认储煤筒仓内无人员停留或作业。

5.11 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雷电、暴风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室外大型燃料机械应停止运行,做好防风措施,并应 — 10 —

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遇有暴雨天气时,严禁无关人员在露天煤堆周围停留、行走。

5.12 认真排查治理煤炭接卸、输送系统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防止部件掉落、局部或整体坍塌等造成人身伤害。

6.输煤系统

6.1 完善输煤系统各转动皮带、滚筒、托辊、联轴器、液力偶合器、取样器等护栏、护罩。输煤皮带头、尾部滚筒部位必须采用网状护栏,网状护栏距离滚筒边缘的长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皮带两侧护栏应高于皮带上层托辊上沿;液力偶合器防护罩应为实体围护;所有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设护栏。

6.2 各输煤段人行通道、出入口、上下楼梯等处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地面不应有使人滑倒、绊倒可能,应急出口有醒目的指示标识。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

6.3 输煤系统作业现场应照明充足,输煤系统集中控制室、有人值守的输煤段廊桥内应设有应急照明。

6.4 输煤系统的井、坑、孔洞盖板或卸煤沟篦子以及其他安全装置设施等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揭开盖板(或篦子)的井、坑、孔洞或卸煤沟周围设置牢靠的硬质护栏,在护栏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示牌,夜间作业时,护栏上还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6.5 每一段输煤皮带两侧,均应设置拉线开关,拉线覆盖整段皮带,且每段拉线长度不应超过50米,否则应增设拉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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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拉线开关应每周试验1次,并做好记录,确保灵活好用。

6.6 输煤系统的筛煤、碎煤、给煤、配煤等机械设备应设置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具备与皮带机联锁的保护功能。

6.7 输煤皮带两侧每隔50~70米,应设置一块“禁止跨越”安全警示标示牌;根据每一段输煤皮带长度,适当设置人员通行桥,通行桥两侧悬挂“从此跨越”安全警示标示牌,上述标示牌要醒目,其尺寸、颜色符合标准要求。

6.8 每一段输煤皮带应设置音响警告装置,皮带启动前应进行三次音响示警,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秒,示警间隔5秒,确定附近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6.9 进入上方有除铁器的落煤管作业时,应停止除铁器运行,并将除铁器上吸附的铁件清除干净后,方可作业。

6.10 移动式除铁器应安装车挡、限位开关和提示行走用的声光警示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除铁器换位时现场应有人监护,除铁器移动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停留。

6.11 带式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6.12 除铁器弃铁处周围应设有围栏,并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及“当心落物”安全警示标示牌。

6.13 输煤皮带运行时严禁人工清理滚筒黏煤、捡拾皮带上或煤中杂物以及对皮带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有必要进行人工清理皮带滚筒黏煤或对皮带及其附属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必须 — 12 —

停止皮带运行,切断皮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6.14 严禁在运行输煤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严禁向运行皮带上撮落地煤。

6.15 严禁在运行输煤皮带上人工取煤样。

6.16 严禁对运行的输煤皮带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维修工作,严禁用木棍、铁棍等工具以及通过向皮带滚筒上撒煤的方法校正运行中皮带。

6.17 无论输煤皮带运行或停止中,严禁在皮带上行走、站立或跨越,跨越皮带必须走通行桥。严禁隔皮带传递各种工具。

6.18 运行中需加油的设备,其加油装置应设在护栏或护罩外面,严禁将手伸入护栏或护罩内进行加油作业。

6.19 输煤系统各落煤管应有捅煤孔(检查孔),皮带运行中禁止打开,并悬挂(或粘贴)相应警示牌。皮带运行中禁止捅落煤管内积煤。严禁擅自进入落煤斗、落煤管内捅煤。如需进入捅煤时,必须办理工作票,采取防止落煤管上部塌煤措施,停止与其连接的所有输煤设备运行,切断相关设备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进行捅煤作业,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6.20 严禁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人孔门附近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止碎煤机运行,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关闭检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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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对碎煤机或筛煤设备进行清理或检修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停止碎煤机或筛煤机以及与其连接的所有输煤设备运行,切断相关设备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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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学习《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红井幼儿园 尧慧婷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建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动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协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学完后收获颇丰,现将心得总结以下:

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掌控领会条例精华。

《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由总则、伤害事故的预防、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侵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正当权益为宗旨,突出夸大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特别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我熟悉到:

(一)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华,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 多方宣传教育,建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实在有很多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免的,为此,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同时要对《条例》中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学习,进步学生的学习收效。其次,我觉得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平安校园。

2016年7月5日

第15篇: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心 得 体 会

袁伦会

2014年11月11日,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宣传贯彻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培训学习,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现将我个人心得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领会精神。《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学习心得:

(一) 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教师的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老师们在经过培训、讨论后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班队活动、其他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机、灵活地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

通过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第16篇:学习《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自己对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学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娇嫩脆弱;学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我们再次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通过培训学习,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现将我个人心得总结如下:

首先,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既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作

为教师的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每一位教师都应该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安全工作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事情,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可在现实中,很多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上好课就行了。殊不知,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

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知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位地实施安全保护。作为教师,我们要明确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另外,了解安全事故的范围,做好预防和处理。作为学校教师的一员,平时要对学校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方面了如指掌,并做好预防措施,通过会议、墙报和座谈等方式及时和反复向学生宣传,教会学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正确的处理,避免事态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通过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总之,只要我们每一位教师关心学校的安全工作,留心每一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做一个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心人,学生就能健康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就能和谐地发展。

第17篇:学习《贵州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例》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心 得 体 会

通过《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培训学习,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校园安全一直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不管学生还是教师,安全都是最重要的,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安全的环境才能让学生好好的学习,教师才能全心全意把教书放在第一位,才能更好的培养祖国未来的栋梁。通过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现现将我个人心得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领会条例精神。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自身素质提升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教师的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 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经过学习和老师们讨论,发现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班队活动、其他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机、灵活地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 通过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 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三、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其实有许多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我作为班主任,我将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教育中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浅显易懂的宣讲,同时要对《条例》中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收效。班级的黑板报也要配合学习《条例》,进行大力宣传。也可通过告家长书、家长会、家访等适当的渠道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其次,我觉得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总之,通过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我受益很大,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让学生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第18篇: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思渠中学:廖亚飞

通过对《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学习,使我自己对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学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娇嫩脆弱;学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我们再次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首先,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既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作为教师的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每一位教师都应该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安全工作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事情,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可在现实中,很多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上好课就行了。殊不知,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知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地实施安全保护。作为教师,我们要明确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另外,了解安全事故的范围,做好预防和处理。作为学校教师的一员,平时要对学校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方面了如指掌,并做好预防措施,通过会议、墙报和座谈等方式及时和反复向学生宣传,教会学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正确的处理,避免事态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总之,只要我们每一位教师关心学校的安全工作,留心每一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做一个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心人,学生就能健康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就能和谐地发展。

第19篇: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宣传贯彻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对安全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为此,特将本人学习条例的一点体会拟写如下:

一、贯彻、领会精神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都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责任,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既要教书,更要育人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救助、预防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到伤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时时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三、学习宣传、贯彻

通过培训学习,我们懂得了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班主任,更应该利用班会课和其它学科有机、灵活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

总之,本次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园每一处的安全隐患,加强责任心,做一个有心人,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和谐。

第20篇: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 1

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

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八)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和在其他学校全日制就读的中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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