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2020-12-11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篇一: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201302020211陈安琪 法学13102班

时间:2015年6月11日

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

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篇二: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2年3月

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

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篇三: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201101020002,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些人的作风于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这是为什么 呢?

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

二、律师始终围绕着怎样让最终的审判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尽力作出不懈的辩护,那种唇枪舌战和针尖对麦芒的有的放矢的战斗着实让我佩服他们;

三、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呼吁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是,社会现实永远是残酷无情的尤其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甚至亲兄弟都有可能翻脸不认人最终对簿公堂;

四、社会中人都是良莠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篇四: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篇五:法庭旁听体会 旁听庭审的心得体会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早9点整,我有幸参加漠河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庭旁听活动,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法庭旁听。对我个人而言,若有所想的不是案件的本身,而是整个庭审的过程和氛围。

进入法庭,庄严的国徽让我感觉整个人都严肃起来了。第一次参见这样的活动、第一次进入法庭、看见庄严的国徽,感觉无比的亲切和自豪,以及身为一个公安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深的感觉到身上的责任和使命。

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公证员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的主要内容是:两男子酒后辱骂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随后用尖刀先后将4名受害人刺伤。 在这起案件中我深深的感觉到当今社会的青少年,缺少的法律意识。他们有着正值的青春年少、丰富多彩的人生、幸福美满的生活、本应前途无限。而因一时之冲动却站在了被告席上等待着法律的制裁,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到愧对亲人和对被

我深深的感觉到了当今社会,由于青少年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清楚认识,做任何事情只凭一时之冲动,做出了让自己难以承受的后果。青少年乃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国之的根本。通过这次庭审,我也看到了自己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淡薄,今后我会努力学习增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到辖区内走访居民的时候,把我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辖区的广大居民。让更多的居民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让更多的青少年避免走向犯罪 的道路。

推荐第2篇: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7日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在新刑诉法出台背景下的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水平,增强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xx公安分局组织法制科、刑警大队、派出所部分民警到宜都市人民法院旁听了胡某某涉黑案的法庭审理。本人有幸作为旁听成员,在此次旁听中深有感触、受益匪浅,有心得体会如下:

一、一线执法民警经常性参加庭审旁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对参加旁听的必要性,用一句话形容,叫磨刀不误砍柴工。其一,在庭审现场,可以充分领略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律师的专业犀利。该案庭审中,辩方律师列举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侦办漏洞,许多是我闻所未闻、想所未想的。针对多数民警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对司法解释的孤陋寡闻,与其说旁听庭审,不如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讲座。其二,如果将来被要求出庭质证,就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大多数民警,面对辩护律师的博法广闻、如簧巧舌,场面可能很尴尬,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我们的办案付出而言,就有可能是事倍功半、背道而驰。经常性旁听庭审,也相当于是在为将来和辩护律师正面交锋时的技巧培训。

推荐第3篇: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某单位

** 2018年9月3日,我旁听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庭审。第一次到庭审现场,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威严庄重,尤其是硕大的国徽给我一种敬畏之心。

在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之后我们安静的坐下了,在庭审中,旁听的每一位人都在安静的听着。因为这是一起由公诉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在庭审刚开始,法官在确认被告人的信息时,我发现在这十几个被告人年龄都不大,都是些没有固定工作的人,还有部分是有前科的人。虽然让我很震惊,但是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第一,受到环境的影响,在进入监狱之后同狱的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大家在一起必然会相互影响,如价值观上,这些人基本上都有错误的认识,不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才导致的犯罪。还有他们会在一起交流作案手法等等,会有许许多多的负面影响,这体现出人在情景中的理论。第二,社会的歧视,这些人在出狱之后,面临社会的无数歧视,比如说找工作,很多单位都不会要一个有前科的人。因此,社会的歧视导致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很难再融入到社会中去,并拥有正常的生活,不得不从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是制度的缺陷,监狱这种刑罚制度下,虽然是有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功能,但是实际上,大部分人在进去之后,都会产生仇视社会,反社会的心理。因为监狱里有着我们所接触不到的黑暗面。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入狱后,会更加的变本加厉。

在庭审过程中,每一个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是公正的,是不会放过每一个罪犯的,更不会去偏袒任何人。既然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庭审之后,虽然这些被告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的行为,让他们自己和家人都受到了影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这些犯罪的发生。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采取积极举措,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社会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且加强对无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在社会上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自食其力,从而实现自我约束。二是开辟多种教育途径。除了学校、工作单位外,各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充实群众生活,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珍惜现在安定的社会局面。三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媒体对相关案件作有针对性报道,并辅以法律知识讲解,让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遇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暴力事件。四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对娱乐、休闲、餐饮场所的经营活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寻衅滋事苗头性事件。总之,家庭、社会要对一些不安定的青少年多加关注,及时挽救教育。

2018年9月7日

推荐第4篇:庭审旁听观后感

庭审旁听观后感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11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在2011年6月14日第二次庭审则改为普通程序,原因是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期间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首先是书记员依法说出在法庭上需遵守的规则。开庭后,庭审长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庭审组成的人员有没有需要提出回避的;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然而在该次庭审中,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之类的,也没有申请回避。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为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就其妻子的工资待遇问题找到湘雅的人事科,结果寻找未果,而一气之下砸坏了人事科的电脑。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在最开始说了,该案开始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即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第二是被告人陈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该案的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了民警,但是被告人徐某认为当时自己因为说了刺激,所以其精神病复发。所以并不是故意的。第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以及受伤民警的证言。并且经鉴定,被告人徐某为患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个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念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方一直在陈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对其出示警官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闹事,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推荐第5篇:旁听庭审新闻稿

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在我校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庭审

2016年12月2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在我校进德楼模拟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某、夏某等14人申请被告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合并审理一案。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熟悉行政诉讼的流程,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组织16级法学院研究生到现场对庭审进行了旁听。

上午9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案件正式开始审理。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有关房屋用途权限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了激烈、精彩的辩论,使同学们受益匪浅。整个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最终,被告当庭向原告以纸质方式递交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撤回了诉讼,法官宣布休庭。

相较于之前旁听庭审的经验,这次是16级研究生第一次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并且是全体参加,学生们都非常认真地观摩了庭审的每一个环节,对行政诉讼的流程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不仅增强了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还感受到了司法的权威与魅力,激发了专业自豪感,使同学们更加坚定了以依法治国为己任的决心。

推荐第6篇: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林振华

3月31日,县住建局组织我们到县法院参加一个关于肇庆市某局领导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案审理旁听的警示教育。

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强化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好朋友、铁哥们、老同学收点财物无所谓。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俘虏;二是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三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表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对党内监督条例、经律处分条例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勤于思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坚强意志,奋发向上。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在自我的岗位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5年3月31日

推荐第7篇: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杨博帆

学 号:36 专业班级:法学1210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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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感想

1、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件简介

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13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13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二)庭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张利、谭洪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法庭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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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文家乡张家村五斗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上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

陵镇善卷社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护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三)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依法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一)代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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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债权问题

(1)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

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2)借贷之债

双方主要分歧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不同。

上诉人天好公司上诉请求为:需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

1、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

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

1、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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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被上诉人杨飞跃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3、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1)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利、代理审判员谭洪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涂江波主审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

(2)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权进行辨论,有权和解,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查阅法庭笔录。

(3)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章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4 • 5 •

(5)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63条、64条、65条、66条、67条、68条、69条、70条、75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6)调解

根据《民诉法》第8章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在庭审结束前对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

4、笔者对案件等方面的感想

(1)法官口音问题

本来我是对于本次庭审抱有极大的期望的,希望看到一次精彩的庭审,但是庭审开始后就失望了,法官、书记员、本案当事人开庭时一开口就是一口纯正的常德口音,本人略懂常德话,听懂庭审自然没问题,可是本次来法院旁听的大部分同学并非常德市本地人口,自然是对相对拗口难懂的常德话庭审听的是云里雾里,不知庭审所云。此次庭审是直播的,也就是面向广大热心庭审的群众,法官庭审不说普通话,一开口就让本次庭审掉了一个档次。希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法官庭审必须讲普通话。

(2)法官素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强化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坚定不移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我觉得本次庭审法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作为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且是直播她主持的庭审,这次庭审的审判员涂江波应该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官了,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有比较高的素养,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法官史应该尊重律师的。但是我在庭审旁听期间,在发问阶段她在向本案上诉人发问时曾经数次打断上诉人代理律师的发言,在我看来这是对律师的极大的不尊重。作为一个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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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说话的时候就不喜欢被人打断,因为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是对人的极大不尊重,

更何况是在严肃的庭审现场

(3)法官对庭审的掌控问题

我国的法律规定,庭审的主导人事法官,如果作为一个法官掌控不了庭审节奏,那么这个法官就是失败的。本次庭审在我看来稍显混乱,法官数次打断上诉方律师的发言,而被上诉方当事人也曾数次打断法官提问,这个体现了法官对本次庭审的掌控力不足。

(4)本次收获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这是本人第一次旁听法院庭审,虽然数次经过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法院那庄严肃穆的形象已深入我心,但是亲自旁听庭审给我的感觉还是很不一样的。严肃的法官、有点紧张的书记员,还有庭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互相之间的激烈对抗,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虽然本次庭审因为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而没有当场判决,实际上本人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庭审,这实在是一个大大的遗憾。出于对法院的敬畏,我在庭审期间是手机关机的,因此本次庭审就只能留在我记忆中了。

对于本案,也就是上诉人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感觉此案案情较为复杂,除双方当事人外,此案还涉及到数名案外人、高利贷、暴力讨债和人身胁迫,此案判决有点难度。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杨飞跃借贷123万的事实不成立,并且列出一系列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只想被上诉人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本人感觉被上诉人列出的证据虽然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无法直接证明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借贷,也没举证说明被上诉人和其举证的谢华益、谢志有债权转让关系。而被上诉人方虽然承认有债权转让关系,也没办法举证其向上诉人进行借贷的资金流动明细,但是被上诉人有持有上诉人向其开具的123万借条一张,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上诉人虽然主张该借条是在受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谢华益、谢志的胁迫下违反本人意愿开具的,但是上诉人不能举证说明这一事实,而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123万借条开具之前存在向其暴力催讨债务行为而推理被上诉人借款123万给上诉人这一事实不合理。所以我觉得法庭不会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会维持一审原判。

6 • 7 •

另外,写庭审旁听心得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收获,因为写心得需要查阅法条,这是一次学习的过程。

本次庭审旁听心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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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关于旁听庭审的作业,由于我未满18周岁,所以只能在网上观看录像,未能到现场旁听。

我观看的庭审实况是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状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案情如下: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避风塘公司)从1998年成立时起即使用“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提供餐饮服务,后来注册了“BI FENG TANG”商标和“避风塘”图文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在上海地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0年,避风塘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人间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招、入门店招牌匾、菜单、店内广告招贴处多次组合使用“人间缘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单独使用“避风塘”文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间缘公司使用的标志经对比,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等民事责任。

人间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虽有地理概念上的含义并被餐饮业经营者作为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广泛使用,但本案中经过避风塘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并非在地理概念上和特定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文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是我的感想。

从庭审现场可以感受到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严谨。无论是审判流程,还是发言,辩论流程,以及证据的提供与双方的辩论,都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法律的严谨。不得不说,严谨正式法律所必须的。法律因为其特性必须严谨,所以庭审也必须要严谨。

而另一方面,我也确实感受到了法律讲究证据,所有的指控都必须要有证据,这正是法律的威严的体现。而所以的证据,不单要确实的出示,还必须指出何时出自何处,这也从一方面体现出了严谨性。

通过这次庭审的观摩,我切实的感受到了我们处在一个法治社会。庭审现场秩序井然,虽然双方必然在争论重大的事件,但仍必须遵守规则与流程,这告诉了我们法律的威严。

通过此次活动,我受益良多,我今后希望多参加此类活动。

推荐第9篇:庭审旁听报告

庭审旁听报告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8100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96600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0000元。 (3) 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1159.4元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1159.4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 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这次有机会到法院旁听,可以说这是我们很多同学对庭审程序有了深切体会。我认为,这次旁听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是受益者。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我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 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推荐第10篇:法庭庭审旁听社会实践

思修社会实践:法庭庭审旁听

经管1405杨启航14241126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淀法院“外立面颜色红变黄 37户业主起诉开发商”案 时间:2014年12月9日9时30分, 旁听方式: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案情介绍:

37名原告诉称,被告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材城翡丽铂庭二期伯爵郡项目开盘售楼时,通过沙盘、宣传册、官方微博等方式向原告宣传,称该伯爵郡住宅“从仿手工烧结的暗红色砖石墙面和黄金麻花刚岩石„.释放出骨子里的英伦气质:红墙、坡屋顶、老虎窗等元素”,售楼人员亦表示伯爵郡项目与一期相同,而一期现房的外立面正是红色面砖。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近期,原告去现场看施工进度,发现伯爵郡项目外立面颜色呈现米黄色,与被告宣传的暗红色砖墙严重不符。经与开发商交涉,被告明确表示,不会对外立面颜色作出任何修改。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更改涉案楼盘外立面颜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涉案楼盘外立面变更为与约定一致的暗红色砖石面墙,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原被告双方同意民事调解。

旁听感受:

首先,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案情新颖,楼盘尚未竣工和交付,业主就楼盘外立面颜色起诉,主张开发商违约。其次,业主人数多,涉及范围较大。

法院在我心中一直都是无比神圣的,即便是透过电子屏幕,我也依然能感受到那庄严肃穆的气氛。

开庭时,法官席上只有一名法官,一个助理检察员和一名书记员出庭,这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时案件多、法官少的难题,我国需要更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开庭后,与我想象的不同,原被告双方没有巧舌如簧,甚至彼此的陈述都带着许多生活化或者啰嗦的表达,感觉双方对审判流程不熟悉而且准备也十分不充分,以往在一些电视剧中出现的律师互辩更是毫无迹象。然而值得高兴的是,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审判,原被告双方终于还是同意民事调解。

这次法院旁听,我收获还是很大的,第一次见识真正的法庭,第一次见到正 式的审判程序,以后有机会,我还要亲自去法院进行旁听。作为一名大学生若是只接触书本知识和单纯的法条是没有用的,只有亲身实践才会让我们真正成长。

第11篇: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13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168000元,期间退还22000元。2012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12篇: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05年 11月3日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第13篇: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111590805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也确实是运气好,听说其他组的同学还有开庭没多会双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没进行完,都没法写感想。

第14篇:庭审程序及旁听注意事项

庭 审 程 序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法律对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规范的具体步骤: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公 民 旁 听 案 件 注 意 事 项

一、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

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

二、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四、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五、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 未经允许,不准录音; (二) 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准发言,提问; (五)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禁止录呼机、手机发出声响。

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可向主管部门提出。

八、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15篇: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的通知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各庭(局)、处、室、队: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把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人

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及时向院人大代表联系站报送拟邀请人大代表听审案件。

×

×

×

×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审判质量,特制定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办法:

一、实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活动,是法院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

二、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具体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本市各镇乡人大代表。

三、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重要案件的执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

四、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由各业务庭及法庭选择案件后报人大代表联系站,由人大代表联系站负责联系。人大代表联系站设在监察室。

五、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的选择权。

六、联系站应在案件开庭日前向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庭审排期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代表发出旁听的邀请。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为便于人大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承办庭室应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简介一并送交,简介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起诉内容及被告答辩内容。

七、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次。

八、案件承办庭有协助联系站做好人大代表参加旁听的相关接待事宜的任务。

九、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应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制作庭审评议表,供人大代表填写。

十、在座谈中,对于人大代表就有关案件情况问题的询问,责任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加以解释。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一、案件审结后,联系站应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反馈意见收集工作。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参照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16篇:案件庭审主要程序

案件庭审主要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6-04 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案件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情况。

二、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内容包括:

1、审理案件的案由;

2、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

3、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后,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

质证结束,有证人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省略。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庭将在闭庭后对申、被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双方质证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案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五)宣布闭庭

第17篇:庭审心得体会

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2015年4月28日下午,我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干部代表在ⅩⅩ法院第六法庭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ⅩⅩ违法案件公审活动,感触颇深。

ⅩⅩ在利用担任ⅩⅩ村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挪用公款707万元给某资金合作社进行营业活动,担任村经管员、党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95万元,被ⅩⅩ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 1 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以案为鉴。庭审过程展示出的案件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 2 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热衷于追求个人贪图享受,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2015年5月10日

第18篇: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17年10月21日 09:20我从中国庭审公开网收看了陇西县人民法院对“卢立峰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北京现代小轿车在陇西县永昌境内沿飞环路行驶至大树市场是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审判程序

审判长车志雄宣读法庭纪律,法警将被告卢立峰带上被告席。审判长介绍法官助理,书记员史陇霞,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的起诉是否有异议,被告人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选择回避,被告人选择不回避。

公诉人出示证据,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前期情况。还出示了陇西县交警公安大队提供的查获经过,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还出示了吹气式酒精检测仪照片和单据,显示被告人当时酒精含量是110mg/100ml。还有陇西县人民医院提供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书。驾驶证复印件,这是被告人第二次取得驾照,现场检测报告中药检结果显示阴性。随后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的辩解与起诉书提供的犯罪事实对照。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研究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事发是体内含有乙醇,浓度为105.87mg/ml。

随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见,被告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回答没有。

审判长宣布法庭提供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驾车,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出示调查机关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体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进行两个月到四个月之间进行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意见。 被告人对法庭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长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审判结果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公诉人对对审判结果是否有意见。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By bobby 2017

第19篇:镇党委书记参加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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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书记参加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3月10日,我有幸参加了界首市举办的职务犯罪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界首市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太和县倪邱镇原党委书记刘中亚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走上被告席,他曾在任太和县城关镇镇长期间挪用公款340万元;在任倪邱镇党委书记期间以供水项目建设、镇政府装修、集镇开发为由受贿58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法槌之下暴露无遗。参加完此次旁听庭审活动,我认真思考刘中亚案件,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一、常提党性之基,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才能拉紧红线。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却是共产党人常讲常新的法宝利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学《党章》、《宪法》、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和“两个责任”意义重大,坚持不懈打造廉政文化阵地正当其时。要不断将党性推荐最新精品文档推荐最新精品文档

第20篇:5月31日庭审案件简介

2013年5月31日庭审案件简介

原告:王某、何某

被告: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审级:一审

受案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2009年2月27日,原告王某、何某(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425 010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99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09年12月28日收房。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交清全部资料、税、相关费用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后的50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本项目全部分户产权办理完毕后的三年内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原告或政策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办证时间的延误,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直至2011年5月,原告仍迟迟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直至2011年9月底,原告接到通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领取证书显示登记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显然已超出双方约定的500日之期。

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逾期办证,故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4251.25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导致逾期办证并非答辩人的责任,而系因行政区划调整所致。本案涉案房屋的分户产权的办理过程中,因为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故导致逾期办证并非被告的责任。

1、答辩人于2010年10月25日办理完讼争房屋的初始登记(即大产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答辩人于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随即向双流房管局提出办理分户产权的申请,但此时因讼争房屋区域由双流县调整至成都市高新区,双流县房管局须与成都市房管局办理资料移交工作,故无法为答辩人办理讼争房屋的分户产权,而该移交工作直至2011年2月才基本结束。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办证机关内部间的资料移交工作时间应扣除。

答辩人办理完初始登记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初始登记应于2010年12月28日前,足足提前了两个月有余,足以反映答辩人积极尽到履行合

同义务的职责。后因讼争房屋所属行政区域的调整,办证机关须进行资料移交工作,导致无法为答辩人办理分户产权事宜,若因此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故办证机关移交工作的期间理应从约定期间中扣除。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其已尽到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职责,逾期办证并非答辩人原因,故依照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doc》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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