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心得体会

2021-01-21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医学心得体会

法医学心得体会一:法医学心得体会 曾经看过《少年包青天》、《大宋提刑官》和《神探狄仁杰》,很喜欢里面主人公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他们通过检验尸体查找证据以及逻辑关系推理本领让我佩服不已。出于对剧情里的法医(主人公)的崇拜,当看见可以选修《法医学》这门课程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它。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听了老师的讲课以后,才明白活人也在法医的研究对象范畴里面,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以前很不明白为什么,至于吗?有那么恐怖吗?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同时也让我对法医们更是由衷地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forensic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

其中老师讲到对猝死的机制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我查阅了些资料说到猝死的官方定义在与俗称差别很大,定义为症状出现后24h内死亡,但这对很多的临床学家和病理学家来讲都太长了。有些人只接受发病后1h内的死亡的概念。突然和expected并不总是准确地反映了这类死亡的内涵,有时unexplained同样是一个常见的法医解剖的原因。老师讲过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总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而据我了解由于猝死的定义不同,很难对猝死的研究进行比较。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小时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为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此,加强素质教育、正确处理好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关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途径。总之,深刻的了解法医学在其检验的重要性。比如有时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判断猝死原因,责任在谁,法医的检验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也许我不会去做法医,但是我相信这会对以后我的每一门课程都带来巨大的帮助。

法医学心得体会二:法医学心得体会(1371字)

曾想通过选修课学点法律保护常识,所以我选择了《伤害案件及其鉴定》,当我怀着期盼的心情来上第一堂课时,发到我手中的书却写着《法医学》,我顿时只有一个感觉:我好像被欺骗了!我是理科生,怎么学这个法医,这好像对我没什么用处!可后来我却改变了这种想法,因为它至少让我学会了一种东西,那就是不再惧怕死亡和尸体!

徐老师在讲课时常常结合具体的事例给我们讲解,使得本应该枯燥或是严肃的课堂充满了轻松的气息,虽然有的图片比较血腥或是令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是作为法医学的例子,它们鲜活的向我们传达了法医的高超技能,智慧,与知识,令我对揭露犯罪真相的法医十分崇拜。在视频学习中,法医的现场解剖,让我知道了人体是如何被解剖的,让我对人体的内部结构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了人体内脏身前和死后的区别,这虽然比图片更加让人难以接受,但我慢慢适应了这样的视屏内容,好像觉得死也没那么可怕。同时我也在思考:虽然解剖在为生者找到死者死亡真相,但这对于死者来说这何不是一种残忍,如果有一天我身边的人也要被解剖,我会不会让他去被解剖,因为我我无法接受在为死者缝合时在肚子里填满卫生纸。另一方面我觉得法医应该比普通医师更具备一些高尚的医德,这样对于死者是尊重,对于生者是安慰!

当然学习这门课,让我对法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可见法医学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法医是一个大胆而圣神的职业!

虽然以后我不会选择作为一名法医,但通过这门课,让我学会了对法医有了更正确的理解,他们不再只是“疯狂”的代名词;通过这门课让我对死这个字不再那么敏感,不再那么害怕。通过这门课,让我提醒了自己:不管以后做什么职业,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医学心得体会三:法医学心得体会(2729字)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它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对医生这一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疗投诉事件一直居高不下,由医疗引发的各类“官司”常见报道,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与医学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如何使医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完善,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而医学生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则必须加强有关法律及法医学知识的学习。

1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的学习是国家对医学生的要求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确定了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六门类,(83)(教高二字第)034号文件和(84)(教高二字)020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要恢复开设法医学课程。国家的这个决定是及时而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卫生部公布的3医师暂行条例4也都明确规定了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要求临床医生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并有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法医学检查、鉴定的义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全国许多省市都指定了相应的医院来开展此项工作,而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很难胜任此项工作,甚至会因此而导致不必要的错案、冤案发生。

2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学习可以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事故

医疗纠纷事故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诊疗护理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人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但在此前,他们却很难系统地学习有关专门的医疗纠纷事故课程,也就是说,在他们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之前,他们对有关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的知识掌握甚少,或者是虽然学过一些,但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他们缺乏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意识,在发生了医疗纠纷事故后就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以至对本人、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都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例如,在某医院,一孕妇因腹痛于凌晨2时急诊入院后流产,产下一男婴。接诊医生在简单询问了孕妇的预产期后认为该流产儿为不成熟儿,难以成活,遂将该男婴放至产房后的垃圾堆旁,告诉孕妇小孩肯定不能成活,“扔掉算了”。但至早上7点钟清洁工在清理垃圾时,发现该男婴还有微弱的哭声,随即把该男婴抱进产房抢救,该婴儿最终死亡。该男婴的父亲在得知此事后,认为接诊医生见死不救,延误了小孩的最佳抢救时机,并将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后经法医鉴定,认定该男婴为早产儿,活产,有严重宫内窒息征象,存活希望很小或是虽能存活,但肯定遗留严重残疾。法院认为,该婴儿既为活产,医生就应当积极抢救,而接诊医生主观臆断,不进行仔细检查就判定该婴儿为不成熟儿,难以存活,应承担法律责任。该例接诊医生对“死亡”与“存活可能性很小”、“生命”的概念认识不足,因此因“不作为”而引发了一起医疗事故,教训是深刻的。而在法医学则不同,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客观、公正的鉴定医疗纠纷事故是法医学强调的重要内容,法医学的许多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都对临床医生的医疗行为大有裨益,具备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将会使医学生在以后医疗工作的各个岗位上都能积极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3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学习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医生的服务对象是患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治病救人”是医生的神圣职责,但在就医的患者中。经常有一些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伤的犯罪分子。而且对怀疑受伤的犯罪分子。医院及医生往往也是公安侦察人员调查、关注的重点,如果我们的医务人员具备了相当的法医学知识。就可从人体损伤的角度来为犯罪侦察提供线索。发现证据。1996年发生在东北某省的一个“见义勇为”的事迹就是一个医生为揭露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典范,事情大致是这样的:青工李x对下夜班的女青年王x欲行不轨。被男青年田x发现。李,x慌忙逃跑。因慌不择路摔倒受伤。李x赶忙去医院诊治。问及受伤原因时。李x称自己遇见坏人欲强奸一女青年。上前阻止时被歹徒用匕首刺中腹部后受伤,李x单位领导对李,大加称赞。记者、电视台有关人员也闻讯赶来。采访、报道这位“见义勇为的好青年李x”,男青年田x看到报道后。深感疑惑。即去公安局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公安局立即请女青年王x对李x、田x进行分辨。但王x因当时天黑。自己又害怕。所以根本认不出体形相仿的李x和田x到底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苦于没有别的目击证人,案件侦察一时陷入僵局。正在这时,那位当时接诊抢救李x的医生也走进了公安局。向有关人员谈了自己对李,受伤致伤物的推断分析。该医生认为,李x当时腹部伤口形态很不规则,伤口边缘不整齐,且污染有水泥渣等杂物,断定非匕首刺伤所致。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后,公安局传唤了李x,并提取了李受伤当时所穿衬衫,结果发现李x衬衫上的破口处纤维断茬不整齐,破口有撕裂现象,显然不是匕首等锐器切割、刺所能形成的。在铁的证据面前。李x不得不认罪伏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其腹部的伤口是在逃经一建筑工地时摔倒后被地面上突出的钢筋棍戳伤的。于是一件强奸未遂案真相大白,真正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弘扬了正气,打击了犯罪。而该接诊医生正是借助自己所掌握的法医学知识为该案的侦破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正是这种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加之所掌握的法医学知识,才使得这位医生能在关键的时候站出来,维护了正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堪为医务人员乃至全社会学习的典范。

虽然“钝器伤”和“锐器伤”的鉴别及衣服在法医学致伤物推断中的重要性是法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作为临床医生,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可能会使体现在损伤上致伤物的特点因清创缝合等处理而被掩盖或消失,从而使有些刑事案件的侦察陷入僵局,甚至成为悬案。所以,医学生必须加强法医学课程的学习,以便在以后的医疗工作岗位上及时发现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安定,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医务人员的自身利益,高等医学院校应切实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的学习,使医学生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法医学有关死亡、损伤、中毒、物证等知识的学习,可以积累许多医学科学研究的资料,从而丰富医学科学的内容,更快地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推荐第2篇:医学生法医学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医学生,大二的时候已学习了《病例解剖学》,观察了各种脏器的病变标本和病例切片,并且在学期末一次偶然的机会亲眼目击了一次尸体解剖过程,是由我的代教老师完成的,当时我就对法医学产生了极大地爱好,为了进一步学习,期末选课是我选修了《法医学》这门课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收获了很多。

通过老师的讲授,初步熟悉了现代法医学,了解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和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人必备的素质等。课堂上看了很多老师为我们搜集的图片,学习了死亡的定义、尸体死后的变化和死亡时间的大概推测等知识。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熟悉,法医学(forensicmedicine)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题目的科学,用于侦察犯法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利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察、审判实践中触及的医学题目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利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根据,为侦察、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利用法医学两部份: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应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题目。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察、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和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题目的法律提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向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正确利用法律,惩罚犯法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察、审判过程当中发挥侧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难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触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构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发的忽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辨认等。 12老师还讲到了猝死的定义和猝死的多种病发缘由,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入的理解,通过老师的讲授,我知道了猝死的最直接的缘由是在血汗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发血管系统猝死。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缘由,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血汗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虽然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血汗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忽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何有些死因找不到,或没有代表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经常死前症状延迟1小时以上。猝死的典型缘由,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开释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心肌肥大是忽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推荐第3篇: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这学期我们开了法医学这门选修课,之前由于经常看一些破案类的电视剧对法医学的课程十分的期待,终于迎来了开课,法医学老师在讲课时常常结合具体的事例给我们讲解,使得本应该枯燥或是严肃的课堂充满了轻松的气息,虽然有的图片比较血腥或是令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是作为法医学的例子,它们鲜活的向我们传达了法医的高超技能、智慧、与知识,令我对揭露犯罪真相的法医十分崇拜。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连接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 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 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 行政处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目前法医基本需要做以下工作共五个部分。尸体: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作案工具;活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物证:如现场一堆血,判断血是谁的,是男的还是女的,怎么形成的;人类学:通过物件(如骨头)判定年龄、身高、性别;另外还有法医精神病学。

现举一例,说说我对法医学在医疗因素介入的亲子鉴定中的意义的看法。

DNA还傻女一个清白高科技让歹徒认罪伏法

一个因小患乙型脑炎留下发育迟滞后遗症的弱智傻女,竟被多人,多次强奸,致使她怀孕。在公安部门多次破案过程中,在证据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还蒙受不白之冤者一个清白?有什么办法能将案发时间过长,又毫无证据的罪犯送上法庭?西安 交通大学法医中心运用国际尖端的法医DNA技术,通过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进行检测鉴定,确凿可信的高科技使案件真相大白。一例整整拖了一年零10个月的强奸案,耗费了公安干警大量的人力、财力、心血和时间,终于在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的法科学技术鉴定书前,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

1997年5月7日,翠华山下刘村的街道上,18岁的刘媛正在同几个

4、5岁的小孩追打嘻闹。村里人都习以为常了,知道这媛媛从小得过脑病留下后遗症,智力同

2、3岁的孩子差不多。正乐着哩,不知怎的,一个5岁的男孩把她逗哭了,她跑回家找妈妈告状。媛媛妈心痛地给她擦去眼泪,拍拍她的肚肚,“都这么大的人了,还让妈操心!”猛然间,媛媛妈感到刚才手拍的肚子“不对头,肚子怎么鼓得又大又硬!呀,这是怎么啦?”媛媛妈急坏了,“有病人?可她还跑得那么欢!那、那、莫非„..?不可能!”当天下午,刘媛跟随妈妈到医院检查,结果证明媛媛确实怀孕,而且已经妊娠六个月了。这怎么得了!媛媛的爸爸刘明亮气急败坏,一拍桌子要审女儿,可女儿只是傻乎乎地痴笑,她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也不明白什么事让她爸气成这样。“谁人敢欺侮我刘家的女儿!”刘明亮望着痴笑的儿女,抱着头,颓丧地蹲到了地上,想起16年前的一幕:1岁半的爱女高烧不退,昏迷不醒,他们心急火燎地把女抱到40公里外的大医院抢救,小命保住了,却留下这后遗症!十几年来,他一直悔恨自己把孩子的病耽误了。如今,爱女又被人糟蹋,“我非要抓住罪犯不可!”气得脸都变了形的刘明亮,领着女儿在村里转,让女儿告诉她,有谁碰过她,欺侮过她?

第二天一早,刘明亮跑到太乙派出所报案,说本村一个叫黄宝财的强奸了他的女儿,强烈要求政府严惩罪犯。太乙派出所民警接待了刘明亮,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刘明亮一无所知,就凭一张媛媛怀孕医院证明和一个弱智傻女的指控,真是说不清也道不明。案发时间已过去6个多月,无根无据无凭证。众人都感到:这案例不大,可真棘手!根据报案,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立案侦查。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刘明亮指控的黄宝财,还有3个有作案嫌疑。一个是本村人李进,38岁,4年前夫妻离异,曾与刘媛有过接触。另外还有一个叫刘军,18岁,一个叫刘涛,19岁,群众反映与刘媛有来往。而刘媛指控的黄宝财何许人也?黄宝财,现年68岁,原是邻乡马河庄人,后来上门到了刘村。

正当公安干警深入群众积极调查时,刘明亮又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在他报案的第二天,刘军家,李进家分别托人找上门来,自动送来现金数仟元,愿意私了此事。刘涛家人也想用钱私了,被刘明亮一口拒绝。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李进、刘军、刘涛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接到报案的第三天,5月11日,太乙派出所决定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黄宝财,李进、刘军和刘涛,谁知这4人先行一步,全部出逃了。案件无法侦破下去,一时陷入僵局。

刘媛于1997年8月6日产下一男婴,取名冬冬。

(二)

1998年7月,在严打战役中,太乙派出所将这无法侦破的案子又重新提起。新近调来的靖民生所长望着调查材料,犯罪嫌疑人之多,年龄层次不一,有老年人,中年人,还有年轻人,而且从案发到报案之日,时间过长,加上受害人刘媛是个弱智傻女,根本说不清案发经过,无法收集直接证据,仅凭手中掌握的一些间接证据,难以说明问题。目前几个犯罪嫌疑人又全部外逃。“决不能容忍犯罪!”靖所长迅速召集全体干警开会,分析案情,决定开始重点调查这4人的社会关系,派人每天到他们的舅家或姑家等凡可能沾上边的亲戚家中及本人家中明查暗访,并做好嫌疑人家属及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广泛发动群众,齐心捉拿罪犯。

1998年9月25日,群众举报,有2名犯罪嫌疑人潜回家中。太乙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出动,分别将潜逃在外一年之久的刘军和黄宝财抓获。经审讯,两人矢口否认与刘媛有过性行为。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取保侯审。责令2人不得远离,随传随到。2人回家后再次潜逃。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眼看着犯罪嫌疑人交了钱取保回家,群众的反响更大了:“咋,还是钱能办事,把钱一交就不受法了。”群众不知道,证据不足不能刑事拘留。群众的误解使不辞劳苦的干警们寝食不安,但面对如此棘手的案子,又让他们束手无策。

(三)

1999年元月,此案引起了长安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及各级领导的高级重视。县政法委书记李军昌同志批示:“请薛勇同志(县公安局政委)过问一下此事,如属实定要依法办理。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是我们的责任,切不可草草了事。”紧接着县公安局陈伟副局长亲自下到太乙派出所坐镇指挥,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自己挂帅任组长。他说:“不行我就把铺盖搬到派出所来,咱们一块儿搞案子。”争取年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太乙派出所靖民生所长,李祥副所长及指导员孙进忠自接到上级指令后就没有回过家。数九寒天,专案组的干警们冒着严寒,对嫌疑人住址及有关地方进行严密监视,蹲点守候,一直到阴历正月十四,各路干警终于将李进、刘军、黄宝财3个犯罪嫌疑人分别抓获。

(四)

3名嫌疑人一抓到,陈伟副局长和法制科田军娃科长连夜赶到太乙派出所,亲自参加审讯。首先制定审讯方案,寻找突破口,运用审讯技巧,进行政策攻心。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斗智,李进坐不住了,想到家中70多岁的老母亲,想到那2个正读小学的孩子,他认罪必将服法,以后谁来招呼家中老小?不能承认!可是,他见过刘媛生的男孩,那孩子真有几分像他!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李进和刘军终于交代了基人选案经过。

李进供认:1996年7月至10月,李进曾以钱或食物等诱骗方式,在他自家房内,在村东麦场上,先后20多次将刘媛强奸。 刘军供认,1996年12月的一天,刘军到刘媛家想找她可可玩耍,家中无别人,只有刘媛一个赤裸下身站在房内,刘军顿生邪念,将刘媛压倒床上强奸。

根据案犯交代的作案时间,按照产科妊娠期限计算,估计受孕时间在1996年11月20日左右,如此说来刘军更有可能是刘媛所生之子冬冬的亲生父亲,那么冬冬到底是谁的孩子?本案涉嫌4人,现有2人坦白交代了作案经过,68岁的黄宝财拒不承认,19岁的刘涛仍潜逃在外。干警们都清楚,这只是一个口供案,只有事实,刘媛被强奸,孩子都生下了,可没有任何证据,受害人又是个瓜瓜女。毕业于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的陈伟副局长在这个关键时刻想到了自己的母校,决定委托法医学院做亲子鉴定,借助高科技的刑侦技术,为本案找出更有力的证据。

3月2日下午4时,由长安县公安局法医卢有志陪同,将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与媛媛母子俩一同带到法医学院。在法医学院物证系,先从每人身上各抽取5毫升静脉血,然后做鉴定处理。众人都焦急地在外等候鉴定结果。被鉴定的5人中,除媛媛母子2人外,其他人表面镇静,内心却忐忑不安,生怕鉴定结果证明孩子是自己的,那将罪加一等,必定服法。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从事亲子鉴定已经15年了,准确率达100%。他们采用国际标准化的仪器,试剂与技术,对所提取的标本分别进行DNA分析检测,根据遗传学原理和遗传规律,子女的遗传标记必定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通过基本遗传标记检测,当即排除刘军、黄宝财与冬冬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而为李进所进行的一系列检测结果显示:李进与冬冬在各项遗传标记中均符合遗传规律,完全可以认定,李进就是冬冬的亲生父亲!随即,太乙派出所又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刘媛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刘媛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1996年至1997年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

1999年3月3日,李进、刘军被依法刑事拘留,黄宝财被取保候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刘明亮感慨地说:“多亏了高科技,终于还我女儿一个清白!DNA,神了!”【www.daodoc.com 2004-4-16 中国法医网】

通 常DNA亲子鉴定适用于认子(亲)相关的家族亲缘鉴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认亲,这对于满足相关家庭的亲情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另外,还可用于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2.离婚、财产继承案中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3.婴儿错抱案、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

4.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鉴定

5.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

6.其他一些需要确认争议个体间亲缘关系的鉴定

“胎儿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基因技术鉴定胎儿遗传意义上的父亲,当胎儿遗传意义上的父亲是谁不得而知时,“胎儿亲子鉴定”可从孕妇的羊水中提取细胞, 通过鉴定胎儿的DNA(脱氧核糖核酸)确认父子关系。一般在怀孕四个月以上,只要方便抽羊水,就可以做。 (B 超下就可以看得到 ) 。

做胎儿亲子鉴定,必须要到 4四个月以后抽羊水才行,那时子宫里有大量的羊水,只抽出几毫升羊水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基本没有影响。

DNA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分为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那么二者有何异同呢?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 定: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 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DNA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DNA亲子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 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 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 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DNA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 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 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对我们医学生来说,法医学不光是遥不可及的只有侦探警察破案时才会用到的知识,它对于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意义十分重大,所以我认为学校开设法医学课程十分必要,虽然我们将来可能不会从事这一行业,但是有了初步的了解,会给我们将来处理问题上带来很多帮助,同时也在告诫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如何,都不要做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事。

法医学学习体会

祝鑫

2007级

医学影像麻醉学系 071500007

推荐第4篇:法医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医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医学学习心得体会

摘要: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协助侦察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并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医学资料。本文结合案例浅谈对法医学的理解及学习体会,同时阐明我们作为未来的临床医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医学;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在学习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对法医学的认识仅仅来源于《神探夏洛克》中夏洛克的法医朋友兼得力助手辅助主角破案时为数不多的镜头,而我身边的很多同学对于法医学的认识来自于最近热播的网络剧《法医秦明》,这些影视作品毫无疑问的带我们走近了法医学,但同时为了增加剧情的看点而设计出的精彩情节也会对我们造成常识上的误导。

经过对法医学这门课程系统的学习,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了解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协助侦察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并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医学资料。

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原以为法医学仅仅研究和尸体相关的内容,而这门课程为我开阔了视野,让我了解一个全新的知识体系。法医学的研究范畴包括但不局限于验尸,还包括活体检验,物品检验等等。对于尸体的检验包含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作案工具等,对于活体的检验涉及到损伤原因、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对于现场的检验涉及现场物证,例如血迹、精斑等属于谁,是如何形成的,另外法医学还包含亲子鉴定等很多内容。在实际应用中,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形不计其数,法医学的内容需要面面俱到的包含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于是这门学科条理清晰又涵盖广阔,法医学鉴定作为案件审判的法律证据,需要严格秉持着严谨的逻辑和科学的态度,因此我虽然不是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也时刻带着郑重的态度来学习这门课程。

法医学检验用科学的手段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的原貌,法医的职责是公正不阿的揭露案情的真相,还死者及相关人员的清白,并维护社会的公正,这是一个伟大的职业。而对于我们医学生来说,虽然我们未必会从事法医学的相关领域,但学习法医学课程也大大的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我国法医学的发展,更以下结合一则案例浅谈法医学的应用:

一、案情简要

某女,45岁。2014年12月7日被发现死在公园一处树坑内。现场位于公园东侧山坡,死者跪坐在坑内,衣物半脱下,衣帽将面部遮盖,无随身物品。

二、尸体检验

2日后尸检,尸表检验结果显示:双眼球睑结膜苍白,颜面轻度紫绀,颌面部多处表皮剥脱,口唇黏膜未见破损,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颈前部正中偏左点片状表皮剥脱、右颈部2处小片状皮肤粉红色改变,生活反应均较弱。双手及左手腕关节背侧多处散在擦伤,左手掌附着血迹。十指指甲青紫。解剖检验如下:颈部气管前正中的深层肌肉有小片状出血,心脏被膜下少量出血点,主动脉根部被膜下小片状出血,肺水肿,支气管内有白色及淡血性混合泡沫,余无异常发现。组织病理学检验: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III级(约60%),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II级(约30%);左心室乳头肌片状陈旧性心肌梗死及心肌断裂、出血;右心室心肌重度脂肪浸润。升主动脉根部内膜、主动脉弓内膜见大片粥样斑块,部分区域可见心衰细胞。双侧下颌下缘皮肤组织真皮层血管扩张充血。左颈前皮肤剥脱处皮下脂肪组织出血。颈部脊髓组织血管扩张充血伴间质出血。毒物检验显示血液、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三、讨论

机械性窒息是较为常见的暴力性致死方式,与心源性猝死(SCD)的尸体征象较为相近,主要鉴别依据是心脏是否有器质性病变。当机械性窒息征象不明显时则要根据损伤与死亡间隔时间的长短、损伤轻重、损伤后发病的特点及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说明损伤与心源性猝死是否有关。

本例死者心脏疾病较重,容易错误鉴定为心源性猝死。死者颈部皮肤损伤程度轻微、生活反应不明显,但死者出现颜面部紫绀、颈部肌肉及心脏被膜下出血点等严重的机械性窒息表现,死亡过程较短。虽然其生前心脏疾病较严重,但均为慢性代偿性改变,未见致死性心律失常的明确形态学表现,无粥样斑块破裂、出血、血栓脱落、栓塞等急性致死病变,不支持心源性猝死。结合双手有抵抗伤等表现综合分析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嫌疑人供述当晚因与死者发生争执,从死者身后用左上肢扼住死者颈部,拖拉数米后发现其死亡,将其放到树坑内后逃逸。与检验推断结果一致。心肌纤维断裂部位在陈旧性梗死灶区,是在冠心病的病理基础上缺氧后出现的应激性反应,为濒死期或死后改变,在缩短死亡过程上发挥一定作用。[1]

上述案件显示出法医学与临床医学思维方式的不同,临床医学专业的主要目的是治病救人,处理问题采取顺向思维,根据当前患者的身体状态去推测以后的疾病演变,确立治疗方案,而法医学的重点则是对损伤或死亡进行逆向分析,查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通过法医学案例的学习,让我们在拓宽法医学知识面的同时也提供给我们很多可以借鉴的思维和技术手段。

另外,我们学习法医学也要从本专业的角度思考如何避免出现案例中的结果,我们应该通过医疗事故等案例的分析意识到,我们的工作对象是活人,我们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临床工作中的任何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精益求精,拥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另外,通过了解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我们可以提高对自己医学活动是否违规的分辨能力,并注意保留有效的证据,从而在医疗纠纷发生、司法鉴定介入之后可以有效地捍卫自己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以及国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临床医生除了从事日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外,还承担着医学鉴定人、证据证人、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等多种社会角色,此外,医生在临床工作中还需分辨伪患者、处理与保险医学相关的事宜,从而使得临床工作面临更多的压力,也对医生这一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全国许多省市都指定了相应的医院来开展此项工作,按法律规定,医生有从事医学鉴定和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在揭露犯罪和法医学鉴定上起重要的作用。医学鉴定工作已非局限于纯粹的医学领域中,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医学基本素质,但在繁忙的临床实践中, 由于某些医生的疏忽而造成案件取证困难甚至误诊时有发生,作为一名未来的临床医生,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很难胜任此项工作,甚至会因此而导致不必要的错案、冤案发生。 另外,在人身伤害案件例如非正常死亡或打架斗殴等治安问题中,当造成机体器质性或功能性的损害后,当事人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当然,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抢救和治疗是医生的天职,但这些损伤的原始资料又是揭露凶手、证明犯罪和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重要依据,当这种损害涉及到刑事或民事诉讼时,医生在初诊、抢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程记录等都将成为重要的原始书证。维护法律的尊严,医务工作者在此起了重要的作用,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应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全面、详细地书写病例,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证据。

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在医患间出现纠纷,有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会出现医疗事故。通过对法医学有关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知识的学习,掌握医疗事故的概念,了解易于引发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和法医学鉴定程序,既可以增强 我们的责任心,也可以促使我们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并达到有效地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目的。临床医生要有效安全地开展工作,也需要具备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防范医疗纠纷,必要的时候依靠法医学司法鉴定来保障自己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未来的医生,为了适应现代法律及医学的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处理好临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学鉴定人、证人,处理好医疗纠纷,需要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医学知识。

参考文献:

[1]高爽, 白银冰, 樊文忠,等.机械性窒息死亡机制分析及鉴别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 31(5).[2]郑吉龙.临床医生学习法医学理论的意义[J].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2012(2).

推荐第5篇:法医学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法医学的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我的心得

以前曾看过《鉴证实录》、《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超级喜欢主人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处于对剧情里的法医(验尸官)的崇拜,我对法医这个职业很是感到兴趣,当看见可以选修《简明法医学》这门课程时,我毫无疑虑的选择了它。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现在才明白法医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

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象实在是残不忍睹啊。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记得很久以前看《C.S.I.犯罪现场》时,男主角说了法医学由来的故事,而最后的解答竟是公元1247年中国人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从一个金发碧眼的洋人口中说出中国古代的人物,心中有一种莫名的感动,那个叫“宋慈”的法医,很自然地成了我的偶像。

后来,我从网上下载了全本的《洗冤集录》,和偶像开始了一段纯精神的交流,我逐渐读懂了他写的每一个字。略显滞涩的文字背后,是他挣扎但不绝望的内心。而从《大宋提刑官》中,我更深入的了解了“法医”这个职业。在南宋,那样一个浮花浪蕊的年代,法医的职业使他如此卓而不群.面对尸体,他的执著、清醒与坚定让我为之动容„„他就是为尸体而生的。

如果时空倒转、轮回,能让我和宋慈在某一时刻相遇,我只想问一句:在那个时代,你做“法医”开心吗?有一句罗马谚语是这样说的,“有证据证明的才是存在的”,可能是现代证据学中“疑罪从无”的原始描述,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遂成为不可避免。宋慈的思想是靠近现代证据学的思维的,《洗冤集录》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洗冤”就是“还无辜者以清白”,宋慈认为这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无法逃避,因为人命重于天。他撰写《洗冤集录》书的初衷是让有关人员避免因“差之毫厘”,而“失之千里”。和包拯、狄仁杰相比,包、狄都有杀权,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而宋慈没有。他所拥有的只是一颗坚定、执着的心。可以说,我对法医学的兴趣最初便是始于对宋慈这个人的崇拜。

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将来的我也许会成为一名法医,而这门课便是我的启蒙课。

我是学经济的,对医学是没有什么了解的,两个学科之间距离也着实隔得很远。当时我选择这门课主要是因为好奇。医学世界是复杂和神秘的,而法医更是其中最神秘的。法医是如何工作的?法医学研究什么?案件是怎样一步步水落石出?也许等我大学毕业就再也没有机会碰触到这些领域,好奇心催使我选择了这门公选课。

课程中,我看到了造成机械性损伤的各种工具,从刀、剑、锯子、榔头,到冲气钻、切割机,工具一件比一件凶残,案情一件比一件发指。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作案工具,我的心情异常沉重。仇杀、情杀、凶杀,每一个“杀”都是一个宝贵的生命,因财、因色、因仇,每一个“因”都走向了一条不归之路。我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件件残留血迹的冰冷凶器,更不仅仅是一历历凶残的画面,摆在我面前的,是泯灭的人性,是对生命的践踏。也许镜头充满了血腥,让人感到不适,甚至恐怖。但我以为,恐怖的不是案件照片,恐怖的是那血淋淋的现实。

课程中,我看到人的脆弱。溺死、坠死、缢死、掐死、勒死、憋死等等10多种,专业的词汇我记得不多,但是那是我在一节课当中听到的最多的死法。这让我触动很大,一个人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在太容易了,而正是它太容易失去让我备感珍惜。看到那些上吊死亡的人微露的舌头,我在慨叹!看到那些溺毙身亡的人那化成手套状的手,我在痛惜!我慨叹,我慨叹为什么每一天都有像他们这样的人这么想不开!我痛惜,我痛惜为什么他们抉择最终选择了逃避。

对于我们这些医学的门外汉,通过课程,我了解了尸斑、尸僵的原因和特点,机械性损伤的特点,什么是猝死,什么是体位性窒息,如何作法医鉴定。这些只是法医学博大精深的一小部分,而我们对这一小部分的了解也只达到走马观花的水平。但学习的过程中,课程让我对生命和人性进行了深一步的思考。

法医,无法让他们的“病人”苏醒,然白真相于天下,让逝者得到最后的尊严。

法医,无法劝止那些意图轻生的人,然现悲剧于人间,让生者珍惜享有的生命。

这就是我,一个门外汉走近法医学的体会。

推荐第6篇:法医学

法医学

不是原创之法医学

一、

早期尸体现象

1、

尸冷:人类死亡后,由于新陈代谢的停止,体内停止继续产生热量的生理活动,尸体内部的热量(就是俗称的体温)随肌肉、皮肤向外传导和对流,直至辐射、蒸发,于是尸体逐渐变冷,直至和周围环境温度相一致,这种尸体现象我们称之为尸冷(algormortis)。但是尸冷出现的快慢和进行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温度的下降有一定的规律性。在春秋季节的室温下,普通成人死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平均每小时下降1摄氏度左右;10小时以上则每小时下降0.5摄氏度。尸体温度降至与周围环境温度相同一般约为24小时。 影响尸冷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周围环境:环境温度越低,通风越良好,尸冷越快,出现的也越早,反之亦然。一般成人在室温为30度上下时,尸体温度每小时下降0.5度,如果环境温度高达40摄氏度,那么尸体不但不会发生尸冷,还会升高。水中或者土中的尸体在隔绝氧气的情况下比空气中的尸体冷却的要快一些。

(2)

衣着:死者衣着越多,尸冷越慢,裸体则快。

(3)

个体差异:成人、肥胖者、破伤风或者士的宁类药物中毒等死前发生强烈痉挛的死者、急性传染病、败血症等急性热型病死亡者由于死前组织内大量产热,所以死后尸体温度下降相对较慢。相反,体弱多病,营养不良的人和老人、少儿则尸体温度下降的快一些。

(4)

死因:死之前有高热或颅脑损伤或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者尸体温度下降较慢,且可能会发生尸体温度短暂上升的情况。这是我们在判断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地方。

对于同一尸体、由于组织结构不同,尸体各部分的冷却速度也不一致,大致次序是:耳鼻——〉手指脚趾——〉四肢——〉躯干——〉胃部——〉腋下——〉直肠。

2、

尸斑:尸体血管内血液因循环停止,由于受到地球重力的影响,下沉至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到压迫部位的血管当中,并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称为尸斑(hypostasis, livor mortis)。尸斑的出现最初为云雾状,条块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融合成片状。

(1)

尸斑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坠积期:尸斑一般在死后2 - 4个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在死后半个小时即出现,或者迟至死后6 –8小时才出现的。自尸斑开始形成至死后12个小时的时期均属坠积期。其特点是下坠的血液上局限于血管腔内,没有扩散到血管之外,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会退色。在死后6小时左右,如果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尸斑将会消失,在新的低下部

位会重新出现尸斑,我们称之为尸斑的转移。在死后6小时以后再改变尸斑的体位时,尸斑不再消失,而是在新的部位重新出现尸斑,法医学上称之为两侧性尸斑。在这个时期如果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容易用纱布擦去,并且血流不会停止。

扩散期:死后,组织液也向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坠积于血管周围的组织液透过血管壁渗入血管内促进溶血过程的发生。血浆被组织也稀释之后被血红蛋白染色,向血管外渗出。我们称这种过程为尸斑的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个小时左右,快得在10小时以内也可以完成。本期的尸斑用手指按压仅仅稍微退色。如果改变尸体位置,原尸斑不消退,新尸斑也不易形成。如果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缓慢滴出,从组织间隙中渗出浅黄色或红色的被血红蛋白染色的组织液。

浸润期: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不仅渗入组织间隙。并浸润至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细胞着色,我们将这种过程称为浸润期。浸润期开始与死后第二天,持续时间比较长,以后转为尸体腐败。本期尸斑完全固定,手指按压不能退色,切开尸斑处皮肤则见皮下组织成紫色,没有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

(2)

尸斑的颜色:尸斑的颜色决定于血红蛋白的颜色。死后氧气供给停止,但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有呼吸,使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因此尸斑的颜色一般呈暗紫红色。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一氧化碳中毒的尸斑呈樱桃红色;氰化物中毒的尸斑呈鲜红色;冻死的情况下尸斑呈鲜红色;氯酸钾或者亚硝酸盐中毒后尸斑呈灰褐色;硫化胺中毒或尸体腐败时尸斑呈暗绿色。

(3)

影响尸斑发展的因素:机械性窒息、急性中毒或猝死等,因为死后血液难以凝固,容易坠积,尸斑出现早而且程度强,成暗紫红色。如果死于重症贫血,尸斑则出现迟甚至不出现。尸斑的出现也与是否有外力压迫有关,如尸体呈仰卧,则和硬面接触的部位不见尸斑且皮肤苍白,在腰带结扎或衣服折叠的部位也不会产生尸斑。水中尸体的尸斑不明显。

(4)

尸斑与皮下出血的区别:皮下出血是外伤所致,常伴有表皮脱落、局部肿胀、按之不退色等,可发生于身体的任何部位。必要时将可疑处皮肤切开检查,如为皮下出血,则可见组织内有凝血,用纱布擦试或用流水冲洗都不易去除。如为尸斑则无以上现象。

(5)

尸斑的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根据尸斑的发展可以推测死亡时间、根据尸斑的颜色可以推测死亡原因、根据尸斑的位置可以推测死亡时的体位以及尸体在死后是否被移动过等

等。

3、

尸体僵硬:死后肌肉先松弛(见尸体肌肉松弛),但经过短时间后变为僵硬,使尸体各关节固定,形成一定的姿势,这种现象称为尸僵(rigormortis,cadaveric rigidity)。尸体僵硬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只要有一部分肌肉出现尸僵即能确定死亡。 (1)

尸僵发生的机制:尸僵的发生有多种学说,就最近的实验表明,尸僵与死后肌肉内三磷酸腺苷(ATP)的耗竭有密切的关系。在活体中,ATP在酶的作用下分解为二磷酸腺苷(ADP),其产生的能量使肌原纤维内的细肌丝(主要由肌动蛋白分子组成)向粗肌丝(主要由肌球蛋白分子组成)之间滑行,从而引起肌肉收缩。肌肉收缩后肌酸磷酸激酶使ADP又恢复成ATP。肌肉松弛则是肌动蛋白与肌球蛋白的分离。这种分离也必须有高浓度的ATP存在和肌浆中钙离子浓度的降低。由于活体内ATP不断分解又不断合成,构成了肌肉的正常伸舒功能。人体死亡后,ATP不断分解而不再合成,形成僵硬的肌动球蛋白凝胶,从而出现了尸僵。死后肌肉内乳酸及其他酸性代谢产物积聚,组织脱水以及尸体温度下降等是促进尸体僵硬形成的因素。随着腐败的进展,死后蛋白质分解而导致尸僵缓解。

(2)

尸体僵硬出现的时间和顺序:尸体僵硬一般于死后2小时左右开始出现,经由4到6小时扩延到全身,死后12到15小时尸僵发展到高峰,此后持续24到48小时开始缓解(冬季可能持续72小时或者更久),尸体完全缓解大约需要3到7天。其发展顺序一般分为上行型和下行型,一般以下行次序多见。现有下颌咬肌,颈肌开始,其次为颜面肌,以后为躯干,上肢以至下肢。上行型次序正好相反,故而也称为逆行性尸僵。尸僵缓解和消失的顺序与发生顺序相同。在死后4到6小时内,用强力使已经发生的尸僵破坏,不久以后还可以再发生较弱的肌肉僵硬,称为再僵直。但在死后6到8小时以上再人为破坏,则尸僵不再出现。尸僵不仅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在死后也可发生强直,通常在死后的1到2小时内心肌就开始强直,持续1到2昼夜,左心肌较明显。睫状肌和虹膜肌同时发生强直可以改变瞳孔的大小。

(3)

影响尸僵发展的因素:周围环境(如气温高于35度时,尸僵反应时间为常温下的1/3);个体差异(成人尸僵发生较慢而且程度强,男性尸僵一般比女性明显,老人和小儿的尸僵则出现的较早且较弱);死因(死前发生肌肉痉挛者)。(例见:名侦探柯南TV福尔摩斯爱好者杀人事件第一起)

(4)

尸体痉挛: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者精神处于高度兴奋状态,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僵直成为尸体痉

挛。尸体痉挛分局部和全身两种,以局部尸体痉挛更为多见。它能够保存死者在声明最后时刻身体局部某些肌群的收缩状态,对分析案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例见:战士身中数箭屹立不倒即死;名侦探柯南TV小五郎同学会杀人事件)、(5)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据尸体姿态分析死亡当时情况、据尸体痉挛分析案件的性质。

4、

尸体肌肉松弛:人体死亡后,机体由于失去了神经的支配,肌肉出现松弛现象。表现为:瞳孔散大、眼裂微睁、口唇微开、皮肤失去弹性、肌肉全部松软、各关节容易屈曲。由于皮肤弹性消失、肌肉迟缓,在受压皮肤上可能形成压迫物体表面形状的压痕。这种压痕在物体出去后仍能保持存在。如绳索压迫颈部时所反映出的花纹。在尸体的突出部位与较硬物体发生接触时会被压成扁平状。可用来分析尸体是否被移动过。

5、

尸体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逐渐混浊,呈灰白色,无法透视瞳孔,成为尸体角膜混浊(postmorten turbidity ofthecornea)。由于尸体角膜混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重,因此根据角膜混浊程度可估计死亡时间。一般死后8到12小时角膜呈轻度薄雾状混浊,18到24小时角膜表面出现小褶皱,混浊程度加重,但仍可透视瞳孔,48小时以后则角膜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在尸检时应注意角膜混浊与白内障的区别。以往认为角膜混浊也是尸体局部干燥现象(见尸体局部干燥)的一种,即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变混浊。但眼睑闭合者或者置于水中的尸体角膜同样发生混浊。近年来实验表明,角膜混浊与角膜内黏多糖以及水的含量有关。死后不久黏多糖及水保持原量,角膜清晰,随后随着含量的逐渐减少逐渐加重混浊程度。角膜混浊的速度与尸体所处的环境有关,环境温度越高角膜混浊越快,反之亦然。

6、

尸体局部干燥: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导致局部干燥变硬,呈现淡黄色或者黄褐色,如羊皮纸外观,成为尸体局部干燥(localdesiccation),又成为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多见于口唇,眼结膜,阴部,皮肤褶皱处等。死后所致损伤,如碰撞也可以引起局部尸体干燥,但色泽一般较淡。而有生前擦伤的部位,如颈部的索沟,扼痕;被强奸尸体在大腿内侧形成的表皮脱落;抢救时所作的胸外心脏起搏而导致的胸部擦伤等均易形成黄褐色或者暗褐色的皮革样化。

7、

自溶: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存在的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或者液化的过程,我们称之为自溶(autolysis)。 (1)

自溶的机制:人体细胞中的溶酶体含有各种水解酶,特别是组织蛋白水解酶和水解核酸、多糖的酶系等。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溶酶体将各种水解酶急剧释出,使组织蛋白质和核酸等高分子化合物以及糖蛋白等复合物逐渐降解。原存在于某些组织中的其他水解酶系,如胰腺中的消化酶,在细胞死亡后也与溶酶体释出的水解酶共同作用,促进胰自溶的发生和发展。虽然组织自溶是指组织、细胞由于其本身释放的酶作用所致,与细菌无关。但事实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腐败细菌也迅速发挥作用,参与了组织的溶解过程,加速了组织的崩解。因此,尸体组织逐渐分解的过程一般是由自溶和腐败细菌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2)

自溶的形态变化:肉眼观察可见脏器变软、混浊,切面组织结构境界不清。镜下可见自溶的细胞肿胀,胞浆呈嗜酸性,内固有的特征性结构(如心肌的横纹、神经细胞浆内的尼氏小体)消失。可见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或碎裂分散于细胞浆中。脏器组织的结构特点在自溶早期尚能保持轮廓,高度自溶时组织结构的轮廓难以分辨。

(3)

各个器官的自溶顺序:一般情况下胃肠粘膜和胰腺最早发生自溶。实质性器官发生也较早。皮肤和结缔组织则自溶较慢。在同一器官内,实质细胞自溶较早,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较肾小管其他部分自溶较早。在女性尸体中,自溶最晚的是子宫。 (4)

自溶的法医学意义:人体死亡后,组织的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相鉴别。一般来讲固定不良组织其自溶有组织中央部分开始,未固定而离体的组织,其自溶由组织边缘部分先开始,坏死则没有这种特点。

二、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约在死后第一个昼夜末或第

二、三个昼夜开始出现,但充分发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是几个星期,几个月甚至一年之久。腐败使尸体逐渐分解,最后引起白骨化,这就是毁坏性尸体现象。与此相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尸体能够完好保存下来的,称为保存性尸体现象。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尸体现象逐一进行解释:

毁坏性尸体现象:

尸体因为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软组织和内部器官发生不同程度的死后变化,而被部分或全部毁坏,法医学上,将这种变化称为毁坏性尸体现象(destructive postmortem changes),或称尸体分解(decomposition of deadbody)。实际上,它包括了自溶、自家消化以及下述的腐败、霉变以及动物破坏等等。

1、

腐败:蛋白质因为腐败细菌的作用而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称之为腐败,实际上,尸体分解过程中各种细菌滋

生,不仅分解了蛋白质,也分解了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脂肪被细菌分解为脂肪酸和甘油,成为酸败(rancidification)。碳水化合物分解为单糖,醇或直至二氧化碳和水,成为酵解(fermentation)。一般所说的腐败是三者分解的统称。各种不同的底物受各种不同细菌甚至真菌的作用而分解。一般,尸体死亡初期引起尸体腐败的细菌主要是大肠杆菌、肠球菌以及大肠腐败杆菌等肠管内细菌,随后渐次出现葡萄球菌、变性杆菌、枯草杆菌、梭形芽胞杆菌、细球菌等外来细菌参与腐败过程。由于尸体的组织液、血液和淋巴液都是细菌生长的良好营养基,各种细菌能在尸体内大量繁殖,并沿着血管和淋巴管扩散至全身也就不奇怪了。在已经腐败的器官组织病理切片中,我们很容易找到这些导致腐败的细菌。腐败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发生的早晚,发生的快慢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形态也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了: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死后循环、腐败静脉网、泡沫器官、巨人观、死后呕吐、口、鼻血性液体流出、肛门、子宫、阴道脱落和死后分娩。下面,我们将着重探讨这些不同类型的腐败现象的具体发生模式和原因。

(1)

尸臭:人死后,肠道内的细菌使蛋白质分解,产生了以硫化氢和氨气为主体的腐败气体,并大量从口、鼻以及肛门排出。这种具有尸体特有的腐败气味,法医学上称之为尸臭(odor of putrefaction)。通常尸臭在死者死后一天内即可发现。

(2)

尸绿: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了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出绿色,这种尸体现象我们称之为尸绿(greenishdiscoloration oncadaver)。尸绿通常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一般最先出现于尸体的右下腹部盲肠位置,因为盲肠位置的细菌最多,并且最易繁殖,故而腐败分解较早。有时一些经验不足的法医会将尸绿诊断为外伤性脾下出血,应该注意鉴别。

(3)

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细菌,特别是Welchii梭形芽胞杆菌,能够产生大量的腐败气体,使各个组织器官形成胀气,特别是胃部和肠管,这种现象导致了组织器官变薄,腹部膨胀。窜入表皮和真皮之间的腐败气体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成为皮下腐败气泡(subcutaneous gasbleb)。这些气泡最初是孤立和分散的,以后逐渐融合,形成了较大的腐败气泡,而且数量不断增加。当气泡内含有腐败液体时,称为腐败水泡。大约三到四天,腐败气泡破裂,表皮剥落,裸露出污垢暗红色的真皮。

(4)

死后循环:尸体血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压迫血液使之流动,成为死后循环。这一过程将使腐败细菌迅速扩散到全身各

个部位,从而导致了腐败的扩散。 (5)

腐败静脉网:尸体内部器官和血管中的血液受到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出了暗红色或者污绿色树枝状血管网,我们称之为腐败静脉网。腐败静脉网一般在死后48小时以后出现,早期多见于腹部和胸部,逐渐扩散到全身。我们在进行尸体鉴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将腐败静脉网和腹壁浅静脉曲张相鉴别。

(6)

泡沫脏器:因为腐败气体使尸体器官形成大小不一的海绵状空泡,成为泡沫器官,多见于肝、脾、肾等实质器官和左心肌,在切面易于观察。病理切片上可以见到较细小的空泡。

(7)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后最常见的尸体现象之一。尸体软组织因为充满了腐败气体导致整个尸体膨胀,体积变大,面目全非,我们称之为巨人观(bloatedcadaver)。表现为脸部肿大,眼球突出,嘴唇外翻,舌尖突出于口外,颈部变粗,胸腹部完全隆起,男性阴茎和阴囊高度肿胀,皮肤呈现出污绿色,腐败静脉网多见,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四肢显著增粗,有的手足皮肤呈现出手套状或者袜状脱落,容貌无法辨认。对于巨人观尸体解剖时,除了在尸检前拍照取证外,还应该采用简易的容貌复原法排放腐败气体,使尸体大致接近原貌,再进行拍照,这对于鉴别尸体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8)

死后呕吐:死后胃内容物因为受到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过口鼻排出的过程我们称之为死后呕吐。有的时候这种过程会被误认为呕吐物吸入气管引起的窒息死亡。我们应当注意鉴别。

(9)

肛门、子宫、阴道脱落和死后分娩:由于腹腔内腐败气体压迫骨盆底,迫使直肠中的粪便排出,肛门脱落。部分女性会有子宫和阴道脱落的现象发生。孕妇死后,胎儿也可被压出,成为死后分娩。亦有死亡妇女死后分娩出健康生存胎儿的案例存在。

2、

影响腐败发生发展的因素:

(1)

周围环境:气温高、湿度大、腐败发展快。腐败细菌最适合繁殖的温度是25到35摄氏度,5摄氏度以下则腐败几乎完全停止。尸体出于空气流通处腐败发生较快,因为空气中的尸体比水中或者土中的尸体腐败发生的快。

(2)

个体差异:一般肥胖尸体较瘦弱尸体腐败快,幼儿尸体因为富含水分,较成人腐败快,老人最慢。新生儿尸体因为体内细菌很少,故而腐败很缓慢。

(3)

死因:机械性窒息、猝死等急型死亡的尸体,因为死后血液呈流动性,腐败细菌易繁殖,因此腐败较快。患水肿病、产褥热、败血症等死者,尸体腐败较快。

3、

腐败的法

医学意义

(1)

根据尸体腐败的发生以及进展程度可以推测死亡时间。 (2)

认识各种尸体腐败现象与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相鉴别。

(3)

因腐败会给辨认损伤或鉴定死因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尽早解剖尸体或冷藏保存。对已经发生腐败的尸体也不应该放弃检验,因为凡是损伤深达骨质的死者,根据骨折的形态特征仍有可能推测凶器以及分析死因。

保存性尸体现象:

尸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在特殊条件下,不经过一般的分解过程而长期保持原来的形状,腐败过程中之,软组织免予崩解破坏而被不同程度保留下来的尸体,称之为保存性尸体(preserved corpse)。

1、

干尸:尸体出于干热或者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体内水分易于蒸发而迅速减少,不适于腐败细菌的滋长繁殖,以致尸体不发生腐败而干燥,形成干尸,又称木乃伊(mummy)。皮肤呈褐色皮革样化,软组织萎缩变硬。体重显著减轻,只有原来的10%到30%。通常形成一具干尸需要数月时间,成人至少需要三个月。形成干尸的条件一般为:高温干燥、通风良好、周围有沙土草木灰等吸湿物、瘦弱者或其他呈脱水状者、将内脏取出添加防腐剂者。近年来我国新疆吐鲁番地区大量出土干尸,就是由于当地的条件易于形成干尸,而古埃及的干尸则为人工木乃伊。由于干尸能够保留某些个人特征和暴力作用的痕迹,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2、

尸蜡:埋于湿润土中或浸于水中的尸体,皮下以及体内的脂肪组织因为皂化以及氢化作用形成灰白色或者黄血色蜡样物质,使尸体得以保存,这种尸体现象称之为尸蜡(adipocere)。常见部位有躯干、四肢、臀部、面部以及女性乳房等处。尸蜡能够燃烧,发出黄色火焰,经加热可熔化,不溶于水而溶于乙醚等有机溶剂。由于尸蜡能够保存某些暴力痕迹,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3、

泥炭鞣尸:埋于酸性土壤或者泥潭沼泽中的尸体,由于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生发展,皮肤鞣化使得尸体得以保存,成为泥炭鞣尸。其特点是皮肤呈暗褐色,致密如鞣皮,肌肉和内脏脱水而体积缩小,尸体重量显著减轻。骨骼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甚至全身可以卷起,犹如草席一般。

昆虫、动物对尸体的破坏:

1、

蛆蝇对尸体的破坏:苍蝇对尸臭特别敏感。人死后不久,苍蝇即可在眼角、鼻孔、口角、外耳道、肛门、外阴部或者创口上产卵。在夏季30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苍蝇的卵经过4-14个小时即可孵化成蛆,蛆每日生长0.24到0.3厘米,四至五日后可达1.2厘米,即潜入附近

泥土变成蛹,在经过一周左右可以破壳成为幼蝇。因此,夏季若实体周围发现蛹壳和幼蝇,即可推断死亡时间至少已经两周。所以,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参考现场的温度,就可以大致推算出死后经过的时间。此外,蝇蛆可以分泌出富含蛋白溶解酶的消化液,能将皮肤粘膜溶解或灰白色蜂窝状,继而入侵皮下、肌肉甚至内脏。由于苍蝇的种类较多,且其分布有一定的地区性,因此如果在野外发现尸体,但是其周围却有城里的苍蝇,说明可能尸体曾经被移尸。

2、

其他动物对尸体的破坏:除苍蝇外,老鼠对尸体的咬食往往呈圆形损伤,创面较平,蚂蚁经过四到八周能将尸体食尽。此外,蟑螂、乌鸦、老鹰、犬、狼等均可咬食尸体。水中尸体则可能受鱼、蟹等的噬食。以上动物造成的咬痕已被误认为是生前损伤,曾有死后狗咬伤造成肢体断离的案例。由于断端整齐,疑为锐器砍创,后经全面尸检以及案情调查得以纠正。此外,死后动物咬伤能破坏尸体原有创伤形态,常给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需慎重。

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一览表

尸体体温每小时下降1摄氏度

10小时以内 体温每小时下降0.5摄氏度

10小时以上 尸斑开始出现

2-4小时 尸斑指压退色

6-8小时 尸斑发展高峰

15小时左右 尸僵开始出现

1-3小时 尸僵发展高峰

12-16小时 尸僵开始缓解

24-36小时 尸僵消失

3-4日 角膜轻度混浊

8-12小时 不能透视瞳孔

48小时 下腹部出现尸绿

24-36小时 出现腐败静脉网和腐败水泡

2-4日 成人白骨化

5-6周以上 成人木乃伊化

3个月以上 全身尸蜡化

1年左右

推荐第7篇:法医学

这学期的法医学课让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医学常识,也让我更全面地认识了法医学。没上这门课之前,我所认为法医学就是像《大宋提刑官》里的宋慈所做的事一样,整天奔走于各个刑事案件现场,通过对尸体检验来侦破案件。上过课后才发现,这些仅仅涉及到法医学的一小部分。法医学内容之丰富,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之密切,让我觉得当初选修这门课是个很不错的决定!

通过课上老师的讲解以及课下网上查阅的资料我了解到: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仍旧存在很多问题。死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死亡鉴定的内容进行探究以阐发法医学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意义。

一、法医学与死亡鉴定

法医学是运用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常常是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对多种类型案件的定性处理产生直接影响。作为法医学鉴定重要方面的死亡鉴定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在法律案件中的死亡鉴定, 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线索,所以以用法医学知识指导司法鉴定对于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

二、法医学鉴定的具体内容

1.精神鉴定

鉴定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精神病倾向的人群, 医学上可以对患者进行病情程度诊断,法律上对罪犯进行鉴定能够为审判机关的判刑带来一定的依据(法律规定: 精神病患者犯罪可轻判或无罪)。主要方法是通过鉴定人的智力高低、辨别能力、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判定[3]。

2.尸体鉴定

鉴定对象是已经死亡的尸体, 一般是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原因、致死物等, 以制定出一份科学的死亡报告资料。主要方法: 体表观察、尸体解剖、中毒判别等。主要方法是利用法医病理学理论为技术指导, 按照标准的步骤进行鉴定后开展相关问题的思考。 3.毒物鉴定

鉴定对象是出现中毒迹象的人体, 弄清出毒物的种类、中毒的程度以及中毒原因。主要方法与尸体鉴定大致相同, 都需要借助于相关的理论知识。但有一点不同的是, 中毒时间的鉴定必须要借助于现代仪器进行观察分析, 才能弄清楚毒物的具体成分[4]。 4.损伤鉴定

鉴定对象是因为工伤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而导致损伤或者死亡的人, 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为经济赔偿或者案情审判提供依据。主要方法是依靠医学知识和交通鉴定技术, 对伤者或死者进行伤势方面的鉴定, 这往往是伤者索赔损失补偿的依据。

三、死亡鉴定的内容与步骤

死亡鉴定作为法医鉴定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除了能够弄清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外, 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刑事人命案件中帮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为犯罪抓捕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法医在进行死亡鉴定时, 必须严格按照死亡鉴定的标准步骤进行, 以保证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死亡鉴定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 因为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必须把每个因素都考虑在内,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详实资料才能得出最准确的死亡时间。死亡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死亡原因, 根据尸体的体表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后初步判定造成死亡的原因; 死亡方式, 鉴定出死者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死亡时间,推断出死者的具体时间将会有利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 致死物, 即弄清楚是何种物体造成死者的死亡或可能造成死亡的物体; 个体识别, 这是专门用于死亡时间过长的尸体,由于尸体腐烂造成无法识别死者身份, 需要进行鉴定识别[5]。死亡鉴定的步骤是根据死亡鉴定的内容而定的, 鉴定的具体步骤为: 弄清死亡原因、分析致死方式、推测死亡时间、判定致死物体、辨别损伤时间。法医在进行死亡鉴定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每一个步骤的要求进行[6]。

四、死亡鉴定中的时间推测

死亡鉴定中进行死亡时间的推测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有的时候死亡时间可以根据一种单独的方法进行推测, 有的时候则需要几种方法结合后详细分析得出。法医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 死亡时间的鉴定主要借助于以下几种单独推测方法。

1.尸体现象推测

尸体面部和四肢温度降低, 出现尸斑, 尸体开始僵硬, 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 2小时; 出现片状尸斑, 尸体大部分僵硬, 死亡时间在3 ~ 4小时; 出现大片尸斑, 尸体全身僵硬, 但瞳孔经过药液的刺激会产生一定的反应, 死亡时间在5~ 6小时; 出现尸斑按压退色, 尸体僵硬程度增加, 眼结合膜逐渐自溶, 死亡时间在12小时左右; 出现尸斑能被压退, 口腔粘膜逐渐自溶, 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7]。 2.蝇蛆状况推测

根据蝇蛆在尸体上的生活情况进行推测,这种方法常常被应用于死亡时间较长的尸体。苍蝇转变成蛆需要经过产卵、孵化、生长等过程, 先长成蛹, 再长成蝇。蝇破壳后会在尸体上留下蛹壳, 在生长过程中蛹壳的颜色变化为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暗褐色, 每一种颜色转换都有一定的时间过程, 法医可以通过观察蝇蛆蛹壳的颜色先判定蝇蛆的生长时间, 再推测出大概的死亡时间[8]。 3.眼部变化推测

眼压变化: 正常眼压为14 ~ 21mmH g, 眼压为10mmH g, 死亡时间为10分钟; 眼压为 7mmHg, 死亡时间为20分钟。对于颅脑损伤的尸体, 眼压下降速度快, 眼球硬度低。角膜变化: 出现斑块状混浊, 死亡时间为3~ 10小时; 浑浊程度为半透明, 死亡时间为12~ 24小时; 浑浊程度为高度浑浊, 死亡时间为36~ 48小时。法医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 角膜的变化情况会受到温度高低的影响, 生理盐水数、眼底镜进行观察。 4.食物消化推测

在采用食物消化推测方法进行死亡时间推测之前, 必须要了解尸体内的食物种类和性质。以米饭和蔬菜为例, 研究范围为胃的内部。乳糜变少, 十二指肠进入的食物量较少,死亡时间为饭后的1~ 2小时内; 所有食物均变成乳糜, 留有极少量的饭粒和蔬菜残渣, 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 食物基本或者完全排空, 仅留有极少量的蔬菜皮, 死亡时间为饭后 4~ 6小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把死亡时间相对增长一点, 如胃内留有不易消化的食物, 这种情况的死亡时间推测需要延长。 5.超生反应推测

肌肉的超生反应: 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发生收缩反应, 死亡时间为2小时内; 打击处肌肉收缩, 死亡时间为2小时后; 无肌肉收缩, 死亡超过5小时。死后皮下出血: 死亡时间越长,被打击的部位形成皮下出血斑的概率越低。瞳孔反应: 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出现缩瞳、散瞳, 死亡时间为4小时; 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呈现阳性反应, 死亡时间为20小时。汗腺反应: 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出现汗反应, 死亡时间为30小时内[9]。

综上所述, 死亡鉴定是综合性较强的工作, 在进行死亡鉴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各类知识, 以获取更多的死亡信息。而死亡时间作为死亡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需要法医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推测方法, 以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王保捷.法医学[ 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 209-220.[2]杨益群.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 ].江苏经济报,2010,15(8):第B03版 [3]戴大志.如何运用法医学知识进行死亡鉴定[ 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26(13) [4]Perrone J, DeRoos F, Jayaraman S, et al .Drug screening versus history in detection of substance use in ED psychiatric patients[ J] .Am J Emerg Med , 2001,19:94~51 [5]张少华.法医学理论知识在死亡鉴定过程中的运用[ M ].扬州大学医学院校报, 1999.13( 10): 22- 24.[6]王学坤.法医鉴定的具体内容与鉴定方法[ J].法学周刊, 2000, 40( 20): 181- 182.[7]李宏明.死亡鉴定的相关知识分析与研究[M].浙江大学学报, 2003, 22( 12).[8]Kulig K.Initial management of ingestions of toxic substances[ J] .Curr Concepts, 1992,326: 1677~1681 [9]Spinello IM, Dellinger RP.Management of poisoning and overdose in the intensive care unit [ J] .Clin Pulmonary Med, 2002,9( 4) :213~220

推荐第8篇: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通过研究尸体、活体及人体组织器官或体液(斑)以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研究对象:是根据法律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尸体、活体、物证、文证和现场。研究内容: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死亡与尸体现象;猝死;高、低温损伤;电流损伤;常见毒物中毒;医疗纠纷;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检验。任务:

1、研究刑事案件中有关法医学、生物学方面的问题,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作为司法机关定罪的依据,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缉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2、研究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4、研究与立法有关的医学问题,为法律的制定和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依据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1、医学的研究方法:尸体解剖;人身检查;动物实验。

2、化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毒物与中毒,确定毒物的性质与用量。

3、物理学的研究方法。

4、生物学的研究方法:解决人和动物的血痕、骨骼、毛发等物证的种属和个人识别的问题

法医检验的基本方法:现场勘查、尸体检验(

1、尸体外表检验:尸体一般外观;各种尸体现象;个人特征;各种损伤、病变及异常痕迹。

2、尸体解剖检验:对象是死因不明、暴力和怀疑暴力致死的尸体的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以及体内损伤、病毒、病变的详细情况)、活体检验、物证检验、文证审查 法医学鉴定程序:

1、受理:两种形式:司法机关的专职人员接收上级指派或下级委托;非司法机关法医鉴定人接收司法机关委托。

2、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要求,运用运用各种必要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对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和物证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所见和结果。

3、鉴定:法医学鉴定人根据被检客体的检验结果,针对鉴定事项实事求是的作出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结构:序言、案情摘要、检验、分析说明、结论

死亡:一个人如果按照医学标准发生了 不可恢复的循环和呼吸功能的停止,或者全脑(包括脑干)所有功能不可恢复的停止,即为死亡

脑死亡: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处于昏迷状态,即便是机械复苏装置维持其心肺功能,也无法恢复意识。意义:可以合理地撤除一切抢救措施;其尸体可以进行解剖、火化或安葬;可以对其有用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移植;解除其本人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可以开始对其财产的继承

脑死亡诊断标准:不可逆转的持续昏迷,对刺激完全无反应;检查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全部或大部消失;脑电图呈直平线的等电位

超生反应:在个体死亡时间之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发生反应的现象

暴力死亡:也叫非正常死亡,由外界物理、化学和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由他杀、自杀、以外造成,为法医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尸体现象:人死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称为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死后数小时或一昼夜以内的。

1、肌肉松弛: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

2、尸冷。

3、尸斑: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之中,进而红细胞破裂溶解,血红素渗透扩散浸润到血管周围组织细胞间隙,在皮肤上呈现出紫红色斑块。意义:确认死亡,判断死亡时间,分析死因,判明尸体的原始体位、是否移尸和何时移尸。过程:(1)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12小时开始出现,指压颜色消退、尸斑转移、切开尸斑皮肤血液从断层处流出、可见真皮和皮下组织毛细血管扩张充满完整的红细胞.(2)12-24小时,指压尸斑不易褪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颜色变弱,新的尸斑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渐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淡红色液体溢出。(3)浸润期:24-36,指压不褪色,翻动尸体尸斑不转移,切开尸斑部位的皮肤,组织成均与一致的紫红色,血管断层无血液流出。影响因素:尸体血液数量,是否呈流动状态,尸体体位是否不断变动。颜色:淡紫红色。特殊死因可出现特殊颜色尸斑:一氧化碳中毒-樱桃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鲜红色;水中尸体-淡红色;窒息-暗红色、浓紫红色;亚硝酸盐、氯酸钾、苯胺中毒-灰褐色。位置: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处。

4、尸僵与尸体痉挛:尸体痉挛: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称为尸体痉挛。意义:尸体痉挛能固定死者临死时动作、体位和姿势,对判断和推测死亡方式有价值。

5、皮革样斑:是指死后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变的干燥,变薄变硬的一种死亡后变化。又称为羊皮纸样斑。分类:(1)生前损伤性皮革样斑:活体受伤表皮剥落,真皮外露死后易于蒸发而形成。创面褐红色,有痂皮覆盖,切开后有时可见皮下出血。(2)死后损伤性皮革样斑:移动或者翻动尸体后,体表受创,褐色或者褐黄色,没有痂皮,亦无切开后的出血反应。(3)自发性皮革样斑:嘴唇,舌尖,外露结膜以及阴囊,阴唇或者婴儿颈部褶皱主,因其表皮薄而潮湿死后经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变薄变硬,颜色加深自发形成。

6、角膜混浊。

7、自溶

晚期尸体现象:

1、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现象:尸绿、腐败血管网、腐败水气泡、腐败巨人观、白骨化。影响因素:温度、湿度、空气、尸体自身因素。

2、干尸:尸体处于干燥通风环境,水分很快蒸发消失,组织变干,体积缩小,尸体腐败停止,形成干尸。

3、尸蜡: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藏在空气不足的湿润泥土里,皮下脂肪组织分解产物脂酸经皂化,形成尸蜡 窒息原因:环境缺氧、机械作用、外伤、中毒、疾病、电击

机械性窒息:因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分类:根据机械作用的部位和方式:

1、压迫性窒息:压迫口鼻、颈部、胸腹部。

2、堵塞性窒息:液体堵塞、固体堵塞

窒息死的征象:

1、尸体外部征象:颜面青紫、肿胀;尸斑呈现暗红色;眼结膜下有点状出血。

2、尸体内部征象: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内脏淤血;各内脏的浆膜和粘膜下出现出血点;肺气肿、水肿

塔凋式斑原因:血管壁痉挛,毛细血管内压升高;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肾上腺分泌增多,血压升高

缢死:用绳索之类的物体套在颈项部,然后利用自身的体重拉紧绳套使颈部受压所至窒息死亡。部分案例可无绳套。常见于自杀,也有他杀,罕见意外。分类:

1、典型缢死:正前位悬空式缢死

2、非典型缢死:侧位、后位缢死或利用部分体重的站位、蹲位、卧位缢死。机制:呼吸道闭塞;脑部血液循环障碍;反复性心跳停止;颈椎、脊髓的损伤。征象:

(一)尸表检查:除窒息死共同尸体表现外,可见到:

1、缢沟:(1)位置:喉结以上,多于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间。(2)走行:从绳套最低点斜行向上至对侧最高点消失。(3)形状:“U”字形,不闭锁(4)宽度、深浅、颜色:苍白、淡黄褐色(软绳)或深褐色(半硬、硬绳),绳套从最低点向两侧逐渐变窄、变浅、变淡,至对侧提空处消失。绳结处稍深。可见绳索花纹印痕。(5)数量:多与绳套数一致。(6)生活反应:缢沟上下缘、沟间可见出血点、水泡。

2、颜面部青紫肿胀(非典型缢死)或苍白(典型缢死)。

3、尸斑位于四肢末端、腰带上缘处。

4、舌尖多位于齿列间。

5、足尖下垂(悬挂久者)。

6、碰撞伤痕:现场狭小者四肢外侧可见碰撞伤。

7、其它:流涎、流涕、大小便外溢、排精等。

8、他杀者可见搏斗伤或其他辅助暴力征象。

(二)尸体解剖:

1、颈部皮下、肌肉出血。

2、颈总动脉内膜可见横行裂纹,见于老年人,生前可伴出血。

3、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可有骨折,生前缢死骨折处可见出血。

生前缢死与死后悬尸:共同点:都有索沟,走行、形态、宽度、深浅、花纹印痕等均无差别,甚至都有窒息征象。不同点:

1、生前缢沟有生活反应,索沟呈颜色深褐色、出血点、水泡等,后者无

2、前者可有碰撞伤,但多无搏斗伤,后者见其他暴力痕迹及搏斗伤。

3、前者有缢死表现,后者可无窒息征象,而有其他暴力征象。

4、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斑矛盾、系绳点、绳结等)

勒死:又称绞死,是用自身体重以外的力量如罪犯或自己双手、重物等拉紧颈部的绳套或其它机械方式缩紧绳套,使缠绕在颈部的绳套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机制:1.压迫颈部呼吸道;颈部大血管导致缺氧;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心脏抑制死。征象:颈部有生前形成的勒颈索沟;颈内部有损伤、窒息现象

勒死与缢死:

1、索沟位置:甲状软骨下方;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

2、索沟方向:水平环状或略倾斜向上;着力处水平,两侧在着力对侧。

3、索沟深度:深浅较为一致;着力处深,近提空处较浅。

4、索沟出血:出血多,颜色较深;多不出血,甲状软骨上角骨折。

5、颈部骨折: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纵向骨折;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骨折。

6、颈部软组织损伤:肌肉多有断裂或出血,颈动脉无明显损伤;肌肉多无断裂或出血,颈动脉分叉下部内膜有横向裂伤。

7、舌尖外露;舌尖不外露。

8、脑组织,脑膜淤血明显;不明显。

9、颜面青紫肿胀,眼睑有出血点;颜面苍白,眼结膜出血不明显

扼死:又称掐死,用单手或双手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扼死全属他杀

溺死征象:

1、尸表征象:覃状泡沫:新鲜溺死尸体;手、指甲内异物;皮肤、肌肉收缩呈鸡皮疙瘩;尸斑形成慢、淡红色;手脚漂妇状浸渍发白、脱落。

2、内部征象:呼吸道内溺液及内容物:泡沫;肺脏水性肺气肿、浆膜下出血斑;左右心血液差异:淡水、海水;消化道内溺液及内容物;内脏、骨骼、牙齿可检出硅藻

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抛尸:

1、手中握有水草、泥沙;无异物。

2、脑、肝、肾等器官淤血;不一定。

3、早期可见覃状泡沫;无。

4、全部呼吸道内有溺液及异物、泡沫;上呼吸道可有少量液体、异物。

5、水性肺气肿,肺脏膨大,表面肋骨压痕和Paltauf斑,切面大量溺液流出;无。

6、左心血液比右心稀释,各成分减少;左、右心血浓度、成分相同。

7、肝、肾、脾、骨髓、牙髓可检出硅藻;不能检出硅藻

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作用力、致伤物、受伤机体。合并症:休克、栓塞、窒息、挤压综合征

锐器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切创:或称割创(incised wound),由具有锋利刃缘的锐器,压住皮肤同时沿刃口的长轴方向移动,切割皮肤及皮下组织形成的损伤。自他杀切创:

1、自杀切创:多在人体要害部位,符合自己用手习惯。轻伤多,重伤少,致命切创一般仅有一次。分布集中,方向一致。

2、他杀切创:可在人体任何部位(多在要害处,以颈部最为常见),方向不一,排列紊乱,无试探伤。多深达骨质

砍创:由具有一定重量,且便于挥动的锐器以其刃部砍击人体所形成的损伤 砍创与切创:

1、性质:砍创多见于他杀;切创多见于自杀。

2、部位:砍创多位于头部(致命伤),四肢抵抗伤。切创多位于颈、腕、腹股沟、腹部。

3、性状:砍创创角可锐可钝,有较短砍痕,创缘整齐,创缘有较窄的表皮剥脱及皮肤出血,可深达骨质形成砍痕,砍痕边缘隆起,并伴随有其他骨质损伤。切创创角锐,多有切割、拖刀痕形成,创角逐渐变浅,多无表皮剥脱及皮肤出血。多深达骨质形成骨折及切痕 刺创:由其有锐利尖端的物体沿其长轴方向刺入人体形成的损伤

坠落伤特点:体表损伤较轻,体内损伤严重;既可见于人体着地部位,也可见于远离着力点的部位;损伤广泛:多发性骨折及内脏破裂;一致性:几乎所有的严重损伤均可用一次性巨大暴力解释,并在外力接触及传导途径中形成

枪创:是由枪支发射的弹头或其他投射物所致的身体损伤。弹头所致的损伤称为枪弹创。种类:擦过创、盲管创、回旋创、贯通创、反跳创、霰弹创。鉴定:

(一)法医对枪创尸体检验的任务:

1、明确损伤是否为枪伤:应注意不同种类的枪弹创是否为枪弹所致,注意与无刃刺器的刺创及其他损伤相鉴别。确定为枪弹创,还要进一步分析是否系枪弹致死。

2、确定射击距离及方向(1)根据入口处之形态特点确定该枪创系接触射击、近距离射击,还是远距离射击。(2)在确定射击方向时,首先应确定入、出口,然后根据弹壳位置、入口、出口、弹着点连线,确定射击方向。

3、确定发射人和肇事枪支。

(二)各种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送检:

1、由专门人员采集指纹后,法医才可触及或移动现场上的枪支,检查和提取枪支上的生物物证。检验前应取下弹夹,关闭保险。

2、收集现场上的弹壳、弹头、弹着痕迹。

3、分别提取尸体上的弹头,进行编号,分别包装,注明提取的部位。提取弹头应避免用金属器械提取,以免留下人为痕迹。

4、注意尸体上的各种物证的保护,运送尸体应保护好双手,避免在物证提取前冲洗尸体。详细检查记录衣物上的破损及血迹情况,提取、包装及送检。

5、所提物证,注明简要案情,分别包装、编号,标明提取物名称,提取的地点、部位、数量,提取的时间,提取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爆炸伤的分类:冲击波损伤、烧灼伤、弹片伤、抛射物伤、继发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任务: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定;损伤经过时间的鉴定;致命伤后的行为能力;致伤方式的鉴定;致伤工具的鉴定;损伤性质的鉴定

烧死的尸体征象:

1、尸表征象:衣着、毛发被烧毁;烧伤;外眼角皱褶;皮肤皲裂;拳击样姿势。

2、尸体内部征象:呼吸道内有烟灰、碳末;呼吸道烧伤(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心脏和大血管血液碳氧血红蛋白增多;食道和胃内有烟灰、碳末、硬脑膜热血肿

烧死的机制:窒息、一氧化碳中毒、休克、有毒气体中毒、其他内脏改变

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鉴别:

1、烧伤处皮肤有明显生活反应;被烧处皮肤无明显生活反应。

2、睫毛征候与“鹅爪状”改变;常无此改变。

3、气管支气管内见烟灰炭末沉着、烟灰、炭末至多在口鼻部。

4、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无高温作用的表现。

5、休克肺表现;无此表现。

6、心血及深部大血管内hbco明显升高;无或含量极低

7、烧伤周围组织酶活性增高;酶活性不增高。

8、死因为烧死、co中毒等;有非烧死的其他死因

热血肿与硬脑膜外血肿区别:

1、常出现于颅顶;外力直接作用部位及力传导部位。

2、一般面积较大,厚度较薄;较小而局限。

3、砖红色;暗红色。

4、质地疏松,含有气泡,呈蜂窝状;质密,富有弹性。

5、与颅骨内板粘着;与硬脑膜粘连紧密

冻死原因:气温低、风速、潮湿、饥饿、个体因素。征象:

1、尸表征象:反常脱衣现象;苦笑面容与皮肤鸡皮疙瘩形成;局部冻伤;尸体现象:尸斑鲜红或淡红,腐败明显延缓;体表轻微损伤。

2、内部征象:胃粘膜血斑和溃疡,维斯涅夫斯基斑;内脏改变;心外膜下点状出血,右心扩张,心肌细胞变性及灶性坏死;气管、支气管内有血性泡沫状液体,肺充血、出血、水肿,切面呈鲜红色;髂腰肌出血

雷击死征象:

1、尸表征象:雷电击纹;雷电烧伤;衣服及所带金属物品的损坏。

2、体内变化:雷电死者体内损伤可以很严重,如骨折、脑损伤、鼓膜破裂、感觉性耳聋、肾损伤、眼损伤、血管和内部器官破裂等

猝死:是由于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特点:发病突然,死亡急骤;意外性;自然性与非暴力性。诱因:精神、心理因素;环境因素;剧烈的体力活动;其他。原因:心血管疾病猝死;呼吸系统疾病猝死;神经系统疾病猝死;消化系统疾病猝死;泌尿生殖疾病猝死;其他疾病猝死

毒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后能与机体产生作用,导致导致机体器官组织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伤的物质。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毒物的剂量;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毒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协同与拮抗;机体的状态:如年龄、性别、体重、习惯性与耐受性

有机磷农药中毒:毒理作用:有机磷农药可经消化道、呼吸道、皮肤及粘膜吸收,进入体内后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接头处的胆碱酯酶产生抑制,使乙酰胆碱在体内聚集,导致呼吸中枢麻痹和呼吸衰竭。症状:

1、毒菌碱样症状:表现为平滑肌收缩和腺体分泌增多,包括:瞳孔缩小;发绀、流涎、口腔和呼吸可闻及大蒜样臭味;出汗;肺水肿;心率减慢、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系统紊乱症状。

2、烟碱样症状(N样症状):表现为肌束颤动,甚至全身肌肉强直性痉挛。

3、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晕、疲乏、抑郁、共济失调、烦躁不安。严重中毒者可发生脑水肿,突然昏迷倒地,癫痫样抽搐、阵发性惊厥,呼吸和循环衰竭

毒鼠强:毒理作用:经胃肠吸收,体内分布均匀,代谢慢。作为中枢神经递质r-氨基丁酸的拮抗剂,强烈兴奋神经系统。症状:一般口服后数分钟-30分钟左右出现强直性、阵发性抽搐,类似癫痫发作。抽搐发作的同时有昏迷、瞳孔散大、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呼吸音增粗等

乙醇中毒症状:乙醇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出现身体稳定性、协调性、反应性、运动功能、知觉功能等降低。初期表现为一时性兴奋状态,随之进入抑制状态,最后进入昏睡期。呼吸中枢麻痹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也可由于中毒后因高坠、溺水、或交通事故等意外灾害死亡

氰化物:毒理作用: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氰离子可使含巯基或硫的酶类失活,如氰离子与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力强,阻止三价铁的还原,阻断生物氧化过程中的电子传递,使组织细胞不能利用氧而造成内窒息。症状:死者尸斑、肌肉和粘膜均呈鲜红色;消化道有苦杏仁味,胃及十二指肠粘膜见有出血糜烂及坏死。呕吐物、胃及胃内容物是较好检材。血液检材应充满试管需冷藏,尽快送检 亚硝酸盐:毒理作用:进入体内后分解产生二氧化氮,将血红蛋白中的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形成高铁血红蛋白,使其不能携带氧,且影响氧和血红蛋百的释放,导致组织细胞缺氧。症状:口唇、舌尖、指尖青紫等缺氧症状;重者出现睑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并伴有头晕痛、无力、心律快、烦躁、呼吸急促、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可因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解剖主要见皮肤粘膜青紫明显,胃粘膜呈棕红色,血液呈棕褐色酱油状

一氧化碳:毒理作用:通过呼吸道入血后与血红蛋白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最终导致组织缺氧和二氧化碳储留,主要由于脑缺氧而产生中毒症状。症状:急性中毒死亡者的尸斑呈樱桃红色,血液、肌肉和各内脏器官亦呈樱桃红色;迁延死亡者,常有双侧大脑苍白球对称性软化灶形成和局灶性心肌坏死等病变

法医学尸体检验:尸体现场检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对象:损伤、窒息死;急死;中毒;无名尸;事故;医疗;其他

诈病: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特点:症状混乱而矛盾;过分夸大症状;不正常的病程;突然的恢复;一群人患同样的病

造作病或造作伤: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身体或授意别人代作损伤或致病。特点:1.部位:多选择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手可及处:损伤多在本人两手能达到的部位,别人代作的损伤,可在身体的任何部位,没有特殊的规律,但都在耐痛的部位;无生命危险的部位;不毁容的部位;部位常与造作的目的相适应。2.程度:造作伤者仅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决不愿意失去生命。因此,造作的损伤,一般都是轻伤,多不伤及脑、心、肺等重要器官。3.致伤工具:致伤工具中,以锐器造成损伤的较钝器多见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血痕检验程序:

1、肉眼检验:根据现场血痕的数量、分部、位置、大小、形状、范围、色泽等,推测案件的性质、案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发案时间、移动尸体情况、加害人的行踪,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2、预试验:排除血痕,起筛选作用。

3、确证试验。

4、种属鉴定:当可疑斑痕确定为血痕后,就必须研究和确定其种属来源,主要为解决该血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必要时还要确定是哪种动物血。

5、血痕个人识别:血型。

6、DNA多态性分析。

7、性别鉴定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和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分歧而发生的争执,须经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或者裁决方能解决的纠纷。特点:患方确实或者怀疑发生了不良治疗结果,或增加了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不良治疗结果发生在患者就诊期间;、医患双方的意见分歧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患者就诊的地方可以是各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非法行医诊所。常见原因:

1、医疗意外。

2、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给病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伤害,经治疗后无不良后果,或虽有一定后果,但未达到构成医疗事故规定的程度的。

3、并发症:是指医务人员确实尽职尽责,还是发生了与原发性疾病或手术过程中虽可预料但难以防范的引起另一种疾病或者症状。

4、病员方面不配合诊疗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等致功能障碍的。构成要件: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后果;有确定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非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犹豫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同点:都是对医疗过程中的医疗技术问题及其发生的后果进行鉴定;鉴定人都是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鉴定程序基本相同;鉴定人的回避基本相同。不同点:

1、鉴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

2、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

3、鉴定主体不同。

4、鉴定的委托和启动程序不同。

5、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方式不同。

6、鉴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

7、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不同。

8、鉴定文书内容不同。

9、鉴定监督机制不同

推荐第9篇:法医学

【法医学简介】(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职业定位】:社会上普遍认为法医学就是“解剖尸体”,实际上它并不等同于解剖学或病理学,法医工作者主要解决涉及与人身伤、病、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况等有关的医学问题,从而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法律证据等,后二者主要是研究人体结构或发现人体组织的病变而为治疗提供依据。由于不同的国家司法体制存在差异,故在提到“法医”时所指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的法医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主要解决与法律相关的涉及死亡的案件,明确死因、死亡时间和方式等;而中国的法医则更像一个“杂家”,从现场勘查照相到检查伤者,从检验血痕到化验毒物,从解剖尸体到检查骨骸,几乎无所不为。

【法医职责】: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学考研专业】:各个学校招生的专业差别较大,总结了一下大体分这几个方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及毒理学、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

【法医学学校】分布院校:

【北京市】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

【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

【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

【浙江省】温州医学院

【安徽省】皖南医学院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广东医学院

【河南省】新乡医学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川北医学院

【贵州省】遵义医学院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

推荐报考院校: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复旦大学

【法医发展趋势、现状及就业】:

1:基层法医学专业人员需求量较大

战斗在第一线的基层公安部门对法医学专业人员的需求,历年来一直较大,许多基层公安局都没有法医或者法医人手紧缺,但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很多法医本科毕业生宁可选择失业也不愿意到基层去。教改及扩招以来,每个学生家庭投入的学费及杂费等约1~2万元/年,5年的学习共5~10万元,到基层的收入却低至600~1200元/月,好一点的也不过约2000元/月,而其它仅学习3~4年的理科专业学生,或是同样学习5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就业后不少可以轻松达到2500~3500元/月甚至更高。更不要说在国外的法医是绝对的中产阶级了。投入之大与收益之少的无情对比,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落差,不能说不是基层法医人手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近期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毕业生们的求职预期,但到基层工作仍然只是在最不得已时的一个选择而已。

2法医学本科生就业面缩窄,择业意愿的地域差异性明显,就业竞争激烈

2005年以前的法医学本科专业毕业生主要就业单位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保险公司等,其中大部分进入司法系统从事法医工作,极少数进入保险业和医疗相关行业,个别考研转换到其它专业方向。在选择就业的地域时,大多数学生都愿意到沿海或是经济发达地区去,因为这些地方的待遇相对内地而言要明显好得多。2005年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2005年10月1日以后“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自此除公安机关外的司法行政机构基本停止录用法医专业学生,使得学生们的就业面严重受限,主要就业单位变为公安局、社会鉴定机构、公司企业等。另外,由于择业时的选择面相对集中于某些地区、扩招造成毕业生成倍增加,这都使得就业竞争十分激烈,大量学生不得不继续读研以暂时避免就业压力,对相当多的学生而言“毕业即失业”。

3:就业前景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加大

就业的基本面变化使得法医学专业就业不再有保障,收入也不再稳定。由于进入司法行政机构成为公务员的竞争激烈,大量毕业生转向社会企业。《决定》的实施为这种改变提供了新的机遇:自2005年10月1日《决定》实施以来,新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据笔者所做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我国的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在4000个以上,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员在12000人以上构的出现为法医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了一部分工作岗位,但是由于

市场竞争激烈,这些机构的收入情况差异也相当大,不稳定性也明显,有的机构甚至很快倒闭。

4: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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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 法医学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3.随着新刑法公布,侦察审判工作也更注重证据.因此对法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概念

法医学:主要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学科.二.法医学研究对象和内容

1.尸体: 判断死亡原因,性质.死亡分为暴力死亡(自杀,他杀,意外)和非暴力死亡(病死和衰老死) 2.活体: 被害人,被告人,当事人的生理病理状态 3.物证: 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4.文证: 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等(死亡诊断书,调查笔录,尸体解剖报告等) 5.现场: 案件发生的场所(原始现场)或发现尸体的场所.三.法医学任务

1.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证据.2.为民事案件提供帮助

3.医疗纠纷中也需法医学鉴定 4.研究与立法有关的问题 四.法医学研究方法.1.医学的方法(尸体解剖,人身检查,动物实验) 2.化学的方法 3.物理的方法 4.生物学的方法

第二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 一.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1.萌芽时期 (公元前500-第十世纪)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掘大批秦代竹简.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是《封珍式》 三国吴末”张举烧猪”

2.形成时期(约11-19世纪) 1174年《验尸格目》使狱案验尸成为官方制度. 1247年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是现存历史上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比西方早350多年.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是意大利的菲德利斯的《医生关系论》 3.发展成熟期(19世纪后) 二.我国法医工作体制

公安,监察,法院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三.世界法医发展史

第二章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 死亡与死亡过程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死亡概念: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消失

新的死亡概念:脑死亡 即: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处于昏迷状态,即使机械复苏装置维持其

心肺功能,也不能恢复意识. 通常诊断脑死亡的依据是:一切神经反射消失,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和心搏,脑电波消失,脑电图显示完全性脑平波等.二.死亡的过程

典型的死亡过程分为: 1.濒死期(临终状态,死战期) 从死亡开始到心跳,呼吸完全停止之前的这段时间.2.临床死亡期:濒死期进一步发展,到出现呼吸,心跳停止, 神经反射消失,已不可能的这段时间.3.生物学死亡:(细胞死亡)死亡的最后阶段,已不可能复苏. 超生反应:个体死亡以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的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发生反应的现象.

假死

定义:当人的生命力处于最微弱时,从外表看酷似死亡,实际上呼吸,心跳仍然存在,用一般临床检验方法不易查出,这种状态称假死.为确定是否是假死,可作下列检查: 1.呼吸检查:1)将细纤毛放口鼻前,观察有无吹动.2).镜面冷却后置于鼻孔前,若镜面变得模糊不清,表明仍有微弱呼吸.3)听诊器听喉头部有无呼吸音 2.心跳检查:1)听诊器检查心音2) 线观察心脏有无活动 3.用线扎指端,保持适当压力,若循环未停,则指端郁血肿胀.4.眼部检查:1)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解除压迫后若立即恢复为假死.2)用1%荧光素钠滴眼,结膜,巩膜当即黄染,如为假死,2-5分后褪色,真死不褪色.

四、死亡的分类

法医学上,根据死亡原因不同分为: 暴力死亡:由于外来作用引起的死亡 他杀,自杀,意外 非暴力死亡:老死或病死

第二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一.概念

尸体现象:人死后,在体内外物理,化学,某些生物因素作用下,尸体本身发生一系列变化称死后变化.按时间分类: 早期尸体现象:死后24小时以内出现的变化.晚期尸体现象:死后24小时以后出现的变化.

法医实践中划分:腐败尸体: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新鲜尸体:未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

二.尸冷 三.尸斑

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血液基于自身重力的因素下坠,坠积于尸体底下未受压迫的部位的血管中,透过皮肤显示出有色的斑痕.尸斑的发展: 1.坠积期(一期尸斑)死后12小时内

1) 指压尸斑,尸斑消退,除压后尸斑重现.2) 翻动尸体,原尸斑消退,新的低下部位可形成新的尸斑 3) 切开尸斑处皮肤,血液从血管断端滴出.2.扩散期(二期尸斑)死后12-24小时左右.1) 指压尸斑,尸斑稍褪色 2) 翻动尸体,原尸斑不易消退,新的底下部位出现新的微弱尸斑.3) 切开尸斑处皮肤,血管断端流出血滴,组织中渗出血样液体.3.浸润期:死后24-36小时

1) 指压尸斑不褪色 2) 翻动尸体,尸斑不转移,新尸斑不出现 3) 切开尸斑处皮肤,不再流出血滴,整个组织都红染.

尸斑的颜色

一氧化碳中毒---缨红色 氰化物中毒-----鲜红色 冻死者------鲜红色

氯酸钾,亚硝酸盐中毒-----灰褐色

尸斑的分布:

仰卧位:枕部,颈部,背部,腰部,臀部 两侧,四肢后侧

俯卧位:颜面,胸腹,四肢前侧 悬吊位:下肢,两手,前臂

法医学意义: 死亡的确证之一;可粗略推测死亡时间;判断死亡当时体位,有无移尸;有时可判断死亡原因.四.尸僵与尸体痉挛

(一) 尸僵

定义:人死后,经过肌肉弛缓,即强直变硬,将关节固定在一定姿态.再强直:尸僵在未完全形成之前用力破坏它,不久又会重新僵硬.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推断死亡时间.有时可推测死时姿势和死因等.(二) 尸体痉挛(特殊的尸僵现象) 定义:死亡的一瞬间,全身或局部肌肉立即僵硬,未经过肌肉迟缓阶段,直接把临死时的姿势或面部表情固定下来.多发:精神高度紧张或脑损伤.法医学意义:可保留死亡当时姿势,是他人无法伪装的.对判断自杀和他杀很有价值.

五.皮革样斑(羊皮纸样斑) 定义:死后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干燥变薄变硬的一种变化.法医实践分类:1.生前损伤性皮革样斑

2.死后损伤性皮革样斑

3.自发性皮革样斑

影响因素:环境温度;干燥程度

法医学意义:死亡确证;可保存擦伤形态;有助于判断生前擦伤还是死后擦伤.

七 角膜混浊

定义:死后角膜出现乳白色云雾状斑块,并逐渐失去透明,不能透视瞳孔.死后6—12小时 轻度 可透视

死后12---24小时 中度 尚可透视

死后24---36小时 重度 不可透视

八 自溶

定义:人死后组织.细胞在自身释放酶的作用下分解溶化,使其形态结构模糊消失,脏器变软,粘膜易于脱落的现象.

第三节 晚期尸体现象

一.尸体腐败(毁坏型) 定义:尸体蛋白质在腐败细菌作用下分解液化,逐级毁坏和消失的过程.腐败绿斑--------全腹 --------全身

1.腐败血管网:腐败进一步,肠内细菌入侵血管,产生腐败气体,受腐败气体压迫,胸腹腔压力增加,使内脏血液受压,流 向体表,,使皮下静脉网充满腐败血水和腐败气体,形成污褐色的网状条纹,后来又变成污绿色.2.死后循环:腐败气体压迫内脏血液流向体表的现象.3.腐败巨人观:高度腐败的尸体,体腔,皮下组织,内脏充满了腐败气体,膨胀变形,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肿胀变厚,外翻,腹部膨隆,不能辨认原来面貌.4.白骨化:腐败进一步,软组织分解消失,毛发指甲脱落,只剩骨骼.影响尸体腐败的因素: 1.温度:25-35度 2.湿度:适宜 3.空气 4.尸体自身因素 二.干尸(木乃伊) 定义:尸体处于干燥通风的环境,水分很快蒸发,组织变干,体积缩小,皮肤皱缩变硬,呈褐色或黑褐色皮革样化.形成条件:高温干燥

法医学意义:推测死亡时间;可保存许多个体特征,生前损伤等,对识别死者,揭露犯罪有重大的意义.三尸腊 四软尸

第三章 机械性窒息 第一节 概述 一 呼吸与窒息

二窒息的原因

1.环境缺氧

2.3.4.5. 机械作用 外伤 中毒 疾病

三.机械性窒息

1.2.1.2.3.4.5.6.压迫性窒息 堵塞性窒息

四.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窒息前期

吸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吸暂停期 终末呼吸期 呼吸停止期

五.窒息死的一般征

(一) 1.2.3.4.5.(二) 1.2.3.4.5. 尸体外部现象 颜面青紫肿胀

尸斑暗紫红色,出现早 眼结膜下点状出血 尸冷缓慢 大小便失禁 尸体内部现象 血液暗红色.流动性 内脏淤血

各内脏浆膜和粘膜下出血点 肺气肿,水肿 脾贫血

第二节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1.呼吸道受压 2.脑部血液循环障碍 3.反射性心跳停止 4.颈椎骨折或脱臼,骨髓神经损伤 三缢死的现象 1颈部改变 2全身改变

3内部器官改变 4尸斑,尸僵 5体表损伤

四.缢死的鉴定

第三节

一. 勒死的概念

缢死

勒死

二. 勒死的死亡机理 1呼吸道受压 2血管受压 3.反射性心跳停止 三勒死的现象 1颈部 2全身

四.勒死的鉴定

第四节

扼死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三.死亡现象 四.鉴定

第五节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1.液体阻塞呼吸道 2.电解质紊乱 3.非典型性溺死

三. 尸体表现

(一) 外部表象 1.口鼻部泡末 2.手中异物 3.尸斑浅淡 4.鸡皮样皮肤 5.皮肤表皮起皱脱落 6.眼结膜点状出血 7.浮尸 8.体表损伤 (二) 内部现象 1.水性肺气肿.浆膜下有出血斑 2.呼吸道内有溺液 3.左右心血浓度不同 4.消化道内有溺液 5.内脏器官可检验出硅藻

四.溺死的鉴定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概述

一.法医学分类: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二.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分类 1.压痕 2.表皮剥脱 3.皮内和皮下出血 4.创 5.组织挫碎

溺死

6.关节脱位 7.骨折 8.内脏损伤 9.肢体断离

三.机械性损伤的死亡机理 1.直接致死原因 2.间接致死原因

常见的并发症:(1)休克

(2)栓塞 (3)窒息

(4)挤压综合征

3.诱发致死原因

第二节.锐器伤

一.切创 二.砍创 三.刺闯 四.剪创 第三节.钝器伤 一棍棒伤 二.砖石伤 三斧锤伤 四徒手伤 五.坠落伤

六.交通工具伤

第四节.火器伤 枪弹创

一.损伤机理:1.机械性破坏作用

2.空腔效应

二.基本种类:1.贯通创2.盲管创3.擦过创 .三.基本形态 1.射入口2.挫伤轮3.擦拭轮4.烟晕5.火药颗粒6.枪口印痕7.射创管8.射出口 四.法医鉴定

第五章 高低温和电流损伤

第一节 烧死

一. 概述

定义:

二. 烧死的机制

1. 烧伤休克 2. 一氧化碳中毒 3. 窒息

4. 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三. 烧死征象

(一) 尸体外部征象

1. 毛发,衣着被烧毁

2. 烧伤

(1) 一度烧伤(红斑期) 伤及表皮,不留疤痕 (2) 二度烧伤(水泡) (3) 三度烧伤 (4) 四度烧伤 3. 皮肤裂开 4. 拳击样姿势

(二) 尸体内部征象

1, 呼吸道内有烟灰碳末 2, 呼吸道烧伤

3, 心血管内含一氧化碳血红蛋白 4, 食道,胃内有烟灰碳末 5, 烧死的内脏征象 6, 硬脑膜热血肿

第二节 冻死

冻死的尸体有反常的脱衣现象 第三节 电流损伤

一. 定义

二. 响电流损伤的因素 三. 电击死的机理 四. 电击死的征象

1, 电流斑

2, 表皮坏死剥脱 3, 电烧伤

4, 皮肤金属化 5, 电击纹 6, 内脏改变

五. 鉴定 第六章 中毒

第一节 概述

一. 毒物与中毒的概念

中毒的过程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二.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般气体吸收最快,液体次之,固体最慢。

毒物的毒性取决于化学结构,化学结构相似毒性也相似。低价的 化合物比高价的化合物毒性大。

某些毒物从某个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一途径进入无毒。

三,中毒的常见症状 四中毒的检验与鉴定 第二节

一氧化碳中毒 蛇毒中毒

野外遇毒蛇应作紧急处理:

1. 结扎

2. 冲洗伤口

3. 扩创排毒

4. 早期冷敷伤口周围

5. 迅速送医院救治,每15-20分放松1-2分钟

第七章 急死 第一节 概述

一, 急死的概念 二, 急死的原因

三, 急死的法医学意义 第二节 引起急死的常见疾病

一. 心血管系统疾病

1. 冠状动脉疾病 2. 主动脉瘤 二. 呼吸系统疾病

1. 喉头水肿 2. 支气管哮喘 三.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1. 脑中风 2. 颅内肿瘤 四. 消化系统疾病

1.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五. 其他原因

1. 异位妊娠(宫外孕) 2. 羊水栓塞

3. 成人急死综合怔 4. 婴儿急死综合症 第十章 法医物证检验 一. 血型和亲子鉴定 1.血型是由遗传物质基因决定的。人类的血型是按父母的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的。一定血型的父母,子女也会有相应的血型。

2.ABO血型是根据红细胞表面所含不同的抗原而命名的。

A型血红细胞表面含A抗原。B型血红细胞表面含B抗原。AB型血红细胞表面含A抗原和B抗原。O型血红细胞表面无抗原。A型血血清中含抗B抗体。B型血血清中含抗A抗体。AB型血血清中无抗体。O型血血清中含抗A抗体和抗B抗体。 3.人的血型是等位基因。A和B是显性基因,O是隐性基因。

4.真正的双胞胎外,每个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在DNA探针上,孩子会有一相同基因凝聚的条码与生母相同而另一条码与生父相同。非亲生父母则与小孩无相同的条码。

第11篇:法医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 ,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简言之,法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一门学科。

2、尸僵:死后各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而使尸体呈强直状态,称为尸僵。

3、尸体痉挛: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称为尸体痉挛。

挫伤:挫伤指由钝器打击所造成的以皮内出血或皮下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4、创:创指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的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甚至肌肉直至内脏破裂的损伤。属于开放性损伤。

5、心性死亡:是指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个体死亡。

6、呼吸性死亡:呼吸先停而后心跳停止的死亡称为呼吸性死亡或称肺死亡。

7、脑死亡: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停止,即使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均可宣告人的个体的死亡。脑死亡分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8、尸斑:尸体血管内血液因循环停止,由于自身的重力,下沉至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压部位的血管中,并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称为尸斑。

9、棺内分娩: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10、机械性损伤:机械性暴力即物体运动时的力所引起的损伤称为机械性损伤。勒死:勒死又称绞死,是以条索状物缠绕颈项部,交叉勒紧,压迫颈项部造成窒息死亡。勒索是勒死的主要工具。

11、泥炭鞣尸:浸于富含多种腐植酸和单宁物质的酸性泥炭沼泽中的尸体,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皮肤鞣化,肌肉与其他组织蛋白逐渐溶解,骨骼和牙齿脱钙,而使尸体显著缩小,重量减轻,变软易曲,这种保存型尸体称为泥炭鞣尸。有人称之为软尸。

12、机械性窒息:凡因机械性外力(或称暴力)的作用,使鼻孔、口腔同时被阻闭,或呼吸道被压闭,或胸腹部受挤压导致呼吸障碍、全身缺氧,特别是脑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者称为机械性窒息。

13、擦伤:擦伤是致伤物与体表摩擦致表皮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其下层脱离而形成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擦伤一般仅伤及表皮甚至表皮层的一部分,但有时也可深达真皮层。

14、冲击波伤:爆炸时,瞬间释放的巨大能量,借周围介质(如空气、水)迅速向四周传播而形成一种超高音速的高压波,称冲击波,由冲击波造成的损伤称为冲击波伤。

15、电流斑:电流斑又称电流印记,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

16、伸展创:由于过度伸展,下腹部或腹股沟等处可形成多数平行的条纹状浅表皮肤撕裂,深度局限于表皮,没有出血,称之为伸展创

17、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完全不能透视瞳孔,称为角膜混浊。

18、缢死:缢死俗称吊死,是利用全部或部分自身体重,使套在颈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件)压迫颈项部所引起的窒息性死亡。

19、切创:切创或称割创,由具有锋利刃缘的锐器,压住皮肤同时沿刃口的长轴方向移动,切割皮肤及皮下组织而造成。

20、尸蜡:尸体长期浸在空气不足的水中或埋于空气不足的湿土中,腐败进展缓慢而停止,尸体的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的尸体得以保存,称为尸蜡。

二、简答题

1、高坠伤的损伤特点

①体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重。

②损伤常较广泛,多发生复合性骨折,内部器官破裂。

③多处损伤为一次性暴力所形成,空中障碍物所致的损伤除外。 ④损伤分布有一定特征,如身体的某一侧、头顶或腰骶部损伤。 ⑤四肢长骨骨折处或肝脾破裂出血较少,易被怀疑为死后形成。

2、钝器创与锐器创的鉴别

一、钝器伤

由钝器造成的机械性损伤称为钝器伤.常见的钝器有棍棒、斧背、锄头、板手、砖石、拳脚以及其它既无刃,又不尖的物体,身体撞击地面或墙壁,或汽车、电车、火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形成钝器伤。分为:擦伤,挫伤,挫裂创等

二、锐器伤

由有刃缘或锐利尖端的物体所造成的损伤,如刀、斧、剪:匕首,锥、刺刀、锐利的玻片等所造成的损防即为锐器伤。根据这些锐器机械作用的方式,可分为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等

具体鉴别要根据法医平时的经验和掌握的知识去分析和判断.因为钝器伤锐器伤等伤的常见类型致伤物的推断等知识都是法医学的基本课程!

3、简述枪创的种类。

(一)按枪的种类分:膛线枪枪弹创和滑膛枪枪弹创。

(二)按枪弹入体前的经过分:直射枪弹创、反跳枪弹创和枪弹与障碍物碎片致创。

(三)按射击距离分:接触枪创:整个枪口抵住体表射击所形成。

半接触枪创:

近距离枪创:

中距离枪创:

远距离枪创:

(四)按穿透人体的情况分: ⒈贯通性枪创:弹头以较大能量击中人体,造成射入口,并穿过组织形成射管创,再穿出人体而形成射出口的枪创称为贯通性枪创。

⒉盲管枪创:能量较低的弹头射入人体后,受到组织,尤其是骨骼的阻抗,未能穿出人体,只形成射入口和射创管而没有射出口,这种枪创称盲管枪创。 ⒊擦过性枪创:弹头以切线方向擦过体表所形成的创,称擦过性枪创。

⒋回旋枪弹创:动能已减弱的弹头进入人体后碰到骨头,未能穿透骨质,从骨面滑行相当距离后穿出皮肤所形成的枪弹创。

4、勒死和缢死的鉴别

通过颈部扼痕的特征可以看出: 1.从形状上来说,缢死的索沟一般呈马蹄形或鸭梨形,下部受力最深向斜后方变浅消失,称为“八字不交叉”:而勒死索沟呈环形,近乎水平方向。 2.从位置上看,缢死的索沟位于喉结或喉结以上的部位称“兜住弧”,而勒死索沟多位于颈中部。 3.从深浅上看,缢死的索沟下部受力最深向斜后方变浅消失,称为“八字不交叉”:缢死的索沟因压力较均匀故深浅一致。

5、近距离射入口的特点 指枪口未接触体表,但二者距离仍在枪口喷出的火焰和气体作用及残余火药颗粒分布范围以内(约30cm)而形成的射入口。

特点:①挫伤轮:②擦伤圈:③污垢环: ④烟晕:⑤火药颗粒嵌入及灼伤:

6、尸体现象包括哪些? 早期尸体现象

(一)超生反应

(二)肌肉松弛

(三)皮革样化

(四)角膜浑浊

(五)尸冷

(六)尸斑

(七)尸僵与尸体痉挛

(八)自溶和自家消化

晚期尸体现象

(一)毁坏型尸体现象

1、尸体腐败:

2、霉尸

3、白骨化

(二)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

1、木乃伊

2、尸蜡

3、泥炭鞣尸

4、浸软

7、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一 擦伤

1、抓痕

2、擦痕

3、撞痕

4、压擦痕 二 挫伤 皮内出血、皮下出血和血肿。 三 创 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8、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9、脑死亡与植物人如何鉴别?

脑死亡与植物人 按以下各点可做出植物人的诊断:

⒈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别人护理和照料。 ⒉思想、意智能、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如能发声也是吐字不清、含意不明。

⒊在指示和命令下,虽有睁眼、握手等简单动作,但不能做复杂动作。 ⒋即使能注视目标,也不能辨认。

⒌不能自行摄取食物,不能诉说饥饱。 ⒍二便失禁。

总之,切不可将植物人状态当作脑死亡。因为植物人还有自主呼吸等自主功能存在,而脑死亡是自主呼吸及其他脑功能完全的永久性丧失。

10、简述擦伤的形态特征及法医学意义

特征: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大小不等,形态不一,常可反应致伤物表面的特征。。 意义:①指出受伤部位②有助于推断作用力方向③有时能有助于推断受伤物作用面特征④擦伤表面新附的异物有助于推断改进物种类⑤某些部位的擦伤有时能提出案情性质

11、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从人体受到机械性外力作用开始,直至最后窒息死亡的过程中,各器官组织可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它取决于机械性外力的性质、作用方式和其发生的速度、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主要系统器官的改变包括:呼吸功能障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血液循环障碍和肌肉功能失常。

一、呼吸功能障碍

窒息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临床表现可分为六期:

(一)窒息前期:

(二)吸气性呼吸困难期:

(三)呼气性呼吸困难期:

(四)呼吸暂停期:

(五)终末呼吸期:

(六)呼吸停止期:

上述各期的时间长短和表现明显与否,视个体的年龄、健康不同而有差异。窒息全过程所经历的时间大约5~6分钟。若窒息期的3分钟以内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尚能完全复苏。经4~5分钟,仍有救活的可能。若经8~9分钟以后,则无复苏的可能。

二、神经系统功能失调

神经系统尤其上脑神经细胞,对于缺氧非常敏感。在窒息发生1~2分钟内,意识即可丧失,不能再做有意识的活动,渐次出现昏迷乃至死亡。

三、血液循环障碍

经过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和呼气性呼吸困难期,胸腔器官可因毛细血管破裂而发生淤点性出血。

四、肌肉功能失常:脑神经细胞因缺氧性窒息,意识迅速丧失,肌肉松弛,所以不能再做有意识的动作。在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可发生痉挛。

上述窒息表现,从开始至死亡所经历的时间,一般约为5~6分钟,称为急性窒息:但有时机械性外力使气道并未完全闭塞,仍可呼吸少量空气,或气道闭塞短时间后又缓解,恢复呼吸后再度闭塞,从而使窒息死亡的时间延长者,称为亚急性窒息死亡:若有再延长者称为迁延性窒息死亡。后者的延迟时间有时可达10小时以上。

12、溺死的过程

水中溺死的过程和症状可分为六期: ⒈前驱期:全身淹没于水中,因冷水刺激皮肤感觉神经末梢,引起反射性的吸气,将液体吸入气道引起呛咳,出现呼吸暂停,可引起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 ⒉呼吸困难期:由于前驱期引起的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刺激呼吸中枢,又开始呼吸,初为吸气性呼吸急促,吸入大量液体,仍能引起剧烈呛⒊失神期:意识逐渐丧失,各种反射功能消失,较多的溺液吸入呼吸道深部,出现惊厥性呼吸运动,伴有大小便的失禁,瞳孔散大。此期大约几十秒钟。 ⒋呼吸暂停期:呼吸活动暂停,意识完全丧失,瞳孔高度散大。此期约1分钟。 ⒌终末呼吸期:呼吸活动暂时恢复,不断吸入溺液。此期持续约1分钟。 ⒍呼吸停止期:呼吸活动完全停止,但心脏尚能微弱地跳动数分钟。

溺死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6分钟左右,但由于死者生前身体状况、水性、水温、溺液的性质等因素的不同,溺死的过程长短不一。

13、简述创的各部分结构 创口: 创缘: 创角: 创壁: 创底: 创腔:

14、机械性窒息的征象(体表和内部)

一、尸体体表征象

1.颜面部淤血、发绀、肿胀颜面部淤血、发绀及肿胀系由于血液中还原血红蛋白含量增多,头面部静脉回流受阻,血液淤滞严重,使颜面部发绀及肿胀明显,尤以面部、口唇、耳郭等处为著。但发绀只有在死后短时间内观察才有意义。其他原因死亡的尸体,死后时间较长,也可因体内血液中氧耗尽(超生反应)而表现出类似发绀表现。

2.瘀点性出血颜面部和眼睑结膜近穹隆部、球结膜的内外眦部,常可见圆形、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可孤立存在或聚集融合,严重者可呈瘀斑状,特别是头部呈低位状态时更易形成。瘀点性出血的发生与小静脉淤血、窒息缺氧所致的血管通透性增强,毛细血管破裂等多种因素有关,常在窒息发生时或15~30s内发生。 3.尸斑出现较早、显著,分布较广泛因窒息而死亡者由于缺氧使末梢血管扩张,通透性增强,且血液不凝呈流动性,加之还原血红蛋白含量高,因此,死后不久便可出现较弥漫而显著的尸斑,呈暗紫红色,甚至可在尸斑显著部位伴有点状颜色加强区。

4.尸冷缓慢窒息过程常出现缺氧而发生惊厥、死前抵抗搏斗,肌肉产热增加使体温升高,尸冷过程相应延缓。

5.牙齿出血(玫瑰齿)窒息死者的牙齿在牙颈表面可出现玫瑰色或淡棕红色,经过乙醇浸泡后色泽更加鲜艳。其形成机制可能是窒息过程中缺氧所致的牙龈黏膜毛细血管出血而浸染牙齿。玫瑰齿对于推断腐败尸体有无窒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非特异性指征。

6.其他表现窒息死者可有通常死者的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还可见口涎和鼻涕流注等。

二、尸体内部征象

1.内部器官淤血、脾贫血在机械性窒息过程中,由于呼吸困难,胸腔内负压急骤增加,使肺、右心房、右心室及全身的静脉系统淤血:同时血管呈舒张状态、血液流动性较强,因此,各器官呈明显的淤血状态。而脾常呈贫血状,体积缩小,包膜皱缩。其机制可能是窒息时因缺氧,有效血液循环不足,使脾代偿性收缩,脾内大量的红细胞进入血液循环中。

2.器官被膜下、黏膜瘀点性出血机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结膜及颈部受压部位以上的皮肤出现瘀点性出血(petechialhemorrhage)外,在肺胸膜面(包括肺叶间浆膜下)、心外膜膈面及多处器官的黏膜均可见出血点。其形成机制与前述的体表瘀点性出血相同,曾被认为是窒息死的特有征象。这种现象在19世纪由法国警察外科医生Tardieu在检验扼死者尸体上首先描述,故称之为Tardieu斑(Tardieupots)。需注意一些猝死、败血症、某些毒物中毒(如磷中毒、砷中毒及急性酒精中毒等)死者尸体中也可见到类似出血斑。

3.肺气肿、肺水肿机械性窒息过程中,因呼吸困难,胸腔内负压增高,出现肺气肿,甚至肺泡破裂而发生肺气肿。窒息过程中因肺严重淤血,可产生淤血性肺水肿或伴有肺泡内出血。如果窒息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水肿液与呼吸道内的黏液及空气相混合,形成泡沫,经气管涌出,附着在口鼻孔处,形成泡沫样黏液:如果肺内细支气管黏膜血管破裂,泡沫可呈淡红色

15、高低温损伤的分级

高温:⒈一度烧伤(皮肤红斑)⒉二度烧伤(水疱)⒊三度烧伤(坏死)⒋四度烧伤(炭化):

低温:冻伤的程度可分为四级:一级冻伤(红斑):二级冻伤(水疱): 三 级冻伤(坏死)四级冻伤(坏死深达骨质)

16、简述溺死的形态学改变

(一)体表改变

⒈尸温度较低:水中的温度比陆地温度平均低4℃左右,所以从水中打捞出来的尸体温度较陆地上死亡的尸体温度低。

⒉尸斑浅淡:水中的尸体随水流漂浮翻滚,体位不断地改变,尸斑难以固定在某一身体低下部位。皮肤血管收缩尸斑出现缓慢又不明显。

⒊口鼻部泡沫:在溺水过程中,由于冷水刺激呼吸道粘摸,粘液分泌亢进,粘液与溺液和空气随剧烈的呼吸运动互相混合搅拌,形成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这些泡沫逐渐涌出附着在口鼻孔和其周围,宛如白色棉花团堵塞呼吸道孔,呈蕈形故称蕈形泡沫。这些泡沫富有粘液,不易破灭,抹去后亦可再溢出。 ⒋眼结膜点状出血:以淤血多见。

⒌皮肤呈鹅皮样改变:溺水死者由于皮肤受冷水刺激,立毛肌收缩,故皮肤呈鹅皮样改变。以两臂和两腿外侧较为明显。

⒍手及指甲中有异物:溺水死者的手中常抓有水草、树枝、泥沙或其他物品,指甲内嵌有泥沙,系落水后拼命挣扎及尸体痉挛所形成。 ⒎口唇、指端紫绀:

⒏皮肤膨胀、皱缩、脱落:以手足皮肤的变化最为明显。 ⒐尸体的浮沉:正常人体的比重,呼气后为1.057,比淡水稍重:吸气后为0.967,比淡水稍轻。当落水吸入溺液后,比重有比水重,故沉入水底。尸体腐败后,产生大量腐败气体,尸体比重减少,浮于水面,俗称浮尸。男子重心偏向前方,浮尸多呈俯卧状态,女子重心偏向后方,浮尸多呈仰卧状态。 ⒑其他变化:

17、缢死的形态学变化

(1)颈部损伤:缢沟的性状,缢沟的组织学改变,颈深部组织和器官的改变。 (2)缢死的其他改变:颜面部,体表及手足损伤,尸斑和尸僵,内部器官改变。

第12篇:法医学认识

法医学认识

这学期的法医学课让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医学常识,也让我更全面地认识了法医学。没上这门课之前,我所认为法医学就是从电视中所了解到的,像《大宋提刑官》里的宋慈,《鉴证实录》里的法医所做的事一样,整天奔走于各个刑事案件现场,通过对尸体检验来侦破案件,因为对于人体结构的兴趣,我选择了法医学,上过课后才发现,这些仅仅涉及到法医学的一小部分。法医学内容之丰富,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之密切,让我觉得当初选修这门课是个很不错的决定!

我对于法医的认识是浅显表面的,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书上的内容让我更深刻了解到法医的责任和义务。

法医的主要任务是:①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检验谋杀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②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③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⑤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学:主要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一.其研究对象是

尸体:对尸体的研究是为了确定死亡原因,分析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

活体:活体鉴定包括伤,残,病的检查和轻重伤的评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分析;

生物性器材: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毒物分析等各种生物性检材

在法医学中最多接触的是尸体,很多破案的书这样写过:尸体是不会说谎的。因为它只显现最真实的一面。

1.法医实践中划分: 腐败尸体: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 新鲜尸体:未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 尸斑是检验尸体死亡时间的证据,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血液基,于自身重力的因素下坠,坠积于尸体底下未受压迫的部位的血管中,透过皮肤显示出有色的斑痕。

死亡的确证之一;可粗略推测死亡时间;判断死亡当时体位,有无移尸;有时可判断死亡原因.2.晚期的尸体现象

一.尸体腐败(毁坏型) 定义:尸体蛋白质在腐败细菌作用下分解液化,逐级毁坏和消失的过程.腐败绿斑--------全腹 --------全身

1.腐败血管网:腐败进一步,肠内细菌入侵血管,产生腐败气体,受腐败气体压迫,胸腹腔压力增加,使内脏血液受压,流 向体表,,使皮下静脉网充满腐败血水和腐败气体,形成污褐色的网状条纹,后来又变成污绿色.2.死后循环:腐败气体压迫内脏血液流向体表的现象.3.腐败巨人观:高度腐败的尸体,体腔,皮下组织,内脏充满了腐败气体,膨胀变形,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肿胀变厚,外翻,腹部膨隆,不能辨认原来面貌.4.白骨化:腐败进一步,软组织分解消失,毛发指甲脱落,只剩骨骼.二.影响尸体腐败的因素: 1.温度:25-35度 2.湿度:适宜 3.空气 4.尸体自身因素 二.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通过一学期的法医课,让我充分了解到法医学的深奥,它不单单只是解剖尸体,它对于在案件调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希望如果自己能够能更多了解它,这门有魅力的学科。

——沈丽玉

流体1102

第13篇:法医学题库

//课程名称:法医学(此题注解表示以下试题内容所属的课程)

//说明1:试题分类是指对试题进行归类管理,其格式可采用:XXX章/XXX节 //说明2:“所属知识点”是指一个试题所考核的知识点 //说明3:其他格式编排说明详见“技术规范文档” //说明4:以下试题的内容描述仅表示其编排格式。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命题人]:温永启

[所属单位]:刑事科学技术系

[题型]:单选题

下列关于表皮剥脱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多发生在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 B.剥脱处呈点、片状,露出湿润的真皮 C.剥脱处亦可形成皮革样化

D.剥脱处皮屑翻卷的方向与作用力方向相背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擦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有关挫裂创叙述错误的是( )

A.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B.创壁光滑、整齐

C.创腔常见组织间桥 D.常伴有骨折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对挫伤的法医学意义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可证明外力作用 B.可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C.可判明生前伤 D.可认定致伤物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挫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皮下出血的特点( )

A.可发生在任何受损部位 B.范围边界模糊

C.颜色较浅呈淡紫红色 D.表面无异常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挫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挫伤的定义为钝器打击造成的( )

A.皮内出血 B.皮下出血

C.皮肤完整性破坏 D.皮内或皮下出血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挫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最能反应致伤物作用面特征的挫伤部位是( )

A.皮内 B.皮下

C.骨骼 D.帽状腱膜下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挫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

内脏破裂的常见情况不包括( )

A 拳击脚踢 B 锐器穿刺 C 机械性窒息 D 交通事故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内脏损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对表皮剥脱的法医学意义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判断生前伤、死后伤 B.判断死亡时间

C.推断致伤物 D.判断案件性质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擦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下列哪项不属于皮下出血与尸斑的鉴别要点( ) A.分布及边界是否清楚 B.镶边挫伤带 C.压之是否退色

D.切开有无血水样物质流出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一节 概述/基本形态/挫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

下列哪项不属于钝器作用方式( ) A.子弹射入人体 B.盲人撞击电线柱 C.高坠

D.汽车与外人相撞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概念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

棍棒打击人体不能形成的损伤是( ) A.中空性皮下出血 B.条状挫裂创

C.内脏碎裂 D.脊柱压缩性骨折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分类/棍棒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

棍棒打击人体不能形成( ) A.中空性皮下出血 B.条状挫裂创

C.尸斑 D.颅骨的线状或舟状骨折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分类/棍棒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

霰弹创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 A.创口多、损伤面大 B.创口中心密集、周边疏散

C.创口周围无挫伤带 D.多无射出口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枪弹创/形态特征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他杀切创部位的特点( ) A.自己的手能触及的部位 B.身体的任何部位

C.身体易受伤的部位 D.第二性征及关节部位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分类/切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锐器创的特点( )

A.创壁光滑 B.创缘不整齐

C.创腔有组织间桥 D.创缘伴有表皮剥脱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形态特征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

下列有关枪弹创描述不正确的是( ) A.近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小于射出口 B.远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小于射出口 C.近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周围能检出火药颗粒 D.射入口可检见挫伤轮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枪弹创/形态特征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

下列哪项不能作为判定枪弹射入口的依据( ) A.皮肤创口中心组织缺损 B.创口周围皮肤外翻 C.挫伤轮与擦拭轮 D.烟晕火药颗粒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四节 火器伤/枪弹创/形态特征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切创常见的部位不包括( )

A.腕部 B.颈部 C.头部 D.腹股沟部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分类/切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下列哪项不属锐器创的特点( ) A.创腔间有组织间桥 B.创角锐利 C.创缘整齐 D.创壁平整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形态特征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下列哪些描述是错误的( )

A.切创多在颈部、腕部、腹股沟部、面部;砍创多在头面部、颈部及四肢 B.切创创角锐利,并有延长线;砍创创角锐利,无延长线

C.切创创缘整齐,难以发现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D.切创不伤及骨质;砍创多伤及骨质,形成砍痕或骨折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分类/切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关于刺创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创口小 B.创腔深

C.常伤及内部器官或大血管 D.刺入口形状大于刺器横断面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分类/刺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下列有关他杀损伤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可发生在伤者不易或难以形成损伤的部位 B.重伤多,致命伤可有多处 C.分布范围广,排列多紊乱 D.无抵抗伤或防卫伤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死亡方式/他杀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下述属于自杀损伤特点的是( ) A.两处以上的致命伤

B.损伤分布集中、排列平行 C.颈部挥鞭状损伤 D.损伤手段残忍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死亡方式/自杀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判断生前伤与死后伤的依据( ) A.超生反应 B.损伤的部位

C.生活反应 D.损伤的轻重程度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五节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

下列哪项不属于他杀切创特点 ( ) A.切口位于颈部和其它部位,常在卧位造成 B.常有试切创

C.切创刀口方向零乱 D.伤势较重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三节 锐器伤/分类/切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

“竹打中空”是( ) A.表皮剥脱 B.皮内出血 C.锐器伤 D.挫裂创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第二节 钝器伤/分类/棍棒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夏季尸体周围发现蛹壳和幼蝇,说明死者死亡时间为( ) A.一周左右 B.二周左右 C.三周左右 D.1个月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根据蝇蛆生长发育情况进行推断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春秋季节室温下,测尸体温度为22℃,如人体正常体温为37℃,则死者死亡时间约为(A.15小时 B.20小时 C.36小时 D.15天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根据尸体现象进行推断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人死亡后发生自溶最快的器官是( ) A.胃肠 B.胰腺 C.肝脏 D.心脏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自溶 认知层次:理解

)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容易与皮下出血混淆的尸体现象是( ) A.尸斑

B.皮革样化 C.尸绿 D.腐败水泡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二节 晚期尸体现象

下列哪一项属于保存型尸体现象( ) A.白骨化 B.尸僵 C.皮革样化 D.尸蜡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二节 晚期尸体现象/保存型尸体现象/尸蜡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影响尸斑发展的因素不包括(

) A.尸长

B.血液是否流动状 C.体位是否固定 D.有无外力压迫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1.人体死亡后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是下面的哪一个?(

A.超生发应

B.肌肉松弛 C.尸冷

D.尸僵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肌肉松驰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仰卧位尸体尸斑不出现于( ) A.胸部 B.项部

C.下肢后部未受压处 D.背部未受压处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一般情况下,扩散期尸斑出现的时间是在死后( ) A.2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概述

下列哪项不属于尸体现象的法医学意义( ) A.确证死亡 B.推断致伤物 C.推断死亡时间 D.提示死亡原因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概述/法医学意义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有关水中尸体,描述正确的是(

) A.出现皮革样化

B.尸斑较浅

C.尸绿出现在头、胸部

D.不出现角膜混浊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冻死者,尸斑颜色呈(

) A.鲜红色

B.暗紫红色

C.樱红色

D.紫色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尸斑颜色呈(

) A.鲜红色

B.暗紫红色

C.樱红色

D.紫色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二章 死亡/第三节 死亡分类

下述不属于暴力死的是 (

) A.自杀死

B.他杀死

C.意外死

D.自然死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二章 死亡/第三节 死亡分类/暴力死/性质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下列哪项不是尸体肌肉松弛后表现(

) A.瞳孔散大

B.口紧闭

C.眼睛半闭

D.面部沟纹变浅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肌肉松驰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二节 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在下列哪种环境中,腐败最快(

A.空气中

B.河水中

C.土壤中

D.沙漠中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二节 晚期尸体现象/毁坏型尸体现象/尸体腐败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下列哪项死亡现象,可以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动(

) A.皮革样化大

B.尸体痉挛

C.尸斑

D.角膜混浊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斑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

)现象 A.尸僵 B.生物学 C.腐败 D.局部干燥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体痉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

影响尸僵发展的因素不包括( ) A.个体因素 B.死亡原因 C.饮食状况 D.死前肌肉运动情况 答案:C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僵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根据以下尸体现象的程度:尸僵开始缓解,角膜混浊加重,瞳孔可辨,腹部出现尸 绿,口鼻眼蝇卵或蛆出现,其死亡时间为( ) A.12-15 小时 B.24小时 C.24-48 小时 D.2-3 天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根据蝇蛆生长发育情况进行推断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根据以下尸体现象的发生程度,尸斑大片融合,指压不退色,尸僵延及全身,角膜 轻度混浊,推断死亡时间为( ) A.1-4 小时 B.4-6 小时 C.6-12 小时 D.12-15 小时

答案: 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一节 早期尸体现象/尸僵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试题分类]: 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

根据尸温、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在以下哪种情况下有意义( ) A.尸体腐败发生以前 B.腐败发生以后数周 C.腐败发生以后数月 D.尸体低温或冰冻保存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三章 尸体现象/第三节 死亡时间的推断/根据尸体现象进行推断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医学概述

下列哪项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

) A.确定死亡方式

B.死者个人识别

C.推测死亡时间

D.确定死因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医学概述/法医学学科分类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试题分类]: 第一章 绪论/第三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

《洗冤集录》的作者是( ) A.王充 B.宋慈 C.张仲景 D.郑克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一章 绪论/第三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中国法医学发展史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

第14篇:法医学作业

法医学—时间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而法医学—时间学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学问之一。因为许多的案件必须掌握其准确的案发时间。这必然离不开时间学。

随着人体的死亡,人体的各个器官、组织细胞的生命活动都会停止。然而尸体受内、外各种因素如:物理、化学和细菌的作用,而发生一些列化学、物理学和形态学的变化,称为死后变化。由于这些变化使尸体呈现特有的征象,即为尸体现象。

而根据这些尸体现象即可以推断出其死亡时间。

一、早期尸体现象(一般出现于死后24小时以内)

包括:尸冷、尸斑、局部干燥、角膜浑浊、肌肉松弛和压平、尸僵、尸体痉挛、死后血液凝固、自溶和自家消化等。

尸冷:尸体温度的下降是有一般规律性的。在春秋季节室温下,普通成人死亡以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平均每小时下降1℃左右;10小时以上则每小时下降0.5℃。尸体温度将至与周围环境温度相等,一般需要24小时。但是由于尸体所处状态的不同与是否有着衣以及个体的差异不同,尸冷的程度也会出现差异。

尸斑:尸斑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尸斑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在死后半小时即出现或迟至6~8小时才显现的。自尸斑开始形成至死后12小时均属于坠积期。在死后6小时左右若改变尸体位置会出现尸斑的转移现象,而在死后6小时以后在改变尸体位置则会出现两侧性尸斑的现象。若在此期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容易用纱布擦去,且边擦边流出;尸斑发展到扩散期约需要12小时,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本期尸斑处用手指按压仅稍微褪色。改变尸体体位后,原尸斑不消退,新尸斑也不容易形成。如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管断面缓慢流出血滴,组织间隙中淌出浅黄色或红色液体;浸润期常开始于死后第二天,持续较长,以后即转为腐败。本期尸斑完全固定,手指按压不能褪色。切开尸斑处皮肤,则见皮下组织呈现紫色或者浅紫色已无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

尸僵:尸僵一般在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经4~6小时扩延至全身,死后12~15小时全身尸僵发展到高峰。尸僵持续时间24~48小时后开始缓解,冬季可持续72小时或者更久。尸僵完全缓解多发生在死后3~7天。在死后4~6小时内,用强力使已发生的尸僵破坏,不久以后还可再发生较弱的肌肉僵直,称为再僵直。死后6~8小时以上,人为地破坏尸僵,则不能再出现僵直。尸僵不仅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也可以发生僵直。通常在死后1~2小时,心肌就开始出现僵直现象可持续1天左右,左心室较右心室显著。一般刚刚死亡后瞳孔散大,以后由于巩膜肌僵直可使瞳孔稍缩小。而僵直现象也受到环境、个体差异以及死因等影响。

尸体角膜混浊:、由于尸体角膜混浊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重,因此根据角膜的混浊程度可用于估计死亡时间。一般死后8~12小时角膜呈轻度薄雾状混浊。18~24小时角膜表面出现小皱折,混浊程度加重,但仍可透视瞳孔。48小时后则角膜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

二、晚期尸体现象(约在死后第一昼夜末或第

二、三昼夜开始出现,但充分发展则需时较长,可为数周、数月,甚至一年或者更久。

尸臭:在死后第一天即可发生。

尸绿:通常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一般最先出现于右下腹部。 腐败静脉网:一般在死后2~4日出现。

腐败的顺序:一般情况下,各器官的腐败的顺序为肠、胃、气管、肺、心肌、肝、脑、肾及骨骼肌等。

白骨化:白骨化所需时间随季节和尸体所处环境而不同,暴露与空气中的成人尸体白骨化,在夏季需10日至1月以上,春秋季在5~6周以上。冬季在数月以上。埋葬在泥土中的尸体约3~4年可白骨化,有的需7~10年。

三、干尸:通常形成一具干尸需时数月,成年人至少需2~3月;小儿2周以上。

四、尸蜡:据估计成人尸体全身尸蜡形成需要1~1.5年,婴儿尸体则需6~7周即可。

五、通过蛆来判断死亡时间:在夏季30℃以上的气温条件下,苍蝇的卵经8~14小时即可孵化成蛆,蛆每日生长0.24~0.3cm,4~5日后可达1.2cm,即潜入附近泥土中变成蛹,再1周左右破壳成幼蝇。因此,在夏季若在尸体周围发现蛹壳和幼蝇,即可推断死亡时间至少已2周。春秋季节蛆每日生长0.1cm,约经12日才成蛹,又经2周成蝇,完成这一过程需4周。因此,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参考现场的温度,就可大致推算出死后经过时间。

六、蝇蛆对尸体的破坏程度:在夏季婴儿尸体在6~8日内,成人尸体在3~4周内,蝇蛆就能吃尽软组织而只剩骨骼。同时可以通过一下办法对损伤时间做出推测。

一、组织学方法:伤后2~4小时死亡者,组织学检查有一定困难,伤后存活4小时死亡者,组织学检查仅见血管周围有中性粒细胞游出,但仍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存活8~12小时,组织学诊断极有价值;创缘500μm以内的细胞呈退行性变,濒临坏死,其周围有一层100~200μm的外周区,有较多的中性粒细胞、单核细胞及成纤维细胞层。存活16小时以上,巨噬细胞增加,纤维蛋白染成鲜红色;24小时,中性粒细胞及纤维蛋白达到最大值。24~48小时,表皮生长,自创缘向中央移行。

二、组织中酶活性的变化:生前伤早期有酶反应,死后伤则无。

1、皮肤中的ATP酶、酯酶、氨基肽酶、酸性磷酸酶和碱性磷酸酶在伤后8小时以内,酶活性的改变极为明显,且很稳定,因伤死亡后数日仍能测出。上述各种酶的活性,大致按一定的时间顺序出现:伤后1小时,ATP酶和非特异性酯酶的活性开始升高;2小时,氨基肽酶;4小时,酸性磷酸酶;8小时,碱性磷酸酶的活性升高。

2、生前损伤严重的创口中心区,由于该部分组织、细胞的坏死,各种酶的活性减低,而在中心区200~300nm的外周区,各种酶的活性随伤后经过的时间而逐步升高。

三、炎性介质的测定:

1、组织胺在伤后5分钟含量开始升高,20~30分钟达高峰。60分钟后,逐渐下降。

2、5-羟色胺在伤后5~10分钟迅速升高至最高峰值,以后稍有下降,伤后40~120分钟,可又出现轻度升高。死后4~5天仍可测出。

3、激肽酶和激肽酶原的活性在伤后立即升高,伤后存活30分钟开始下降。

第15篇:法医学教学大纲

各章学时分配表

讲课时数

实验、实习时数。

1,绪论

2 20”(幻灯)

2,死亡与死亡学说2

3,死后变化与尸体现象 2 40”(录相示教)

4,机械性损伤HZ

5,机械性损伤一2

6,机械性损伤自

2 60’(录相、幻灯)

7,高低温损伤,电击伤(死)2 15’(幻灯)

8,机械性窒息

9,机械性窒息一

2 15”(幻灯)

10,法医学活体检验和鉴定

2 11,法医精神病,个人识别2

12,猝死

13,猝死一

2 30”(录相)

14,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鉴定2

15,中毒的法医学鉴定2

16,吸毒、药物滥用2

17,物证检验、亲子鉴定2 30\"

18,录相示教:录相与幻灯共31/2小时,主要在课外放映,和学生共同讨论,帮助学生复习,加深

理解课堂内容。根据10多年教学实践,行之有效,受学生欢迎。

第一章 绪论

一、目的要求

1、掌握法医学的概念、任务、研究任务及对象;掌握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

复核鉴定的概念

2、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法律法规;鉴定人权利、义务及职责

3、了解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法医学与法科学的关系;法医学与法律、医学的关系;法

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要求;世界法医学简史及各国的法

医学检验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法医学的概念、任务、研究范围及研究对象(重点讲授)

2、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法医学与法科学的关系;法医学与法律、医学的关系(一般讲授)

3、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复核鉴定的概念,法医学鉴定书(重点讲授)

4、法医学鉴定人和医师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一般讲授)

5、法医学史:中国法医学史(重点讲授);世界各国法医学史(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放映幻灯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法医学法科学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

2、问答题:

(1)、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与要求?

(2)、中国古代法医学的标志及成就?

(3)、法医学有哪些分支学科?目前法医学发展的特点及趋势?

第二章 死亡与死亡学说

一、目的要求

1、掌握死亡学说及死亡的概念;死亡的确定:脑死亡的概念与诊断标准;掌握死因、

死因分析,死亡性质与法医学死亡分类

2、熟悉与死亡有关的法律法规;超生反应与假死

3、了解死亡的过程;死亡的机制

二、主要内容及教学方法

1、死亡学说及死亡的概念(重点讲授)

2、死亡的确定:心脏死、肺脏死、脑死亡(重点讲授)

3、脑死亡的概念,诊断标准(重点讲授),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般讲授)

4、死亡过程(一般讲授),死亡机制

5、超生反应与假死的概念,安乐死,器官移植(一般讲授)

6、死因、死因分析,死亡性质与法医学死亡的分类(重点讲授)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幻灯及结合案例讲解

三、思考题

l、名词解释;脑死亡假死死亡学说超生反应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 死因竞争死因联合主要/次要死因

2、问答题:

(1)脑死亡的概念及诊断标准?

(2)死亡原因与死亡机制的区别?如何对一死亡进行死因分析?

(3)死亡性质及死亡方式?

第三章 死后变化与尸体现象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尸体现象及法医学意义

2、熟悉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

3、了解法医学尸体检查的目的、要求、方法

二、主要内容及教学方法

1、尸体的死后变化:尸体现象、尸体化学、尸体毁坏(一般讲授)

2、早期尸体现象的概念及法医学意义(重点讲授及尸解示教)

1)尸冷

2)尸斑。尸斑与皮下出血的区别

3)尸僵

4)尸体痉挛

5)尸体局部干燥

6)尸体组织自溶

7)角膜混浊

8)肌肉弛缓

3、晚期尸体现象及法医学意义(一般讲授)

1)毁坏型晚期尸体现象:腐败、白骨化尸体、霉尸

2)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干尸、尸腊、泥碳鞣尸及其他

4、尸体化学检验的对象、检验内容及法医学意义(一般讲授)

5、尸体毁坏现象(一般讲授)

6、熟悉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一般讲授)

7、法医学尸体检查(一般讲授、自学及尸解示教)

1)尸表检验的目的、要求

2)尸体解剖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

3)特殊尸体检查:无名尸体检查,碎尸检查,尸体发掘,死胎及新生儿检查

4)尸体检查时物证检材的提取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法医学尸体检查时的劳动保护

7)尸体解剖规则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放映幻灯、录相、尸体解剖示教

三、思考题:

l、早期、晚期尸体现象有哪些及法医学意义?

2、法医学尸体检验与病理学尸体解剖有何区别?

3、推断死亡时间有哪些方法?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

一、目的要求

l、掌握损伤、机械性损伤的概念、分类,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病理变化,钝器伤、锐器

伤、枪弹创的概念及形态学特点、法医学鉴定;掌握颅脑损伤的形学态特征及致伤机制

2、熟悉爆炸伤、散弹创的特点及机械性损伤的致伤机制、合并症和并发症

3、了解钝器损伤中徒手伤、棍棒伤、砖石伤、挤压伤、坠落伤;锐器损伤中切创、砍创。刺创、剪创;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中的形态学特征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损伤、机械性损伤的概念,机械性损伤的分类,致伤机制(重点讲授)

2、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病理变化(重点讲授)

1)以形态改变为主的损伤

2)以功能改变为主的损伤

3、机械性损伤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一般讲授)

4、钝器损伤:徒手伤、棍棒伤、砖石伤、挤压伤、坠落伤(一般讲授)

5、锐器损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一般讲授)

6、火器伤

1)射击创:典型枪弹创的形态学特征及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2)爆炸伤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一般讲授)

7、常见器官损伤:颅脑损伤(重点讲授)

8、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放映幻灯、录相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损伤机械性损伤擦伤挫伤创骨折肢体断碎神经源性休克钝器伤锐 器伤“竹打中空”高坠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弥漫性轴索损伤对冲伤冲击伤

2、问答题:

(1)挫裂创和锐器创的鉴定?

(2)切创、砍倒和刺创的区别,

(3)机械性损伤死亡方式的鉴别?

(4)弥漫性轴索损伤病理变化特征和临床意义’

(5))生前和死后伤的鉴别?

(6)接触射击时射人口的形态特征?

(7)如何推断损伤时间?

第五章 高低温损伤与死亡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高、低温损伤(死亡)的概念,烧死的形态学改变及法医学鉴定

2、熟悉烧死的死亡机制,烧伤深度、面积的估计

3、了解冻死的概念、形态学改变及法医学鉴定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l、高、低温损伤或死亡的概念(重点讲授)

2、烧伤深度、面积的估计(一般讲授)

3、烧死的死亡机制(一般讲授)

4、烧死的形态学改变(重点讲授)

5、烧死的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6、冻死的概念、形态学改变及法医学鉴定(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放映幻灯、录相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烧伤(死)烫伤(死)斗拳姿态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硬膜外“热血肿” 维斯涅夫斯基斑

2、问答题:

(1)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2)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与硬脑膜外“热血肿”的鉴别?

第六章 电击伤与电击死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电击伤(死)的概念、形态学改变及法医学鉴定

2、熟悉雷击死的法医学鉴定

3、了解电击伤(死)的影响因素

二、教学内容

1、电击伤(死)的概念及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2、电击伤(死)的影响因素(一般讲授)

(1)电流性质的影响因素

(2)人体与电源接触方式的影响因素

3、电击伤(死)的形态学改变(重点讲授)

(1)电流人口的形态学改变:电流斑、皮肤金属化、电烧伤

(2)电流出口

(3)电击纹

(4)组织器官损伤、

4、雷击死的法医学鉴定(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放映幻灯、录象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电击伤 电击死 电流斑 皮肤金属化 电击纹

2、问答题:典型电流斑的形态学特征?

第七章 机械性窒息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窒息、机械性窒息的概念、尸体的内、外征象及法医学鉴定

2、熟悉压迫颈部窒息死的类型、概念、尸体征象及法医学鉴定,性窒息死

3、了解机械性窒息的过程和死亡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窒息、机械性窒息的概念(重点讲授)

2、机械性窒息的类型(一般讲授)

3、机械性窒息的过程和死亡机制(一般讲授)

4、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外表和内部特征:Tardieu氏斑(重点讲授)

5、几种常见的机械性窒息死(一般讲授)

(l)、缢死的概念、死亡原因及过程,缢索、缢套、缢型、绳结及绳套保留,颈部缢沟特

征(肉眼及组织学改变),尸体现象,法医学鉴定

(2)、勒死的概念,勒沟的特征,法医学鉴定,缢死与勒死的区别

(3)、扼死的的概念,扼痕的特征,法医学鉴定

(4)、溺死的概念、尸体现象,硅藻检测的意义,生前人水与死后抛尸人水的鉴别,水

中尸体的法医学检验和鉴定

(5)、性窒息死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放映幻灯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机械性窒息缢死扼死溺死Tardieu氏斑性窒息

2、问答题;

(1)、什么叫机械性窒息?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哪些类型?

(2)、机械性窒息的过程和表现有哪些?

(3)、机械性窒息死亡机制有哪些?

(4)、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有哪些?

u)、缢死的缢型有哪些?简述缢沟的特征与组织学改变?

(6)、从现场、尸体现象、缢沟、死因等列表叙述生前自缢与死后悬尸的鉴别,

(7)、简述自勒、他勒的特征?

(8)、简述扼痕的特征?

(9)、列表叙述生前溺死与死后人水的鉴别?

第八章 法医学活体检验和鉴定

一、目的要求

l、掌握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的概念,鉴定目的要求,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注意事项

2、熟悉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

3、了解其他活体检验与鉴定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的概念,鉴定对象、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重点讲授)

2、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结合案例讲解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法医学活体鉴定重伤轻伤

2、问答题:简述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

第九章 法医精神病

一、目的要求

1、熟悉法医精神病学和精神疾病的概念,鉴定目的、程序、机构、鉴定标准、对象及应提供的材料

2、了解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法医精神病学和精神疾病的概念,鉴定目的、程序、机构、鉴定标准、对象及应提供的材料(重点讲授)

2、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问答题:

(1)、简述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

(2)、简述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章 个人识别

一、目的要求

l、掌握个人识别的概念、对象、目的、基本方法

2、熟悉骨骼、牙齿、体表的个人识别

3、了解毛发、血液(痕)、组织块及活体的个人识别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个人识别的概念、对象、目的及基本方法(重点讲授)

2、骨骼、牙齿的个人识别(重点讲授)

3、体表、血液(痕)、组织块及毛发等的检验(一般讲授)

4、活体的个人识别(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幻灯及结合案例讲解

三、思考题

1、什么是个人识别?尸体个人识别的对象有哪些?

2、尸体个人识别需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3、活体个人识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十一章 摔 死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碎死的概念、原因

2。熟悉猝死尸体的法医学检验和鉴定

3、了解引起猝死的常见疾病

二、主要内容及教学方法

l、猝死的概念、特点、原因(重点讲授)

2、猝死尸体的法医学检验和鉴定(重点讲授)

3、常见猝死的原因(一般讲授)

(Z)、心血管系统疾病碎死

(2)。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4)、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S)、急性传染病所致猝死

(6)、其他及原因不明的猝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放映幻灯、录相及结合案例讲解

三、思考题

1、名词解释:猝死即时死婴幼儿猝死综合征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3、问答题;

H)、觅O病胸外的早期心肌缺血的诊断指标,

门)、拧死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第十二章 强好与性犯罪

一、目的要求

l、掌握强奸的概念

2、掌握强奸的后果与法医学鉴定

3、熟悉强奸与性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强奸的概念,了解强奸罪的构成要点(重点讲授)

2、强奸的后果与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1)、强奸的后果:会阴损伤,精神创伤,妊娠,性传播疾病的感染与传播

(2)、强奸的法医学鉴定:案情调查,临床及病理检查,实验室检验

3、其他的性犯罪(一般讲授)

4、强奸与性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幻灯片、并结合案例讲解

三、思考题

i、强奸的概念。

2、如何进行强奸案的法医学鉴定?

第十三章 中 毒

一、目的要求

1、掌握毒物与中毒的概念及法医学鉴定

2、熟悉常见毒物中毒的尸体现象与提取检材的方法

3、了解毒物进人体内途径、体内代谢,影响中毒发生因素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毒物与中毒的概念(重点讲授)

2、毒物的种类(一般讲授)

3、毒物进人机体的途径,体内代谢过程(一般讲授)

4、影响中毒的因素(一般讲授)

5、中毒的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1)、案情调查

(2)、临床表现

(3)、中毒案例的现场勘验,检材采集、保存和送检

(4)、中毒案例的尸体检查及标本提取

(5)、中毒案例毒物检验与结果评价

6、各种常见毒物中毒(一般讲授)

(1)、有机磷农药中毒

(2)、杀鼠药中毒

(3)、一氧化碳中毒

(4)、催眠镇静药中毒

(5)、氰化物中毒

(6)、砷化物中毒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结合案例讲授

三、思考题

1、如何进行中毒案例的法医学鉴定?

2、毒物的量与毒物进人机体的途径对是否中毒有何影响?

第十四章 吸毒与药物滥用

一、目的要求

1、毒品的概念、种类及法医学鉴定,掌握药物滥用的概念,滥用药物种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精神活性药物)与危害

2,熟悉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

3、了解吸毒的社会问题,吸毒、贩毒和戒毒的法律和法规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毒品的概念(重点讲授)

2、毒品的种类(重点讲授)

3、吸毒的危害(一般讲授)

4、吸毒的法医学鉴定(重点讲授)

S、吸毒、贩毒和戒毒的法律和法规(一般讲授)

6、戒毒的方法(一般讲授)

7、药物滥用的概念(重点讲授)

8、滥用药物的种类与危害(重点讲授)

教学方法:大课讲授

三、思考题

l、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吸毒?

2、吸毒的危害有哪些?

3、什么是药物滥用?

4、什么是毒品犯罪’

第十五章 法医学物证检验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物证的法医学的概念、分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送检原则与注意事项;蛋白质遗传多态性和DNA多态性概念及法医学意义

2、熟悉血痕检验的程序

3、了解法医物证检验的方法与原则;精斑、精液与阴道液混合斑、唾液斑、毛发及骨骼的检验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物证的概念、物证的种类(重点讲授)

2、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送检原则与注意事项(重点讲授)

3、物证检验的方法与原则(一般讲授)

4、常见法医物证的检验

(1)、血痕的检验(重点讲授)

(2)、精斑、混合斑、唾液斑、毛发及骨骼的检验(一般讲授)

5、蛋白质和DNA遗传多态性的概念及法医学意义(重点讲授)

(1)、血型(红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白细胞血型等)

(2)、DNA多态性:RFLP、VNFR、STR、SNP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放映录相

三、思考题

1、什么是物证?有哪些种类?

2、如何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及可靠性?

3、血痕检验的程序?

4、血型的定义及种类有哪些?

5、什么是第一代、第二代、及第三代DNA遗传标记?

第十六章 亲权鉴定

一、目的要求

1、掌握亲权鉴定的概念

2、熟悉亲权鉴定的原则、方法与有关的遗传学知识

3、了解遗传标记选择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亲权鉴定的概念(重点讲授)

2、亲权鉴定的适用范围(一般讲授)

3、亲权鉴定的原则、方法及有关的遗传学知识(重点讲授)

4、亲权鉴定中遗传标记的选择原则(一般讲授)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放映录相

三、思考题

1、如何选择亲权鉴定的遗传标记?

2、亲权鉴定的概念、原则及方法?

第十七章 医疗纠纷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医疗事故的分级,医务工

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权利和义务

2、熟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赔偿原则,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医疗

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区别

3、了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原因,如何预防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二、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1、医疗纠纷(重点讲授)

(1)、医疗纠纷的概念

(2)、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2、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纠纷的历史渊源;医患关系(一般讲授)

3、医疗事故(重点讲授)(1)、医疗事故的概念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几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

(3)、医疗事故的原因

(4)、医疗事故的分级及赔偿原则

(5)、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原则及法医学鉴定

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预防(重点讲授)

教学方法:结合案例课堂讲授

三、思考题

1、什么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2、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医务人员应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Z

3、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4、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5、如何预防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6、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如何处理’) 参考书目及杂志:

1、吴家文主编.法医学。第二版.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川

2、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u99

3、黄光照主编.法医毒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4、吴梅络主编.法医物证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n

5、宋嗣荣主编.临床法医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

6、江杰主编、法医毒物分析.第M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7、杨清玉主编.实用摔死病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卫99

28、陈世贤主编。法医人类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

9、刘协和主编.司法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

10、贾静涛主编.法医学概论.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11、Simpson主编.Forensic Medicine.

13、中国法医学杂志

14、法医学杂志

15、法律与医学杂志

第16篇: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的一种,鉴定与医学有关问题,如被害人的死因、死亡时间、损伤程度等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属司法精神病分支范畴)等等。司法机关在各种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审判中当涉及某些专门性问题时,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同案件有关的检体(人或物)进行检查和研究并作出结论的行为,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范围很广,法医学鉴定是其中应用最多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是认定案情的科学依据,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证据。因此,在侦查与审判案件时,法医学鉴定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碎尸案的侦查往往在对被害人进行个人识别(一种对年龄、性别、身高等特征进行推断的法医学鉴定)后才能进行;对于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不仅提供损伤与死亡或残疾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且还提供损伤程度的证据。

虽然法医学鉴定的许多方法和手段来自医药学,而且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与临床医学诊断也有相似之处,但法医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它自己特有的对象、方式与目的。比如,一个有人身伤亡的案件发生后,法医学鉴定人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人体作初步检验,首先根据尸体现象的出现与否判断人体是否已死亡。若该人有任何存活的希望则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在确定人体死亡后,法医须鉴定以下主要内容:①运用法医人类学知识,辨认死者的来源,即鉴定死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职业、容貌特征等。这在侦查无名尸体、白骨化尸体以及碎尸案件中尤为重要。②明确死因,通常需要对尸体进行详细剖验,往往须经专门检查如病理组织学、毒物分析、生物化学测定甚至放射测定等后才能作出死因鉴定。③死亡时间,根据尸体现象、死后体内生化变化、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现场环境条件等作多因素综合分析,尽可能准确地推断出死亡时间。④死亡经过,死亡经过是重现案件发生经过的一部分,法医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痕迹的勘查结果作出死亡发生经过,尤其是伤后行为能力的分析判断。如果尸体上有多处损伤,有时应鉴定损伤的先后。⑤死亡性质的判定,即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的鉴定。是综合案情,现伤及尸体几方面的检验结果而作出的,也是确定命案性质的必要条件。⑥尸体及现场上遗留物的鉴定,运用血清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遗传学以及物理学的方法解决尸体与现场上与人体有关的附属物(如毛发)、血迹、分泌物(如唾液)、排泄物(如尿斑)的归属,为发现与认定嫌疑人提供依据。⑦一些特殊鉴定,根据尸体对象的不同有时需要选用。如女性尸体应鉴定有无受性暴力侵害,对新生儿尸体应鉴定其成熟程度及生活的时间等。

由此可见,与临床诊断治病救人的目的不同,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侦查破获案件提供线索,为审理审判案件提供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 指的是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并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聘请,就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和认定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历史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医学鉴定人多由不懂法医学知识的人担任,如许多国家的早期验尸官,中国古代的各阶层官吏或仵作。因此,那时的法医学鉴定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现代中国,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者主要是:①在司法、公安部门的专职法医;②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③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

法医学鉴定人在被指派或聘请进行鉴定后,负有以下义务:①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②进行人身检查时不得有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③对国家机密或罪犯证据必须保密;④对未定论的鉴定不能随意传说;⑤在公诉案件中出庭答问。为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法医学鉴定人被赋予以下权利:①参加现场勘验,进行尸体、活体、物证、书证等检查。②调阅有关案卷,了解案情;若材料不充分,有权要求补充或进行调查。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科学态度,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④若有多人参加鉴定可互相研讨,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并共同具名;若意见分歧,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一般分为受理、检验及鉴定三个程序。

受理 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检体(人或物)进行鉴定时,应了解案情、检验目的和要求;斟酌本人的学识与能力能否胜任;确定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况等。当上述各项条件均具备后即可受理。

法医学鉴定人应当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当鉴定人属于下列情况时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此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检验 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手段,通过尸体的现场勘查、尸体剖验、活体检查及有关物证的检验,取得各种客观的证据和鉴定资料。标本、病理切片、有关物证等具有法律价值的证据,必须妥为保存,一般至少应保留至案件终结后1年。

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对受伤未死者,应首先争取时间抢救,在不影响受检人生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 是根据检验各种的结果与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最后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按鉴定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医学鉴定分为原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复核鉴定。

原鉴定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情、现场勘查及亲自检验的结果,以事实真象为依据,针对侦审工作中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并签名负责。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团体及他人均不能替代法医学鉴定人作结论及签名。

若司法机关认为原鉴定的理由不足或鉴定不全,或者被告人提出申请,可重新将已经法医学鉴定的所有材料交原法医鉴定人复查、修正或解答新问题,这种鉴定称为补充鉴定。有时根据需要,补充鉴定可进行多次。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果不可靠,或原鉴定的各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被告提出申请,可将原鉴定所有材料再交给委托的或聘请的其他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这种鉴定称为重新鉴定或二次鉴定。复核鉴定是重新鉴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常由高一级的法医学鉴定人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或作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是法医学鉴定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形式,它们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医学鉴定书 指法医学鉴定人将其检验的经过、检验记录及检验结论编写成的书面文件。法医学鉴定书要求有科学依据,文字简练、通俗易懂。不但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事实,而且要解释事实,作出恰如其份的、明确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结论。

虽然目前对法医学鉴定书的格式及内容并无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法医学鉴定书所采用的格式包括前言、案情摘要、检验方法、分析说明以及鉴定结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分别为:①前言,记录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事由、检体的名称(检体为尸体或活体则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检验时间及地点等。②案情摘要,摘录发案时间、地点及经过和有关调查材料。③检验方法、详细记载检验方法、检验过程以及全部的检验结果,但不能加入个人的诊断意见及结论。④分析说明,根据检验结果,结合案情材料和现场勘查,对要求鉴定的问题逐条阐述其理由及因果关系,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⑤鉴定结论,根据检验所见和分析说明作出严格的、有根据的、简明的科学结论。最后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有时由于受各种条件,如材料不足或条件不够,在现在科学条件下尚无法解决等的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则不能勉强凑合。这种情况下,可写成无鉴定结论的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或称法医学意见书)。例如高度腐败或严重烧伤炭化的尸体已无法检验并作出结论;另外有些属于需结合侦查才能判定死亡性质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也无法给予明确的结论。

第17篇: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

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

律效力的特殊证据,法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的一种,鉴定与医学有关问题,如被害人的死因、死亡时间、损伤程度等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属司法精神病分支范畴)等等。司法机关在各种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审判中当涉及某些专门性问题时,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同案件有关的检体(人或物)进行检查和研究并作出结论的行为,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范围很广,法医学鉴定是其中应用最多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是认定案情的科学依据,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证据。因此,在侦查与审判案件时,法医学鉴定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碎尸案的侦查往往在对被害人进行个人识别(一种对年龄、性别、身高等特征进行推断的法医学鉴定)后才能进行;对于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不仅提供损伤与死亡或残疾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且还提供损伤程度的证据。

虽然法医学鉴定的许多方法和手段来自医药学,而且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与临床医学诊断也有相似之处,但法医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它自己特有的对象、方式与目的。比如,一个有人身伤亡的案件发生后,法医学鉴定人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人体作初步检验,首先根据尸体现象的出现与否判断人体是否已死亡。若该人有任何存活的希望则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在确定人体死亡后,法医须鉴定以下主要内容:①运用法医人类学知识,辨认死者的来源,即鉴定死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职业、容貌特征等。这在侦查无名尸体、白骨化尸体以及碎尸案件中尤为重要。②明确死因,通常需要对尸体进行详细剖验,往往须经专门检查如病理组织学、毒物分析、生物化学测定甚至放射测定等后才能作出死因鉴定,鉴定材料《法医学鉴定》。③死亡时间,根据尸体现象、死后体内生化变化、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现场环境条件等作多因素综合分析,尽可能准确地推断出死亡时间。④死亡经过,死亡经过是重现案件发生经过的一部分,法医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痕迹的勘查结果作出死亡发生经过,尤其是伤后行为能力的分析判断。如果尸体上有多处损伤,有时应鉴定损伤的先后。⑤死亡性质的判定,即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的鉴定。是综合案情,现伤及尸体几方面的检验结果而作出的,也是确定命案性质的必要条件。⑥尸体及现场上遗留物的鉴定,运用血清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遗传学以及物理学的方法解决尸体与现场上与人体有关的附属物(如毛发)、血迹、分泌物(如唾液)、排泄物(如尿斑)的归属,为发现与认定嫌疑人提供依据。⑦一些特殊鉴定,根据尸体对象的不同有时需要选用。如女性尸体应鉴定有无受性暴-力侵害,对新生儿尸体应鉴定其成熟程度及生活的时间等。

由此可见,与临床诊断治病救人的目的不同,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侦查破获案件提供线索,为审理审判案件提供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指的是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并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聘请,就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和认定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历史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医学鉴定人多由不懂法医学知识的人担任,如许多国家的早期验尸官,中国古代的各阶层官吏或仵作。因此,那时的法医学鉴定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现代中国,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者主要是:①在司法、公安部门的专职法医;②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③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

法医学鉴定人在被指派或聘请进行鉴定后,负有以下义务:①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②进行人身检查时不得有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③对国-家-机-密或罪犯证据必

第18篇:法医学司法鉴定

法医学司法鉴定

百分网简介

(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司法鉴定。

百分网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百分网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

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司法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第19篇: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这里有三层含义:

1.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

(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

(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

(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

(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

(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

(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1)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鉴定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

(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

(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

(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

(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

(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

(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

(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

(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会诊的形式:

(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

(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

(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会诊的组织工作。

(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

(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

(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3.法医鉴定制度不健全鉴定机构的设立存在着随意性,缺乏比较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鉴定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明,易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第20篇:法医学感想

学习《法医学》感想

曾想通过选修课学点法律保护常识,所以我选择了《伤害案件及其鉴定》,当我怀着期盼的心情来上第一堂课时,发到我手中的书却写着《法医学》,我顿时只有一个感觉:我好像被欺骗了!我是理科生,怎么学这个法医,这好像对我没什么用处!可后来我却改变了这种想法,因为它至少让我学会了一种东西,那就是不再惧怕死亡和尸体!

徐老师在讲课时常常结合具体的事例给我们讲解,使得本应该枯燥或是严肃的课堂充满了轻松的气息,虽然有的图片比较血腥或是令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是作为法医学的例子,它们鲜活的向我们传达了法医的高超技能,智慧,与知识,令我对揭露犯罪真相的法医十分崇拜。在视频学习中,法医的现场解剖,让我知道了人体是如何被解剖的,让我对人体的内部结构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了人体内脏身前和死后的区别,这虽然比图片更加让人难以接受,但我慢慢适应了这样的视屏内容,好像觉得死也没那么可怕。同时我也在思考:虽然解剖在为生者找到死者死亡真相,但这对于死者来说这何不是一种残忍,如果有一天我身边的人也要被解剖,我会不会让他去被解剖,因为我我无法接受在为死者缝合时在肚子里填满卫生纸。另一方面我觉得法医应该比普通医师更具备一些高尚的医德,这样对于死者是尊重,对于生者是安慰! 当然学习这门课,让我对法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可见法医学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法医是一个大胆而圣神的职业!

虽然以后我不会选择作为一名法医,但通过这门课,让我学会了对法医有了更正确的理解,他们不再只是“疯狂”的代名词;通过这门课让我对死这个字不再那么敏感,不再那么害怕。通过这门课,让我提醒了自己:不管以后做什么职业,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姓名:郝志强

班级: 电气111

学号:2011334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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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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