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心得体会

2021-07-20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婚姻法心得体会

篇一:婚姻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篇二: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创建和谐家庭 打造幸福生活 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构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 和谐家庭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和谐的家庭模式;是民主平等、学习求知、创业致富、道德高尚、环保节约的家庭追求。那么我们应如何创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呢?

一、树立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建设和谐家庭,关键在于建立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夫妻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根本,一切家庭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中心展开的。因此,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建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夫妻关系,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要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遵循互敬互爱,互信互帮,互慰互勉,互让互谅的原则,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时刻以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彼此忠诚,互相爱护,同甘共苦。二是亲子关系的民主平等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尊敬老人两方面内容。亲子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关系的和谐,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平等的,应该相互了解、相互接纳、相互学习、相互爱护,履行各自的义务,营造尊老爱幼、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的家庭氛围,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三是家庭其他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处理好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等其他家庭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内容。四是邻里之间要相识相知,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做到邻里一家亲,架起温馨和睦的邻里之桥。要在家庭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团结奋斗、荣辱与共的家庭关系,引导每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关心、提供方便,情感上加强交流,社会事务上相互支持,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大家庭关系,为和谐家庭的建立奠定平等进步的基调。

二、爱岗敬业、勤劳致富,建设富裕家庭。“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和谐的家庭关系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因此,家庭成员应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平凡的业绩。在当今时代,还应树立创业意识,在创家业、创事业、创企业的时代热潮中争先创优、有所作为,创业是家庭和谐发展的动力。摩尔根曾经说过:“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高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要引导家庭成员树立不断创业、创造的观念,为和谐家庭的发展提供经济动力和物质保障,

三、创建学习型家庭,提高家庭素养。学习进取是提高家庭成员素质的可靠保证,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家庭和谐的重要前提。为此,家庭成员应树立“知识立家、知识兴家、知识富家”的读书学习理念。引导家庭成员围绕“重家教、以德立家;学法律、以法护家;用电脑、信息富家;读好书、文化兴家”的内容,发挥学习的灵活、互动性,增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探索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倡导家庭成员全员参与学习、父母带头学习、互动创新学习,形成“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家家是学习之家、人人是学习之人”的家庭学习理念,创造“民主、温馨、相互尊重的学习环境,努力做到”三多三少“(即少吃一包烟,多买一本书,少打一回牌,多读一本书,少一点应酬,多学一点知识)。

四、养成良好淳厚的家风。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营造温馨、和谐、健康、文明、向上的家庭环境是每个家长的责任与义。家风是一种由父母(或祖辈)所提倡并能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用以约束和规范家庭成员的一种风尚和作风。家风是一个家庭所长期培育和形成一种文化和道德氛围,有一种强大的感染力量,是家庭伦理和家庭美德的集中体现。家风一经形成,就能不断地继承发展,并有着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前后相继、陶冶家庭成员性情的作用。家风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它既能在思想道德上约束其成员,又能促使家庭成员在一种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中不断发展。家风问题,事关家庭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一个良好的家风,必然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成员工作学习起来心情更加愉快。家庭成员应该共同努力,从而在家庭中形成尊老爱幼的风尚、孝敬父母的风尚、勤俭持家的风尚、诚实守信的风尚、勤奋好学的风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共同营造热爱生命、热爱生活、道德高尚、身心健康、团结和谐、蓬勃向上的家庭氛围;应当努力把我们的家庭打造成为一个才艺家庭、学习家庭、和谐家庭、爱心家庭、诚信家庭、知识家庭、书香家庭。使我们在家庭的熏陶下,我们的思想时时得到净化,处处得到升华。篇三: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 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首先,对婚姻法要 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 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 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 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 鲜明的强制性。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 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 悟。

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 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 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 依据。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 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 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 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 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

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后地区不乏仍存在娃娃亲,童养媳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 有待于进一步普及和推广。

其次,一夫一妻制打破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是对妇女合法地

位的肯定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彰显了新时代的女 权主义。然而这必然涉及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的问题,现在比较流 行一句话: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如果一个男人在外面包养 女人,则必然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关于第三者,除了第三者和男 人生的孩子,该得到应有的抚养。第三者其余一切都不该受到保护法 律,相反,法律还应该追究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破坏社会安定的责 任。如果合法妻子因此而死亡(包括自杀),都应该追究第三者和不 忠男人的刑事责任。婚姻法应该保护婚姻,也应该保护婚姻中的孩子。 否则,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必然会累及整个 社会。 当然,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有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有 能力包养第三者的都不是一般人,许多涉及生活作风腐化的高官,指 出当小三的婚姻生活走到尽头时,她们会揭发他们的腐化生活,对于 国家廉政建设功不可没,我认为这是戏言。基于爱情的第三者婚姻生 活我表示理解,但法律不容忍,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该像过街老鼠人 人喊打,她们去破坏别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立法加强保护。

针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基本原则, 妇女是不同 于男子的社会群体,担负着社会生产和让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社会重

担,婚姻家庭法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在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尊老爱幼是我国光荣的传统美德,从孩提时代,

我们就被灌输我们应该学会赡养父母,抚养儿女。一直以来妇女儿童 老人都被视为弱势群体,对于她们的立法保障也越来越多,国家立法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对于老人,建立起了医疗保健制度和 养老机制。

对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多, 人口素质低是我国人口的国情 ,应认真贯彻少生优生原则,提高人 口素质,现在人们的思想觉悟逐渐提高,一个家庭一个孩子值得提倡, 利于建设美满幸福的家庭 ,但是在落后地区,有的家长追求要男孩, 养儿防老,这种观念太落后了,属于文化糟粕,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以上是我对五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感悟,婚姻是一种契约,应该 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 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 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 学习婚姻家庭法对我们以后的生活指明了道路,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 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作用。

推荐第2篇: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构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和谐家庭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和谐的家庭模式;是民主平等、学习求知、创业致富、道德高尚、环保节约的家庭追求。那么我们应如何创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呢?

一、树立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建设和谐家庭,关键在于建立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夫妻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根本,一切家庭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中心展开的。因此,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建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夫妻关系,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要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遵循互敬互爱,互信互帮,互慰互勉,互让互谅的原则,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时刻以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彼此忠诚,互相爱护,同甘共苦。

二是亲子关系的民主平等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尊敬老人两方面内容。亲子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关系的和谐,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平等的,应该相互了解、相互接纳、相互学习、相互爱护,履行各自的义务,营造尊老爱幼、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的家庭氛围,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是家庭其他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处理好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等其他家庭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内容。

四是邻里之间要相识相知,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做到邻里一家亲,架起温馨和睦的邻里之桥。要在家庭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团结奋斗、荣辱与共的家庭关系,引导每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关心、提供方便,情感上加强交流,社会事务上相互支持,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大家庭关系,为和谐家庭的建立奠定平等进步的基调。

二、爱岗敬业、勤劳致富,建设富裕家庭。“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和谐的家庭关系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因此,家庭成员应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平凡的业绩。在当今时代,还应树立创业意识,在创家业、创事业、创企业的时代热潮中争先创优、有所作为,创业是家庭和谐发展的动力。摩尔根曾经说过:“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高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要引导家庭成员树立不断创业、创造的观念,为和谐家庭的发展提供经济动力和物质保障,

三、创建学习型家庭,提高家庭素养。学习进取是提高家庭成员素质的可靠保证,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家庭和谐的重要前提。为此,家庭成员应树立“知识立家、知识兴家、知识富家”的读书学习理念。引导家庭成员围绕“重家教、以德立家;学法律、以法护家;用电脑、信息富家;读好书、文化兴家”的内容,发挥学习的灵活、互动性,增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探索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倡导家庭成员全员参与学习、父母带头学习、互动创新学习,形成“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家家是学习之家、人人是学习之人”的家庭学习理念,创造“民主、温馨、相互尊重的学习环境,努力做到”三多三少“(即少吃一包烟,多买一本书,少打一回牌,多读一本书,少一点应酬,多学一点知识)。

四、养成良好淳厚的家风。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营造温馨、和谐、健康、文明、向上的家庭环境是每个家长的责任与义。家风是一种由父母(或祖辈)所提倡并能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用以约束和规范家庭成员的一种风尚和作风。家风是一个家庭所长期培育和形成一种文化和道德氛围,有一种强大的感染力量,是家庭伦理和家庭美德的集中体现。家风一经形成,就能不断地继承发展,并有着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前后相继、陶冶家庭成员性情的作用。家风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它既能在思想道德上约束其成员,又能促使家庭成员在一种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中不断发展。家风问题,事关家庭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一个良好的家风,必然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成员工作学习起来心情更加愉快。家庭成员应该共同努力,从而在家庭中形成尊老爱幼的风尚、孝敬父母的风尚、勤俭持家的风尚、诚实守信的风尚、勤奋好学的风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共同营造热爱生命、热爱生活、道德高尚、身心健康、团结和谐、蓬勃向上的家庭氛围;应当努力把我们的家庭打造成为一个才艺家庭、学习家庭、和谐家庭、爱心家庭、诚信家庭、知识家庭、书香家庭。使我们在家庭的熏陶下,我们的思想时时得到净化,处处得到升华。

2018年10月8日

推荐第3篇: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 心得一: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有以下进体会: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心得二:

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请求保留此标记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鄙人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心得三:

通过对婚姻法的网上学习,我对婚姻法有了新的认识。以前对婚姻法只是一个模糊的状态,特别对婚前财产这一方面可以说完全不了解,总以为夫妻结了婚财产都是双方的。现在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我有了很大的帮助,我也可以讲给周围不同婚姻法的亲朋好友们。 人们对婚姻法的看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赞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而我本人也比较倾向于此观点;另一类是相对来说比较反对的。不论是赞同,还是反对,男方与女方结婚财产问题始终是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因素。就这个关键而言,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人仍存在传统思想的影响。那么现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称得上是推翻了这种思想,从表面上看是提高男方的待遇而导致女方相对出于劣势,反对此司法解释的大多数人都以此为例,那么其实,这主要是深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的吧。其实现如今,女人都很独立,都有自己的事业,财产公平分配,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这种做法我觉得确为可龋在一段婚姻中,不只是女方有牺牲,男方同样也有付出。我们在衡量这次新变革的标准中,应该抱着一种客观的心态,而不应该是道德伦理的个人情感因素占大比例。

总而言之,婚姻是自己的婚姻,希望大家都能把握好自己的婚姻,当婚姻出现问题了也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推荐第4篇: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 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 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 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二)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有以下进体会: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三)

今天去参加了文法马研浅论婚姻法理论学习活动。

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鄙人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推荐第5篇:婚姻法

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

(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全国2006年1月高等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可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是() A.对偶婚制 B.个体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血缘群婚制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财产关系和()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亲属关系 D.人身关系

3.依我国婚姻法计算的四代内的旁系血亲,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则为()

A.八亲等旁系血亲 B.六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三亲等旁系血亲

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5.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不适用调解 B.适用调解

C.当事人协商处理 D.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处理

6.我国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一语出自()

A.《礼记·郊特牲》 B.《仪礼·丧服》 C.《唐律疏议》 D.《白虎通·三纲六记》 7.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C.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D.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8.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其中人身照护权

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 A.住所指定权 B.子女交还请求权 C.管教和保护权 D.代理权

9.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因情况而异 B.无条件的

C.有条件的 D.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10.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 A.登记之日 B.登记之次日

C.登记后15日 D.登记后30日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

12.张伟诉田华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C.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D.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3.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 A.离婚原因 B.婚后感情

C.有无和好的可能 D.婚姻基础 14.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A.劝阻、强制 B.劝阻、调解

C.警告、调解 D.调解、处罚

15.依据现行《婚姻法》第50条规定,有权制定婚姻家庭变通规定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古罗马法中规定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 A.略式婚 B.共食婚

C.买卖婚 D.时效婚

17.贯彻《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必须禁止()

A.重婚 B.家庭暴力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包办婚姻 18.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 A.非婚生父母子女 B.养父母子女 C.血亲的配偶

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19.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为() A.初审 B.受理 C.审查 D.登记

20.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21.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其中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A.管教和保护权 B.姓氏决定权

C.住所指定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B.兄姐有扶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兄姐自愿扶养

23.在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中,属于选择程序的有() A.民政部门登记 B.签署收养协议 C.办理收养公证 D.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

24.古代礼法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三不去”是指() A.贱娶贵不去 B.宦官女嫁平民不去

C.尝更三年丧不去 D.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25.下列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有()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买卖婚

2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8.法定财产制 29.别居 30.遗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3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02年8月,

两人登记(武汉自考)结婚。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35.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掠夺婚B.互易婚 C.聘娶婚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A.特留份制度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的()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8.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中未成年是指未满() A.14周岁B.16周岁 C.18周岁D.20周岁 9.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但有关条款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经过台湾立法当局的修正,这些歧视内容始被删除。这次修正的年份是()

A.1950年B.1985年 C.1988年D.1995年 10.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A.30日B.60日 C.90日D.180日

1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12.婚前由一方承担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A.八年以上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D.三年以上 13.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只能以不作为完成的是()

A.虐待罪B.重婚罪 C.破坏军婚罪D.遗弃罪 1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D.强制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A.文明第三国法律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B.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功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文化教育功能

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8.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A.男系亲和女系亲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D.血亲和姻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20.在我国,旧式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 A.两者的性质不同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D.两

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A.尚在校接受(武汉自考)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身体残疾,如果甲要求乙承担对其扶养义务,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A.乙由甲扶养长大B.乙有负担能力

C.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乙为自愿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下列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乙破裂

B.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

C.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D.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标志

25.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 A.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B.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C.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D.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亲属

27.夫妻同居义务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立嗣

30.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35.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推荐第6篇: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编辑本段]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编辑本段]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编辑本段]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

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编辑本段]离婚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编辑本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一章

第一讲 婚姻的基本问题

一、名称的争议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最准确)、亲属继承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

①婚姻的近源意义:最早“昏因”—“昏”:黄昏(阴阳相交之即抢婚的痕迹)“因”:因而,最先的婚姻不是两情相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

②婚姻的特征:自然性、永久性、公示性、历史性;

三、婚姻的变革

1、反婚姻形态:①同性婚姻;②非婚同居;③单身族;④婚外恋;⑤卖淫嫖娼

2、婚姻的观念:“离婚”看法的转变

第二讲 家庭的基本问题

一、家庭的近源意义

家的三层含义:

1、屋顶下面的一头猪;

2、房子下面是公猪(猪、狗是性淫的)防止乱伦,

家是防止乱伦的符号;

3、“冢”和“族”相同,指屋顶下面住了一族人,“家”

一定范围亲属的共同生活的单元;

古罗马:家--奴隶(原始含义) 法学概念—一定亲属的共同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1、重要的产权主义;

2、人类自身的生产单元;

3、一定的亲属所构成;

4、亲情的源泉、情感的寓所

- 1

2、社会性:生产力、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艺

二、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家族利益理论、袖学理论、契约理论、爱情理论、经济学理论

三、婚姻的功能:生理本能、生育、经济职能、爱与幸福

四、婚姻的历史沿革:

1、婚前阶段;

2、群婚制(乱伦性忌:①血缘群婚;②亚血缘群婚:同胞兄妹除外);

三、对偶婚制(主妻主夫);

四、一夫一妻制(反代替田),以子继承的需要

五、我国历史的一夫一妻制

1、妻:a无爱婚姻、b无性婚姻;

2、妾

3、妓;

4、偷

六、婚外恋存在的原因

1、一夫一妻制的神话;

2、婚姻的童话;

3、婚姻的边际效用递减;

4、喜新厌旧的本质;

5、不能正确调适夫妻关系;

6、社会对婚外恋的宽恕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

必要性:

1、爱情价值在婚姻中地位上升;

2、实现男女平等的条件;

3、保证公民结婚权的客观要求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通奸、姘居(都有配偶、公开居住)、卖淫嫖娼

三、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地位的历史演变)

1、我国男女平等的评价:使中国失去了真正的男子汉;使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女性

2、关于男女地位的立场:

①男女相异(男权制);②男女相同(社会主义女性观) ③男女相异(自由女性主义);④男女相异(激进女性主义) ⑤男女混同(后现代女性主义)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

- 3结婚条件的完善:

1、应规定直系姻亲禁婚(儿媳与公婆的类似关系)

2、取消晚婚晚育的鼓励;

3、规定特殊婚龄;

4、明确犯罪未决犯禁婚;

5、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二、结婚程序

1、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①、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仪式的社会意义:公示

仪式的目的:多生多育、争夺支配权、其他 ②、登记式 ③、仪式等级相结合

2、登记机关: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4、登记效力: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证不能补办,只能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5、登记程序的完善:婚姻登记员制度;强制婚前体检;结婚登记公告制度;

三、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婚前宣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

四、事实婚姻

特征: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对非婚同居的处理:94年2月1日前我国认可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予认可,建议补办,从同居之

- 5害赔偿;构成遗弃;情节严重强行同居构成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一般发生在起诉离婚之后)。

5、忠实义务: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

理由: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稳定的保障;提供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依据 〃忠诚协议

否定论:①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为法律义务);

②金钱对情感的补偿导致了情感的贬值;

③会加剧夫妻之间的不信任。 肯定论:①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以下协议无效:①危害家庭关系的协议;②违反性道德的协议 ③损害离婚自由的条款;④损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6、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仅限于日常事务;产生相互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不得善意对抗善意第三人。

7、生育权: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

二、夫妻财产制

立法宗旨:约定优于法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兼顾

1、种类:

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内容: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对驾驶劳动的承认);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2、我国夫妻财产制

①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 7请求权;

2、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见书)

养祖孙关系(权利义务---同等养父母子女关系)

4、人工生育子女

类型:人工体内受精(男性生殖障碍)

人工体外受精(女性生殖障碍)

代孕母亲

法律挑战:父母角色多元化、认定困难;

亲属关系超越时空;

技术操作的失误与失控;

男性父亲不再是家庭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上升的原因:社会聚合力的弱化

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立法的变化

妇女地位的提高

离婚率上升的负面效应:妇女及子女的贫困化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与犯罪率成正相关关系

降低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二、离婚立法的历史演变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男方单方面、休妻制度); 限制离婚主义(有责、无责); 自由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古代)

- 9离婚,引出婚姻价值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取向;

⑤与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做理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姘居;

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1、人身法律后果:配偶身份的消灭;

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2、财产法律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共同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后,一方应为生活确有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④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⑤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不消灭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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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婚姻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的不早于22周岁,女的不早于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B、伦理性C、自然性D、强制性

4、我国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A、包办强迫B、男尊女卑C、漠视子女利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在ABCD 的平等。 2 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1)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力(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作用。 作业2 课堂讨论: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理解和看法。(请将你的观点刊登在电大在线网站婚姻家庭课程论坛并书写最少两个人的观点)参照P51,P252—255 我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第一关于互相忠实的义务l、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的感情建立在彼此互相忠实的基础上,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夫妻关系的融洽起到了规范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3、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得以维系与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踏实,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第二,是有关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1、在判决离婚以后,夫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即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德金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一方无法承担。其他同学的看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对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再作出决定。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存在欺骗,而达到互相忠实。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如果是双方认可的,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的,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应该索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及抚养儿女的费用。 作业3 3 案例分析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问: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宣判后,某女、某男均未提出上诉。 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制度。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5、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本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 A、二亲等B、三亲C、四亲等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 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周岁,男二十周岁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 A、劳动教养人员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 。 A、宗亲B、外亲C、血亲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C、未成年的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B、无劳动能力C、退休D、生活困难

10、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

A、重婚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系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财产的分割:(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孩子归谁: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3、为什么: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推荐第9篇:婚姻法

一. 什么是夫妻关系?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

夫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

(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妻;

(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的双方不为夫妻;

(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 法律中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又可称为配偶身份权。夫妻关系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者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体系。

三. 怎样的夫妻关系为和谐的夫妻关系?

四.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 影响夫妻和谐关系的因素

1、以我为轴心,导致两个人观念迥异

2、

3、

4、

5、

6、

7、背信诺言,两个人越走越远 泯灭个性,背负沉重的思想压力 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心生怨恨。 专断独裁,经常处于分歧状态 眼睛向内,缺乏宽容之心。 不良嗜好,影响家庭和睦

六. 如何营造和谐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如何营造夫妻之间的关系和谐与美呢?泰安励智心理发展研究中心的婚姻家庭指导师下面给您提示一二,希望能在生活中帮助到您。

1、心理交换。据有关资料表明:有80%婚外性关系的发生是与夫妻间双方没有充分感情交流有关。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要多想想“我希望在家中感到温暖、愉快,那么怎样也使他(她)温暖、愉快?”如果能经常地自觉地问自己这些问题,夫妻关系就会更上一层楼。

2、角色平衡。应该承认夫妻间完全没有差异是不现实的。每当两人有步伐不一致的时候,要马上警觉到这种变化,以真诚地理解,互相接近来实现“角色平衡”,取得另一方的信赖和谅解。

3、讲点“废话”。在婚后,夫妻间的“废话”是传达感情、信任、尊重的信息波。夫妻间对另一方的体贴,妙就妙在点点滴滴,一丝一缕的“不知不觉”之中。

4、多点安慰。人生旅途不可能事事如意,当一方遇到烦恼时,另一方应以温柔来抚慰对方的心灵。有道是“一句好话暖三冬”,不妨使用幽默、开导、劝解等办法,特别是幽默会使效果“更胜一筹”。5、暂时沉默。保持沉默,总比大家拉开喉咙大声吵嚷要好,与其双方大声争吵,还不如不说话,暂时沉默为好,而且在沉默之中,夫妻双方都可能冷静下来,沉思和反省自己。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才是家庭生活成熟的表现。

七. 和谐的夫妻关系对家庭社会国家有什么好处?

八. 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离婚案案情]

原告马某,女,27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被告张某,男,30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 ,自由恋爱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子(现7岁)。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

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次打架是因为我去原告娘家,没与岳母打招呼,我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那些礼节,原告不满意我的做法,发生争吵,我打人是不对的,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情]

保定市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打架,但不致感情破裂。尤其1999年原告起诉后的生活中,双方遇事都能克制,维护夫妻关系。被告对自己的打人行为已有悔改表示,原告亦应谅解。为此,法院着重做好双方和好工作。原被告日前已经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好协议,握手言和。

[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以往双方感情较好,就因一次打架离婚不值。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不能认定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准予离婚。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为暴力;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故意和过失,有的当事人大打没有,小打不断,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家庭暴力有其存在的社会思想基础,伴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会逐步消失。本案中原被告三年前有过一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离婚,从表面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希望渺茫。庭审中,双方未提出新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离婚纠纷之后,双

方互相体谅,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决离婚,有违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法庭基于此,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夫妻和谐的案例

阿标和阿琴的家,在惠安县螺阳镇联群大队竹脚自然村,一幢简单的石头房屋中,今年有了两间属于他们的房间。阿琴清秀而干练,说起丈夫病情的时候,声音突然低了下去,但她相信,丈夫总有一天会好起来。

十几年前,阿标被查出患有肝病,那时女儿刚满周岁,不久病情恶化成肝硬化。从此,阿琴不仅一个人撑起一个家,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丈夫。

为治好丈夫的病,阿琴到处寻医问药,曾在异地被医托骗走身上仅有的2000多元,也曾步行1个多小时上山为丈夫买药。曾经,两人与别人争执时,阿琴紧紧护住丈夫,怕他受一点点的伤。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初,周围人都以为阿琴这只美丽年轻的鸟儿会毫不犹豫地飞离时,阿琴选择了不离不弃,用十几年的光阴诉说着她不变的爱。十几年,默默流过多少泪,阿琴不愿说,只因她相信,总有一天丈夫会好起来,总有一天这个家会幸福满满„„

推荐第10篇:婚姻法

法律知识竞赛婚姻法试题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A.自动执行 B.独立执行 C.强制执行 D.协助执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A.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4年 D.3年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A.英国法 B.法国法 C.德国法 D.西班牙法

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 A.中世纪的寺院法 B.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C.1809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57年的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C )。 A .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2.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3.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是( 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4.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女职工晚育的,享有( C )天的产假。 A.90 B.105 C.128 5.王某和吴某经登记结婚后,吴某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C )。 A.王某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吴某发现均为谎言 B.王某趁吴某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诱使吴某与其结婚 C.王某掌握吴某父亲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吴某他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吴某迫于无奈与王某结婚

6.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内提出。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7.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有关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其说法错误的是( C )

A.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B.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 C.约定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

8.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9.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不需要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 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0.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11.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C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2.1999年,周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女孩生下后,夫妻两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生下一女孩,周某很是不满,此后两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两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应是( C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两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驳回起诉,因张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某不得要求离婚

13.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育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B )。 A.40% B.50% C.60% 14.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15.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买化肥和为孩子丁上大学交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

A.甲已死亡,债权债务消灭

B.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已死亡,乙承担原有债务的一半

16.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7.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下列不属于我国离婚方式的是( A )。 A.公证离婚 B.协议离婚 C.诉讼离婚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B 5.A 6.A 7.D 8.B 9.B 10.D 11.A 12.D 13.A 14.C 15.D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D 2.C 3.C 4.A 5.D 6.B 7.D 8.A 9.B 10.D 11.C 12.B 13.B 14.A 15.D

第11篇:婚姻法

一、案例分析

1、(1)甲与乙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为1991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甲与乙于1998 年9月未办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居生活,属于非法同居。

(2)甲与乙部对丙具有抚养的权利。可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2、(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不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事有约定的除外。红木家具套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3、(1)、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分割,但三人对其债务均负有偿还义务,但若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债务.遗嘱中未涉及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弟弟妹妹继承。(2)、根据继承法33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债务以遗产价值为限。

4、(1)判给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生活。本案中,子女不到两周岁,且未有特殊情形,该由张某抚养。

(2)食品店所得收益属于李某和张某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食品店虽然是李某经营,但经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产,张某有权要求分割。

(3)房子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赠与合同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争议的房子是张某父母在张某婚前赠与张某的,所以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论述题

1、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三)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2、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有关规定 答:婚姻中房产的主要取得方式是购买和赠与两种,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因为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此问题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 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现在的 家庭生活无处不存在投资,家庭理财投资所得收益也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当然也将成为重要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量:因为投资除了资本金,还需要投资人有眼光、有智慧,看准介入机会才能尽可能的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成功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不仅具有风险性、不稳定性之外,还与投资人个人有很大的关系,与个人的阅历、知识文化、智力、精力和一切社会资源密不可分。因此,“解释三”在个人财产的收益期间及收益的范围上比以往的解释规定得更为细致,并且作出不同的归属判定,确定了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得知,婚后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房产,以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为产权人。但是如果是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因为是共同购买,所以在赠与前父母双方对房产也是按份共有;赠与之后,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能改变其按份共有的性质,所以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该房产,当然有特别的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从其约定的。

第12篇: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血亲 亲属 旁系血亲 姻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知识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 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

2.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无效原因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无效婚姻的补正

2003年4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 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 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

二、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003年41题: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

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 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 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C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三、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

2.裁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殊:

1.军婚(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孕妇(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二)离婚的效果

1.财产分割

2.债务清偿

(1)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2)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五、为一方治疗疾病

(3)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四,其它个人债务,例如侵权行为

3.子女抚养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第二章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发生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

(二)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胡某有一子胡甲,胡甲为人粗鲁,经常虐待胡某,不给衣食。不久,胡某身患重 病,胡甲对此不闻不问。胡某靠邻居孙某帮助和照顾。于是,胡某请人写了一份遗嘱,将其 全部遗产遗赠给孙某,并对遗赠协议进行公证。但胡某临终前,又在证人的证明下修改了该 遗嘱,只将其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孙某。请问胡某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C )

A.孙某取得一半遗产,其他按法定继承办理 B.由胡甲继承所有遗产

C.由孙某按遗赠取得所有遗产 D.由胡甲和孙某协商分配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转继承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案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 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 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 ACD ) A.乙 B.丙 C.丁 D.戊

二、法定继承

★★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人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5岁且 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D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考点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 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份额。

1995年24题: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年幼。

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 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C )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

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优先次序:

(1)公证遗嘱最优先 (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二)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甲年迈而富有,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卧病,乙、丙、丁均来嘘寒问暖, 甲很受感动,当着律师、子女的面,定下遗嘱:“吾百年之后,90万元存款归乙,车队归丙, 不动产数处归丁”。并经公证。乙、丙、丁见遗嘱已立,遂不再前往病床前探视。甲心寒, 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把房产赠给慈 善机构,次日而终。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C )

A.甲无权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

B.针对甲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的行为,乙、丙、丁可以申请法院宣告 无效

C.甲有权将自己的房产赠给慈善机构 D.甲已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故该遗嘱不得再撤销

四、遗赠

考点: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2000年10题: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 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 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五、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案例:张三2004年5月1日死亡,其遗产已予以分割,其子张东按照遗嘱继承了存款 8万,张南按照遗赠分得家庭影院一套(价值4万),张北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轿车一部(价 值16万),现债权人钱某持借据主张张三生前欠其6万元债务。钱某的债权如何清偿? A A.由张北全部偿还 B.张东偿还4万元,张南偿还2万元

C.张东偿还2万元,张南偿还4万元 D.张东张南张北按比例偿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6、关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C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C、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

D、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30.下列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有:(

ABCD

)。

A.子女成人,分家析产

B.父母亡故,遗产继承 C.感情破裂,夫妻离婚

D.目的达到,合伙解体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5、简述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1分2)遗嘱是有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分)(3)遗嘱是死后行为(1分)4)遗嘱是要式行为(1分5)遗嘱是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1

5、简述遗嘱的生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1分)(2)意思表示真实(1分)(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分)(4)遗嘱须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1分) (5)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分

6、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 (2)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

五、论述题(共11分。

六、案例分析(共24分。

第13篇:婚姻法

【案例8】

对于“空窗费约定”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空床费”不仅是法律行为,而且构成债的关系。空床费”是对分类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其理由是:

(一)夫妻的配偶权和同居权不可侵犯。夫妻之间作为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配偶关系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利益,法律给予权利化保护,从而具有权利性质。由此而产生了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则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的同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当丈夫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意愿,要求同居,否则,将构成对丈夫同居权利的侵犯。同样,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妻子同居,则是侵犯了妻子的同居权利,妻子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丈夫尹俊不愿与妻子秦莲嫒同居,并没有正当的理由。

(三)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补偿的办法早有先例。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夫对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其同居时,可拒绝给付生活费用。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把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一个条件,说明我国立法界已对同居权的认可,并已把补偿和侵害同居权联系起来。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丈夫侵害同居权,所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本是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形成的家庭组合体,对外来讲来,它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应当共同承担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务。然而在本案中,在家庭内部又产生了一种侵权乃至债权关系,又于常理不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已发生了“侵权”的事实,这个事实已违背了家庭的准则,超出了家庭的范围,构成了社会性矛盾的前因,最终发展到了“离婚”——家庭破裂。如果没有这个终极性的反映,侵权和债权关系的确毫无意义,有了这个终极性的反映,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14篇:婚姻法

1.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及缔结婚姻的基本要件对本案评析。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2.案例:某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评析该案件。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3.案例:年轻的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大她17岁的已婚男人吴海洋。请问:28万元是否应该返还? 

赠与无效,28万元应该返还

应考虑“二奶”财产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奶”首先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应享有民事权利,不得因道德问题剥夺权利

4.案例:某甲(男)与某乙(女)为夫妻关系,感情尚可,婚后两年时某甲与同事某丙有染,保持着婚外性关系,被某乙无意中发现,某乙找到某丙要求其停止与其夫某甲的不正当往来,某丙非但不听劝说,反而对某乙破口大骂。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请问:某乙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评析:《婚姻法》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强调的是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对“第三者”提出明确义务。《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不存在实际意义。本案当事人某乙如果受到人身权侵害时,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5.案例:曹某,女,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未满20周岁,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及缔结婚姻的基本要件分析本案中曹某是否构成重婚?

 评析: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旦解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

6.案例:1969年,十三岁的王兰认识了十四岁的邹正。请问:王兰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 本案中,邹正多次对王兰施暴,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受害人可以从行政、民事和刑事三方面获得救济。

刑事救济方面,受害妇女可以诉求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目前较常适用的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其中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必须是受害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法医的鉴定结论非常重要,如果不属于轻伤以上的伤害,故意伤害罪罪名下能成立。

行政救济方面,我国《治安营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被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或受到虐待但不构成犯罪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救济方面,我国民法对家庭暴力没有特别规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民事赔偿。此外,在民事方面,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还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如果王兰能证明邹正经常性地施暴且情节恶劣,可以认定虐待罪;如果不能证明邹正经常性施暴,只是偶尔为之,那么只要王兰能够提供一次经法医鉴定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虐待、故意伤害两项罪名都不能成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可给邹正以治安处罚。同时,不管邹正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只要给王兰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离婚,王兰可以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条件:

一是被代位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二是被代位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

四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7、苏某与潘某于1990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请问:是否判决离婚?

苏某与人通奸并搬离家中,逃避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两次提出离婚,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妻子分居达1年,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 女儿的抚养权如何认定?

关于子女的抚养。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父亲不尽抚养义务,且思想品德有瑕疵,故判决离婚时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但因其已满10周岁,故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女儿由母亲抚养,但苏某作为父亲,仍应负担女儿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此外,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苏某仍有负担的义务。 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及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以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为基本准则,并要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潘某在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方,且收入较低,生活困难,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男方还应予以适当经济帮助。

8、一直和丈夫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实行AA制的浙江人周某,在与丈夫分手时却被告知,她要分担丈夫欠下的20万元债务的一半。她不得不诉诸法律希望讨回公道,拒绝偿还丈夫留下的债务。她想不通的是:“既是AA制,个人的债务就该个人承担,凭什么叫我分担对方债务?”

本案周某在婚前婚后都没有进行财产公证,两人实行“AA制”也没有书面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在有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还将共同承担债务。金某借来的20万元是用来购买别墅和轿车的,单位可以证明,周某将与丈夫一起共同担负这笔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婚前财产形态更为复杂,要避免产生纠纷,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很大的必要性。AA制即便有书面协议,也不一定能对抗家庭外部的法律义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认定这类AA制协议的真实性,有的是夫妻为了恶意逃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有AA制的约定,夫妻中的另一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具有与工资奖金所得相同的性质,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白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白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对白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归谁所有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白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由于这些古画是白家所传,因而,可视为原为白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白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白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白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白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白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得两幅古画。 约定财产

本案中,郭某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在离婚时应该按此约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郭某某夫妇订立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应该认定其无效。因此,他们的财产还是应该按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处理

10、案例:李某(男)大学毕业后,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女方认为彩礼应算是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请问: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应当返还。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11、赵某某、光某某经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因光某某是独生女,光母坚持要招婿上门。请问:本案中当事人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光母提出赵某某过门改姓违反了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条是第14条规定的延续与补充。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出生后随谁姓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随着子女长大,子女有选择父母姓氏的权利,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换姓名

12、1999年,甘某遇上年轻漂亮的罗某,两人“一见钟情”。为维系见不得阳光的两性关系,甘某出资10万元为罗某购下一套商品房。2001年,罗某不愿再与甘某继续维持地下情人关系,两人反目,甘某便要罗某退出房屋。遭拒绝后,甘某与妻子齐某于2001年8月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屋权归属其两人所有或判令罗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甘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齐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罗某返还甘某、齐某人民币10万元。

13、高某某与其妻石某某两人均为外企白领,收入颇丰。2000年,石某某被公司派往加拿大总公司短期受训,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高某某的父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20万元,老两口手头有10万元。高某某听说后,想父母辛苦了一辈子,现在也是自己该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了。于是他与弟弟商量,决定由他出6万元,他弟弟出4万元,帮老人买下这套房子。半年后石某某回国闻知此事非常不高兴,要丈夫把送出去的钱要回来。高某某不同意,石某某认为丈夫不尊重自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某的父母归还自己的6万元钱。法院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稳定,主张为他们调解,石某某撤回诉讼,各方关系和好如初。请用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评析本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高某某将夫妻共有的6万元赠与父母时,未取得其妻石某某的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无权处分行为,赠与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诉讼,即是对高某某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而取得正当权源,赠与关系成立

第15篇:婚姻法

2013年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2、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3、夫妻特有财产

也就是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

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

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6、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特点,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A、普遍性 B、伦理性 C、自然性 D、强制性

4、我国1950 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权益 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ABCD)的平等。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单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

(1)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条件

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

2)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的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2)特点有两个: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的概念:“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分) (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1分)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1分)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1分)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分)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4分)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社会机构抚养

是指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

是指从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与血亲相等。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5、涉外婚姻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6、联合财产制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统一管理使用,互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各自将其财产予以收回。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也就是(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须具备)条件和(禁止结婚)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男二十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 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C)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父母已经死亡的 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未成年的 D、已经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BD)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BCD)。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收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是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和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并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的房产,应当归于王某个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朱某的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的房屋,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的法律依据,同上。

(2)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浦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浦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第16篇:婚姻法

论夫妻忠实义务

摘 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而存在的,配偶身份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即夫对妻、妻对夫基于婚姻互享、互负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和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必须要面对的一项内容,更是一大难点。在法律上给夫妻忠实义务一个地位,不仅使得夫妻一方在婚姻外与第三方为的性行为得到制止,也使得受害一方得到保护,再进一步讲,使得社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忠实义务;性质;违反行为;规避办法

夫妻忠实是婚姻存续的前提条件,是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顾及到的问题。随着一夫一妻制深入人心,人们注重配偶的忠诚,即有性上忠诚,也有精神上的忠诚。随着文化多元化和信息高速化, “找小三”,“包二奶”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中,人们对此除了道德上谴责外,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直接规制。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持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观点,即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上的排他专属义务,不包括婚外恋、婚外情。有学者认为忠实在广义上既包含性贞操,还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我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活上的忠实,不为婚外性行为,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简单说,就是性忠实、利益忠实和精神忠实。

在外国法中,在立法中虽然为明确强制夫妻夫妻履行忠实义务,但规定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大多规定的是通过准许受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和建立损害赔偿制度。

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有人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

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有人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目前我国的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的体现,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我认为在这个基础上理解忠实义务的性质应该是:忠实义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非忠实行为,对于受害者一方而言它是一项权利,请求离婚和赔偿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而言它是一项义务,离婚的义务,停止侵害、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沿革

夫妻忠实义务不是现代社会的特色产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了这一制度。中国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注重的是女方对男方的忠实,例如,七出中的“淫去”;封建社会对通奸、内乱都加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女方,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各个朝代都有同罪异罚的现象,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前提下,丈夫可以取妾。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强调妻对夫的忠实义务。民国时期大体沿袭了古代的这一制度,要求妻子守节操,即使丈夫死后也要守着丈夫的魂魄,例如贞洁牌坊依然盛行。但是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这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八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简单规定,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实际上体现了对夫妻问忠实义务的要求。同时在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不忠行为可构成他方离婚诉讼的法定理由。19∞年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重婚”。现行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

六、四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些规定对夫妻相瓦忠实义务做出了有效地规定.有效的遏制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是也有很多不适应社会需要和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之处。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表现及其规避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呈现多样化的形态,有重婚,卖淫嫖娼,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表现形式。

(一) 重婚及其规避办法

重婚是比较常见的不忠于婚姻的行为。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结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

重婚主要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前者指前婚为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判断重婚的依据是办理了另外一个婚姻登记;后者指的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判断依据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例如李阳案件,李阳与妻子是2005年登记结婚,可其妻发现李阳与前期是2006年离的婚,李阳的行为构成重婚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是事实重婚,回避了法律重婚的公开性和登记性,而只需通过宣告婚姻成立,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外出探亲,公开举行婚礼等。

重婚主要由《婚姻法》调整,必要时由刑法调整。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由于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的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审查工作,法律上的重婚就容易避免。事实重婚比较隐蔽,难以取证,在处理时一般是否定后婚,但也要结合各方面去解决,更急需一套与法律相适应的完备、合法、合理的证据取证制度,例如我认为应该民间侦探取证制度化,系统化,一定程度上合法化。

(二) 卖淫嫖娼及其规避办法

这里所说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性道德严重败坏的结果,配偶一方不顾家庭完整,只为满足自己私欲而为婚外性行为,严重损伤了对方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常常带来许多连带负效应,包括疾病、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

建立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以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者,该妇女享有与前款相同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第1300条也规定:“行为端庄的婚约当事人已允许男方与其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约的,“虽非财产上的侵害,女方也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我国法律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实质上是因卖淫嫖娼行为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建立卖淫嫖娼婚姻风险机制,完善立法,将其作为离婚的依据,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于经济基础好的人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等。

(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规避办法

又称之为姘居,是指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养“情人”,包“二奶”等,当下有很多公务人员,甚至大多是高级官员盛行包二奶,网上暴露的高官不雅照等,这些行为严重的危害着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也动摇着社会的基本礼仪与良好秩序,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姘居的一大特点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姘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严重危害冲击着夫妻忠实义务。

对姘居进行法律规制。姘居主要由《婚姻法》调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令禁止姘居,有时一方可以将姘居作为感情破坏的事实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并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针对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对严重影响社会的应该适用《刑法》调整,用严厉的手段惩治影响坏的行为。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对此作出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外,还需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我国的夫妻忠实义务的缺陷

对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婚姻法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界定不明确,未对通奸、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行为进行规定。受害一方的保护机制不健全,当事人只能以结束婚姻为代价去维权。

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

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婚姻法》,才会有效地防止非忠实行为的发生。制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规定应尽量明细化,尤其是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倒

置。健全婚内保障机制。我国整个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有待在不断的实践中去摸索、改善和提高,借鉴外国先进法律,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更加和睦,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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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李娜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法制与经济 2010.6

【13】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张忠民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2010.2

【14】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 李秀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2009.10

【15】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李秀华2009.10

【16】论夫妻忠实义务李静 2009.11

【17】婚姻家庭法学巫昌祯 夏吟兰 2007.7

【18】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田园 曹险峰 2002

第17篇:婚姻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登记离婚的条件: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5,登记离婚时必须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亲权与监护区别:1,立法上,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对亲权人限制较少,亲权限制主义,监护严格限制2,取得上,亲权由父母根据血亲关系自然取得,监护可由法定指护3亲权不仅从消极保护,还有积极的引导与塑造,监护只消极保护4亲权只能是父母,不可转移他人。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须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继承权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2,标的是遗产3,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4,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遗嘱: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第18篇:婚姻法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D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04年3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B.第二次 2011年(8.5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2011年8(3),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年是我国第(B)个“2•”全国法制宣传日? B.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C ) C.总理负责制 把开展(A.“以案析理”)活动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法实践,深刻领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不断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领域,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A.职业道德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C.二

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大力宣传促进(B )的法律法规,为促进生态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法治环境。 B.可持续发展 大力宣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D.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与推动榕台经贸合作和各领域交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台湾同胞和在榕台胞台商积极宣传祖国大陆基本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 大力宣传推动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A.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B.2年)。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 ) A.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 A.买卖婚姻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D)。 D.协助执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作出批复的最长时间期限是?(DD.30日 )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AA.监察机关 )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BB.及时性 )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D D.准确性 ) 对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C.罚款决定)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的组织是?( A)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CC.可以增、减、免 )。根据宪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为(C.五年)。 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D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的( A)上的身份或资格。 A.法律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B B.三级 ) 婚约的法律性质是?(B ) B.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A.自行恢复 )。 今年8月3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C.第 37 个)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今年8月5日,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了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 C)中教育群众。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B) B.配偶的血亲 某市税务局的( AA.征收税款的行为 )是外部行政行为。 某县民政局对张某和李某发放结婚证书的行为,属于( B)。 B.行政确认 某县农业局职工张某向局领导申请,要求调动调动工作,局里经研究未能同意。请问农业局未能同意的行为属于(C)行判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是?(B) B.能够区分处理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D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C) C.国务院办公厅 人民

代表大会由人民(C )的代表所组成,具有极广泛的民主性,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便于联系群众和接受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

(C) C.书面形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是?( A)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监督属于?(BB.外部监督) 围绕服务(CC.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大力宣传加强经济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能力,增强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奠定法治基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多发领域,适时加强阶段性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开展主题宣传,寓法制宣传于解决(A )问题之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民生保障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B ) B.单一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C )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

(C )。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是?(D.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 我国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B.必须查清事实)。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D.引导、监督和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B )。 B.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列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的是?(B) B.准确 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包养情人现象是违反(C)原则的行为。 C.一夫一妻现行宪法是于(A.2年 )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规定,公民在(D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宪法规定,社会主义( B)神圣不可侵犯。 B.公共财产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C.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A.人权)。”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 A) A.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由下列哪个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 B.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 D) D.影响声誉的处罚 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B.行为罚 )。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后,应当根据(D.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重要设备、设施的单位建立相关的(D.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 (B)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B.制作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到期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C.十

五)日。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到期不能办结的,经(B )批准,可以延长。 B.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B)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许可证一经( D),即获得法律效力。

D.行政机关颁发 要充分发挥(C C.学校 )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要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结合(A)和公民意识培养,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A.思想道德教育 要坚持以灵活的宣传形式联系群众,以(CC.亲和)的宣传语言贴近群众,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法制宣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B.考核评估 )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 要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B.法制宣传教育 )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

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 A.在离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B)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引领广大人民群众(A.有序 )参与法治实践,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推动政府行政有关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章( B)。 B.应报国务院备案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A.申请在先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D)。 D.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机关是?(D.全国人大常委会 ) 针对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点,结合日常业务学习,倡导鼓励公务员联系(A A.行政执法实际 ),加强法律自学。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C.青少年 )作为

第19篇:婚姻法

(接)

四、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1、夫妻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形成的债务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和培训(智力投资)而形成债务

5、离婚诉讼中,以一方名义所负且非举债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6、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经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7、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五、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律师救济渠道

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突出问题:

1、在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1)法官对借款行为是否应作实质审查?

(2)法官对借款用途是否需查清列明?

(3)法官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4)原告是否能申请追加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

(5)负债方配偶是否能主动要求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有无独立的的请求权?

(6)对债权人与夫妻举债一方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2、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该如何对待?

(1)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双方对各自观点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对第三人债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的执行异议及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中,夫妻非举债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以保护自己财产份额?执行法官会怎么做?反映出我国婚内非常财产制度缺失、债务清偿制度缺失。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执行人配偶主动提起确认债务性质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很难被法院所受理。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一)律师实务中所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

2、约定婚内或离婚时高额赔偿金;

3、约定婚内财产分割权属;

4、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

案例:上海闵行区离婚案;北京海淀区离婚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性质及法律适用

1、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2、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

3、民事行为效力规则的适用

4、婚姻家庭身份法的适用

5、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

(三)实践中常见的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忠诚协议效力

1、以婚姻关系终止或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3、对前述两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四)实践中最集中的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忠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1、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

3、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4、对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七、夫妻财产约定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一)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析

1、财产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是指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分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海南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案

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晓这种财产约定为前提。

(三)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财产约定争议焦点分析

1、附条件的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才生效

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夫妻财产约定中将部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认定

第20篇:婚姻法学习心得

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关键词: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 法律解释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本质学说

(一)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1971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二)信托关系说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性生活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罚权。

(三)身份关系说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 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婚姻是以类似于契约的形式所成立,但是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

(四)制度说制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选择,但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是强制性的规定,且双方不能附条件或期限,也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方式,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同时,彭奴卡也认为,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解除。 因此,主张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婚姻不是如契约一般由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或为成文法或为习惯法)的严密调控。正因为这样,它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影响到他们的亲属以及在缔结婚姻时尚不存在的第三人——孩子。这种影响不是可以由当事人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对此不同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婚姻是一种制度的性质。婚姻是一种制度,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婚姻上得不到体现。法律可以规定婚姻具有排他性,也可以规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甚至可以在将来规定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婚姻,当人们违反这种制度时,国家就运用暴力手段加以干涉。因此,结婚行为,若仅从男女双方来看,是一种合意,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还包含着国家的认可,而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意。婚姻关系,则是由婚姻制度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五)伦理说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使婚姻庸俗化,婚姻是伦理实体,法律的规定使伦理实体具有法律的意义,是有法意义的伦理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 后来该学说由新黑格尔学派继承。一些学者还认为,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以财产的交换为目的性,而是以夫妻二人纳入全人格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三、婚姻法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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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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