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调研报告

2020-04-19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也呈现出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发展的趋势。为深入研究我市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问题,探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从寒假开始,我们小组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专题调研情况及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从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案件数的比率分别是70%、75.7%、77.8%,犯罪人数比率分别是52.7%、56.6%、61.8%,我市青少年犯罪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二.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团伙化犯罪居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是团伙犯罪,一般以纠合型为主。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处于未完全成熟时期,单人作案胆小害怕,加之经常游荡于社会,与一些无业人员纠合在一起,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逞一时之气,或进网吧歌厅,或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在成年人的引诱带动下参与犯罪。 2.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 从发生的案件来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16至18周岁,但15周岁以下的人数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近几年来,我市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当中,2006年,14—16周岁的4人,16—18周岁的17人;2007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6人,16—18周岁的20人;2008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5人,16—18周岁的27人;2009年上半年,14—16周岁的8人,16—18周岁的13人。从这组数据也可以看出,14—16周岁年龄段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阶段,16—18周岁年龄段为高发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已提前了2—3岁。

3.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高。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或者是毕业后还没有就业的,这些人闲散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有不少人整天泡网吧,出入卡拉OK厅、游戏厅,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看守所提审的王某(17岁,犯案时16岁),小学六年级辍学后,在社会上流浪,08年9月,伙同郭某(犯案时18岁)、李某、崔某、王某(17岁)四名社会闲散人员抢劫蓝光学校学生100元。这五名嫌疑人均为早早辍学的社会闲散青少年。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青少年个体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客观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青少年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 3.学校教育的偏差。

4.不良文化的侵蚀。

四.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见及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家长学校建设) 搞好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才有可靠的基础。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当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妇联、教育局和中小学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规划,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2.突现学校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素质教育、德育、法制教育,问题学生、留守学生) 全市各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摒弃“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优等生、轻后进生”的错误办学倾向,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3.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 党政部门要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华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夯实责任,建立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的立体防线,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活动感想

作为祖国的花朵,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我们应该珍惜生活,不要被外界不良诱惑所感染。用美好的青春,创造巨大的价值。

推荐第2篇: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萌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时的黑社会是以大量的犯罪团伙形式出现的;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至2000年,这期间大量的犯罪团伙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黑社

会性质组织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许昌市梁胜利黑社会性质组织、郑州市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重庆市封曼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利于进行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复杂,其领导人员或骨干80%以上是惯犯和累犯,其他成员多数是无正当职业或游手好闲的社会寄生虫,同时其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出于经济上的敛财就是出于政治上的反动,为了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身为嘉阳集团董事长的刘涌,其资产号称超过5亿;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持组织运转和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严格的纪律规范,四川宜宾县以狄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制定《员工手册》,具体规定了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对违规者处以重罚;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的发动,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手段多样,以海南“南霸天”一案为例,人称当代“南霸天”的王英汉,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强占工程项目,敲诈勒索,几年内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受侮辱、殴打、抢劫者不计其数;当然,黑社会性质犯罪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河南省登封市破获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人称“活阎王”的黑社会头目耿占伟曾与当地民警吕寇军、朱朝峰勾结一起,兰州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李家父亲担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特殊家庭背景,与政府官员内外勾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财、物大量流动,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同时大陆的黑社会又与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逐步向跨国犯罪组织演变。当然尽管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处在发展时期,真正完成所谓“原始积累”的只是少部分,绝大多数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犯罪成员素质不高,根基不牢,疯狂敛财,招摇张扬,违法犯罪活动肆无忌惮,暴露性较强,易被打掉。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18世纪中叶清朝帮会的产生到今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港澳台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大陆的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自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我国的犯罪现象又急剧恶化。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做一探讨:

(一)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致使大量财富暴露于外,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同时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造成了社会不平等。经济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合理,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引起了拜金主义、腐败现象的严重发展。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失业人数增多,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而城市并未做好接纳这些流入人口的就业、居住、交通等准备,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分散经营者和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所有者,都往往具有自然经济时期私有者的某些心态。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又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在竞争处于劣势或者失败时,就会进行犯罪活动。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原因。政治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虽然腐败并不直接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会使政府的管控机能弱化,导致执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力,从而降低基层组织的威信,离间政群关系,诱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哪里的腐败现象突出,哪里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就猖獗。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庞大的类似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并对一定的地区进行非法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政府官员对政治进行渗透。黑社会性犯罪组织是以通过贿赂腐蚀国家官员的手段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政治腐败问题不仅是政府内部的问题,而是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尽管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确实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为黑社会

性质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机遇。同时在这种流动性的社会环境下,犯罪活动极易得逞,犯罪分子及犯罪集团也易于隐蔽和躲藏。社会流动性大,也相对消弱了社会的控制能力,导致社会控制功能下降。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其他非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的冲击,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畸变,拜金主义淡化了人际关系,激发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渴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

人利己等腐朽的思想意识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诱使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致践踏法律。色情文化、赌博文化、毒品文化和暴力文化等文化垃圾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藏身的温床。因此这些黑色文化的侵蚀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控措施

黑社会性质犯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公共安全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削弱甚至损害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功能。并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产生了阻碍,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道德和价值取向,危害极大。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是十分关键的。

(一)加强立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

因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而且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的破坏力也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考虑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财产制度。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确定罚金,只有在立法上直接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命脉,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在程序法方面增加相应的措施,如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供、逼迫证人毁灭证据;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在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采取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特殊的证人制度。

(二)完善打黑的职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落实打黑责任制,将“扫黑除恶”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工作部门和个人,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对涉黑涉恶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统一观点和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对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的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诉讼畅通,逐步建立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阻断关系网

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关系复杂,背景深厚,其增多和蔓延的原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有关。虽然腐败本身并不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腐败现象的存在,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蔓延的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腐败分子就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那将很难根除这一犯罪。因此,整顿吏治,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阻断其关系网,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键。

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

推荐第3篇:关于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实习报告

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我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实习,在刑警队实习期间曾多次接触毒品犯罪,在备勤以及休息时间,我着重关注了一下关于毒品犯罪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自身了解与感受,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传统毒品是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毒品;新型毒品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毒品的危害

一方面,吸食毒品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性,难以戒掉;同时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嫖娼而传播艾滋病毒。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另一方面,毒品犯罪耗费大量资财,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产生。另外,吸毒人员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因毒品犯罪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给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和新的挑战。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二、吸毒的成因

人和毒品,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它们是构成吸毒行为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没有毒品对人体的作用,自然就不会产生吸毒行为。而作为主体的人之所以对毒品的诱惑产生两种不同的反应——拒绝诱惑或接受诱惑,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观因素是指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客观原因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二者相互作用,使吸毒者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特征”。

(一)毒品本身的原因

毒品之所以禁而不止,主要是由于毒品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后产生药物依赖造成的。所谓药物依赖即人们常说的“毒瘾”,是指人们由于经常使用毒品而形成的周期性极度兴奋状态,这种兴奋状态只能靠补充新的毒品,否则将使吸毒者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毒品的药物依赖有两个方面:毒品的生理依赖和毒品的心理依赖。

1、毒品的心理依赖

毒品作用于人体后,使人的精神和情绪发生改变,甚至能够使吸毒者体验到一种异常欣快感。这种异常欣快感不仅使他们摆脱了现实的烦恼、紧张、低落的情绪,而且还使他们在感觉天地里进行了一次“美妙的幻游”。由于多数毒品有耐药性,吸毒者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能重新体验到吸毒的快感。但大剂量使用毒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然而毒品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太美妙,驱使他们不借任何代价重新摄入新的毒品来重复毒品带给他们的美妙感觉。吸毒者对毒品的这种饥饿感即是医学上所说的心理依赖。不同类型的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作用不同,吸毒者对不同类型毒品产生的心理依赖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2、毒品的生理依赖

毒品的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长期使用毒品后,习惯了毒品作用于他们的感觉。他们必须依靠补充新的毒品,一旦戒断毒品将使他们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不同类型毒品的戒断反应不同,程度也不一样.因为戒断毒品给吸毒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所以一旦吸毒上瘾,他们就很难摆脱毒品恶魔般的纠缠。此外,难以承受的戒断反应也为毒瘾治疗设置了难以越的障碍。

(二)人的主观因素

在吸毒者中,以医疗治病为目的而染上毒瘾的不乏其人。众所周知,罂粟有镇痛、镇静和止泻之功效。有的人就是为治病“吸了几口烟”而染上毒瘾,悔恨终生。在我国农村,不少人把自己栽种或买来的罂粟加工制作成小药丸,以备病痛时服用。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人便在治病的同时又染上了毒“病”,欲拔不能。

在众多吸毒者中,受人引诱而开始吸毒的人占有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那些以隐蔽手段送上来的毒品也缺乏应有的警惕。从根本上讲,此类吸毒人在最初对毒品是持排斥心理的,但当其吸毒成瘾后,有的便甘愿在烟雾中沉沦,另有的虽然悔恨交加,却常常是欲罢不能了。

人是一切行为的主体,所以任何行为的产生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偏离行为,作为个体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个体的人是由生理和心理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准备过程。吸毒作为一种偏离行为是由人们生理病变和反常心理活动引起的。科布尔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吸毒者中,有86%的人在吸毒以前就是精神不正常者,日本对因毒品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进行诊断的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者、意志薄弱者和有精神病变的男性为55.6%,女性为58%。由于人们的心理、生理变化不同,构成丁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人们共同面对毒品“诱惑”时产生完全不同的反应。

(三)、吸毒的客观因素

吸毒的客观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具体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的综合发展对人体社会心理、社会行为产生的影响

1、享乐主义助长了吸毒之风

2、现代生产和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人们精神和心理压力

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后果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为了使紧张的心理得到宣泄和缓解,吸毒便当为一种选择,这是因为毒品具有兴奋神经、缓解心理紧张的作用。

3、极端个人主义膨胀

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享乐主义产生的主要原因。个人主义是美国和西方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伦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自由、自我奋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贩毒的动机

贩卖毒品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毒品犯罪中最主要、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最大的一种犯罪。可以说,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都与贩卖毒品有关或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而产生的。从我市被查获的贩卖毒品案件看,90%以上的贩毒者为盐城本地人。深入研究其贩卖毒品的内外在诱因,对从根源上遏制毒品泛滥,增强其犯罪早期的社会预防性和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研判的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偏常的金钱物质需要,是贩卖毒品动机生成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表明:“人的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需要上升为动机并驱动人产生行为”。一般来讲,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某种程度就是“是”与“非”的界限,人们的需求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正常就被界定在这准则之内。而贩毒者,我们通过一系列个案调查表明,不论男女老少,他们人生观、价值观都已严重扭曲,懒惰怕苦,不思进取,又追求超越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物质享乐是他们的共性特征,他们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明显与众不同,偏离常人。这种偏常的金钱物质欲望一旦上升为主导需要,就会成为推动其去积极行动以满足自身内在需要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强烈驱使下,就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既不要付出多大的辛劳,又能迅速“致富”的捷径。因此,贩卖毒品的高额利润牢牢的吸引了他们的目光。在苏南、上海等地,1克海洛因350元左右,1粒摇头丸30元左右,贩卖到盐城就分别上升到1000元/克、100元/粒左右,如果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进货,利润空间将更大。内在对金钱物质的偏常欲望和外部可能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强烈驱使着贩卖毒品心理动因的形成。

(二)、法制道德观念淡漠,是贩卖毒品犯罪形成的思想基础

从我们几年来实际办案中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的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未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恶性未改,贼心不死,毫无悔过之心,并对社会有一定仇视心态;第二类是四十岁以下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不思正道,总希望天上掉“馅饼”,对自身的境况埋怨政府,埋怨他人,埋怨社会,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妒嫉心理;第三类是吸毒成瘾人员,这些“瘾君子”染上毒品后,对每日上百元,每月数千元的毒品高额消费,无法长期承受,强烈的“毒瘾”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措毒资。于是威逼亲人,敲诈朋友,偷盗抢劫,坐台卖淫等手段无所不用,有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岐途。这三类人透析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都有比较共同的特性,一是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的思想、思维方式偏激,对社会一些事物、现象不能客观、辩证地分析评价,对自身的状况不能清醒理智看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是非不辩,好坏不分。二是亲情、友情关怀少,生活交往圈子较为灰暗。这类人群一般都有违法犯罪劣迹,且不思悔改,亲人朋友对他们的帮教劝导收效甚微,一定程度上伤透了亲朋的心。因此,对他们的关怀也日益减少,他们自身对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情感,也日渐淡漠,有的冷漠的让人心寒。在这种缺失温情亲情生活环境下,新交往的往往都是一些不务正业、趣味相投的狐朋狗友,相互间的长期往来,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其思想蜕变。三是接受社会性教育少,法制观念,社会道德观念十分淡漠。由于他们长期闲游于社会,接受有组织的较为规范的教育几乎为零,对社会面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也充耳不闻。他们的思维、行为都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家庭无所谓责任感,法律、道德概念在头脑中非常模糊。这些负面因素,构成了其毒品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

(三)、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展,是毒品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诱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西方不健康的社会观念、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毒品问题也在我国禁绝3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从最初在西南数省的过境走私和贩运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制造、贩卖和吸食毒品的现象。特别是到了90年代,摇头丸、冰毒、氯胺胴(K粉)等新型毒品的出现,进一步剌激了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就我们榆树市,自97年成立禁毒支队普查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仅15名,到目前已猛增至800余人。按照国际习惯的理论推算,一个显现的吸毒人员背后有3至10名未经查获的隐形吸毒人员,我们按保守的5倍推算,盐城就有4000多名吸毒者。每人日均吸食一次海洛因按0.05克计,每天全市毒品需求量就达200克左右,按每克1000元,日均消费达20万元。如再加上吸食摇头丸、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的消费,日均耗费则远远大于此数。贩毒犯罪活动造就了成千的吸毒者,不断增多的吸毒者又刺激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从而极大的诱惑着毒贩们去铤而走险获取暴利。

综上所述,打击贩毒犯罪活动,有效的遏制毒品泛滥,不仅需要我们公安部门不断增强缉毒破案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对这类高危人群的帮助、教育和关注,尽可能堵绝贩毒犯罪于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贩毒活动的滋生。

四、毒品犯罪的预防

毒品的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公害,禁毒工作已经不仅仅是公安、边防、海关等传统意义上禁毒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禁毒专项行动,不断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一)加强禁毒宣传。目前,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在毒品犯罪的防控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力的措施。禁毒宣传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大力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走私、贩运毒品打击力度。毒品犯罪中,贩毒者是联系沟通毒品的种植、制造和吸食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贩毒者,毒品的非法种植、制毒场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贩毒者是毒品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四)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要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加强对制毒的原料、相关设备、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厉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社会层面减少弱势群体毒品犯罪的滋生。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低,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走上了毒品犯罪道路,从这个层面上说,禁毒与解决生活困难是我国毒品犯罪不可回避的命题。在城市要提高福利、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积极为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之忧。在农村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解决贫困人员温饱,要加强政策倾斜力度,使他们面对毒品犯罪高额利诱不参与,有效杜绝毒品犯罪在弱势人群中的滋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戒毒。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各种方法。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毒品犯罪已经是世界性问题我国周边国家有大片的毒源,国际贩毒组织向我国渗透是必然的,要遏制毒品犯罪,就要加强国际间禁毒执法合作,完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毒品问题的会议,有助于打击和破获较大的国际贩毒案。

推荐第4篇: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反复性强等特点。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供您参阅。

预防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一

2017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件34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案件18件22人。案件数与20XX年同比下降17%,总犯罪人数下降21%(20XX年总犯罪人数为41人)。未成

年人犯人数上升14%(20XX年未成年犯为19人)。未成年犯案件中,盗窃罪为10件13人,聚众斗殴罪1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罪3件3人,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诈骗罪1件1人,非法拘禁罪1件1人。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解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媒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识多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剖析,从中可以找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基本对策。

1、盗窃犯罪占刑事案件的首位。总体分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仍然居高不下,少年犯的身份主要是无业人员,这些人多数为初中或小学文化,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导致无法找到工作或好的工作,收入较低或

无收入,生活水平较差,经不住物质刺激和金钱诱惑,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盗窃成本小、收益大,是最容易获取钱财的手段,往往一念之差走上盗窃犯罪道路。

2、团伙化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案件数量下降但未成年犯罪人数却增多,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以外部影响占主导地位,而各种外界的不良因素中,不良交往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不良因素所导致的往往就是团伙化犯罪。这些共同犯罪的成员有些是居住在同一区域或是以往的同学,平时闲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极易惹事生非。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遇事往往不辩是非,而是讲所谓的哥们义气或面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占一定的比例。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毒案件

有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件,主要是容留吸毒罪。从容留吸毒收案数量上看,2017年有3件3人,占少年犯总人数的%,占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吸毒案件对青少年危害极大,社会后果严重。

4、新型犯罪不断呈现,预防犯罪需与时俱进。如诈骗罪1件1人,该案实为多人电信诈骗,该未成年人罪犯早早辍学,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出诈骗得来赃款。近几年来,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特别是农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这些闲散人员大多是不良未成年人,初中毕业或因不良行为被学校劝退或因无心学习而辍学,这些人员离开学校融入社会,成为社会闲散青少年。加之监护人忙于生计疏于监管和教育,这些有不良倾向、爱好的未成年人一旦游向社会,由于本身心理上的脆弱以及性格脾气相投等,很难抵抗社会不良的诱惑,极易结伙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

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

于切断他们与社会的不良交往,及时对他们的偏差行为进行有效的矫治。社区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要掌握整个社区闲散少年情况,制定措施预防犯罪,帮助闲散少年改正自身不良习惯,找到自己发展方向。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

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

社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形成了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继而导致违法犯罪。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着人们的思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严重诱发着青少年犯罪。如黄色、暴力、恐怖影视、书刊等导致犯罪。娱乐场所不健康因素导致犯罪。不良社会交往导致犯罪。

学校因素的影响:学校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场所,教育是主导力量。然

而,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工作中,学校、老师为了成绩、为了升学率,存在着注重抓学生的知识学习、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的倾向。少数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训斥、挖苦、强制采取惩罚,严重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个别学校干脆把犯了错误的学生赶出校门,放弃学校的教育责任,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这些都给学生的品德不良发展留下了重大隐。

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人生的第一站。父母、亲人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的教育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基础和先导。但是在现实中,一部分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方法措施不当,有的表现为以孩子为中心,溺爱、使孩子任性、为所欲为;有的家长对孩子打骂训斥过度,使孩子对家庭缺乏感情;有的让孩子放任自流,一概不管,其结果使孩子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受到不良影响;一部分

父母关系不和、离异或家庭成员非自然缺损、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等,容易造成青少年出现心理障碍,在心理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以致出现心理发展上的障碍和失调,影响其健康成长。

以上这些因素,警示我们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应及时矫治青少年心理上的缺陷,加强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进校园,模拟法庭进校园,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等活动;邀请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教等形式,提高青

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青少年(特别是学困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配备心理学教师进行心理辅导,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社会各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创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针对社会上的负面环境影响,应当加强网吧、出租屋、小书摊、棋牌室等这些地方的查处打击力度,从严管理。同时妇联、团委等组织要注重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学困生结对帮扶,对他们生活上予以关心、学业上予以辅导、心理上予以引导,全社会创造出关爱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社会中的闲散青少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也是基层组织做好预防青少年违

法犯罪工作的重点。社区要采取摸底排查、建档立卡、帮助教育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掌握闲散青少年的状况,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探索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信息管理方法。

预防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的黄金时代,是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是决定一个人有无作为的关健时刻,具有精力充沛、记忆清晰、思维敏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思维片面、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行为偏激等弱点,引导不好,容易养成不良习惯,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十分必要。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共计199所,其中教师进修学校1所、职业高级中学1所、高级中学1所、完全中学2

所、普通中学11所、完全完小140所、教学点36个、幼儿园7所。有在编职工3251名,学生71713名。有法制副校长136名,其中公安民警91人、检察院检察官1人、法院法官1人、司法干警5人、村党总支书记3人、村委会主任1人、村委会治安员34人。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

(一)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盗窃烟、玩具、食品、化妆品、摩托车等侵财类案件和殴打他人为主的伤害类案件上。侵财类案件中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贪利型,大多以侵占他人钱财为目的,得逞后伙同他人共同挥霍、享乐。伤害类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报复型,大多因日常琐事产生不和,出于报复,殴打他人。

(二)犯罪方式多为团伙化,共同犯罪较为突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表现为迷茫、空虚、自卑,对社会认识不足,加之体力较弱,为了寻求自我保护和讲哥们义气,往往相互纠合,拉帮结派,

凭借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有恃无恐,实施犯罪。

(三)犯罪低龄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三、犯罪原因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内容。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

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一是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另一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二是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三是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青少年心理受严重伤害。四是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五是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

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够,与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一是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二是缺少适合青少

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三是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教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青少年(特别是学困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配备心理

学教师进行心理辅导,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社会各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创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针对社会上的负面环境影响,应当加强网吧、出租屋、小书摊、棋牌室等这些地方的查处打击力度。从严管理,让这些场所的经营人员,合法经营。同时各单位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学困生结对帮扶,对他们生活上予以关心、学业上予以辅导、心理上予以引导,全社会创造出关爱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推荐第5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事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兴衰。当前,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周宁团县委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周宁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据县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以来(截止2012年11月)全县被审判的未成年人罪犯共53人。其主要特点是:以男性未成年人为主,共48人;年龄16到18周岁青少年居多,共50人;文化程度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居多,共49人;职业状况以非在校生居多,共50人;以暴力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为主,分别为27人和16人。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从生理发展逐渐走向心理成熟,但这期间思想仍处于不稳定状态,行为控制和是非辨别能力相对较差,认识问题直观、片面,这些内在特点让青少年容易受到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当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一)社会环境因素。一是不良文化刺激。随着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电视、互联网等载体的全面普及。文化产品的获取也从以往的单一渠道转变为目前的多渠道来源。使得广大青少年更加容易接触到一些宣传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电影和文化作品的影响,在青少年的心中留下阴影,甚至有部分青少年效仿,从而使得犯罪青少年犯罪上升。二是错误思潮冲击。改革开放以来,受各种思潮的冲击,特别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在错误的思潮面前,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好逸恶劳,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社会风气侵蚀。尽管正在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但仍存在着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消极因素。部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开放。部分媒介不恰当宣传报道,深刻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近年来的大学生就业难导致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兴趣,产生厌学情绪。另外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形成无序流动,久而久之走上邪道。

(二)家庭环境因素。家庭管理缺位。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完整和谐的家庭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周宁外出经商打工人口较多,孩子多数由爷爷奶奶照看,老人一般文化素质水平较低、体力和精力也有限,无法很好地抚养教育青少年。导致其放任自由,这部分青少年行为上容易产生偏差,甚至有一部分青少年拉帮结派、赌博斗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家长行为失范。父母感情不和,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部分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这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家庭中的青少年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家庭教育不当。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存在着两种极端,一种是娇生惯养的家庭教育方式,使青少年养成任性、娇惯、自我等性格特点。这些青少年在挫折面前,在外界的不良因素诱导下极易走向偏激。另外一种是“恨铁不成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采取极端的教育方式,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受到了极大影响。

(三)教育环境因素。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大多数青少年被害人缺乏

法律常识,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使罪犯实施者未得到惩处,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犯罪。未成年罪犯文化素质较差。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一部分学校、教师仍热衷于追求升学率,学生由于成绩下降遭遇不公正待遇,从而导致厌学、辍学,过早地进入社会,受不法分子的教唆,误入歧途。这就造成了未成年罪犯文化素质较差,没有法律观念。校园内保护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校园安保工作,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但校园里暴力事件偶有发生,面对侵害,不恰当的处理会导致学生对暴力犯罪的纵容和被动接受。

三、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青少年存在身心特点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们希望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并积极参与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动中来。

一是进一步强化青少年思想道德引导。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引导,组织一系列有利于青少年思想素质提升的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爱国爱乡意识、引导全县团员青年坚定跟党走。不断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法律工作者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工作,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开展青少年心理和法律服务工作,针对青少年出现的各类心理问题,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和帮扶教育活动,发挥心理健康服务在教育矫正中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弱势青少年的帮扶。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和闲散青少年管理。要动态掌握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和有严重不良倾向的闲散青少年基本情况,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教育。继续实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帮教救助、送回家庭和帮助就学就业等方式,让流浪乞讨青少年脱离流浪状态。完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体系。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并开展帮扶,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整合党政与社会资源,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因亲情缺失和监护不力等产生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巩固学校德育教育主阵地。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是教育的力量、内容、形式和时间,都优于其他场所,学校加强德育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要发挥教师的重要作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多赞颂美德,注重培养学生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惩戒学生要合理而适度。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课程。学校要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改善职业化教育环境。通过改善职业化教育,拓宽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职业教育较为薄弱,青少年就业技能缺乏的现状,应当创造条件,改善职业学校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让更多青少年学会谋生技能,促进其健康成长。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预青工作机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许多部门单位,关系到家庭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网络和社会环境整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整治互联网和手机等媒体的淫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网吧和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加强网络舆情调控。要继续推动结对

帮扶工作。继续推动挂钩帮扶工作,促进对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结合重点青少年群体不同需求,明确预防各成员单位开展针对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帮扶工作目标、活动内容和措施。要完善“面对面”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年代表开展“面对面”活动,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制化联系。同时,深入青少年群体中,倾听他们的心声,反映他们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要完善青少年就业创业帮扶机制。逐步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等项目,加强对青年就业创业的帮扶。提供培训教育、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市场分析、跟踪帮扶等服务。

推荐第6篇:预防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的黄金时代,是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是决定一个人有无作为的关健时刻,具有精力充沛、记忆清晰、思维敏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思维片面、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行为偏激等弱点,引导不好,容易养成不良习惯,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十分必要。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共计199所,其中教师进修学校1所、职业高级中学1所、高级中学1所、完全中学2所、普通中学11所、完全完小140所、教学点36个、幼儿园7所。有在编职工3251名,学生71713名。有法制副校长136名,其中公安民警91人、检察院检察官1人、法院法官1人、司法干警5人、村党总支书记3人、村委会主任1人、村委会治安员34人。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

(一)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盗窃烟、玩具、食品、化妆品、摩托车等侵财类案件和殴打他人为主的伤害类案件上。侵财类案件中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贪利型”,大多以侵占他人钱财为目的,得逞后伙同他人共同挥霍、享乐。伤害类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报复型”,大多因日常琐事产生不和,出于报复,殴打他人。

(二)犯罪方式多为团伙化,共同犯罪较为突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表现为迷茫、空虚、自卑,对社会认识不足,加之体力较弱,为了寻求“自我保护”和讲“哥们义气”,往往相互纠合,拉帮结派,凭借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有恃无恐,实施犯罪。

(三)犯罪低龄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三、犯罪原因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内容。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一是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另一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二是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三是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青少年心理受严重伤害。四是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五是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够,与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一是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二是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三是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教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学校要大力加强

推荐第7篇: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

摘要:近年来各类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与日俱增,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主要是就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管辖规定、特点和趋势、作案方式、成因、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及措施进行梳理、归纳,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我国公安机关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查实践和有关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增大趋势。不法分子往往采用乘人不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使用伪卡、换卡、骗卡、恶意透支等手段,侵占受害人的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信用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着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受害人一般后知后觉,给犯罪侦查造成一定难度。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特点,结合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相关特点,就如何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进行研究。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

200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7月13日,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对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作出了大幅调整,直接影响到信用卡犯罪的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本指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了我们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的管辖规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四、当前信用卡诈骗的特点和趋势

(一) 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且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上看呈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惊人。

(二)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且智能性强 目前,信用卡犯罪主体的知识化程度普遍较高,有的犯罪分子拥有大学甚至研究生学历,有的还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或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对于信用卡业务活动的环节流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开始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开始向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智能化犯罪过渡。

(三)多系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隐蔽性强

从目前查处的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来看,为了便于更好地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组成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各成员分工明确,在提供伪卡、持卡消费、异地销赃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等各个环节实施犯罪,其中还不乏部分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潜伏期内利用多种手段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或转移资金。

(四)呈流窜作案、连续诈骗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具有跨地区使用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作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当持卡人发现其信用卡出现问题,随即向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挂失,然而银行接报后采取发出黑名单等措施往往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便利用这一时间差在短期内大肆购物消费,连续诈骗作案以谋取最大利益。其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连续在某地作案;另一方面是连续在不同柜员机上诈骗同一客户。

(五)跨国、跨境作案日益突出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一体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在繁荣了我国的信用卡产业的同时,也加剧了信用卡业的全球化风险。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不少的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其雄厚的资金专门进行伪造信用卡的活动,然后再予以出售或使用。为了逃避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就相应超出了地域和国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即伪卡集团伪造假卡、窃取客户资料、使用假卡进行消费等流程均是在不同国家、地域分别完成的。

五、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作案方式

(一)伪造信用卡

目前,伪卡种类主要是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如MASTER 卡、VISA 卡、美国运通卡等。国际犯罪集团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精良的制作工艺,再加上由于我国的网络建设起步晚,查询及通讯设备落后,使得国际犯罪集团组织伪造信用卡屡屡得手,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手法主要包括:早期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非法生产制造;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输入相关信息制成信用卡;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账号及密码,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磁卡重新写码,在ATM 机、POS 机上实施诈骗。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行为: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保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冒用等。另外,由于发卡银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存在审核办理信用卡不严的现象,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大肆从网络等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大批公民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而这一切真正的持卡人并不知情。

(三)伪造假身份证、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

犯罪分子在申领信用卡时,利用事前伪造的信函、私刻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资信证明,取得银行信任,骗取了银行信用卡。由于该卡为真的信用卡,犯罪分子利用其大肆消费,进行恶意透支。由于犯罪分子在领卡时使用的是假的身份证明,即使发卡银行发现其恶意透支的行为,也无法寻找到犯罪分子本人,这给发卡银行造成了大量的损失。

(四)利用ATM 机,设置各种陷阱盗取现金

1、犯罪分子用透明胶条等物将ATM 机的出钞口堵起来,持卡人刷卡后发现现金不能吐出,往往认为ATM 机发生故障并向银行报修。犯罪嫌疑人待持卡人离开后伺机将已经吐在出钞口内的现金盗走。

2、在ATM 机上假冒管理方,骗取持卡人资金。犯罪分子在ATM 上张贴公告,以种种理由诸如需程序升级或主管部门之要求,要持卡人进行拨打所留“客服电话”等一定行为,诱骗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按虚假指示将自己卡上的资金直接转入犯罪人指定的账户上。

3、盗取持卡人真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调包手段获取卡主手中信用卡。二是,在ATM 机插卡处安装夹卡工具,用以夹住持卡人真卡造成吞卡假象,待持卡人误认为ATM 机发生故障离开后取走该信用卡,然后利用该信用卡进行盗取现金。

4、在ATM 机上安装有记忆功能的假键盘,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五)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获取客户资料。

犯罪分子窃取客户信用卡密码、账号的方式方法很多,最原始简单的就是采用跟踪偷窥,复杂的就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例如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等设备获取客户资料。

(六)利用手机、电话套取银行卡资料、密码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诈骗,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民警打电话给持卡人骗取卡号和密码,或者通过发送中奖短信及假冒消费提示短信的方式引诱持卡人拨打假冒的银行客服电话骗取账号、密码信息。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在使用各种手段诱骗银行客户拨打该电话号码后,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通过使用该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便截取了客户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

(七)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

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非法入侵服务器窃取客户信息资料,通过转账手段盗取客户资金。二是通过先行设置的黑客软件传送给计算机用户,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安装木马程序或其他计算机病毒,运用键盘记录、屏幕录像或直接盗取浏览器数字证书等方式获取客户账号、密码;三是在互联网上开设非法购物网站或者伪造的银行网站,引诱持卡人登录其仿冒网站输入银行账号和密码,盗取持卡人信息。

(八)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支付特征,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可能性与潜在性。一些持卡人,明知自己信用卡账户上已无存款,或仅有少量的存款,仍频繁、大量透支,实际上已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根本不打算偿还,最后欠债潜逃,使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九)非法套现信用卡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表现为以下方式:一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3%—5%的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 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二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六、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

信用卡诈骗罪的形成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在我国,信用卡大多属于准贷记卡,具有透支的功能,只要在规定限额内,即使信用卡账户备付金额不足或为负数,仍可以在特约单位和ATM柜员机消费或取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造成坏账损失。同时,信用卡科技含量不高、容易伪造也是信用卡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第二,持卡人财务状况的不稳定。发卡机构在决定给申请者发放信用卡时,主要以该申请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发卡时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恶化,因而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应尽的义务。此外,持卡人频繁地更换工作,变迁住址,容易中断与发卡机构的联系,发卡机构也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这些也构成了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第三,持卡人信用资源的匮乏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分析评价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四,信用卡业务处理设备的落后。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处理设备没有全部连网,持卡人在异地使用信用卡时,发卡行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及控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需要紧急止付时,银行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如常用的电话、电报及止付器来进行,但这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

第五,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对混乱。现在银行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各级分支行往往将信用卡发卡量和消费额量化给员工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门槛不可避免地有所降低。对于信用卡这一中间业务,银行不可能花很大精力去抓信用卡的内部控制。

第六,特约商户在审核中把关不严。特约商户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经办人员在信用卡业务受理过程中往往不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的经办人员不按操作章程办事,不认真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和预留名,不仔细核对止付名单;有的经办人员对操作章程不熟悉或缺少防范意识,对未经授权的超限额的消费也予以签单;有的经办人员嫌打电话索取授权麻烦,甚至怕打电话后银行不予授权影响其商业利益,有意采取分次压卡、变更日期等手段办理大额交易,给恶意透支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第七,公安机关缺乏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对大多数公安干警来说,信用卡诈骗罪仍是一个新罪名,他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且预警机制、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而犯罪分子往往实施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相互之间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隐蔽性强,且时常变换作案手段,甚至跨区域、跨银行作案,因此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

七、信用卡诈骗犯罪具体表现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的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

1、使用的含义及界定 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使用”是指实现法定的信用卡功能、用途的行为,即利用信用卡进行的交付结算等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货物、在银行存取现金以及通过刷卡消费接受各种有偿服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对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财物行为不属于使用的范畴。

一是出售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使用”范畴。《刑法修正案

(五)》第1条第4项明确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出售”行为仅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没有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能认定为“使用”的一种形态。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之规定,出售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这样就把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出售行为以立法的形式排除在本罪“使用”范畴之外。

二是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质押担保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的范畴。首先,该行为并未实现信用卡所具有的转账结算、消费信贷、现金储蓄及汇兑等基本功能;此次,该行为并未实际侵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该行为若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

2、此罪与彼罪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仅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仅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在定性上不存在争议。但当同一行为人既有“伪造”又有“使用”行为时,在定性上则出现了争议。

第一,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信用卡,又使用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则两种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对象,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将两者的情节相互对应,若处于同一量刑档次,则应当按牵连犯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处罚。若非处于同一量刑档次,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三.如果行为人为了出售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出售成功,行为人又产生新的犯意,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前一行为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后一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如果先出于使用目的伪造信用卡,尔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过了一段较长的时间,行为人又萌生犯意,伪造了新卡,企图再次使用诈骗,但在尚未使用或者或刚刚使用时,被查获案发。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牵连犯,区别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前后两个伪造行为合起来和使用行为出于同一个量刑档次,如伪造未达到“情节严重”,使用只达到“数额较大”,则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考虑到后面的伪造行为,此时从重处罚。如果整个伪造行为的量刑档次高于使用行为,如前后两个伪造行为合起来已达“情节严重”,而使用行为只达到“数额较大”,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刑法修正案

(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身份证明”的含义及界定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处的“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的载体,是发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的一个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对后续信用卡使用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保障和基础。广义上,“身份证明”通常包括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人所要求的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相关的全部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之外还应包括其他资信证明材料或者相关的担保材料。但从本罪考虑,刑法上对“身份证明”应作狭义界定,仅指具有证明申请人真实身份的相关证件或者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是以真实的身份证明,但采取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并用来恶意透支,这虽然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却是另一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即“恶意透支”,并不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之内。

第一,对身份证明的理解可以参照相关的行政法规来加以确定。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可以看出,申领信用卡时所谓的身份证明就是狭义的理解,并不包括资信证明或其他担保材料。

第二,从刑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身份证明”也不应做广义解释。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身份证明”一词,而没有换用“证明材料”等词语,可见刑法的立法本意是重点打击在申领信用卡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身份证明是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一旦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来进行诈骗,银行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也就无法追回损失。因此,刑法将该条文单列出来,不但可以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能对信用卡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从保护被告人法益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对“身份证明”作扩大解释。若对仅仅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材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以本条定罪量刑的话,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对被告人法益的侵害。对此处的“身份证明”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不得作扩大解释,对于仅仅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材料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只能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追究责任,不能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对“虚假”的理解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骗取发卡行的信任而取得信用卡后套现使用的行为。此处“虚假”应理解为该“身份证明”对于被告人本人为虚假,即其并非持卡人(被告人)之真实身份证明,具体来讲,该身份证明应该包括二种情况。一是该身份证明本身属于虚构的、伪造的、不存在的,或者部分伪造的、虚构的。二是该身份证明属于办卡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真实存在的人员,但对于办卡人来讲属于虚假,即办卡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办卡人以他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用来恶意透支,表面上似乎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但从实质而论,行为人并非是经合法授权为他人代办信用卡,而是盗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如果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就意味着是对其办理信用卡行为的一种认可,并且,应当由信用卡的名义人来承担诈骗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例如使用抵押在本人处的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在他人不知情时,通过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联系方式及冒用他人签名等程序办理银行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将钱款套现使用的,该行为区别于具有该身份证明之本人委托办卡或者已经办卡后因故到持卡人手中进行使用的冒用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应理解为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不包括他人并未持有的信用卡。又如被告人系受委托为具有该身份证明的申请人代办信用卡,后在提交身份证明等办卡材料后,申请人告知被告人停止办卡,被告人却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擅自提供了并非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在银行核实申请人有关身份情况时,又冒用申请人身份欺骗银行,由此骗领了申请人的信用卡,后套现使用。上述二种情形均构成骗领型信用卡诈骗。

3、此罪与彼罪 该处“使用”,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骗领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骗领的信用卡而予以使用,还可是自己骗领信用卡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与他人共同进行诈骗活动。

第一,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该骗领信用卡行为之定性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第1条第3款之规定,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而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犯罪理论上讲,当一个犯罪行为从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后,该预备阶段的行为就不再具有独立性。故这种情况下,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实行行为,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刑法有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他人骗领的信用卡,这就要看行为人与实施骗领信用卡人事先是否有共谋而具体分析。若事先未通谋,行为人只是单纯实施了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可以直接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若事先有通谋,只是分工不同,先由他人骗领信用卡,再由行为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这种情况应按吸收的处理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而是为了出售或为了向他人提供的目的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包括两种可能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之后只是单纯地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二是行为人与他人有通谋,既实施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行为,又有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该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之后又与他人共同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实效。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或者需要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果没有交回发卡银行而继续使用,则属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办理了退卡手续的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有效期虽然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属于作废的信用卡。三是挂失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作废后原本已经失去效力,不具备信用卡功能。但是,目前由于计算机、通信等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从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需要一个两天至三天的时间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办理挂失手续后,迅速到特约商户处进行大量消费。特约商户向银行要求付款时,由于不法分子已经办理挂失手续不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便蒙受损失。这种情况是目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主要手段。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假冒他人身份并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即假冒身份和使用缺一不可,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假冒身份是使得银行产生假冒身份者为合法持有人的错误认识,并继而处分财产的关键因素,这一系列行为也是诈骗罪的基础。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四种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条中的使用,不仅包括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也包括在销售点终端机具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柜台等其他场所使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二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其密码并使用的;三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猜配密码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行为人骗取他人信用卡不等于骗取了信用卡所记载的钱款,只有使用了该信用卡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因此,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在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进行银行卡交易时,银行交易系统是通过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识别来确定持卡人身份的,当使用人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时,银行交易系统就会将使用人认定为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需要强调,本条不包含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地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既然网址可以成为确定法院案件管辖权的基础,那么行为人作案的网络服务器对应的网址所在地也可以作为犯罪行为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犯罪需要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实施,如“网络钓鱼”,行为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就必须对其虚假的网站进行更新维护,必须借助计算机终端设备来实施犯罪。从而犯罪行为人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确定其犯罪行为地的参考标准,以此确定刑事管辖权。

(2)、被犯罪行为人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网络入侵与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持卡人信息等不法行为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由于行为人是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地。

(3)、行为人取得、使用网上作案结果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信用卡诈骗,其取得、使用网络诈骗所得的财物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应当作为犯罪结果地。

(五)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该条为兜底条款。

(六)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与之前的恶意透支定义相比较,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但是恶意透支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其与贷记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透支,具有密切的关联。现有法律充分考虑了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广大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对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限定和明确,既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又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避免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以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件、量刑标准均作了严格规定。

1、银行催收方式

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一是上门直接送达。此种送达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等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字,银行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字确认。

二是信函邮寄送达。盖公章的催收信函及邮局回执、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催收挂号信等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因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银行导致未收到银行催收函的,应视为催收送达。《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持卡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已明确发卡行和持卡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信用卡申请表属于格式合同,开卡人一旦签字确认,就视为对发卡银行要约的承诺,应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发卡银行真实住址、联系电话、其他联系人等个人基本情况。因其他原因变更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开卡人有及时通知银行的义务。此外,由于信用卡发行量大,发卡银行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跟踪每个开卡人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的变更,所以在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而未告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以银行催告为准较为合理、切合实际。

三是电话录音。调取发卡行与持卡人的通话记录,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2、超过三个月的计算方法

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应该从发卡银行第二次催收后起算。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第一次催收与第二次催收间隔时间,而是将这项权利授予发卡银行,让其灵活弹性掌握。这是因为发卡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具体操作中将视客户的信用情况决定催收期限。举例说明,如果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或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或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持卡人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善意透支,发卡银行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第二次催收日期,以便给信用卡持卡人留出合理的时间归还透支款。

3、非法占有的认定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实践中有的持卡人因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持卡人只要按照发卡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或者向发卡行说明情况,积极设法归还,则可以排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持卡人只需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按规定还本付息,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4、关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能否累加计算金额

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5、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欠大还小”能否构成恶意透支

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6、从宽处理的情形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民事借贷关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应该明确从轻处罚的事由。这样规定,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现有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情形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二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即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能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7、单位犯罪的问题

实践中单位利用信用卡变相获取贷款的情况非常突出,曾有媒体报道中介机构帮助单位申领信用卡,获取“无息贷款”的情况,具体操作方式是:第一步,首先由中介公司帮顾客申请到10张信用卡。第二步,申请人通过贷款中介,先以消费透支的方式套取其中5张卡里的最高透支限额——25万元现金。根据银行规定,持卡人消费透支可以享受50天到60天的免息期。第三步,就在免息期即将结束的前几天,持卡人再次通过贷款中介,将第二批5张信用卡以消费的形式套取现金,以便偿还马上就要过免息期的5张信用卡。同样,等到第二批5张信用卡也即将超过免息期的时候,申请人就再从第一批5张卡里透支现金,再行偿还。如此反复,这样的结果就是申请人手中总有一笔25万元的钱在流动。

对于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考察该单位行为是否符合其它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单位以自身名义,或者以员工名义申办信用卡,透支用于单位经营而不予归还,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活动,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视为通过信用卡的方式骗取贷款的行为。申领信用卡时,申领方均与银行签订了格式合同,通过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单位利用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的情形下,虽然该合同形式上由个人与银行签订,但实质上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单位,应当视为单位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单位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银行资产的行为,可以尝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8、恶意透支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在个人实施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人只能是合法持卡人,包括提供真实身份资料以及真实资信证明,合法取得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自然人;以及身份资料真实,但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取得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自然人。

在共同犯罪中,情况就较为复杂。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事先共谋,透支取款后共同花用,在犯意与犯罪行为两方面均有沟通;而“非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之间的犯意或行为联络并不紧密,只要各行为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共同的犯意、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在此,为了更形象说明问题,举一个例子,王某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人民币1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经查证,王某将该卡借给同事李某,该1万元实为李某透支使用。王某将卡借给李某时,曾要求李某按期归还所用款项,银行致电王某催收透支款项后,王某均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对透支事实供认不讳,亦供认王某曾告知其银行催收的事实,但称其无钱归还。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要求每个共犯人均为持卡人,只要各行为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共同的犯意、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某一危害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情况下,区分责任范围及责任大小时,首先应当考察谁是实行行为者,一般情况下,实行犯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恶意透支行为由李某直接实施,所得利益亦为李某支配,其知道银行多次催收并承诺还款,但实际并未归还透支款,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是该透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且李某所使用的并非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该信用卡前也已征得了王某同意,因此不属于冒用行为。在王某告知李某银行催收的情况后,李某仍不归还透支款,应将李某的行为归为恶意透支行为。

但是王某对该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将信用卡借给李某之时,其本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在银行两次催收之后,其明知李某透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自己已经授权,银行催收时,其本人应为还款人,但仍然未归还透支款项,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李某归还透支款,对李某实施的恶意透支行为听之任之,主观方面为放任的故意。本案中李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其恶意透支之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王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银行催收之后,为间接故意,该二人成立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相比较而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对其所求刑罚应当适当重于王某,以体现罪罚相当原则。

八、定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犯罪的追诉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类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三种情况的量刑幅度,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分别沿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标准。同时,由于此类案件涉嫌的犯罪数额大,故将不同量刑幅度掌握在10倍的差距,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考虑到透支是贷记卡的基本功能,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区分,涉及的信用卡使用人数众多,因此其量刑标准应当从宽掌握。现有法律将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掌握在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2倍,以恶意透支1万元作为起刑点,以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免打击面过宽。

同时,由于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合理,所以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九、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及措施

(一)侦查途径的选择

1、从涉案卡入手。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伪造假卡的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2、从信用卡的使用流程作为切入手。分析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这种别于传统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观上使得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垫付消费资金,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信用卡的应用需要完备、先进的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支持,银行和特约商户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网络,使远距离的信用卡交易信息处理能在数十秒内迅速完成,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存在一些传递上的“时间差”,如银行传递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3、从即时调取、研究监控摄像材料入手。目前在银行的营业窗口或ATM机上一般设有监控摄像装置,在犯罪嫌疑人前来办理业务或取现的时候,摄像装置都会将其人身特征和犯罪过程直接录制下来。在很多大型的消费场所,也会有类似装置。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就要善于充分利用这些摄像材料,即时调取、仔细研究,注意保存。在信用卡诈骗案的侦查实践中,利用监控摄像材料侦破案件的例子占很大比例。

4、从现场遗留的物证入手。全方位多渠道地搜集、筛析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证据材料。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施必须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权、结算程序,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从表面上仍然体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手段如何隐蔽,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同结算中的各金融、社会机构发生接触、联系,其间有关的信息记录、录象资料、具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体貌、口音特征等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线索,应当全面收集,认真分析。

(二)侦查措施的运用

1、加强多警种合作。此类案件的侦查仅仅依靠某一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案件串并及与外省市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以降低办案成本,同时也要加强与境外警方之间的合作, 合力打击此类犯罪。经侦部门应加强与网侦部门的协作,建立阵地控制机制,针对目前利用网络实施的购物、订票等犯罪行为,网监部门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应立即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经侦部门,由经侦部门及时开展必要的侦查工作。从以往侦破经验来看,经侦部门还应加强与行技部门的合作,很多犯罪团伙之间都使用手机进行联系,如果能通过行技部门结合犯罪分子作案时空排查出作案手机号码的所在位置,就能更加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尽快缉捕提供便利。

2、加强银行业内外监管。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不能只依赖公安各部门,银行是案件的直接受害单位,同时也是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的有力保障,加强银行业的内外监管是预防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申办人的资信调查一般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所谓的核实身份常常流于形式, 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甚至承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能顺利办理可以透支若干金额的信用卡。并且各个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能共享,致使很多犯罪分子流窜于各个银行办理信用卡,这样给银行埋下了很大的坏账隐患。银行应当大力加强对POS机及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做好事前防范。从案例三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的案例,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有机会作案, 原因就在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安装POS机时,没有严格的按照规定将POS机安装在商铺里,而安装在了犯罪嫌疑人的家里,这样就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放心大胆的刷伪卡。

(三)加强情报主导侦查

情报主导侦查是整个公安工作实现“情报主导警务”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情报信息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部门利用情报信息系统和公安信息网络开展的侦查方式。相比传统的侦查模式, 情报信息侦查模式适用的案件、侦查切入点、侦查思维方式、侦查措施都有着较大的不同。与传统侦查模式相比,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和优势: 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突破了时空上的障碍,突破了以往的地域范围、人员范围、行业范围的界定,将排查范围延伸到全国各行业、社会的各个角落,侦查范围大大拓宽。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由于主要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和情报信息系统开展侦查, 改变以往侦查主要通过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等通过接触被害人、知情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整个过程相对保密,不易被人觉察。侦查实践证明,就信用卡诈骗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情况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线索来自于金融机构的移送,因此,双方应及时通报情报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

(四)建立、完善信用卡诈骗的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地方协作机制,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还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间的协作。二是建立、完善同境外、国外警方合作的办案机制,当前形势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外趋势日益增加,在办理涉外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时候,要积极开展同境外、国外警方联手办案工作,加强国际间警方的合作,加强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合作,加强信用卡发卡银行与警方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建立一个固定的机制和配备专门的人员,尽量避免出现彼此信息沟通上的空白,以致联系内容衔接上的差异,造成延误战机等错误。目前,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之间,正在不断地进行技术上的配合和战略转移,并在不断调整犯罪区域和扩大犯罪规模。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助,是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必然趋势。

(五)加强与金融机构和特约单位的信息互通

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的保卫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借助网络即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的报警装置;发卡行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快速反应,快速出击,以快制快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作案快、销赃快的特点,犯罪人一般在作案后即迅速逃离犯罪地,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及时弄清案情,及时取证,快速堵截,及时布控,有效地堵截逃跑的罪犯,特别是逃往边境的罪犯。

参考文献:

[1]郭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瞄准中国境内》,法制日报08 年第5 版.[2] 杨正鸣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年版,第 332 页.[3]程小白主编.《经济犯罪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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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薛殿杰、揭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与侦防对策》[J] ,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年03期。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Zhang Xing Abstract: In real life, credit card fraud crime cases were frequent,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Often used by lawle elements are not prepared, fact or fiction of hiding thetruth, through the use of Forged credit cards,For credit card,bogus cards, overdraft, and other malicious means, the occupation of the victim's proper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s of illegal poeion.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means diversity, mobility, concealment and strong, showing a wide, long lines of the trend, the main complex crime, the infiltration of foreign institutions, the joint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s committing crimes in collusion with the phenomenon has been enhanced, making Forged credit cards Technical updates fast, high-tech show and in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trend.Credit card fraud very great harm to society, a serious impact on security and stabilit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the victim general hindsight, to a certain extent, crime detection more difficult.In this paper, credit card fraud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with cases foun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edit card fraud cases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on how to combat and prevent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for research.Key words: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edit card fraud; investigative strategy

推荐第8篇:18少年犯罪调研报告(优秀)

2018少年犯罪调研报告范文

青少年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文将介绍2017少年犯罪调研报告范文。

2017少年犯罪调研报告范文一: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国家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并把其提到重要位置。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都十分关心。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

并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教育都要进行这一教育。江泽民总书记发表的《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再一次昭示了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全面分析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揭示现阶段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揭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演变轨道和严重危害,进一步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是14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为主。我们青山湖区作为一个城乡结合城区,有52万人,其中14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大约有近万人,占到全区总人口的26%左右。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已向低龄化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而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则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养

成教育,需要从娃娃抓起,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是关键的一环。

一、多措并举,对青少年这一重点普法对象开展长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近年来,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了以下主要工作:

1、作为普法主管机关,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场、街道、园区,各区直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把青少年特别是在校生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纳入普法规划,做到长规划,短安排。同时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合作,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

深入开展。

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础建设。对法制课师资队伍、校外辅导员队伍和法制宣传队伍进行辅导,编印《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宣传材料,提供给各中小学学习宣传。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在学校、农村、企业开辟法制宣传栏,定期或不定期出版法律知识宣传专栏,定期出版法制宣传材料。充分运用大众宣传媒体,通过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浓厚氛围。

3、利用法制宣传队伍,开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我局通过法制宣传队伍这个有效载体,组织宣传人员深入全区各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先后宣讲了《宪法》、《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禁毒、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送法下

乡等活动,结合学文化、学科技,对基层广大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

4、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在我区文教路小学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以此基地为中心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各中小学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

5、针对青少年的特点,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形式。如法制文艺宣传、黑板报、法制录像、违法犯罪青少年现身说法、学生带法回家等多种形式,激发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实效。为提高和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净化校园环境,减少青少年犯罪,2017年3月29日下午,我局邀请了省劳教局女子所、少管所《青少年忏悔之声报告团》赴我区罗家一中做现身说法报告会,四名青少年罪犯李某、谢某、曾某和江某分别从吸毒、抢劫、打架斗殴等不同侧面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

历,并对昔日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忏悔。在讲述过程中他们深刻剖析了自己犯罪的根源: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能辨明是非,不懂法,思想扭曲等等,并呼吁同学们能从他们的深刻教训中悟出人生的真谛,找准自己的人生方向,不要以身试法。2017年5月27日下午,我局又邀请了**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忏悔之声报告团》赴我区湖坊中学做现身说法报告会,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这两场现身说法会给同学们极大的震动,同学们纷纷表示从这几位少年犯的身上吸取了深刻的经验教训,受益匪浅。

6、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全区所有的学校均聘任专兼职的法制副校长,负责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许多学校还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扎实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7、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活动,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局通过开展普法和依法治校活动,不断提高广

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在基础上,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参与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保证他们公平、公正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区建立区设法律援助中心、镇(街道)园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设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三级网络模式,并于团区委就青少年法律援助成立绿色通道,实现了法律援助全覆盖,方便青少年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区青少年基本懂得什么是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等基本知识。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无收入的青少年都能享受法律援助,从而较好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书写法律文书,联系委托辩护人等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家属排忧解难。同时还通过148法律服务专线,轮流值班,随时

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

二、与时俱进、加强指导,进一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一项艰巨的长期工作,我局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落实措施,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和途径,扎实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逐步把法制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在提高法制课质量上下工夫,确保取得实效。

2、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手抄报比赛等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直观、生动、形式多样的教育。

3、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部门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

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依托社区,结合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5、开展依法治校活动。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措施,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保证青少年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6、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依托基地开展法制教育。要完善法制教育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逐步实现规范化。

三、结合我区开展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对青少年罪犯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自2017年下半年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区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我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于今年元月份顺利完成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1、为每一名青少年罪犯成立矫正帮教小组,并与其监护人达成协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并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确保矫正对象远离犯罪,提升青少年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切实提高个案矫正质量。

2、严格执行日常管理。因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服刑表现往往不稳定,在日常管理中更需要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口头报到、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教育、每月固定时间参加公益劳动,通过严格的管理培养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习惯,将青山年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的几率降到最

低。

3、强调思想和心理矫正。针对青少年情绪易波动,思想较幼稚、可塑性强的特点,强调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的作用。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及每月的面谈、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和矫正对象深入交谈,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

4、帮助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以青少年矫正对象最终独立走上社会为目标,督促其学习文化知识,提供学习技能的机会,帮其联系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

2017少年犯罪调研报告范文二:

2017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件34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案件18件22人。案件数与20XX年同比下降17%,总犯罪人数下降21%(20XX年总犯罪人数为41人)。未成

年人犯人数上升14%(20XX年未成年犯为19人)。未成年犯案件中,盗窃罪为10件13人,聚众斗殴罪1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罪3件3人,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诈骗罪1件1人,非法拘禁罪1件1人。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解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媒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识多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剖析,从中可以找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基本对策。

1、盗窃犯罪占刑事案件的首位。总体分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仍然居高不下,少年犯的身份主要是无业人员,这些人多数为初中或小学文化,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导致无法找到工作或好的工作,收入较低或

无收入,生活水平较差,经不住物质刺激和金钱诱惑,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盗窃成本小、收益大,是最容易获取钱财的手段,往往一念之差走上盗窃犯罪道路。

2、团伙化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案件数量下降但未成年犯罪人数却增多,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以外部影响占主导地位,而各种外界的不良因素中,不良交往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不良因素所导致的往往就是团伙化犯罪。这些共同犯罪的成员有些是居住在同一区域或是以往的同学,平时闲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极易惹事生非。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遇事往往不辩是非,而是讲所谓的哥们义气或面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占一定的比例。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毒案件

有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件,主要是容留吸毒罪。从容留吸毒收案数量上看,2017年有3件3人,占少年犯总人数的%,占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吸毒案件对青少年危害极大,社会后果严重。

4、新型犯罪不断呈现,预防犯罪需与时俱进。如诈骗罪1件1人,该案实为多人电信诈骗,该未成年人罪犯早早辍学,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出诈骗得来赃款。近几年来,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特别是农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这些闲散人员大多是不良未成年人,初中毕业或因不良行为被学校劝退或因无心学习而辍学,这些人员离开学校融入社会,成为社会闲散青少年。加之监护人忙于生计疏于监管和教育,这些有不良倾向、爱好的未成年人一旦游向社会,由于本身心理上的脆弱以及性格脾气相投等,很难抵抗社会不良的诱惑,极易结伙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

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

于切断他们与社会的不良交往,及时对他们的偏差行为进行有效的矫治。社区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要掌握整个社区闲散少年情况,制定措施预防犯罪,帮助闲散少年改正自身不良习惯,找到自己发展方向。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

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

社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形成了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继而导致违法犯罪。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着人们的思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严重诱发着青少年犯罪。如黄色、暴力、恐怖影视、书刊等导致犯罪。娱乐场所不健康因素导致犯罪。不良社会交往导致犯罪。

学校因素的影响:学校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场所,教育是主导力量。然而,

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工作中,学校、老师为了成绩、为了升学率,存在着注重抓学生的知识学习、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的倾向。少数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训斥、挖苦、强制采取惩罚,严重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个别学校干脆把犯了错误的学生赶出校门,放弃学校的教育责任,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这些都给学生的品德不良发展留下了重大隐。

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人生的第一站。父母、亲人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的教育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基础和先导。但是在现实中,一部分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方法措施不当,有的表现为以孩子为中心,溺爱、使孩子任性、为所欲为;有的家长对孩子打骂训斥过度,使孩子对家庭缺乏感情;有的让孩子放任自流,一概不管,其结果使孩子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受到不良影响;一部分

父母关系不和、离异或家庭成员非自然缺损、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等,容易造成青少年出现心理障碍,在心理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以致出现心理发展上的障碍和失调,影响其健康成长。

以上这些因素,警示我们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应及时矫治青少年心理上的缺陷,加强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进校园,模拟法庭进校园,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等活动;邀请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教等形式,提高青少年

的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青少年(特别是学困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配备心理学教师进行心理辅导,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社会各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创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针对社会上的负面环境影响,应当加强网吧、出租屋、小书摊、棋牌室等这些地方的查处打击力度,从严管理。同时妇联、团委等组织要注重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学困生结对帮扶,对他们生活上予以关心、学业上予以辅导、心理上予以引导,全社会创造出关爱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社会中的闲散青少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也是基层组织做好预防青少年违

法犯罪工作的重点。社区要采取摸底排查、建档立卡、帮助教育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掌握闲散青少年的状况,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探索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信息管理方法。

推荐第9篇: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委: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我县2002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案13人,2003年立案7人,2004年第一季度就达到18人(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有轻微违法,没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趋势。为此,县政协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列为200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和支持。近日,县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邀请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局和博湖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了我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方法:

这次调研活动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家长、询问犯罪嫌疑人、突击检查网吧等多种形式,由于接触面广,了解了较多的实情。

调研组首先来到博湖中学,用了一天的时间,分别与博湖中学教师、学生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策。并于当晚深夜,组织调研组部分成员对全县三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除“e家”没发现学生外,在“科普”发现5名学生,“五彩鱼”发现1名学生。由于业主对进入者没有按规定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能确定其它上网人员还有无未成年人。

第二天,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走访了部分优秀学生和表现较差学生的家长,询问了少数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况、生活情况等。

二、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发生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就有两个学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去年博湖中学一学生以刀伤人就是这一情况。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据悉,目前博湖中学只有初中二年级安排有法制教育课,其它年级都没有课时安排。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博湖中学出现过学生半夜从宿舍二楼跳窗出去上网的事件,可见网吧对学生的吸引力之强。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我们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如今年所破获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盗窃商店案,当晚盗窃来的钱,当晚就直奔网吧。(2)、我县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博湖中学有2300多学生,只有两个篮球场和十几个乒乓球案。(3)、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年破获的一个青少年盗窃团伙,就是因为不愿意受家长、学校的约束,方便玩,才合伙租房,结果没钱就去偷。(4)、文化路横穿博湖中学,造成中学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一些社会青年随意进出,尤其是晚自习以后,他们对一些学生进行欺诈和拐带,影响很不好。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加强法制教育。

一、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

推荐第10篇: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下是一篇调研报告,欢迎大家浏览借鉴!

县委: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我县2002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案13人,2003年立案7人,2004年第一季度就达到18人(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有轻微违法,没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趋势。为此,县政协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列为200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和支持。近日,县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邀请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局和博湖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了我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方法:

这次调研活动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家长、询问犯罪嫌疑人、突击检查网吧等多种形式,由于接触面广,了解了较多的实情。

调研组首先来到博湖中学,用了一天的时间,分别与博湖中学教师、学生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策。并于当晚深夜,组织调研组部分成员对全县三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除“e家”没发现学生外,在“科普”发现5名学生,“五彩鱼”发现1名学生。由于业主对进入者没有按规定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能确定其它上网人员还有无未成年人。

第二天,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走访了部分优秀学生和表现较差学生的家长,询问了少数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况、生活情况等。

二、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发生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就有两个学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去年博湖中学一学生以刀伤人就是这一情况。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据悉,目前博湖中学只有初中二年级安排有法制教育课,其它年级都没有课时安排。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 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博湖中学出现过学生半夜从宿舍二楼跳窗出去上网的事件,可见网吧对学生的吸引力之强。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我们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如今年所破获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盗窃商店案,当晚盗窃来的钱,当晚就直奔网吧。(2)、我县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博湖中学有2300多学生,只有两个篮球场和十几个乒乓球案。(3)、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年破获的一个青少年盗窃团伙,就是因为不愿意受家长、学校的约束,方便玩,才合伙租房,结果没钱就去偷。(4)、文化路横穿博湖中学,造成中学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一些社会青年随意进出,尤其是晚自习以后,他们对一些学生进行欺诈和拐带,影响很不好。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加强法制教育。

一、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以期收到明显的效果。

第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注意学生的心理活动,改进教育方法,不要歧视有问题的学生,要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让一些责任心强、学生信任、懂心理学的教师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及时消除一些学生的不良心理(博湖中学张战科老师是个不错的人选)。

第三、学校最好采取封闭式管理,减少外界的干扰。绝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建议封闭文化南路,由博湖中学管理建设该路段,防止外人随意进出校区。

第四、学校尽量少用开除的方式处理有问题学生,把他们推向社会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可能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第五、老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要形成制度,多进行家访,及时召开家长会。平时以电话、书信的形式与家长联系。要办好家长学校,积极指导家长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2、努力改造社区环境。首先,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

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

三、治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

四、县上要努力争取尽快建成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投入使用。博湖中学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对学生开放其计算机房,并尽快多建设一些体育活动场所。第

五、文化部门对网吧等场所应进行严管重罚,坚决制止诱惑、唆使、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3、积极改善家庭教育环境。要大力开展“五好家庭”(家庭团结好、尊老爱幼好、发展经济好、遵纪守法好、邻里关系好)创建活动,大力表彰教子有方的家长。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作为家长,首先要改变教育孩子的错误观念,多与孩子沟通,多与学校联系,不要以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第

二、家长要起好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第

三、要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多关心孩子的心理动向和去向。多留些时间陪伴孩子,要用爱心去感化孩子。

第11篇: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我县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委: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我县2002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案13人,2003年立案7人,2004年第一季度就达到18人(

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有轻微违法,没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趋势。为此,县政协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列为200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和支持。近日,县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邀请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局和博湖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了我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方法:

这次调研活动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家长、询问犯罪嫌疑人、突击检查网吧等多种形式,由于接触面广,了解了较多的实情。

调研组首先来到博湖中学,用了一天的时间,分别与博湖中学教师、学生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策。并于当晚深夜,组织调研组部分成员对全县三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除“e家”没发现学生外,在“科普”发现5名学生,“五彩鱼”发现1名学生。由于业主对进入者没有按规定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能确定其它上网人员还有无未成年人。

第二天,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走访了部分优秀学生和表现较差学生的家长,询问了少数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况、生活情况等。

二、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发生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就有两个学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去年博湖中学一学生以刀伤人就是这一情况。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据悉,目前博湖中学只有初中二年级安排有法制教育课,其它年级都没有课时安排。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博湖中学出现过学生半夜从宿舍二楼跳窗出去上网的事件,可见网吧对学生的吸引力之强。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我们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如今年所破获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盗窃商店案,当晚盗窃来的钱,当晚就直奔网吧。(2)、

第12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推荐)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

(豆沙镇中心校)

青少年犯罪已经是不容忽视一个社会问题。它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仅次于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的世界性三大公害之一,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更应注意的是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对于维护好社会治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万古小学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现状入手,就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预防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具有盲目性

我们先看看两个案件:

①、2010年4月22日,本校两个未满十岁的少年翻窗进入一家商店,经村治安人员现场勘查,他们只拿了商店里的香烟、水果糖等物品,而贵重的物品及现金都未动。

②、2011年2月26日,中坪小学二年级学生黄某和一个中学生翻围墙进入中坪小学,盗窃了学校的篮球、羽毛拍等体育用品。

从这两个个案件充分说明:青少年身心发育还没有成熟。他们在考虑问题时具有片面性,思想过于单纯,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认识不够。导致他们在行使犯罪行为时不加思索,不计后果。即使事先有预谋也比较简单。

(二)青少年犯罪具有团伙性

由于年龄及社会阅历问题,其违法的胆识和策略都比较差。青少年为了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其自身的胆量和掩盖犯罪实事。便纠合那些有共同兴趣和想法的少年一起闯天下。因此,在现今青少年团伙作案的数量比较多。

如:2010年3月5日,未成年人王某、陈某、张某、蒋某为了满足自己在物质方面的需要,为了增强相互之间的安全感,他们纠合在一起实施盗窃行为。

(三)青少年犯罪具有模仿性

随着我校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人们接触信息的途径增多了,同时由于各种传媒在播出、提供节目时,所考虑的大多是经济效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影响到那些单纯、天真的青少年,使他们产生很大的好奇心,例如:2010年9月社会青年吴某、赵某等一伙人得知我校的一些学生身上有钱,就学着电视上的不良少年的样子,用袜子套在头上,在半路对这些学生实施了抢劫。他们的行为就是对青少年犯罪的这个特点的证明。

(四)青少年犯罪具有可塑性,由于青少年对是非的分析力、辨别力、适应力等还不够成熟,他们就象一张“白纸”, 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事、物就如一支多彩的“画笔”,在这张纸上可以绘出各种各样的图画。

(五)青少年犯罪具有恶作剧性,有些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并非出于物质方面的需要,只是对一些行为的好奇和体验,出于好奇,而从

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人生的第一站。父母、亲人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的教育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基础和先导。但是在现实中,一部分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方法措施不当,有的表现为以孩子为中心,溺爱、使孩子任性、为所欲为;有的家长对孩子打骂训斥过度,使孩子对家庭缺乏感情;有的让孩子放任自流,一概不管,其结果使孩子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受到不良影响;一部分父母关系不和、离异或家庭成员非自然缺损、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等,容易造成青少年出现心理障碍,在心理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以致出现心理发展上的障碍和失调,影响其健康成长。

青少年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各方面尚未定型。其生存在不良的环境里,面对不良恶习或犯罪行为,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我国学者对150名少年犯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缺陷家庭和父母感情不睦的占41.4%,兄弟姐妹有劣迹的6%。所以我认为:不良的家庭影响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

第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如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方便,但也应该看到其背后藏有我们无法控制的消极影响。同时市

场经济的 “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在少数地方蔓延盛行,也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而青少年的生理、心理还未成熟,他们的品质心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严重地侵袭着青少年的思想健康。更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和盲动,引诱、腐蚀着青少年,教唆他们违法犯罪。

第三、学校教育的影响。

学校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场所,教育是主导力量。然而,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工作中,学校、老师为了成绩、为了升学率,存在着注重抓学生的知识学习、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的倾向。少数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训斥、挖苦、强制采取惩罚,严重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个别学校干脆把犯了错误的学生赶出校门,放弃学校的教育责任,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这些都给学生的品德不良发展留下了重大隐患。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青少年犯罪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关注,只有多方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和防范并重才能有效的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形成合力,预防为主

首先要抓好家庭教育。这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打下了非常重要的基础。父母要打造一个适宜孩子生活的环境,对子女付出爱是真正的爱,不应当过早的把错误的竞争理念灌输到青少年的人际交往中,而应该更多的教育孩子学会宽

容、学会合作;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抓好家庭教育,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承担和举办好家长培训班,让更多的家长懂得该如何教育好孩子。

其次要强化学校教育。学校也不应当只以升学率为指挥棒,以经济效益、社会效应为目标,应该抓好对青少年的心理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文化教育,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健康、文明的环境,让他们在学习中得到欢乐,受到鼓舞,引导他们在道德的阶梯上不断地攀登,充分发挥学校这一预防犯罪的主阵地作用。

再次要落实社会教育。我们应该发挥电影、电视、网络的教育作用,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观看可能诱发犯罪的影视和文学作品;还要组织各种有益的业余活动,帮助他们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点燃他们热爱生活的火花,使他们获得一种充实感。这是社会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完善法规,建立机制

不良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重要的外部因素。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腐化现象、不良风气,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监控法律法规,防止一些暴力、色情制品、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因疏于管理给少年造成消极影响, 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要建立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关心、关注校园的安全、稳定,防止校园内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建立学校与当地公

安机关联动机制,学校及时把不安全、不稳定因素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配合学校,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给予惩处。

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果全社会都能动员起来,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学校教育为重点,用社会教育来提高,以法律法规做保障,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势头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13篇: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

我们如今理所应当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越来越多,青少年犯罪率也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一个难题,笔者通过对那坡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分析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及原因,并针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 份 青少年犯罪人数 年犯罪总人数 所占比例

2010年 1 151 0.66%

2011年 5 142 3.52%

2012年 5 143 3.50%

2013年 2 146 1.37%

2014年 8 151 5.29%

二、那坡县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不稳定趋势。2010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1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0.66%;2011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5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3.52%;2012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5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3.50%;2013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2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1.37%;2014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9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5.29%。2010年以来,该院共审理青少年犯罪件17件21人,其中,学历分布情况为:小学学历1人,占判刑总人数4.76%;初中学历的19人,占判刑总人数的90.47%;高中学历1人,占判刑总人数的4.76%。案件类型分布情况:盗窃5件、强奸1件、抢劫3件、抢夺1件、故意伤害1件、寻衅滋事1件、非法拘禁1件。

(二)青少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青少年参与犯罪的领域有所增加。从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领域有所增加,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涉及的青少年越来越来多。青少年犯罪类型已扩展到包括强奸、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青少年犯罪手段多呈成人化的特点。从审理的青少年犯罪过程中可以看出,有的青少年在策划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过程中手段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

(四)以共同犯罪、结伙犯罪方式为主。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两人纠合一起,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发展为团伙犯罪,长期作案,危害性大。

(五)盗窃性犯罪为主,犯罪目的多为获取不义钱财。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在青少年经常出入K歌厅、网吧、咖啡店等消费娱乐,这些娱乐活动往往需要较高的费用,而青少年又是没有劳动收入的群体,当贪图享乐已成常态,在没有钱的情况下,青少年往往会想尽办法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不义之财以供自己享乐。

三、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种类,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我控制力弱。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相对比较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这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不良文化的传播,导致青少年心理扭曲,加快了犯罪进程,更甚者受网络影响,传统的青少年犯罪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的淫秽站点泛滥,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导致青少年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增加。

(三)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下面这些原因更让青少年很容易受到这些负面效应的影响,一是社会上有些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道德、法制教育滞后。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是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自护能力培养,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因此父母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控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教育培养好祖国的接班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开始。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努力提升家长的责任,做好青少年守法、懂法的榜样,家是青少年成长的主要环境,每位家长都应该以身作则,从自己做起,在平常的生活中家长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的守法、尊法,树立遵纪守法好公民的榜样;平时可以多开展家庭教育,与学校老师常联系,建立双方互动,全面掌握孩子成长的情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在中小学开设网络使用课程和网络道德教育课程,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青少年除在家外,接触的还有学校、同学、各种媒体,我们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要净化网络等媒体,加大查禁力度,对网吧,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对经营管理人员也要进行法制培训,有效地遏制“黄赌毒”在这些场所滋生蔓延;要充分发挥各类先进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倡导新风正气;新闻媒体要多从正面报道模范英雄人物,宣传遵纪守法的典型事例。

(三)加强法制宣传,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加大在青少年中的普法力度,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校,要针对在校生的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设立的法制教育课要坚持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并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其他各科教学中,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二是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联合县内团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等。

总之,遏制青少年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家长还是老师或是青少年本身,都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通过本身的努力,遏制犯罪,让所有青少年都走上一条健康阳光的成长之路。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也呈现出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发展的趋势。为深入研究我市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问题,探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从八月上旬开始,市政协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专题调研情况及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这次调研活动由市委办和政协办联合下发了调研方案,市政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有关工作,并于8月14日召开了由各乡镇(办)、市政法委、宣传部、关工委,市公、检、法、司,市教育局、文化局、妇联、团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座谈会,共同研究确定了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的任务、要求以及调研内容。随后,市政协成立了调研组,相继走访了市公安局、文化局、法院等部门和单位,了解了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相关情况。调研组还专程到我市看守所、五方乡宁城村、五方初中,通过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祖父母、学校教师的座谈交流,多层面的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经历,并听取了看守所民警、学校教师等人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建议。参与这次调研的各成员单位能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认真落实,按照确定的调研内容安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调研活动,及时向市政协办上报调研材料20余份,为形成最后的调研报告提供了大量的素材。

一、近年来我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总体上看,近三年来,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据市公安局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我市共发生青少年犯罪案件54起,涉案青少年人员达133人,其中07年9案29人,08年22案41人,09年上半年23案63人。青少年违法犯罪占全市各类刑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5.9%、6.5%、6.9%,每年均以0.5个百分点速增。

从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案件数的比率分别是70%、75.7%、77.8%,犯罪人数比率分别是52.7%、56.6%、61.8%,我市青少年犯罪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我市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恶性化犯罪突出。从犯罪类型看,青少年参与盗窃、抢劫犯罪最为突出,未成年人更是如此。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作盗窃案件起数、人数分别为:2007年3起3人,2008年4起12人;2009年上半年无。抢劫案件情况:2007年为3起11人,2008年5起15人,2009年上半年5起15人。未成年人甚至参与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诈骗等犯罪,无所顾忌,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被害人没有丝毫的同情怜悯之心,行为令人发指。从目前案件类型增幅上看,增势最为明显的是抢劫罪,近几年上升幅度很大,说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劫财型犯罪的严重性。这些犯罪中,作案成员年龄最小的只有十三、四岁。例如,今年3月发生在五方乡的宋某 (系五乡初中初二学生)等五名学生伙同辍学人员刘某抢劫10元钱一案,五名学生年龄全部刚满14周岁;5月发生在玉泉广场西侧的学生抢劫案,其中熊某、贾某年龄均刚满14周岁,而嫌疑人苗某作案时只有13岁。

二是团伙化犯罪居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是团伙犯罪,一般以纠合型为主。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处于未完全成熟时期,单人作案胆小害怕,加之经常游荡于社会,与一些无业人员纠合在一起,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逞一时之气,或进网吧歌厅,或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在成年人的引诱带动下参与犯罪。从检察院去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看,团伙犯罪有25人,单人作案只有1人,而从公安局提供的数据来看,仅2009年上半年我市就打掉未成年人犯罪团伙12个,涉案53人(部分人员不够刑事立案,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且其发展势头较快。尤其以今年发生的3月30日卫峪乡初中生和4月30日岳庙办小学生伤害致死案件最具典型。

三是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从发生的案件来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16至18周岁,但15周岁以下的人数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近几年来,我市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当中,2006年,14—16周岁的4人,16—18周岁的17人;2007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6人,16—18周岁的20人;2008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5人,16—18周岁的27人;2009年上半年,14—16周岁的8人,16—18周岁的13人。从这组数据也可以看出,14—16周岁年龄段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阶段,16—18周岁年龄段为高发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已提前了2—3岁。例如,检察院办理的吴某等4人(抢劫城关初中学生1元钱)以及张某等3人(持刀抢劫奶羊1只、山羊2只)抢劫案,嫌疑人均为14周岁。

四是成人化作案方式日渐突出。受到影视、网络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作案方式逐渐向成人化发展。表现在犯罪使用的工具越来越现代化,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网络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同时犯罪智能化。有模仿成人作案的心理痕迹,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例如发生在仙峪河道里的张某等3人持刀抢劫山羊一案,就有明显的预谋性质。3人在持刀抢劫之前,就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碾碎后放入矿泉水中,让放羊的喝,因其闻出水有异味没喝,三人没能得逞后才进行持刀抢劫。而有的青少年甚至因为刑法有“未成年人犯罪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有恃无恐,借助“年龄优势”故意犯罪。

五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高。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或者是毕业后还没有就业的,这些人闲散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有不少人整天泡网吧,出入卡拉OK厅、游戏厅,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看守所提审的王某(17岁,犯案时16岁),小学六年级辍学后,在社会上流浪,08年9月,伙同郭某(犯案时18岁)、李某、崔某、王某(17岁)四名社会闲散人员抢劫蓝光学校学生100元。这五名嫌疑人均为早早辍学的社会闲散青少年。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青少年个体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客观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青少年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从生理因素来说,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强,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加之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容易激动和感情用事,以及强烈的争强好胜心理和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遇到挫折时,往往会寻求精神上的平衡与满足,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自我意识强,文化素质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弱,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和感染,容易受骗上当而犯罪;好奇模仿心理和青春叛逆心理的作用,加上哥们意气、报复心理,在不良社区环境和社会诱因的作用下,使得一些缺乏正确引导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且逐步向低龄化发展。

(二)、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家庭的不良环境是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倾向的重要原因。现在的家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从而造成家庭教育往往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而家庭结构的失调、家长的不良言行及教育方法的不当都有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家庭经济上贫困使一些青少年失去学习的机会和信心;家庭宠爱、溺爱使青少年从小就形成以自我为核心,随心所欲,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使青少年承受了过大的竞争压力,幼小心灵受到撞击和伤害;家庭的暴力的影响,会在孩子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父母的离异造成家庭不稳定,使青少年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 (家庭环境和气氛的恶化,家庭教育的失当:家长的言传身教不够、沟通不够、溺爱等)

(三)、学校教育的偏差。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学校教育未能摆脱应试教育体制的约束,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该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学校在教育上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和经济效益,法制、道德教育方式滞后,内容简单且流于形式,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加之个别教师缺乏对“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任其发展,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教育的短视、功利、强制性和片面化)

4、不良文化的侵蚀。社会不良文化是现代校园暴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引起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文化市场上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所充斥的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对青少年带来了消极影响,其中宣扬的有血性、讲义气、嫉恶如仇、生活洒脱等人物形象,很受青少年青睐,容易诱使青少年进行模仿,个别青少年在一些侦察破案片的剧情指引下完成了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及一些灰色民谣、黑话,也对青少年身心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如7月29日《焦点访谈》所曝光的“黑帮”游戏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些黑帮游戏充满暴力,内容低俗,以“江湖”、“黑社会”、“黑手党”等“黑帮”情节为主要题材,渲染血腥暴力,严重威胁、扭曲社会的法制和道德规范,极易引起青少年思想混乱、价值观扭曲,导致短期化行为增加和越轨行为的泛滥,诱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社会违法犯罪团伙的诱骗、教唆、威胁、对缺乏分辨力的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诱惑力、侵蚀性。(影视、网络等暴力亚文化及不健康娱乐场所的影响)

5、升学率低、就业难。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太低,而且我市职中的办学水平低,吸引不了初中毕业生前去就读,使部分青少年过早地走向社会;就业渠道不多、岗位不足,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找不到就业岗位,游荡于社会;社会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使得这部分青少年产生更不平衡的心理,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6、“齐抓共管”的缺失。(社会治安投入的不足,社会控制成本过低,打击犯罪力度小)目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所谓“齐抓共管”,实际上变成了谁都不抓、谁都不管,既没有问责的制度,又没有问责的主体、程序,多数闲散游荡在社会上的青少年,得不到关爱、教育、管理和服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帮教和转化;对解释后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乏帮教与救助。对于在校生来说,寒、暑假期间,学校管不上,家庭管得少,管不了,又缺少社会相关机构的管理,其中所出现的管理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而政府对社会治安投入的不足,社会控制成本过低,所造成的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小,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因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见及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 党政部门要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华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夯实责任,建立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的立体防线,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其次,要建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监测系统,经常分析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状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实行职能部门包社会成员、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家庭包子女的教育承包责任制,社区、村组要分片包干,联系到户,务求实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第三,成立以村组、社区为单位的监管组织,落实村组、社区干部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帮教,扎实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公安、法院、司法等基层单位要主动参加本辖区内监管组织的青少年教育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第四,严格工作绩效考核,实行问责制。对有关职能部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2、改进家庭教育,构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家长学校建设) 搞好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才有可靠的基础。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当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妇联、教育局和中小学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规划,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要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加道德实践活动;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子女作表率。全社会都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3、突现学校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素质教育、德育、法制教育,问题学生、留守学生) 全市各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摒弃“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优等生、轻后进生”的错误办学倾向,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要防止歧视“问题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在严格控制“辍学生”的同时,认真做好“双差生”的转化工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将“问题学生”推向社会,针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要根据其生理、心理的不同特点,开展相关教育,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要高度关注留守学生,建立农村、社区留守学生教育和监护体系,成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引导他们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发挥他们的个人兴趣和专长,使留守学生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4、加大打击力度,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大环境。

(娱乐场所、网吧的监管、路段巡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场馆建设)

首先,要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的整治和管理,解决过多、过滥的状况。对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全面取缔黑网吧。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市场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坚决打击歌舞厅内猖獗的营利性陪侍活动;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要加大对社会治安重点地段、复杂场所的巡查力度。落实对特种行业的监管措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遍布大街小巷的小宾馆、小旅社,取缔黑旅店。加大对管制刀具的收缴力度和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还要加大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的管理力度,建立市戒毒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第三,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网吧、美容美发等各种不良场所。第四,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多方筹建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馆等,建立德育、素质教育基地,解决青少年的专门活动场所问题,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一些积极向上、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丰富中小学生的假期生活,有效陶冶青少年的道德情操。

5、努力拓宽渠道,有效解决青少年升学就业难的问题。针对初、高中毕业升学、就业难的现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尽量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增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扩大招生比例,减少闲散社会青少年,让大部分初中毕业生能够继续在校园生活,继续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建立扶贫济困教育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学费之忧,满足他们求学的愿望;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制,对应届和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劳务需求信息,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以来,既能减轻社会的承载力,又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6、不断强化措施,积极探索构建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专政职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青少年的民事、经济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探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遵循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工作思路,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聘请妇联干部、政协委员等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初步建立起惩处、教育、矫正、预防等完整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司法保护,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要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推行“恢复性司法”,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制定单独的少年刑事审判规范和量刑原则,采用更加符合青少年特点的审判方式,运用特殊的教育手段促进犯罪青少年的转化,以有效矫正问题少年。同时要进一步延伸司法机关的社会帮教职责,完善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机制和帮教安置机制,积极推进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全面落实未成年罪犯的村组、社区矫正工作及回访考察工作,让全社会都主动去关心、帮助他们,使其转化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三】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预防犯罪的关键和核心。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国际社会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历来也都十分重视,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现在的青少年更是二十一世纪的栋梁。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对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一个重大隐患,而且是关系到下一代接班人的大问题。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虽然有升有降,但还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出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调研报告

1.低年龄段犯罪突出

东陵区法院近几年判处的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告人中14岁至16岁的占近三分之一。由于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还很不成熟,面临着适应成人社会的规范、文化、观念等新环境,他们的情绪极敏感且不稳定,认知能力有限,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如有不良因素的诱惑,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犯罪逐年上升,暴力倾向更为突出

近几年来,实施抢劫犯罪的未成年人超过盗窃犯罪,占财产型犯罪的首位。在这些抢劫犯罪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在渴望进入成人社会生活的同时,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享乐思潮的影响,为了满足其一定的生活享受,在无法通过家庭获得充分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往往就采取抢劫等侵犯财产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所需的钱物。不少未成年人为了玩电脑游戏,零花钱用完了,就到处借钱或哄骗家长索取钱财,甚至铤而走险以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物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如在沈阳追求时尚的青少年中,拥有手机是一种普遍现象,即使在中小学校园中,也有不少学生随身携带手机。一些未成年人渴望得到一部手机,但由于家庭及自身经济条件所限而无力购买,便产生抢劫的恶念。近几年,抢劫手机成为城市未成年被告人抢劫案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

3.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犯罪。东陵区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占42%,而且多为2—5人结伙抢劫、盗窃作案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些团伙犯罪的成员有些是居住在同一区域或是以往的同学,平时闲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惹事生非。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遇事往往不辩是非,而是讲所谓的江湖义气或面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4.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突出

近几年来,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3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东陵区未成年被告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占70%,特别是农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就包括不少未成年人。而他们进城的目的就是赚钱,但一旦通过正当途径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他们往往不择手段进行抢劫、盗窃等犯罪。

5.在校学生犯罪情况不容忽视

东陵区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在校学生犯罪占9%左右。一些学校过分强调智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正确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把一些问题学生视为包袱,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而是一推了之,使学生对前途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流入社会,以致沦为罪犯,这也是近几年来在校学生犯罪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一些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心理压力过大,由此产生厌学情绪,以致逃学,旷课,再加上社会上不良外因的诱惑,非常容易加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制度

多年来,东陵区法院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以审判为中心,一是把教育挽救工作向社会延伸,以案论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以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怎样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二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法庭教育的力度,使审判程序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过程。特别是近几年,法院根据东陵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结合审判职能,在对失足少年的挽救和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加强探索力度,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1.实施帮教措施

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作用,做好对这些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发现有不良思想和不轨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疏导。

2.延伸审判职能,帮扶挽救

少年法庭还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档案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从而达到剖析犯罪根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

3.法庭开进校园,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

少年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选择适当案例将法庭判决“搬”进校园、请学生到院旁听审判这两种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形式,用直观、鲜活的庭审活动,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会承担什么后果,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法制教育的目的。

4.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

少年法庭以法院为轴心,联合学校、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法制教育宣传平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要成功地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或那个执法机关的职责,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各方参与,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的机制,发挥强大的竞合力,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现就预防、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从综合治理的视角提出如下防范对策。

1.建立和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构和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目前两部最主要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未成年人提供了较全面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由哪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或协调,这使“两法”在实际运作中难以真正取得实效。世界上的不少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和罪犯矫正都有具体机构和健全的机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立执行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专门机构,不仅能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贯彻执行好“两法”,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当前,社会各方面都在呼吁建立少年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未来的少年法院能够全面承担起预防犯罪、挽救罪犯、全面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任,使其真正成为统一执行“两法”的专门机构。

2.加快立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当然也是以治理青少年犯罪为价值期待的,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我国少年法庭20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从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矫正、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显然仅仅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两部法律而没有其他青少年的相关法律配套是不够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少年实体法、程序法,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能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的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这些都还有待立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使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更科学、更规范、更全面。

3.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矫正、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构筑社会、家庭、学校、司法四位一体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律自护能力。一是加强和发挥社区保护青少年权益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功能,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中央综治委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确定五大工作重点,其中第一项工作就是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基层全面展开。应该说社区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发挥其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二是强化家庭功能,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形成良好的青少年成长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起着无可替代的表率作用,它是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环境的恶劣、家庭教育的不良、家庭功能的欠缺,有着密不可分的因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让所有的家庭都认真负起监护、管教子女的责任,重视与青少年的思想沟通,并身体力行,以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奉公守法的言行来影响和示范子女,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三是深化教育改革,形成完善的育人环境。学校在抓学生学习的同时,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要正确对待那些“差生”,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兴趣,加深理解和体会,提高法律意识;四是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抓住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严禁色情文化、暴力文化、封建迷信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坚持不懈地开展清理、整顿和打击、取缔行动,加强新闻出版业、影视娱乐业、游戏机网络业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五是拓展司法保护职能,完善法制环境。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

4.建立失足少年安置工作机制

对刑满释放、解教少年及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少年的安置帮教,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就学、就业。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并在碰到困难时能及时得到帮助,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四】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上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13.5%。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

1、渴望独立的心理。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2 、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一些调查表明,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5、16、17、18岁是犯罪的高峰,约占犯罪青少年总人数的69.7%。而20至25岁,犯罪人数又逐渐下降。由此可见,13岁至20岁这个年龄段非常关键,如果引导不好,很可能酿成终生悲刷。经分析,有几种心理在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逆反心理、模仿心理、意气心理、报复心理、利己心理。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

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 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

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2)、我县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3)、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懂得自尊、自爱、自重,增强他们的自控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犯罪。

2.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与此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开展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如观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电影、戏剧、文艺演出、举办法制报告会,搞好警校共建等。

3.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不仅要把教育子女作为一种家庭私事看待,更要把子女教育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在家庭环境中,不仅要有严教善教的家教,还需有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强的好父母。在家庭环境中消除子女的犯罪的因素和条件。

4.社会各界都要自觉地参与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要严格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要深入学校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综上所述,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势在必行,同时必须建立新的教育评价方法。因此,法制教育既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又重视法律意识、情感的培养,还要重视学生的行为实践。而且充分认识法律制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及家庭各方面的配合。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范文【五】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4月1日期间在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

通过和多名律师的交流中了解到很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内容: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年龄结构:14-20之间居多。

(七)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3、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

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

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建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14篇: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对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前途命运及民族兴衰的大事。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所表

现的一些规律性、特点及发展趋势,有基本的、科学的估价,来探求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迅速转型,未成年人的成长也经受着巨变中社会环境变化的不断考验。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彼此相互作用,引发犯罪的因素日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诸多社会消极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发展都将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而且从犯罪的主体、类型、手段等诸方面看,已经完全超出了以前那种小偷小摸、小流氓式的打架斗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值得注意的趋势迹象。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趋增多。

(二)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结伙作案,共同犯罪的多,由于未成年人作案时具有严重的恐惧心理,身体状况也不及成年人,因此形成了团伙作案的特点,即可互相壮胆,又便于人多势众给被害人造成威胁。实施单个未成年人所不能完成的犯罪过程,此特点多以抢劫犯罪表现更为明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三)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手段呈现暴力化、凶残化。未成年人犯罪,在过去可能仅是小偷小摸等,很少有严重犯罪。但是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凶杀、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并且暴力程度不断加深,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差是最主要的原因。具体表现在:首先,自我中心意识太强。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是独生之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环境中,加之部分家长的溺爱、娇惯、尽量满足他们的各种欲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大都一帆风顺,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顺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自暴自弃,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很多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从小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习惯。生活上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以及学校育人教育的力度不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为巨大。家庭教育功能失调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占半数以上。一是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造成家庭结构残缺而弱化了对子女的教育,这些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容易形成孤僻、自卑、暴虐等性格,极易受不良影响误入歧途。二是有的家长教育子女不讲究方式方法:要么简单粗暴,对孩子期望值太高,只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未成年人性格、品德、道德情操的培养,造成未成年人的随意性和逆反心理,要么溺爱娇宠,当孩子犯了罪就千方百计包庇找人开脱,使其养成自私任性的性格,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有可能以非法手段得到满足;还有的家长对子女放任自流或无力管教而造成其性格孤僻冷漠,容易在不良习气和他人影响下引发犯罪行为。同时学校教育的偏差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因为学校重升学轻法制,单纯以考试成绩将学生分类,极易挫

伤成绩较差的同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较为薄弱,不注意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对发生的问题也大多采取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或者姑息纵容,或者以罚带教,随意批评甚至打骂学生,不仅不能有效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而且容易使学生产生仇恨心理。

(三)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

及帮教体系不够成熟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忽视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不良思想也随之抬头。色情文化、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等等不良社会思潮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一些新闻媒体对此又不负责任地进行报道导致未成年人思想混乱,加之一些宣传凶杀、暴力、色情内容的书刊、网站、影视作品大量出现,严重损害和腐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区未成年人犯罪者中的绝大多数生活在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庭中,一些成年人不注意自己的言语行动,在基层组织热衷于发展经济而治安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极易受其影响。改革开放深化发展至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在社会激烈的竞争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辍学学生、外来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加入到无业人员的行列,使得未成年人的管理更加社会化和复杂化,而现行社会帮教手段明显滞后,缺乏自上而下,互相协调,运转自如的管理网络,缺少必要的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防止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帮教措施,必然会造成社会治安隐患。

三、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家庭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如前所述,家长自身的修养对子女良好品德、健全人格的形成及其重要。为此,家长首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为子女做表率,用正确的言行影响孩子。做到宽严有度,教子有方,努力使自己成为孩子的好老师、好朋友,使孩子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这就要求家长要努力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以健全的人格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的思想腐蚀。同时,学校要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中小学生健全人格的主要方面。逐渐改变只重分数、应试教育的不良倾向。学校要在传播文化知识、提倡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抓好内部精神文明教育,让学生学习做人。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加以实施。只有这样,他们将来才有可能成为对祖国有忠心,对集体有爱心,对家长有孝心,对社会有责任心的高素质公民。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道路。针对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现状,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监管,对社会上尤其是学校周围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立法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现实出发,根据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法律,并且落实法律的具体实施,切实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劳动用工部门应当下大力气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安置等问题。社会保障部门与执法部门协作,共同搞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构筑社会化预防机制。

(三)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控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起诉。尽管上述各项措施都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措施,只要切实落实,可以从根本上起到减少甚至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这就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改革完善。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此类案件,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合一,试行“捕、诉、防”一体化模式,以关怀的态度和温暖的言语感化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尤其是可以试行对未成年人轻刑犯罪不起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改革。

第15篇:三年青少年犯罪调研

关于我市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我市青少年犯罪成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十

五、六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总数的55%。位居刑事犯罪的首位,早已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不安,亦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近日,我们就本市近三年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2006年至今,我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1434件2092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201人,占公诉案件总人数的10.4%。而且,在校学生犯罪的幅度逐年增加,犯罪人年龄下降,团伙犯罪、暴力犯罪趋多,作案手段成人化,危害结果持续升级,较前些年,近三年的青少年犯罪,从犯罪年龄、群体组合、作案方式、作案手段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罪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年龄越来越小。据调查,近三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文化水平普遍也较低,犯罪人初中文化程度的就占了96%。并且年龄也趋向低龄化。三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7.2岁左右,近三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15.8岁,有少数参与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只有14.6岁。

(二)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增加。近三年来,一些中学(特别是乡村中学)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少,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被其编造的理由所掩盖,形成了学校、家长对学生管理的“盲区”,学生本身养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加之受到一些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身旁又无人提醒,缺乏约束和正确的引导,最终导致步入歧途。

(三)结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犯罪案件当中,共同犯罪的案件达到2/3,占审结罪犯人数的58%.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

(四)暴力犯罪、抢劫犯罪的比例高居首位。近三年来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当中,抢劫等暴力犯罪占45%,盗窃案件占33.5%,其他的案件只占21.5%

(五)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属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几年来,大部分的青少年实施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细致分工,并订立反侦查审讯的共守同盟。

(六)作案的凶残程度、危害结果严重化。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贫困,残缺、父母教育不当等,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俗话说,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从这几年我市法院审理结案的青少年犯罪的背景材料中可以看出,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多与他们的家庭有关。这些家庭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过分宠溺的家庭。由于家庭条件优越,对子女溺爱宠贯,有求必应,导致其子女的性格具有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青少年,容易以极端自私的心态,不顾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约束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行为。这类青少年父母是领导干部之类的人物,表现更为突出。

二是简单粗暴的家庭。由于父母文化水平低,性情暴烈,对子女拳脚相加。这样家庭的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这样的青少年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过激的行为。并由此导致违法犯罪。如发生的几起流氓团伙斗殴案中,其成员大都不满18岁,且这些人大都处在父母文化水平、工作不稳定,性情暴烈的家庭里。

三是父母不检点的家庭。由于父母行为不庄严,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从而上行下效,潜移默化,导致其子女经常发生不良行为,甚至出现违法犯罪。

四是不和睦的家庭。不和睦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和,争吵,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由于夫妻关系不正常,因而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对子女缺乏温暖,缺乏关爱。着类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慢慢

3 地就形成了冷漠、烦躁、孤僻的性格。这种性格的人情愿流浪街头,也不愿归家。在饥寒交迫之时,极易走向偷盗扒窃的违法犯罪道路。

五是经济贫困的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指城市下岗职工和尚未脱贫的农村家庭。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致富技能,谋生艰难,子女中途辍学的很多。由于家庭贫困导致子女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一无技术,二无资本,很难谋求正常的工作。因此,男性青年多半以行窃、诈骗营生,女性青少年以卖淫为主。而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六是离婚家庭。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这使人们在享受物质条件带来的越来越多的自由的同时,更开始追求自我与个性的自由,对情感世界也有了新的渴求,因而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近几年,我市每年离婚的都超过一千起。离婚的真正受害者决不是哪一方面配偶,而是他们子女,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在心理方面还很不成熟,特别需要家庭的温暖及完整的亲情的呵护,脆弱的心灵很难承受挫折与磨难,而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单亲都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世界,于是渴求理解、关怀与心灵慰籍的青少年,当他们在家庭中找不到时,便本能地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而且他们往往与跟自己同龄的孩子混迹在一起,结帮结伙,这时若没有适当的教育,便极易走上罪犯道路。

(二)沉迷网吧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特别是学生沉湎于网吧,而网页上往往有很多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由于他们一方面是纯消费者,经济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确立,意志比较薄弱,是非辨别力和自控力相对低下,很难抗拒色性、暴力等不良文化的诱惑。因此,容易误入歧途,而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发方面:

一是沉湎网吧而导致犯罪。上网是近几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很多青少年由于沉湎于网吧而不能自拔。如我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就开始光顾网吧。他经常是深夜从学校溜出去上网白天再回校舍。白天上课无精打采,成绩一落千丈,后被学校开除。他流入社会后继续沉迷于网吧,并按网上介绍的盗窃方法进行盗窃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如一少年犯父母离异后母亲重新组成家庭,母亲没有工作,家里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极其困难。但就是这种状况,该少年还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犯罪之路。

二是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张某本是某乡的中学生,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一名女网友,两人你来我往,频频交往,由此生出了恋情。经常请女友吃饭、去歌厅、买礼物,因女方家里不同意,时间一长,囊中便羞涩了。于是张某就动起了盗窃的邪念,于一天凌晨窜至一居民区,入室盗得手机、金项链、现金等,共计价

5 值5000多元。经法院审理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劳动教养3年。

三是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16岁的初中生禹某在一次上网时偶然浏览到了黄色的网页,先是好奇,尔后越看越想看,后由于同学邵某等五人共同黄色网页,一发不可收拾。把13岁女生侯某强行拽至校外小树林里,对其进行轮奸。

(三)应试教育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由于教育体制的问题,我国的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使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的鉴别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分辨力。一些教师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校门,致使他们破罐子破摔,寻找“知己”,行成消极性的非正式团体,久而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思考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家庭、学校共同的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净化社会环境,共创关心帮助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是家庭、学校及社会共同的责任。鉴于网吧对青少年产生危害,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市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以及处臵等都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令不行禁

6 不止的事依然屡有发生。因为高科技的产物确实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及日常生活带便利的同时,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限度,需要我们在网吧的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青少年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同时,美容美发、桑拿的色情场所及有可能诱发色情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要让其污染下一代。如今年“十一”之后,我市开展的文化娱乐场所大检查就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重视家庭教育,给青少年一个亲情浓厚的氛围。青春花季的青少年,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父母、亲友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影响非常大。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以及家教不当,过度溺爱等都会使青少年形成性格孤僻、缺乏责任感等不正常心态而失足犯罪。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父母对孩子的过去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养成了唯我独尊、任性妄为的性格,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青少年家庭,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第一、观察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青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少年则染上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出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7 第

二、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话,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把孩子当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第三、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相互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正常成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就能健康地成长,家庭稳定,社会就会进步。社会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位家长必须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自觉承担起一份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需要

(三)加大教育体制改革,尽快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教育部门要切实贯彻党的教育,全面实现素质教育;正确处理教书与育人的关系。在校内,一是要停止分快慢班,不能歧视成绩不好的学生。二是要有过硬的措施,保证学校有效完成思想道德方面课程的教学任务,多邀请“五老”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增强学生社会主义荣辱观。因为青少年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

8 教育至关重要。有资料表明,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7岁至18岁是高峰期,占犯罪青少年总人数的69.7%。而20岁至25岁,犯罪人数又逐渐下降。在学校外,各级关工委与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离退休老教师,帮助那些因家庭贫困无力上学的学生完成学业,指导那些因基础差学习跟不上学生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培养自觉学习的习惯。

青少年犯罪目前呈现出的一些明显的特征,反映出青少年翻的复杂性。青少年犯罪关乎家庭、学校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与未来。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关心他们,引导他们,从而使这些祖国的花朵能真正茁壮成长,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16篇:青少年犯罪报告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高智商化、年龄低龄化、作案团伙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数学建模小组三人在对欧美某个国家20个城市的犯罪率(每100000人中犯罪的人数)与和人口总数的调查数据研究后认为,对于单个参考数青少年犯罪率会随着年收入低于5000美金的家庭的百分比或者失业率的增大而增大,而人口总数对青少年犯罪率的影响并不明显。当低收入的家庭增多时,成年人忙着生计,无瑕于青少年的教育,加上外界家庭不恩哪个提供的物质需求的增多,间接原因上造成青少年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城市失业率的增加,出现大批的待业人员和无业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低收入家庭的百分比,而社会上无业待业青年的增加是的社会不良因素大大增加,大量不良社会意识的出现,而青少年极易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人口因素对于青少年犯罪率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我们的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率对于一个城市人口的增减并无敏感反应,预计跟城市的人口教育水平等相关联,而一个国家平均国民军受教育水平一定时,犯罪人口跟随采样人数的增加而呈线性增加。

由此我们调集国内某城市相关数据,发现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个别有出入,具体在于我国资料显示城市人口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增多,。但是相对于资料数据而言,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明显稍高,其原因大约有两点:

一、我国平均国民受教育不如欧洲等国;

二、我国平均城市人口高于资料城市,青少年接触的人口增多,人口因素不容忽视。

对与以上研究结果我小组各成员认为要从根本上降低或消除青少年犯罪,我们呼吁家庭要给与足够的重视,抓好青少年教育,努力使青少年远离一些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书籍节目等宣传资料。再者城市政府努力完善人才市场,努力降低失业率,并努力提高家庭收入,对于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的给予补助。最后希望全社会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青少年预防犯罪机制。控制好预防机制网络,防止监管脱节。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和研究,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从根本上扼杀青少年犯罪的苗头。

第17篇:关于流动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大举向前迈进的背景之下,大量未成年子女随同父母和大量打工大军一起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这些“流动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和接受教育的重要时期,却面临着成长环境从农村到城市的巨大转变,加之遭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他们的犯罪率明显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控制和预防流动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本文将立足司法实际,从法律和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分析留守少年和流动少年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流动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看,流动少年所占比重相当大。2010年至2012年期间,锡山区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少年所占比重连续三年超过90%,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最近三年的流动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并且呈现增幅越来越大的趋势。

2、流动少年犯罪呈现出低年龄、低文化程度的“双低”特征。锡山区法院最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流动少年犯罪人绝大多数没有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占90%左右,他们不是中途退学就是被开除,甚至还有文盲。16-17岁年龄段的流动少年是犯罪的“主力军”,而14-15岁的低龄犯罪人也有增多之虞。

3、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以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为主。2010-2012三年间锡山区法院共审结流动少年犯罪210人,犯罪类型的前三位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抢劫、抢夺罪。可见,流动少年犯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轻暴力犯罪也很多。另外,从近三年的犯罪类型分布图中可以看出,流动少年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元化,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种较为复杂隐秘的犯罪行为也开始出现。

4、共同犯罪是流动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特别在侵财型犯罪中。2010年锡山区法院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67人,其中共同犯罪37人;2011年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62人,其中共同犯罪22人;2012年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70人,其中共同犯罪19人。共同犯罪人数在流动少年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重较高,成为这一群体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

5、因网络引发的流动少年犯罪案件增多。大多是因为需要资金上网而去盗窃、抢劫;有的因网上聊天发生口角而寻衅滋事;有的因在网吧结识了不良人员而出于所谓朋友义气跟随犯罪。

6、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流动少年呈增多趋势。一些流动少年虽然仅被起诉一个罪名或一部分犯罪行为,但实际有多笔违法犯罪的行为或多次违法犯罪的记录,但大多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处理。

二、流动少年的犯罪原因

(一)、家庭原因

1、物质条件差导致流动少年为了满足基本生存需求或因虚荣心理而犯罪。

虽然相对而言,进城务工收入要明显高于在农村的务农收入,但在城市,农民工家庭仍然是绝对的以及相对的低收入家庭,并且职业、工作与收入均不稳定,社会保障尤其匮乏,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意外,因病致贫、因意外致贫的可能性非常大。虽然贫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在基本生存需求因为极度贫困而得不到满足,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自己需求的尝试又频频受挫时,改变现状的迫切希望就很可能催生犯罪,同时,面对灯红酒绿的城市,虚荣心也很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如在一起盗窃案中,高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均来自苏北农村,只有小学、初中文化,辍学后不愿工作,却向往城市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于是在短短二个月内疯狂作案十余起,钱物价值十七余万元,所窃钱财均是用于上网吧、迪吧、高档娱乐场所、购买高档服装甚至嫖娼,所买高档服装在穿一次后即扔掉,手机几天就换一个新款,钱花完了再次盗窃,他们已经完全陷入了畸形消费的怪圈。

2、与父母情感的疏离导致流动少年心理的不健康。

一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本来为了生计就疲于奔命,加之他们从事的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就必然导致工作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而能够用于教育子女的时间却所剩无几。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有限,他们对于子女的关心大多停留在物质的层面上,在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心理成长上却无暇顾及,或者无心顾及。在最需要亲情呵护的时期得不到应有的关爱,这使得流动少年与父母的感情渐渐疏离,他们一方面出于本能地渴望亲情,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种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看轻情感的淡漠心理,这种矛盾的心理使他们很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进而引发犯罪。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由于父母对李某关心不多,造成她从小性格内向、自卑,其竟然仅仅因为一起打工的同事刘某无意撞了一下她的胸口,就以为刘某故意欺负她,一气之下,没多加考虑,就随手拿起扫帚柄将刘某打得脾脏破裂,构成重伤。

3、家庭破碎比重的攀升导致流动少年心理失衡。

进城务工使流动少年家庭的稳定性遭到破坏,主要是因父母离异、一方出走或亡故造成单亲家庭和离异后的重组家庭数量明显攀升。这种家庭结构的显著特点就是缺乏父爱或者母爱,这种在缺乏完整性和稳定性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因为得不到正常的家庭温暖,感情受到创伤,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歧视、欺负,他们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容易结交一些社会不良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如有这样一个案例:15岁的喻某年幼时父母离异,母亲从此杳无音信,父亲常年在外,他辍学后来到父亲打工的城市,但却不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父亲即没精力管,也管不了。喻某于是与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整天打架斗殴、惹事生非。在半年时间内,共参与绑架2次、抢劫5次、聚众斗殴1次、盗窃2次,且在这些犯罪过程中均起积极的作用。

(二)、学校原因

教育资源的稀缺导致流动少年的失学率居高不下。

我国由来已久的城乡户籍二元制度给流动少年在城市入学设置了一道跨不过的门槛,流动少年只有在原籍所在地才能够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如果他们想在父母打工的城市入学,则必须交纳名目繁多的各种高额费用,这对于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一种不能承受的负重。于是,留给这些处于学龄阶段的流动少年的只有两条路,要么是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要么是辍学在家,早早出外打工。然而,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经费有限,办学条件非常不理想,加之这些学校的老师往往是从民工原籍所在地的农村请来的,他们无论是在教学的方式方法上,还是在所用教材的种类上,都和城市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更何况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参加全国统一升学考试中的资格问题尚未明朗,这就更让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成为“鸡肋”,大多数流动少年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放弃学业。这些辍学在家的少年,由于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想在城市谋得一份工作困难重重,于是他们中的大多数成为游荡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极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犯罪可能性大大增加。

2、法纪教育流于形式导致流动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的素质教育理念已经倡导了多年,但是在巨大的升学压力之下,应试教育仍然是学校走不出的阴影,学校过分重视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普遍存在,却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也存在较大的缺口。尤其在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学校中,由于教学条件比较差,教学资源比较缺乏,学校在教好文化课的同时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去进行专门的法纪教育,这就导致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一旦这些孩子随父母进城成为辍学在家的流动少年,他们接触社会不良影响的机会大大增加,而自身淡薄的法律意识又使他们缺乏必要的鉴别能力和自律能力,因此,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社会原因

1、社会教育和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流动少年更加处于管理真空地带。

流动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并不只是他们父母的责任,而应当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因为流动少年群体本身就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社会产物,而他们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父母在管教方面的缺位也使得针对流动少年的社会教育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流动少年教育和管理机制,一方面,人口的流动使得流动少年原户籍所在地的相关机构鞭长莫及,无法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孩子“人户分离”的状态,城市也不将他们作为本地人纳入相关的管理教育机制中,这种两头都“踏空”的状态导致流动少年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放任自流状态,管理和教育的严重脱节直接导致了流动少年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

2、现代网络传媒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流动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不健康信息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在各种信息泥沙俱下的网络世界里,流动少年是最容易受到蛊惑的一个群体。他们因为缺乏父母的关爱而对外寻求精神寄托,网络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个方式;他们因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而很难找到工作,于是网络成为他们打发无聊时光的一个最佳途径;他们因为接受的教育少,心智尚未发展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并且鉴别能力也很弱,所以他们可能不加辨别的对网络信息全盘接受。这种种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最终使网络成为部分流动少年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晏某的父亲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其在对父亲的仇恨中长大,性格孤僻、多疑、冷漠、偏激,无人管教又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他整天混迹于网吧之中。在网吧里结交的“朋友”让没有家庭温暖的他感到了一点依靠,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和“朋友”一起去抢劫似乎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结果晏某在15岁时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二年,在刑满释放后仅几个月,又因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预备)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3、社会排斥导致流动少年容易产生心理阴影,进而可能引发犯罪。

由于制度政策和历史遗留等多层面的原因,流动少年在城市不可避免的会遭受“社会排斥”,这种排斥突出地表现在:由于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不在一个层面上,他们在社会交往上受到城市少年的排斥;由于昂贵的教育费用,他们基本受教育的权利从城市中被排斥出去。在心理最敏感的成长时期,这种仅仅因为出身于农民工家庭就要被社会排斥、被城市边缘化的现实给流动少年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他们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挫折感、自卑感,而强烈的心理落差则会给流动少年造成长久且深刻的心理伤害,进而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容易引发犯罪。

三、控制预防流动少年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动少年社会保障机制

流动少年随父母进城学习、生活、工作是城市化进程必然面临的问题,一味地将流动少年边缘化,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仅不利于他们自身的成长,也不利于整个城市的均衡发展,相关机构可以考虑以居住时间等因素为标准设计一套流动少年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要理顺流动少年城乡教育对接机制,将流动少年的失学率严格控制在一定比例内,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可以考虑以社会办学缓解城市公共教育资源的紧张,但应对社会办学的资格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流动少年受到正确的引导。

二是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提高流动少年生存就业技能有效减少因生存需求导致的犯罪。

三是对于因贫辍学的流动少年要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帮扶机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二)、构建流动少年国家监护网络

考虑到流动少年家庭不完整的比例较高,可以考虑以国家公权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国家监护网络,以此来缓解流动少年的监护缺位问题。

一是国家直接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其适用对象是那些父母双亡、入狱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尽到监护责任的,被父母严重虐待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而被剥夺监护友的,虽有父母但家庭极端贫困的。这一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教养教育等,它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当然也应充分利用社会捐助。对于那些家庭有条件但又不尽监护责任或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但有经济条件的家长,应向监护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

三是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委托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可由社区有关部门牵头,建立一支责任心强、热心于未成年人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建立专门的帮教小组,对那些因监护人素质极端低下或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主要工作是建立档案、定期家访、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心理的辅导,承担他们闲暇期间的教育,组织各种活动,让这些孩子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三)、强化基层社会组织在预防流动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

目前,居高不下的失学率和父母监护的缺位使大量流动少年游离于学校和父母的教育管理之外,所以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在预防流动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应当立足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控制体系,将其扩大到外来人口居住的社区,将预防流动少年犯罪的工作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二是妇联、共青团等青少年工作机构和社会团体应深入流动少年集中的社区,帮助这些社区成立社区组织,招聘或培养专业的社工人员,建立流动少年登记管理制度,并协助公安机关清查社区娱乐设施,加强对网吧监管力度,维护社区秩序,净化社区环境。

三是基层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加强对流动少年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动员广大“五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帮助其克服自卑的心理,培养在逆境中自强自立的精神。

第18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总结【调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政法部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责无旁贷。通过深入调研,我们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一、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通过对大量未成年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集中表现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显现出以下特点:

1、以侵财型案件为主,结伙作案突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所占比例大,在这类案件中,多为结伙作案,少则两三人,多则

六、七人。三五成群、共同作案。组合过程简单,大多没有严密的组织关系,是一种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临时纠合,往往随着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2、具有随意性。多为初犯,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目的、动机简单,不是为了哥们义气而打架闹事,就是身上没钱想弄点钱花花。多数在犯罪作案前犯罪意向不明显,多属于突发性犯罪。

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中途辍学的中小学生。这些孩子教育缺失,法律知识匮乏,多数人是稀里糊涂便触犯了法律,很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4、低年龄段犯罪呈上升趋势。许多孩子在其年龄尚未达到受刑事责任追究时已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比如发生在

1 我市的一起盗窃临街门市案件,被刑事拘留前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因未达到盗窃犯罪刑事责任追究年龄未被处以刑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自身心理、生理上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尚未成熟,人生观、价值观也未定型,往往遇事不冷静,看待问题偏激,不理智、易冲动,加之自控能力弱,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情感脆弱,遇到挫折、失败容易丧失自信,加之一时得不到亲人、朋友的疏导、鼓励,就会一蹶不振,甚至会自暴自弃,若不加正确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有的孩子由于成绩不好,常受家长、老师的责备,觉得很没面子,找不到自身价值,便精神空虚地跟着社会上的“哥们”混,继而染上不良习气,动辄打架闹事、为非作歹,觉得这样很充实,很有成就感。

2、家庭方面的原因。

(1)夫妻关系不和,离婚等家庭不和谐,极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那些夫妻间经常吵闹打架、闹离婚及单亲家庭中,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很容易到外界寻找“温暖”而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造成子女犯罪。有些家长对子女过份“溺爱”,使子女形成了放任或以我为中心的性格,同时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 2习气,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古训”,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很多家庭由望子成龙变成恨铁不成钢,这种爱变恨,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家庭对孩子的放任也是造成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只知道从经济上满足孩子的需要,忽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性格培养。

3、社会方面的原因。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存在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而未成年人自制力差,辨别是非和抵制外来诱惑的能力相对薄弱,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影响。尤其是网络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已日趋突现,严重影响改变着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由网络传播的暴力、色情等信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很多孩子沉迷于网络,流连于网吧之中,无心学习,逃学、夜不归宿、骗钱现象屡见不鲜。而且网吧内鱼龙混杂,很容易沾染不良习性。一些娱乐场所明知对未成年人出入这些场所有限制性规定,但受利益驱动,持放任态度,甚至想方设法吸引这些未成人来消费。

4、学校方面的原因。中国教育体制是应试教育。学校常常只重视成绩好的学生,而对学习差的学生往往避之不及,差生在这种境遇下往往难以承受压力,过早辍学走向社

3 会,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另外,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更不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不难看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到社会诸多部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比如政府应当将学校法制教育“四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项目,以督促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好少先队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正面典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政法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要加强协调。政法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更应该承担重要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黄、赌、毒等社会顽疾,营造健康的社会风气;整顿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净化校园周边秩序,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该做好法律监督,监督侦查机关既要收集未成年犯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审判机关要充分做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司法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几点经验。几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

(1)、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组织保障。在全市各中小

4 学校成立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法制教育工作组。在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工作组由法制副校长、品德课老师、校团书记组成。

(2)、切实做到各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四落实”。(即: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项内容的落实)

(3)、开展多种形式的 “警校共建”活动。安排优秀政法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辅导员,不定期地到学校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做了大批图文并茂的法制展牌,到各学校进行巡回展。

(4)、每年四月份做为全市中小学法制宣传月。通过举办法制报告会、召开法制主题班会、编演法制文艺节目、向各学校发放法律读本等形式,集中加强对未成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5)、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争当“普法先锋”、“学法用法标兵”等活动,寓教于乐,增强未成年人抑制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司法局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事前预防:普法办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加强对下列重点未成年人群的法律宣传。

一是农村留守少年儿童。二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三是流浪和闲散未成年人。

5 四是进城务工青年和贫困学生。 五是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事中援助:对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事中的法律保障。接受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无偿提供律师辩护,维护其诉讼权益。

事后帮扶: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员,由司法局的安臵帮教科跟踪帮教。这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以后,司法局可安排其进入一些职业技术学校,掌握一门技术,自力更生,防止因没有经济来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还有一些更值得关注的未成年人群。即那些无家可归流浪社会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犯罪的高发人群。我们应该给予格外地关注。政府应该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收容所,由司法局进行代管,在生活起居、文化学习,法制教育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矫正。

总之,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建立广泛的防范机制和帮扶网络。家庭、社会、学校、政法部门等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好祖国的未来。

2014年11月10日

第19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小编推荐]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担负着国家兴旺、民族富强的重任。然而近年来,大量的调查事实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已经逐步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据常熟市人民检察

院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其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这一现象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犯罪年龄愈来愈低龄化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2006年为7.8%,2007年为8.4%,2008年为8.9%。虽然该年龄段犯罪比例上升不是很大,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基数的逐年上升,其绝对数量已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1、同时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过去鲜有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出现。我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有女性未成年人伙同男性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也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甚至有伙同男性共同强奸的案件发生。

2、无业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间,无业未成年人在当年未成年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3%、68%和74%。无业未成年人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每年还在以一定的速度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惯犯和累犯较多。据统计,被查获的未成年罪犯中,有违法经历的占大多数,曾被法院判刑的也有约4.1%的比例。

3、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虽然在数量上相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比较小,但所占比例都超过10%,多的年份如2007年度,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5%。

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上呈现的特征上看。

1、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是暴力型犯罪上升较快。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可见,“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暴力型犯罪比例为32%、39%和49%,上升较快。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很大,分别为21%、25%和24%。

2、共同犯罪持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我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1%、66%和6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另据观察,这类共同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同一地方的人,很多是老乡,这与未成年人年龄小,依附性强有着重要关系。

3、重大案件有增多趋势。从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分析,被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近三年中分别为18.4%、14.5%和5.6%,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有出现。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案件向重大、特大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以下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是宏观环境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强烈的变迁。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更加显得茫然不知所措。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使他们的欲望不断膨胀,但他们的能力使他们很难通过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欲望,为了满足欲望,他们很可能不择手段,实施越轨甚至犯罪。加上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他们在与别人的比较中,体会到一种贫困感,这种心态加大了他们心理的失衡,更加促使了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王某坤、张某州、张某雷、庞某强、孙某东、曹某成及安某均是河南来常熟打工的未成年人,到常熟没有多久。2006年某月,他们在常熟市某路段,采用拦路、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抢劫手机、人民币、自行车、手表等物。共采用类似手段抢劫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7元。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过来打工找不到工作,最近没钱花了,所以“在路上拦住别人搞点钱花花,反正这边人有钱。”

随着社会户口制度的逐渐放开,人口的流动性随之加大,农村到城市的迁徙正在发生。未成年人是迁徙大军的一员。像本案中的这七名犯罪嫌疑人一样,从河南等落后农村到经济开放地区打工赚钱的未成年人很多,但是,城市不可能完全吸收涌入求职市场的所有人,另外,这些寻找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者,往往也缺乏相应的技能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

这些远离故土来异地“淘金”的孩子们,在失去了传统的家庭制约的情况下,在消费需求严重失衡的内心冲突驱使下,往往会选择犯罪。另外,在办案中我们也了解到,类似本案这样因为没有钱花而采用盗窃、抢劫、抢夺手段“搞钱”的来常打工者不在少数,他们的高消费欲望和实际收入的不平衡,促使他们实施了侵财犯罪,这也就是侵财型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的原因。

其次是微观社会因素的影响。1,网络、电视、电影等传播媒介的影响。传播媒介的对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很多行为举止都可能是从这些媒介中学习的结果。渲染暴力、淫秽等思想的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诱发作用。

【案例二】王某刚满16周岁,是河南籍来常打工人员。2007年春节前,由于没有钱回家了,便持刀至常熟市某乡镇一条小路上,对单身女青年实施抢劫。因该女青年没有钱,王某便对其腹部连捅数刀,并一刀将被害人喉骨割断,至被害人死亡。而后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淫。王某称,从电视上看到这样来钱快,又因为看了黄色网站才产生了强奸的想法。

纵观本案,王某这名少年的所作所为,确实荒唐至极,让一般人难以想象,剖析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似乎只能以幼稚、无知、冲动来解释。但是这样一名年幼的孩子,为何会犯下如此的重罪,值得我们细细思考。部分传媒宣扬的暴力内容诱发了未成年人的仿效。对于成年观众而言,传媒暴力不至于引发他们对这种行为的仿效,但是对于天性爱好模仿、不喜欢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很可能效法传媒所宣扬的暴力行为。一方面他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犯罪技巧,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把传媒暴力作为自己行为正当化的依据。很可能在他们看来,社会充斥着暴力,自己的暴力行为也是无关紧要的。而网络淫秽文化的泛滥也是犯罪的重大诱因。网络发达以后,对有条件接触电脑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鼠标一点,不断增加的淫秽站点就能使他们得到淫秽的文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淫秽文化的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冲动和好奇,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不良交往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往往是由于朋友的引诱、唆使,才产生犯罪的动机。如案例一中提到的庞某强,一开始并没有抢劫的意识,后来在王某坤等几个朋友的引诱下,参与了一次情节,之后他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愿意再抢,但朋友告诉他你干过一次就是犯罪,再干也是一样。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庞某强索性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一次又一次的参与了抢劫。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人一生中接触的第一个学校,父母则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人格有莫大的帮助,如果家庭破裂、父母不合、行为不端、教育不当,都会极大阻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甚至会导致其越轨及犯罪行为。据调查发现,缺陷家庭即存在父母双亡或者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况的家庭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关爱的缺失使其心灵扭曲,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引诱,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经济失去保障。另外,父母自身的缺陷和错误的家庭教育也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直接联系。有的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不仅很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本院曾经审查起诉过类似的案件,父亲因盗窃被起诉,儿子在不久之后也同样因盗窃被起诉。还有的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要么过分溺爱子女,致使他们性格脆弱、任性、自私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要么对子女放任不管,致使子女性格孤僻冷漠;要么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子女不听话动辄拳脚相加,致使孩子丧失了自尊,从而破罐子破摔、甘于堕落。

4、学校教育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学校的系统教育让他们学会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技能,并且在学校的长期教育下培养起一定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他们一般都会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技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上道德法制观念的薄弱,他们实施违法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这些“80后”甚至是“90后”的人,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辍学,但不同于以往的是,念不起书不再是主要的原因,主动选择辍学却成为主要的原因。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的农村,教育质量低下,加上现今大学的高收费及大量找不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外面的世界”去打工赚钱当然比坐在教室里更有诱惑力,于是有很多人选择了主动辍学,庞大的农村辍学队伍无疑造成了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心理变化与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的生理逐渐在走向成熟,其心理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变化。在这个走向心理成熟的过程中,他们的自我意识开始强化,对父母、老师的权威开始怀疑甚至反抗;他们的自尊心变得过强,一方面希望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却没有学会尊重别人,往往自以为是、唯我独尊;而他们的自制力确较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

面对未成年人这些心理上的变化,如果不能正确的加以引导,往往会有一些不健康的表现,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一是逆反心理加强,他们可能通过对抗学校和家长,来体现自己价值;二是养成自私自利的习气,强烈的占有欲使他们无视道德法纪,为所欲为;三是呈现郁闷不乐、焦虑烦躁的心理状态,情感无所依托,情绪起伏不定;四是造成孤僻的性格、冷漠封闭的心理,遇到问题不会与人交流,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去处理问题。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上述问题。

【案例三】周某是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尚未满18周岁,常熟本地人,在常熟市某汽车销售店做汽车修理工人,工作辛苦,收入尚可。但在2007年3月间,周某三次通过偷配公司财物室、经理室的钥匙盗窃公司现金、笔记本电脑等。问其参与盗窃的原因,周某坦言因为工作以后要和同事、同学出去吃喝、唱歌等,钱不够用,又不好意思问家里拿。

这个案例中的周某犯罪是由高消费引起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消费水平上令人瞠目。这与他们追求自我独立的心理不无关系,他们用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人攀比,追求高级享受。一方面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滋长了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风气。很明显,周某的父母没能教导孩子怎么正确的消费,也没有教导其正确的处理友情、人情关系等。而周围的消费环境,如营业性歌厅、酒吧等这些场所也刺激了周某的高消费,而这些地方正是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但却没人监管或者监管不力。

【案例四】李某刚满15周岁,是苏北来常人员,母亲已经亡故,父亲不知去向,和年迈的奶奶生活。在2007年4月,李某仅为被人打了一拳心里憋着生气便持刀捅了对方腹部一刀,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说,我当时心里很委屈,他凭什么打我,我就在心里暗自打算好那天晚上要捅他一刀。当承办人问他心里有委屈怎么没有和周围的朋友说,而是准备了刀捅人时,李某说我不会和别人说这些的,他们不会帮我讲话的。

从这个因为熟人间一点点的矛盾引发的血案可以看出,李某孤僻冷漠的性格与悲剧的发生不无关系。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李某,平时没有人交流和管教,对周围人又缺乏信任。家庭的缺陷养成了李某这样的性格,缺乏疏导和沟通及强烈的自尊心使李某“憋在心里的气”无法发泄,在犯罪时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后却用刀子解决问题。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复杂的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与特定的主体因素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结合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我们拟从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及未成年人自我预防四个方面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思考。

一、社会预防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社会和谐发展,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机关团体可以对青少年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教育,密切关注和热情关心有不良品质和劣迹的青少年,及时发现他们的罪前征兆,如人际关系恶变、物质欲望膨胀等,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在酝酿与预谋阶段。另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文化环境,一方面抓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黑网吧等场所,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场所的建设,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开展正当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培养品格。与此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新闻舆论部门等媒介要扬善除恶、弘扬社会正义之风。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积极从案件中发现新问题,多思考、多总结,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醒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多出力、出好力。

二、家庭预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必须重视和搞好家庭教育,切实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和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次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注意方式和策略,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以理服人,而不是予以责骂、讽刺,甚至毒打;最后,家长要注意以身作则。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示范作用,家长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尽量挖掘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如果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尽量与家长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引导、疏通,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三、学校预防

为了巩固学校这块培养国家接班人的阵地,加强学校这道防线,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德育教育,扭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忽视德育的倾向,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加强文化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教育结构多元化,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不同岗位对不同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的就业能力,实现学校到社会的平稳过渡。

3、加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学校中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从小培养其知法、守法意识,使其养成守法习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采用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可以通过与各级学校联系,采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上法制课等形式,借学校这个平台,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法律。

四、未成年人自我预防

这是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角度构筑的防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许多地方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可以使其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这里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几个方面是不可分离的统一综合体。只有四方面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御体系,才能使一切有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停止在欲犯不能的状态,及时挽救有不良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使其成长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20篇:和谐社会视域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调研报告

2009.9消费导刊

■周光富赵芩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关键词]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国外大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规定,然而我国的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

相应体现。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正当性根据、刑罚本质属性来看,都应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从宽

作者简介:周光富(1976-),男,四川成都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和谐社会视域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调研报告

一、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二、从实践角度分析对老年人犯罪从宽

处理的一些条件

三、关于改进老年人犯罪刑罚机制的初

步建议

笔者在对2003年至今某基层检察院公诉

科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分析后,发现老年人

犯罪有如下特点:一是比例不高,2003年至

今,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

5518人,其中6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29人,

仅占0.53%;二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涉

嫌犯罪的情况急剧降低,在上述29人中,在

65岁(含65岁)以下的有27人,另两人分别

为66岁、70岁;三是老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男

性比女性多,其中男性21人,占72.41%;四

是老年人犯罪者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除了

少数60岁以上的职务犯罪人以外,其余基本

都仅有初中以上文化;五是涉及的罪名广

泛,在最终被法院定罪的18名犯罪嫌疑人

中,涉及罪名12个,包括职务犯罪、侵犯人

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犯罪等。

从调查结果看,法院对老年人犯罪的处

罚均不算太严厉。大部犯罪者均被判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仅有2名罪犯分别因故意

伤害罪和贪污罪被判处10年以上和8年有期徒

刑。结合司法实践,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上可适当作一些扩展。

(一)对一些尽管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但是属于一些民间生活习惯,且没有明确的

犯罪意图的行为宜作从宽处理。

老年人对传统的依赖普遍比其他年龄段

的人强,有时候近似于执拗。但很多时候老

年人坚持传统并非带有明确的反社会、反统 治秩序的目的,从“犯罪是个人对抗国家的 极端手段”看,对老年人的一些行为扣顶犯 罪帽子,大可不必。如该基层检察院公诉的 雷国太非法持有枪支案,该老人在村组鱼塘 边持自制钢单管火药枪打鸟,当场被110巡警 挡获。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自制弹出式器 具打击小动物的习惯长期就有,很多老年人 都会。对此类情况,以批评教育为主即可, 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利器。法院最终对雷国太 判处了管制刑。

(二)对有法定和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理

情节的老年人犯罪,在适用时应比其他年龄 段的人更宽。

如李光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法

院审理时认为,由于李光富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并且是处 犯、偶犯、年老多病等,最终采纳了辩护人 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三)对一些因为思想愚昧、认识落

后,信奉迷信导致的老年人犯罪,也应从宽 处理。

如在张春方利用邪教组织,传播邪教宣

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 以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 由于张春方系老龄人,且是初犯、认罪态度 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 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四)对犯罪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或取得对方谅解的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 如在梁文龙打伤梁文强一案中,梁文龙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判决时,考虑到双 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原谅。决 定对被告人梁文龙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除了上述应该从宽处理的以外,对有些

老年人犯罪则不能从宽处理,而应坚持罪刑 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予定罪量刑,主 要有:一是老年职务犯罪。在贪污、贿赂等 职务犯罪者中,60岁左右犯罪者的比例在所 有年龄段中是比较高的,因为在这个年龄段 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么手中有职有权,要么 虽无职务但影响力犹存,完全可以利用自身 影响搞权钱交易。要么虽无职无权,但考虑

到自己仕途已尽,何不最后捞一把(此即所 谓的“59现象”),甚至还可能出现刑法已 经明确规定为受贿罪的“事后受贿”情况。 因此,从老年职务犯罪的发案率高,影响大 和反腐败需要出发,有必要对老年职务犯罪 从严打击。二是老年暴力犯罪。人进入老年 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 甚至由于有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老年人存 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 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但是,有些 老年犯罪者在特殊心理(如性变态、因孤独 导致的对社会仇视)的支配,也会对一些自 己易于攻击的特殊人群(如没有反抗能力或 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 者)实施暴力。对这类犯罪,不能从宽处 理。三是一些长期谋划,长期实施,甚至以 犯罪为业的老年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 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田素清引 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该案中田素清系有 预谋,以赢利为目的,反复违反法律,进行 犯罪活动。对这类犯罪不能从宽处理。

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

人犯罪的宽容度、秩序与功利、刑罚目的等 方面考察分析,对于老年人犯罪都应当予以 从宽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 政拘留处罚。鉴于我国刑法还没有对老年人 刑事责任的作出明确规定的现状,笔者有如 下建议:一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 罪可以从宽处罚。二是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 死刑。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对于老年人犯罪,也可以在刑事立法 中考虑不适用死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 如7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三是适用缓 刑的条件更宽松,对老年罪犯的监禁意义显 然弱于其他人群,而监禁成本却高于其他人 群,多适用缓刑也能体现刑罚教育、惩罚功 能,同时可以减轻监狱压力。四是是适当缩 短刑期,老年罪犯如果刑期过长,可能老死 在狱中,相当于对其判处了无期徒刑,应根 据老年人的不同年龄段,规定其最高有期徒 刑刑期。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最高

刑期不得超过五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 的,刑期不得超过十年;80岁以上的老年人 犯罪的,一般只适用缓刑等规定。

参考文献

[1]李益明、朱雪平、郭林将、王君,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视野下老年人犯罪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 院学报,2008年第01期

[2]黄忠、严承优,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J]宁 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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