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调研报告

2020-04-19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疗票据管理调研报告

**市医疗票据管理调研报告

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票据管理专题调研的通知》(财非税„2011‟4号)文件的要求,我市非税局、卫生局联合对全市24家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各类医疗票据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目前,我市使用的医疗票据种类有:医疗门诊微机、住院微机、住院预交微机、医疗门诊手工、住院手工和社会保险专用票据等6类。适用范围为**市各类非盈利性公办医疗机构和市医保中心。

**市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收入均已缴入沁阳市财政非税专户,实行了财政代管,严格实行财政票据核销票款同行和医疗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通过调查,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了财政票据领销管理办法和内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设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核销、保管等工作,严格按照“凭证领购、限量供应、定期核销、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管理方式,有效杜绝了坐收坐支医疗业务收入资金的违纪行为。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发现在医疗票据使用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医疗票据核销金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款不相符(上缴款比票据核销金额多,此类现象多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原因是部分乡镇卫生院门诊收入中部分收入,未开具医疗门诊票据。现在农民到卫生院门诊看病时,因金额小或不需要报销,不索要门诊票据;另外,一些卫生院收费人员也因为补开票据无人需要或票据成本问题,而不愿补开。所以卫生院这部分收入虽然上交财政专户,但票据上未反映出来。

2、各医院普遍反映医疗票据成本较高。如乡镇卫生院部分处方,有时一张处方的价值只有几角钱,但门诊手工票据每份成本近1角,占处方价值的约三分之一。机制票据目前成本门诊每份0.18元,住院预交每份0.35元,住院结算每份0.45元,用量大的医疗机构都反映票据价格太贵。

3、医院反映医疗票据上的收费项目分类较少,不能满足医院财务工作的分类需要。如票面上可适当增加注射费、CT、B超等现行常规的收费项目,以方便医院统计需要。

4、医保中心使用的社会保险专用票据,按照文件规定,医保中心所收取的社保资金直接缴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所以我市非税部门在核销票据时不能确认所收资金是否已足额及时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造成核销票款和上缴社保资金脱节的现象发生。

建议:

1、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强化各医疗机构的财政票据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各级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制度,杜绝收费不开票或白条收费现象。

2、由于目前医院实行药品零利润销售,医院利润空间减少,为减轻医院收费成本,对于医院使用的门诊票据成本实行适当补贴或减免。

3、为方便医院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医疗票据适当调整票面上的收费项目,增加目前常用的收费项目,如B超、CT等,取消目前已不再使用的收费项目,并使用无碳复写纸张印制票据,增加开票人员工作效率,减少就诊患者等候时间及时就医。

2011年3月21日

推荐第2篇:票据融资调研汇报

银行关于票据融资情况的汇报

XX银行:

根据贵行要求,现将票据融资情况汇报如下: 截止X月X日,我行贷款余额为X亿元,比年初增加X亿元,其中票据融资余额为X亿元,比年初减少X亿元,我行票据融资全部为票据贴现,暂时无转帖先业务。

一、票据融资下降原因

1、今年票据市场贴现率较低。今年以来,我县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较低,由于我行的资金成本比较高,所以对于票据融资的营销并未下达具体任务,未鼓励客户经理对该项业务的营销。

2、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比较困难。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风险就是辨别识别票据真伪,而通过系统内的查询查复只能查到票据是否挂失止付等信息,票据的真伪只能由自己加以辨别。因此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在通过系统查询查复后,要求业务部门到开票行做再次查询,所以我行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都为同城票据,不办理异地票据贴现业务,限制了该业务的发展。

二、对于票据融资建议

建议加强票据知识宣传,从而提高全民反假、防假意识。一是利用公共宣传栏向社会宣传假票据的特征、票据诈骗的危害性,从而提高人们防范票据风险的重要性,使全社会形

成票据防诈骗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假票据的特征、风险环节的辨别,以增强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意识。

推荐第3篇:票据年审报告

根据银兴财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对我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收到财政发文件后,工作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票据的管理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并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自查表,做到领用票据数量底数清,收入金额数字清。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2004至2007年我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法问题,所收金额全部及时缴入账户。收费人员在领用收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详细……

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办收〔〕号)要求,对我单位年、年开具的财政票据情况深入开展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严格,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专门召开局长办公室,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局长同志对票据自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为成员的票据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票据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财政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开展了自查工作。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自查工作领导 本文来自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小组制定了票据自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开设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全体人员的监督。同时,将票据自查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查工作的开展;将睚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双丰收”;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无丢失现象;财政票据的使用记录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处罚金额一致;无财政票据相互混用和串用现象;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按规定妥善保管。

、所有收取的非税收入都按规定足额上缴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篇文章《安监局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报告_公务员在线》由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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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http://www.daodoc.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44134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银兴财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对我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收到财政发文件后,工作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票据的管理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并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自查表,做到领用票据数量底数清,收入金额数字清。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2004至2007年我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法问题,所收金额全部及时缴入账户。收费人员在领用收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详细登记领用数量、票面金额及票据号码,收费时开票人与收费人分开,共同合作,互相牵制,所收现金及时交入银行,票据缴销、稽核中,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到现金完全相符方可缴销,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制度。妥善保管保管存根,销毁票据时登记造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有作废票据时,必需三联齐备时方可作废。对2004年丢失的收据已在报刊上登载声明作废,并在审计中对此事做出了处理。收费中按照兴庆区发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无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现象,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作支现金。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失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力争把工作做做到最好。

我办六个编,现有工作人员六名,其中票据管理股设股长一名,专职票据管理员一名。近几年来,我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牢牢抓住财政票据管理这条主线,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日趋科学,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现按照省非税局、市非税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对我区的票据管理 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

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05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

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2005年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

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2005年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度共上门核销票据2000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 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按程序给予核销。

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三、

年检情况。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2005年应检单位 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通过开展票据年检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地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同时,也及时发现了执收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乡镇一级的票据管理相对滞后,个别单位截留非税收入,存在票据混用现象,单位票管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转账结算业务银行不交换一般缴款书,以致与单位对账困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工)第五联为非税机构记账,一些单位开票员往往写得太轻,字迹不太清楚,难于辨认等。

四、对当前票据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是我区票据工作涉及到159个用票单位,用票量大,管理工作十分繁杂,没有票据专用交通工具,财政票据中转既不方便又不安全,特别是20多个矿产品税费统征站都在山区乡镇,票据的购领和缴销十分不便,因此肯请市非税处给予考虑,优先给我区配置一台票据专用车;二是矿产品税费票据由市里统一印制后,票据工本费提高幅度较大,建议市票据科与承印企业商谈能否降低成本。三是近年来县市区财政从事票据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换多,新手多,为了不使票管员“闭门造车”,建议市票据科统一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四是省非税局在设计票据种类时,村级票据只有一种,满足不了村级财务的需要;五是建议上级非税部门与代理银行进行协调,转账结算方式要求银行传递《一般缴款书》;六是建议省非税局票据处能否将《一般缴款书》(手工)非税机构记账联从第五联调到第三联,便于与单位对账。

推荐第4篇:票据池业务调研工作报告

票据池业务调研工作报告

截止到3月20日, xx市分行票据中心共受理贴现金额12.80亿元,累计票据贴现客户95家,主要分布在化工、制造、装饰、贸易、造纸、纺织、钢铁、物流行业。xx银行信用好、速度快、门槛低的票据贴现服务理念在xx市区内形成了一定品牌效应。

票据池业务是总行在贴现和承兑业务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为票据贴现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产品。银行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的一揽子票据综合服务。

xx市分行票据中心根据省分行的要求,对xx当地同业票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对我行目前办理贴现业务中积累的客户,进行了电话联系和重点拜访。想将市场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地客户对票据池业务的需求情况及该业务的市场发展空间;

根据市场调查显示,目前在我行办理贴现的客户中,对于根据服务需求比较单一,较大规模企业基本停留在贴现和承兑两方面的业务服务为主,中小企业基本只有贴现和委托收款需求。

二、票据池产品在当地同业机构的业务模式及开展情况; 通过与同业的电话联系和相互交流学习,目前xx当地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工行,业务开展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一些行业龙头企业的承兑、真伪查询、贴现、保管以及贴现后资金的管理等。

三、开展票据池业务需要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等。

所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对行业中的大客户进行全方位营销,让客户对我行提供的综合服务方案了解、放心、满意。

2、精细化我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目前我行票据业务服务仅有贴现和试点委托收款,而开办票据池业务之后,我行要提供给客户从签发银承开始到委托收款结束这一整个票据期间的所有服务,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要精细化业务操作流程,把控好整体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目前贴现的基础上,票据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并熟练掌握票据业务操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了解票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并行。 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与贴现客户的合作还仅仅停留在贴现层面,难以建立起有效持久的合作,随着贴现利率的趋势变动,贴现客户可能会随市就行,选择不同的银行来满足资金需求。

2、人员配备不足。目前我行票据从业人员配备还严重不足,日常票据转贴现业务,需要双人出差的情况就给票据中心的正常运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开办票据池业务之后,不仅现有的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需求,而且大大增加的业务量对新增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要求也十分迫切。

推荐第5篇:某县往来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XX县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上级财政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往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近期,我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XX等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往来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1、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我县财政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票据发行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票据发行管理办公室主任职能》、《票据发行管理办公室票据管理员职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票据管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操作规程进行票据管理工作,使票据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据可依,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发挥了重要作用。

2、督促各单位建立票据管理专管员制度。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指派一名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实现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对于非票据专管员领取、核销票据,不予办理。

3、加大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控力度。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办理票据的日常发放、领用和核销手续,

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的票据数量,在票据管理中坚持

“九不供、九不让”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对票据使用监控,提高各用票单位的票据管理意识,确保票据规范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本次调研中,我县财政局通过实地查看、听取财务负责人汇报等多种形式,结合本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我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管理上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扩大往来票据使用范围。存在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往来票据,有些不属于往来票据开具范围的也使用往来票据开具,个别单位使用往来票据收取租赁收入、赞助费、活动费等现象。

2、票据填开欠规范。如事由不填列或只随意填列往来款、交款人和单位不填列或不全、日期不填列、金额大小写书写不规范或不符等。

3、票据保管欠规范。个别单位使用往来票据后随意存放,作废各联未完整保存,致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失去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单位财务人员对票据政策了解甚少,随意性大,对往来票据的开具范围认识模糊不清,不知道往来票据的适用范围。

二是票据管理人员对往来票据管理不予重视,认为往

来票据不是收费票据,想怎么使用都可以,无关紧要。

三是财政部门宣传不够。新版票据启用后,我局虽然进行了一些大力宣传,但不可能面面俱到,财务人员对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还有待加强。

三、进一步完善往来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政策宣传。通过报刊、网站、电视台等多种媒体、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专题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对票据主体、使用范围、填写和保管等内容进行专门宣传,提高财务人员和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使用和管理重要性认识,提升其业务素质,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使用财政票据的目的。

2、加强财政部门对票据的管理。各用票单位往来票据核旧领新时,应严格审核,要改变以往认为往来票据不涉及到收费,可简单审核的错误思想,在审核中将使用范围和填开情况列为重点。

3、加大监督检查,落实处罚措施。利用“大监督”机制,联合监督部门和各业务科室,加强对往来票据使用的检查,将票据使用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视违规轻重程度给予一定处罚,督促他们加以改正,以便维护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秩序。

推荐第6篇:财政票据年检报告

财政票据年检自查报告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原则,我单位积极响应、贯彻文件通知的精神,对我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整改完善和梳理上报等阶段,基本完成年检工作。现就我单位财政票据年检基本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1.我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无扩大收费范围、提供收费标准现象。

2.我单位已经建立了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和配备专人管理。

3.我单位票据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相符;财政票据的使用记录齐全,财政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一致;填开财政票据内容完整、规范,收费印章齐全,无涂改、挖补、撕毁现象;无财政票据相互混用和串用现象;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行为;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及存根,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无财政票据丢失现象;不存在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今后工作打算及安排

财政票据年检制度是票据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要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相适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会进一步加强票据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票据日常管理,坚持票据凭证领购,专人管理、限量领用、以旧领新、票款同步,定期不定期开展票据检查工作。

总之票据年检只是一种手段,管好财政票据、进而搞好非税收入工作才是最终目的,我单位票据监管工作在上级各部门一如既往的关心、指导、支持和理解下,票据监管工作由弱到强,发生了很大改观,逐步规范和走向正轨,但是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有待完善解决,今年我们力争把票据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推荐第7篇:医疗票据管理的调研情况

关于我院开展医疗票据管理

专题调研有关情况的报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票据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在区卫生局的督导下,我院对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所有医疗票据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利桥镇中心卫生院核编52人,核定病床83张,实际病床50张,年使用率90%,年门诊13161人次,收住住院病人1162人次,年医疗收入及药品收入见附表。

二、从核销检查情况来看,医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良好,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所有票据凭购领证统一在区财政局购领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收据和医疗卫生单位住院收据,医院所有收入都开具医疗票据,逐日结算,存入区卫生局会管中心;没有转借、串用、代开医疗票据及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医疗票据等重大违规现象。但仍存在对已使用票据管理不够重视,对票据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足,票据的使用、填写和作废、遗失手续不规范,部分票据没有缴销或缴销不及时,二类疫苗接种和分院门诊收入未开发票等问题。

三、针对核销检查发现问题,我院将根据医疗票据管理要求,规范医疗票据管理,堵塞漏洞,包括: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人专账(含空白票据和存根)专库专责的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规范填写使用票据,按顺序排放票据存根等。开展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汇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切实做好医疗票据的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近几年来,我院把医疗票据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环

节来抓,切实加强医疗票据领购、使用、核销全过程监管,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医疗票据管理意识,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推进建立“权责统

一、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真正做到“以票管收”,促进医疗票据管理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普利桥镇中心卫生院

2011年3月12日

推荐第8篇:票据

应收票据底稿注意事项

1.在“应收票据盘点表”上详细记录票据的票据种类、出票/背书单位、承兑单位、票据 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2.对未盘点到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票据执行替代程序,如函证 3.对已经背书、质押或贴现的票据,查看其形成的审批文件和合同

提示:

1、审计人员在盘点应收票据时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明细账中有的应收票据,对于保 险柜中其他票据关注其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2、审计人员应对库存应收票据进行监督盘点,清查工作应结合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同时进行,以防止利用现金代替被盗用的票据,或利用票据替代被挪用的现金,掩饰现金 短缺。应收票据监盘也应该实行突击检查。

3、审计人员监盘时,盘点的应收票据一定要是原件,如不是,要询问原因,做记录, 并做相应处理。同时需详细核对票据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备查簿记录完全一致。

4、被函证单位为应收票据的承兑人、出票人或前手,在执行函证替代时应严格控制函 证过程,由审计人员发送和收回函证。

1、审计人员浏览应收票据明细账,选取大额票据和关联方往来票据,向被审计单位索 取与应收票据相应的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和出库单等原始交易资料,检查是否与票据 或备查簿一致。

提示:

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关联方票据往来是否有违法情况。

5.审计人员编制带息票据的利息测算表,测算利息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息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编制已 贴现和已转让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清单,并检查是否存在贴现保证金。

提示:

1、复核贴现息后,用符号“@”标记在贴现息右边,并在的下方说明:“@”表示“取得银 行贴现单,贴现息金额与贴现单核对一致”。

2、重点关注商业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情况。应收票据关联方的检查:

1、审计人员在明细表上标识出应收持股5%以上(含5%)股东的款项。

将明细表中的关联方单位与外勤主管下发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将关联方 单位归入非关联方单位的现象。

2、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票据,与本项目组内其他审计人员核对,与特殊 项目底稿“关联方往来核对表”交叉索引,并注明合并报表应予抵消的金额。核对不一致的需 说明对差异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3、对有密切关系的客户的交易事项作专门核查。了解交易事项目的、价格和条件,作比较 分析。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运单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检查收款凭证等货款结算单据。 除前述各项提示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收票据监盘的控制;

2、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和背书转让可能产生的或有事项。

3、对应收票据财务账与备查簿中记录的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应注意核对,如发生差异, 应考虑详细查验。

4、如果检查发现票据出票人并非公司的债务人时,应重点检查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 无误。

5、如在对应收票据发生额的抽查中发现应收票据明细账发生额与票据备查簿发生额 记录差异较多,应考虑全年详查应收票据的发生额。

6、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客户在收到票据后未入账,直接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收到甲

公司票据不入账,后以该票据背书转让乙公司支付应付账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 -乙公司,贷:应收账款-甲公司。以上情况需提请对上述往来科目的相关审计人员予以关 注,如存在发生额较大情况的,应考虑是否影响了票据记录及或有负债披露的完整性,考虑 是否应追加审计程序并提请公司出具相应的声明及进行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考虑适当披露。

盘点表审计说明:

1、应收票据盘点核对内容

(1)核对出票人是否一致、核对背书人与记录或核销的应收账款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2)核对票据金额是否一致; (3)核对票据号是否一致; (4)核对票据种类是否一致; (5)核对票据出票日期是否一致; (6)核对到期日是否一致;

2、对在2008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进行100%的盘点。

3、审计人员在核对应收票据时发现2008年11月3日收到大话西游公司的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质押,检查了质押合同ZC004-2(未附)、审批文件等,未发现异常。

4、安平基金制品公司票据已于2009年1月7日兑付,已查看收款情况(凭证:2009-1-12银120),未发现重大异常。

5、查看了保险柜中的其他应收票据,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均为2009年。审计结论:

经审计,未发现重大异常。

应收票据询证函?

推荐第9篇:票据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无条件支付命令(2)基本当事人(3)支付时间(4)一定金额

本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签发,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者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汇款结算方式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之后,把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委托出口方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海外的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DP先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试着代收行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DA先承兑,后交单之后再付款)

汇款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

推荐第10篇:票据

票 据 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

①国际投资 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 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

①以物易物 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 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 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

①保证 ②承兑 ③背书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背书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 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③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

① 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8.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19.现代国际结算的中心是( )。

①票据

②买卖双方

③买方

④银行

20.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21.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到期日( )。

①从出票日当算起,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②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在内

③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④可以由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2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在承兑后依次为( )。 ①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②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③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④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23.属于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的是( )。

①出票人签字 ②付款时间 ③担当付款人 ④出票地点 24.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称为票据的( )。 ①无因性 ②流通性 ③提示性 ④要式性 25.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分别为( )。

①出票人、银行 ②出票人或承兑人、银行 ③出票人、企业 ④承兑人、企业

26.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承兑行于承兑当日贴现,贴现率6﹪,则持票人获得的贴现净额为( )。

①120 ②7880 ③8000 ④7660 27.关于汇票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①at sight ②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③at xx days after date ④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 28.下列汇票中,注明( )是不可转让的。 ①pay to Johnson Co.Ltd.only ②pay to Johnson Co.Ltd.and its order ③pay to bearer ④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Ltd.29.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其基本含义是指( )。

①票据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②票据建立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③票据是书面债务凭证

④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和转让

30.根据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 ①本国法律

②行为地法律 ③第三国法律 ④出票地法律

31.既能作为支付工具,又能作为信贷(信用)工具的票据是( )。 ①本票、支票 ②汇票、支票 ③汇票、本票 ④汇票、本票、支票 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在(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①汇票到期前

②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任何时间

④法定时间内

33.对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 )。 ①前手

②后手

③保证人

④被保证人 34.以下语句满足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是(

)。 ①Pay to A„

②Would you please pay to A or order„

③Please pay to A providing„

④Pay to A on the condition that„

35.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

)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6.票据的有效性应以(

)国家的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7.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8.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请求付给票款。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9.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①付款人

②收款人

③持票人

④受益人 40.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②付款人可以是银行,工商企业或个人 ③可以使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 ④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1.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 )。 ①债务人和债权人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银行的存款人和银行

④供应商和客户

42.一张汇票得到承兑后又经过二次特别背书转让,则有(

)个当事人对票款负责。

①2个

②3个

③4个

④5个 43.(

)行为适用出票地的票据法。 ①背书 ②出票

③承兑

④付款 44.通常,票据的转让形式不包括(

)。

①过户

②背书并交付

③流通

④交付转让 45.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

)。 ①都有承兑行为

②都可以背书流通 ③都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都是债务人出立的 4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付款银行

②代收银行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47.在贴现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是(

)。 ①商业承兑汇票

②普通支票 ③商业本票

④银行承兑汇票

48.甲将一张经过乙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甲

②乙 ③丙

④甲和丙

49.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这是(

)。 ①一般性承兑

②特别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限制性承兑

50.对汇票的收款人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汇票当事人是(

)。

①出票人

②受票人

③被背书人

④受让人

二、多项选择

1.狭义的票据包括( )。

①汇票 ②本票 ③支票 ④股票 ⑤提单 2.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背书人 ⑤保证人

3.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权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被背书人 ⑤承兑人 4.保留性承兑分为( )。

①有条件承兑 ②一般性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地方性承兑 ⑤付款时间限制承兑 5.票据的属性主要包括(

)。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④票据是流通证券 ⑤票据是文义证券 6.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

)。

①加拿大

②印度

③法国

④新西兰 ⑤德国 7.以下属于指示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②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⑤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8.现有5张票据,分别标明了以下字样,属于汇票的是(

)。

①bill of exchange

②draft ③cheque ④exchange

⑤note 9.以下属于限制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②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⑤Pay to bearer 10.以下票据中,可以背书转让的有(

)。

①本票

②支票 ③指示性抬头汇票

④限制性抬头汇票 ⑤来人式抬头本票 11.以下属于广义本票的是(

)。

①银行本票

②银行券 ③国库券

④旅行支票 ⑤企业债券 1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 )。

①前者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后者则是要求他人付款

②前者的票面当事人为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③前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兑,后者则无需承兑

④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的主债务人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⑤前者包含着两笔交易,而后者只包含着一笔交易

13.按照《统一法》的规定,汇票付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有( )。

①见票即付 ②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③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④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⑤保险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14.汇票进入流通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有(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付款人 ④收款人 ⑤承兑人 15.汇票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有(

)。

①提示权

②转让权

③背书权 ④退票通知权

⑤追索权 16.汇票背书人的责任包括( )。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向后手担保所有其前手的签名真实性

④在拒付时接受持票人追索

⑤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17.(

)不是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①承兑行为

②可以背书流通

③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是债务人签发的

⑤可以贴现 18.以下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

①限制性抬头票据

②指示性抬头票据

③来人式抬头票据

④经过限制性背书的票据

⑤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字样的票据

19.即期汇票不可能发生的票据行为是(

)。

①出票

②背书

③承兑

④参加付款 ⑤参加承兑 20.根据出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

)。

①承兑本票

②商业本票

③记名本票 ④银行本票 ⑤政府本票

三、填空题

1.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 )、( )、( )。其中不能转让的为( ) 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为( )汇票。

2.汇票的提示分为两种,分别是( )、( )。 3.世界上两大票据法体系,一是( )法系,二是( )法系。 4.汇票的( )行为是主汇票行为。

5.出票行为并不能使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 承兑 )以后才负付款责任。

6.票据流通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 )、( )。 7.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为( 止付 ),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为( )。

8.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后90天,出票日期为4月15日,此汇票到期日应为( )。

9.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相似的票据属于( )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属于( )单据。

10.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 ),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 )。

1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 )和( )。 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 ),另一个是( )。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T”,误者在括号内打“F”。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 ) 2.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

4.承兑是各种票据都具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 5.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6.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7.票据的产生(签发)是有原因的,签发之后的合格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

8.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

9.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 10.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 ) 1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后者的付款人是银行。( )

12.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同时收取款项。( )

13.信用证业务项下,汇票出票人应该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 ) 14.远期汇票只有经过承兑才能转让。( )

15.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16.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 17.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开立无记名汇票。( ) 18.支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19.票据贴现,其它条件既定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第11篇:票据

基本解释

(1)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2)发出或运送货物的证件

详细解释

释义:(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释义:(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

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

转让。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形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

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

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

义务人。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

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

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

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

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

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

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

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

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

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

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是一种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

发票人签发汇票给(2)执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 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

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一般是供货方,真正的债权人。)

受票人: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

买方或 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汇票的功能:①支付功能

②汇兑功能

③信用功能

④结算功能

⑤融资功能 汇票参与方:出票人;

受票人或付款人;

收款人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

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①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②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

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

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

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

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

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银行汇票的分类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如果你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会扣除相应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给你的下家。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tLd. or bearer\"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

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

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

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

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

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

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

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

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

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

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

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

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

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

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5、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

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

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

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

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

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

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

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

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

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

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

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

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承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

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 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特点

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

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

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

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

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

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

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本票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与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

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

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

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

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

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

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

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

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

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

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

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

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

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汇票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出票人签字

7、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

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10.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

银行)

律法描述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

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

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

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

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

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

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

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

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

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

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

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

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

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

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

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

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

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

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

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

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

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

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

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

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

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

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

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

索权。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

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

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

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

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

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

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

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

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

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

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

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

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

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

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

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

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

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

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

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

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

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

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

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2.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4.付款地点;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

时承担付 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

(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

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

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

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

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

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

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

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

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

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意事项

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存在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

A、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

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

造成骑缝章压框。③ 没印“粘单”字样。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B.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

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

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C.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

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

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D.不合格票据

a、伪假票据

b、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c、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

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

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

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

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

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

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

通资金。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

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

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

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

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

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

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

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

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办理程序

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银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b) 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c) 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d) 企业向银行提出保贴申请,银行据此开出《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f) 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g) 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

(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

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

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种类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

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

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 .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

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

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的地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

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

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汇票和支票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

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

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

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

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

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

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

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

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

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1)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 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 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小本票

由数枚相同一面值或多种面值的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在小本册内,称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邮票与原邮票的图案、面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于装订裁切往往有一边功两边无齿孔。小本票,又称邮票小册。为便于用户携带使用,将一种或几种常用面值的数枚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成小本册。其特点是:配有简单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并印有与邮票相关的图案或文字说明;小本里面的邮票与全版张的图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邮票上有一边或二边无齿;一般按邮票面值出售。

贴息的含义

“贴息”是“贴现利息”的简称,又称“贴水”。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

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贴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住房贴息贴息的全称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如果您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商业银行给您发放贷款,贴息额是以您能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基础,用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这部分差额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您个人。贴息业务是公积金贷款有力的补充,所以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申请贴息。具体某一房屋项目能否申请,请您咨询开发商。选择贴息对于借款人来说有不少好处,首先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有律师代办,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事务所、担保中心、和放款银行之间奔波;其次贴息业务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为您节约费用;第三,贴息业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您提供担保,担保中心为贴息业务的借款人统一购买了融合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内容的保险,全方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贴息业务的实质是一笔商业贷款,放款的速度和商业贷款的放款速度一样快,并且您还能在付房款时享受贴息业务专有的折扣。

贴 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相关概念

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

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

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

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

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

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

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

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 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

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

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100-100*3.24%*76/360=99.316万、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其他定义

根据终值求现值的过程被称之为“贴现”。

基本解释

贴现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通融资金,银行扣取自提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

面余额付给持票人

详细解释

释义:拿没有到期的票据到银行或钱庄兑现或做支付手段,并由银行或钱庄扣除到期以前的利息,称贴现。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

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

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 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

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

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

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

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贴现利息是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 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x90x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如下: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

第12篇:票据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BD

(二)票据行为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2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 4 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B企业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合同纠纷。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企业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即A企业可以拒绝向B企业付款。但出票人A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不得向B企业付款,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B企业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B企业将汇票退还给A企业。否则,一旦B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B企业提走,A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企业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目的就是为了把纠纷限定在A、B之间。如果B企业的货物出现问题,出票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B企业提出抗辩。如果B企业将该汇票质押给C企业,一旦C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C企业提走后,A企业即使在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因此,当B企业的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企业在起诉B企业之前,为了防止C企业把钱提走,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5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3】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 6 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

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

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案例1】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超过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2】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持票人E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C企业、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7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八)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解释】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解释】票据未到期: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解释】支票自出票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支票失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持票人(不管是谁)持已经作废的支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8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持票人乙企业是票据债务人甲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果乙企业已经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1)如果丙企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2)如果丙企业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就可以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9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伪造“签章”,变造是指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1】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

(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因为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E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既使持票人E是善 10 意取得,对被伪造人C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E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案例】甲企业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支票被变造,但该支票仍然有效。(1)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就10万元负责;(2)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对100万元负责;(3)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给戊10万元,戊所受损失9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4)丙属于变造人,而且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丙不仅需要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 11 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解释】注意“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的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 D、承兑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选项BC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票

【解释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节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找承兑银行去盖承兑章,让银行明确承诺票据到期会兑现;“提示付款”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找银行去要钱。按照教材中的说法,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实际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出票时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的承兑,这样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发货后,甲企业于4月1日向乙 12 企业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应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债务人,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1)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2)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3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4、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解释】(1)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因此,银行本票、支票的相对事项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银行本票,顾名思义,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金额尽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毕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D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14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1)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2)选项B: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相关链接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 15 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 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业向C企业的转让,属于普通的债权转让(持票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但该转让和出票人A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出票人A企业对持票人C企业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16 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当D企业被拒绝付款,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例题1】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 )(2003年)

【答案】√

【例题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2005年)

【答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6】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书

17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经承兑后,甲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拿到汇票后被D偷走,D伪造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企业。在本题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由于D的伪造行为,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但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E企业付款。理由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C企业的前手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

18 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2001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19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1)甲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甲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20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2、保证责任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21 【答案】B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义务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六)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22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 23 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5)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例题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答案】×

【解析】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 24 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解释1】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解释2】(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汇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例题3】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支票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本票、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25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

【答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26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主观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案例2】(2006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 27 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二、综合题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8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9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案例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 30 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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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关于梁山县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梁山县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梁山县财政局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农村票据、医疗票据使用管理专题调研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提高我县医疗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组织人员,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各个职能管理部门及用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深入两家县级公立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对医疗票据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医疗卫生机构25家,其中公立医院20家,民营医院5家,卫生防保站15个,计划生育服务站1个。公立医院医疗收入、县卫生防保部门的收费疫苗收入和县计生服务站计生服务收入使用财政厅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民营医院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税票。除14个卫生防保站仍使用手工医疗收费票据外,其余医疗机构及1个防保站已全部启用了医院微机化管理系统,使用机打医疗收费票据收费。我县财政医疗票据2010年使用量为171.35万份,其中门诊专用票据162万份,住院费专用票据9.35万份,其他如医院门诊挂号费收据和住院预收款收据等,由于财政部门没有印制统一的专用收据,大都为本单位自制或

使用白条打印收取(预收款),其用量多少没做统计。 多年来,我县财政部门对加强医疗票据管理方面一直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各用票单位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及保管进行管理。通过这次调研,发现我县医疗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比较规范,大部分单位建立了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保管、验收、核销制度,建有票据管理台账,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努力,未发现使用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措施 根据财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的了解,各医疗机构在医疗票据使用管理中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用票据。个别医院和乡镇防保站对医疗票据性质认识不足,有使用医疗门诊票据收取水电费和非医疗收入现象,以致不能够真实反映本单位医疗收费情况。二是转借票据。个别卫生院擅自将领购的医疗票据转借给其他医院使用,造成本单位票据监管缺失。三是收费不开票。少数乡镇防保站在集中活动时一方面以繁忙为借口,另一方面为节约票据,收费时不给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而是将一天的收入开取一张门诊收费票据入账,失去了医疗收费票据的意义,易造成财政资金流失,还可能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四是医疗票据的核销不及时,难以监管。由于医疗票据使用量较大,再加上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

员不足,要想逐一审核每个医院的票据使用情况,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人手也不够,因此,在票据审验核销环节,只能按照医疗机构报来的票据数量及收费金额笼统的予以核销,很难形成对医疗票据真正有效监管。五是不按规定程序销毁票据。个别医院既不登记造册,也没有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将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按废纸变卖处理,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是目前使用的医疗票据没有充分考虑病人报销的不同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病人会发生各种商业保险结算、城镇医疗保险结算、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等等,并且异地结算也越来越多,而目前使用的医疗票据不能满足各个险种医疗报销的需要,给患者和医保职能部门带来不便。2008年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医疗保险收费专用票据》,虽然对规范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收费行为、方便城镇职工定点就医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医院使用该种票据后,一方面要增加设备和软件,另一方面要增加收费人员,况且医保门诊专用票据实用性并不大,城镇职工的医保卡大多在县城各个药店就使用了,去医院看病刷卡的并不多,正真使用的是少数特殊门诊病人。医保住院费票据只有城镇职工住院才可用,但城镇职工住院者并不占多数,权衡利弊,医院使用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医保部门没有硬性规定,所以到现在仍没有得到正常推广使用。

针对以上票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意

见:一是加强培训和宣传。开办医疗机构票据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票据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宣传财政票据管理法规政策,增强医疗票据管理意识,从而避免混用、转借、收费不开票和擅自处理医疗专用票据现象的发生。二是领导要真正认识到财政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重视票据管理,增加票据管理人员,由专人管理医疗票据。三是限制医院领用票据数量,一般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每月按时填写医疗票据使用月报表,报表填写使用票据的数量、起止号码、各项收费金额、作废份数及号码,然后根据填写的报表通过非税系统核销票据,发放新票据。四是积极推进电子化改革,提高医疗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逐步将财政部门、医疗单位以及医保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五是建议研究印制适应各种医疗保险的全省甚至全国统一样式的医疗票据。在当今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等等,几乎每个公民都享有一份或几份医疗保险,为方面患者异地就医或者多险种结算,对目前使用的医疗票据进行改版势在必行。六是建立监督机制,在印制票据防伪的同时,实行不定时突击检查,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以严厉打击制售虚假医疗票据行为。 随着国家惠及民生的医疗改革制度不断出台,也为我们财政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更好的监督管理医疗

收费票据,真正起到票据源头控制作用,是我们目前亟待思考的问题。要加强医疗票据的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一是要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订适合我县的财政医疗票据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县医疗票据的使用。二是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经常与医疗机构沟通协商,提高改进我县医疗票据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大检查力度,配合纪检监察和物价部门及时制止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自立医疗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14篇:票据业务检查报告(优秀)

关于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关于开展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期,我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票据业务基本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截止 年 月 日止,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100%保证金(含全额存单质押和全额保证金) 笔 ,余额合计 万元,交50%保证金1笔,余额 万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承兑余额合计 万元。另外,截止 年 月 日止,共有 笔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来我支行托收,合计票面金额 万元。

2、票据贴现。截止 年 月 日止,我 行票据贴现(含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保贴)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贴现余额合计 万元。

(二)自查总体情况。

本次票据业务检查,我行高度重视,在收到 行文件后迅速召开了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部以及各营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项部署了该项检查工作,并成立了行长、分管行长为正副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具体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管理部门配合,检查方式以营销部门自查为主。从检查总体情况看,我支行能认真执行银监部门和总行相关文件和精神,审慎开展和办理各项票据业务,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办理的票据业务基本依法合规,对票据的贸易真实性及申请人的资格按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未发现贷款转保证金的现象,票据的后续管理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基本完整齐全。但在自查中,仍发现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在今后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改进。

二、存在问题

截止 年 月 日止,我行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对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具体详见附件):

(一)未按实填写相关调查表

办理票据业务均需填写《票据业务调查表》,表中“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是否已核对”、“承兑或贴现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金额”等有关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栏目,我行所有票据业务均填写。而至检查日,发现有 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企业尚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笔银行承兑汇业务和 笔票据贴现业务,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承兑或贴现的票面金额。(具体详见附件)

(二)档案资料收集不及时

按照银监和总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在出票日两个月内收集企业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务发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存档保管。检查发现,共有3笔业务存在收集的发票开票日超过出票日两个月。

(三)税票为变造票,贸易背景不真实。

(四)税票被作废,贸易背景不真实。

(五)税票为他行重复使用,贸易背景有不真实的可疑。

(六)票据用途不合规。

三、整改措施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我支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自查自纠,加大处罚。对自查中发现的所有不合规操作行为,我行按照《违规管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登记。对事后能有效整改的问题和缺陷要求各个责任部门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核实相关责任人,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行内通报批评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对票据业务, 我支行重申了以下几点意见:

1、加强票据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辅导,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要求相关部门在业务流程中强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把握好三个严禁:严禁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要求企业存款回报等为名,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严禁授信客户将贷款转为保证金。

2、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员工遵章守制的积极性、主动性。

3、加大业务检查力度,督促员工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降低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15篇: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

盘点报告经管部门:年 月 日 No现 金 及 零 用 金金 额 盘 点 金 额 加:未报销费用 借 支合计 帐面结存金额 盘盈亏金额数量及金额 票据项目帐 面 数盘 点 数盘 盈 亏 数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应收票据:代收库存小 计应收保证金合计(副)总经理部主管主 管保管人会点人一式三联:①财产部门→经管部门→总经理室→经管部门(白色)②财务部门→经管部门→总经理室→财务部门(红色)③财务部门→经管部门→总经理室(黄色)说明:

1、适用盘点项目:股票、公债、金融票券。

2、用 途:①财务部门与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及共同签订。②经管部门说明差异原因及拟处理对策呈核

第16篇:财政票据检查整改报告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报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2]17号)文件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自查,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存在自理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

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 时都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

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

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都存在财政票据相互船用或混用行为;

4.是都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

政票据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时都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

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都存在丢失损毁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

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 是都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 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

收入是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 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

他行为。篇2:财务中心检查整改报告

财务中心检查整改报告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全面地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自查活动,形成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2011年8月,公司开始对《自查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完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现公司完成了各项整改工作,将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情

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公司对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高度重视,活动的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1、2011年6月25日,根据《通知》要求,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小组,并对此次专项活动的前期工作做了相关部署。

2、2011年6月26日~8月15日,财务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中心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自查活动,并对自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及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出具自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在此期间,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财务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自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到人。

3、2011年8月16日~20日,自查整改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财务中心各岗位及子公司财务中心的整改情况以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内部检查和落实。

4、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二、自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整改方案,公司对《自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包括财务人

员和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

(一)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际实行定期轮换,会计人员任用实际采取了回避,但未形成书面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已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规定关键岗位会计人员每2年轮岗;明确会计人员任用回避制度,如公司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公司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

1、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未严格按相应规定办理。

整改情况: 加强了会计档案调阅的管理,拟订了《会计档案调阅申请单》,

会计档案调阅和复印时申请人填制申请单,履行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

手续。

(三)资金管理和控制情况

1、未对支票购买、注销进行记录。

整改情况:加强了对票据的管理,出纳已建立支票登记簿,对支票购买、注

销进行了登记记录。

(四)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没有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

整改情况: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追加了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在内的追究责任条款。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暂无明文规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

程序,暂无明文规定会计重大差错更正、预计负债等或有事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流程、审批程序。

整改情况:修订并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审批程序,明确会计重大差错更正、预计负债等或有事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流程、审批程序。

三、本次专项自查活动工作总结

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活动工作为起点,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识,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

会计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了财务人员基本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巩固此次活动效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xxx公司

董事会

2012年 9 月 9 日篇3:财政检查工作报告

财政检查工作报告

县财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沿纪通【2010】23号文件安排,第二检查组于2010年8月23日---9月9日分别对县林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供水公司、沙子镇政府、沙子中学和一完小共8个单位在厉行节约工作落实情况、强农慧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小金库”治理情况方面采取听单位领导汇报,查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账簿和票据凭证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县林业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97827.00元;印刷费11437.00元;水电费3459.00元;邮电费60019.16元;交通费:14180.00元;差旅费41660.40元;培训费7044.00元;招待费497851.00元;福利费228676.00元;专项工作经费50229.00元:其他43464.00元。全年累计支出1055846.56元。

2010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47869.35 元;邮电费33712.00元;交通费:54769.84元;差旅费17205.00元;会议费597.00元;培训费8430.00元;招待费533587.00元;其他55350.00元。元---7月累计支出751520.19元。

同期比较,2010年元---7月比2009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增长135610.19元。主要原因是涉农项目实施工作量大,工作费用增加;上级检查工作频繁,各级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关多次审计,接待费大幅度增长。

二、涉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

林业局实施的涉农项目有2个,即巩固腿耕还林成果和天保工程。2007--2008年两个涉农项目累计到位资金3741.7万元,累计拨付资金2713.59万元,尚有1028.11万元项目资金没有拨付的原因是工程由多部门实施,工程进度缓慢,工程未完工,没有结算;2009年两个涉农项目累计到位资金489.49万元,累计拨付资金233.6万元,尚有255.89万元项目资金正在组织兑现17个乡镇的退耕还林户。2009年11月30日14号凭证拨入的1189900.00生态补偿资金,年终结转专项结余,2010年3月31日47号凭证拨入工作经费60000.00未列支。

县审计局2009年在对县林业局退耕还林资金审计发现挤占退耕还林工程专项资金15952.00元,县林业局已将15952.00元退耕还林专款归还到退耕还林专户,但还未兑现到退耕还林户,检查组要求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组。

三、“小金库”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林业局育林基金、罚没性项目收入和支出账务进行了认真核查,育林基金、罚没性项目收入均使用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据,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没有发现“小金库”的存在。

规划建设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85773.30元;水电费11045.00元;邮电费19768.00元;会议费:109078.00元;差旅费77741.50元;招待费704665.00元;交通费19768.00元。全年累计支出723717.04元。

2010年元---6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50769.20元;水电费8752.00元;邮电费6021.00元;会议费:6116.00元;差旅费30524.00元;招待费645460.00元;

交通费41848.00元。元---6月累计支出789490.00元。

同期比较,2010年元---6月比2009年元---6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增长427631.50元。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大,特别是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申报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垃圾填埋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的实施,增加了大量的工作经费。

二、涉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

规划建设局实施的涉农项目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2009年共实施2542户,分两期实施。第期实施875户,第二期实施1252户。第一期改造资金1010万元和第二期改造资金508.50万元及时拨付到有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2010年第一批改造任务1023户,共需补助资金1820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到位571.15万元,地级补助资金未到位,县级补助资金到位305.93万元,到位的839.42万元基本拨付到了19个任务乡镇,尚有板场、思渠两个乡镇共38.38万元未拨(其中板场21.32万元),规划建设局拟将这两个乡镇共38.38万元危房改造资金返还县财政。

三、“小金库”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规划建设局2007年以来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账务及凭证、票据进行了认真核对,收支入帐登记清楚,经济往来明晰,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发现“小金库”的存在。

县国土资源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98836.80元;印刷费69903.50元;水电费24738.00元;邮电费86130.00元;交通费:640006.38元(其中燃料费111700.00元,维修费319906.00,保险费56556.32,其他151843.50元);差旅费540741.70元;培训费20562.00元;招待费335301.00元;会议费48138.00元;业务费289622.10元:宣传费:569239.20元,其他706068.80元。全年累计支出3917496.97元。

2010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43858.00元;印刷费30694.00元;水电费19656.00元;邮电费22677.00元;交通费262828.00元(其中燃料费83280.00元,维修费132628.00,保险费26390.00,其他20530.00元);差旅费146221.00元;招待费320310.00元;会议篇4:财务整改报告

财务部整改报告

集团公司领导:

2008年,aaaa财务部在工作中发生一些错误,均因工作人员能力有限,导致错误后果,经过集团公司财务部检查及我公司财务部人员自查,有许多内容不符合规定并有重大纰漏,需要立即整改,在集团财务中心的指导和督察下,我部门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内容

1、

2、收购期间票据审核不严,发生收款人在付款书上未签字现象。价格或者扣杂有变动,对原始磅单未加变更,而直接在付款环节进行变动,致使地磅室台帐与财务结算吨位及金额都发生差异。

3、

4、成品库房入库数量不准确,经过实物盘点发现账实不符。地磅室汇总台帐漏计一车原料,单据号码为702#。

二、事件发生原因

1、工作态度不够严谨,不能严格认真的执行财务制度,未能仔细谨慎的审核财务票据,加之劳动强度超过负荷,付款业务过程和手续繁琐,金额小,客户多,而工作人员只有出票人及付款人,没有专职的开发票人员及审核人员,集团和公司都曾经考虑过聘请银行专业人员付款或者招聘财务人员一名,本部门考虑费用加大原因,决定自己克服困难努力办理,结果出票人出具错误结算单,而付款人未能认真审核便直接付款,忙乱中出错误,事后又未能在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中复查原始票据,导致未能及时发现

失误而失去最佳纠错时机。

2、价格和扣杂发生变化,由于时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到地磅室修改磅单,但是均由康大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事后修改磅单当事人不在,失去了修改的客观条件及意义。

3、成品库房产成品入库不准原因很复杂,主要因为库管员缺乏工作经验,入库计数管理流程不明确,而本部门负责人虽然多次指导,但未能对库管员的实际操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督促,当然也不能排除生产收购期日常具体业务缠身削弱了对下属工作的监督职能的执行。

三、给公司造成的后果

1、因出票人轻率出票及付款人缺乏详细认真的审核致使公司给农户多付款项为8287.47元。

2、没有及时修改磅单,对账务检查带来诸多不便,给公司没有造成其它实际经济利益影响,也没实际损失。

3、库管员所报入库数据和实际实物数据相差较大,导致公司会计对存货资产无法正确计量,失去资产管理及控制的实际意义。为达到资产管理目的,公司不得不多次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盘点实物,又给公司增加了一定的不该发生的费用。

4、地磅单据没有统计入台帐,是因为司磅员疏忽漏计,而报表报至财务部,当时对磅单的号码的连续性没有及时确认。

四、整改结果

1、未签字票据已经全部找到当事人履行了签字的手续。

2、磅单和付款单据不符部分,已经全部查找出原因,进行备注说明,并另行制作了调节表,并与其它相关资料装订在一起,以备随时查阅。

3、多付款部分,分别都找到了收款人。目前正在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4、库房盘点已经全部结束,针对该问题,公司制定了产成品出库的补充细则,并已经开始实施新的补充细则,实行双人出库。目前进展顺利。另根据员工能力及特点,对库管员进行了调整:由赵青俊接替库管工作,负责存货的计量和收发;原库管马艳萍因熟悉存货分布状况,以库房协管员身份继续协助赵青俊管理存货。

5、漏计的购入原料,经过查证得到落实,原料已经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并已经改正原始台帐记录。

6、

7、对账实不符部分已经做了据实调整。全厂于2008年11月25日完成资产复查和补盘工作,现正在进行资料整理。

五、整改后的反思及建议:

1、部门负责人要尽自己所能对下属员工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

以提高下属的工作能力,及时发现错误,并力争给每个岗位配备适合的工作人员,从而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发错几率。

2、对本部门工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发生失误和错误争

取在第一时间弥补、挽回和改正。

3、为避免发生失误,减少损失,并利于部门负责人加强对部门工

作的监督、检查和改进,建议在下一个生产收购期考虑以下方案:(1)增加稽核会计一人,也可以考虑长期录用,费用全年应该约2万元。(2)收购期可以仿效其他单位,聘请银行付款,安全便捷,但是手续费略微较高,按照付款金额5‰---8‰。

4、完善管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产品待检、分级、入库计数、

码垛分类等的标准方法。

以上是本财务部对此次财务整改的整体情况汇报,敬请公司领导审查验收。

aaa公司财务部篇5: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长宁县双河中学校 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根据长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校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第17篇:0522一季度票据检查报告

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部二0一四年

一季度票据业务检查情况汇报

总行领导:

为掌握我行票据业务质量,进一步规范我行票据管理工作,落实我行票据专项检查制度,根据总行工作部署,我部于4月27日至5月20日抽查了全行七家经营机构,所抽查的七家经营机构分别为支行、支行、支行、支行、支行、支行、支行。对抽查的七家经营机构所检查的内容为:票据承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票据审查审批的合规性、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收集、查询情况等,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此次对七家经营机构共抽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30户(42笔)、承兑汇票余额50409万元,贴现业务1户(2笔)。

此次检查,反应了我行在开展票据业务过程中,在已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业务管理及自身内控制度的要求,通过修订、完善相关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使我行票据业务操作和管理有章可循,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得到了明显提高,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从此次抽查的七家经营机构中反应,基本能按照监管部门的规范化要求和本行管理制度办理票据业务,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票据业务操作合规性、贷后管理重视不够、资料文本的规范化管理等。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从此次票据业务检查的情况反应,我行票据承兑业务操作中有待规范的方面表现在:

(一)真实贸易背景

1、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收集及查询

按照川银监办发„2011‟14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充分运用“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信息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后,应及时收集相关交易税票,并查询“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核实其真实性,并留下操作痕迹。部分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如:

1)支行于2014年01月17日向出票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发金额328.0311万元的汇票,一共签发27张银行承兑汇票,存入全额的保证金金额。支行未对该笔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控系统的查询。

2)支行于2014年1月27日向出票人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签发金额900万元的汇票,一共签发9张银行承兑汇票。支行未对该笔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增值税票进行税控系统的查询。

3)支行抽查的3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宜宾建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兑业务资料中反映,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均未查询税控系统。

4)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出票人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签发金额1000万元的汇票。支行对增值税发票未全部查询税控系统。

2、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

按照《商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申请承兑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部分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如:

1)支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有限公司签发9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90万元,风险敞口490万元由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已提供两张增值税票,但增值税票商品内容与交易合同不符(增值税票商品全为佳能相机,合同里面佳能相机只占一小部分)。

2)支行于2014年3月18日向有限公司签发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80万元,风险敞口480万元由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税票内容只有4中产品,购销合同有12种产品,开票内容与合同不符。

3)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经营部(个体)签发40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060万元,;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采购合同采购产品内容、数量与增值税票记载存在不符。

4)支行于2014年3月12日向有限公司签发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80万元,风险敞口480万元由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与深圳市聚达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但增值税票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时间不符,税票内容为多乐士三种产品共计970万,但购销合同内容产品有20多种,共计才960万。

5)支行于2014年1月16日向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发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80万元,风险敞口480万元由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与深圳市丰捷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960万,购买产品52种,税票内容为不锈钢管、方通、法纹板三种产品共计960万,购销合同内容与税票内容不一致。

6)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四川鑫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发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80万元,风险敞口480万元由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与深圳市洲美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6日签订价值980万元购销合同,购买15种漆,增值税票出具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购买3种产品,合同与税票时间存在不合理性,销售记载内容不一致。

7)支行于2014年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向成都圣之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发4笔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总金额4060万元,从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看:采购合同采购产品内容、数量与增值税票记载存在不符。

(二)票据操作流程规范性

1、客户的关联关系及统一授信管理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签发的6笔银行承兑汇票5840万元: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2笔、四川诚正林业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笔、屏山县宏鑫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3笔。在以上6笔承兑业务资料中体现,自然人曾雪彬均为该3家公司的股东或法人,但在调查报告中均未阐述3家公司及曾雪彬的关联关系。且自然人曾雪彬2013年在翠屏支行有一笔未结清的450万林权质押贷款,关联企业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不符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基本调查与分析*****关联公司情况:管理型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基本情况”的规定。

不符合《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2点“对同一自然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多个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有参股关系的企业等关联企业客户要进行统一授信风险控制管理”的规定。

2、无异地备案表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异地开票的16户资料内,资料档案里面无异地备案表审批单。

3、无受理意见书和审查意见表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签发的3笔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3月7日签发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990万元,存入保证金500万元,敞口490万元;2014年3月13日签发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存单质押500万元,敞口500万元;2014年3月13日签发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990万元,存单质押500万元,敞口490万元。3张银行承兑汇票资料中均无《受理意见书》和《审查意见表》。

不符合《商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信贷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填制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支行行长审批”的规定。

4、无风险审查意见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签发的4笔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2月27日签发县宏鑫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90万元,存入保证金500万元,敞口490万元;2014年3月13日签发县宏鑫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60万元,存单质押250万元,敞口210万元;2014年3月13日签发县宏鑫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存单质押250万元,敞口250万元;资料中反映,在《承兑申请书》上无风险审查意见人的签字。

不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查结束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融资方案,形成授信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授信与否的结论性意见”的规定。

5、未对出票人的股东或担保方进行征信查询

从此次抽查的宜宾县支行签发的7笔银行承兑汇票资料中反映,7笔承兑业务均未对股东或担保方进行征信查询。

不符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五)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及主要股东、董事会(股东大会)成员的身份证有效证明材料(如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及必要的个人信用等信息”的规定。

6、存单质押未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签发的其中2笔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3月13日签发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存单质押500万元,敞口500万元;2014年3月13日签发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990万元,存单质押500万元,敞口490万元。在承兑业务资料中无《权利质押合同》。

不符合《商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与出票人、担保人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规定。

7、无抵押担保承诺书

从此抽查的支行签发的3笔银行承兑汇票:成都万同科技有限公司2笔、四川诚正林业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笔。从承兑资料中无抵押担保承诺书。

不符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

(二)款“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承诺书”的规定。

8、《股东会决议》上缺少股东签名

从此次抽查的支行签发的2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成都万同科技,承兑资料中反应,《股东会决议》上缺少股东签名。

不符合《商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5款“申请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银行承兑的决议”的规定。

(三)票据审查审批的合规性

此次抽查支行签发的1户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3月28日,向四川越兴贸易有限公司签发7笔共计6900万元全额(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承兑汇票,在承兑资料中并未见总行的审批单,不符合宜商行转授字(2012)第001号《商业银行法人转授权书》对支行的低风险业务授权规定。

(四)承兑后的管理薄弱

从检查中七家经营机构的贷后管理工作中反应,支行普遍存在“重放轻管”的现象,对承兑后检查基本没有进行,而有承兑后检查报告的也未对出票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分析等。不符合《商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七章“承兑后的管理”中的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的规定。

(五)票据档案管理不规范

从检查中七家经营机构的票据档案管理工作中反应,支行、宜宾县支行二个经营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中第六章“贷后管理”中第四十一条“信贷档案管理操作程序”相关要求操作。

三、检查建议

1、此次检查情况通报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由相关部门依据我行票据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以示警示

2、加强学习,规范操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票据业务人员多方位、深层次票据业务知识及制度的学习,提高票据业务操作技能和合规风险意识,严把客户准入关。

3、加强票据业务制度建设。根据票据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程序和要点,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

4、加强检查力度,强化制度约束。把票据业务监督机制纳入日常工作中,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18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汇报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2]4号)要求,经人民银行批准,我行于2004年3月认购了7700万元中央银行票据。现将我行认购专项票据以来的各

项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4年末基本情况

认购专项票据以来,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和人民银行认购专项票据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三农”服务,加快清降盘活不良,提高经营效益。按人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至2004年末,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其中股本金××万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总额*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余额*万元,呆滞贷款*万元,不良贷款比例*%,不良占比较年初下降*%;抵债资产余额*万元;投资余额*万元。

二、专项票据置换后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xiexiebang.com-http://www.daodoc.com/

我行认购票据以来,按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提前兑付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清收不良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按期兑付专项票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试点要求,建立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结构,并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形成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成立以来,我行累计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监事会17次,作出各项决议60多项,我行年度发展计划、增资扩股、股金分红、分支机构调整、重大固定资产添置、大额费用列支等都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行长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长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密性。

我行成立了提名、薪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四个专门委员会,执行了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坚持每季公布经营业绩、每年向社会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经营透明度,使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至04年12月,我行首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已满,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实行公开的绩效评价,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实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二)、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一是试行《贷款分级审批授权办法》,对贷款审查委员会、行长室及信贷业务部门和各支行分别明确了授权范围和职责等。二是采取定量、定性的评介评分方法,制订了《等级行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各支行综合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上等级,上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落实责任。对于新增逾期贷款,要求各支行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分别写出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规范信贷管理。四是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狠抓会计达标升级和信贷管理规范化。五是不断深化人事用工改革,全面推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并在去年竞聘、竞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基本形成了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人事用工制度。

(三)增强“三农”服务,提高经营效益。××市是苏南模式的代表之一,是全省人口密度最大和人均拥有耕地最少的县级行政单位,××市的农村已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针对此特点,我行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坚持“全力支持农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灵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业务战略,加大支持地方力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至2004年末,全行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帐面利润××万元。一是实施《农业贷款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乡区支行确保2-3个“支农”示范点、纯农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优惠政策、农业贷款有效投入占全市90以上、农业贷款分户帐建帐率达100%等,确保支农贷款优先、优惠供给和按时、足额到位。至04年末,全行农业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占到全市农业贷款市场份额的90%以上。二是树立“大农业”思想,加大对本地区农村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大力培植了一批有发展后劲的优质客户群,至2004年末,全行农村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我行原有股本金××万元,今年,通过增资扩股,增加了资本净额,提高了资本充足比例。一是根据我行首届股东大会通过的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于04年

3月,采取股金分红转增股本金办法,对原有股东转增股本金××万。二是根据我行首届股东大会第三次通过的增扩股金方案,于04年6月,对原有股东按1:2比例扩充股金,使总股本金达到××万元。股本结构基本和组建时相同,法人股占22.74%,社会自然人股占77.26%,其中职工股占26.45%。

(五)、加大不良清收,优化资产质量。在资

产业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要求我行进一步清降不良贷款。我行在认购专项票据后,在清降不良贷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保持了全行不良贷款的持续下降。05年全行清降不良贷款××万元,其中:清收不良贷款××万,呆帐核销××万元,票据置换××万元。一是集中管理不良资产。今年3月,我行成立了资产保障部,对全行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监控力度。二是多法并举,清降不良。我行坚持多渠道、多方法盘活、攻坚克难,依靠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全力清降不良贷款。三是明确奖惩,考核到位。在考核上,一方面在对支行等级行评定中提高了对清降不良的考核比重,占分比重达25,还规定了A级以上支行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必须低于上年余额,当年有新增不良贷款的支行按标准评定后降低一级。另一方面在工资分配方案中清收不良贷款与个人收益直接挂勾,规定按清收呆帐的7-15进行奖励。在考核中,严格把关,逐笔认真核查认定,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四是开展竞赛活动,调动了干部员工的清降积极性。活动竞赛期间共清降不良贷款××万元,占竞赛任务的97.5,11个支行超额完成了竞赛任务。

(六)、加强对置换不良贷款的规范管理和清收。我行认购专项票据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置换的不良贷款制定了保全和清降计划,并采取措施,规范管理。一是高度重视,规范管理。我行总部成立由行长负责的专门小组,计划信贷部为专门部门,督促、指导基层支行对所置换的不良贷款加强管理。基层支行由一把手行长负总责,对所置换的不良贷款落实专人实行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台帐,完善档案。我行对所处置的不良贷款逐笔另立帐册,妥善、完整保存所置换不良贷款的原始档案,以及保全、处置、清收的原始记录。三是强化考核,促进清收。继续强化对清降不良资产的考核,激励干部员工清降不良的积极性,促进加速清收。四是我行按照要求,定期向专项票据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法人治理、处置不良贷款的进度和相关信息。

三、认购专项票据后存在的困难和相关建议。

一是用于置换的不良贷款清降难度较大。由于我行用于置换的××万元不良贷款大都是顽帐、劣帐和呆帐、死帐,因此即使我行今年以来在清降不良上加大力度,化大力气,做了很多工作,此部分不良贷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清降。特别是此部分贷款中有部分是历史遗留的村委会贷款,随着江阴全市范围推广村委会改制,此类贷款收回清收难度将更大,目前我行已向××市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帮助我行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协调落实我行债权。今后,我行将继续坚持不懈、长抓不松清收压降不良资产,特别是用于置换的不良贷款。

二是增资扩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我行原有增资扩股分两步实施的计划,第一步是以股金分红转增股本,已于04年3月顺利完成;第二步是于6月对原有股东按1:2比例扩充股金,由于我行对原有股东扩股执行的是“入股自愿”的原则,造成了部分股东认股不足,加上增加股东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年度股东大会和增资扩股工作的时间差,使扩股后总股本金××万元较扩股计划×亿元差额××多万元。

三是增资扩股后分红压力不断增大。××农村商业银行于01年×月成立,成立以来02和03年每年都是按12.5%的收益率进行股金分红。随着我行增资扩股的完成,股本金成倍增加,要保持股金分红12.5%的收益率并非易事,但若低于此水平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但事实上,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或其他农信社而言,要找到一个资金利润率在10%以上的项目并非易事,因此增资扩股后股金分红给全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四是人行对于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对农信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人行连续发放的文件看,人行对于专项央行票据的兑付考核办法更加细化,对农信社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希望上级部门在政策上适当考虑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19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汇报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2]4号)要求,经人民银行批准,我行于2004年3月认购了7700万元中央银行票据。现将我行认购专项票据以来的各项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4年末基本情况

认购专项票据以来,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和人民银行认购专项票据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三农”服务,加快清降盘活不良,提高经营效益。按人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至2004年末,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其中股本金××万元),资本充足率 *%。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总额 *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余额*万元,呆滞贷款*万元,不良贷款比例*%,不良占比较年初下降*%;抵债资产余额*万元;投资余额*万元。

二、专项票据置换后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xiexiebang.com-http://www.daodoc.com

我行认购票据以来,按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提前兑付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清收不良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按期兑付专项票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试点要求,建立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结构,并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形成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成立以来,我行累计召开股东大会 3次,董、监事会17次,作出各项决议60多项,我行年度发展计划、增资扩股、股金分红、分支机构调整、重大固定资产添置、大额费用列支等都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行长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长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密性。

我行成立了提名、薪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四个专门委员会,执行了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坚持每季公布经营业绩、每年向社会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经营透明度,使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至04年12月,我行首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已满,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实行公开的绩效评价,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实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二)、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一是试行《贷款分级审批授权办法》,对贷款审查委员会、行长室及信贷业务部门和各支行分别明确了授权范围和职责等。二是采取定量、定性的评介评分方法,制订了《等级行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各支行综合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上等级,上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落实责任。对于新增逾期贷款,要求各支行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分别写出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规范信贷管理。四是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狠抓会计达标升级和信贷管理规范化。五是不断深化人事用工改革,全面推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并在去年竞聘、竞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基本形成了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人事用工制度。

(三)增强“三农”服务,提高经营效益。××市是苏南模式的代表之一,是全省人口密度最大和人均拥有耕地最少的县级行政单位,××市的农村已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针对此特点,我行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坚持“全力支持农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灵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业务战略,加大支持地方力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至2004年末,全行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帐面利润××万元。一是实施《农业贷款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乡区支行确保2- 3个“支农”示范点、纯农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优惠政策、农业贷款有效投入占全市90%以上、农业贷款分户帐建帐率达100%等,确保支农贷款优先、优惠供给和按时、足额到位。至04年末,全行农业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占到全市农业贷款市场份额的90%以上。二是树立“大农业”思想,加大对本地区农村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大力培植了一批有发展后劲的优质客户群,至2004年末,全行农村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我行原有股本金××万元,今年,通过增资扩股,增加了资本净额,提高了资本充足比例。一是根据我行首届股东大会通过的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于04年3月,采取股金分红转增股本金办法,对原有股东转增股本金××万。二是根据我行首届股东大会第三次通过的增扩股金方案,于04年6月,对原有股东按1:2比例扩充股金,使总股本金达到××万元。股本结构基本和组建时相同,法人股占22.74%,社会自然人股占77.26%,其中职工股占26.45%。

(五)、加大不良清收,优化资产质量。在资产业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要求我行进一步清降不良贷款。我行在认购专项票据后,在清降不良贷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保持了全行不良贷款的持续下降。05年全行清降不良贷款××万元,其中:清收不良贷款××万,呆帐核销××万元

第20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2007-12-12 17:45:49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2)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汇报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2]4号)要求,经人民银行批准,我行于2004年3月认购了7700万元中央银行票据。现将我行认购专项票据以来的各项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4年末基

本情况

认购专项票据以来,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和人民银行认购专项票据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三农”服务,加快清降盘活不良,提高经营效益。按人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至2004年末,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其中股本金××万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总额*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余额*万元,呆滞贷款*万元,不良贷款比例*%,不良占比较年初下降*%;抵债资产余额*万元;投资余额*万元。

二、专项票据置换后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第1文秘网-http:// 我行认购票据以来,按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提前兑付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清收不良等方面做了大量的

工作,为按期兑付专项票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行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试点要求,建立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结构,并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形成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成立以来,我行累计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监事会17次,作出各项决议60多项,我行年度发展计划、增资扩股、股金分红、分支机构调整、重大固定资产添置、大额费用列支等都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行长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长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密性。 我行成立了提名、薪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四个专门委员会,执行了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坚持每季

公布经营业绩、每年向社会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经营透明度,使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至04年12月,我行首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已满,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实行公开的绩效评价,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实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二)、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一是试行《贷款分级审批授权办法》,对贷款审查委员会、行长室及信贷业务部门和各支行分别明确了授权范围和职责等。二是采取定量、定性的评介评分方法,制订了《等级行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各支行综合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上等级,上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落实责任。对于新增逾期贷款,要求各支行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分别写出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规范信贷管理。四是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狠抓会计达标升级和信贷管理规范化。五是不断深化人事用工改革,

全面推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并在去年竞聘、竞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基本形成了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人事用工制度。

(三)增强“三农”服务,提高经营效益。××市是苏南模式的代表之一,是全省人口密度最大和人均拥有耕地最少的县级行政单位,××市的农村已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针对此特点,我行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坚持“全力支持农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灵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业务战略,加大支持地方力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至2004年末,全行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帐面利润××万元。一是实施《农业贷款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乡区支行确保2-3个“支农”示范点、纯农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优惠政策、农业贷款有效投入占全市90以上、农业贷款分户帐建帐率达100%等,确保支农贷款优先、优惠供给和按时、足额到位。至04年末,全行农业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

元,占到全市农业贷款市场份额的90%以上。二是树立“大农业”思想,加大对本地区农村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大力培植了一批有发展后劲的优质客户群,至2004年末,全行农村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我行原有股本金××万元,今年,通过增资扩股,增加了资本净额,提高了资本充足比例。一是根据我行首届股东大会通过的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于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专项中央票据认购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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