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2020-10-12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情况汇报

开江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调研情况汇报 市农经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关于印发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4〕29号)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精神,我局采取了实地察看、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方式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当前,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目前,共有523家,分部在全县20个乡镇,具体发展情况如下:

1、家庭农场。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在工商注册家庭农场达到十家,经营面积14300亩,经营总收入2145万元,家庭劳动力总数624人。按行业类型分,种植业7个,养殖业3个。

2、专业大户。截止到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经营面积

50亩以上的种养专业大户达到320户,经营面积27100亩,从业人数8750人,其中种粮大户186户、蔬菜种植大户134户,从业人数4600人。

3、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88个。其中种植类88个,养殖类100个,被评为农业部 1

级示范社1个,被评为四川省级示范社5个,市级示范性48个,县级示范社134个。质量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入社成员达到22560户。涉及蔬菜、粮油、水果、茶叶、花卉、农机、食用菌、水产养殖等行业,建立合作社生产基地6.58万亩。

4、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5家。注册规模1000万以上,种植蔬菜类企业2家,产加销一体化企业的3家。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了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中有升。

近两年,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以25%的数量增长。2013年我县家庭农场数量为2家,到2014年增加到10家,专业大户从2013年240户增加到2014年320户,龙头企业从无到有,达到5家。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从土地获取方式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以承

包、租赁、土地流转、自有土地等形式获得。资金来源主要有多人合伙投资、自有资金、股份合作等,涉及经营领域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已出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趋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带动效应日渐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生产有着根本的区别,新型农业代表当前农业最先进的生产力,其经济收益是传统农业的3倍,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用日渐突出,据调查,平均每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用工20到40人左右,每人每天工钱在60元-80元,农民到现代农业园区打工,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还学习到了先进的技术,堃鑫食用菌园区采取把生产大棚租赁给当地农户,园区负责技术指导、产品回收、市场营销,农户只负责日常管理,吸引当地200多农户参与,每户平均每年收益达到3万元以上。

三、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存在的困难

近几年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中有升,经营规模逐渐壮大,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新型农业经营体抗风险能力弱,获得土地困难。

开江县地处山区,土多田少,地力水平普遍不高,机械化操作水平低,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农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造成其抗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加上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其发展,同时,农户对土地流转心存顾虑,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集中连片田地较为困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相关人才,获得资金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主一般文化水平偏低,掌握先进生产实用技术不多,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户,初期还可以有能力进行管理,后期企业规模扩大,就力不从心,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想柔性引进又受到相关制度制约,造成高素质人才匮乏。其次,由于农业弱质的特性,生产周期较长,抗风险能力弱,缺乏抵押物,造成融资困难。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意识淡薄,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

整体来看,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产业链条末端,规模小、实力较弱,市场意识淡薄,缺乏竞争力,创新能力不强,初加工多,深加工少,产品附加值较低,造成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

四、调研建议

1、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鼓励和支持堃鑫食用菌等企业增强对上游产业链影响,同时,加大对小、微加工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形成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产业链经营机制。

2、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落实相关惠民政策,发挥政府职能,尽力解决好贷款难、用地难、以及矛盾纠纷等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问题,完善相关信息服务体系、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农村经纪人队伍体系、农产品运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地块连片集中。

3、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业主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业主及管理人才的培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利用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业主开展农业企业管理及相关技术培训,制定大学生村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职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推荐第2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

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 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 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

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 2、建立扶持机制 3、突出培育重点。 4、完善信息服务 5、启动培训工程 6、维护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

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

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

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

2、技术相对落后

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

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5、信息化建设滞后

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

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

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

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 生产资金不足; 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 ; 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 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 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推广难题: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3、融资难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实施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主体地位不明确

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资金来源需要改善

经营风险管理有待提高

经营急需人才

经营缺乏配套措施

对策:

1、政府层面:第一,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市场地位,使得家庭农场“三位一体”。

第二,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家庭农场行业层面:第一,我国目前已经有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家庭农场抱团的形式,也为家庭农场行业日后行业组织建立的雏形。第二,家庭农场可以成立一些专业的服务性公司。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利润的分享。第四,通过特色化经营和控制同业数量,弱化同业竞争。第五,发展非农业项目。

3、家庭农场层面

第一,强化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第二,引入技术人才。第三,实现市场化运营。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㈠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㈡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㈢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㈣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㈤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第四,加强监督 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 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强化规范化建设

)强化科技特色

健全部门机制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推荐第3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推荐第4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3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 邱 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部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加入合作社。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荐第5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 (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2005年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 (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一般是来自于传统农户,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转型与发展不仅对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是他们的出现,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维系一大批农业经营者的热情。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这类“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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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委、省政府:

当前,我省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农业人口的大量转移和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催生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各种新的农业经营形式的成长。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化程度不高、社会化服务滞后、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受省政府委托,我们就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专业大户初具规模。据调查,我省目前现有农业种养大户8.3万户(其中种植业5.4万户、养殖业2.9万户),户均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眉县共376个专业大户,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达253户,占67.3%。宜川县68个果业种植大户经营的3700多亩果园,全部采用新技术,建成了“果、畜、沼、草、网”五位一体的生态果园,优果率达到90%以上,2013年产值达4200万元,户均61.8万元;32个种粮大户户均收入达15万元。

(二)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24260家,入社农户达145.6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9.6%,带动非成员农户260.9万户,辐射带动率达45%,覆盖全省所有乡(镇)、村。宜川县农民合作社入社户数占农户总数的78%,基本覆盖了全部村、组。合作社经营产业涉及种养业、加工业和服务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并逐步扩展到物资配送、科技服务、民间工艺、旅游休闲等多个领域和产业。大荔县荔民果蔬信用服务专业合作社创造的“政府+企业+专家+农户”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技农资双向服务、农资农副双向流通、农业科技双向推动”的实践经验已在全省一些县区推广。合作社成员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较非成员高出近30%,眉县入社成员比非社员人均增收4200元。

(三)家庭农场起步良好。自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首次将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列入扶持发展重点以来,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良好。按照省农业厅确定的标准,目前全省家庭农场总数已达21125家,经营总面积163.6万亩,其中95.6%的家庭农场从事种养业;种植业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为176.9亩;家庭农场户均年收入达20万元。洛南县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1.97万元,是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7倍。宜川县安家庄鑫丰家庭农场年产鲜蛋570多吨,年纯收入达70万元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到2013年底,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1.8万个,其中各级龙头企业达2190家(国家级36家、省级458家、市县级1696家);年销售收入总额1095.1亿元,出口创汇6.6亿美元。70%以上龙头企业以订单、股份合作等方式联结农户,使农户通过发展产业化经营和就近就业,去年实现增收总额为246.8亿元,户均增收3000元左右。商洛市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户均增收5960元。宝鸡市龙头企业2013年吸纳农民工32596人,带动农户43万户,为农民增收11.4亿元。

二、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规模小、实力弱、发展不规范。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总体数量、成员数量还是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都远远落后于中东部发达省份。如合作社发展参差不齐、质量不高,单个合作社平均社员只有60人左右;合作社形式多而杂,有协会型、企业型、家族型、供销型、分散型、融资型等等,部分合作社只有牌子,没有社员,名不符实;示范社数量少,其中省级百强示范社只有230多家;还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缺乏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财务制度不健全,利润分配不公开。在家庭农场方面,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占63%,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农场占近一半。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不但数量少,而且规模小,规模以上企业数占不到全国的2%,销售过30亿元的龙头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非常弱。

(二)土地流转速度较慢。我省目前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展较慢,土地流转整体落后于全国平均速度,导致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规模小、扩展慢,想扩大经营规模只能“望地兴叹”。即使已经流转的土地也存在期限短、不规范的问题,绝大部分流转合同一年一签。还有相当一部分流转土地,转出和转入双方以口头形式私下商定,转出方随时可以收回土地,直接影响了转入方对土地的长远投资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同时,流转的土地比较分散,流入方很难进行连片作业和水、电、渠、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金融服务供求矛盾较突出。调研所到之处,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农村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额度小、期限短、手续繁琐、隐性成本大。由于农业产业周期长、见效慢、利润低,受自然和市场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涉农贷款风险较大,加之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受到限制以及担保机构不健全、信誉度差等原因,许多金融机构不愿为新型主体放贷。有的即使愿意放贷,也都是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对新型主体发展只能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大问题。在农业保险方面,政策性保险产品种类少、覆盖面小、补贴比例偏低,对新型主体也没有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巨灾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对从事种养业的新型主体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更是起不到支撑作用。

(四)配套措施跟不上。一是用地难。中央连续两个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及“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规定落实的不够到位。新型主体的生产、办公设施用地,拓宽道路用地,加工、仓储用地,大型农机具库房用地等,按正常程序批地非常困难,农民采取强行占地、占后罚款了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用电、用水难。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基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设施需要架线通电、打井修渠等,不但审批手续繁琐,而且成本很高,在目前国家对土地流转后的基础设施投入还没有明确扶持政策的情况下,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同时新型主体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普遍高于农业用电价格0.2-0.3元。三是设备更新难。有些起步较早的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工设备严重老化或者属于落后淘汰产品,普遍由于资金困难又没有相应的项目扶持而得不到及时报废更新,仍在“带病”作业或“超期服役”,不但影响加工能力和产品质量,同时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五)人才、技术短缺。我省现有农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带头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层次、技术素质、经营理念、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相对都比较低,在我们调研中了解的种养户中,近半数的人靠自己经验和自学指导生产,对新技术、新品种、新的种养方法、方式和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出于盲目状态,如:有的养殖户对牲畜的病毒、病菌如何防治均不了解,更谈不上科学种养,很难胜任新型主体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经营管理工作。加之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一些部门的专业人才因成本太高承担不起而不得不放弃。人才匮乏、技术落后、管理跟不上成为困扰新型主体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尤其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他们对人才、技术的渴求甚至超过对贷款的渴求。

(六)社会化服务较滞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我省无论是公益性服务机构还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开展技术推广、农资配送、土地流转、机械作业、统防统治、抗旱排涝、信息服务、产品销售和人才培训等社会化服务方面,与新型主体发展的需要和广大农民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专业性的服务公司和技术性的协会服务组织建立较少,远不能满足新型主体和广大农民所需的低成本、全方位的服务。

由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省起步时间不长,各地还在摸索前行。因此,基层政府普遍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意义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为争项目、争投资而发展新型主体,前瞻性、目的性不明确;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配合不够、扶持力度不大、投入不足;许多地方在农民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跟不上,土地转出后农民有后顾之忧;农村金融、保险机构体制创新不够、机制不活;激励机制不完善,难以吸引专业人才等等,都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中央确定,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结合陕西省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创新思路、创造性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意义的认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土地流转,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释放农村生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形势下应对农村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根本之策,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小农业与现代大市场的对接,改善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现状意义重大。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中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活力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提高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是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宣传和新闻部门宣传教育工作须及时跟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大范围、广覆盖地开展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决策部署、扶持政策,及时报道我省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先进典型,推广他们的经验,真正使基层干部和群众方向明确、政策明了,学有榜样、干有奔头,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坚持以重点带动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根据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和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在全面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应首先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大主体,以此来带动和促进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非常契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由于家庭农场在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制定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具体办法,从认定标准、登记备案、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土地政策和社会化服务等层面健全配套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在我省,凡是农业生产有特色、效益好的地方,都是农民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方。因此,要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在继续扩大农民合作社总量的同时,把注重质量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把工作重心放在示范社建设和推进同业合作社联合上。建议省政府责成由省农业厅牵头,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对现有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对登记、备案手续不完善的补充完善,今后凡在工商部门新登记的合作社必须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以便更好的给予指导;对运作不规范的合作社,农业部门派员从组织管理、章程制度、财务核算、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示范社建设要在主导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发展层次、加强股份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互助合作和新型农民培育上实现新的突破,继续扩大示范社的评定,带动整个合作社规范发展。在推进同业合作社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管理、培训指导和政策扶持上。

除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联市场、下联农户,是现代农业进程中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各级政府要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工信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改纳入到全省工业技改项目范围,并增加技改贷款贴息总量,将项目和资金切块下达,减少层层审批。建议通过省政府对成功重组达到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奖,以加强对明星企业的支持和培育。

(三)切实抓好土地流转这个中心环节

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规模是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今年省委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流转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土地流转两个文件的规定精神,一是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作经费,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步伐。二是推行委托流转、股份合作、集中连片的方式,提高新型主体经营规模化程度。三是健全乡(镇)一级经营管理组织和推动流转服务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纠纷调处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全力抓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服务

1、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土地流转方面,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流转双方给予奖励补助。要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补贴方式。今后凡涉及粮食生产的各项农业补贴尤其是新增项目和资金,重点向以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投放,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同时可以试点探索为家庭农场实行免费供种、优先提供技术培训、优先提供农机具补贴和提高补贴比例以及按家庭农场销售商品粮数量进行奖励的特殊政策。引导种粮大户通过工商登记逐步过渡为家庭农场。建议省级财政、发改、农业、水利、科技、国土、扶贫等部门涉及农业方面的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尽量整合并优先安排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主体持有和管护。省财政还可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成立跨县、跨市的合作社联社,奖励补助联合社开展仓储、包装、加工、冷链运输和城市直销连锁店、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建设。

2、金融扶持。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体制机制,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坚强后盾,保障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要为新型主体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都要放行,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加大额度、优惠利率。要将各类新型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按信用等级贷款,以降低银行风险。要创新农村贷款抵押质押方式,除土地经营权和经营收益权可用于抵押质押外,针对新型主体,试行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加工储藏设备、大家畜和种养设施等抵押贷款,并适当提高抵押率。建议以省政府名义或金融办出台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指导意见或办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合作,利用民间资本为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互助,以缓解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供求矛盾,并规范其资金互助行为,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要增设各级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机构,提高信誉度,为新型主体提供全面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完善新型主体的风险补偿机制,在目前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创新保险产品,扩大覆盖面,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规模、不同作物等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现有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针对以种养业为主的规模较大的新型主体,要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并开展试点,以保障新型主体在遭受到巨大自然风险时,经济收入不受或少受影响。

3、人才培养。要紧紧抓住编制“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契机,精心编制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十三五”乃至长期规划,培养以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农村能人为主要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教育,为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要充分利用农业高等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教育培训基地,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增加资金投入,完善职业农民培训免费和补贴政策,为新型主体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带头人、技术推广骨干、生产经营型和管理服务型人才。要根据各地种养业的发展实际,有针对性的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骨干进行专业需求培训,使他们学有目标和目的,学得懂、用得上、能致富。要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办法,率先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上升通道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年轻人和高素质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要允许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农业科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兼职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多途径解决人才供需紧张的矛盾。

4、用地用电支持。国土部门要加大中、省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及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单列一定比例和按农用地管理等规定的落实力度,切实保障新型主体的用地需求。电力部门对新型主体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和储藏等生产用电一律按农业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五)加强对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科学指导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重点,纳入党委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形成支持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长效机制。

2、实行科学指导。针对各地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纠正,加强防范,防止再出现行政命令、下任务指标、搞“一刀切”;防止出现形式主义、重数量不重质量;防止出现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以办家庭农场为名圈地,从事“非农化”、“非粮化”产业;防止出现家族势力称霸而伤害大多数农户利益;防止出现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名,搞非法融资,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等现象发生。同时,不能忽视对占经营主体绝大多数的小规模承包经营农户的扶持,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维护公平、共同发展。

3、开展示范试点。在继续抓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建设试点的同时,重点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紧紧围绕我省粮、果、畜、菜等主导产业和其他优势特色产业,近期内重点扶持培育1000家左右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县两级也应树立一批示范家庭农场。通过召开现场会和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推广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典型,带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推荐第7篇:新型农业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2.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4.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但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和重要基础,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它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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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从主体总量、发展质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存活率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分析,把握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全国的位次,总结发展规律,了解主体存活能力及活跃水平,发现薄弱环节及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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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一)

——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和数据高鸣 郭芸芸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在另一端与流通商或消费者链接,充当着农产品供需市场的桥梁,同时也是产业化经营的营运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在经营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枢纽的作用。图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分布图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流通性农业企业)数据显示,高于4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有103家,营业收入为15亿元-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4147.65万元,利润率为2.60%;湖南省是传统的中部农业大省,2016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693.59万元,利润占比2.34%;江苏为东部沿海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232万元,利润占比2.67%;山东作为农业强省,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好,农业企业走出去水平较高,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2.32亿元,利润占比6.16%;陕西为中国的西部省份,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占比为5.63%。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产业结构布局和农业经济基础紧密相关。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用突出,也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类的社会化服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2/3以上,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区域经营状况分析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生产、加工、销售相脱节、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相矛盾的状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为推进各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开展了不同内容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等。例如,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等文件,安徽省主办名牌农产品评选,湖北省组建了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江苏省开通网络和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广东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地流转等。表1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表注:数据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整理得出。根据对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析结果,有286家龙头企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占比34.33%;有337家龙头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比40.46%;有212家龙头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比25.45%。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部传统农业省份等地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量的优势,并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图4 1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占比图图4是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有31个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63%;中部地区有13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27%;西部地区有5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占比10%。结合表1和图4可知,尽管东部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及中部地区,但是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远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也进一步的反映了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的现象。与之相反,东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于中部,但规模体量较大。西部地区无论从数量或者体量上都与东部和中部地区有差距。

三、类型与品牌化发展分析在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型多样,在不同行业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方面表现尤为亮眼。粮食生产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的生产布局,改善农产品的供给结构,引导优势区调优调精、非优势区调减转向,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部分。图5 涉农类上市公司的类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部分。截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计3034家企业,涉农类(不包含茶类)企业合计为121家,占比约4%。其中涉农制造业69家,农业52家。在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中,食品制造业占涉农类上市公司的31%,食品加工业同样占比31%,两类农业企业占所有涉农类上市企业的62%,这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食品行业。另外,农业种植业占比13%,仅次于食品制造业与食品加工业,这主要集中在粮食、油料等品种的种植;牧业养殖业占比12%,渔业养殖业占比8%,林业种植业占比3%。随着“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休闲农业的推广,相关服务业企业蓬勃发展,占比2%。从产业链划分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和下游(食品加工业),占比70.49%。而国外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游(农药、化肥、种子和饲料等)和下游,例如种子企业孟山都、粮油加工企业路易达孚等。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其中,山东省最多,共有7家;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家;湖南省和广东排名第三,分别为5家;另外北京的农业上市公司有4家。从以上地区可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等,而我国传统农业大省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较少,集团性不同业务增加,这也进一步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逐渐脱离传统农作物和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服务“三农”方面,尤其是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的方面作用突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几种主要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企业+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联合+农户”模式、“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现阶段,“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在实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省份作用尤其明显。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与交易费用和规模效益有很大关系,交易费用的降低,提高了产业链中各要素的配置效率,农业技术进步与分工明细则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规模效益。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政府在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5家,其中超过百亿元的有4家,部分油脂类的公司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2016年以来,全省新建亿元以上的项目376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282亿元,其中152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增农产品加工能力超过320万吨。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了引领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截止到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了引领了1600多个合作社加行业协会,共有耕地面积96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4%。其中,带动小农户3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7%,小农户户均增收2460元。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扣和土地折租,经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稻谷种植亩均收益达到1224.34元。图6以黑龙江为例,调研该省国家级农业产化龙头企业,并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类型。调研发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及加工种类的企业占多数,其次是油类和饲料类,其他类型产业数量相对较少,这与该地区粮食生产大省的定位一致。精准定位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差异化培育企业有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图6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类型结构图在品牌化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方面,龙头企业发展迅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证、检疫、质检等方面投入约为189亿元,增长了7.29%;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增长达11.78%,产品数量增长约为9.84%;超过7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了HACCP、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超过5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了省级以上名牌、著名(驰名)商标荣誉。此外,2016年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力稳步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达到2.58∶1。相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三标一品”建设方面更显成果。截止到2017年,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0个。乡村振兴需要产业兴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是主线,要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仍需加强。

四、未来展望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对部分省份入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6年和2017年营业收入进行了比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都呈现正增长。安徽省、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陕西增长率分别为:7.99%、7.69%、12.89%、3.44%、3.45%、6.50%。图7 部分省份2016-2017年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被寄予厚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数量增加、类型多元、规模适度、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升的新态势。随着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指向更加具体,基本形成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先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重大战略部署核安排,对加快农业产业兴旺,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做出了明确指引和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农业发展质量、乡村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与市场联结密切,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形态,在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创新,龙头企业如何走好自身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与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相同课题。农业企业对比于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产业链,发展能力较强,是适应市场能力最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它仍然要肩负带领农户走向市场,拓展农业产业链,带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使命。因此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中还要多方位发力,共同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各省市应尊重经济规律,为企业提供成长成熟的环境,因地制宜培养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其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坚持市场导向,重视品牌培养。培育新型主体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品牌化建设与农产品质量提升息息相关,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品牌化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于品牌创建进行支持。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体系。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等多种方式,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保理念。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应该有所提高,政府要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作者单位:高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郭芸芸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

(二)

中国农业新闻网 2018-02-23 09:02:00 ——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彭超 杨久栋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这10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

一、发展概况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到196.02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347.25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261.61万元。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90.45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843.56万元,工资性开支为82.99万元,雇工成本66.95万元。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6000元以上的达到24.9%,2000元以下的18.1%,4000-6000元的达到16.9%。

二、经营状况分析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24.5%,还有24.2%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11.9%。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37.3%。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87.7%,另有83.7%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78.8%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8.3%)。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略有欠缺(占比41.9%)。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5.3个百分点。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8.7%,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7.8%。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品牌化发展分析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目前,已经有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14.5%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有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有49.9%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23.7%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社会责任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66.7%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38.2%,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71.7%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48.3%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11.6%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7.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过贡献,有64.2%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15.1%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

五、未来展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制度,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项目制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信贷担保为保障,示范评定、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等为配套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从农资综合补贴存粮中拿出20%合并过去的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等,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社超过18万家、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我国已经初步设计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层对接的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不规范和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户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实力发展方面,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会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会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其次,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金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金融信贷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当前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步低水平的金融活动上,仅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融资担保,也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而能够承担金融中介功能的合作社比例仅为7.0%。新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的金融、担保等的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联盟等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最后,农民合作社经营指导和政策扶持将更加科学化。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具雏形,农民合作社的统计调查手段也将进一步优化。

推荐第10篇: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

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

7月9日上午,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农林大厦3楼会议室隆重召开,全县150家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了成立大会。联合会由县农林畜牧局局长梁冠一主持,副县长吴长胜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吴县长在讲话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提出四点要求和希望:一是要牢记办会宗旨,积极引导、协调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二是要在外联沟通、内部协作等方面开展好工作,发挥好桥梁和平台作用;三要在品牌创建上要很好地发挥作用,让兰考的农产品叫得响、走的远、能出名;四要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解决投融资瓶颈问题上搞好服务,运用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政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财政资金作担保、从金融部门取得贷款时,发挥好推荐和监督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据悉,截止6月底,兰考县发展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29家。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作为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通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会员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发展,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主导产业升级,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联合会将在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教育、咨询服务、总结交流以及与政府间沟通、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县农林畜牧局)

第11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研究

目 录

摘要 ·············································· (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 ···················· (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 ························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分析 ··················(一)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的对策 ············(一)完善市场机制 ···································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三)加强农资价格调控和质量监控 ························(四)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五)完善基础设施 ···································

四、总结 ··········································参考文献 ··········································Abstract ···········································

(2)

(3) (3) (4)

(5) (6) (6) (7) (7) (8)

(8) (9) (9)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研究

摘要: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不少农村出现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种类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数量。本文通过介绍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特点,分析其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经营种类;土地流转

近年来中央提出“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重大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大主题之一就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委书记罗志军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一批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农业发展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活水平,因此提高粮食生产效率、保证粮食安全已刻不容缓。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正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面临诸多新挑战,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突出表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2 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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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

(p5)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1]。而其他研究资料中通常有更具体的界定,主要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其具有一些尤为明显的特征。第一,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二,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第三,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

在现有文献中,一般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但当前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仍然较为欠缺。

首先,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但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无论是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

其次,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相比规模较小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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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其营业能力相对较强,但资金缺乏实质性保证。

再次,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由于2008年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也提高了不少,因此农业生产方面的品牌意识也日渐加强。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国家一直在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但具体操作中一些政策没落到实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资金压力占很重要的位置,因为农机具投入、基础设施投入、人工成本等费用不断上涨,农村信贷渠道不畅,手续复杂,贷款金额小,农田无法抵押,多数种粮大户根本享受不到银行贷款。据央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此意见声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

国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

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分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这两者共同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的判断。

第一,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混乱以及国家征地制度的不合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第二,基础设施不健全。政府希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这

(p7)很难让新型农业经主体选择此经营种类[2]。第三,种植成本增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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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各种农用物资价格的攀升,成为全国性普遍现象,整个国民经济通胀严重,较快的农资价格增长,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种植成本。第四,良田较少。我国面积大,人口众多,但可耕地面积有限。规模生产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第五,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人们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进行预测,国家支持的项目便会成为人们的首选。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比例达到20%。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12年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快速提高,国际供求和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国内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外供求、能源、资本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相互叠加影响下,农产品市场波动幅度加大、频率加快。与此同时,农产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大豆、棉花、玉米、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对国内农业产业的冲击明显加大。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农业经营体系,无论是面对剧烈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还是面对动辄百万吨、千万吨的进口农产品冲击,都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大气污染严重,气温变化异常,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不选择相对比较安全的种植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首先,种粮效益不高。种粮成本居高不下,农资价格的过快增长,吞噬了中央惠农政策给种粮农民带来的实际利益,挤压了农民增收的空间,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种粮比较效益低下,由于比较效益偏低,农民在调整农业结构时必然调减粮食面积,改种其他作物。相对劳务经济,种粮的效益差距更为悬殊,多年来,外出打工的农民尝到了不少甜头,而在家里种粮的农民吃尽了苦头,又没有赚到什么钱。两相比较,广大农民更愿意弃农务工。

其次,基础设施不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倒春寒、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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涝、秋旱等多重自然灾害的考验,风险大,成本高,种植意愿普遍不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大、见效慢,在市场化条件下,种粮的比较效益低下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不高[3](p5)。

第三,国家农业种粮补贴收益甚微。国家在确定粮食补贴时仍是根据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田土到户的情况来落实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农民早已外出打工,有的甚至举家搬迁。这些人的田土早已转包给其他的种粮大户种植,但补贴却照拿不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种粮的拿不到补贴,不种粮的反倒有补贴”的状况,不利于鼓励种粮大户,也不利于粮食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正确把握市场。由于缺乏对市场价格走向的研究和认识,粮价能否卖个好价钱不是农民说了算,而是由庞大的市场说了算,这让农民产生了诸多不确定性,他们通常会有会有跟风行为,使其对市场产生恐惧心理,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第五,缺乏现代化的生产方法和生产工具。在粮食生产方面,先进的生产工具对提高生产效率,节省社会劳动时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国还未完全实现现代化和机械化。

第六,农业技术培训不到位。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但当前我国农业经营者培训体系仍然较为欠缺。按照传统的种植方式以满足不了当前的生产需要,我们需要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但是缺乏农业技术研究[4](p7)。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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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哪些制约和障碍,如何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些问题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完善市场机制

要根据市场和龙头企业需求,建设粮食标准化生产基地,使粮食生产布局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要扶持壮大粮食深加工企业,通过外引内联、资金政策扶持等措施,大力培育

(p2)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5],充分发挥龙头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各类粮食生产专业协会,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走生产、贸易、加工同步发展的产业化之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增加粮食综合效益,确保企业增利、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实现粮食生产由规模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由生产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目前种植规模较少,商品化程度不高,也是影响粮农效益的重要原因。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为了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

(p3)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6]。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四荒地”等非耕地资源,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土地规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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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若没有可以利用的非耕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

(三)加强农资价格调控和质量监控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目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随着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致使种粮生产成本提高,种粮不赚钱甚至亏损。近年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普遍上涨,其中肥料和农药价格比前二年同期上涨30%至40%[7](p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肥料和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随着其它原材料的涨价而有所提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要限制在合理的限度。有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乱涨价行为,要在农资质量方面把好关,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建立农业合作专业组织,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服务。

(四)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把人才强农作为重大战略,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主要针对返乡第一代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并扩大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定向委托培养,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完善绿色证书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二是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p7)手[8]。与传统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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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则是先进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并能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因此,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凸显,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五)完善基础设施

持续提升粮食生产保障力,山、水、田、林、路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是粮食生产的关键和保障。大力抓好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扩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范围,继续加大投入、完善机制。要强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林权制度等项改革,做到建管并重,形成配套体系,为粮食生产提供更加强大保障能力[9](p5)。要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扩大机耕、机种、机收面积,大力推进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提高粮食生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

但是,我国人多地少,水土资源短缺,而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又占用了更多的土地和水资源,加剧了水土资源对农业生产的约束。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的升级和农产品工业用途的开发,我国农产品需求呈现刚性增长趋势。尽管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但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由20世纪90年代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紧平衡将成为常态,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明显增加。在供求因素双重制约下,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加快由传统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0](p13)。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程度,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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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成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 考 文 献

[1] 黄祖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中国农村经济,2012,(2).[2] 戴魁根,任泽民,谢慧.调动种粮积极性的三大举措[J].中国稻米,2009,(6).[3] 蒋高明.怎样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J].党政干部参考,2010,(2).[4] 肖大伟.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0.[5] 曹靖.订单农业调动了种粮农民积极性[J].湖南农业,2011,(1).[6] 谢金峰.当前如何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J].决策导刊,2011,(1).[7] 谢童伟,吴方卫.粮食利润及补贴估算与最佳补贴方式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1).[8] 邓舒仁,陶冶.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8,(6).[9] 刘光生,王昱.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N].农民日报,2013-07-16.[10] 王爱丽,栾义君,茱莉雅.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研究[J].北方经济,2009,(1).

Research of the Productive Positivity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YANG Xiaru

Abstract:With the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bor force continued to shift outward,many rural farming aging workforce and a lot of rural aging labor force and sideline phenomenon existed,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emerged,new type of farming operation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 of food security.In this paper,i will introd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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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and the main charateristic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analyze their busine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and propose viable solutions.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productive positivity;operation types;land cir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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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第12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随着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到来,“明天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入2013年,必须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目前全镇农业企业家,年加工产值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社员人,联系带动农户户、生产基地亩;新型高素质农民名,种养殖面积亩,年产值元。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一统天下”的状况,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着力培育“三大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加快培育一批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我们以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全面提升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高素质农民为基础、社会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一是以培养培训为抓手,扶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转化失地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加强技能培训,重点利用区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校等培训基地,广泛开展“绿色证书”、实用技术、远程学历教育等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近年来,每年培训都超过万人次。二是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镇的区域地理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镇拥有市级农业企业家。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做精做专,

积极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推进农业精深化加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进一步提高我镇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全镇拥有农产品知名品牌个,获得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个。三是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发展为先,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户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引导扶持,在销售渠道、社员培训、人才引进、设备设施、品牌建设、联合重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着力培育一批“龙头型”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着力培育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全镇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和规范化合作社分别达到家和家。

二、着力完善“三大机制”,不断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针对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经营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不高、自然风险增多等制约和困难,积极发挥我镇的区位、产业、科技等优势,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完善农业服务体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根据我镇实际和市场发展需要初步形成了农业发展新路子。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努力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牢牢抓住我镇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专门出台扶持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努力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目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建成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基地家。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管理,全面建立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及时调

处和裁决流转纠纷,努力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二是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努力形成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源头创新环节,实施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奖励20名农业创新带头人。在生产组织环节,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作制度创新,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气象信息服务,制定农业地方技术标准个。在农技推广环节,重点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为新型农民一对一配备农技专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已初步建立了以名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努力形成“三农”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率先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增加保险品种,目前政策性保险品种达到只,参保农户达多户,投保率达%,有效降低了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三、着力强化“三大保障”,不断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通过设施配套、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多种途径,着力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一是强化领导保障。我镇要切实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长期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到工作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干部力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舆论宣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强化政策保障。率先出台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对新型农民每人每年给予元财政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去年财政支农资金投

入达到亿元,增长%。大力推进涉农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农经信息、农资供应、产销对接服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导入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国内国际市场。三是强化设施保障。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镇大力开展以农田水利、耕地质量、物质装备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仅去年全镇就新建改建农村村村通公路 公里,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建成标准农田万亩。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严格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完善把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争取通过三到五年努力,培育名新型农民、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13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第14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姜长云:近年来,我国各具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但据我们近期对安徽省的调查,在农业生产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面临新难题,创新支持思路日趋迫切。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新难题 1.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经营主体难免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考验。近年来,农业极端天气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频繁发生,且多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危害深度大,甚至多灾并发的特点。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扩大,国内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重视度的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不断强化,国际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明显深化。因此,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总体上有所扩大。

通常,普通农户面临农业经营风险时,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农户之间的互助和来自政府、社区的救助,都可以比较容易地缓解其经营困境。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其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增加。一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往往明显大于普通农户。但与普通农户相比,由于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集中化程度也要高得多,甚至难以像普通农户那样,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规模时渴望上规模,但上了规模后往往感到压力很大。

如从自然风险来看,2014年皖北某县是个粮食丰收年,小麦亩产可达1000斤左右。但5月31日和6月1日的强降雨过程,导致成熟小麦出现大面积倒伏,这种现象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形成的公司农场最为突出。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麦亩产只能达到500~600斤。小麦倒伏不仅会导致减产减收,还增加了农机收割的困难,容易形成灾害损失。部分倒伏小麦必须人工收割,也增加了收割成本。在安徽某山区县,2013年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水稻抽穗杨花期遇到低温连阴雨,防疫不及时形成稻曲病导致稻谷减产30%~40%。许多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晒场偏小,收获季节如遇连阴雨导致粮食不能及时晾晒,还容易发生霉变等损失。从市场风险来看,近年来,粮食最低收购价不断提高,带动市场粮价不断上涨,但由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更快,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在部分地区种粮收益绝对减少,严重挫伤其种粮积极性。据我们在安徽某山区县的调查,某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来农村投资生产有机米,租用的土地已通过有机认证。但2013年生产的20万斤大米到2014年6月仍有一半未销售出去,亏损较为严重,今年准备将生产有机米改为生产有机蔬菜。位于该县的HSH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流转农民土地生产有机稻,亩成本(含租金约400~500元,根据地块而定)高达2300元,远远高于普通农户,单产水平却低20%~30%。目前其生产的有机米每斤售价超过10元基本就没有人买。

近年来,许多行业经营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经营风险增大。因此,许多工商资本,包括那些前几年通过非农经营赚了一些钱的人,带着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理想化态度投资农业生产。从初期开始往往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种苗、人工、土地流转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地方政府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补贴,进一步激发了这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的热情。但是,近年来我国不少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增大或频率增加,畜产品、杂粮、蔬菜水果价格时常上演“过山车”。加之土地流转、人工、农机等成本上升较快,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达产后,遭遇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损失惨重,投资回收难度陡增。如安徽TS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某山区县租地种植猕猴桃,除每亩地除向农民每年无偿提供400斤稻谷作租金外,前两年在整地、种苗、棚架、喷灌设施和人工等方面的投入已达1.3万元/亩。猕猴桃树要三年才能产果。在正式产果前,公司农业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但已经投入土地形成的资产往往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加大了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此类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大多农业经营规模较大,且缺乏农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剧了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农业中监督和计量劳动的先天性困难,也容易导致此类公司农场容易因粗放经营导致赢利能力下降,经营风险增加。

2.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不适应性迅速凸显 相对于普通农户,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传统的县乡村农技推广体系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不适应性明显增加,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水平和应用能力已明显超出县乡农技员。随着其经营领域的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农技服务转向农技、农机、信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和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就总体而言,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仍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也日益面临新的挑战,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的需求也在迅速凸显。如面向小规模分散化的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时,“讲千遍,讲万遍,不如做给农民看一遍”,要重视示范户对他们接受技术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但对部分时效性较强的项目,通过示范让多数农户认可的时候,往往也就错过最佳时机了。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情况则有根本不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经营理念先进,对市场的反应较为敏锐,他们深知成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率先应用新科技,但同种科技推广规模最大的时候,往往也是效益最差的时候;适度控制技术扩散,形成一定的产品差异或市场垄断,有利于保持较高利润。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靠示范带动远远不够,他们更愿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领头羊”、“试验田”。傻瓜式培训可以成为面向大多数普通农户的有效培训方式,却往往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胃口”。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为有效的培训方式可能是个性化的“摆事实,讲道理”,甚至科技特派员“发点球”式的跟踪服务,更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对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或许更受欢迎。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方面,大多数普通农户往往重治轻防,但对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防、治服务均为重要,但他们往往更重视绿色防控服务。

当前,茶叶、猕猴桃等特色种养业的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想通过自建品牌等方式,拓展和升级市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品牌建设“各自为战”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打消耗战”的过程,真正成为赢家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投金产银”、效果有限。如何通过有效服务,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品牌的过程,有效整合成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共建品牌的过程?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品牌的过程中,怎样将其相互之间“打消耗战”,有效转化为“联合作战”?在此方面的相关服务供给,在总体上仍是严重滞后的。还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热情高、能力缺,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技术和经验储备不足,遭遇挫折后容易“打一枪换一炮”。如何通过及时优质的服务,引导其实现“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3.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行政策和法律比较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尚未分离的背景下,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也就等于重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但是,随着土地流转的大规模推进,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已成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保护土地经营权的问题日趋凸显。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节,其实质是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未涉及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条件下土地经营权的保护问题。其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做出明文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这些政策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形成具体的政策安排。

在土地经营权日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背景下,能否有效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直接关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无积极性增加对农业的长期投入,有无积极性继续推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缺乏有效保护,不仅容易侵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权益,磨灭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打持久战”的耐心;还容易助长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影响其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愿增加土壤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甚至“不赚钱就走人”,这是重要原因。如在安徽某山区县,某外地来的油茶企业大面积流转农民土地,待到油茶采摘季节时,部分转出土地的农民要求企业按天计酬雇其采油茶,否则就不让公司采。但企业雇农民采茶时,有些农民因采摘质量差甚至粗放采摘影响公司效益,更是比较常见。农民偷、拣企业油茶果,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如遇土地转入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有的甚至毁约,要求公司退回流转地,形成公司损失。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思路要有新突破

1.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力军,也是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领跑者。要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并将其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尤应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重点,加强对以下方面的支持:(1)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土壤综合整治和喷灌、滴灌等设施建设,鼓励其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2)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是增强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治本之道。(3)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实现“抱团抗风险”。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的重要参与者或组织者。(4)引导运作较为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区域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试验示范活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并与金融、保险、农机、农技、农艺等方面有效对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更好地带动现代农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组织试验示范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创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补贴和保险补贴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因自我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资源浪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成长中的烦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红利”创造条件。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制度。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市场,引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

在实行服务补贴制度方面,在国内外家庭服务业等领域,已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操作可行性较高。近年来,我国在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如实行农民培训补贴、动物防疫补助、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土壤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等。但这些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往往是同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结合进行的。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而论,未来对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和主要增长点应该是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许多新兴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虽然符合农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但在发展初期往往市场规模小,达不到足以支撑相关服务组织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临界最小市场规模,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农业经营主体对相关服务功能不了解,也影响其市场需求的扩张。通过提供农业服务补贴和支持相关服务消费示范等方式,引导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扩张市场需求,支持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跨越起步阶段的发展门槛,逐步进入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阶段,是一项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活动。今后在继续实施现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同时,应加大对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起步阶段的支持,引导其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结合开展相关服务消费示范活动,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辐射带动功能。 3.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

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布时的状况相比,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应新情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建议结合这种修订,在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保护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工作如果暂无法启动,也可专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权益保护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与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结合起来,将稳定农户承包权与放活土地经营权、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促进土地经营权保护具体化。在立法之前,可行的措施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标准,规范土地流转转入、转出双方行为,引导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从现实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亲和型,如出身于农村,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与农业经营所在地有较为紧密的地缘或亲缘关系(不同类型地区紧密型社会交往的半径可能有很大差别,因而未必局限于本村本乡);二是外部植入型,与所在社区没有关联,也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多与外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有关。社区亲和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容易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因而容易协调与社区农民的矛盾,化解部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形成对社区普通农户的示范带动作用,不太容易出现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问题。外部植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乡村社区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有的甚至很难真正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容易形成与社区农民的矛盾或隔阂,增加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风险。部分外部植入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缺乏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也容易增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建议优先支持社区亲和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此不仅可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联系的改善,有利于减少其生产经营风险;还可以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农民的密切联系,更好地示范带动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本文是姜长云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之专题研究报告,批准号:12&ZD056)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第15篇:樟树市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樟树市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以来,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把支持“三农”重点转移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来,以首先提高农民专业素质来根本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问题。

一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培育成为专业大户。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种养大户,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二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立足本地资源特色,重点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创新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模式。

三是引导组建联合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联社,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四是鼓励兴办大型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升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力。

(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刘忠平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第16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摘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过程中存在过度重视工商资本农企、不重视在乡小农的新型农业职业化培育、对农民合作社扶持过度及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定位不清等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一些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应予以矫正。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政府应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3-0136-06

自2007年中央政府颁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扶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发展。这不仅使国家忧虑的因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荒芜化和经营粗放化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而且使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获得进一步提高。但此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果发挥。对此,学界及时予以揭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各级政府也适时采纳了部分建议,矫正了相关政策。政府和学界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格局,对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笔者近年在安徽省、甘肃省永登县和河南省鄢陵县不同时期的调研显示,部分学者提出的、已被各级政府采纳和正在疾呼采纳的一些观点及建议非常值得商榷。本文以上述调研所获资料为主要依据,就这些观点及建议做一深入分析,辨清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矫正,以供各级政府参考。

一、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学界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下文简称“工商资本农企”)的批评最多,以赵俊臣[1]和马九杰[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建言各级政府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他们认为此类农企近年的发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中央政府认可他们的这些观点,以致把对此类农企的培育政策从2007年的“支持”修改为2013年的单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再到2014年的不再提及。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法令,对相关政策也做了如此修改。

但对于上述批评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在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格局下[3],个体小农、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目前也造成了较严重的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如鄢陵县许多个体农民和养殖大户在其承包、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花卉苗木、修建猪鸡舍和餐厅,一些个体农户在其承包耕地上单独建房,有的在其作为股份的承包耕地上合伙共建(小产权)住宅房。在永登县,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油葵、食葵、娃娃菜、蚕豆和胡麻等经济作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地唯一的家庭农场――农杞农场2012年在其租入的230亩种粮水浇地上也并未种粮,种植的全部是枸杞、樟子松和竹柳等。表面上看,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单个的非粮化、非农化农地面积比单个工商资本农企要小很多,但庞大基数加起来的面积就很大,并不少于后者之和。粗略估算,到2013年3月,永登县农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大同镇、龙泉寺镇和柳树乡3个乡镇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非粮化面积比工商资本农企的非粮化农地面积还要多,前者之和(1624万亩)比后者之和(118万亩)高出05万余亩。可见,农地经营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种植经济作物和苗木、养殖牲畜及经营非农产业比种植粮食作物、经营农业收益更高,因此所有理性的农地承包者和租入者都愿意选择非粮、非农经营行为,并非仅是发生在工商资本农企身上的特有现象。因此,以非粮化和非农化为理由,在建议各级政府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时,还应重视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

二是工商资本农企对所租农地的经营主要是非粮化,但无论是种植蔬菜药材、花卉苗木和青储饲料,还是建筑圈舍养殖畜禽等,无疑都使我国因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大规模农地撂荒和经营不善的状况得到改变,促进了我国农业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了农地出让金收入和大量就业岗位。如永登县大同镇许多农户的山旱地,由于雨水缺乏和无法灌溉,长期被废弃,不能创造一点价值;但这些农地后来被东方天润玫瑰种植有限公司、惠农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和介实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租入、复耕,种植玫瑰、药材、蔬菜和葵花等,不仅每亩每年至少为这些农户提供了20~300元不等的地租收入,大幅促进了大同镇农业发展,而且为他们创造了20余个长期工和200余个短期工的就业岗位。这些利好的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是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主流效应。尽管有人批评一些企业为租得农地,与村干部串通,强迫农民出租农地,以致造成了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的现象,但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被不适度挤占的现象却很少发生。因为被大规模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虽然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入而被大量开发,但城镇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对农民的吸纳又造成了大量新的农地被撂荒和经营不善,以致当前仍有大量被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亟待出租,它们足以供工商资本农企和个体农户租入,前者并不需要通过与后者激烈竞争来租入农地。故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是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非主流效应,所以说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总体效果当前仍是利大于弊。

同时对于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建议,笔者也认为时机不够成熟。一方面,利用工商资本直接创办农业企业,他们的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要被规范、监管,但如果工商资本所有者以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躯壳进入,那么他们的租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是否应受到规范、监管?如果否,许多工商资本就会不再直接创办农业企业,而是借此渠道进入,导致无从监管。如果是,国家需把所有租地经营的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资本来源查探清楚,看其是否为工商资本,否则无法规范、监管。但查探他们资本来源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比直接监管他们的非粮化、非农化经营行为为高。另一方面,租地者从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及其他工商业者处借贷,进行非粮化和非农化经营,其资本来源的产业属性是否属于工商业呢?如果否,因为这些工商业者提供的借贷资本是非粮化和非农化的租地者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规范、监管这些资本的租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租地者的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就仍会继续乃至会扩大。如果是,规范、监管这些资本的非粮化和非农化使用,在需付较高借贷利息和土地租金的前提下,租地者中的绝大多数肯定不会以它们来经营利润率较低的粮食种植或农业,而是会停止租地,这样就无法解决我国大规模农地被撂荒问题。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谨慎接受一些学者提出的“工商资本农企近年的发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的观点以及基于此而提出的“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建议;而应在政策中重新确立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继续把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以培育,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

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涉及在乡小农者就是对广大农户的规定。在规定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奖励补助、贷款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倾斜和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单列等扶持措施时,国家仅在培育政策颁布初期规定对他们实施各种培训,“努力”将其培养为现代农业经营者,此后就不再提及。各级政府在此期间颁布的政策基本与此一致。有些官员说,2007年以后各级政府颁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有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班人的规定是对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的替代。而这两种规定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在乡农民的农业经营能力,后者是为把未富裕的在乡小农培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者。当前安徽各地农委举办的新型农民培训班的参加者基本都是前者而非后者作用对象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支持力度很弱。

这一政策使在乡小农的土地经营成本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高。譬如仅就财政奖补来看,2011年永登县惠农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被县政府奖补15万元,平均每亩补贴30元,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经营成本比原来又提高了75%;2013年宿州市按照《宿州市促进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每亩奖补200元,连补三年,相当于此后三年内在乡小农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经营成本又提高了101%。这样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非国家保护价收购的同质农产品时,有了更多降价空间,在乡小农被迫随之降价,其营农纯收入进一步受到挤压,以至因为不足以支撑其家庭消费支出而经营破产,只能把农地出租给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弱力度的支持也相当于使在乡小农的单位土地纯收益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低。如惠农公司获得的奖补,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纯收益比原来又下降了28%;宿州市家庭农场获得的奖补,相当于三年内其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纯收益直接下降了1265%。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因此进一步拉大。

对于上述诸问题,目前少有学者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培育和扶持建议。相反,贺雪峰等学者却提出了保卫在乡小农的建议[4]。保卫在乡小农的最可行方法是,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来降低他们的土地经营成本或提高单位土地的纯收益,使所获农业收入足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农业和家庭消费之需。但即使不考虑二孩、二胎政策的影响,到本世纪中期我国仍将会有2亿多、以分散经营土地的个体在乡小农为主的农民[5],国家财政很难负担起如此庞大人数的土地经营成本或收益补贴。而且这种措施也会扭曲农产品市场,不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在乡小农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和集约化经营农业。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不对在乡小农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培育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建议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的教育培训力度[6],对集约化经营成绩突出的在乡小农依据单位土地的纯收益高于同类经营者平均状况的程度,优先给予不同程度的生产贷款,同时在贴息、税收优惠及项目倾斜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对其租地扩大再生产行为予以一定的土地租金补贴,优先协调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道路等,以此推进和引导其向新型农业职业农民转化,使其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主要力量。同时鉴于集约化到一定程度后,受土地经营规模较小限制,在乡小农的农业生产经营必定会产生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现象,这时国家应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促使其向合作化道路上发展,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收益。

三、消减、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

农民合作社自2006年被国家再次立法发展至今,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将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明确规定要采取安排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放、允许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增加发展资金、补助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建和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各类人才培训和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等措施,扶持其发展壮大。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如安徽省2010年和2012年颁布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分别制定了“扶持措施”和“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一章;合肥市制定的《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方案》,设置了“加大扶持力度”的内容。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数量大幅增加。如安徽省2007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者为5 379家[7],发展到2012年底已达 293 万家[8],平均每年增加约4 784家,年增长率接近89%。

对于上述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高建中[9]、秦红增等[10]、廖克勤[11]和彭春凝[12]等从发展影响因素、内部管理尤其是内部利益分配、产品营销和法律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扶持力度及这些方面的政策支持。但这些研究在实证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笔者在2009年以来,多地多次对不同规模农民合作社发展进行了调研(如2009年在安徽省颍上、肥西和青阳3县进行了大规模问卷调查,2013年对甘肃省永登县多家较大规模农民合作社的实地访谈,2014年在安徽省颍上、利辛、??桥和当涂4县做了小规模问卷调查,2015年对安徽省宿州市1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访谈),未见过一件真正的合作社与社员间因公共财产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各级示范社中很多都是挂名合作社。一些学者实证研究引用的合作社不少都是“皮包”合作社[13],即社长实名、社员挂名。所以其研究结果可信度不够。

探究上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增长的真正原因,主要是各级政府给予了大力扶持。这些扶持使许多企业带头人、农村种养大户和经纪人、村干部看到了政府扶持的带来的好处。他们为得到各级政府培育政策提供的各项奖补、优惠和项目支持,就积极组建了许多自己任社长、向其出租土地的农民及相熟的农民挂名社员的合作社。这有违国家补贴、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初衷。

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削减培育政策中对农民合作社的部分扶持内容,即取消对示范社的奖励、贷款贴息和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的补助,对初建社的补助,对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等服务的财政资金安排,压缩皮包合作社投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空间,避免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同时把增加发展资金、税收和贷款优惠、水电非农土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使用优惠、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的主要实施对象由农民合作社扩展到个体在乡小农,使前者所获政策优惠等于其社员入社前作为个体小农身份所获这些政策优惠的加总,提高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内聚力,促进其健康发展、壮大。此外,可在培育政策中增加“同等条件下,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技推广等国家支持和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承担”和“积极面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社员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晋升技术职称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与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

家庭农场是国家2012年底才在中央一号文中提出要培育的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是被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一起描述的一句话,即“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但农业部在据此一年多后的2014年2月界定其定义时说,截止2012年底,全国已有此类农业经营主体877万个。这比此时被国家扶持发展多年的农民合作社数量(689万家[14])还多188万个。在此政策公布后、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做出界定前,姜波[15]、漆彩凤[16]、王振和李凡[17]等学者就调研发现了大量家庭农场,并提出了政府应出台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支持等建议。然而此期间以家庭农场名义营农的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在县域内乃至全国都不是很大。笔者在此政策公布前的多年考察中,也仅见过上文所提的农杞农场一家。因此,这些短期内突然大规模出现的家庭农场绝大多数都不会是新建的,只是对某农业经营主体称呼的改换。

事实确实如此。已出台的各级政府家庭农场判定标准显示,土地种植面积或牲畜水产养殖数达到一定规模或规模经济所需最低界限以上被作为主要标准。如安徽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规定,种植业需“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畜牧业需“生猪年出栏达到1 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需“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等。许多学者的观点也都与此相同,只是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需达到的规模(规模经济所需的)最低限上有不同意见。如刘奇认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300亩,蔬菜规模不宜超过30亩。”[18]由此可说,当前的家庭农场仅是各级政府和一些学者把既往种养大户中其认为生产经营已达到一定规模或规模经济的农户家庭划拨出来,冠之以家庭农场的称呼而已。

如此,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经营方式定位上就无差异了,都是规模经营,所以也就没有必要把他们区分开来,单独进行政策制定和研究。也许一些学者会坚持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前者还侧重集约化经营。其证据就是农业部(农经发〔2014〕1号)界定家庭农场定义时规定,“从事集约化农业生产”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之一;以及许多地方政府把年产值和人均收入状况列为判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之一。但农业部并没有把集约化列为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地方政府制定的年产值和人均收入标准也不能体现出家庭农场的集约化特性。如安徽省规定一般家庭农场的年收入标准:“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这些收入的实现单纯依靠规模经营就可以,无需集约化经营;《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种植行业粮油生产类小型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及收入标准:“年产值20万元以上,纯收入5万元以上”,也即每亩土地的最低年产值为2 000元和最低年纯收入为500元,前者是连在乡小农进行小麦玉米轮作都会达到的产值,后者与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基本相同。同时众多国外研究也表明:“历史上,农场规模和类型似乎不是一个决定技术进步和业绩的关键要素”“在表明一种特定类型的农场(小的或大的,家庭农场或公司农场)在结构上优于其他农场这点上,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都没有真正令人信服的证据”[19],那么我们又有何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在绩效上家庭农场优于种养大户、大家庭农场优于小家庭农场,进而制定政策把家庭农场从种养大户中分离出来并予以重点培育以及把其细分为大小不同类型呢?

但既然现在家庭农场被从种养大户中划分出来,单独作为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那么国家就有必要在关于其的培育政策中把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结构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加以清晰界定,为各级政府培育其廓清方向[20]。毋庸置疑,当前各级政府和学界普遍承认,家庭农场是比种养大户土地经营面积或养殖规模大的农业经营主体。据此可说,家庭农场建立初期就具备以下能力: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新技术,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较高资本积累;而种养大户因为由在乡小农直接转变而来,又因经营土地面积或养殖规模的扩大把其通过多年小农集约经营而积累起来的资本消耗得所剩无几,无力再购买先进机械设备和农业新技术进行集约经营。故国家应把种养大户定位为通过粗放式规模经营来获利的农户家庭,即单个农户无论经营土地面积或养殖规模多大,只要其土地和牲畜水产的单位纯收益与农民合作社相差不大就属于种养大户。大力积极培育这些种养大户,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良好促进作用,应对今后我国因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土地大规模撂荒问题。家庭农场虽然也是农业规模经营者,但国家应借助其在资本、机械和技术上的优势,促使其主要进行集约化经营,把其定位为规模经营下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家庭,以解决我国土地和牲畜水产的单位产出率不高问题,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效率。

基于以上对家庭农场的定位,各级政府应在坚持其土地种植面积或牲畜养殖数、水产养殖面积达到规模经济所需最低界限以上的前提下,制定其集约化经营指标即其土地或牲畜水产的单位纯收益高出种养大户的比例(至少在05以上),作为判定其的主要标准,以促使其向集约化农业方向发展。此外,他们还应取消对其直接进行财政资金奖补的扶持政策,积极实施同等条件下其优先参与、承担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高新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等高新农业发展项目的间接扶持政策,促使其发展成为通过自我积累、逐步扩大、能力不断提升的家庭农场,而不是一个主要依靠政府扶持、自我经营能力很弱的家庭农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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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appear some problems when the policies of nurturing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are designed and implemented.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are inclined to attach too much importance to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hose capital come from industry and commerce, while too little to new agricultural profeionalism nurturing of village smallholder farmers, overly support farmer cooperatives, but fail to define clearly the orientation of the way by which family farms and large planting and breeding families manage agriculture.The academic circles have discued thes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certain policy suggestions.But some of the conclusions were biased and should be corrected.The surveys showed that the governments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o as to regul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promote their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positive leading role in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restoring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hose capital come from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their status as new nurture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actively nurturing village smallholder farmers as new agricultural profeional farmers, le supporting farmer cooperatives and adjusting supportive contents for them, promoting scale management of large planting and breeding families and intensive management of family farms.

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farmer cooperative; nurturing policy; new agricutural profeional farmer;family farms

第17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的讲话

在全市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信贷

对接会上的发言

蛟河市新星农场有限公司

黄金太

我是蛟河市新站镇五家子村书记黄金太,我从2000年开始流转承包土地,至今所包土地达到2600多亩,是远近闻名的种粮大户,为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曾获得省、市劳动模范和农民致富带头人称号,多次获得吉林省、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的表彰,2010年被评为全国农机大户,获得农业部农技推广贡献奖,2011年被国务院评为全国种粮售粮大户,2012年被评为吉林省十大乡土专家。今年我创办了蛟河市新星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准备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发展规模经营 更好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我所在的新站镇五家子村是朝鲜族村,大多数村民长年外出打工。有的农民把土地闲臵或找人代耕,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我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创业致富。通过调查发现,五家子村地处榆江公路沿线,交通运输便利,村里耕地为土层深厚、土质肥沃、排水良好的沙壤土,作物生长期雨量充沛,种植甜粘玉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况且规模化种植甜粘玉米的经济效益是种植普通大田作物的两倍。于是我便产生了流转农户土地的念头,这样其他农户既可以获得高价值的流转收益回报,

1 又可以外出打工创造更多财富,这是一条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好门路。经过努力,我流转承包了全村大部分土地,使村里农民能够有精力外出打工,也使我有了发展特色粘玉米产业的资本。

为了实现机械化规模经营,在国家农业机械补贴政策的扶持下,我先后购臵了播种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27台套,2011年国务院还奖励了我一台东方红大马力拖拉机。同时我把农机手集中起来,雇用他们采用机械化连片作业,实现了区域全程机械化生产,为发展特色粘玉米种植产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今年我流转承包土地170多公顷,其中发展粘玉米种植面积100多公顷,通过与省级龙头企业蛟河市永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生产甜粘玉米,年产值达200万元,仅生产粘玉米一项,年可实现利润50多万元。

随着粘玉米种植面积的增加,产生了大量玉米秸秆。为了解决秸秆浪费问题,同时拉长粘玉米种植产业链条,增加粘玉米种植的产品附加值,拓宽增收致富新渠道,前年我投资30多万元,建设了一个面积约1050平方米的牧业养殖小区,并建成了一座300立方米的饲料青储窖,进行秸秆青储,将玉米秸秆变废为宝。

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惠农政策都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使我看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大好前景,也增强了我发展和壮大产业的信心。我打算发展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通过规模流转土地种植玉米,再通过秸秆青储、黄储发展黄牛养殖。比如万吨秸秆青储量,需要青食玉米种植面积为350公

2 顷至400公顷,按流转土地经营计算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的效益是170万至200万元左右,以秸秆饲料销售形式计算产出效益,是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秸秆饲料发展养殖利用计算产出效益,是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效益的5倍以上,如果按养殖业最大效益计算,投入200万元饲养200头可繁牛,六年后的存栏量可达到2000头,效益比为六年周期翻10倍。虽然我今年成立了家庭农场,但由于缺少资金发展养殖业,目前只能对外销售青储秸秆饲料,但直接销售青储饲料相比养殖黄牛所获得的利润,相差10倍之多。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我计划青储秸秆达到万吨,这就需要扩大土地流转面积种植粘玉米,所以需要大量的流转资金。再利用自产自储秸秆饲料发展养殖业,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面对这高效益的经济回报和大好的政策机遇,我非常渴望能够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优惠,通过贷款发展优势产业,壮大规模经营。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这次信贷对接会,非常感谢政府各级领导对我们这些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关怀和支持,希望银信部门能够为我们这些勤于创业,却苦于缺乏资金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广开信贷大门,铺平我们发展壮大产业的道路,谢谢!

第18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2013-01-10 | 作者: 李力 | 来源: 经济日报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 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是农户

本报昨日刊发《信阳:土地流转催生家庭农场兴起》一文后,许多读者和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家庭农场等相关问题。现摘发陈锡文等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阐述,以飨读者。

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真正的主体还是农户。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这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就全世界来看,基本没哪个地方的农业不搞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要去搞一个新制度,而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家庭经营的活力。

家庭经营怎么走向现代化?陈锡文认为,简言之,就是让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农户要提高集约化水平,采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

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做不了、做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做好,帮助农户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什么政策优惠?陈锡文说,今年新增补贴和支农项目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的就是让肯种地、会种地、能种地的农民不吃亏、有效益、得实惠,这也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

摘自《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2版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http://www.daodoc.com 2013年04月16日 06:37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王兆林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13-12-12 17: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赵云鹏 2013年01月16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即将发布的2013年“一号文件”都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田到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但是,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仅以家庭农场为例,根据农业部数据,仅2012年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就有家庭农场6670个。

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风险高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策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据媒体透露,国家近期有望出台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增加财政补贴,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地方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金融等资源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常规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新的形势,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把支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重点。同时,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普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抵御外部风险及干扰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也应注意防范风险。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密切跟踪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在信贷支持过程中,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和管理水平、销售目标市场、还贷来源和担保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重点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其次,强化产品创新。在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做好贷后管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对采取创新担保方式的,必须要加强抵押物监管,防止抵押物悬空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由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在行业市场波动较大,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的研究。加强与当地政府涉农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整合状况,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三、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合作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委托代理财务、联合兴建服务设施、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区一社”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综合区、台湾农民创业园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为家庭承包农户的服务。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全省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招生规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实行统考单招。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实现“一社(企)一顾问”,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

(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省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继续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出口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在安排相关专项时给予优先扶持。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省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收购吊销业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扶持、承担国家及省级规划或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继续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2-12-22 06:44:09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1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上说,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农产品工业用途拓展,我国农产品需求持续刚性增长,主要农产品供给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

韩长赋提出,将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说,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今后“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第19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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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地发展进步,呈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随着农业改革力度的加深,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加快,而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也有序进行转移,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快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着力推进“三农”工作的落实,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分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1.加快农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近几年,我国加大力度在农业转型方面,加快调整结构,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农业经营主体,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的发展,扩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

2.家庭农场逐步兴起

从当前的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扩宽到蔬菜、水果、畜禽、种植业等领域。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员,30%左右的农场都拥有自己的长期雇工人员。当然,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也存在短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季节性雇工大多从事种植业的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大增加,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渔养殖业、水果蔬菜、桑蚕、茶叶、药材等多个特色主导农业性产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近几年,我国农业企业不断扩展,农业龙头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实力大大增强。不断地提高农业的经济实力。

5.经营规模较大

农业的改革,加快了农业土地的流转,同时也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农业专业大户的标志是其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他们具体的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它们将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经营规模较大,呈现带动效应,将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 经过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比传统的农业主体经营能力更强。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的改革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十分的强。研究表明,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还增强了在农业产业方面的投资能力。 7.销售渠道多元化 随着改革的落实,经营规模的扩张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面向市场化,这也表明了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推销自己的农产品,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9.重视品牌建设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种弄业企业都不断地在提升自己的品牌知名度,由于品牌的投入过大,产生了相应的品牌效应。也就意味着产品的认证比例较高。

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地资金的制约问题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仍然受到农业生产要素等方面的制约,追其根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土地方面,每家每户的生产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存在着问题;第二是资金方面,由于受生产规模的影响,大部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都存在许多困难。

2.基础设施薄弱

在最近几年,新型农业基础设施有了巨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情况。由于有些地区地势平坦、将它方便、水源便利等,导致农民不愿意流转,所以他们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其他而言就更为薄弱。

3.缺乏新型人才,工作滞后

随着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经营。要求他们在农业经营中有一定的技术和经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4.农业技术服务存在问题

现在,很多 不良商业分子利用伪科学到处赚钱害人,例如:一些农药、化肥等。利用科学的旗号,忽悠农民。农民一旦使用了那些所谓的科学物品,就会导致农产品不合格,农业经济效益也会降低。所以,对于农产品,需要有严格的标准,需要有合格的农业技术服务和健全的管理机制。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素质不高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就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在我国,农民是新型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他们自身的素质并不高,这也就直接的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的的人才严重缺乏,没有会经营、会管理、懂市场的人来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6.国家的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 现在,信息的来源非常广泛,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来获取相应的信息新闻。然而,在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信息的接收不到位、不及时,导致农业发展脱轨,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落实到各个地方,使得有些地方享受到了,而有些地方还不知情。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1.搭建平台,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环境的创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不是简单的一方就能完成的。所以需要加强农业、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的合作联系,各部门积极收集最新的有价值的农业市场信息,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在配套服务时,也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第二是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在引导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规范、合理、有序的进行流转工作,将土地流转融入到农业经营生产的主体中去,加大力度推动土地流转,并且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第三是加强绿色健康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当前社会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绿色环保健康,严格按照这样的要求规范农业产业的发展,明确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发展,不断开括新的发展领域,促进农业朝着绿色、优质、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2.注重引导,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一批会经营、会管理的人才。这就需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型农民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新型农民的素质和综合实力,加强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农业技能,明确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正确指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建设等,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并且严格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四,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正确龙头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带动作用。

3.完善配套服务,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

完善配套服务,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主要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专项农业扶持基金,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鼓励,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加大金融扶持的力度,保证新型农业发展不受融资的问题所困扰,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农业的发展,完善相应的补贴制度,政府积极落实惠农政策的实施;第三,完善基建配套服务,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新型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农业的生产速度,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为农业提供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从自身做起 由于农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制的影响,所以需要做好风险准备金,防患于未然,农业的经营也需要正确的认识自身资本实力的问题,不能盲目的进行投资。要有一个准确的产品定位方向,要知道什么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是自己想做能完成的,什么是自己想做却不能完成的,要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和清晰的思路。

5.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对于农业来说,技术和管理的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农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实现农业标注化生产,防止伪科学进入生产领域,危害人们的生活健康。 结束语: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共同完成。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施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新型农业人才,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为新型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红宇,李伟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与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0) [2]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02) [3]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4] 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03) [5] 尹成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02) [6] 冯海发.为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夯实基础——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理解(上)[J].中国农业信息.2014(02)

第20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

经营体系

2013年2月22日

近年来,我县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抓手,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2年底,全县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49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8家、市级13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产值达到23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9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生产基地12.5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达到6.84亿元;规模种养大户917户,其中种植业424户,种植面积达到3.6万亩,养殖大户493户,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61%。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201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9.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39元。

我县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技能培训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近年来,全县培训新型农民超过1.3万人,培育科技示范户2000余户,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100多名。设立了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户从事农业创业,市级以上农民创业带头人达118人。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我县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在21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耕地、茶园、山场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目前全县共流转耕地2.5万亩,茶园2万亩、山场10万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 ,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县每年摸排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示范社创建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目前全县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达到8家,其中省级4家,全国示范社1家;结

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建设,完善了农技服务责任制度,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一对一”配备农技服务人员;建立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解决“贷款难”问题,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试点,2012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达到6041万元,抵押面积3.74万亩。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县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先后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奖补资金超过300万元;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登记税收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下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措施

(一)培育“三大主体”,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一是以提素质、强技能为重点,着力培育新型农民。结合我县实际,围绕“四茶二花一叶”特色产业,强化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加快土地流转,着力培育一批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者以林权出资

成立合作农场;积极探索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重点在茶叶、养殖、粮油、蔬菜等产业,选择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扶持建立一批家庭农场;二是以建制度,促规范为重点,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以产业链、产品、品牌为纽带,选择1-2个主导产业开展示范联合社的建设,力争2013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8家,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家以上;三是以强实力、增带动为重点,着力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产业和品牌优势,大力引进资金和现代管理技术,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强强联合,借力发展。围绕我县的“三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茶叶茶干产业集聚区),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规模基地为基础,选择1-2个产业开展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

(二)完善“三大机制”,增强经营主体发展动力。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等方式,重点探索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力争全年土地、茶园、山场流转面积1

万亩以上。二是完善服务指导机制。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市场营销”等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支持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省、市、县各类展会,做好“农超对接”工作,鼓励与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杭州、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农产品专卖店。三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三)强化“三大保障”,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制定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奖补力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基地为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二是强化基础保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规模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田林网、水利设施、良种良法的集成配套;加大农机具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力度,积极引导农民专

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专项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简化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流程。积极探索扩大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降低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兄弟区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doc》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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