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研报告

2020-12-28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

表一 **-**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二)案件调撤率高

表二 **-**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三)案件起诉人多为女性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四)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率抵,调解离婚率高

表三 **-**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不易取得,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又如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24.1%。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困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来源复杂的特点。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正对婚姻家庭案件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四)重视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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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调研报告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

1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

2 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3 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

4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

5 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

6 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推荐第3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 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通知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尽量通知他们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监督权。提醒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侵犯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等工作。同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保障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与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恰当量刑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好

以下保障工作:(一)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对该罪行的规定,告知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询问是否委托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让他们

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有无其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人民法院当尊重他们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在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审判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其帮助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时,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准许,近亲属可以发表看法和意见,在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应将情况记录附卷;(三)接收社会调查报告或自行调查,对人民检察院及其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列表登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收集调查或自行调查,形成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也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四)安排会见,根据案件情况,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和体现家庭亲人的温暖,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有关组织的代表见面。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法定代理人等席位设置、戒具使用限制、拒绝辩护限制、语言表达、社会调查材料、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以及判决书送达等具体事项依法落到实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席位设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人安排妥善的席位,同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靠椅式座位,在其旁边安放花卉等植物 以减轻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审判产生的心理负担,让未成年人在平和的环境里开庭审判。(二)戒具使用限制,对未成年人从适用强制措施开始,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时,都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教育。法庭审理中,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只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足以妨碍审判活动的,才使用戒具约束。待现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解除戒具。(三)拒绝辩护限制原则的运用,若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若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未

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人辩护,采取了宽容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诉讼权利滥用,保证的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四)语言表达平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必须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况,用简便易懂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人表达。任何时候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诱供、训斥、挖苦、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必须有力制止。(五)社会调查参照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必须要求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说明或者介绍等材料,明确家庭和社会安全度。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现有的材料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但进入社会考察阶段,情况会千变万化,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执法部门谨慎行事。公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无论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作了怎样的评价,均可以作为法庭帮教和量刑参考的内容。(六)法庭教育的特殊性,对人的教育主要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这是生活在正常环境下的教育方式,而当一个人失足后,自然会产生在特殊环境里的教育。法庭教育是以上教育形式欠缺后的弥补性和期待性教育。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教育,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帮教,宣判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同时,法庭还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与。(七)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补充陈述权,在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征询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否需要补充陈述,让其行使补充

陈述权。(八)判决书送达,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定期宣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基层组织或者学校的代表等到场,待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无法或者不能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时,法庭有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等送达刑事判决书。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并将有关调查报告及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二)封存犯罪记录,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采取保密措施,特别注明并进行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时,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加强与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信息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罪犯改造情况,必要时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和回访考察,并可以督促已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去探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教工作,分析制定帮教管理措施,加强协作。同时,适时走访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并听取管理和教育情况,充分发挥判后释明作用,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努力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改善管教环境。(四)解决后顾之忧,人民法

院对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就有关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推荐安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从审查立案、庭审准备、开庭审理、刑罚适用、判决执行各个环节,均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庭或者少年法庭乃至审判案件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法、步骤精心准备,细致操作,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及诉讼权利,让法律的温暖和社会的帮助普照未成年被告人,最终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上网、、携带管制刀具、抽烟的情况减少了很多。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二是盗窃、抢劫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三是多为团伙犯罪。四是虚拟网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一)、网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通过调研发现,网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四是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网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网,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网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网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二)、“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较强。调查研究时发现,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文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好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三)、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不良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极易引起思想迷失和行为失范,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多,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也被带到了校园里。据一些教师反映,有的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向弱小或富裕家庭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有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学会了吸烟、喝酒等;有的学生讲哥们义气,

参与打架斗殴。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教体局、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党政群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二)、加强警教共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加强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平度”、“平安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二是开展警教共建活动,实行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制度,并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的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网吧的管理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政府牵头,协调文化、公安、执法、工商、通讯等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执法。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四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铁通,按照规定,严格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时间。五是加强网络场所的安全管理。六是加大网吧管理法津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网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空白地带”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未升学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跟踪管

理制度。一是由教育局建立初中毕业未升学学生档案,将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毕业后的去向等详细资料进行统计,并协调公安、村委会经常与家长、

本人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培训。三是充分发挥我们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和凝聚未成年人,提高就业本领,帮助其就业。

(五)、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地的资金投入 尽快在我县建立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其中,吸引广大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

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二是盗窃、抢劫成 1 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三是多为团伙犯罪。四是虚拟网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1、网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我镇有网吧五个,其中有四个是黑网吧。通过调研发现,网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四是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网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网,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网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网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2、“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 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

较强。记者调查时发现,在校园里,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不少原因。

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

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文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2、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好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3、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

育带来不良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

4、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极易引起思想迷失和行为失范,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多,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也被带到了校园里。据一些教师反映,有的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向弱小或富裕家庭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

有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学会了吸烟、喝酒等;有的学生讲哥们义气,参与打架斗殴。一位校学生为了一盆洗脚水用一把小刀伤及另一名学生内脏。伤者送往医院不治身亡,而这名学生则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1、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要形

成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教体局、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党政群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2、加强警教共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加强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平度”、“平安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二是开展警教共建活动,实行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制度,并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的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

3、切实加强对城乡网吧的管理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政府牵头,协调文化、公安、执法、工商、通讯等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执法。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四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铁通,按照规定,严格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时间。五是加强网络场所的安全管理。六是加大网吧管理法津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网吧进行监督。

4、加强对“空白地带”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未升学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跟踪管理制度。一是由教育局建立初中毕业未升学学生档案,

将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毕业后的去向等详细资料进行统计,并协调公安、村庄经常与家长、本人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培训。三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社区、“五老”组织的作用,吸引和凝聚未成年人,提高就业本领,帮助其就业。

5、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地的资金投入 尽快在我镇建立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其中,吸引广大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

外来青少年犯罪率高,是社会的一大问题。由于外来青少年大多因父母来锡打工而流动,因此他们大多缺少家长监管,也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甚至有的因过早失学、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外来青少年道德修养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使他们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依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个街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外来人员占据大多数,造成了社区完成“创建零犯罪社区”目标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急需走出当前工作窘境。

例如:唐某某、周某某等6人,他们常年闲散在社会上,参加了被告人张俭峰(34岁、公司法定代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共15名人员被判处刑罚,其中包括上述6名未成年人在内共10名是闲散未成年人。

2.犯罪组织形式呈团伙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该部分人群由于年龄较小,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完全,意志不坚定,实施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时,身薄体弱,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倾向于三五成群结成团伙犯罪,以虚张声势,互相壮胆。例如:闫某晚上在某迪吧跳舞,见到宋某与女友跳舞又唱又跳,看不顺眼,便纠集刘某等5人,手持棒球棍、钢管等作案工具,对宋某头部猛打,致使其头部5处创伤,创口最长一处达7.5厘米。其中闫某等5人是未成年人,均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成长于我国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时代,一方面受到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良好社会环境的影响,能够在“中国梦”的指引下全面发展,成为栋梁之才;另一方面又受到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有些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原因。目前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只能保证小学、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初中以后升不上高中的学生大有人在,这些孩子书读不了,也工作不了,在这个教育“空白”的成长阶段,未成年人浪迹社会,容易学坏,造成犯罪,危害社会。

2、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3、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4、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

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5、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老实吃亏、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国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来关心这项系统工程: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应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性、迫切性的战略性认识。要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协调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二)拓宽教育思路,让初中毕业生都有书可读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说过:“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为此,我们可以考虑把城市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同时,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国家和地方在宏观指导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降低办学门槛,让各种性质的学校遍地开花,我们大可不必担心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最坏的学校也胜过最好的监狱,只有在数量上放开,让各种性质的学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样一方面让适龄青少年有书可读,不致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机率,另一方面,也可形成竞争,优胜劣汰,逐渐产生一大批有质量的好学校。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未成年人犯罪以盗、抢案居多,犯罪手段从语言威胁发展到暴力殴打甚至持刀伤人。暴露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时的薄弱点,学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专门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要推行从政法机关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对流失社会的辍学生、双差生,要在了解和掌握辍学原因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学生家长有针对性的做好规劝工作,动员和帮助他们重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在思想上进行诱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学习上进行辅导,行为上进行督导,有力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总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一个系统工程。有的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做好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本人工作总结

XX年工作总结

XX年即将过去,XX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回首这飞逝的岁月,我们做了什么?我们在新的年度中还要做什么?还该做什么?

在一季度主要市医保报表的制作、申报、特殊病的审核、病历调取等,与医保局及我院财务科对账。二季度开始对各医保电脑结算发票的监控,清单审核以及电脑审核等,对高值植入性材料进行监控,尤其市医保单病种结算材料的审核监控做了细致的工作。对市医保符合特殊病病种患者的费用监控及出院后病历审核,申报等。对各医保超统(来源 好)筹患者的费用监控及管理,并与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沟通为患者治疗费用提出合理建议。负责对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患者疑难问题解答、解释等。对各医保局检查工作的接待,完成科主任临时交代的任务。

为了方便住院患者查询费用,也为了积极响应医保局提出的医保病人出具每日清单的要求。XX年6月我们主动联系网络公司在住院处安装了2台费用查询机,住院患者随时可以运用住院号查询费用,并打印清单,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透明度,也为临床科室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医患矛盾。根据清单及病历审核以及多年来医保局对我院医疗费用审核反馈意见书,有些单项诊疗项目记账次数及费用过高,有过度治疗之嫌。为了规范诊疗项目,医保科积极主动多次与临床科室沟通,并征求临床科室意见,整理汇总制定出了我院临床科室《常见诊疗项目记账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临床科室记账混乱的现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对我院各临床科室,各个病种用药情况进行规范,统计出常用药用量,并反馈临床,以杜绝出院带药状况出现。同时,我们将计划进一步规范医技科室记账重复与混乱的现象,并打算聘请院内专家作为顾问团对非对症的药品、检查、检验进行审核、归整。随着医院患者不断增多,工作量不断增大,

我们应将各县区医保都纳入计算机结算打印发票,并将公务员补助也能进行计算机结算打印更好,还有医保病人住院周报能电脑自动生成。这样就避免了重复作业,节省人力资源。多年以来由于我科人员紧张,各医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人员资料及费用,处方用药量及是否对症检查的管理都比较混乱,今年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规范、整理,但力度还是不够。在新的年度里我们将进一步细化加强管理。

展望未来,我们应该团结一心,通力协作,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励,将医保科工作搞的有声有色。

万元(含贴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不含抵债资产),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为*%(含贴现),比年初的*%下降了*个百分点;全辖盈亏轧差合计账面盈余****万元,比去年同期增盈****万元。预计至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比年初下降*%;全辖实现各项收入为****元,各项支出****万元,账面盈余****万元,年度工作总结《本人年度工作总结》。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努力增收节支

1、根据上年财务管理经验,结合今年改革实际情况,以“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以收定支,超额审批,超限停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为原则,控制水电费、公杂费、邮电费等费用全年限额,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利息收入的5‰序时列支,其他费用开支必须报经联社审批,并下批复作为年终考核认账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又给每个网点额外增加了****元费用,从而保证了各网点经营和管理所需各项费用的开支。

2、规范财务行为,合理控制财务开支。继续执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结报制度》,在联社费用管理委员会管理下,详细规范了财务开支的范围、标准、审批权限、程序等,不断完善了费管会的管理制度,对于核定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一律提前上报费管费研究、审批。截止11月末,经费管会研究审批通过的各项费用为******元,其中:各项垫支费用*****,购买的低值易耗品费用为*****元,各种修理费用为******元,营业外支出为****元,其他各项费用为*****元。

3、减少非生息资金的占比,加强应收利息的管理。截止11月末,我社应收利息帐面余额为***万元,已超过银监部门的风险控制警戒线,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主任室的要求下,坚持“谁分片地区,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对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限期清理。截止11月末,应收利息余额为***

万元,预计年末将全面完成应收利息的清理工作。

三、及时清收违规投资,规范投资行为 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清理违规投资的要求,加大了对违规债券和保险投资的清收力度,通过采取上门催收洽谈、电话追问和网上查询、委托出售等方式,及时清收了申银万国****万元国债和保险投资****万元。目前仍有保险投资**万元未收回,正继续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洽谈给付;密切关注南方证券托管工作,债权一经确定,及时清收南方证券****万元国债投资。为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我部于今年十月制定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等投资业务行为。十月份以来,委托省联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万元,同时与省联社进行短期资金拆放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四、申请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万元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用好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国库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4号)文件精神. 施。

本着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努力学习各项业务知识,通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使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一是向书本学习,坚持每天挤出一定的时间不断充实自己,端正态度,改进方法,广泛汲取各种“营养”;二是向周围的同事们学习,工作中我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主动向领导、同事们请教,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三是向实践学习,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查找不足,提高自己,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解的倾向。

作为一名计量工作者,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增强奉献意识,把清正廉洁作为人格修养的重点。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生活中勤俭节朴,宽以待人;工作中严以律己,忠于职守,防微杜渐。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一年来,我在科室、所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专业技术理论还不扎实,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工作方式不够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戒骄戒躁,坚定政治信念,加强理论学习,积累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磨练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计量工作者。

XX年2月23日这一天我加入了河北正先食品公司的队伍中,与各部门领导、同事融洽相处,真诚待人,虽然加入这个大集体只有十个月,但是我收获颇多,在领导的关心与同事们的帮助下使我在业务知识和工作水平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进步和提高。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传递与文件输送等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工作性质琐碎,在工作过程中我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对照工作标准度严格要求自已,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撰写每次会议记录,通过各种学习渠道,努力提高自身写作水平,坚持做到勤思、常练、多改,保证向领导反映准确信息;严格监督和认真登记公司办公物品的日常管理及其它物品的配置工作;认真做好公司有关文件、证件的收发、登记、文印和督办工作,做到准确传达,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完成公司所有日常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配合其它部门完成领导临时下达的一切工作。

二、不足之处

1、在工作中需多用心和同事交流学习,取长补短。

2、在具体工作当中学习不够,知识面不广,应该还要再努力。

3、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方式方法需改进,应当向其它公司学习。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会努力提高完善自己,扬长避短,认真努力的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

从而较顺利的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现将本学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班级管理工作:

要想把班级管理好,首先要有好的干部班子,因此,我通过从原注意仔细观察,首先确定了班里的小干部,并经常性的对其进行教育,使他们在班级中起到了表率带头作用,也使整个班级的良好的班级风气及学习风气得以形成。此外,我还注重学生平日良好习惯的养成,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班会进行讨论,我还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我班学生的日常常规做得很好。

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学中,我积极向身边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学习,经常抽时间去听课,认真参加教研集体备课活动,从各方获取知识提高自己。通过同事们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这学期我在语文教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学期中的推门课上受到了领导的肯定。慢慢的,在学习中,我把自己平时积累的相关理念,不断尝试于我的教学,在实践中用其所用,弃其所短,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有所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以及朗读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个人提高以及取得成绩:

在本学期,我注重培优工作,在今年下学期的期中考试中,全镇唯一的一个总分

推荐第4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04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08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

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

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推荐第5篇:农信社案件风险调研报告(推荐)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明显减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内部管理及员工素质仍较低,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类案件和风险隐患仍时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信社的社会形象。今年初,在内蒙古、河南、广东和上海

连续发生了几起大案要案,影响特别重大,突显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严峻性。本文就当前农信社案件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特点

从近年来全面开展的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㈠案件风险面广。从历年来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暴露的违规操作看,案件风险涉及到存款、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存在风险隐患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此外,信贷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操作风险易发、多发领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㈡危害性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资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贷款违规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资金损失。各类违规行为如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等均带来直接资金损失;三是风险隐患较大。如“印、押、证”管理不规范,均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掩盖经营真相。贷款形态反映不够真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虚增利润、给管理者提供错误决策信息,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㈢基层涉案较普遍。从案件发生的层级看,县联社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较多,部份县联社及基层社负责人权利很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会计、信贷员和记账员对主任的指令有令即从,“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从涉案人员年龄看,35岁以下年青人作案较多,这主要是一些年轻员工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社事业缺乏忠诚度和敬业精神。

㈣作案手法较低劣。从各类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来看,其涉案人员作案手法多较低劣。如个别人侵占资金如同“明拿明抢”,而有关工作人员不顾制度规定,明知不对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最后酿成大错。从内蒙古案件的情况看,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作案手法简单且低劣,这也足以说明稽核检查工作不到位。

㈤违规代价低。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有些人为此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存在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层,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情况;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就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能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及“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统一法人社后,各联社虽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织构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规范和健全。同时,农村信用社至成立以来,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历经农行、人行、银监局多层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导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联社成立后,虽在加强经营管理和防范内控风险上不断加大力度,各联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联社在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够科学,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加强。

㈡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业务领域仍存在制度盲区,导致各类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这些年,在省联社的直接领导下,各联社结合央行票据兑付的契机,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许多内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类规章制度较多,且执行上较繁杂,可操作性不强,各类规章制度基层员工存在学习不够深入,执行制度和规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风险隐患。

㈢员工素质较低,教育管理仍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现有员工与各大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学历较低、综合素质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现状。虽然省联社在员工培训上不断加大力度,对各联社业务骨

干经常性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数员工培训和再深造的机会仍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造成个别员工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此外,在员工教育管理、重要岗位任用、年度考核机制、不良行为排查,日常考核和监督,岗位交流、轮

岗、强制休假制度等方面执行不够到位,也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了机会。

㈣检查监督不够到位,稽核工作仍须加强。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件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有些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原来基本上不设事后监督岗。稽核检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够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作案人虽然作案手法简单低劣,但还是有惊无险,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三、防范案件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㈠切实加强操作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的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案件防范重于泰山”的经营理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案件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的科学管理理念贯穿始终,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应该建立覆盖全面、简明有效、衔接配套的内控制度;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㈢不断加大稽核检查及整改力度。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从过去注重专项稽核转向常规稽核检查;要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特别是对一些苗头性、趋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重点检查,防患于未然。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改进稽核方式,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收储收贷收息不入账、假、借、冒名贷款和账外经营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此外,对稽核检查出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加强整改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错必纠、违规必罚、违法必处”的高压态势,把案件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㈣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加大制度的执行力。要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强制性休假及离岗审计制度、近亲回避制度”等四项制度,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要不断加强制度执行力检查,督促各联社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制度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设,要选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案件风险的机制,要强化制度执行,创造一个能够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㈤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文化建设。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促进农村信用社事业更加健康、有序、稳健发展。

推荐第6篇:农信社经济案件诱因调研报告

加强案件防控治理,做好农信社各类案件的防范,有效遏制重大经济案件发生,努力减少和避免资金损失,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一、案件发生原因

农信社经济犯罪,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员工的素质偏低是案发的根本原因。一是政治素质不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人受不良思想的影响,加之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薄弱,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侥幸和冒险心理严重,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丢在脑后,平时不加强政治时事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对腐朽思想的抵御能力较差,忘记了工作环境和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淡化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追求享乐,私欲恶性膨胀,成了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二是业务素质偏低。有些基层农信社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定方面的知识,甚至有的业务员对自身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都不懂,这就给极少数经济犯罪分子伺机作案大开方便之门。三是法制观点淡薄。有些人认为农信社就是要抓好经济效益的最终点,殊不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知法、懂法、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抓好业务经营,提高效益,反之,是抓不好业务经营的。甚至有的人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利用职权违规贷款,造成了损失还不知是渎职;有的人挪用公款觉得只是暂时用一下,又不是不还,算不了什么;有的员工干出了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仍不知不晓,直至步入牢房;有的对经济犯罪的作案行迹,知晓而若无其事,不报告,不反映,法律意识差。四是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时间长,手段多样。个别经济案件跨度在几年甚至有的案件达15年之久,犯罪分子利用信用社的各种凭证及印章吸存不入帐,以截留储户存款,收贷不报帐,私自挪用、冒名、借名贷款以套取现金占为已用,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区域界限,作案区域基本上是信贷员自己分管包片的行政村,导致件难以暴露。之所以案发,都是因为群众要求兑付现金而犯罪人手头现金周转不过来,群众在索钱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报案。这些都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根本因素。

领导不力是案发的关键原因。一是思想重视不够。目前,有些领导存在着重业务、轻管理的偏差,对案件的管理工作思想重视不够。平时盲目乐观,一旦出了重大案件,惊慌失措,奔东跑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二是官僚主义严重。有的经济犯罪作案时间长达数年,作案次数几十次,而一直未被发现,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个别人身上暴露出来种种不正常迹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听之任之,该纠正不纠正,访处理不处理,最终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直至某些人走向犯罪道路。三是自身不廉洁。有的领导在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支配下,把党、人民给予的权力当作商品交换的“筹码”,大搞以权谋私交易,结果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已不正,不能正人。

内部管理不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是案发的直接原因。农信社在对干部员工的录用与调进问题仍没有严格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而是凭关系,搞照顾,放松了业务能力考评和政审环节,有的甚至将有劣迹的人员调入农信社,而且将他们安排在重要的业务岗位上。在提拔使用干部上,有些单位不是任人惟贤,而是任人惟亲,使那些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了领导班子。这些都给农信社事业埋下祸根,养痈成患。农信社系统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各项制度、规定,可以说是比较多的,只要一丝不苟地按章办事,按操作规程作业,绝大数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有的单位、部门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违章违规操作的现象,给罪犯作案钻了空子。

监督机制不健全、打击不力是案发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农信社发案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和严厉的打击。如:缺少对行、社领导的监督制约,业务操作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等,使有些人没有制衡,可随心所欲,利用岗位、权利之便,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在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上,有的发案单位强调以教育为主;有的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还有的农信社领导怕影响声誉、考核及个人政绩,存在着以俊遮丑的思想,因此,有案不报,有案不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案件的查处问题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执纪不严,打击不力,使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失去了对法纪法规的敬畏心理,胆子越来越大,最终酿成大、要案。

二、防范对策

通过对经济案件原因的分析来看,农信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少数制度观念淡薄员工把目光盯住农信社,加之农信社内部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发生经济案件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不能受“案件难防”论的影响,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做好预防工作,努力遏制与尽可能减少案件的发生,为农信社改革和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导重视是关键环节。农信社经济案件说到底无非是个管理问题,而管理的实质又是个领导问题,领导决策层对经济案件的防查工作重视如何,其思想认识又是个最根本的问题。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与农信社改革,业务发展间的辩证关系,反腐倡廉工作不仅促进农信社改革与发展,更是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从严依法治社,提高

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为农信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坚持“两手抓,二手都要硬”的方针,使经营和管理同步、服务和监督同步,既抓经营效益的增长,又抓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才能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其次,要在进一步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真正落实领导防范案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各负其责,并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严格奖惩,从而增强各级行、社领导对防范经济案件工作的责任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好经济案件防范工作,以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共同参与案件治理,真正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全方位地筑起防范经济案件的坚固堤坝,经济案件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加快提高员工“两个素质”是基础环节。农信社干部员工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品德、业务技术这两个根本素质,才能使干部员工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廉洁奉公的自我形象,抵御和防止思想意识上的偏差,不愿去干那些违纪违法的事情。因此,一要不断向干部员工进行党的理论宗旨、法制等方面教育,切实强化公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二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专业知识水平,以识别经济犯罪的伎俩,严密关口,只有抓住这一基础环节,在治本上狠下功夫,才能抓住根本问题。

强化内部管理是重要环节。大量的案件发生,无不与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关系密切。要抓好农信社内部管理,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的政治水平、管理能力、团结协作、表率作用是抓好农信社内部管理的必备条件。要对那些官僚主义严重、失去核心作用的班子坚决撤换;把那些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中青年干部选配到各级班子中来,让他们在一线抓管理,受锻炼,增才干。二是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抓好落实要把遏制经济案件发生的着力点放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上,一切工作实行制度化,用制度规章去规范、约束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以防患于未然。三是要加强人事制度管理。要把好“进人、用人关”,对新招员工要严格考试和政审,严格岗前培训,提高素质;对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的提拔使用,要进行严格选配,坚持定期考核;对长期一地一岗人员要实行岗位交换;对领导岗人员要进行任职期与离职前的德、能、勤、绩全面审计,发现有行为不轨或有异常现象的人员要及时调整,消除发生案件的隐患。四是要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监督作用。强化临柜人员的相互制约与换岗交流制度化,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再监督。通过三道防线的监督检查作用,及时查纠违规违章违纪苗头,防止案件的发生。五是要加强干部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对干部员工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生活方式、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考核、监督、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行为脉博,从中发现违章违规违法苗头,及时打招呼,敲警钟,通过行为监督管理,有效的制约、规范干部员工行为,把犯罪消在萌芽状态。

加大农信社与公安机关打击力度这一惩治环节。打击是最好的预防,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大案要案,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是防范和遏制农信社系统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农信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反腐肃贪作为重要职能,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认识。二是各级农信社领导要亲自抓,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配备强有力的力量,使他们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同时要加强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对本单位员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瞒案、压案不报、以罚代刑,不及时移交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各级司法机关对发生在农信社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及时查处,依法起诉,依法判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打击农信社系统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克服各种干扰和阻力,一定要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决不能一手软一手硬,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使一切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充分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四是对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以法纪政纪的威慑力来震慑、教育大家以进一步提高全员遵纪守法、遵章守纪、依法合规办事的自觉性,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从根本上遏制经济案件发生。

推荐第7篇: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

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近两年来,我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承井喷式的增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文化信息产业的产值在我省经济发展总量的权重不断增加,我省的文化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从最开始的准备不足,疲于应对,到现在建立双向监督、沟通机制,确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近两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庭组织了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一、系列案件发展的趋势

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来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始于2007年,该系列案件仅为5起,2008年、2009年,我们陆续审理了3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数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我们并未充分重视,仍旧按照传统审理方式办案。从2010年开始,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涌现,各级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占据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总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质保效的办理好这些系列案件,已经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

(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权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长。随着国家对文化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文化市场在近年来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吉林省的文化产业产值也屡创新高。自2006年起,吉林全省文化产业增速连年保持在20%左右,超过全省GDp增速。2010年,吉林省文化产业已占全省GDp的4.9%,其中仅动漫产业产值就高达62亿元。在市场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得到巨大提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对于权利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权行为大量增加。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非物质属性,同时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事实上,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已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权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权方式批量式的对一个或多个权利人的同一性质的权益进行大规模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现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四)、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径更加多样。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侵权人利用网络大肆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商务网站等众多途径更加便捷、准确的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已发现的由不同侵权者实施的对同一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为方便诉讼,在不违背相关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诉,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吉林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护额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的案件中,当事人倾向于在我省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省近年来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点

著作权系列案件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涉案的主体或标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又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属性。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性权利,其他权利为财产权,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传统民法所调整。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通常只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并未侵犯其人身性权利,而作为权利人,对于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性权利通常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以期实现其经济利益,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就其商业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因此,在审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权事实的同时,还要以商事的思维来确定如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各地区保护状况差异明显。由于被告的不同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权利人就某一系列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我们通过调查比较发现,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权与否的认定上一般能够保持一致,但在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既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区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加权参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兄弟高院的帮助。

(三)、案件维权成本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降低。由于是系列案件,对于部分证据的取证成本,尤其是公正费用,在平均到每个案件后都大大降低,同样,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相应的减少,如果单纯的考虑民事审判的平衡原则,侵权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是对一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不同标的的权益进行大规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均应作为参考因素。显然,在考虑系列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我们不应只就个案考虑侵权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而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辩证统一的适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四、审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区分情况,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区分系列案件的特点,坚持依法办案、调判结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审慎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确立管辖的连接点,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当事人经比较后,认为我省的保护力度较大,判决赔偿数额较高,在没有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认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在我省进行诉讼。如在某权利人诉数十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中,对于部分在我省没有销售的图书,权利人主动与图书销售商签订图书订购协议,要求其购入相关侵权书籍,并借此制造连接点在我省进行诉讼。被告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案件二审过程中,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形成处理意见。最终,经吉林高院裁判认定该系列30余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辖异议成立,吉林省法院对该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虽然在部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已经事实上构成侵权,但我们认为只有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如此严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们损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环境下的数字统计,而换来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谐的发展软环境和在全国范围内对著作权依法保护的大公平。

(二)、灵活组织合议庭,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系列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标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把握这两个特点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灵活组织三人合议庭或五人合议庭,在排期开庭前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力争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对系列案件的逐一审理,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异地往返,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严格区分案情、坚持分别合议,坚决杜绝套用判决。由于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审理的模板,部分办案人难免产生“搭便车”,套用他人判决的想法。这一情况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在对下指导工作中多次强调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在某权利人诉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将另一起案件的侵权事实直接摘抄到相关系列案件中,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态度提出了怀疑。庭领导经审查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办案人必须就每个个案的案情、与相关系列案件的异同、判决的论理和结果逐一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对每个个案分别进行评议,办案人必须独立完成个案的裁判文书,严禁套用、抄袭他人判决的情况发生。在保证同案同判的同时,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分析评判都能够经得起推敲,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四)、综合考虑案情,在全省范围内确立统一赔偿标准。系列案件诉讼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得赔偿,但在系列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只能证明侵权的成立,而难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人民法院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会打击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将会过分的加大侵权人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最终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法院的裁判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系列案件的特点,我们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以商事思维来评判商事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依据是该权利在商事运作中所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那么我们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应当用商事的思维来分析和确定。具体的说,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时我们一般参考以下标准:(1)、商业交易的惯例、(2)相关的行业标准、(3)、与涉案作品具备可比性的其他作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在审理涉及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在能够查证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费用畸低,无法对权利人构成公平保护的情况下,吉林高院主动参照影视著作权协会的相关标准,以影片投入和播放档期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分级分档确定涉案影视作品的保护数额,使法院的裁判尽可能的符合商业行为的一般效果,适当的维护了当事人合理的可预期利益。

2、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出了对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用的考虑外,我们更加注意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考量。例如在某网络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被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公开提供下载,但该网站属于某高校的教育网站,尽管并未与互联网隔离,但实际上除本校学生极少有人访问,成为事实上的局域网,并且,通过调查发现,涉案作品被下载的次数极少,侵权后果并不严重,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过研究,适当的参照了局域网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行业标准,降低了赔偿数额。

3、兼顾公平性和惩戒性。公平性是民事法律的天然属性,无庸赘述,而惩戒性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但不可回避的是,商业社会本身就是道德社会,对于契约的违背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都是有悖于商业道德的,违约金具备惩罚性功能已被实践所承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对侵权人的惩戒也应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因为,无论从行政法还是刑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国家公权力还将对侵权者实施惩戒,但目前看来,引发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标杆还是相对较高,如果在公平的补偿救济到国家的公权力干预之间不以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中加入惩戒性质作为缓冲,无异于为侵权人提供了灰色地带,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因此,我们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正常的商业成本和利润外,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无法确数的损害,通过对侵权人的经济惩戒,达到对权利人保护的公平,构建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调判结合,积极利用系列案件特点,开展调解工作。近年来,吉林省法院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调解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2010年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共调撤109件,2011年1-9月份,共调撤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82件,我们认为调撤成功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正确运用诉讼技巧。在系列案件调解过程中,权利人通常能够同意在系列案件整体调解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诉请赔偿数额,以期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纠纷;被诉的侵权人在对侵权事实认可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的减少赔偿数额,往往更倾向于把系列案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调解。因此,我们在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在明确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拟判决的赔偿标准,并以此为参照,对当事各方进行斡旋,力争促成案件整体调解。对于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报有不合理的预期,不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系列案件,我们会考虑对该系列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起或几起先行裁判,通过裁判文书的辩法明理,向当事人阐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双向沟通、双向监督,建立全省一盘棋的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格局。2011年吉林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审判监督年”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庭通过在全省开展巡回调研活动,与各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建立起了顺畅的双向沟通、双向监督的机制。要求各中院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广泛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在最终宣判前,主动与省高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省高院只在不违反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就法律问题给出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各中院的审判工作。同时,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于全部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上诉审保证100%公开开庭审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尊重下级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案件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适用法定赔偿数额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坚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是吉林高院对近年来全省法院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以及相关审判经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服务深入文化体制改革事业的的必然要求。吉林省法院将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各兄弟高院的帮助,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软环境,为提升地方文化产业效益,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作出应有贡献!

推荐第8篇: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 2004年颁行后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下简称确认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确认案件类型多样、工作复杂,审判结果社会影响大。但是《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具体,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为进一步提高确认案件的办理水平,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们通过对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近年来办理确认案件工作中的难点、疑点进行调研,最终形成此报告。

一、审理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07年7月,我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件,已结 件。已结案件中确认违法 件,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 件,未确认违法 件。

(此处略去200字)

二、确认案件的特点。(一) 集中性。

1 确认申请主要集中在执行、保全环节中。23件确认案件中,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13件,占全部案件的56.52%;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6件,占全部案件的26%;申请确认其他行为违法的4件。在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3件,申请确认违法查封财产的3件,申请确认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4件。在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3件。

调研发现诉讼保全、执行阶段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制作的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文号或日期存在错误。主要表现在同一案件文书的文号不统一,或文书上的日期晚于做出具体司法行为的时间。

2、诉讼保全的财产在不应继续查封时不及时解封,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

3、诉讼保全的财产应继续查封的,在当事人申请后不及时续封。

4、查封的财产在解封或发还时,手续不完备。

5、执行过程中在获知被执行的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仍继续查封、扣押该财产。

6、查封冻结裁定未送达管理登记机关或送达机关错误。

7、对查封的财产保管不利,导致财产损毁、流失。

(二)复杂性

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在我院未确认违法的 件案件中,申请人全部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率达100%,

2 大大超过了一般诉讼案件。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例如确认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申请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确认申请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均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最后是确认案件涉及的相关案件较多,有些案件甚至仍在再审程序中。例如A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涉及相关民事、执行诉讼五件;B等人申请确认法院保全措施违法案,申请人认为由于法院 于2002年2月、5月两次违法查封其银行账户,至今未解封,使其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无法购买住房,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其间接损失仍在不断扩大。但是本案涉及的关键民事诉讼仍在再审中,保全行为是否违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均难以确定。

(三)低确性

在我院审结的确认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违法,确认率为0%。申请人申诉后,上级法院亦无一改判确认违法。低确率的原因,一是反映出我市法院司法水平整体较高。如C申请确认法院违法移交保全财产案,法院将查封扣押物移交给先行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法院,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情形。二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例如D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房屋案,法院根据已生效判决及被执行人D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事实,对D采取查封房屋的强制措施,后该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D未知悉申诉不中止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而提出确认申请。

3 三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 “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但是尚有部分被申请司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三、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的特点。

确认案件除案件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外,由于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是上下级法院,在申请人的诉讼目的、案件的办理方式、确认机关进行服判息诉工作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行政案件。

(一)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在于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赔偿”。但是,在我院审理的确认案件中,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是要从国家获得赔偿,而是要以申请促执行或者达到解除查封等目的。例如,我院受理的E请求确认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案,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后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其希望通过我院在办理确认案件中发挥协调、督促作用,促使大兴法积极寻找执行线索、加强执行力度。又如A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申请人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被查封房屋归期所有,但是法院仍不予以解封,故希望通

4 过申请国家赔偿确认促使法院解封。

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来,绝大多数确认案件申请人,起码申请之初并不在乎是否获得赔偿,而是希望自己的问题能通过申请确认这一途径予以解决。

(二)申请人急切希望获得结果和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存在矛盾。

在办理确认案件中,我们发现一方面,由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已经处于确定状态,要求确认违法并据此获得赔偿或希望解除查封、加快执行,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申请人的心情较之其他类型案件都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确认案件无论是法院内部大量的请示、汇报、协调工作,还是寻找新的执行线索,加大执行力度,都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保证。致使确认案件很难在六个月内审结。申请人急切的心情和较长办案周期间的矛盾,容易使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造成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极易造成信访和缠讼现象。

70%的确认案件申请人都有信访经历,并且一旦案件未被确认违法,就会大量的信访和缠讼就会接踵而来。究其原因在于,一,由于中国几千年来“民不与官争”的思想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国家出钱赔偿个人”在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中并不能被广泛接受,所以几乎所有确认案件的申请人都认为“自己是被逼无奈,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法

5 院撕破脸皮的”,对法院和法官抵触情绪大、不信任感强,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认为法院是“官官相护”,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使确认机关很难作通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并且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都是法院,申请人很自然的认为法院有“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四、办理确认案件的法律难点。

由于《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都较为原则,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通过调研我们总结了确认案件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疑点、难点,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一)法律适用的难点。

1,确认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二)项规定,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除此以外,国家赔偿法条文中没有其它有关证据的规定。显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二)项是对赔偿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是对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均未

6 做规定。《规定》开始施行后,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举证的行为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臵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明确人民法院举证的结果责任,对于确认申请人或人民法院不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无章可循。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确定认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应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做出司法行为之前提事实的存在,还要提供做出该司法行为的法律根据,以证明原司法行为合法。如果原做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能证明自己被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合法,则无须确认申请人证明其行为违法,就承担被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 确认申请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关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由于司法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双方职权的不平等,故确认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偏向于确认申请人,但是,只有根据法律要件或者不同的司法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证明责

7 任的分配,才能确保实质的平等。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造成损害”。

从理论上说确认案件应只审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损害结果及数额等问题应该由其后的赔偿程序审查。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十四项应确认违法的行为中,有十项都是明确要求“造成损害的”(分别为第

(二)项、第

(六)至

(十四)项)。这里的“造成损害”如何界定、需审查到什么程度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损害”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任何主观臆造的损害结果均不能认定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第三,职务违法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实际损害赔偿”的补救性责任,而非惩戒性法律责任 。第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需限定在直接因果关系上。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应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但并不要求该行为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只要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一个较近原因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8 除上述基本要素外,损害行为还应该是“不可补救”的,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任何方法均不可能给予补救。例如在C申请确认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未尽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中,C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债务人的一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查封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是,法院将保全裁定送达给了该房产的开发商,后房产被过户给他人。C胜诉后,发现刘斌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执行,故C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第

(六)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呢?则需要予以分析,错误的送达保全裁定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房屋被过户给他人,这一结果并不直接给甘余成造成损害,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损害C的利益。如果法院通过积极寻找执行线索、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完毕了判决的全部财产,那么就未对C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如果仅执行完毕部分财产,则应对保全房屋价值和执行标的进行比较,如果保全房屋价值足以执行全部标的,应确认违法,赔偿数额由国家赔偿程序审查。不足以执行全部标的的,根据房屋与已执行的数额之差综合考虑。

9 3,确认案件的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形式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和《规定》均把申请主体限制在了“受害人”自己。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总结和推论,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确认案件的申请人应该为“受到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人”,但是仍有特殊,我们认为在下一阶段的国家赔偿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应在确认案件中引入“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一个民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在确认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怠于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权利,其债权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在于,从当事人角度看,如果“受害人”认为无法从确认案件中最终获利,必然消极、甚至放弃申请确认的权利,如果没有“代位权”制度,“受害人”的债权人就失去了实现债权的途径。从法

10 院的角度看,不允许债权人提出确认申请,一方面使法院失去了一次发现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的机会;另一方面,债权人无法通过国家赔偿实现债权,仍然要在诉讼的执行阶段解决问题,如果“受害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话,矛盾的焦点仍然集中在法院。

当然,确认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需要对“代位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我们认为行使“代位权”应该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经过司法裁判确认的。只有经过诉讼程序,并被判决(不能是调解)确认的债权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在行使“代位权”的范畴内,这与民法学中的理论是相一致的。再次,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经申请执行,并经执行机关确认没有其他实现途径。如果“受害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即代位申请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也是唯一的途径。最后,确认机关在对代位申请立案前,应函告判决债权成立的审判机关,请他们对案件进行复查,避免错案或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假案。对代位申请立案,应当由确认机关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程序性问题

11 讨论确认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首先应明确确认程序的性质,确认程序是司法程序,还是诉讼程序?

我们认为现阶段确认程序还是司法程序。诉讼程序要求程序公开、裁判者中立、当事人充分参与。确认程序显然不具备上述基本元素:(1)确认机关和被申请确认机关的审查都是内部审查,并不对外公开;(2)确认机关和被申请确认机关都是法院,从形式上看裁判者不是中立的;(3)申请人和被申请确认机关在审查中一般是消极的等待和配合,参与程序是不充分的。

我们认为鉴于确认案件和确认程序在主体、办案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将确认程序规定为司法审查程序,并引入诉讼程序的一些元素,以维护程序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是妥当的。

1,双方的证据是否应该开示?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不允许当事人“证据突袭”,在确认案件中是否必须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开示?我们认为不是必须的。原因如下:首先,开示制度没有存在的基础。确认程序不是诉讼,没有诉讼严格的程序规定,确认案件一般以内部审查或书面审查为主,故不存在证据开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开示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大部分案件在程序启动之初确认机关、申请人、被申请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了“解决申请人的问题”上,随着案件的进展,

12 处理结果已不仅仅由案件本身决定了。另外,申请人的证据一般均是从法院审判、执行卷宗中复印的,没有向法院开示的必要。第三,开示制度没有存在的条件。现阶段,被申请法院举证的方式一般是将案件有关的卷宗全部移交到确认机关,由确认机关进行全面的审查,严格的说这种方式根本不算“举证”,更谈不上开示。另外,副卷的内容和一些相关的批示也不能向申请人开示。

综上,我们认为确认案件中证据开示不是必须的,但是,申请人要求开示进入确认程序前无法从被申请法院取得的材料、或要求查阅相关案件正卷,确认机关审查后认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该允许。

2,听证是否必要?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与M法院听证问题进行了座谈。M院在确认案件中采取每案必经听证的原则,所有确认案件都要听证。它的理由是:1,采取听证方式提高了被申请法院对案件的重视。2,让申请人感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并给予其陈述观点、宣泄不满的合法途径,便于下一步的息诉、疏导工作。M中院的同志感到采取每案听证方式后,“工作好做了,信访的少了”,但就其成效没有具体的数据予以支持。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分析M中院每案必经听证的理由,我们调研后认为,M中院的经验并不适合我院:1,现阶段,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的首要问题在于理顺程序,各基层法院建

13 立明确的确认案件办理机关和流程(确认案件办案不顺的问题将在后文具体论述),现在采取听证形式可能仅停留在被申请法院派员来宣读一下答辩状就完了,可以说基本上是流于形式。2,无法有效的起到减少信访的作用。首先,与外地省市相比,北京的信访成本较低。其次,各地区的人员结构、人员素质、社会法治化程度均不相同,M市的情况不具备可比性。最后,申请人提出确认申请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自己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经济赔偿,这些要求都不是通过一次听证可以解决的。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院采取“所有案件都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理由如下:1,由于确认程序不是诉讼程序,“听证”没有存在的理论基础。2,长期以来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相对于当事人有较强的优越感,这种观念在短时间内很难转变。采取听证这种面对面的审理方式,形式上似乎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但容易损害法院形象,使被申请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弥补损失、和解等实际工作的开展。3,听证应该如何进行?没有一个妥当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范。例如听证中可不可以相互辩论、可不可以向被申请法院提问的问题。如果不允许,听证程序未免流于形式,造成申请人无谓的诉累。如果允许,等于引入了诉讼程序中诉辩双方的对抗机制,是否妥当、能否被接受,都需进一步调研。4,在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过

14 程中,必定有一些审判机密和细节是不能或不便对外公开的,而这些内容可能影响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最终认定。在听证程序面对申请人时,被申请法院必定略过这些机密和细节,这样不但不能缓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仍感,反而使他们认为法院“欲言又止”、“遮遮掩掩”,增加他们对“官官相护”的猜疑。5,由于确认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和一旦确认违法产生的巨大影响,确认机关对确认违法一定是慎之又慎、严格掌握。对于执行、保全工作中的一些惯例、瑕疵;对有可能补救的损害;对虽然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但未形成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已经通过补救全部挽回,或者被申请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等情况,一般是不确认违法的。但是,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掌握这些情况后,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反复纠缠这些问题,不但给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也会产生新的矛盾点。

综上,不可否认听证对于保护申请人权益、增加司法行为透明度、化解申请人的激烈情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每案听证的方式审理确认案件是弊大于利的。现阶段,一方面,我院仍应坚持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听证审理为例外的办案方式;另一方面,积极摸索切合实际、具体有效的听证程序运行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听证程序。

五、办理确认案件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总结了目前办理确认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理顺工作程序,统一负责机构,完善工作规范。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现阶段,办理好确认案件的当务之急是理顺工作程序,统一负责机构,建立和完善细致、规范、切实可行的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目前,确认案件主要由我院审监庭办理,我院审监庭和被申请法院的审监庭联系后,由它们做相关工作。首先,由于被请求确认违法的司法行为主要集中在执行、保全阶段,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向被申请法院执行、立案庭了解、核实。而无论是加强执行力度,还是寻找新的执行线索都要由基层法院执行庭办理,有的案件现执行机关和原执行、保全机关甚至不是一个法院。这种情况造成同一法院的各庭室之间、各庭室主管领导之间,甚至不同法院的庭室之间需要不断的协调、沟通,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甚至有抵触、推诿、拖延的情况发生,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降低办案效率。从对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特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初是进行调处、息诉工作的最好时机,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可以为解决申请人的问题、引导其撤诉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我们法院内部程序的不顺,这段时间大多用在了被申请法院内部的协调、汇报上,不但没有被充分利用,有的

16 案件甚至由于被申请法院效率的低下,导致与申请人产生新的矛盾。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1)强化基层法院对国家赔偿的认识,充分意识到国家赔偿对法院形象、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确认案件的概念、性质、程序、后果,使基层法院对这一新类型案件从不了解,到警示,再到消除抵触情绪,积极配合,自上而下的充分重视确认案件的办理工作。(2)各基层法院成立常设的确认案件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又院长或副院长牵头,由审监、执行、立案等庭室的正职领导参加。在收到确认申请后,即召开协调会制定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办理案件。(3)建议高级法院尽快出台确认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意见,全面提高法院确认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确认案件的案外解决机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许多确认程序外的工作对办好确认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工作的手段还不丰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主张建立和完善确认案件的案外解决机制。

确认案件的案外解决机制就是在确认程序外,通过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法院的共同努力,利用弥补损失、案外和解等手段解决申请人的问题,引导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确认案件的案外解决机制贯穿于立案前、后,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

17 式:

1,探索规范被申请法院优先接待制度。在申请立案阶段要强化我院与被申请法院的沟通。无论执法行为中是否存在问题,被申请法院都要做息诉工作。立案庭在接到确认申请后,首先与被申请法院联系,告知确认违法事项,并要求先行自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补正。然后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法院进行接待答疑,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疑,没有问题的对申请人讲明道理。这种做法实际上赋予了被申请法院对确认案件立案一定的控制权,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有利于消解诉讼。

为避免这一制度流于形式,还应做到以下几点:(1)立案庭通知被申请法院自查应该限定一定的期限,避免久拖不决,使申请人产生新的猜疑。(2)进行接待的人员应包括作出司法行为的庭室的领导,作出司法行为的审判或执行人员不参加接待。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到作出司法行为的审判或执行人员已经与申请人有过多次接触,他们没有进一步向申请人解释、说明的必要,且多数申请人对他们都有不满,参加接待反而容易激化矛盾。(3)接待前应该允许申请人查阅相关案件的正卷,并复印相关材料。(4)视案件具体情况,接待可有负责该确认案件立案的承办法官参加。(5)接待应该制作详细的笔录,如果决定立案,应将接待笔录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审监庭。

18 被申请法院优先接待制度的优势在于:首先,接待是在确认案件立案前进行的,在此阶段,申请人的目的一般在于:通过确认申请的渠道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申请人对解决问题报有较大的期望,情绪和手段都不会过于激烈,利于化解矛盾。其次,接待制度发挥了听证的积极作用,又没有听证程序的对抗性,在现阶段对听证程序可以发挥很好的替代作用。最后,接待制度给予被申请法院一个自查问题,及时补正瑕疵的机会,利于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

2,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及时解除查封等弥补工作挽回或减少损失。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申请人是要通过确认申请解决案件执行和保全中的问题,并非一定要达到确认违法的目的,所以,通过积极寻找执行线索、拓宽执行渠道的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最终通过执行挽回申请人的损失,可以有效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促使申请人最终撤回确认申请。即使无法挽回全部损失,申请人看到了法院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也利于开展息诉工作。另一方面,多数执行、保全中的违法行为要以造成损害作为确认违法的前提,如果损失已经挽回,未给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即使申请人不撤回确认申请,确认法院也可以不确认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出确认申请后,被申请法院通过自查,无论认为行为是否违法,都应当加大执行等工作的力度,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争取申请人的理解与认同,将

19 案件解决在程序外。

3,利用和解方式结案。在《国家赔偿法》和《规定》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和解”、“协商”等字眼,但是我们认为确认案件可以通过“达成和解,申请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这里的和解只要是双方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况就是有效的,对形式可以不做严格要求。例如,和解可以不制作书面协议(这是从维护法院形象的角度考虑的,也避免申请人恶意散布和解协议的内容或对和解协议做夸大、不实的宣传。);和解协议中可以不用“赔偿”二字,而是写成“补偿”、“给付”;和解方式可以多样化,不以给付金钱作为唯一的手段等。

(三)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建立定期沟通、反馈机制。审监庭将确认案件中发现的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高院审监庭及我院相关庭室,并建议它们通过片会等形式把这些问题反馈给基层法院。通过这项工作,可以积极促进审判监督职能的拓展延伸,同时为规范各级法院的司法行为提供帮助,避免同样的错误或瑕疵再次出现。这种沟通、反馈机制应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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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种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改变,家庭的和谐问题也已经上升为社会问题,曾经甜蜜生活、共同创造美好家庭的夫妻,今日也已曲终人散、剧终离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一、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不明确影响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顺利行使。离婚诉权是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一种权利,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主要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包括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所在。所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要件的重要标准。但是立法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一因素本来就属于主观方面的因素,如果要用立法来强制规定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审判实践当中,法官往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证据,经过主观思考以及判断,再作出相应的认定,而这种主观认定往往是法官的一种内心判断,并不能完全代表夫妻感情的客观情况,所以在把握不准确的情形下,可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有种“宁折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作为有感情的法官,在主观上可能也存在这种认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成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后盾。这一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一层意思即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可以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往往考虑给予当事人六个月的和好期限,如果能够在此期间互相理解、和好如初,则原告不会再次起诉离婚,纠纷最终能得到和平的解决。但是,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具备了离婚的条件,但一审法院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往往会适用这一项规定给当事人六个月的考虑时间,如果没有和好希望仍可再起诉离婚。这一规定虽然可以缓和矛盾,给予当事人充分思考的空间,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离婚诉权又怎么得到保护。虽然六个月后仍然可以行使,但果从权利保护的效率来讲是否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财产或子女抚养权问题未协商一致往往成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离婚是一种自由意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利问题亦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是这些问题都是伴随着离婚而自然产生的,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有争议也将影响法院对是否离婚进行裁判。虽然《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相应规定,但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以及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形下,法院无法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以及归属;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在子女本人无意见、夫妻双方又相互争执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定抚养的归属问题。在财产和抚养权问题未有效解决时,虽然夫妻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为了避免解除婚姻关系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纠纷,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以此来绕开这两大难题。

4、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压力使法官左右为难。

离婚即意味着夫妻双方经营的感情宣告结束,对于放不下感情的一方可能会难以接受现实,特别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第三者的插足使婚姻面临危机时,另一方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阻止甚至危及到生命。在面对当事人巨大的心理压力时,为了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如果由于一纸判决造成了严重的事故,法官可能要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这与当事人离婚诉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5、《婚姻法》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过于绝对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明确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诉权,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但是如果女方在规定的期间内,确实存在严重的过错或者婚姻无法再继续时,是否也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虽然该条文将男方的离婚诉权交到了人民法院手中,但是男方程序上的诉权还是不存在,而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可受理。

二、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1、确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使法官在内心判断时有一定的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就是一个主观问题,但是为了使法官的内心确认标准达到相对的统一,仍然应当对其标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则应当准予离婚。其次,从主观上来讲,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夫妻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如果夫妻建立婚姻关系的

感情基础本身就不牢固,又未通过婚姻改善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加快双方感情淡化的速度,最终导致离婚。所以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不让当事人因判决而产生遗憾。最后,从客观上来讲,夫妻双方已经不具备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时,应认定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2、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因强制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表明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妥善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其它纠纷。第一,应当在有和好可能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掌握双方离婚的原因以及动机,抓住重点,各个突破,如果当事人有意愿和好,则证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就不存在剥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既实现了法律权利,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在面对当事人心理压力的时候,法院更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一方面不能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意外事件,所以调解成为解决这一类离婚纠纷的最佳方式。要及时发现新情况,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心、专心地进行调解。

3、应当优先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再解决离婚的后续问题。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未对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较大,法院无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不能轻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单纯依据证据来认定可能有失公平。然而,虽然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好,但离婚是双方都同意,或者是起诉一方强烈要求并且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法院就应当先将婚姻关系问题予以解决,组织当事人就离婚进行调解并签定调解协议,后续问题在解决婚姻关系之后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种方式则不会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也有助于双方协商处理后续问题。

4、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但同样赋予了人民法院审查的权利,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男方在特殊时期仍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须经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法院在这一方面就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剥夺男方的离婚诉权,又不能纵容其滥用诉权。当男方确有证据证明女方因通奸致孕或者通奸致孕分娩不足一年的,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

推荐第10篇:国有粮食企业违纪违法案件调研报告

加强制度建设 监督制约权力 ——xx市国有粮食企业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及对策

xx市粮食局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关系着国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有企业的体现,关系着企业与社会的和谐,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教训十分深刻。近两年来,由于扎实开展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结合本单位实际,简要剖析一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并就如何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谈一下初浅看法。

一、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

按照xx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与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于2002年7月份起,我局下属26家粮食企业实施了大力度的改革。经过精心操作,全系统2653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12家企业公有资产全部退出。由于粮食购销企业要承担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因此,保留了8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在实施人员分流,资产整合的基础上,重新返聘了部分人员。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留储备粮库和军供粮站以及部分骨干粮站的基础上,对其余库、站由市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采取公开拍租、出售的办法,实行资产变现。通过改革,职工身份全部进行了置换、人员进行了分流、部分资产进行了整合,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

由于改革是一种探索和实践,各地不尽相同,加上在改革后,相关机制未建立、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据统计,2003年以来,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先后有近十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教训十分深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特点:

(一)返聘人员违纪违法现象较多。从前几年被查处的情况来看,企业返聘人员违法犯罪,占返聘总人数10%左右,这些人作案胆子大,涉案金额三十多万元。

(二)企业领导班子共同违纪违法现象较多。海东粮管所前任班子因经济问题被查处后,后任班子不吸取教训,前腐后继,集体贪污公款15.5万元,四名班子成员均受到法律惩处。

(三)财务人员违纪违法现象较多。从前几年本系统被查处的数起案件来看,均有财务人员参与作案。

(四)财务管理混乱。一是在经营中采取低价购进,高价入账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将其私分。二是资产出租漏洞多,部分租金不全额入账。三是财务支出不规范,乱列支、招待费用庞大。

二、简要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缺少规范、健全、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随着人员身份的置换,资产管理模式要相应跟上。但由于当时未及时组织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导致资产权属不清。虽然也制订出台了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但具体措施未跟上,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放松了对人员的管理,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本市国有粮食企业目前均系返聘人员,通过企业改革、这些人身份已经置换,已不再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心态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因此,相应的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但改革后没能及时办妥相关手续(签约、聘书),对企业班子人员配备未认真进行考察,从而混进了一些素质较差的人。同时,缺乏有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导致违纪违法现象的屡屡发生。

(三)财务管理混乱,监管力度不够。一是企业财务较混乱,随着人员和经营业务量的减少,财务制度不如以前规范,建章立制不够。二是市局缺乏对企业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审计工作不到位,走过场。

三、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想法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作出部署,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近两年来,由于我们吸取教训,加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而较好地确保了全系统的队伍稳定和粮食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形势不容乐观,反腐倡廉建设任重道远。结合本系统实际,我们认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要扎实有效。大力加强廉洁教育,以廉洁教育作为爱护领导人员、抑制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夯实筑牢、严防紧守。首先,要抓住理想信念教育这个廉洁教育的核心。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其次,要抓好党纪政纪教育这个廉洁教育的重点。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学法网上行活动,并坚持每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和有关反腐倡廉内容教育。通过加强党纪政

纪教育,推动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自控能力。党纪政纪教育要贴近大家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正面激励、反面警示,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来教育大家。我们组织党员干部认真算好廉政帐,开展了“5.10”思廉日等主题活动,并将这些监督保廉活动与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润物

无声”、“春风化雨”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全体员工廉洁敬业。对领导人员,要大力提倡廉洁用权思想,对一般职工要教育他们增强服务意识和团队观念,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二)制度要完善规范。要不断地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特别注意在反腐的源头上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一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现阶段粮食工作并切实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修订、改进制度建设中不完善、不规范、不配套、不衔接的地方。重点规范资产管理、资产运作、财务开支等制度。根据近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局先后修订完善了《粮食局廉政建设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粮食局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并结合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市检察院共同制订了《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性意见(试行)》,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二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责任追究,保证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三要坚持公开、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近两年来,我局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采取公开招租、竞拍,大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性,减少了矛盾,增加了租金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采购大件储粮设备等都通过市招投标平台进行,有效地减少了支出。

(三)监督要得力到位。强化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首先,监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责重权大,风险也很大,是监督的重点对象,各单位涉及到资产、财、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是监督的着力点。纪检监察干部及各单位党组织就是要抓住这些不放松,用好监督这把“利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各单位领导人员及关键岗位的人员要树立时时处处接受监督的意识,品行要端正,行为要规范,工作要透明。其次,要把监督职能落实到决策与执行的各个环节,全流程到位。在决策环节上,要重视程序监督;在执行环节上,要监督执行力度强不强,执行是否到位。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就要及时制止,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其三,要强化审计监督的作用。财务审计部门要围绕工作重心,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查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的缺陷,提出改善控制的方法和建议,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防范风险能力的增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超前研究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11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呈每年上升趋势,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我区2006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43起,2007年84起,2008年205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006年有1件,2007年1件,2008年9件。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是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本文从当前我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凸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就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讲,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这是很简单、也是最通常的做法。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些是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用人单位从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些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劳动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一〕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与龚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公司部分车辆发包与龚某经营,龚某每月上交承包款。龚某雇佣宋某为押运员,宋某未与龚某及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依法办有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押运员证,龚某及运输公司也未为宋某办理工伤保险。宋某在某次运输危险品过程中被泄漏的盐酸烧伤,其向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局查清上述事实后,确认宋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该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我办与区人劳局反复宣传法律,做通了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运输公司向宋某作出了工伤赔偿,撤回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该案中,宋某虽为龚某所雇佣,但其身份是运输公司的危险品押运员,所从事的劳动是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所受损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防水材料公司为搬迁厂房,要求方某为其拆除、搭建仓库顶棚,但仅签订了拆除协议,未签订安装协议。在安装过程中,方某雇佣的华某不慎摔伤致残。华某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防水材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区人劳局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是承揽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华某是方某的雇工,华某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不予认定工伤。华某不服,向市人劳局申请复议,市人劳局认为方某及其召集的雇工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了区人劳局决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柯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系加工承揽关系,方某与华某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判决撤销市人劳局的决定。华某不服,上诉于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方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第四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认为防水材料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判决撤销柯城区法院的判决,维持市人劳局的复议决定。区人劳局依据市中院的判决,又作出了华某所受损伤为工伤的决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市中院再审,我区依法作出复议中止决定。现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

笔者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是否适用劳动社会保障部《通知》中第四点的规定。笔者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方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华某为方某所雇佣,其从事的工作为方某所指派,并不能与防水材料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社会保障部《通知》中第四点的规定为列举式,主体仅限定为“建

第12篇: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

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5.1%

630.2

4 54.5%

城区法院

5

540.4%

245

21.2%

**县法院

6

2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

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

43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

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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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推荐)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14篇: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因此,笔者对近三年来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60件,其中离婚案件220件,占总案件的39.2%;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5件,其中离婚案件300件,占总案件的47.2%;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51件,其中离婚案件326件,占总案件中的50.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占到一半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数由女性提起。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逐渐摆脱对男人的依靠,她们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一段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幸和痛苦的婚姻。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七成,这与传统的离婚诉讼中,男方占主导地位提起“休妻”之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宜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宜州市法院管辖共计6个镇和12个乡,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三)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逐渐走向终点。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笔者在审理部分离婚案件时发现,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原告多年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只是在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见到被告一面,夫妻感情已经相当生疏。

(二)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笔者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有“大男人主义\"情节,随意动手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导致女方承受不了长期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主要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四)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近年来,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托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我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而作为对失地村民的补偿,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数额丰厚的补偿款。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选择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离婚也为必然。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

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

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

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

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宜州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宜州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宜州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很有学问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离婚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第15篇: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

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

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

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

4、黄明良非法占用土地办学被本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迁出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

2004年有:

1、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确认我院没有及时续冻属于不作为违法。

2、李广昌以我院没有依其请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作出违法确认裁定。

3、黄学仁申请确认执行不作为违法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未知结果);

4、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对违法确认具有主动权和审查权,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empirenews.page--] 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均统一由上一级法院即贵港中院立案办理。2005年有:

1、黄万忠申请确认违法审判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

2、尧坤超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

3、李树春申请确认审判违法,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2006年有:

1、蔡达明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

2、蔡达珍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

3、黄洁兰申请确认不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因我院已实际执行而终结审理;

4、杨国光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

5、陈桂英申请确认法警打人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我院丧失了对违法确认的主动权和审查权,只被动地应上级法院的要求参加听证,就有关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

二、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高发性。纵向分析来看,2002年以前,我院没有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个案,但2003年以来,则基本每年发案4件,具有较稳定的发案幅度和态势。与全区法院系统横向比较而言,根据区高级法院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区共发案为110件,平均到全区100多个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大约每个法院每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为1件,我院的发案率是全区的4培,是全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我院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之所以相对高发,首先归因于国家赔偿法律的健全与完善。1989年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对行政侵权的赔偿,对司法行为侵权能否提起国家赔偿没有明确。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对刑事司法行为的赔偿制度,为对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则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违法确认案件也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其次,具体到我市,则归究于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的大步提升。十多年前,“民告官”很多人还是不敢想象的。然而2001年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加强,我市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有了大步提升。

我院近年来受理行政案件总体的增长就是明证: 2001年受理28件,2002年受理42件同比增长50%,2003年受理49件同比增长16.67%,2004年受理43件同比降14.29%,2005年受理52件同比增长21.43%,2006年1至10月份受理39件同比降25%,总体以8.14%的幅度呈增长趋势。同时,被告诉的主体囊括了市政府、公安局、建设局、土地局、地震局、交通警察部门等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因此,当法律明确可以对法院提起违法确认之诉时,“告法院”事件就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最后,法院缺乏消解违法确认之诉的有效机制也是重要成因之一。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拥有立案的主动权,可以在立案前通过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消解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颁行后,立案与否由上级法院决定,我院只是被动地在立案后审查期间参加听证,眼睁睁看着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而无能为力;而根据《规定》第十条,上级法院只在立案后审查期间举行听证,一挨具有《规定》第三条的情形即可立案审查,对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基本上是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对违法确认诉讼的高发缺乏应有的控制意识和有效的机制。[!--empirenews.page--]

2、集中性。

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主要发生在执行环节。从年度数据分析看,2003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3件,占75%;2004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全部是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占100%;2005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3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有1件,占33%;2006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5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5件,占100%.从四年数据统计看,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16件案件中,发生在执行环节的共计13件,占81.25%,发生在审判阶段的有3件,仅占18.75%.从最后确认结果来看,3件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均发生在执行环节,占100%. 这首先是与执行改革滞后有关。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我院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了审判行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在审判阶段得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强调胜败皆服,因而[1][2][3][4][5]下一页 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较高,当事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就不多。而执行环节,相对审判环节,并不是一五司法改革的重点,同时该领域法律抵触和空白的、规定不完整的也较多,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够规范,违法现象因而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主要环节就不足为怪;其次与执行监督制度的欠健全有关。对审判行为,诉讼法规定了在裁判生效之前可以规定抗诉和上诉制度进行监督,发现了违法行为可以在上诉以及再审程序中纠正,即使导致国家赔偿也可直接提起而无须经确认程序。

与此不同的是,执行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抗诉及上诉制度的监督对其鞭长莫及,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缺乏其他尤其是实时监督机制来及时纠正和防止违法执行的发生;最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也难辞其究。我院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在2002年以前,我院老一批的执行法官,均是军转干部和其他一些形式的“半路出家法官”,不具法律本科文凭,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不高,往往凭经验办案,裁判发生错误甚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老一批的执行法官离退休后,我院执行人员整体素质有了提升但还不够高。以执行局为例,共有17名人员,法律本科学历13人但无一人科班出身,尚有大专学历3人,高中学历1人。在执行复杂案件时,错误及违法执行就难以完全避免。

3、复杂性。

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2003年以来的16件案中,经过两级以上法院处理就有9件,占56.26%,经三级法院处理的共4件,占25%.尤其是200

3、2004年自行确认的案件,我院均没有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不服确认,申请到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处理的占了大多数;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极其复杂,比如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查封违法案,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是否已从案外人社步船厂转移给被执行人,涉及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问题,经我院、贵港中院及区高院三级审理才有定论。某些案件触及到法律的空白而相当模糊,如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延长审理导致的办理续冻手续是法院的责任;最后是社会影响的巨大性。[!--empirenews.page--] 某些案件牵涉部门众多,如黄明良案,其四处告状鸣冤,广发大字报,牵涉国土部门、检察院、法院、人大、新闻媒体等。某些案件申请人对法院的冲突情绪剧烈,如李广昌案,其多次表示如法院不确认违法予以赔偿就要炸法院。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诉讼法不明确限制申诉的次数,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当事人基于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难以完全信任法院,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4、低确性。

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共办理的8件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自身违法,确认率为0%.迄今,我院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有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共3件,占全部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18.75%.低确率的原因,一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如2004年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黄建竹申请确认我院对其所有的汽车进行查封扣押为超标的范围执行,而没有了解法院可对不可分动产进行超标的范围查封的法律规定;二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欠妥的“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三是法院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基于各种考虑不大愿意确认法院自身违法,即便《规定》颁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而不轻易确认违法的司法实践还不时发生。

5、巨额性。

我院被确认违法的3件案中,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牵涉的赔偿金额高达100多万元,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7万多元,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赔偿金额25多万,共须赔偿金额至少有130多万。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被确认违法案件的违法体现与原因分析

2003年以来,我院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共有3件。从中分析,我院司法行为违法主要体现为执行行为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存在不当或违法。具体包括:

1、错误查封财产。即对不属于被申请保全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2、不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查封,擅自变更查封对象,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

3、不及时办理续冻结手续。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

造成财产保全违法的原因主要是:

1、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不高,在遇到复杂的情况时,不能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致使进行了错误的查封。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1994年社步船厂将其所有的社步238号船转让给邓某,约定买方付清所有购船款后,卖方负责将船籍转登记到买方名下。之后,该船交邓某使用。1995年邓某将船抵押给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10万元。1996年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提起对邓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申请我院对社步238号船进行查封扣押。我院执行人员错误认为该约定仅是船籍登记问题,不具有所有权保留性质,并经询问当时社步船长负责人,其认为是属于邓某的财产,遂进行查封。嗣后,我院作出(1996)财认字第2号财产移交确认书,确认邓某将船卖给张某有效。社步船厂得知此事后,提出了异议,认为社步238号船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要求确认我院错误查封。此案,区高院最后作出裁定,认为社步238号船属于社步船厂所有的财产,我院构成违法查封。[!--empirenews.page--]

2、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结果导致违法事件的发生。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李广昌诉桂平市磷肥厂货款纠纷一案,李广昌于2002年6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650吨。次日,我院办案人员与李广昌一起到磷肥厂拟对该厂磷肥进行查封。我院办案人员在了解到该厂是预收客户的货款后才以销定产的情况后,并考虑到该厂是国有特困企业,采取查封措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遂违法没有根据李广昌的申请对磷肥厂的磷肥实施保存措施,而在查明该磷肥厂拥有17万元的债权,裁定冻结该债权。2005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院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查封,确认违法。

3、工作马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不作为违法。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上海科卫电器厂与广西桂平市乳泉茶厂、西山镇经济开发总公司合伙投资纠纷一案,1994年由上海市某法院受理并冻结了西山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支行的存款64095.14元。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我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申请续冻西山公司的上述存款,我院于当天进行续冻。续冻期满后,原告不申请续冻。1995年4月20日(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我院采取续冻手续时发现存款已被西山公司提取。2004年7月24日上海科卫电器厂向我院申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6.7万元,我院经审理后不予确认。2005年6月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致使冻结期限需要延长,因此导致的续冻手续应由我院主动办理而无须当事人申请,故认定我院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冻结手续,属于不作为违法。

总结而言,我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原因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司法理念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业务素质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原因。

四、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法律允许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提起诉讼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其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不仅关乎人民法院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体现在:

1、形成缠讼现象。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院系统进行受理和办理,并没有建立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此种制度安排,致使当事人产生法院内部“官官相护”的片面认识,对不予违法确认的裁判普遍存在不服从情绪,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可能是一知半解或不完整的认识固执己见,不惜代价甚至采取种种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上访,一昧缠讼将案件复杂化。此种缠讼现象构成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冲击与挑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

2、造成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的对立。在法律的理想模型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民众信任法官、选择法院机制处理纷争并服从裁判的重要基础。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产生怀疑,其原有的法官乃正义之神的信念将大打折扣,继而产生不信任、不服从和对立的心理。在违法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根据一定的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形成了否定原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判断的同时,其对作出原司法行为的法官、法院的不信任心理即产生,对立随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即形成。实践也表明,在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一般不愿意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违法,即便《规定》施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的情况也会发生,这就进一步加剧申请人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和对立心理。其失控,甚至会酿造成为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到法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empirenews.page--]

3、损害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不懈的追求,法院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国家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同时也是社会寄予法院的厚望。违法确认,就是要对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立案审查,性质上是在挑法院司法的“刺”,一旦确认违法即构成对被审查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从而损害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不管最终确认违法与否,就是被申请确认案件纯粹数量的增长,也会动摇了社会大众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的评价,公众总是直观地认为某法院被告多了、违法事件多了,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乃至否定。

4、有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司法权威并非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的恫吓,而更多是建立在终局裁判的既定力和执行力之上。诉讼框架内形成的终局裁判得不到执行或者丧失终局力,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法院的公信力或者讲当事人之所以乐于将纷争提交给法院机制,是以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的。因此,法院司法行为不具备应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当事人都不相信法院了,有纠纷也不提交给法院了,法院的公信力就丧失殆尽。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原来裁判行为的既定力和执行力就遭到了破坏,同时致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与否定,因而对法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5、增加法院经济负担。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办理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有必要举行听证时,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到庭听证并说明裁判的理由。作为基层法院,须派人到中院以及区高院进行听证 ,往来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自行负担。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基层法院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就更多,给没有任何赢利收入的法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尤为严重的是,一旦案件被确认违法,巨额的赔偿费用如何落实也是法院极端头疼的事。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的国库支付,但实际操作中还是落实到法院自身上。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费用收入已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划入国库,其开支主要按国家预算靠财政拨款,因此无力支付额外的巨额的赔偿费用。同时,法官普遍比较清贫,更不可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过错制度完全落实到违法的法官头上。这也是基层法院不大愿意确认自身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合而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具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各级法院应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应对,这是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自身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

五、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与建议

根据上述调研,我们对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综合评价,获得以下三个基本判断:一是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高发性与低确率的对比说明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发案呈现一种“虚高”现象;二是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以及维护公正司法形象等诸多方面具有消极影响;三是执行环节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是违法确认的高发环节。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形成了一种结论性认识即各级法院都应对违法确认案件予以高度的重视。虽不能认为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情况就代表所有法院的基本情况,但这无碍我们以此为观照的模型,进而站在一般法院的立场,研究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和具体措施,力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恰恰正好是调研工作主旨之所在。[!--empirenews.page--]

(一)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

1、控制论。《规定》颁行以后,国家赔偿案件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和须面对的新型案件,因此该类型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是不可避免。如前所述,违法确认一旦具备诉讼的形态就会对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公正司法形象、司法权威等诸多方面带来消极的影响。而“虚高”现象的存在就会将此种消极的影响扩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而必须要对违法确认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将其固有的消极影响尽量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乃至完全消除。

2、预防论。违法确认之所以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具有当事人公正需求得不到满足和法院司法确有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因素。因此,要完全消除其固有的对人民法院的多方面影响,理想的设计应是采取防患于未燃的策略,通过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以及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期望来防止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根据违法确认集中在执行领域高发的特点,预防论除包括一般司法行为的规范外,还应针对执行工作进行重点治理,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大体系的结合。

3、综合治理论。违法确认诉讼之生成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消极影响,既有法律政策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因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新闻舆论等社会方面的原因。就迄今被确认违法的原因来分析,即有司法理念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因此,无论是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还是对违法确认进入诉讼环节进行预防,均要兼顾到方方面面,进行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的策略体现了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控制论针对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而预防论则从更根本方面去杜绝违法确认事件成为诉讼来释放其负面影响,两者结合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思想,与综合治理的策略是如出一辙的。

(二)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实施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1、控制发案的“虚高”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发案的“虚高”会导致其对人民法院固有的消极影响不恰当地放大,因此必须要将发案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尽量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将立案率控制在与确认违法率持平的目标范围内,防止将没有合理根据的案件予以不应有的立案办理。

对具体措施,我们建议:(1)确立“严进严出”的立案理念。根据《规定》第3条,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要求有申请人适格、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的事实及理由、申请在司法行为作出的两年内提出、属于受理确认的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第2个要求属于实体审查,而其余三个要求则是简单的程序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办理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时,对实体审查尤其是具体申请理由方面把握不够严,造成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模式。因此,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应要加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把握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切实提高立案质量。(2)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根据《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自身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而由中级法院统一立案办理,基层法院仅是在上级法院立案后审查期间被动性地参加听证。此种审查听证制度一方面剥夺了基层法院对立案的主动权破坏了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原有的消解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将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与沟通后置于审查阶段,造成立案消解诉讼机制的真空。因此,应建立立案听证制度,在立案之前促成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沟通与和解,不仅可以消解部分诉讼,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立案质量。(3)建立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上级法院在接到违法确认申请时,应优先通知申请人到基层法院提起接待答疑程序,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疑,这实际上赋予了基层法院对被申请违法确认立案的一定的控制权,有利于消解诉讼。(4)建立立案收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诉讼的产生,因此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规定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以控制滥诉缠讼现象,提高诉讼维权的理性和谨慎程度。[!--empirenews.page--]

2、控制缠讼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有限告诉制度。对裁判行为,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则长期以来均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没有规定告诉次数,实际上实行了无限告诉制度。对违法确认案件,现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实行有限告诉制,实践中造成案件经二审、三审不断反复。我们主张对违法确认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以从制度安排上彻底解决缠讼问题。(2)摒弃“部门保护主义”,严格公正司法。“部门保护主义”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官官相护”的腐败行为,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违背,也是造成申请对公正的期望得不到满足而坚持诉讼维权以致形成缠讼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从司法理念层面予以严肃批判并彻底整治。(3)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违法确认案件缺乏一个独立于法院之外或者凌驾在法院之上的专门机构来集中办理,而是由法院自审自查,法院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是司法公正怀疑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一些影响重要的违法确认案件,由政法委、上级法院的领导挂牌督办,就有利于申请人消除对法院司法公正性所抱持的担忧和怀疑,不致于因司法公正的忧虑而一昧缠讼。(4)强化信访职能。对不服确认裁定有缠讼思想的申请人,应及时排查并交信访部门做其思想工作,充分阐明国家法律,详细解释裁判法理,以引导申请人形成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正确评价,从而打消缠讼念头。

3、控制对法院法官的对立情绪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申请人与作出被申请违法确认司法行为的法官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通过沟通与对话,有助于对话双方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就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获取共识,消除抵触。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听证制度等都是构筑对话机制的重要平台。(2)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法院要践行司法为民的原则要求,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为社会提供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的“鱼水”联系。(3)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确实违法的司法行为,法院应坚持不护短、不偏袒、不遮掩的原则,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制度,对违法违纪损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予以严肃的查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4)积极主动做好理赔工作。对被确认违法的案件,法院应想方设法及时予以足额赔偿,不拖欠,不打白条,彻底消除对立所赖以产生的物质利益基础。

4、控制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损害的措施及建议。

这主要是引导社会对法院司法建立正确的评价方法。目前,社会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价方法还是欠合理的,普通群众大多是直观地认为,哪家法院被告的案件越多,这家法院的司法就越不公正了,腐败的程度就越严重了。随着违法确认案件的“虚高”发案,这种量的评价方法就直接形成了对法院司法的夸大的反面评价,从而给法院公正司法形象造成过大过重的损害。为改变这种局面,法院就应通过新闻舆论各种手段,积极引导社会从实际被确认违法的角度形成质的评价方法,以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为此,法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及审查情况;还可以加大违法确认案件的公开制度,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实时、全程跟踪采访报道,争取引导正确舆论形成的主动权。[!--empirenews.page--]

5、控制妨碍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树立的措施及建议。

(1)加大违法确认案件低确率的宣传,让全社会认识到法院违法行为只占少数,法院司法的主流是公正的。(2)及时宣传法院整治违法司法的各项工作,向社会表示法院整治的态度是严肃的、措施是到位的,结果是富有成效的。(3)进一步规范各种审判执行行为,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法的发生。

6、控制造成经济损失程度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的赔偿金额由基本损害赔偿金额及利息两部分构成,前者决定于损害的程度是恒定的,后者则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增加。为尽可能减少法院的经济损失,就要控制相关利息随诉讼的拖延而无限增长。为此,法院应控制告诉次数防止无限缠讼,尽最大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并尽快筹措资金落实理赔。

(三)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一般预防的措施及建议

1、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的措施及建议。

(1)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依法办案是“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和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是重要前提。只有法院和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才能有效预防违法司法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各项司法工作,就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纠正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的思想,确保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符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要求,杜绝各种违法司法现象。

(2)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在法院系统基本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参与区高院的“2010五百名硕士法官”工程,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此外,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设学习型法院。

(3)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是避免违法司法产生,预防违法确认案件的重要的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院庭长指导制度,发挥院庭长业务素质较高的优势,进一步把好案件质量关;其次要建立稳定的业务学习制度,鼓励法官努力学习,成为专家型法官,切实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再次要建立定期的案件评查分析制度,对案件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复次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化指导;最后要健全汇报请示制度,对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避免错判误判事件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在坚持以及完善现有的各种法律监督制度之外,要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崭新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如我院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法院司法开展全程监督,实践反映的效果是良好的;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对庭审等司法行为进行在线现场直播,允许记者跟踪案件进行流水式实况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及舆论监督的作用。[!--empirenews.page--] (5)严肃办案纪律,改良工作作风。首先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坚持人文司法,创建文明办案窗口,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可通过提高进入条件、严格任职标准、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道德教育等多项措施来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再次要加强纪律检察工作,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加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最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职业责任感,逐渐提高办案水平和道德素养。

2、建立预防违法确认申请提出的机制。

(1)进一步推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实行“阳光审判”,打破各种暗箱、黑幕现象,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2)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认定过程和裁判理由,提高服判率。(3)推行裁判文书尾附相关法律条文制度,为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避免因法律的一知半解造成认识偏差而盲目启动告诉权。(4)建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积极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形成正确的评价。(5)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培育健康的诉讼观念,防止滥诉缠讼事件的发生。

(四)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的措施与建议

前部分的调研表明,执行领域之所以成为违法确认案件集中高发的环节,其大背景是与人民法院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执行改革相对滞后相关的。因此,执行违法确认案件的特殊预防应成为二五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执行违法原因来看,比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般预防的相关措施也是适用的,就不再重述。这里,我们结合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就在二五司法改革期间,规范执行司法行为,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谈些粗略的看法。

1、完善执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表明,执行领域法律空白多、漏洞大、冲突严重。因此,要从制度源头上规范执行工作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国家立法部门就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最高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颁布会议纪要,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统一做法,切实解决“有法可依”不足的局面。

2、建立集中执行机构和制度。就基层法院而言,从审执分离的角度,为防止自审自执导致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应首先要废止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将全院的案件交由执行局统一办理。其次,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违法执行,对重大案件,法院系可在系统内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制度,确保公正司法。

3、建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诱发执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二五司法改革,要重点探索执行分权制衡方式,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运行机制,促使不同性质的执行权互相制约,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

4、健全执行监督制度。执行案件由于缺乏诉讼庭审等公开程序,具体情况均掌握在执行人员手上,院长、局长以及其他执行法官难以了解案情,监督无法具体落实;同时执行的重大事项无须合议,执行人员之间的监督也十分疲软。执行监督的缺乏,导致执行乱、乱执行和违法违纪的问题时有发生。二五司法改革期间,法院要继续完善案件汇报、定期有不定期检查、督办、通报等制度以及采取引进媒体力量等多种手段,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式的执行监督体系。[!--empirenews.page--]

5、完善执行救济制度。通过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建立执行听证制度等方式,给予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充分的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和机会,避免乱执行的发生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倡导和谐执行。法院执行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防止错误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难以恢复的损害,同时努力促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开展沟通与对话,大步提高执行和解率,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16篇:关于派出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奇山派出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

调研报告

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日益高发势头,已经给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它不仅给案件受害者造成巨大侵害,更是严重的危害一方治安。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我所共受理该类案件6起。经审查批准逮捕18人,不批准逮捕2人。其中存在青少年犯罪。在这些案件中,酒后闹事的有5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2%。可以说,几乎每个月都要发生此类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积极搞好对策预防。

一、发案的主要特点

这里主要结合我所实际和近年来我地区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案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犯罪主体结构上来看。

犯罪嫌疑人呈日益年轻化趋势,尤以青少年居多。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或初中文化占所有犯罪嫌 —1—

疑人的80%以上。无业人员或农民兼打工占相当大的比重,达到90.3%。而且这里面,屡犯不止的有相当大的比数,50%以上的都曾经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分。

(二)是从作案地点时间上来看。

案件大多发生在歌舞厅、网吧、酒店、桑拿、娱乐城等消费娱乐场所,占此类案件的82%,且作案时间不太固定,随机性很强,特别是晚上10时后发案的明显居多。

(三)是从作案形式手段上来看。

群体作案的多个体作案的少,累次作案的多初次作案的少。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有50%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作案三次以上,而且涉案人员临时聚集性较强,成员不固定,往往一名成员或几名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临时召唤同伙,予以报复。

(四)是从案件发生起因上来看。

大多是酗酒滋事,逞强斗狠。我所从去年至今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100%的案件相关人都有饮酒现象。其中大多是酒后无故滋事,有的仅仅是因为被害人无意走错了歌厅、餐厅的包厢而挑起事端;有的甚至只是犯罪嫌疑人认为“看不顺眼”,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犯罪嫌疑

人大多是江湖义气、哥们义气较重,往往遇事后头脑发热,因点滴小事好强逞狠,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藐视社会道德,随意伤人,不计后果,情节非常恶劣。

二、预防对策和思考

针对当前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居多的原因,应采取以下对策积极搞好预防。

(一)加强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青少年是寻衅滋事犯罪的高危人群,学校和家庭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二是开辟多种宣传教育途径。除了家庭、学校外,各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寻衅滋事犯罪隐患。三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充实群众生活,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提高精神文化素质,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拓宽就业渠道。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社会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增强这部分人员的社会综合竞争力,使其实现自食其力,减少的犯罪机会。特别是要结合案件,抓住时机进行教育,加大管理力度,通过职业教育和约束和自我约束,进一步减少犯罪发生。

(三)加大司法力度。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司法机关应变被动受理犯罪案件为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件通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咨询活动、开展法制讲座、通过媒体宣传等途径普及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进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遇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暴力事件。二是提高案件处理能力,使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坚持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注重巩固和扩大严打战果,突出对群体性寻衅滋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效果,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杜绝“抓大放小”和就事论事,防止简单化、扩大化。

(四)加强综合治理。

动用全社会力量减少和消除寻衅滋事案件隐患。家庭、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关注,对高危人员及时挽救教育。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域的管控,严防寻衅滋事苗头性事件。司法机关发现寻衅滋事犯罪隐患的,要及时遏制,对立案侦查和审判的案件,要严肃对待,惩治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全社会的联动防治,铲除引发寻衅滋事犯罪的土壤。同时,要依法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回归社会。加强对劳释人员的管理和帮扶工作,有效降低再犯罪率。

第17篇: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2010-06-29 19:10:17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

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

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

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

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

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二)显示现行法律滞后的弊端。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新旧观念、新旧体制相互转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表现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村级组织犯罪等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就会引起上访告状。此外,村官犯罪的查处具有两可性,削弱了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涉嫌七种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移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处理。因此,就由公、检两家管辖农村的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分工看似明确,但实际操作性不强,

第18篇: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机关”,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近期,榆次区法院围绕“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执行积案的成因和对策:

一、执行积案的现状

(1)从立案时间看。时间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

(2)从案件类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XXXX件,占积案的XX%,婚姻家庭纠纷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人身损害赔偿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在未结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的XX%。

二、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合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相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经济性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更小,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为合同纠纷的积案比例较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榆次区人口以农民居多,多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大多数生活困难,履行起来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欠债是普遍现象。因此遇到这些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使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村委会“班子”不稳定,负责人会以“不是本届班子的债务本届不应该偿还”的荒唐论调搪塞,甚至胡搅蛮缠,阻挠、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4)执行不能的影响。宽泛的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积案中,仅XXX件有财产案件,占积案总数的X%,其他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常常是早出晚归,被执行人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还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贷款借款买车,以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车毁人亡,家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产生的积案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

三、解决执行积案的对策

(1)进一步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做好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民事执行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部署,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履行好职能。切实关注涉企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等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分期履行、债转股、资产强制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 “造血”功能,帮助度过难关。注重对涉案民生的司法保护,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实施司法救助、协调部门解决等方式,强化对特困群体的权益维护。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讲求方法,注重实效,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着力解决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局内设机构,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工作体制。对跨地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执行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力度,灵活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予以执结。认真落实悬赏执行、执行和解、穷尽措施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对疑难案件采取易人执行、集体“会诊”等方式予以突破。充分依托质效评估体系和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执行权的内部监管制约,防止滥用执行权或怠于执行现象发生。同时,增强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异议、复议等救济权利,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3)进一步健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赢取全社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逐步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被执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等身份的,及时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争取支持。党委、人大在干部任用时,能否将本人及单位有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硬性的条件一票否决,形成一种制度,严格落实,促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加强与土管、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协调,就规范和协助执行以及信息共享互通等问题进一步抓好落实。加强执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实效裁判的法治观念。

(4)进一步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破解执行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 “五个严禁”的规定,注重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从严管好队伍。加强执行业务培训,增强干警依法执行、化解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配足配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装备投入,进一步关心干警身心健康。

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区法院对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进行调研分析,以提升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访案件的现状

从信访案件方面看。XXXX年XX月前的所有积案中,信访案件XX件,占XX%。 重复信访案件XX件。

二、造成信访案件的原因:

(1)在立案环节对诉讼、执行风险不作释明。诉讼是有风险的,实践中,立案法官很容易忽视这一细节。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审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时,就很容易衍生为信访案件。

(2)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这是引发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审判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过于使用法言法语,难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或者虽裁判正确,但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辞不妥,造成当事人为讨说法找法院、找领导,因案件未能复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纠正,转化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执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办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执行公开存在瑕疵,有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承办人没有及时将法院进行的查询工作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将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归责于法院,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上访,要求法院解决。

(3)当事人个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以权谋私、胡乱判案,便开始上访。

(4)信访人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的错误心态。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在利已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更有甚者将赔付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给想办法解决,他们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

三、解决信访案件的对策

(1)要重视信访工作的超前预防。在立案时,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裁判做出后、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信访案件。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型案件,要多做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法院办案的认同感;对于普通类型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信访案件采取建立目录、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部分“老、难、缠”信访户,要主动上门沟通,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对裁判或执行的不满转化为信访案件。

(2)要重视初访的接待。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接待人员要重视与信访人的初次沟通,要有耐心,多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法律宣讲,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争取能劝其息诉罢访。同时,对案件进行复查,确保复查报告有理有据,依法、以理服人;对为获取不当利益,无理取闹的上访者,接待人员要讲明法律规定,打消其企图通过信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对拒不听从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严肃处理。

(3)要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有关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尽快与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书信等口头、书面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的告知信访人。

(4)要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在审判阶段,尝试建立案件审理质量保障机制,把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结合起来,纳入审判人员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从而督促审判人员及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法律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法官后语、裁判文书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等方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辨法析理。在执行阶段,加快执行信息网络化进程,保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效果等能够及时告知当事人,满足其知情权。同时,尝试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与分类管理机制,将案件从自始至终由一名法官承办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由不同执行小组顺次承办和集团、类别型案件专人承办的双轨模式,确保执行阶段各个环节更加透明、公开,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度。

(5)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

XX市XX区法院执行局

XXXX年XX月XX日

第19篇:关于醉酒驾驶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x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XX年5月至XX年7月,x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XX年仅为45件,XX年、XX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 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生事故而被查获。发生事故而被查获的有478件,占32.9%;荣成、文登、高区伴有交通事故的比例均在80%以上。

8.从醉酒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醉酒较深。酒精含量80 -150mg/100ml的有364件,占25.02%;酒精含量150-250mg/100ml的有691件,占47.49%;酒精含量250-350mg/100ml的有393件,占27.01%;酒精含量350mg/100ml以上的有7件,占0.48%。

9.从发案时间看,夜晚发案的占近7成。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时段为晚20-23时,发案量为928件,占63.8%;午后14时-16时发案量也较高,发案量为388件,占26.7%。

10.从判决结果看,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0.5%,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1212人,占83.3 %,判处拘役的有235人,占17.5%。

二、醉驾行为上升的原因比较复杂

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XX年,x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595363辆,而XX年底的机动车保有量为743948辆,5年共增长24.9%,年均增加机动车29717辆,年均增长率为5.7%。其中汽车保有量上升更为明显,由XX年的264279辆增加至XX年的486914辆,5年共增长84.2%,年均增加44527辆,年均增长率为16.5%。

(二)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走亲访友、婚丧嫁娶、应酬接待等活动均少不了酒。胶东地区 又以豪爽、好客闻名,酒宴聚会为了尽兴,总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驾驶者往往为了顾及情面喝酒,往往前脚出酒店,后脚就上车驾驶车辆,造成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

对醉酒驾驶的宣传不够。“醉驾入刑”三年多来,尽管相关部门都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发案率较高。

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遍抱有侥幸心理。许多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没有公共安全意识。XX年5月1日“醉驾入刑”时,人们对酒驾相当注意,酒驾、醉驾行为明显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人的思想逐渐放松了。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驾驶员,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驾驶冒险一搏,造成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 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经常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达到83.3 %。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既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又提高了醉驾行为的发案率。

三、几点建议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对该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遏制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确定宣传重点。将农民、摩托车驾驶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用手机短信建立“塔形”宣传架构。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 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使驾驶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二是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地段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减少缓刑的适用比例,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建立惩戒联动机制。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 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饮酒习俗的情况下,建议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一是确定代驾主管部门。明确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代驾公司档案,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三是制 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统一代驾收费标准,公布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加大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代驾业的监管。

各部门、单位,国资公司:现将《关于在新城区党员干部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市新城区工作委员会 XX年3月3日 关于在新城区党员干部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的方案 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党员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新城区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用规矩上紧党员干部行为的“发条”,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徐州”的目标,紧密结合新城区工作实际、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实际,积极拓展“两个习惯”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水平;必须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引导和促 进党员干部做到崇尚法治、敬畏民意、规范用权、守正勤廉,推动新城区各项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新城区“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由新城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从XX年3月开始,到XX年12月底。

四、参加人员新城区管委会机关、各直属单位,新城区国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全体党员。

五、主要内容1.开展深入学习。结合新城区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通过中心组集中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相关资料,并邀请专家进行解读。2.开展讨论交流。在新城区网站开设专栏,开展征文活动,促进学习讨论交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讨论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讨论交流活动。3.开展走访、调研。党员要深入到一线与服务对象零距离进行走访、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4.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步骤本次主题实践活动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主要任务是学好理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和宣传,营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舆论声势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主要有三个环节:1.活动部署制定新城 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引导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2.开展理论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有关“守纪律、讲规矩”等重要论述,以及“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学习材料。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务虚学习与思考实际问题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强化规矩教育、纪律教育。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严格规定学习纪律,做到学习有笔记、有思考。党员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自身思想观念,对照工作作风,撰写心得体会,每人不少于1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下发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召开座谈会、交流会,进行深入地讨论,相互交流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加深对“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3.加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专栏等平台,收集在“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学习交流。要积极利用网络、宣传栏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参与到主题实践活动中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第二阶段: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针对在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理论认识、工作实践等方面,认真开展理性思考,做好对照查摆剖析。 1.开展讨论交流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结合实际,开展思想交流。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 员与各单位、处室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一般党员之间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进行谈话、谈心活动,深入地讨论,相互交流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加深对“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新城区网站活动专栏将刊发党员干部优秀理论思考、学习心得、工作感悟。2.广泛征求意见对照“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一般党员、职工,与新城区关系密切的相关部门以及服务对象。3.调研查摆问题围绕学习、讨论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深入基层,贴近广大职工和相关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要在讨论交流思想、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自己找、大家提、互相点、上级帮等办法,查摆剖析在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理论认识、工作实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撰写剖析材料,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第三阶段:整改落实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成果。1.召开民主生活会在进行深入学习、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集中调查研究、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员参加指导,对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评议。2.落实 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探索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限和责任要求认真整改。整改方案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3.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整改工作结束后,党工委将认真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将活动情况向全体党员、职工进行通报,并形成活动总结上报市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活动资料整理汇编、归档备查。

七、工作要求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重要举措,是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本领的现实需要。新城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活动有机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年度新城区各项建设工作不断推进。明确责任,注重实效。新城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确保实践活动扎实有效。 强力推进,严格检查。要对“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走过场,搞形式的进行通报批评。要把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评定工作成效、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20篇:关于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调研报告

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来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办案环境不顺。一是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二是社会上的关系网、人情风已逐渐渗透到办案工作中,利用各种关系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三是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各自为战。

2、举报件质量不高。由于信访网

络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通,举报人存在的主观偏差等原因,造成举报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3、办案手段不多。现在,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而我们却基本上还停留在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手段上,就连最具震慑力的“两规”、“两指”办案手段,也由于诸多限制而威力大减。

4、办案力量不足。主要表现为办案的组织领导力量薄弱,专业办案人员较少,办案财力不足,交通工具缺乏,少数办案人员素质不高。

针对办案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拓宽案源渠道,提高信访质量。要确保办案工作“有米下锅”,提高成案率,就必须广开门路找线索,除做好接访工作外,要坚持反“客”为主,变坐等接案为主动出击,通过采取定点接访、流动下访、座谈寻访、“网”上走访等多种途径,努力拓宽案源,保证案件线索质量。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将这些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

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特别是大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靠前指挥;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要选准突破口,灵活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力手段,快查快结,不使有喘息机会。

加强干部培训,强化责任追究。万事人为本,要把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强化固本措施,通过教育、培训、外出考察、跟班办案等形式,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办案技能。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工作不重视、不支持的党政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对为涉案人员说情,甚至阻挠办案的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为办案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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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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