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报告

2020-03-02 08:00: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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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就贵单位委托之不良资产诉讼及执行事务,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故贵单位直接起诉的担保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现执行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继续查封其房屋、土地等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66666.67平方米,房屋10368平方米,查封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有意回购其债权乃至贵单位在泊头市的所有债权,并就此事委托其工作人员及泊头市政府相关人员与贵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多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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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计划一方面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其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另一方面与其就泊头市债权包整包处置一事,进一步商谈,力争促成泊头市债权包的整包处置,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二、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

我们代理贵单位于2009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贵单位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于2010年3月30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已向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其房屋1706.33平方米,同时查封了该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因担保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贵单位与其之间的担保纠纷已经开庭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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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二审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生效,并于2010年6月8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98.08亩、1486平方米、912.71平方米、27.9亩,同时查封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等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抓紧时间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查找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三、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黄骅市化工厂、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的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已经在1999年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现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清偿能力,该案中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

因本案已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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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的财产情况方可重新立案执行。虽然已知黄骅市化工厂已变更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黄骅市化工厂的工商档案里没有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的资料。通过查询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档案,在其中发现了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资料,但黄骅市国土资源局无理干涉,不允许复印该资料,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该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变更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该案现在方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调取了黄骅市化工厂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并已裁定追加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们通过调查,现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情况,并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一步计划查封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找其现金资产,查封并拍卖其土地、房屋等财产,以使该债权得到完全偿还。

四、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锦纶切片厂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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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一)、2003年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讼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0月1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河北锦纶切片厂偿还200万元及利息,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3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2004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申请法院执行。

(二)、2003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诉讼标的188.58万元及利息(抵押借款200万元偿还11.42万元),2003年6月10日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双和锦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表锦纶棕丝厂(代为请求权)。

2003年7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判决偿还188.5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4000元由河北锦纶切片厂承担。2003年8月27日申请法院执行。

2004年8月10日法院做出(2003)沧执字第95-1号裁定书,裁定拍卖河北锦纶切片厂的厂房、办公楼、部分车辆和土地使用权。

2006年9月11日沧州中院作出(2003)执字第95-5号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对(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的执行。

该案中主债务人河北锦纶切片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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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尚未发现企业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下一步将继续查找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使该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五、关于贵单位诉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是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本金是125万元。因债务人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担保人河北青县磷肥厂已改制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故直接起诉担保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案已于2010年6月2日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毕,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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