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

2021-01-17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

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

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重庆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2.重庆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2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2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重庆市工伤保险科,按《重庆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办公室2012年10月17日

推荐第2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 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 5638 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1058 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 36%、银行行业 395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 31%、电力行业 697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 人占该单位用工 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 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 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 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 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 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 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 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70%的,则一律按省 2 社平工资的 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 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 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 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 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 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 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 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 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 的不断提高,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 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 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 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 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xx 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为主要 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 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 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 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 3 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 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 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 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 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 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 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 工形式。

推荐第3篇: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 ,被

我公司派遣至。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生产多个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生产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生产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六条【岗位清单】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生产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生产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生产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生产部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管理部就生产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下达。

管理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章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部负责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管理部、生产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管理部、生产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管理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管理部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公司管理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生产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管理部。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管理部与生产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生产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管理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生产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生产部所属机构的管理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生产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管理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管理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生产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生产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生产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生产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生产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生产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生产部及管理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制定,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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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书

甲 方:乙 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接受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及员工进入工厂工作事宜,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一)协议期限及工人条件:

(1-1).甲方和乙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实际上班时间和离职日期按工人打卡记录和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签名为准。

(1-3)乙方输送至甲方的员工条件:

1、人数:人。

2、民族、籍贯不限。

3、男女工人比例为。

4、年龄:周岁;

5、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女工无怀孕者。

6、所有员工乙方应在年月日前送到甲方工厂。

(二)甲、乙双方责任划分规定:

(2-1)工资报表由每个工人确认签名,签名后的工资报表由乙方提供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厂工作时间内,由甲方免费提供食宿,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任何费用;所居住的宿舍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风扇、灯光、卫生间及洗澡间或公共卫生间及洗澡室。

(2-2)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及工作安排,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及厂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按甲方公司规定做出相应处罚,甲方处理员工问题时必须告知乙方管理人员,经乙方或员工签名为准。做到人性化、以教育指导为主。

(2-3)乙方输入的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上与甲方厂内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生活权益和待遇,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乙方输入工人,不得随意和无故打骂责罚乙方输入的工人,甲方不得侮辱乙方工人的人格。

(2-4)乙方输入甲方工厂的劳动力资源属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或合同满后半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任何方式直接聘用乙方输入的工人。

(2-5)乙方员工的工资由乙方负责人发放,甲方无权发放与干涉。乙方员工工资所产生的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所发放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须备份给甲方)。

(2-6)乙方人员因自身原因自动离职的,甲方不支付工资及任何费用。

(2-6)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必须满天方可提出辞职,同时,辞职员工必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安排人员接替。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工资及其它费用。

(2-7)乙方派遣的管理人员必须在工作现场监督员工工作,也必须按时刷考勤卡,凡乙方派遣至甲方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三)劳务派遣工资及结算方式:

劳务派遣费用按照实际人数及上班时间支付,上班时间、出勤情况等应以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出勤及相关资料为准,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如下:

1、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方式:按每人每小时元人民币结算,包食宿,不扣任何费用,不分节

假日,每月工时不低于小时。

2、工资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代表,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确定及计算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3、乙方人员若有旷工行为,旷工一天扣

4、乙方派遣人员的工时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到30日,每月期的考勤记录、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提供乙方核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费用结算表给甲方确认,甲方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派遣员工工资总额(遇节假日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正常离职人员工资结算以实际工时为准。若甲方因未按期结算工资,所产生的劳资纠纷及其他事件,甲方负全部责任。若甲方按期结算工资给乙方代表,乙方未能按期发放工资导致劳资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工作管理

(4-1)当乙方人员到厂时,乙方应指定一们管理者,协助甲方对工人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同时,甲方可对其工作灵活安排,便于其管理。

(4-2)甲方根据工厂生产需要,负责对工人进行相关的企业文化教育,技能训练,安全知识,现场操作等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工作的原则。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以保证乙方工人和驻厂管理者人身安全。

(五)协议变更、终止、解除和生效:

(5-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5-2)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后,协议方可解除。

(5-3)合同终止后,继续留职的作为甲方正式员工,跟乙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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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甲方: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业务需要,需乙方派遣人员配合生产,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按以下第方式执行:

1.自月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工作任务。

二、人员需求数量: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量,人,人;人;

2.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的,乙方必须于内,将人员补足,逾期将予以扣款元/人/次/小时;

三、工作任务:

1.甲方安排乙方派遣人员在岗位工作,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产品质量要求,必须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乙方的派遣人员其人身安全及相关劳动保障,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劳动报酬:

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为,同时要做到保密不公开。

四、劳动纪律: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2) 乙方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 乙方有打架斗殴、盗窃、无理取闹轻者按照公司规定处罚,严重者将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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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依据: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罚则: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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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利弊分析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派遣示意图

劳务派遣方式(举例):

1、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劳务人员工资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理工伤理赔事宜。

用工单位职责: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用人单位需承担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劳务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外地人员委托办理的各种证件手续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金。

劳务派遣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

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派遣的一般业务程序: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劳务人员招聘方法;

4、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7、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的有利方面

A、满足大量用工需求,减少招聘时间。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随时需要随时派遣”的派遣服务,避免了人才紧缺或人才过剩而导致的诸如招聘、培训、清退等问题。用工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一定的派遣费用就可以使用所需要的人才。一般来说,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节约员工招聘的费用。而当企业不需要人时,也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避免因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带来的法律后果。通过劳务派遣可以解决公司目前招工难的困境。 B、减少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的工作,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尤其是短期用工或者周期性用工的岗位,可以减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量。

C、避免处理劳动争议的麻烦。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所产生的劳动争议都由劳务派遣组织来解决,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减少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麻烦。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利情况

通过劳务派遣可以解决招工难的问题,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只能增加一部分派遣员工,派遣员工的计酬方式与公司现行的计酬方式不一致,会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需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纠纷事件,严重的会导致现有老员工大量流失。 (2)、所有涉及到要到员工层面的东西,都流程加长了,如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员工辞退、

工伤处理等等; (3)、成本增加,不仅原应支付的费用没有减少,而且还要增加很多费用,比如: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协助管理人员的薪资,违约风险金等等; (4)、协调难,因为一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决定于公司的管理流程,还取决于对派遣公司的沟通与协调,解决问题的周期将会延长。如果公司对派遣员工不满意,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时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和支付一定的风险金。 (5)、派遣员工与双方均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完全规避劳动风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规,比如:公司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却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即使用工单位已经支付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给劳务派遣单位,最后,劳动者受到损失的时候,用工单位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责任,而且存在代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以后无法追回损失的风险。 (6)、仅仅简化了部分人事用工流程,企业仍然要承担相当的人员与人事管理工作,比如档案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后勤保障:一般派遣员工要求提供食宿。 (7)、劳动法对派遣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比较严格;公司需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或者违约的法律风险; (8)、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难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在短期内为公司服务,不同的用工单位,对他们来说只是不同的工作地点而已,这些被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企业的忠诚度。企业不仅无法实现真正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发展,可能还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9)、工伤问题,如有职工发生了工伤,劳务派遣代为解除劳动关系时还要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即使按照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17%的指导价收取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也无法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一般会将将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实际用工单位。可以说,选择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仅仅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名义转嫁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成本上,可能比自己直接用工更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派遣劳动者不管和哪一方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均需应诉,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公司如果要真正安全、有效实施劳务派遣,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要选择一个有实力,操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

2、还要完善劳务派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降低劳务派遣风险;

3、还要关注国家相关法规的调整,与劳务派遣公司做好日常工作的沟通,在同工同酬尚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尽量实施平等管理,以有效激发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推荐第9篇:人员派遣劳务用工协议

编号:

人员派遣劳务用工协议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由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派遣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分配丙方从事工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丙方按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文档、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丙方离岗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丙方工资,工资为。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通过乙方为丙方发放工资和相关报酬同时缴纳政府规定的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本协议:

1、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劳务派遣用工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

用工单位:

(以下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避免各种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所承担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作业规范等。

3.甲方应认真识别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履行告知义务。

4.甲方负责对乙方被派遣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考核;同时经常性地开展被派遣人员在岗培训,包括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岗位操作必须技能等的教育和考核。

5.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被派遣人员冒险作业,负责承担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7.在劳务用工期间,劳务人员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责任到人。

2.负责向甲方提供年龄在*********的健康劳动者,根据甲方岗位要求办理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负责被派遣人员入厂前的安全培训。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并向甲方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

4.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在岗、转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监管。

5.乙方负责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与乙方用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6.乙方应保证被派遣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岗位作业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操作;在作业时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7.被派遣人员在岗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抢救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事故调查和整改。

8.被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参加所在部门的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9.乙方应加强对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保持被派遣人员的稳定。甲方发现被派遣人员违章违纪,经教育后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告知乙方,由乙方处理。

10.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处理事故,但工伤程序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被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凡在工作区域外发生的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违约责任:

1.被派遣人员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1篇:劳务派遣用工安全协议书

劳务派遣用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劳务用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

2、负责对乙方工人的入场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考核。

3、根据甲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乙方人员冒险作业,负责承担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5、甲方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6、甲方可定期审查劳务派遣单位对所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清单、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等。

7、在劳务用工期间,劳务人员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有义务接受用工单位定期审查。

2、负责向甲方提供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的健康劳动者,所有人员必须办理健康凭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负责对其工人进行入场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

4、负责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操作。

5、乙方应对其工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或由甲乙方双方协商岗前安全指导个教育工作。

6、乙方应保证其工人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7、负责承担因务工人员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处理事故,但工伤程序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违约责任

1、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罚款概由乙方及责任者全部承担。

2、凡在工作区域外发生的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第12篇: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用工规制

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用工规制

李尚勇

 2012-10-25 15:39:57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12年03期

【内容提要】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制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起源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欧美国家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将劳务派遣单位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而予以禁止。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劳动力供不应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劳动关系多样化、非典型化和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劳务派遣、临时工作、电传工作、非全日制工作等新兴工作形态逐渐兴起。1997年,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同时也为各成员国对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劳务派遣的基本态度是,有限利用,严格规制,尽力避免对传统的标准用工形式(即用工单位长期直接正式雇佣劳动者的用工形式)造成冲击和破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规制

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历史原因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进入老龄化社会,新增劳动力不足,对境外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于是,跨境劳务派遣就成了一个现实的解决途径,它既满足了本国劳动力需求,又不会增加本国福利体系负担,甚至还降低了本国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是应这些国家国内一部分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要而产生。当然,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解决临时和短期用工需求,以满足其灵活用工和弹性用工的要求。正因为存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背景,所以,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态度有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的过程。

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

劳务派遣客观上模糊了劳动者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容易为用工单位恶意逃避法定用工义务所利用。因此,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避免劳务派遣冲击甚至取代传统标准用工形式,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仅仅让其充当标准用工形式之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例如,在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劳务派遣被称为“临时中介工作”。美国法律将劳务派遣看成是“临时性雇佣”或“不确定工作”的一种形式,它们通常是“企业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因为需要更多特定的服务、产品或技术而发生的有条件的、临时性的雇佣”。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立法禁止派遣机构从事营业性劳务派遣;美国、德国、法国,仅允许在专业性、服务性以及特殊工作等临时性或季节性岗位小批量使用劳务派遣,而不允许在传统制造业使用劳务派遣;韩国以需要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为必要条件,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26个行业岗位,并将劳务派遣时间限定为一年;若经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同意,最多可以延长至两年;若超过两年时限,视为劳动者被用工单位正式雇佣。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严格禁止劳务派遣,1986年的《劳工派遣法》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此后该法被多次修订。

尽管各国都存在突破限制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问题,并且,近几年各国劳务派遣立法也都有一个逐渐放宽的趋势,但是,各国劳务派遣用工仍然只是标准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仍然处于次要地位,所占比例仍然很小。据“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2004年,被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最高为英国5%,澳大利亚为1.38%,比利时为2%,丹麦为1.2%,芬兰为1.2%,法国为2.1%,德国为1%,希腊为0.1%,意大利为0.63%,卢森堡为2.5%,荷兰为2.5%,挪威为1%,波兰为0.22%,葡萄牙为0.9%,西班牙为0.8%,瑞典为1%,瑞士为1%,英国为5%,美国为1.93%,日本为1.3%,韩国为0.34%,南非为4%。

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客观上形成了“复杂雇主”或“双重雇主”的局面,这对于劳动者维权或保护劳动者法定权益非常不利。尽管,在法理上发达国家对于“复杂雇主”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他们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起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即由二者共同分担标准劳动关系下,雇主应该承担的对于劳动者的全部法定义务。

例如,日本在法理上只承认劳务派遣的“一重劳动关系”(欧盟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如此),即认为,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工三者关系中,只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工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日本法律又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实事求是地将“雇主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了划分,即将雇主对劳工的主要和基本义务,如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义务,划归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而将与劳动直接相关的“雇主责任”,如为劳工提供平等待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义务,划归用工单位承担。

作为普通法法系的美国与日本和欧盟不同,它在法理上主张“双重劳动关系说”,即认为,被派遣劳工有两个雇主,被派遣劳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实务(包括判例)中,美国法律认定,派遣单位是直接雇佣者,必须承担雇主对于劳工的全部法定义务;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并具体规定了用工单位在工资待遇、工伤赔偿和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美国法律还规定了认定用工单位是否为共同雇主的标准,即用工单位实质性影响派遣劳动之雇佣关系,如招聘、解雇、惩戒、监督与指挥等。

法国对于劳务派遣的基本态度是,允许专职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的临时性岗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但严格禁止其他有偿提供劳动力的活动。为此,他们规定了“转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前者以“受派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低于用工单位同类正式雇员,事实上造成了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定罪,而不论提供劳动力的形式如何;后者以“违反只能在临时性岗位上有偿提供(或使用)劳动力的规定”定罪,而不论是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国特作如下规定:一是劳务派遣企业只能专职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即以劳务派遣为唯一业务(目的在于“锁定”其雇主责任)。二是派遣企业必须缴纳一定保证金(2003年为91784欧元/人),以保证受派雇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三是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只要工龄长短相同,技能相同,工作岗位相同,就必须要有同等待遇(该权利以企业违反即被定“转包工罪”为保证)。四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完成派遣合同任务后,享受带薪休假补偿金(不低于其总劳动报酬1/10);若没有被用工单位录用为正式雇员,还可以享受就业不稳定补偿金。这些补偿金由派遣企业支付。

总体来看,欧盟各国关于劳务派遣的专门立法广泛而周全,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最为全面,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最高;日本次之。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劳务派遣立法,但它将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置于调整雇佣关系的普通法、保护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和保护劳工工资、工时、加班等问题的“公平劳动基准法”中,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相比,美国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也同样“有法可依”,且毫不逊色。

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比较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欧美国家在新的用工形式兴起的情况下,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而顺势推出的一种用工形式。

综观欧美各国和日本等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和法律,能够清楚地看到:他们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去规范散乱的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意图。一是他们鼓励将临时劳动关系转变为正式的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国家要求或提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期使临时劳动关系能够纳入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之下。二是他们要求(或提倡)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采取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促进和规范就业。三是他们利用“集体协议”去约束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例如,法国要求劳务派遣行业签署“集体协议”,其中规定,每次派遣结束后,必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四是他们鼓励用工单位正式雇佣劳务派遣工,并有专门条款禁止派遣单位利用劳务合同限制用工单位正式雇佣被派遣劳工(如法国和日本)。五是他们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全部“雇主责任”。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规范的劳务派遣表现为:从事临时工和小时工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长期或者永久劳动合同,成为它的正式固定员工,再被派遣到需要临时工和小时工的用工单位工作。如此一来,这些从事临时工和小时工的劳动者就被置于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之下,能够作为正式固定员工享受到劳动者的全部法定权益。而且,在他们暂时没有“临时工”可做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一方面给他们发“待雇工资”,同时为他们寻找新的“临时工”工作。

更多采用“常雇型”,更严管理“登录型”

上述劳务派遣被称为“常雇型”劳务派遣,其主要特点:一是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固定员工,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主要和终极雇主,对劳动者的雇用派遣、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承担主要和终极责任,二者之间形成完整真实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待雇期间由派遣单位发“待雇工资”,并为其寻找新的派遣工作。三是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的用工义务和责任负有监督和追偿义务,即派遣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如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同工同酬、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赔偿、安全卫生、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负有终极法定义务。这意味着,派遣单位应当监督并督促用工单位按法律和合同约定规范用工,并在发生支付和赔偿等事项时,首先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再行依法依劳务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追偿。

很显然,“常雇型”劳务派遣通过强化派遣单位的终极雇主责任,迫使它主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联系和监督,主动为劳动者争取利益。例如,德国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在外派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安排了常驻人员。当发生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时,这样的制度安排会迫使派遣单位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与用工单位谈判,而不是与用工单位合谋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除上述“常雇型”外,还有“登录型”劳务派遣,即被派遣劳动者不是派遣单位的正式固定员工,但在派遣单位“登记并记录在案”。当有用工单位有临时性用工需求时,派遣单位便根据本次用工时间的长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两次劳务派遣之间的待雇期间,派遣单位与“登录型”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而不需要为其承担任何风险。在“登录型”劳务派遣情况下,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双重雇主”和“双重劳动关系”。

由于“登录型”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比起“常雇型”劳动者来更加不稳定,所以,各国法律对“登录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例如,日本对“常雇型”派遣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登录型”派遣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注重专业服务、注重培训、注重管理

国外劳务派遣机构运作最为规范的是“人才派遣”,这些“人才”员工大都是劳务派遣机构的“常雇型”员工,许多被长期派遣。这些劳务派遣机构比较注重服务理念,并且采取专业化方式运作。例如,在瑞典和芬兰,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做得很精细,它们专门为IT行业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为医院提供护士、医生或私人保健服务人员,为赌场提供蓝领员工等。为了提升服务品质,它们的外派员工大都接受过专业和技能培训,有的还进行轮岗培训,以便提升外派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在西班牙,劳务派遣机构主要从事短期劳务派遣业务,除了大型跨国公司从事多个行业的业务外,国内公司一般只在特定行业或特定专业开展业务。在日本,派遣企业正呈现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的变化趋势,特别是中小企业正朝着将职业介绍、企业战略咨询、人才派遣、人事外包、猎头等专项业务分开来经营的方向发展。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这些劳务派遣机构内部管理人员的比例都比较高。例如,瑞典的RESURS公司内部管理员工与外派员工的比例为1∶14;德国霍夫曼人力资源公司的这个比例为1∶20,有的公司还在外派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安排了专门的管理人员。

此外,各国都重视发挥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例如,瑞典民间职介协会下设7个协会,有8300家成员单位,34万人。该协会在协调劳资关系、薪资和合同、处理法律问题、鉴别与提高员工技能等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专家意见,通过遍布各地的办事处与各会员单位紧密合作,通过网络与会员单位建立联系并提供业务建议,同时也提供劳动就业方面的适时信息,为会员单位创造增值服务。西班牙民间职介协会有80家会员单位,协会密切关注行业动态,注意加强业界联系,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治理”无良劳务派遣

2006年,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编号为第198号的《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和一项关于雇佣关系的决议,旨在规范雇佣关系的国际劳工标准。

在建议书中,国际劳工大会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与隐蔽的雇佣关系作斗争”,有效保护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ILO)将“隐蔽雇佣关系”,定义为“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的目的”。其中,以劳务合同掩盖的无良劳务派遣最为典型。该建议书一是界定了隐蔽雇佣关系,即当“雇主以一种掩盖着某人作为雇员的真实法律地位的方式不把他或她当作一个雇员对待时,就产生了隐蔽的雇佣关系”,这“包括使用掩盖真实法律地位的其他形式的合同安排的其他关系”。二是指出了隐蔽雇佣关系的不良后果,即雇主因恶意规避法定用工义务而采用的合同安排会“产生剥夺劳动者应享有的保护的后果”。三是提出了从隐蔽雇佣关系中,确定(辨别)真实雇佣关系存在的原则,即“主要以与劳动者从事劳动并获得酬报的相关事实作指导,而不论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商定的任何契约性或其他性质的相反安排中的关系特点”,并指导性地提出了确定(辨别)真实雇佣关系存在的一些具体方法。

【作者简介】李尚勇,四川省雅安行政学院

第13篇:政协提案—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呈现多元化及复杂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劳务用工形式,它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人工成本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大幅增长,从业行业不断扩大,就业岗位覆盖面广,在充分发挥就业补充辅助作用的同时,一些企业日益呈现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化、主业工种主体化的趋势,一定程度存在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民主权利无法实现等诸多难题,甚至有的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权益难保障,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亟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破解。

一、存在的问题

1、存在着侵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一是劳务派遣工和与其他职工不能实现同工同酬。据调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多数在1000-2000元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较大;二是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节省开支,往往只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便参加了其他险种,也存在缴费基数低的问题。三是民主权利实现状况较差。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众多的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等民主权利都难以实现。四是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条件较差。劳务派遣工往往在企业从事脏、重、累的工作,与正式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某些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未能与正式工享受相同的休息休假权益。

2、劳务派遣用工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劳务派遣市场上超出“三性”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企业在主营业务上广泛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远远超过2年,劳务派遣工的临时性被长期固定性所替代。

3、加剧了用工单位与职工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一是滋生劳资纠纷。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实质上是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与纠纷,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往往相互推卸责任,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由于劳务派遣工在与正式工的对比中觉得自己是企业里的“二等公民”,这种心态将导致他们与企业“貌合神离”,影响对企业的忠诚度,流动性强,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一旦劳务派遣工的不安、不满情绪累积,极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建议

1、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规范管理。劳动执法应严格执行相关劳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规定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不能使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审查制度、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退出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审批。建立劳动风险保障金制度,以保证劳务派遣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备案制度,要求派遣机构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定期填写报表报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把是否组建工会组织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核的一项审核标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对现有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实行分类监管,扶持一批、整改一批和淘汰一批,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实行税收或社会保险等方面优惠政策。

3、坚持同工同酬,落实相关待遇。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人社部门要切实规范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形成三方约定,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坚决杜绝工资上同岗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

第14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指导书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指导书

为促进我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现对你单位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6、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7、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10、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2、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6、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劳务派遣规定的比例计算。

上述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规定,希你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15篇: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检查

临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临劳社〔2011〕57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

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检查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至9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

1、本辖区内劳务劳务派遣单位户数,其中外地劳务派遣单位户数和本地劳务派遣单位户数;

2、本辖区内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从事的主要岗位;

3、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对比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劳务派遣的行业分布情况;

6、劳务派遣单位或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和投诉情况;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年检)。

二、专项行动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统计阶段(2011年9月5日至9月11日)。各中队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各中队统计上报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9月12日至9月25日)。市局将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辖区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逐户检查,对违法派遣劳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9月26日至9月28日)。各中队要对本辖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

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中队要充分认清对劳务派

遣单位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筹划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在第二阶段对劳务派遣单位逐一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要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各中队于2011年9月9日下午4点前传真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有关数据(附件)并于2011年9月28日下午4点前书面总结材料(电子档的形式发送至747013837@qq.com)。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

联 系 人:钭卫星联系电话/传真:61061200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抄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1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工制度(劳务派遣)

调查称部分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推卸法律责任 http://.cn2012年04月07日04:46中国青年报混乱的劳务派遣用工

魏其(化名)是铁路系统的一名老员工,已经工作了17年,他的徒弟都当上段长了,但他的身份至今还是一个派遣工,工资较同工者低,“连中秋节单位发月饼都要少一些,心里始终感觉低人一等”。

“什么叫临时性?长达17年的工作还能算是临时性吗?”魏其一直不能转换的身份让昆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光华心生酸楚,在数月的调研中,他发现,“派遣工里面,既有进城务工的农民,也有城里人,有低学历者,也有高校毕业生,但无论在一个单位工作多久,他们的身份永远是临时工,同工不同酬”。杜鹃(化名)是云南某医院的护士,从中职学校毕业时,她们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就被派遣到医院工作。她所在的科室大多是生活无法自理的重病患者,每天,她们要为患者打针、送药、铺床、洗头、擦身子、喂饭,从上班到下班,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杜鹃从来没有抱怨过自己的工作,心里还常常惦记着那些重病的患者。但是偶尔她的心里也会有些不安,她所在的科室,30多位护士里,有15名是派遣工,她们和其他护士干着同样的工作,但是发工资时,“她们有两张银行卡,我们只有一张”。

杜鹃说,过去她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一年签一次合同,而现在是一次签5年。她不知道这代表着“工作更加稳定”,还是“派遣工的身份更加稳定”?“不平等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使得劳务派遣工收入偏低,他们生活得不放心也不开心。”张光华说,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职工待遇不平等,工资上同岗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劳务派遣工享受不到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又买不起房,房子问题成为劳务派遣工的一大心病。

云南省政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视察组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云南省劳务派遣人员大幅增加,目前总数为80万人左右,大量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集团性的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达到了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

“不少企业的劳务派遣工都被安排在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有的已经连续工作10多年,但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福利奖金等与正式员工差距较大。”调研组的一位成员说,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0%的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在2~3倍之间。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激化劳资矛盾,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

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单位通过长期劳务派遣推卸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摆脱劳动关系的制约,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普遍缺乏正常、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导致劳动争议发生后久拖不决,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劳务派遣工也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一些企业以派遣工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不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企业工会组织,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被堵塞、权益被损害,缺乏基本的话语权,使得劳务派遣工处处感到与“正式工”的差异。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混乱现象不仅云南有,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很普遍。资料显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已经达到了2700多万人。云南省总工会的一位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很低。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国外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很显然,这是一种非主流的就业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工在我国却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已超越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限制,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不分工种、岗位,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劳务派遣广泛使用,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用工秩序,使得劳务派遣工普遍缺乏对职业的稳定感和对企业的认同感及归属感,将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云南省总工会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国企工资总额的限制,以牺牲劳务派遣工利益为代价,把劳务派遣造成的后果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比如2011年1月,云南驰宏锌锗公司200多名农民工集体上访,就是由于企业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此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比较模糊,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章,对于劳务派遣的界定、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定过于原则,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条件低,使得一些不具备劳务派遣管理能力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行业。这些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疏于管理,经常发生拖欠工资、少缴社会保险等现象。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在“强资本、弱劳动力”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可以用低廉的工资、苛刻的条件使用劳动力,客观上给劳务派遣敞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了“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机器。

报告同时还指出,在这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查项目还不够全面,不少所谓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是劳务中介。人保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没有

理顺,使得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失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派遣工失去公平就业的机会”。

为此,云南省总工会建议,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细化劳务派遣的范围,规定准许实行劳务派遣的行业、工种,明确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细化工资福利待遇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明确规定不准逆向派遣劳务工,对于工作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企业必须转为合同工。要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经营的职责,严格惩戒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用人单位。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审查制度、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退出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同时要强化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带头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建设,发展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加大劳动关系调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第17篇:关于劳务派遣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若干问题调研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单位:

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一些与劳务派遣相关的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进一步规范。根据市人社局要求,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的专题调研,调研提纲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二、调研内容

1、在贯彻执行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哪些规定难以把握,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过程中,遇到哪些实际问题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三、具体要求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把劳务派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21日前上报。

附件:调研提纲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调研答卷

1、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大小单位、备案与否)

答:问题的核心是实际需求与刚性比例多数不对称,典型的用工单位本身编制数与任务量不对称,而且,有些任务本来就不属于核定职能范围,必须使用大量三性人员,短期内调整确有困难,同时还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况。另外,用工主体人数规模统计口径还比较模糊,人头基数中广义口径(包括所有取酬人员和派遣人员)与严格口径(仅含定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之间有不小差距。另外,对单位规模较小的,10%可能1个人都不足,那么,他们的三性人员需求就很难利用派遣服务解决。

2、关于到期未降低比例的执法监督问题(时点数还是平均数)

答:恐怕简单强调比例无论时点数还是平均数无非是处罚程度大小,应当有合理豁免的空间,特别是某些确实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超比例情况,能否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妥善处置,同时免除一部分达标可能导致的法规或经济负担,更人性化执法。

3、关于合理确定辅助性岗位问题

答:就我们常年服务的经验,用工单位一般把非主营业务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各级人、财、物、市场等行政及经营管理岗位之外的都视为临时可替代岗位,也就是所谓辅助性岗位。比如学校、幼儿园等除专任教师、必须的管理骨干外,其它后勤保障、门卫勤杂、文员出纳等都作为辅助性岗位。

4、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问题、派遣期限问题(无工作的最低工资)

答:两年劳动合同期作为低限且没有试用期,特别是低于两年派遣期,待派遣器件公司须支付最低工资,但社保和公积金又不能及时变更,其它政府和地方规费一文不少,给派遣单位造成很大困难,实际上用工单位很多情况下是自己掌握选派人员决定权的,现在情况是派遣单位不得不把与人员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反转移到用工单位,或者设法规避责任,其结果就是背离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核心价值或者间接损害了员工利益,也不利于派遣市场的有序发展。

5、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岗位(管理)和工种(特殊工种)界定问题(涉及退休年龄)

答:这个实务操作中,甄别权在地方社保部门,退休审核时似乎主要看档案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但是,对派遣人员来讲,客观上有很大不确定性,一般公司除了与用工方协调外,负责任的还会就现行政策规则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尽量满足员工需求。建议主管部门应将退休审核的规则公示,便于公司规范操作。

6、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医疗期、工伤和职业病救济问题

答:这是一个派遣业界核心难点,劳动关系主体与工作岗位责任主体不一致,在确定医疗期、工伤责任和职业病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交叉界定困难,法律上规定的也不严谨,往往是多方扯皮推诿的根源,目前可行的办法还是多方协商处理,当然派遣公司需要做的工作更多。

7、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女工的三期问题

答:这个目前都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事先通过合同约定,我公司前提是保证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8、关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问题

答:现实情况是,只能保证用工单位同体制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体制间或派遣单位同体制同工同酬全世界都做不到。

9、关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问题(违法情形)

答:实际上能做到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就不错了。

10、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实际问题(经济补偿金、退工、经济性裁员适用)

答:根据现行法规和操作惯例,派遣单位尚无经济性裁员情况,一般都是按需签约,单位派遣合同终止一般要求派遣员工合同执行到期,中途退工按合同约定办理,正常终止由派遣公司负责给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月与用工单位结算,终期结算差额双方事先约定分担比例。

11、关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小时工、周末工、值班工、夜班工、兼职工、促销工、无保险以及农保派遣工)

答:这个比较复杂,有些情况属于灰色地带。一般属于上述情况的我公司尽量不做派遣,符合法定条件的岗位任务(如区域保洁、门卫值班、场外作业等),可采取劳务承揽模式,用工单位整体外包,只负责生产资料、技术与标准、大型或专业设备工具,其它由承揽方负责组织实施。

12、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费用单位间时间差结算问题

答:一般都是由合同约定于期前结算。

1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相关问题(200万、固定场所、租房、租房协议)

答:实际上注册场地面积没有太大意义,在互联互通时代,很多业务完全不再依赖面对面过程,我公司已经开发应用了成熟的在线服务平台,柜面服务已经限制在必须的范围。还有,在市场化今天,营业或办公场所已是多样化存在的了,为适应将来深入社区、流动化点对点服务、人力资源专员人盯人服务等服务样式,在与资质相关的硬件门槛上不妨更灵活一些,有些可以互补或替代的因素也应该可以折冲,比如具备比较成熟的电商化平台就可以不必苛求场地面积。

14、关于无资质派遣单位(含资质注销、吊销)的劳动关系处置问题

答:建议还是由主管部门牵头,引导用工单位协调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整体迁移,政府可以视具体困难予以支持。

15、关于用工单位的名称、投资人变更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承继履行问题

答:只有按合同法协调处理。

16、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管辖权限划分问题

答:按注册地实行属地行政管理,市场管理也可按用工单位登记地划分,统计申报按不同统计口径确定管辖。

17、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问题

答:年度经营情况主要还是以税务核定数据为基础。

1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较普遍是管理体制机制决定的,随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具体到位,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根本性逆转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强制推行职业年金补充养老后,单一轨制用工单位负担不起,估计劳务派遣在一个时期仍然会是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的一个重要补充方式。

19、关于用工单位突击退工社会化管理费、独生子女费等法定义务的问题

答:为保障员工权益,我们提倡有关地方规费和可预见的期间人费,应按月结算,由派遣公司负责一应善后,这样比较有可操作性。主管部门对此应适当作一些指导。

20、关于两单位间协议的问题(经济补偿金、连续工龄、垃圾费)

答:垃圾费等收费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的还是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涉费管理部门执行上的不规范。理想的是同一收费标准、同一执法尺度、不重复收费也不酌情收费,这样无论派遣单位双方都好协商。补偿金还是双方协商、按月支付、按人结算、派遣公司负责比较好。连续工龄对用工单位来说,主要影响的是分配机制,少数可能涉及晋升机制,但就派遣岗位的三性规定而言,应该不讨论这个问题。对派遣公司来说,连续工龄主要涉及是否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规环境下,还是不强调连续工龄权利更实际,否则,派遣公司也会主动规避风险,客观上不利于派遣人员稳定就业。

21、关于异地派遣的问题

答:随着市场开放发展,大物流、大人流、大数据流和大资金流日益成长,异地派遣需求不可回避,有需求就必然有供给,关键是如何规范从而切实保障各方权益,一味堵不能解决问题。

22、关于增加劳务派遣经营项目的许可问题

答:强烈呼吁建立类似负面清单机制,只要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就应该由企业和市场决定行为方式和位置关系,政府把必需监管的管好,其它的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创新发展。

最后希望:国家已决心广泛开放服务性产业。作为生产服务业中最重要的门类之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其发展长期遇到限制,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很幼稚且相当不专业。一旦国内市场保护放开,自我生存将遇到巨大挑战,很可能是毁灭性的。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培育扶持和指导力度,使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能快速成长起来,主动创新以提供更多服务产品并且尽可能覆盖所有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条件的话还应把先进的管理及优秀产品辐射到周边市场,打造本地龙头企业,形成行业优势,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第18篇: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调研报告

浅议市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务工者来乌鲁木齐市“淘金”,劳务派遣作为国内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在促进社会就业、细化劳动分工、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人员成本、减少法律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诸

多方面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类劳务派遣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日益增繁多,且“收入”也持续增加。然而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税务管理部门单兵作战、相关部门配合滞后、信息不畅等因素引发的涉税问题层出不穷,产生的税务发票假开、虚开等问题日益严重,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

一、乌鲁木齐市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从乌鲁木齐地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统计的数据看,自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增劳务派遣公司逐年递增,尤其在2010至2012年就新增636户,增幅较快,2013年总户数为1365户,其中正常户为998户,注销户254户,非正常户113户。可以看出这些企业中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所占比例较高。

从税收征管角度上看,一是股东多为个人,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财务资料原始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二是企业注销频繁,非正常比率高。这类公司会因为各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与执行政策的松紧度不同而相应频繁地进行登记注册或注销,移动性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这正是注销率和非正常率持高的诱因。如果这种行为恶意持续下去,税务机关不加以认真管理,必将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使税收秩序得到破坏。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近100户劳务派遣公司的稽查中发现,近三年这些公司的开票金额就高达约42.6亿元,而纳税金额仅430余万元,税负仅为0.1%,整体过低。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企业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

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营业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按超低取费比率代开发票牟利。在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目前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已成为“开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发生实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仅向用工单位开取其所需金额的劳务发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公司对此暗称为“税率”,这个“税率”可以随着开票金额的大小而起伏。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未招收员工,只是虚做大量人员充数,没有实际劳务发生,开具发票再实施差额纳税,以此非法牟利。如乌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12年开具劳务发票185份,总金额44,884,657.18元,账面反映该公司的收入即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劳务工资即开发票数额1%定比例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仅按开票额的1%的5.50%纳税。该劳务派遣公司已缴纳营业税22,442.34元、城建税1,570.97元、教育费附加673.29元、印花税250.00元,合计24,936.60元。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检查劳务派遣公司看是否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否由劳务派遣企业发放,通过检查,查出了该单位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查补营业税1,603,90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73.63元,教育费附加48,117.25元

第19篇: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2012-10-13 18:58:0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5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

第七条 用工单位及所属单位自行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二章 审核备案

第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性质、工作期限、人员数量等情况);

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报表》(附件1);

4.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划分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效期为两年,其中,临时性岗位有效期为一年。已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规章制度原件;

6.企业管理人员名册;

7.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8.劳动合同文本;

9.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3);

3.《劳务派遣协议》;

4.拟派遣劳动者用工备案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5.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批复》;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向被派遣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

2.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主体;

4.被派遣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相关待遇的承担主体;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6.违反协议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劳务派遣协议还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2.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5.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未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协商确定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中省直用工单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到本地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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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开展,劳务派遣成为当前电力企业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之一。规范的劳务派遣有助于电力企业灵活利用资源,节约人力成本,但当前的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形式出发,探析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问题,提出相关规范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人力资源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员工队伍的来源及构成都有了很大变化,其中,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新鲜血液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有利于合理灵活的配置人力资源,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但电力企业劳务派遣仍有其弊端,如何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健全用工机制,优化用工政策,对电力企业实行有效管理、实现最大效益意义重大。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概念及形式认识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媒介,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约定工作,用工单位将有关费用付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再向劳务派遣单位领取酬劳的行为,其本质特点是雇佣劳动和使用劳动相分离。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人模式,要与人事代理、职业介绍、劳务承包区别开来。

1.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不同。首先,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会与实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次,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由劳务派遣合同确定,只作用于劳动者劳务期间的实际管理。最后,劳务派遣受相关劳动法律制约,人事代理则要服从民法规范,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不同体系。

2.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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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关系,而职业介绍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充当中介角色,通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获得约定费用。

3.劳务派遣与劳务承包不同。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劳动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有合同并存在劳动关系。

二、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电力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自身的变革刻不容缓,人工费用作为企业生产成本中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盈亏。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电力企业的用工制度采取了系列变革举措,其中,用工灵活,管理方便,节约成本的劳务派遣形式脱颖而出,并逐渐在电力企业的用人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现阶段的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确实还存在较大不足,亟待解决。

1.从劳动者角度来看

劳务派遣用工的最大不足在于劳务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差别待遇。近年来电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逐渐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劳务工队伍,他们人数众多,且具有知识化、年轻化的特点,但由于企业制度和身份差别等不和谐因素,他们的积极性受到了抑制。首先,表现在薪资差别待遇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正式员工从事一样的工作,履行一样的职责,但在工资福利等待遇上却与正式工大不相同。收入分配的依据只是身份差别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强度、难度,广大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被严重挫伤,进而影响了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其次,表现在职业发展空间上。企业在福利和晋升上都会优先考虑正式员工,劳务工转正机会少、可能性小,劳务工在企业发展中对自身发展空间没有多少期待,难以真正融入企业,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最后,劳务工的稳定性较差,他们劳动合同的期限较短,对工作环境不熟悉,对未来有没有明确的职业生涯目标,流动性强,忠诚度低,主人公意识淡薄,面对不公容易产生离职倾向,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为企业管理风险埋下隐患。

2.从电力企业来说

一方面,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某段时期具体的的劳动派遣用工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劳务派遣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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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前景和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划,在分配上又未能将职工的薪资待遇同工作业绩有机结合起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劳务派遣工队伍的战斗力;另一方面,企业的人文关怀不足,电力企业与劳务派遣工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因此不同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无法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和晋升机会,企业相关部门也很少与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劳动派遣人员的发展需求和生活需要被漠视,企业缺乏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以致劳务派遣职工长期笼罩在不平等的企业文化阴影下,始终在心理上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

3.从劳动派遣单位来说

劳务派遣单位拥有的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是有限的,由于劳动派遣工的合作期限短,流动性大,技术高超、经验丰富的人才很少选择这一就业形式。在劳务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下,劳务派遣公司的素质结构及能力水平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目光短浅,只重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收费高,效率低,不能有效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利益,缺乏长远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此外,部分素质低下的劳务派遣单位还存在着侵害劳动派遣人员利益的现象,制造了乱收费、不按合同为工人办理社保等一系列行业乱象,破坏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公众形象。

三、规范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措施

如何妥善解决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纠纷,稳定劳务派遣务工队伍,合法用工,规范用工,既为电力企业经济建设服务,也承担好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岗前规划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是人力资源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计划管理是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组织电力企业产电售电活动的重要途径。电力企业应从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出发,充分考虑各部门岗位需求,在科学评估不同岗位的名称、职责、属性的前提下,避开企业关键技术业务部门岗位,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适用范围,制定出科学合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派遣用工岗前规划。

2.规范劳动用工的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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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该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职工从底薪、提成、奖金出发制订一套完整规范的工资体系, 把劳务工纳入电力企业的日常管理考核中,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在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保障和激励的同时,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感和主人公意识。当然,薪酬体系不是盲目制定的,它必须是在综合考虑劳务工的技术水平、学历程度、工作年限、岗位要求及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出台的具有可行性的管理办法及工资支付办法,针对特殊工种岗位的劳务者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3.淡化身份意识,提高政治待遇

企业在内部要加强引导,消除用工歧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待遇,允许他们加入工会和党组织,鼓励他们参与评优评先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来,最大限度的激发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增强其主人公认同感,把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思想素质,加强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与电力企业形成和谐关爱的劳动关系,自动自发的为电力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4.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合作

劳务派遣单位有自己行业门槛,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注册资格的独立法人。作为整个劳务派遣工作的关键环节,电力企业有必要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执业资格进行认证,进而选择一个有实力、操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并就企业发展战略和各项信息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实现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双重保障。此外,在综合评估企业发展战略的情况后,如果实力允许,电力企业还可以考虑与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劳动派遣单位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保证己方获得最优服务。电力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合作的凭证是派遣合同,上面明确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障,电力企业在敲定合同细节时一定要细致周到。

5.选择优秀的劳务者,并在其中选拔优秀管理人才

电力企业相关部门要严肃对待劳务派遣用工的招聘工作,针对有需求的工作岗位,着眼于身体素质、劳动技能、学历水平等多角度进行严格筛选。有必要的话可以设定一定的岗位试用期,用实际工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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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选拔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有突出表现的给以额外奖励和晋升机会,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6.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育人环境

电力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尊重劳务派遣人员的成绩和人格,肯定员工价值,在企业上下形成一种平等尊重的文化氛围。不能因为劳务人员的短期限制和编制问题就忽视对员工的培养提拔,企业要针对劳务工作人员的特点和潜能,进行定期培训,加强对其发展的指导和规划,使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岗位技术的需要,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和专业基础知识,为企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可安.劳务派遣管理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素萍.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思考[J].中国电力教育,2012(12)

[3] 闵树平.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9)

[5] 常进.浅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J].企业经贸,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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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doc》
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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