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2021-04-20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

根据各级党组织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忻州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与3月12日开展了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动员会,接着于每周

二、周四组织中心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和观看教育影片,并认真做了学习笔记。在3月30日中心接到局领导转发的关于忻州市精华小区的业主投诉书,中心领导就对此事立即召开了会议,对来信做认真解读,就业主们在信中提到的问题,中心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与4月1日带领业主指导科和企业监管科对忻州市精华小区进行了走访调研,调研采取座谈交流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工作。通过本次调研,围绕群众对“四风”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自身的工作,分析如下:

(一)存在政治理论学习不深不透的问题。在理论学习上,常常对自己要求不高、要求不严。对党的经典理论和行政管理的经典著作,一是读得不太多,二是读的过程中多数是浅尝辄止,没有深挖掘、细推敲。常常因为工作忙,时间紧,放松了理论学习和水平提升,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容易忽略理论指导,导致个别时候缺乏理论与实际的有机联系。

(二)存在联系群众和深入一线不够的问题。中心接管

全城区的物业企业管理与指导,责任大任务重,我分管的业主指导科和企业监管科主要负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所有业主的投诉案件,为业主与物业企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由于工作比较琐碎有时深入群众调查不够,有时甚至没有深入到一线,没有充分了解群众最迫切的需要,自认为工作开展了,但是完成效果并不理想。

(三)存在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的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时,有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将工作做得更加的优秀,而是如何应付完成工作,尤其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这种想法更甚,并没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创新意识不够,在完成工作中没有摸索具有创造性的完成方式,大多数工作也停留在上级指派的工作上,并没有突破创新,开展独具特色的工作。

(四)存在安于现状、进取心不够的问题。我认为已处在现在的岗位,就尽自己的努力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自认为自己很知足,虽比上不足,但比下有余,乐得个安于现状。自己追求的力度还不够好,创新意识还不够强。

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功底。明确理论学习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工作开展的巨大推力作用,制定详细的学习计

划,沉淀积累学习心得,加强干部职工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仅要认真学习本职工作业务,同时还要全面熟悉其他业务知识,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做到政策了如指掌,业务操作自如,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改进自身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尤其是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下工夫。全面提高为群众办事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拜群众为师,在群众中汲取组织工作的智慧和力量。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群众一起想问题、谋对策,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在群众中发现、挖掘和总结经验,推动组织工作创新发展。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

(四)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后续整改工作要不断跟上,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做到一抓到底,善始善终。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群众路线是实现党

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一致的观点,都是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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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调研报告1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区政协的安排,我们开展了xx城区物业管理的调研。

一、xx城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xx城区物业企业现状

我区物业管理从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至今已有近10年的发展。据调查,截至2007年底,在我区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19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3家,二级资质企业15家,三级资质企业179家,从业人员12000余人,管理人员1897人。外区物业企业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约50家,从业人员约2850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89个,管理房屋3575万平方米。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389个,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4万余套,住宅成套率为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有龙湖花园等6家单位6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天骄俊园等11个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富悦新城等32个小区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社会集资房、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四类。

(1)单位自管房:包括机关自管房、群团自管房、事业单位自管房以及企业单位自管房,房屋物业管理面积共计32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0871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7%。这类房屋的物业管理除了少数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外,其绝大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管理。由单位聘请人员进行小区的简单的物业管理。产权属职工私有的房屋,其住房及室内水、电、气的维修均由职工自己负责;产权仍属单位的房屋维护则仍由单位负责,整幢房屋较大设备、安全、水电方面的维修或公用部位的维修一般由单位负责。

(2)社会集资房:从1992年开始,我区开始推行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建筑档次低,单体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据统计,现在全区社会集资建房共89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74550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9%。这部分集资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目前达到了90%。

(3)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直管公房,就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我区共有约14万平方米。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农转非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其中又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将征地费按政策规定付给拆迁户自建,产权属自有;二是由政府统一建房安置拆迁户租住,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产权属国家所有。从1987年开始,根据原江北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凡以征地经费修建的拆迁户住房,系国家投资修建的公房,属公产性质,全部移交给房管局,纳入国家公房管理。因此,区房管局对全区的农转非安置统建房进行全面接管。截至2007年底,区房管局共管理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共计77幢,7.55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几乎都没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及水、电、气费的收取都由业主自行负责,室内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公用部位的维修则由区房管局负责。

3、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1999年开始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专项资金8.23亿元,使用300余万元。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07年底,全区共成立有小区业主委员会181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23.7%的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65.4%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8.3%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xx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区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镇)、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和《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文件中有关职能的划分,城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经委、建委、市政、环保、安监、物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区内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1999年以来,我区针对物业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xx府发[1999]129号)等5个文件,为理顺城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xx城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xx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我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现平均每个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仅20万平方米,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如:金港国际小区业主投诉门市油烟污染过重,物业公司缺少环保措施。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如:乡间城小区收取业主停车费引发纠纷。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区247家物业企业、1625个项目的结果表明:有213家企业亏损。很多企业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低于社会平均工资24%,平均福利水平不足国家规定的26%,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物业收费规定不合理。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不明确,存在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三是农转非人员增多,住户无力缴费。如空港园区农转非安置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四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综合验收,但向业主交房时仍存在一些并不完备的情况,如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道路、景点等设施未完工,影响业主居住,房屋本体外墙渗漏等等。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现在大多仍为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多数业主认为开发商对建设质量的完善与有关承诺的兑现责任自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往往以此作为衡量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③开发中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很难及时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使用阶段,业主接房后往往很难与开发商打交道,从而很容易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矛盾。

(2)开发商物业销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有:①未安装一户一表(前期的老小区及集资房);②销售广告内容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③擅自将小区公用部分(如屋顶、公共绿化地等)承诺给少数业主使用;④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物管房用途、会所及车库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带来的问题。我区房屋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往往被定位为促销或售后服务,仅作为开发的附属产品,这样,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锅吃饭,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失去了独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差,缺乏专项维修基金。xx区的大多数居民住宅是九十年代初建成的,当时配套建设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娱乐休闲设施很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娱乐休闲设施也急需改善,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此外,老住宅小区都是实行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四通八达,人员来往较复杂,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保安、卫生工作的难度加大。

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在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让其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2)开发企业挪用已归集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再交到区房管局的专用帐户上。开发企业不及时缴交给区房管局,造成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拖欠,很容易激发与业主间的矛盾,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3)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5、水、电、气收费难。一是水、电、气费代收代缴矛盾大。水、电、气部门只针对注册的表(包括总表)服务,按总表的度量计费。物业公司被迫另派专人查抄分表,收取各业主水、电、气费用后派人交给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由于水、电、气的损耗,必然出现差额部分的分摊,有些物业公司就自行提高水、电、气的价格,容易引起与业主的纠纷和矛盾。由于各种因素带来的总表与分表的数量差额,所以有些业主觉得分摊不合理而拒缴水、电、气费。二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费存在着欠费现象。水、电、气部门只是针对终端客户服务,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协议委托代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业主的费用后,并不及时缴交给水、电、气部门,而是占用了这笔资金,而水、电、气部门又无权向物业公司催收,最后导致对住户停止供应水、电、气,从而引发矛盾升级。三是水、电、气管线和设备出现老化,需要维护、更换时费用不好解决。水、电、气部门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权不明。向业主收费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瑕疵。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缺少科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有盲目现象,形成业委会成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出现,甚至有些业主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操控业主委员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作用发挥也普遍不理想。在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2、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够理想。委员们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年龄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及专业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通过三种方法筹集:一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二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的收益来获取费用;三是通过赞助取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三种资金来源渠道均有很大难度,几乎就无法实行。由于没有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都很难开展。

4、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据调查,我区80%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用房。如果租房作为办公用房,不仅费用高,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方便。

5、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困难大。时间、地点均不好确定,与会业主很难达到2/3以上,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就连书面征求意见也有难度,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四)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物业管理立法滞后。除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外,一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其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具体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明;法律责任不清楚;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关系不明确;作为经济合同一方主体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等。

2、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从全区看,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由建管办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锦湖花园出租门面房给人居住,租户接水、气,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xx燃气公司和中法水务公司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却无法干预。

3、物业服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xx区的物业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多数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造成了许多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据调查,xx区专业物业公司只占17%,开发商下属企业占45%,单位自己管理的企业占16%,外聘服务企业占22%。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xx城区物业企业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1、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物业公司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从事老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2、鼓励物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水平。区房管局通过全区物业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一是物业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物权法》,争取政府的支持的同时,提高经营能力,加强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程序都规范化,编制成具体的《操作手册》,成为员工的行动指南。三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四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收费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加快xx城区物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完善物业服务酬金制度,推进业主自治进程;完善业主自管项目税收工商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转非40、50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扩大农民工使用,增加就业岗位。

2、实施分类管理。督促水电气供应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水电气使用人收取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建议区政府组织水电气供应部门和物业协会进一步沟通协商,研究水电气供应管理,水电气价格及代收费问题。使老问题有解决推进计划,同时又杜绝新问题产生。

3、完善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区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体系。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醒目方式予以公布。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收费主管部门投诉,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者,由政府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5、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使物业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逐步推行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小区业主在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出席率、自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相关行为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2、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区房管、公安、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根据备案登记表刻发印章。

3、将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邀请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的活动,对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出面协调处理,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4、加强组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物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区政府应及时制定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相关政策,如:《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物业使用管理办法》、《承接验收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同时,建立健全我区的物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新机制。尽快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的xx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房管局牵头抓总的职能,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费随事转、权随事走的原则,进一步将物业管理监督权限下沉街道和社区,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物管员,并解决落实好相关的经费。

3、建立前期物业管理监管机制。建立物业管理提前介入机制。从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开始,物业管理应同步介入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为后期物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物业企业前期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物业企业与开发建设企业协商解决。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归集机制,建议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时间前置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阶段,将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纳入合同登记中的一个工作程序,直接在交易登记大厅内设专门窗口收取,切实杜绝无法及时缴交入库的现象。建立物业招投标竞争机制。根据我区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报审机制。前期物业收费价格应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收费按协商价执行,但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的20-30%,并应按上述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实行佣金制的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公布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4、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全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5、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新机制。建议将物业矛盾纠纷纳入司法调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解居民纠纷和及时处理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6、建立物业管理用房长效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渝府发[2005]86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文件的规定,规划和核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对社区用房的提供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无偿提供,建议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定;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规模的0.3%-0.5%提供,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定。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用房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人民政府,由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

7、建立和推行补助金制度。建议对还建房、廉租房、城市低保群体实行物业服务补助金制度,杜绝城市中新贫民区的产生。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2

调查时间: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

调查地点:xx市xx区以及xx等区县

调查对象:居民住宅小区

调查方法:以调查问卷形式的抽样调查

调查目的:以xx市区县为主,通过调查获得有关xx市居民住宅小区的发展现状,希望能尽多地发现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小区居民疾苦,以希为有关机构提供有用研究信息。

调查经过:本次调查采用典型方式,以重庆地区为调查基地,通过对重庆市居民小区午夜管理现状的调查来反映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整个西部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在暑假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通过走访重庆市几大住城区和綦江、万州、北碚、巫溪等区县,并经过尽可能细心地调查,我得到一些感受的同时,也获得了关于重庆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粗浅材料,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于重庆地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最后经过整理得到了这些材料。 报告正文:

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名词,在时间的流逝中,悄然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逐渐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行业。物业管理不仅关系着居民的正常生活,更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国家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现状

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物业管理现状随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呈现欣欣向荣之势。

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和条例等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专业化。

在国家的推动和市场化的加深,我国物业管理企业自19xx年在深圳诞生以来,至今已走过25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总数逾3万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人,城镇物业覆盖率接近50%。从19xx年到现在,在这近25年的发展历史中,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过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xx市是本次调查的必然选择

xx地处中国西南,长江与嘉陵江交汇于此,距离长江东海入海口约2400公里。作为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全市辖40个区县,幅员面积8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159万。各个区县经济发展速度各不相同。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xx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实力位居西部各省市之首。作为西部最开放和较发达地区,xx的社会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准确地反映出西部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决定拟制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并制作了调查所需相关资料后,我选择了xx市作为了本次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基地。本次社会调查活动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以xx市几大主城区为主,涉及xx县、xx区、xx县、xx区等几大区县,以xx市物业管理现状为题,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上门问卷填写。

在各位同学与广大市民的帮助和配合下,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本次实践调查任务的主要工作(问卷填写)。在完成问卷工作后,我现对问卷进行总结和归纳,终于得出了xx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的一些简单的信息。

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物业管理自80年代初在我国深圳、广州初起步,至90年代,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在房地产建设热潮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全国1.2万多家专业管理公司的出现改变了香港管理公司曾经在大陆扮演重要角色的格局。初期在住宅小区小心翼翼尝试的专业管理很快推及到商业大厦、大型购物中心、公寓别墅,且正在向福利房、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等领域全面渗透。各类物业管理书籍的出版、物业管理进入高等教育系统,标志着物业管理已由感性认识世界进入到理性认识世界,已进入竞争时代。

推荐第3篇: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市物业管理工作也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排,我们对**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物业企业现状

我市物业管理从 年前后开始起步,至今发展仅 年时间。据调查,截至 年底,在我市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24家,其中三级资质企业10家,从业人员367余人。外地物业企业在我市开展服务的3家,从业人员约32人。

(二)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4个,物业管理面积239.1万平方米。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主要指2010年后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共有16个,房屋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1.2万余套,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其中有国际现代城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是2010年建成的住宅小区,共18个,房屋建筑面积96.1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0.85万余套,物业管理覆盖率不足50%。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2010年开始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资金1372.79万余元。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13年底,全市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6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61.9%的小区在业主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5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62.5%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物业管理行政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 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市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道、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正常工作。按照《 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有关职能的划分,物业管理涉及国土、住建、民政、城管、物价、公安、工商、供水、供电、质检、通信、街道、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2010年以来,我市针对物业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 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房管局也出台了配套性文件《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规范 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市城区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关于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市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平均每个物业管理小区建筑面积仅7万平方米,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也不足10万平方米,由于管理项目较小,管理规模不大,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市24家物业企业的34个项目,有31个项目亏损,几个项目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仅1200元/月,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且没有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业主物业消费意识淡薄。较大一部分业主来自农村,对物业管理概念不深,对物业服务的配合度不高,接受不了这一新生社会产物。三是建设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工程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

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向业主交房时仍存在共用设施设备不完备的情况,如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道路、景点等设施未完工,影响业主居住,房屋本体外墙渗漏等等。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现在大多仍为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多数业主认为开发商对建设质量的完善与有关承诺的兑现责任自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往往以此作为衡量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③开发中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很难及时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使用阶段,业主接房后往往很难与开发商打交道,从而很容易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矛盾。

(2)开发商物业销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有:①未安装一户一表(前期的老小区及集资房);②销售广告内容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③擅自将小区公用部分(如屋顶、公共绿化地等)承诺给少数业主使用;④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物管房用途、会所及车库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带来的问题。我市开发企业下属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往往被定位为促销或售后服务,仅作为开发的附属产品,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锅吃饭,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失去了独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差,缺乏专项维修资金。我市2000年前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水平低, 基础设施设备差,娱乐休闲设施很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娱乐休闲设施也急需改善,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为已办理了房产证的业主,他们不愿意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开发企业挪用已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再交到财政局、房管局指定的专用帐户上。开发企业不及时上交给房管局,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拖欠,很容易激发与业主间的矛盾,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瑕疵。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导致成立后,作用发挥普遍不理想。在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2、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够理想。委员们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年龄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及专业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通过三种方法筹集:一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二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的收益来获取费用;三是通过赞助取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三种资金来源渠道均有很大难度,几乎就无法实行。由于没有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都很难开展。

4、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据调查,我区80%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用房。如果租房作为办公用房,不仅费用高,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方便。

5、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困难大。时间、地点均不好确定,与会业主很难达到2/3以上,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就连书面征求意见也有难度,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四)物业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物业管理立法滞后。除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外,一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其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具体表现在:法律责任不清楚;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关系不明确;作为经济合同一方主体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等。

2、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从全市看,缺乏一个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大多数小区业主将车库用于住房或经营,接通水、气等,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水、气主管部门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但作为房屋主管部门的房管局却无法干预。

3、物业服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我市物业服务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多数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造成了许多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据调查,我市专业物业公司只占37.5%,开发商下属企业占54.1%,外聘服务企业占12.5%。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我市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1、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物业公司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从事老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2、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一是物业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物权法》,争取政府的支持的同时,提高经营能力,加强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程序都规范化,编制成具体的《操作手册》,成为员工的行动指南。三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四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收费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加快我市物业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对农转非40、50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扩大农民工使用,增加就业岗位。

2、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 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使物业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逐步推行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小区业主在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出席率、自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相关行为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2、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房管、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管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根据备案登记表刻发印章。

3、将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邀请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的活动,对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出面协调处理,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4、加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新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构成的三方联动的社区服务工作新机制,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公司经理在社区居委会党组任职,社区居委会干部义务担任物业公司总监和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并在小区中设立社区便民服务部,由物业公司指派专人值班,负责接待处理业主投诉和日常生活事务,业主委员会定期值日,社区居委会配备专门的物管员,落实好相关的经费。共同帮助物业公司调解纠纷,协调矛盾,特别是解决公共服务、户籍、计生、社保、民政、就业等涉及民生的问题。

民政、公安、计生、社保、人社、国土、住建、房管、工商、供水、供电、乡镇办事处等部门的窗口单位与物业企业进行对接。在物业企业代业主办理日常生活事务时,职能部门应提供便民服务通道。业主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提供该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使业主们慢慢地认可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这一级组织,渐渐地接受物业这一行业,逐步形成物业管理服务意识。同时,启动职能部门领导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提高部门管理的主动性,逐步形成政企联动的小区管理社区化机制。具体步骤上,可选择城区建筑面积较大、入住率较高的小区作为试点,积累经验,后期稳步推进。

2、建立前期物业管理监管机制。从房屋预售开始,物业管理应同步介入,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为后期物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物业企业前期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开发建设企业承担。建立物业招投标竞争机制。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3、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新机制。建议将物业矛盾纠纷纳入司法调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解居民纠纷和及时处理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另外,物业纠纷中的大部分由房屋质量和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不完善引起的,在小区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加强管理,在物业承接查验和房屋交付使用方面实行备案制度,严格房屋质量和设施设备配套关,为物业管理奠定硬件基础。

推荐第4篇:物业管理调研报告提纲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一、我县物业管理现状

小区数量,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实行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数量、占总小区比例,弃管小区物业管理情况,比重,收费率等。

二、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等职能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2、制度存在的问题

3、物业企业存在的问题

4、业主委员会及业主问题

5、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存在的问题

6、弃管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7、其他问题。如开发商遗留

三、建议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加强物业管理

2、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3、加强物业企业入驻和服务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4、依法成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赋予业主合法权力

5、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成立物业服务中心

6、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把握房屋质量验收关,为物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7、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宣传,提高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8、源头管控,全面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企业有业主选聘,非入驻即有物业公司。

推荐第5篇: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一项重大社会管理工程,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一项事关xxxx城市形象的重大环境工程。为推进我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规范发展,近期,xxxx县人大经工委与县住建、房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我县城区紫苑、帝景家园、都市水乡、公园1号、金色东华、格兰苑、南桥郡、利民小区等10个住宅小区和磨子东街社区,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情况介绍、走访群众等形式,对我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

(一)城区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据县房管部门统计,目前我县已建成住宅小区28个,即将投入使用和正在施工的小区大小还有10多个,住房近10000套,这部分住宅投入使用后,加上目前空置的住宅全部入住后,小区的入住人口将超过6万人,占到县城区常住人口50%以上。

从调查来看,我县已建住宅小区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住宅性质多样。主要有以下六类:一是早期由政府建设的福利房,土地属划拔,政府承建,分配居住,绝大多数已实行房改,如政府大院住宿区等。二是各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由单位承建的职工住宅小区,土地多是划拔,房屋定价出售或分配。如财政小区、国税小区、地税小区、明珠公寓等。三是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市场出售,是真正的商品房。如紫苑、帝景家园、都市水乡等。四是由村委在集体土地开发或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即现在所称的小产权房,一般规模也比较小,多自建自管。五是目前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由政府承建的公租房、廉租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六是目前仍由房管局负责管理的公房,主要集中在周子古镇。

2、规模差别较大。在调查的10个小区和1个社区中,大的有紫苑、都市水乡、帝景家园、公园1号等小区,住房均在1000套以上,中等的金色东华、南桥郡等小区,住房均在500套左右,小的如格兰苑等小区住房在100套以内,有的仅十几套住房。

3、建设标准不一。主体建筑方面,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以前建成的小区大多是预制板房,2008年以后所建小区大多为砖混结构、半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在紫苑进入xxxx以前,我县除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自建小区条件相对较好,其他大多数小区只有主体住宅、没有任何公用建筑,大多数配套设施建设不齐,无绿地、无车位、无物业用房、无公厕等情况比较普遍。就目前而言,我县县城区所建成的小区,也只有紫苑等少数几个小区能上档次,其他大多数小区普遍存在容积率过大、绿地偏少、停车位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还有极个别小区进出道路不畅、消防通道拥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

1、物业企业发展情况。从紫苑房产进入xxxx我县才真正有住宅小区物管的概念,目前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现有物管企业16家,其中二级资质1家,三级资质15家,从业人员近1000人。专业化管理的小区21个,面积达86万平方米。

2、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目前,我县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紫苑等8家,但真正有办公场地并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只有紫苑1家,其余大多数都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真正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故大多数小区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还没有步入正轨。

3、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从走访、座谈的情况看,仅紫苑等极少数几个小区服务较为规范,业主较为满意;金色东华小区投入近500万元安装了较为完备的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应急发电设施,业主反响较好。大多数物业服务只负责打扫卫生和看大门,没有明确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好一点的小区也仅有保安服务和维修服务。有的小区因为乱搭乱建、卫生状况差等原因,业主和物管严重对立,出现拒交物管费甚至要求物管企业离场的尴尬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小区物业管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市场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对提升城市品位、优化群众生活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城市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服务产业,因发展时间不长,当前我县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规划不到位。调查发现,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施工过程中不能实时监管,竣工后不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验收,导致规划设计被更改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是业主购房时看到的规划和实际交房时的规划不一样,小区内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发生了变化,开发企业不兑现承诺,不履行合同,使业主权益遭受损失;二是开发企业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施工,随意挤占公共用地,见缝插针,把规划的绿地、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挤了又挤,占了又占,甚至完全占用;三是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被偷工减料,造成质量差,档次低,寿命短,有的缺项,有的被砍,带来较多遗留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也为以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留下了隐患。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县尚未出台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对应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和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没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专项维修资金难落实,公用部位维修难等问题。三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不够规范,谁开发、谁管理的格局还没有打破,业主根本没有选择物业服务的机会和权力。四是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不规范,造成业主和物管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因缺乏监督和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如一些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业主因为得不到合理有效的服务而有意见,一些没有缴费的业主则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不尽义务。五是小区内经常发生的违章装修、违规搭建等行为,也缺乏可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管理措施。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缺少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依据。

(三)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看,社区、物管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代表,普遍对物业管理法规不知或知之甚少。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物业管理人员对物业管理职责权限不明确,对相关物业政策、法规领会不透,经营理念还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对待业主“生、冷、硬”,服务意识差,简单地把物业管理理解成收费等,有的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小区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不到位,造成卫生状况差,秩序混乱,失窃案件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小区的业主不知道如何利用《物业管理条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遇到了问题无所适从,不是通过协商渠道和法律手段去解决,而是采用简单的拒绝交费等办法来激化矛盾。

(四)物管服务水平较低。调查发现,一些物管企业低薪聘请一些文化低、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上岗。即便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也还是停留在基本技能培训的初级阶段,还没走向由劳动部门参与的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致使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不按规范操作。另外,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个人素质普遍较低,也影响了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部分物业企业管理人员对住户反映的问题不能积极主动解决。有的小区住户反映小区公共区域长期无人打扫卫生,服务工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三、建议

针对当前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建好一批精品住宅小区。小区的规模、档次直接决定物管的工作难易。要站在建设精品城市、提升xxxx形象的高度,科学规划并严格监管,重点抓好在建和待建住宅小区建设。要引进几家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几个高档次的精品楼盘小区。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并严格组织实施。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一定要明确物业用房、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车位数量、绿地面积等内容。工程建设要严把工期和质量关,组织验收应将小区各类附属工程(含地下管道隐蔽工程)列入验收内容,杜绝未开工即出售、未完工未验收即入住的问题。同时,要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合理规划并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已建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和完善,逐步消除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要严格落实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度,督促开发商依法在销售房屋之前面向市场公开择优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制定临时管理办法并将之明示房屋买受人;二要严格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房管部门和物管企业要全面参与小区竣工验收,严格审查各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凡未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小区一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物管企业一律不得承接;三要严格落实物业企业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开发商向物业企业移交各类竣工图纸等物业资料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四要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与居委会相互配合,组织不定期巡查,对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级差、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其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五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对业主和物管反映的问题以及业主和物管企业存在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和社区应不推不躲,及时予以解决和调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探索一套良好的运行模式。要通过电视、网络、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营造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良好舆论和法制氛围。特别是房管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要注重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法律意识和消费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搞好物业管理不单是物业企业、政府、居委会的事情,而是需要全体业主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同时履行好应尽的义务。要指导和帮助物管企业开好业主代表大会,组建好业委会。要强化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不越位、不缺位,促使物业管理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从而在我县逐步建立起“政府主管、企业主体、业主自理、社区自治”“四位一体”的物管新模式。

(四)强化分类指导,打造一批物管示范小区。要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着手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前期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服务范畴、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区别新旧住宅、高层与低层、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确定相应的指导性服务收费标准,努力营造物业管理企业崇尚优质服务、业主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和谐氛围,促进物业服务健康运行。结合我县住宅小区的现状及特点,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小区,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多方共赢;针对老旧住宅小区规模小、较为分散,尤其是楼房陈旧、基础设施差,物业管理难于起步的情况,逐个进行调研、分析,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解决处理好物业管理用房缺乏、公用设施维修困难等问题,试点推行“破墙扩院”、“小区自治”等管理模式,改善小区环境,提升管理水平。

推荐第6篇: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于美化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构建和谐社区都发挥这重要的作用。然而,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工资不断上涨,物管费不能像物价一样上涨,社保问题无力购买,有的职工故意找物业公司麻烦,由于工资低,形成严重老年化,成为一个高危行业。加上物业服务收费难的问题。一部分物管企业面临这生存和发展的威胁,制约这物管行业的规范运作。为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县物业管理现阶段发展状况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中发现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现状

我县物业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和法制等大环境的影响,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率难以提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难的原因

(一)业主缺乏自觉缴费意识,存在观望攀比心态。觉得自己

先交费“吃了亏”,在缴费的时候就会左顾右盼,甚至不自觉的加入拒缴行业。

(二)业主自主治理小区的意识和能力弱。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

的产权,没有经费保障和工资待遇,也没有进行培训,不知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致使业主的合

法权益受到了一定影响。加上一些业主权利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不理解业主委员会的辛苦,许多人不参加业主大会,小区大大小小

的事务该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维权处理,所以难以商定有关物业管理的一些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物业管理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目前,我县有经验、

有创新能力的高级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大多来自“转

制、转岗、转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素质降低,普遍缺乏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物业管理培训,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应急能力及相关法律知识等都难以适应物业管理专业岗位的要求。虽然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下大力气加强了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但是仍然跟不上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物业管理的法制体系还不完善,物业收费缺乏有效的制

约手段。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欠缴拒缴物管费的行为,目前的

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

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应的规范,但是对于业主实际的欠费和拒缴行

为以及企业的追偿手段缺乏具体明细的刚性规定和保护措施。同时,由于物业主管部门目前没有执法队伍和执法权,面对业主欠缴

拒缴物业费时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沟通协调的方式,对于蛮横无理

的业主难以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权威,再加上我国司法程序复杂的现状,和业主之间的连带效应,往往造成企业陷入有法难依的情

况。

(五))政府相关部门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

力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带来影响。

(六)高空抛物、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业主不交费的理由,最近

几年,一是随着农村转为城镇的业主越来越多,存在生活习惯与城

市的差异,把农村习惯带进小区,形成高空抛物,这样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二是认为小区公共财产是几百上千家人的,不是我一家

人的,损坏了也有物管公司来维修,这样造成物业公司成本增加,如及时不能修复就会复造成收费困难。

三、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建议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县也不过十多年时间,必

然要经历一个逐步适应、完善、习惯、发展的过程。如何应对和解决我县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顺

畅化、健康化发展,建议:

(一)、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星级标准。由小区业主大会

根据需要讨论决定选择具体服务标准,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搞服务不足,也不搞服务过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每

月如实公布公摊费用计算方式,让业主明白消费,避免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怀疑。

(二)、加快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一是按照《物业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使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经选举产生的业

主委员会要有公平正义和热心公益事业,对这项工作有足够的热情,能够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及时将

业主意愿反应给物业管理企业,在遇有业主因开发商遗留问题不交物业费时及时向业主解释,消除二者间误会分歧,使小区物业管理

在和谐的氛围中正常运行。二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多把业委会召集开会,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引道指点,使其向正规化、合法化迈进。三是要加入一部分在职干部,他们懂法在有些方面少出现一些误会。

(三)、制定物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

道德素质,在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方面应重点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制定计划,由房管局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多渠道吸纳有经念的专业人才,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优势互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方面,要着力

从培养其服务意识入手,说话、办事时刻从服务者的角度出发。因为在物业小区里,住户人数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不能对业主要求太高,应该多从自身找差距,摆正自己的位置,工作中多一份耐心,用自己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水平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把好验收关。事实证明,开发商遗留问题是日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所以在小区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必须保质保量。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也要详细检查物业情况,包括小区业主档案资料、电梯、消防等,在保修期内要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完善,不能因盲目扩大管理规模而为日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五)、规范收费管理。

(七)、加大宣传力度,创造物业管理和谐的供给需求环境。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让广大业主不但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提高业主的物业价值,物业公司也能在适当时候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宣传,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和谐相处,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房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使物业小区形成业主要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互补状态,促进我县住宅小区环境优化,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推荐第7篇: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和《中共xx区城建党总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安排,带着查找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目的,通过走访群众、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调查发现群众对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存在诸多意见,而体制机制不顺、市政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水电暖等行业未实行终端收费终端服务、物业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一、物业管理服务现状。

调研期间,调研组认真走访了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恒德物业、新地物业、新世纪物业等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并深入业主家中了解具体情况。3月25日召开了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各方就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物业管理机构现状。xx区2013年4月17日成立xx市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物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开展全区物业管理的达标考核和项目创优活动;负责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备案;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实际工作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同时因为各种原因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仍直管区属47栋住宅楼的水电暖等费用的收缴工作、二级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现状。xx区城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46家,其中: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的1家;三级资质的34家;暂定三级的8家,申请资质3家。共开展物业服务项目123个,服务面积800.80万平方米,其中托管住宅小区69个,服务面积680.42万平方米;托管办公区物业44.56万平方米;托管商业区物业服务32.63万平方米;托管其他物业服务项目43.19万平方米。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10个,占住宅小区比例的14.49%。现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500人。其中:企业管理人员284人,企业管理人员中持证上岗人员214人,取得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0人。

(三)物业管理市场现状。

xx区物业管理市场经过近年来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现已逐步走向成熟阶段。物业管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种高精技术人才逐步走向物业管理市场。部分物业企业开始探索多元化发展的渠道。旧有的一些管理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

1、前期物业管理所占比重较大,占据了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90%以上。多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原职工或亲属担任负责人,在实际管理运行中主要运营经费靠建设单位补贴运营。

2、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所调研的企业中,处于正常经营运行的只有5家,其余皆为亏损企业。

3、“专”、“精”、“强”物业企业在市场的比重中所占较小,“杂”、“乱”、“差”物业企业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物业服务市场总体呈现出散乱的状态。物业服务市场中专业的、精干的、强大的企业只有不到全部的20% ,更多的物业企业只是被动的代收取水电暖等费用,对真正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如环境卫生、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的维护等反而呈现出“杂”、“乱”、“差”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制不顺。主要表现为职权不清、机构不全、运转不畅。

——职权不清。xx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工作下放xx区房产管理局,但部分职责与权限没有做到同步下放。xx区房产管理局没有xx区行政区划内的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办理权限,没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审批权限,没有物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

——机构不全。物业管理服务中涉及的面广、问题多,管理机构存在上下脱节的现象严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中没有成立相应服务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能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做到有效的监管。

——运转不畅。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时间短,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全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能力不强。在管理上没有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缺乏必要的奖励和制约机制。

(二)市政设施配套欠账较多。xx因矿设企,因企设市,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滞后,旧城区大部分房屋没有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没有及时维护修缮,房屋无人管理,形成诸多“失管”小区。

(三)物业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执行不到位。根据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

收取有关费用,以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终端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具有最终合法分户产权的使用业主。水、电、暖、气等在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线、网上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不能向业主分摊。上述有关行业,未收费到终端用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供应单位不得借垄断行业的优势,将不合理收费强加于物业服务企业。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其它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双方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维修、养护费用。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实际工作中,相关企业单位并没有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宣传不到位。首先,表现在业主的参与程度不高,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意识不强。市场化运作管理服务的小区只占60%的比例。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和街道社区代管服务的小区仍有很多,部分小区甚至是完全失去管理,而这些小区居住的业主,依赖性较大,总想依靠政府或者企业解决物业问题,对于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有较强的抵制心理。其次,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过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不清,服务内容不明,服务收费依据未公开公示。第三,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不理解,收缴的物业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开支公示,在业主心中形成了“收费不办事”的印象。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直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集中。如安民小区南区双利物业公司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加深,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运转困难,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导致恶性循环。

(五)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名,全部为工人编制,平均年龄50岁左右,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对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甚明了,不善于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化解物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且人员变动性较大,也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的现象。

(六)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松散无序。很少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但是真正能够落实到位的却寥寥无几。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面临的困境是:(1)现行市价发【2008】102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偏低。(2)物价、人工工资成本不断上升,与物业的收费标准不对称,物业行业员工工资无法提高,使物业管理企业留不住人,员工队伍相对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保安人员的流动性更大;(3)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物业收费率低;(4)供水、供电、供热企业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力,服务不到位,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方面的亏损较大。

(七)维修资金保障问题有待解决。

1、旧老住宅小区由于历史诸多原因,使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难以归集。从而无法确保旧老住宅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有效处理和实施,直接导致旧老住宅小区整体环境形象面貌逐渐衰退,使用功能日渐退化,而作为物业企业,又没有经济实力去很好的进行旧老住宅小区软硬件设施维护,只能是愈发举步维艰,最终退出服务。

2、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虽然能够全部归集到位,但是不能按时申请使用,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新建住宅小区只能步旧老住宅小区的后程,造成恶性循环。

三、改进管理的措施。

(一)、整章建制,修改完善《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xx中心城区实际的《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修改完善《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xx区房产局物业企业资质审核权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职责。结合xx城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业主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资金保障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明确职责,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系。

遵循“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区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健全以街道(乡镇)为主的“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走上规范健康发展轨道。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要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成立住房保障和物业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要配备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专干。

(三)加强宣传,加深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组织开展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强化物权意识,化解物业纠纷,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进一步加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物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评选活动,树立榜样,起到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作用,促进全区物业工作健康发展。

(四)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相关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规范前期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招投标管理,凡3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单一业主物业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区

物业主管部门要对单一业主物业项目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二是规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予以配置,且最少不低于40平方米,必须具备水、电、采光、通风、通讯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进一步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凡拟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必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上述组织的组成人员应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中推荐。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管理区域确定问题,应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由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

四是规范物业交接工作。物业交接工作要在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移交。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旧业主委员会之间不移交、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不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交接手续的问题,由物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拒不移交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协助移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创新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的物业监督管理体系和检查考核机制。

区政府要加强对区物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考核,并把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物业企业与物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物业企业要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六)注重实效,定期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运行。

物业服务企业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树立全新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形象。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物业从业人员要通过多种学习渠道提升本职工作能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持证上岗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规范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四、意见及建议。

一是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xx城区现行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偏低,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强烈。应根据小区建设规模、环境绿化、治安管理、服务质量、业主意见等具体情况,通过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经物价部门审批,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文件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第二十一条“(1)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是规范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积极争取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由区财政、审计、房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便于规范、快捷、高效的使用。

三是形成联动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供水、电、暖、气等单位职责,督促其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及时修改供水、电、暖、气等行业管理办法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冲突的地方。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加强与供水、电、暖、气等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共同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行。

四是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每年度对xx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业主反映良好,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对于职责不明、缺乏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经常引起业主投诉上访的,予以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五是多方筹措应急资金。首先要争取从市房产局收缴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资金,返还xx区作为老旧住宅区基础设施应急维修专项资金。其次要从保障性住房产权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服务管理的扶持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维护和物业服务工作。三是要在政府年度安排的旧老城区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作者 吴有春

推荐第8篇: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收取有关费用,以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终端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具有最终合法分户产权的使用业主。水、电、暖、气等在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线、网上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不能向业主分摊。上述有关行业,未收费到终端用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供应单位不得借垄断行业的优势,将不合理收费强加于物业服务企业。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其它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双方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维修、养护费用。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实际工作中,相关企业单位并没有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宣传不到位。首先,表现在业主的参与程度不高,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意识不强。市场化运作管理服务的小区只占60%的比例。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和街道社区代管服务的小区仍有很多,部分小区甚至是完全失去管理,而这些小区居住的业主,依赖性较大,总想依靠政府或者企业解决物业问题,对于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有较强的抵制心理。其次,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过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不清,服务内容不明,服务收费依据未公开公示。第三,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不理解,收缴的物业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开支公示,在业主心中形成了“收费不办事”的印象。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直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集中。如安民小区南区双利物业公司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加深,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运转困难,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导致恶性循环。

(五)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名,全部为工人编制,平均年龄50岁左右,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对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甚明了,不善于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化解物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且人员变动性较大,也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的现象。

(六)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松散无序。很少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但是真正能够落实到位的却寥寥无几。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面临的困境是:(1)现行市价发【2008】102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偏低。(2)物价、人工工资成本不断上升,与物业的收费标准不对称,物业行业员工工资无法提高,使物业管理企业留不住人,员工队伍相对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保安人员的流动性更大;(3)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物业收费率低;(4)供水、供电、供热企业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力,服务不到位,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方面的亏损较大。

(七)维修资金保障问题有待解决。

1、旧老住宅小区由于历史诸多原因,使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难以归集。从而无法确保旧老住宅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有效处理和实施,直接导致旧老住宅小区整体环境形象面貌逐渐衰退,使用功能日渐退化,而作为物业企业,又没有经济实力去很好的进行旧老住宅小区软硬件设施维护,只能是愈发举步维艰,最终退出服务。

2、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虽然能够全部归集到位,但是不能按时申请使用,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新建住宅小区只能步旧老住宅小区的后程,造成恶性循环。

三、改进管理的措施。

(一)、整章建制,修改完善《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xx中心城区实际的《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修改完善《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xx区房产局物业企业资质审核权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职责。结合xx城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业主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资金保障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明确职责,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系。

遵循“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区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健全以街道(乡镇)为主的“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走上规范健康发展轨道。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要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成立住房保障和物业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要配备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专干。

(三)加强宣传,加深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组织开展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强化物权意识,化解物业纠纷,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进一步加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物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评选活动,树立榜样,起到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作用,促进全区物业工作健康发展。

(四)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相关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规范前期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招投标管理,凡3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单一业主物业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区

物业主管部门要对单一业主物业项目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二是规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予以配置,且最少不低于40平方米,必须具备水、电、采光、通风、通讯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进一步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凡拟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必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上述组织的组成人员应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中推荐。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管理区域确定问题,应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由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

四是规范物业交接工作。物业交接工作要在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移交。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旧业主委员会之间不移交、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不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交接手续的问题,由物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拒不移交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协助移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创新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的物业监督管理体系和检查考核机制。

区政府要加强对区物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考核,并把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物业企业与物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物业企业要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六)注重实效,定期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运行。

物业服务企业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树立全新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形象。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物业从业人员要通过多种学习渠道提升本职工作能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持证上岗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规范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四、意见及建议。

一是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xx城区现行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偏低,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强烈。应根据小区建设规模、环境绿化、治安管理、服务质量、业主意见等具体情况,通过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经物价部门审批,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文件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第二十一条“(1)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是规范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积极争取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由区财政、审计、房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便于规范、快捷、高效的使用。

三是形成联动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供水、电、暖、气等单位职责,督促其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及时修改供水、电、暖、气等行业管理办法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冲突的地方。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加强与供水、电、暖、气等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共同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行。

四是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每年度对xx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业主反映良好,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对于职责不明、缺乏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经常引起业主投诉上访的,予以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五是多方筹措应急资金。首先要争取从市房产局收缴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资金,返还xx区作为老旧住宅区基础设施应急维修专项资金。其次要从保障性住房产权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服务管理的扶持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维护和物业服务工作。三是要在政府年度安排的旧老城区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作者 吴有春

推荐第9篇:某城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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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区政协的安排,我们开展了xx城区物业管理的调研。

一、xx城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xx城区物业企业现状

我区物业管理从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至今已有近10年的发展。据调查,截至2007年底,在我区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19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3家,二级资质企业15家,三级资质企业179家,从业人员12000余人,管理人员1897人。外区物业企业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约50家,从业人员约2850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89个,管理房屋3575万平方米。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389个,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4万余套,住宅成套率为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有龙湖花园等6家单位6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天骄俊园等11个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富悦新城等32个小区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社会集资房、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四类。

(1)单位自管房:包括机关自管房、群团自管房、事业单位自管房以及企业单位自管房,房屋物业管理面积共计32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0871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7%。这类房屋的物业管理除了少数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外,其绝大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管理。由单位聘请人员进行小区的简单的物业管理。产权属职工私有的房屋,其住房及室内水、电、气的维修均由职工自己负责;产权仍属单位的房屋维护则仍由单位负责,整幢房屋较大设备、安全、水电方面的维修或公用部位的维修一般由单位负责。

(2)社会集资房:从1992年开始,我区开始推行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建筑档次低,单体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据统计,现在全区社会集资建房共89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74550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9%。这部分集资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目前达到了90%。

(3)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直管公房,就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我区共有约14万平方米。“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农转非”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其中又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将征地费按政策规定付给拆迁户自建,产权属自有;二是由政府统一建房安置拆迁户租住,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产权属国家所有。从1987年开始,根据原江北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凡以征地经费修建的拆迁户住房,系国家投资修建的公房,属公产性质,全部移交给房管局,纳入国家公房管理。”因此,区房管局对全区的“农转非”安置统建房进行全面接管。截至2007年底,区房管局共管理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共计77幢,7.55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几乎都没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及水、电、气费的收取都由业主自行负责,室内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公用部位的维修则由区房管局负责。

3、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1999年开始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专项资金8.23亿元,使用300余万元。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07年底,全区共成立有小区业主委员会181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23.7%的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65.4%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8.3%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xx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区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镇)、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和《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文件中有关职能的划分,城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经委、建委、市政、环保、安监、物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区内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1999年以来,我区针对物业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xx府发[1999]129号)等5个文件,为理顺城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xx城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xx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我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现平均每个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仅20万平方米,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如:金港国际小区业主投诉门市油烟污染过重,物业公司缺少环保措施。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如:乡间城小区收取业主停车费引发纠纷。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区247家物业企业、1625个项目的结果表明:有213家企业亏损。很多企业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低于社会平均工资24%,平均福利水平不足国家规定的26%,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物业收费规定不合理。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不明确,存在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三是农转非人员增多,住户无力缴费。如空港园区农转非安置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四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综合验收,但向业主交房时仍存在一些并不完备的情况,如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道路、景点等设施未完工,影响业主居住,房屋本体外墙渗漏等等。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现在大多仍为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多数业主认为开发商对建设质量的完善与有关承诺的兑现责任自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往往以此作为衡量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③开发中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很难及时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使用阶段,业主接房后往往很难与开发商打交道,从而很容易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矛盾。

(2)开发商物业销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有:①未安装一户一表(前期的老小区及集资房);②销售广告内容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③擅自将小区公用部分(如屋顶、公共绿化地等)承诺给少数业主使用;④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物管房用途、会所及车库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带来的问题。我区房屋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往往被定位为促销或售后服务,仅作为开发的附属产品,这样,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锅吃饭,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失去了独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差,缺乏专项维修基金。xx区的大多数居民住宅是九十年代初建成的,当时配套建设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娱乐休闲设施很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娱乐休闲设施也急需改善,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此外,老住宅小区都是实行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四通八达,人员来往较复杂,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保安、卫生工作的难度加大。

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在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让其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2)开发企业挪用已归集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再交到区房管局的专用帐户上。开发企业不及时缴交给区房管局,造成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拖欠,很容易激发与业主间的矛盾,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3)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5、水、电、气收费难。一是水、电、气费代收代缴矛盾大。水、电、气部门只针对注册的表(包括总表)服务,按总表的度量计费。物业公司被迫另派专人查抄分表,收取各业主水、电、气费用后派人交给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由于水、电、气的损耗,必然出现差额部分的分摊,有些物业公司就自行提高水、电、气的价格,容易引起与业主的纠纷和矛盾。由于各种因素带来的总表与分表的数量差额,所以有些业主觉得分摊不合理而拒缴水、电、气费。二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费存在着欠费现象。水、电、气部门只是针对终端客户服务,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协议委托代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业主的费用后,并不及时缴交给水、电、气部门,而是占用了这笔资金,而水、电、气部门又无权向物业公司催收,最后导致对住户停止供应水、电、气,从而引发矛盾升级。三是水、电、气管线和设备出现老化,需要维护、更换时费用不好解决。水、电、气部门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权不明。向业主收费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瑕疵。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缺少科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有盲目现象,形成业委会成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出现,甚至有些业主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操控业主委员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作用发挥也普遍不理想。在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2、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够理想。委员们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年龄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及专业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通过三种方法筹集:一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二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的收益来获取费用;三是通过赞助取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三种资金来源渠道均有很大难度,几乎就无法实行。由于没有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都很难开展。

4、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据调查,我区80%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用房。如果租房作为办公用房,不仅费用高,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方便。

5、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困难大。时间、地点均不好确定,与会业主很难达到2/3以上,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就连书面征求意见也有难度,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四)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物业管理立法滞后。除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外,一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其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具体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明;法律责任不清楚;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关系不明确;作为经济合同一方主体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等。

2、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从全区看,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由建管办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锦湖花园出租门面房给人居住,租户接水、气,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xx燃气公司和中法水务公司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却无法干预。

3、物业服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xx区的物业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多数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造成了许多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据调查,xx区专业物业公司只占17%,开发商下属企业占45%,单位自己管理的企业占16%,外聘服务企业占22%。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xx城区物业企业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1、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物业公司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从事老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2、鼓励物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水平。区房管局通过全区物业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一是物业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物权法》,争取政府的支持的同时,提高经营能力,加强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程序都规范化,编制成具体的《操作手册》,成为员工的行动指南。三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四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收费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加快xx城区物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完善物业服务酬金制度,推进业主自治进程;完善业主自管项目税收工商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转非40、50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扩大农民工使用,增加就业岗位。

2、实施“分类管理”。督促水电气供应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水电气使用人收取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建议区政府组织水电气供应部门和物业协会进一步沟通协商,研究水电气供应管理,水电气价格及代收费问题。使老问题有解决推进计划,同时又杜绝新问题产生。

3、完善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区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体系。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醒目方式予以公布。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收费主管部门投诉,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者,由政府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5、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使物业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逐步推行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小区业主在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出席率、自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相关行为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2、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区房管、公安、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根据备案登记表刻发印章。

3、将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邀请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的活动,对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出面协调处理,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4、加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物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区政府应及时制定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相关政策,如:《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物业使用管理办法》、《承接验收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同时,建立健全我区的物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新机制。尽快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的xx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房管局牵头抓总的职能,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费随事转、权随事走”的原则,进一步将物业管理监督权限下沉街道和社区,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物管员,并解决落实好相关的经费。

3、建立前期物业管理监管机制。建立物业管理提前介入机制。从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开始,物业管理应同步介入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为后期物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物业企业前期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物业企业与开发建设企业协商解决。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归集机制,建议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时间前置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阶段,将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纳入合同登记中的一个工作程序,直接在交易登记大厅内设专门窗口收取,切实杜绝无法及时缴交入库的现象。建立物业招投标竞争机制。根据我区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报审机制。前期物业收费价格应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收费按协商价执行,但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的20-30%,并应按上述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实行佣金制的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公布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4、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全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5、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新机制。建议将物业矛盾纠纷纳入司法调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解居民纠纷和及时处理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6、建立物业管理用房长效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渝府发[2005]86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文件的规定,规划和核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对社区用房的提供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无偿提供,建议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定;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规模的0.3%-0.5%提供,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定。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用房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人民政府,由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

7、建立和推行补助金制度。建议对还建房、廉租房、城市低保群体实行物业服务补助金制度,杜绝城市中新贫民区的产生。

推荐第10篇: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新生事物,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物业服务市场不规范的状况下,社会各界需要不断对其探索、完善。鉴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涉群体性,处理不当不但会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且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本文拟从本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出发,找出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以期我县物业管理市场能够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实现双赢,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近两年来收案量激增。

五年来,我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近两年收案总数占近五年收案总数的80.7%。

(二)业主多为被告。在已受理的案件中,97.7%的业主为被告

(三)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有以下几种:

1、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追缴物业管理费、水电、取暖费的案件;

2、物业管理企业认为业主私搭乱建拆要求予以拆除的案件;

3、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还已交物业费的案件;

4、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还装修保证金案件;

5、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要求退还的案件;

6、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7、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案件。

(四)收缴物业费逐渐成为主要诉讼请求。

(五)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但判决率有所上升。

五年来在所有已结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62件,占结案总数的86.75%,其中撤诉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原告起诉后被告自动履行;二是经法院调解被告履行;三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愿公告;四是不符合法院管辖范围,经法院劝说,当事人自行撤诉。呈逐年上升趋势。

(六)收缴物业费案件成为审理难点。

收缴物业费的案件判决率明显高于其他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这主要是因为收缴物业费案件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较为突出,不易调解。

(七)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部分业主无故拖欠;第二,部分业主因没有经济能力负担物业费而拖欠;第三,业主反映物业服务有不到位、绿化面积不足、物业费过高、丢失车辆、保安不尽职责、没有签订协议、收费项目不合理、房屋质量等问题,故要求减免物业费而拖欠。

(八)被告的辩解意见多因证据不足难以被法院采纳。在全部物业公司收缴物业费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共计34件),仅有6件案件因业主辩称物业管理企业曾暂停服务而减免了部分物业费,其余28件案件,尽管被告提出的辩解理由多种多样,但均因证据不足或与案件无关未能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国家政策及物业管理体制方面

1、我县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我县城区改造进程加快,新建住宅小区43个,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拆迁改造面积达215万平方米,拆除危旧房屋180万平方米,近万户居民喜迁新居。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从2004年起由原先的免费服务逐步向有偿服务过渡,这是我院2005年起出现大量物业费纠纷案件的直接原因。

2、立法体系尚未完善。现行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样的立法体系效力位阶较低,在很多方面规定较为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已不适应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大多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业主的一系列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相对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例如,几乎所有相关法规都规定居住小区具备一定条件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规定了登记部门,但却没有详细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导致实践中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

3、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我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于行业市场化程度不够,没有形成一种市场化的竞争格局,更谈不上优胜劣汰。 我县物业管理企业大都直接从开发商分立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开发商在初期选用自己分立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从而剥夺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选择、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导致:(1)有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如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能履行对业主承诺等等,业主即以拒交物业费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抗辩;(2)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水平难以提高,从而造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4、物业管理企业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测和评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级和年检制度,但并未将资质等级与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挂钩。目前也没有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进行动态评估、监测的部门,不利于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业主难免怀疑物业管理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服务标准相符、是否与交纳的物业费相适,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

5、业主委员会不健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县绝大多数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即便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的途径尚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直接导致缺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制约,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既不利于维护业主权利,也不利于物业管理市场有序竞争。

(二)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服务方面

1、缺乏详细的服务标准、服务价格。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将详细的服务价格、服务标准向广大业主公示,业主难以对物业管理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对簿公堂也难以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标准。 常常导致业主在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时各执一辞,由于业主要承担举证责任,败诉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有的物业管理企业私自制定收费名目,如出租车驶入费、上楼顶费等,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没有完善的资质认定体系,物业管理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对其人员缺乏系统的岗前培训,这导致物业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精神面貌、工作责任心都难以满足业主的需要。

3、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管理经验,工作不规范,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相当多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普遍反映社区卫生环境差、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保安不负责任等等,这也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最主要理由。

4、财务收支透明度较低,业主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与物业管理机构相比,业主是获取信息的弱势群体,目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缺乏透明度,一些物业管理机构并没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将有关财政收支进行公示,业主不知道其所交纳的物业费都用在何处。由于物业管理机构在财务运作、日常管理、收费项目制定等方面采取对业主保密的方式,经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以致引起各种本该避免的纠纷。

5、物业管理合同的单方性。目前我县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有以下几种模式:(1)在入住的同时强制业主签订,不签合同就不办理入住手续;(2)入住后与业主个别签订,有相当多的业主担心今后受物业合同制约,不愿签订合同;(3)虽没有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但按照相关规定,因其实际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也应当交纳物业费。上述三种模式都暴露出当前物业管理合同的单方性。强制签订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一些对业主不公平的条款,单方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或强制提供服务,严重违背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业主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内容,极易引发纠纷。

(三)业主方面

1、回迁户等低收入人群经济能力差。近年来,由于我县城区改造速度加快,大量房屋拆迁,出现了很多回迁户,同时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平衡,出现了诸如下岗职工等低收入人群。虽然相关政策对这类群体给予了照顾,如减免供暖费等,但总体来说他们仍难以负担高额的物业费。当前这一人群与商品房业主居住在同一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对待这一人群与其他业主采用相同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造成了收费难度的增加。

2、业主维权意识薄弱。如前所述,大部份案件起因是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几乎所有业主拖欠管理费的原因都是业主认为物业一方未尽服务义务:如未及时修缮损坏的设备,垃圾未及时清运等。当物业管理一方不能提供适当的服务时,作为业主应积极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沟通,通过反映意见或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找不到解决争议的正当途径,在诉讼过程中,业主也不知道如何通过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相当多作为被告的业主对物业服务都有一肚子的抱怨,但真正走上法庭维护自己权益,作为原告起诉物业管理部门的案件只有5件。

3、个别业主素质较低。由于业主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业主有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私搭乱盖、随意丢弃垃圾、任由宠物随地便溺等,破坏了社区整体的和谐,给其他业主造成不便,也给物业管理服务增加了难度。同时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这一新生事物不理解,认为以前没有物业也可以正常生活,现在却要负担一笔数额不小的物业费,从心理上和经济上都无法接受。

三、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

由于我院目前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大都是追缴物业费、水电费的案件,业主通常会以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等违约事实进行抗辩,而如何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构成违约,成为审理中的难点。市高院《意见》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由此可见,“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可以认定有违约事实存在。究竟何为“差距明显”,并没有相关规定,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畴。从拖欠物业费人数日益增多、业主普遍反映服务不到位的现实情况来看,物业服务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这些问题也造成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如前所述,在我院的审判实践中,没有一件案件因为“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而判决减免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如果业主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物业管理企业又不能妥善解决,必将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矛盾的激化,甚至可能造成业主对法院的公正性的怀疑,从而加大了执行的难度。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原因有:

1、没有物业管理合同或合同中服务标准不明确,法院无从判别差距是否明显;

2、业主举证能力较弱;

3、法官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特殊性,其服务通常情况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业主,不同业主之间接受的服务质量是相同的。部分法官担心判决减免物业费,其他已经全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返还物业费,给社会制造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此案之前还有同一住宅小区业主被诉,在提供证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没有违约事实的存在,还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人认为,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有违约事实,判决减免诉讼费会造成大多数已经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返还物业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能因为主张权利的人是少数就否认其权利的正当性,若长期如此,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倚仗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必将产生抵触情绪,其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势必会不断升级,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出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悖论,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会给社会造成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衡量何种决策给社会的消极影响更小,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现阶段物业管理市场机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物业管理企业严格要求、敢于认定违约事实,有利于市场的规范,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而对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返还物业费的疑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减少下年度收费的方法来解决,从而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到最小。相反,如果法院认定是否违约时对业主要求过苛,虽然维护了短期内的社会效果,但却不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也没有真正解决,给社会留下了不安定的隐患。综上所述,法官应该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消除不应有的顾虑,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敢于认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事实。

2、对弱势群体适当倾斜。由于物业管理合同的单方性,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经济实力、举证能力等方面的悬殊性,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业主做出适当倾斜。这样不但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也可以使物业管理企业慎重选择诉讼,把矛盾消除于法庭之外。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业主做出倾斜:(1)充分行使释明权,指导业主的诉讼。由于业主对诉讼程序比较生疏,往往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知道如何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有必要充分行使释明权,为其讲解相关规定、指导其举证和参加诉讼。(2)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时,应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不宜对业主要求过于苛刻,另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证据。应当指出,对业主做出倾斜应有必要限度,如果过于倾斜,则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甚至有可能助长部分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的不良心态。

3、认定是否构成违约时应按服务项目具体确定。物业管理合同是一个合同群,依据具体服务项目的不同,通常包括若干个具体服务合同,比如清运垃圾的合同、修理公共设施的合同等等。每个具体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均不相同,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区分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是针对哪个合同,如果抗辩成立应在该合同项下对该项收费进行减免,而不能笼统地减免物业费。

4、统一裁判尺度。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同时起诉数十名业主,法院在裁判同一物业管理企业同一住宅小区的案件时,有必要根据其服务质量,统一裁判尺度,确定是否减免和减免幅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5、加大调解力度。调解制度作为享誉世界的东方经验,能够彻底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当事人的和睦相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物业管理纠纷是涉群体性纠纷,一味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引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的激化,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法院应该尽量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审判人员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把矛盾消除于法庭之内。

6、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法院是社会矛盾的直接见证者,其独特的视角经常能发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难以察觉的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应该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全社会通力合作,化解矛盾。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归纳、总结,及时从司法的角度对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比如对业主集中反映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对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则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相关对策

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相关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万能的,诉讼也未必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单凭法院的一己之力难以化解的物业管理纠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用诉讼以外的方式化解争端。

(一)立法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方面

1、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物业管理法律。如前所述,目前物业管理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并不完善,有关立法机关应该在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立法体系,在充分总结近年来物业管理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对已过时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并对成功的经验和可能实施的目标应及时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

2、引入监督、测评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有关部门可以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可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这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其价值在于监督、制约物业管理企业,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更为专业的帮助,同时也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互动交流等。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成立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将业主委员会的部分权限交予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

4、推行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逐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商,给予广大业主选择权。建议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同时在市场化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逐步由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格过渡。

5、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当前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诉讼外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成立调解组织,一种是政府拨款,聘请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纠纷成立的民间调解组织,如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笔者认为成立民间调解组织是化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一个创新举措,设置民间调解组织不仅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可以使纠纷的化解更为快捷、有效。

(二)物业管理企业方面

1、物业管理因该加强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与业主进行互动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同时借鉴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2、对低收入人群降低收费标准。鉴于我县的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低收入人群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这样有利于物业费的收缴,加快资本流转,减少社会矛盾,减少诉累。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针对不同人群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和支付能力。

3、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

4、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加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细则、收支表,并向广大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三)业主方面

业主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发现物业服务问题后,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和谈判,指出物业服务的不足,帮助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妥善处理纠纷。在争议难以解决时,应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进行抗辩。同时业主应当自觉爱护社区内公共设施,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

编辑:常红玉

关于沈阳市物业纠纷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王时钰

发布时间:2010-01-12 13: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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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物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作为一项新型的服务行业在我市得到普遍推广,已深入到千家万户,几乎涉及了每个家庭的生活。随着这种新兴业态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案件不断增加。针对近年来我市物业纠纷诉讼迅速增长的情况,市法院研究室对全市基层法院2005年以来审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查找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提出了相应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四年来沈阳市物业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纠纷主要集中于市区和郊区,郊县(市)法院几乎没有受理。2005年至2008年9月沈阳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物业纠纷案件9490件,全部集中在市区和郊区,四个郊县(市),因为发展较市区滞后,除少量供暖纠纷外,尚没有物业纠纷诉讼。

(二)物业诉讼案件增长迅猛,且市区增长幅度大于郊区。近年来,伴随着全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较大的发展,已涵盖了市区和郊区部分普通住宅小区、全部高档公寓、别墅区,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物业管理行业得到发展的同时,物业纠纷也相应地大量涌现,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诉讼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其中,市区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郊区。(见图一)

(三)调解撤诉比例大,物业公司胜诉比例大。根据统计结果,物业纠纷的综合结案方式大致为判决占25%;调解、撤诉约占75%。但各院均反映,不论是何种方式结案,物业公司实际胜诉的比例远远大于业主。

二、近四年来沈阳市物业纠纷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类型以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纠纷占绝对比重,其它纠纷比重很小。从各基层法院反馈的案件类型看,物业纠纷主要有以下六类: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纠纷;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业主私搭乱建或占用小区共用部分要求拆除或腾退的案件;三是业主以物业公司多收费、乱收费而要求返还多收费用纠纷;四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五是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纠纷;六是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上述六类纠纷中,以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纠纷比重最大,约占整个物业纠纷的75%-85%左右,其它五类物业纠纷仅占15%-25%左右。

(二)物业纠纷致讼原因呈现多样化。由于物业服务和管理涉及建设单位、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信、消防等多个供应或管理主体,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千家万户,物业服务内容涉及共用设施、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环境卫生、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公共秩序与安全的维护与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的保管与管理等方方面面,故围绕物业服务合同的形成、交接、履行、违约及侵权均存在着引发纠纷的因素,导致物业纠纷诉讼发生的原因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以业主拒交物业费纠纷为例,根据各院的反映,就有六种诉因:一是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不足或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二是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修复为由拒交物业费;三是业主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未得到赔偿为由拒交物业费;四是业主以物业公司的服务低劣、质不符价、相邻业主私自改建影响自家、小区商服污染环境、噪音扰民而物业公司不能制止为由拒交物业费;五是业主买房后长期不在此居住或出租给他人认为自己不应交物业费;六是一些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七是部分业主为物管服务买单的消费意识尚未建立,个别人存在恶意拖欠物业费的心理。

(三)物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物业纠纷的诉讼主体看,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也有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其他侵权主体。从物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看,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保管合同关系、其他侵权主体与业主之间的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从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即有合同之诉,也有侵权之诉,还有违约与侵权竞合之诉。

(四)物业纠纷诉讼具有群体效应,审理结果具有示范效应。以一定的建筑物规模或社区建设划分区域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特点,由此决定了同一物业管理覆盖的业主,通常都集中在同一区域或小区,处于相同或相似的环境,接受相同的服务,面对同样或共性的问题,具有相同的合同地位,因此业主间很容易形成天然的利益同盟。在发生物业纠纷时,无论自身是否涉诉,业主们通常会产生通过关注他人诉讼来关心自家问题的心理,往往会群体讨论纠纷之是之非,并形成一定的共识,进而通过群体性的行为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向物业公司甚至法院施加影响。因此物业纠纷常常呈现出群体性纠纷的特点,一个案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引发群体效应,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基于同样的原因,物业纠纷的审理结果也有示范效应,一个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处理结果,很容易得到同一小区大多数业主的认同和接受。

三、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分析

(一)送达法律文书难。各院反映,送达法律文书难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小区的业主因种种原因并未实际入住,实际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难查,联系方式变更,难于找到并送达;二是物业纠纷的性质决定了文书送达都是到住宅送达,很多业户白天家里没有人,只能晚上送达,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三是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起诉抵触情绪较大,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甚至连门都不开,使法院送达工作难于开展。

(二)衡平双方举证能力难。各基层法院反映,在物业纠纷案件审理中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明显存在着举证不充分或举证不力的现象。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在物业纠纷诉讼中,无论是业主当被告还是作原告,其举证的比例均普遍偏低,所举证据种类单一,证明力不强。究其原因,固然有业主自认物业服务不好可以拒交物业费的主观误区,因而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业主取证存在着诸多客观障碍。从取证能力看,相对物业服务企业有专门组织或专人负责以及掌握整个物业管理情况的强势地位和能力而言,业主毕竟属于个体,因工作繁忙,因精力和时间有限,因对物业管理的细节缺乏了解,在证据收集和固定上明显处于弱势,证据的收集能力差,收集手段匮乏,收集途径狭窄;从证明对象看,物业服务是一种持续性的、随时的、多方面的、分散的综合性服务,物业服务中的瑕疵和问题往往是非常态的、非具体的,较难固定和再现,比如要证明物业公司曾有两个月未打扫某楼洞卫生问题,让人颇费思量;从证明的标准看,物业服务合同常常约定的模棱两可,处于一种非标准化、非量化的状态,因此,业主常常不知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得到法院的确信,既使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业主举证不充分,及时给予了举证指导,但因事过境迁(如物业公司曾有两个月未打扫某楼洞卫生)或了解情况的业主也都是被告不能相互作为证人,业主往往也无法取证。这样就导致在物业纠纷诉讼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在举证能力上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对一般来说比较简单的物业欠费纠纷举轻若重,往往并不轻易下判,而是想方设法进行调解,不仅有来自于办案社会效果的考量,更有一种为弥补现有物业法律和物业诉讼衡平功能不足的无奈。

(三)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难。各基层法院反映,在审理住宅小区业主欠缴物业公司物业费案件中,不少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管理水平低下,物业公司先行违约为由进行抗辩,要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按实际服务减免物业费。这种情况下,客观如实地查清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是否存在违约,就成了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来说,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指标尚属于软性指标,我国有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对于物业管理没有制定明确和规范的标准,现实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没有形成具体的量化指标,而且不同的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难免带有个人主观因素,众多业主评价同一物业服务会产生不同的评判结果,因此法院要准确、客观地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的程度困难较大。此外,对于物业合同包含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是否属于服务内容的争议。例如物业管理法规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项目一般都包括了保安、维护公共秩序和小区安全,有的物业合同还明确写明了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但当出现小区内业主车辆丢失、业主居室内财物被盗、业主在小区遭遇不法之徒人身侵害等情况时,物业合同是否约定了物业公司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双方又往往各执一词,法官面对模糊的合同条款和笼统的法律法规,很难对“保安”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及其所引申出的责任承担作出是否违约的认定。

(四)适用法律难。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其管理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不够丰富,使立法条件受到限制。尽管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使我国有了一部专门规范物业管理单行法规,但其过于笼统,弹性条款多,操作性不强的特点,从施行之日起就给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棘手问题,虽然国务院又于2007年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但仍未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据各基层法院反映,目前在物业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突出的难题:例如,无物业服务合同而实际实施了物业管理如何确认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问题;如何确认物业合同的效力问题;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催收物业费的问题;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物业使用人能否直接列为物业纠纷的诉讼当事人问题;如何审查业主委员会的身份问题,如何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自身违法性是否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如何理解业主超出专有物权范围私搭乱建问题等等。

(五)做到案结事了难。前文已述,物业纠纷的诉因不仅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且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审判实践中发现,业主们在参与物业诉讼时,普遍具有一次性解决所有涉及物业问题的心理,然而诉讼审理一般实行的是“一诉一理”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具体诉讼请求的问题,除了涉及案件事实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内的抗辩,一般不予审理。以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案件为例来说,如果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修复为由拒交物业费,一旦经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业主的主张,只能告知其另行向房屋开发商提起诉讼。如果房屋开发商已经人去楼空,则业主会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而憋着劲,与法官对着干,把对开发商的不满及怨气发泄到法院,个别人甚至可能抗拒裁判的执行,即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物业费欠款案解决了,但对今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沟通也产生了很大的隔阂和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纠纷虽然解决了,但导致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根本纠纷却没有解决。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亦引人注意,即业主以物业公司的服务质价不符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案件,因为同一小区同样情况的案件并不一定同时起诉,既便同时起诉承办法官也往往由不同法官担任,加上不同的业主举证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诉讼调解结果因人而异,因而即使物业公司在共性服务存在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明显违约,法院对此共性问题的裁判或调解结果也会存在不一致,有的可能因业主举证能力不强,法院没有认定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有的则可能因业主举证充分而被认定,这样当业主们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法院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时,就会产业怨言,个别业主会因此不服裁判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纠纷似乎是解决了,但新的问题也产生了。

四、物业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商品房预售及前期物业的不规范操作是物业纠纷产生的现实原因。众所周知,我国商品房实行的是预售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对房屋进行销售,也就是说,商品房尚没有合格证,购房者就要先交钱。由于缺乏有效与全面的监管, 加上销售利益的趋使,许多经营者并未按照诚信原则和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变更设计、面积误差、逾期交工、后签合同等不规范现象,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法律和消费知识缺乏以及在商品房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在购房过程中往往被房地产商设计的诸多花招牵着鼻子走,销售商说如何就得如何,否则就要承担定金违约责任,甚或要放弃千辛万苦选购来的房屋,消费者不得已承担了质量、计量、产权、不平等合同等多种风险,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同时,我国实行的前期物业管理模式,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应采取招标的形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出于后续利益的需求,如将许多开发遗留问题转嫁给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定位于自身后期嬴利,往往借用招投标的形式暗箱操作,指定与自身具有“父子关系”或受其控制的物业公司从事前期物业,造成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责、权、利不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业主在入住时都会被要求签订物业合同,同时还要全额缴纳至少一年的物业费,才能领到房屋钥匙。这种近似于强迫签约的情况,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缺乏沟通、交流和理解,一开始就处于互相猜忌、互相怀疑之中,为今后双方发生更大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还有,开发商将钥匙交给物业公司,这一行为自然给业主造成了两者是一体的概念,此后也就会当然认为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应当由物业公司来解决,由此会给业主和物业公司增添更多的矛盾。而物业公司由于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其所承担的任务不仅是管理与服务问题,更包括了替开发商收拾残局,遇到业主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时常常与开发商“踢皮球”,导致一些住户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纠纷不断升级。同时,因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企业往往缺乏住宅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和服务经验,管理和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业主认可,一些业主无奈之下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消极维权”,形成物业管理矛盾沉淀。

(二)业主委员会面临的成立难、运作难、监管难,是物业问题难于解决的制度原因。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设计,业主大会是行使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权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决定、主导作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佳的,可以行使解除物业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说,制度设计是好的,但实际上却远非如此,其重要原因就是业主委员会要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三难”问题,即成立难、运作难、监管难。“三难”问题的产生,大体上有五个原因,一是《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成立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二是做任何事都得有个牵头的,有能力和精力的业主难找,缺乏“有能力、有权威”的组织者:三是多数小区业主人数众多,成分复杂,相互间不熟悉、不信任,信息沟通存在较大障碍,这种情况下共同进行选举、讨论等事务,并能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形成决策,本身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四是业主委员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场所和经费无以保障;五是现有物业公司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在上述原因存在的情况下,即使少数小区草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对其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也难以获得广大业主的信任和支持,甚至还会发生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运作程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进而否定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否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的情况。

(三)物业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的模糊化是物业纠纷易于形成的社会原因。目前社会已逐渐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个持续性的、多方面的、分散性的动态综合服务,如果要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强度、频率、效果、服务的附加值清楚地做出客观评价,必须建立一种分类定级、具体量化的物业服务评价标准与机制。然而国民社会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在人文深处总是摆脱不了一种笼而统之、概而论之的思维定势,导致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很难见到一种分类全面、系统具体、指标明确的物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标准,社会上也难以找到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进行动态评估、监测的权威部门,导致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没有明确的遵循,物业公司缩减服务项目和内容时,业主不能进行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调处物业纠纷时,对服务水平难以量化,难以得到客观的评价依据,在服务水平与物业收费难以对应的情况下,必然引发物业纠纷。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导致监管缺失是加剧物业纠纷发生的法律原因。随着《物权法》的生效,《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规范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正不断的完善,虽然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义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义务,但许多疑难问题和具体程序仍然被回避,相关制度的配套措施及具体操作细则尚没有制定,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比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其如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小区的程序问题;物业费制定的标准;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界定;停车场地的所有权归属等等,至今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等等,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相关监管部门难以深入开展监管工作,实践中难以形成统

一、有效的一揽子管理模式。

五、减少和化解物业纠纷的初步建议

物业管理是一项牵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持续时间长、涉及小区公共产品的综合性管理活动,其中的许多问题往往不是某一主体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从上述对物业纠纷深层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物业纠纷恶性循环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多措并举,统一协调,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不能指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出台一两个措施就能得以根治。更不能指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物业纠纷的根源问题,诉讼解决往往都是事后救济,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它只擅长解决个别性的纠纷,对于带有根源性的普遍性的纠纷,诉讼往往是难以解决的。我们认为要真正减少和化解物业纠纷,至少要从以下四方面采取措施:

(一)高度重视并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在房屋开发和销售过程的监管,杜绝各类开发遗留隐患。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不应当过多插手经济领域。但对于一些涉及公共服务和民众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业,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否则就会危及社会的稳定。物业服务很大程度上涉及一个居住区域的公共性,它关系着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政府不能完全放任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从导致物业纠纷的源头问题进行严格监管。具体来说,要对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虚假宣传、滥收诚意金、后签合同等行为,对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面积、规划及配套设施、物业用房(应区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同房)等情况,对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的招标过程及物业合同内容等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对开发商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应在政府有关部门开立质保金帐户予以统一管理,对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图纸予以统一保管或者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备份保管,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开发遗留隐患的产生。

(二)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作用,破解业主委员会“三难”问题。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设立了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的立法宗旨,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两级自治机构,根据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物业活动。有人说,物业自治这种结构模式实质就是简单模仿我国政治管理中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甚至连村民自治都不如,因为村民自治中起码还有个党支部,还有一个支部书记能发挥很大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而物业自治中连党组织的影子都没有。但从法理上说,业主作为物业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和共同部分的共有人,拥有对物业管理的绝对权利,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因此,我们不能说对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有什么不妥。但如何解决众多业主对该物业有效行使管理权的问题,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自治组织成立和运作的带头人和组织者问题。我们认为由于众多业户都有自己的工作,一般都归属供职单位的党组织,因此要象村民自治那样成立党支部是不现实的,因此,就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发挥领导、指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指导义务,但现实中,落实的很不好,必须予以改变。政府部门必须主动、积极介入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发挥牵头、指导的作用。在小区入住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了解业主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对于小区业主大会难以及时召开的,政府部门应先暂时指定业主代表,防止因业主自治组织缺位而带来的法律上的不便。同时,政府部门同样应当对业主自治组织进行监管,业主大会召开时,政府部门可以应邀派员参加,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见证;政府还应当受理业主或物业公司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投诉,查明情况,对于有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将其罢免,这样,通过解决好业主委员会“三难”问题,彻底解决物业自治的机构成立和运作问题。

(三)政府应制定并公开物业服务分类定级标准和指导价格,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和服务,理顺市场秩序。目前物业纠纷集中于收费和服务之间的冲突上,对此,社会上一致诟病的是政府文件大多清楚的规定了物业费指导价,而对于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却没有规定或者未明确和详尽规定,更没有规定判断物业服务情况的程序和机构。我们认为这是政府管理错位造成的,以二○○七年九月十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对应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是要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价格的对应关系的,然而物价部门只对政府指导价进行公布,却不对物业收费对应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进行公布,就导致了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时有文件依据,但业主索要服务时却没有文件依据。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该办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从这里很难看到应不应该制定和公开物业收费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由哪个部门去落实,所以出现收费有标准、服务无标准的情况实属必然。对于这个问题,有人主张采取市场化的办法放开经营,通过优胜劣汰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我们认为就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和条件来说,简单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尤其是物业服务关系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异常就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危害社会稳定。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绝不能简单地将之推给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因为目前尚没有良好的协商机制,业主们也不了解物业收费的各项成本,而政府应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服务,确保物业公司做到诚信经营。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必须把收费和服务对应起来,统一管理,什么样的收费标准就应对应什么样的服务标准,公布收费标准必须同时公布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对不同档次的物业进行分类定级,以适应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长期监管,受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同时定期主动征求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意见,对业主的投诉和意见,负责任的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同时反馈给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公司经营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责令其整改并予以处罚;对于严重缺乏诚信,造成小区内大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公司,应当吊销其资质,同时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从业资格。第三,政府还要积极培育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和监督,为今后物业管理大规模市场化打好基础。

(四)修订完善各项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法治化进程。前文已述,现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回避了许多疑难问题和具体程序,使许多关键的具体问题缺乏法定的解决办法和依据,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问题的立法规范,使物业管理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第11篇:物业管理中消防安全工作调研报告

物业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其职责是集中多种管理服务职能,整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居民生活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与日俱增,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成为了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消防警力、业务经费、管理体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基础等原因长期存在,致使委托管理的单位、小区特别是多产权建筑滋生大量的火灾隐患。当前,各类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法律意识观念不强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了解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然而,一些物业管理单位对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了各类火灾隐患的滋生和生长。

(二)一些物业管理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不高

在平时在履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个别物业管理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知识,学历层次、专业技术偏低,安全意识差。大部分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单位仅满足于有人在岗,而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种消防设备的运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况却不甚了解,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运行的正常与否毫不关心,对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声响不闻不问。有的值班人员能够发现问题,但不会解决问题,更有甚者直接关闭了之。一些单位消防器材无人管理,内部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现象严重,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突出,消防设施器材长期处于缺损状态。一些单位与开发商、业主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职责,缺少协调配合,导致旧的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灾隐患又迭出不穷,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设施的功效特别是联动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资上百万的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与业主的各项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其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而目前普遍情况是物业管理单位在与业主的交接过程中有很多单位和业主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明细的合同约定,致使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而大部分业主特别是住宅小区业主也基本不关心除电梯运行及环境卫生等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导致部分消防设施不能时刻处于工作状态,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时得到恢复,影响了设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业对部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业主缺乏管理

部分业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场所的小环境,而缺少对建筑、小区整体安全的考虑,借着装修之名,肆意扩大装修面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擅自增加夹层扩大防火分区,改变建筑结构、楼梯形式,封堵排烟口、强占圈围疏散走道等,而物业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害怕得罪业主,未尽到劝阻和管理责任,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妥善处理相关时宜,而只是认为我不是执法部门根本管不了这些事情,从而放任发展,增加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负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五)物业管理单位准入缺少消防必要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虽然建设房管部门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对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的技术人员数量上有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筑特别是非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基本上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管理不分的体制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

(六)消防设施日常维修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业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场地的使用、车辆的停放、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方面业主与物业之间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双方产生不信任和纠纷的情形,加上传统的“主仆”观念影响,物业管理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导致物业管理费用不能及时收取。同时现有法律对建筑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受托的

第12篇: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县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目前,**县商品房新开发小区90多个,县城区原有的单位集资建设的老住宅小区或生活大院约80个,总计开发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自20**年起步以来,现有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发展到20多家,服务面积400多万平方米。有10多个小区先后获得省、市优秀管理小区和市文明小区、园林小区等称号。然而,随着**县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小区物业管理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给政府工作带了很大的压力。“小区问题不小”,这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和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给物业管理服务造成隐患。

受利益驱动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影响,开发商重视房屋建设,而忽视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忽视对水、电、电梯、绿化、道路、燃气、电信、停车位等的系统设计,没有硬性标准,随意性很大。除此以外,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对小区配套承诺也不能兑现,质量问题多。主要表现在:一是面积分摊不合理,配套服务设施不兑现;二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不主动维修,却和物业公司就修缮责任互相推诿。三是开发商越权承诺减免、打折物管费,给物业公司增加负担。比如:**小高层就曾经出现过电梯不能运行、高层用水二次加压设备偷工减料导致业主用不上水的问题。出现问题后,开发商维修、维护不及时,宣传沟通不到位,业主对情况不了解,就将矛盾全部转嫁给物业公司,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形成对立面。另外,还有一些老小区,不少还是单位和部门开发的,由于设计、规划的先天不足,遗留的问题也不少,物业管理工作依然困难重重,也需要引起广泛关注。

2、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一是物业企业员工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员工文化水平低,同时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致使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不按规范操作,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二是保安工作流于形式,人浮于事,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好。重门岗,轻巡逻查看;重小区内部安全,轻外围防范;重治安问题,轻设施安全;重人员数量,轻岗位管理监督;重对人的防范,轻对物的安全监护。三是物业公司自身管理水平较低,开展和提供的服务项目单

一、面窄。物业企业仅仅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一些基本服务内容,没有利用社区文明建设契机,拓展服务平台。目前全县还没有一家物业公司开展接送小孩、代灌液化气、代灌纯净水等服务。四是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收支不透明。业主不知道自己缴纳的费用花在什么地方。许多物业企业缺少长远发展和规模化发展的理念,往往追求短期效益,眼前利益。有的物业企业取得物业管理权后,没有严格履约,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有甚者,只收费不服务,引起业主不满,业主不愿意缴费。20**年度,**县物业纠纷不断。据不完全统计,房管部门直接处理日常投诉718起,县长信箱转办53起,**2民声热线转办248起,西双湖论坛投诉**6起,网络舆情督办**9起,爱卫会转办2起,软办转办1起,县人大、政协转办9起。

3、业主缴费意识不高,物业费收缴率偏低。

首先是有的业主的消费观念不正确。部分买房人是刚从农村上来的中老年人,没有物业管理观念。部分城区职工习惯福利分房,都对有偿服务产生抵触情绪。其次,部分业主把物业管理服务职能无限扩大化,认为缴了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什么都负责。只要遇到麻烦事情,就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只要物业公司不解决,就以此为借口缓缴费或者不缴费。第三,有的业主把物业公司职能虚无化,认为我住的房子用不着物业公司来管理,没有必要花冤枉钱。还有的业主自身素质差,物管服务照常享受,就是不想掏管理费。也有个别业主以不在小区住为借口不交物业费。还有一部分业主,看到其他业主不缴费,认为自己交了反而吃亏,也拒绝或者拖欠物业费。在不缴费的业主中,还包括一部分机关干部、人民教师等靠吃财政工资供养的人员。来自县房管局20**年的物业费缴纳统计表明,20**年全县统计上报的31个小区,总户数为14303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2591户,未缴纳物业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924户,分别占总户数和机关事业单位户数的比例为6.46%和35.66%,影响特别坏。20**年**县物管小区收费统计表明,**县25家物业管理企业,目前收费率最高的达92.5﹪,收费率低的只有46.7﹪.盈利企业只有20﹪。微利保本企业达55﹪,亏损企业达25﹪。还有的部分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组建,物业费收不起来,靠开发商“输血”维持,呈现虚假繁荣,为的是不影响剩余楼盘和下一期楼盘销售。一旦开发商的项目完成,开发商撤离,不再“输血”,物业管理就可能面临瘫痪。另外,有的新建小区业主入住率较低,也是造成物业收费难的原因之一。

4、监管部门缺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各司其责。

受管理体制不顺、部分业主公德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有的小区内出现乱搭乱建、占用公共通道、破坏墙体结构影响使用安全、居住房破墙改为营业用房、破坏绿化、破坏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乱停乱放、噪音超标、油烟烧烤等一系列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居民反映强烈,物业公司却没有执法权,只能口头劝告和协商,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一些违章建筑,一旦建成,又会给今后的拆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首先是居委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按照20**年5月1日实施的《**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然而,事实上,居委会对小区是放任不管,形同虚设。一个小区,少则数千人,多则数万人,不少小区,比农村的村委会还大,小区里有许多治安、违建、绿化、娱乐、健身、文明创建等民生问题亟待解决,急需居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另外,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供水供电部门等,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遇到事情,往往推诿扯皮,执法范围不明确,小区成了执法空白区域。同时,没有很好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目前,开发商上报县房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有20多个,大多有名无实,真假难辨,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开发商、物管企业与业主就缺少了沟通的桥梁,缺少了信任的基础,不利于业主自治管理和其它物管工作的开展。

5、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省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已经颁布,但是,有许多规定无法操作。比如,对小区内,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规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无法体现业主自治管理。市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还没有健全一个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二、完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制度,加大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

根据外地经验,开发商应该按照建设造价比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维修基金,制定售后服务制度,加强对开发商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监管,防止开发商偷工减料、降低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质量的行为。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时,房管部门就应该对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提前介入监管,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保证居住小区建设少留甚至不留“硬伤”,为跟进的物业管理服务打好基础。杜绝未竣工就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房屋提前交付业主使用的现象发生。要制定严格的小区交付使用验收制度。对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谁签字,谁负责。要像银行发放贷款推行的放款收款终身负责制一样,约束验收人员切实高度负责,杜绝以权谋私,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年专项整治活动。对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要督促开发商和物管企业尽快落实维修、维护和整改。对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和矛盾,要抓紧协调开发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程监管部门,迅速明确经济责任和维修部门,限时并保质保量加以解决。对新建小区的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消防、安防、电梯以及小区基础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2、规范行为,提高物管服务水平。

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高度重视前期物业小区的交接,认真完成物业公司的资质初审工作。要做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监管工作。要根据创建市优小区的标准,对各小区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实施奖惩措施,在小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方便业主投诉,用于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督促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如有违反,从严处理,或根据规定予以罚款,或发动小区业委会辞退物管企业,或限制其参与物业招投标,直至吊销其资质。要建立培训制度、提升物业从业人员及业委会的整体素质。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建立分析制度整合资源,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为业主提供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鼓励物业公司创先争优。制定奖惩措施,优胜劣汰。要经常开展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评比。对获得省优、市优的物业公司要予以奖励。要对物管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要抓紧培养本土龙头型小区物管企业。扶持优秀物管企业发展壮大。要抓好小区物管企业进驻招标关,提高物管企业进驻的门槛,物管企业进驻小区要向优秀物管企业倾斜。鼓励物管优秀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县物管的水平和档次。要学习灌南县的经验,严格控制开发商自主运营物业公司。要加大小区环境整治力度,逐渐解决老小区无人管理、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3、创新手段,破解物业费的收缴难题。

物业收费难、业主不交物业费,直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要强化宣传教育,使业主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消费意识,明白不缴、少缴和欠缴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业主自身的利益。要采取得力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的业主,要在小区宣传栏、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曝光;对公职人员要由单位负责督促,无正当理由拒缴的,扣发其工资,情节严重的,要诫勉谈话,直至进行组织处理;银行、工商等部门在办理贷款、营业执照等环节要严格把关,作为社会不良信誉予以限制;法院要简化程序,可以到小区内现场开庭,快速审结、执行清理拖欠物业费行为;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要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否则,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要对欠缴物业费的月业主进行限制。

4、落实责任,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要以《**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效结合,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新格局。要重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推进小区自治建设。要建立起县政府职能部门、属地镇、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业委会四级物业管理体系。房管、规划、公安、环保、工商、城管、水务、居委会以及物管协会、业主委员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要用好维修基金,加大对老小区和问题突出小区的维修改造力度。开发商、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打好小区物业管理的持久战。

5、大胆探索,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出台《**县物业管理服务办法》,通过规章的形式将他们的责、权、利明确下来,确保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大力推进和完善《**县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制度》,摸索出一条符合**县实际、扎实有效的物业管理新路子,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把矛盾解决在当下,不把风险和问题留给后人,为**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13篇: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调研报告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调查和分析

物业管理收费难是在全国都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

1. 现状

面上情况的介绍

物业公司收缴物业管理费面临着困难,致使物业管理公司运转资金短缺,无法为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的不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则表现为对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抗拒,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而物业管理收费不到位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有选择的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倾向于为业主提供显性服务,如小区日常保洁、保安等,能让业主看到、感觉到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同时为了缩减开支,物业公司减少了对业主提供的隐性服务,如电梯的定期维护、消防设备的定期维护、更换等,业主对此则毫无察觉。而隐性服务的减少恰恰造成了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的增加,电梯、消防设备缺少定期的维护更新,将使业主们生活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易导致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很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1原因分析

1.1物业管理收费难原因综述

通过“楼宇安全”实践团队的实地调研发现,物业管理收费难原因分析有三方面:

(1)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2)物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3)第三方面机构、个人的原因导致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下文将分别对三方面原因进行分析。

1.2业主自身原因

通过对调研信息的汇总以及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业主自身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点:

(1)业主素质低下

(2)物业消费意识差

(3)法律意识淡薄

(4)跟风心理

(5)暂时性的经济困难

部分业主素质低下,没有社会公德心,随意污染、破坏小区公共设施、不配合物业公司

进行管理,蛮不讲理,随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当前中国大部分业主并没有形成物业服务消费的观念,物业公司是服务企业,业主需要付出报酬来消费物业服务,而很多业主只是认为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大管家,业主付了购房款,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国内很多小区没有组建甚至无法组建“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没有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很多业主存在跟风心理,看到小区里有部分业主拖欠、拒缴物业管理费,也跟着拒缴;不过也有部分业主暂时存在经济困难,实在无法缴纳物业管理费。

1.3物业公司自身原因

通过对调研信息的汇总以及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物业公司自身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点:

(1)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差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

(3)物业管理公司缺乏职业操守

(4)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有效介入物业进行管理

(5)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不透明,缺乏业主监督

根据“楼宇安全”实践团的调研结果,目前大多数物业小区内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都存在着各种矛盾,业主反映: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太差,保安、保洁、定期维修等物业服务根本没有用心去做,物业公司都是敷衍了事;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维修人员等,没有为小区提供完善的安保服务以及维修服务,其业务素质让业主不放心;同时很多物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小区内张贴广告,将公共区域出租用以赢利,但却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的介入物业进行管理,导致很多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影响了业主利益;调查中也发现业主对于物业如何使用物业管理费存在很大的疑问,物业公司的财务不透明导致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不信任。

1.4第三方机构、个人原因

第三方机构包括跟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商;个人包括日常进出小区,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享受小区公共服务的人。第三方原因归纳如下:

(1)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且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2)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协调不力,时常处于不作为状态

(3)开发商缺乏职业操守

(4)部分社会人员素质低下

在调研过程中,业主和物业公司针对现状都从各自的角度发出呼吁,希望政府监管部门

能够有所作为,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维护双方的权益。政府在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不到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闹上法庭却无适合的法律来审判,且政府以前推出的一些错误条例影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阻碍了其市场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取这些不科学的管理条例;同时政府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设置了许多程序,使得专项基金的使用性太差,且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专项维修基金”归政府保管,业主与物业公司不能使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的实行;小区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时常处于不作为状态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加剧;开发商只为自身利益,小区建设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就撒手不管,留下烂摊子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激化,且部分开发商私自占用“专项维修基金”,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的运营;同时部分社会人员在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享受小区公共服务时,没有公德心,对小区进行破坏,影响了物业公司进行正常的物业管理。

3建议

实践团通过对调研中所得到的反馈以及相关的资料进行分析,针对造成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的三方面原因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深入到每个细化的因素进行分析。

(1)业主提升自身素质和物业消费意识。业主首先要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增强自我管理能力,不能随意占用、破坏小区公用设施,在小区内不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同时业主应形成物业消费的意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偿服务,业主要通过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消费物业服务。

业主们之间应相互沟通,多看、多听和收集一些关于国内外物业管理方面的信息,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各种媒体宣传,主动从思想上和观念上认识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优越性和必然性,理解高水平物业管理对于物业保值增值、权益增加、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性,树立“一分钱,一分货”质价相符的市场意识。

其次业主们要发挥业主委员会监督和自治功能。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在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业主在遇到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或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协调,避免不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所引起的双方隔阂和矛盾冲突的加剧;再者业主委员会还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说服未及时交费的业主按时足额交费,防止有需求的业主滋生“搭便车”“占小便宜”的思想, 确保物业管理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维持小区正常、高效运行。同时业委会要行使对“专项维修

基金”的管理权,使用专项基金对小区进行维护、修理。

2.2物业管理公司诚信服务、财务公开、接受监督并注重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要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诚信为本,拒绝任何欺诈行为。并在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增大收支开销的透明度,给业主更多、更灵活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业主充分享受到物业服务的控制监督权,从而产生不交费的羞耻感, 增加交费的主动性。

首先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不断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遵循“以人为本,对人关心”的物业管理方针,功夫下在平时,服务深入心中,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平时多和业主沟通、不断采取各种方式调查研究,分析和了解各类业主的需求,进行小区服务市场细分和定位,极大限度的满足各类业主的不同需求。同时,加强对弥隙市场的开拓和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形成自己的品牌和优势项目, 还可满足少数业主的特殊需求,并增加收入。

其次重视早期介入环节,办理好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交接手续。物业管理企业的早期介入,既能够为将来做好物业管理打下基础,又可以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把握好工程质量,并避免开发商提出过高的物业管理承诺和将售房款中用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挪作他用。此外,还可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有利于和业主早期进行沟通,取得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认同。

同时,实践团建议,应对物业公司收费模式进行转变,当前国内物业公司应采用“酬金制”物业收费制度。“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这样业主交缴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的所有权还是业主,物业公司只是承担了经理人的角色,其负责利用好这些物业管理费,将小区管理好,并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由于物业管理费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实行财务公开,业主可以清楚知道每一笔钱的用途,切实把物业管理费用到需要的地方;并且,在“酬金制”下,物业公司负责运营小区附属商用区域,将其出租用于商场、超市,并取得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为收入,其收入应该归于小区业主所有,收入可以冲抵业主的下年物业管理费。实践团认为,实行“酬金制”可以保证物业公司每年有固定的收入,避免其入不敷出,使其有能力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利用物业管理费进行相关的管理经营,收入反哺业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实践团也建议应该改变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费分摊方式。实践团认为对于楼宇内公用电梯的收费,现在的按户分摊的方式不甚合理,住在高层的业主明显比住在低层的业主更依赖电梯,其所负担的电梯运行及维护费用应该更高,物业管理费的分摊应按照楼层数、业主人数进行,同样的思路,小区的保洁费应该按照每户的人数来进行分摊;同时由于物业小区内绿化、道路、路灯等公共设备不仅仅惠及小区内业主,也惠及了部分小区附近的路人,其享受了小区的服务却不需要付款,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向政府申请,政府应给予物业公司日常绿化、保洁、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2.3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物业管理条例》,健全法律法规

政府需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条例》,使得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政府逐步放开物业管理市场化,使得物业管理费在市场经济中实行自主定价。

政府还需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保证小区工程的质量,同时监督开发商将“专项维修基金”移交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

同时政府应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优化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避免其成为空摆设或被某些机构贪污挪用。在缴费问题上不仅要从法律上去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也要对那些不交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群体进行制裁。

最后政府应健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由于物业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保本微利的行业,而现在又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难免会使整个行业在诸多方面存在困难,所以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最好能实行低税、免税或其他优惠,以此来降低物业管理成本,从而使整个行业能够以更为轻快的步伐前进,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同时政府应对物业公司的公共服务费用进行补贴,例如上面提到的对物业公司的日常绿化、运行、维护费等进行适当的补贴。

第14篇: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为配合常委会审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副主任郭卫新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委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5月20日、21日,对昆区、青山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听取了昆区、青山区政府的工作汇报,并与区房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人,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意见。6月6日,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以及房管、城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座谈交换了意见。调研组先后实地查看了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部分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的物业管理从1996年起步,截止20**年,全市(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共有物业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968个(住宅类765个,非住宅 203个),其中推行物业管理的项目576个,物业覆盖率为59.5%。各级物业管理示范和优秀项目49个,项目创优比率为8.5%。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84家,其中二级7家,三级28家,四级228家,外埠备案企业21家。物业管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已突破1万人。全市共组建业主委员会226家。

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我市于20**年制定颁布了《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时全国地级城市中较早立法的城市,目前《条例》已历经两次修订,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地区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有计划、分步骤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从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执行、物业服务、旧小区改造与物业管理实施、物业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科学统筹,多方位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物业管理质量和水平。特别是去年12月份新《条例》实施后,市政府加大了对物业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市区两级物业机制体制改革,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一)健全《条例》配套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体系,2014年修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规约》,制定了《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拟定了《包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2014-2016)》。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会议及2014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起草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向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二)严格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条例》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住宅项目的建筑规模公开招标或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新建非住宅项目,鼓励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运行管理,要求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对不能提供质价相符服务和投诉率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在媒体上曝光,对拒不整改的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企业诚信依法经营;三是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规范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

(三)加强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管理。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推行以各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社区物业服务”为主体的多元化准物业管理。推动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对零星插建、单体独栋住宅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地下管网改造,改造后的住宅楼按照相邻就近的原则进行统一整合,零散楼栋按就近归属原则归入就近社区统一管理。根据2014年旧小区治理改造计划,确定了21个旧小区的治理改造任务,总建筑面积约46.9万平方米,计划投入资金约 6089万元;确定了2014年对26个改造后的旧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工作计划。

(四)提高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进一步强化物业维护的资金保障,我市加大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和追缴力度,截止目前,已经累计归集维修资金 14.48亿元。在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采取公告征求意见的形式,简化和优化业务流程,一定程度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截止目前,累计使用维修资金 3192.82万元,维修房屋75.62万平方米,受益业主35935户。

(五)创新和丰富物业服务模式。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老旧住宅小区数量较大、驻区大企业职工住宅较多,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为此,各级政府立足实际,创新思路,采取试点引路的办法,不断丰富物业服务模式。如青山区在管理模式上实施了有益探索和创新突破,结合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强化社区服务站物业监督管理职能,对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形成了五种物业服务模式,即:驻区企业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市场化模式、业主委员会管理模式、街道自管模式和“准物业”管理模式,确保实现“三有”服务,即:有秩序维护、有卫生保洁、有维护维修。同时,对部分开放式老旧小区不具备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条件的,引导居民开展自治物业管理,协助成立居民自治委员会,发动居民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宣传力度不足,群众认知和配合程度不高。目前我市对《条例》和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够,管理人员对《条例》内容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难以依据《条例》指导和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也存在模糊认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造成一些对物业管理工作不认可、不配合的问题。另外由于受思想认识和传统观念影响,业主自主治理小区意识不强,法律观念、集体观念淡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部分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物业管理职能未理顺,体制不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监管。《条例》经20**年修订后,规定“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放在了旗县区。但据了解,目前大部分旗县区的物业执法机构还没有及时建立,人员、设备配置不完备,执法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如住宅小区“破墙开店”和私搭滥建现象在有些地区十分严重,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尚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不健全,存在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不移交物业基础资料,擅自处理物业用房,造成公共资源的流失等问题。另外,市区两级主体对物业管理认识存在差异,部分工作职能衔接不到位,职权责不相对应,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

(三)物业服务企业整体资质偏低,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市的物业服务企业整体资质水平较低,规模较小。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不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存在管理不规范、高收费低服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频发。此外,开发商交房时配套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遗留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无力解决,业主将怨气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致使彼此的矛盾更加激化,从而引发业主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标准,最终形成物业收费难的恶性循环。

(四)老旧小区基础配套不足,硬件条件差,物业管理工作难度大。部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先天不足,物业管理设施缺乏,后期增建难度大。还有部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破损严重,问题较多,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管理无法推行。如昆区汇金小区的一栋住宅楼下水管线设置在楼道里,每到冬季都因管道上冻导致下水不通,居民多年反映强烈,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另外,驻区大企业的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对落后,如包钢集团公司职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市区两级相关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因种种原因难以得到落实。

(五)维修资金启动难、使用率低。目前我市房屋维修资金累计归集14.48亿元,累计使用维修资金3192.82万元,使用率仅为2%,使用率极低。特别是老旧小区维修成本高,归集的维修资金不足,也有部分小区自建成后,一直未缴交维修资金或全额缴交,导致房屋不能及时修缮。另外也有部分业主不配合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

三、建议

(一)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物业管理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承担主导责任,通过多种形式,针对物业管理各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确保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熟练把握和执行《条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要充分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唤起业主“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参与意识。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健全配套实施细则和工作考核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尽快完善旗县区物业执法机制体制建设。各相关执法主体要树立物业管理“一盘棋”思想,进一步明确职能,建立联动机制。针对住宅小区日渐严重的“破墙开店”和私搭滥建等违法违规现象,建议市政府尽快安排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市级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扎实推进 “市房管部门、旗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体系构建。鉴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现状,建议市政府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青山区在物业管理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是要严格落实市级准物业管理配套资金和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不断加大旧小区改造与物业管理的投入力度;二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科学合理提高维修资金利用率,加大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维修基金用好用活;三是要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职能,研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和成员待遇问题,激发业主委员会活力,发挥好联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要建立相应制度措施,做好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四是准物业、业主自治管理小区要待条件成熟后引导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及时进行市场化运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五是要协调好驻区大企业职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研究驻区大企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充分调动驻区大企业的积极性;六是要妥善解决开发商建设遗留问题,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格配套设施完善和规划变更管理,为规范物业管理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市住宅小区差异大、物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制定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需求对接标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保证金标准。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加大对物业乱收费的惩罚力度。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机制,配备完善物业资质审查机构和专业人员,严格把好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关,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进退机制,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整体资质水平。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并联合建立法院、司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区调解“三位一体”的物业纠纷调解体系,快速处理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有效破解物业管理难、收费难等问题,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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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关于社区自主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中老旧小区的环境脏、乱、差,居民生活不方便等问题同时也暴露了出来,关于社区自主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就本社区而言,探索出一条既借鉴封闭式物业管理模式,又不增加居民负担,努力实行自主式物业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物业服务方式,成为以老旧小区为主的社区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现状

本社区有4个是属于老旧小区,但实施自主物业管理的小区仅有腾飞大厦和天星桥街道家属楼2个小区,其他的小区还处于无物业管理的状态。现有的两个自主物管小区,一个是由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的,还有一个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自主管理。由社区直接管理的小区比较规范,但是大大增加了社区的工作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小区由于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矛盾较多,管理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由于小区业主争当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发生小区停水的事件。其他无物管公司的小区还处于无人管理的局面,多次出现电线被盗割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分析

物业管理要实现良性发展,惟有走上一条规范化、市场化的道路,调查报告《关于社区自主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 要实现自主物管市场化,现阶段较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上的碰撞和突破。要行政不干预,要业主理解和适应市场化,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变迁,存在着不少问题。您现在阅览的是工作总结网http://www.daodoc.com/谢谢您的支持和鼓励!!!

(一)业主较易对自主物业管理机构产生不满

由于自主物管提供的是软性服务,可用来参照的硬性标准很少,而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水平又有着很高的期望值。在管理过程中业主很容易对物业产生不满,认为收费高,治安和卫生状况管理不到位,而自主物管的人员又认为自己是吃力不讨好。

(二)自主物业管理对所聘用员工的工资待遇较低,造成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熟练工比较少,服务质量不稳定

自主物业管理的收费较低,相对而言给所聘人员的工资就较低,有的甚至是兼职,因此造成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人员更换频繁,从而使服务质量降低,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三)自主物业管理处于探索期,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

自主物业管理还处在探索阶段,政府没有具体的规章可以遵循,在处理自主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中没有根据,社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尺度难以把握,不利于规范的管理。

(四)自主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混为一谈,职能没有明确合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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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小区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矛盾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于美化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构建和谐社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无论从认知度和被接纳度,都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如物业服务与业主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日益突出。一部分物管企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威胁,制约着物管行业的规范运作。根据本人所居住的小区及结合其他小区住户的了解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问题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现状

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但是,由于社会、法制、业主意识、物业公司自身管理等原因的影响,物业管理收费准时率、收费率难以提高,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据调查,及时收费率大都在60%—70%之间,能够达到90%以上的占比很低,目前,部分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令人担忧,比如国际花城XX小区的XX物业公司2010年度尚有10%物业费未收取,2011年度收取率只有60%—70%。物业服务收费难导致物管服务跟不上,物管服务跟不上更加导致居民不愿意缴费,形成恶性循环。

二、物业服务收费难的原因

1、业主缺乏自觉缴费意识,存在观望攀比心态。

据调查,一些业主没有确立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意识;有些业主认为小区其他业主交了费,我不交费照样能享受物业服务。一些原先积极缴费的业主在得知其他业主不肯交费后,觉得自己先交费“吃了亏”,再交费就会左顾右盼,甚至不自觉的加入拒缴行列。

2、物业公司上班时点不合理、服务人员意识差。

a 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上班时间大部分按照国家公务员的上班时间,没有跟银行、电信、移动、天燃气公司一样采用中午及节假日照常营业,使业主交费极其不方便而制约收费的及时。

1 b 服务人员存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意识,特别是一些物业人员没有市场经济服务行业应有的服务意识,造成部分业主抵制交费,并影响到其他自愿交费的业主。

3、服务质量不高,制约服务费的收缴。

从总体上看,我社区物业企业在履行安全保卫、环境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管养、共用设施维护等方面能够做到不断完善和提高,但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如:有的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通行;有的小区门卫把关不严,给拾荒、推销产品、维修家电等人员随意进出,扰乱了小区秩序;有的小区保安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导致小区丢失车辆、盗窃等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小区卫生清扫、清运不及时、不到位,楼道没清洗,路面破损不能及时维护,路灯亮化率低,楼梯灯坏了不及时更换,排洪排污管道堵塞、化粪池外溢不能及时清理,绿化管养不够好等等,致使业主意见大,影响了业主交费的积极性。

4、建管不分的旧体制给后期管理留下了诸多隐患,使业主对物业管理投诉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社区有9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开发商委派或内部招投标对小区行使物业管理。实际上,这些物业服务企业仍然需要依靠原开发商“输血式”的补贴来维持,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父与子的关系,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致使原本应由开发商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统统推给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如质量缺陷、配备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产权纠纷、不切实际的超值服务承诺等,使物业管理企业无力解决也无法解决。出现问题,业主们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的气都撒到物业公司身上,造成了物业管理投诉量居高不下。

5、物业管理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

目前,我市有经验、有创新能力的高级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大多来自“转制、转岗、转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普遍缺乏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物业管理培训,

2 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应急能力及相关法律知识等都难以适应物业管理专业岗位的要求。虽然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下大力气加强了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但是仍然跟不上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6、政府相关部门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力,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带来影响。

表现在小区管理中的一些棘手问题,比如违章搭建问题,破墙开店、占道经营问题,破绿种菜、养狗扰民问题,噪声、烟气污染问题以及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等问题,这些本应该是属于城管、工商、公安、园林、环保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负责的职能,现在由于有了小区“围墙”这么个“框框”,有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存在,统统转嫁到物业企业的身上。但是,物业企业作为市场化运作的经济实体,是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以及物业服务托管聘用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的企业,并没有处理解决上述问题的行政执法权力和相应的能力,结果是企业不该管的要管,不管业主埋怨;管不好业主更加埋怨,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收费的困难。

三、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与业主需求矛盾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按照“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同质同价,质高价高,不同等级,价格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也不同。由小区业主大会根据需要讨论决定选择具体服务标准,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搞服务不足,也不搞服务过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公布费用收支账目,让业主明白消费,避免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怀疑。

二、加快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使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正当权益得到维护。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要热心公益事业,对这项工作有足够的热情,能够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及时将业主意愿反映给物业管理企业,在遇有业主因开发

3 商遗留问题不交物业费时及时向业主解释,消除二者间误会分歧,使小区物业管理在和谐的氛围中正常运行。

三、制定物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在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实行“末位淘汰制”,竞争上岗,树立岗位就是报酬的观念;

4、多渠道吸纳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优势互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方面,要着力从培养其服务意识入手,说话、办事时刻从服务者的角度出发。因为在物业小区里,住户人数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不能对业主要求太高,应该多从自身找差距,摆正自己的位置,工作中多一份耐心,用自己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水平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把好验收关

事实证明,开发商遗留问题是日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所以在小区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必须保质保量。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也要详细检查物业情况,包括小区业主档案资料等,不能因盲目扩大管量而为日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物业管理和谐的供给需求环境

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让广大业主不但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也能在适当时候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行使自己作为物业主人的权利。同时通过宣传,也要使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使物业小区形成业主要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互补状态,促进住宅小区环境优化,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17篇:我县物业管理行业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为推动和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居民营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家园,使我县环境创优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2011年8月份,县政协经济农业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联合商务局、建设局等单位,深入我县住宅小区,通过走访和座谈的形式,对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的物业管理行业现状

1、物业服务行业情况:

我县的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2005年枫丹白露小区开发建设,我县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枫丹白露小区。 2008年我县开始办理物业管理资质,目前,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4家(可可居物业、金色家园物业、御城物业和申嘉物业),正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2家(鹤宝物业和依林家园物业),从业人员83 人,还有9家物业公司正在办理前期资质。

2、住宅小区的类型:

我县的住宅小区大致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县直单位的集资建房,这类房屋占我县住宅的45%;二是开发商建设的开发小区,目前已入住并开始运行的开发小区有枫丹白露、锦泰花园等5家,约占我县住宅的25%,在建的住宅小区还有11家;三是“小产权房”,即由村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占我县住宅相当的比重,约我县住宅25%。四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我县共建两个小区,一个已入住部分居民,另一个正在建设中。五是商务局下辖的七个居民小区,后两种住宅类约占5%。

3、物业管理情况

开发商建设的的五个小区中,鹤鸣花园小区992套住房已入住830户,由鹤宝物业公司管理,管理人员19人,人均月工资400-500元,年户交物业费360元,管理相对规范;枫丹白露小区746户,由东润物业公司管理,管理人员23人,物业收费标准0.32元∕平方米∕月,月工资700元左右,目前存在问题较多;龙辰小区一期476户,入住110户,入户率30%,物业管理人员24人,物业费标准月均0.4元/平方米∕月; 锦泰花园756户,物业管理人员10人;荆山鸣邸168户,物业管理人员5人;属于开发商前期管理,暂无物业公司进驻。

商务局下辖的七个居民小区,每个小区成立了小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2-3人,月工资800元左右,负责管理居民低保、物业、信访稳定等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覆盖率低

我县物业管理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居民小区有25 个,由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的仅 2个,占8%,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只有 1 个,而且新建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小区、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程度又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2、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

我县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培训没有跟上,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理念落后、服务意识不够强。很多企业局限于常规服务,只负责清扫垃圾、看管大门、种种花草等,缺乏高品质的服务,与业主的服务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管理、专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工缺乏正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不能及时满足业主的正当要求,物管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及经营理念都亟待提高。特别是小产权房的小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缴纳维修基金,更谈不上物业管理服务,大部分只有一个门卫负责安全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收水电费、卫生费及小区所需的有关费用,部分小区连个门岗也没有,脏、乱、差、失盗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开发商未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相应的公共设施,如绿化、安防、公共车棚等设施配备不到位。诸如这些都是今后问题的焦点。

3、物业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

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直管,缺乏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条块结合,层层节制的运行监管机制,缺乏物业管理矛盾协调机制,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还没有形成。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遇到问题和矛盾,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渠道。

4、物业管理标准不统一

我县物管管理企业收费标准不统一,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普遍偏低,鹤鸣花园每年每户收360元,龙辰小区每月每户0.49元/平方,枫丹白露收费0.32元,服务内容就相对较少,大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观念尚未完全形成,对服务收费理解存在偏差,引发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满,而影响缴费,象枫丹白露小区2010年收费率只在10%左右,导致物管企业经营困难。鹤鸣花园小区卫生区域不包括门道楼梯卫生,有些业主愿意多缴费得到多的服务,所有小区都没有公共厕所,给业主造成很多不便。

5、物业管理行政体制尚未理顺

我县承担小区物业行业管理职责的是县房管所,只是行业指导性的工作,负责枫丹白露、鹤鸣花园、锦泰花园、荆山名邸(一期)、龙辰盛世(一期)五个小区的管理;商务局管辖下的中州文化小区、酒城宇华文化小区、杜康花园小区等七个小区属于旧房改造的小区或破产、关闭、撤并的企业单位住宅生活区,这些小区的物业由每个小区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单位集资房由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集资房的物业管理;小产权的小区实际上是开发商自主管理物业,有的根本就没有物业。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有关精神,物业管理实行“属地(分类)管理,业主自治,行业指导”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完善物业管理的监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一是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县、乡镇、房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探索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物业管理机制。二是有关部门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着手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前期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服务范畴、服务标准、合同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三是强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部门与乡镇要主动介入,认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有效开展工作。同时,还要组织不定期巡查,对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级差、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企业,降低甚至取消其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物业管理企业崇尚优质服务、业主自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和谐氛围。

2、要深化物业管理法规宣教。强化对相关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代表的教育培训,促进基层行政管理人员、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促使物业管理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法律意识和消费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搞好物业管理不单是物业企业、政府的事情,而且是需要全体业主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

3、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树立质量与品牌意识,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取得广大业主和业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一是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二是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同时,每月应在小区公告栏等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日常维护收支情况等,使广大业主“明白消费”。三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服务承诺标准,对业主和业委会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整改。

4、推进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小区整治,解决处理好维修资金归集困难、物业管理用房缺乏等问题,整合物业管理资源,完善物业管理条件,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实际情况的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最终促其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18篇: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发展信息,进一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长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阜城三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部分企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区域进

行了专题调研,先后组织专人赴淮安、临沂、合肥就物业管理成熟经验进行学习,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

连接千家万户的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小区和单位清洁卫生、养护维修、秩序维护等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已成为替政府分忧、为城市贡献、促社会和谐的重要行业。随着近年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较为规范、从单一管理服务到多方位经营服务的发展阶段,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内容和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对于优化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增加城市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1、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少到多,行业规模不断壮大。经过近几年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已发展到130家(国企19家、民营企业111家),其中,二级资质企业2家,三级资质企业99家,暂定三级资质企业29家,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到我市登记备案的4家,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地级城市前列。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1万多人,其中1820人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和专业管理技术职称,其余大部分为物业管理员、秩序维护员、水电工、保洁工等一线操作人员,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2、物业管理项目由单一到多元,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覆盖面从最初单纯的住宅小区向办公、学校、医院、商业区、工业区快速延伸。截至目前,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项目191个。其中,城区物业管理项目145个,管理服务面积1000万多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7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覆盖率达100%。全市获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1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5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3个,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18个,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27个,市级文明住宅小区22个,市级园林式小区7个。

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从无到有,物业管理不断规范。截至目前,全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项目14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27个,业主委员会小区覆盖率为19%。积极启动业主大会成立试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运作成立业主大会,汇鑫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的新时期,对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4、物业服务收费从不统一到明码标价,服务机制不断健全。近年来,受行业发展水平所限,物业服务收费一直是企业“各自为政”,收费不统

一、业主不了解成为物业管理投诉纠纷的焦点。,市物价、房产部门联合制定实施了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收费标准制度,推行物业管理“等级服务、等级收费、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得到规范和理顺。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覆盖面从小到大,受益群众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全市共累计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35亿元,其中阜城区归集9000万元,涉及住宅小区220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覆盖面积396万平方米,归集户数3.56万户。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向社会公开实施招投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开创了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先河,确保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物权利益,充分发挥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养老金”作用。

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围绕把建设成为皖西北中心城市的目标,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积极探索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切实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加大市场主体服务规范力度,为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提升群众居住品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1、及时安排部署,把规范物业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先后召集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全市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会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会议等规范物业管理专题会议,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梳理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症结,明确当前物业管理工作重点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物业管理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物业管理组织领导,建立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发展营造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2、明确管理职

责,构建两级物业管理体系。根据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切实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属地监管职责,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阜城三区房改办、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各县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设立物业管理股室作为专门行政职能股室,初步形成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两级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系。

3、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围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资金归集、规范服务、纠纷调处等行业监管重点,先后制定出台了《市物业管理行业-2011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暂行办法》、《市业主大会规程》、《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近30项规范性文件,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体系得到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4、严把“四道关口”,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一是严把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落实物业管理,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严把行政审批关。协议方式选聘行政审批关,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三是严把企业资质准入关。严格审核新成立企业资质核准和原有企业资质核定,确保做到标准不降低、审查不迁就。四是严把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关。通过对前期物业项目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管理服务措施的有效性、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5、理顺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定纷止争。近年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全市物业管理项目信息采集,全面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不断加大投诉处理力度,拓展延伸投诉受理渠道,初步建立了市、县(市区)两级投诉受理机制,通过咨询投诉、政风行风热线、来人、来信、来电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纠纷投诉,每年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不同形式来信来访达一百多件,坚持市房地产管理局督办指导、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企业整改落实相结合处理群众投诉,努力减少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业主投诉率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业主满意率提高了10%以上。

6、严格项目招投标,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竞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出台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成功举办了21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23个住宅项目、4个商业区项目和2个综合办公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对国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全部推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对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近年来共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项目27个,实现物业管理项目实施依法阳光有序操作。

7、注重专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以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为主抓手,坚持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资格动态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物业管理人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专业化进程,举办岗位培训班,邀请建设厅资深专家教授、国家注册物管师来阜授课,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效果。同时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与安徽电大分校联合举办物业管理专科教育,着重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提高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8、开展专题调研,明确发展方向。为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对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行业经营总收入、总支出、城镇实施物业管理覆盖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物业管理法规建设实施等情况进行调研,总结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分析制约影响物业管理发展的主要问题与矛盾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对策,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行业发展的着力重点。

9、开展宣传报道,建立长效机制。为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发展需要,及时、准确、正面反映报道我市物业管理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轨迹,坚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了信息员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在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政策法规、典型事例以及先进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宣传展示平台,为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认识物业管理、自觉参与物业管理搭建了沟通桥梁,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供了宽阔平台。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不断规范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看到物业管理仍存在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企业数量多而品牌企业少,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制刚刚推行仍不够规范,社会群众对物业管理服务认识不清,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等客观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综合性、专门性和区域性特点,涉及建设、房产、规划、市容、公安、环保、工商、物价、消防、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管理服务职能。目前,各县市区政府既是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又是职能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专职人员,造成工作开展较为困难。二是物业服务收费收缴困难,制约行业加快发展。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收费平均标准0.3元/月?平方米左右,收费率仅达50%,基本不收费和很少收费的物业服务小区占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30%。而物业服务企业只能通过电话、上门、发信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并无相应的强制或制约措施。即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又面临着起诉周期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小等客观因素,致使费用收缴困难。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商品意识、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和责任意识没有完全确立,缴费积极性不高,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难的恶性循环。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影响物业服务收费。部分住宅小区存在开发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承诺未兑现等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个别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不到位、屋顶渗漏等问题,或者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建,业主不找或找不到开发建设单位,把责任都埋怨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有的甚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有苦难言。四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亟待加强整治。许多旧住宅小区缺乏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垃圾中转、厕所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网大都年久失修,排污能力较差,并且大都是随意进出等开放式布局,不利于安全管理。公用事业单位“单户单控”改造滞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部门要收费到户,由于目前单户单控率较低,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大量的中间损耗。五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小区管理不规范。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要靠城区街道办事处来组织发动,单靠职能部门很难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即使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才能成立。业主物业管理的主体意识不强,大多数业主缺乏参与意识,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面临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四、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和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重视程度,加大部门联动协调力度。物业管理事关很多行政部门职能的履行,单由哪个职能部门牵头协调难度很大,建议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任主任,建设、房产、公安、环保、工商、市容、物价、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系,加强条块联动,有力推进此项工作。

2、实现物管重心下移,创新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将物业管理监管职责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行使。明确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指导与监督职责,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成立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做好住宅区违法建设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建全物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状,切实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业主大会成立、业主矛盾纠纷调处以及物业管理热点难点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规范物业管理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落到实处。

3、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多方职责。一是理顺条块关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二是街道办事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三是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承担起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四是加强小区治安联防工作。强化公安机关片警和群防群治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安全秩序维护责任,抓好住宅小区治安。

4、结合实际,建立街道“两站一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建立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工作站、物业管理应急维修服务站的“两站一中心”物业管理模式。一是成立街道服务中心,全面接管旧住宅区、保障性住宅小区等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工作站,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配备一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主任和4名兼职协调员,选聘后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对调解工作站主任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物业管理应急维修服务站,可以聘用专职站长1名和兼职维修员4名,解决应急维修难问题,尽最大可能方便业主生活。四是政府加大对物业管理经费的投入,街道办事处的“两站一中心”中街道服务中心年需经费2万元,投诉调解工作站年需经费4万元,应急维修服务站年需经费4万元,按阜城区7个街道办事处计划,“一站两中心”每年约需投入经费约70万元,建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因物业管理工作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缺口也可由创建经费调剂解决。

5、把好前置关口,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是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必须把好前置关口,切实解决好规划、建设、管理的衔接问题。一是在小区规划论证及报建阶段,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规划是否体现物业管理的全部需求,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在小区开发建设阶段,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业主监督小区规划落实,监督物业服务用房配套落实,提前策划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使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有条不紊地衔接与过渡。三是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查验,符合综合查验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

6、抓好旧住宅小区整治,促进城市文明创建。我市住宅建设与管理中依然存在着重建轻管、建管脱节(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等问题,小区占道、占绿地的违章搭建现象较为突出。为此,建议积极借鉴淮安经验,市委、市政府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开展治理改造居民旧住宅小区工程,将规范物业管理作为治理改造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治理整顿中逐步推进城市物业管理。一是成立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建议市政府成立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统一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二是确保旧住宅小区整治资金。建议按1:2:4的比例筹集整治资金,本着“市政府出1,区政府出2,开发单位、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出4”的原则,多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三是实施分类治理。对各小区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治理方式。以清理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为重点搞好秩序整顿,以环境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绿化、美化和亮化为重点搞好设施配套,以地下管网更新和小区封闭改造为重点搞好功能完善。四是协调法院简易办案程序。对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大催缴力度,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加大政策扶持,减免相关费用,简化过程,缩短判决时间,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五是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要协调报刊媒体,利用3年时间,设立物业专栏,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免费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7、管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保房屋维修及时有序。房屋及小区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因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一直以来是物业管理矛盾的集中点,必须管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保房屋及区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施维修及时有序。一是抓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集。按照省政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尽快成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套相应人员,认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新建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产权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费用保证,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确保住宅小区工程维修资金来源,减少因房屋质量得不到及时有效维修带来的纠纷。

第19篇: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发展信息,进一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长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阜城三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部分企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区域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组织专人赴淮安、临沂、合肥就物业管理成熟经验进行学习,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

连接千家万户的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小区和单位清洁卫生、养护维修、秩序维护等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已成为替政府分忧、为城市贡献、促社会和谐的重要行业。随着近年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较为规范、从单一管理服务到多方位经营服务的发展阶段,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内容和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对于优化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增加城市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1、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少到多,行业规模不断壮大。经过近几年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已发展到130家(国企19家、民营企业111家),其中,二级资质企业2家,三级资质企业99家,暂定三级资质企业29家,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到我市登记备案的4家,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地级城市前列。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1万多人,其中1820人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和专业管理技术职称,其余大部分为物业管理员、秩序维护员、水电工、保洁工等一线操作人员,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2、物业管理项目由单一到多元,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覆盖面从最初单纯的住宅小区向办公、学校、医院、商业区、工业区快速延伸。截至目前,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项目191个。其中,城区物业管理项目145个,管理服务面积1000万多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7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覆盖率达100%。全市获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1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5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3个,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18个,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27个,市级文明住宅小区22个,市级园林式小区7个。

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从无到有,物业管理不断规范。截至目前,全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项目14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27个,业主委员会小区覆盖率为19%。积极启动业主大会成立试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运作成立业主大会,汇鑫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的新时期,对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4、物业服务收费从不统一到明码标价,服务机制不断健全。近年来,受行业发展水平所限,物业服务收费一直是企业“各自为政”,收费不统

一、业主不了解成为物业管理投诉纠纷的焦点。,市物价、房产部门联合制定实施了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收费标准制度,推行物业管理“等级服务、等级收费、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得到规范和理顺。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覆盖面从小到大,受益群众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全市共累计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35亿元,其中阜城区归集9000万元,涉及住宅小区220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覆盖面积396万平方米,归集户数3.56万户。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向社会公开实施招投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开创了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先河,确保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物权利益,充分发挥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养老金”作用。

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围绕把建设成为皖西北中心城市的目标,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积极探索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切实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加大市场主体服务规范力度,为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提升群众居住品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1、及时安排部署,把规范物业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先后召集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全市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会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会议等规范物业管理专题会议,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梳理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症结,明确当前物业管理工作重点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物业管理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物业管理组织领导,建立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发展营造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2、明确管理职责,构建两级物业管理体系。根据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切实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属地监管职责,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阜城三区房改办、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设立物业管理股室作为专门行政职能股室,初步形成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两级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系。

3、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围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资金归集、规范服务、纠纷调处等行业监管重点,先后制定出台了《市物业管理行业-2011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暂行办法》、《市业主大会规程》、《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近30项规范性文件,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体系得到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4、严把“四道关口”,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一是严把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落实物业管理,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严把行政审批关。协议方式选聘行政审批关,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三是严把企业资质准入关。严格审核新成立企业资质核准和原有企业资质核定,确保做到标准不降低、审查不迁就。四是严把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关。通过对前期物业项目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管理服务措施的有效性、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5、理顺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定纷止争。近年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全市物业管理项目信息采集,全面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不断加大投诉处理力度,拓展延伸投诉受理渠道,初步建立了市、县(市区)两级投诉受理机制,通过咨询投诉、政风行风热线、来人、来信、来电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纠纷投诉,每年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不同形式来信来访达一百多件,坚持市房地产管理局督办指导、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企业整改落实相结合处理群众投诉,努力减少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业主投诉率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业主满意率提高了10%以上。

6、严格项目招投标,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竞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出台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成功举办了21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23个住宅项目、4个商业区项目和2个综合办公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对国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全部推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对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近年来共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项目27个,实现物业管理项目实施依法阳光有序操作。

7、注重专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以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为主抓手,坚持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资格动态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物业管理人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专业化进程,举办岗位培训班,邀请建设厅资深专家教授、国家注册物管师来阜授课,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效果。同时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与安徽电大分校联合举办物业管理专科教育,着重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提高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8、开展专题调研,明确发展方向。为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对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行业经营总收入、总支出、城镇实施物业管理覆盖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物业管理法规建设实施等情况进行调研,总结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分析制约影响物业管理发展的主要问题与矛盾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对策,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行业发展的着力重点。

9、开展宣传报道,建立长效机制。为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发展需要,及时、准确、正面反映报道我市物业管理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轨迹,坚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了信息员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在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政策法规、典型事例以及先进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宣传展示平台,为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认识物业管理、自觉参与物业管理搭建了沟通桥梁,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供了宽阔平台。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不断规范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看到物业管理仍存在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企业数量多而品牌企业少,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制刚刚推行仍不够规范,社会群众对物业管理服务认识不清,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等客观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综合性、专门性和区域性特点,涉及建设、房产、规划、市容、公安、环保、工商、物价、消防、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管理服务职能。目前,各县市区政府既是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又是职能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专职人员,造成工作开展较为困难。二是物业服务收费收缴困难,制约行业加快发展。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收费平均标准0.3元/月?平方米左右,收费率仅达50%,基本不收费和很少收费的物业服务小区占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30%。而物业服务企业只能通过电话、上门、发信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并无相应的强制或制约措施。即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又面临着起诉周期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小等客观因素,致使费用收缴困难。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商品意识、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和责任意识没有完全确立,缴费积极性不高,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难的恶性循环。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影响物业服务收费。部分住宅小区存在开发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承诺未兑现等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个别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不到位、屋顶渗漏等问题,或者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建,业主不找或找不到开发建设单位,把责任都埋怨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有的甚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有苦难言。四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亟待加强整治。许多旧住宅小区缺乏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垃圾中转、厕所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网大都年久失修,排污能力较差,并且大都是随意进出等开放式布局,不利于安全管理。公用事业单位“单户单控”改造滞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部门要收费到户,由于目前单户单控率较低,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大量的中间损耗。五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小区管理不规范。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要靠城区街道办事处来组织发动,单靠职能部门很难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即使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才能成立。业主物业管理的主体意识不强,大多数业主缺乏参与意识,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面临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第20篇: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大海社区关于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

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关注辖区居民的人居环境及物业服务状况,切实增强住宅小区居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辖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破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难题,更好地提升居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大海社区对所辖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进行调研、走访,并汇集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现实情况。现根据我社区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梳理如下调研报告。

一、所辖区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大海社区辖区内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共X个,包括A小区、B小区、C小区、D区,共有居民住户5000户,常住人口约16000人。其中A小区为2005年建成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为0.4元/㎡,物业费成功收费率为90%;B为2012年建成入住,物业收费标准为1.4元/㎡,收费率约40%;C小区为2015年建成入住,物业收费标准为1.6元/㎡;A小区为2016年建成入住,物业收费1.5元/㎡,收费率约68%。在物业资质方面,A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级资质,其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二级资质。在服务水平方面,新建小区的物业服务相对规范,B和C小区由于收费标准低和收

费困难等方面的原因,仅保留最基本的基础设施维护及卫生服务。在平桥辖区内,暂无一个小区两家物业公司管理的现象。

二、辖区内小区物业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困难 由于房开前期建设不完善以及部分承诺未兑现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凸显,涉及到的各类投诉、举报越来越多,小区居民不满意,物业公司有意见,物业管理工作越来越难,存在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将前期物业与房开混淆。属于房开承诺的相关规划未实现导致业主意见较大,影响后期物业管理。

2、物业费用收取困难。物业收费难成为制约物业企业发展的头号难题,大海社区在调查辖区内4家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普遍反映,小区居民自动缴费意识不强,且以前期房开未建设好相应的停车场、未办理房产证、未完善基础设施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辖区内4家物业服务企业,仅2家企业达到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

3、小区物业难管理。由于物业费用收缴不足,物业公司只能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人员,更加引起小区业主的对立抵触情绪,从而形成恶性循环。2015年7月,辖区B小区原物业管理公司因大部分居民拒绝缴纳物管费撤离。在大海社区的积极引导下,于2015年8月成立业主委员会实

施自管,代履行物业职责,2017年8月引进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物管费仅为0.4元/㎡,全部收齐物业费总收入约22万,除去水电费、11名工作人员工资所剩无几(含1名电工,4名安保人员,6名保洁人员),目前小区服务项目只能维持楼道打扫和小区治安等简单的内容,小区绿化缺乏管护、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根据社区前期网格员入户调查统计,50%的居民认为小区服务质量一般,30%的认为较差,20%的认为无所谓。此外,辖区C区从建设年代来说为新建设小区,但由于房开未能为居民办理产权证等前期遗留问题,导致大部分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目前陷入恶性循环状态,物业费难收取,居民满意度较低。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只能维持楼道打扫和小区治安等简单的内容。

4、回迁房及老小区环境脏乱。总体来说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较好,老小区及回迁房环境差距明显。由于生活习惯未转变等原因,我辖区D小区主要为原村民安置区,村民生活习俗未得以转变,刚入住时乱拉乱挂、乱停乱靠、小区占道经营违章建设等行为屡见不鲜,在居住区办酒席现象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困难,在社区多次宣传引导后才有所好转,购买商品房入住的居民意见较大。

5、物业经营不透明导致业主猜疑。大部分物业公司除物业费用外,还有门面出租、广告经营等其他收入,但这些收入和公共支出情况不公开、不透明,小区居民无法进行有

效地监督和查询。有约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

6、物业服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由于用工成本等方面的原因,招聘的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缺乏与业主理性沟通的能力,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甚至对立,影响小区物业管理。

三、当前物业管理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1、前期物业缺乏公开途径引入。业主将对房开的不满代入到物业公司,导致收费困难、管理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2、物业公司缺乏有效监管与审核。由于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住宅小区数量越来越多,分布范围越来越广,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对面广量大的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属地社区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物业管理监管职责还不明确,绝大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多层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严重缺失。对于服务不到位的物业企业,社区难于约束及督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的约谈等手段置之不理,不能有效进行监管及督促。

3、房开企业乱承诺不兑现及不负责任现象长期存在。由于房屋漏水、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一直未能与业主达成协商,房屋产权办理、承诺与业主的配套设施未完善等最后导致许多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示不满。辖区A小区、B小区、C小区均或多或少涉及由房开遗留的上述问

题。

4、小区业主生活观念需要逐步转变。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村民转为居民,尤其在安置区域,村民办酒席等生活习俗需要逐步转变。小区内破绿毁绿、违法搭建、乱停乱放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小区物业管理制造了难题。

四、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社区调查的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细化物业管理办法,加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房开商的监管,严把建筑质量与规划监管、前期物业管理交接关

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督促与检查,确保严格按规划执行,各项配套齐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不时承诺,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做好监管。做好前期开发商与物业的交接监督关,防止因交接不清而出现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模式,让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市场中进行双向选择,把物业管理提前介入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切实把好对前期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的入门关,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审核,让业主在购买物业时就

了解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业主入住公约等有关规定,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将物业公司的初审权下放至属地社区

由于建设部门难于全面掌握区域内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履职状况,难于真正起到有效的监管。建议将初审权下放至社区或居委会,由社区或居委会每年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督促。对不履职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相关意见报职能部门核实,属实的按规定处罚或资质降级等方面的处理,便于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工作。

(四)以城市“三变”精神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

对于部分老住宅小区,可以尝试实行“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或院落楼栋自管会,可以聘请专职门卫,从小区内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及低收入群体中优先招聘少量负责保洁、维修的临时工,其工资、物业费用先从小区范围内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物管费节余的可用于回馈小区困难群体、购买物资慰问老人,真正实现“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的管理模式。居民共商、共建、共治、共管。

大海社区服务中心

2018年6月8日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doc》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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