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反洗钱工作汇报

关于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汇报

市分行:

反洗钱工作一直是我行工作的重点,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洗钱活动,我行在省分行的安排布署下,在我行开展了一系列反洗钱活动,现就综合业务部开展反洗钱活动汇报如下: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通过培训,我行各网点营业人员对反洗钱有了一定的了解,充分认识到反洗钱活动对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我行认真执行身份证核查制度,严格按照省分行的相关规定对开户、挂失、大额存取款、异地、账户信息变更等类业务,通过公安局的身份证核查系统核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对于系统中核验中提示无核查信息的,通过客户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提供辅助证件或逐一利用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进行验证,无误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人工核查不成功的向客户说明情况,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情况

我行现在推行的为总行对总行的报送方式,但对于较可疑的交易,我行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上报至人行的会计部门。2009年全年我行共上报1笔可疑交易,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行本年度未发现可疑交易。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行严格按照人行的相关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并装订保管。

四、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我行积极配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反洗钱犯罪信息的查阅和移送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资料的调阅手续。

五、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我行十分重视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电子屏、板报、条幅、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并建立了以季度为周期的反洗钱宣传制度。同时,我行还利用市内举办大型活动之际开展业务及反洗钱业务宣传。

我行2009年共开展了4次反洗钱培训,分别为1月13日组织的反洗钱基本知识的学习,参加对象为网点营业人员;5月6日参加了省分行组织反洗钱电视电话专题培训,参加人员为行领导、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工作人员及网点反洗钱工作联络员,会后并参加了省分行组织的考试;6月10日组织了反洗钱一法四个令相关条款培训;12月29日组织了一次“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反洗钱手册的学习,参加人员为银行部分从业人员;2010年3月23日组织学习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印发客户洗钱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反洗钱基础知识的考试。

1月13日组织的反洗钱基本知识的学习(图片一)

1月13日组织的反洗钱基本知识的学习(图片二)

12月29日组织了一次“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反洗钱手册的学习

推荐第2篇:第二季度反洗钱工作汇报

2012年第二季度莆田市分行

反洗钱工作总结

2012年第二季度我行反洗钱工作在省行和当地人行领导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充分运用反洗钱新系统,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第二季度的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稳步推进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

2012年第二季度市分行在稳步推进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的前提下,狠抓新增信息不完整账户,4-5月份未新增不完整账户。同时,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存量信息不完整账户的清理工作通知,做好我行存量客户信息不完整账户的清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反洗钱系统,我在线”主题征文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反洗钱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有效预防洗钱犯罪活动,莆田市分行举办“反洗钱系统,我在线”主题征文活动。本次征文活动各单位都能积极主动的发动反洗钱条线工作人员参加到本次活动中,共上报16篇论文,总体质量良好。通过举办新反洗钱系统操作体验征文活动,切实起到了我行员为 1

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反洗钱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有效预防洗钱犯罪活动。

(三)做好新反洗钱系统运用工作

为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市分行组织召开针对新反洗钱系统的专项培训工作,分别对新系统的功能、重要模块的内容介绍,结合实际系统操作演示,进一步提升了反洗钱条线人员针对新系统的认识与运用,为日后我行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四)开展“监管政策下基层”合规(反洗钱)系列活动

为有效指引我行各业务条线工作人员践行各项监管要求,树立正确的合规理念,提高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培育“人人合规”、“主动合规”的良好合规意识,市分行召开2012年“监管政策下基层”暨业务合规知识宣传活动。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成员根据需求层次差异,结合日常业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有选择地针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合规知识以及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作了细致而深入的宣讲,为从业人员日常业务操作方面进行一次有效的梳理,提出了合规操作的具体要求。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仍需加强

信息核实工作本属于网点一线人员的职责所在,但目前

仍然处于被动的执行状态,仍需市分行多次下发通知及电话联系督促网点开展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同时我行目前存量信息不完整账户总数、比例较大,清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新反洗钱系统认识度不高

市分行已针对反洗钱系统开展专项培训,并通过培训课件下发、短信通知等方式要求各反洗钱条线人员应充分运用新系统,熟练操作,但各条线反洗钱人员对新反洗钱系统总体认识不够,还不能有效应用新系统开展日常反洗钱工作。同时,领导层面及从业人员对于新系统知之甚少,支行未能及时开展转培训。

(三)可疑交易关注度不够,单纯依赖下发的数据 在新系统上线之前,市行通过每旬下发可疑交易数据的方式要求支行执行排查工作,支行的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仅仅依靠市行下发的数据,未能主动关注日常柜面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数据。同时,支行对于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工作仍然处于表面应付状态,疏忽于分析排查的具体依据及流程。

三、多措并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加强存量信息不完整清理进度

针对省行5月份信息核实情况的通报,我行存量信息不完整数据仍然处于全省第一,为有效落实信息核实工作,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第三季度计划针对2007年存量信息

不完整账户开展阶段性清理工作,奖惩并举,鼓励网点提前开展清理工作。

(二)以推广应用新反洗钱系统为重心,夯实反洗钱管理工作基础

针对总行关于开展我行新反洗钱系统应用情况调研工作的安排,第三季度市分行将通过下乡支行进行系统的指导工作,针对各网点反洗钱系统的培训与运用情况开展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工作

针对反洗钱工作各条线的执行情况,计划第三季度对全行开展反洗钱专项调查,分别针对网点反洗钱客户信息核实执行情况、反洗钱培训情况、大额、可疑交易分析排查情况、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司法查冻扣落实情况、风险经理日常针对反洗钱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反洗钱系统的运用情况、机构信用代码证的执行情况等内容开展专项调查。

(四)开展“学监管规定,做规范业务”知识竞赛,选拔比赛人员

结合“学监管规定,做规范业务”合规(反洗钱)知识竞赛活动要求,开展反洗钱业务领域的知识竞赛,通过不断组织候选人笔试,巩固备战材料,选拔三位同志参加省行的知识竞赛。

推荐第3篇:反洗钱前期工作汇报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反洗钱前期工作汇报

为了更好地贯彻《反洗钱法》,提高我行员工和客户对《反洗钱法》的认知程度,理解支持我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我支行领导在成立初期便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现将我支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组长:行长王沿阳

副组长:行长助理翟智佳、行长助理范银瓶 成员:柜台经理苏继媛、专职柜员孟科、侯韶钰、唐金

反洗钱工作联络人:

孟科:0351-7035663 18636681528 侯韶钰:0351-7035663 13546698999 唐金:0351-7035663 13834241077 传真:0351-7033557 组长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并督导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负责就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太原分行积极沟通,并妥善解决问题。

每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反洗钱知识、法制的学习,并进行相关的测试、考核,相关的学习记录和测试结果应报分行备案。

副组长职责:

1、具体组织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对所管辖业务部室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2、负责督促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对不能满足上报要求的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通过系统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进行补录及报送;

3、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行的反洗钱业务检查;

4、负责定期对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全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

5、负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的调查、核查等工作。

6、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人行、总行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作好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7、组织开展反洗钱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并积极对宣传情况进行总结,向分行报送有关报告。

柜台经理职责:

1、按照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反洗钱相关报告;

2、负责组织开展全行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宣传与咨询解答;

3、负责与反洗钱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4、负责配合对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涉嫌洗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6、负责向太原分行运营管理部及时报送账务处理产生的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对未能及时上报的数据进行补录及报送;

7、每月组织一到两次反洗钱业务学习、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专职柜员职责: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4、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5、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6、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建立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制度

由支行反洗钱领导组牵头制定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制度,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岗位职责》、《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审计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协查工作操作规程》、《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组织体系及责任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支行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我支行反洗钱领导组已多次组织柜员和理财经理、大堂经理学习有关反洗钱业务的办法及规定。使日常接触现金和非现金交易的柜员都能够识别和处理洗钱交易,逐步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学习内容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等各种制度,同时在如何识别洗钱行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等方面,对日常甄别、上报可疑交易的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柜员进行了重点学习。

四、进行宣传活动

在我支行试营业期间,我行已积极进行了一些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包括在我支行营业大厅大屏幕播放反洗钱PPT,并在大堂位置设立“反洗钱法制咨询台”,在营业大厅各宣传栏处摆放宣传资料,同时要求大堂经理及柜员负责为客户做好反洗钱业务宣传工作,使原本对反洗钱知识知之甚少的客户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

光大银行南中环街支行

2011年12月31日

推荐第4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关于开业以来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汇报

**中心支公司在**年**月**日通过了**保监局的验收,取得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于**年**月**日注册成立。现将我公司开业三个月以来在反洗钱方面的各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的要求,我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对《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以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与反洗钱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培训,强调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使员工掌握了反洗钱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业务、理赔、财务、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一、总经理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全面责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责具体操作和上报;

三、核保、理赔、财务人员负责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核保、理赔、财务等部门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应及时提交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汇总后按固定格式和填报要求及时上报总公司;

四、各分支机构在岗位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五、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分支机构、部门和全体员工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七、公司加强对新信息技术的使用,研究开发适合保险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的反洗钱信息提取、报送、保存、甄别等软件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效率。

公司制定了《**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涵盖反洗钱制度建设、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培训制度、宣传制度、保密制度、审计稽核制度、处罚问责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大额交易报送办法、可以交易报送办法、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检查、监督、考核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方案,使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度化、常规化,深入、细致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其中四种大额交易包括:

一、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保费缴纳或者现金保险赔付金支付;

二、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三、与自然人客户的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四、客户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其中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种可疑交易包括: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发生公司规定情形之列的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八、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九、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一、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二、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三、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付、退还保险费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四、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我公司在承保、退保、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交易记录,未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以上是我公司开业以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我们会继续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学习培训,提升素质,完内部机制,防范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中心支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5篇:某银行反洗钱工作汇报(总结)

xx银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汇报(总结)

强化意识 完善机制 细化措施

推动反洗钱工作迈上新台阶

——xx银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汇报

2010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 2009 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全年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xx银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xx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xx科长、xx副科长

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09年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础。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xx号文件,重新印制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与《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加了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并对必填项作了星花标注;不断进行客户身

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三是检查落实。5月份及12月份会计结算部组织进行了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 2010年5月12日到2010年6月18日内控稽核部对四家支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10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洗钱宣传,其中xx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洗钱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10年8月13日《xx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洗钱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7500多份,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25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三是联合学校开展反洗钱宣传。我行针对小学生流动性强、分布广,接受知识快的特点,与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开展有关《反洗钱》的课外活动。并深入xx小学开展广播讲座,动员学生将在校学会的反洗钱知识传授给家庭成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推荐第6篇:四平阳光关于人行反洗钱工作汇报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人民银行四平中心支行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四平阳光人寿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现状

(一) 基本情况

1、单位自然情况:阳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4日,目前营业网点三家:分别为中支本部、公主岭支公司、伊通支公司。单位在册人力391人,其中,反洗钱人员4人,专职0人,兼职4人。公司自开业至2013年6月30日,个险累计保费2500万元。

公主岭支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6月24日;

伊通支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9日。

2、反洗钱工作量:目前四平阳光中心支公司承保客户总量为6019人,其中对公53户,对私5966户。公司针对以上客户严格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档案管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进行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认真执行阳光公司《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

2、根据客户特点和不同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客户划分为:不可

接受风险等级客户、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和普通(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于申请理赔的客户,高度重视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核对客户信息,并做电话回访工作。

通过系统查询统计,阳光公司目前涉及的只有普通(低)风险等级客户和中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占比4%,普通(低)风险等级客户占比96%。自2012年初到2013年上半年,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数据为0。可疑交易报告量为19件。涉及可疑交易特征有3种类型:

1、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第三人或客户要求退还保费的现价汇往第三人以外的帐户的,共3件。

2、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收入不符的,共有12件。

3、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保额的,共4件。针对上述3种类型的可疑交易,我们公司逐笔进行核实,最终审核结果都不涉及反洗钱情况。结果在系统中进行了及时处理,确保处理问题的时效性,也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 反洗钱工作现状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客观、谨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对客户进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工作制度,在早会、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营销伙伴进行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存在问题

我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判断能力。人员思想认识、工作素质还需通过培训不断提升。

三、改进建议

(一) 自身可以解决的:

1我公司将认真对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上级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教育,使全公司员工全面掌握反洗钱业务知识,熟练处理、审查把关,严防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事件的发生。

2对柜面人员进行宣导,不仅要做好反洗钱工作,还应注重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要大力搞好柜面反洗钱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柜员素质,使我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3针对公司营销人员情况,组织适合他们的早会专题,进一步提高一线营销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需要上级单位帮助解决的:

建议上级单位多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了解最新洗钱案例,及时分析保险业遇到的风险和防范办法,以提高反洗钱人员的专业工作技能

总之,反洗钱工作是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法定职责。其开展情况,直接关联公司的责任承担和公司形象。为此,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反洗钱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阳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会更加重视反洗钱工作,虚心接受上级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切实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防范洗钱行为带来的风险,勤勉尽责,为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做出贡献。

阳光人寿四平中心支公司

2013年7月15日

推荐第7篇:邮储银行反洗钱工作汇报材料

邮储银行反洗钱工作汇报材料

自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全年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1是召开了“邮储银行##年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先前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成立,制定反洗钱计划,安排下属单位具体工作,细化反洗钱工作。

2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3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文件,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

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推荐第8篇:反洗钱

浅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何做好反洗钱

一、当前反洗钱的形势和危害

随着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内通货膨胀加剧,物价上涨,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手法手段多样,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洗钱方式把非法收入“合法化”。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在反洗钱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发挥银行资源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各银行的重要课题。

二、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独立化与银行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局限性。每个网点只对自己的交易信息作出反洗钱预测和报告,但在现实工作中,许多洗钱活动往往需要多个网点、多家银行合作才能真正查出交易背后的真正内幕。

2、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专业知识贫乏,反洗钱能力不够,使许多工作不能做到位。

3、许多商业银行只重业绩、追求效益,不重视反洗钱工作,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应对人民银行考核的政策。

三、银行各岗位应该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

1.临柜人员。临柜人员是银行的反洗钱的前沿阵地,一个有着专业的反洗钱知识和负责心态,能细心收集并分析交易信息临柜人员的银行网点,是把反洗钱这张大网疏而不漏的布下去的关键。临柜人员平时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充分掌握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提高反洗钱意识。熟悉反洗钱法以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能够熟练的把相关知道运用到工作中去。例如甲某要在本行办理开户手续,首先临柜人应该在身份证公安信息网里联网核查甲某的开户证件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许多犯罪分子会利用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开立帐户洗钱),其次查询甲某在本行的开户情况,如果客户存在同时开立多个(超过3个以上)结算帐户时,操作人员应该假装关心询问客户开户原因或者职业情况。(许多犯罪分子会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银行帐户,利用多个帐户分散资金,或利用多个帐户之间转帐掩饰其真实目的。)这是开户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又如,临柜人员在发现甲某在一段时间内频繁的开户和销户,并且在销户时会涉及到大额现金时,临柜人员应该引起注意,询问客户销户原因,查询客户资金去向。而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客户大额存取款、小额频繁存取款、定时定额存取款,还有跟其经营目的不相符的交易对象不相符的公司频繁交易等,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上报反洗钱中心。当临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技巧,敏锐洞察可疑交易,

就能将洗钱扼杀在交易第一线。

2,反洗钱专员。反洗钱专员是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带头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是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反洗钱特工”。可是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反洗钱专员只是对反洗钱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作出补录和回复等简单处理,并没有真正挑起“反洗钱”这项艰巨的任务,这远远达不到人民银行对反洗钱专员的要求。反洗钱专员应该对本机构的所有可疑交易信息筛选,建立起反洗钱黑名单和白名单,注意收集和分析客户信息。反洗钱专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分析收集到的客户信息,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注意平时建立健全客户资料信息库。在日常工作中,对新开户必须录入完整的客户信息,特别是客户的联系方式、客户的职业等信息,对于大额客户和可疑客户更需要建立详细的信息备查。对客户交易情况保持敏感姿态,及时反映本机构的可疑交易。 3,领导者。领导者是反洗钱工作的倡导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把反洗钱工作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支持和鼓舞员工的反洗钱工作,定期组织反洗钱工作的培训,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对于反洗钱工作优秀的员工应该予以奖励。使反洗钱工作能够坚持不懈,顺畅有力的进行下去。

四、工作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1.吴某,从事河蚌养殖工作,其名下丰收卡帐户在某段时间(3月底到5月初)突然发生多笔大额资金结转交易,3

月28日转入120万元,3月31日转入160万元, 4月11日电汇划入730万,工作人员发现系统中另有一笔730万元的挂帐交易,因为交易金额大,对方公司在挂帐未销的情况下又立即发来了同一笔汇款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经查询,两笔汇款均来自于浙江某珠宝公司,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于是临柜人员询问吴某款项来源,吴某只回答划款,之后要求临柜人员将卡中钱分别转给邹某,陈某和岳某。临柜人员通过查询查复交易查询两笔汇款非同一笔,同时对方公司也打电话来要求办理挂帐退汇,确信吴某卡上730万元无异议后为其办理转帐手续,并留下了吴某详细信息,按照规定上报了可疑交易。

案例2.陈某,河南开封人。2011年6月9日突然来网点开立丰收卡业务,其后每隔一天便存入现金50000元,70000元,110000元,65000元等。2011年6月23日,陈某来办理21万元现金存款,并要求将75万元款划至跨省另信用社的卡上时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临柜人员询问陈某职业情况,陈某不与回应,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陈某还另有两张外地丰收卡,其帐户余额已经140万左右。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规定,以帐户大额频繁存入和大额划转异地等情况上报了人民银行,并且打听客户的职业情况,2011年6月28日从多个客户那里打听到原来陈某为一拆迁旧建筑物品回收商户,因6月份附近某地拆迁,搬到这里做旧建筑物品生意,并且,在确定为正常交易后工作人员在反洗

钱报告中做了说明。

蛟里分理处 蒋秋虎

2012/5/10

推荐第9篇:反洗钱

反洗钱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银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我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在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学习”活动,是反洗钱的观念深入人心。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了管理人员的学习,现从高管认识开始, 强调持此活动的目的及重要性,从管理层上重视此次活动,通过高管组织此次活动。通过高管让全体员工了解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是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

首先,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的培训。从文件宣读学习到PPT学习,模拟案例分析,到观看反洗钱宣传影片等,采取了各种学习培训形式,切实员工们了解反洗钱知识,做好反洗钱工作。

此次反洗钱学习活动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的组织体系。对学习的时间、形式和要求进行了安排。

二、是抓紧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面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业务人员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操作相关规章制度细则;

三、是通过现场及信息化手段展开专项检查,并以此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针对在检查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检查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意识;

四、是着力培养一支综合业务能力强的反洗钱专业队伍。利用空余时间,采取宣传学习等方式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重点培训。此外,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要求,认真拟订了全市反洗钱工作培训方案,在抓好联社机关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各社分层次、分批次完成反洗钱业务培训。

总之,通过反洗钱学习,使反洗钱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员工认识到了洗钱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不仅影响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也威胁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肩负着整个国家资金流通的重任,因而它在整个反洗钱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防范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而基层金融机构则处于这道屏障的最前线,是洗钱非法活动最容易接触的“金融神经末梢”。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在预防、揭露和控制洗钱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推荐第10篇:反洗钱

反洗钱学习心得

昨晚,县行组织了银行反洗钱工作培训,下面是我对反洗钱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议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社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我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第11篇:反洗钱

浅谈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是当前我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学习了解,现我对反洗钱工作谈谈自己学习的一点心得。

首先,关于“洗钱”一词的由来。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利用所学,我通过互联网络了解了更多的洗钱知识,其中一例是说大贪官和坤的,现与同仁们共享:由于和珅位高权重,又深得乾隆皇帝的宠爱,所以想托和珅“办事”的人很多,和珅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么一个发财的机会。但“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时间不长,和珅意识到,送到家里的钱多了,太容易出问题。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成立一间当铺,把家里不值钱的瓶瓶罐罐拿到当铺出售。每当有人想托和珅办事送礼的时候,就到和珅开的当铺,以极高的价格赎出一件根本不值钱的东西,或者是以极低的价钱当掉一件极其珍贵的物件。这样一来,送给和珅的钱表面上根本没有经过和珅的手,钱都来源于他的当铺,都是正当收入,但合法的外表下,却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当铺掌柜会定期向和珅进行汇报,当和珅发现谁送的钱多的时候,就会派人去问有什么事,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利搞定。如此一来,和珅的不义之财安全地在他的当铺中越积越多。

从这两个例子里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洗钱对于社会的危害。当前腐败问题仍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腐败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腐败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腐败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现在在我们国家,各个银行已经展开积极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洗钱犯罪进行了打击!作为‘农行一员的我,更应为反洗钱工作尽责。

怎样才能有效的抑制“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进行呢?我认为银行内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议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社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

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我社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贯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

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以上就是我对反洗钱的粗浅看法和学习心得,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12篇:反洗钱

1.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位最高层掌握。

2.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3.反洗钱内控控制可脱离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

4.控制环境是反洗钱内控框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具体来讲主要包括那些?

ABCDE 员工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诚信程度。领导层对内控重要的认识和态度,对管理内控制度采取的措施。

5.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6.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A B C

不选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最低

7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番喜气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对

8 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9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 错

10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的 意义是什么? ABCD

11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通过适当的程序、措施避免和减少风险。 对

1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错

13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对

14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全选

15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

16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错 17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ACD 不选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保持稳定性,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

18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

19 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错

20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错误

21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哪些环节 全选

22 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 可疑的交易 错

22 客户身份识别包含哪三层含义 全选

23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方面 全选

24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ABD 不选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5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对

26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对

27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那些方面的信息。 全选

28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29 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对

30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受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错误 31为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32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错

33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34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35 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客户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36 案例

15周岁客户持家中户口本和本人学生证到B银行办理开户手续,B银行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并未受理该业务。请问

B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合理

37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要点包括那些 全选

38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对象有哪些 客户

代理人

39 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以下那些方面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ACD 不选 现金存款

40 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符合以下那些条件的现金汇款、现炒兑换、票据对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A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

C 交易金额单笔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

41 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的识别主体为以下哪些人员 全选

42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43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44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基本证明文件 全选

45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除根据不同账户类型核对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那些方面的核查

ACD 不选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46 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金账户,要求银行审核一下那些项目

A 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47 开立外汇经常项目账户时 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48开立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时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49 开立外债专用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那些项目

A B C 不选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发放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50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那些 全选

51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识别主体有哪些人员 全选

52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 B 拟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D 代理人

53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重点关注那些方面 A B C 不选 一般存款账户

54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以下那些 A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 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题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55 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那些账户 A C D 不选 经常项目账户

56 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那些方面存在疑点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B 真实性

C 完整性

57 客户要求变更有关信息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有关信息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58 下列哪种情况出现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A B D 不选 客户提出销户

59 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错误

60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对

61 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错误 62 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对

63 银行在班里委托收款时应当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 对

64 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对

65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际(地区),则银行 A 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性信息

66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以下哪项信息中任何一项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B 汇款人住所

67 银行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以下哪些方面的职责 A B D 不选 可疑交易报告

68 汇出汇款业务环节,银行应登记那些信息 A B C 不选 汇款银行的地址

69 对个人客户异常情况进行身份识别时,可采取哪些措施 全选

70 查验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是否真实,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核查 A B C 不选 公证机关

71 在业务存续期间,对个人客户身份了解,还可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哪些资料,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

B C D 不选 结婚证

72银行办理自然人境外汇入款业务,应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登记哪些信息 A 收款人的姓名、账号

住所 B 汇款人的姓名

住所

73 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会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会入款,应审查哪个表单

D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74 对当日累计提取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哪个表单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B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75 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环节包括了贷前调查,贷后定期识别及贷后检查等

76 与开立账户识别客户身份流程中的规定“核对”一样,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采取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相关部门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 错误

77 贷后应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避免客户利用融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而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但发现客户有可疑行为,只需进行关注,不必填报可疑交易报告 错误

78 贷后定期识别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单款卡年检记录等措施进行 对

79 有针对性地开始贷前调查,应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和性质 对

.80对外汇贷款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中,银行要求对贸易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销该产品的能力进行分析 对

81 外汇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核的识别要点是真实贸易背景 对

82 发放外汇贷款后,银行没有必要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 错

83 对公人民币村矿账户业务关系终止,销户前客户身份识别要点有那些方面 全选

84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全选

85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销户前,开户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对

86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有那些人员 全选

87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客户身份识别 有哪些要点 全选 88案例

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在对某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专项检查时发现,一些账户一年多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开户行债务的银行结算睡眠账户。该银行并未对这些账户做出任何处理。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气,责令其进行整改。请问银行改如何整改

该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为划转款项列入悬未取专户管理

89 银行在为个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对大额转账销户的

在可疑交易报告中不必填写交易对手信息 90 个人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时没有必要提交销户申请书 错误

91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全选 92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客户、代理人 错误

93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那些人员 全选

94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 全选

95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销户时,无论是由法人代表直接。。。。。。。。文件的真实性 96 人民币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B C 不选 销户后,银行可将客户销户资料一并销毁

97若代理人对公客户办理终止外汇贷款类业务,银行应审核 A B C 不选 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是否相符即可

第13篇:反洗钱

一、认识洗钱与反洗钱

1.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或转让)、掩饰、隐瞒、获得、占有

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比如: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蓄意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套取现金、购买有价证券等。

2.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预防和打击

各种企图掩饰、隐瞒下列上游犯罪行为所得的活动。

洗钱犯罪行为包括: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二、常见的洗钱行为

1.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

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3.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4.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5.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

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6.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

跨境转移赃款。

7.利用证券投资期货市场进行洗钱。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

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要求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有如下要求: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

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5.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①.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②.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③.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④.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的;

⑤.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7.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义务。

四、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1.客户身份识别。

2.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3.主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4.协助支行反洗钱合规岗位人员了解被调查客户的业务背景、交易信息等情况,及时反馈

反洗钱合规岗位安排的客户信息调查工作。

5.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6.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

7.对客户以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客户具有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理解配合金融

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反洗钱理论知识问与答

(一) 何为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目的是什么?

1.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2.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

3.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三)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要求有哪些?

1.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2.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交易记录资料应当足

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4.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5.有权机关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 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是什么?

1.现金: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当日累计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2.转账:单位之间,人民币为当日累计200万以上,外币为当日累计20万美元以上;自

然人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人民币为当日累计50万以上,外币为当日累计10万美元。

3.跨境汇兑: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当日累计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五) 大额交易免报的标准是什么?

1.定期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

下的另一账户续存或转为活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

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

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 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有哪些?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

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

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

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

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

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

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6.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办理退保。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

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七)《反洗钱法》如何规定对柜台人员违反反洗钱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柜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并处解聘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

3.指使、强令业务人员违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或外汇账户。

4.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违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或外汇账户。

5.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

6.未按规定收集开户人资料,或未按规定保管、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和交易

记录。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部门针对可疑人员开展调查的信息或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私隐。

8.未按规定收集、报告反洗钱调查信息。

9.未按规定对存款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进行操作。

10.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11.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员工报告可疑行为的途径及处理方法

(1) 柜员遇到客户可疑行为时的报送途径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OA邮件、书面

通知等形式通知支行反洗钱人员进行跟踪。

(2) 柜员发现可疑交易后该如何处理?

1.在不产生其他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拒绝为客户再次办理业务。

2.及时、主动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3.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工作,确保可以重视每一笔业务。

4.做好保密工作,避免打草惊蛇。

七、常见反洗钱可疑情况的识别

(一) 地下钱庄账户交易特征

1.交易频繁,资金快进快出,单向跨地区以及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交易特征明显。

2.交易金额存在某种特点,比如接近汇率的整数倍(转入)、接近反洗钱监测范围的资金

交易(转出)等。

3.与沿海地区(广州、深圳、福建莆田和福清等非法外汇交易比较活跃的地方)交易资金

往来频繁。

4.交易与其身份及其不符,出现一个或几个代理人。

5.较多采用网上银行等非柜台交易方式。

(二) 为地下钱庄周转的过渡账户交易的特点

1.公司自开户后一直无业务往来,一段时间后突然出现频繁转进转出现象,并且交易金额

较大。

2.账户基本上是当天转入、当天转出,无资金沉淀。

3.资金来源于某地一家或多家公司(地下钱庄控制账户)。

4.资金到账后立刻大量提取现金,或者通过网银的方式分别转到多个个人账户(以劳务费

或奖金的名义),个人账户到帐后立刻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到外地银行卡,且交易对象比较固定。

(三) 腐败官员账户交易的特征

1.客户为公职人员或其亲属。

2.存款方式存在以下特点:偏好定期;节日前后存款集中;存款数额为整数;开户后短期

被用于消费或支取现金;资金用完后很快被销户或成为睡眠户。

3.被双规或被调查后,迅速转移资金。

(四) 非法集资、传销性账户交易的特征

1.出现大量新客户,且规模迅速扩大。

2.某种人群(如中老年人、无固定职业人员等)集中无卡通通存给同一客户,且存款时出

现陪同人员或联络人。

3.开户后频繁收到全国各地的通存汇款,短期内转换收款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均为大额

整数取现或转移。

4.当地出现项目投资新闻。

(五) 涉及税务型洗钱账户交易的特征

1.客户属于有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领域,如废旧回收、高新产业、出口企业等。

2.企业主及亲属个人结算账户大量进出资金(目的是逃税)。

3.注册经营范围与交易对象不符。

4.规模与注册资金严重不符。

5.频繁大量支取现金或以劳务费、出差的名义向个人支付资金,资金接近监管标准。

第14篇:反洗钱

打击洗钱犯罪 净化金融环境

“洗钱”是指出于掩饰犯罪收入的性质、来源、处所之目的,故意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通过财产权利或所有权的处置或转移,谋求或者谋求未遂该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包括参与、合伙、共谋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等一切行为。洗钱是“犯罪的放大器”,是“自由市场体系最大的漏洞”。从定罪、量刑和惩治角度来看,洗钱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后果上讲,洗钱影响金融稳定,波及经济安全,动摇政权基础,危害全社会,因而可能从金融问题上升到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在现阶段的中国,洗钱特别成为官员贪污腐化的护身符和净化器;腐败犯罪因为洗钱之简便易行而大行其道。二者呈现出唇齿相依的共生关系;腐败聚敛黑钱,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掩盖腐败,为非法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使腐败者乐此不疲甚至前赴后继。因此,反洗钱关系到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之一。

1.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统一大额现金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和外汇监管政策与反洗钱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和落实。针对商业银行反洗钱普遍经验不足的特点,监管机构可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等工作的操作指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提出统一要求,以更好地指导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加强反洗钱检查,以检查促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通过检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了解现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及监管机构日后工作的方向。随着监管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意识和执行力度也将相应增强。

(3)在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加强对客户群体宣传、引导的力度。组织开展对全社会的反洗钱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客户配合商业银行反洗钱的要求,以实现客户在办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信息。

2.商业银行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严密、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严密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覆盖银行的各个相关业务种类和业务部门,贯穿于有关的业务流程之中以及前台、中台和后台,避免存在漏洞和盲区。有效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应是大的空架子,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必要时还应细化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有效性还要求实行问责制,并且落实到位,奖惩分明,防止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2)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增补人员,完善系统。商业银行应站在长远、全局的角度看待反洗钱的重要性,考虑到反洗钱的外部效应,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反洗钱专职人员,完善系统取数方式,优化可疑报告的分析与判断流程,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反洗钱培训和考核。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层级、岗位人员特点,有重点、多方位地开展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基本法律法规、具体的反洗钱业务操作及甄别可疑交易的技巧。为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应注意多样化,既可邀请反洗钱专家面授,也可采取网络教学方式;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反洗钱人员的考核,并与奖惩挂钩,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反洗钱,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建立起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

第15篇:反洗钱

浅谈政策性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 浅谈政策性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 政策性银 洗钱是目前国际金融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 之一。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 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甚至成为犯罪分子 的帮凶, 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是十分不利的。 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反洗 钱工作,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一、政策性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历史回顾 政策性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历史回顾 洗钱是指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活动或过程。洗钱为制贩 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腐败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财政支 持,助长了严重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助长日益猖 獗的跨国犯罪,损害国家形象,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经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实施,这就要农发行行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反洗钱观, 严格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活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不可 推卸的防范洗钱的责任。

二、政策性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政策性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难 首先是客户认同难。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银 行要及时了解客户的各类信息,对此客户很忌讳。其次是银 行执行难,目前基层行普遍因业务竞争的需要,很难真正执 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三是部分银行认为反洗钱是 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机构既未设有健全的制度,也 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 (二)当前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 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支付交易监测系 统尚未成熟,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手工方式进行修改、补 录、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 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 已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 告已经通过网络报送来实现,但是还存手工报送,在时间、数 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政策性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结算部门承担, 而政策性银行会计结算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 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四)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 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 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 融工具,设立各种难以辨别的企业实体来实施洗钱计划。这 就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 人才,更需要大量懂得侦查、经济、法律、贸易、外语等综 合型技能人才,而政策性银行各基层行现有的反洗钱人才根 本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五)反洗钱各种规章制度不规范 首先是内控制度建设不规范,少数政策性银行机构没有 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的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空的多、实质性的少,可操作性差。 其次是客户调查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未按规定进行保管,甚至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查寻客户真实有 效住址,证件号码等信息。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不 规范,有不报、漏报、迟报、不按规定方式报等现象。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 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 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 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 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 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 的监测良机。

三、政策性银行如何开展好反洗钱工作 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是金融业反洗钱的主要力量之一, 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政策性银行 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原则的规定,积极开展 反洗钱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为实现这 一目标,政策性银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重视反洗钱 相关制度的制定,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 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 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 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 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三是 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 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 行自我评估。

(二)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 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 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 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第一,确保金融机构在创新业务领域等可能产生洗钱行为的 业务时,也要实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执行严格的身 份核实制度。第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工商行 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银行账户申请 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并及时了解账户开立单位的变化情 况。第三,充分利用身份证核查检测系统,对居民个人身份

进行核实。

(三)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 针对当前基层行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要尽快实 施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的计划。首先从内部培养入手,挑选 一批有能力、有知识的专业人才,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培训。 其次要大力引进人才,把社会上一些有专长的人才引进来, 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队伍实力。

(四)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 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 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 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 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 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 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 不得低于 5 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 久性保管。 (五)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 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和

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 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 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 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积 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1、悬挂宣传横幅。各金融机构悬挂自行制作宣传横幅, 宣传口号为: “反洗钱,人人有责” “打击洗钱,遏制犯、罪”“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打击洗钱活动,弘、、扬公平正义”“履行反洗钱职责,严惩洗钱犯罪”“举报洗、、钱, 利国利民”、“贯彻反洗钱制度, 截断犯罪资金链” “遏、制洗钱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坚决预防、控制与打击洗钱、犯罪”“洗钱害国害民害社会,反洗钱责无旁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贯彻执行反洗钱规 定、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等。

2、发放宣传折页。各金融机构于在所辖营业网点场所 统一发放人总行制作的反洗钱法规宣传折页,方便客户了解 反洗钱知识。

3、组织上街宣传。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在辖区内的主要 街道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开展宣传活动,将反洗钱信息更为深入、彻底地传达给社会

公众。

4、媒体宣传。邀请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参与, 全过程跟踪报道反洗钱宣传的动态,做到反洗钱宣传电视里 有形,电台里有声,报纸上有文章。

5、举办培训班。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通过并举 办反洗钱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知识的培 训。 总的来说,当前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这对发现、打 击贩毒、走私、恐怖等各种犯罪活动,铲除犯罪活动滋生和 发展的土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机构的声誉,维护社 会的公平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6篇:反洗钱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 费笑松 胡 怡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都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也承担了大量的反洗钱工作。然而,由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尽完善,反洗钱法律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现状,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常常左右为难,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法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客户的经营活动、核实客户身份,又要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快捷的服务。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质疑,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压力。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只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定量数据的监测、报送方面,而忽视了结合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职业、年龄等要素对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等资金汇划或存、取的定性分析,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完善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由于《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仅限定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常常遇到一些突出矛盾。自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社会公众对“洗钱”的概念、反洗钱工作现实意义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与金融机构需要其配合的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客户普遍认为反洗钱工作与自身无关,是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所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一些诸如身份识别、留存身份证件资料等要求不予配合。虽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强调的只是“应当提供”,若客户不提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随之而来的是需要解释、说服客户,甚至需要处理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

以代理他人办理业务为例,《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在《关于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中进一步明确,“代他人存款的,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文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个人客户不能理解这种规定,常常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有些商业银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引起其他客户排队,甚至引导客户分次存款,以回避代理存款的限额规定,结果掩盖了业务的真实形态,给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问题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法》释义中的解释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但纵观这几年出台的关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

1.身份证件定义不明确,执行标准不一致。

目前在各种规章制度中对身份证件有两种定义方式,一是法定有效证件,二是有效证件。如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规定,“除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我们认为,法定有效证件应等同于实名制证件,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提及的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只是一种辅助证件,在法定有效证件不能证实客户身份的时候,可通过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加以辅助判断但不能作为独立开立账户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对此理解存在不一致,导致各商业银行执行标准不统一。

2.客户身份识别审核难度大。

在实际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实质审核的难度相当大,一是对公单位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通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由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审验上述证件真伪的能力,且商业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所以商业银行对上述证件只能进行表面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再者如果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等证件,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获悉这类信息;二是对于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自然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个人客户所填写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进行有效识别,个人客户在变更信息时,也往往不会主动想到在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变更。当某一商业银行提出合理的要求而其他商业银行未执行时,很多个人客户都认为是前者故意刁难,所以很难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当商业银行出示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客户配合时,客户又有可能会以提供假信息的方式应付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增大了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难度;三是关于代理他人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识别,《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提及“客户手持被代理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商业银行在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时,都只能做到表面性的审核,而无法按《反洗钱法》释义中提及的“金融机构实际上还需要对客户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予以确认”进行实质性的确认。

3.个人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执行较难。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开通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用于客户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身份核查,这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目前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只能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进行核对,其他证件无法进行核对,个人客户使用除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开户时,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其出具的证件进行审核,也就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2007年6月和11月,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中出现的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经佐证,证件确属真实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不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个人账户可继续办理,但商业银行应在办理业务后进一步核实”。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普遍都配备了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器,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不一致等信息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可通过相关的仪器来鉴别第二代身份证的真伪,但即便鉴别了真伪,由于在核查系统中未找到相应的公民身份信息,办理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例如,某商业银行在联网核查中发现某客户代理他人开户,并出示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时提示信息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经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鉴别,身份证为真实身份证,于是办理了开户手续,但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被代理人已过世,身份证号码不存在的原因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而此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卡中已发生了业务往来,虽然及时进行了账户控制,但风险已经产生。

4.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对“合理期限”定义为,“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上述规章和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能因为证明文件过期就停止对公客户的支付结算业务,两种规定相冲突,让商业银行无所适从;二是不规定合理期限,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客户更新证件的合理期限,这容易造成这项制度不能真正得到落实;三是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无法实现个人客户证件过期的自动提示功能,只有客户在办理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才能发现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期,所以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过期的身份证件进行持续跟踪难度较大。

(三)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问题

《反洗钱法》定义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等。相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早,在《反洗钱法》施行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是加强了反洗钱工作内控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起步较晚,在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保险公司办理的解除保险合同业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在实际工作中,保险费的退还往往要通过银行卡来办理,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代理开立个人账户的代理人主体问题,当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客户为单位时,应由单位出具代理个人开户的相关手续,而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往往越俎代庖为单位退还保费的个人代理开立账户;二是按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申请人为单位,但受益人为单位的职工时,保险机构往往不核对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将核实个人身份的矛盾积压在商业银行,同时不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意识。

(四)其他问题

1.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不利于反洗钱的预防工作。

《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包括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但由于我国经济交往方式中普遍偏好现金支付方式,导致金融机构很难了解客户支取现金的真实去向,目前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为1997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明显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既不便于商业银行前台人员执行,也容易造成制度流于形式。

2.部分支付结算业务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即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规定一经公布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上转款的比例大大增加,而且转款数额均较大,在改善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为由银行审核付款依据时,客户需要转款都会提供较合理的依据,现在客户无需提供任何依据,而商业银行审核时只要认为付款用途合法就可办理,商业银行无从真正了解客户使用资金的交易目的,但《反洗钱法》中又要求金融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处理该问题时,只能是一面给客户办理转款,另一面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可疑交易报送人民银行。

3.金融机构间未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目前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屡屡出现,如通过手机短信让受骗人将款项汇往某某银行账户等。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如果银行机构间能够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就可以通过对资金交易情况的分析尽早发现犯罪分子的动向,也尽可能地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二、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 (一)充实、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并不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惟一通道,应通过立法手段扩大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将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通过立法形式,将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从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转变成法律规定必须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改变目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的被动局面,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反洗钱工作的氛围。

(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借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做法,开立外汇对公账户时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真实性,以此类推,在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如推行支付IC卡。该卡记录存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情况,当发生营业执照被吊销、遗失等情况时,客户持卡在登记注册部门进行登记,商业银行发现有这类信息时,可停止办理其相关的业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2.尽快统一部分执行标准。

鉴于商业银行在执行相关制度方面的困难,如身份证件的识别等方面,人民银行应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尽快统一执行标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在理解上和执行上进行统一,杜绝同一客户在不同的银行做法不一致的问题,杜绝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进行洗钱活动。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

目前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在人民银行强化反洗钱工作的前提下,部分商业银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种处罚机制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些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和被动的影响。如目前各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依靠是一线员工,一线员工普遍较年轻,在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把握不准确时,通常产生“多报比少报要好”的想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例行公事,失去了可疑交易监测的意义,并造成了大量的“垃圾数据”,而且反洗钱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客户群体非常复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可能才会获取到一些有用信息;另外,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班加点完成反洗钱信息录入工作、可疑案例的分析工作等等。虽然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应该区分对待,而不是严惩不贷。

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首先在各商业银行设立考核标准,对于考核等级比较好或问题性质较轻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不以处罚为惟一方式,对考核等级较差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商业银行给予处罚。

(四)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建议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商业银行切实可行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运行。

客户身份识别问题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制度,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洗钱预防措施中至关重要,应当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问题上的工作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中提出,“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不应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但目前的法律、法规未赋予商业银行这样的权利,本着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宗旨,在不能核实身份证件真伪的情况下,仍然要继续办理业务,只有在客户证明文件过期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业务。如果出现客户证明文件未过期但明显存在问题,商业银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采取控制等措施,不利于商业银行管理,也不可能从源头上堵截洗钱犯罪活动。

2009年某日,重庆市A公司财务人员到某银行领取账户存款利息单据,发现该公司账户中的2000万元存款仅余9000余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此案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犯罪团伙连续实施的5起金融票据诈骗案之一。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累计诈骗5家公司,诈骗金额高达6400万元。

作案中,诈骗分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企业到银行开户存款,同时串通银行工作人员截留开户资料复印件并伪刻印章开立虚假账户,再冒用企业支票将资金划入虚假账户后迅速转走占为己有,之后再采取诈骗下一家公司“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息和归还本金维持诈骗过程。其中,涉案人员王五(化名),因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并多次协助资金转移,以达到清洗诈骗犯罪所得的目的,被追溯为洗钱犯罪。

第17篇:反洗钱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解读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当今的洗钱犯罪行为正逐渐呈现出分散化、广泛化的趋势,即:反洗钱工作已不再只局限于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广大内陆中小城市的基层银行即将面临严峻的反洗钱形势。本文将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难点;意见和建议

一、什么是洗钱犯罪

1、洗钱的概论和提出背景

所谓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2、洗钱犯罪的特征

① 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②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③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通过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1、群众反洗钱意识浅薄。基层社会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对洗黑钱仍很陌生,一些行政机关、甚至执法人员对洗黑钱只停留在知道的层面上,有的基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只是一知半解。

2、地方政府及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他们认为洗钱只会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发生,在基层无关紧要。二是地方政府及部门认识容易产生误解。由于洗黑钱者往往总是打着“投资”的幌子,而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一些地方官员认为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为不利于当地招商引资,不利于外资的流入。

3、反洗钱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但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家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目前,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在反洗钱方面沟通、协调、配合的合作联系机制尚未形成。

4、会计核算体系和模式的变革给基层反洗钱增加了难度。目前,金融业通过网络通信和计算机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数据集中、账户集中和事后监督集中已经成为现实,银行一线人员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对每笔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很容易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基层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可疑支付交易难以确定。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洗黑钱的犯罪案件接触甚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如若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难以界定,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另外在金融机构之间,同一金融机构系统内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测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柜台操作人员难以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对每笔支付业务,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辅以经验判断,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难以有效开展防范反洗钱工作。

6、基层央行内部反洗钱职责不清。有的人认为是保卫部门的职责,有的人认为是会计或货币发行部门的职责,使得目前基层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空有其架,实际运作仅限于会计部门对可疑支付交易形式的上报,缺乏对信息分析、甄别和调查。

7、技术手段落后。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8、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以《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产申报、银行账户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基层银行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业务办理,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约束。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在基层央行内部设立反洗钱职能部门,并明确其职责是在辖区内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辖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分析和调查。

3、加强反洗钱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反洗钱知识和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洗钱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和金融业的危害性,区别认识引资与反洗钱的关系,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洗钱犯罪意识。让基层社会各界排除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树立大局观念,不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积极主动作好和配合好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应该战斗在反洗钱知识宣传工作阵地的第一线。

4、建立反洗钱的联络机制。一是尽快建立起反洗钱工作联络机制,由地方政府带头,包括金融、工商、税务、司法、海关、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共同商讨对付犯罪分子洗钱策略。二是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先要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交易的监测系统,然后在社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联网工程,对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标识代码、注册资本、开户资料及个人身份证件等进行监测核对,以达到反映灵敏、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的目的,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5、注重反洗钱的人才培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具有一定的金融、会计、外汇、英语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基层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同时在金融系统外部,社会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反洗钱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和水平。另外,反洗钱人员还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做到既防范洗钱又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内紧外松,互不影响。

6、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首先,银行结算账户是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最基本的要素,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是做好反洗钱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各金融机构一是务必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其经营规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其次要加强现金管理,推广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洗钱犯罪中最初始的形式是现金,因此加强现金的管理是防范“洗黑钱”的重要手段。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客户现金流量、流向的监测,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按现金管理办法从严审查;二是做好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宣传,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使各种结算工具方便、快捷、实用,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有效防范洗黑钱行为。

7、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四、基层机构机构员工的反洗钱职责

1、提高责任心。作为基层机构机构的员工,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和反洗钱工作意识,要清楚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我们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不断在工作中予以实践,提高自己的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3、义务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我们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客户和群众的宣传工作。

4、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我们应当牢记自己的职业性质,牢固树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决不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洗钱犯罪的帮凶,严以律己,努力工作,为保障我们健康的金融环境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邮政储蓄银行江油支行 张洁 2012年7月8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六章.[2] 孙玉刚.论新形势下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J].武汉金融,2007,(3).[3] 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4] 王洪斌.关于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

第18篇:反洗钱

陶家渡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

总行:

2015年一季度,我支行在总行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总行相关规定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我支行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积极的落实,并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平时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夯实理论基础,通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 “一法四规”的学习,增强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巩固了员工反洗钱的知识。

学习中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我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与每一位一线临柜人员交流,全面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此项重要职责。

二、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对于反洗钱的相关文件,强调柜员严格按照人行和总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进行操作;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二是检查落实。每个月都会抽出时间来进行风险排查,凡有涉及反洗钱相关问题的都作乐及时的通报,积极整改完善了反洗钱的细节操作。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一、加强大额资金管理

1、客户取现5万以上需提前一天报计划;

2、客户当日取款5万以下由柜员把关;5万-50万由网点会计主管把关;50万以上报支行负责人把关签字,并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3、严格大额查证制度转账业务在 50 万元以上的要求电话核实, 500 万以上的要求电话双线核实 ; 对于公转私业务认真核实转账的真实合法性,如有可疑做到上报相关部门。

2、加强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是反洗钱工作的最前线,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对私业务我们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证件进行开户,并对其身份做好认真地识别,对于代理开户的客户做到电话与本人联系征得本人同意后方为其开户 ; 对公业务要求公司客户提供所有的公司资料原件,并在开户时与法人进行电话核实, 检验经办人身份证,严格执行三天才能使用的原则,再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获得客户的真实资料,并按客户实际情况开立相应的结算帐户 。

四、2015年2季度反洗钱工作思路 2015年我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继续深入的开展反洗钱监管,强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加大反洗钱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反面的有效性。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氛围。

(二)、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审查,若有涉嫌洗钱的案件发生,则责无旁贷的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营业部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营业部会一如既往的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对洗钱行为的判断处理能力;加大对柜员及客户反洗钱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支持和配合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不断总结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确保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19篇:反洗钱

1.“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3.4.6.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

(二)、

(三)、

(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8.“了解你的客户”(也称“尽职调查”、“合理审慎”)。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与其真正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以便当局监测和控制洗钱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政治公众人物及其关系密切者所开立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要求对跨境代理银行业务及类似业务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了解你的客户”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1988年)中提出,现已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20篇:反洗钱

莒县金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是本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已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办理业务和为不在本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总行设专职反洗钱联络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抓好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抓好所在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即尽职则可免责,不尽职则不能免责,并承担因管理失职导致所在支行及所属营业机构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反洗钱工作不规范,形成洗钱案件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各支行行长为支行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所在支行的联络员,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本营业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具体负责反洗钱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 各支行的专职账户管理员兼本支行的反洗钱管理员,负责本支行的结算账户档案和客户交易记录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七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逐户逐笔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反洗钱联络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方军

副组长:张治国、郝真平、孙世涛

成员:财务部、营业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审定本行反洗钱的培训计划和主要培训内容;

(二) 听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三) 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的涉嫌洗钱的情况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洗钱可疑情况;

(四) 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网络软硬设备的配置、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所需设备完好齐全、网络畅通、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的身份认证措施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辖区支行客户经理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以及社团贷款、大额贷款归还时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财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指导、培训和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支行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安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按

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将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同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自由式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将办理无折(卡)存款业务的身份证件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付业务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上。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必须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信息资料。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资料,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无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必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以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相应栏内,同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需要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相应栏内。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上情况,营业机构必须重新识别客户:

(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明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本行认为必须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向支行反洗钱管理员报告,专职反洗钱管理员形成局面文件向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

(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的实时调阅。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

(一)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必须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 营业机构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装袋归档管理,对存款人开立储蓄账户时留存的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按照开户日期顺序排列装订,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百户的按一册装订。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每日发生的可疑交易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对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在本行开立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本行按照第

(二)、

(三)、

(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大额交易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存入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 同业拆借内部调拨资金。

(四) 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可疑交易营业机构要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录入上报:

(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七) 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

办理退保。

(八) 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要及时向所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经确认确属可疑的,要录入核心业务系统上报可疑交易。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对符合可疑交易条件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总行负责反洗钱数据上报人员要对营业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符合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必须按可疑交易上报。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辅导、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检查是指总行对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总行依据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营业机构柜员反洗钱的知识

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实际能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总行对支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各级支行要按季组织相关反洗钱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执行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形成局面报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并示证件及通知书,填写会计档案调阅清单,要求被检查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完全反馈给被检查支行,包括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评价、整改意见及措施,督促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支行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要认真核对是否真实,情况属实的,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将检查结果对全体职工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支行在进行整改完毕后,要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八条 总行领导小组要采取后续跟踪的检查方式,检查支行的整改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可疑交易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各支行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总行财务部上报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总行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莒县支行反洗钱处上报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

第五十一条 总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一)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是否对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是否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岗位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是否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制度;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积极采取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 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包括:客户开立账户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个

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包括:临柜人员知晓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情况;发生可疑交易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按照交易笔数统计可疑交易的发生率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迟报可疑交易等问题。

(五) 配合司法机构做好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情况包括: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报告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的情况;协助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况;发生洗钱案件(包括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

(六) 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包括:保存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情况;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七) 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的情况;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如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情况;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评估;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支行向总行上报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客户识别制度及客户资料保存情况;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大额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支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营业机构发现涉

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在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内以局面方式报告总行,总行收到营业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必须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部门。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案件的来源;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七章

接受外部检查和调查工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各支行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不得带走原件。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需要与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事项要求谈话的,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反洗钱检查结束后,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对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意见书所列检查情况认真核对是否属实,有异议的进行申辩,检查情况属实无误的,在检查意见书签字确认,并按照检查意见书上所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点检查人员调阅的文件、资料、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是否齐全,将检查通知书及检查调阅清单留存归档。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向支行调查核实的,被调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六十三条 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支行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六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调查通知书所列调查内容,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调查人员签字。

第六十五条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必须出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书。

第六十六条 调查人员询问支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支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并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员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查点清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临时冻结的账户,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按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行相关部门对检查的反洗钱事项存在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稽核检查,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各营业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工作汇报.doc》
反洗钱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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