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仲裁调解协议

调 解 协 议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xxxxx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xxxxxxx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x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x元,由乙方承担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x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xx手续。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 1

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2

推荐第2篇: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

潍坊市劳动争议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案例

一、需求背景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2008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以往的很多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现有的手工操作处理案件效率较低,影响了案件的按期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或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调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也应当跟上时代的潮流,运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将工作纳入新的工作模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更好更多地为人民服务。

二、系统概述

由山大帝软负责开发的潍坊市劳动仲裁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为潍坊市劳动仲裁办公室提供一套功能齐全的争议仲裁信息管理系统才能高效地进行办案流程,记录与检索办案信息。本系统提供友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同时要满足劳动争议仲裁各分支机构的日常业务处理。

它的功能大体分为:立案流程、开庭流程、二次开庭、合议裁决、结案,案件检索、法律法规汇编、案件统计与统调试等,根据以上功能我们将系统结构作了相应化分与设计,分别为立案流程模块、开庭流程模块、二次开庭模块、合议裁决模块、结案模块,案件检索模块、法律法规汇编模块、案件统计与统调试模块等,其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系统特点

该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 跨平台特性:能够满足对各类劳动争议处理需求,跨越整个网络中各种操

作系统、网络、数据库等系统平台。

 高扩展特性:具有高可扩展性,能够方便、灵活地根据业务需求而扩展。  高安全性: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可对用户访问的功能和数据资源进行定

制。

 定制灵活性: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人员权限进行设定,

可以有不同的展现形式和不同的数据范围。

 较小依赖性:支持的平台和产品丰富,依赖性小。

 部署简便性:在网络联通的条件下,所有工作可远程完成。

劳动争议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优势

目前,劳动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面对持续快速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仲裁机构通过传统的人工办案方式效率低的现状,依靠现有的劳动仲裁力量在化解劳资矛盾方面的问题已经力不从心。由此可见,建立“劳动仲裁信息化系统”刻不容缓。

《劳动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实施将弥补劳动仲裁系统在国内劳动仲裁软件管理信息化方面的空白,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现行工作模式和行为方式的改进,实现劳动仲裁庭庭审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劳动仲裁机构办案效率;该软件的实施是山东省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劳动仲裁系统全面信息化的重要里程碑。通过该软件的实施,市劳动局、劳动仲裁院将走在了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的前列,为劳动仲裁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表率。

一、系统应用优势

1.弥补了国内劳动仲裁软件管理的空白。

2.该软件的实施是山东省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劳动仲裁系统全面信息化的重要里程碑。

3.积极响应市政府对电子政务的要求,完成劳动仲裁院的信息化建设;使劳动局,仲裁院走在了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的前列。

4.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流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能够简化办案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全面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攀升的趋势。

5.开展劳动仲裁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其中包括了:优化办案业务流程,制定办案业务标准,推进办案业务管理;完善劳动仲裁统计指标体系,加大档案数据整理力度等。

6.能够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将促进劳动仲裁流程的规范化,形成标准和规范化的计算机流程处理,对劳动仲裁办案管理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

7.实现对仲裁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动仲裁统计工作、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并可以进行迅速的检索、统计;能提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防控能力。

8.能够推进劳动仲裁体系建设,是劳动仲裁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系统实现目标

《劳动争议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旨在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信息化,提高劳动仲裁机构办案效率。其中包括:仲裁办案流程的信息化实现,对仲裁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可以进行检索、统计等;最终成为一个易于使用、扩展和维护的系统模块。

1.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实现目标

(1)以软件形式实现劳动仲裁的各个流程,如仲裁申请、质证流程、开庭流程、合议和裁决流程、结案流程等;

(2)对于各个流程中的需要的申请书实现打印功能,方便阅读;

(3)在上述环节中严格按照仲裁的相关规定填写信息,并对非法信息给与提示;

(4)上述流程中,系统具备记录操作日志的功能,能够对案件的工作进度进行详细的记录;

2.法律法规汇编模块

(1)提供对法律法规信息的管理功能;

(2)法律法规信息管理员可以对系统中法律法规汇编模块所展示的内容进行编辑,并可以添加、修改、删除法律法规。

3.档案管理与检索模块

提供分类档案检索功能,能够根据:案号、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等条件进行检索。查询所有包括销案,结案等信息。

4.统计报表

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应的报表。报表可以是图形或表格形式,并可以进行报表打印。

5.系统维护模块

可以在系统维护模块进行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等操作。

6.日志记录

对关键操作进行操作日志跟踪,可以在操作日志查询模块进行操作日志查看,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

三.技术优势

1.统一的平台规划

(1)数据集中式管理

采用C/S、多层结合的模式。通过它可以充分利用C/S两端硬件环境的优势,将任务合理分配到 Client端和Server端来实现,降低了系统的通讯开销,使系统应用在不同的模块共享逻辑组件。以这样的方式,成功有效的解决了数据集中管理的问题。

(2)Web应用框架

Web应用框架处理仲裁系统中的关键技术,为系统的稳定性、跨平台、良好的集成和扩展特性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另外,平台可以利用其强大的集成技术,从

界面、功能、数据都进行了有效的整合,采用了SSO、PORTAL技术,为劳动仲裁机构建立了统一的形象。

(3)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WEB精确打印、统计报表管理等功能。统一用户与权限管理能够防止因大用户量访问可能造成的系统崩溃,它具有良好的响应性能,保证认证服务功能的可用性、可靠性。日志管理方便系统管理员及时查找系统或应用事故原因,及时解决故障。

2.随需而变的业务设计

劳动仲裁系统拥有强大的可定制性和扩展性,可以满足劳动仲裁部门的个性化需求,或者满足劳动仲裁机构在不同发展阶段中业务流程变化等产生的需求。

劳动争议仲裁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一、系统背景

《劳动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是专门为各级劳动仲裁院设计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标准仲裁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流程信息化管理功能和基本需求;力求减少一般用户和系统管理员的使用和管理难度,减少系统使用的培训和维护;提供相当的灵活性,使得各级劳动仲裁院可以按照本院的特点构建符合自己需要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且有很好的系统扩展能力和与其他系统的兼容能力、信息共享能力;

二、系统设计目标

劳动仲裁院是负责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区劳动仲裁工作的行政事务部门。

劳动仲裁系统建设将以网络为依托,建设劳动仲裁信息网络,包括建设市级、区级和县级劳动仲裁综合服务网络;实现市劳动仲裁信息系统与国家金保工程的联网,同时也实现与市级有关政府部门、业务机构网络的横向互联。

系统在统一的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面向业务经办的一体化业务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服务型”,劳动仲裁保障管理体制和业务模型,构建面向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多元化服务体系,面向基层融合业务与服务的社会化综合管理平台,并建立数字化领导决策体系,最终实现数据统一化、业务一体化、服务多元化、决策数字化。

三.系统应用优势

1.弥补了国内劳动仲裁软件管理的空白。

2.该软件的实施是山东省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劳动仲裁系统全面信息化的重要里程碑。

3.积极响应潍坊市政府对电子政务的要求,完成劳动仲裁院的信息化建设;使潍坊劳动局,潍坊高新区仲裁院走在了劳动仲裁系统信息化的前列。

4.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流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能够简化办案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全面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攀升的趋势。

5.开展劳动仲裁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其中包括了:优化办案业务流程,制定办案业务标准,推进办案业务管理;完善劳动仲裁统计指标体系,加大档案数据整理力度等。

6.能够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将促进劳动仲裁流程的规范化,形成标准和规范化的计算机流程处理,对劳动仲裁办案管理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

7.实现对仲裁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动仲裁统计工作、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并可以进行迅速的检索、统计;能提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防控能力。

8.能够推进劳动仲裁体系建设,是劳动仲裁管理模式的创新。

四、系统建设模块

1.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实现目标

(1)以软件形式实现劳动仲裁的各个流程,如仲裁申请、质证流程、开庭流程、合议和裁决流程、结案流程等;

(2)对于各个流程中的需要的申请书实现打印功能,方便阅读;

(3)在上述环节中严格按照仲裁的相关规定填写信息,并对非法信息给与提示;

(4)上述流程中,系统具备记录操作日志的功能,能够对案件的工作进度进行详细的记录;

2.法律法规汇编模块

(1)提供对法律法规信息的管理功能;

(2)法律法规信息管理员可以对系统中法律法规汇编模块所展示的内容进行编辑,并可以添加、修改、删除法律法规。

3.档案管理与检索模块

提供分类档案检索功能,能够根据:案号、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等条件进行检索。查询所有包括销案,结案等信息。

4.统计报表

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应的报表。报表可以是图形或表格形式,并可以进行报表打印。

推荐第3篇:调解仲裁半年工作总结

调解仲裁半年工作总结

一、简要回顾上半年工作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六个着眼、六个着力”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着眼于基层维稳,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开展全市《人民调解法》宣传。在市级层面,开展了两次大的活动,一次是放在党校举办了二期村级新当选的治保、调解干部培训班,杨周才副局长就《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及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培训。另一次放在桃渚镇,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在镇(街道)层面,大多数镇(街道)对新任调解员都进行了分批培训,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营造了氛围;二是部署“舒心解结”专项活动。制定了“舒心解结”实施方案,在全市全面推广河头镇“周报月结”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了组织网络。结合村级换届,及时调整了全市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了调解员。设立了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东部分中心,在行业方面,成立了全市职工工会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的建设有了新的拓展。如古城街道在两水工业园区新建村企联合调解委员会,着力调解村企、村村、企企之间的矛盾;桃渚、小芝二镇积极贯彻台州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创先与相邻县联系,建立了桃渚与三门的泗淋、小雄,小芝与三门的花桥、泗淋等4个跨区域调解机构,填补了我市县际边界调委会组织的空白。四是进一步丰富了“五调联动”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在与行政调解联动方面,上半年,推开了与公安110的联动。如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联合设立110联动调解室,街道派驻2名调解员负责日常调解工作。与司法调解联动方面,新建了检调联动机制,同时诉调联动向基层法庭延伸。与信访联动方面,更加紧密,如大洋街道在大楼入口处,设置综治、信访联合接待室,作为调委会的前沿阵地,做好来访接待、起到枢纽作用。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室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移交街道调委会,由调委会批转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区调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移交分管领导解释答复。综治信访接待室做好“统一受理、归口分流、催办督办、跟踪回访”。在上下联动方面,我们市调处中心的龙头地位越来越凸显,与各镇街道调委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五是调解专家人才库和等级建设在摸索中不断推进。如桃渚设立了渔业纠纷人才库,大洋设立专家门诊,将每个调解员的等级和特长公示上墙,由当事人选择,杜桥实行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等。有力地推进了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6月,全市共受理案件1885件,调处成功1834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7 %。

(二)着眼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提高社区矫正监管质量

1.管理转向,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三四”管理模式。即:一是创建“四联”管理机制。即:“两书”联保、“定位”联动、“巡走”联防、“应急”联勤,重点是“两书”联保和“巡走联防”。如:沿江司法所结合村级综治建设,把社区矫正工作向村级延伸,建立村级监管AB岗,深化镇、村两级联防。二是创建社区矫正“四位一体”基地建设模式,即:司法行政主抓基地运作日常管理、政法机关为基地建设提供法律保护、企业在基地设立“阳光就业岗位”,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到基地开展组团服务,充分发挥“一基一品”教育、劳动、改造和服务功能。如4——5月,全市开展集中点验点专项行动。对古城、沿江6名严重违反监管纪律的对象被处以治安处罚;古城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防火值班,沿江司法所组织治安巡逻,每逢集市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治安巡逻,不但减少了辖区集市偷盗等犯罪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改造意识,真正达到了改造思想、回归社会的目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三是创新社区矫正“四个服务”。即:社会救济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干部志愿者结对服务。如:古城街道创建街道统一领导、司法所牵头、街道各职能部门联办的“联办直通车”机制,开展社会救济服务;开辟“职校培训”阵地,以市职业技校为主阵地,推进矫正对象技能培训服务;建设企业“过渡性安置”基地,安置社区服刑人员,推进劳动就业服务;实行社区矫正亲情化帮扶,推进干部结对服务,有效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水平。5月29日,台州日报头版以《社区服刑人员邀请“恩”聚会》为题作了宣传报导。杜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意向和实际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免费提供了机械、眼镜、电脑应用等技能培训 3场次,共有21人参加了培训,并全部落实就业安置,无一人再犯罪,有力推进了“三防建设”。

1——6月,全市累计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55人,期满解除矫正340人,目前在册1255人,违法违规情况:再犯罪2人,低于台州市0.3%的控制目标。

2.推进安置帮教协会建设。6月,建立“临海市社矫安帮协会”,并在杜桥、小芝、河头等镇设立了10个分支机构。目前,协会已安置社区服刑人员5人,归正人员20人。

(三)着眼于“六五”普法启动,着力推进全社会法治进程

一是开展“六五”普法前期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询等方式,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为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前期的准备;二是争取市委市政府将普法考核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为进一步推进大普法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起草“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并积极筹备“六五”普法启动暨“五五”普法表彰大会;四是开展了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回头看”,并对全市9家预申报浙江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的创建进行指导;五是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深入镇(街道)、企业、军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镇街道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江南街道举办“庆三八”促和谐婆媳学校普法大讲堂活动,尤溪司法所发挥大学生村官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永丰司法所与镇团委联合在台州市戒毒所建立了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基地。深入开展禁毒法制宣传,通过狠抓特色普法,扩大了普法的宣传渠道,提高了普法的影响力。

(四)着眼于法律服务,着力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一是建立“1+7”中心值班机制。全市7家律师事务所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认真执行义务值班制度。二是完善“2+X”工作组织网络。建立市、镇(街道)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干,工会、妇联、残联、关工委、共青团,及国防、军队等专业援助站为补充的社会化大援助格局;三是实施“三三”流动服务形式。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普法大讲堂”、“流动法律服务站”、“法律夜市”平台,以“送一本法律援助指南、一套法律宣传资料、一张法律援助联心卡”为内容,开展街头法律咨询活动。四是创建“四联”工作衔接机制。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信访、未成年人诉前调查和仲裁对接联动,扩展援助渠道。五是把握统一指派,援助督导、援助陪同、质量反馈投诉、以奖代补等环节五个质量评估环节,切实提高援助质量。江南街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为74名员工办理仲裁、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6月,全市共办理援助案件439件,超过去年全年办案总量。案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度100%。

2.深入开展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一是继续推进法律“双服务”工作。建立律师联系镇(街道),积极参与联系村换届选举的监督、法律服务咨询等。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和全力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诚信服务先锋”活动长效机制,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岗”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全市各类大型广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深入联系镇、村开展法律服务,印发法律援助联系卡,得到社会的好评。昶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荣获临海市优秀基层党支部称号。二是继续推进企业“法律体检”活动。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总结去年“法律体检”的做法,进一步充实调整“法律体检”服务团队,设计出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阶段、可量化体检方案,重点对建筑业、卫生服务业、房地产业等顾问单位进行了“法律体检”,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的运营、投资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20家企业法律顾问,为47家企业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22份“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163份合同,开展非诉业务74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780万元。三是构建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月,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1014件。其中,刑事案件85件、民事案件797件,非诉等其它案件95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2451件,其中国内1916件,涉外535件。

(六)着眼于主题教育,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一是全面启动主题教育。3月3日,全局召开干部大会,对“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和政法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进行了专题部署。二是开展岗位培训。4月6日,我局将对全体司法协理员和新入岗的公务员进行为期1天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群众工作和司法业务技能。三是强化司法文化建设。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夜市”、演讲比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四是落实量化考核。对基层司法所实行“2+3”分类考核,对基层队伍实施“2+4”双轨考核。并相应出台了《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有效提高了基层的创业创新和争先创优的活力。

总之,上半年,我局积极响应市委解放思想、创业创新的总要求,致力于优化资源,强化队伍竞争力,树立司法行政新形象。特别是在全市上下组织开展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全市司法所干警严把两委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全程参与村党支部、村民委的选举过程。其中、各律师事务所也通过“一村一顾问”纽带,积极参与选举法律咨询、宣传,为基层民主选举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圆满完成了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任务。与此同时,我市还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和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其经验和作法分别被省政务信息上刊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葛慧君还专门批示:“临海市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拓宽了法律援助网络,方便了群众。”这是省领导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今后我们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在外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半年就有4个县市到我市开展了学习交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照台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半年来的工作进度,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司法行政还存在许多困难、不足和差距,突出地表现在:

一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形势严峻。(www.daodoc.com)上半年,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形势严峻, “脱、漏管”现象不容乐观,尤其是在6月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督查中,发现有些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此突出问题,亟待整改。对此,我们每个司法所都应当认真反思,按照“三防”的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二是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今年内是建党90周年,稳定的压力一点也不轻于上海世博。境内外的敌对势力会趁机插手社会各类矛盾,再加上,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后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转型、劳资纠纷,企业金融领域的纠纷会大量产生,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叠加,冲击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要圆满完成台州市局部署的人民调解“舒心解结”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是普法依法治理的特色、品牌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从台州普法的工作来看,温岭拿了全国普法先进县称号,可以说,面对标杆,我们的差距是拉大了。面对即将到来的“六五”普法,我市“四五”、“五五”普法所创建的特色优势已不再明显,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六五”普法的创特色、创品牌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挑战更加激烈。

四是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困难仍需要进一步攻坚。根据“十二五”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面对新一轮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任务,我们感到基层司法所的创建基础还十分薄弱。从面上讲,真正能达到规范化要求的不是很多,这与我市创建规范化、样板化司法所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如何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总之,这些困难与挑战,差距和不足,都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关键还是要靠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业创新,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切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着力抓好下半年工作

(一)全面深化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三防”能力

要坚持“监管从严、服务从优、服务与管理并重”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四”管理模式,进一步打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品牌。一是要进一步树立大矫正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将社区监管工作向村(社区)延伸。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级综治工作站平台,将监管责任、权利和义务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社区矫正对象置于村(社区)的日常管理之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效能。三是要继续狠抓“四个服务”工作。要象古城、杜桥那样,善于向政府、部门、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各界借力,利用好社会资源,提高司法行政的核心组织作用。四是要继续开展专项督查。由市社矫委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全市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督查。进一步推进基层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防范环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防”工程。

同时,还要继续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继续摸清底数,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安置基地等建设。

(二)继续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各地在村级换届后,要与镇综治办一起,进一步落实好村级调委会建设。切实做到基层组织建设100%。二是强化培训。下半年,对还没有组织培训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安排落实,要以贯彻学习《人民调解法》为重点,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从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每位调解员受训率100%。切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下半年,在尤溪镇还要举办好第五届人民调解员“擂台赛”。三是集中化解。要结合敏感时期,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要形成调解合力,切实打好重大复杂社会矛盾“攻坚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建立人民调解等级制。要进一步贯彻桃渚人民调解现场会精神,在全市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要通过发挥协会的力量,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的等级制、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六是要进一完善“五调联动”机制。要在大洋街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市各中心镇,要全面推广人民调解与“110”联动,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治安调解案件上的能力和作用。其次,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调委会建设,要争取把调委会建到交警大队、中队。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接受人民调解化解交通纠纷。要进一步推进跨区、边界调解组织建设。要推广古城街道“两水”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各镇、街道都要积极争取在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切实推进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白水洋与仙居下各,杜桥与前所、章安,尤溪与黄岩宁溪的跨区域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维护边界社会稳定,发挥人民调解社会“稳定器”作用。

(三)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做好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启动。要以倒计时的工作方式,认真筹备召开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再掀起全市新一轮普法的热潮。二是出台部门“六五”普法考核办法。要抓住普法工作列入部门考核的契机,进一步动员、整合部门力量,推进大普法格局,努力在大普法框架下,进一步突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创新我市的特色普法品牌。三是继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要按照考核验收的标准,组织对创建单位的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以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创建的品质。四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按照“六五”规划对普法重点对象的新调整、新标准、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的新内涵,新举措,新亮点,为打造“法治临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继续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一方面,要更加突出地狠抓司法所软件建设。要坚持一手硬一手软的方法,在前几年大力推进司法所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以队伍建设为着力,更加突出地加强司法所软件建设。一是继续坚持“瘦身强基”工程,今年9月,新录用3名公务员将继续充实到基层一线。二是全面贯彻《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要以考核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司法所的自我激励、自我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继续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的群众工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廉洁执政能力。四是要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力做到硬件做硬、软件创优,有条件的,还要大力培育样板司法所。切实把我市的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司法行政的坚强堡垒。

(五)继续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设

一是要做大做强法律援助“12345”工作品牌。要以葛省长批示为新契机,进一步完善中心有关配套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贯彻好每周值班工作,办好每个法律援助案件,解答好每个法律援助咨询。以优异的成绩向省委省政府、省厅领导汇报。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网上法律服务四位一体建设。用法律的“声音”去引导和占领“虚拟网络世界”,拓展网上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实现全市法律服务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和新增长点。三是要继续推进“双服务”。要继续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工作。切实把法律服务向企业完善企业法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上转变。通过律师企业体检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拓展律师在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继续推进基层农村“一村一顾问”工作,要面向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机制,努力做好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帮扶结对,创新机制,为基层法治做出贡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要发挥扎根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争取在服务群众中发展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中树立信誉。市公证处要积极拓展“三农”公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优秀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半年,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继续狠抓“解放思想、创业创新”、“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把教育活动与队伍建设、执业纪律和效能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岗位目标责任等相结合,全力做好争创省档案一级达标和迎接各级考核等工作。努力以更优异的业绩,把我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再推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4篇:仲裁调解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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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仲裁调解的技巧核心内容:在仲裁调解的过程中,要掌握好仲裁调解的技巧,主要包括掌握案情,理清责任;宣扬和谐,达到双赢;分析心态,促成互谅;不抓辫子,事前声明;了解底线,裁意暗示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仲裁调解的技巧。

仲裁调解技巧,是仲裁调解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和、化解矛盾,有效及时地解决争议的技巧、策略与方法。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随案的灵活性与很强的应用性等特点,它是涉及心理、法理、语言、逻辑、教育等多学科领域的一门综合艺术。

仲裁调解的技巧:

(一)掌握案情,理清责任

掌握所仲裁调解案件的案情,以及在认识上梳理清楚是谁方的过错与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是仲裁庭在调解中用以抓住“软肋”与“契机”,“暗示”各方当事人,使其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不需在调解中将是非曲直弄个一清二楚,以避免对抗并营造和谐的气氛,有利于达成和解。

(二)宣扬和谐,达到双赢

一要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仲裁调解的优势和好处,突出和谐与亲和;二要向债权方讲明可由此避免对方当事人不当地利用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拖延债务的偿付,易于自动履行;三要向债务方说明在解决此纠纷后与对方继续合作或尽快抓住从事获取新效益的机遇,从而达到“双赢”。

(三)分析心态,促成互谅

要提倡仲裁调解人注意探索使用“调解心理学”,比如:要从双方的利益要求及其对抗心理进行分析,到底影响和解的症结在哪里;要及时使用印象法、聊天法、感染法、降温法与倾听法等缓解双方的情绪冲突,克服当事人的心理障碍;要灵活使用肯定法、说理法、转移法、暗示法、类比法、台阶法等调整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寻求适当的和解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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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仲裁调解人要注意引导双方在认识和考虑利害问题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在调解劝告当事人时,可以采用WTO规则用搏弈论思维来处理纠纷。即劝导双方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因而在决策和解之前,就要互相“相让”和“想到”。这就是著名的“博弈论”思维的运用,也是当今逐步为人们所接受的“双赢”思维。

(四)不抓辫子,事前声明

这就是说,必须在仲裁调解开始前,先行告知双方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发表的解决争议的意见、观点、陈述、认同表示、否认表示、承诺或要求,均不得作为以后任何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反请求或答辩的依据。明示在仲裁调解进行中,秘书不作笔录,双方不作记录或录音,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调解设置陷阱或拖延时限。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调解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调解,即转入其他仲裁程序。

(五)了解底线,裁意暗示

仲裁调解中的所谓“底线”,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前或调解中为表示和解诚意而互谅互让的最低主张债权或最高承诺债务的额度及其它意思表示。

在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底线差距靠近的调解技巧中,“裁意暗示”是一种有力的手段。所谓裁意暗示,就是仲裁调解人在掌握了案情与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底线之间以及和拟裁方案之间的差距,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可能裁决结果或理由的非明示性告知。

(六)分合交替,热情耐心

分合交替,就是说在仲裁调解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甚至参加人上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调解的进程需要,灵活地掌握与进行。比如,“背靠背”方式与“面对面”方式的结合,让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的上司或朋友做当事人的工作等等。热情耐心,是指仲裁调解人在态度上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裁决时的法、理、情不同,调解中要情、理、法,体现和谐、公平与公正。

(七)适时居中,平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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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主要是协调双方当事人讲利益,而不是评判是非,也不是简单的“和稀泥”。既不能以牺牲一方的经济利益来达成和解,也不能以牺牲效率花过长的时间来寻求所谓公正。我们在这里提出“适时”,就是要注意掌握仲裁调解中的进度与时机,在双方的方案及底线差距过大,经过反复工作不能接近时,应即时终止调解程序,果断转入合议裁决阶段。这里所说的平衡利益,主要是在分析双方的核心利益、可让步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引导双方理性地权衡自身利益,互谅互让,从而试探性提出模糊的或具体的方案。

(八)文书跟进,及时履行

仲裁调解有一个很大的优点是:一方面比之单纯调解,所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比之单纯仲裁,又更易得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仲裁调解中的文书,包括调解书及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或属涉外案件的情况下依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在执行中不受我国人民法院涉及实体方面的监督程序约束。

仲裁调解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立即制作并发送调解书或裁决书为好。这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也省下送达时间,另一方面,可防“夜长梦多”与“节外生枝”出现。如果在仲裁申请的请求中,只有部分事项达成和解,也可以就这一部分事项制作调解书,其他事项制作裁决书。这种作法,由于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应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我们还探索出由债权人适当让步达成和解后由债务人“抱起钱来领调解书”,以及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和解后,由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充当代收代付的中间人协助及时履行等方式。由于这些方式同时具有“三率”的优点,很受各方当事人的欢迎与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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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什么是调解、和解、仲裁?

什么是调解、和解、仲裁?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a-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b-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推荐第6篇:劳动调解、仲裁案例分析

案例一:案由:拖欠劳动报酬纠纷(2010年裁决)申请人:**耐火陶瓷材料总厂,企业住所:**市**区彩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闫绍文,**耐火陶瓷材料总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忠明,**耐火陶瓷材料总厂工作人员;冯守君,**耐火陶瓷材料总厂书记。被申请人:**丙贵,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503196603092112,现住辽宁省**市**区彩富路29栋2-1-3。委托代理人:王德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210503195607142119,无业。申诉请求事项: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应支付给申请人1995年至2009年12月的工资。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1984年10月25日参加工作,在申请人的粉碎车间工作,工种是成型工。申请人在1994年11月各车间进行人员优化组合,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份被放假回家。1995年10月份起申请人停产,是我市的特困企业。停产后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申请人争取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被申请人1995年至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1984年10月25日在申请人处参加工作,1995年因公受伤致残。现有残疾证及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如今申请人汇集各方资金,已有能力解决被申请人多年的工资待遇问题,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本仲裁庭组织调解无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10年3月份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1,980.00元。

二、申请人从2010年4月份起依据**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被申请人生活费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例二:案由:劳动合同竞业限制(2009年裁决)申请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怀众,企业住所:**市**区胜利路68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成,企业住所:**市**区胜利路40号。被申请人:张军,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10502680628186,住址:辽宁省**市**区高新街9组。委托代理人:林松,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禚志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松,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纪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银代部经理。申诉请求事项:被申请人2002年至2009年在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2月被申请人不辞而别到第三人处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被申请人停止在第三人单位违法从业行为;

2、被申请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违约金66,042.08元;

3、被申请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培训考察费用5,600.00元;

4、被申请人返还2009年2~4月已发的工资2,844.03元及顶替被申请人的工作所需的人力成本3,792.04;

5、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济损失120,428.11元;

6、第三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53.82万元。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和《竞业避止协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其进行业务培训教育,多次为被申请人提供国内及国外学习考察机会,使其成为一名业务骨干,破格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提供培训考察。2009年2月,被申请人以母亲病重为由请长假,为此,公司正常为其发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4月中旬,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回公司上班,却发现被申请人以第三人的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的身份出现在**的各银行网点开展工作,公司马海涛给其打电话不接,并给马海涛回短信说:“实在对不起,我不干了,我去人民人寿(即第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同类行业从事相同的工作,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避止协议。第三人明知被申请人在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故意聘用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违约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辨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被申请人派遣到人寿保险公司出劳务,那么被申请人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或者是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在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也只是保险代理业务,也就是说张军同人民人寿之间也只是保险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2、关于竞业避止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申请人在人寿保险公司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更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只是一名普通的保险业务员,根本不符合签订竞业避止协议的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没有义务受到竞业限制。其次,“竞业避止协议”的内容中的商业秘密,由于申请人根本不掌握商业秘密,因此,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另外从协议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上来看,明显是加重了被申请人的义务,减轻了人寿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一个不平等的协议,因此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从竞业避止协议的形式上来看,由于申请人在竞业避止协议上没有法人签字和单位的公章,此协议也是无效的。

3、关于辞职问题。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在2009年2月1日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人寿保险公司在2009年2月10日委派公司正式员工唐俊接替被申请人的全部工作,而且人寿保险公司也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所说的接替被申请人工作的唐俊的工资,即人寿保险公司是承认唐俊在2月份已经接替了被申请人的工作,也就是接受了被申请人的辞职,那么从唐俊接替被申请人工作时开始,人寿保险公司和被申请人之间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了,而被申请人2009年4月28日向申请人递交辞职申请,完全是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为履行手续而为的,不应认定为被申请人辞职的时间。

4、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任何根据。5,600.00元的培训考察费用,实际上是省公司对被申请人的奖励,而不是培训费用。接替张军工作的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唐俊,此人原来既是公司的员工,其接替张军前公司即给其正常开资,接替张军后唐俊的原工资也没有增加(因保险业务的绩效工资除外),何来人力成本,相反到是节省了公司的成本开资。被申请人的2009年

2、

3、4月份的工资问题,从被申请人的工资卡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只是向张军的工资卡上打入了

2、3月份每月483.04元的工资,4月份根本就没有给,就是前两个月的工资也是申请人单方的行为,而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领取。

4、赔偿53.82万的损失问题,这一数额是人寿保险根据2008年

2、

3、

4、5月份的保费收入来计算的,那么谁能保证2009年的同期就一定能收入同上年”一样多的保费,被申请人辞职后的

2、

3、

4、5月份,人寿保险公司在**地区的保费也并非一分没有收到,另外收到或是未收到的保费在人寿保险公司到底是有利润还是会亏损如何证明?

5、关于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在录用张军作为保险代理人时,己经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并有被申请人的声明:其与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并没有过错。而且被申请人同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约更不违法,申请人所主张的“竞业避止协议”系伪造的无效协议,因此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及被申请人无需赔偿。本仲裁庭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作如下裁决:

一、第三人从本裁决之日起解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0年的4月28日不能在任何保险企业从事保险工作。

二、依据申请人提供2008年被申请人领取工资的有效凭证和2008年2月至5月被申请人上缴保费凭证:

1、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避止违约金56,862.00元(上年收入的50%)。

2、第三人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间接损失赔偿金64.58万元(2008年2月至5月14日上缴保费的利润)。

三、申请人的其它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例三:案由:劳动合同竞业限制(2010年裁决)申请人: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市**区本钢冶金厂区轧钢路。法定代表人:胡光远,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玲,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副部长;许玉庆,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被申请人:张明亚,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621198203128418,住址:**省**市**县**集镇高家村**庄。申诉请求事项: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职工,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被申请人:

1、支付申请人安家费10,000.00元;

2、支付出国培训费74,338.60元;

3、支付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及社会保险费62,571.00元;

4、支付违约金95,000.00元。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申请人从事轧钢工艺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从2005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6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被申请人私自考取了**工业大学材料加工专业硕士研究生,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以委托培养的形式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与校方、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协议规定被申请人学业完成后即回申请人工作,申请人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学业完成后回到申请人服务10年。现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攻读东北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人多次通知被申请人回单位工作,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申请人发放了10,000.00元的安家费,派送被申请人到日本、奥地利进行酸轧机组工艺技术培训和镀锌机组工艺技术培训,并签订了《出国工作人员协议书》。根据本钢发人字[2002]120号文件第6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全额返还安家费;根据《劳动合同书》第10款第1条,被申请人应交纳违约金5000.00元;根据《出国工作人员协议书》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培训费及违约金114,338.60元;根据《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第8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返还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为62,571.00元和违约金50,000.00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效内递交答辩。本仲裁庭组织调解无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之规定作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家费10,0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出国培训费74,338.6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社会保险费62,571.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5,000.00元。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例四:案由:劳动合同竞业限制(2010年调解)申请人:**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区**路15号。法定代表人:高烈,**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生,本钢矿业公司石灰石矿办公室主任;刘长蛟,本钢矿业公司石灰石矿办公室秘书。被申请人:刘书银,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19197108209116,现住址:辽宁省**市**区湖东路5号4-7-14。委托代理人:杨玉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桂玲,本钢矿业公司石灰石矿技术员。调解参加人:刘长蛟、金桂玲。申诉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在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前提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93,340.00元。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五万元整。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7篇:第一季度调解仲裁院工作总结

2014年第一季度调解仲裁院工作总结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一、基本情况

2014年第一季度我市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378宗,涉及劳动者人数601人。其中仲裁机构立案处理214宗,当季审结案件165宗,仲裁结案率77.10%;仲裁调解共164件,当季调解结案159宗,仲裁调解结案率96.95%。全市共处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5宗,涉及劳动者316人。经过认真审查,共有30宗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已依法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今年1月,按省人社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3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商(协)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市直已选定清远市进田企业有限公

1司、广东新亚光电缆有限公司、清远市金属协会作为劳动争议预防示范单位,今后将以这三家企业(商会)为基础,以点带面续步推进。

(二)做好2014年度仲裁案件统计和仲裁员业务培训工作

一是按省厅办《关于做好2014年调解仲裁统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40号)精神,已要求各地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按照新的统计方法统计录入,并做好有关台帐工作。

二是按省厅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61号)精神,要求各地仲裁院做好2014年当地拟聘仲裁员聘前培训工作和当地仲裁员和已聘仲裁员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业务培训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完善协调机制,仲裁部门经常与法院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达成共识,有效地保障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推进各地劳动事务所调解组织和各类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内部做好劳资纠纷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基层和萌芽状态,减轻仲裁机构办案压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三)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相互交流学习,举办研讨班,探讨研究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做好典型案例的经验推广,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大市本级仲裁庭创建星级仲裁庭工作力度。按照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加快市本级仲裁庭创建星级仲裁庭工作,确保实现市本级仲裁庭星级达标。

2014年4月10日

推荐第8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一. 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 受理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推荐第9篇: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体现工会代表和维护职能的重要方面。自1987年国家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别是1993年7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争议调处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成都市总工会抓住有利时机,加大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力度,突出重点,从组织建设入手,立足“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构筑起协调、疏导各类劳动纠纷的有力防线。

1、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发展较快。据统计,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市属集体企业组建率也在90%以上,大型企业均建立了二级调委会,有的企业在班组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委会主任均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行政三方人员组成,从组织上保证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有效、规范地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还依照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既保证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着改革的深化,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XX年,成都市总工会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进一步抓好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议。会后双方将以上指导性意见以成工发[XX]26号文《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争议协调工作的通知》下发,有效地促进了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XX年,在国企和集体企业95%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都市总工会又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对全市所辖的20个区(市)县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做出要求部署。截至目前为止,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达到6972个,达到应建比例的92%。调解员13908人,20个区(市)县已有423个街道乡镇建立了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有调解员1622人,逐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且善于做调解工作的骨干队伍。

在抓好组织建设的同时,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十分重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为使调解人员不断熟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调解技能,成都市总工会坚持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强化培训,要求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均需执证上岗,每年进行注册学习,使其尽快掌握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技巧和现行有关的政策法规,逐步提高自身素质,高效、保质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截止目前,成都市总工会共举办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 期,培训人员达 人次。在常规培训的同时,成都市总工会还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先后聘请国内外劳动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举办劳动争议调处专题讲座,还先后推荐基层调委会主任到全总、劳动部、省总、省劳动厅等部门参加培训,多次组织调解员旁听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庭审活动,到外省调研学习先进经验。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活动,造就了一支熟悉法律法规、懂业务的调解员队伍,实践证明,这支队伍在预防和疏导矛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前沿阵地的作用,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职工队伍作出了积极贡献。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平息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益冲突显形化,使得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大幅度增加。为减少和预防矛盾,近年来,成都市总工会逐步加大对集体劳动争议的预警、预防和处理力度。(1)重视预防,强化预警。成都市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上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方针,针对近年来在改制企业中不断出现的集体劳动争议,建立完善了《成都市总工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办法》,将预警信息分等级管理,坚持定期和不定期预测预报,针对集体劳动争议所表现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对下阶段情况进行预测预报。(2)畅通信息、健全网络。市总工会利用工会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建立了层层信息网络,目前全市已有劳动争议调解员13908名,劳动法律监督员495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市总工会实行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实行本级通报,逐级分头上报的制度,使市总工会能及时掌握信息,分析动态,对症下药,采取措施。据统计,成都市总工会通过各级工会共获取各种信息1380多条,编发信息640多条,上级采用60%以上,这些信息直接反映企业改革的现状及职工动态,为有效及时地疏导矛盾提供了依据。(3)疏导矛盾、化解矛盾。职工集体劳动争

议和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原因既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许多宏观政策所带来的震荡和阵痛,又有个别企业执行政策走样,还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企业在改革中的不规范操作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所以在预警稳定工作上,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抓的格局,把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纳入全会职能目标考核管理,规定各产业工委和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要针对预警、处置集体劳动争议以及领导督办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情况认真填报工作小结,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完成情况做出考评意见,交于市总目标考核办公室,参与季度评分和年度总评。同时,制定出了成都市总工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制度和办法,明确了预警工作的范围、原则、方法、管理和信息报送的程序,把解决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纳入了依法协调处理的轨道。

3、以典型引路,积极拓展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成都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近年来,通过“劳动争议经验交流大会”、表彰“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员”、“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研讨会”等形式,促使基层劳动争议调委会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还不断探索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XX年7月,成都市总工会召开了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经验交流大会,通过树典型和先进经验的介绍,对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不断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重点是抓好企业调解,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通过调解解决,工会组织还应依法参与仲裁活动,这是《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成都市总工会及所属19个区(市)县工会,均依照三方原则进入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成都市总工会本级而言,共有17名同志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证,其中14名被劳动局聘为兼职仲裁员。据统计,各级工会共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调处 件,案外调解 件,各级工会干部在调处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好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10篇:企业方仲裁调解申请书

山东信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仲裁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内容:

我单位/山东*************有限公司因劳动纠纷与员工*******发生争议,2012年5月3日已在贵会答辩完毕,现特向贵会提出调解申请:

在2012年5月3日的答辩过程中,我公司已经充分证实申请人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事实,所以公司对申请人予以辞退是合理合法的,也不会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赔偿;

但是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事,我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协助配合;

至此,我公司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特向贵会提出和平调解与****劳动争议一案的申请。

山东****************有限公

2012年5月5日

第11篇:公司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公司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1、总则

(1)为即使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组织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

1 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

3)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②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及证据来源。

(2)受理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

2 并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答辩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以书面形式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与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

3 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5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中划拨、结转。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

第12篇:劳动仲裁工作汇报

篇一:近几年仲裁工作汇报材料(完成稿) 汇 报 提 纲

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 2009年以来,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组织建设为保障,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完成实体化建设。机构改革后,我们将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组建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新整合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人社局、总工会、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卫生院、教育局、广电局、工商联等部门的领导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是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辟建了50平米的标准化仲裁庭,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到位,同时组建了三个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以一个工业行业调解组织、六个大型企业调解组织、六个社区、十六个乡镇调解组织为构架的调解网络,并聘任246名调解员,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能健全的调解体系。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处理。几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案120件,调解成功106件,成功率为88.33%。其中,劳动报酬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占受理总数的10.33%。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占受理总数3.8%。特别是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加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零收费等政策开始实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量在09年出现井喷。我县在09年办理仲裁审结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达14件,达到历史新高。

二、主要做法

(一)防调并举,努力化解劳动争议。从数据统计看,我县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通过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采取观望的态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我们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并与监察大队密切配合,每周都抽出时间都深入企业进行耐心的宣传与讲解,与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经过宣传与讲解,使企业主明白它的目的,合同法的出台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依安糖厂经理曾和我们说“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懂得职工满意是我们糖厂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最大限度的推动我们企业的发展。”在我们的努力下,糖厂、奈伦、电业、陶瓷等大企业先后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我们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从2009年起,每年依法鉴证各类劳动合同都达到三千多份,全县所有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98%。由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行为,使劳动争议案件量呈下降趋势;加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准确、规范,大部分案件通过案前、庭前、裁前得以妥善解决,有效缓和了劳动纠纷,营造了和谐的劳动环境。二是通过寻找突破点提高调解成功率。这几年的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我们制定了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超过50%的工作目标。对于疑难案件,仲裁委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刚性指标要求,几年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都在80%以上。我们要求仲裁员在接到案件后,要先熟悉案情,梳理脉络,摸清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我们一定程度地增加调解的时间,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当事人同意合作的机会,促进矛盾平稳化解。并适时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借助当事人律师,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相关科室的同志的引导,借助他人的力量完成调解。例如:电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案,电业部门辞退员工案等,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相关部门的介入,自行调解成功的。

(二)完善机制,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制度建设。重新制定仲裁(调解)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规范服务达标工作。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等程序。制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实现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局内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统一口径,统一思想,确保案件处理一致性;每月召开一次的仲裁员例会,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多的案件集体会诊,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案件处理公平、公正、适度。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每半年向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汇报工作,分析仲裁(调解)工作的存在的困难、矛盾和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案件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夯实基础,提升服务工作水平。我们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典型案例分析为内容,着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端正行风政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组织法律宣讲活动,并经常到企业员工中去,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仲裁活动须知、仲裁流程等内容进行长期宣传介绍,还利用电子大屏幕公布开庭信息、排庭安排、仲裁公告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服务的透明度。

总结近一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我们主要坚持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将“以和为先”的理念贯穿到调解仲裁工作全过程。二是注重健全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三是注重突破难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注重聚集合力,形成调解仲裁工作共进的局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仲裁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后,仲裁人篇二:2014劳动仲裁工作报告

仲裁2014年度工作总结

2014年以来,在市县人社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市仲裁院的指导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真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今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认真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每周五政治学习,以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劳动仲裁院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省人社厅举办的多期劳动仲裁业务培训,工作中办案人员主动自学劳动法规和各种办案实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仲裁院软硬件建设,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提升仲裁 员综合办案能力。 在本年里,进一步加强了仲裁院的硬件设备诸如仲裁庭徽章、法槌、电子设备及资料配置等,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同时,不断壮大仲裁员队伍,引进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仲裁队伍。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在平时工作中挤时间自学业务和政治知识,多种渠道努力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仲裁员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会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三、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全年共立案174件,已结案84件,审理期内结案率100%。结案率100%。主要处理了5件集体争议案件,涉及职工436人,涉案金额669.3万元。经过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我县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给市仲裁办上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报表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们每月月初和季度初都会及时上报仲裁工作报表,为上级提供准确数字,使之准确掌握劳动仲裁工作动态和劳动关系状况。

五、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为使仲裁工作上个新台阶我们决定:

1、不断创工作方式,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为增强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效果,不断创新在工作机制和调解方式上。同时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正客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在法定期限45日之内结案。

2、多到辖区内的企业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镇等活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知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营造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3、加强对各乡镇和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走访检查和工作指导,了解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使其能熟练灵活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了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调解工作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5年3月2日篇三: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总结

规范仲裁机构 做好争议处理

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识到位, 强化学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实施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开庭裁决等.做了实体和程序性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依据.我们利用局周五学习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印制了宣传材料xxxxx多份,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媒体、进企入户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水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健全机构,扎实开展工作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全市首家成立的,为了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整合、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分析我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问题,加强对仲裁办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全面落实仲裁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标准化。积极争取县主要领导的支持,筹划成立正科级劳动人事仲裁院。

仲裁机构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在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仲裁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宜调则调、宜裁则裁、侧重调解,不推不拖,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人事仲裁员队伍,现有专职仲裁员x人,兼职仲裁员xx人,均已取得省厅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书;二是健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了劳动人事仲裁院职责、仲裁案件分析研讨、仲裁业务流程、仲裁服务承诺、仲裁风险告知、仲裁案件回访、仲裁业务社会监督等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三是加强后勤保障,县局在人、财、物各方面支持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确保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四是严格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五是强化调解工作,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多层次的全程调解工作,尽可能运用调解手段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化解矛盾;六是进一步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打造阳光仲裁品牌。七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工会、经贸部门、法院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业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xxxx年共受理劳动争议xx件,处理xx件,结案xxx%,案外调解xx件,调解率xx.x%。共鉴证劳动合同xxxx份,解除备案xxxx人,接待来访咨询xxxx人次。

三、强化基础,推进基层调解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基层”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劳动争议预测、预警、预防、预报机制,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健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预防纠纷加强调解工作的关键,我们立足**实际,积极筹划,在原来规模以上企业已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新建单位、中小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已建立的调解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常态化、作用明显化。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x个,调解员xxxx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个,调解员xxx人。xxxx年基层调解组织共预防化解纠纷xx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工会、劳资等管理人员组成,文化程度一般为高中以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劳动保障所、经贸办、司法办工作人员组成,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以上。县局分两批对他们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学培训,提高基层调解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为规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行为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文书可执行性。县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县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资料汇编》,规范了基层调解机构调解活动与非诉讼衔接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支持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总之,我县的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富有成效,这与市局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局、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争取工作上新台阶,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实现新突破,大发展。 xxxx年xx月xx日

第13篇:信访调解工作汇报

滕州地处苏鲁豫皖交界处,下辖21个镇(街)、1226个村(居),总人口156.8万。2003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实现?170.7?亿元;境内财政总收入14.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01亿元;第三次跻身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列第43位,进入山东省县域经济30强。

近年来,滕州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枣庄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加快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理念,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同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镇(街)调解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网络,探索和创新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路子,较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平安建设,推动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两年来,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集体访,没有一起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得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先后被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市”、“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市”等荣誉称号。今年6月,在浙江杭州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我市作为全国唯一县级市代表,作了典型发言,得到各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肯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

近年来,滕州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顺、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重点、难点在基层,关键也在基层。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逐步建立健全了市、镇(街)、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2002年,我市专门成立了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牵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具体负责社会矛盾排查调处的组织领导工作;市调处中心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人员单独列编,经费单独列支,归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全市矛盾纠纷调处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培训。全市21个镇(街)分别成立了镇(街)调解中心,由镇(街)分管副书记任主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专门设立了调解中心办公室和调解庭,负责本镇(街)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全市1226个村(居)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并配齐配强了调解员,调解员人数达到3998人。全市上下形成了以市调处中心为统领,以镇(街)调解中心为龙头,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今年1至8月份,全市各级调解中心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49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案件62起,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26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6.5%?。截止目前,全市有1183个村(居)实现三年无刑事案件,占总数的95%。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实现调解工作的四个对接

我们明确规定,镇(街)调解中心是由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受市调处中心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办事处)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居)的矛盾纠纷;调处本辖区有关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和市调处中心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镇(街)调解中心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积极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为有效提高调解中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了“四个对接”:一是与司法行政工作对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与信访工作对接。各级党委对调解和信访工作,做到任务同时安排部署,例会同时要求参

加,信息同时要求上报,工作同时检查指导,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又有效地减少了因调处不及时、不得力而导致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三是与政法工作对接。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四是与市纪委工作对接。借助纪委监督的权威性,依法依纪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通过实行“四个对接”,初步走出了一条群专结合、上下协调、各方联动、合力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新路子。

三、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为确保调解中心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职能作用,我们重点抓了七项制度建设。

一是定期排查制度。坚持做到“双排查”,即一般矛盾经常排查,敏感时期、重要时期专题排查。各镇街每半月进行一次排查,市调处中心每月一次统一调度、汇总,市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社会矛盾分析会,市调处中心成员单位每月一次碰头会,及时掌握全市面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每逢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都要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专题大排查,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早做工作,早定预案,提前防范,及时化解。

二是信息专报制度。发挥基层信息员、调解员身居一线的优势,发现重大矛盾隐患及突发性事件苗头,在第一时间迅速报镇(街)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立即专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时召开会议,采取措施化解,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今年以来,全市共有7起群体聚集苗头因情报及时,反应快速,被成功解决在酝酿阶段。

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重大疑难和牵扯面大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市调处中心提出方案,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有关镇(街)、部门责任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召开,明确牵头领导,指定责任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2002年以来,共召开联席会议38次,研究城市拆迁居民安置补偿、大型工程建设征地等重要议题24个,化解疑难矛盾纠纷57件。

四是帮包督办制度。市委、市政府制订了《重大矛盾纠纷市级领导帮包责任制》,36名市级领导帮包镇街17个、重点企业26个、单位16个。各镇(街)也制订了相应的领导帮包责任制,实行包村、包企业、包单位,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将一些重点部位全部纳入管理视线,带动了化解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应该及时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市调处中心出具交办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交有关单位办理,限期化解,并报告调处结果;对市级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市调处中心作为重点案件,指定专人跟踪督办。去年以来,对26起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实施了督办,都取得了明显效果。

五是回访制度。为检验调解中心调处工作成效,防止敷衍了事、重复访等问题的发生,坚持定期回访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处不合理、当事人不满意的,责令有关单位重新处理,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2002年以来,通过回访,妥善处理当事人不满意的矛盾纠纷9起。

六是快速联动制度。一旦发生群体事件,市、镇(街)调解(处)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及时予以处置,稳定情绪,控制事态,消除影响,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七是考核奖惩制度。市委、市政府把各级调解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市委组织部把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考核标准,与单位及领导干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挂钩;坚决落实“一岗双责”、“黄牌警告”、“责任查究”、“一票否决”等制度,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视其情况给予处罚;对工作成绩出色、年内未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003年,市委、市政府表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先进单位76个,先进个人117名;对因疏于防范或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5个单位的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四、以人为本,法德结合,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调解中心的作用,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既化解了矛盾,又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把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在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各级调解(处)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市羊庄镇洪山前村村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对该村土地重新进行调整,并擅自砍伐了原村民承包田内树木,造成23户村民共受到各种经济损失4万余元。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该村委败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原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因该村委拒不履行判决,引发群体上访。事发后,由市调处中心牵头,羊庄镇调解中心迅速介入,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查清了原因,分清了责任,依法纠正了该村村委的违法行为,责令其赔偿了农民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市各级调解(处)中心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关注的税费改革、办事不公、土地山林承包、农村财务帐目不清等热点、难点问题,妥善解决了390余件矛盾纠纷,其中重大社会矛盾68起,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各级调解(处)中心坚持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大力宣传普

及法律知识,深入细致地搞好排查,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市原平板玻璃厂改制成立新的金州玻璃公司后,原厂的2000余名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加上少数人的操纵,到市里集体上访,干扰了新企业的发展。市调处中心迅速成立了由有关镇调解中心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及时进驻企业开展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完成了企业清产核资,为原厂职工一次性兑付了总计1200万元的集资款、风险金和拖欠工资,并帮助1800余名职工实现了再就业,迅速稳定了职工情绪,保证了新企业顺利实现投产,得到了广大职工和外商的一致称赞。

三是统筹协调关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调解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各级调解(处)中心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发挥配套联动作用,统筹协调,联调联处,尽心尽力为广大群众办实事、谋实利、解难题。例如,我市龙泉街道的润泽小区,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288户居民用电问题长期未得到彻底解决,供电部门多次停电、限电,该区居民多次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今年以来,由市调处中心牵头,龙泉街道调解中心靠上进行疏导调处,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帮助筹措资金,及时补交了该区居民拖欠的电费,对电网进行彻底改造,实行一户一表,使该区居民供电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广大居民交口称赞。

五、理顺关系,强根固基,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做好矛盾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是全面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严格规范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坚持挑选一批“敢办事、能办事、会办事、办成事”的精兵强将,充实到各级调解中心的领导干部岗位上来。通过选举、聘任等方式,把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吸纳为调解中心成员,在全市建立起一支专群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调解员队伍。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中心指导工作,对调解中心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全市调解员参训率达到100%。通过召开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对调解员队伍进行现场教育培训。今年以来,共举办培训活动6次,培训调解员1600余人次。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考试和专项考核,实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调解中心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作风扎实、能力出众、成绩显著的,在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重奖;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应付了事的及时撤换。调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全市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镇(街)、村(居)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难事不出市”。二是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基层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全市各镇(街)累计投资300万元,为调处中心配备了车辆、电脑、通讯工具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西岗、级索、洪绪、姜屯等10个镇还拨专款建镇调解中心办公大楼。全市21个镇(街)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97%以上。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调解主力军作用,今年以来,市财政拨付资金近100万元,用于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21个镇(街)的司法所全部达到了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交通工具、档案管理、工作文书五落实,45%的所建成了办公设施一流的司法办公大楼。三是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镇(街)司法所收归市司法局垂直管理,人员任免权、财物支配权、工资发放权统一由司法局负责,司法所办公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解决了困扰基层司法所多年的人员编制问题,帮助50余名困难干警解决了住房、子女入托升学和家属安置等问题,充分调动了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市的镇(街)调解中心建设和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创建“平安滕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14篇:大调解工作汇报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

汇报

为加快推进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确保全镇“大调解”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高坪区委、政府[2010]46号文件精神进行全面建设,建成镇、村(居)、村(居)民小组和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了调解工作全面覆盖。现就我镇开展“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面构建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1、我镇成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副书记、人大副主席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镇矛盾纠纷“大调解”的管理、协调、督促、督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矛盾纠纷“大调解” 协调中心由综治维稳专职副书记牵头,司法、信访、维稳、民政办、卫生院等有关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或调解工作人员组成。成员单位按照“有事则聚、无事则散”的联动工作机制,主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别和发生地确定参与调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需要联动调处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或分流指派;协调跨村(居)、跨单位发生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调解员的培训;成立人民调解督导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二、措施具体

1、配齐人员,加强队伍建设。由综治维稳专职副书记任专职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群众工作办为骨干,镇级政府内设机构和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中心日常工作人员有4人,其他相关部门也遵循“有事则聚、无事则散”的联动工作机制原则。主要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指导。

2、建立完善村(居)、单位调解组织,确保覆盖全镇各村(居)、各单位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每个调解室落实专门人员。主要职责:调解合同、婚姻等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调解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3、配齐配强村(居)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有文化、有素质、有调解经验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是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有法律、有政策水平的退休干部、基层干部等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制度健全

建立有七项主要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

2、“三三”调解制度和“特邀调解员”制度。

3、定期会议制度。

4、培训制度。

5、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6、联动协调制度。

7、协调、督促、督办制度。

四、程序完善

1、完善调解效力机制。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及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

2、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村(居)调委会、镇“大调解”协调中心等有关部门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原则,实行首按负责制。由首按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

3、人民调解程序。原则按照《青莲镇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开展工作。

4、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工作衔接

1、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和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次调解案件信息通报。

2、建立“大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员互请互聘制度。

六、管理规范

1、一般纠纷调解成功后,只填制《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并归档即可;疑难重大纠纷应一案一卷。

2、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明确。

(5)、签名捺印规范。

七、效果明显

1、将调解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主管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每年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3、督促、督查、督办有力

(1)、镇“大调解”领导小组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督促、督查、督办,对结果及时向主要领导反映。

(2)、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矛盾纠纷,由镇“大调解”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落实包案单位和责任领导,限期调解结案。

通过全面构建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将使我镇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深化农村平安建设,为全力化解各种矛盾提供一个全新的平台,为推进我镇经济建设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为构建和谐平安镇镇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第15篇:劳动仲裁调解申请书1(推荐)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职业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所: 被申请人:×××(单位)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仲裁请求:

1、

2、

3、

……

事实和理由:

1、

2、

3、

……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找到被申请人,与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于何种原因未能调解成功;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证据: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6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 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调 解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认为人民法 院班行了调解。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雇中所进行的行为, 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 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 动,依据的是其审與I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 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 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 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具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请求司法确认,法 院经司法确认程序,依法制作确认调解书的裁定,该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 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 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 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 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 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 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他们而言不是法律 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 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 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 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 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 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 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在其他 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 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无直接的拘束力, 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 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 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 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 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 下几点区别: 性质不同。前者含有法院行使审判权 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 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d 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法院和双方 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 加。 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 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 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 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 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 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丨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 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 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 协调活动。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的S别,下列哧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 卷主第84题)

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 式,诉讼和解秦当事人对自己的寒体‘利和诉 鑫权利进行一处分的一种方乂 \'

… B.法院柄觯的主体&括双方当事人和审 理该紊件的审W人员,诉讼‘解的主体只有双 方当事人 \'\\ •

• C•’法K调解政《民事诉讼法》务依据,具有 ,程序上的要求,诉讼4解渣有卢格的程序要求

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故后 如有给付内容则其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 鮮达成的和解协议即袄有给付内蓉也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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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参考答案友简要挺示】A6d)。本题考查 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各自的特点、区别。本 题的陷陳也通常设置于法■院铜解、诉讼和解的 区别点上。考生只要真正理解法院调解制度 与诉讼和解制度的内涵以及区别就能够做对 本题。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调解时 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 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 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 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 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 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 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 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 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 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 基础上进行。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美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 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 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 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 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 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 决,而应及吋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踌进行 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 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 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 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上 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 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 容要完全符合法律。.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 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 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 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 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 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 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 中也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 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 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 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 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 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 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 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 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既可以在法庭 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 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 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这 里所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 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 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 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 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 则上要采取面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 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 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 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 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 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 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 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 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 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 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 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 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 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 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调解书。 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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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 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 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 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 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 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 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 上述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 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 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 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 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 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调_书由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 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法院的名称、案件 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 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 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 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 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法 院的印章。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 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 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 具有法律效;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才&生法律效力。除《民事调解规定》 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在一般情 况下,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 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 原则上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 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 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 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 由再行起诉。 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 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 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 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 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民事调解规定》就调解中的一些问题作了 具体的规定。

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 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 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 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 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 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请求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 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法院的处理意见 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 调解书。 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 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 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 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 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 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 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5

~ 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97条

\'法旄调康在s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事要的地位,该制i•的核心在亍丼在民事诉讼中的具 体运用,因#,的吸法鮮释中关于法院铴解的一些具体规定应当熟悉V比如,调解的适用范 。围,调•知时的[同癥,辆解结判决结案的不同,调解钓蛑力等等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 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计量基准或社会计量公用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 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之 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 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章 仲 裁 检 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 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的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 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 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 裁检定。

第十一条承办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 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 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 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计量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

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 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 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 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 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 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 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诉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 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仲裁调解成功的十大要素

仲裁调解成功的十大要素

XX年5月23日,云南省昆明仲裁委员会成立调解中心,开始推行仲裁调解工作。从XX年到XX年,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928件,标的额亿元。总结9年来的工作,我认为仲裁调解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把实现和解和调解作为仲裁工作的最高境界,努力实现亲和仲裁,我们在推广和谐仲裁中主要抓住了十大要素:

争取优秀仲裁员的参与。最成功的和解总是因为外部力量的介入才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仲裁员的参与,许多案件靠双方当事人自己和解是较难的。优秀仲裁员参与和解进程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一切矛盾、冲突和争议,都置于仲裁员的监督下,形成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局面。经验证明,只有那些诚信、公正、宽容、亲和、聪明、睿智的仲裁员,才能成功解决纠纷。

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在和解过程中,不遵守诺言是很糟糕的事情,这会使当事人对调解、和解的执行产生怀疑,并怀疑调解、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纠纷之所以发生并长期解决不了,很大程度上是不遵守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前提。

保证双方提出的条件能被接受。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可望而不可即的要求,要挟对方,是和解的大敌。要使双方都有诚意,一方提出的条件能够被对方所接受,是实现和解的心理基础。

让双方都能做一些适当让步。不让别人过去,就是不让自己过去;为难别人就是为难自己。仲裁和解进程最显着的特点是,纠纷一经发生,它就客观存在,而且这种存在会搅乱你的生活与工作。要让当事人明白,纠纷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而且还有可能酿成司法诉讼,费时费力,也会失去许多事业发展的新机会,造成更大损失。

不要急于求成。和解需要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形成一系列的信任措施和保障,因此,要做好庭前庭后、庭内庭外的工作,建立信任基础,创造和解条件,这样才能瓜熟蒂落。

不要忙于下结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员,在纠纷发生后,都希望尽快形成解决方案,结束双方争议。但仲裁和解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欲速则不达,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不宜匆忙下定论,以免引起更大的争议。

不要求别人说不可能说的话。确保每个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是一门比较深奥的和解艺术。在这里,表达能力很重要,无论说什么都应该以委婉的方式说出来,要让每个人感到是赢家,要确保每个人都不丢面子和不受伤。

选择合适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有一个主要问题要讨论,那么你要确保这个问题适合讨论,而不是由此引起更大的争议,更不能是反目为仇的导火线。仲裁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引导到焦点问题上来,并在当事人之间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共振点。

不要提出额外要求。一旦提出最后一项要求,就不能再额外要求什么。须知,只有提出的要求有一个明晰的度,和解才有可能性。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漫无边际,对方总是怀疑你还有别的要求,或者留下贪得无厌的印象,和解就没有可能了。总之,要求要适度,和解才可能。

不要半途而废。无论发生其他什么事情,必须将和解进程进行到底,这是和解成功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和解的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争议、冲突、抗争都是正常的。因此,仲裁员应当有信心、耐心和毅力,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共同点,求得争议的合理解决,决不可半途而废。特别是当双方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时,仲裁员更要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要与当事人展开辩论,如果发现自己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不可行、有错误,就应该立即承认并及时改正;不要直接说别人的错误,要用友善的方法使对方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争议,真诚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寻找解决争议的更好办法,并使对方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正是他们所想、所需要的,从而使当事人同意你的意见,实现和解,达成调解。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亲和仲裁,就是靠这一点一滴的言语和行为积累起来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仲裁委员会)

第19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第20篇:仲裁一定要“先行调解”吗?

仲裁一定要“先行调解”吗?

添加时间:2013年1月2日来源: 郑州劳动纠纷律师

老刘问:

我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审理中,仲裁员主持调解,我坚决不同意调解,仲裁员说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叫先行调解。我来打官司就是要讨个公道,调解不是浪费时间吗?如果我不同意调解,对案子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

答复:

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矛盾,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矛盾激化。

调解达成的协议,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

当然,你不同意调解,这是你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虽已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

《调解仲裁工作汇报.doc》
调解仲裁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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