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预算法情况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我市贯彻实施“环保法”工作汇报

我市贯彻实施“环保法”工作汇报(1)

市人大常委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和省环保局的指导下,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显著成绩。在全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我市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环境保护责任优秀城市”。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环保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源的产生。

我市认真落实张德江书记“环保工作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五个不准”的要求,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意见》,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门槛,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项目,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二是加快重点行业统一定点、统一规划工作。合理布局工业园区,重点抓好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推动“工业进园、产业进区、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目前,全市建立的中山石歧、中山火炬、佛山万象、东莞长安等4个产业转移园区和1个电镀集中生产区均已完成区域环评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局的审批。三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好新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和“验收关”,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标准,控制污染型项目在漠××上游、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处上马,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据统计,XX年,全市共受理新建设项目300宗,其中因选址不当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而拒批的项目20宗,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四是根据企业所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容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核发排污许可证,使企业做到持证排污。据统计,XX年市区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近400家。五是健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对全市42家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检查,督促每家企业按照《××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面达标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及安装在线监控仪器设备,实现实时监控。目前,××市第一净水厂等4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提升了环境监管科技含量。

遏制污染,确保漠××水源水质安全。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保护饮用水安全,我市于XX年着手开展县级市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初稿,使我市饮用水安全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管理轨道。此外,我市还十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注意从源头保护好漠××水资源,先后建立了阳春百涌、鹅凰嶂两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阳春大河水库、马古坳等18处森林公园,还划划建立了一大批水源生态公益林区。目前,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这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源生态公益林的建立,对江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建成了良好的绿色生态屏障。

二是大力抓好向漠××排污企业的防治工作。开展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法排污的专项行动,先后查处了阳春市圭岗镇18家土法小造纸企业,取缔了阳东县4家小电镀企业,有效地防止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检查,并责成××市第一净水厂完善在线监控设备,要求畜禽养殖场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进一步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大执法力度,先后关闭了阳春春湾糖厂、××市水泥厂等多家污染严重的企业,整治了一批污染漠××企业。XX年本文来源:http://月13日,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对广东××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1家重点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或关闭决定的通知》,阳春市政府也发出了《关于对××市宏大钢铁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限期治理的通知》,加强对漠××沿江两岸的企业排污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排污的不法行为,确保了漠××水源水质不受污染。重点污染源××市第一净水厂、××市环卫处垃圾渗滤液处理场、××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市宏大钢铁公司等均安装了在线设施。

三是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我市对第一净水厂进行扩建,即在现日处理2万吨的基础上扩建至5万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3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和原厂部分项目改造,以及污水截取收集管网等,总投资约5500万元。目前,该工程sbr池、鼓风机房主体工程分别完成80%和60%,完成投资约1200万元。此外,投资180万元建设的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阳春污水处理厂于XX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阳东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完成了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阳西县首期日处理量2万吨、投资总额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完成选址、征地、可行性、环评及立项等前期工作,现正进行项目建设设计。阳春春湾生活污水处理厂、闸坡生活污水处理厂也摆上日常议程,现已初步拟定选址,各项筹备工作正积极展开。

四是抓紧推进漠××河段综合整治工程。漠××江城和春城河段以前存在河道淤积阻塞、部分河堤严重受损、水上住家船侵占河道、生产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等环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水利防洪工程建设对市区和春城“一江两岸”实施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河道清障清淤、搬迁水上住家船、关闭市水泥厂、建设堤岸工程及污水管网工程等措施,改善了漠××流经城市河段的水质。市区河段整治工作于XX年开始,已先后投入资金5150万元,位于整治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市水泥厂已被关闭并拆除。阳春春城河段整治工作也在XX年11月动工建设。该工程于XX年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总投资14281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2288万元已全部到位。堤防建设总长公里,工程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建设,目前工程包括防洪堤和电站累计完成土方万立方米,石方万立方米,砼万立方米,金属结构468吨,投资总额626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五是加强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漠××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在漠××全河段共布设监测断面10个,部分断面每月采样监测1次,密切监控漠××水质状况。投入250万元建设漠××水质自动监测站,目前自动站运转正常,保证了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河段的水质情况。

六是积极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在漠××两岸附近村庄积极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环境的脏乱差落后面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村面源对水环境的污染。至XX年止,全市共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村23个,市级生态示范村50个。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开展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是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多次组织市环保、市发展改革、市监察、市司法、市工商、市安监、市电力等部门参加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电视电话会议,并部署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能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境执法权威,市政府转发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也相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迅速展开整治行动。

二是突出重点,行动迅速。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市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工作包括: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保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二是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干挠环保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是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全市环境安全;五是认真抓好省挂牌督办的江城区那格电镀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推荐第2篇: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工作汇报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工作汇报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努力推进全区就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我区认真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规模,全面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推动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切实解决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城乡“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问题,实现了“促就业、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现根据区人大调研工作的要求,将我区贯彻《就业促进法》有关情况、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我区促进就业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坚持把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民为本扎实开展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社会成员充分就业。

(一)统筹就业政策,不断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就业体系。 1.多式招募促就业,让人们就近就地就业。

(1)建设区、乡(镇)、村(社区)三级人力资源招募网络。首先区就业局开展企业用工需求统计,其次通过网络、电话把用工信息下发给乡(镇)、街道办,然后乡(镇)、街道办把信息下发到村(社区)。信息三级下发然后把报名人员信息三级上传,由区就业局联系企业直接到乡(镇)进行招募,或者通知人员直接到厂。

(2)针对春节民工返乡高峰,在春节前召开企业人事管理人员、乡(镇)和村(社区)招募工作人员参加的全区招募工作动员会,对全区年度招募工作进行及时安排,联合区目标督查办公室下达招募目标任务,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办。

(3)组织乡镇、社区(村社)招募人员和群众代表实地参观园区企业,帮助他们清楚地了解园区企业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基本情况,做到了心中有底。

(4)举办大型、小型招聘会。《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区每年都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招聘会。在举行大型招聘会的同时我区因地适宜设置招聘点,因时需要举行小型现场招聘会,在安汉广场、高坪车站、高坪各乡镇广设招聘点,散发宣传资料,随时接待求职人员,并利用乡镇逢场天召开小型招聘会。同时组织急需用工企业参加周边县(市、区)举行的招聘会,并与广元、遂宁等周边市州建立了合作联系,将招募服务网络延伸到了市外。

2008年以来共举行大型招聘会 场,小型招聘会 场,发放宣传资料 份,解决就业 人,让老百姓就近就地就业,既让他们鼓起了腰包,又让他们照顾了家庭。

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再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促进其实现就业。

(1)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失业保险的工作管理上,我们从强化队伍建设入手,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着手。一是失业保险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我局的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二是规范失业保险的报表,实行《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制度。三是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开展以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图版等多种形式对失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扩大失业保险知名度和影响力。

(2)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为扩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扩面任务我们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劳动监察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发放失业保险宣传材料,努力使各单位了解失业保险,认识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掀起了扩面参保的新高潮。2008年以来,代理参保人数 人,参保企业 家,参保人数 人。

(3) 做好测算工作,严格发放标准,确保失业金的发放工作。建立参保单位进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失业人员的预测制度。准确预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及应发放失业金金额,对失业金支撑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发放过程中严把审批关,严格按标准( 2012年1月起发放标准为616元/月),坚持审核公开,发放公开,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2008年以来,发放失保金 人次(其中:失业人员 余人,失地农民 余人),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确保了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4)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2008年以来全区参加失业保险 人,征收失业保险基金211.47万元,征缴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742万元。每年都超额完成市、区布置的目标任务。

(5)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新的就业失业登记。我局通过组织学习以及大力宣传,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紧密联系,截止2012年 月份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格发放情况为:①就失业登记:其中单位登记 个,单位就业人数统计 人 ;个体经营者登记 户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 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人。②《就业失业登记证》资料审查合格发证 个。 ③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认定人数为 人。

(二)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1.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与全区企业联系接洽当中明确提出,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户口限制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在人员招用中应对少数名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积极创造残疾人就业条件,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我区积极寻找引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2011年我区成立了蕴宝工艺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安置培训残疾人就业达80人次,现有员工44名,残疾人员达30名。

(三)加强就业服务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严格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区每年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证件不齐的加以取缔。迄今我区有高坪区白塔就业服务中心和高坪区高博人力资源市场两个机构为民办合法机构。

(四)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对接需求、引入竞争”为方针,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1、大力开展“政、校、企”合作培训。近年我们对全区多家大型企业吸纳的新进厂职工,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以政府牵头联合学校企业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合格后,全部学员都与其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既助推了企业发展又提高了就业率。2008年至今共培训 人。

2、进行“一转变二增加三跟踪”的在岗培训。

为联接“政、校、企”合作培训,我区开展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以企业车间为教室,以企业优秀员工为老师,并给予企业补贴,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节能。一是将校企合作培训转变升级为企业在岗培训。二是增加培训内容、增加培训新方法;在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容上增加《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培训;在培训中增加员工互动、团体协作和小组考核奖励等新方法。三是跟踪培训课程、跟踪培训员工、跟踪培训效果。跟踪培训课程,不能随意改变课程,必须要严格按照培训课程表进行;跟踪培训员工,看员工接收了多少,记住了多少,做到培训落到实处,员工学到用处;跟踪培训效果,培训结合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培训效果,做到培训一人提升一人。2008年至今共进行在岗培训 人。

3、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创业质量。强化创业带头人创业培训,使创业带头人在理论思维上得到拓展,增强创办、管理、经营和发展企业的自信心和技能,通过“以一带三”以创业带动就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再就业。2008年至今共开展创业培训班 人,成功创业 人。

4、开展个人收费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复退转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紧密结合我地区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积极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升技能等级培训适当延长培训限期,提高了就业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培训。联合教育部门,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6-12个月),2008年至今共培训 人。

6、加强农民工品牌培训。2011年开始我区积极推进农民工品牌培训工作,以切实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为突破口,共开展品牌培训500人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技能单

一、水平不高的问题。

(五)以民为本,扎实开展就业援助。

1.小额贷款贴息助就业。在全区大力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提供资金,为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贷款贴息促进他们扩大规模增加设备。2008年至今共贷款 万元,贴息 万元。

2.公益性岗位开发保稳定。针对我区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志愿兵,我区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公开竞聘,考试上岗,解决他们就业难问题。2008年至今共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解决了 人次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

3.社保补贴减负担。为减轻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国企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他们进行社会保险补贴。从2008年开始共补贴 万元。

二、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就业促进法》实施五年来,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1.就业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从实际失业率看,我区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但是,在已就业的失地失业人员中,务农、临时和灵活就业分较多,这部分人群的就业状况不稳定,随时可能失业;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因失地而失业的人员逐年递增,再加上每年新增的初、高中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很大.2.结构性就业矛盾仍较为突出。我区多数失地失业人员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偏低,且主动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但对就业岗位要求又较高,不少“4050”人员只想从事“能顾家、时间灵活、收入高”的工作,大学生、复退军人都想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而我区收入较稳定的高技能岗位对文化技能要求高,劳动者的就业期望、技能素质与企业用工要求不相匹配,“两高一低”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仍较为突出。

3.就业困难人员增多,公益性岗位开发困难。原改制企业下岗失业大龄人员、军转人员中参战、涉核、伤残等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难于就业,要求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而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有限,不能满足困难人员需求。

4.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的建设、师资力量的培训、培训专业的转型有待提高。对于实施的收费培训,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5.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较少,难于满足贷款需求。担保基金50万元,银行同意发放比为1∶3,共可发放150万元,担保基金跨年度使用,每年仅可发放约7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较多,远远不能满足扶持创业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要充分发挥《就业促进法》的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围绕创新思路、破解难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我区就业需求与劳动者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在一个时期内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很大。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把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各项工作及目标任务的完成。要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确保《就业促进法》和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劳动法律法规多、政策性强的特点,把《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结合起来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各级政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的政策,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做法,宣传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有效措施,让劳动者熟知相关法律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宣传政府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的资助政策,动员区内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稳定促进就业。要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典型事例,宣扬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劳动者用好政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高就业的自主性。

(三)要进一步注重科学统筹。要继续完善促进就业各项政策,扩大范围、拓展内容、调整标准,使各项政策长期化、普惠化。要通过大力招商引资,积极发展商贸服务产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要加大对劳动者创办的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完善有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简化贷款程序,放宽借贷条件,帮助劳动者减少创业成本,降低创业风险。要深化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依法支持企业自主用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规范职业中介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整合和利用好区内高校资源优势,健全完善“政、校、企”三方合作技能人才培训机制,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课程,不断扩大“定单式”、“定向式”“SIYB”培训规模,使失地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需求。要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强化就业援助,对“零就业家庭”、“4050”、残疾、农村低保户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托底安置。

(四)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要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扩大园区规模,增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集聚效应。要开辟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创造必要的条件,营造浓厚的氛围,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加强对民间职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完善用工信息收集发布机制,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推荐第3篇: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汇报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自 查 报 告

按照要求,现就我中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学习、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

为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我中心抓住《廉政准则》“细、全、新”的特点,通过“学、查、改、督”,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确保“四个到位”。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中心党总支于3月19日召开班子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领会和把握《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对《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进行了专题讨论,努力使《廉政准则》成为中心负责干部的行为准则。通过学习宣传,大家一致认为,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我中心党员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工作健康快速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抓好对照检查,做到问题整改到位。中心班子成员严格对照《廉政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着力检查自己在资金项目安排、市场建设、经商办企业、人事任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撰写自查报告,增强学习教育的实际效果。通过自查,虽然我中心班子成员都不存在违反《廉政准则》的问题,但大家表示,将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抓好检查督办,做到工作落实到位。中心成立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各项工作的督办;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对学习贯彻的意义、方法和要求作出了具体安排,督促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同时,把《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列为全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的重要条件,扎实推进《廉政准则》贯彻落实。

四是抓好监督管理,做到履行职能到位。把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了全面查找中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效,中心班子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对中心党风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查找出制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在疏理总结后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切实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

二、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中心党总支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领导班子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纪委工作要求,模范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为单位、群众解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较好。

一是迅速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心班子于3月22日召开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结合《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进行了深入剖析,报告了个人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并认真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心班子针对不足,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坚持廉政诫勉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人负责,定期审核,杜绝违纪事件发生。坚持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按照公开选拔程序进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班子成员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对分管股室严格要求,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同时,中心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内部年度目标,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切实负起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责任。

三是中心班子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均进行集体讨论,在人事任免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经费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上,认真地听取班子成员的不同意见。在工作中,班子成员间养成了“多交流、多沟通”的良好习惯,均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地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的关系,既充分发扬了民主,又坚持了集体决策,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四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努力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中心班子要求班子成员带头管好队伍、管好亲属和子女,所有班子成员无违反《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行为。中心党总支深入开展对税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能做到文明征收、规范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到县财政,没有出现违法违纪征收、乱收乱罚、徇私枉法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从总体上看,我中心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做到了有组织领导、有责任规范、有制度措施、有监督约束机制,工作内容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效果到位。但是,对照《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繁重而长期的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经过自查和总结,可以肯定地讲,虽然主观上没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纪律的问题,但在客观上仍不免存在这样那样或轻或重的问题,特别是在思想上、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足。 对照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下步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经中心班子会议研究讨论,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抓好基础,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全中心营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严格考核测评,坚持让群众来评价、让事实来说话。

三是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结合我中心面临的稳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路子,力求摸索总结出具有单位特色、具有操作性的反腐倡廉的经验做法。

推荐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

关于《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新《预算法》 、修订背景、修订过程、改进突破

一、对《预算法》修订背景的认识

财税改革是中国当前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基础和引领。其中,预算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现行《预算法》自1995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体制的制度优势正在削弱,《预算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基本要求。”其预算编制、预算体系、预算内容、预算调整等处理往往被学界认为不科学,也不合理,遑论透明。也正因此,无论理念还是条文,这一法律长期被指斥为更类似政府内部条例,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 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来看,《预算法》也大大滞后于各项财政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现行《预算法》已经实施17年,而中国财政近些年连连增收,已经迈向10万亿大关,法规与现实之间脱节再也难以回避。也正因此,《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进程及启示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其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 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翌日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全文显示,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但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预算法对现行法“央行国库”的保留和对财政专户的限制,颠覆了之前二审稿、三审稿中新提出的表述。

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后,人们发现现行法第48条第2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删去,而增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依法设立财政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几处类似的不起眼细节,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来回拉锯,背后却是事关宏旨的部委权力与利益之争。学界普遍认为,主导二审稿起草工作的财政部,企图取消央行的国库经理权,回归财政国库体制。尽管舆论反弹强烈,在今年4月的预算法修订三审稿中,对此问题依然模糊保留了二审稿的表述。 与此同时,尽管事关现代预算制度核心,在“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方面,争议和反复并不强烈。根据新预算法,预算草案得以提前交至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问责制度也有所强化。但外界多有期冀的“设立预算专门委员会”,则未能入法。

无论如何,拉锯总算结束了。而在最后的4个月内,这部法律中的重要条款如何从几成定局到神奇逆转,水面下的高层运作过程外界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一群学者持续两年的鼓与呼——集会研讨、向上投书、公开呼吁,在其间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新《预算法》因其所牵扯的利益极其巨大——目前中国国库现金已达全球最大规模,而数量庞大的“财政专户”,沉淀的资金量堪比另一个国库——围绕这部法律的明争暗斗,历时十年,才最终确定下新的《预算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就是新旧利益和不同集团利益的斗争,过程艰难曲折,但是总体上却是顺应潮流之举。社会进步需要改革。

三、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级次过多,不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效率。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全国设立五级预算。理论上,作为一级预算应具备独立的收入来源,有独立组织收入的能力,有独立的支出范围和支出能力。但近些年来,农业税收取消,乡镇教育等主要支出收归县级财政负责,实际上多数乡已经失去作为一级预算所应具备的能力。此外,我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就地方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作出规定时,没有规定乡人大有审查批准预算的权责。因此,就宪法规定而言,乡是可以设立一级政府但不设立一级预算的。从改革实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试点证明了预算级次从五级减少为三级的可行性。

2.各预算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现行预算法涉及人大和政府两个执法主体。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执行预算(也有监督职能);人大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因此,在预算法中既需要界定政府及其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也需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界定。特别是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日益凸现,逐步成为预算监 督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现行预算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作了规定,各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法律层次不高,并且缺乏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依法监督的角度看,这些规定还难以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3.对预算调整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现行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对预算调整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显然,这一规定比较模糊,也不够全面。预算法中所指的预算调整,没有包括收入和支出同时增加或者同时减少而仍然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没有包括单独减少支出、单独增加收入或同时减少支出和增加收入而产生的盈余情况。而这些变化情况,结果都是对人大批准的预算在事实上的改变。实践中一些地方实际的预算收支都大大超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降低了预算的严肃性。又如第五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规定,也不合适。 4.预算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现行预算法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显然,上述预算违法行为的列举过于简单。如对预算编制不真实、不及时;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我国现今大量存在的这些应当列入预算违法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界定法律责任。此外,预算违法责任形式单一且过轻。上述规定对于预算违法行为只是给予行政责任的追究,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有进行经济制裁和刑事追究的条款,责任形式单一。这种单一的责任形式不能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分别予以惩治,造成由于法律资源供给的匮乏而带来的罚不当过。特别是那些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是得到轻微的追究,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削弱了预算法的权威。

5.没有就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作出规定。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情况是,近些年来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大都以各种方式和途径负债筹集资金,形成了许多显性、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中,有合理的、必要的举债,也有不合理、不必要的举债。这种状况不利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增加了财政风险。 6.未对预算草案修正案作出规定。现行预算法中,对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预算修正案问题未作规定。在大会期间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现阶段,我国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案的审批是采取综合审批的办法。实行综合审批办法,有利于提高人大工作效率,但也会存在一些代表对预算案整体上同意、部分或个别方面不满意,或既非完全反对、也非完全赞同的情况。对此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出现对预算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较多的情况,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预算不被通过的情况。

7.未对政府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报告、决算未获批准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规定。近些年来,预算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有的县市预算未被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情况,在省(自治区)一级也出现了决算未被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出现了无所适从的局面。 8.现行预算法对重大财政体制的确定权限的规定,与“立法法”不够协调。现行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 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应属“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应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四、新《预算法》的改进和突破

新《预算法》主要有一下七项改革内容: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2、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3、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5、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6、规范地方政府财政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7、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新《预算法》修订重点包括:对预算完整性进行修改,转移支付新增规定,细化预算公开细则,首次纳入债务管理,对预算周期中各个环节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引入跨年度预算平衡、绩效评价、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等。上述改革过后,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五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新《预算法》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1、全口径预算体系还有待完善;

2、在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总体模糊不清;

3、预算编制仍有完善空间;

4、预算绩效监督仍需深入推进。

尽管如此,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仍然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成果。新《预算法》向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推荐第5篇:预算法(定)

《预算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有权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A.同级人大 B.同级人大常委会 C.同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案】C

2、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 )确定。

A.上级人大 B.上级人大常委会 C.上级政府 D.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C

3、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 )确定。

A.上级人大

B.上级人大常委会 C.上级政府

D.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C

4、各级政府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

A.1% B.4% C.5% D.8%.

【答案】B

5、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的期限是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

【答案】D

6、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的机关是:()。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财政部门 【答案】B 7.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 )确定。

A.上级人大

B.上级人大常委会 C.上级政府

D.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C

8、各级政府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

A.1% B.4% C.5% D.8%. 【答案】B

9、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的期限是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

【答案】D

10、( )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A.财政部门 B.国库 C.税务部门 D.海关 【答案】B

11、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 )。

A.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税务部门 D.本级政府 【答案】A

1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A.15 B.20 C.30 D.45

【答案】B

13、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 )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A.1 B.2 C.3 D.4 【答案】B

14、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 )。

A.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

B.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协商处理

C.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批准

D.批准该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答案】A

15、在预算执行中,( )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A.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C.行政首长办公会议 D.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B

16、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 )批准。

A.国务院 B.财政部 C.省级人民政府 D.主管部门 【答案】A

17、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A.1%至3% B.2%至3% C.3%至5% D.5%至6% 【答案】A

18、《预算法》所称( ),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A.预算事项 B.决算事项 C.预算草案 D.决算草案 【答案】C

19、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 )的支出。

A.补充预算周转金 B.上年度结转项目

C.下年度需要安排 D.上解支出 【答案】B 20.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 )审查和批准。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财政部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 ) 原则。

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B.预算管理与预算外管理相结合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答案】:ACD

2、我国国家预算的组成部门包括( )。

A.中央预算 B.部门预算 C.地方预算 D.单位预算 E.本级预算 【答案】:AC

3、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批准中央预算

C.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ABDE

4、下列部门中,属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有( )。

A.审计 B.税务 C.财政 D.海关 E.工商 【答案】:BCD

5、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 )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答案】:CDE A.县 B.设区的市 C.乡 D.民族乡

6、下列有关国库业务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B.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C.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D.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E.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答案】:ABCE

7、预算收入划分为( )。

A.中央预算收入 B.地方预算收入 C.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D.特殊预算收入 E.一般预算收入 【答案】:ABC

8、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BC

9、下列有关预算编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编制

B.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C.地方各级预算可列赤字,也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D.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E.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答案】ABDE

10、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批准中央预算 C.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ABDE

11、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

A.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B.分税制原则 C.收支平衡原则

D.统一管理原则 E.集中支付原则

【答案】ABC

12、下列关于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B.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C.未经批准而调整预算的,由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D.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答案】AC

13、预算收入划分为( )。

A.中央预算收入

B.地方预算收入 C.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D.特殊预算收入 E.一般预算收入

【答案】ABC

14、我国国家预算的组成部门包括( )。

A.中央预算 B.部门预算 C.地方预算

D.单位预算 E.本级预算

【答案】AC

15、国家预算由(

)组成。

A.财政总预算 B.部门预算 C.单位预算 D.中央预算 【答案】ABC

16、国家预算管理(

)。

A.主体是国家 B.客体是预算资金 C.依据是《预算法》 D.完成国家预算收支任务 【答案】ABCD

17、预算外资金(

)。

A.是一种财政性资金 B.分配与政府权利相连

C.分配对象主要来自国民生产总值的剩余产品 D.与预算内资金之间此消彼涨 【答案】ABCD。

18、下列哪些属于预算外资金?(

A.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B.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 C.社会保障基金 D.国有企业的股息和红利 【答案】AC

19、广义的财政体制管理包括(

)。

A.预算管理体制 B.税收管理体制

C.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D.行政事业管理体制 【答案】ABCD。

20、预算管理体制实质上是处理(

)。

A.资金集散度 B.事权集散 C.财权集散 D.效率高低 【答案】AC

21、决定财力与财权集中与分散程度的主要因素是(

)。

A.国家政权的结构 B.国家性质和职能 C.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程度

D.国家的经济体制 【答案】ABCD。

22、关于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表述正确的是(

)。

A.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的实质上是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权和财权

B.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是预算管理体制设计的核心问题 C.财权是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的基本依据 D.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 【答案】AB

23、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A.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划分 B.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C.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D.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答案】ABCD。

24、下列各项中,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B.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C.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D.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案】CD

2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BCE

26、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批准中央预算草案 C.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ABDE

27、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

A.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B.分税制原则

C.收支平衡原则

D.统一管理原则

E.集中支付原则

【答案】ABC

28、下列关于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B.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C.未经批准而调整预算的,由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D.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答案】AD

29、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

A.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B.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C.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

D.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答案】ABCD

30、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 )原则。

A.按照预算拨款; B.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C.按照进度拨款; D.按照批示拨款。 【答案】ABC

31、预算支出包括( )等。

A.经济建设支出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国防支出 【答案】ABCD

32、按监督主体划分,预决算监督包括( )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B.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C.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D.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 【答案】ABCD

33、下列有权书面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的有( )。

A.大会主席团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 【答案】ABC

34、下列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

A.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B.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C.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D.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答案】ABCD

35、下列预算收支变化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有( )。

A.预计预算总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B.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指标的

C.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预计需要调减的

D.调增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答案】BCD

36、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 )。

A.政府公共预算 B.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C.社会保障预算 D.其他预算 【答案】ABCD

37、按照来源的不同,预算收入可分为( )。

A.税收收入 B.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专项收入 D.其他收入 【答案】ABCD

38、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

A.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以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B.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C.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D.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答案】ABCD

39、预算收入包括( )

A.税收收入 B.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专项收入 D.其他收入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 【答案】 错

2、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 【答案】对

3、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 【答案】 错

4、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征收。( ) 【答案】对

5、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中央国库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 【答案】 错

6、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属于预算调整。( ) 【答案】 错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 【答案】对

8、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 【答案】对

9、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 ) 【答案】对

10、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有权撤消批准预算的决议。( ) 【答案】 错

11、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 【答案】 错

12、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 【答案】对

13、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 【答案】对

14、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 【答案】对

15、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体现了预算的统一性。( ) 【答案】 错

16、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 ) 【答案】对

17、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 【答案】对

18、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七级。 ( ) 【答案】 错

19、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五级。( ) 【答案】对

20、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 【答案】对

2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应当作为一级预算。( ) 【答案】 错

22、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但不包括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答案】 错

23、中央政府预算包括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 )

【答案】对

24、中央政府预算包括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预算,但不包括企业单位的预算。( ) 【答案】 错

25、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但不包括下一级政府的预算。( ) 【答案】 错

26、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 【答案】对

27、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上级预算。( ) 【答案】 错

28、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不纳入本部门预算。( ) 【答案】 错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 【答案】错

30、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答案】对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 【答案】错

32、国务院负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 【答案】 错

3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上解上级的支出。( ) 【答案】对

34、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 ) 【答案】 错

35、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 【答案】对

36、各级政府预算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负责。( ) 【答案】 错

37、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答案】 错

38、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 【答案】错

39、是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答案】对

40、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同意。 【答案】对

4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主要是指决算报表。( ) 【答案】 错

42、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部署。( ) 【答案】 错

43、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答案】 错

44、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答案】对

45、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 【答案】对

推荐第6篇:预算法详解

2.行政机构的职权 (1)国务院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3)乡、民族乡、镇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4)国务院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5)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6)各部门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7)各单位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包括: 税收收入;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注: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专项收入;(注: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包括: 经济建设支出;(注: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注: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国防支出; 各项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

(参见2012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3.预算收入划分为: 中央预算收入(注: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注: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注: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4.预算支出划分为:

中央预算支出(注: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注: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5.上下级政府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四、预算编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法律、法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法律、法规;

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推荐第7篇:预算法论文

预算法论文

摘要: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法律关系国计民生,素有“经济宪法”。此次预算法的修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究其原因,作为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关系到几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体现着国家与公民最基本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预算制度 预算监督

我国预算法颁布于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脱胎于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时,其内容不可避免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等华宁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短编制完整性缺乏明确明确表述;对规范预算管理执行缺乏严格的约束;对财政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的表述;对预算监督和违法行为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对预算公开缺乏明确的表述等等。因而,迫切需要根据现实国情甲乙修订。再次谈谈本人对预算法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做出规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即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强化预算法律责任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放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

同时,新预算法全面充实了法律责任规定。原预算法中,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而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相关条款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更严厉,追责更严肃。对违反预算法行为具体责任的规定和强化,有利于切实保障预算法各项制度的遵从和执行。

推荐第8篇: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响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3.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原法第3 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统筹兼顾。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7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2.勤俭节约。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第35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第57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3.量力而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

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4.讲求绩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将“提高预算绩效”列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第57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5条补充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 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横向明确了四位一体的公共预算,分别对其概念、范围和编制原则、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规范。

1.取消预算外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 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13 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功能定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11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3.编制原则。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4.相互关系。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原法第28 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

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 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

14、

34、

35、48 条。

1.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预算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

16、38 条。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一般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4.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原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没有规定。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做出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

14、

22、89 条。 1.公开内容。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除了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新法规定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都应公开。

2.公开时间。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3.公开主体。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明确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预决算公开,提高预决算透明度。

(七)提高预决算编制科学性

预决算编制涉及编制权配置,预决算收支分类、周期和编制流程。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预算收入预测数据和支出预算定额真实准确,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合理规范,预算资金安排和数字指针稳妥可靠。

1.政府预算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2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相应安排。

2.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修改的预算法第

32、37 条增加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中央债务余额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4 条补充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0、41 条补充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同时增加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6.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2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7.决算草案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 条增加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八)增强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规范性

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严格落实支出安排,确保资金及时用于预算项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预算审批前支出。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4 条补充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审批前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2.收入指标。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5条继续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针,征收部门和单位也不能多征、提前征收。

3.收付实现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

57、58 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经过否定之否定,新修改的预算法继续保留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并对财政专户进行限制。第57 条增加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第61 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59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60 条增加规定,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5.超收收入使用。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 条增加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6.增列赤字。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条增加规定,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7.预算调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7条明确规定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形: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68 条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第69 条补充规定,在预算执行中,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九)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审查批准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实践探索好成功经验,新修改的预算法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1.预算草案细化。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6 条增加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2.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4 条补充规定,在主体上,省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删除有关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对象上,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修改为“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在时间上,继续保留省、市、县初步审查30 日前的规定,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时间从一个月前延长到45 日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5 条增加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3.预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8 条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4.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 条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情况做出评价;二是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是对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是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预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2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 日内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预算后15 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 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 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 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6.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9 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乡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7.编制决算草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 条补充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8.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8 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 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应当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9.决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9 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预算收入情况;二是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是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资金结余情况;五是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是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是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是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是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是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是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是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10.决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0条增加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 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 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11.预算执行监督。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8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新修改的预算法第90 条增加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十)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针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模糊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将法律责任从3 条3 款增加到5 条25 款。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除了责令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新预算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1.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 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

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2.增加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六种情形: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行为。

3.增加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二是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行为。

4.增加依法给予处分的四种情形;新修改的预算法第95 条增加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改变法律、法规规定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是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另一篇

2014年9月2日

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无疑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在我国深化财税改革的关键期,推进预算管理法治化,为突破各项改革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算公开首次入法

“政府投资或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背后要有财力作支撑。因此,只有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才能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这需要细化公开‘花钱’的全过程和具体内容,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何解决公众“看不懂”预算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从现行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到二审稿将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写入总则,再到三审、四审将预算公开时效、内容等条款补充入法,预算法的修改正在一步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新预算法强调未按规定公开或作出说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专家表示,预算公开入法之后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每一笔钱的去处需要说清楚,给百姓一本“明白账”,这样的监督才更有力、更有效。

突出“绩效”理念

新预算法多处强调了“绩效管理”:编制预算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的预算审查报告,要就“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从项目编制、到执行、再到结

果检验,都要引入绩效管理,将有助于解决‘拨款性’财政的弊端,从‘一拨了之’转为重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整个预算管理模式的转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推进绩效管理应在财政资金分配中更多地引入竞争性机制,减少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花钱进行绩效评价,但如何建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是个新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有一个形象的比喻,预算法实现了从“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据了解,在加强预算“约束”上,新预算法还增加了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表示除有关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同时,也加强了追责“约束”,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地方债将“开正门”

截至去年6月末,各类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计17.8万亿元。但是,关于地方债,现行预算法中只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句话”。显然,这已经不能适应地方债管理的现状。一则,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发债等合理融资渠道补充财力,需要放开发债“闸门”。二则,目前地方债管理和使用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建立的关于地方债的新举措,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新预算法不仅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还细化到“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比如,限定了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明确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在风险控制上,更是明确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债管理在法律层面的转变,体现为从一句话到一个体系的扩充。这为地方债管理搭起制度框架,有助于地方政府尝试有偿融资渠道建设,保持地方政府财力的稳定性。”贾康表示。

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

专项转移支付,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也暴露出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使用零碎、效率不高的问题。

对此,新预算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比如,对于资金配套带给地方政府的压力,新预算法提出,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再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新预算法提出,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这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让财政资金能够节约、有效、高效地使用。”白景明说。

专家认为,预算法治化将经验“固定”下来,有针对性地解决财税改革中的难题;允许债务融资和规范转移支付,将为地方探索政府理财渠道和建设新的地方税体系提供财力支撑。同时,政府行为的合理化也将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的决定》获得通过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启动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程序审议

2011年11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04年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启动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程序审议

2011年11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04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把预算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1月1日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

另一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重大突破:

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有关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二是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限制主题、限制用途、限制规模、限制方式、控制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四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五是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推荐第9篇:淅川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工作汇报

淅川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

暨执法情况的报告

(2009年8月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工作安排,现将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情况报告如下:

2004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县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近五年来未发生

过甲类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的流行。传染病发病率从2005年的

/10万降到2008年的/10万,病死率逐年下降。

一、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为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规划,修订了《淅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了防治目标。县政府逐年加大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逐步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对传染病预防的监测和救治条件。全县各职能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使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传染病防治意识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近5年来,仅县疾控中心即充分利用媒体和各个卫生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和巡回宣传车及深入老干部大学、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乡镇学校讲卫生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师生宣讲肺结核、艾滋病、麻疹、霍乱、伤寒、手足口病、甲型流感、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增强了社会公众、师生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近五年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传染病防治咨询3.6万多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余份;该中心还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资2万余元,在中心大厅、楼道转角处制作固定宣传版面50余平方米,安装电子显示屏7平方米;投入上万元在县广播电视台做拉播广告及健康专题节目,将各种宣传手段利用到极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加强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

近五年来,由于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给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首先,支持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大楼的建设,解决了疾控中心70余名人员的工资问题;其次,加强了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在县疾控中心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以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在全县21个医疗单位成立了防保站(科),由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站(科)、村卫生所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预防传染病监督、监测网络;第三,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的三个体系,即传染病防治监督体系(2006年底设立了县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测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并建成了淅川县传染病防治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立了传染病区,各医疗机构设立了发热门诊,有的设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病房,从

而使防治工作得到落实;四是建立健全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根据疾控工作的重点,制定相应传染病监测方案和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防治网络;实现了疫情网络直报,并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做到畅通、及时、准确;五是建立了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评考核,使传染病漏报率逐年下降,从2005年的25.19%下降到2008年的3.11%.(四)强化措施,切实做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1、深入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成长,我县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自上世纪70年代来即建立了7岁以下儿童接种册(卡)制度。近五年来,为巩固该项工作成果,每年组织专人对各乡镇适龄儿童建卡、接种等情况进行抽查;近五年来,“七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25万余人次儿童受益。为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成果,每年1月和12月均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0—47月龄儿童免费口服糖丸疫苗,服苗率达到96%以上。同时,全县建立了敏感的AFP监测系统,使我县连续18年保证无脊灰炎记录,2004年,取得了无脊灰认证。

2、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07年夏季,香花等乡镇发现乙脑疫情,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采取了有效措施,使疫情得到了迅速控制。当年底,西峡甲肝暴发,惊动卫生部,我县甲肝疫情也较常年增加4倍。县政府、卫生局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疾控中心迅速行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接种等,防止了疫情在我县的传播。最近二年的手

足口病防治、甲型流感的防治,我们则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良好效果。

3、艾滋病防治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的艾滋病发病在全市位于中上游水平,目前累计艾滋病确认者388人(139人已死,现症153人,HIV感染者96人)。我们的作法是:一是每年都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抽血监测2—3次;二是对感染者进行访视,全年4次包括病人配偶;三是对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CD4监测,每年4次以上;四是进一步加强了自愿咨询和重点人群监测检验工作,常年开展;五是对丹阳宾馆和楚都饭店的20余名性工作进行了艾防知识教育和性行为干预,免费发放宣传单100余份,安全套600只。

4、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县结核病患病率处于全省前列,自2001年启动世行贷款卫八项目以来,全县共治管肺结核病人4320人次;2008年我县率先将肺结核病人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除诊断、治疗肺结核病的费用全部免除外,辅助检查治疗费用再由新农合报销50%,受到广大患者好评,有力推动了结防工作更好、更快开展。近五年来,我们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利用每年的“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累计制作结核病宣传标语近万条,过街横标88幅;发放结核病防治宣传画1万余张,利用电视、广播宣传15天,有效地提高了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二是每年均对县乡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保证基层防保工作的有效运行;三是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据粗略统计,近年来,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门诊登记可疑肺结核病4020人次,确诊1120例,初治菌阳、复治菌阳、重症涂阴、初治菌阴病例数和治愈率均达到上级规定指标。

5、认真抓好其他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

我县加强了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手足口病、艾滋病、霍乱、狂犬病等其它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是成立了有关传染病会诊专家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二是积极开展监测工作,2004年以来,坚持做好监测门诊和住院病例、霍乱的外环境取材等的监测工作;三是加强对学校、幼托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四是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VCT),开通艾滋病咨询热线,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免费抗病毒治疗;五是依法开展对公共集聚场所的的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

二、“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五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检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学习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还不够广泛和深入;特别是山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部分群众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意识不强。

2、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层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较低、专业技术水平较差,与繁重的传染病防治、救治及监管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工资偏低,收入临床医生不成比例,有的每月工资不足500元,福利待遇根本谈不上。

3、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得不平衡:有些单位和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被动;有的部门在疫情处理中,还存在配合不力、信息不通等问题;个别基层医疗单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不强,还存在疫情迟报、漏报等现象。

4、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一是传染病防治没有常年专项经费(结核病防治经费缺口极大,艾滋病防治经费也严重不足);二是

监测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制约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民生,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对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防控意识,为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防治队伍及网络建设,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防治监督和执法监督水平。适当增加基层防保人员编制,充实基层防保队伍。继续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报告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3、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及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和完善各项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监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制度,推动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4、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基础建设,更新和完善检测设备。落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乡镇防保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解决乡村医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合理报酬,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报告,请常委会审议。

推荐第10篇:淅川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工作汇报

淅川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暨执法情况的报告

(2009年8月 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工作安排,现将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情况报告如下:

2004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县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近五年来未发生过甲类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的流行。传染病发病率从2005年的

/10万降到2008年的 /10万,病死率逐年下降。

一、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为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规划,修订了《淅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了防治目标。县政府逐年加大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逐步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对传染病预防的监测和救治条件。全县各职能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使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传染病防治意识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近5年来,仅县疾控中心即充分利用媒体和各个卫生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和巡回宣传车及深入老干部大学、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乡镇学校讲卫生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师生宣讲肺结核、艾滋病、麻疹、霍乱、伤寒、手足口病、甲型流感、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增强了社会公众、师生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近五年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传染病防治咨询3.6万多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余份;该中心还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资2万余元,在中心大厅、楼道转角处制作固定宣传版面50余平方米,安装电子显示屏7平方米;投入上万元在县广播电视台做拉播广告及健康专题节目,将各种宣传手段利用到极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加强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

近五年来,由于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给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首先,支持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大楼的建设,解决了疾控中心70余名人员的工资问题;其次,加强了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在县疾控中心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以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在全县21个医疗单位成立了防保站(科),由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站(科)、村卫生所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预防传染病监督、监测网络;第三,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的三个体系,即传染病防治监督体系(2006年底设立了县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测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并建成了淅川县传染病防治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立了传染病区,各医疗机构设立了发热门诊,有的设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病房,从 2 而使防治工作得到落实;四是建立健全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根据疾控工作的重点,制定相应传染病监测方案和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防治网络;实现了疫情网络直报,并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做到畅通、及时、准确;五是建立了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评考核,使传染病漏报率逐年下降,从2005年的25.19%下降到2008年的3.11%.

(四)强化措施,切实做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1、深入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成长,我县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自上世纪70年代来即建立了7岁以下儿童接种册(卡)制度。近五年来,为巩固该项工作成果,每年组织专人对各乡镇适龄儿童建卡、接种等情况进行抽查;近五年来,“七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25万余人次儿童受益。为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成果,每年1月和12月均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0—47月龄儿童免费口服糖丸疫苗,服苗率达到96%以上。同时,全县建立了敏感的AFP监测系统,使我县连续18年保证无脊灰炎记录,2004年,取得了无脊灰认证。

2、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07年夏季,香花等乡镇发现乙脑疫情,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采取了有效措施,使疫情得到了迅速控制。当年底,西峡甲肝暴发,惊动卫生部,我县甲肝疫情也较常年增加4倍。县政府、卫生局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疾控中心迅速行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接种等,防止了疫情在我县的传播。最近二年的手 3 足口病防治、甲型流感的防治,我们则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良好效果。

3、艾滋病防治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的艾滋病发病在全市位于中上游水平,目前累计艾滋病确认者388人(139人已死,现症153人,HIV感染者96人)。我们的作法是:一是每年都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抽血监测2—3次;二是对感染者进行访视,全年4次包括病人配偶;三是对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CD4监测,每年4次以上;四是进一步加强了自愿咨询和重点人群监测检验工作,常年开展;五是对丹阳宾馆和楚都饭店的20余名性工作进行了艾防知识教育和性行为干预,免费发放宣传单100余份,安全套600只。

4、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县结核病患病率处于全省前列,自2001年启动世行贷款卫八项目以来,全县共治管肺结核病人4320人次;2008年我县率先将肺结核病人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除诊断、治疗肺结核病的费用全部免除外,辅助检查治疗费用再由新农合报销50%,受到广大患者好评,有力推动了结防工作更好、更快开展。近五年来,我们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利用每年的“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累计制作结核病宣传标语近万条,过街横标88幅;发放结核病防治宣传画1万余张,利用电视、广播宣传15天,有效地提高了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二是每年均对县乡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保证基层防保工作的有效运行;三是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据粗略统计,近年来,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门诊登记可疑肺结核病4020人次,确诊1120例,初治菌阳、复治菌阳、重症涂阴、初治菌阴病例数和治愈率均达到上级规定指标。

5、认真抓好其他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 4 我县加强了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手足口病、艾滋病、霍乱、狂犬病等其它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是成立了有关传染病会诊专家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二是积极开展监测工作,2004年以来,坚持做好监测门诊和住院病例、霍乱的外环境取材等的监测工作;三是加强对学校、幼托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四是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VCT),开通艾滋病咨询热线,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免费抗病毒治疗;五是依法开展对公共集聚场所的的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

二、“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五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检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学习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还不够广泛和深入;特别是山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部分群众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意识不强。

2、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层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较低、专业技术水平较差,与繁重的传染病防治、救治及监管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工资偏低,收入临床医生不成比例,有的每月工资不足500元,福利待遇根本谈不上。

3、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得不平衡:有些单位和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被动;有的部门在疫情处理中,还存在配合不力、信息不通等问题;个别基层医疗单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不强,还存在疫情迟报、漏报等现象。

4、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一是传染病防治没有常年专项经费(结核病防治经费缺口极大,艾滋病防治经费也严重不足);二是 5 监测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制约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民生,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对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防控意识,为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防治队伍及网络建设,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防治监督和执法监督水平。适当增加基层防保人员编制,充实基层防保队伍。继续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报告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3、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及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和完善各项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监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制度,推动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4、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基础建设,更新和完善检测设备。落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乡镇防保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解决乡村医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合理报酬,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报告,请常委会审议。

第11篇:贯彻实施《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工作汇报

贯彻实施《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工作汇报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我市在宣传、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工作

1、组织各镇和市属科级以上单位会议学习《条例》,时间半天,到会人数168人,会议由抓爱卫工作的副市长传达贯彻《条例》,并对本市爱卫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剖析,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整改的意见。

2、组织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学习《条例》,时间一天,参加部门25个,参加人数30人。会议由市府秘书长主持,副市长讲话。会议学习了《条例》并进行了分组讨论。通过讨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明确各自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

3、通过电视台、电台大力宣传《条例》,连续一个月每天一次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组织宣传车两台,进行一周的宣传活动把《条例》全文录音播放,车头和两侧悬挂口号,使《条例》更加深入人心。

二、实施行动

1、市政府转发了《关于创建省卫生村的实施方案》和《市区卫生检查评比实施方案》,推动创建卫生村活动的开展和恢复市区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提高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城镇卫生水平。

2、2003年国庆和2004年元旦、春节、爱卫月组织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运动。每次运动,领导带头,全民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清除垃圾,疏通沟渠,填平洼地,铲除杂草,清理市区“三乱”现象,控制蝇蚊孳生地,降低蝇蚊密度,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得到进一步好转。

3、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卫生职能部门从严把住《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年审复核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关,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和食品卫生监测工作。

4、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多方集资,积极改造旧城区,推动建成区的硬化建设,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累计去年以来投入资金 379万元,其中硬底化面积达31347㎡,投资320万元。

5、积极开展除“四害”,巩固我市灭鼠达标成果,预防“非典”,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拨出灭鼠专项经费和公共场所环境灭蝇蚊专项经费,坚持每年春秋两季的灭鼠和开展经常性市区公共环境场所的蝇、蚊及其孳生地的药物控制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市区单位除“四害”有偿服务,使市区“四害”密度降低到不足为害的水平。

2004年7月8日

第12篇:淅川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工作汇报.

淅川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 暨执法情况的报告 (2009年 8月 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工作安排,现将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情况报告如下: 2004年 12月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以 来,我县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 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近五年来未发生 过甲类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的流行。传染病发病率从 2005年的 /10万降到 2008年的 /10万,病死率逐年下降。

一、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 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为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 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县卫生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 成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规划,修 订了《淅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确定了防治目标。县政 府逐年加大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逐步完善了疾病预防控 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对传染病预防的监测和救治条件。 全 县各职能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要求,做到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使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 开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传染病防治意识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 ,近5年来,仅县疾控中心 即充分利用媒体和各个卫生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 并通过张贴宣传标 语、宣传画和巡回宣传车及深入老干部大学、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乡 镇学校讲卫生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师生宣讲肺结核、艾滋病、麻疹、霍乱、伤寒、手足口病、甲型流感、狂犬病等重点传

染病的危害和防 治方法,增强了社会公众、师生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近五年来,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传染病防治咨询 3.6万多人次, 发放各种宣传资料 20余份;该中心还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资 2万余元,在中 心大厅、楼道转角处制作固定宣传版面 50余平方米,安装电子显示 屏 7平方米;投入上万元在县广播电视台做拉播广告及健康专题节 目,将各种宣传手段利用到极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加强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

近五年来,由于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给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 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 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高度重视。首先,支持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大楼的建设,解决 了疾控中心 70余名人员的工资问题;其次,加强了传染病防治队伍 建设, 在县疾控中心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以应对突发 事件。同时,在全县 21个医疗单位成立了防保站(科 ,由县疾控中 心、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站(科、村卫生所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预 防传染病监督、监测网络;第三,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的三个体系, 即传染病防治监督体系(2006年底设立了县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 治监测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 并建成了淅川县传染病防治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立了传染病 区,各医疗机构设立了发热门诊,有的设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病房,从

而使防治工作得到落实; 四是建立健全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根据 疾控工作的重点, 制定相应传染病监测方案和工作计划, 有针对性地 采取预防措施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 防治网络; 实现了疫情网络直报, 并指定专人实行 24小时疫情值班, 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做到畅通、及时、准确;五是建立了防治工作考 核机制, 将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评 考核,使传染病漏报率逐年下降,从 2005年的 25.19%下降到 2008年的 3.11%.(四强化措施,切实做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1、深入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成长,我 县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自上世纪 70年代来即建立了 7岁以 下儿童接种册(卡制度。近五年来,为巩固该项工作成果,每年组 织专人对各乡镇适龄儿童建卡、接种等情况进行抽

查;近五年来, “七 苗”全程接种率达到 95%以上, 25万余人次儿童受益。为巩固消灭脊 髓灰质炎成果,每年 1月和 12月均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 0— 47月龄 儿童免费口服糖丸疫苗,服苗率达到 96%以上。同时,全县建立了敏 感的 AFP 监测系统,使我县连续 18年保证无脊灰炎记录, 2004年, 取得了无脊灰认证。

2、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07年夏季,香花等乡镇发现乙脑疫情,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接 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 置,采取了有效措施,使疫情得到了迅速控制。当年底,西峡甲肝暴 发,惊动卫生部,我县甲肝疫情也较常年增加 4倍。县政府、卫生局 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疾控中心迅速行动: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预防接种等, 防止了疫情在我县的传播。最近二年的手

足口病防治、甲型流感的防治,我们则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取 得了良好效果。

3、艾滋病防治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的艾滋病发病在全 市位于中上游水平,目前累计艾滋病确认者 388人(139人已死,现 症 153人, HIV 感染者 96人 。我们的作法是:一是每年都对看守所 在押人员进行抽血监测 2— 3次;二是对感染者进行访视,全年 4次 包括病人配偶; 三是对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 CD4监测, 每年 4次以 上;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自愿咨询和重点人群监测检验工作, 常年开展; 五是对丹阳宾馆和楚都饭店的 20余名性工作进行了艾防知识教育和 性行为干预,免费发放宣传单 100余份,安全套 600只。

4、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县结核病患病率处于全省前列, 自 2001年启动世行贷款卫八项目以来,全县共治管肺结核病人 4320人次; 2008年我县率先将肺结核病人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除诊断、治疗肺结核病的费用全部免除外, 辅助检查治疗费用再由新 农合报销 50%,受到广大患者好评,有力推动了结防工作更好、更快 开展。近五年来,我们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利用每年的“ 3.24”世 界结核病防治日, 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累计制作结核病 宣传标语近万条, 过街横标 88幅; 发放结核病防治宣传画 1万余张, 利用电视、广播宣传 15天,有效地提

高了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二 是每年均对县乡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保证基层防保工 作的有效运行; 三是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据粗略统计,近年来,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门诊登记可疑肺结核病 4020人次, 确诊 1120例,初治菌阳、复治菌阳、重症涂阴、初治菌阴病例数和 治愈率均达到上级规定指标。

5、认真抓好其他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 我县加强了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手足口病、艾滋病、霍乱、狂犬病等其它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是成立了有关传染病会诊 专家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二是积极开展监测 工作, 2004年以来,坚持做好监测门诊和住院病例、霍乱的外环境 取材等的监测工作; 三是加强对学校、幼托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 指导; 四是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 (VCT , 开通艾滋病咨询热线, 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免费抗病毒治疗; 五是依法开展对公共集聚 场所的的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

二、“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五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暨执法检查方面 做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

1、学习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还不够广泛和深入;特别是山 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部分群众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意识不强。

2、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层 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较低、专业技术水平较差,与繁重的传染病 防治、救治及监管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工资偏低, 收入临床医生不成比例, 有 的每月工资不足 500元,福利待遇根本谈不上。

3、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得不平衡:有些单位和部门对传染病防 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被动;有的部门在疫情处理中,还存 在配合不力、信息不通等问题;

个别基层医疗单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不强,还存在疫情迟报、漏报等现象。

4、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一是传染病防治没有常年专项经 费(结核病防治经费缺口极大,艾滋病防治经费也严重不足 ;二是

监测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制约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民生, 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对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 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针对以上存在的 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建立长效的宣 传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防控意识,为 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防治队伍及网络建设,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强 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防治监督和执法监督水平。适当 增加基层防保人员编制,充实基层防保队伍。继续加强传染病监督管 理的报告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3、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及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 合,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传染病防治工 作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和完善各项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监督监测、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制度,推动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科学 化和规范化。

4、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基 础建设,更新和完善检测设备。落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确 保乡镇防保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按照 规定,解决乡村医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合理报酬,确保传染病防 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报告,请常委会审议。 6

第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考试题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 )级预算。 A.2 B.3 C.4 D.5 A B C D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 )审查和批准。 A.国务院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各级人民政府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A.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B.一般公共预算 C.政府性基金预算 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 )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A.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B.一般公共预算 C.政府性基金预算 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 )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A.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B.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C.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 D.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地方各级政府在( )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常务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A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 )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A B C D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 )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A.二十日 B.十五日 C.十日 D.五日

A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新《预算法》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责任。 A.刑事 B.民事 C.行政 D.违宪

A B C D

【正确答案】 C 【题目解析】

)是指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财政预算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相关信息。 A.预算公开 B.决算公开 C.预算监督 D.决算监督

A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目前我国(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A.国债余额管理 B.国库现金管理 C.国库余额管理 D.国库集中收付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基本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B.模糊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C.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D.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 )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A.公共财政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D.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A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 )年内逐步取消。

A.1 B.2 C.3 D.5 A B C D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体制,是根据(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确定的。 A.1990 B.1994 C.1996 D.1999 A B C D

【正确答案】 C 【题目解析】

一些地方政府为求快速发展,快出政绩,不顾地方财力,不惜突破预算,大肆举债,大上项目,表面风光,暗藏风险,此种现象正是( )的生动写照。 A.“寅吃卯粮” B.“越俎代庖” C.“上屋抽梯” D.“李代桃僵”

A B C D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下列选项中关于政府收入分类说法正确的是( )。 A.政府收入分为类、款两级 B.政府收入分为类、款、项三级 C.政府收入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D.收入分类的内容有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公共安全等

A B C D

【正确答案】 C 【题目解析】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中,不包括(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资源税

D.营业税

A B C D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中,不包括(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资源税

D.营业税 A B C D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第14篇: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15篇:新《预算法》解读

第1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2409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预算体现着整个国家政权体系、各级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其中的政策要领,体现着国家怎样履行它的职能。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2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4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3.根据《预算法》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3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4.全口径预算要以公开、透明为准则,以特殊事项的保密为例外。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8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5.举债方式阳光化有利于兴利除弊,化解矛盾积累,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0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6.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开始施行。 题号:Qhx012425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7.根据《预算法》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可以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题号:Qhx012411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8.土地批租收入一直以来都是以预算内资金存在的。

A、对 B、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土地批租收入一开始的概念,一般人认为是预算外的,在2012年财政部的具体工作中已经明确预算外资金概念要退出历史舞台。这次预算法已经适应了2012年之后要求所有的政府财力进预算这个客观需要,一些特殊的收入比如说土地批租收入,应该有特殊的管理形式。政府性基金预算是预算体系里面一个相对独立,但是要跟其他的预算内容,形成合理衔接关系的一个部分,这就有了非常清晰的规定。 第2部分 单选题

题号:Qhx012431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9.根据《预算法》规定,(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财政部门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D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9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0.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是( )。

A、政府转移支付 B、一般转移支付 C、专项转移支付 D、企业转移支付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5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1.根据本课程的内容,被称为我国“准宪法”的是( )。

A、民法 B、经济法 C、刑法 D、预算法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D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32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2.根据《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是( )。

A、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B、发行国债

C、发行国有企业债券 D、发行政府项目债券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6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3.( )新修订的《预算法》将正式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4月1日 C、2015年7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33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4.( )强调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A、十八大 B、十八届二中全会 C、十八届三中全会 D、十八届四中全会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C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7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5.我国自( )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C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4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6.( )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A、十八大 B、十八届三中全会 C、十七届三中全会 D、十八届四中全会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未找到解析 第3部分 多选题

题号:Qhx012438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7.根据本课程的内容,适度举债建设的意义包括( )。

A、坚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长期均衡 B、平滑处理公共工程支出负担

C、适应社会需要,满足社会心理,缓解相关矛盾 D、有机结合公平和效率的追求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35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8.根据本课程的内容,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

A、限制主体 B、限制用途 C、限制规模 D、限制方式 E、限制客体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在增加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正面表述的同时,也给出了5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即:限制主体、限制用途、限制规模、限制方式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限制。 题号:Qhx012437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19.以下国家中,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 )。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E、中国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题号:Qhx012419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0.根据本课程内容,政府预算体系的“四本预算”包括( )。

A、财政预算 B、公共预算 C、政府性基金预算 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社会保障预算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CDE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3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1.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 )的原则。

A、统筹兼顾 B、勤俭节约 C、量力而行 D、讲求绩效 E、收支平衡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36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2.政府财权包括( )。

A、征税权 B、举债权 C、收费权 D、融资权 E、筹资权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0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3.基本养老从制度框架来说,已经形成了( )的结合。

A、社会统筹帐户 B、银行账户 C、个人帐户 D、保险账户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C 解析: 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22 所属课程: 新《预算法》解读

24.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后,对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事务、公共生活可以行使( )。

A、质询权 B、建议权 C、监督权 D、支配权 查看答案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未找到解析

第16篇: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的七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六)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17篇:新预算法解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预算与政府(预算法基本知识)

二、公告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重点内容解读)

三、重点条款分析

第一课时

第一讲 预算与政府(预算法基本知识) 预算法新闻导读

今年预算执行的第一季,是新《预算法》正式施行第一季。在全省经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上,如何平衡稳定与发展,应对经济新常态?财政的“主攻手”必须给力。

数据显示,今年我省财政支出大幅提速:在3月13日前,我省已争取和取得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002.4亿元,省级已下达市县或分配省级部门使用997.7亿元,占99.5%;已争取和取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06.8亿元,已下达市县或分配省级部门使用248.6亿元,占61.1%;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89.7亿元,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已下达市县157.5亿元,占83%。

十年磨一剑的新《预算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这意味着,国家首次在法律的高度上规定了预算资金支出的时间表。

“1月12日,省人大正式批准了2015年省本级预算。以这个时间为原点,我们认真部署,全力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介绍,“目前,除了新《预算法》规定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省级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已经基本到位。”

事实上,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进度,除了是对法定要求的遵循,更是应对发展挑战的需要。 根据我省财政今年预算安排的“路线图”,首先要兜牢民生的底线。据介绍,今年省级财政立足保基本、兜底线,重点保障低保养老等民生支出。到目前,已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11亿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9.2亿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3.6亿元,对于保障全省社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进行了全面铺垫。医保方面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37.29亿元、城镇居民医保3.51亿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0.22亿元、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20.8亿元。

要求进度更要讲绩效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施行可谓牵一发动全身。 新《预算法》对财政支出的时间节点进行了严格规定,这意味着政府各项工作的周期都要大幅前移。这种变化,不仅涉及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更进一步倒逼着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

今年,省财政在进一步把预算做细、做实、做科学的基础上,着力推动了资金分配方式改革,减少项目法分配。比如“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就是依据年度支持重点,将前两个年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完成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情况作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资金额度,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资金。这种资金分配方法,改变了原来由基层逐层申报、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再层层下达计划、层层下达资金的项目管理方式。

通过这样的方式分配,不仅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更可以提高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了一些省直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同时,放手让市县定项目,也大大强化了市县管理责任,有利于其统筹管理预算,安排预算支出。

当然,加快预算支出之后,还必须回答的一道大题是:资金下达后钱怎么花,能否花出效益? 在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前后出现六次,在国家法律的战略层面强调了预算应遵循绩效原则。在去年,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绩效理念,用钱先问效,无效必问责,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接下来,财政部门将和各预算单位一起,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得规范、安全、有效,还有“预算公开”这一利器。新《预算法》明确将预算公开入法,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让我们知道政府钱袋子里的钱花在哪儿了,花得是否合理,这可以最大限度地挤压不讲绩效乱花钱的空间。

今年,我省对预算公开工作进行了严格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要求省直各预算部门于财政批复年初预算后20日内对本部门预算、包括“三公”经费情况公开。目前,127个省直预算部门中,除涉密部门外,已有113个部门的部门预算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和单位网站进行了“双公开”。

罔顾市民福祉 香港反对派频频“拉布”惹众怒

拉布是 “拖延”的意思,在香港,特指在立法会把原来的议程拖拉到每次都完成不了。 拉布来源于英文filibuster,原是美国议会的术语,1957年,美国前参议员瑟蒙德曾连续演说了24个小时以拖延民权法案的通过。

在香港立法会,拉布的手法往往是针对一项议案提出上千条修订意见,每一条修订都需要经过议员辩论,然后逐一表决,令这项议案迟迟不能通过2013年,香港立法会上演多次“拉布”,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强行终止《财政预算案》辩论,被评为当年香港十大新闻之一。此后,立法会主席依《议事规则》,结束议程拖拉、长期无法完成的有关辩论,就被媒体称为“剪布”。

“拉布”成了少数反对派的政治秀,搭上的却是民生的大事。有香港舆论指出,长久之策,是将“拉布”“剪布”依法纳入规管,应早日修订《立法会议事规则》限制“拉布”。此外,目前立法会主席虽有“剪布”的权力,然而必须在“拉布”已出现,公众已付出巨大代价之后才可采取行动。“剪布”权限的相关细则也需以法律条文加以明晰化,以避免争议。

“预算是庶政之母”就是说,先有财政,才有政府施政。

1.美国国内收入局有句名言:“如果你能够追踪金钱的流动,就会找到真相。

一、预算是什么?

是指政府的一个财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由负责的管理者(政府)准备并提交给一个代表机构(人大),计划在实施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同意和授权。

二、预算的基本问题

科伊(美)1940年提出一个预算问题:“在什么基础上,决定将某一数量的资金拨给活动A而非活动B”。这是一个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三、预算的基本要素和过程

科伊(美)1940年提出一个预算问题:“在什么基础上,决定将某一数量的资金拨给活动A而非活动B”。

这是一个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预算过程可以看成一个申请资源和配置资源的过程,它规定了如何、什么时候、谁来申请资源和配置资源。

四、我国预算法框架

基本内容:立法原则,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预算的编制与审查、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预算监督

核心: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使预算收支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规范预算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

——立法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不准列赤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分税制

——预算管理权限划分 政府

编制权、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撤销权 报告权和备案权(实际上是一种义务) 人大

审批权:预算草案审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审批、年终决算审批 监督权:法律监督,监督预算法的实施;工作监督,监督政府的财政工作。 撤销权和决策权也是人大的权力,主要是撤销不适当决定、命令和决议。

五、预算管理的基本模式及其演变

1、传统预算:注重投入的科学性,即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2、绩效预算:从关注投入到更加关注产出,即关注做了多少事,分析投入——产出的关系

3、规划-项目-预算:把年度项目的设置与中长期计划、战略规划相结合

4、新绩效预算:从关注产出到关注效果,即关注到底是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政策目标,更注重产出——效果分析

国家预算、政府预算、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改革新动向: 国家预算、政府预算、部门预算

六、什么是部门预算?

概念: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单位进行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实现预算管理的统一性;保证政府预算的完整性;统一预算编制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我国政府预算

中央总预算 地方总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总预算是部门单位预算的总和 部门预算的功能

反映公共收支状况和政府的活动范围与规模 控制公共支出规模与方向 规范政府各部门及部门间财政关系 部门预算改革

1.2000年以来的改革情况: 2.2000年,4个部门试点;

3.2001年,试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试点扩大到26个部门;4.2002年,实行综合预算;

5.2003年,增加118个事业单位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预算;2004年,部门预算编报扩大到34个部门; 6.2005年,扩大实物费用定额试点; 7.2006年,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 8.2007年,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加强资产管理,推动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 部门预算的基本框架 政策要求:

¡两上两下 预算过程

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及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基本程序 两上两下

1、一上

定员定额试点部门:不报送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计算部门基本预算支出

非定员定额试点部门:报送部门的全部预算需求

2、一下

定员定额试点部门:财政部按照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计算部门基本预算支出,下达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非定员定额试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部门的全部预算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分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预算

3、二上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控制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在目级科目间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控制数按

项目编制预算

4、二下

各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后,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下达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公共预算三类支出编制方法和优先性排序 专项预算编制 ¡项目库的建立、管理

七、部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部门预算和单位内预算两张皮 预算、决算两张皮 预算调整频繁

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转、结余多 公务卡推广难度大,现金使用量大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财政资金(零余额额度)和自有资金经常出现季节性不均衡,难以完全对应使用年中追加专项多,主管部门政策要求多,对学校预算执行冲击大,难以及时调整和适应

八、部门预算监督和考评

绩效目标的编报和审核 预算监督和考评中的主要问题 监督体系不健全,力量薄弱 预算信息不公开 预算的民众参与度低 预算考评散、乱

预算考评结果与预算投入未挂钩 公开、民主的预算 预算流程公开 预算基本信息公开

学术团体、职代会、工代会参与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情况公开接受监督

内审机构有效开展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绩效预算

绩效目标(目标设置,与发展战略相对应)

工作计划(项目设置,与功能性分类支出预算相对应) 活动方案(科目设置,与经济性分类支出预算相对应)

经费预算(先有目标、任务,后有经费支持,财随事走,资源配置到绩效最高的地方) 新预算法解读(共5题) 【1】

正确 错误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判断】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判断】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正确答案是A 解析 不列赤字。

【2】

正确 错误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正确

解析 【3】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单选】财政转移支付包括( ),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正确

A.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 中央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C.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乡镇、村(居)的转移支付 D. 中央直接对乡、民族乡、镇等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单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解析 【4】 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 )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正确

A. 一个月 B. 二十日 C. 十五日 D. 三个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解析

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5】

【多选】我国预算法框架包括( )正确答案ABCD

A. 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B. 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 C. 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D. 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预算监督

我国预算法框架基本内容:立法原则,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收支范解析

围的划分,预算的编制与审查、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预算监督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预算与政府(预算法基本知识)

二、公告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重点内容解读)

三、重点条款分析

第二课时

第二讲 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重点内容解读)

新预算法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引 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链接: 2014新法大修进程

预算法修改启动于2004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两届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分别为一审: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二审:2012年6月,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三审: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四审: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2012年7月6日至8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大众对预算法二审稿的意见,在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19115位公众提出的330960条意见,其中有34682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新法对原法的修改多达82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新增22条,其中没有修改的只有25条,合并4条(第十

七、十八条,第二十

四、三十五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了4条。

2014年8月31日, 与会人大代表170人,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新预算法诞生。

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预算法的完善是一种制度演进,背后体现的是时代变迁带来的观念变化和利益博弈,好的预算法将有助于构筑良性的预算生态,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人大监督弱化、政府失信、民众抱怨等一系列不良的生态失衡现象。制度改善必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各层级以及同级政府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民众、人大携手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各守其界;核心是塑造好激励约束机制和激励相容机制,让参与各方都能规范各自行为最终实现共同目标。

预算法做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根本大法,具有“经济宪法”的美誉,制定一部完善的预算法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尤为关键。历经反复研讨、汇集众人之智、应时而变的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11章、101条,1.42万字左右,比现行《预算法》内容增加一倍左右。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这可谓一项重大的“制度投资”,它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制度红利”将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步显现。

新预算法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较好地处理了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政府施政、人大监督、财政管理、民众参与等均有显著改进,提升了现有的预算生态质量.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评价等相关环节,要实现编制科学、执行有效、监督有力、评价合理,如果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预算生态的失衡。例如预算管理部门与人大、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党委决策科学、人大审批监督有效、政府执行到位、民众满意度高,这才是一种良性的预算生态。预算生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应该包括制度性、技术性、管理性三大要素。制度性要素要清晰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职能部门之间的边界、不同层级之间的边界;技术性要素包括各类先进的技术分析手段;管理性要素包括各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机制。

预算法的完善是一种制度演进,背后体现的是时代变迁带来的观念变化和利益博弈,好的预算法将有助于构筑良性的预算生态,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人大监督弱化、政府失信、民众抱怨等一系列不良的生态失衡现象。制度改善必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各层级以及同级政府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民众、人大携手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各守其界;核心是塑造好激励约束机制和激励相容机制,让参与各方都能规范各自行为最终实现共同目标。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预算公开范围扩大。预算公开是预算民主的重要手段,只有公开才能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交流,才能实现“阳光政府”。新《预算法》充分体现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均有大的提升,涉及预算管理全过程、决算、转移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决算等,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新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为了保证预算公开能够顺利进行,还建立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体现在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中。

知识链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筑牢防腐败、防风险的堤坝

访谈录 记者:预算公开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新预算法对推动预算公开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楼继伟(财政部长):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新预算法做出全面规定,对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预算法,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意义重大、深远。一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消毒剂,将预算分配的政策依据、标准、结果全面、真实地向社会公开,能够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三是有利于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各部门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预算公开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激励方向告知社会,也有利于引导经济社会主体的预期和行为,优化提升财政政策效果。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预算管理更加注重长远。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从过去的年度平衡转为跨年度平衡,这更加符合现实,体现出“从长计议”的长远眼光,主要体现在两处内容中: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跨期平衡机制将更加注重预算时空的合理搭配,从跨年度视角来看待资金分配问题,这对财政资金的科学使用非常重要,毕竟众多项目是跨年度进行的。

知识链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

记者:这次修改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上有哪些 突破?

楼继伟(财政部长):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次修法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预算管理的有益经验,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过去老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使四本预算成为有机衔接的整体。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强预算的约束力。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由于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

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知识链接:地方债问题视为中国的“债务危机”

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11万亿元,而今年需要偿还的债务占债务总额的21.89%,这意味着今年地方政府需偿还债务或为2.4万亿元。 从去年6月底至今年3月底,共有9个省份逾期未还的债务超过8亿元,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很大,更兼一些偿还能力较差的地方的原有经济往往是依靠一些采矿、钢铁以及机械制造等夕阳产业支撑,即使下半年整体经济下行压力减小,这些地方的财政能力仍然是难有起色。

还有,原本支撑地方债偿还的主力---土地财政,也因为楼市下滑而难筹更多的钱。因此,海内外均有人将地方债问题视为中国的。可偏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GDP,已经将地方债当作¡经济鸦片欲罢不能了。

国外经验表明,地方政府债券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城市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发行地方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这将推动形成公共资本,有利于生产效率提升和经济增长。改革开放经验表明,政府债券在应对危机中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正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一个较高的增速阶段,同时随着市场化推进,各类公共风险也在增加,这意味着财政支出增长的压力将长期存在;相比之下,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中等收入向高收入阶段迈进中的中速增长,这些都决定了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将是新常态,这样会导致政府收支失衡压力加大,因此债券发行常态化也是必然趋势。

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必须要严格控制债券规模、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应急机制,以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新《预算法》在地方债管理上进行了完善。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一内容明确了地方债券的额度确定、预算管理、使用方向、偿债要求。应该说,本次预算法修改充分考虑了地方发展的利益诉求,明确了举债的合理性,同时给予应有的限定。例如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这一内容明确列出了举债不能逾越的红线,杜绝了政府部门债务扩大化的机会。同时还规定: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这一内容实际上给出了地方债务风险的管理机制内容,明确了中央的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将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安全。未来随着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公开政府财务报告信息将有助于市场对政府信用进行合理评级,这些有助于地方债券管理制度的完善。

知识链接:公益性资本支出

所谓公益性资本支出,一般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 这里,当然已经很明确了,地方债的发行不能用来买公车、盖办公楼、发工资等经常性支出; 但是公益性资本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譬如,城市为了更好的发展,开辟建设开发区、新区等,大量投资建设开发区、新区的基础设施,这实际上是在为房地产、土地财政打基础。

其前景无非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兴旺,政府大把收入土地出让金;另一种则是楼市下跌,开发区、新区血本无归。目前许多地方债危机正是出自后一种原因。

知识链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条款的修改,新预算法是基于什么考虑?

根据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主体混乱、渠道多元等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规范管理、加以引导,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政府债券作为较为规范的融资方式,发债成本较低、信息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也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财政预算管理实践中,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已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应当及时总结入法,作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效方式。

为体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从严控制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加强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转移支付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管理、结构、效果进行了改革。新增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三十八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条内容再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主体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及其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程序、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政府不能干预市场自行调节的原则。同时为了让地方更好地履行财政支出责任,一方面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原则上不要求下级配套;另一方面上级政府要提前将转移支付指标下达给地方进行预算编制,以增强地方财力的可预期性。此外,为了保证转移支付下达的及时性,第五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下达的时间要求。这些内容必将极大改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管理效果。 知识链接: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作了哪些规定?

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多管齐下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为4.3万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4万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86万亿元。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从多个方面增加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比如,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用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严格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要求,上级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所谓配套资金,是指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落到地方,需要由地方出钱的那部分。以农业为例,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各省市需要配套的资金比例基本上在40%到200%之间。

地方配套资金曾在2009年金融危机时,发挥过巨大作用,当时财政部对配套资金的要求极为严格.但这也给一些地方造成了苦恼。一位东部省份的县财政人士说,每年做预算时都会做一些关于当地发展的资金,但是过完年,一个大一点的项目来,资金很快被配套项目切走,¡所有的预算等于白做。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突然一份文件下来,要求地方为国家支持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或者强调某项重点支出要占财政一定比例,¡°整个预算的盘子全被打翻了¡±,他顿感压力陡增。压力传导到下面的县区,又被放大了数倍。转移支付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有将近一半的财政收入来源于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转移支付。

新法的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跑部钱进(跑步前进),是一种戏称,是指地方政府利用各种关系网与中央各部委进行勾兑,以达到为地方拉项目、争取拨款、以及分配各种子标的目的。

所谓“跑部钱进”,就是说利用这些驻京办的关系网,跟相关部门“勾兑”,达到要项目要资金的目的,在各个部委、各部门跑动,钱就进来了嘛。

跑部钱进是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也是行政系统内部不同财政级次之间的“游说”和“分钱”规则与常规操作。它反映出中国财政的诸多问题:一是公共讨论不足,公共财政的各利益主体在谈判过程中部分利益体缺位,财政分配可能受到某些利益主体的不当干扰,使公共财政应有的公共精神受到伤害;二是它与公共管理的一般原则有所不符,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的授权缺位,没有经过法定预算,其程序正当性未能彰显;三无法将公共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形成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财政分配失当的局面;四是“跑钱”过程存在或明或暗的交易成本,滋生大量腐败。

在地方预算中,公共服务支出占了大头,而涉及经济建设等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各地多是靠拼关系。 尽管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但多年来整顿成效并不显著。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资金庞大,但资金管理一直缺少法律规范。近年来一系列套取、挪用资金的违规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知识链接:新预算法如何强调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能力建设。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预算审查和监督具有直接责任,新《预算法》再次明确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明确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的法治原则。规定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债务、转移支付等方面,全面审查监督政府性资金管理与使用,明确了重点审查内容和预算调整条件。同时为了便于地方创新预算审查监督机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还专门新增第一百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知识链接:新预算法增加了完善国库现金管理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降低财政筹资成本,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财政库款的管理活动。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灵活管理国库现金余缺,建立库底目标余额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这对于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将起到引导推动与法律保障作用。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中央财政加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力度,累计操作9期,资金达4400亿元,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财政部目前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过去老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预算与政府(预算法基本知识)

二、公告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重点内容解读)

三、重点条款分析

第三课时

第三讲 重点条款分析

重点条款分析:预算分类细化,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重点条款分析:严格债务管理 防范债务风险

1.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重点条款分析: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重点条款分析: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重点条款分析: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调控政策效果。

税收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经济周期的波动必然带来税收的波动,这是经济规律使然。由于收入预算编制的预测性,根据当年经济态势的不同,最终征得的税款可能高于或低于预算,这也是正常的现象。问题是,在过去的一个时期里,超收收入却仿佛成为我国的一种常态,每年的税收都要超出当年的预算,几乎形成了“机制性超收”。对此,有学者形象地指出,在我国,超收不再被视为“天上偶然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年年都要收获的馅饼”。

一方面,超收收入与原先法律的默许态度有关。修改前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要求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却没有规定不得“超额”征收预算收入,这实际上就为超收收入留下了口子。对此,新预算法已经填补了这一漏洞,新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另一方面,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预算编制水平有待提高。原先的预算法规定较为原始、粗糙,只注重当前年度的预算平衡,且把收入预算简单地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挂钩,因而使得收入预算的编制不够科学、准确,进而影响到财政支出的决策。在这方面,新预算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化解超收收入的冲动;第三十六条则规定预算收入编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这种编制理念和技术的提升,对于实践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重点条款分析:预算公开入法,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与“无权利则无救济”相类似,从某种程度上说,无责任也就无义务。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了“不得为之”,但却没有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责任后果,那么往往就只能沦为柔弱无力的宣示,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无法发挥太大作用。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正在于大幅充实了第十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将其篇幅从200余字扩充到近900字,在违法行为、责任形式等方面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中,与税收相关的主要是第九十三条。该条文明确地列举了“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和“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等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形式,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这一规定相当具体,有可操作性,让预算法真正“长出了牙齿”。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预算法专门增加了第九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同时要求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这是首次将纳税人作为主体引入预算法中,明确赋予了其监督权。在今后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纳税人如果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其救济权就有了法律依据。虽然这一规定还不够具有可操作性,可能还无法完全满足所有人的期待,但不得不说确实已经是一个明显进步。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石,预算法是理财治国的重器。从整体上看,新预算法贯穿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理念,以“法治”和“控权”为精神内核,其进步意义和实践价值不言而喻。我们期待着预算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真正“落地生根”,最终以财税“良法”达到国家“善治”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18篇: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

——新《预算法》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

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

1 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一)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对此,

2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对存量债务,新《预

3 算法》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并确保在新旧《预算法》过渡期内,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

三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第二,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数目和金额,并提前30天报人大进行初审,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调整。第三,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进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预算追加调整设置了诸多限制。因此,在年初预算编制时要将大事要事考虑全面,不能寄希望于预算追加,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

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由于市县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所以其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首先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结余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对于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

4 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它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措施还不能实现平衡的,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这样,既确保了年度预算平衡,也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

(二)按照全面、准确、细化、高效的要求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顺利执行、减少追加调整和及时有效公开的前提,因此,编制好年初预算尤其关键。新《预算法》主要对预算编制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就是要编制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预算的编制。对于重点支出保障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总体要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

5 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重点支出。因此,各部门重点支出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否能够及时规范地执行。因此,预算申报质量尤为关键,申报重点项目时要及时提供政策依据,以确保重点支出的优先保障。

三是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新《预算法》首次在法理上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明确了预算管理要求。首先,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提出应“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注重规范、公平、公开。同时,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第二,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下达,这将杜绝以往12 月31 日晚还在下专款的问题。第三,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不再只增不减,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务院从2013 年起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政府

6 购买服务预算,只是改变了原有预算项目的执行方式,其资金来源仍为原有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并非财政另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此项目。

(三)及时、主动、规范地进行预算公开

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司条例》2007年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直按此文件开展工作。本次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使此项工作的依据由原来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级别,直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大大增强。

在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上,新《预算法》第14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预算部门要将经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审计部门要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说明的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包括党政群团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就是说,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预决算。同时强调,预算公开时限的20日,是指20个“自然日”,而非原来习惯的20个“工作日”。

在预算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新《预算法》对各个预算事项都赋予了行为责任主体,除了保留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活动的总体组织实施职能外,着重强化了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由此可见,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如果不按新《预算法》

7 的要求实施预算行为,责任追究的就是部门相关人员。同时,新《预算法》集中规定了20 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惩戒方式均是先责令改正,再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其中,以第94 条最为严厉,对违反新《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直接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严格落实人大审查监督要求

新《预算法》在人大审查监督方面,大大提高了其内容和程序的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使人大对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督更加规范有力,这是新《预算法》约束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提出的更高工作要求。

在监督程序上,一是由原来只对预算草案的一个初审,扩展至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四个初审。二是每个初审草案的报送时限,都提前至本级人代会举行的30 天前。三是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在常委会授权下进行预算审查。四是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五是政府对人大审查意见提出反馈意见,还要一并送交各个代表审议,人大代表关于预算方面的建议会更多。六是县乡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七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要抄送人大。以上各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如果不严格执行,就是违法,新《预算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内容上,新《预算法》第48 条,规定了人大“对预

8 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以上八项内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预算初审的重点。

四、对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是当前地方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开展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

9 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落实新《预算法》即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必须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理念。职权法定,是指实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权责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多大权利就有多大责任。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讲,对于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落实新《预算法》,也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敢于担当,又要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

三是坚持依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长期以来,一些工作中不讲程序、违反程序的事情时有出现,既影响办事效率和质量,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新《预算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程序要求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决算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规定流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预算管理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转变决策方式。以往一些部门在实践中,有拍脑袋出政策、编预算、上项目的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浪费;在预算执行中,只花钱不问效、一本糊涂账的事也时有发生。新《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和程序、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绩效评价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门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就必须改变旧习,转变以前简单决策的方式。通过决策方式变化,克

10 服决策的任意、随意和短视,使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

五是改变习惯性做法。以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过去的一些做法习以为常,不认为这么做是不合法的。如今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将所有的财政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的,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该公开该说明的事项未公开未说明的,超时批复预决算的,违规开设财政专户、或者将国库库款放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的,等等。这些行为在过去时有发生,如果不克服这些旧习,就容易稀里糊涂地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新《预算法》必将成为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学习读懂新《预算法》,是各级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和关键,希望通过此文提起大家的重视,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做到科学理财、依法理财。

第19篇:类似工程预算法

类似工程预算法

拟建砖混结构住宅工程4000m2,结构形式与已建成的某工程相同,只有外墙保温贴面不同,其他部分均较为接近。类似工程外墙面为珍珠岩板保温、水泥砂浆抹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消耗量分别为:0.044m

3、0.842m2,珍珠岩板153.1元/m

3、水泥砂浆8.95元/m3;拟建工程外墙为加气混凝土保温、外贴釉面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消耗量分别为:0.08m

3、0.82m2,加气混凝土185.48元/m3,贴釉面砖49.75元/m2.类似工程单方造价为620元/m2,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占单方造价比例分别为:11%、62%、6%、4%、5%和12%,拟建工程与类似工程预算造价在这几方面的差异系数分别为:2.0

1、1.0

6、1.9

2、1.0

2、1.01和0.87.

问题:(1)应用类似工程预算法确定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概算造价。

(2)若类似工程预算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主要资源消耗为:

人工消耗5.08工日,钢材23.8kg,水泥205kg,原木0.05m2,铝合金门窗0.24m2,其他材料费为主材费的45%,机械费占定额直接费8%,拟建工程主要资源的现行预算价格分别为:人工30.60元/工日,钢材3.1元/kg,水泥0.35元/kg,原木1400元/m3,铝合金门窗平均350元/m2,拟建工程综合费率为20%,应用概率指标法,确定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概算造价。 试题解析:

(1)首先根据类似工程背景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则拟建工程的概算指标:

拟建工程概算指标=类似工程单方造价×综合差异系数

综合差异系数=a%×k1+b%×k2+c%×k3+d%×k4+e%×k5+f%×k6

式中:a%、b%、c%、d%、e%、f%分别为类似工程预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k

1、k

2、k

3、K

4、k

5、k6分别为拟建工程地区与类似工程地区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等方面的差异系数。

则:k=11%×2.01+62%×1.06+6%×1.92+4%×1.02+5%×1.01+12%×0.87=1.19

拟建工程概算指标=620×1.19=737.8(元/m2)

其次,进行结构差异调整。按照所给综合费率计算拟建单位工程概算指标、修正概算指标和概算造价。

修正概算指标=拟建工程概算指标+换入结构指标-换出结构指标=737.8+0.08×185.48+0.82×49.75-(0.044×153.1+0.842×8.95)=779.16(元/m2)

拟建工程概算造价=拟建工程修正概算指标×拟建工程建筑面积=779.16×4000=3116640(元)

(2)首先,根据类似工程预算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主要资源消耗和现行预算价算价格,计算拟建工程单位建筑面积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人工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工消耗指标×现行人工工日单价=5.08×30.6=155.45(元)

材料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消耗指标×相应材料预算价格)=(23.8×3.1+205×0.35+0.05×1400+0.24×350)(1+45%)=434.32(元)

机械费=定额直接费X机械费占定额直接费的比率=定额直接费×8%

则:定额直接费=155.45+434.32+定额直接费×8%

定额直接费=(155.45+434.32)/(1-8%)=641.05(元/m2)

其次,进行结构差异调整,按照所给综合费率计算拟建单位工程概算指标、修正概算指标和概算造价。

单位工程概算指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1+综合费率)=641.05×(1+20%)=769.26(元/m2)

单位工程修正概算指标=拟建工程概算指标+换入结构指标-换出结构指标=769.26+0.08×185.48+0.82×49.75-(0.044×153.1+0.842×8.95)=810.62(元/m2)

拟建工程概算造价=拟建工程修正概算指标×拟建工程建筑面积=810.62×4000=3242480(元)

摘要:机电设备是水电站的主要资产,对其进行客观评估是水电企业改革必须面对的基本内容。文章根据水电行业的实际,提出使用成本法的应用原理和评估方法,列举了水轮发电机组的资产评估。

关键词:成本法 水电站 设备 评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型水电站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水电站进行重组、转让、出售等运作日益规范,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电站设备的资产评估问题。发电机组是电站的主要设备,对这类设备进行评估,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

1成本法原理

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是通过估算全新机器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确定机器设备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包括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功效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一切合理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净值、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及其它费用,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保险等费用。

实体性贬值称有形损耗,是指设备运行中磨损和受到自然环境侵蚀造成设备实体形态损耗引起的贬值,是使用和存放造成的。

功能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导致被评估设备与新设备比较,功能相对落后引起的贬值,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导致被评估设备的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的贬值。如市场竞争加剧、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原材料提价等,缩短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等。

2评估方法及注意事项

发电机组属一般机器设备,但也有他的特殊性。对于中、小型水电站,发电机组一般是成套国产通用设备,对他评估可以对单台机组设备重置,也可以对全站设备进行整体资产重置。

2.1确定重置成本

设备净值:因大多是通用国产设备,可采用直接法和物价指数法来确定。如果通过市场调查,查阅厂家资料,能找到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那此时产品价格就是设备净值;如果当前市场无此类产品信息,但知道发电机组当时购买价格,即设备的历史成本,那可根据同类设备的

物价指数,按如下公式进行成本重置后来确定设备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当前物价指数/当年物价指数)

物价指数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当物价指数大于百分之百时,表明物价上涨,当物价指数小于百分之百时,表明物价下跌。

设备运杂费:国产设备运杂费指从生产厂到工地发生的采购、运输、保管、装卸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他等于设备原价与运杂费率的乘积。一般根据设备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及运输方式确定。计费标准可以向铁路、公路等部门查询,或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具体计算。

设备安装费:包括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的装配、安装,附属设施的绝缘、防腐、油漆、保温,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进行的单机试运转和联动无负荷试运转等。可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具体计算。

设备基础费:指为安装设备而建造的特殊构筑物。

设备的安装费、基础费,评估时可以通过逐项估算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确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也可按设备购置价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如机械行业规定二类地区的国产设备运杂费率为7%,设备安装费率为30-35%。

其他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可按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工程监理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有关规定的通知》计算;勘察设计费根据国家颁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对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险的保费标准计算,保险费率一般为3%~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上述费用对应的是整个工程项目,无法以单台设备为对象计算,评估时一般按设备购置价的一定比例摊入每台设备。

2.2确定实体性贬值

设备实体性贬值程度是利用设备的价值损失与重置成本之比来反映的。一般规定全新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为零,完全报废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为100%。通常用观察法、年限法和修复费用法来确定实体性贬值。

观察法:凭借视觉、听觉、触觉,通过现场观察,查阅设备历史资料,或借助检测工具,对设备进行检查,判断损耗程度;在此基础上参考设备实体性贬值率表进行估算。

设备实体性贬值率表

设 备 状 态

贬值率(%)

全新

全新,刚安装,未使用,状态佳

0-5 很好

很新,轻微使用过,无须更换任何部件和修理

10-15 良好

半新,但经过维修或更新,处于极佳状态

20-35 一般

旧设备,需要进行某些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40-60 尚可

可运行,需要大量维修或更换部件

65-80 不良

必须进行大量维修,更换主要部件

85-90 报废

没有希望以其他方式出售,只有废品回收价值

97.5-100 年限法:从使用寿命估算贬值。发电机组设计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设备折旧也有一定的年限。但实际上设备使用寿命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利用率、维修保养情况、操作工人水平、使用环境、工作负荷等,所以设备使用寿命离散性很大。可用下面公式计算贬值率

贬值率 = 已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

2.3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无形磨损而引起资产价值的损失,主要体现在超额投资成本和超额运营成本两方面。如在评估中使用使用现行市场价格作为重置成本,则不需考虑超额投资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对于超额运营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是设备未来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值。分析设备的超额运营成本应考虑新设备与老设备相比,生产效率是否提高、维修保养费是否降低、材料能源消耗是否降低、操作工人数量是否降低等。计算超额运营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的步骤如下:

(1)分析比较被评估设备的超额运营成本因素;

(2)确定被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寿命,计算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

(3)计算税后每年净超额运营成本;

(4)确定折现率,计算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值。

2.4经济性贬值

设备的经济性贬值导致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缩短和运营费用提高。

收益率下降引起的经济性贬值首先要预测未来收益损失额,然后对每年的损失额折现计算贬值额。对于设备开工不足引起的经济性贬值,可将闲置生产能力视为一种过剩。具体计算可参考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3评估实例

某水轮发电机组已运行10年,尚可运行15年,现行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为200万元,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的费率分别取7%、30%、3%,其他费用取8%,试对设备进行评估。

解:①计算重置成本,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设备净价,则

重置成本=200×(1+7%+30%+3%+8%)=296万元。

②按年限法计算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200×(10/25)=80万元。

③因采用的是现行市场价格,已考虑了超额投资引起的功能性贬值,故只需计算功能性贬值;经查有关资料,老机组比新机组每年少发电能43.8万kwh,如每kwh电能按0.2元计,则

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34.8×0.2=8.76万元,

若所得税按33%计,则

每年的净超额运营成本=8.76×(1-33%)=5.87元,

若折现率取10%, 1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为7.606,则

净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值=5.87×7.606=44.65万元,

即功能性贬值为44.65万元。

④经济性贬值计算。因国家对机电设备的折旧政策和本套机组的使用寿命持平,使用寿命未贬值,近期国家政策适应发电机设备生产,市场竞争未贬值;故只计算因运营费用增高引起的贬值。查有关资料,机组每年多支出运营成本8000元,15年则

增经济性贬值=8000×7.606=6.08万元。

⑤本机组的评估值=296-80-44.65-6.08 =165.27万元。

第20篇: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一)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三、建立预算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督一是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确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另外,新《预算法》建立了预算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二)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贯彻实施预算法情况工作汇报.doc》
贯彻实施预算法情况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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