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2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 3

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 4

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臵,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臵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臵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臵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 6

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气举采油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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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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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

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

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臵,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臵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臵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臵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不合格党员党内处理相关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试行办法

为了纯洁党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从严治党,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有下列表现并具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即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政治立场不坚定。

(1)对党的现行政策散布不满言论,或拒不执行的。

(2)在是非面前不坚持原则的。

(3)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4)要求退党的。

2、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

(5)忘记党的宗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6)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开展斗争,或当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7)在选举中拉票或贿选的。

(8)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

(9)宗派、宗族思想严重,拉帮结派造成影响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

(1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2)不按章纳税并偷税、逃税的。

(1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3、不能廉洁自律,社会公论差。

(14)侵占、挪用、挥霍公共财物的。

(15)不讲社会公德,生活作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6)经常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地、工具从事赌博;或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的。

(17)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

4、其它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下列方法处置:

1、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好,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的,予以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2、劝其退党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差又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的,劝其退党;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错误的,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受过非连续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予以除名。

(2)具有第(13)条行为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在及时了解原因后,予以除名。

三、处置程序

(1)个人自查。党员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并如实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征求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形成记录。

(3)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党员的自查情况汇报;反馈党外干部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党员民主评议互评表》;按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处置对象。

(4)初步审查。党支部组织调查并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调查报告);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党委初审后,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将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同时要求本人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解答和认识态度材料。

(5)形成决定。召开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受处置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6)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的批复决定。不合格党员受处置的时间从上级党委批准时间算起。

推荐第5篇:不合格党员如何界定和处理

不合格党员如何界定和处理

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浙江 县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激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无故拒不交各种应交款承包款的;因私出国出境超期6个月未归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山东 霞市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政治上不够坚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大搞封建迷信,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旅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较坏的;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动员为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为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山东蓬莱市、浙江余姚市、安徽郎溪县等地在年底年初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二是确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评议、群众测评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考察核实的基础上,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集体商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并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综合评议时,各地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当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旅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旅行义务区别开来;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使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三是区别情况,既坚决有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一些地方党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位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边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1)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住址,经期限改正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3)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4)对无政党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5)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浙江余姚市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实行了党员诫勉制,对群众满意率较低,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数较多,但又够不上劝退除名的党员予以诫勉6个月的处置。

三、耐心教育转化不合格党员。一些地方党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加大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力度的同时,切实抓好对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江西樟树市采取分类帮教的方法,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较为富裕的不合格党员,由基层党组织指定2名党性较强的正式党员,对其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其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对施欠国家和集体合理税费、较为贫困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领导谈心帮教和亲友帮教的办法,定期对其进行“未富思过”教育和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其顺利转化创造条件;对流动性较大的不合格党员,利用逢年过节时人员相对集中的机会进行集中教育,帮助他们找准自己的坐标;对下刚和离退休的不合格党员,实行专人帮教的办法,对其进行全程帮教。上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不合格当榆按的转化。

推荐第6篇:不合格党员

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是否合格,党员素质高低、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党在人民中的形象和威信,更涉及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问题。因此,解决好不合格党员的“出口”问题,严肃处置那些思想蜕化、作风弱化、宗旨观念淡化的不合格党员,就成为新形势下党自身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

一、党员“出口”不畅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化、城乡一体化、政治民主化、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党员队伍的构成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抽样调查表明,当前不合格党员大体占党员队伍的1%-5%,但每年受到出党处理的只有1‰-2.5‰左右,严重影响到了党员队伍的先进纯洁。调查表明,尽管不少人认为“入口”把关不严是党员队伍良莠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高达71.1%的受访者认为党员退出机制不完善是不合格党员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先进纯洁的最主要因素。

(一)党员“出口”不畅,导致党性不纯问题难解决,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冲击。在打通党员“出口”的调查摸底中,我们发现当前对党员党性不纯问题议论比较集中。一些党员思想蜕化、理想信念动摇,对社会主义事业缺乏信心;一些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忽视了自己作为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工作生活中丝毫体现不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淡漠,忘记了党的宗旨,不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缺乏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一些党员缺乏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决定、上级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敷衍塞责,本位主义严重;还有一些党员以“好人”自居,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熟视无睹,明哲保身,甚至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对一些错误的东西采取无原则的妥协态度,等等。这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对违法违纪的党员,都能比较好地依照有关纪律处分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对一些没犯错误却明显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却存在出党渠道不畅的问题。虽然以上党性不纯现象只是发生在少数党员身上,但是不符合共产党员标准的成员长期滞留在党内,必然会影响党员队伍的质量,影响党群关系以及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甚至会造成一些党组织“讲话没人听,办事没人跟”,使得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受到冲击。

(二)党员“出口”不畅,导致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受影响,党组织的信任度与吸引度不断下降。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税费改革后,党员生产生活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叠加作用,党员生产生活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加突出。调查表明,近年来农村党员中的“三不”现象(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增多。 “三不”党员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损害了基层党组织的形象。群众普遍反映:“有些党员有名无实,党员会议不参加,义务劳动不参加,党费又不交,还有一点先进性吗?还像个党员吗?”一些党员把主要心思放在自己的工作与利益上,对集体的事很少过问,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吃亏得罪人的事坚决不干,直接导致群众对党员的认可度不断降低。显然,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内难退出,导致党员的先锋模范形象受损,党组织的信任度不断下降。由于这些不合格党员的影响,党组织对群众的吸引度下降,直接导致农村青年对入党失去兴趣,党员队伍发展难,造成了党在农村基层的战斗堡垒、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与政治引领作用难以实现。

(三)党员“出口”不畅,导致不合格党员难处置,党员队伍“新陈代谢”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对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我们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和制度体系。在党内民主评议时,由于评议党员合格与否的标准过于原则、难以量化,再加上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不合格党员表决难通过;而且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书记认识有偏差,存在一种想重视又不敢重视的矛盾心态。因此,长期以来,许多党组织往往是顾及面子不敢动真格处置,或者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造成“出口”不畅。这种代谢能力不足,长此以往将会危及党的先进性与执政能力。因此,打通党员“出口”通道,构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办法和制度体系就成为当前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非常必要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

(一)实行亮分制管理。在农村党员中全面实施以“分层量化、考评结合、全程亮分”为主要内容的“亮分制”管理办法。一是分类管理,量化考核。根据农村党员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以村党组织为单位,将其划分为主职干部党员、两委干部党员、在家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年老体弱党员等五种类型,分别设定10分、15分、20分、25分、35分等五种不同的基础分值,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把农村党员在理想信念、履职承诺、参与党内事务和联系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目标要求,细化为基本要求、先锋模范、消极失责等三大类24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分类管理、量化考核,把对党员抽象的党性要求变成清晰的目标要求,使广大农村党员行有目标、管有标尺。二是全程亮分,严格考评程序。坚持个人自评与组织审核相结合。强化党员自我管理,引导党员按照亮分标准,随时做好自我亮分,合理记录个人表现。强化组织管理考核,每季度末召开党员大会,支部集中通报每位党员本季度所做的工作以及得分扣分情况,由组织进行亮分。根据“亮分制”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年底民主评议情况,将党员分别评定为先锋型、合格型和警示型二个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每名党员一年中得多少分,属于哪一类型,党员一目了然。

(二)探索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针对不合格党员标准过于宽泛、难以界定的问题,各试点单位按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将连续两年评定为警示型党员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落实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故意拖延、阻挠集体公益事业和项目建设,煽动或带头参加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等具体情形,确认为不合格党员,真正实现了不合格党员界定有标准、处置有依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警示型党员,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听取本人申辩,支部大会表决、上级党委审批、宣布处理结果”等步骤,对其进行劝退、除名处置.(三)落实不合格党员教育帮扶措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每名不合格党员都落实切实有效的教育帮扶措施,负责做好不合格党员的审核认定、教育诫勉、整改帮扶、提出处置意见和受理党员申诉复查等工作,使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工作有主体、有平台;对不合格党员实行申诉复查、谈心谈话、集中学习、书面诫勉、联系帮扶“五段法”整转,增强了党员教育帮扶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建立健全包括评议评定、审核审批、教育诫勉、整改帮扶、申诉复查等在内的五项机制,使过失党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那些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落后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上虞市对不合格党员采取“民主测评、分析调查、评定档次、党员表决、组织处置、谈心谈话、反馈申诉”等七步流程,确保处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严密、党员认可、群众满意。

(五)试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尽管通过“亮分制”和不合格党员标准的界定等一系列举措,能够较为客观、准确地确定不合格党员对象,但由于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存在着浓厚的“人情因素”、“从众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人包括村党组织书记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思想上有顾虑、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抓这项工作费力不讨好,怕得罪人,实际造成许多党组织往往顾及面子不敢动真格处理,人为造成“出口不畅”。就以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来破解和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就是在处置不合格党员过程中全面推行“一人一票”的无记名投票表决,以“票决制”代替“举手制”,通过票决的“程序民主”来推动“结果民主”,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党员因顾及面子或怕报复而违心举手的问题。

不 合 格 党 员 退 出 机 制

东滩村党支部

推荐第7篇:混凝土不合格处理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工业园工程 建设地点: xxx 建设单位: xx 设计单位: xxx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七栋总建筑面积:71874.96平方米。其中厂房一:11019.60平方米;厂房二:40588.3平方米;厂房三:5810.38平方米;厂房四:4210.2平方米;办公楼:3476.3平方米;宿舍楼:5810.38平方米;仓库:968.8平方米。

二、本次事件概况

本项目采用的是创建混凝土搅拌站商品混凝土,厂房三地梁采用的同样为该搅拌站商品混凝土,厂房三地梁混凝土试块在监理见证下送检,同条件砼试块检测结果达标,标准养护试块未能达标。

三、砼强度不合格的原因分析

1混凝土企业数量太多,入行门槛太低,恶性竞争,有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不健全,对混凝土生产的质量控制形同虚设,无法保证砼质量。

2 原材料原因

(1)水泥品种经常变换,水泥强度过高或过低,导致混凝土强度忽高忽低。

(2)砂石含泥量太高,混凝土中胶结材料的粘结力不够,导致强度低于设计值。

(3)砂、石的坚固性不符合要求,影响混凝土强度。

(4)碎石的压碎值太大,影响混凝土强度。 3 配合比原因

(1)配合比设计时,水灰比过大不符合设计强度要求,导致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 度等级。

(2)配合比设计时,水灰比过小,导致混凝土强度超过设计强度等级过多。

(3)配合比设计合理,在配合比执行过程中对砂、石的含水率扣除不合理,扣少了混 凝土强度低,扣多了,混凝土塌落度变小,强度偏高。 4 运输过程

(1)混凝土运输前,搅拌车罐中有水未放干净,混凝土进罐后和水混在一起,混凝土的实际水灰比变大,导致强度偏低。

(2)混凝土运输到工地,等待时间过长,和易性变差,为了便于施工,在罐中加水搅拌再施工,增大了混凝土的水灰比,改变了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变低。

5 砼试块的制作

(1)不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制作和养护,这样即使做了试块也起不到原有的效果。

(2)有依赖心理和不负责的思想,试块不合格找混凝土供应单位,没有履行作为施工单位的义务。

(3)做试块的人员并非是专业技术人员,只是从工地上随便找工人做了就算,振捣、刮平、收面、拆模、养护,这些施工步骤根本无专人跟踪。

(4)试块做过后,拆模无时间概念,不及时拆模养护,拆模后有的试块缺棱掉角的。试模未校正,有的试块是菱形等,导致混凝土试块不合格。

6 养护原因

现在正值夏季高温季节,现场浇水养护不及时,同样对于试块的养护不及时,水池水温过高,没有及时换水,同时也导致水中含碱过高不利于养护,养护池没有搭设防护棚 。

四、处理措施

1、对于本次事件要及时通知监理及甲方,思想要明确,态度要端正,不抱侥幸心理,不隐瞒事实。

2、及时通知检测中心进行回弹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结构处理,检测结果合格,可以判定砼结构合格,如果低于设计强度就请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目前的砼强度是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如果低于设计值尚能满足设计要求,该砼可以使用,如果核算后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就必须由设计单位出相应的补强措施或返工。

五、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事件,我司已高度重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以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1与砼公司加强沟通联系,同时加强技术交流,严格把关砼技术参数及浇筑部位,需要时可派人到搅拌站进行现场取证,以确保搅拌站发出的砼质量合格

2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严禁在砼搅拌车中加水,同时也禁止在浇筑过程中向浇筑部位或模板内浇水,以方便砼浇筑。混凝土振捣一定要按规范要求振捣,以免因振捣不密实,导致砼强度不合格,浇筑完成后及时养护。

3混凝土试块派专人制作,包括养护、部位填写、强度及日期的填写都要专人跟踪,同时要求砼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对试块制作人员进行指导,确保试块制作合格不存在缺陷。 4试块要及时养护,勤换水确保水温及水质的合格,养护池搭设防护棚。

5试块的留置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一组拆模试块,一组同条件试块,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时再多留一组试块以备用。

6试块送检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检。

六、其他

混凝土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材料、施工、设计、检测等单位部门的共同协作,而混凝土只是工程中材料的一部分。商品混凝土更是一个过程产品,其质量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只有认清混凝土的性能和发展规律,参建各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避免混凝土工程的各类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发生。

推荐第8篇: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 1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切实让党员意识到自身问题,做到及时改正,力求转化。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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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不合格党员表现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章》第二条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相关规定,不履行《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是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或不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或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活动,或参与赌博,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10)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1)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12)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或不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4)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15)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执行或包庇、纵容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7)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8)道德行为扭曲,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3)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 (10)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2)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13)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14)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15)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18)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或参与赌博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

(25)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推荐第10篇:不合格党员思想汇报

2016不合格党员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这是本次党校的最后一节课,老师安排我们观看了电影《第一书记》。这是一部十分感人的电影我觉得是党员以及想入党的人必看的电影,电影不长但是它已然深深地促动我们党校入党积极分子的心灵,也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先进的优秀的共产党员,更加坚定了我们入党的信念。电影《第一书记》是根据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优秀村党委书记沈浩的真实事迹改编而成,沈浩2016年2月从省财政厅下派至小岗村,兢兢业业地发展小岗,3年期满后,被小岗村村民集体摁手印留任,直到2016年11月6日,他因积劳成疾,猝死在工作一线,年仅45岁。

《第一书记》是反应党员先进性的优秀电影,这是一好电影,一部由好演员、好导演、好团队用心演出的好电影。在这部电影中最让我感动的就是小岗村的村民最开始都认为沈浩不过是来“镀金”的,熬过三年就会远走高飞,因为历届的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都是这样的过场,只是拿小岗村做一个垫脚石,但是经过了三年,村民却齐心按了98个红手印请求沈浩在留下干三年,过了三年又齐心的按了第二次红手印请求沈浩能为小岗村再留三年,沈浩心里有着对妻子、女儿的愧疚,有着对他的九十多岁的老母亲无法照顾的愧疚,但当他看到时那一双双对他期盼的眼神,最终还是选择了小岗村。

当沈浩为小岗村的发展心力憔悴,猝然长逝的时候,小岗村的村民第三次按下了手印,用他们纯朴赤诚的心,用对沈浩的爱来挽留沈浩,不想让他远走。这是农民最质朴的表达,这三次的手印深深的感动了我,也许我们一生做不了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然而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一心一意的为人民谋幸福,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这事比什么大事都要大,这才是最根本的大事。沈浩你是党的骄傲,党员的榜样,也是我们这些入党积极分子的榜样。

通过观看《第一书记》使我深刻理解了共产党人的无私,同时也感受到一个党员肩上的责任与义务。最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为了从行动上与思想上想党组织靠拢,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第二,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多做贡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察,积极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服从安排,一切从大局出发;第四,要敢为人先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不停滞、永不僵化,敢闯敢试、勇于担当。

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积极研究新情况,敢于解决新问题,努力在解放思想中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在更新观念中理清发展思路、激活发展动力;第五,用心做事,沈浩书记对自己人生选择的崇高责任感和专注于目标心无旁骛的定力,使他能够用心地去践行自己的承诺。用心去做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需要很强的定力。用心做事先要用心选择,人生的道路本来就不平坦,自古人生多歧路,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做出选择本来就很难,选择后能够坚定地走下去就更难。能够用心地去把自己的选择做到极致、做到一流就更难。 因此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组织分配的任务,用心做好自己,从小事做起。沈浩同志值得我们学习的有很多很多,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不断地去感悟,我坚信,沈浩同志的事迹会照亮我们党前进的道路,会照亮我们不断为人民服务之路。同时更加坚定我入党的道路。 汇报人:

第11篇:处置不合格党员

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 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

第12篇:不合格党员表现

党员是一个神圣的称号,xiexiebang.com范文大全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合格党员表现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一)理想性信念不坚定

1、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

3、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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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5、思想空虚,信仰邪教或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信念不坚定的情况。

(二)革命意志消沉

1、缺乏创新精神,思想保守,因循守旧。

2、精神萎靡,不思进取,消极懈怠,自甘落后。

3、明哲保身,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敢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不敢抵制。

(三)宗旨观念淡薄

1、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

2、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作表面文章。

3、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差,推诿扯皮,刁难基层和群众。

4、私心较重,只讲索取,不讲奉献,不顾群众利益,甚至与民争利。

(四)工作作风飘浮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

2、不思进取,不愿钻研业务,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四项狭隘,嫉贤妒能,不想干事,干不成事。

4、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

(五)党性观念差

1、缺乏大局观念,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不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不讲原则,好人主义严重,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和气,是非不分。

3、高自由主义,目无组织,表里不一,阴奉阳违,搞小动作,挑拨是非,无理取闹。

4、热衷于拉拉扯扯,吹吹拍拍;不讲五湖四海,闹不团结,搞小圈子,小团体。

(六)廉洁自律松懈

1、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3、思想境界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

4、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消费。

5、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讲道德。

(七)关键时刻不能挺身而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八)、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

(九)其他方面不合格的表现

1、对职工的困难漠不关心,不为职工办实事,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利益至上,只讲索取,不讲奉献,为个人名利不惜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法制观念淡漠,品行不端。造假帐骗税、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拿要回扣;徇私舞弊,侵吞企业财物;泄露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经常打牌赌博,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

3、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不受管束;不遵守企业生产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

第13篇: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14篇:疏通不合格党员

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

——对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的思考

本报记者董宏君

目前,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滞留在党内,腐蚀了党的肌体,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损害了党的形象,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从严治党,认真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至关重要。

现状———认识不足,工作不力

目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之所以存在不力现象,缘于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干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实践中,有不少人担心抓处置不合格党员这件事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自己还会背上“左”的标签;有的片面地认为,既然当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应多讲“实惠”,只要不违法乱纪,就可以不作处理;有的抱着悲观的心态,觉得当前社会风气较差,党内不合格党员人数不少,清除一两个解决不了问题,处置不处置无所谓;有的是嫌抓这项工作费力不讨好,不仅得罪人,弄不好,受处理的党员还会找茬儿,给自己惹麻烦,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家相安无事;有的认为不合格党员处置多了,等于揭自己的短,给自己和单位的工作抹黑,影响自己的前程和政绩,甚至有意将不合格党员“保护”起来;有的党组织对一些年龄较轻的不合格党员过于袒护,常常“低调处理”或者“内部消化”,担心会断送他们的政治前途,而采取“宽大为怀”的态度;对不合格的老党员则是不忍处置,认为他们干了一辈子革命,无功劳也有苦劳,处理起来太伤感情,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对个别老党员的处置时,主动上门为其说情,“好人主义”成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绊脚石。

问题———标准难把握,方式太单一

不少党务工作者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际工作中感到难以操作,主要是因为处置标准把握不准。有的党务工作者把党章中关于“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的要求,片面理解为党员属于终身制,不能处置,误解了党章的本意。有人把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理解为可以不写申请退党报告,党组织也不需要讨论通过,就可以自由进出。有的人对“丧失党员条件者,不起党员作用者,对党丧失信心者”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定性多,定量少,比较原则,伸缩空间大,不好把握。此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也比较单一。目前,民主评议是许多基层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时采取的唯一方式。这种方式对于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局限性,适应不了当前党员处在不同行

业、不同岗位、大量流动等新情况的要求,难以达到全面客观、合

理准确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一是评议方法单一,大多采取的

都是面对面评议的方式,许多党员碍于情面,不说真话,不敢或不

愿触及实质性的问题;二是参加评议的范围较窄,大多是本单位或

本支部的党员之间互相评议,不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效

的群众监督;三是一些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流于形式,严肃民主评议

变成了赶任务,走过场。

对策———制定科学标准,增强党章约束力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履行党要管

党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不抓住机

遇发展经济要犯历史性错误;只抓经济,放松党的建设,不重视发

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样要犯历史性错误。

因此,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并对具体方法、步骤作出明确规定,是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的

关键。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

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党员资格

审查制度,实行处置前后谈话制度,坚持检查督办制度,确保处置

不合格党员“出口”的畅通。

切实增强党章的普遍约束力,让党章真正起到规范党员行为的

作用。党的章程无论如何完善和正确,如果执行和实施得不到保障,

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不但要接受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还要有党章的监督。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基层

党组织的基本任务,逐步形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经常化和制度化

的工作机制。对一些违反党章行为,哪怕是轻度违章行为都应严格

查处,消除党员的侥幸心理,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自觉遵守党章,

维护党章的尊严和地位。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http://.cn 2003年08月06日06:5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坚持从严治党、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员

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在先进性教育巩固提高阶段,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按

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处置不合

格党员工作。

必须坚持党员标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认为,共产党的力量主要

不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而是主要取决于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质

量,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规

被过滤广告 定的党员标准为根本,参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党员先进

性具体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衡量党员的现实表现,认定和处

置不合格党员。事实表明,确有那么一部分党员,他们入党的时候是符

合党员条件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已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

义务,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的条件了。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标准,严肃处

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必须严格掌握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做好不合格党员处

置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严格执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主观原因和

客观原因,分清一时一事的表现和长期一贯的表现。把一时思想跟不上

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

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组织原因

造成党员不能参加组织活动,同个人不愿意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

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

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随

众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在坚持标准、掌握政策界限基础上,必须遵循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机关党组织要认真搞好摸底排查,特别是组织

好党员学习,掌握好处置政策,开展好党员评议,召开支部大会、形成决

议,搞好审批、履行手续。

必须加强教育管理。要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贯穿于处置工作的全

过程,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思想上受到触

动,行动上自觉跟上党的队伍。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

求的教育管理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强化教育监督,不断推进党员队伍

的素质先进性、形象先进性和管理机制先进性建设。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让更多符合党员条件的同志加入到党的

队伍中来,使不合格党员受到严肃处置,党员队伍必然充满生机与活

力,党和人民的事业必然兴旺发达。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添加时间:2005-10-11 9:16:28 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文章来源:党员管理手册

1.党员评议格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①优秀党员;②合格党员;③不合格党员。

2.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3.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

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于经验不是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5.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 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 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 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 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台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劝党虽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7.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十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十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第15篇: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其程序为:

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 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

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

1 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6、支部写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①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对党员处理的表决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除外)。

②让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③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除名后,只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④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经批评教育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上注明情况。

7、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审批对党员的处理

①在作出决定和批准时,必须经集体讨论。

②决议后正式下达文字批复。

③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能用口头决定批准的方式。

8、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准后,由党支部通知受处理的党员,听取其本人意见,让其接受教育,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9、如本人对党支部的处理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不服,可以申诉。对其申诉,党组织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党组织同受处理人谈话,认真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对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教育。

10、做好材料立卷和归档及抄送工作

①对党员无论作出何种组织处理,党组织都要单独行文,存入人事档案或干部档案。

②处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

2 应将处理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11、党的组织处理程序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①党员要求退党,支部决定宣布除名应上报备案。“备案”指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处理意见和决定报上级党组织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案栏内写明退党日期、原因和是经哪一级党组织批准的。

②支部讨论劝党员出党时,如其个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作出除名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支部大会讨论以自行脱党论处的党员(“三不党员”)时,如本人拒不参加,或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上报审批。

④党组织一次讨论决定对2名以上党员处理时,必须逐个讨论决定。

⑤对党员的组织处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应由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第16篇: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一)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二条 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保健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 不合格保健 仪器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保健食品。

第七条 不合格保健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条 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明确为不合格保健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严把保健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应加强对保健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营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保健仪器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台帐上明确保健食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材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 进货的保健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 保健仪器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 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 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 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 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 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 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九) 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第九条企业在店堂内外张贴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要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本店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本店首次购入保健食品时,还应当按保健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第二条购入保健食品做好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第三条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保健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第五条俏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第六条 保健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第17篇:焊缝不合格处理方案

**********工程一级焊缝不合格处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承建,**************监理,*****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柱牛腿焊缝设计等级为一级,根据规范要求焊缝全数探伤,钢柱于2015年10月19日开始陆续进场,检测过程中有焊缝不合格,进行现场施焊。

二、编制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99) 《气体保护焊焊用焊丝》(GB/T14958-1994)

《气体保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2008) 《焊接用二氧化碳》(HG/T2537-1993)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2008)

三、现场焊接所需设备、材料

1、

2、

3、

4、

5、松下XB-500气保焊机一台 碳弧气刨机一台 空压机一台 角磨机一台 钢丝刷若干

6、

7、防风档6米

焊丝为山东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焊丝直径1.2mm焊丝(焊丝材质证明书详钢构资料)

8、CO2气体纯度不低于99.5%,含水量和含氧量不超过0.1%,气路系统中应设置干燥器和预热装置。

四、作业条件

1、焊接区应保持干燥、不得有油、锈和其它污物。

2、当焊接区风速过大而影响焊接质量时,应采用挡风装置。对焊接现场进行有效防护后方可开始焊接。

3、

直径不大于1.2mm时,二氧化碳气体流量一般为6—15L/min为宜。当选用大电流焊时,焊速提高,室外焊及仰焊时,应采用较大气体流量。

4、为保证焊接过程的稳定性,细丝导电嘴孔径一般不大于焊丝直径的0.1—0.25mm,粗丝焊导电嘴孔径一般应不大于焊丝直径的0.20—0.40mm。送丝软管内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0mm。

5、

焊丝伸出长度以10倍焊丝直径为宜。

6、焊前应对焊丝仔细清理,去除铁锈和油污等杂质。

7、施焊前,焊工应复核焊接件的接头质量和焊接区域的坡口、间隙、钝边等的处理情况。当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时,应修整合格后方可施焊

五、焊接方法

1、原焊接不合格部位应根据缺陷深度、位置进行碳弧气刨清除原焊接金属焊接材料。

2、缺陷清除后使用角磨机进行焊道表面氧化物打磨,直至露出金属本色。

3、安排专业焊工进行施工,焊接时将焊接区域设立防风档。采取薄层多道的焊接方法施焊,每条焊缝应连续施焊完成不得中途无故停焊,层间焊缝必须使用角磨机、钢丝刷清理飞溅物及氧化渣。试件焊接完成后立即进行焊缝清理、外观检查,焊接参数为A=240~260、V=23~27。

4、因气候环境室内外温差小于5摄氏度,对焊缝影响可忽略不计

六、焊缝验收与检测

1、焊缝焊接过程中安排质检人员全程跟踪指导。焊接完成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外观达到规范要求,试件焊缝表面不得有气孔、未熔合、裂纹等缺陷。

2、焊接完毕24h后超声波探伤,复检合格后清理表面杂物与浮锈,涂刷同一型号防锈漆两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2015年10月22日

第18篇: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

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

一、严重不和格产品全部销毁。

二、一般不合格产品采取纠正措施,使其达到合格。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合格产品视为不合格种类降级使用。

三、对造成不合格产品的责任人给于经济处罚。

四、严重不合格原材料退回。对带有本公司标识的严重不合格包装物就地销毁。

五、一般不合格原材料能退回的退回,能降级使用的可降级使用。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全部或1/3赔损。

第19篇: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

不 合 格 商 品 处 理 制 度

1.不合格商品的范围:

1) 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商品及假冒商品。

2) 无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公司提供的产品。 3) 超过有效期的商品。

4) 包装破损、污染、残损不能使用的商品。 5) 外观质量及/或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不合格商品的管理:

1) 按要求建立不合格商品专库,有专人负责。

2) 入库验收,发现不合格商品应挂红牌,存放于不合格商品库。由质量管理部填写《商品拒收单据》,并负责办理退货或换货事宜。 3) 在库检查发现不合格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挂红牌,移至不合格商品库。

4) 对不合格商品应进行登记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

5) 对无法挽回价值的不合格商品,填写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报有关部门核准,由主管部门审批销毁。

3.不合格商品的销毁制度:

1) 经审批同意报损的商品,由库房派专人负责销毁,质量检验员负责监督。

2) 商品被确认销毁后,监督人员在《审报表》上签字或盖章。 3) 《审报表》由质量检验员专人保管存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销账。

第20篇: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制度

華潤電力(盤錦)有限

公司 企 業 標 準 Q/CRPPJ-202.023-2012 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制度

(试行)

2012-02-15發佈

2012-02-15實施 華潤電力(盤錦)

有限公司 發佈 Q/CRPPJ-202.023-2012

言 .............................................................................II

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6 附

则 ................................................................................2 附录A 不合格项处理流程 ...............................................................4 附录B 不合格项通知单 .................................................................5 附录C 不合格项处理报告单 .............................................................6

I

Q/CRPPJ-202.023-2012 前

言 为了规范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工程建设中不合格项处理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附录A、B、C是制度的规范性附录。 本制度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工程部提出并归口。 本制度的主要起草人: 冷 雪 石 雷 本制度的审核人: 孙 宁 本制度的审定人: 张德全 本制度的批准人: 史青玉 本制度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II

Q/CRPPJ-202.023-2012 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不合格项处理管理的基本职责、制度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参建各单位(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不合格项: --安装设备、原材料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试运行中没有按技术规程使用的项目。 --施工过程(包括调试)中,不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要求;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以及国内外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 --根据施工验评标准评为不合格项目。

4 职责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造商等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中的不合格项均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指出,项目监理部为不合格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不合格项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属一般缺陷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通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供货商代表处理。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进行文件处理(见附录A《不合格项通知单》)。 5.2 属文件处理的不合格项分以下几个类别: —— A类,土建、水工、安装接口供审查的不合格项,处理意见和措施需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相关单位会签,监理单位组织参加处理后的试验与验收,处理结果需交监理单位核查和建设单位审批存档备案; —— B类,供审查的不合格项:影响主要性能或寿命,修复后可以恢复性能。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需交监理单位核查和建设单位审批并存档备案; —— C类,记录备案的不合格项:不影响主要性能或寿命,处理后可以正常运行。处理意见和 1

Q/CRPPJ-202.023-2012 处理措施交施工单位审查备案,处理结果交监理单位核查后送建设单位备案; —— D类,一般不用呈报的不合格项:处理后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寿命,且不影响接口性能。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交施工单位审查备案,处理结果送监理单位备案。

5.3 对不合格的处理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

5.4 不合格项文件处理,可分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其要求如下: 5.4.1 提出 5.4.1.1 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不合格项通知单》,说明不合格项发生的部位、原因与标准偏差,并提出修复方案的建议。由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审批后转责任单位处理。 5.4.1.2 如不合格项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现,由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不合格项通知单》,提出对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和应达到的标准,责成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处理。 5.4.1.3 如不合格项为供货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供货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不合格项详细内容、原因及建议处理意见等。由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处理。 5.4.2 受理

5.4.2.1 受理单位在接到不合格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送监理单位核查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处理。 5.4.2.2 施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项通知单后,属停工处理类别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继续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令其停工。

5.4.3 处理及验收 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检结果)并附《不合格项处理报告单》(附录C),上报监理单位,经现场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方可安排下道工序施工。 5.5 其他事项 5.5.1 不合格项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5.5.2 不合格项处理不能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合格项属设计问题时,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5.5.3 不合格项处理的费用,按合同的规定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5.4 处理项目涉及第三方时,在受理栏中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5.5.5 各有关单位应按月对已发生的不合格项进行统计、分析,报监理单位核查后送建设单位。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Q/CRPPJ-202.023-2012 附录A 《不合格项处理流程》 附录B 《不合格项通知单》 附录C 《不合格项处理报告单》 3 Q/CRPPJ-202.023-2012

附录A 不合格项处理流程不合格项处理流程图承包商(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不合格项《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发现不合格项发现不合格项一般缺陷口头通知处理不合格项验收处理结果NoYes结束严重缺陷发出《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制订处理方案审核处理方案核批处理方案下发处理方案处理不合格项No验收处理结果Yes报送处理结果确认处理结果备案

4

Q/CRPPJ-202.023-2012 附录B 不合格项通知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 (承包商): 项目 部位,经检查发现 质量 安全 环境

不合格,现通知你单位必须按下列办法处理: 处理 停工处理 紧急处理 你单位需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抄报建设单位核批后实施。

附件: 项目监理部(章) 总(副总)监理师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监理单位填写,送交施工单位单位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5 Q/CRPPJ-202.023-2012

附录C 不合格项处理报告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 项目监理部: 项目 部位的不合格项目,我单位已按你部审批的处理方案处理完毕,请予查验。 附件:自查记录和结果。 施工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监理部查验意见: 监理部(章): 总监理师: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章): 项目代表: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填写,查验后,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二份。 6

《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doc》
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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