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2020-03-03 03:06: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一)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二条 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保健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 不合格保健 仪器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保健食品。

第七条 不合格保健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条 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明确为不合格保健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严把保健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应加强对保健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营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保健仪器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台帐上明确保健食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材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 进货的保健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 保健仪器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 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 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 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 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 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 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九) 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在店堂内外张贴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要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本店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本店首次购入保健食品时,还应当按保健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第二条购入保健食品做好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第三条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保健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第五条俏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第六条 保健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

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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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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