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房地产税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2日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他还就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曾促进房地产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1999年和2003年,为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税收调控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述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房地产业(包括住宅)已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发展速度加快。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中住宅业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出《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增加住宅特别是普通住宅的有效供给,可以抑制目前已经出现的一部分不合理需求,同时,可以调整住宅业供需结构,而税收政策是发挥调整结构功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住宅业有两大特点:一是既有商业性买卖,又有消费性买卖;二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

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重大作用。各项政策调整的目的是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的效果,定期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 他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这次优惠政策调整中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推荐第2篇: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

访问次数: 9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 体:【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见附件),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

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

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

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

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推荐第3篇:多方联动整体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2003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2004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2004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2003年4季度222户、2004年一季度226户、2004年二季度432户、2004年3季度296户。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

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二是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利用各种媒介,运用现代化手段,整体推进政策宣传。在宿迁市局外网上,专门开辟了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近年来国家发布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纳税人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了解有关政策。去年3月份,宿迁市电视台对市国税局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情况专门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后,纳税人纷纷来电咨询有关税收政策。从而扩大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范围,避免了下岗职工使用优惠政策的盲目性。

4、打破思维定势,变被动为主动,精心上门服务。

该局在宣传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门服务,发放政策问答,现场辅导宣传,对新老政策进行比较,让纳税人准确用好政策。

(三)健全制度、高效推进,彰显再就业税收政策威力

一是开辟“再就业绿色通道”,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在全市的所有办税服务厅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辟了“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置了专门岗位、专门窗口,明确了具体责任人;二是限时办结,特事特办。从受理登记到政策咨询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办时间,坚决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税收事项。三是推行善意提醒制度,做到“三个到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醒其出具《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醒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办税过程中,以“三个到位”服务纳税人,即宣传到位、服务到位、办税到位,最大限度的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办税、减少他们的办税成本。四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追究幅度的最上限,对不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追究。积极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检举。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违反以上承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扣发奖金、待岗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四)督查与责任追究并举,强化监督,严守最后一关

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适时组织对各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特别针对该市“双定户”较多,起征点调高后涉及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确保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五)积极协调配合其他部门,

严格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1、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都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及时通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此外,部分县(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并与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联合成立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小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管理。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数据分析客观合理。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采集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数、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行业构成等信息,并和到国税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比照核对,以较全面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有限,经济和社会因素对再就业税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是我市经济落后,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限。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私营企业下岗人员和经济开发区等地方大量失地农民仍没有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企业聘用失地农民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

四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很多企业刚成立等原因,利润率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政策不熟或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批部门多且企业暂无利润等原因,暂时还没有将此事放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因素仍然影响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

由于我市四县(区)属于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企业多按照“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的企业仍较多集中在市区。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范围有限。

从统计情况看,享受税收优惠的再就业人数和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当期实现再就业人数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

一是下岗人员多为自谋职业,其中大多数从事小吃部、踏三轮车等不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行业以及小商店、水果摊、市场小摊等小本经营,国税部门对这类人员难以精确统计;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也难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部门对上述人员的去向也难以有效跟踪统计,这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如某食品公司专业生产包子、馒头等到市场上卖,吸纳了较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该企业不提供餐饮场所,按规定应缴纳xx,而非营业税,企业在税收减免上也就难以得到较大的实惠。

(四)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现企业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对不上的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和设想

(一)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领用条件,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面。特别对于失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向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确保政策实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针对目前再就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制定再就业税收工作规程,明确各有关岗位的再就业工作职责,各岗位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合力,使再就业税收工作更加有序开展,以充分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

(三)继续坚持与劳动、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尽快解决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各种再就业政策的整体效果,切实改变各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五)继续加强督促检查,适时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旦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进行处罚扣分。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切实发挥税收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

推荐第4篇:多方联动整体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2003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2004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2004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2003年4季度222户、2004年一季度226户、2004年二季度432户、2004年3季度296户。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

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二是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利用各种媒介,运用现代化手段,整体推进政策宣传。在宿迁市局外网上,专门开辟了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近年来国家发布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纳税人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了解有关政策。去年3月份,宿迁市电视台对市国税局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情况专门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后,纳税人纷纷来电咨询有关税收政策。从而扩大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范围,避免了下岗职工使用优惠政策的盲目性。

4、打破思维定势,变被动为主动,精心上门服务。该局在宣传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门服务,发放政策问答,现场辅导宣传,对新老政策进行比较,让纳税人准确用好政策。

(三)健全制度、高效推进,彰显再就业税收政策威

推荐第5篇:多方联动 整体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2003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2004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2004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2003年4季度222户、2004年一季度226户、2004年二季度432户、2004年3季度296户。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

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二是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有限,经济和社会因素对再就业税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是我市经济落后,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限。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私营企业下岗人员和经济开发区等地方大量失地农民仍没有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企业聘用失地农民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

四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很多企业刚成立等原因,利润率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政策不熟或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批部门多且企业暂无利润等原因,暂时还没有将此事放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因素仍然影响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

由于我市四县(区)属于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企业多按照“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的企业仍较多集中在市区。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范围有限。

从统计情况看,享受税收优惠的再就业人数和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当期实现再就业人数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

一是下岗人员多为自谋职业,其中大多数从事小吃部、踏三轮车等不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行业以及小商店、水果摊、市场小摊等小本经营,国税部门对这类人员难以精确统计;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也难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部门对上述人员的去向也难以有效跟踪统计,这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如某食品公司专业生产包子、馒头等到市场上卖,吸纳了较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该企业不提供餐饮场所,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企业在税收减免上也就难以得到较大的实惠。

(四)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现企业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对不上的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和设想

(一)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领用条件,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面。特别对于失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向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确保政策实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针对目前再就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制定再就业税收工作规程,明确各有关岗位的再就业工作职责,各岗位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合力,使再就业税收工作更加有序开展,以充分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

(三)继续坚持与劳动、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尽快解决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各种再就业政策的整体效果,切实改变各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五)继续加强督促检查,适时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旦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进行处罚扣分。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切实发挥税收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

推荐第6篇:并购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取向

日期:2010-05-04 浏览次数:

12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韩良义 郑晓艳

近年来,国际间企业并购重组尤其是超大规模的强强联合并购模式方兴未艾。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目前不少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并购重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日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题为《中国崛起:海外并购新领域》的报告指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仍然活跃,交易金额由2009年第一季度的13亿美元增加至第三季度的89亿美元,前3个季度中国企业已完成61宗海外并购交易,交易金额达212亿美元。税收利益虽然不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原因,但税收成本却是交易主体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愈演愈烈的并购重组浪潮,对完善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的稳定性、可预见性、权威性,同时可以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阐述

企业并购重组就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并购重组、债务并购重组和产

权并购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并购重组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并购重组是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构建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

企业并购(Mergers&Acquisitions)是指企业间的合并与收购,具体说来,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实质上,并购时企业重组的基本方式之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从经济动机的角度讲,可分为经营战略性并购和税收型兼并。前者的动机是为了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生产力。后者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税法的角度讲,并购可分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前者指交易的各方及其股东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税,并无任何税收优惠;后者指各国税法处于政策上的考虑给予特定类型的并购重组以税收优惠,免去或递延交易当事人的特定纳税义务。

二、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价值取向

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税收在干预和调节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会影响并购重组的动机,也会影响企业实际操作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的资源配置效应,同时加强国家对投资利益的宏观调控。由此,企业并购重组的规则设计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税收中性原则与非中性原则相结合。中性原则要求不论并购与否,税收待遇应该一致,不应因并购而有特殊的照顾,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样。非中

性原则要求企业微观目的与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的企业并购,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受免税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予以鼓励领域的企业并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是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助推器。

最后是防范逃避税原则。对于经营战略并购重组,税法应该通过特别的税收政策予以鼓励。而对于税收型并购重组,必须辅以严密的税收防范条款予以抵制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世界性税制改革影响的日益扩大,各国税制的趋同性正在不断增强。各国在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税收制度上的基本精神高度统一:即鼓励真实并购重组,限制垄断经营,倡导自由竞争,打击虚假并购重组和偷逃漏税。

具体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免税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各国相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采取了减税或免税的鼓励政策。同时放松了对垄断的管制。二是各国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防止滥用免税规定,防止偷逃税收。

三、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结构与设计

针对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现状,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税务行政规章,其中,《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代表了我国该领域立法的最高水平。《通知》较为系统、完备地规定了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符合国际通用的做法。此外,《通知》立法表述准确简洁,立法技术先进,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价值取向清楚,理念和内容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的同时尊重

了中国国情,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水平的提高。例如:其一,《通知》明确了债务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均为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并且在准确界定各种方式含义的基础上,对各种方式的并购重组税收处理做出了统一的规定,结束了之前相关政策规章中术语繁多且规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问题。其二,《通知》规定企业并购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并且规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并购重组可以递延纳税,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同时,明确了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的税务处理,填补了国内的立法空白,也有利于外资企业的国内整合与内资企业海外跨境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亦将推进行业兼并并购重组,进一步调整我国产业结构。这一做法既符合税法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也符合世界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通知》最大的进步之一。其三,《通知》在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的特点,对免税并购重组的使用规定了比较详细的限制条件,设计了“合理商业目的”“维持实质性经营活动”“锁定期”“多步骤交易合并看待”等技术细节,旗帜鲜明地反避税。这一举措是《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能够有效的防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从而避免避税型并购重组交易的发生,维护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的权威性。

然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大量税收问题,仅仅依靠《通知》来规范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政策还未成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1、制定统一和完善的综合性公司并购税收法律。目前在企业并购重组问题上多表现为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做出的通知批复,效力层次较低,与其他政策不相协调,矛盾冲突现象不断发生。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企业并购重组涉税基本法。在该法的制定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尽量减少税法与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冲突,逐步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当前情形下,应在尽快修订协调当前

的各项政策规定,渐进的推动更高层次的、系统化的税收立法活动。

2、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企业并购重组制度设计稍显原则、宽泛,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及时解决现阶段实践中存在的税收障碍。准确解释“合理商业目的”“维持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股东权益连续性”的含义,量化其衡量标准,使上述行为的定性更具客观性、可预见性。此外,企业的控制权不能单纯的看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应区分有表决权的持股和无表决权的持股,重新定义资产或股权比例的标准。此外,应明确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办法计算方法,明确企业并购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维持实质性经营的时间起算点与法定例外情形,规范登记备案程序等等。

3、税收优惠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行业和地区差异。目前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复杂,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亦不明显。应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促进过度分散的产业迅速做大做强,支持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并购重组,如何鼓励企业走出去并购重组,积极参与国际市场。

作者单位

推荐第7篇:砂浆税收政策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

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①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②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③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④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97号)

推荐第8篇:合作社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时间:2013-07-09 12:02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1)

【找法网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到30元,具体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九、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船舶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推荐第9篇:我国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政策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需要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撑,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中国的税收政策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规定:无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进行税制改革。汉武帝平抑物价,加收工商业者的营业税和财产税。公元780年唐朝实行两税法,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征税。明朝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清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税。民国政府征收地租税。如今,我国对税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国家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税收分为不同的种类,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标准。根据征税对象来划分,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共二十多种。

在我国,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纳税人的意识,应该把依法纳税作为自觉行动,将自觉纳税看成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诚信纳税。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将加以制裁。

我们要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积极关注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对贪污和浪费国家资产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推荐第10篇:房地产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2011-11-24财税[2011]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1-01-27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2011-04-26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2010-09-29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2-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2010-09-29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0-05-25国税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2010-05-12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09-27财税[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05-04财税[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1-26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9-12-22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2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03-06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9-01-06国税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简化税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强化依法治税。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第546号令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部门的共识与合力;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基层和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特别是要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了解政策变化的情况和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等。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基层征收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政策解答窗口、开展纳税辅导等方式,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尽快熟悉房产税的税收政策,掌握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方式和缴纳程序,帮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要为纳税人提供通畅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认真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三、摸清税源状况,强化征收管理

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完善房产税的税源管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要开展专门的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和工作流程,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细化房产税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四、做好工作衔接,优化业务管理

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处(科)室做好适用税种变化的工作衔接,确保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管理工作不在同一处(科)室的,相关处(科)室要共同研究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对原城市房地产税的历史卷宗、档案和征管资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各地要优化房产税的业务管理工作,理顺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合理划分职责,使房产税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统一和高效。

请各地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的情况报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第11篇:典当业税收政策

典当业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增值税

1、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税[1988]87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2、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3、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4、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6号)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023号)

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其他相关政策: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第12篇: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 2000年7月10日起,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摘要: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项,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其中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13篇:医疗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2010-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

2007-11-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医院的税收政策概括起来可以用“两个条款”和“一个文件”来描述。

“两个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华人民共和国茁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有关医院税收的两个条款。

“一个文件”则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上述文件把医疗机构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税收政策。简单地说,这个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免缴各项税收。实际上争议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是如何来定义的呢?

从税收的角度上来说,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和非营利,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不会因为它是民营医疗机构就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公立医院只要它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那么也不会因为它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现在的公立医疗机构就是非营利性的,这个概念我个人认为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在他们那个国度里,公立医院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建立的,因此他们对这类医疗机构的定位就是强调服务和非营利。

而我国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如果把公立医疗机构都限定为非营利性的,我个人认为不利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也应该允许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税收政策上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有一样的地方,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第一个相同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个各项税收主要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和商业零售企业有关的各种小税费。

第二个相同点是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各种兼职的专家教授,其收入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详细说一下不同点。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现阶段大家都非常关注和在意这些不同点,而且这也是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在一个政策起跑线上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公允问题呢?

我们国家目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不存在不公允的问题。因为既然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位是营利,那么照章纳税也就是应该的,因为你也可以选择非营利性的。在这点上需要强调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是放开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定价来执行,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放了口子,不能说又要价格放开、又要分红赚钱还要免税,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再说如果医疗行业开了这个口子,那么类似的如文化、体育等行业怎么办?就拿体育事业来说,搞全民健身,提高国民素质,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可体育产业同样要纳税。还有一点,每个部门也都是有利益关联和矛盾冲突的,比如民政部门盖这个章子的时候他还要好好想想的。所以我个人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及优惠政策的引导缺乏系统性,而不是别的。

我认为目前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国家规定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以后恢复征收营业税,但是并没有明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时间以及按营业税的什么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49号)文件中列举的营业税税目,医疗服务没有可以对照的税目可以归类,这样也就无法具体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般人认为,医疗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应按照洗浴、餐饮等服务的“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历史上,我国将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以及体育划分为一个大系统归类的,俗称文教卫系统,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医疗服务开始缴纳营业税,也应当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这个问题,其实我自己也存在困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00年颁布的文件,按理说,2000年以后新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已经有到期的医疗机构了,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做依据的情况之下,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征税的。在实际操作中,我广解到的情况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是在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

我刚才说的缺乏系统的优惠政策的引导,是相对来说的。我们国家对生产性企业技术投入、高科技生产科研企业的研发投入、软件企业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个人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更需要在医疗技术、设备及技术人才上做更多更大的投入,国家要想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应当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比如对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设备可以计算加速折旧,对医疗技术交流免征税款等等。

现在不应该再在性质上纠缠不清了。因为要想从这个方面突破难度是很大的,这样纠缠下去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也不能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可以肯定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做的,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找细节上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应该在税收执行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向政府要政策,比如说跟同类型的行业相比,还比如说可以在免税时间、优惠时限、税率等环节上多下功夫。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虽然这样可以获得暂时的利益,但显然不利于一个医院的长远发展,小诊所、小医院还稍微好一点,那些投资很大的医院真的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我们国家不像国外,企业捐赠在财务制度的税前列支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一旦选择了非营利性,就是没有回报的,更不能分红,但这些大医院大都是长线投资,动辄上亿,说句大白话,不要求回报扔这么多钱,疯了?这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性医院的本性。再说抱着投机的心态也不是做大事应该有的考虑,何况我国市场和政策都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

目前征税情况各地不同。因为实际操作情况不一样,所以地域性差异很大。用税收专业术语来讲,是不是全额征收就不一定了,换句话说就是民营医疗机构并没有全部征收到位。当然这里面有实际操作的难度,并不是说民营医院故意偷税漏税。比如我上面讲到的税务机关没有可以相对照的税率进行计算;对医院的营业收入也不能准确的进行核算,因为医院并没有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如果非要开发票的话,那又进入了一个虚开、高开的怪圈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我们知道,医院过去一直是事业单位,所以纳税意识都不是很强,即使后来一些医院改制成为民营医院,但它们大都与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有着沟通与人脉关系,因此没有全额缴纳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事。因此从这点上我们不能单单指责民营医院的纳税意识淡薄,关键要创造一个税收法制的环境,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的税法只有这两部,其余的都属于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下发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说税收法制环境很重要,我们国家现在要求依法行政,对于执法机关也同样如此,问题是必须有法可依。我个人认为,国家对于医院税收的有关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明确下来,这样更宜于操作。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收法制环境很重要是因为不论民营医院还是投资者,即便现在不交但迟早还是要交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过去是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方面比较人情化,但现在是营利单位,就不能“光拉车不看路”。如果没有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知识或其它一些法律依据,就要寻找一些专业的机构来做。我国税法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如果因为一个小的失误而受到处罚那就很不划算了。

在现行税收环境下,营利性医疗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与民营企业是一样的。具体地说,比如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太低,投资者要为员工的工资交纳企业所得税;广告费税前扣除限制标准太低等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处理好税收问题?换句话民营医院如何规避税收风险。我谈几个我认为很重要也是比较具体的方面。

首先,我认为应该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税收成本的意识和概念。作为一个营利的机构,向国家缴纳合理的税款是应尽的国家义务,而且我们国家的税收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过去许多管理者不重视这个问题,认为这是财务问题,是会计的事,实际上会计核算只是经营结果的事后描述,是记录。而税收是经营行为发生时就必然产生的概念。尤其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层决策和管理人员都应该有一定的专业税收知识。

其次,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3%,再比如广告费支出应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民营医院目前的这种生存环境使很多民营医院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民营医院承受起来非常困难,也不利于它的发展。

再次,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在组织机构设置、核算形式的确定等方面,应该充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通过自身经营行为的调整来避免多缴税款。举个例子,就拿设立组织机构来说,设合伙或独资企业与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就有所不同。

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的文件,出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规定内容: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09年,随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有关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财税[2000]42号文也在清理之列,具体清理内容: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由此可见,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中有关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的条款规定。

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提问者评价

谢谢

第14篇:个体户税收政策

2018年个体户税收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2018个体经营交税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个体工商户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第15篇: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汇报

2011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暨

“一岗双责”汇报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基础之年、关键之年。今年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廉洁奉公,勤俭办事,落实目标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在全局的积极配合下,切实抓好**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努力营造廉洁高效、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为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责任目标落到了实处。现将上半年个人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始终把加强教育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注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一方面加强自身理论学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充分利用工作闲暇和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学习过程中坚持学有所思、学以致用,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

1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科学的工作观、事业观、政绩观。另一方面,坚持正反面学习教育相结合。既善于从正面学习,又注重从反面借鉴。“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区报告会结束后,我反复研读了道德模范们的报告,认真学习他们立足平凡岗位、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学习**烟草人“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的道德风采,也为自己树立起了学习的标杆。4月8日组织干部职工参观了市看守所,听取了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和忏悔自白,撰写了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做到正面示范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清气正氛围。

通过勤学习受教育,思想上提高认识,注重防范,自觉克服工作中的不良思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政治上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坚定的方向性,同党中央、市局党组保持高度的一致,增强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以身作则,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时刻注意树立自己的形象,坚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当老实官”,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以顽强、实干的作风,饱满的干劲,扎实的工作,发挥一名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要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能从身边每件小事做起,自觉加强自身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我约束,同不正之风、不良形象作坚决斗争。

二是严格自律。自觉做到政治上坚定,经济上干净,工作上实干,树立廉洁公仆的形象。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讲原则,顾大局,团结同心,开拓进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清正廉洁,管好自己的人,没有任何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自己的家属、子女也能照章办事,不搞特殊化。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抓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我还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制度上有约束,组织上有保障,工作上有监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在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放手让分管领导去处理,涉及人、财、物,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办法,民主决策。在决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求公平、公正、民主、科学。

三、“三查三看”,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问题,就是看自身的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在工作中,一是查经济运行,看职责履行好不好。对自己“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看是否存在遗漏、不够细化或照搬照抄,时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指导企业较好

运转。上半年狠抓各项烟叶生产技术环节的督促落实,整体烟叶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烟叶长势良好,有望实现丰产丰收;狠抓卷烟结构转型。上半年完成卷烟销量7061箱,完成一二类烟销量比重同比增加10.47个百分点,单箱销售收入15587.3元;强化专卖管理监督,提高打假工作水平。上半年共查处涉烟违法案件37起,查扣各类违法卷烟2457.8条,取缔无证商户40户次,查获非法收购烟叶25430公斤,联合公安部门正在调查的网络案件1起,进一步净化了“两烟”经营市场。

二是查管理水平,看工作成效大不大。逐项对照责任制的目标要求,查看自己工作生活中的一言一行,用企业管理成效来看是否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任务和要求。上半年在管理方面,我们重点抓好“两项工作”和绩效考核。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操作、确保监管到位、打造阳光烟草”的总体要求,研究出台“两项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两项工作”要求,开展“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工作,进一步完善对预算资金、投资项目和物资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加强痕迹化管理,全面监督招标采购行为,全力打造阳光烟草。为巩固劳动工分配制度改革成果,我们从建立健全组织、科学界定指标、细化量化指标、严格考核程序四个方面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3次,改稿16次,历时1个多月,

出台了切合**实际的《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通用指标考核试行办法》,为绩效考核的持续深入推进搭建平台。为了体现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性,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新模式,引入第三方考核办法,实施与兄弟单位对调考核机制。彻底排除了同级同部门考核可能存在的感情因素,使考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和深入推进不断完善,使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责任意识显著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逐步形成

三是查评议意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工作是否到位,责任制落实得好不好,自己广泛听取意见,看干部职工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看广大烟农和消费者对**烟草的满意度,并以此作为衡量工作实效的唯一标准。年初,我们将今年确定为“管理创新年”, 大力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推进精细化管理。经评估审定,22项创新课题进入实施阶段。特别是新制定的《劳动纪律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施后,机关实行了指纹签到,基层部门落实了当日考勤制度,职工自律与他律意识明显提高;各部门提高卫生标准,界定责任区域,落实管理规定,院区、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区域干净整洁、焕然一新。活动开展以来,干部职工工作干事的主动性明显增强,为烟农和消费者服务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烟叶移栽阶段,机关五十名干部

职工到张茅乡帮助烟农移栽;豆浆灌根时期,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旱情,争取到消防车辆运送水源,解决神农合作社500亩烟田的“饮水困难”;李村烟站干部职工帮助患病烟农管理烟田等等,都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进一步树立了责任烟草的社会形象。

上半年,自己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上取得的一些成绩,应归功于市局(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鼎立支持,归功于**局(分公司)班子的团结协作和全员职工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也清醒的看到,我的工作与市局的和干部职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自己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克服与解决。今后,我决心按照市局(公司)党组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行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抓好用好战略机遇期,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与锻炼,扬长避短,勤奋工作,永葆党员的优秀本色,将自身建设及各项工作推进到新的阶段。

第16篇: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作汇报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作汇报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作汇报

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围绕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现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

今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市经委承担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主体的重任。为确保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我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特别是年月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后,我委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了更加深入的宣传工作,购买了多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并分发到企业、各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我委还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并联系省中小企业局专家于月份举办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的专题法制讲座。为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我委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学习、培训,并组织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我委还通过组织企业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开座谈会、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结合“四五”普法活动的开展,及时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使其深入人心、深入到每一户中小企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突破瓶颈,全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关键性的瓶颈。为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紧张的矛盾,帮助企业开辟融资渠道,我委一直致力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年月日,在省中小企业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依托市民营企业家协会,成立了一家为全市中小企业以及私营业主提供融资担保与工程建设担保的社会服务型的股份制公司——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担保公司成立近十个月来,共计办理担保业务笔,担保总额达万元。今年月日,在市委书记、市长的亲自过问下,在市财政支持下,筹备近年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为中小企业融资建起了新的融资平台。为使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尽快进入良好地运行状态,市政府还将在财政入股万元的基础上,增加投入万元,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公司发展业务。目前,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已完成了工商注册、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项工作,制定了担保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担保审查操作规程、审保委员会操作规程、担保审批、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共三十多项规范性担保合同文本及规章制度,完成了担保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优化环境,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市,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和控制对企业检查的组织协调。自年以来,我委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把中小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作为治理企业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的整治力度,对各种“吃、

拿、卡、要”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千方百计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年、年两年间,全市共取消中小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项,降低收费标准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万元,其中取消涉及乡镇企业收费项目项,降低涉及乡镇企业收费标准项,减轻企业负担.万元;查处涉企“三乱”案件件,查处违纪人员人,涉案金额.万元。全面完成了中小企业办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工作,解除了中小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协助、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企业发展环境服务月活动,对市级有关部门发出了份督办通知,涉及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多个,整改解决多个。为有效防止对企业的乱收费行为,我委还制发了涉企收费项目明白卡,每年定期进行检查,保证了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起草了《关于对全市乡镇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登记清理的通知》,对市级各单位涉及乡镇企业、民营

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了全面清理,统一编印《市乡镇企业负担明白手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通过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三乱”的治理力度,不但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断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来办企业,对促进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强化措施,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一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我委把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作为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来抓,着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产业提升和产品升级,年、年两年间,全市中小企业共实施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完成总投资.亿元,

有个项目入围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涉及总投资.亿元;完成技术创新项目项,技术创新投入万元。二是大力开展中小企业招商引资。规模小、总量小是我市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市坚持大力开展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以此推动中小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扩张,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快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于中小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相当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不高,缺乏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此,我们通过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部管理创新入手,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使中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四是切实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为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我委认真做好了资金协调、能源保障、市场

监控等综合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仅年,就落实各类供电优惠政策节约企业生产成本万元,协调解决了公司、公司等多户企业的用电、用水、用热等问题。五是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年、年两年间,共为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项基金和无偿资金万元,主要包括国债技改贴息、省技改贴息、省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小巨人企业发展资金、安全措施资金等,同时,还争取到户企业的产品确认为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又争取到户企业的产品确认为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

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市虽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到资金、土地、能源、人才等“瓶颈”的制约,发展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市不但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中担负着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协

调监控、指导服务等责任,而且,作为中小企业局,还担负着《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职能。因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我委将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与各级相关单位共同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以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为手段,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具体内容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迈向新的台阶。当然,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只有两年多时间,省上的《实施办法》从今年月日才开始实施,在具体贯彻执行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创新思维,积极探索,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在此,恳请市人大常委

会的各位领导给予监督和指导,我们一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努力把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

第17篇:***落实行风评议工作汇报

文章标题:***落实行风评议工作汇报

***落实行风评议情况汇报

局行风评议工作办公室:

根据《晋中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科积极按照局行风评议领导组及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分阶段,按步骤对照本科所承担的工作实际,自查自评,严格整改,完善

制度、创优服务,在短期内初见成效,现将我们一段时间以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服务意识。局《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我科能够做到积极响应行风评议工作,结合本科工作内容,首先着重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有关行风评议工作的要求,精神实质,提高了本科全体人员的认识水平,要做到确确实实把这次行风评议工作作为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推动依法行政,搞好为基层服务的动力,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二是立足“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进入局政务大厅办公。首先我们把我科直接面向基层的管理服务内容,全部进入大厅办公。窗口服务我科人员做到了态度热忱、周到细心的文明服务,进入大厅以来,我们接待了基层矿业单位400余人次,咨询服务100余人次,办理上报省厅采矿登记180余件,登记发证64件。矿业单位对窗口服务反应很好。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档次。行风建设绝不能搞空对空,只在表层上做做文章,更重要的要切切实实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好务,为人民群众办点实事,好事,因此,我们除了要求我科的人员,在解决了过去人们常说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外,还要从思想深处提高服务的档次,确确实实把为全市矿业经济的发展谋在心中,做出应有的贡献来。为此,我们在办理各类登记发证的过程中,引入了深入基层矿山现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施。今年以来,我们先后深入矿山现场40余次,为10个矿山企业办理增层扩界,解决6个采矿权产权变更登记。通过深入矿山,为他们现场解决了难题,少跑了弯路,节约了不少资金投入,也及时纠正了不少违规违法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灵石县宏发煤矿,经过我们实地调查资源条件较好,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我们为其将该矿周边空白资源上报了扩大矿区手续,解决了其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灵石县寨头煤矿与红岩煤矿,多年矿界存在重叠纠纷,经过我们实地调研,现场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进行了变更登记等等。

三、完善市场机制,为采矿权市场建设服务。采矿权去年以来,我市全面取消了行政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用市场竟争的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出让采矿权,大大激活了采矿权人参与执情,我科为了搞好采矿权市场建设,真正为采矿权人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竟争环境,通过深入调研,实践摸索,进一步完善了各种工作规范和程序,大大提高了服务市场建设的能力。今年以来,我科深入各县(区、市)调查选址、编制地质资料、采矿权评估等等,加班加点,牺牲双休日,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充分体现了过硬的工作作风。先后我市6个县(区、市)都进行了公开出让采矿权活动,公开出让采矿权成交57宗,成交价款250余万元。达到了双满意,办矿者满意。

虽然我科在行风建设方面,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但是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存在着这样哪样的问题和不足,如:受过去习惯思维的影响,我们的服务意思还不强,管理就是服务的概念还不浓;我们的窗口服务机制还是处于摸索阶段,建立起高效快捷、公正透明的行政服务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走下去直接深入到矿山企业一线,把问题解决到基层的工作方法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等等。有待随着行风建设的深入,我们将不断加以改善。

二OO四年十月七日

《***落实行风评议工作汇报》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落实行风评议工作汇报。

第18篇:落实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汇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校

落实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汇报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局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对照《四平市民主管理学校创建标准》,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伊通县第五中学校地处伊通县西北部,伊公公路24公路处靠山镇政府所在地北侧,是一所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承担着靠山镇九年年义务教育工作任务,学校占地面积31925平方米,现有楼房教学楼1栋,公寓楼1栋,16个教学班,(其中七年级6个,八年级6个,九年级4个),现有学生687名,教师75名,学校现有标准化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食堂、宿舍基本满足教学所需。学校设有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副校长室、工会、团委等机构,上级为学校配备了班子人员,基本合理,教师队伍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教师素质整体较好。

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靠山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全体教师的辛勤努力,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建设力度不断加快,内部管理不断强化,教育质量不断上升,取得了较好的办学效益。

二、自查工作简述:

学校十分重视民主管理示范校的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规划和校长任期目标之中抓紧抓好。把创建工作和上级检查验收作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一个重要契机去落实,努力通过自查自评,寻找差距,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促使学校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迈进。

1、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

学校成立了由赵国军校长任组长,范龙同志为副组长,校委员会成员为成员的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自评工作的领导,具体协调解决自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自查工作顺利开展。

2、修订制度,完善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都能按学校要求,回顾总结近一年来的工作,翻阅档案,查看资料,抱着完善工作、查漏补缺、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了档案资料的整理。

3、评估督导,整改结合。

学校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召开了民主示范学校自评督导会,汇总各方面信息,收集情况,然后针对标准逐条进行对照。对通过努力能够达到要求继续做好有关工作,坚决予以整改,必须达标。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小组予以解释,并承诺解决办法及时限。

三、民主管理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我校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落实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地位为切入点,以弘扬教职工民主管理、自我管理的主体性为特点,以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抓安全,构建和谐校园为宗旨,建立并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校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充分调动了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加强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学校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形成共识。

一年来,学校党政领导及校务会班子成员始终把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营造和谐、民主的管理和育人氛围,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校党支部、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了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意见》及教育厅、教育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县中小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学习有关学校民主管理的理论及经验文章,通过学习使全校上下对推行学校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使大家认识到了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保持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促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始终把实行校务公开、推行学校民主管理看作是各自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自觉要求,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协商,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形成了和谐、民主、公正、透明的工作氛围。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工会、教代会组织,主动履行学校主人翁职责,积极为学校管理建言献策,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了切实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在校委会领导下,学校健全了工会、教代会组织,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从组织上确保学校民主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规范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首先经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然后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公之于众,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修改完善,最后经过教代会表决通过,然后实施。并将事项的实施过程、结果作为校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在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2、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使我校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我们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对校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同时学校成立了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市县对中小学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度。每学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讨论校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使全校教职工明确了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从而增强了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确保校务公开不走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教代会通报学校的重大决策,凡需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和学校应向教代会报告的重大事项,都要在教代会上公开,征求教代会意见,接受教代会监督。同时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接受党员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校教育教学、一免一补、收费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全体班子会,及时研究学校主要工作。在学校主要通道的醒目位置设立校务公开栏,将公开内容按事前过程、结果三公开要求,定期及时公示。为确保公开的有效性和更好地搞好民主管理,我们实行事前事后、对内对外、固定与灵活公开相结合。凡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问题在全体教职工中公开,涉及学校内部经费管理的问题,向工会、教代会、教师逐级公开,涉及学生收费和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直接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全面及时,努力做到校务公开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校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公开。

①学校每学年、每学期均制定教学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并在全校师生中学习,印发至每位教职工。

②学校每周制定工作安排,每周五教师例会上让全体教师学习,并印发到每位教师手中。

③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活动安排,教研教改规划,及时公布评估办法,评分标准及活动结果。

④公布学校的质量管理及奖惩制度(包括初三质量奖兑现情况)。

⑤公布对学校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及纪律要求。

(2)常规教学管理公开。

①制定并公布休学、转学制度,严格杜绝学生流失。

②按县局要求,公布新生入学分班原则及转班原则。

③制定公布班级量化考核方案,坚持日公布、月小结、学期末总评,并与班主任津贴挂钩。

④建立常规教学各环节检查公布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⑤学校专人负责对学籍档案的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学校财务公开。

①制定并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②每月公布一次学校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③公布学校购置大型公物、仪器、图书及其它教学设备的渠道,价格及购物负责人。

④公布学校基建项目的预算及招标、投标情况。

⑤每期及时公布“一补”享受条件、名额分配、享受对象及资金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教职工切身利益公开。

①制订公布教代会、工会等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②制订公布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评职晋级条件、评选程序及考评结果。

③制订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新党员发展情况及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情况。及时通报或公布评议结论。

④制订公布教职工工作纪律,出勤情况及相关的奖惩处理办法,并及时兑现。

校务公开的时间:

(1)公开的时间由内容而定,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2)涉及每周、每期工作安排,以周、期公布。

(3)财务收支情况以月公开。

(4)校产管理情况以期公开。

(5)常规考核,考核一次,公布一次。

(6)重大问题随时公开。

(7)群众反应大、呼声强的及时公开。

(8)教职工出勤情况以月公开。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1、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制度。

学校现有工会会员75人,入会率达100%,设专职工会主席1人、委员6人。工会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年初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本月具体工作。

2、实施温暖工程,暖民心、顺民意。

学校领导和工会干部坚持做到“进教职工家门,知教职工家情,解教职工家难,暖教职工家心”,把学校、工会组织对教职工的关爱、温暖送到每一位教职工手中。

①重大节日举办座谈会,交流思想,工作的经验。

②教职工有婚丧大事,学校及工会领导亲自出席,以示祝贺或慰问。

③教职工因病住院,学校工会领导前去看望并协助解决有关困难。

④春节慰问离退休老师。

⑤安排教职工篮球赛、乒乓球比赛、象棋比赛等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⑥每期评选优秀工会工作者、树立典型,带动一片。

⑦对学校重大决策,工会组织集合全体会员讨论、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拓宽渠道,广开言路,积极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1、坚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让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学校每次教代会,除审议校长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外,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质量奖惩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征求教代会意见或建议。鼓励教师代表就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建言献策,对代表的提案,认真重视及时答复。

2、利用暑期教师整训会,广泛征求全体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揭摆纠正学校存在的问题。每年暑期整训会,学校要求全体教职工不署名提交意见书。对于反馈到学校的内容择善而从,吸纳好的建议,纠正存在问题。

3、在学生中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学校管理及老师教学的意见。学校每学期开展问卷调查,征求学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便对不足之处及时整改。学校每年中考绩揭晓,校领导都要组织全体九年级教师在一起肯定成绩、分析不足、总结一年来工作的利弊得失,激励老师为学校来年中考、高考成绩的提高献计献策。

4、学校领导随时接待学生、学生家长来信来访,开启校务公开意见箱,设立民主管理意见薄,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五)、民主管理显现实效,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由于我校确立了以人为本,民主办学的理念,民主渠道畅通,民主氛围浓厚,党群、干群精诚团结,极大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事业心、责任感不断增强,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全身心投入教研教改工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工会组织的绿化校园,书画展等活动,对社会产生强烈影响。

成绩是对汗水的回报,荣誉是对工作的肯定。我校的工作受到了上级的肯定、群众的好评、社会的认同,同时也存在诸多缺点和不足。

四、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困惑和不解。首先,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方面,单纯的提高思想觉悟收效缓慢,适当的增加教师的奖励机制会好些,但学校和工会没有相关的经费,使此项工作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其次,就是由于种种原因,学校工会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专用账户和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方面与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再次,就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新形势下,教师的福利问题被无声的取消,干的好和干的差一样,干与不干一样,到月工资照发,其他的没有,这也是所有基层工会和基层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

总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已经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的持续开展。我们对照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各方面工作,努力向各项考核标准靠近,请有关领导查阅指正,对于存在问题,我们一定及时整改,为学校的长期繁荣发展继续努力。

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校

2014年6月12日

第19篇:个人整改落实工作汇报

个人整改落实工作汇报

个人整改落实工作汇报

根据市委“活动办”《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和局党组“活动办”具体要求,本人在个人自查问题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回头看”工作,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到实处。现将个人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汇报如下:

针对个人查摆出的8个方面的“四风”问题,结合中心工作,坚持立说立行、即知即改,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效果进行深入整改,为使教育实践活动更进一步,更深一层,我逐条进行“回头看”工作,保证教育实践活动永远在路上。

1.针对“学习不深入,未能学以致用”问题,自己在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严格强化对政治理论,尤其是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等精神的自学,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明显提高,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大大增强;同时积极学习部里、省厅、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交流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各级文件精髓,确保能正确知道人才中心日常工作。

2.针对“工作重形式,轻落实”问题,坚决摒弃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的坏习惯,坚持把教育实践活动与中心当前的工作相结合,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拓宽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和寻找破解人才引进和人才招聘等难题的方法;加强工作检查与督促,强化效能考核和职能督察,努力消减各类形式性事务,增强工作实效,减少文字工作的数量,提高文字工作质量,增强目的性和效果。

3.针对“深入企业调研不够”的问题,我先后多次深入挂点的xx工业园以及xx、xx、xx、xx、xx等工业园区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用工、缺工实情,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引进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了基层,密切了群众,使人才交流工作更具针对性,工作决策更符合工作实际。

4.针对“有当太平官思想”的问题,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进取意识,自觉消除消极心态,掌握我市人才发展趋势。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工作,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市场建设、人事代理等工作时,用心去做,力争让组织满意、让群众满意。勤加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路线政策等方面知识,力争入脑入心见于行动。增强担当意识,敢于直面矛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完成。

5.针对“在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面还有差距”的问题,我始终坚持把抓好作风建设作为最大的突破口,严于律己,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完善中心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党风党纪,严格遵守公车使用制度,没有出现公车私用现象,严格接待制度,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发生。

6.针对“存在老好人思想”的问题,在中心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原则,树立正气,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既准确客观,不带感情,点出问题,也会讲场合,注意效果,不蛮干,不一厢情愿,不想当然。积极与中心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活动,对干部职工做的不好的地方进行批评指正,帮助中心干部职工不断进步。

7.针对 “决策不够科学”的问题,我始终按照局党组关于对人才交流工作的要求,创新沟通机制,借鉴沿海发达地区的人才招聘、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好沟通平台,强化人才信息库建设,并以窗口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中心各部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听取各部门对工作开展的意见建议,强化科学决策。

8.针对“领导方法简单”的问题,我坚持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多出路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前提下,突破原有的经验主义束缚,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讨人才交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下一步,将继续按照市委和局党组关于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要求,狠抓跟踪问效,推动整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党风党纪,以身作则,敬终如始,确保好作风成为好习惯、新常态。

个人整改落实工作汇报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自己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对照检查、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交流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根据整改清单逐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的问题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只注重学习,没深入思考,只了解表面,不了解精髓,只掌握政策,没积极思考如何有效地落实好政策,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只注重学习掌握其精神内容,未深入研究其精神实质与工作实际结合的问题。

2、调查研究不够。只是在军休干部中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到基层群众中去调查了解情况。

3、工作方法欠缺。在与老干部座谈时,只谈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没有与老干部深入交流思想,了解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在与老干部的座谈中只注重其物质生活、对其精神生活了解的少,关心他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的少。

4、联系群众不够密切。很少深入基层,或者下基层后,大多只在镇办或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很少到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的呼声。

5、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工作创新不够。只是做好领导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主动去了解群众诉求,不主动想办法落实好党的政策,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条件分析解决问题,在遇到群众有困难时,只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与答复解决,而不去想方设法通过其他变通的方式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6、工作不够大胆,担当意识不强。遇到复杂或易产生矛盾的问题,赶紧找领导汇报,不积极主动自己想办法解决,工作动力不足。

7、工作求稳,安于现状。不愿吃苦出力,领导安排自己业务范围外的工作就不高兴、有牢骚;

8、对老干部关心不够,交流沟通的少;

9、缺乏进取精神。满足于现在的学识和见解,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动力不足,在军休干部要求所里干部参与门球运动时,由于干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自己也没有积极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关心支持军休干部的健身娱乐活动。

10、偶尔有吃请现象。以前在机关工作期间,有接待上级或者接受镇办的宴请,现在与朋友和同事之间也偶尔有吃请现象。

11、厉行节约不够。宴请中有剩饭剩菜现象。

二、整改目标

通过整改落实,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强自己在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密切干群关系,切实转变作风,提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了理想信念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加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原汁原味学习政治理论,并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后继续学习,在组织军休干部政治学习前,自己首先真正掌握领会各项方针政策的精神内涵和实质,坚持在每个月的

8、

18、28号开展军休支部政治学习讨论活动。

2、向先进典型学习。观看先进典型事迹故事片,学习焦裕禄、杨善洲等党的先进典型,重温雷锋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得到了提高,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理想信念,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的思想意识进一步增强。

3、坚定政治立场。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讲政治、顾大局,在任何时候都做到明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从政治上认识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并站在支持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落实好军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做好军休服务工作。

(二)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1、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切实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站在群众立场谋划工作,用群众的观点推动工作,真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

2、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包联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情民意,增进对群众的真挚感情,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合理利益诉求,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及时反馈。特别是要针对军休干部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3、做好群众工作。在工作中,切实把为军休干部搞好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始终坚持从军休干部的根本利益出发,经常和他们谈心谈感受,交流工作交流思想,进一步缩短距离,拉近感情。积极了解军休干部的所想所盼,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耐心倾听、耐心解决,做到一切工作目标就是让军休干部满意,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工作,绝不拖民政工作的后腿。

(三)加强党性修养,创新工作思路

1、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党性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坚定党的理想信念,要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的同时,用理论指导好工作实践,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2、立足本职岗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断深化对党的执政理念、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要增强大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要立足本职工作,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的各项待遇,深刻认识到无论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以平和的心态,扎实认真的开展工作,认识到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是为群众服务,认识到岗位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如何做好服务才是我们的工作目标。

3、积极进取,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振奋精神,积极进取,以对党无比的忠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创造性的开展的工作,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丰富自己的学识和创新求实的精神,在工作中,坚持服从上级领导,不挑肥捡瘦,不拈轻怕重,进一步拓宽军休服务工作的领域,做到在军休干部生病期间看望、生日祝寿、节日慰问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各类活动,丰富军休服务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1、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央的“八项规定”。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省意识、始终保持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做到严以律己,清政廉洁、克己奉公;对群众要有感情,对党纪国法要有敬畏之心,坚持做到按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

2、自觉接受纪检监检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始终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事业观,切实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做到不去私人会所或高档娱乐会所消费,始终坚持不接受或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3、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既要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又要注意个人品德,坚决拥护区纪委《关于治理吃拿卡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不参加相互吃请活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践行好党的群众工作路线。

四、取得的成效

通过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议反映问题、党组织评议及自我剖析查找出的问题,个人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重点,确定了整改时限,落实了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在思想政治上整改,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优化了学习方式,改过去读读报纸为解读相关政策,使老干部更容易接受;二是突出重点,深入基层调研,特别是深入包联的拱桥村调查了解贫困村的贫困原因,拓宽脱贫致富的思路;三是更多和军休干部交流谈心,了解他们的困难和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诉求和对支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四是联系群众更加密切,对贫困村的贫困人口逐户进行走访,掌握其家庭生活情况,制定了具体帮扶措施;五是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热心周到的开展服务接待工作。开展了老干部生日祝寿、节日慰问、生病看望活动; 六是加强了党性修养和宗旨观念意识,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了理想信念;七是坚持不参与相互吃请,不去高档娱乐会所消费, 牢固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观念。

五、下一步打算

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和宗旨观念教育,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要加强理论学习,钻研业务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继续坚持按照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做好党建工作,开展好政治理论学习,拓宽学习内容,丰富学习方式,组织军休干部开展积极向上的娱乐文化生活等活动。要普遍联系群众,多沟通、勤协调,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工作做实、做细;要多与同志们交流谈心,倾听他们的意见与呼声,集思广益,集中大家的智慧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20篇:落实1168工程工作汇报

落实“1168”工程的成绩和经验

根据《东昌府区教育局关于全区农村小学教学工作全面提升的指导意见》,根据沙镇联校指示精神,借鉴对莱芜丈八丘联小、临清大辛庄中心小学、临清武训实验小学、茌平政法希望小学、东昌府区二实小、聊城阳光小学的三天考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的《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方案》,我校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为突破口,立足学校实际,依靠教师、发展教师,切实把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环节落到实处,初步实现了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大面积提升。现将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汇报如下。

一、管理理念

在三年的探索和实践中,我校形成和沉淀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

1、学校所有工作,包括各项活动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

2、以读书立校,重视学生书写,建设书香校园,沉淀校园文化底蕴;

3、以兴趣小组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升师生的活力。

4、允许教师在遵守学校规章、不偏离教学常规,不违规操作、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框架下,用自己的方式去教学,只要能大幅度提高教学效率,达到预期目标,学校大力支持。以此充分调动起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全体学生的活力。

二、目标落实

(1)确保了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真正开齐开全,确保了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学质量,认真督导教师上好每堂课,提升每课堂课的工作效率。以教育教学为载体,开发了《可爱的家乡》、《书写》等校本课程。2012年顺利通过了区级教学示范校验收。

(2)实践中建立并完善了学校工作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我校发展的教育教学工作制度,该制度分为学校管理、教学工作、政教工作、后勤工作几个板块,体现了一套纪律性和人文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学校方方面面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2012年10月我校通过了区级平安和谐校园验收;2012年12月通过了市级规范化学校验收。

(4)开发和推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搭建好各类师生发展平台,展现师生各方面的能力和成绩。全面提升了教师和学生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面貌。

(5)深入发展校园文化,经过几年的积累沉淀,我校校园文化初步具备了一定的内涵水平。

三、采取的措施

1、调整班主任结构

民心小学现任班主任有近一半为民师转正的老教师担任,全部更新为科班毕业的中青年教师,提升班级教育教学活力。

2、实现教师队伍专职化

重新调整现任教师的任教学科,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和所学专业的优势。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地方、品社、音乐、体育、美术全部变为专职教师担任。学校课程的开发,划归活动课范畴。

3、推行“三个二加一”公开课活动,打造精品课堂。

每一学期,学校大力推行“三个二”公开课活动,即每周举行两节公开课,每一位教师每学期讲两节公开课,学校保证每个学科都有两节公开课,每一位教师每学期精心准备、打造一节精品课。这样大大加强了教师的授课水平。

4、加强写字课教学,开发特色课程。在语文课程中,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开展书法教育。1—6年级每周保证1课时的书法课,有教案,每天下午预备铃后第一节习字课25分钟,不得挪作它用。美术课要与书法相结合,向学生进行书法教育熏陶。

本校书法老师定期培训全校教师书法。语文课教师担任本班书法课总负责,数学老师随堂指导;书法课教案是语文课教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科任课教师的板书、学生作业的书写、作业批改评语、黑板报、壁报等书写板块强化要求、书写规范,提高学生对写字的重视程度,落实学生的书法教育成果。

5、重视学生诵读,加强书香校园建设。

(1)有计划、扎实地做好课内、课外的阅读工作。每天上午预备铃后第一节诵读课25分钟,是学生专用诵读时间。由语文和英语教师进行指导。 (2)加大国学诵读、表演的管理力度,做好了这个形象工程。 (3)搞好课堂阅读,提高图书室资源的使用效率。

6、开发挖掘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根据自己的特长,每位教师承担一项课外活动,以兴趣小组为载体展开,挖掘每个学生的爱好和特长,最后选拔出真正优秀的特长生,再拔高。

7、做好了两个培训,打造学习型团队。

(1)培训全体教师的微机使用水平,达到人人能编辑文档、网上查资料,青年教师都能制作并应用教学课件。

(2)民师转正老教师,他们也很有学习精神,原来不会电脑,想找自己需要的东西,会感到无处下手,采取措施让年轻的教师与之结对帮助,达到一定效果。

8、加强课程监管。

第一阶段,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正常开展,搞好教研,确保质量,主要精力用于各类活动课的开发和挖掘,使之做细做强,形成规范化。

第二阶段,活动课形成规范化后,回头整理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将其做大做强。

最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课外活动融为一体,协调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运行发展模式。

9、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分两步走:

第一步,营造推普氛围,重点培养一批优秀的小播音员,发音准确、吐字清晰、这代表学校的形象。

第二步,各班的小播音员,配合老师,再培训本班的其他学生,最后实现所有学生都用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

10、深入发展校园文化,提高校园文化内涵

(1)组织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在综合电教室,观看外出考察数所学校拍摄的教室装饰图片,进行研讨,结合本班实际,装饰出一流的教室文化。

(2)组织学生观看外出参观考察数所学校拍摄的绘画、各类手抄报,网上查找也可以,让学生研讨,加速提升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四、对“1168”工程的再认识。

我校通过认真落实“1168”工程,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全体教师深刻感到,“1168”工程是一个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工程,是一个学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精细化的工程,是一个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工程,是一个全面提升了教师和学生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面貌的工程。

五、以后的工作计划

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的研究,学校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是不断优化现有的学校运行模式,继续推进“1168”工程,以全面提升写字教学、阅读教学为抓手,夯实基础教育,使沙镇民心小学变成一个高度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学校,变成一个具有自己鲜明办学特色的学校。

《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汇报.doc》
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汇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