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税收政策

2020-03-02 20:30: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典当业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增值税

1、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税[1988]87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2、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3、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4、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6号)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023号)

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其他相关政策: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业审批程序

什么是典当业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

典当业年度总结[1]

应对市场竞争,典当业迎难而上

并购税收政策

砂浆税收政策

合作社税收政策

《典当业税收政策.doc》
典当业税收政策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