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易制毒化学品

湖南飞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理,确保人身安全,防止剧毒品、易制毒品因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所有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理。

3.责任

31生产总监为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的批准。

3.2仓管部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入库验收、领用审批、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理。3.3供销部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和复核工作。

3.4使用部门班组长及其以上或同等职位(以下简称领料人)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领用、现场监督、复核和退库工作。

4.程序

4.1采购:

4.1.1供销部负责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指定专门负责人,主管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保管、填写、审核、签批和使用等相关事项。4.1.2供销部列出需采购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名称、质量、数量、供应商等,到公安部门申报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4.1.3供销部凭公安部门的许可证,到许可的供应商(厂)采购所需的剧毒品、易制毒品。 4.1.4剧毒品、易制毒品的运输应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供应商在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按规定路线进行运输。 4.2验收:

4.2.1对采购进厂的剧毒品、易制毒品,供销部组织安排仓管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保管。4.2.2验收时供销部和仓管部必须有1人以上参加,并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4.2.3供销部同时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原厂报告单》复印三份,一份由供销部存档,一份交安环部备案,一份粘贴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单》背面交仓库存档。4.2.4主要验收内容:

包装物的完好性及数量检查:供销部、仓库核对供应商名和原厂报告单,符合后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渗漏、粘附杂质、封口是否完好;标签、标志是否相符、完整;总件数和单件数量是否符合,同时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收发台账》和《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单》记录。到货验收合格,仓库请验单中申请免检合格。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人员应拒收,报告供销部,并作退货。情况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如:短缺、遗失等)。 4.3保管:

4.3.1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应做到标识明确(品名、数量、批号),互起理化反应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应严格分离保管 4.3.2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不得一人代管双锁。

4.3.3剧毒品、易制毒品的贮存要求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程中第6.5条之规定。4.3.4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员应每天对保管的剧毒品、易制毒品进行清查,在每次领发剧毒品、易制毒品后应进行帐、物核对,确保其品种、数量、标志准确无误。 4.4领用:

4.4.1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领用,必须经生产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

4.4.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向生产主管领取《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审批表》,由生产主管审核。经审批后生产主管开《易制毒化学品领料单》与领用人一起去仓库领料。 4.4.3领用剧易制毒品化学品时应双人开锁、双人称量、双人登记核对。

4.4.4领用人(双人)凭领用证到仓库向仓管领取易制毒品化学品,仓管应仔细审查领用证各项无漏、误、缺后才能发料。4.4.5领用人领到易制毒化学品后,应负监管之责,不许随意放置。

4.4.6领用证一式三份,领发双方应严格按表列填写,一式留库,一式留领用部门,一式由领用人送安环部存档。4.4.8仓管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记录,生产部门必须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记录的内容为:品名、投入工序、投入数量、时间、投料人等。 4.5包装材料的处理:

4.5.2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包装物由供销部双人送安环部固废存放中心。4.5.3属于供应商可回收的包装物,应按环保要求妥善保管。 4.6退库:

4.6.1使用后有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日退库。

4.6.2退库手续相同于领发手续,实行报批、双人退收办法。4.7检查及处置:

4.7.1供销部应每周组织两人以上对剧毒品、易制毒品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4.7.2安环部应把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使用、销毁等作为安全、环保的重要的内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4.7.3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使用中出现渗漏、破损,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更换、修补等。难以处理的报环保、公安部门处理。 4.7.4发现丢失剧毒品、易制毒品,对生物、环保有很大危害的,应及时上报公安、环保、主管部门。

推荐第2篇: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

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

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容易用于制造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要物质,同时也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所以,需要严格地加强管理。

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麻黄碱、高锰酸钾、黄樟脑、丙酮、三氯甲烷等。

※ 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例如从鸦片加工成海洛因,需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医药或化工原料。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所以,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实行严格管制。

※ 全球三次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

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近年来,联合国麻管局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紫色行动”、“黄宝石行动”、“棱柱行动”。

“紫色行动”是1999年4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行动,首先由德国、美国倡议,联合国麻管局领导协调的行动。

“黄宝石行动”是2000年10月14日至21日联合国麻管局为监控各国醋酸酐的合法贸易及非法流向而进行的一次全球专项行动。

“棱柱行动”是联合国麻管局旨在防止苯丙胺类毒品的化学前体流入非法用途的全球行动。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常见的有哪些?

南方网讯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有醋酸酐、乙醚、高锰酸钾等22种易制毒化学品被列为管制。此外,我国法律将三氯甲烷也列为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共23种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刑法》第350条只列举了比较常见的3种制毒物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附表的形式列举了缔约国基本公认的制毒物品。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而其确定的制毒物品的范围,在我国就应当是适用的。 (来源:福建禁毒网)(编辑:姜志)

推荐第3篇: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2016年

单位:XX公司

地址:XX 年XX月XX日

201X

XX市XX局:

根据XX市XX号文件《XXX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全面开展禁毒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参加完XX组织召开的工作协调会后,我司高度重视该项专项检查工作:立即成立以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员、生产部经理、调度、采购、库管、质管等为组员的自查小组,对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第二类的三氯甲烷;第三类中的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化学品做严格仔细的自查,最总形成本报告,呈请上级机关审阅!

一、自查小组成员

组长:XX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X

二、自查范围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我司在生产、分析化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三氯甲烷;第三类:高锰酸剂、硫酸、盐酸

三、公司危化品管理概述

作为化工企业,公司在生产、分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用到各种化学品,甚至某些化学品是腐蚀性的、有毒的或者可用于支取毒品,为了保障人生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司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化工辅料入库流程》、《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确保有法可依、严格按制度执行。

我司对于用于生产的化工辅料以及分析所用的试剂有计划的申请、采购、存储和领用,相关证书齐全、台账清晰并且各个化学品有专人负责领用且台账和实物相符,有专门的生产资源管理系统监管,每月盘点,所耗化学品都是在监管之下,并未发现违规情况。

四、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明细

1、采购申请证书:

我司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之前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上做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进行采购、运输,详情如下:

2、相关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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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类:三氯甲烷

三氯甲烷主要用于化验分析试剂用。涉及量较少,出入库台账如下:

2.2第三类:高锰酸钾

高锰酸钾做分析试剂用,台账:

2.3第三类:硫酸试剂

2.4第三类:盐酸

盐酸作为我司组要化工辅料之一以及重要的分析试剂用量较大; 2.4.1盐酸试剂

2.4.2辅料用盐酸

盐酸作为生产主要辅料,出入库管理严格:

入库台账:

盐酸领料台账:

5操作许可证

我公司从事危化品操作均按照标准持证上岗:

五、结论

经过公司自查小组认真、严格地自查,我司在生产、分析过程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第二类:三氯甲烷;第三类: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在采购、仓储、使用过程中均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所涉及化学品都在监管下使用,账实相符。

六、附件:公司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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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目的

为合理使用制毒化学品,规范易制度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度化学品遗失、误用等导致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使用无锡市泽蓉汽车涂料有限公司易制度化学品管理。 三 职责部门

公司采购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入库、发放。

四 内容

1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并报生产科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单上必须注明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

2 采购员凭申请单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3 选购供应商时采购员必须对不同的生产单位生产资质、化学品规格型号、服务品质等进行考察,考核合格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供货方式、交货日期、采购的化学品数量、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的物料技术说明书。

4 供应商送货进厂时必须由采购员、保管员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时必须观察包装容器有无安全标签、MSDS、规格、数量、有无破损等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有保管员、采购员、送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

5 供应商供货时必须附送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

6 采购的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对库房原有的库存量、进库量认真核对登记。

7易制毒化学品时由车间操作人员根据工艺、订单填写领料单,领料单经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领料。

8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料,发料时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日期、领料人、发料人、发货数量;发料单后附领料单。

9如未及时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归还库房保管员保管,如放在车间则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门贮存柜储存。

10禁止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出借、转卖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

11 保管员应对库存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原料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12 保管员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容器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变质的应及时处理。

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 -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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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危害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安全管理。

2.2本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出入库管理、登记入账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2.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制度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司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制,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

3.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1.6及时、如实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事故。

3.1.7依法承担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3.2分管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3.2.1完善和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

3.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3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易制毒化学品危害事故的隐患。 3.2.4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5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3.3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3.3.1认真履行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3.3.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致使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3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使用情况的报备。

3.3.4制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3.6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3.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职责

安环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3.4.1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3.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培训教育。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档案。

3.4.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预案。3.4.5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使用情况的报备。

3.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3.4.7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及时上报。3.4.8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3.5办公室岗位职责

3.5.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入职安全培训。

3.5.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安全主任编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培训教材。3.5.3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3.5.4协助安全管理员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 3.5质检部岗位职责

3.5.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安全管理。

3.5.2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统计,建立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

3.5.3负责组织本部门培训本部门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能力。

3.6经营部岗位职责

3.6.1认真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符合相关规定。

3.6.2采购使用量依据公安部门的采购凭证、公司下发的采购计划数量进行采购。

3.6.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购买凭证,确保购买凭证无伪造、变造不使用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应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公司的名称、地

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做好相关的记录。

3.6.4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3.6.5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监公安部门备案许可的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3.6.6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采取适当措旋进行妥善的处理。

3.6.7安排符合安全要求,具备资质的运输车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

3.6.8采购员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相关有关资质证书、化学品MSDS资料,并传送安全部存档备查。

3.7财务部安全职责

3.7.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7.2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主任签字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总经理同意,不得拨款。

3.7.3要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未经安全主任签字,总经理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3.7.4协助总经理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惩程序。3.8化学品库岗位职责

3.8.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3.8.2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3.8.3负责对进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对、数量及质量的检验,审批确认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3.8.4库房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外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3.8.5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的物品不得混存。

3.9生产部安全职责

3.9.1全面负责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使用。

3.9.2制定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生产使用制度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工作计划。

3.9.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

3.9.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3.9.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9.6监督新进职工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9.7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员工个人防护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及时向总经理反映。

3.9.8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9.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确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3.9.10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材的学习及实施工作。

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1各车间、各部门所需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车间、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俺换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营部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入厂后,要立即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滞留过夜。4.3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放到、防火、防毒、防潮、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文虎、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4.4对已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要进行定期检查,使用部门根据使用情况认真核算实际用量及现存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安环保汇报。

4.5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和检查中,必须包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按公司相关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4.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7各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质和操作方法。未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

4.8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9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10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4.1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准购手续后,方可购买。

4.12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13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4.1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使用部门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15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每月按时统计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5、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5.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2易制毒化学品到货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5.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帐、货、卡相符。

5.4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管理制度,严禁超量储存。5.5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

5.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按需领用,确保合法使用,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6、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6.1建立健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6.2严格履行易制毒化学品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情况。

6.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化学特性说明及扑救方法。6.4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6.5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设施和报警设施。

6.6易制毒化学品仓库设置监控系统,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实行双人收发制度。

7、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管理制度

4.1储存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

4.2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各储存、使用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8、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8.1进货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证明。购买第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购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8.1.1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包括品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公司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8.购销合同。 8.1.2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5.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进行网上申报。 8.2购买使用时单位应当:

8.2.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两年备查。

8.2.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及使用情况上报。

8.2.3于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报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情况)。

8.3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8.4与销售单位签订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货日期。

8.5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8.6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

8.1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化学品填报系统,对新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进行注册登记,专人负责填报,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8.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协作,按时、按要求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安环部。

8.3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信息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反馈,连续出现两次者,将予以处罚。

10、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9.1本制度奖励给与的条件为实名举报盗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和公司安环部查证属实。

9.2根据员工举报查实任意一起盗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奖励举报人200元,同时,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和安环部在案件中查实并抓获一名违法犯罪人员的,额外奖励500元。

9.3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9.4举报奖金发放: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应严格保密,举报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案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9.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1、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10.1公司必须建立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作业和管理工作。

10.2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教育培训。

10.3安环部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12、考核奖惩制度

12.1按易制毒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在易制毒的办证、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等过程中,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态度,取得哪些工作业绩,有无差错,有无违规操作等。考评每年进

行一次,考评时写出总结报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考评小组按考评内容进行逐一对照考评。

12.2奖惩标准:对工作认真、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考评优秀者,每季度及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工作马虎,违反工作职责者,处予一定的罚款(奖励或罚款的金额由单位自行确定)。一年内有三次违反职责内容的除罚款外,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于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2.3此考核奖惩制度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3、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与相应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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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1. 认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各项法规、制度,在日常购买、使用等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

2. 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实行定位定人,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在购买、使用、库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3.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手续齐全,经单位法人审批,报禁毒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明,严禁私自非法买卖,和无合法经营企业或个人买卖,发现严肃依法查处。

4.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储罐储存,建立出入库使用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制度,安装报警器,严禁转让、出售、借用和赠送。

5.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室)储罐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落实防火、防盗等工作措施,主动配合公安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职责: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和要求,坚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

2. 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安全。

3. 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出入库等工作,做到购买审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须经本单位法人审核批准,报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备案许可证明,不得到非法私自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更不得自由买卖,更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转让、转借、赠送他人。

4.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及时入库登记,台账清楚,按制度做到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5. 积极配合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按要求参加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例会,按要求上报年度购买、使用、库存各项统计数据。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员职责 1.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必须具备品行端正、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能自觉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属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管员和法人双重领导管理。

2. 对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室)储存,储槽、储罐严格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按要求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安装灭火器和防盗报警等设备,严防被盗、外流、外借、送人等行为的发生。

3. 仓库、储存管理员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和单位有关物资出入库、领料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台账清楚、手续完备,名称、数量、库存准确无误。

4. 对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存、储罐、储槽等部位要做好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存、储罐等处的安全。

5. 仓库、储存管理员要常把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领取、库存等情况向单位专管员、车间使用管理员汇报工作,联系库存底数,核对台账,配合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检查督促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科室使用管理职责

1. 车间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提高职工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认识。

2. 配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专管员二名,必须具备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管理,使用专管员受车间主任与单位法人双人领导、管理。

3. 因生产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做到双人领用、签名,每次领用需登记名称、数量,下班前剩余用量要及时入库,严防被盗、外流、转借、送人等行为的发生。

4. 车间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专管员要把日常车间使用的名称、数量、领用、库存登记清楚,掌握下期车间的使用情况,计划汇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及时审批,以免影响车间生产。

5. 在车间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措施,积极配合易制毒化学品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车间使用、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易制毒化学需要如下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二、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 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提供单位委托证及身份证明。

三、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表

六、单位需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仓库及保管责任制。

七、供货企业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八、第二次审批易制毒化学品无需提供购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增加如下材料:

1、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入库单据复印件

2、提供汇款单据(复印件)禁止现金交易

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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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制制毒毒化化学学品品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节节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公司所生产使用的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上虞市安监局、上虞市禁毒大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

第三条

生产副总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人员由市场部内勤员兼任。储运部是仓储保管和发放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部门;其他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第二二节节

职职

责责

第一条

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3.对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并落实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每季度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5.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条

专管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台帐,落实供应、仓贮、使用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及贮罐的储存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

4.做好与当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协助供销部门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证明。

5.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按要求参加例会,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储运部管理职责:

1.对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贮槽和贮罐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防盗、防破坏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配备好灭火器和防盗报警设施,对车间的贮槽要做好进料口的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仓储保管人员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本企业有关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工作,办理出入库手续时要做到品名、数量准确无误。4.仓储保管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发货前,必须验证购买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全,严禁发货。

5.如属非龙盛集团内部购买的单位,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同时应查验购买方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及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仓储保管人员应在发货前认真查验购买经办人(或司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书。

7.仓储保管人员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才可就本公司生产的,与手续相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发货。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安盛公司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储运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发货台账,清楚、完整、如实的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信息。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查。 9.仓储保管人员要了解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要做到合理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10.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要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和破坏,要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仓储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

采购、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采供人员)主要职责:

1.易制毒化学品采供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前,采供人员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作深入调查,并查验复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严禁向无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采供人员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及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销售依据。

4.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采供人员要严格控制好购用证数量和有效期限,严禁少批多购和超期购买。

5.采供人员对购买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6.认真做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量和储存量情况,次月五日前填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

生产、使用部门(车间)的主要职责:

1.生产车间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要实行专用贮罐储存,在贮罐周围要落实做好防护栏设施,对进料口、出料口实行上锁管理,由公司仓储保管员和生产车间当班班长负责管理。4.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5.使用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车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发生重大问题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处理工作, 6.专管人员要掌握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量和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7.生产车间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分别报公司供应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第三三节节

日日常常管管理理

第七条

在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制定年度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后,方可向具有公安机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单位购买。严禁向无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单位或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贮罐储存,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双帐、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第十一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巡查值班制度,落实防火、防盗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会议,自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字。

第第四四节节

其其

他他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属情节轻微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罚,并可同时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08年5月1日第一次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同名管理制度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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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1 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自销售之日,建立详细的销售台账,并存档2年以备查案。

3.销售员必须熟悉度掌握所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公司组织的每年一次全员教育和考试,对销售员,应增加针对销售员的专门安全教育和考试内容,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4.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查验来厂拉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客户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不得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或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来厂装运易制毒产品的车辆,装

2 车前泡沫灭火器、蒸汽灭火管必须安装好,其他消防器材要放置装车现场,由专人看管和作好消防准备。装苯类产品的汽车,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审查合格,并将审查情况通知班主任及有关岗位人员后,方可办理相关装车手续并销售出厂。

5.过期、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弃置。

6.正确使用、妥善维护和保管灭火器等各种消防器具和消防器材。以备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运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销售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产品说明书,若有客户向公司反映我公司产品在销售时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产品说明书,按公司规定对销售员进行处罚。

8.运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货物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3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登记,并由仓库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库存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出库时必须有单位、库负责人签字,专人发放和领取。要严格出库手续,无领用人及分管领导签字,一律不准出库,对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要及时计量,办理出库手续,经主管领导及领用人签字后,方能出库。

2、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发货人员须具备极强的责任心,保证使库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和成品按正规的方式流入和流出。并且仓管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库存物品出库时必须有领料单和出库单,出库人员必须对所领原料的品种、数量、规格、包装、标志等进行查验,验明无误后,方可出库。

4、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对不符合入库规定的货物一律不得入库,或报部门领导审批,按规定、合理的处理规范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入库或者销毁。

5、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储存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

4 方法进行储存,不得擅自乱配原料或者成品半成品,一旦发现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出库时按照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顺序进行出库。

6、进入储存原料或成品区的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或拿金属敲打设备,并在进入之前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寄存于保卫科;外来车辆及本厂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乱停乱放,更不得未经允许驶入库区。

7、发生异常事故时,应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并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情况危急时应拨打救援电话,并上报当地公安局请求支援。

8、及时登记仓库保管台账,认真记录每天进库、入库的原料、成品和半成品,妥善保管好仓库保管台账,并对仓库保管台账进行存档,以备查案。

9、设置防火防爆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的性能和使用状态,使消防设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备用状态,减少异常情况的发生,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5 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

生产、销售、仓库保管等各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个人,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抓好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安全生产。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个人,抓好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安全生产。

1、董事长安全管理制度

董事长积极配合政府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董事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易制毒安全生产工作有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2)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施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安监、公安等机关报告,以协助解决事故造成的危害。

二、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层人员包括生产厂长、车间主任、班长等,每类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体制,使责任落实到部门以及个人。

1、生产厂长安全管理责任制

1)生产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

6 易制毒安全生产工作有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生产厂长应当积极配合各车间主任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安全生产,并以“质量至上,安全为天”为生产宗旨。

建立健全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监督所有规章制度顺利的执行,认真检查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有序生产。

2)加强车间的消防措施,保证车间内所有消防设备在任何时候都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订并认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定期演练使事故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施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安监、公安等领导机关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对事故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乃至上报,并落实防范措施。

3)生产厂长应积极组织学习,加强培养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思想素质,使企业健康发展。

1、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车间主任要带头学好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带动车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7 2)组织落实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3)对本车间发生的事帮要及时报告和处置。

4)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5)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备、防护高施于完好状态并认真做好车间设备及安全装备的保养,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

6)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8)车间主任有权阻止车间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并上报厂部对其进行处罚。

9)车间主任应如实做好本岗位的生产记录,并按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上级领导组织下一步的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3、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2)负责对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8 3)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搞好本岗位安全设施,设备维护检查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转。

5)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7)搞好清洁整理工作,保持车间整洁清洁。

8)对本班发生的一切生产情况做好详细真实的记录,并在交班时连同岗位记录一并交上。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一线人员生产责任制

生产人员应各负其责,有强烈的责任感,确保一岗一责的岗位责任制。车间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熟练操作该岗位的主设备和仪器,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车间操作工应严格细心检查设备,对设备进行勤擦试,勤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随时备用。

2)学习并掌握本车间设备的性能,会正常熟练的进行操作,出现故障能及时排除。

3)本车间所有原材料及理化性能指标要全面了解掌握,配伍比例准确,严格检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细心校对,确

9 保安全生产。

4)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排除,不使设备带病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微小故障时,能及时排除;发现设备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使事故隐患杜绝在萌芽之中。

5)努力学习,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把安全生产作为生产宗旨。

6)做好岗位记录,并在交班时将岗位记录一并交齐,搞好清洁整理工作,保持车间整洁清洁。

另附: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非本厂人员未经批准一律禁止进入现场。凡外来人员来厂参观学习,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经门卫登记审查方可入内。

2、进入现场工作的本厂人员必须到门卫登记,交出随身所带的火种,并经门卫检查批准方可入内。

3、进入现场严禁吸烟、携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不准使用铁制工具敲打铁器。

4、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进入操作现场。

5、操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禁止在岗位上睡觉、喝酒、打牌、下棋、大声喧哗或打闹等。

6、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护品。

7、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操作。

8、本岗位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迅速将事故排除;若其他岗位发生事故,要在确定本岗位安全的前提下,听从在场公司领导、值班主任的指挥,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9、禁止用苯类产品洗手、洗刷地面及设备。

10、厂房内、地沟等地区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苯类产品、木材和破布等杂物。

11、禁止汽车、拖拉机等开到油库附近。

12、禁止用压缩空气输送苯类产品或直接搅拌类苯产品。

13、厂房、厂区的照明必须用防爆型的器材。

二、生产操作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前10分钟召开班前会。

二、交班前将本岗位所属防火工具、维修工具及备用护品放回原处。

三、交班前将岗位卫生、环境卫生整理好。

四、值班主任在交班时,要认真介绍本班生产任务完成、装置设备盍和安全卫生等情况,并提出接班应注意事项,同时陪同接班者认真检查现场。

五、接班者在接班前要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防火工具、维修工具是否齐全。

六、向交班者了解接班前生产操作与调节情况,发现问题需向交班者提出,并及时汇报值班主任。交接班时发现的问题,交班者只有在问题解决或制定出解决的措施后,经接班者同意方可离岗下班。

本厂所有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以上安全生产制度学习并落实好,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提高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的能力。

12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员进货时,应先按照采购标准、规定进行查验,并应向供货单位要求提供齐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储存或经营许可证的厂家进原料,保证有一条稳定、安全、合法的供应渠道。

2、进货时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制度,采购员必须对所采购的原料的质量负责。采购员进货时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采购员应当拒收;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采购员应当拒绝进货。采购员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采购员应在采购前将采购的品种、数量,向公司备案,如实记录采购的品种、数量、日期、采购方等情况。

4、采购员的所有采购,必须事前获得批准,未经计划并报审核和批准的,严禁采购,以防止使易制毒化学品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5、采购员所采购的原料到位后,采购员应及时通知仓管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进行验收入库并填写详细的

13 入库清单,不要让任何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流失。一旦流失,查明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公司作出处理报告。

6、对销售、采购进货未按公司及国家标准规定进行的,后果由采购员自己负责,并由公司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情况严重者,转送公安机关查处。

14 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管理制度

1、对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保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及出厂。

2、半成品应在指定安全地点存放,做到专人专库管理,半成品库区应设置安全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半成品出入库时必须做好登记台帐,易制毒化学品应在库区标明,并要有明显标志,重点防范。

3、对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的处理必须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不得将半成品卖给无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等有关证件的客户。

4、对半成品的废弃处置,在向公司领导核准废置后,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销毁或废置,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擅自销毁或废置,造成安全危害的,情节轻微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并由本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情况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5、运输: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的客户,必须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车进行运输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货物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6、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的管理,派专人管理,做到责任落实到个人,不得使易制毒化学品无故流失,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发生,追究其个人的责任,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情节更严重者,应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15

推荐第9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用语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易制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

4.1.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1.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4.1.3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取证及管理。

4.1.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的申报及其管理。 4.1.5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 4.1.6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备案及取证工作。 4.1.7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4.2 市场部

4.2.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1 4.2.2 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证。

4.2.3 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 4.2.4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2.5 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4.2.6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5 程序

5.1 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

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如下:

产品:硫酸、发烟硫酸、试剂硫酸。

5.2 管理职权

5.2.1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

5.2.2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 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b)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d)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 各被检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5.3 作业者培训

5.3.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

5.3.2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3 各单位应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必要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5.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

2 5.4.1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5.4.2 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的管理规定、规程,并严格执行。

5.4.3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4.5 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一书一签” 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市场部负责向购买方提供与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6 当发现其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7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4.8 重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的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查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在应当关闭和开启的位置),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5.4.9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档案。有关检查记录应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5.4.10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5.5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5.1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必须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应详细标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危险标志、数量等,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5.5.2 各厂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5.5.3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

3 必须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生产部、市场部、安全生产部、保卫科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检测。

5.5.4 若生产、使用需要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储存点的,应有说明规划地点、储存时间、储存物品名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储存方案,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现场勘察、认为符合储存条件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储存易制毒化学品。

5.5.5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表》,详细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和入库日期、库存数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领用批准人、领用数量和领用日期等信息;库房保管员应注意验收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无泄漏等。

5.5.6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烟火。

5.5.7 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5.6 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

1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执行。实行减少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原则。

5.6.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5.6.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

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6.

5禁止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5.6.6

对过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使用单位提出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部,生产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5.6.7

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6.8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9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内带有危险性物质,必须先清洗干净,

4 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10 铁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7 5.7.1 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办公室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手续。 5.7.2 各相关单位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7.3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建立相应台帐,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5.7.4 5.7.4.1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5.7.4.2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5.7.4.3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市场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期检查。 5.7.5 5.7.5.1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由市场部供应部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物资计划实施限量采购,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由专业运输人员和专业运输工具实施。 5.7.5.2 采购部门在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索取所购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标签等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发放到现场,逐级传达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 5.7.5.3 5.8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计划采购量,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5.8.

1运输分公司应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5.8.

2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具体执行本公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5 5.8.

3市场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手续,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5.8.

4运输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每年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5.8.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 5.8.6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8.7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8.8

不得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8.9 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交付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同时还应提交与托运的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10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查验托运人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5.8.11 用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5.8.1

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8.1

3运输公司负责对使用前的运输槽罐以及其他容器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使用的运输槽罐及容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5.8.1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根据所运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5.8.1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8.16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8.17

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6 5.8.18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8.19

易制毒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5.9 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5.9.

1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并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5.9.2 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各厂、运输公司、市场部库管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9.

3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控制程序》、《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做好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工作。

5.9.

4意外事故处置完后,应及时上报并建立和保存《事故报告》,如有人身伤亡发生,还需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对重大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

5.9.5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a)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

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

对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推荐第10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CG- -2016 版本/版次:A/0 采购部页数:7页

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拟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第11篇: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类型

化学品目录编码

化学品通用名称 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4 黄樟素 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6 异黄樟素 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8 邻氨基苯甲酸 5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9 麦角酸* 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 麦角胺* 7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11 麦角新碱*

8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9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YD00013 胡椒醛 10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YD00014 黄樟油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YD00015 1-苯基-2-丙酮

1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YD00016 3,4-亚甲基二氧苯

基-2-丙酮

14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3 苯乙酸 15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4 醋酸酐 16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5 三氯甲烷 17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6 乙醚 18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7 哌啶 19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8 甲苯 20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9 丙酮 2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20 甲基乙基酮 22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21 高锰酸钾 23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2 硫酸

2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23 盐酸

第12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2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甲苯、丁酮、丙酮 3.职责:

3.1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3.1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2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3.3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存放于指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易制毒辣化学品应加强日常养护、专人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4.2储存规程

4.2.1储存方式:分类储存。

4.2.2储存场地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4.2.3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 4.3养护管理

4.3.1通风:保证在库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仓库靠应每天开窗通风。

4.3.2检查: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账物卡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

A、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B、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C、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D、不得超量储存。

E、应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4.3.3日常检查:易制毒仓库应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有:

A、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特列情况需要在库区用明火必须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措施。

B、检查堆垛是否稳固,堆垛必须码放整齐、稳固,严防货物坍塌造成包装皮损或其它安全事故。 C、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变形、物品有无潮解、风化等。 D、检查库内环境,库房是否漏水等。 E、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防止失灵。 4.4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

4.4.1对于过期、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需销毁处理的要做好记录,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销毁,做好记录。

1 4.5注意事项

4.5.1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分类存放。

4.5.2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危险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2

第13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易制毒化学品须专人、专柜管理、单独建立使用台帐。 4.部门领导无权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的挪为他用或调用。

5.一旦发现易制毒化学品遗失或偷盗、或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查询。

6.过期、失效或闲置准备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统一进行集中处理。7.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酸碱及有毒气体等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9.部门和个人不得借入或借出易制毒化学品。

10.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对专项保管人员是否失职进行监督。

1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

购买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12.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1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14.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程。

第14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使用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

l、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的仓库内,存放场所安

全可靠,防盗措施必须到位,零整分开,存放有序。

2、

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建立使用台帐,

台帐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

3、

易制毒化学品由品管部化验员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进出库

领用手续使用,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

对。

4、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

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5、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次取用或存

放有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登

记方能有效,并认真填写流水帐。

6、

实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

制毒品的使用安全。

7、如发现丢失、被盗等意外突发情况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l、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

组,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以购物申请单形式说明用途,经

公司主管部门、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购

置。

2、

易制毒化学品购回后必须点清楚并做记录,专人负责保

管,专柜存放,严禁接近火种。

3、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三人管理制度,执行领料制

度,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说明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严

禁未按使用规定违规使用。

4、

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进出库必须登

记,做到账目清楚,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做好使用台帐,并

确保台帐真实准确。

5、

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堆

放,明确标示,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

加强安全管理,发生被盗、丢失、误用等情况,及时上报

公司主管领导,不得瞒报,误延不报。保卫室要加强安全巡

逻。

致全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日常工农业牛产中的重要 原料,流入地下毒晶加工厂又能用于制造毒品。近年来,受国际毒潮 的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出口 大国,无疑也成为毒贩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 1月】日正式开始施

行。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新《条例》列管品种

第一类(共12种):1-苯基-2一丙酮、

2、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第二类(共5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共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 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购销管理

l、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向公安机关审请购买许可或购买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况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否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 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 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的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 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纪录或者不如实纪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纪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签发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发给备案证明。

3、收到购买许可甲请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和审批。

4、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购买备案申请的,应于3个T作日内办理备 案证明。

5、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将销 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时,应同时提交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运输管理

1、跨地区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2、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或运输备案的,应当向公安杌关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市级公干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0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运出的县级公安机关于3日内审批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四、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流向、库存量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对报告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倍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兀以上5万元一次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J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例规定,请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二O O八年三月三十日

第15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管理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部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部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物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宝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设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2 第一类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就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 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购买前将所需要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猛酸钾的,无需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

3 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 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

4 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核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说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易制毒化学品合法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让、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

5 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和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核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

6 生产、经营、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和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核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给予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说使用说明书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不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

7 没收,并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收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施行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8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资*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资可能存在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16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化学品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经理室、采购科和生产部、使用部门。

4、程序

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防止易制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 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易制毒品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荣成市易制毒化学品采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规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进行采购,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化学品抵运单位后,必须有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员、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

4.8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的库房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库员和采购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采购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出库后由采购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管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计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不得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5、附则

5.1本办法由公司经理室部、采购科、生产部负责解释。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环节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盐酸生产车间及使用车间

3、责任者

销售科 物资供应科 氯车间 电解车间 水汽车间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4.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每天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核对登记。

(2)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仓库管理。

(3)领用单位和保管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的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档案。

(4)未经允许,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造成社会危害,一旦发现,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

(1)销售科制定每天的盐酸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量进行销售。

(2)由销售科对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进行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销售科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时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4)销售科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销售科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销售科负责解释。

第18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具体为:浓硫酸、浓盐酸。

3、职责与权限

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管理。

节能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入库及使用出库的如实记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入库、储存、使用中的管理。负责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购买台账。

相关部门

综合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 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由环境与节能部编写采购计划,经负责人批准后交到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与有销售资质的销售

方签订采购合同(注意:必须有合同,购买备案证的申报要求上传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合同签订后由综合部将合同原件交到专管员处,由专管员负责上传及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获批后将合同原件、我方盖章后的购买备案证交到采购部,由综合部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由综合部将销售方盖章后的购买备案证、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交给专管员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至少2年。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如非同城采购,专管员必须与销售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联系(联系方式由采购部提供),确认对方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输证号及确切发货时间。

4.2.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 专管员应熟知各类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贮存柜内,由专管员责人两人双锁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专管员在办理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入库后应及时登陆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购买入库登记,同时做好购买入库台账的记录。购买入库台账必须保存至少2年以备查。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使用人员需要在专管员监督下领料,专管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办理领用。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专管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使用台帐进行使用下账,同时做好使用出库台账记录,使用出库台账应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节能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日期、品种、数量等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手工台账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

4.4.2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案。应每年向公安局禁毒大队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入库、使用出库台帐报表。

4.4.3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并做好记录。4.4.4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回库,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使用回库时专管员应同时做好台帐和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库记录。

4.4.5专管员每月底应组织一次盘存,盘存值与台账值有出入时应分析原因,若差值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则应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损益报备,同时做好台帐。差值过大时必须查找原因,找到原因之后方可进行调账,严禁作假账。

5、违规处罚办法:

5.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领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落实的;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未及时向禁毒大队备案而影响使用的;

(3)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库存情况或不按规定保存记录的;

(4)不接受、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后不及时报告的; 6 附则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本制度的下发及修订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20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易制毒化学品信息联络员、安全监督员、技术员、购销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导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如实、清晰地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仓储等情况,台帐与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5、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要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要有安全的防盗措施。仓库落实专人保管,进、出仓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定期进行库存盘查,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7、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8、每年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

9、认真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协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和物品,不得拒绝和隐匿,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工作汇报.doc》
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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