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地理标志产品案例

申办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与普通证明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茅台酒、龙井茶等,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具有独特风味的产品。与普通证明商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它不允许个人独自申报注册,是一个地域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别人盗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请保护。

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时间性。该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如注册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只要“静宁”地名存在,该项权利就永久存在,静宁人就永久享有该权利。而普通证明商标只有10年保护期限,如果到期不申请续展,就会自动丧失。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可转让性。它与一个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别人抢注不去,个别人或组织也不可转让,因为转让后就失去了地理标记的本源性,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

D、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对世效力。普通证明商标如果要在国外得到保护,需要在国外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提请国际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要在我国注册,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保护的效力,别人都不可侵权。

2、申请注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苹果栽植于静宁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东经105°20′—106°05′、北纬35°01′—35°45′,果品成熟期昼夜温差大于16℃;以黄绵土为主要土壤,水质无污染),苹果品质充分由该地域、气温、土壤条件而决定,并且对其实施地理标志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行为。

多年的发展和事实证明,“静宁”苹果已成为静宁的品牌,品牌既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名片,又是该地区的一项无形资产。保护和发展静宁苹果品牌,就是保护和发展静宁的无形资产。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是对惠及静宁47万人口的关心和爱护,就是对静宁40万亩年产值2亿多元苹果产业的无形资产的保护。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注册,一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知名度,从而提升静宁知名度,达到宣传静宁的目的。二是可以扩大静宁的无形资产,增加经济总量。三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的质量和价格水平,突出特色产业和提高经营收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为质量兴县,走品牌发展之路开辟了新的途径。五是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做大做强静宁苹果产业,为实现我县果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六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发展地方经济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推荐第2篇: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推荐第3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目前,申请地理标志的大都是农产品,以中药材、水果、茶叶和蔬菜居多,此外还有调味品、干果、工艺品、花卉、酒、粮食、禽畜、水产品、饮料、油料等。

北京市(1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 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

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饶河东北黑蜂系列产品(蜂蜜、蜂胶、花粉、蜂王浆)(2003年5月19日)

方正大米(2005年4月6日)

铁力北五味子(2005年12月21日)

铁力平贝母(2005年12月28日)

铁力“中国林蛙”油(2005年12月28日)

宝清红小豆(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五营黑木耳(2006年4月26日)

五营红松籽(2006年4月26日)

上海市(1项)

南汇水蜜桃(2005年2月4日)

江苏省(9项)

镇江香醋(2001年12月20日)

高邮鸭蛋(即高邮咸鸭蛋)(2002年6月24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2002年12月9日)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2004年7月16日)

泰兴白果(2004年8月31日)

扬州漆器(2004年9月9日)

雨花茶(2004年12月13日)

云锦(2004年12月23日)

阳澄湖大闸蟹(2005年5月9日)

浙江省(16项)

绍兴酒(2000年1月31日)

龙井茶(2001年10月26日) 杭白菊(2002年6月12日)

庆元香菇(2002年6月12日)

金华火腿(2002年8月28日)

龙泉青瓷(2003年2月14日)

常山胡柚(2003年2月14日)

新昌花生(小京生)(2003年5月21日)

安吉白茶(2004年4月6日)

塘栖枇杷(2004年5月18日)

余姚杨梅(2004年6月4日)

黄岩蜜桔(2004年8月31日)

萧山萝卜干(2004年10月25日)

慈溪杨梅(2004年12月13日)

乌牛早茶(2004年12月13日)

天台乌药(2005年5月9日)

安徽省(12项)

宣纸(2002年8月6日)

滁菊(2002年11月8日)

口子窖酒(2002年11月8日)

黄山毛峰茶(2002年11月8日)

砀山酥梨(2003年4月11日)

古井贡酒(2003年4月29日)

太平猴魁茶(2003年5月19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2004年10月13日)

宁国山核桃(2005年2月4日)

符离集烧鸡(2005年8月25日)

霍山黄芽(2006年4月16日)

凤丹(2006年4月16日)

福建省(5项)

武夷岩茶(2002年3月8日)

古田银耳(2004年6月16日)

安溪铁观音(2004年7月8日)

建瓯锥栗(2004年8月9日)

永春芦柑(2005年11月29日)

江西省(10项)

南丰蜜桔(2003年2月12日)

狗牯脑茶(2004年1月29日)

赣南脐橙(2004年9月27日)

泰和乌鸡(2004年10月10日)

广昌白莲(2004年10月13日)

庐山云雾茶(2004年12月13日)

广丰白耳黄鸡(2005年4月6日) 万年贡米(2005年4月6日)

景德镇瓷器(2005年4月15日)

商州枳壳(2006年4月19日)

山东省(10项)

沾化冬枣(2002年8月6日)

烟台苹果(2002年8月28日)

烟台葡萄酒(2002年8月28日)

龙口粉丝(2002年9月10日)

平阴玫瑰(2003年8月7日)

乐陵金丝小枣(2004年12月13日)

无棣金丝小枣(2006年2月22日)

日照绿茶(2006年3月23日)

冠县鸭梨(2006年5月24日)

茌平圆铃大枣(2006年5月24日)

河南省(22项)

道口烧鸡(2002年12月9日)

西峡山茱萸(2003年3月6日)

钧瓷(2003年7月29日)

怀山药、怀菊花、怀地黄、怀牛膝(2003年8月7日)

平舆白芝麻(2003年8月7日)

方城丹参(裕丹参)(2003年9月29日)

南召辛夷(2003年10月9日)

原阳大米(2003年12月24日)

汝瓷(2004年7月16日)

卢氏连翘(2004年12月13日)

嵩县柴胡(2004年12月13日)

灵宝大枣(2005年2月21日)

偃师银条(2005年4月15日)

确山板栗(2005年8月25日)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2005年12月31日)

唐栀子(2005年12月31日)

唐半夏(2005年12月31日)

卢氏黑木耳(2005年12月31日)

灵宝杜仲(2006年1月24日)

济源冬凌草(2006年4月16日)

卢氏鸡(2006年4月26日)

桐桔梗(2006年4月26日)

湖北省(8个)

京山桥米(2004年12月23日)

利川黄连(2004年12月23日)

利川莼菜(2004年12月23日) 恩施紫油厚朴(2005年8月25日)

洪山菜薹(2005年12月31日)

板桥党参(2006年4月27日)

秭归脐橙(2006年6月20日)

枝江酒(2006年6月20日)

湖南省(8项)

浏阳花炮(2003年3月6日)

隆回龙牙百合(2005年2月4日)

隆回金银花(2005年2月17日)

溪洲莓茶(2005年8月25日)

邵东黄花菜(2005年12月28日)

邵东玉竹(2005年12月28日)

桃源野茶王(2005年12月31日)

湘阴藠头(2006年1月24日)

广东省(17项)

河源米粉(2003年12月24日)

郁南无核黄皮(2004年6月3日)

廉江红橙(2004年9月20日)

马坝油粘米(2004年9月20日)

增城丝苗米(2004年9月20日)

端砚(2004年10月29日)

流沙南珠(2005年8月25日)

愚公楼菠萝(2005年8月25日)

覃斗芒果(2005年8月25日)

埔田竹笋(2005年12月21日)

普宁蕉柑(2005年12月21日)

陆河青梅(2005年12月21日)

程村蚝(2005年12月21日)

春砂仁(2005年12月28日)

东陂腊味(2006年1月24日)

合水粉葛(2006年4月16日)

英石(2006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7项)

容县沙田柚(2004年7月20日)

合浦南珠(2004年10月29日)

永福罗汉果(2004年12月13日)

凌云白毫茶(2005年8月25日)

巴马香猪(2005年8月25日)

荔浦芋(2005年12月28日)

大新苦丁茶(2006年1月24日)

海南省(2项)

白沙绿茶(2004年10月29日)

澄迈苦丁茶(2006年6月20日)

重庆市(4项)

秀油(2003年12月24日)

石柱黄连(2004年10月10日)

涪陵榨菜(2004年12月13日)

江津花椒(2005年10月17日)

四川省(19项)

蒙山茶(2001年12月6日)

水井坊酒(2001年12月6日)

古蔺肝苏(2003年9月9日)

安岳柠檬(2004年1月8日)

苍溪猕猴桃(2004年3月17日)

龙泉驿水蜜桃(2004年9月27日)

通江银耳(2004年10月13日)

青川黑木耳(2004年12月13日)

汉源花椒(2005年2月4日)

南江金银花(2005年5月9日)

长赤翡翠米(2005年5月9日)

剑南春酒(2005年5月9日)

双流冬草莓(2005年12月28日)

郫县豆瓣(2005年12月31日)

泸州酒(2006年1月24日)

南江山核桃(2006年3月23日)

江油附子(2006年3月23日)

得荣树椒(2006年4月26日)

涪城麦冬(2006年5月24日)

贵州省(5项)

茅台酒(2001年3月29日)

余庆苦丁茶(2005年8月25日)

梵净山翠峰茶(2005年12月9日)

凤冈富锌富硒茶(2006年1月24日)

赤水金钗石斛(2006年3月23日)

云南省(3项)

宣威火腿(2001年3月21日)

文山三七(2002年11月8日)

昭通天麻(2004年10月13日)

陕西省(13项) 西凤酒(2003年9月24日)

陕西苹果(2003年9月29日)

蓝田玉(2004年2月3日)

韩城大红袍花椒(2004年8月31日)

紫阳富硒茶(2004年10月29日)

平利绞股蓝(2004年12月13日)

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2004年12月13日)

太白酒(2005年4月15日)

商洛丹参(2005年8月25日)

延安酸枣(2005年12月31日)

洋县黑米(2006年3月23日)

临潼石榴(2006年4月27日)

延川红枣(2006年5月31日)

甘肃省(4项)

兰州百合(2004年9月27日)

礼县大黄(2004年12月13日)

临洮大丽花(2004年12月23日)

武都橄榄油(2005年12月9日)

青海省(1项)

互助青稞酒(2003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3项)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项)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2003年6月25日)

库尔勒香梨(2004年12月13日)

伽师瓜(2005年11月29日)

推荐第4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 (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

推荐第5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8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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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编辑本段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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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

推荐第6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民勤羊肉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民勤羊肉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勤羊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09号公告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指甘肃省民勤县现辖行政区域)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民勤羊肉》生产的羊肉。

第三条 从事民勤羊肉生产、销售和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为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畜牧局、食药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民勤羊肉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管委会由县畜牧局、质监局、食药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协调解决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通报有关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第八条 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勤羊肉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羊肉;

(二)羊肉的质量特色符合民勤羊肉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民勤羊肉质量检验报告。

第九条 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县畜牧、质监部门出具的羊肉产自民勤羊肉保护地域的证明;

(三)有效的民勤羊肉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报县质监局初审;

(二)县质监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市质监局审核;

(三)省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

(五)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内容组成,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发放、使用管理由县质监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使用人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的专用标志规格、数量报县质监局。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五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六条 民勤羊肉的质量检验由省质监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不定期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县质监局应当加强对民勤羊肉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勤羊肉的生产、销售应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及生产记录等。

第十九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民勤羊肉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质监局按法定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销其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并公告。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民勤羊肉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机密。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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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延斌 作物3班 学号2015120085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解析

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农业部对全国134个农产品实施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其中我省数量最多,有33个。

苍山大蒜结束了临沂无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

苍山大蒜具有头大瓣匀、皮薄洁白、粘辣郁香、营养丰富等特点,它是在苍山县特定的生态环境条件下,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和人为定向培育而形成的苍山特有品种。苍山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在北京顺利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由此,临沂市实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零的突破。苍山县由此被中国特产委命名为中国大蒜之乡。

龙口粉丝征服了全世界的消费者

“龙口粉丝”已经成为我国优质粉丝的代名词,它以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征服了全世界的消费者。龙口粉丝以龙泉甘水与绿豆、豌豆、蚕豆的优质淀粉,以最佳科学与传统工艺精制而成。除以绿豆为原料的粉丝外,地瓜、玉米、高粱、豌豆、蚕豆、马铃薯等杂粮粉丝亦有生产,尤以地瓜粉丝为多。丝条细匀,光洁度高,透明度强,质地韧柔,洁白卫生,在水中浸泡48小时不变色,不发胀,食用爽口,能做20多种中西菜肴,具有消暑爽神、健康益寿之功能,是家庭及饮食业界的热煮凉拌之佳品。

青州蜜桃有了“身份证” 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近年来,青州市蜜桃作为拳头产品,大力实施“以桃兴农,以桃富农”战略,不断优化提升传统农业,推进了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目前,青州蜜桃已发展到四大系列40多个品种,种植面积达3.2万亩,年产量近3万吨。“青州蜜桃”畅销全国各地,成为促进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一项主导产业。此次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成功,将为“青州蜜桃”的品牌保护和开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提供有力的保障。

莱阳五龙鹅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莱阳五龙鹅是莱阳市特有的畜禽品种,是与莱阳梨、莱胡参齐名的地方特产。五龙鹅养殖历史悠久,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主要分布在莱阳市境内的五龙河流域,具有产蛋量高、繁殖性能好、生长速度较快、耐粗饲、抗病力强及鹅肉、鹅蛋的品质好等优势。莱阳五龙鹅1978年被编入全国高等农业院校《家禽学》教科书和全国家禽品种志,2001年被国家确定为“重点保护地方畜禽品种”,列入国家级畜禽推广新品种,近几年连续被列入国家级畜禽种质保护项目。

沾化县建立100亩“绿色控害冬枣示范基地”

沾化冬枣被誉为“稀世珍果”,2002年被中国绿色食品中心审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已成为沾化县农业四大支柱产业之一。截至目前,沾化县冬枣种植面达50万亩, 2006年被评为第一批“中国名牌农产品”,是山东省第一个获得“原产地域保护”的农产品。近几年来,沾化县农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帮助支持下,在黄升乡孙家村建立了100亩“绿色控害冬枣示范基地”,大兴绿色农业,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好评。

平阴玫瑰蜚香飘万里

平阴玫瑰不仅栽培历史悠久,而且以花大瓣厚色艳,香味浓郁,品质优异驰名中外。在1982年7月召开的“全国玫瑰花生产座谈会”上,专家们一致评价:“平阴玫瑰香甜如意,芳香四溢,具有香气正,清香、甜香、浓香等特点”,被称为“中国传统玫瑰的代表”,蜚声于世,久负盛誉。

玫瑰镇党委政府为了稳定发展玫瑰产业,积极指导加工业户学会驾御市场的能力,遵照花农、加工户、客商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成立了“平阴县玫瑰花协会”,有效的稳定了鲜花市场,促进了玫瑰产业的快速发展,至此玫瑰镇有花面积已达到1.5万亩,并带动了周边乡镇大力发展。全县玫瑰面积达4万亩。玫瑰花系列产品的开发也如火如荼,各种玫瑰产品品种已达近20种,并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玫瑰干花蕾绿色食品A级证书。

山东郯城银杏获地理标志保护

经过半年公告期后,“郯城银杏”被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这标志着郯城银杏这一有着3000多年历史的地方特产,从此成为受国家商标法律体系保护的地理标志名产。

“郯城银杏”是临沂市继苍山大蒜后注册成功的又一件国家级地理标志商标,银杏种植遍及全县17个乡镇,种植面积达 30万亩,银杏果年产量 300 万公斤,银杏干叶年产量1000万公斤。目前,郯城县已发展银杏叶加工、银杏茶生产、黄酮提取、银杏系列食品生产、银杏苗木、盆景企业40 余家,开发生产了 10多个系列,100多种产品。有了“郯城银杏”这一“金名片”,郯城银杏产业将领先一步享有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能将其有形资产转化为无形资产,做大做强优势传统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乳山大姜”喜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以色泽鲜艳、个体肥大闻名全国的“乳山大姜”,一举夺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块熠熠生辉的“金牌”。山东省乳山市供销社主任姜国臻说,“乳山大姜”注册成功的关键在于培训到位、创新到位和经营到位。

通过练内功增实力,创品牌增名气,“乳山大姜”,不断提高自己的品质。目前,产品畅销上海、广州、福建以及美国、欧洲、中东、日韩和东南亚等国内外“两个市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统计,目前乳山大姜种植面积达4万亩,年产量2亿公斤,产值达到8亿元。

近日,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山东省邹城市圣香果林果专业合作社申请的香城长红枣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农业部准予登记,依法实施保护。香城长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邹城市香城镇,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体现出香城长红枣品牌的社会认同性、稳定有效性、效益广泛性,同时也显示出该市农产品品牌具有很强的市场开拓力、科技创新力、规模推进力。挖掘、利用、保护、培育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胶河土豆”成高密市首个地理标志产品

经过层层申报和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等部门专家的评审,“胶河土豆”成为高密市首个地理标志产品。 据了解,高密市胶河流域土豆种植面积超过6万亩,年产值3亿多元,以口感好、色泽正深受市场欢迎;早酥梨种植面积达5000亩,以清脆甘甜著称。“胶河土豆”最终通过了初审、复审、答辩和专家评审,成为高密市首个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成功,对加快高密市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滕州大白菜”获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保护

滕州大白菜具有个头大、营养价值高、无公害等特点。目前“滕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认证材料,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正在积极获取农业部地理标志保护。近年来,滕州不断加大农产品认证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全市“三品”认证总数已达96个,10余个产品正在积极认证中。

虽然我省已有很多地理标志农产品,但从大背景来看,地理标志制度在中国仍然尚未普及,很多人对于源产地的保护意识淡漠。比如,临沂的柳编。这种享誉全国的手工艺制品,占领柳编市场60%以上的产品份额,但面对层出不穷的仿冒品,至今没有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加强我国地理产品的保护、唤醒人们的保护意识对我们来说仍就是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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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大连市是一个海滨城市,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较好的种、养殖和加工基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起步较早,首批列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是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共审核批准了大连市10家大连鲍鱼生产企业、24家大连海参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另有5家大连海参生产企业的申请正在审核中。今年又上报了“大连河豚”地理标志产品,目前总局已发布受理公告。

二、整治监管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体系。大连市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高度重视,2002年就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由各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大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2007年发布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对保护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大连市局也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要求各区市县局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及合法企业利益,维护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监管,保证质量。一是加强对原料产地的监管。大连鲍鱼、大连海参以大连的地名命名,它是采于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工养殖生长,或将上述采品在大连市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皱纹盘鲍与刺参。对于既非大连生长又未在大连加工的鲍鱼、海参,冒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名称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名副其实,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二是加强对专用标志的监管。对标志的申请、印刷、发放、使用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凡使用者须向大连市质监局申请(其产地证明须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准),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方可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对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标志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严格规范标志的使用范围,严禁在范围以外产品上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三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企业加大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 大连海参》两个国家标准,建立规范的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按标准要求明确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保证产品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3、广泛宣传、加大认知。大连市局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在大连电视台、大连电台、大连日报、新商报、半岛晨报等大连市较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发布专版,介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2010年 “质量月”活动期间,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开展了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食品安全”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网友参与踊跃,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力度,提升监管水平,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企业加强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标志规范使用。对销售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荐第9篇: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

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 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 发表时间:2008-1-29 ]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高金军、刘月丹

(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出发,系统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正文:

一、引言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它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正是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导致了广泛的针对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仿冒和侵权,对地理标志的恶意抢注也层出不穷。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农业大国,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二、地理标志的含义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协调和统一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例如:“新疆葡萄干”是指产于我国新疆地区,并且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风干工艺等因素,决定了该种产品的特殊的风味和品质。不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又不完全属于同一概念,因为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也就是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是来源地、质量的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获得救济。地理标志可用来标明特定商品的来源地,而无论该商品是农产品还是制成品,因此,在某一地域的生产者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所有人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另外,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采用国家居多的一种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以及欧盟,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规定注册和保护条件及程序。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第三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为加入WTO的条件之一,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国际接轨,我国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努力与TRIPS的要求相符。从1994年中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以下几种途径:

(一)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别有用心抢注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将是一个有利的制裁武器。

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主要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实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就是说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因为在理论上,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

按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注册工作。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起,到2006年底,共注册地理标志219件。仅2006年一年就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柘荣太子参”、“景德镇瓷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

1、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目的在于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壮大集团优势,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和力量不足的缺点,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不过,由于集体商标申报难度越来越大,核准周期加长,审查更加严格,目前全国拥有集体商标的数量比证明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都要少。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止2003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252件,但仅核准注册35件;而受理 证明商标申请605件,核准注册235件。原产江苏射阳县的“射阳大米”是我国首家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业内人士把证明商标的价值概括成一个形象的公式:即土特产+文化+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其意义不言而喻。获得证明商标的商品一般都拥有可以证明其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以证明商标制度,促进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国家,仅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能带来数百亿美元的外汇。法国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农产品证明商标对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化进程,作用不容低估。

根据证明重点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

(1)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

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是指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中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地名-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所以通过证明商标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成为了一种可行的办法。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2)品质证明商标

品质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如产品具有某种质量,采用了什么制造方法等。绿色食品标志就是典型的品质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品质证明商标注册的例子有:吉林鼎吉大米等。

综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实施),开创了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先河。随后又出现了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4月1日实施)及其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实施)是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保护的最新的部门规章。

这些规章制定的依据在于认为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这些规章的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的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据最新统计,已有680余件地理标志产品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保护。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已达5000多家,受保护产值达5000多亿元。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通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实现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针对上述第

(二)项,在200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又将其细化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

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据此,假冒、仿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其他人未经授权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要求制止。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也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作了类似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实际上是从提供真实信息的角度,通过禁止误导行为来保护地理标志的。上述几种保护方式从不同角度为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提供了寻求救济的途径。在这种多方位的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四、我国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如新疆“库尔勒香梨”、北京京郊的“平谷桃”等,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对外贸易,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山东的“章丘大葱”是中国蔬菜类第一件证明商标,1999年7月被核准注册后,章丘的大葱身价由几年前的每公斤不足1元,涨到现在每公斤10元,葱农人均每年增收1500元。

五、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管理、营运不善、制度不协调等问题。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为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而注册地理标志仅为219件,其中还包括31件外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一大批已具备证明商标条件的特色区域品牌还没有注册。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特色产品的历史遗产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营运不善。由于对加入资格的审查以及质量监控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曾辉煌一时的地理标志逐渐没落,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信誉的典型案例就是前车之鉴。

最后,也是更主要的,工商、质监等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重叠,形成“商标权”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架的局面,这已经成为制约地理标志保护的瓶颈。工商总局与国家质监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争夺战一直持续到最近: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而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7年2月1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这种关于地理标志的两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方面,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和申报人感到十分困惑。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无论是原产地审查还是商标审查,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检索系统,这势必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完善立法。鉴于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并且和普通商标不同,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无论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还是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都是较好的选择。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李华呼吁的一样,“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同时,笔者建议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而终结多部门共同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的混乱局面。

第二,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已取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信誉。例如,法国干邑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产地,法国政府颁布法令详细规定了干邑的地域范围以及管理和操作手段,保持了法国葡萄酒享誉世界的品质和独特的文化,帮助其成功走向世界市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巡视员兼副局长范汉云说,保护地理标志最核心的内容是管理和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切忌\"贪多求快\"。另外,范汉云还认为,不能人为地去创造地理标志产品,更不能以定指标的方式去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第三,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名录,由国家相关部门汇总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知识产权理事会备案,防止我国著名的地理标志被他人在国

外注册。对于已经被他人在国外抢注的地理标志,政府、商标协会和地理标志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异议、撤销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 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2]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J.H.Reichman:Universal Minimum Standar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he TRIPS Component of the WTO Agreement,《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95。

[4]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程永顺主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推荐第10篇: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体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具有地域特色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11篇:GB_T 18356_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

GB/T 18356-2007 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Kweichow Moutai liquor 【标准状态】现行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2001/4/19 【实施日期】2008/5/1 【修订日期】2007/9/19 【中国标准分类号】X61 【国际标准分类号】67.160.10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暂无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GB 1351,GB 2757,GB/T 5009.48,GB 5749,GB 7718,GB/T 8231,GB 10344,GB/T 10345,GB/T 10346,GB/T 15109

适用范围&文摘

本标准规定贵州茅台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贵州茅台酒。

第12篇: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邛府办发〔2015〕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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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卧龙镇、宝林镇、桑园镇、固驿镇、前进镇、高埂镇、平乐镇9个镇乡(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应属规模以上企业,年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销售企业应属限上商业企业,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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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保护办对邛酒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白酒标签、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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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邛酒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酒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报送本年度《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酒宣传,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酒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要对邛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要对保护区域内的邛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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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全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4﹞3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77891&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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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杨 军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遵守本办法。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帐,建立茶叶基地档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帐。

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

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02(摘录)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20090

2上表截止到2009年2月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什么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类别:(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体制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

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的生产者。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赝品。合法的生产者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别人抢走了他

们有价值的生意,同时也损害了其公认的产品声誉。

第15篇: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2〕1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峨眉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峨眉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乐山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农业、工商、卫生、峨眉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峨眉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禁止其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乐山质监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复审,由乐山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复审合格的,按程序报上级质检部门终审;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峨眉山茶\"文字组成。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可在其生产的峨眉山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鼓励获得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物的正面印制\" \"祥云图文,其大小可根据需要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四条 乐山质监局负责对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吊挂)在包装物上。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应将拟印制的数量和范围报乐山质监局备案后印制。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包装物上粘贴(吊挂)专用标志的,专用标志由乐山质监局向有关机构统一定制。

第十五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的规定加工制作茶叶产品。收购鲜叶时,应向供应者验明原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第十六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把原料进货、产品出厂检验关,并建立峨眉山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申请成功并经乐山质监局、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确认持续使用专用标志和\" \"祥云图文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峨眉山茶鲜叶来源、鲜叶安全质量进行1次核查。对鲜叶来源不符,鲜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峨眉山茶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和提高峨眉山茶质量,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峨眉山茶名称或者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峨眉山茶的。

第二十二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峨眉山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整改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可以继续使用专用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16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代理律师实务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事项代理实务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张锋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某种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把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纳入工业产权范畴。1958年签订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二条对原产地名称作出了规定。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定义沿用了《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定义,且协议开篇即要求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目前,国际上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种作法。一是专门立法,以法国为代表,目前只有19个国家;二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比如瑞典;三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保护,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欧盟等都采用商标立法的方式保护,中国已经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但是,事实上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格局却并不统一,中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的现状是分属三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地理标志如下。 为了与国际接轨,1999年8月和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2000年4月1日,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制定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2005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吸收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因此,本文仅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受理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事项代理相关实务问题作出一些简要说明。

一、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要求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3、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 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6、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7、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8、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复检。

9、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0、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 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代理相关问题说明

以前,更多情况下的地理标志申请代理事项由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完成。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地理标志申请事项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为参与拟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基础信息调查、论证和申请方向选择筹划,申报规定资料的撰写等相关事项。通常涉及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事项。这里仅以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申请人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四川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例,说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代理的相关重点问题,以便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具体把握运用。

1、基础调查和申请筹划

当申请人提出申请仁寿芝麻糕进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代理律师首先考虑进行拟申请仁寿芝麻糕的基础信息调查、论证和历史渊源整理,自然、人文因素的详细考察。重点了解其注册商标申请、产品荣誉称号和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历史传承情况。

如果仁寿芝麻糕已经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中华老字号申请,即重点筹划其申请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如果仁寿芝麻糕没有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中华老字号申请,即建议其考虑进行相关申请事项,以加大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核心资料撰写要领

(一)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主要描述拟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土壤特点和生态环境。如仁寿芝麻糕产品的生产地域地理特征: (1)地理环境

仁寿县境位于四川盆地中南部,东经104°-104°30′,北纬29°40′-30°16′,东与简阳、资阳、资中连界,南与威远、荣县、井研县接壤,西与青神、眉山、彭山相连,总面积2606.36平方公里,区位优势明显。仁寿县境地貌以丘陵为主,境内地势西北高东部低,最高海拔988米,最低海拔350米,平均海拔468米。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19.96%。野生动物100余种,野生植物130余种,中草药种类达558余种。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均达国家Ⅱ级标准,地表水沿龙泉山脉东西分流。仁寿县地表水沿龙泉山脉东西分流,椰江、越溪河与龙水河、通江河、清水河汇入岷、沱二江。流域面积2222平方公里,年平均径流量9.89亿立方米。1972年在龙泉山西麓建成的省内第一座大型引蓄灌溉工程黑龙滩水库,可蓄水3.6亿立方米,解决仁寿县城区及大部分区乡镇生产生活用水,控灌仁寿、井研、简阳三县田土7.07万公顷。 (2)气候特点

仁寿县地属四川盆地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年四季分明,干湿明显、春季回暖早,多冷湿寒潮;夏无酷暑,闷热天气;秋季绵阴雨,冬季无严寒。暴雨强度大,秋雨多,无霜期长,日照少,时有干旱等特点。年平均气温17.1℃,最冷的1月份平均气温6.8℃,7月份平均气温26.3℃。极端最低气温-3.0℃,极端最高气温38.6℃。各月的平均相对湿度都在76~86%之间,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3%。多年平均降水量1009.4毫米,四季降水分布不均匀,冬季平均降水量占全年的3%,春季占全年的17%,夏季占58%,秋季占22%。仁寿县为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资源充沛,全年无霜期长,多年平均无霜期为313天,常年初霜出现在12月下旬中期,常年终霜期出现在2月中旬的初期。平均每年日照1196.6小时,占可照时数的26.3%,全年辐射总量接近85千卡/每平方厘米。以上气候特点,与水稻等农作物生长发育所需的温、光、水同步,为发展优质大米的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区域气候条件,为仁寿芝麻糕原料如小麦、糯米、芝麻、核桃等物品的种植和生长奠定了良好的区域气候条件。 (3)土壤特点

全县土壤分为5个土类、9个亚类、31个土属、78个土种。水稻土,遍布全县,为主要土壤。面积4.2万公顷,占全县耕地的41.3%。按母土特性划分为潮土性、紫色性和黄壤性水稻土3个亚类、13个土属,按土壤质地、剖面构型及生产性能划分为36个土种,25个变种。潮土,分布于河流沿岸,为冲积土。其沉积土母质源于紫色砂页岩风化物,面积225.4公顷,占全县耕地的0.3%。有1个亚类、1个土属、1个土种。紫色土,遍布全县大部分丘陵区,为旱地主要土类。土壤以物理风化成土占优势。面积5.6万公顷,占全县耕地的54.4%,占旱地的96.2%。分为石灰性、中性和酸性紫色土3个亚类、11个土属、25个土种,19个变种。黄壤土,主要分布于龙泉山脉以西白垩系老冲积浅丘台地,南部边缘深丘三迭系须家河组地带,境东北部白垩系城墙岩群砾岩地域。面积0.57万公顷,其中耕地0.37万公顷,占全县耕地的3.6%。地带性土壤特征明显。分为5个土属、13个土种,19个变种。石灰岩土,分布于禄加、汪洋区石灰岩母岩的中、深丘地区。面积438公顷,占全县耕地的0.4%。分为3个土种。经土壤分析检测,大部分土壤PH值在6.5-6.8之间,属微酸性土种,有机质含量24.3g/kg。富含磷、钾、铁、锰等矿物质以及适宜的中微量元素,且土壤熟化较好,养分较高,保肥力强,耕作较容易,排灌方便,有利于粮食作物产量和品质的提高。 (4)生态环境

仁寿县境地貌以丘陵为主,境内地势西北高东部低,越溪河发源于仁寿县,流经荣县、宜宾县,是岷江一大支流,全长300余公里。仁寿县地表水沿龙泉山脉东西分流,椰江、越溪河与龙水河、通江河、清水河汇入岷、沱二江。流域面积2222平方公里,总长282公里。年平均径流量9.89亿立方米。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独特,全县境内几乎没有自然流入的外来水源,无大江大河通过,绝大部分的水都流入了岷江、沱二江,水土都没有太多的多次污染,并且无工矿企业污染。仁寿地势空旷,植被覆盖率高,空气清新且湿度大,森林覆盖率34%。近年来,仁寿县全面实施了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水土保持、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烟尘与废水治理等生态项目工程建设。经监测,空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各项指标均符合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灌溉水环境质量各项指标均符合GB5084《农用灌溉水质量标准》。由于水土无污染,区域内无工业废气、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为粮食作物提供了优良的生长种植环境,确保了原料品质纯正,无污染。

(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特征

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特征主要描述拟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渊源等具有人文因素的产品特征。如仁寿芝麻糕产品的人文特征: (1)历史渊源

据仁寿县志记载,清朝中期,一名游方僧人来到仁寿陵州古镇的“跨崖寺”,讲经诵佛,并用当地盛产之物制作各类特色风味、工艺精细的佛家点心供于佛像前,“芝麻糕”便是其中之一,游方僧人将其传之于人,芝麻糕便被流传了下来。

清末民初,灾难战乱,张学云老先生得益于游方僧人的真传,艺成后创建“自林商号”。创业伊始,张学云老先生省吃俭用,精打细算,稳步发展,他对工人亲如一家,对待客户“童叟无欺”尤以品种繁多,技艺精湛远近闻名,在芝麻糕行业树起了“自林商号”的金字招牌。在张学云老先生的苦心经营下,仁寿芝麻糕一度成为皇家贡品。此后,多家芝麻糕作坊应运而生。到了解放前夕,“自林商号”成为了仁寿县境内著名的芝麻糕生产厂家。说起仁寿芝麻糕,仁寿人没有不伸大拇指的。前来光顾的食客从早到晚,络绎不绝。许多家庭为了让外地客人品尝一下可资骄傲的仁寿芝麻糕,总忘不了专程去买几盒尝一尝。仁寿芝麻糕由此声明远扬,以“自林商号”为首的芝麻糕生产厂家更是发展壮大,盛名远播。

解放后“自林商号”第二代传人张少成先生继承了芝麻糕的生产加工工艺,他在仁寿芝麻糕制作与新品种研发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很短的时间内“自林商号”芝麻糕便蓬勃发展起来,成为了当地知名企业。〔自林商号(即仁寿芝麻糕生产地)介绍详见《仁寿县志》第192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仁寿芝麻糕(包括张记、张

五、张三)在第三代传人张裕良、张勇强的带领下迈开了新的步伐,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相继推出低糖、低脂芝麻糕健康食品。目前,芝麻糕产品销售渠道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并已成为随时可买,携带方便的旅游、馈赠名优食品。外地游客到仁寿购买地方特产食品馈赠友邻亲朋,首选仁寿芝麻糕。因此,仁寿芝麻糕声名远扬。 (2)荣誉称号 仁寿芝麻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加工经验,不断传承着中华食品文化,获得了众多殊荣。 (3)发展现状

仁寿芝麻糕现已成为仁寿县食品工业的支柱产业。2012年,仁寿芝麻糕企业产值达8000多万元,利税总额约1600万元。为进一步促进仁寿芝麻糕产业发展,仁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振兴仁寿芝麻糕产业提上了县委、县政府议事日程,明确指出要“做大、做强、做优仁寿芝麻糕产业”。

3、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的核心即撰写《关于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报告》, 因此,充分、全面地撰写该报告必须重点把握下列内容:

拟申请保护产品信息综述;

拟申请保护产品的必要性和法律根据论述;

产品名称、类别、地域范围;

产品生产地域地理特征;

产品生产的人文因素特征; 产品品质特征、特色陈述;

产品质量特征与生产地域的关联性陈述; 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介绍;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市场前景。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拟申请保护产品的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人文因素的充分介绍和情况描述,并结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其他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第17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局

关于开展*年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的自查报告

为了维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色质量和声誉,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用,根据*相关文件安排,我局开展了*年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别是*。 *现主要由*公司生产;*主要由*公司生产。

二、严格检查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对上述*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检查了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过程、标识以及产品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生产标准执行的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家企业均能较好地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均得到较好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

今后,我局将继续充分发挥质量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扶优治劣工作,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同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运用地理标志保护拓宽市场渠道,增强产品竞争力,使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走向监管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道路。

*局

*年*月*日

第18篇:地理标志食品

地理标志名单编辑

华北地区

北京市:平谷大桃,燕山板栗,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昌平苹果,门头沟京白梨,昌平草莓,延庆国光苹果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盘山磨盘柿,小站稻,独流老醋,七里海河蟹

河北省:顺平桃,唐县大枣,宣化牛奶葡,魏县鸭梨,容城绿芦笋,黄骅冬枣,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卢龙粉丝,泊头鸭梨,蠡县麻山药,涉县核桃,赞皇大枣,京东板栗,涉县花椒,山庄老酒,

板城烧锅酒,武安小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苏尼特羊肉、巴林石,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山西省:太谷壶瓶枣,祁县酥梨,永济芦笋,沁州黄小米,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阳城蚕茧,广灵小米,左权绵核桃,左云苦荞

辽宁省:盘锦河蟹,桓仁蛤蟆油,桓仁山参,傅家花生,抚顺哈什蚂花、牛苹果,清原马鹿茸,黑山花生,盘锦大米,锦州道光柑,鞍山南果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岫岩玉,丹东板栗,桓仁冰酒,桓仁大米,桓仁大榛子,桓仁红松籽,桓仁蛤蟆油,桓仁山核桃油 高桥陈醋

吉林省:延边黄牛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白城油葵、大川平贝母、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梅花鹿、姜家店大米、集安板栗、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扶余四粒红、延边大米、梅河大米、白城燕麦、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

华中地区

河南省:卢氏鸡、张弓酒、河阴石榴、正阳花生、西峡猕猴桃、西峡香菇、济源冬凌草、淮阳黄花菜、仰韶酒、洛阳牡丹、道口烧鸡、西峡山茱萸、钧瓷、怀山药、平舆白芝麻、方城丹参、南召辛夷、原阳大米、汝瓷、灵宝大枣、灵宝苹果、偃师银条、确山板栗、卢氏黑木耳、卢氏连翘、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嵩县柴胡、唐半夏、唐栀子、中牟大白蒜、禹白附、禹白芷、禹南星、宁陵白蜡杆、泌阳花菇、内黄大枣、信阳毛尖、固始鸡、信阳红、固始云雾、商城黑猪[1]、许昌腐竹、郑州黄河鲤鱼[2]、潢川甲鱼、新郑大枣、杞县大蒜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咸丰白术、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景阳鸡、九资河茯苓、襄阳大头菜、利川山药、涨渡湖黄颡鱼、窑湾蜜桔、程河柳编、巴东独活、襄麦冬、来凤凤头姜、罗田甜柿、丹江口翘嘴、洪山菜薹、京山桥米、利川莼菜、利川黄连、恩施玉露、蔡甸莲藕、郧阳乌鸡、龙峰茶、邓村绿茶、宜城板鸭、罗田板栗、房县黑木耳、竹山绿松石、郧阳木瓜、丹江口翘嘴鲌,武当蜜橘,[3] 麻城福菊、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醴陵瓷器,黔阳冰糖橙,武冈卤铜鹅,武冈卤豆腐,临武鸭,永丰辣酱,湘西猕猴桃和乐蟹,古丈毛尖,隆回龙牙百合,隆回金银花,浏阳花炮,邵东玉竹、湘绣,邵东黄花菜,湘阴藠头,桃源野茶王,乌牛早茶,雪峰蜜桔、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安化黑茶,桂东玲珑茶

华东地区

上海市:崇明老白酒、崇明老毛蟹、南汇水蜜桃

江苏省:东海水晶,鸽岛、竹岛、羊山岛、开山岛、秦山岛、车牛山岛、达山岛、平岛醋,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高邮鸭、高邮咸鸭蛋,洞庭(山)碧螺春茶,宝应荷藕,泰兴白果,

扬州漆器,阳澄湖大闸蟹,雨花茶云锦,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盱眙龙虾,河横大米,兴化香葱,东台发绣,邳州银杏[4] ,阳羡雪芽茶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新昌花生、开化杜仲茶,王店三园鸡,温郁金,姚庄蘑菇,建德苞茶,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龙井茶、杭白菊,庆元香菇,金华火腿,龙泉青瓷,常山胡柚,新昌花生(小京生),安吉白茶,塘栖枇杷,余姚杨梅,黄岩蜜桔,萧山萝卜干,天台乌药,海盐大头菜,德清早园笋,严东关五加皮酒,龙游发糕,仙居鸡,常山山茶油,遂昌竹炭,瓯柑三门青蟹,宁波金柑,绍兴酒,慈溪杨梅

安徽省:涡阳苔干,霍山黄芽,霍山石斛,迎驾贡酒,怀远石榴,凤丹长丰草莓,八公山豆腐,六安瓜片、宣纸、滁菊、口子酒,黄山毛峰茶,砀山酥梨,古井贡酒,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 ,符离集烧鸡,宁国山核桃,霍山百合,塔山石榴(淮北市烈山区)。 福建省:柘荣太子参,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天,宝香蕉,南日鲍,龙岩咸酥花,浦城薏米,平潭水仙花,德化黑鸡,清流豆腐皮,河龙贡米,云霄枇杷,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明溪肉脯干、闽笋干,永春佛手茶、大红袍茶、白毫银针,古田银耳,建瓯锥栗,永春芦柑,政和白茶,柘荣太子,福建乌龙茶,坦洋工夫永春、佛手,德化白瓷、永春篾,香东山鲍鱼,长汀河田鸡,武夷岩茶,建宁建莲清流溪鱼,浦城丹桂,莆田桂圆,莆田枇杷,武平金线莲,大田肉兔。

江西省:横峰葛,大余金边瑞香,余江夏天无寻乌蜜桔,三湖红桔,广丰白耳黄鸡,广昌通心白莲,泰和乌鸡,万年贡米,金溪黄栀子,崇仁麻鸡,兴国灰鹅,军山湖大闸蟹,高安腐,竹浮瑶仙芝,南康甜柚,瑞昌山药,彭泽鲫,南城淮山,婺源绿茶,南安板鸭,遂川金桔,峡江传统米粉,安福火腿,宜春茶油,奉新大米、四特酒,万载百合生米藠头,南丰蜜桔、狗牯脑茶,赣南脐橙,泰和乌鸡,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弋阳年糕,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天桂梨,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东乡瘦肉猪,临川贡酒,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梅岭毛尖,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广丰马家柚

山东省:周村烧饼,景芝神酿酒,平邑金银花,日照绿茶,苍山大蒜,马家沟芹菜,烟台大樱桃,泰山赤鳞鱼,大泽山葡萄,无棣贝瓷,烟台鲍鱼,沾化冬枣,烟台苹果,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平阴玫瑰,乐陵金丝小枣、丁马甲鱼,安丘大姜,潍县萝卜,崂山绿茶,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威海海带,海洋白黄瓜,金乡大蒜,成武大蒜,沂源苹果,麻湾西瓜 华南地区

广东省:罗浮山百草油,东陂腊味,合水粉葛、端砚,郁南无核沙糖桔,罗定肉桂,[5] 罗定皱纱鱼腐,[6] 罗定稻米,[7] 泗纶蒸笼,[8] 新兴香荔,清新冰糖桔,西牛麻竹笋,徐闻山羊,龙门年桔,水东芥菜,清远乌鬃鹅,星子红葱,惠来荔枝,西牛麻竹叶,连南瑶山茶,连州溪黄草,普宁青梅,河源米粉,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程村蠔春,砂仁流沙南珠,陆河青梅,埔田竹笋,普宁蕉柑,覃斗芒果,愚公楼菠萝,英德红茶,化橘红黄圃腊味,梅州金柚,新会陈皮,新会柑,南山荔枝,湛江剑麻纤维,徐闻良姜,南雄板鸭,白蕉海鲈,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火山粉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恭城月柿临桂五通甘蔗平乐茨菇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大新苦丁茶,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钦州坭兴陶,融水糯米柚,桂林三花酒,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凌云白毫茶,永福罗汉果,忻城金银花,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阳朔金桔,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4]

海南省:兴隆咖啡,琼中绿橙,白沙绿茶

西南地区

重庆市:涪陵榨菜,合川桃片,酉阳青蒿,江津花椒,南川方竹笋,金佛山方竹笋奉节脐橙,城口老腊肉

四川省:南江山核桃,会理石榴,涪城麦冬,洪雅雅连,国胜茶青,川七佛贡茶,旺苍杜仲,彭州大蒜,资中冬尖,新店七星椒,双流枇杷,南溪豆腐干,泸州酒,江油附子,都江堰猕猴,中江丹参,雁江蜜柑,蒙山茶,水井坊酒,古蔺肝苏,安岳柠檬,苍溪猕猴桃,苍溪雪梨,龙泉驿水蜜桃,通江银耳,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汉源花椒,剑南春酒,郫县豆瓣,青川黑木耳,双流冬草莓,达县苎麻,温江大蒜,仪陇大山香川芎,金阳白魔芋,金阳青花椒,朝天核桃,崇州郁金,峨眉山茶[9]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赤水乌骨鸡,兴义饵块粑,德江天麻,开阳富硒米,遵义朝天椒,余庆小叶苦大方天麻,茅台酒,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沙子空心李,六枝特区“郎岱酱”

云南省:红河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普洱茶,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石屏杨梅西畴阳荷深沟鸡[10]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

西北地区

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延川红枣,紫阳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略阳乌鸡,汉中仙毫,镇巴腊肉,子洲黄芪,富平柿饼,府谷海红果,黄龙核桃,西凤酒,陕西苹果蓝田玉,韩城大红袍,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凤县大红袍,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周至猕猴桃,定边马铃薯[4]

甘肃省:文县纹党,临泽小枣,秦安蜜桃,两当狼牙蜜,西和半夏,苦水玫瑰,兰州百合,礼县大黄,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平凉金果龙神茶,庆阳黄花菜,静宁苹果,环县荞麦

[1]

青海省:藏毯互助青稞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香山压砂西瓜,灵武长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色买提杏干,莎车巴旦姆木垒鹰嘴豆,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哈密大枣,吐鲁番葡萄,伽师瓜,库尔勒香梨,哈密瓜

第19篇:农产品地理标志

天政发„201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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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识商品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的标志,主要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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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 - 3 -

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各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畜牧、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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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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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标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共印600份- 6 -

第20篇:地理标志发言

在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刘亚圣

(2008年4月29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新法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新职能,是新形势下推进品牌农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农业的新举措。今天,我们召开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工作扎实开展。今天的这个视频会既是一个动员会,同时也是一个培训会。刚才,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严可仕主任讲解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请各地及时到有关网站下载相关文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 1

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对于我省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品牌农业及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学好法规,提高认识。各级农业(畜牧、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材料可以上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种植业、畜牧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更要深入学,全面准确把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实质内容。学习中要注意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审核登记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开创性地开展工作;第二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旨在证明地方优质农产品独特品质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

抓手,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其次,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厅决定,我省将参照农业部的做法,依托各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员队伍,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的要求,尽快设法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费,充实业务人员。县级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认证认定的工作统筹起来,全面推进。

二、理清思路,把握重点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我省的农业资源禀赋,立足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搞好培训,组织申报,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一要制定规划和实施细则。省厅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登记管理行为。

二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

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以地方优良品种为基础,摸清家底,建立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项目储备库,制定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要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的主体和登记的重点。要积极引导,以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专业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和登记审核工作;以我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规划区和农业大县为重点,挖掘、利用、保护和培育各类特色农产品。各地有很多名特优农产品可以申报作为项目储备,如安溪和武夷山的茶叶、永春和长泰的芦柑、莆田和福清的枇杷、长汀的河田鸡、古田的食用菌、建瓯的竹笋,等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这些都是很值得申报的好项目。

四要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众媒体和简报等,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性宣传活动,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影响。省、市管理机构要分期、分批培训专业人员,造就一支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队伍,为全面启动登记认定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明确目标,抓好落实

去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在一些试点省份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一些省市的工作已经走在前头。我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面临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局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迎头赶上,努力开创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我厅计划,今年8月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配备人员,建立工作体系;开展资源普查,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据农业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举办2—3期培训班,轮训业务骨干;开展试点,提交第一批申报材料。今年年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完善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申报登记工作,各设区市至少有1个以上的材料通过省级审核,全省5个产品通过部级审批;开展证后监管,推广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在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着手筹建网络申报系统。今天会后,省厅将会正式行文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厅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抓好落实。

其次,要增强履职意识和竞争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已被列为省厅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冷静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与试点省市以及其他部门相比,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迟,必须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是农业部门的职能,这为我们做好该项工作、抵御外部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省众多的地方名特优农产品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丰富的项目储备,农业系统的整体资源为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务必增强责任感,通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更新观念和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外部竞争,主动出

击,尽快启动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和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打开工作局面。

第三, 要立足服务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靠前服务,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审核把关科学严谨、管理服务快捷周到的原则,全心全意地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用高质量的服务,用获证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和带动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四,要加强信息交流。省、市、县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中保持密切联系,省厅将在会后安排省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下乡,到第一线去,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会议上,安排各级管理机构交流经验,为我省首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产品颁证,达到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推动工作的目的。

同志们,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推动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品牌农业,是今后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后,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以贯彻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启动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为发展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品牌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县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汇报.doc》
县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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