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职业病防护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职业病防护制度

职业病防护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首,行政人事部、生产部和各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推荐第2篇:职业病个体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防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要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推荐第3篇:职业病防护知识讲座报道

四川召开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知识讲座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紧扣“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这个宣传主题,XX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召开职业病防治法知识讲座,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在本次知识讲座中,组织职工学习了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在讲座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职业病防治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效果。

推荐第4篇:职业病防护宣传文件

职业病防护活动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增强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现预防、控制和清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安全办全体成员在()的带领下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于2013年4月27日下午在公司食堂门口举办职业病预防咨询活动

活动上,相关人员向过往员工发放《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并向员工传播《职业健康政策法规》。让员工懂得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的危害以及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并在现场解答员工提出的关于职业病的一些问题,让员工更深刻具体化地了解相关知识,加强预防意识。通过这次活动,让员工认识到国家和企业对预防职业病的重视,明白了企业对员工健康的重视,更加懂得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性。

此次活动持续四十多分钟,主要内容是向员工分发《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手册,让员工对职业病有基本的认识,更为公司日后推行职业病防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推荐第5篇: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保证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优良的、健康的作业环境,特建立了如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一、工程技术

1、自动化、密闭化:原辅材料尽可能自动化添加,同时应确保自动化系统能 正常运行,各生产装置、管道尽可能密闭化,减少工人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时间。本装置的工艺流程属于密闭化工艺流程,采用的DCS自动控制系统,能有效地减少工人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时间。

2、通风:在使用和产生化学毒物各工艺环节,例如粗苯的卸车站、苯、二甲 苯、甲苯等成品的装车台、罐区各贮槽槽顶、设备采样口、贮罐排气阀等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必须加强强制通风或抽风;在作业点配备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毒物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本装置的生产装置系统均设置为室外露天设备,通风良好,在主控室、食堂浴室设置机械通风。

3、建筑物、设备的设计和选购应符合人体工效学要求。符合人类工效学的设 计是指设计机器设备或建筑物时,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设计的机器,使人能准确、省力地操作,并使用方便;使人在工作时有舒适的建筑环境和安全感;提高人的工作效率。

二、化学毒物防护措施

1、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生的部分物料为有毒物质,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毒 害作用,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对有毒物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在初步设计报告职业卫生专篇中,将苯、甲苯、二甲苯、联苯、二硫化碳、萘、苯酚、苯胺、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茚、吡啶、苯乙烯、环己烷、丁二烯、丁烯、钴及其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羰基镍、钼及其化合物、正己烷、正庚烷、环戍烯、戍烷、乙苯、正辛烷、正壬烷作为该项目的关键控制因素加以控制。本装置生产区域均采用室外露天布置,在关键控制点设置了连锁报警装置,并设置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可以满足规范的要求,有效的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2、为防止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在相对封闭、有毒物散发的区域内,如各 循环泵房,要求操作人员在开启泵之前,应先打开机械通风系统,通风一段时间后,再打开各类输送泵,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操作人员才可进入泵房巡检。粗苯卸料泵,低洼处易产生苯蒸汽沉积,操作人员操作前,可考虑先使用防爆轴流风机对其进行局部通风。装置生产区域均采用室外露天布置,所有输送生产介质的机泵均露天布置,可以满足通风的要求。

3、工艺设计上应尽量采用自动化密闭操作。定期对设备、管道、贮罐进行维 护,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防止或减少操作工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4、加强各生产装置区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 局部排风系统在设计上应符合“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等要求。并设置设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由于本项目原料预处理工序、加氢工序、脱轻工序、精馏与萃取、导热油加热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除设置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以外,应设置事故通风、应急通道,事故通风口应考虑周边人群情况。

5、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设备、管线的维修、维护保养,防止毒物外逸。储存、使用化学品的车间、岗位,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理化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维护、检修各种密闭空间设备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危害 防护规范》(GBZ/T205-2007)之规定要求,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对检修场所存在的有毒物质要有明确认识,有针对性的制定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检修时,应对设备和管道排零,经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确认设备和管道内安全后方可进行检修。并且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并设置警示标志。

7、在化学物质贮存场所的一定区域里,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 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应安装一定量的洗眼器和冲洗水龙头,防止因泄漏导致眼、皮肤的刺激与损伤,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本装置在装置区的主装置、原料罐区和中间罐区、装卸区分别设置洗眼器和冲洗水龙头。

8、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缩短工人每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时 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救援制度和措施,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工作,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9、做好有毒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按照工种发放劳保用品,为接触噪声的作 业人员发放防噪声耳塞或耳罩,为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发放防毒面罩、呼吸器等防毒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规范》(GBZ/T195-2007)的要求。

三、噪声防护措施

1、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向供货 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长期连续运行产生高噪声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氢气压缩 机、循环水泵、各类物料输送泵、回流泵及配套电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设计上主要从选型上考虑,要求机泵的噪声低于85dBA。

3、在管道(包括烟风管道)设计中,要做到布置合理,并积极考虑防振措施, 合理选择各支吊架型式,以降低气流、汽流、水流及振动产生的噪声。

4、在风机入口处应装设消声器,可采用新型玻璃棉等作为吸声材料,使风机 入口1.2m处的噪声值不高于90dB(A)。

5、调节阀、减压阀选择低噪声阀门。

6、对生产人员集中的控制室、值班室等工作场所,入口处可设置套间,并从 建筑设计上采取隔声和吸声措施,如设置隔声室、吸声墙、吸声顶、双层门窗等。

7、在总平面布置时应考虑各生产、辅助建筑物和办公区的合理布局,同时进 行绿化设计,达到降噪、吸声的目的。

8、固体传播的噪声,必须在机器或振动体的基础与地板、墙壁联系处设隔振 或减振装置。

四、高温、热辐射防护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使工人远离热 源是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根本措施。同时对热源进行隔离并通风降温。加强车间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高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防止意外热辐射伤害。

2、保健措施:供给饮料和补充营养,膳食总热量应比普通工人高,此外,可 补充维生素和钙等。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综合防暑措施包括:

3、①减少高温作业时间。②高温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 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③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五、工频电场防护措施及健康防护

1、产生工频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从事工频电场工作场所的电 场强度不超过5KV/m,当电场强度超过25KV/m 或需要作业时间超过标准规定时需穿金属丝制屏蔽服。

2、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所 有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定期的健康监护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职工体检的组 织者,监督者,从制度上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的各项费用。

4、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委托给取得职业病健康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 行。

5、发现职业禁忌证,必须按照健康监护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调离作业工人。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制度

1、必须为操作人员配备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 管理制度、发放登记制度,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考核、监督制度。应对照《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的个体防护:对于因各种原因,生产场所如泵房、制氮机、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的噪声强度暂时不能得到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常用的有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高温的个人防护:高温作业工人应配备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个人防护 用品。加强医疗预防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高温检查。凡有高温作业禁忌证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本项目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发放有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 噪声耳塞(罩)、锦纶氯丁劳保手套、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鞋等。输送电系统配备绝缘靴、鞋。

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的规定,应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气体检测报警仪符合国家《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4857-2006)。当有毒有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警戒要求时,要能及时报警,并能及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本项目大量使用高毒物质,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158-2003)的要求设立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同时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的内容应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示栏、有毒物品的名称及理化特性、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等内容。

3、本项目应设立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本装置区设置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推荐第6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购置防护措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四、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五、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推荐第7篇: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在锅炉房工作现场,有大量烟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在硫磺炉生产工序加入硫磺时,有硫磺粉末飞扬,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尘面具。

4、在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推荐第8篇:两当县职业病工作汇报

两当县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国家、省、市的深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工作。从企业职业健康机构设置、组织职工体检、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和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等方面着手,对全县企业进行了督查检查,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调查摸底工作。目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已申报企业18户(煤矿3户,非煤矿山6户,水电站4户,陶瓷2户,白酒制造1户,加油站4户)。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督查,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均存在职业危害告知牌制作不符合规定,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等隐患,我局工作人员当场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二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陇南市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陇市安监发〔2016〕49号)全面开展了两当县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目前两当县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企业有2户,分别为两当县宏泰陶瓷有限公司和两当县两西陶瓷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地址均在两当县西坡镇,通过检查发现两户企业均存在以下问题: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差,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跟不上,职工缺少职业病防治经验,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观念不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当场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利用职业健康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和播放广播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对企业负责人和一线工人就职业病防治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卫生防治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在职健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对职业健康工作认识不够,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治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二是部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三是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建档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跟不上,职工缺少职业病防治经验,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观念不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不到位。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职业卫生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通过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了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了解所在企业有害因素的来源及对人体的危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二是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专项整治,加大监督治理力度,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2017年7月7日

推荐第9篇:政府职业病工作汇报

工 作 汇 报

Xxx

(2012年6月3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就xx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主导工业有食品加工、化工生产、石油加工冶炼等,辖区内的企业总数172个,其中大型企业1个,中型企业38个,小型企业128个,其他7个。其中,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37个,包括中型企业5个,小型企业30个,其他2个;辖区内职工总数5110人,生产劳动者数4137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人数为煤尘3528人、水泥尘41人、其他粉尘321人、苯4人、其它化学毒物243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人数3523人,并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共有13家放射诊断单位,放射工作人员92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组织保障 一直以来,我市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始终把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落实工作。定期组织市安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安全大检查,深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粉尘、铅、苯和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督促企业完善职业 1

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制度;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人员队伍技能培训,增强工作队伍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大力加强《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多种措施,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泛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揭露、曝光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类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二)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确保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地与企业联系,与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勾通交流,采取边沟通边调查、边调查边检查、边检

查边统计的方法,完成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砖厂、砂石料厂为重点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体检情况、作业场所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情况等。通过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摸清我市重点行业、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已完成危化、砖厂、砂石料厂等31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此项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三)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全年工作的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安排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参加地区、自治区举办的各类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使我市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服务。同时,督促各企业进一步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加大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切实把职业健康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四、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一)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存在劳动防护不到位,开展职业危害防治不积极等现象。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使企

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者适应工作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在职能移交工作中出现了移交职能,不移交设施装备、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工作经费的状况,导致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无专业检查设备。建议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培训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能加大经费支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配备专业设备,确保各类现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我市在职业病监管防治工作虽然中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工夫,努力开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

推荐第10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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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七条 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 日常维护

安管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擅自拆除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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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2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3.3 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6 《管理手册》(A版) 3.7 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4.专业术语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施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责与权限

4.1 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 4.2 生产副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3 技术质量部

4.3.1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3.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4.3.3 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3.4 参加审查工程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3.5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4.4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 4.5 项目部

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5.管理要求

5.1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2 职业病防治管理

5.2.1 项目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

5.2.2 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g.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h.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3 职业病防治措施

5.3.1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辨识和分析评价,列出现场职业危害清单,并针对现场职业危害来源于生产过程,产生于设备或职业危害物,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人的特点,围绕设备或职业危害物、环境、人等各个方面制定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5.3.2 公司应针对企业业务范围和工程现场特点进行职业危害辨识,并发面可能会导致出现的职业病及其岗位和工程目录。

5.3.3 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和工种人员应进行招聘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或解聘前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及时调整岗位。对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3.4 对易生产职业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3.5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3.6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3.7 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a.电焊、对焊、自动保护焊、惰性气体保护焊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长期持续作业人员还应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防止发生电焊工(猛)尘肺、电光性皮炎、电离辐射、红外线白内障和紫外线电光性眼炎。

b.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围档予以封闭,搅拌机操作人员、水泥装卸、搬运及上料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穿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水泥尘肺和接触性皮炎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c.油漆、防水和塑料件制作与焊接作业场所庆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加家,防止发生接触性皮炎和苯、甲苯、二甲甲苯、甲醛中毒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d.加强木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杜绝木工机械带兵运转和超负荷运转。木工使用木工机械作业时,应佩戴耳塞和防尘口罩,并采用轮班或间歇式作业方式,以缩短人员连接接触噪声的时间,防止发生噪声聋和木屑尘肺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e.打夯机、混凝土振捣作业人员和工程机械司机等应采用两人交替作业或间歇式作业的方式,以缩短作业人员连续接触振动的时间,防止发生全身振动发作性职业病和手臂局部振动发作性白指病等。

f.金属除锈工、金属打磨工、钢模校平工等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穿紧口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金属尘(金刚砂尘)肺、接触性皮炎、噪声聋、神经系统及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胃肠功能紊乱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g.仪器、仪表安装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紧口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带回家,防止发生汞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h.应加强汽车驾驶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发生汽油和铅中毒,造成视觉、色觉或造血功能异常、胃下垂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5.3.8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3.9 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 职业卫生培训

5.4.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4.2 公司技术质量部、行政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贬义词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3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4.5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4.6 公司不断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8 公司应当保证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健康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5.1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5.2 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6 职业病事故报告

5.6.1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6.2 发现职业病人或疑是职业病病人时,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7 女职工劳动保护

5.7.1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给予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公交或解除劳动合同。

5.7.2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健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同时,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妇检或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需要调整工作的女职工及时进行工程调换。

5.7.3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戴不利于作业活动的衣物鞋帽。

5.7.4 在女职工的五个生理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或项目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7.5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7.6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7.7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7.8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支付。

5.7.9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5.7.10 女职工可以享受单位规定的哺乳假,如果单位急需女职工上岗,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7.11 女职工比较多的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5.7.1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7.13 在劳动场所,各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5.7.14 女职工在更年期内,所在单位应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做好女职工的心理卫生咨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心理和体质锻炼,广泛关怀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女职工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后效果不明显,不能适应现工作者,就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个别严重者按病假处理。

5.7.15 公司工会、女工组织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5.7.16 违反公司规定5.7.5、5.7.

6、5.7.9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立,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6.支持性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记录

7.1 职工健康检查汇总表 7.2 女职工劳动保护检查表

8.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三)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四)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六)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七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酸、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12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安全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1.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2.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采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安全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13篇:火力发电厂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

火力发电厂是集众多专业、交叉作业、相互关联、系统管理的生产性企业,随着社会对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电力工业已进入了大电网、大机组、高参数、高自动化时期,火电厂的建设及生产过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际上兴起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识别、控制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源——“危险源”,预防为主,立足改进,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使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动态控制、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系统。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中不仅要关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还应关注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工作。本文重点是针对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必要性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做表浅的论述,并根据目前国内火力发电企业作业场所比较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粗略地作了一点初步调查,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请行业专家针对该类企业的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

一 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作用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企业要想有效地预防、控制以至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通过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评价(动态性评价),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质、程度、作用条件、作用方式、防护水平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在熟悉企业生产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生产过程及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卫生学、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现场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控制效果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为卫生部门竣工验收和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目前的主要的评价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国务院令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200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噪声作业分级》(LD80—9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以上评价依据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企业应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评价依据加入地方性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1.生产过程卫生学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确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工程选址及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等方面的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 4.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5.出具评价结果。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极其危害程度 1.粉尘

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2mg/m³; *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10mg/m³; 2.噪声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

(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长期接触强噪声的作业人员可表现为易疲劳、易激怒(噪声性神经衰弱)。 (3)心血管系统: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

(4)消化系统: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卫生限值:

*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 职业接触1/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 职业接触1/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 职业接触1/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3.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有:次氯酸钠、盐酸、碱、联胺、氨、六氟化硫,主要存在于化学水处理和电气岗位。产生的有害气体有酸气、氨气等,其数量不大,锅炉燃烧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氧化碳。 (1) 一氧化碳(CO)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 轻度中毒:可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COHb>10%; * 中度中毒:意识障碍发展为中度昏迷,COHb>30%;

* 重度中毒:意识障碍程度达到深昏迷或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心肌损害,肺水肿或呼吸衰竭,COHb>10%。

卫生标准:CO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在作业时间短时,CO的最高容许浓度可适当放宽:作业一小时以内,CO浓度容许达到50 mg/m3;30分钟以内到100mg/m³;15—20分钟为200mg/m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要间隔2小时以上。 (2) 氨(NH3)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等。高浓度时氨损伤肺泡毛细血管管壁,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同时支气管、毛细支气管亦充血、水肿、痉挛。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 (3) 盐酸(HCL)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主要可对皮肤、眼及呼吸道黏膜产生腐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的灼伤 。其蒸汽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及皮肤损伤。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5mg/m³。 (4) 氢氧化钠(NaOH)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³。 (5) 氯气(CL2)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氯被吸收后,与湿润的黏膜接触,形成盐酸和次氯酸,又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引起上呼吸道黏膜性肿胀、充血或刺激眼结膜。新生态氧具有强氧化作用,引起脂质过氧化而损害细胞膜。吸入高浓度氯,常致深部呼吸道病变;有时由于局部平滑肌痉挛而窒息,或通过迷走神经的反射性作用导致心脏骤停。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³。 4.高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压的部位有:锅炉、汽轮机、除氧器、加热器、导汽管和蒸汽管道等,同时包括露天煤场等室外作业人员夏季工作的某些时间段。电厂主厂房属高温区域,需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措施,电厂各集中控制室与主要值班室是运行人员经常值勤场所,须采取保持一定温度范围的采暖与空调措施,改善劳动生产环境。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 * 水盐代谢失调 * 循环系统负荷增加 * 消化系统疾病增多 * 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 * 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卫生标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22以下 不得超过10 23—28 相应不得超过

9、

8、

7、

6、

5、4 29—32 相应不得超过3 33及33以下 相应不得超过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 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 中等劳动 重度劳动 >30~32 80 70 60 >32~34 70 60 50 >34~36 60 50 40 >36~38 50 40 30 >38~40 40 30 20 >40~42 30 20 15 >42~44 20 10 10 注:*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

*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 三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测定或监测

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测定应在满负荷生产状况下进行。测试、测定的方法一般情况下依据下面的规定(新标准出台后执行新的规定)进行:

1.测试频次及测试点设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2.化学毒物采样测定方法按照《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采样规范》(WS1—1996);3.噪声的测定按照《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WS/T69—1996),测定仪器每测定点分别记录A、C声级;

4.粉尘的测定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每个测试点的测试结果取其平均值(噪声结果除外)作为评价依据。

案例:某火力发电厂对作业场所的噪声、化学物质、粉尘作了职业有害因素测定,部分工作场所和监测点测量数据如下: 噪声测量结果

工作场所 或车间 监测点 噪声级dB 日接触时间(h) 国家标准dB(A) A C 锅 炉 #1炉A引风机 87 94

作业场所/车间 采 样 地 点 化学物质名称 测定浓度(mg/ m³) 卫生标准(mg/ m³) 化学 1-2号闭式水联氨泵 氨 14.3 30 1-3号给水联氨泵 氨 20.4 30 1-2号给水联氨溶液箱 氨 6.9 30 1-2凝水氨溶液箱 氨 17.9 30 1-2号给水氨泵 氨 5.7 30 1-2号磷酸盐溶液箱 氨 2.7 30 1-2号氢氧化钠溶液箱 氢氧化钠 0.50 0.5 药品间内 氨 1.4 30 药品间内 氢氧化钠 0.23 0.5 药品间门口 氨 22 30 1-2号水汽化验间 氨 1.5 30 1-2号水汽休息室 氨 2.1 30 1-2号水汽取样间 氨

车间 采样地点 有害物名称 粉尘浓度(mg/ m³) 卫生标准(mg/ m³) 超标倍数 分散度 ℃) 相对湿 度(%) 风速m/s

„„„„„„„„„„„.„„.„„ „„ „ „ „ „ „ „„ „„ „ 输煤 煤仓值班室 煤尘 1.2 ≤6 35 47 17 1 25.1 43.4 0.10 #2锅炉A1落煤口 煤尘4.8 ≤6 35 43 20 2 26.3 42.6 0.30 #2锅炉A2落煤口 煤尘 5.6 ≤6 32 46 17 5 26.3 42.6 0.30 #2锅炉B层#4角 煤尘 1.4 ≤6 47 49 3 1 21.7 46.9 0.60 #2锅炉B层#1角 煤尘 0.6 ≤6 32 48 19 1 21.7 46.9 0.60 „„„„„„„„„„„..„„ „„ „„ „ „ „ „ „ „„ „„ „ 输煤 #11皮带落料口 煤尘 1.0 ≤6 25 55 20 0 23.8 47.9 0.36 #9皮带头煤尘 3.2 ≤6 40 35 20 5 22.6 50.8 0.41 #9皮带中 煤尘 4.0 ≤6 37 42 17 4 21.8 54.7 0.78 #7皮带尾 煤尘 6.4 ≤6 0.07 42 44 12 2 21.1 52.5 0.23 #7皮带破碎机 煤尘 2.8 ≤6 45 47 8 0 22.6 68.5 0.25 #9皮带值班室 煤尘 3.6 ≤6 34 48 18 0 22.0 66.5 0.25 叶轮给煤机 煤尘 8.0 ≤6 0.33 32 50 15 3 20.7 58.4 0.35 汽车卸煤 煤尘 3.6 ≤6 38 49 11 2 20.4 58.4 0.35 „„„„„„„„„„„.„„ „„ „„ „ „ „ „ „ „„ „ „

从上述监测结果看,该企业作业场所噪声、粉尘和化学有害物质存在的强度/浓度,存在着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现象。这些数据反映了企业内部环境中,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压力与责任。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管,特别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企业开展对现有工程项目及生产工艺,开展对建设项目卫生学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对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

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现场调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企业选择与自身实际所处环境相适应的科学管理模式,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之一。 四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

1.工程选址及总评面布置

国内火力发电厂的工程建设应考虑所处地理位置的大陆性气候,以及全年四季的盛行风向。厂区易采用三列式布置,合理地依次安排升压站和冷却塔、主厂房、煤场,将厂前区、生活区、生产区、施工区的功能区分明确,布置紧凑合理。储煤场所处位置应于厂区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尽量减少对厂区建筑物的污染,生产布局合理,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离,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不住人。还应考虑周边有无其他大型厂、矿企业,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

2.建筑物卫生学要求

火电厂建筑物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控制(操作)室应有空调装置和机械通风,保证作业人员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建筑物的构造应使产生粉尘、毒物的车间结构表面不易积尘、沾毒,并易于清除,热散发车间应易于通风散热。建筑物应采用人工照明和自然采光相结合,满足各操作岗位作业人员对照明度的要求,主控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3.卫生工程防护设施

火电厂的工程建筑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同时对毒物、粉尘、噪声采取防范和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防尘:在工艺设计和施工中对设备和管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和防磨材料,防止物料的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防尘措施主要包括:

(1) 煤场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每天喷水若干次,并在周围增加绿化带,以减少煤尘污染。 (2) 如采用门式滚轮堆取料机,应加喷雾装置,每台滚轮机喷水量为5-6 m³/h。 (3) 筒仓原煤斗设重力式挡板,在叶轮给煤机上应设除尘器。

(4) 在碎煤机室及各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设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5) 在输煤系统的值班室安装隔尘隔声装置,实行巡检制。

(6) 煤仓间每个原煤斗安装布袋式除尘器或其他除尘效果好的除尘器。 (7) 采用负压式吸尘系统清除锅炉房和煤仓间输煤皮带层的散落灰尘。

(8) 锅炉底层及运转层、灰浆泵房、各运转站、碎煤机室、筒仓均应设水力清扫装置,防止二次扬尘。

(9) 磨煤制粉系统、干灰系统检修时要抽尽存粉或用水冲洗干净。

防噪声:在工艺设计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相关消音器,在噪声集中地区设置隔声操作室,实行远距离操作控制。防噪声措施主要包括: (1) 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消音装置。

(2) 锅炉各阀门排汽口设高效消音器。

(3) 汽轮发电机组设置隔音罩室,内衬吸音板,以达到隔音降噪的目的。(4) 对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控制其流速在设计流速范围内,避免接近流速上限;并采用特殊保温材料,以降低高速气流产生的噪声。

(5) 在烟气管道设计时,努力做到布置合理,流道畅通,以减少空气动力噪声。 (6) 集中控制室周围布置环行走廊,并选用有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窗及有较好吸声性能的墙面材料,能够起到防噪隔声作用。

(7) 各值班室应为单独的值班房间,均应采用适当的隔声措施。

防毒及防酸碱:在工艺设计中对产生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通风措施。防毒、防碱措施主要包括: (1)对氨、联氨仓库及加药间、化验间设有自然进风、排风设备。

(2) 对酸碱库、酸碱泵房、酸碱计量间、蓄电室,设有自然进风、排风设备。

(3) 检修作业或辅助生产时,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现场通风,以减少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对特定岗位设置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对接触强酸强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

防高温:在工艺设计中应尽量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隔热降温措施主要包括:

(1) 汽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余热,可采用机房侧窗自然进风,屋顶机械排风。 (2)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3) 集控楼应设置集中制冷、加热站,为机炉电集控室、计算机室、化学运行控制室、低温取样架间提供冷、热源。

4.应急救援措施

(1) 对产生剧毒物质、高温等作业场所、岗位,应考虑相应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在厂房项目建设中应增设必要的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设施,同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经培训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并定期组织演习。

(2) 生产中可能突然溢出大量急性中毒或易燃爆的化学物质,作业区域应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和警示牌。在可能造成急性中毒区域,如:高炉煤气净化与TRT发电、煤粉制备干燥处等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器。 5.个人防护用品

在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应根据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特点,配备必要的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化学车间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6.卫生辅助设施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在区域内的适当场所设置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等生活卫生辅助用室。 7.职业卫生管理

应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设置职业卫生检测站和安全教育室,配备有关的检测分析仪器。应有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及卫生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

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职业病防护用品、劳保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个人佩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遵循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保证员工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严格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条件下,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

建立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高度重视生产环境监测工作以及设备检修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增设事故、维修防护措施;加强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卫生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作业人员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监测。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患者和疑似病人,对该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工作调整、变动,必要时给予休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14篇: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工作

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标准

一、定义

1.“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4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5 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6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二、审批机构要求

1 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三、一般建设项目

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3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4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5 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6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7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

四、“三同时”

1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4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 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6 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

7 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五、评价单位选择要求 1 安全评价机构

2 甲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第15篇: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5.2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5.2.1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防治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所有劳动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4、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并接受监督。

5、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应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标识。

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7、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8、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10、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5.2.2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为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2、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维修时,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2.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排查治理台帐。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岗前、岗后职业危害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2.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

5、按照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6、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5.2.5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4、作业人员要认真遵守职业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5、未经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6、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

7、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第16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报材料(定稿)

神木县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1 神木县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东川矿向莅临我矿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领导小组表示热烈的欢迎!

神木县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是由陕西省政府以陕政函【2007】167 号文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矿井由原神木县大柳塔镇特麻沟蜂窝渠煤矿和乌兰色态村办煤矿整合扩大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11.2297km2。矿井位于神木县城以北,直线距离约57km,行政区划隶属于陕西省神木县大柳镇管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Mt/a,服务年限33.2 a,煤矿可采煤层为3-

1、5-2上、5-2煤层三层煤。根据陕西安技煤矿安全装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开采5-2煤属Ⅰ类容易自燃煤层且煤尘有爆炸性。根据陕西省煤炭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本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项目批复情况

1、2007年11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函【2007】167号文批复东川矿业有限公司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

2、2008年4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陕国土资矿采划【2008】170号文划定了东川矿业公司煤矿矿区范围。

3、2009年4月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以陕煤局发【2009】94号文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开采设计方案进行了批复。

4、2009年10月12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陕煤安局发【2009】185号文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

5、2010年1月经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以陕水保函【2010】13号文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复。

6、2009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09】556号文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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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陕国土资储备【2008】217号文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地质勘探报告予以备案,2014年1月11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09111120041691,有效期:2014年9月21日。

8、2009年11月17日神木县煤炭工业局以神煤局发【2009】144号文批准东川矿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单项验收完成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

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由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共划分单位工程93个,其中矿建21个、土建41个、安装31个,完成总投资41467.37万元。

2、各单项验收情况 (1)消防验收

榆林市公安消防支防大柳塔大队对我矿消防设施进行了验收,于2014年3 月5日,以大公消验字【2014】第007号文同意我矿通过消防设施验收。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及煤炭资源联合试运转验收

2014年5月26日,陕西省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复【2014】36号文件同意我矿资源整合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

(3)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2014年10月17日煤炭工业陕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东川矿业有限公司单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

东川矿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安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了《神木县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由省安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我矿按规定递交了《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职业病防治工程设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一)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3 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从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4年建成,职业卫生总投入311万元。其中:卫生工程和设施投入1172366元。

公司设立了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各项制度的协调、落实与考核,设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有健全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按要求对职工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二)职业卫生工程和设施

1、矿井防尘、消防洒水水源由设置于地面的矿井排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井下水供给(2个地埋式净水池,容量分别为200m3)。此外,工业场地内设有2座消防、防尘洒水水池(高位水池),容积分别为400m

3、100m3,井下消防、防尘洒水水池与矿井排水处理站外净水池,互为备用。

井下安装了消防洒水除尘管道约11000 m,各转载点安装了21组洒水除尘装置。辅助运输大巷、主运输大巷、总回大巷和综采工作面顺槽等安装了16处净化水幕。主运输大巷每隔50m设1个给水栓,辅助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每隔100m设1个给水栓。

矿井在主运输大巷敷设Φ159管径无缝钢管,并沿主运输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及回风大巷敷设至各采、掘工作面入口,再由Φ108管路沿各工作面顺槽敷设至采、掘工作面各用水点。

2、矿井安装了KJ110N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由监控主站、监控分站、传感器组成,设有自动报警装置,调度指挥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掌握井上下传送的各种数据。井下设监控分站11个,24小时不间断对CH

4、CO、CO

2、H2S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及健康。

3、采掘现场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进、回风流在规定位置设置了净化水幕,对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综掘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采用水射流除尘

4 风机等综合防尘措施;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组内外喷雾、各转载点设有降尘喷雾。矿井将推广使用大巷红外线自动喷雾,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坚持每周对井下主要巷道进行一次全面冲洗,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各进、回风巷设置有净化水幕专人管理,井下各转载点及冲洗巷道的位置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设置的隔爆水棚按规每周定时检查和注水。

4、噪声防治方面: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均有降噪设施,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安装了两台FBCDZ N0 24/2×250KW 独立设置于风井场地,扩散塔前装有消音器,高效对旋低噪主通风机,机座采用减振轨道,通风机房与主通风机分开布置。局部通风机推广使用对旋低噪局部通风机,型号为FBDN05.6/2×11。筛分车间振动筛机身安装有弹簧进行减振,作业人员以巡检作业为主,减少接触噪声的时间。空压机房独立设置,选用 LGB-175A型号的防爆螺杆式流动压风机,设备设置有钢筋混凝土基座。

5、防灭火方面:地面和井下均建设了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和物资齐全,能满足应急需求。矿井主要巷道、机电设备硐室、皮带机机头位置均安装了消防沙箱,配置了灭火器和灭火工具。

安全监测监控采用KSS-200型束管监测系统型束管监测系统,监测采空区自然发火情况。地面工业场地设集中灌浆站一处,灌浆机型号为CSFM-30/12。综采工作面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防灭火方法。51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布置有一套K20000的阻化剂泵向采空区、回风顺槽、主运顺槽两隅角及两巷煤柱喷撒阻化剂,防止煤炭自然。工作面配有移动式碳分子筛制氮装置DT-700/8型注氮防灭火系统,制氮设备放置于靠近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的联络巷内,通过输氮管路将氮气送至综采工作面。

6、配备1名专职、1名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2台CCHG1000型直读式粉尘测量仪,2台CCZG-2A个体粉尘采样器,2台CCZ-20A矿用粉尘采样器实施监测井下的粉尘浓度。

7、矿井现正对回采结束的5101工作面和相关联巷、巷道按要求及时进

5 行封闭,对已封闭的采空区按规定进行束管观测,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和煤炭自然。

8、地面储煤场设置约4m高防尘网,将煤场独立隔开。筛分车间的筛分台固定筛设有密闭罩,采用FMQD96-7除尘器进行除尘。各皮带转载点均采取密闭抑尘,振动筛上方安装有喷雾降尘装置。地面工业场地配备有2辆洒水车,定期对厂区路面进行洒水降尘,避免二次扬散。

9、锅炉房锅炉均配套安装有脱硫除尘器,锅炉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由烟筒排放。炉渣及时外运填埋,减少和降低了烟尘危害。

10、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各地点供风满足计划和规程要求,杜绝无风、微风地点存在。采空区做到及时密闭处理,废巷道和长期不使用巷道及时进行封闭,杜绝敞口盲巷存在,封闭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11、矿井生产及生活供热由锅炉房集中供给。锅炉房内选用2台热水锅炉,采暖期2台锅炉同时运行,提供矿井工业场地建筑物采暖。冬季主井进风由热风炉提供热源,副斜井进风由锅炉房锅炉提供热源经空气加热室换热供给,确保井下温度在2℃以上,采煤工作面不高于26℃,机电硐室不高于30℃。高温防治方面,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各地点供风满足计划和规程要求,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在21℃以下,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在23℃以下,不存在温度超过规定要求地点。

12、在办公楼设置了培训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和学习教育。专门设置了职工活动中心,配备了相关器材。

13、井上设置了医疗急救室,对职工的一般疾病和轻伤病进行及时治疗。配备了1名专职医生,担架、氧气袋、血压计、医用绷带、碘伏、保温毯、病床等医疗器械和药品,对紧急情况可包扎止血和一般处理。

14、职工宿舍和办公室实行6S管理。联合建筑楼一层设置了女职工浴室及洗衣室,二层设置了男职工浴室、贵宾浴室,均设有更/存衣室、卫生间和洗衣房。浴室用水为淋浴,热水由锅炉房供给。

15、矿井与神木县神华神东医院订立了医疗救助协议,如遇紧急情况,

6 医务人员可在20分钟内赶到矿井,及时进行救治。矿井与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订立了职业健康查体协议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16、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及时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安全帽、胶靴、口罩、手套、洗漱等劳动防护用品。

17、矿井与神木县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矿上成立了18人辅助矿山救护小队,救护装备齐全,现正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可处置一般小型事故救援。

18、矿井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上级主管单位评审备案,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强化了预防、预警、预测、预报,并能迅速有效的实施应急处置。矿井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编制了各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9、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我们严格按照《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及时发放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深入区队一线讲解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让他们了解更多的个人防护知识,从而使他们从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按章作业,减少各种职业危害的发生。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测尘员、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测尘工等有关人员,建立完善了监测档案。在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不存在隐瞒或欺骗现象。在矿宣传阅报栏、井口等地点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和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每年组织学习。

21、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制定了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按制度计划进行落实。企业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安全资质证书;各类特殊工种均按计划由培训机构定期培训,作到执证上岗;制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教案,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

7 生防治培训教育。对入矿新工人进行岗前查体和劳动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东川矿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26日开始联合试运转以来,各系统试运转正常、各设备和设施得到了全面的检验,现已具备职业卫生验收的条件。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职业卫生防护验收是一个新的验收项目,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热情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多提批评意见。对于提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真抓实干,使我矿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巩固我矿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矿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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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煤矿职业病防护计划及防护措施

煤矿职业病防护计划及防护措施

编制:龙贵煤矿

时间;2010年3月

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

组织人员:聂建勋、金树奎、徐风海、崔同洁、王满昌、刘芳

组织人员分工:

徐风海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

崔同洁负责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

王满昌负责落实各种制度,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措施

现场操作人员触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井上电焊、机电噪声。井下采、掘、锚、喷。针对上述工种特制定如下防护措施:

1、电焊:工作过程会中会有大量的粉尘和锰,应配带防护镜及防毒面具,预防尘肺病及锰中毒。

2、机电噪声:

3、矿井综合防尘

﹙1﹚建立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矿井综合防尘的规定,为消除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尘措施。

三、成立防尘组织机构

组长:聂建勋副 组 长:金树奎成员:王满昌、武占义、徐风海、崔同洁、王满昌、刘芳具体措施:

1、通风队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重点是: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

2、①井下各地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通风队负责。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②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通风队。③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通风队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④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通风队负责。⑤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通风队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圆班不少于一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⑥粉尘防治责任区的划分(冲刷巷道的具体使用)各采面(即进风侧20米和回风侧12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从局扇住里的煤尘清洗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洗(扫)尘,由各采掘队队长负责,生产矿井将煤尘管理和洗尘安全措施编入作业规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减少和降低产尘量。

采煤工作面:

1、回风巷超前支护20m至工作面,前顺槽至工作面范围的防治粉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主要是正确使用转载机处的喷雾和巷道积尘的清(扫)洗)。

2、前顺槽至溜煤

眼或煤仓的煤尘防治工作由回采队负责。

3、回风巷超前支护以外 范围粉尘防治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4、距工作面20m范围的巷道,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在其工程未交接前的掘进过程中,其掘进巷道内的粉尘防治工作由掘进队负责(包括施工期间占用的其它巷道范围均作为防尘范围),但不包括隔爆水棚设置、挪移、加水、维护)。

2、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其它地点:主要运输斜井、各甩车场以及入风石门的除尘、洗尘工作按各自工作范围由井口机电队负责。

四、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对第上述的工作人员,由本公司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定期统一组织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及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公司组织的每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记录每一个阶段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详细情况,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五、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历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

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对象:矿内所有员工

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七、资金运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第18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规程

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拟使用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1 概述 1.1 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拟建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1.2 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 评价内容与方法 1.3.1 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3.2 方法 1.3.2.1基本方法

评价机构通过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分析,将获取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数值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作出评估。 1.3.2.2类比法

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 评价目标

包括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2.2 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

2.3 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 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 3.1 工程分析

3.2 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 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 4 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 4.1 辐射源项 4.1.1 辐射源项概况

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对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能量等指标;对射线装置,给出装置名称、型号、射线种类、能量与辐射强度。 4.1.2 正常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 4.1.3 异常和事故状态

异常或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如放出放射性核素,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 4.2 放射防护措施 4.2.1 辐射分区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工作场所一般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核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可在每个区内分成若干小区。 4.2.2 辐射防护屏蔽设计

4.2.2.1屏蔽计算依据:辐射水平,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屏蔽计算: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 4.2.2.3计算结果:屏蔽材料及厚度; 4.2.3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

4.2.3.1安全连锁装置:门-机连锁,控制台与装置连锁,其他连锁;4.2.3.2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故障显示系统; 4.2.3.3装置运行保障系统; 4.2.3.4其他辐射防护措施;

4.2.3.5其他辐射安全设施: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

4.2.4 个人防护用具

4.2.5 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健康影响评价

5.1 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5.2 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 辐射监测 6.1 个人剂量监测

拟采用的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2 辐射装置的监测

辐射装置名称,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3 工作场所监测

被监测工作场所位置,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4 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7 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 应急组织与职责 7.2 应急准备 7.3 应急计划 7.4 应急能力的保持 8 放射防护管理

8.1 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 8.2 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1) 个人剂量管理 (2) 职业健康检查

(3) 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 9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1.1拟采用的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是否可行。9.2 建议

第二部份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1 概述 1.1 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1.2 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 内容与方法 1.3.1 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3.2 方法 在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增加检测与检验的方法。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 评价目标

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2.2 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

2.3 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 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 3.1 工程分析

3.2 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 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 4 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 4.1 辐射源项 4.1.1 辐射源项概况 4.1.2 正常运行状态 4.1.3 异常和事故状态 4.2 防护措施 4.2.1 辐射分区 4.2.2 辐射防护屏蔽设计

4.2.2.1屏蔽计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 4.2.2.3辐射屏蔽计算结果与实际屏蔽厚度相比较;

4.2.2.4对辐射防护屏蔽情况作出评价,确认屏蔽是否满足放射防护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4.2.3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

4.2.3.1对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故障显示系统、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与安全装置进行描述;

4.2.3.2介绍对安全连锁装置等防护与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4.2.3.3对防护与安全装置或系统的评价,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认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冗余、多样化原则。 4.2.4 个人防护用具

(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 (2)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4.2.5 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辐射监测与评价

5.1 建设单位的自主监测与评价 5.1.1 辐射监测概况

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5.1.2 个人剂量监测

5.1.2.1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5.1.2.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3 辐射装置的监测

5.1.3.1辐射装置名称,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5.1.3.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4.1工作场所监测

5.1.4.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5 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5.1.6 对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评价

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项目、种类、方法及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5.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验证监测与评价 5.2 1 验证监测与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介绍监测与评价的范围,包括监测与评价的区域和位置,人员范围;介绍验证监测的内容,如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放射性核素分析,大气气溶胶监测,固体放射性废物和人员排泄物监测等。

5.2.2 监测仪器与方法

给出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并列表表示;介绍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如属于标准方法,给出标准名称;如属于经过认证的非标准方法,给出监测方法的出处。 5.2.3 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2.4 监测结果及其与相应标准的比较

详细阐述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并与相应标准的限值比较。监测结果同时以列表的方式给出。

5.2.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综合评价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6 健康影响评价

6.1 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6.2 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3 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价

分别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情况下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作出综合评价。

7 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 应急组织与职责

介绍应急组织的组成结构情况及其职责。 7.2 应急准备详细描述应急准备

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 7.3 应急计划

介绍应急计划落实情况。 7.4 应急能力的保持

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 8 放射防护管理 8.1 管理组织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 8.2 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8.2.1个人剂量管理; 8.2.2职业健康检查; 8.2.3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8.2.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8.3 对放射防护管理的综合评价 9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1.1放射防护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9.1.5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9.2 建议

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19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第20篇:基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困惑。为了推动《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办法》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二、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所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基础。因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作为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审批的目的,目前主要采用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亦即将建设项目的职业接触水平以及拟采取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情况,与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对比,并针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情况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对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 具有健全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控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因此,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不仅可以强化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还可以避免因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每一具体步骤的实施方法,则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可采用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预测可采用类比调查方法等。

为此,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方法,《办法》给出了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示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在参照《办法》等给出的实施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那么,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上述要求,构成当今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应该立足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自目的与任务,分别评判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之前,评价建设项目预期存在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初步设计时应当采取的旨在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且基本准确、全面;

(2)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提出了消除职业健康风险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目的与任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因此,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进行了设计,或者提出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报告相关建议的设计,并做出详细说明;

(2)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内容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

(3)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期能够确保劳动者的职 业接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因此,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2)对照90号令第二十二条有关管理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 (5)对职业健康风险预防控制提出具体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

四、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导则标准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办法》中,无论是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均提出了要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呢?

对于建设项目依照职业病危害风险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是国际上一种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高危气体、汽车整备业、机械修理业等六大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实行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制度,即该六大行业领域所属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施工前一个月将该项目的建设计划向日本属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分类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严重、较重和一般3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 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当在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价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是综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是为了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应注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如果其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到位,其职业健康风险可以消除或大幅降低。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具备评价或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 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例如,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均由具备工业卫生师这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价。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知识与能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规、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损。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国外称之为风险评价。亦即,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避免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以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切实从源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七、如何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两个方面,同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与义务问 题,彼此密不可分。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均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进行了一体化立法以及一体化授权政府同一行政部门监管。我国目前虽然《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分立,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职责一体化地授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一体化监管,减轻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等分散管理的负担,《办法》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这也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理想的“一并进行”既包括评价或设计过程以及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的一体化,也包括监管工作组织与企业内部评审和验收组织的一体化。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独立,特别是两者在相关标准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多数从事评价或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相对独立。因此,当前较难实现两项评价或设计的有机融合。作为过渡阶段, 《办法》所称“一并进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一体化组织,以及在分别满足现行安全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一并开展评价工作或有关设施设计,合并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刘宝龙

2017年7月14日

《电厂职业病防护工作汇报.doc》
电厂职业病防护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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