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0-03-03 21:31: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安全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1.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2.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采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安全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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