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

开放分类: 物流、海关、保税、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推荐第2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注销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推荐第3篇: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 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

1 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 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业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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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企业入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货物的管理

(一)中心货物入库前,入驻企业应向本公司报备及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方可办理保税货物入库。

(二)中心货物复运出口提货时,入驻企业应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放行后,凭海关签印的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三)中心货物转为进口时,入驻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和交纳相关税费后,凭海关签印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保税仓库中进行修补、改装等应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五)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入驻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港口仓储管理制度和海关关于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管理条例严格建立专门帐册,设立专门人员进行依法管理。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安全作业,安全防火制度,确保仓库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 车辆的进出管理

(一)闸口设有货车通道两进两处,行政通道一进一出。行政车

3 辆进出实行登记制,进闸口前由保安登记姓名、电话、车牌号,暂押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口时由保安检查车辆,退还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

(二)货车出入凭IC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集装箱)每车发放1-2张固定IC卡和2把电子关锁,司机入闸前于闸口写卡进入,入闸后司机自行解除电子关锁,IC卡及电子关锁由司机自行保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散货)由物流中心发放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司机凭此出入闸口,散货装卸完毕,司机出闸后由保安回收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非区港联动的货车于闸口领取临时IC卡写卡入闸,出闸后需将临时IC卡投入卡箱进行回收或由保安回收。

(三)IC卡和电子关锁若有遗失,由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进驻企业,进驻企业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需赔偿IC卡工本费100元/卡,电子关锁费用4000元/把。非人为造成的IC卡损坏由我司进行更换。

第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和运出本公司。

第十条 进出本公司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本公司签发的通行证件作业,个人携带物品出本公司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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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库场作业时,仓库员要戴好安全帽,坚守工作岗位,勤检查、勤督促,不得随意串岗、睡岗、离岗,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条 严禁在库场内或者仓库堆场边吸烟、乱丢食品什物、大小便等,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场。

第三条 外来公司的人员、装载货物车辆一律要在门口办理登记手续。外来人员进出大门时,应自觉打开手袋接受门卫检查。

第四条 堆场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拉电线,开关、关闸下不准堆放货物。未经许可,严禁在库场和办公室内使用电炉。

第五条 堆场货垛要按安全规定留好距离,堆位紧张时需要堵塞跑道一定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货垛间距:堆场1-2米,墙距:堆场1米,柱距0.3米。货物与铁路线距离1.5米,堆场与排水沟、电缆沟、电线杆距离1米,堆场内通道6-8米),库场按安全负荷量堆货,严禁超高超负荷。

第六条 货物入库(场)前要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种后方可进库(场),危险品的包装要牢固、严封,严防危险品跑、冒、滴、漏。

第七条 库场内的消防设备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条 门岗值班吃饭时间要轮换,保持门岗有人值班,同时对库场要经常巡逻。发现不安全的事故苗头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库场安全生产。

第九条 作业完毕后,应清扫场地。非本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一律

5 不准在库场内。

生产安全规定(上墙)

1.1 上岗前,按照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2 禁止在作业现场睡觉(或在货车地下睡觉及乘凉)。 1.3 禁止酒后开车,酒后上班。

1.4 禁止无证开车或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 1.5 未经公司授权禁止驾驶任何车辆。 1.6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1.7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禁行区域并摆放警示标志。

1.8 行人和车辆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在非停车区域停车。 1.9 园区道路限速15km/h,禁止超速行驶。

1.10 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灯光,机动车司机驾驶时禁止使用手机。 1.11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1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 1.13 现场作业禁止穿拖鞋。

1.14 叉车只能由司机一人驾驶不能携带任何人,也不允许任何人站在货物上随车行驶。人员禁止在提升物件的下面站立和通过,驾驶叉车时戴好安全带。

1.15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1.16 保护环境,禁止将垃圾和油类污染园区。 1.17 出租车禁止驶入园区。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经营单位、入驻企业的员工,同样适用于与以上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推荐第4篇:保税物流中心流程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免税。重点)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重点)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报关流程

1、海运:

(1)铁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到西安铁路中心站

【3】到保税区海关开出门证

【4】凭出门证到中心站拉货(监管车)

【5】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公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直接拉到保税区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空运

【1】在咸阳机场海关办转关手续(9002)

【2】联系货代,将货拉到保税区(监管车)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转关单

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货到后、单据齐全时1-3工作日办结,均不需要纳税。

推荐第5篇:山东的保税物流中心

青岛保税港区

1王台保税拓展区:王台拓展区着力打造“东工(高端制造业)、西贸(市场物流)、南商(商业服务业)、北高(高效农业)”四大群众致富平台,营造“四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拓展区、胶州功能区)联动、六业(酒水产业、汽车产业、机械加工、高效观光农业、三产服务业、保税仓储)支撑”的空间发展格局。(该区域为青岛西海岸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有占地1万亩的青岛市高效农业示范园,拥有一流的育苗和组培中心,拥有“漕汶”牌甜椒、番茄、黄瓜三个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品牌)

2临沂功能区:功能区围绕“三基地、一中心”规划目标,重点打造大宗原材料储备基地、保税物流基地、临港加工基地以及国际商贸中心、

3.诸城功能区: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出口退税等功能,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进口商品保税问题及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4济宁(邹城)功能区:以出口加工、物流分拨、市场交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等产业为主的生态功能区。

5德州功能区:园区确定现代物流、承接沿海地区及临近中心城市产业转移、聚集本地主导产业、商品展示交易四大功能,构建仓储分拨物流、高端制造、新兴产业孵化、大宗商品展示交易、金融等核心服务、生活配套六个特色板块。

6菏泽功能区:设有无水港区、国际物流区、加工制造区等,具有口岸、无水港、保税物流、大宗商品展示交易和加工制造五项功能,是以保税功能为核心的开放型经济新区。

7董家口功能区:规划建设临港产业区和旅游宜居区。临港产业区:发展矿石、煤炭、原油等大宗商品物流、贸易和港航服务业,建设国家大宗商品储存、加工、物流基地和重要的交易中心。发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特种钢铁等重化工业,培育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产业,承接青岛东部城区和新区中心区传统产业转移,建设国家石化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旅游宜居区:传承琅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人文与自然景观,彰显文化魅力,建设琅琊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金融、商贸、旅游等服务业和都市工业,与董家口临港产业互补,加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区、居住区间绿地建设和生态防护。

保税物流中心(A型)

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

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

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B型是指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主要区别: 1审批和验收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管理部门验收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最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3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上不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4 A型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则B型则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可开展的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山东保税物流中心总结:

1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依托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行政单位设立,但享受同等优惠条件和政策的新型海关监管区域。货物进入物流中心境内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寄售、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简单加工等业务并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青岛保税物流园区: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叠加了青岛保税区功能。具体有保税仓储,保税物流、分拨业务、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

3青岛胶州市临港农产品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有仓储保税区、仓储加工区、商品检验标准加工区、市场交易区、综合办公区、商贸住宅区。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经营的企业可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并可以在保税区内完成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等业务。

4日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实行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 5烟台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退税功能、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功能

6淄博保税物流中心(B型):唯一的不依托空港、海港、河港的内陆保税物流中心。提供的服务除了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等基本的保税功能外,还将提供诸如配套清关、商品展销、物流方案设计、物流服务中介、物流金融、教育培训等众多增值服务。

7鲁中运达(滨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实行进口保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等功能。

8诸城功能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将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出口退税等功能,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进口商品保税问题及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9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功能定位主要建设直通式口岸区、配送中心、保税仓储区、保税加工区、商品展示区、加工包装区、普通仓储区、综合服务区等八大功能区。

推荐第6篇: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及所提供服务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务院授权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批准,在山西设立的唯一一家集功能叠加、政策优惠于一体的保税物流中心,是山西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是省政府确立的“无水口岸”试点、大通关的平台以及融入国际市场的“汇聚点”。

中心位于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连108国道,南接大运公路,西入大运高速公路,距离运城机场只有50余公里。总投资19.2亿元。一期位于山西省侯马开发区,占地340亩,投资3.2亿元,建设项目主要有:联检综合办公楼、出口监管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铁路专用线、露天堆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平台、计量室等;二期规划占地2000亩,投资16亿元。建设共分两期,目前政府入驻中心设立的进出口联检服务大厅,已引入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沿海港口、铁路、金融机构、保险等多家部门进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公用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22余万㎡的大型露天物料堆场、可同时进行万吨大列货物装卸的上千米双道自营铁路专用线、集装箱作业站台及配套设施已投入使用。 中心与马士基、太原铁路局、中铁、中海等集装箱集团公司,以及天津、青岛、连云港等沿海港务局展开优势互补、联合组建合资性公司、开通“五定班列”,发展集装箱运输,实现海-路-铁多式联运;海关监管车队和特种运输车队已经组建,运输体系已覆盖全国。

中心功能:

中心已能以“准口岸”平台、通过“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为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进口保税、出口退税、报关、报检、发运的代理、国际国内物流分拨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物流融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等功能性服务。

通过中心的国际国内贸易、仓储服务、代为报关报检、代为运输、仓单质押、信息咨询等一系列业务的开展,为周围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便利。

1、进出口货物进入中心的保税存储及出口退税功能

2、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存储功能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功能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功能

5、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功能

6、物流融资功能

7、集装箱海铁陆多式联运门到门服务功能

8、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功能

9、进出口手续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功能

10、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物料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1、外国产品保修用零部件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2、多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复合退税功能

13、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功能 强大的服务功能和优惠 政策,不仅为各类进出口企业带来实惠,而且也使得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创新性地探索出了一个与沿海地区保税物流中心既类似又有明显区别的个性化发展模式:

模式

一、一个国家优惠政策功能叠加的“公共平台”。保税物流中心属于“境内关外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的场所性质和公用服务功能使这里聚集了来自海关、检验检疫、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机构以及金融、铁路、港口、海运等部门赋予的多项支持保税物流发展的优惠政策。进出口货物进入中心,就视作完全进口或出口,企业即可办理进口保税和出口退税手续。另外,就进口而言,凡货物到沿海港口,无需办理转关手续,直接进入中心一次完成清关、检验检疫、出证和放行手续。进口企业还可依据生产需要分次提货、分次缴税,减轻一次缴纳大额关税的压力。就出口而言,企业可提前实现货物的一次性退税。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对中部省份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升级产品可当日进、当日出,享受进出境的退税优惠,克服了以往境内企业为享受此优惠政策而进行的货物“香港一日游”的高成本、高风险缺陷。总之,进出口企业在这里可

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体会到手续简便、平抑风险、少占资金、费用节省、增加利润等诸多益处。

模式

二、一个国际化的“自由港贸易区”。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实际上是把沿海港口功能延伸至内陆地区的“无水港”。这一平台上,不仅政府相关部门入驻现场办公,而且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以及转口贸易活动,赋予很多政策支持和相关的金融、外汇收付、物流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使广大企业完全可在中心内,就地、合法、便利地全程开展国际化的购、销、存、简单加工与增值以及物流活动并迅速办结相应手续。随着国际化购销活动的蓬勃开展,保税物流中心作为国际化“自由港贸易区”的作用将充分得以体现。

模式

三、一个海铁路多式联运的 “枢纽结点”。 为满足客户对国际物流快捷、便利、安全的需要,保税物流中心已经与连云港、青岛港、天津港等港口开展紧密合作,现已开通运营了国际化集装箱内陆无水港与沿海港口的多式联运大列和“五定班列”,同时,还

与港口的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码头、船务公司、货代公司、保险公司对接合作,实现货物到港口后与国际海运的无缝衔接。国内外货物的一路畅通、双向流转、规模化直达式运输,将明显提高货物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模式

四、一个物流融资的 “监管平台”。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从专业角度监管第三方货物,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办理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货主货物监管的难题。“货主企业”、“银行”、“保税物流中心”三方通过签订共同协议,以保税物流中心监管货物为桥梁开展货物质押贷款业务,既可以满足货主对融通资金的迫切需求,又可以保证银行放贷的安全无忧,同时还可以为中心增加稳定货源,可谓“三方共赢、一举数得”。

模式

五、一个全球物流畅通的“网络信息港”。企业发展,信息为先。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利用其自身业务机会和专业优势开发本地综合信息汇聚与发布的信 息平台,将有效解决山西经济发展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周边企业而言是高效便捷获取贸易、运输等各种有价值信息的最佳“资源宝库”。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个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的运作平台,它的功能涵盖了海关直通监管点、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进出口保税的各项功能,它是海关全封闭监管的特殊区域,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一个小型的自由贸易区 保税仓储――可保税存储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和已申报出口的货物;

国际物流配送――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内、外企业,也可与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特定区域之间进行结转;

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可从事不改变货物化学性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

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与境外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

口岸功能――实现内陆地区保税物流中心与港口的联动,企业直接在保税物流中心海关报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把保税区区港联动的区位优势、功能优势和政策优势,从港口延伸到了这里。

方略服务优势: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根据自身优势,主要在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是真正实现境内关外政策和无水港功能为一体的、一家综合性、国际物流企业。

具体体现在

一、保税物流:它具备国家各种保税功能的叠加,具备进口保税,出口退税,货物“一日游”,国际中转及加工贸易,国际采购等功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A、享受进中心视为出口,(10个工作日内)退税优惠,加快资金回收,减少环节税。

B、进口保税,避免因手续不全和预交关税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巨大压力。

C、在加工贸易中,相对于使用海外中转,跨省中转节省大量物流成本和时间。

D、在国际采购和进口业务中,可以避免因国际市场突然变化所带来价格变动造成的损失。

E、在保税物流中心组建VMI仓,实行JIT库存控制模式。便于物流的集结、有利于企业向使用物流高端服务VMI、JIT等过渡发展。

二、国际贸易:我司具备代理进出口贸易的功能,可为国内生产企 业在国外寻找用户,另利用我司强大的国外代理网络为国内用户进口各种原材料。

三、报关行:利用保税物流政策和海关商检在我司办公的特点及优 势,成立报关行,扩大公司的服务平台,为广大进出口客户提供当地报关报验得便捷,为客户提供方便。

四、国际海运:根据地区货源特点,针对不同的船公司,如散货船 公司解决当地大宗煤和各种矿产的国际运输,利用当地果汁芦笋及部分机械工艺品销往欧美的特点,联合经营欧美线船公司,把集装箱引到内陆,积极与船公司签约成为订舱代理,实现就地报关,就地商检,就是放行,就地装箱,就地出口,就地签单就地马上退税,保证货物减少破损率,实现无水港整体物流链的一站式服务,加上政策、铁路优势,打造中国中西部最大的国际物流企业将是我们的目标。

五、国际空运:针对本地区至沿海时间长,很多小型货物需要空运 的特点,发展空运也将是国际货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一些价值高,供货时间紧的货物在3-5天内到达世界各地,保障交货时间缩小但最短。

六、国际多式联运:山西地处中国中西部,加上我司具有铁路有势, 在中亚地区以及俄罗斯等欧洲大陆都有我们常年合作代理,这对我司今后和青岛港合作开通中国中西部至远东欧洲大陆桥的大列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山西货物可以不用先拉到沿海,再海运到东方港,再用火车拉到欧洲大陆桥,而是指接从山西火车进入二连浩特至中欧,大大缩短运输时间和成本。

七、货物保险及仓单质押服务:货物运输安全是整个物流链的根本 要求,国际贸易采购过程中,充足的资金保障也是国际贸易的前提,我司和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货物保险方面,可以为客户选择多家国内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在国内外异地投保,当地出单,异地勘察,异地理赔的优势。在仓单质押方面,可以和协作银行为你解决资金困难,仓单质押,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借力发展提供有帮助。

八、单证制作:无论是国际运输,保税物流,还是国际贸易,在单 证的要求和制作上都非常严格,我司在国际贸易,国际保税物流和国际运输方面都有非常专业的人员,精心为您审核缮制每一份单据,保质迅速的完成您的业务。

九、方略团队:方略保税物流中心除了具有雄厚的实力和政策功能 外,还具有一支高素质精干专业团队,这支团队由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不乏有多名海归人员,从天津、青岛、上海以及国外专业人员加盟,他们熟悉中国各港口和船公司的操作,无论你的货物从中国的那个口岸出口,都会有专业的人员为您把关。整个团队包括高级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方面人员,语言能力涵盖英文、日文、意大利语、法语等,可以为客户提供解决各种业务的方案,为客户排忧解难。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将会以强大完善的政策和功能,高素质的团队和客户至上的态度,为广大用户竭诚服务,并将以我们的努力促进山西省对外贸易发展,提升山西省的投资环境和对外竞争力。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推荐第7篇: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供应链实训报告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成绩

物流S09-3班 25 张孝青

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介绍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封关运行投入使用。长沙成为中部地区首批、湖南唯一提供类似香港“自由贸易港”服务的城市。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地处湖南省会长沙城北,位于贯穿南北的京广铁路和京珠、长常高速公路交汇处,毗邻黄花机场及湘江常年通航的千吨级深水港长沙新港,处于水、陆、空交通枢纽中心。得天独厚的内河航道与国内、国际航线、铁路运输线、公路网、地下管道共同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是立足长沙、服务湖南、辐射中部的重要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面积1500亩,其中海关监管区占地450亩。此次封关运行后,目前已建成总面积约7.5万平方米的海关监管及办公设施、6栋标准仓库及堆场并投入使用。

据介绍,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将成为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目前中心已推出进口保税存储、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货物一日游、与其他特殊区域间的流转、简单加工与增值服务等5大业务模式。以货物转关“一日游”业务为例。之前一个40尺货柜经由香港转关,“香港一日游”费用约为1.2万元人民币,时间需要4到6天;通过“保税中心一日游”只需要2000元人民币,时间仅需4到6小时,企业大大节省了装卸、长途运输成本和时间。保税中心提供的系列业务能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拉动湖南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中部首批、湖南唯一的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继4月28日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后,今日正式封关运行,并在中部地区率先实行“区港联动”的监管模式。长沙海关驻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办事处今日还将正式揭牌,即日起开始办理所有海关业务。今日上午10点,5台满载保税货物的集装箱大货车,将作为正式封关运行后的第一单业务通过保税物流中心的卡口。从企业申报到领取车辆IC卡、读取数据、海关审批放行全过程仅约10分钟。

1、境内货物进入适同出口

保税物流中心俗称“境内关外”,境内货物进入,视同出口,可马上退税,境外货物进入,暂缓交税。目前,已有中远、益捷等国际物流企业入驻中心,另有10多家国际物流企业也与中心达成入驻意向。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享有海关的特殊优惠政策,作为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拨和配送、转口贸易的平台,具有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出口退税等各项功能,服务辐射周边半径500公里区域,湖南全省及部分中部地区的许多企业将从中受惠。企业货物再无需运到沿海保税区,进入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后,可立即享受出口退税、进口暂缓交纳关税等政策,降低物流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周转率。保税物流中心将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业提供政策支持与操作平台,支持生产型企业采用零库存、全球采购、分销等先进的经营方式,可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降低10%左右的物流成本,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实行“区港联动”监管模式

对进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实行“区港联动”监管模式,旨在确保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与关区各监管场所之间货物通关顺畅、监管到位,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依托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独一无二的区位交通优势,相关负责人透露,“区港联动”是实现保税物流中心与空港、铁路、公路口岸、内河水运、沿海港口的联动发展;将关区港口功能延伸至保税物流中心,实现区港之间的无缝对接,发挥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域优势和地理优势,使之成为具有集散、储运、包装、理货、配载和分送等综合功能的货物始发地和目的地。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在保税物流中心集中一次办理报关、查验、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货物在海关监管下直接通过港口进出口。

保税中心目前开办5大业务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心已推出进口保税、出口退税、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转口贸易与其他特殊域间的流转等5大业务模式。

进口保税,即进口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即可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可缓解企业税款资金压力,提供货物仓储场地。

出口退税,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即等同于出口,可实现退税,无需等到货物离境,可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外贸物流,加快资金周转,降低采购成本。

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实质上是“香港一日游”在内地的替代品,主要指加工贸易企业将所采购的国内生产的中间投入品先出口香港等境外,再办理进口手续的操作办法。由于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等同于“境内关外”,故企业不必到香港或公海进行“一日游”,只需将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从而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和相关费用。

转口贸易,即中转方可利用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平台,进行转口贸易,从而获取转口利润。与其他域间的流转,即在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在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和场所间流转,由于全程由海关监管,可只需办理转关手续而无需交税。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位于长沙城北物流核心区,东起芙蓉北路,西至新港大道,南靠进港大道,北至湘捞路,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建设规模35万平方米。

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特急文件,正式批准设立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这是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同意扩大试点后,中部首批获得批准、湖南唯一的一家保税物流中心。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湖南出口企业在家门口就可申办免、退税。

2009年年内可封关运行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位于长沙城北物流核心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分两期开发。保税物流中心于2005年3月向海关总署申报,2005年6月启动建设,2006年7月首期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经海关总署加贸司批复开始试运行。目前,项目首期开发建设已完成,保税监管仓库、综合办公楼、出入卡口、围网、信息监控系统等海关监管设施基本完善,累计投入资金约5亿元人民币。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申报、建设等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海关、商检、财政、发改、商务、国土、规划、建设、口岸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根据长沙市政府的授权委托,开福区政府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下一步,长沙海关和省、市、区有关部门将严格对照验收标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尽快通过国家四部委联合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批准设立后,是否意味着立马可以封关运行呢?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工委书记裴文欢说,获国家批准标志着保税物流中心可以正式按标准建设了,但封关运行最快要半年以后才能进行。 将成海关特殊监管区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将成为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出口退税、物流信息处理等六大功能。

在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将实行国外货物入中心保税(注: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等优惠政策,能够集中解决加工贸易货物“境外一日游”、“整机与零部件关税税率倒挂”等问题。

同时,利用其毗邻长沙新港、长沙铁路货运新北站以及正在申报的长沙出口加工区,依托黄花国际机场等交通区位优势,实现功能叠加,形成合力,为全省进出口加工贸易提供配套服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对带动湖南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获批,将使湖南在外向型经济、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等方面具备更加优厚的特殊政策优势和产业平台优势,其业务范围可辐射全省及部分中部地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出口加工、商贸、物流企业的集聚和商品流、人流、资金流的聚集,对于主动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拉动湖南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和中部崛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地理位置]

紧邻霞凝新港

位置得天独厚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正式获国家批准后,会给我省带来哪些利好呢?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主任杨牧说,它将使地处我国中部的湖南成为“沿海的腹地,内地的前沿”。

保税物流中心位置得天独厚,西侧紧邻长沙新港霞凝港区,港口拥有13个千吨级泊位。中心东南侧临京广线,与京珠高速、10

7、319国道紧密相连。中心距黄花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

2007年8月,中心与香港物流科技及系统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打造区域性国际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

[名词解释]

保税区 保税区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模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是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开放层次最高的外向型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物流顽症

“物流顽症”,之“跑不起的公路”, 货车司机陈师傅从深圳到佛山,其中从深圳到广州走普通公路,从广州到佛山走高速公路。他们所走的普通公路是一条二级公路,但仍然在收费;货车到达东莞地界,过路费之外又被收去20元进城费。单程跑下来,过路费、进城费一共267元,陈师傅说:“如果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往返一趟最少可以省下400元。 如果可以省下400元,则不仅意味着陈师傅或物流公司可以多挣一点,更意味着生产厂家可以少支付运输费用,货物的运输成本降低,最终卖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会便宜一点。道理就是如此简单,所以,央视连续聚焦“物流顽症”,聚焦的其实是高物价,是通胀,是想以揭露问题的方式为抑制通胀作出贡献。

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50个城市主要食品平均价格变动情况”显示,5月上旬主要食品价格上涨范围较4月下旬扩大,六成主要食品价格上涨,部分蔬菜价格重新上涨。抑制通胀的任务复杂而艰巨,相关政府部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理应包括整治“物流顽症”,比如尽快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给进城费一个明确说法,规范公路罚款,降低物流业税收„„整治“物流顽症”是抑制通胀的重要手段,反过来说,抑制通胀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整治“物流顽症”的一个契机。

事实很清楚,社会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各种道德败坏现象,各种假冒伪劣现象,首要的带头的就是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少数官僚及其领导下的少数职员,比如,盖章收钱,收钱就盖章,比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比如拍脑门子工程,比如出事故了千方百计封锁消息,千方百计推脱责任,比如跑官要官卖官,比如官费出国旅游,公车私用,比如保障房公务员占大头,比如国企老总的年收入是一般职工的成百倍甚至上千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比如出卖文凭,等等,只要是违法的事,好像政府中的少数官僚者都首先尝试个遍,然后才上行下效。我们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党领导下的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古语言,官风正,民风自正,官风不正,民风焉能正?管好政府,尤其是落实群众四权,监督治理好干部队伍,是一切的关键,是关键中的关键。

在仓储环节同样存在着重复计税的情况。多缴纳的税额要么挤压了物流企业的利润,要么引发连锁反应最终推高了物价。专家告诉我们记者,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对物流行业做出一个精准的定位,物流业税种繁多而且混乱,重复计税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局面让物流业的联合运输不堪重负。

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必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物流业。

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

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引导行业系统内的仓储和运输设施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

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研制,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适时启动物联网的应用示范。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和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便利停靠政策。加快发展粮食和棉花现代物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我们注意到,在振兴物流业发展的国八条中,放在第一条的就是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目前物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税率,运输类为3%,服务类为5%。一个物流企业往往运输和服务交织在一起,分头缴税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还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况,让本来就利润微博的物流企业雪上加霜。

我们看到精神里面有在税负方面要有所差别,过桥、过路费要降低,这都是很实的东西,在物流业发展中间,你前面提到的一些不满、一些抱怨和这个都有关系,比如说我们前一段时间听到在物流行业里普遍反映过路费、过桥费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状态,那么逼着运输的这些主体,它就是要超重,不超重就无钱可赚,这些问题显然要得到很好的解决。”

学校便利店的物流模式

连锁便利店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规律

连锁便利店的发展规律和国内外发展经验,已经证明她是一个最具竞争力的零售业态之一。近几年来,我国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势头强劲,在上海、广东、山西和成都等部分地区都发展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

连锁便利店业态有其鲜明的个性特点,其门店规模小、数量多、受众面广、投入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每个门店附近的目标消费群明确,突出服务带动消费、购物便利、容易掌握消费潮流走向,一旦建立了企业品牌和规范管理后,容易发展加盟,快速做大规模。连锁便利门店既是物流站点、服务站点同时又是信息站点。 连锁便利店的赢利,是依靠众多门店细微利润的汇集,总部利润约等于门店数量与门店平均微利的乘法运算(除了配送和批发利润外)。假设某便利店企业有1000家门店,如果每家门店每年能够多赢利1万,每年就多赢利1000万,如果每家门店每年能够节省1万元钱,每年也多赢利1000万,反之,如果每家门店多亏损1万,则一年就要多亏损1000万。因而,这个\"乘法运算\"法则是一柄双刃剑,存在正数和负数的运算问题,如何做到正数的乘法运算,如何能够多赢利和节省这就是连锁便利店管理所要研究的内容。试想,如果在减少劳动力、合理节约用电、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商品结构、降低库存、优化运输路径,降低配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等全方位进行改善,就可以提升了正数的乘法因子。(注:连锁超市的理论与此相似,但连锁便利店显得更为典型和特殊。)

连锁便利店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门店的扩张。如果将连锁便利店的经营模式、商品结构、管理规范、门店形象和企业文化叫做\"模子\",那么连锁便利门店的发展就是一种\"模子\"的\"复制\",每开一家门店都将是一个\"复制\"过程,如果这个\"模子\"是优秀的,那么复制品也将是优秀的,反之则反。可见,连锁便利总部力图保证这个\"模子\"的优秀、并做到\"复制\"不走样,是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工作重点。

连锁便利店经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便利店的经营是具有鲜明服务特点的(如代顾客冲泡方便面、代接电话、发传真等),采取以便利、快捷的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综合经营其他内容如书、音像制品、医药等的购物便利型的经营方式。由于便利店最接近社区,不同社区间消费者的层次不同,对商品结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以及价格的敏感度等都不同。因而要求便利店的所有员工必须理解业态特点和经营理念,(注:这一点比一般的超市困难得多,因为超市只要门店主管理解和执行公司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了。)并体现在他们日常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中,否则只要有门店出现服务等与公司的经营理念不相符的问题,即\"复制\"走了样,久而久之,就要损害整个便利店的品牌形象。 连锁便利店信息系统贯穿全局。信息系统辅佐便利店经营理念的全面实现,它贯穿在连锁便利店运作的方方面面,是执行经营、管理运作的\"神经中枢\"。连锁便利店的规模体现在门店发展的数量,门店的数量增多,在管理上就产生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而,连锁便利店的管理就在这个\"量\"上面做文章,由于量的变化,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也完全不同。同样是连锁业,由于量的原因,连锁便利店其内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门店分散,员工众多,营业员素质相对较低,不同的地域消费群差异大,消费者对商品类别、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要求也不一样,导致管理和经营的困难。同样是连锁企业,连锁便利店的管理和控制比连锁超市和连锁大卖场困难得多。信息系统贯穿在整个便利店的管理之中,是体现便利店经营理念的\"神经\"系统。因而,连锁便利店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就更高。它要求连锁便利店的网络结构要合理,并适合当地的具体通讯条件,数据库的结构要先进,易于日后各种信息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实现;要求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操作简单等(关于具体的系统内容和评价在此不展开论述)。而且,连锁便利店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决策管理是创新的依据,是确保\"模子\"优秀和\"乘法运算\"因子的重要信息源。

连锁便利店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总经理。如果总经理整天忙于琐碎事务性工作,则可以断定这个企业在激烈竞争中注定要失败。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地变化和竞争中发展,企业的领导者需要不断研究和建立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并不间断地传达到每个门店的每个员工。连锁便利店,看上去是一群分散的门店,实际上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营战略思想和企业文化精神是它的灵魂,门店仅仅是一个体现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精神的载体,载体是可以租借和购买的,惟有灵魂才是生存之本发展之源。

如果某个连锁企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开放、市场经济的突然到来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利润空间和商业机会。连锁企业的老总们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商业天赋,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到来,过去成功的招数,以后未必都能用的上。 企业最重要的是经营理念的积淀,并不是看您的企业今天有多大规模,重要的是能做多久。要想使企业做大并久盛不衰,其秘诀往往是隐藏在经济力、企业规模和门店数量后面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和文化力。

连锁便利店业态的魅力及发展规律。由于基于\"复制\"和\"乘法运算\"等基本法则,因而连锁便利店业态在经营理念、管理、服务、配送、员工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建设等方面都具有了丰富的想象空间和创新空间,这也是连锁便利店的诱惑所在。但随着连锁便利店扩大到一定的规模,经营理念、管理、计算机的应用和企业文化的不断升华,基于\"复制\"和\"乘法运算\"等基本法则又将被突破,将会从简单个性限制的\"复制\"和\"乘法运算\"中走向经营理念的升华和强调并调动个性化发展的又一层次上的\"复制\"和\"乘法运算\"法则。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就是在建立基本法则、冲破基本法则、重新建立新的基本法则中壮大,每一次的循环都将是企业的又一次高速提升过程。

便利店为了便于固定顾客购物方便,故应保证商品的大类的摆放尽量不变;门店的特价商品堆头展示应醒目,堆头不宜过大、过杂,以免影响堆头效果;

店铺的走道设置在80至90厘米左右。根据门店的高峰期合理安排商品的布局,将难挑选的商品和畅销商品分开,以避免高峰期购物者堵满走道,不便于其他顾客的购物;

货架的高度应当照顾到众多的家庭妇女的需要,中心货架不应高于165厘米,最好不要超过6层。同时要注意对端头货架的利用,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因为这是门店的黄金点,顾客在这些地方的驻足时间最长,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应摆设一些高毛利的畅销商品。

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长沙加盟超市 经营要诀:生意从细处做起。

据了解在每间便利店每次花费在20元以内的消费者占68.2%,40元以上的仅有8%,基本上没有超过100元的。因此,便利店要做好,必须从小处做起,做好每一笔生意。与一般的大超市不同,便利店卖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又可提供多元的便民生活服务,

此外,由于便利店的主要消费群体定位在30岁以下的学生和上班族针对这一群体易接受新事物、消费力强劲和追求时尚的特点,因此在商品的选择上要注重创新与更新,结合时尚主旋律。

选择好店址尤为重要。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投资便利店,选择合适的店址非常重要,这是便利店成功最重要的因素。便利店的优势在于“便利”,因此便利店大多设在社区和娱乐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使得顾客购物更加方便。

推荐第8篇:保税物流复习

简答题: 保税“保”的是什么税?按照我国现行海关制度和关税制度,保税主要保的税是进口环节税,包括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特殊商品的消费税四个税种。

一、广义保税物流分为那几类?其主要内涵是什么? 广义的保税物流包括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三类。狭义上的保税物流,只包括仓储类保税物流。

1、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税仓储货物的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其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在供应链上体现为采购、运输、存储、检测、分销、分拨、中转、转运、包装、刷唛、改装、组拼、集拼、配送、调拨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增值服务。

2、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保税加工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对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装配以及相关配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在产业链上体现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常规形式,以及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端配套服务工序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因保税加工而产生的物流,就是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与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相比,增加了对进口货物在保税状态下进行加工和实质性制造等生产环节,改变保税货物的物理形态,增加了生产物流的内容。

3、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是指经海关批准,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配送、流通性增值服务等物流活动。包括出口配送型的物流和国内结转型的物流两类。(1)出口配送型物流。出口配送型物流是指对以实际离境为最终目的的出口监管货物在出口监管仓库内所进行的物流活动。(2)国内接转型物流。国内接转型物流是经海关批准,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转为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使用、转为内销、向国外直接出口等物流活动。

二、经营保税运输的条件:

运输企业 资格条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

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三、保税监管:保税监管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享受保税政策的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在保税状态下研发、加工、装配、制造、检测、维修等产业链全过程,以及采购、运输、储存、包装、刷唛、改装、组拼、集拼、分销、分拨、中转、转运、配送、调拨等简单加工及增值服务等供应链的全过程,实施备案、审核、核准、查验、核查、核销等实施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经营出口配送型(仓库)企业的条件:300万5000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1、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存储货物转为国内销售,或供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也可面向国外直接出口。货物入仓时不予以签发报关单退税联,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该类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的入仓货物以进行国际物流配送为目的,货物主要流向境外,原则上不予回流。出口配送型仓库除了存放国内出口货物外,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该类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平方米。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符合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等条件的,可以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请国内货物入仓退税政策,即清关出口货物进入出口配送型仓库,主管海关即予签发报关单退税联。该类仓库管理上必须符合货物入仓退税的有关要求。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杈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干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公用型和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两者的区别是:

1、所存货物的供给对象不同。前者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保税仓储物流服务,后者存储的货物仅供本企业自用。

2、功能不同。前者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包装、打膜、印刷唛码、分拆、分级、分类、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者主要是为特定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生产自用的生产性物料、零备件等,不能开展简单加工服务。

3、面积标准不同。前者最低面积为2000平方米,后者对面积不设最低门槛。

4、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要求不同。公用型保税仓库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自用型的经营主体无需具有仓储经营权。

5、经营主体的性质不同。前者对经营主体的性质不作特别要求,可以是外贸企业、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等,但后者的经营主体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两者的联系是:

公用型与自用型保税仓库是一种交叉包含关系。保税仓库按供给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分为公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公用型寄售保税仓库、公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通常是指备料保税仓库,可以分为自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自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

论述题:

一、什么是保税物流及其特点?

保税物流作为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进口货物处于保税状态,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场所实现从供应地到需求地的有效流动,包括采购、运输、存储、简单加工、增值服务、检测、分销、配送、流转、调拨等环节以及为实现这一流动而进行的计划、管理、控制过程。 保税物流的特点: 第一,制度物流。保税物流是因制度引致的物流,也是因保税制度的管制规范而产生的物流,因保税制度的建立发展而产生发展,是物流的一种特例。

第二,系统边界交叉。保税物流货物在地理上是在一国的境内(领土),从移动的范围来看应属于国内物流,但保税物流也具有明显的国际物流的特点,例如,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及区港联动皆具有“境内关外”的性质,所以可以认为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接力区。边界交叉。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的组成部分,保税制度是因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是为充分发挥本国比较优势,扩大对外贸易而对部分进口货物采取保税措施,保税所保的是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出口货物来源于或销往国外,与其对应的是国际物流,是国际物流的延伸和连接。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保税货物,没有保税货物也就贸易保税物流,先有国际物流,才有保税物流,保税物流是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延续,所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场所也就成了国际物流的接力区,成为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特殊连接点。

第三,流体特殊。国际物流的流体即国际贸易货物,进入一国海关时,因监管不同,分成两类即一般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境结关后,即可自由流动。而保税物流的流体是保税货物,虽然通关放行了,但因缓税缓证,属于尚未结关的货物,还是海关监管的货物。所以,保税物流是不完全自由的物流,其货物的运输、仓储、加工、增值服务等活动以及为上述物流活动提供的设施等均要经海关审批,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才可以进行物流活动。

第四,全过程管理。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加工到复运出口的全过程,是全过程的线性管理过程。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口的全过程,货物入关是起点,核销结案是终点,是全过程的线性管理。

第五,要素扩大化。物流的要素一般包括运输、仓储、信息服务、配送等,而保税物流除了具有这些物流的基本要素外,还包括海关监管、口岸、保税、报关、退税等关键要素。这些要素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保税物流体系。

第六,海关审批备案。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或许可,按海关要求进行储存和加工等物流活动。储存或加工保税货物的企业及其仓库和管理制度,都有特殊要求,达到海关监管条件,并要经过海关批准和验收方可接受保税业务。保税物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要向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货物运输途中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毁损灭失的缴税义务等;而普通物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只要符合所装运货物的物理要求即可投入营运。

第七,流向既定。保税货物从口岸海关验货场经海关验放放行后,处于保税状态,尚未缴纳关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但可以在一定的保税条件下继续流转,这“一定条件”就是指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物流,只能在海关监管区域或场所进行物流活动。其流动范围仅限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场所,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

第八,信息共享。一般物流信息处理只是物流活动利益攸关方即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进行,包括运输方、仓储方、供应方、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处理,但保税物流的信息处理除了上述几方当事人之外,还要增加监管方即海关,海关对保税物流及其保税货物实行全程监管,所以随保税货物的物流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包括仓储方、运输方、需求方、供应方等的信息都应传递到海关监管信息平台,接受海关监管,对海关透明公开。

第九,效率瓶颈。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物流活动是保税物流不同于其它物流的本质所在。海关为了达到监管的效力,防范风险,严格的流程、复杂的手续、较高的抽查率必不可少,但这与现代物流追求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要求相背,物流效率与海关监管效力之间存在“二律悖反”。在保税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海关的监管效率成为保税物流系统效率的瓶颈问题。 第十,平台性。保税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的末端和销售物流的发端,甚至包括生产物流(如VMI)。保税物流的运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与供应链正常运作,构建通畅、高效率的保税物流系统是海关、政府、物流企业、口岸等高效协作的结果。完善的政策体系、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必不可少,例如集成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物流中心将是保税物流的主要模式之一。

二、保税货物及其特点是什么?

保税货物(Bonded goods):保税货物是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可以分为两大类:“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保税加工货物和“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含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保税物流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存储)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出口未离境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各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若经批准转为内销,则必须缴纳加快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加工货物还须加收缓税利息。

3、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保税加工货物一般必须复运出境,经批准方可转内销。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4、在境内储存或加工、装配。保税加工货物必须依照我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规定,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口。一般不允许未经加工、装配原状复出口,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办理有关内销手续,不允许内销。保税仓储货物进境后,根据市场需要,在货物所有人尚未最终确定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理内销或复运出口)前,必须按照我国对不同保税区域或场所所储存保税货物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内保税储存货物。

5、保税货物的进口必须经海关依法审核批准。

三、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

(一)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国保税物流园区是源于保税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保税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保税区“区港联动”而发展起来的,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与保税区紧密相联。有利于推动现代国际物流发展和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也是海关保税物流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包括: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

保税物流园区既享受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又叠加实行了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保税物流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动。这使得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有利于促进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更好地发挥。

(二)特点

1、规划建设联动。“区港联动”所形成的“前港后区”紧密联系的格局,体现出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贸易便利、流动自由”的监管特点。

2、政策功能联动。“区港联动”将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区区位优势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战略的实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快捷有序的国际物流发展环境。

3、经济利益联动。“区港联动”的保税政策可以增强港口对国际大型船公司和国际贸易货主的吸引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与国内物流企业进入区内,区港之间这种相互创造需求的关系会使其经济利益连成一体。

4、服务营运联动。实施“区港联动”政策以后,保税物流园区内的物流活动将变成区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分工,港口的运输功能和保税物流园区的转口、贸易等功能可以相互补充。在管理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将按照‘管理与服务合一”的模式,提供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等一站式服务和保税物流园区内营运操作服务的联动。

5、信息共享联动。保税物流园区依托电子口岸,可以实现生产营运、海关监管、政府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平台化运作,形成全程全网、全面链接、以信息管理为支撑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流程。

6、资源统筹联动。通过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流的辐射,联动各经济区域的物流网络,联动国际枢纽港和自由贸易区的物流节点,便于开展国际国内中转和快速集拼业务。

四、我国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创新发展的方向是什么? 保税物流的创新主要有三种方式:

1、流程再造,通过简化、同步、自动化等方法对各类流程进行改造,如空中报关、“卡车航班”、空陆空接驳联运、就地报关、预约通关等;

2、规模经济,建设一体化的物流中心,进一步发展制造企业物流外包,提高物流仓储、运输、信息服务的经济规模;

3、新技术应用,主要包括监控智能化、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传输电子化、业务审批网络化,及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

保税物流监督体系创新:

第一、合理规划和整合各种监管区域、场所,完善和增加其物流功能

(1)设立监管区域、场所应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宏观控制。政府和海关应从宏观角度来考虑监管区域、场所的全盘网络规划问题,主要是根据市场自有的供需规律,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区域、场所经营的退出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既定指标、发展迟缓以及发展严重偏离原有性质和功能的监管区域、场所,将其撤销,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效益最大化。

(2)对监管区域、场所完善和新增物流功能。A.完善保税区物流功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保税区目前的物流需求量还未达到规模效益的要求,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企业本身缺乏对保税区物流的需求,而是由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专业水平、提供能力、运作效率及其竞争力等还不具备明显的优势。因此,作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有效补充,应积极发展和完善保税区的物流功能,通过建立保税区内外物流网络,健全保税区内物流设施,特别还应借助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发展的契机,来努力提高保税区的物流水平。B.发展出口加工区物流功能。现行出口加工区内储运企业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区内、外企业国际物流的需要,建议选择一些物流需求较大的出口加工区赋予其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实现资源整合,避免已有加工区的地方再重复建设保税物流中心。 第

二、创新海关保税物流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1)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构建现代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一是完善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统。开发和建设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监管区域、场所的物流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及时了解保税货物进、出、转、存等物流信息,对保税货物物流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二是建设封闭式的物流监管运行模式。按照统

一、规范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卡口的集装箱号识别系统、车牌识别系统、电子地磅系统、u卡识别系统等通道式智能系统,实现自动信息数据采集、传输、运行、管理。建设和配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GPS监控系统,对监管区域、场所实施24小时监控,并对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实施GPS全过程监控。促进货物在不同监管区域、场所间有序地流动。三是深化通关作业改革。推行EDI无纸报关、多点报关、集中报关等通关运行机制,满足企业不同的通关需求,提高通关效率。

(2)以风险管理为依托,提高保税监管能力。实施风险管理,以企业为监管单元,根据现代物流的特点,在特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和开展稽察,对企业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改变以往保税监管只注重前期审核和后期核销的状况,转变为整体的,动态的过程管理,在对风险信息分析运用的基础上,进行有重点的监控,尽可能保证物流畅通,真正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理念。

(3)建立区域间联动机制。推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整合作业流程,简化手续,疏通保税物流在监管区域、场所间的合理流转渠道,构建保税物流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及通关一体化机制,实现监管区域、场所间的整体联动,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区域竞争力。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保税物流的发展。 第

三、健全政府管理机制,为保税物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完善立法,调整有关政策。目前应对有关监管区域、场所的立法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为整个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国家还应通过调整有关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使一些监管区域、场所的业务纳入正轨,开展其应具有的主要业务。

(2)合理配置政府管理资源。建议政府考虑设立物流发展局等类似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积极协调发展物流所涉及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由于管理体制滞后带来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的落后情况,理顺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交通运输、银行等各部门的关系,为保税物流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保税货物主要分为哪几类?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类?

(一)按保税货物的功能不同分为两类 保税货物的功能有储存或加工,与其功能相对应,把保税货物分为储存类保税货物和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两类。 储存类保税货物:储存类保税货物可以分为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和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两种。

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2)存入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这类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即可进入国内市场。

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可以分为(1)国际转运货物 (转口贸易)。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属于保税货物的范围;(2)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如国际船舶、国际航线上的飞机等所需的燃料、食品等。 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又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下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属于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货物不一定都是保税货物,以下两种加工贸易货物不属于保税货物:

第一种:与保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一同出口的国内采购料件,不属于保税货物的范畴;

第二种:政策规定不允许保税备案进口的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不属于保税货物范畴。按照加工贸易形式和储存方式不同,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分为五种:

1、来料加工。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这种方式,我方是不用占用资金的。其货物流程是由国外的厂商提供原辅材料或零配件给我国的企业,由我国企业加工成制成品交给国外的厂商。

2、进料加工。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进料加工一般是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

3、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4、保税工厂。由海关批准,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5、保税集团。同一关区内,由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结合多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二)、保税货物因储存地点方式不同分为三类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2、仓储保税货物。主要指保税仓库储存的货物

3、区域保税货物。主要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或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保税货物按海关监管方式不同分为七类

1、为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2、为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3、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5、按出口合同条款规定,由境外客户免费提供而进口的料件;

6、保税仓库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仓库存储的货物;

7、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六、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功能是什么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

1、福州某加工贸易企业年进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为谋求报关方便,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告,要求海关对其实行联网监管。据你所学保税物流知识,为该企业提出建议,应具备什么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福州籍居民张某今年11月设立运输企业,取得经营陆路运输资格,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拟向福州海关申请开展保税运输业务。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申请是否可以获得海关批准?为什么? (2)该企业一定要开展保税运输业务应该怎么办? (3)向海关办理保税运输批准要办理那些手续?

3、保税与免税都是没有缴税,所以保税与免税是一回事?对吗?为什么?

4、某企业要申请办理保税仓库应具备什么条件?

推荐第9篇: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2008-06-03 11:28:51) 为适应制造业发展,加快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完善,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的定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B型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二、两者区别

1、构成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5、功能上的区别

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这种模式目前在上海闵行区开展试点;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这种模式目前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

在海关政策方面,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大致相似,基本体现以前的“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的功能,进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实现对外付汇,出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推荐第10篇:海关总署129号对A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

海关总署令第129号

颁布时间:2005-6-2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十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 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九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龙南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简介0227

龙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简介

龙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选址位于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规划面积154亩,建设内容为综合办公大楼、海关查验平台、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堆场仓储区、隔离围网、智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满足保税物流监管、仓储、配送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2092平方米,其中保税、监管仓库14385平方米,办公楼7510平方米,建有堆场仓储区37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为1.5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于2016年10月26日获得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动工建设。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该项目完成了围网内所有土建工程及海关智能信息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合格证,并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了南昌海关、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等四部门的验收。龙南保税物流中心是江西省目前唯一一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建设及验收准备工作中得到了海关和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及悉心指导,按时建成并顺利通过了验收。

龙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具有保税仓储、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口岸等功能,享有境外货物直接进口入中心保税、境内货物入中心出口退税等政策,将为龙南区县及周边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开展深加工结转提供平台,降低物流成本,节约资金,促进当地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还将为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以及整个电子信息产业带提供进出口电子元器件的快速配送等配套服务,助推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南区县及周边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12篇:保税物流仓储合同

货物仓储合同

甲方:66666666666CO.,LTD(乙方):88888888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进出仓原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进仓通知,安排好货物的进仓;根据甲方的出仓通知,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

二、双方的责任:1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仓储,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

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灭火、安全等规定保管货物,提供24小时仓库外的保安服务,保证货物的安全和稳定,以符合甲方

对货物保管的要求。

(2)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货物仓储,并就其储存保管的甲方货物进行独立库存纪录和财务核算,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里向甲

方提供进销存报告,清点库存,并记录备案。以《存货月结单》形式记录当月货物入库、出库情况。

(3)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人员到乙方仓储地点进行实物盘点及仓储情况检查,并事先提供人员名单。乙方应对人员姓名及

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予以接待并配合。

(4)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安排货物进仓。在接货时应按《发货通知单》、《货物入库通知单》上确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外包

装尺寸大小查点货物,并检查货物包装及货箱封条是否完好。如无异状,由乙方人员书面签收。如发现异状,乙方应立即

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指示接收或拒收货物,甲方未及时做出处理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5)交货时,乙方应核对收货人名称、印章、签收人员姓名是否与甲方通知相符,并核对提货人身份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记录证件号码。如为收货人或甲方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则乙方还应核对收货人出示的《货物出库通知单》与甲方事先传

真给乙方的《货物出库通知单》内容形式是否完全一致。

(6)经核对上述事项,乙方要求收货人在《货物出库通知单》、《货物签收单》上书面签收后,方可对予以放行。

(7)出库时、乙方须对所有标准包装编箱号。

(8)乙方在分散货物拼箱出库时,须在箱体上粘贴醒目的标签纸,并注明箱内货物品名和数量、同时编箱号。

(9)乙方须将装箱明细填写在甲方出库单上,每次出库后回传甲方。

三、合同签订有效期限从_____年 __ 月 __ 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四、本协议附件运输、仓储报价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0乙方:0物流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海关总署130号对B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

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2005-6-2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5 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七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 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七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保税中心 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支部委员和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负责人对全体工作和人员负责,党支部委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二级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负责人每半年对中心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党支部委员每季度定期对分管(联系)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二级班子成员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月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不出问题的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责任人的评先选优资格,并对责任人按人均奖的比例扣发一岗双责责任奖;

(二)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被书面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每出现一人次扣发该责任人一岗双责责任奖100元。

第九条 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第十条 干部职工受诫勉谈话(含诫勉谈话)以上处理 的,以党支部研究的决定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该处分而隐瞒不报党组研究被发现的,全扣发该责任人一岗双责责任奖,并对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给处理。

第15篇: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简介(新版)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简介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决策于2005年申报建设,2008年获得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批准,2009年通过国务院四部委联合验收,并正式封关运行,成为中部地区首批、湖南省唯一的一家保税物流中心,是湖南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核心政策平台和公共产业平台。该项目列入了湖南省和长沙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规划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现代物流园的核心区,中心西侧紧邻全国内河一流的现代化港口——长沙新港,东侧距长沙铁路货运新北站和申报中的长沙出口加工区仅1公里,距黄花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中心周边路网完善,京广线贯穿南北,石长线连接东西,经芙蓉北路及三环线与京珠高速、10

7、319等国道相通,处水、陆、空交通枢纽中心,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区位交通优势明显。

保税物流中心规划用地1500亩,总投资约15亿元。其中一期海关监管区占地450亩,已建成仓储面积7.5万平方米,以及隔离围网、智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平台等监管设施和海关、商检等办公配套设施;二期物流配套区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与分销、商务办公、会议会展等配套服务功能,一座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现代物流中心迅速崛起,其业务范围可辐射湖南省及部分周边地区。

保税物流中心是实行围网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备“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可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出口退税、物流信息处理等六大功能,通过引进大型国际物流企业入驻,为进出口加工贸易提供配套服务,能够集中解决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入中心保税、出口货物入中心退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境外一日游”等三大核心问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对于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拉动湖南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中部崛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16篇: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十九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九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邮政保税物流调研报告

邮政保税物流调研报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在海关监管下设立,且由物流企业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简单加工、配送、检测维修和报关,并为用户提供辐射国内外的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的保税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主要包括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等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国际中转、货物配送、国际采购三个功能区,总面积约80万平方米,其中20万平方米土地上将建设自营项目,包括总建筑面积76500平方米的8座物流配送仓库;在园区东西向主干道南侧东部的1.88万平方米范围内建设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国际物流中心商务中心,在园区东西向主干道南侧西部的3.14万平方米范围内建设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的海关监管仓库。

一、保税区内客户情况:

保税区内的客户企业以生产制造、出口贸易企业为主。500强客户企业有:惠普、杜邦、东芝、爱普生、NEC、索尼、博世、耐克森等。

二、保税区内物流企业情况:

外资物流企业包括:UPS、DHL、嘉里大通、伯灵顿、日本商船三井等。国内物流企业包括:中外运、大田、宝供物流等。这些物流企业在保税内都设立保税仓库以及非保税仓库,并配备海关监管厢式车以及集装箱卡车。提供报关、保税、非保税仓储、危险品管理、监管运输、国际货代、综合查验、国内分拨、工厂配送、进出口业务代理、

外高桥物流园区出口退税业务操作等各类物流服务。

三、邮政物流开展保税物流的可行性分析:

1、客户的实际需求:

在邮政物流开发一体化合同物流的进程中,发现500强的大客户往往存在国际物流以及保税物流的需求。

2、邮政的地缘优势:

依托保税区邮局的地缘优势以及其他用邮关系,有利于保税物流业务的开发营销。

3、同业竞争激烈:

保税区内的同行竞争激烈,目前集聚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物流企业众多,包括外资物流企业、民营物流公司等。目前聚集的物流仓储企业有1000多家。

4、邮政自身的不足条件:

(1)硬件:缺少保税仓储、集装箱卡车等设施

(2)软件:缺少专业报关、退税人员、以及信息处理等问题。

四、邮政开展保税物流的建议:

1、利用社会资源:

鉴于上述邮政的不足条件,可选择与保税区内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依托其现有的资源和平台来开展业务。但利用社会资源可能存在高成本问题。

2、完善企业资质:

获得报关、报检、出口退税、国际贸易等与国际物流业务相关的

经营资质。通过强化自身能力,培育自有的精品线路、扩大代理的网络,形成保税物流业务的操作能力。

3、引进人才,加大培训:

引入报关等专业人才或选派企业员工进行货运代理从业资格等的认证培训。

第18篇:保税物流业务操作须知

成都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货物报关流程

一、帐册备案

1.上家手册对下家手册:上家与下家HS编码及商品名价格一致的情况下,若上家为纸质手册,上家提供纸质手册备案清单给予海关。若上家为电子手册,上家提供通关手册给予海关。

2.手册对应一般贸易:下家为一般贸易,需提供上家出的一份《非残次品说明》。并盖上对应企业的公章。若上家为纸质手册,上家提供纸质手册备案清单给予海关。若上家为电子手册,上家提供通关手册给予海关。

3.一般贸易对应手册:上家无手册,账册须是无料号的情况下,按下家手册提供。另须提供一份上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予海关,核查企业经营范围。并且上下家须1计量单位2品名3税号,与下家手册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提供下家的备案清单给予海关。

4.一般贸易对应一般贸易:因上下家账册对应成品,料件相同。

二、国内货入区资料:(请注意:进出口的所有资料都需要原件,国内货入区不涉及商检)

1.报关 --- A出口:发票、箱单、合同(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核销单(盖正本公章及代码章),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手册、核销单备案地为(成都口岸),加工贸易的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B进口:发票、箱单(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合同(加盖双方公章),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手册(帐册)备案地为(成都口岸),加工贸易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进出口资料上请必须体现成交方式、原产国、规格型号

2.报关流程:

A:区外企业提供货物信息(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要素等),区内企业帐册备案(应该是先备好的),企业提供报关资料

B:车辆到达园区后备案办理电子车牌(或临时卡),车辆刷卡后入区停放在查验区等待报关放行

C:报关行制运抵报告,整理资料报关

D:报关行申报,海关审核a:如海关审单没有问题就直接放行;

b:如海关查货,海关先下查验指令,

报关员在查验区查货,查货后海关写查验记录,若没有问题转回通关科直接放行,若有问题需和客户、海关协商解决。

E:报关单放行后,在物流平台申报,海关审批

F:做核放单

G:车辆放行入区

三、国际货入区资料:

1.报关 --- 发票、箱单(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合同(加盖双方公章),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详细的申报要素

注:**资料上请必须体现成交方式、原产国、规格型号

2.报检 ---

非法检无需提供报检委托书;如涉及到法检,需提供入境货物符合性申明,法检成都格式报检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如涉及到:C证,免3C证,核查书,备案书都需要提供正本文件。

如涉及旧设备,需做旧设备备案。

3.报关流程:

A:区内企业提供货物信息(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要素等),提供报关资料

B:货到口岸,先在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放行,海关放行后用监管车把货运到双流园区

C:车辆到达园区后备案办理电子车牌(或临时卡),车辆刷卡后入区停放在查验区等待报关放行

D:报关行制运抵报告,整理资料报关

E:报关行申报,海关审核a:如海关审单没有问题就直接放行;

b:如海关查货,海关先下查验指令,

报关员在查验区查货,查货后海关写查验记录,若没有问题转回通关科直接放行,若有问题需和客户、海关协商解决。 F:报关单放行后,在物流平台申报,海关审批

G:做核放单

H:车辆放行入区

4.报检流程:(法检货)货到口岸做完转关放行后,车辆直接到达西区A区,报检,后海关施关锁,转到双流园区(***目前模式)

四.区内货物出区资料:(请注意:进出口的所有资料都需要原件,

国内货不涉及商检)

1.报关 --- A出口:发票、箱单、合同(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加工贸易的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B进口:发票、箱单(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合同(加盖双方公章),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若为加工贸易的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进出口资料上请必须体现成交方式、原产国、规格

2.报关流程:

A:区内企业提供货物信息(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要素等),区内企业帐册备案(应该是先备好的),企业提供报关资料 B:车辆到达园区后备案办理电子车牌(或临时卡),车辆刷卡后入区到企业提货,后返回待检区等待报关放行

C:报关行制运抵报告,整理资料报关

D:报关行申报,海关审核a:如海关审单没有问题就直接放行;

b:如海关查货,海关先下查验指令,

报关员在查验区查货,查货后海关写查验记录,若没有问题转回通关科直接放行,若有问题需和客户、海关协商解决。

E:报关单放行后,在物流平台申报,海关审批

F:做核放单

G:车辆放行出区

.手册授权:

1.电子手册(QP系统):企业需把法人卡带至当地做手册的代理报关行授权至

报关公司(代码:5101987759)及输机公司(代码:5101982347)

2.E帐册:企业在录入清单时录入报关单位:

运输方式:其它运输

出口口岸或进口口岸:成都综保(7916)

申报地海关:成都综保(7916)

3.纸面手册:备案口岸成都海关(7900)

五、注意事项:

1.需提前一天提供进出口双方的帐册备案资料。

2.正本单证请在货到前一天提供。

第19篇:综合部仓储物流中心工作汇报

综合部仓储物流中心工作汇报

2011年,在部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综合部仓储物流中心严格执行“全员服务客户、后台服务前台、机关服务基层”的工作内容,极好的完成了中心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事项。现将我中心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审议。

第一部分、2011年工作回顾

一、主动服务,强化执行。

作为公司后勤支撑部门的一个中心,从细节建立主动服务意识,坚决执行部门工作安排,才能有效的完成各项本职工作。我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主动服务及执行工作。一是全面执行部门建立的主动征询机制。每季度定期征求各经营单位意见,对包括办公设备需求、劳保卫生用品、工作满意度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意见反馈迅速落实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反馈结果开展前期工作自查,整改工作短板,力争在每次的意见征集过程中不出现重复的问题或短板。二是开展分公司食堂就餐测评工作。我中心在严格执行部门安排食堂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同时,根据分公司就餐员工反馈意见,多频次实施“小灶”计划:即除正常就餐以外,为员工额外制作卤肉、腌制食品等特色食物,按照低于市场零售价

格出售的原则,向分公司员工供应。另外,针对部分本地员工居家生活用品需求较大的情况,我中心还采取员工提供食品清单、食堂采购刷卡收费的方法,有效的满足的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为部门提升满意度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三是严格执行部门制定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招标条件项目按照流程逐步实施,避免流程遗漏导致法律风险;对于不满足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由专人进行市场寻价并进行价格、质量等综合对比。将对比结果汇报部门的同时提出相关采购建议,同时明确采购流程的各项要求及规定时限,全面了保障相关单位的使用需求。四是对仓库实施精细化管理。我中心负责管理的仓库是分公司营销物资的集中地,必须建立精细、准确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我中心针对仓库严格实施出入库相关流程,并且认真落实“随时到货,随时入账”的货物入库要求。对于物资出库均以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不徇私情,全面杜绝公司财产无故流失的情况发生。

二、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团队力量。

“一根竹筷软似线,十根竹筷硬如钢”。一项工作想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只有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才能真正的做到完美。我中心始终以“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作为工作思路,遇到问题协商解决,碰到困难一起处理,获得荣誉一起分享,中心人员共同努力,在提升中心工作水平方面有了一

定程度的提高。

第二部分、工作中的不足

尽管我中心较好的完成了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进。

一是工作传达不够及时。部门的一些工作安排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过程中存在传达滞后的情况,影响中心工作效率的同时影响了部门工作的整体效率。

二是细节工作落实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执行部门工作安排的同时,对个别细节工作没有重视,导致部分细节落实出现偏差。

三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虽然我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服务支撑,但是在工作创新方面没有重点思考,导致部分工作墨守成规,不利于工作效率提升。

第三部分、2012工作计划

2012年,我中心将全面落实部门工作安排,以“提升服务质量”作为核心思想,全面提升中心工作水平及效率。

一是迅速落实部门工作安排,杜绝工作传达的延迟,同时根据工作需求明确时限,提升中心工作效率。

二是全面开展服务细节落实工作。在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关注每一项细节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有效提升,最终结

果让人满意。

三是开展中心人员工作创新活动。中心员工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创新计划,由中心讨论确定计划可行性切汇报获得批准后后予以实施,力争在构建新颖工作方式方面有所突破。

2012年,我中心将继续在部门的正确领导,大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仓储物流中心工作做到达标,为综合部打造精品后台支撑贡献薄力。

以上就是我中心的工作汇报,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20篇:物流中心

物流中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对各类货车 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中心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中心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现责任书。

3、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

6、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8、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在配用。

7、对外来车辆配载人员一定要验证车辆、驾驶人员等信息的真伪。

8、提供配载的信息要准确、及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9、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10、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使用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不配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配载自改装营运车辆。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8、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9、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高度注意个人安危下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10、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3)、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驶、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1、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或听从接货人的安排。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12、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2)、做好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彰安全先进、遵章守纪的先进驾驶员,总结推广安全货物配载规定。

(3)、经常检查使用车辆主要部件和驾驶员思想动态。

(4)、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关心驾驶员的生活,为驾驶员排忧解难,保持稳定,确保安全行车。

13、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所有车辆必须认真注意保养,保证不缺油、不缺水、不缺备用机件和工具,保持车辆干净。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验收合 格后方可开车。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4、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5、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6、定期检查自己信息配载的通讯工具是否完好。

7、定期对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等进行自查自纠。

8、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0、杜绝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来货。

五、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突发性时间应急预案

为预防交通重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故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必须成立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小组,成立应急预案机动抢险队,做好预防交通重大事故发生宣传教育工作。

2、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及报警,并报运管及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电话:110或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 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突发事故信息要及时准确,不得瞒报漏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3、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机动抢险队或者发动周围广大群众进行自救,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4、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5、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6、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7、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8、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保税物流中心工作汇报.doc》
保税物流中心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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