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总结

201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

工作总结

为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2011年分所开展了一系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现将本年度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总结如下: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现状调查和监督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2家供水单位均取得有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抽查从业人员9名,均持有效健康证,两证持证率100%;2家单位均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1名,各项卫生制度基本齐全;使用的水源均为水库水,水源四周无污染源;取水点水源卫生防护到位,厂区内卫生状况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有且正常使用;均配备专职检验人员,落实水质自检及监测工作,检验记录基本完整。

二:水质监测

全年抽检共采水样44份, 其中水源水4份,出厂水4份,末梢水36份。根据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44份样品,2份出厂水不合格,4份水源水不做评价,其中2011年6月14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不符合卫生要求;2011年8月2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以及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要求。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为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根据省所《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及本所《关于开展201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横村分所积极开展了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根据量化要求对辖区内2家集中式供水

单位(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重点就卫生许可证及员工健康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水质检验室及检验人员资质、水质检验记录、采购的涉水产品、消毒剂索证情况等进行检查。经评比,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监督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横村分所 20110928

推荐第2篇: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情况总结

为加强对我县居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高供水管理水平,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卫生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博兴县卫生局开展了饮用供水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我县的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及供水员健康证的办理情况。

此次检查共检查供水单位46家,水质监测合格,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46家,检查单位的供水员全部取得了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通过此次检查为供水管理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我县下阶段二次供水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改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状况,提高居民用水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我县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情况不够,县疾控中心检测设备离达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不具备检测资质。我县现有水样均送滨州市疾控中心检测。

下一步工作中,我县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供水单位饮用水情况严格管理,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及检测质量,提高饮用水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博兴县卫生局 2011年6月27日

推荐第3篇: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用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自备井自给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设施,通过加压供水系统,转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设置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属设施(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气压罐等)。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

1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规范进行,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

禁止使用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和钢板水箱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使用二次供水无负压设备造成公共管网泄压,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用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时,应当通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到场监督。水质检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第八条 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二次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建立检修、清洗、消毒档案,实行卡片制度,对检修、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

2 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化验每季度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选择在不影响居民或单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时段进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后,应当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到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应当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应当及时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因设备维护检修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蚀物品。水箱、水泵房等设施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杂物,不得将食品带入设施、设备间。

3 第十七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化验水质,造成水质污染的;

(三)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四)将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六)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按规定向用户公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及水箱没有采取加盖、加锁等防护措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未设立专管人员或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未及时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在水箱、水泵房等设施周围存放杂物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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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总结

201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总结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保障我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10】61号)》精神《省卫生厅关于对各地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实施监督监测》部署安排,我局开展了饮用水监测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了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确保饮用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局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安排,分阶段、分步骤对辖区水质进行了抽查,对本次专项监测指定专人负责。

二、基本情况

我市市政供水单位一家(武穴市自来水公司),城市自建供水单位一家(三利水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家(水利供水服务中心)(余川镇制水有限公司),厂矿供水单位三家(祥云、华新、兰丰)出动车辆7台次,卫生监督员21人次,分别对7家水厂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抽样监测,出厂水7个样品数合格率为80%、末梢水30个样品数合格率为77%。

推荐第5篇:某县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计划

xxx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将在10月份对我县自来水公司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自备井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具体检测计划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掌握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事故,保障我县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的项目和依据:

水质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水质检验共14项,分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铁、锰、铜、硫酸钠、氯化物、氟化物、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水质分析依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三、生活饮用水检测计划: 1.xxx自来水公司

1)、基本情况调查: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2011年6月初至8月底对我县自来水公司正在运行的5眼水井进行了基本情况调查,xxx自来水公司水井包括:东郊水厂、房产局水厂、二中水厂、师范水厂、新华书店水厂。并填写了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水源基本情况、水处理工艺、卫生管理情况、四项。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显示5眼水井水源卫生防护不健全,其中东郊水厂,师范水厂水井未加盖密封,师范水厂水井周围有积水,个人物品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5眼水井设有专职供水人员,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均未进行净化和消毒处理直接供广大群众饮用。

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卫生部要求及时发现水质污染的隐患,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县级至少设10个监测点,对我县监测5眼水井水源水,人群比较密集的11个单位作为末梢水,共提取16个样品,采样方法和检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供管水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有无定期体检制度等情况一一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归档。

2.xxx自备水源

1)、xxx自备水源包括:xxx人民医院、文亭湖宾馆、xxx第一中学。证件持有情况:部分供水单位未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部分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部分单位未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未制定应急小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输水管道、阀门是未存在严重腐蚀和渗漏现象;水源卫生防护设施部分不符合要求;其中文亭湖宾馆未设置泵房,供水设施周围30米内有生活垃圾、煤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下一步工作计划:三个自备水供水单位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全部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单位全部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小组。保障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良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加大自备水源水源水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力度。保障保障我县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3.二次供水单位

1)、基本情况调查、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执法力度,增强二次供水单位守法经营自觉性,有效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二次供水进行基本情况调查,二次供水单位包括:xxx xx小区,xxx xx小区,xxx xx小区,xxx xx小区。四个二次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部分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部分单位未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其中府东小区泵房内环境杂乱,水箱旁边有垃圾池,污染隐患较为严重。 2).下一步工作计划

2.1、直接从事管、供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2、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对二次供水设施投药消毒的,要监测余氯,并记录齐全。

2.3、二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值班、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2.4、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5、对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农村生活饮用水

1)、基本情况调查: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公共供水、用水量的增加,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已经相对落后,目前各乡、镇、村共有中深机井25眼,浅机井40眼,攻击65眼,这些井只有小部分做了一般消毒处理,因此还存在这极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全县城乡民众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微生物污染和供水官网污染。 2)、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多将对全县城乡所有公共供水单位进行监测,但是经常性水质监测费用和经常性现场监督办公经费较大,我单位经费紧张,目前自身无能力解决此项费用,正在向上级申请经费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9-20

推荐第6篇: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级 告。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工作纳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本省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举报的时间和方式。

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批,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三条 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七章 举报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二)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在联络工作经常化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原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联合调研制度等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日常交流、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开展与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沟通。

(五)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扩大选任特邀咨询员的代表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强与特邀咨询员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注重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意见。同时,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努力为加强特邀咨询员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切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七)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大法官和高级法官要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八)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进一步促进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等过程中征求民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审判,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抓好机关网站建设,丰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民意调查等栏目,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九)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

(十一)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要实现民意转化的制度化,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意见和建议涉及立法修改事项的,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策制定事项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涉及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事项的,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意见征询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将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民意沟通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决策。

(三)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民意沟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总结各地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民意沟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推荐第7篇: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工作纳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本省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几年来我省在卫生部相关部门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同时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做准备,年初省厅为做好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辽宁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工作的通知”以便更好指导各市、县工作。

目前,我省在饮用水监测范围和内容方面:各市均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同时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在水质监测方面: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国家监测网,城市自建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均按照国家监测点设置要求进行监测,水质检测与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在水性疾病监测方面:全省各市、县、区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为全部水源传染病,在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

2010年我省参加了由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的全国四省监督及两市监督所参加的2010年-2011年饮用水卫生保障在线监测系统研究实施方案工作,目前一台仪器在省卫生监督所已安装完毕,正在试运行当中,同时根据《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要求,辽宁省共有113家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 2012年3月卫生部监督局已将此次水质普查结果反馈我省,通过初步汇总分析基本掌握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的基本状况( 具体情况见附表) ,同时为配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省卫生厅组织各市集中开展不同形式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

主要问题:从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及113家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结果情况看问题不少,首先经费问题,虽然饮用水安全已纳入全国安全保障规划,但是,各级政府重视不够,相关经费投入不足,许多监测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监督不能到位,其次,水质检测力量不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不能开展水质全分析,缺少相关监测仪器及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而水务集团方面已能开展水质全分析,造成监督监测被动。

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因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在有些市、县隶属卫生行政部门不同处室,造成信息沟通不畅、组织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与水务、城建、环保、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在饮用水监督监测方面相互协调配合不够。

下一步工作思路:

首先加强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其次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主要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整体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在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面:有效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在加强饮用水监督和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充实专业监督队伍,提高检验人员监测能力,信息报告方面: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结果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结果共享,及时准确。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1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进一步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的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列入本年度省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将全部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县级市)辖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开展监督监测,红沿河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有确定各类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原则,落实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完善“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互联网直报系统”,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互联网直报制定相关方案以及相关培训,卫生监管信息的网络

填报和审核等等。

2.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及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将要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一是要认真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贯彻工作,建议省级相关行政机关转发《规划》同时下发相关要求,二是要积极按照省卫生厅应急办要求,协助制定相关排查方案,并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的排查工作和督导抽查,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加强风险管理。三是加强与省住建厅及城市供水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树立供水单位和生产企业责任的意识,并共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

在进一步完善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规范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档案,充分掌握全省各类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增加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频次,适时举办对企业管理者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活动,依法整治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促进全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4、完成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任务

根据卫生部抽检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制水设备、饮水机和化学处理剂的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

2012-07-17

推荐第9篇:生产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自来水)

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新田县自来水公司

县自来水公司是新田县城内唯一一家合法的自来水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着全城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我公司的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城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和全城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全城居民的生活质量,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因此我们充分认为到了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抓好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本着“以人为本,以水为先”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制度,通过严格管理,真抓实干,务实工作,较好地为全城居民提供了优质、安全的生活饮用水。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年来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首先,建立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人人头上有任务。公司将安全生产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内,明确了年度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与各班组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又与员工签订,将安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科室负责人第一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经费到位、工具设备到位。1

第二,根据“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加强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召开职工大会、班组长会等会议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把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转变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使广大员工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责任感和自觉性,促使他们关心、重视安全生产,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对新到职工进行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到职工掌握制水工艺流程,以及用氯气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对在职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预防灭火等宣传培训,从而提高职工整体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领导认为制度才是管理的手段。因此在工作中,公司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制度,各种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以预防为基础,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确定保证措施。

第五,建立水质检测安全体系。“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供水水质是公司的关键,作为自来水这个生命线工程,从源水的保护到出厂水的供出直至二次供水的监督,都不能疏忽,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体系,安排专人定期、定时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消毒。公司从最基本的检测指标到卫

生防疫部门检测的各个指标都能保证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从而确保了我公司全年供水的安全优质达标率在95%以上。

第六,落实各项检查制度。认真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每一个节日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情况、值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特别对水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公司从确保安全供水出发,全面部署了每个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保证了各个节日的正常安全用水。

第七、优化服务,再树公司形象。对我公司所有权内的输配水管网加大巡查力度,做到跑冒滴漏及时处理、尽可能降低水损,报修抢修力争做到DN100以下管网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好,DN200以上主管2个区作日内必须恢复供水,供水管网维修率保持在98%以上。为降低水损,降低生产成本作强有力的工作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我县饮用水源取水自距县城9公里之外的金陵水库,每年雨季持续时间长,且水库水质较差,影响了制水质量。

2、管道维修过程中,难以避免一些淤泥、污水进入管道,产

生了大量浑水。

3、水厂设备老化,增加了制水难度。近年来,公司尽管想尽一切办法来保障水质,但因水厂设备陈旧老化,公司又无资金进行更新,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公司员工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出现了几起因员工违规操作而造成水质未达标的情况。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严肃纪律,进一步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3、规范操作,严格程序化管理。要求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做好详细的操作记录,公司对操作规程实行动态管理,随机检查。

4、防改综合,预防为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为目标,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应措施和供水应急预案,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良好局面。

推荐第10篇:县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报告

XX县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报告

XX县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按照X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哈卫监发[2015]130号文件《XX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全县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5月30日,共采集水样109份。合格样品数为 78 份,合格率为71.6% 。其中县政供水监测71份,合格59份,合格率为83.1%。

一、县政出厂水即XX县自来水公司水厂的出厂水每年监测4次,分别于

3、

5、

8、11月份进行。2016年出厂水分别于

3、5月份各监测一次,共2个水样,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二、县政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共计10个末梢水监测点,分别为:XX县第三小学、江边豆腐串、晓英食杂店、回族希望小学、车来车往、小云超市、东莲食品超市、盛隆综合超市、天顺殡葬用品商店、恒江物业。2016年末梢水现已监测50份水样,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三、二次供水第年监测2次,分别为

3、8月份。共计10个监测点,分别为:财政局、XXX、汇丰花园、XX物业、XX家属楼、XX小区、老热力公司、高级中学。2016年3月份已完成10份水样的监测,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XX县疾控中心按照2015年《XXX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至2016年5月30日,完成了方案要求的全部监测任务。每个月的饮用水监测数据和报表及时上报至XX市疾控中心和XX县卫生监督所。

第11篇: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标

根据我国现状及技术条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县和监测点,建立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主要目标是:

(一)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现状,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二)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覆盖人口等基础信息;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类型、饮用人口。

二、监测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以下(含县城)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三、监测县和监测点的选择

(一)监测县的选择

1.从监测范围中依照按比例分层随机的方式选取监测县。2.所选的监测县综合起来能代表本省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状况、水源类型和处理方式。

(二)监测点的选择

选取监测县后,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规模大小,结合供水人口等进行分层,按分层随机原则选择监测点。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按照当地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实际饮用情况抽取,原则上要涵盖所有的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

(三)样本量

1.监测县数:按照监测县选择原则,确定监测县数。2.监测点数: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数量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67号)要求予以确定。在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的项目省(区、市)需监测分散式取水点的数量不少于40个。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县和监测点基本情况

1.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全县各个乡镇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数量、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供水能力和供水覆盖人口等基础信息(表1)。

2.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表2和表3)。

3.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表4)。

4.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5)。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供水覆盖人口一定要复核确认后填入调查表。

(二)水质卫生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对于集中式供水,每个监测点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出厂水和末梢水各检测1次;对于分散式供水,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农户家庭储水器中的水检测1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规定执行。

2.监测指标 (1)必测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高砷/高氟饮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对超标的供水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高氟饮水”。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指标,如游离余氯(mg/L)、二氧化氯(mg/L)、臭氧(mg/L)等。

(2)选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的水质指标。

3.评价标准

大型集中式供水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4规定限值进行评价,表4中没有的指标按照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选择部分监测县,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收集的疾病监测资料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和寄生虫病发生或流行情况;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情况;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情况。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资金安排

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资金由2010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由原全国饮水水质监测网络经费提供部分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配套解决。

六、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落实集中式供水监测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

各级爱卫办(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具体的技术方案,实施监测项目;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向全国爱卫办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制定监测技术方案、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并为分散式供水监测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各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

监测信息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通过网络直报将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改水中心”),逾期网络系统的直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监测实施过程中,改水中心将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

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资料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及时审核,网络直报的数据采用省级终审责任制,并及时反馈至监测县。改水中心组织各省进行数据年终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

各省工作报告由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完成,按期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组织改水中心汇总分析各省份报告以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于12月中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通报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

(四)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地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级项目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全国爱卫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或爱卫办组织的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县,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八、督导和培训

(一)督导:全国爱卫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各省级爱卫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

(二)培训:各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水质的监测技术人员就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管理等进行定期培训,使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技术及卫生学调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监测内容与方法。

九、考核评估

各省在国家级考核评估前应进行省级考核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考核评估方案另发。

十、调查表格

表1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表4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表5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

第12篇:永修县疾控中心开展城区饮用水卫生监测

永修县疾控中心开展2018年城区饮用水卫生监测

项目工作

根据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求,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永修县疾控中心在中心领导的组织、协调下,抽调相关科室及人员,于2018年5月2日,按照江西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城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赣疾控环发【2018】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永修县2018年度城区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

此次项目工作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同时为保障日常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结合第二季度城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共计设置监测点9个:出厂水监测点1个(永修县润泉供水公司院内);末梢水监测点6个(县开发区、县疾控中心、老城九合信用社、县二中、县贮木场、江波);二次供水监测点2个(永修县人民政府、福荣国际大酒店),共采集水样9件。针对以上监测点,县疾控中心积极开展相关水源调查、信息采集、水样采送检及后续信息录入、项目工作分析及工作总结等工作,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做出自己的努力。(蔡激光)

2018年5月2日

第13篇:县疾控中心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县疾控中心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三门县疾控中心 郑涛涛)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监测和监管,保证全县乡镇饮用水水质质量。根据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县疾控中心分别于 8月25日和9月16日,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在爱卫办祁先群主任和疾控中心周继恩副主任组织协调下,制定了监测方案和计划,其中设置了40个监测点,做到对每个乡镇的全覆盖。为了快速有效的完成采样任务,把采样人员分为两批进行现场采样。在采样过程中做好每个样品的编号,严格按照水质采样要求,做到无污染,并及时送检。检测项目总共34项,其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由于中心没能力检测,故委托天台疾控帮忙检测。

检测报告出来以后,工作人员会将相关数据录入到浙江省水质监测网站,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以便群众的监督。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为全县乡镇饮用水水质安全提供保障,大大增强了当地水源水质安保力度,确保全县居民饮用“放心水”。

第14篇:某县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报告

2011年XX县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报告

为掌握XX县生活饮用水水质及卫生动态变化状况,县疾控

中心采用不同的检测方式,将县域内各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作为一项常年性的工作开展。现将2011年全县水质监测结果作如下报告:

一、XX县农村居民饮用水状况:

XX县2011年末共有人口15.3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4.46

万人。农村饮用水以地表水为主,占农村人口84 %,其中饮用自来水的居民占72.61 %,饮用非自来水的居民占 29.39%。饮用自来水的居民当中有20.14%的居民饮用经完全处理的自来水,5.13% 的居民饮用单纯经过沉淀过滤的自来水,有15.36%居民饮用仅消毒的自来水,有10%的居民饮用未经任何处理的自来水(详见表1,表2)。

地面水地下水

江河溪水水库 沟溏 其它 小计浅井水泉水深井水小计合 计人口数24687 6998700094674236510831362117069 111743

构成比%22.09 62.6300084.722.120.00912.1915.28100

表22011年XX县农村生活饮用水不同取水方式和水质处理饮用人口构成

自来水非自来水

完全处理 沉淀过滤 仅消毒 未处理小计机器取水 手压泵 人力取水 小计合 计人口数30999790023650491941117431452927621042150153893

构成比% 20.145.1315.3631.9772.6137.4765.53029.39100

二、农村饮用水水质不同方式监测结果:

1、水质总合格率:共采水样110份进行监测,总合格率为 51.82%,其中丰水期合格率为50.91%,枯水期合格率为52.73%(见表3)。

表32011年XX县生活饮用水监测合格率(%)

丰水期 枯水期 合 计

水样份数

55

55 110

合格份数 28 29 57

合格率% 50.91 52.73 51.8

22、不同饮水水源类型水质监测结果(见表4)

表42011年XX县不同饮水水源类型监测结果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合 计

丰水期 监测数 合格数 合

率%

44 11 55

17 11 28

30.67 100.00 50.91

44 11 55

22 9 29

枯水期

监测数 合格数 合

格率% 45.00 81.82 52.73

88 22 110

37 20 57

合计

监测数 合格数 合

格率% 42.01 90.91 51.8

23、不同取水方式水质监测结果(见表5)

表52011年XX县不同取水方式监测结果

取水方式 丰水期

监测

自来水 50 非自来水 5 合计

55

合格数 26 2 28

合格率% 52.00 40.00 50.91

枯水期 监测数 50 5 55

合格数 25 4 29

合格

合计 监测

合格数 51 6 57

合格率% 51.00 60.00 51.82

率% 数 50.00 100 80.00 10 52.73 110

三、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监测合格率为50%。目前XX县城水厂、XX镇水厂扩建和技术改造已完成,新水厂建成后,水质处理能力将加强,城镇居民饮水水质合格率将会得到大副提高。各水厂水质检验结果(见表6)

表6各乡镇水厂检验结果

水厂名 县水厂 XX镇水厂 XX镇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XX乡水厂 合计

检测份数 4444444444 20

合格数 4 4 4 2 2 0 0 2 20 20

合格率(%) 100.00 100.00 100.00 50.00 50.00 0 0 50.00 50.00 0 50.00

四、监测结果分析

2011年监测结果表明,XX县生活饮用水水质总合格率为51.82%,其中,丰水期合格率为50.91%,枯水期合格率为52.73%,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为50%,主要水质合格率低的是因为是半数以上水厂没有按要求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说明我县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存在一定卫生安全隐患。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8月12曰

第15篇:地震后重灾区饮用水监测结果分析

地震后重灾区饮用水监测结果分析

了解地震灾后成都市重灾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保障灾后饮水安全。方法 对灾后成都市都江堰、彭州、崇州3个重灾区开展饮用水卫生学调查和水质监测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统计。结果 共监测各类水样7009件,其中市政及乡镇集中供水4729件,合格率90.38%;安置点供水192件,合格率46.88%;分散式供水2088件,合格率63.60%。结论 3个重灾区市政及乡镇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较高;分散式供水水质及安置点饮水合格率较低。

2008-05-12,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成都市许多区市县受灾严重,其中都江堰、彭州、崇州为重灾区。地震造成部分水源污染,集中式供水设施及管网严重破坏、带来一系列饮用水安全卫生问题,威胁居民的饮水安全[1~2]。地震后立即在重灾区开展饮用水卫生学调查、并对各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现就2008年地震灾后成都市重灾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1.1集中式供水成都市3个重灾区(都江堰、彭州、崇州)市政及乡镇集中式供水。

1.1.2安置点供水地震初期的监测对象为各临时安置点(帐篷区)的自备水,10月后的监测对象改为安置点(板房区)的自建设施供水;其中崇州市的所有板房区都使用市政或乡镇水厂的管网水,因此10月后监测对象仅限于都江堰市和彭州市,崇州市安置点作为水厂管网末梢点进行监测。

1.1.3乡镇分散式供水对重灾区各个乡镇的分散式供水(井水、泉水、钢管井水、溪沟水等)采取覆盖到村组的监测,到7月6日为止。

1.2方法与评价

1.2.1监测项目及频次监测项目和频次在地震初期(5月13~5月16日)按照《成都市饮用水监测技术方案》执行,5月16日后均按照《四川省关于加强地震灾后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系列通知执行。

1.2.3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实验室检测[3]。

1.2.4评价方法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进行评价,所测指标中有1项或1项以上超过该标准即判为不合格。

2结果

2.1灾后饮用水现状调查及恢复情况

2.1.1灾后饮用水现状调查灾后对都江堰、彭州、崇州重灾区的市政和乡镇集中式供水受损情况和供水能力开展卫生学调查,发现极重灾区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不同程度遭受毁坏,输水管道破裂严重,各灾区集中式供水水厂遭受毁坏为:都江堰100.00%,彭州 69.23%,崇州 60.00%。

2.1.2恢复情况至2008年底重灾区部分乡镇水厂的供水设施及输水管道仍在修复或重建过程之中。目前3个灾区恢复到震前制水工艺水平的乡镇水厂占31.11%,都江堰、彭州和崇州恢复震前制水工艺水平的水厂分别占30%、33.33%、30.77%(图1);其余的水厂采用临时应急消毒措施、净化设施或简易设施;另外在已恢复到震前制水工艺水平的乡镇水厂中还存在设备和管网陈旧, 常有水管爆管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如都江堰就发生10次以上。

2.2 饮用水监测结果震后重灾区2008年饮用水监测情况见表1

2.2.1市政集中式供水 灾后月监测合格率显示,市政水厂出厂水的监测合格率从第1个月的75.00%上升到第2个月的100%,此后连续6个月稳定在100%;市政水厂管网水监测合格率从第1个月的88.89%上升到第2个月的98.27%,2008年后4个月稳定在100%。不合格

主要因素为消毒剂指标及微生物指标。

2.2.2乡镇集中式供水 乡镇水厂出厂水的监测合格率波动在73.17%~97.26%,最高是10月,最低是11月(图2);乡镇水厂管网水的监测合格率波动在68.83%~93.19%,

最高是6月,最低是11月(图3)。不合格主要指标为消毒剂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个别浑浊度、色度超标。

2.2.3安置点自建供水设施地震前期(5月13日~9月)个极重灾区各临时安置点自备水监测合格率38.54%,主要不合格原因为感官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个别氨氮超标,后期(10月后)抽样调查板房自备水合格率62.50%,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消毒指标及微生物指标。

2.2.4分散式供水地震灾后5月13日~7月6日止共监测分散式供水水样2088件,合格率63.60%。不合格主要指标为感官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个别氨氮超标。

3讨论

市政水厂震后第1个月水质监测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在地震灾害初期,部分市政供水设施和管网受损,灾区大面积停电也使部分市政供水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微生物指标和余氯指标达不到标准,这尤以城区受灾程度严重的都江堰更为明显。及时修复后水质趋于稳定,9月~12月出厂水和管网水的监测合格率都为100%。这表明极重灾区市政水厂供水灾后重建的工作是及时和有效的。

乡镇水厂灾后月监测合格率分布显示,重灾区乡镇水厂的水质在10月后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可能有以下原因:(1)首先,重灾区部分乡镇水厂制水输水环节仍存在问题,应加快乡镇水厂改造与建设。地震使重灾区的集中式供水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毁坏,输水管道破裂严重[5],至2008年底重灾区部分乡镇水厂的供水设施及输水管道仍在修复或重建过程之中(部分乡镇水厂于11月进行灾后重建与改造也对该月合格率造成一定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重灾区乡镇水厂改造与建设,改善乡镇水厂的制水工艺。(2)重灾区部分乡镇水厂的管理有待加强。灾后恢复期极重灾区部分乡镇水厂的内部管理上出现了松懈的现象,表现在消毒工作不到位,自检工作不落实,从而使水质监测合格率出现波动现象。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专人监管水厂,督促水厂加强内部管理,卫生监督部门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重灾区乡镇集中供水的卫生及安全[5]。

重灾区安置点饮用水合格率偏低, 主要不合格因素为消毒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这表明极重灾区安置点饮用水仍存在隐患〔6〕,原因主要在于应急情况下新建的安置点集中供水设施制水工艺不完善,缺乏消毒设施。同时,也在于饮用水专人管理、专人消毒措施未能全面落实。不少安置点饮用水缺乏专人消毒管理,有的安置点有自动加氯设备却闲置不用;管理经费落实不到位使得安置点日常管理队伍相当不稳定[7],饮用水的管理受到明显影响。

鉴于安置点饮用水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恢复重建阶段,在进一步完善安置点制水工艺的同时,应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以利于调动饮用水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同时相关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安置点饮用水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扎实作好地安置点饮用水管理工作。

分散式供水不合格主要原因为感官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这与广大农村的水源普遍存在的面源污染有一定关系[8~9]。因此应继续加大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的宣传,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指导灾区群众正确的饮用水消毒方法,提倡饮用水必须煮沸后饮用,宣传夏秋季节尽量不吃生冷,做好个人卫生等卫生防病知识。

第16篇:赤壁市农村饮用水枯水期水质监测工作总结

2011年赤壁市农村饮用水枯水期水质监测工作总结

实施农村饮水卫生监测项目,是我国政府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饮水卫生监测工作,列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之一,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责任重大。

为了规范农村饮用水监测项目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根据省爱卫办和省疾控中心的安排,我中心于今年3月份组织专班对全市集中式、分散式供水点进行全面调查,从94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中,按分层随机原则,选取70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从全市所有分散供水点中选择2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并进行了水样采集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现总结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我中心成立了以胡培锋主任为组长,付立新副主任为副组长,由中心疾控科和检验科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和开展这项工作。

(二)制定方案

根据2011年湖北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启动会议精神和 1

《2011年湖北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赤壁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三)确定监测点

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规模大小,结合供水人口等进行分层,按分层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市94个集中式供水点中选择70个供水点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点,监测点覆盖全市14个乡镇(办事处)。按照覆盖我市分散式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实际饮用情况随机选取赵李桥镇羊楼司村6组和中伙镇罗县村11组2户农家为2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

(四)开展技术培训

中心专业人员于2011年3月参加了在武汉召开的“2011年湖北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启动会议”后,及时向卫生局和疾控中心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并组织成立卫生调查组、水样采集、检验组、质控审核组以及网络直报组等,并对各组专业人员进行农村饮水卫生监测工作培训,以利于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开展监测

2011年4月,按照《2011年赤壁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在中心领导的指挥下,基本情况调查组、水样采集组、检验组开展了现场调查和水质检测工作,网络直报组于5月20日之前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上报了监测数据。

(六)加强质控

为保证监测数据可靠和可比性,赤壁市疾控中心采取了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对现场调查和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审核。

实验实建立了严格的采样制度,在进行水样采集时,同时采样10%的平行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加标样品,两个平行样品的检测结果误差范围以及加标回吸率均在可信区间内。

(七)数据审核和分析

赤壁市疾控中心对现场调查资料和实验室检测数据实施审核、分析、上报。

二、监测结果

上半年枯水期共采集70个集中式供水监点水样(出厂水和末梢水)共计140份,分散式供水共采集2户农户家庭储水器中水样4份;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验等均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规定执行。

(一)集中式供水点水样检测结果

1、水样卫生检测情况

70个集中式供水监测中,使用地面水32个,占45.7%,使用地下水38个,占54.3%。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142份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8项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其中枯水期出厂水水样合格48份,其合格率为67.14%;末梢水水样合格47份,其合格率为67.14%。

在140份出厂水和末稍水水样中, 11项单项指标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的出厂水和末稍水合格率均达到100%,单项指标合格率较低的为浑浊度(水厂水68.6%、末稍水67.1%)、其次为菌落总数(水厂水和末稍 3

水合格率均为88.6%),具体结果详见附表1。

2、消毒合格率和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

70个集中式供水点中有14个供水点采取了消毒措施, 采取液氯消毒7个,占50%;采用漂白粉消毒6个,占42.86%;采用二氧化氯消毒1个,占7.14%。经检测,14份出厂水中余氯合格的水样为0;14份末稍水中余氯合格的水样有14份, 其末稍水消毒合格率为100%。

70份出厂水和70份末稍水中未检出耐热大肠菌的水样各有48份,其出厂水和末稍水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均为68.6%。

3、消毒设施配备率及使用情况分析

70个集中式供水工程监测点中,配备有消毒设施的有14个,消毒设施配备率为20%,在已配备有消毒设施的14个集中式供水点中,按要求使用消毒设施的有14个,其按要求使用的消毒设施比例达100%。

(二)分散式供水点水样监测结果

2个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分别为人力取水和机器取水,经对2个分散式供水点4份水样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率均达100%。

(三)水性疾病发生情况

赤壁市上半年没有发生水性疾病的暴发流行。

三、主要结论

(一)赤壁市农村饮水水质合格率,与未改年份监测资料相比有较大提高。

(二)影响我市农村饮水卫生不合格中的主要指标是细菌数指标、PH值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应加强饮水消毒和水处理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处理设施不完善,已监测70个集中式供水工程中完全处理仅占18.6%,无消毒设备占80.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的技术支持不足以满足农村饮用水调查监测工作。

(二)政府对农村饮用水水质调查的资金投入不够。

五、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做好水质监测工作的责任感,提高现场调查资料和水质监测的质量。

(二)加强监测数据审核工作,稳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检测技术和数据管理人员,保障水质监测数据的科学性。

(三)当好政府的参谋,充分利用水质监测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性,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

(四)加强与水利部分的沟通,确保农村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监测信息用于农村改水规划。

(五)落实监测人员和监测经费,强化在工程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中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职能作用。

(六)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测水平。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

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6月20日

第17篇: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

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汇报

2012年3月25日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会议在南京古兰都饭店召开,会议由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时玉昌主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唐月明副处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次的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并提出了三点要求:第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督查促工作;第

二、要转变观念,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关于经费问题,要明确生活饮用水工作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最终解决问题还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第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省卫生厅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时玉昌所长要求大家认真学习,认真履责,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培训会议由省疾控中心环境与地方病研究所丁震所长主持培训会议。会议培训内容如下:

1、省卫生监督所二处徐怡萍处长总结了2011年度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监测(试点)工作,通报了各地的工作情况,对部分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市被不点名的批评。

2、传达了卫生部2012年饮用水监督检查培训会议精神。

3、省疾控中心郑浩主任介绍全省2012年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疾控部门

任务),

4、省卫生监督所钱婕主任介绍全省2012年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卫生监

督部门任务)。

5、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工程师王薇讲解了卫生部卫生

监督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权限分配设置。

6、省卫生监督所钱婕主任介绍水质监测网络基本信息、监测点设置。

7、省疾控中心费娟主任介绍了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录入。

8、讨论。讨论中提出的最多问题是经费问题、疾控中心和监督所谁采样

的问题。

关于经费问题,需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地方财政的投入;关于谁采样的问题,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有的地方是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共同采样(无锡、徐州等、扬州),有的地方是疾控中心采样,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关于淮阴区水厂是否纳入市政供水?淮阴区应该是市政供水的范围,同时末梢水点的设置必须涉及市政供水的全部,即淮阴区和楚州区的必须设置一定的末梢水点。

关于基线调查的内容:当地的水质检验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符合程度(常规检验项目、全分析的项目、超标的项目)并且在总结中描述标准的实施时间。详见《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八条

目前需要做的工作:

1、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具体的实施方案

2、卫生监督部门于4月15日前 将被监督单位和监测点的基本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3、卫生监督部门的信息管理员授权给当地的疾控中心,方便疾控中心填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相关内容。

4、3月30日前上报“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检测能力摸底表”

附:《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指导意见》

(六)开展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情况(暂不包括分散式供水设施),建立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档案。底数不清的要集中开展一次摸底调查;要督促供水单位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供水设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和第八条

(八)有效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指标规定,在标准全面实施前,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组织对当地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系统地掌握水质情况,研究确定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水质指标,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各地要结合供水单位日常水质监测资料,定期开展水质状况分析,加强风险管理。

第18篇:全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总结

2011年全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

水质监测工作总结

学校饮用水安全事关我市师生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经水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鄂卫函[2011]55及恩市卫文[2011]19号文件精神,疾控中心成立了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于2011年2月22日至3月20日,顺利完成了全市162所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采样检测工作,共检测样品172份。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职责明确

按照工作职责,由我科承担水质监测采样任务,根据中心统一部署,围绕确保顺利完成中小学校水质监测采样任务,我科在中心领导重视下,精心策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成立了由疾控中心分管领导周照武同志任组长,卫生科和检验科所有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统筹安排采样检测工作。疾控中心卫生科制定了《2011年恩施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此次监测采样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部门协作 形成合力

1 本次活动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相互协作,共同参与,顺利完成了全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采样检测任务。

三、强化业务培训,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各个环节质量。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相关人员于2月23日对水质监测采样、现场调查、信息录入、样品送检、结果分析评价等相关知识进行了强化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参与此次水质监测采样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为顺利完成本次监测采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组织实施

2月24日开始,我科派出三个工作专班分别对全市162所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采样,共计采样172份,送检172份,共出动99人次,车辆三台33趟次。

五、结果分析

按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今年2月24日至3月20日对全市162所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我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总体合格率为53.5%。其中开水样品141份,69份样 2 品合格,合格率为48.9%;桶装水样品24份,20份样品合格,合格率为83.3%;管网水6份,3份合格,合格率为50%。

六、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1、强化质量意识,进行严谨、科学、循序渐进的质量监控,切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强化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方式,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

3、充分发挥科室职工团结、协作精神,强化团队意识,加强科室凝聚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19篇: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汇报材料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汇报材料

大石乡卫生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院职工对各级领导和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挚的感谢,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这偏远的大石乡卫生院指导工作。下面我就妇幼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基本情况

我院位于垫江县东大门,与丰都县、忠县接壤,距县城32公里,下辖7个行政村,6个村卫生站,全乡总人口16440人。卫生院建筑面积1385平方米,病床15张,在编职工14人,是一所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集医疗、中医、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为一体的一所县内综合性乡镇卫生院。

二、主要工作

1、做好农村妇幼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几年来,我院根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全面加强县、乡、村三级保健网络建设,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应用新保健技术为主要特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

基层,逐步深入开展母婴保健各项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率。

2、加强基层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为逐步完善妇幼网络建设,提高基层村医的业务水平,我乡每年都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如乡村医生妇产科培训班、妇女儿童保健培训、农村妇女增服叶酸知识、宫颈癌筛查等,不断提高基层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意识。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水平,我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墙报、宣传栏、横幅、保健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内容丰富具体,包括免费产前检查、孕期免费筛查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待孕妇女免费增服叶酸等政策性内容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一般保健,心理健康、营养保健、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母乳喂养等知识性内容。2011年,我乡共悬挂宣传横幅10余条,制作妇幼保健专栏4期,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

4、强化“两个系统”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保障全乡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我们充分利用三级保健网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并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生育妇女的健康保障机制,同时也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5%,住院分娩率100%,高危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0例。全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加强儿科医生培训,对儿童的常见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有效降低了儿童死亡率,加大儿童科学喂养的宣传工作,大大提高了家长对科学喂养的知晓度,近几年,无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者。

5、积极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2009年开始,我乡积极开展叶酸普服的宣传工作,叶酸增补工作逐步规范,使广大育龄妇女能认识到叶酸的重要性并自愿服用,对出生婴儿缺陷起到了一定的干预作用,2011年我乡全面实施妇女孕前期与孕早期免费叶酸增补项目,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使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80%以上。为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2011年接受了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负责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技术培训、并负责本乡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反馈、追踪监测等工作,有效地控制出生缺陷的发生。

6、积极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保障妇女身体健康。为切实保障我乡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乡每年都对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普查,今年普查率大大提高,通过妇科病的普查及35-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筛查,切实掌握了我乡妇女妇科病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1、流动人口不断增多且流动性大,流动妇女、儿童各项卫生保健指标均低于居住地户籍妇女、儿童, 流动人口婚前检查率、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率、产后访视率和妇女病普查率同户籍人口相比有较大差距。农村孕妇封建思想根深缔固,对产前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2、学习的深度有待提高。我乡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深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国家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政策以及优惠措施需要进一步领会和熟悉,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3、人员编制不到位、无专职妇幼人员,职工待遇不能保证。我院现有在编职工14人,远远达不到工作的需求,妇幼工作人员在完成保健工作的同时还要兼职临床工作。

4、免费妇女病普查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大部分群众对婚检重要性认识不够,卫生保健意识薄弱,不愿意参加普查及宫颈癌筛查。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健知识。“两纲”目标的实现和巩固,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渠道宣传和普及妇幼保健知识,从而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争取政府人力和财力的支持。争取保健人员的配备、争

取对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的经费投入;争取增加各项项目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政策支持,以利“两纲”工作指标进一步提高。促进我乡妇女儿童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全面发展。

对以上报告不妥之处,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最后感谢并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指导,对我院的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 谢谢大家!

第20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卫生状况与监测分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卫生状况与监测分析

刘华邦

苍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苍溪 628400 【摘要】目的:观察分析农村饮水安全饮用水卫生状况,并进行监测分析,为水质改善提供可参考的依据。方法:按照相关生活饮用水评定方法和标准分别在枯水期以及丰水期取样、保存以及检测,并根据相关饮用水标准检测评价检查结果。结果:所选取的132份水样中,其中全保护合格的水样66份,总合格率为50%。其中合格率最低的是细菌学指标.结论:在对饮用水检测中可以发现,水质质量不达标主要原因是细菌学指标超标,针对水质不达标的原因,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行控制,可有效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情况。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监测分析

doi:10.3969/j.in.1004-7484(s).2014.03.001〒〒〒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0001-01 为了有效保证农村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笔者在2012年开展某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卫生调查,对33个监测点分别在枯水期(3-4月份)以及丰水期(7-8月份)取样饮用水进行调查分析,并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测定,分析调查资料,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人员与采集【【选取某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取样采集以及检测人员,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后,按照相关生活饮用水标准取样采集样本,并将样本妥善保存并将其送交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监测点33个,枯水期、丰水期采集出厂水、末梢水各1份,样品共计132份。

1.2【【检测项目【【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

毒理学指标7项:砷、氟化物、铅、汞、镉、铬、硝酸盐。 微生物学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1项:根据饮用水消毒剂所用情况确定相应的指标,如游离余氯、二氧化氯。

1.3【【检测方法【【严格按照相关饮用水评定方法以及标准,检测水样的各项指标。1.4【【标准判定【【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执行;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

执行。

根据生活饮用水相关指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检测结果中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水样;若指标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水样。

1.5【【统计学分析【【本次研究中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对本次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采用t进行检验技术资料,有统计学意义为P

2.1【【监测点基本情况【【共设立监测点33个。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有21个,占63.64%(浅井13个,泉水7个,深井1个);水源类型为地表水的有12个,占36.36%(江河水5个,溪水4个,水库水3个)。

在水处理方式上,完全处理监测点6个(市政供水1个、乡镇乡镇场镇供水站5个),沉淀过滤处理4个(农村自建水厂),仅消毒处理1个(学校自备供水),未处理22个(农村自建水厂)。消毒方式上,消毒处理的7个监测点中,二氧化氯消毒4个(市政供水1个、乡镇供水站3个),漂白粉消毒3个。

2.2【【总体检测结果【【通过对某地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两个不同时期的进行检查可见,所选取的132分水样中,其中全部合格的水样66份,总合格率为50.0%,其中细菌学指标不合格率为43.2%(57/132),合格率为56.8%(75/132);毒理学指标合格率为100%;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率为15.9%(21/132),合格率为84.1%(111/132)。

2.3【【单指标检测结果【【在检测的132份水样中,细菌总数合格率56.8%(75/132),总大肠菌群合格率59.1%(78/132),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为24.1%(13/54),浑浊度合格率86.4%(114/132),肉眼可见物合格率89.4(118/132),铁、锰合格率97.0%(128/132),其余检测指标合格率均为100%。

2.4【【枯水期、丰水期检测结果【【在检测水样中,枯水期、丰水期各66份,对各项指标检测可见,枯水期细菌指标的不合格率为28.8%(19/66),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率0%,均显著低于丰水期的57.6%(38/66)、31.8%(21/66),对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通过水质监测分析,可见农村饮用水水质较差,农村饮用水的水处理方式、工程类型、消毒方式等情况均存在不合理。其中饮用水处理方面,一些未经任何消毒、沉淀过滤处理的水直接投入使用,会对居民的生活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笔者选取我县于2012年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情况,从本次调查中可以看出,本次饮用水的综合率为50.0%,表明在农村饮用水中

其中一半的饮用水存在不合格情况,其中细菌学指标的合格率为56.8%,是三项指标中合格率最低的●[2]☆。在丰水期细菌学指标、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合格率均低于枯水期,表明枯水期饮用水安全性较高,从研究中可以看出农村当前主要饮用水情况。

另外在输水的过程中,铁质的输水管道会因长期使用而出现老化受到腐蚀,而导致饮用水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这也是饮用水受到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3]☆。细菌学超标的原因是因为农村饮用水在饮用时,未做好完善的消毒处理措施,同时受到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农业用水污染。

综上所述,在当前农村饮用水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卫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农村群众进行必要的卫生意识教育,切实做好各项措施改善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情况,提高群众的水卫生安全认知,引导群众多参与到饮水工程管理以及建设中,保证农村饮用水的安全,保证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鲁顺莲.高原地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上旬刊),2013,12(4):552-553.[2] 翟晓明.2010年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456(7):122-123.[3] 翁永夫.舟山市定海区海岛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0,14(2):553-554.

《城市 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汇报.doc》
城市 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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