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

关于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审核结果的报告

周口市水务局:

按照周口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工作任务的通知》(周移民后扶办

【2009】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严格实施,目前,此项工作已结束,现将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确保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漏登、错登,使真正的移民早日受益,商水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要求移民亲自到移民办进行登记,来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材料。移民办对移民的各种资料逐人进行验证,并登记造册。

三、严明纪律、认真核查商水县水利局按照(国发【2006】17号)和(豫政【2006】57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核定我县现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44户60人,符合移民登记政策,并已将审核结果在电

视台于以公示。

特此报告!

附: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审核成果表

2009-12-13

推荐第2篇: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201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2011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认真落实省、市有关的政策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我区按政策共兑现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资金143.91万元。其中:兑现发放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原迁人员直补资金56.46万元,(上半年直补资金28.23万元,下半年原迁移民直补资金28.23万元);实施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增长人员项目扶持资金86.7万元,(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275万元,下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425万元);实施转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增长人员2009年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7500元,政策兑现率达100%。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对2009年度中型水库水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了验收,走马岭办事处苗湖大队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拨付经济发展项目资金36.5万元。

二、抓好2011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编制。编制了全区2011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86.55万元和大中型水库原迁移 民直补资金59.1万元。申报了辛安渡办事处红星大队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新沟镇街办事处三大队红花村移民生活区排水沟改造项目、柏泉办事处西二大队移民生产区600亩水生菜项目、东山办事处蒿口大队生态养殖观光园

项目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济发展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3万元。

三、加强自然减员人员的管理

根据《武汉市移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移[2008]16号)精神,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于2010年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自然减员人员进行了检查核实、公示,经区移民局审核,报市移民局批准,全区自然减员人员共计15人,其中原迁移民9人、新增移民6人。

四、加强移民工作检查力度。

根据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移[2011]180号)精神,区移民局精心组织,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东移[2011]17号),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成立了联合检查小组,对15个办事处(农场、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迁移民资金兑现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查看了账目和兑现资料,各办事处全部设立了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兑现手续齐全、合理、及时。

五、做好水库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移民局认真组织,加大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力度,各街(办事处、园区)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

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

六、2011年工作要点。

一、抓好原迁移民直补到人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后扶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

二、抓好增长人员项目扶持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及时填报《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实施情况表》。

三、抓好后期扶持对象减员人口管理,随时掌握移民减员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年底核实上报

四、抓好水库移民维稳工作,密切关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态,加大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确保移民群体稳定。

2011年10月15日

推荐第3篇: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

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一)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库区之间、项目之间、项目资金与实施管理费之间、在建项目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移民资金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每一个库区的移民资金应分别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所在地如无国有(控股)银行的,可在当地其他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移民资金专户。

(三)统一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县级人民政府临设的移民项目管理机构、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使用的移民资金应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并统一核算。

四、落实责任、追踪问效、严格考核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移民资金管理考核标准,对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概算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实施、资金计划执行等统计报表。

五、严格监管、严禁侵占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管,严禁以下行为:

(一)外借、委托贷款、担保、偿还非移民事宜形成的债务;

(二)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三)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款项和转存帐外设置小金库;

(四)挤占、挪用、浪费、截留、套取移民资金;

(五)经商和兴办经济实体;

(六)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决定重大事宜应集体决策。

3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内控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机构及各岗位的职责,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 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管理

一、移民项目资金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主要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移民资金收支审计、工程造价结算(预算)审核、单项及总体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咨询等。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转增实施管理费。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使用移民资金的机构和单位,都应按省移民机构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移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总进度、分阶段进度和概算,结合当年的移民迁建安置量,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倒排工期编制。

三、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概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方可纳入移民资金计划。

四、资金计划下达

4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属下达资金计划,属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到省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实施单位;属市(州)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属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县(市、区)。

五、资金计划变更与调整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变更或调整的纳入当年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属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一年一定;上年度资金计划内拨付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下年度资金计划内使用。

六、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资金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七、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县级或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前期工作经费和移民迁建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具体为: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补助费、专项设施迁(复)建费、库底(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独立费(其他费)、预备费、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编制办法。资金计划编报必须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及移民工程进度要求编制。

5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编报程序。每年10月底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发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的通知。有移民迁建安置任务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州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报送次年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经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1月底前,有移民迁建任务的省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资金计划审查汇总后,根据资金来源,进行综合平衡,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执行与监管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在主体设计单位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上报次年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县级编报的移民资金使用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下达资金计划。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计划执行中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本级、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编报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是否随意调整、变更资金计划,是否超概算、超资金计划安排项目。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若违背本条的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 移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各处理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理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房屋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各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各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费。

四、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绿化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五、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费

(三)特殊设施处理费

(四)房屋装修处理费

第十八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铁路工程

(一)站场

(二)线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人行道。

三、水运工程

(一)渡口

(二)码头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饮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净化设施、蓄水池、管网。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气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设备。

五、水电工程

(一)中型电站

(二)小型电站

(三)其他

六、电力工程

(一)电源工程。

(二)输变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各。

(三)供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七、电信工程

(一)电信传输线路,包括光缆、电缆。

(二)电信基站,包括中继站、无线信号基站。

八、广播电视工程

(亠)广播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

(二)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送线。

九、企事业单位

(一)企业单位,包括迁建安置(搬迁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物资处理、停产损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其他),货币补偿费(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其他处理)。

(二)事业单位,包括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

(三)国有农(林)场补偿,包括土地划拨和征用,搬迁运输,附着物拆迁处理,青苗和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

十、防护工程

(一)筑堤维护工程

(二)整体垫高工程

(三)护岸工程

十一、文物古迹

(一)发掘留存

(二)迁建恢复

(三)工程措施防护

二、其他。

第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使用范围

一、建筑物清理

(一)建筑物清理

(二)构筑物清理

(三)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

(一)一般污染物清理,包括粪池清理,牲畜栏清理、普通坟墓清理。

(二)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包括疫源地清理,医疗机构工作 清理、医疗垃圾处理、传染病死亡者墓地清理。

(三)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危险废物清理。

(四)林地清理,包括林地林木清理,零星树木清理。

(五)其他清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水土保持、土地开发整理水土保持、集镇迁建水土保持、城市迁建水土保持、专业项目迁建水土保持中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支出。

二、水环境保护,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涉及的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其他水质保护措施。

三、陆生动植物保护,包括陆生动物保护和陆生植物保护。

四、生活垃圾处理,包括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五、人群健康保护,包括病媒防护、饮用水源保护、新址卫生清理、人群检疫、传染病预防。

六、环境监测,包括水质检测、陆生生物调查、人群健康调查。

七、水土保持监测。

八、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费(水利工程的其他费用)管理

一、独立费的使用范围: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移民前期工作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其他支出。

二、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包括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会议费、现场工作用品用具费用、交通费、

13 调研考察费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市(州)、县两级按20%、8O%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为开展移民工作必须购建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支出,以及开办工作费用,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市(州)、县两级按20%、8O%的比例分配使用。

四、移民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实施管理费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六、移民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培训。

(一)使用范围为移民管理干部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

(二)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培训基地购建、设施设各购置、教学用品购置、培训教材编制费、教学耗材费、培训会议费、师资费、考察学习费等。

(三)移民技术培训费总额的60%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培训,40%用于移民管理干部培训。

(四)移民技术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县为基础, 按程序申报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于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采取招标方式,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监督评估机构。

八、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是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置规划设计进行咨询、编制后评价、审查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九、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是解决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十、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其他有关税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审核、管理咨询发生的费用,无概算或概算不足部分在移民项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各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二、预备费按如下范围使用:

(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设计范围内的漏项)、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

(二)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建设期间内材料、设备价格、人工、施工机械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利率、汇率发生变化时调整增加的费用。

三、预备费按如下申报、批准、使用管理程序执行: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州)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专业项目迁(复)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国家批准的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实行概算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调剂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规定、程序,保证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铁路、国(省)道公路、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文物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资金,以及工矿企业的迁建补偿资金,按管理级次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按年度资金计划拨付给行业管理部门、资产所有者或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划及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实施方案,并签订投资包干协议。

(三)移民管理机构应对专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参与综合验收,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意见拨付进度款。首付款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0%,综合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90%,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余款。

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责,移民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管理级次依据安置规划和移民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依据立项批文、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组织前期准各工作,按有关规定委托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监理等。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招标工作,参与商务谈判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四)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工程造价预算、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其费用列为工程项目间接费用,由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在对应的项目资金中支付。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核算工作,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查申请。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应按概算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列工程项目支出。

(六)工程款项的支付:基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监理意见、跟踪审计意见、工程形象进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85%,待工程造价审定确认后,支付扣除预留质保金后的余款。

(七)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申请并实施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管理工程和综合验收档案。对建设项目采取优化方案、强化管理等措施,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资金计划管理,留项目所在地调剂用于移民项目。

(九)地方资金与移民资金共同建设的项目,移民投资超过总投资50%的,应按以上规定管理,地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移民资金投资低于总投资50%的,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9同时执行以上本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费资金来源:

一、国家批准的移民投资概算中的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概算外拨款、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 实施管理费的分配

一、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15%、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5%、县级移民管理机构70%的比例控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市级移民管理机构20%、县级移民管理机构80%的比例分配,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的管理

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将本级使用的实施管理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本级使用的实施管理费作为“其他收入”、以专项支出的形式编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实施管理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实施管理费年度预算,逐级审核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并在实施管理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年度预算,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年度预算。

四、实施管理费使用范围:与移民工作相关的管理性支出。

五、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用于房屋购建的支出必须按程序报批。

六、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对实施管理费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移民项目资金。

第五章 移民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级的资产安全负责。

19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应明确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核算规范加强核算和监管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按季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固定资产、购进材料物品(含低值易耗品),应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遵循以下控制程序: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经当地政府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或不在政府采购序列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大宗采购应实施招标制);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三、材料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应建立采购、入库、保管、领退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账卡,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实物保管账并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借用卡片,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借用的公物交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政府直属部门在实施移民工作中使用实施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费、移民技术培训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当地移民管理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序列。

20 第三十一条 移民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外借、不得用于非移民工作、不得无偿调出移民管理机构。资产变现净收益、资产租赁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用于移民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移民管理机构实物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工作,防止发生坏账损失,对确认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查明原因及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报批后方可处理。坏账确认的标准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和移民资金管理特点,下列支出可使用现金:

(一)实施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技术培训费、咨询费、移民前期工作经费支出。

(二)移民项目资金中归移民户所有、使用的资金,有条件办理分户银行存折(卡)的应办理银行存折(卡),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可支付现金;其他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的日常管理:

21

(一)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 “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总分类账“现金”账户的余额及库存现金核对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冲库存现金。

(二)库存现金余额应当执行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超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否能违反规定留存现金。

(三)财务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出纳的库存现金;内审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出纳人员的现金进行监盘。

第三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记录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异,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调节相符。

二、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三、票据管理。做好银行票据领购、使用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未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四、监控制度

22 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的制约机制,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开通网上银行的移民管理机构的制单和审核应实行岗位分离。

财务主管应至少每月末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记账凭证必须经财务主管审签后方可记账核算;内审机构(或内部监督部门)应在每季末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规范,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

第三十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委托,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下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报送移民工程完成情况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月、季、年度报告,对移民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

23 督,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发现的问题,移民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移民迁建安置工作,对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经核实的淹没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应按规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扶持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适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要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验收和移交;验收不合格的,其整改费用由实施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实行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确定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建立财务稽核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符合批准概算、资金计划、合同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拨款或报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贪污、挪用、截留、侵占、浪费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禁止行为的。

三、虚报实物量、移民人数套取移民资金的。

四、篡改移民资金概算和资金计划的,或不严格执行概算和资金计划的。

24

五、不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造成投资损失的。

六、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程序,有舞弊行为的。

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造成投资损失的。

九、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无论何种方式追回的移民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管 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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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业主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业主、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第十三条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为主、结合其他产业安置和以外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

第十六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将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七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以农业生产形式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城镇移民房屋搬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移民联户自建;

(二)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三)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实行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新址选择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施项目,按照原规模和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入的人口外,不得迁入其他人口。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

绝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会同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监理。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第三章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省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所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管理权限的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十年,自工程全部投产提取后期扶持基金之日起计算。

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

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等。

业主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

(一)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照规定从水库发电中计算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

(四)从水库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中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除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以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有关单位和业主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其中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三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业主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因防洪、抢险等特殊需要由人民政府决定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业主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业主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水库消落区由业主统一管理,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库区的排渍费、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和有关单位从水库发电、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条水库灌溉受益地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支付的从灌溉水费中提取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被淹区和受益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签订合同,由受益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实施以前自然条件艰苦、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村移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等办法,改善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增加移民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筹集社会资金和移民投工投劳等办法,改善本条例实施以前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农村移民安置地村、组的道路、饮水、供电、灌溉、防洪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移民,通过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办法仍不能脱贫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组织异地重新安置。

第四十五条解决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水库发电、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和财政补贴中解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不按规定拨付或者故意拖延拨付移民资金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第五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移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8年修正)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

1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2

第八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

5 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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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汇总并上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

1 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听取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召开移民代表大会(预备项目不必召开移民代表大会讨论,但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进行讨论,确定项目规划,提出项目申请,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九条 已批复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县、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对于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已列入经批准的所在村(居)《村镇总体规划》,该《村镇总体规划》可相当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二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按项目类型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按镇(街)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

2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以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期报批制度,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管理机构。

(六)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3 包括:项目现场原现场原始相片、项目所在地的移民会议纪录(预备项目为项目所在地村的村两委会议纪录)、公示材料、审批文件、资金承诺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开工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实施承诺制和工程质量通报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二)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操作的方式方法按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项目监理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2)项目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乡镇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四)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承诺制,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依法顺利实施。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4 包括:项目实施现场的现场相片、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监理进度报告、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等。

第五章 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原则,一般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第十七条

(二)、

(三)款执行,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抽查复验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复验。

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2)项目招标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标;(3)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4)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5)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6)项目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业主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2)项目自检情况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3)项目监理情况报告。(4)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5)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6)其

5 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7)各相关单位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建立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群众自筹资金账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做好项目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支付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合同造价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村、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单位)或承建单位。

(一)申请资金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承诺书、合同书,项目招投标书;

2、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施工、监理进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6

3、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4、其他要求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比例按4:4:1:1。即:完成工程建设50%时拨付40%;项目完工后拨付40%;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拨付10%;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经项目建设所在的村(居)、乡镇和县移民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质量问题,再将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下列情况,县移民办不予报账或拔付资金。

1、未经年度预算批复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扶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批准项目、未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向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报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仙游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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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规划计划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

第八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移民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对农村移民要采取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的方式。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编制依据、原则;

(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采用的标准;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方可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实物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式应在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

(三)工程建设征地实物;

(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五)城(集)镇迁建规划;

(六)企业迁建规划;

(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

(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

(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

(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十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

第四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审核

第十五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审核)部门。

第十六条 提交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意见等。

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移民政策;

(四)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

(五)实物调查方法是否符合实际,实物调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六)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七)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八)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是否得当,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九)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十)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是否合适;

(十一)移民安置规划是否与国家和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

(十三)《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选择、规模等建设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一)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四)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五)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七)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是否已有扶持措施;

(八)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原审批、审核部门审批、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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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统计指标解释

依据有关行业的标准、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及有关移民的政策、法规。

1、人均纯收入:指报告期内某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2、人均耕地:指报告期内人均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耕地面积指报告期末所有耕地面积。

3、人均住房面积:指报告期内人均房屋面积。

1 房屋面积指自有或租用的房屋面积总和。房屋中的起居室、厨房或放置灶具的地方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仓库等作为生产用途的房屋面积。

房屋面积计算应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的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临时性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4、后期扶持人数:指经过国家核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农村移民人数。

5、劳动力人数:指报告期末现有农村劳动力人数。劳动力指男子16-60周岁,女子16-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6、劳动力输出人数:指当年在外地劳动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农村劳动力人数。

7、纯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的人数:指报告期内农村移民纯收入低于低收入线的人数。

低收入线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公布的低收入水平标准。2009年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低收入线为1067元(不含1067元)。

8、纯收入在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上的人数:指报告期内农村移民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人数。

2 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全县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以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统计数据为准。

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移民人数。

10、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人数。

11、移民村:指有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行政村。

12、饮水不安全情况:指报告期末农村移民饮水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状况,包括涉及到的移民村个数和移民人数。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指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13、不通公路的移民村:指与城(集)镇、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等不通公路的移民村。

公路:指路面宽3.5米以上的砂石或泥结石铺面,可以通行一般机动车的县、乡简易公路。

14、不通机耕道的移民组:指与移民村委会所在地、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等不通机耕道的移民组。

机耕道:路面宽为2.5米-3米的砂石铺面,可以行驶拖拉

3 机等机动车辆的道路。

15、没有卫生室的移民村:指没有村级卫生室的移民村。

16、直补到人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直接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

17、项目扶持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采取项目开发和建设来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扶持方式。

18、两者结合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采取部分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表2-3)

19、直补到人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总额中,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资金。包括采取直补到人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资金和两者结合方式中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资金。

20、项目扶持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

4 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总额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包括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和两者结合方式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21、土地开发(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新开垦的土地面积。

22、新增灌溉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兴建灌溉工程而增加的农田灌溉面积。

23、改善住房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对农村移民原有住房进行修缮或者扩建的住房面积。

24、劳动力培训: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培训的农村移民劳动力人数。

25、移民投资:指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使用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总和。

26、其他投资:指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使用移民投资以外的资金。

27、完成投资: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已经支出的投资金额。

2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国家批准的标准加价征收部分形成的收入和

5 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29、库区基金:指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从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水电站)的发电收入中,根据水库(水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超过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0、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的标准,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用于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其他水库移民问题的专项资金。

31、600元资金:指国家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按照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分配给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后期扶持资金。

3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结余的资金。

33、切块到省资金:指国家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80%,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期扶持人数和后期扶持基金贡献率切块分配到省的资金。

34、应急资金: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结余资金的

6 20%,专项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的资金。

35、其他资金: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以外的资金。

36、水库库容:指工程设计的总库容。

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为总库容。它是一项表示水库工程规模的代表性指标,可作为划分水库等级、确定工程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37、装机容量:指水电站全部机组的额定容量(发电机铭牌出力)总和。

38、设计年平均发电量:指设计水电站在多年内每年发电量的平均值。

39、征地移民投资:指国家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包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40、实物指标:指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以及具有社会人文性和民族习俗性的建筑、场所等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其他属性等指标。

41、搬迁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受其他影响,需要迁往他处进行建房安置的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

7 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

4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征地移民投资中直接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

43、农村移民安置投资:指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中,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投资总额。

4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和补助费用。

45、移民安置点:指对农村移民实施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

46、后靠安置:指移民在水库居民迁移线以上本村(组)安置或在合理耕作半径内调剂邻村(组)耕地作补充进行安置的方式。

47、外迁安置:指农村移民搬迁到本村(组)以外安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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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影响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需安排生计的人口。

49、农业安置:指安排移民从事农业生产,分配耕地给移民经营的安置方式。农业安置应保证在正常年景移民经营的土地收入不低于搬迁前的收入水平。

50、其他安置:指农业安置以外的其他生产安置方式,包括二三产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等。

推荐第9篇:大中型水库

大中型水库2007-2010年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前言

第一章水库以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第一节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第二节水库淹没和移民搬迁安置基本情况

第三节移民工作历史回顾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范围、目标和依据

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节规划依据

第三节规划范围和目标

第三章移民人口核定方法、结果

第一节核定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核定结果

第四章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后期扶持意愿

第一节移民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移民村组的社会经济、资源与基础设施状况

第三节移民意愿和村组意愿分析

第五章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

第一节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方法

第二节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过程及结果

第三节扶持方式确定的监督与保障

第六章资金直接发放规划

第一节资金直接发放的移民的基本资料

第二节资金直接发放依据于程序

第三节资金发放的效果及其相关影响的分析

第四节发放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章项目扶持规划

第一节突出问题及移民对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二节确定扶持项目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项目规划

第四节项目效果分析

第八章投资规模以及资金平衡方案

第九章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制度保障措施

第二节组织保障措施

第三节稳定工作措施

第十章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总体效果评价

前言

近几年,我县移民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关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发展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尽快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的工作,也是我县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县2007-2010年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我县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33320人,其中省核定原迁移民15742人。根据省市提出的“包干指标不突破,社会稳定不出事”的要求,为了解决指标数与现状移民人数存在很大差距这一矛盾,对于身份明确且生活特别贫困的这部分移民,尽量核定到人直接发放,对于淹没区等很难核实到人的移民村组,我们将移民人数核定到村组,以政府引导方式积极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扶持。制定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我县今后二十年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此,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移民工作的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李本炎任组长,县人大郭传洲副主任、县政府副刘军县长、县政协郭灵泉副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水利党组成员、县移民办主任曾凡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从县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县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驻村工作组和规划编制工作人员的深入调查、多方搜集资料、细致分析、认真审核、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周密计算,已圆满完成。本《规划》既客观地反映了我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又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今后的发展及移民脱贫致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紧密结合。《规划》是以“十一五”规划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参照了全县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在服从大规划的同时,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特点,尽量做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项目规划着眼长远,立足实际。《规划》把脱贫致富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把解决突出问题与考虑长远发展相结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到饮水安全卫生、水利设施标准化、全面完成村村通公路。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产业开发的扶持,加快产业化发展进程,多途径帮助移民脱贫致富。

(三)项目投资注重效益化。我县现状农村移民省核定15742人(含三峡移民246人),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00元,规划4.5年,规划总投资4250.34万元。其中直接发放1808.505万元,项目扶持2442.7万元。项目扶持规划是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和照顾当地村民的意愿)的基础上,按“先生存、后发展”、“需要

与可能性相结合”及对大多数移民生产生活影响大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规划的。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利、交通、人畜饮水设施以及生产开发等项目。全部项目实施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将得到根本性转变,经济收入将得到较大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成为本地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农经[2006]124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148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政发[2007]4号);《**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移发[2007]2号);《**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指导性意见》(*移发[2007]3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及中长期规划;移民村组社会经济现状调查资料;其他有关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资料。规划编制以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投资估算单价:一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相关专业规划单价;二是以相关专业定额计算出的单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承蒙省、市发改委和移民局的领导、专家们的精心指导和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疏漏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水库以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第一节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大、中型水库5座,包括**水库、**水库、**水库和**水电站、**二级电站库区,均属湘江水系。**垅水库位于我县东部**乡境内,1966年动工兴建,1972年完成主体工程,库容1.36亿方,灌溉**、**、**三县市耕地面积33.95万亩,防洪库容0.13亿立方,最大坝高58米,装机容量5000千瓦时,年发电量0.2亿千瓦时,年供水量24846万立方,工程总投资4455万元;龙潭水库是**垅水库配套工程,位于**镇境内,于1958年动工兴建,1983年完成主体工程,库容0.61亿方,设计灌溉面积11.81万亩,防洪库容0.14亿立方,最大坝高41.4米,年供水量3771万立方,工程总投资1880万元;**水库位于悦来乡境内,于1959年动工兴建,库容0.18亿方,设计灌溉面积3.2万亩,防洪库容0.08亿立方,最大坝高46米,正常蓄水位232米,装机容量600千瓦时,年发电量0.02亿千瓦时,防洪保护面积67.65万亩,年供水量7000万立方,工程总投资4800万元。这3座水库都是以防洪、灌溉为主。**水电站、**二级电站以发电为主,总库容0.44亿方,总装机4.4万千瓦,年发电量2.12亿度,灌溉面积5万亩,防洪库容0.13亿立方,最大坝高24米,正常蓄水位106.5米,设计防洪水位108.3米,年供水量180.6亿立方,工程总投资30477万元。**电站工程最初为1966年动工兴建的便江水轮泵电站,后于1986年改建,1994建成**一级电站;**二级电站于2003年建成。5座大中型水库总库容2.59亿方,总灌溉面积53.96万亩,见表1.1。这五座水库自建成投运以来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及环境治理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二节水库淹没及移民搬迁安置基本情况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涉及15个乡镇(区、场)65个村325个组,共搬迁移民16752人,其中**垅水库淹没土地1.7万亩(淹没耕地0.62万亩),拆迁房屋65632平方米,搬迁人口5977人;龙潭水库淹没土地0.96万亩(淹没耕地0.28万亩),拆迁房屋47520平方米,搬迁人口4151人;**水库淹没土地0.32万亩,(淹没耕地0.07万亩),拆迁房屋40230平方米,搬迁人口3681人,**水电站、**二级电站水库淹没土地0.99万亩(淹没耕地0.19万亩),拆迁房屋19860平方米,搬迁人口1451人;三峡移民246人;外省县市水库移民173人,详见表1.2。我县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始于1958年,2003年接受三峡移民,到2006年基本结束。自移民动迁以来,我县共安置移民16752人,其中本县安置16752人,农业人口安置16752人。在1990年以前,没有系统的移民安置规划,自1990年至2006年我县共投入移民扶持资金155.7万元,农村移民人均补偿93元。

第三节移民工作历史回顾我县对老库区移民执行了一系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991年至2000年执行了灌区供水移民附加费,1996年至今执行了库区移民口粮补贴,1998年至2002年执行了小水电开发基金。在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15年间,共筹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55.7万元,扶持移民3710人,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8.5万元,修建公路95公里,架设供电线路10公里,解决了519人的饮水困难,实现了村村通电;生产开发投入4万元和移民口粮补助及特困补助83.2万元,改善灌溉面积1000亩。通过多年来的扶持,我县移民年均纯收入提高了100-200元,贫困人口减少691人。三峡移民自2003年4月底接受安置后,我县共投入移民资金776万元,为移民划调水田168.8亩、旱土63.3亩、山林63.3亩,划调宅基地18亩;建设移民住宅50栋5067.28平方米,建设移民厕所49个197平方米;为移民打手压水井21口、明井8口、深井2口,并建设了泵房、水塔相关配套设施,架设了2公里生活用水管网,为30户移民接通了自来水;按农网改造标准架设用电线路5公里,架设通讯线路7公里,新建灌溉渠道配套设施6公里;按上级对移民住宅离硬化公路不超过100米的要求,共硬化公路1.8公里,维修改造道路4公里,为三峡移民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目标和依据

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从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入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完善扶持方式,提高移民直接受益程度,使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确定扶持方式和扶持项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

(二)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优先把解决移民温饱放在首位,兼顾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四)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既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五)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第二节规划依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06]29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农经[2006]1249号)

(六)《国家发改委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1488号)

(七)《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

(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

(九)《**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移发[2007]2号)

(十)《**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指导性意见》(*移发[2007]3号)

(十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及中长期规划。

(十二)调查资料:

(1)移民村(组)移民群众的意愿和移民村(组)的意见;

(2)移民村组的社会经济情况;(3)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三)其他有关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资料

第三节规划范围和目标

一、规划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规划目标

(一)规划水平年

1、规划基准年:2006年。

2、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

(二)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

2、具体指标:

(1)2010年移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人均年纯收入2920元、比规划基准年增加1862元、年增长率为28.8%、达到所在村平均收入水平的比例为89.9%、达到全县农村收入水平的比例为87.6%。

(2)我县每个移民村组的扶持方式既有直接发放,又有项目扶持,个别村还有两者结合。扶持项目主要是当前移民迫切需要解决的水利、交通、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施后,移民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将得到极大的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章移民人口核定办法、结果

第一节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制定与批准。根据《**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方案》。

二、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1.本人申报,乡驻村工作组审核、公示,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乡人民政府;

2.县驻乡工作组会同乡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公示,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领导小组;

3.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后扶人口进行登记。

第二节核定结果

一、核定组织与实施。

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精神,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各项工作;成立了**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移民迁出地、迁入地所在村均成立了移民身份审核小组,确认移民身份。我们严格按照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程序:发布公告-本人申报-身份确认(乡、镇各公示一次)-人口登记(第三次公示)-上报审批开展我县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审核,终于顺利完成了我县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核定的结果。

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主要分布在15个乡、镇,65个村,325个组,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33320人,其中省核定原迁移民15742人。根据省市提出的“包干指标不突破,社会稳定不出事”的要求,为了解决指标数与现状移民人数存在很大差距这一矛盾,对于身份明确且生活特别贫困的这部分移民,尽量核定到人直接发放,对于淹没区等很难核实到人的移民村组,我们将移民人数核定到村组,以政府引导方式积极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扶持。核定的现状移民人口为33320人,其中核实到人6822人,核实到村组26498人。总户数8035户,其中原迁4449户。具体结果见表3.1。

第四章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后期扶持意愿

第一节移民的基本状况

**县现有移民33320人,主要分布在15个乡镇(区、场)65个村325个组,移民村组总人口73425人,移民人口占村民总人口的45.38%。移民人均耕地0.46亩(其中水田0.38亩、旱土0.08亩),移民人平年均纯收入1058元(通过工作组对移民进行贫困调查得出),仅占当地人平年均纯收入4164元(县统计局数据)的25%,人均住房面积18.7平方米,61个移民村有48个村通村公路没有硬化;61个村不同程度存在饮水困难;移民子女失学率为0.3%,详见表4.1。

第二节移民村组的社会经济、资源与基础设施状况

一、移民村组人口情况。全县65个移民村组总人口73425人,总户数19580户,移民人口33320人,移民户数8035户,移民人口占有比例45.38%;村组人平年均纯收入4164元,以种植农作物为主,以林果业、与渔业、养殖业等和外出打工为辅,全县移民人均纯收入占移民村组平均收入水平的比例为11.53%。

二、主要资源占有状况。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土地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移民人均耕地严重不足。移民人均耕地0.46亩,仅为当地人均耕地面积的57%。移民建房用地也难以解决,绝大部分移民仍然居住在

六、七十年代安置的土砖房里,用地矛盾相当突出。

二是库区水面资源极其丰富,水质较好。移民区现有可养殖水面2万多亩,这为发展水产业及养殖业,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林、竹资源丰富。除黄口堰水库外,其它库区都是山地,竹林都极其丰富,适宜发展杉木、楠竹种植业、家畜养殖业和木材加工业。

四是纬度位置低、气候适宜,适合多种林果业的发展。未开垦林地达4.2万亩,尤其适宜发展**糖产业。

五是库区不同程度存在水土流失现象。移民因受资源限制,过渡开垦、滥挖乱垦现象严重,造成库区水土流失。其中**库区是我县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改善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做出了许多努力,库区人民也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通过建桥修路、打井修渠,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解决了部分人畜吃水困难,确保了库区社会稳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限制,移民安置补偿的标准较低,分配的田土少,库区自然条件差,社会经济基础薄弱,库区移民仍存在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和耕地不足等基础设施薄弱问题。一是多数村地处边缘山区,交通不便。移民村都是泥沙路,路况差,每逢雨后常常是车辆不能通行,行人走路困难。有的移民村组为了上学或耕种,过河跨库被水淹死,仅大布江乡大布江村沙坪组就有10余人因此被水淹死。二是生产生活用电线路陈旧,急待改造。因时间长,标准低,移民村的用电设施残旧破损严重,移民用电极为不便。三是人畜饮水极其困难。全县有16300名移民生活饮水困难。四是生产条件差。外迁移民分配的耕地大多数是原地无人耕种的天水田,水利设施条件极差,而且还有80个村民小组没有通机耕道。薄弱的基础设施严重制约着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详见xx县移民村组基本状况汇总表4.2。

第三节移民意愿和村组意愿分析

一、移民意愿分析。根据移民意愿表统计显示,全县65个移民村325个移民组,有126个组同意直接发放,189个组同意项目扶持,10个组同意两者结合。统计分析结果见表4.3。

二、村组对解决移民突出问题的意见。我县移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田土少,移民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二是基础设施差,大部分移民村组不同程度地存在饮水难、走路难、用电难、上学难和就医难等问题。统计分析我县各移民村组的意见,全县65个移民村,都急需并赞同项目扶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交通、水利、人畜饮水等方面。第五章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第一节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方法

一、工作主体大中型水库移民。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方式

1.征求意见的范围: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户主或代表。2.征求意见的方式:

(一)对纯移民户的村组,驻村工作组以组为单位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作为确定扶持方式的依据。

(二)对插花安置移民的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村工作组分别召开移民户主和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或代表(代表人数不少于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户主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作为确定扶持方式的依据。

(三)对无法核实到人的移民村组,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作为确定扶持方式的依据。

三、确定的程序。

(一)、对纯移民户的村组,驻村工作组以组为单位召开移民户主会议,以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扶持方式。表决结果经与会户主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呈报审批的依据。

(二)对插花安置组的扶持方式,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注重维护移民的利益。驻村工作组根据这一原则,先分别做深入扎实的思想工作,使移民和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双方意见基本接近,再以组为单位分别召开移民户主和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或代表(代表人数不少于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户主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以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提出扶持方式,然后会同村支两委组织人数相等的移民和原住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结果经与代表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呈报审批的依据。

(三)对无法核实到人的移民村组,填写《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征求意见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扶持方式。

(三)、移民村将本村提出的村(组)扶持方式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有关会议记录、资料报乡人民政府,同时将扶持方式在本村(组)范围内公布。乡人民政府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移民部门进行审核,县移民部门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文。

(四)、扶持方式确定以后,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审批结果进行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

四、确定的原则和方式。

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方式的确定,严格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要求,围绕实现后期扶持目标,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以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兑现。

(一)、政府引导,尊重民意。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驻村具体指导。在认真分析研究移民村(组)实际情况、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扶持方式。

(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库、不同类型安置方式移民村(组)的指导,做到因村(组)制宜。对于原迁移民,尽量直接发放到人。对于移民现状人口中未满18周岁的孤儿、“五保户”、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鳏寡老人等特困移民,直接发放到人。对于插花安置的移民,如果移民人数占移民所在组总人数比例小于10%的,直接发放到人。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民主程序,做到阳光操作。

(四)、构建和谐,确保稳定。扶持方式的确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前提,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关系,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节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过程及结果

一、确定的过程。

我县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是严格按照**省《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指导性意见》(*移发[2007]3号)的确定扶持方式的程序开展工作的。首先,我们派出驻村工作组在各移民村(组)召开移民户主会议,以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扶持方式。表决结果经与会户主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呈报审批的依据。对插花安置组,我们分别做深入扎实的思想工作,使移民和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双方意见基本接近,再以组为单位分别召开移民户主和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或代表(代表人数不少于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户主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以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提出扶持方式,然后会同村支两委组织人数相等的移民和原住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结果经与代表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呈报审批的依据。然后,由移民村将本村提出的村(组)扶持方式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有关会议记录、资料报乡人民政府,同时将扶持方式在本村(组)范围内公布。乡人民政府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移民部门进行审核,县移民部门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文。扶持方式确定以后,由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审批结果进行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

二、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

根据各移民村组的意见,经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26个组直接发放,189个组项目扶持,10个组两者结合。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详见表5.1。以村(组)为单位各种扶持方式的比例详见表5.2。

第三节扶持方式确定的监督与保障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制度保障为了确保我县移民人口登记工作准确、顺利地开展,我们按照省监察厅、移民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顺利实施的通知》(*监[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县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顺利实施的通知》,通知要求人口登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真实准确,确保稳定,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乱开口子、擅自扩大范围,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扶持方式确定的监督措施为了确保我县的人口登记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做到不错不重不漏,我们在每一个移民村都设立了举报箱,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开通了两条热线电话,以加大我县的人口登记工作的监督力度。

第六章资金直接发放规划

第一节资金直接发放的移民户的基本资料

一、移民户基本资料信息的建立。根据人口核定的结果,我们建立了移民户基本资料信息库,信息库的主要内容包括扶持对象、个人信息、扶持标准、扶持年限等。

二、资料信息的管理。资料信息包括文档和电子档案,由xx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档案室统一管理,并将文档和电子档案各报一份给xx县档案局备案。

第二节资金发放依据与程序

一、依据**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的结果、后期扶持方式、后扶资金发放标准。

二、程序。首先核准扶持对象,准确无误后登记扶持对象个人信息并入档,然后对扶持对象及其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

三、发放时间、标准、方式。根据永**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的结果和后扶资金发放标准,我们对每年的扶持资金进行了规划,分季度并在每一个季度末直接发放在扶持对象的口粮补贴卡上,无口粮补贴卡的移民由财政局统一办理邮政储蓄卡。

四、规划成果。**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发放的指标数为15742人,实际发放人数6822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年度扶持资金分别为1416.78万元、944.52万元、944.52万元、944.52万元,2007-2010年规划期总资金4250.34万元。规划结果详见表6.1、表6.1.

1、表6.1.2、表6.1.

3、表6.1.4、表6.1.5。

第三节资金发放的效果及其相关影响的分析

一、对移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扶持资金的发放,可以较大程度地改善移民的生产条件,提高移民的生活质量,地2010年移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可达2920元。

二、其它相关影响的分析。该规划实施后,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将极大地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关系;将帮助移民脱贫致富,极大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xx、和谐xx作出积极贡献;将极大地推动库区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第四节发放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发放管理。资金发放统一交由县财政局负责,由农税分局将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在各扶持对象的口粮补贴卡上。

二、监督参与机构及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认真执行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项目扶持规划

第一节突出问题及移民对解决问题的意见由于我县移民村组多属边远山区,多数移民村组没有像样的公路,有的根本没有公路,因而通村组公路是最突出的问题,其次人畜饮水困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也是各移民村组的移民以及村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他们热切地希望这次项目扶持能够较大程度地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节确定扶持项目的原则和方法我县的项目扶持规划是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和照顾当地村民的意愿)的基础上,按“先生存、后发展”、“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及对大多数移民生产生活影响大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规划的,规划重点限于移民村组、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以外的项目以及经营性项目。

第三节项目规划

一、项目提出

(一)、基础设施规划。全县的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包括通组和跨组公路、人畜饮水、灌溉渠道、防洪堤等,到2010年共规划资金2348.7万元。

(二)、生产开发规划。规划一些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设施等项目。到2010年共规划资金94万元。

二、项目规划成果

项目规划成果包括2007-2010年规划项目汇总表以及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年实施计划项目表,详见表7.1.1、7.1.

2、7.1.3、7.1.4。

第四节项目效果分析

一、基础设施改善的具体指标人畜饮水:到2010年让全县65个移民村325个移民组都喝上干净、卫生、安全的水。生产道路:通过新建或改建一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通村通组公路、机耕道,基本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行路难的问题。农田水利:规划新建或改造一些灌溉渠道、山塘、堰坝、排灌站等,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用水问题,基本上做到旱涝保收。

二、生产扶持的具体指标通过近期规划的项目扶持,到2010年我县的大中型移民人均纯收入为2920元,达到所在村平均收入水平的比例为89.9%,达到全县农村收入水平的比例为87.6%。

第五节项目实施管理措施

一、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

(二)、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三)、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四)、凡是国家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编报工程项目设计,提供工程概预算和决算。

(五)、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六)、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

(七)、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保证移民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一是实行民主监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严禁弄虚作假。二是实行行政监督。认真执行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八章投资规模以及资金平衡方案

一、资金规模本次规划为限额规划,我县分配的扶持指标为15742人,近期规划扶持年限为4.5年,因此我县近期规划投资总规模为4250.34万元。xx县移民近期规划扶持资金规模计算表见8.1。

二、资金平衡xx县移民近期规划扶持资金平衡表见8.2。

三、资金年度计划资金投入年度计划表见8.3。

第九章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制度保障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的有关配套政策,为切实做好我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整个方案分六个步骤具体实施。

第二节组织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工作,成立xx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任组长,县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村办、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移民办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移民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移民局(办)。由xx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移民局具体进行移民规划和基础施建设实施管理。具体的工作任务及职能:

(一)宗旨落实国家有关移民法规和政策,抓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确保移民稳定和库区移民脱贫致富。

(二)工作任务

1、争取中央和省、市有关移民政策的到位和资金的落实;

2、综合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和生产开发计划,实现库区移民奔小康的目标;

3、做好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三峡库区移民的安置、后期扶持和科技培训工作;

4、负责县移民资金的管理;

5、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抓好落实;

6、负责本县域内移民行政执法;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根据国家规定合法占有资产,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按照水利部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移民经费会计制度》及省移民局制定的有关移民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管理移民资金。

(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

二、工作经费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重点解决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请求从项目及上级财政安排。

第三节稳定工作措施

按照湘移发[2007]7号文我县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落实移民后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要求各乡镇切实做好移民后扶维稳工作,对每一个移民村都安排了一个党政领导亲自抓稳维工作。建立维稳责任追究制,落实维稳责任。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各种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做到反映迅速,措施有力,处置果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创建“平安库区,和谐库区”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和强化各级政府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应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政治和谐稳定。我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快速反映、相互配合”,“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制定了《xx县水库移民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就当前我县在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连带影响,主要有:一是大中型水库的配套工程移民安置区,我县的石壁垅水库(小一型)是青山垅和龙潭水库的配套工程,承担着为两个水库送水和泄洪的作用,青山垅和龙潭水库的移民都纳入了后扶范围,该库的移民为了纳入后扶范围,曾多次非法聚众破坏水利设施开闸放水。二是大中型水库“淹地不淹房”人口聚集区,因建库淹没了其大部分的田山土,现有耕地不足以维持口粮需要,发展空间有限,导致这部分人生活相对贫困。三是移民安置区为移民户调剂田山土的这部分人,他们认为当年无偿接收了移民,同时在为移民户分配生产生活资源的问题上一样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因此也强烈要求和移民户一样纳入后扶范围。

对于以上三种不稳定的人群,我们建议:

1、加大对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库“淹地不淹房”人口聚居区项目扶持力度;

2、建议争取省市移民部门增加我县的移民口粮补贴,将石壁垅水库移民也纳入到口粮补贴范围;

3、密切关注不稳定人员的动向,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第十章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总体效果评价根据年度计划及项目性质,生产开发项目将从建设当年逐步发挥效益,并逐步达到预期效果,通过分析测算,建设期及项目完成稳定后,效益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前5年扶持开发,到2010年可为移民人均增收1862元,移民人均纯收入将达2920元。该规划实施后,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国家拿出巨额资金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库区人民的关怀,将极大地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关系;顺利实施规划,提高移民人口素质的同时,将帮助移民脱贫致富,极大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xx、和谐xx作出积极贡献;将极大地推动库区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由于各种原因,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多、群众生产生活一直非常困难,规划实施后,将改变库区面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将有很大提高,消除库区存在的一些不安定因素。规划的实施将使移民人地矛盾问题得到解决;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地方交通、供电、广播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彻底改变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水土流失、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将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移民村庄将成为环境优美、村容整洁、设施配套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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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宜丰县委 宜丰县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19日)

尊敬的任柏林副局长,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受县委书记赖国根的委托,我谨代表中共宜丰县委、宜丰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不辞辛苦、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莅临宜丰视察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宜丰县情,然后就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情况作个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宜丰县情概况

宜丰县位于赣西北九岭山脉南麓,建县始于三国吴大帝黄武年间(公元222年—公元229年),素以“炎凉适宜、物阜民丰”而得名,距今已有1780多年的历史。全县总面积1935平方公里,总人口28万人,辖16个乡镇(场),210个村(分场)。宜丰县是中国“十大竹子之乡”(全国排名第三)和全国“猕猴桃之乡”,是渊明故里和禅宗祖庭(佛教禅宗五宗的曹洞宗、临济宗,分别发祥于我县的洞山、黄檗山)。“七山半水分半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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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有2个互通立交口,宜丰的区位优势已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自然资源丰富。宜丰是国家首批绿色农业示范区、全国优质米生产基地县和商品粮基地县,也是全省油茶、红薯、蚕桑、蜜蜂、山羊基地县,被国家农业部绿办列为首批创建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基地,被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正式批准为“全国绿色农业示范区”,被国家农业部等相关部门评为“全国安全优质农产品十大基地”,2008年又被评为全省绿色(有机)食品十强县。境内矿产、水利资源富集,已探明的矿种有煤炭、瓷土、膨润土、金、银等76种,可开发利用的水电资源7.27万千瓦,已开发3.62万千瓦。

——人文底蕴浓厚。县内名胜古迹20多处,主要有官山、洞山、黄檗山,陶渊明故里,熊雄故里以及天宝古村群。我县充分利用“生态”、“禅宗”两大优势,全力打造“中国竹乡、禅宗祖庭、渊明故里、天宝古村”旅游品牌,已启动洞山、黄檗山、天宝古村和渊明园、禅文化园的开发建设,官山已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涉及重庆三峡库区农村迁赣移民、跨省市迁赣移民和本地7座大中型水库移民共16086人(三峡移民826人),其中直补移民9185人,核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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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条217.69千米,修机耕道4条9.2千米,解决了28000多人行路难问题。完成农村饮水项目66个,解决了16000多人畜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隐患问题。改造低产田项目13个3130亩,修渠道22条172.21千米,有效提高2万亩水田灌溉效率,确保了项目区农作物的旱涝保收。建设了4个移民新村示范点,硬化村内道路13条8.45千米,解决移民用电项目1个,消灭了不通电的村组,改水改厕项目3个,大大改善了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受到了广大水库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是移民安置区稳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前,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移民与当地非移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矛盾纠纷较多。实施后扶政策后,国家加大了移民安臵区的资金投入,解决了库区和安臵区移民饮水、道路、农田水利建设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改善了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定了移民群众的情绪,有效化解了不稳定因素,移民安臵区得到了稳定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健全移民工作网络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移民工作,经常调度移民工作进展情况。自2006年后扶政策实施以来,我县就成立了高规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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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坚持按照规定程序,阳光操作,认真审查把关,严防错登漏登,确保人口登记工作的质量。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宜丰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实施方案》、《宜丰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审核登记方案》、《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方法》,分阶段召开了三次专门会议进行部署,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先后培训县乡移民干部、登记员骨干120多人次,各乡镇(场)也举办了村干部和会计培训班,使各移民所在村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开展登记。坚持以《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基本情况汇编》为依据,确定扶持范围;坚持以户籍证明、原始文件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做到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登记。整个移民人口登记过程,特别是对原迁移民、繁衍人口的认定依据、程序等移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事项全部采取公示、通告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人口登记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移民登记的准确率。

(三)深入调查,尊重民意,合理确定扶持方式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合理确定扶持方式。要求90%以上的移民和50%以上的安臵区原住民都要填写移民后扶方式调查表,根据调查表的统计情况确定扶持方式。做到后扶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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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错发、漏发等现象发生;直补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由财政发放到移民手中,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了及时足额发放,累计发放后扶资金1650.4万元。

(六)严格把关,力求实效,全面抓好后期扶持项目实施

第一,2006年—2008年,省批复我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303个,其中基础性项目300个,生产开发性项目3个,资金1035.15万元,这些项目涉及到16个乡镇(场)89个村。2006年、2007年度188个项目,已全部完工,590.86万元资金全部按程序下拨到位。2008年度115个项目已全部开工,有108个项目已经完工,拨付资金342.65万元。第二,2008年度冰雪灾害项目16个已全部竣工验收,114万元资金已全部下拨完毕。第三,省办今年下达的库区和安臵区基础建设资金128.04万元7个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3个项目已经完工,拨付资金66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在项目申报上按照“轻重缓急”和“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自下而上申报基础性项目;在项目选择上和项目施工等关键环节上,组织移民群众全程参与,接受移民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高效实施。

(七)以人为本,把握政策,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落实移民后扶政策,涉及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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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移民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引导移民“奋发图强”,弘扬“自强不息、自力更生”的人文精神,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充分调动移民群众建设新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使移民和移民村群众尽快走上致富之路;三是坚持移民安臵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结合。把做好移民稳定工作放在发展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政策,认真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依法依情、依理处理移民与安臵区原住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确保移民安臵区社会稳定;四是坚持信息公开与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全面推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公开,维护和扩大移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健全县、乡移民干部帮扶机制,把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为库区移民实现异地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县移民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和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政策性农转非问题。我县有两个垦殖场(黄岗山、石花尖),有4000多人从外省迁到我县,涉及湖南、浙江等省大中型水库移民2000多人,这批人于2004年政策性农转非,而他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并未改变,还在从事农业生产,改变的只是户口性质。后扶政策实施后,他们都没有享受,因此认为政策对他们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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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部委办法、文件,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相关办法的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际,对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包括: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库区项目)。

第二条 扶持项目通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 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库区项目规划)。

年度计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后扶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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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统称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均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其中,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钱)资金;库区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应急资金。

第四条 全省水库移民工作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即省直接对市、县(市、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后扶项目指通过后扶规划和后扶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区项目指通过库区项目规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后扶项目和库区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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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后扶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建后扶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小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移民代表原则不少于半数。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后扶项目的选择与实施管理。

(二)后扶项目选择。后扶项目管理小组在预选后扶项目时,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将预选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为近照,可看清公示内容;另一张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张贴的具体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移民村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报后扶项目申请,并附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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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库区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选择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并编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

(三)项目选择时要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第十条 库区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经批复的地方库区规划的项目,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内容: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建议书;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批复下达计划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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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可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

(二)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设计编制;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生产开发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实施方案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

(四)涉及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类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一)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村提报的后扶项目给予立项批复。

(二)后扶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需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三)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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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包括:

(一)后扶规划和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后扶年度计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其中,库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和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后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后扶规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数及移民意愿组织编制,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移民村经核准的规划期内的后扶项目资金原则在规划期内完成。

第十五条 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库区项目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统筹编制,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六条 后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后扶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扶规划和移民意愿编制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发现年度计划有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下发备案整改意见。

(二)后扶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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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扶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后扶规划范围内选择。确 需变化的,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编制后扶年度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上报后扶规划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项目年度计划。

(四)后扶年度计划要以村为单位编制,后扶项目资金可以与其它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村为单位整合使用。整合后扶项目资金须经被整合移民村同意,整合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项目资金总额。同一村内同类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分解,资金可逐年投入。

(五)后扶年度计划备案后,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村委会根据移民群众意愿提出申请,经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第十七条 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

(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范围内选择。确需变化的,由地方政府于每年上报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库区项目规划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三)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上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定后,下达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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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区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内必须组织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重新上报项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制:后扶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由村委会担任,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技能培训类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库区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担任,具体由地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二)招标投标制: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生产开发类项目中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设备,以及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

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的项目发包可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可在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实行项目法人集体负责制方式。

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下,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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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项目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后扶项目的招投标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监管,库区项目的招投标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监管。

(三)合同管理制: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对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

(四)工程监理制:扶持项目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其余扶持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监理制。

(五)开工报告制: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法人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库区项目实施前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出开工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构成、预算、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缺口筹集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的使用等。

第二十条 移民项目资金构成包括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独立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测设计费、定额编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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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及其他)和预备费。具体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费用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建设费用根据招投标确定或依据现行行业预算定额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5%计取。

(三)勘测、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4.5%计取。监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2.8%计取。

(四)预(决)算审查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0.17%加审减额部分的4.5%计取。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计取。

(六)招投标代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实施完后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其中:

(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依据。

(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地方移 —10—

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三)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报帐、拨付、核算等资金管理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后扶项目中同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结余和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村内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本村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缺口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库区基金、后扶结余资金或村自筹等其它资金补充。

第二十五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年度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资金、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及资金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行业标准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中村民自建项目可不留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实施完工后30日内验收完,并形成验收报告。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对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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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

第二十九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体现移民群众选择项目意愿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整合资金使用的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提报的确认项目申请、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确认项目的批复、项目变更批复、施工图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资金拨付单、决算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后扶项目实体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村项目管理代表、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均须到场,检查复测项目建设规模、外观质量等情况,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生产开发类后扶项目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及村项目管理代表均需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情况,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库区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复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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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库区项目实体验收时,项目法人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项目所在村委会均须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效果,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发包情况、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计划规模和实际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结论。

(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投资构成、项目预算及决算情况、项目预算结余或资金缺口情况等。

(四)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实体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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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扶持项目实施后均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扶持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第三十六条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地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移民意愿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扶 —14—

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库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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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申请表及登记表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申请表

本户编号: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登记表

所属水库:泰和县赣江石虎塘航电枢纽设区市:本户编号:

第13篇:册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

册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

情 况 汇 报

(2014年4月1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如下简要汇报,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册亨县水库移民共涉及大田河、平班、龙滩三个库区,涉及淹没人口28165人。享受后期扶持移民人口9831人,其中直补人口7771人,项目扶持人口2060人。库区已经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移民,核定符合避险条件的农村移民涉及303户1261人。

二、工作情况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我县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协联系副主席为副组长,发改、财政、交运、国土、水务、供电、扶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移民等部门和涉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可持续、能发展”的目标,加强对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资金配套情况

我县组织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对双江村和红旗村避险解困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进行安排,并对各子项目

1明确了主管单位。一是双江村避险解困项目县级配套资金2676.49万元,其中:安臵点耕地征拨(75亩),配套资金285万元,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臵点青苗补助(农作物53亩,经果林18亩),配套资金32.46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场地平整建设,配套资金160.49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房屋建设(面积31560平方米,安臵人口1110人),配套资金1754.02万元(财政263万元,发改、住建1332万元,移民自筹159.02万元),由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负责;安臵点项目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基本预备费),配套资金362.72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供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55.5万元,由县水务局负责;安臵点供电设施建设,配套资金26.3万元,由县供电局负责。二是红旗村避险解困项目县级配套资金614.5万元,其中:安臵点耕地征拨(3亩),配套资金11.4万元,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臵点房屋拆迁费,配套资金80.89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场地平整建设,配套资金9.4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房屋建设(面积4560平方米,安臵人口151人),配套资金417.51万元(财政42万元,发改、住建320万元,移民自筹55.51万元),由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负责;安臵点项目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基本预备费),配套资金83.75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臵点供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7.55万元,由县水务局负责;安臵点供电设施建设,配套资金4万元,由县供电局负责。

(三)土地落实情况

根据省移民局审批的册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2013试点工作方案》,双江村中心村安臵点征用土地75亩,现正在组织上报用地审批手续;城郊红旗村安臵点使用存量用地,目前正在批复中。

(四)实施方案编制

我县拟委托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根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 编制2014年至2015年我县303户1261人避险解困实施方案。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搬迁时间紧任务重,加之县级配套资金量大,资金是以项目整合为主,项目下达时间不同步,导致基础设施配套受到影响。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根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扎实开展避险解困对象核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移民村组宣传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条件、范围。

(三)做好实施避险解困试点安臵的移民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臵协议工作。

(四)认真抓好中心村和城郊安臵移民户补助资金核定工作。

(五)加快移民避险搬迁安臵基础设施配套。

(六)加强移民避险解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确保避险解困专项资金运行安全。

第14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 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长效实物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费得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

移民房屋补偿单位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施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核后 1 的调整报告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指标调查细则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意见;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的意见。

(二)“禁建通告”下达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申请下达“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本企业的资信证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出具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禁建通告”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水利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坝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

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核或者核准。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预审文件;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咨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来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三、强化实施管理,规范安置验收

(一)强化实施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年度计划管理。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移民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前须将批准的移民安 2 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不得改革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个人。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相关行业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资金管理。移民资金(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审定的年度资金计划及时足额拨入省移民资金专户。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将移民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下级移民管理部门应逐级向省移民管理部门按时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

预备费的使用,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移民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二)规范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前必须具备《国家移民条例》和《省移民条例》规定的条件。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终验主持单位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须先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后申请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民生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履行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核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和枢纽工程占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相关的环境进行审计。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编办要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移民工作需要。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 3 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以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新建水库项目入口关。凡是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到位,移民资金不落实,移民长远生计无保障的水电工程开发项目,坚决不能立项,绝不能把前期移民安置问题带到移民后期生存发展上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2008〕14号)要求,编制处置突发移民事件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求发挥移民安置执法主体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查处移民安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违反《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属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移民遗留问题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严重影响移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遵循地方申请、编制规划、咨询审查、分清责任、落实资金的原则。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妥善处理;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遗留问题处理申请,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报原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审核、审批。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预审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实行考核考评。将移民安置工作绩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制定。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机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中间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为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一○年五月十日 4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七)接受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文件要求,开展移民安置 6 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

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则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

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7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八条

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在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的,应全面复核实物调查成果,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部门应依据重新审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委托监督评估机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项目法人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外迁移民迁出地与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搬迁安置的移民即成为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山林和 8 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淹没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得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设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房屋搬迁、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 9 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所节余的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节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民小组。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拨(交)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移民。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

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 10 收。

导(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导流期内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导(截)流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运行水位线(回水线)以下的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基本到位;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专业项目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部门出具了可以下闸蓄水的意见;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淹没补偿费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淹没补偿费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库区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执行。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全省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省绩效办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相关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擅自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违规蓄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合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移民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对辖区内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

二〇一〇年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促进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省水库移民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和为民办实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小康库区目标,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州政府认真履行移民工作责任,不断提升市州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绩效考评坚持以下原则:

——系统全面、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考评公开、客观公正、奖惩兑现的原则;

——指标考核与分级测评并举、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促进科学发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移民工作机构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局各项工作安排得到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强化职能职责。市州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职能进一步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效能管理方式进一步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建设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移民工作机构。

3、推进效能建设。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稳步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和 12 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要手段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

4、服务移民群众。移民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作风进一步改进,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解决。

二、考评范围和内容

(一)考评范围

考评各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核市州本级并延伸至辖区内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移民乡镇的工作。

(二)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1、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移民工作领导情况

主要考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发展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民工作机构建设与保障措施等情况。

2、规划、年度计划编报及执行情况

主要考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后期扶持资金(后扶基金、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计划、在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编报和执行等情况。

3、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主要考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现象;完成内部审计任务及落实整改事项等情况。

4、移民维权维稳情况

主要考评新上水库遵照移民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安置手续完备、调整移民安置生产资料到位、及时足额发放应发给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款、配套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妥善处理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工作,落实维稳责任等情况。

5、为移民办实事情况

主要考评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移民产业发展、移民培训、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及解困工作等情况。

6、管理效能与作风建设情况

主要考评移民基础数据库和后期扶持项目库建设、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政务公开、各类总结和汇报材料及政务信息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以及移民工作机构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

7、管理创新情况

主要考评强化所辖县市区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与行政问责制度、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开展的创新性工作等情况。

根据新的形势与任务,针对市州移民工作重点不同的实际和特点,绩效考评内容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

根据上述考评内容,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应在进入下一年度绩效考评时段前(即上年10月中旬),经市州政府授权,以《××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附件一)为范本,逐项填写考核指标、标准分值及考核细则,报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各年度统一印发的《××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以下简称《市州指标考评表》)中予以明确。

三、考评组织实施

(一)考评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审定各市州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安排和考核细则,明确省局各职能处室(中心)日常考核的责任分工,组织年度考核,审议和运用考评结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绩效考评日常工作。

考评办工作职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省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事项,组织督促、检查纳入考评范围的工作落实情况,掌握考评工作动态;协调、督促省局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和年度考评工作组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考核中重复扣分等有失考核公平的行为;汇总考评情况,编发考评通报;完成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局职能处室(中心)职责:担任市州移民工作日常指标考核主体,负责向考评办提交本年度分解到各市州的具体考核指标,审查市州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负责对考核市州移民工作涉及本处室(中心)的指标进行日常考核,建立考核台帐,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向考评办和年度考评工作组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年度考评工作组职责:按照年度考核任务分工、方法程序和时限要求,实地考核市州移民工作;负责勾兑收集日常考核情况和公认情况测评结果,形成考评意见并向被考评市州及时反馈;及时向考评办提交有关考评材料。

市州移民工作机构职责:根据市州政府授权和各年度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结合本市州实际,于每年10月底前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上报下一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及时将本市州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抓好落实;及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资料;积极配合省局年度考评工作,及时提供全面、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考评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评时段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年度考评综合满分为100分,其中指标考核满分80分、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满分20分。

1、指标考核

指标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70%、年度实地考核占30%。

指标考核扣分包括计入上级专项稽查、资金项目审计、财务检查和纪检监察等有关检查发现的问题。

(1)日常考核。省局有关职能处室(中心)依据《市州指标考评表》,按照工作对口原则,建立日常指标考核基础台账,及时逐项记载被考评市州(含所辖县市区)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或工作未达要求及出现差错情况,并以《市州指标考评表》为“日常指标考核计分表”,按照其“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进行扣分登记(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处室、中心工作的不重复扣分,各项考核指标扣分以扣完单项指标标准分值为止)。各职能处室(中心)于每年5月中旬、10月底前,分别向考评办提交半年日常考核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工作特色和存在的问题及需统一督办的事项)、全年“日常指标考核计分表”。

各职能处室(中心)每季度将日常考核扣分情况向被考评市州公布,并加强整改督办。

(2)定期考核。

①半年考核。市州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对照确定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就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5月中旬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交半年工作总结。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综合各职能处室(中心)提供的半年日常考核情况,对市州移民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组织督办。

②年度考核。每年11月上旬绩效考评工作组赴被考评市州及其所属县市区(一般为市 14 州自荐一个、年度考评工作组任选一个)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查、看、听、访等方式进行。“查”即查阅年度工作总结和账、表、档册等有关资料;“看”即根据需要察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乡镇村组、移民项目工程、生产开发基地、有关龙头企业等,了解工作进度和质量;“听”即听取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汇报,或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情况;“访”即走访具有代表性的对象,了解被考评单位的有关情况。

实地考核期间,年度考评工作组对被考评市州的指标考核情况,以各年度统一印发的《市州指标考评表》为“实地指标考核计分表”,按照其“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进行逐项计分,得出被考评市州年度实地指标考核得分。

2、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

市州移民工作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由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年度考核期间,分别发放《××年度省局领导、处室(中心)负责人对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附件二)、《××年度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附件三),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两个层面的测评各占10分,各层面测评加权平均得分之和即为被考评市州移民工作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得分。

县市区移民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市州的测评,一般在年度考评实地考核期间由考评工作组组织进行。省局领导和处室(中心)负责人参与对市州的测评,一般在年度考评实地考核后由考评办组织进行。

3、考察反馈

年度考评工作组在完成实地考核后,依据实地考核情况、日常考核情况以及县市区移民部门公认测评情况等,形成书面考评初步意见,并与被考评的市州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进行交换。

4、情况综合

年度实地考核结束后,各考评工作组将“实地指标考核计分表”经考评工作组长签名后,连同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对市州的公认情况测评结果、与市州的交换意见,一并提交考评办。

考评办综合日常考核得分、实地指标考核得分、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和省局对市州移民工作公认情况的测评结果,得出各市州移民工作年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并汇总成《××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一览表》(附件四)。

5、确定等次

按绩效考评综合得分高低对当年各市州移民工作进行排序,并在得分80分以上的市州中评出优秀单位3个、优良单位5个,其余为合格单位。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市州为不合格单位。

凡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单位:移民工作机构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严重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的;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考评结果运用

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及表彰奖励方案,由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经省局党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一)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考评结果,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分析和查找移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均衡发展。

(二)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1、将年度绩效考评得分排序和评比结果通报各市州党委、政府。

2、对获得绩效考评优秀和优良单位的市州,奖励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并可由市州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3、对绩效考评中发现有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考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开展绩效考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和机关作风建设、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规范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省移民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向省政府签订的移民工作责任书。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职责,切实抓出成效,不断促进移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客观公正

省局各考评责任处室(中心)、年度考评工作组要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确保考评工作客观公正。市州移民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提供数据。对绩效考评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总结创新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工作长效机制,为推动全省水库移民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

1、××年度湖南省××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2、××年度省局领导、处室(中心)负责人对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

3、××年度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

4、××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15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七)接受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文件要求,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

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则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

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八条

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在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的,应全面复核实物调查成果,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部门应依据重新审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委托监督评估机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项目法人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外迁移民迁出地与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搬迁安置的移民即成为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淹没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得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设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房屋搬迁、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所节余的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节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民小组。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拨(交)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移民。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 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导(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导流期内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导(截)流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运行水位线(回水线)以下的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基本到位;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专业项目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部门出具了可以下闸蓄水的意见;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淹没补偿费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淹没补偿费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库区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执行。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全省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省绩效办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相关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擅自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违规蓄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合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北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情况汇报

北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情况汇报

2014年11月21日,朝阳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处召开了朝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会议。会后,我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立即展开了全市库区范围内存在特殊困难问题的移民村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票市长皋乡下长皋村前麻子组,为白石水库库区,共有人口17户53人,均为淹地不淹房的农民,人均淹没耕地0.6亩,人均山坡耕地4.0亩,居住在高程127米水库淹没线周边,也是水库塌岸危险区,经调查有90%的群众同意搬迁。

二、北票市长皋乡下长皋村大板沟组,为白石水库库区,共有人口42户150人,均为淹地不淹房的农民,人均淹没耕地1亩,人均山坡耕地3亩,居住在高程127米水库淹没线周边,也是水库塌岸危险区,经调查有85%的群众同意搬迁。

三、长皋乡下长皋村五宝石组,为白石水库库区,共有人口51户186人,均为白石水库移民,人均耕地4.6亩。现住址为1999年移民搬迁时统一规划建的北京平房,均为砖石结构,房屋现状较好,移民不同意搬迁。

四、北票市哈儿脑乡水库村岳家湾组,为龙潭水库库区,共有人口18户58人。由于新选宅基地为基本口粮田,土地 部门无法批复,其他选址群众不同意搬迁。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对淹地不淹房的农民进行试点,我市认为北票市长皋乡下长皋村前麻子组适合此次避险解困试点工作。

2014年12月12日

第17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情况汇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

情况汇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帮助广大移民脱贫致富、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是**省移民人口最多的地区,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维护库区和安臵区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现将我市移民后扶资金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移民工作基本情况

省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30座,有中央直属水库*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12334人,其中原迁人口45677人,新增人口23456。涉及全市五县一(市)四个区的565个乡镇、tyt个村、ghgh个组,是全省移民后扶人口最多的市(州)。

2007—2009年度,省财政累计拨付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d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g万元;新增移民项目资金fgf万元),截至目前累计支出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万元;新增移民项目资金fgfg万元),累计结余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g万元;新增移民项目资金dfg万元。(详见附表)

二、取得的成效

**市移民后扶工作把后扶政策实施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机遇,以“政策兑现、资金安全、移民满意、社会稳定”

1 为目标,扎实推进移民后扶工作的实施。通过实施移民再搬迁安臵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和调整生产资源,培育和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开展科技扶持,使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库区安臵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直补资金稳妥发放,缓解了原迁移民突出困难。在原迁直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 “直补到人、一人一卡(折)”的要求,坚持把困难留给政府,把方便让给群众,本着“高效、简化、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直补资金社会化发放。最大程度地解决移民在资金发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原迁移民及时稳妥地领到了直补资金,解决了原迁移民最直接的困难。

(二)后扶项目效益明显,改善了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得到库区和安臵区移民群众认可。**县**镇**村从移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饮水问题入手,投入后扶资金19.5万元,新建水窖20口,架设引水管道4.5千米,解决了近2000人吃水问题;**县**乡东钦村距离县城15公里,过去仅有一条机耕路,晴通雨阻,乘船、骑自行车到县城需要半天时间,通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将通村公路硬化后,现在到县城只需半个小时;**县**村通过后扶资金发展板栗,再结合地方配套部分资金,已建板栗基地400余亩,受益户年人均增收300元,既增加了移民的收入,又优化了库区生态环境,较好的发挥了移民后扶资金的综合 2 效益,真正让移民群众得到了实惠。这些项目的建成,有效缓解了库区和安臵区普遍存在的行路难、饮水难等,极大地改善了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库区和安臵区面貌大有改观。

(三)后扶政策实施使库区、安置区稳定态势进一步增强。

后扶项目的实施解决了移民群众迁居地的实际困难,提高了移民和迁居地群众收入,安臵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了维护,切实感受到生产生活环境发生的变化,从而化解了移民对现状不满情绪,缓解了社会矛盾和积怨,因移民不满引起的纠纷和上访较以往大幅度减少。

三、做法与经验

在移民后扶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财政、移民部门紧密配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领导高度重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对于涉及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问题,亲自参加调研,深入库区和安臵区调查研究,并将移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移民部门具体实施后期扶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的工作机制。各地按照移民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负起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该地区效能建设考评范畴,从而确保了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二)机构健全。县(市、区)政府将“理顺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作为重

3 要工作来抓,成立了由宣传、财政、移民、发展改革、水利、公安、广电、银行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做到了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切实做好移民后扶工作,很多地方还增加了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从严从高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移民工作中来。

(三)部门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本着对移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加强横向联系,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移民后扶政策,维护了库区和安臵区的社会稳定。各地方的财政和移民部门工作衔接及时,配合默契,保证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积极明显的社会效果。

(四)管理日趋规范。各地按照省、市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切实加强资金、项目和计划管理。从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结合实际研究措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移民后扶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

**市在实施后期扶持工作过程中,因建库时间长、历史情况复杂、后扶人口基数大、资金数额大、后扶项目多、工作量和难度大、管理滞后等带来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扶工作的成效。

(一)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进展不平衡。造成部分项目建设滞后,或停止实施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和项目工作衔接不够,部门沟通不畅,有的项目资金到位了,但实施

4 部门并不知晓,延误了工期;有的是县与乡、乡与村,以及部门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各项基础性工作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跟不上。二是对项目的前期预算有偏差。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材料涨价、管理费用支出或前期评估不精确等,造成实际造价与预算价格存在偏差,致使项目因资金问题停滞。三是项目资金直达施工单位,部分乡镇和村没有参与管理和实施,没有积极性,对项目实施配合不够。四是部分拼盘项目,由于其他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了整个项目进度。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民主程序不到位。一是后扶项目的申请立项、计划申报审批和下达、工程施工、竣工决算、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未严格按要求归档,部分基础资料收集不齐全;二是由于部分地区民主程序不到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群众不知情,缺乏监管,项目的实施不能充分反映移民的需求。

(三)现行政策存在一定的纰漏、严重制约了后扶工作的向纵深发展

移民后扶是是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发展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长期艰巨的任务。虽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意见,而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没有明确,严重制约了后扶工作的深入开展。如项目预算与决算之间差额如何处理;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决算等中间费用能否从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中间费用按什么标准取费,哪些项目能够取费、哪

5 些不必要取费;移民村能否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原迁移民自然减员节余资金能否用于项目建设,节余资金如何调剂使用等等问题。就项目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额问题而言,从我们在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已完工的项目其决算与预算资金是完全一致的,硬性的强求预算与决算的一致,其结果无非是项目“瘦身”或工程质量“打折” 6

第18篇: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11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一个尽量”的原则,我省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减员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自然减员人口作为核实到村组人数,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后,其扶持资金继续用于原移民所在县(区)项目扶持。

7、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8、对实行项目扶持的移民人口指标,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将主要依据年度项目实施和人口自然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

9、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10、后期扶持项目应选择移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工程,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

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扶持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11、各项建设工程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非移民村组(自然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12、项目实施和维护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小组(或理事会)。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并依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13、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核定的年度项目人口指标,下达各市、县(区)年度项目人口计划。县(区)移民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人口计划,编制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经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14、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应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15、后期扶持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管理,由县(区)移民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16、移民村要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和集资参与项目建设,并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1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07‟457号)执行。

18、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458号)实行报账制管理。

19、扶持项目资金由移民村包干使用,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四、监督检查

2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责任。

21、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并保留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22、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核定、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对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违背政策,虚发资金的市、县(区),除督促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4、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移民资金。

25、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靖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靖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2006—2010年后期扶持规划 第一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范围、目标和依据

第一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围绕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按照“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地走“生态立县、工业兴县、旅游兴县、林果富民”的发展道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臵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定扶持方式和扶持项目,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

2、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优先。区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使用资金和安排项目,把解决移民温饱放在首位,兼顾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3、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4、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臵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5、坚持维护移民安臵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促进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臵区的社会稳定。

第二节 规划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06]2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农经[2006]124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

6、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包括《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核定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7、调查资料:⑴移民村(组)移民群众的意愿和移民村(组)的意见;⑵移民村组的社会经济情况;⑶存在的主要问题。

8、其他有关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资料

⑴《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宜春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编);

⑵《靖安县“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靖安县新农村建设规划》; ⑶靖安县《关于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⑷《2005年靖安统计年鉴》。

第三节

一、规划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户籍在靖安县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省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罗湾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核减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移民的突出问题。

本次规划范围为:资金直接发放的范围不能超出扶持人口;项目扶持的范围限于移民村(组)。

二、规划目标 ㈠规划水平年

1、现状水平年:2006年。

1 规划范围和目标 指导思想

2、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中长期为2026年。

㈡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重点解决移民的口粮、危房、饮水等生计问题,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移民人均收入达到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60%以上。

2、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拓宽增收渠道,形成特色产业,基本做到“居有房,耕有田,生产有技能,致富多门路”,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

3、具体指标

⑴2010年、2026年移民人均纯收入水平: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32元,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195元,移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42%。规划到2010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64元,年均增长3.5%;2010年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699元,年均增长7.3%;移民人纯收入为当地群众的60%。规划到2026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833元,年均增长3.5%;2026年移民人均纯收入5246元,年均增长7.3%;移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90%。

⑵2010年、2026年项目扶持村组生产资源及基础设施规划指标:2006年规划现状年指标为人均耕地0.8亩,人均居住面积(危房除外)16.6平方米,道路通达率39%,自来水供水率22%,供电到户率91%,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47%,学龄儿童入学率96%。2010年规划水平年达到人均耕地0.9亩,人均居住面积(危房除外)20.5平方米,道路通达率50%,自来水供水率31%,供电到户率93.2%,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57%,学龄儿童入学率98%。2026年规划水平率达到人均耕地1.20亩,人均居住面积(危房除外)28.1平方米,道路通达率83%,自来水供水率59%,供电到户率99.8%,广播电视覆盖率86%,学龄儿童入学率99.9%。

第二章

第一节 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制定与批准

2006年6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分别制定《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及《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发改农经[2006]1485号)同意,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靖安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试点前期工作情况制定了移民核定补充细则。

二、核定办法的具体内容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将中央核定给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自然村)、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

核定登记的依据:本省水库根据水库设计文件和移民安臵规划核定原迁移民身份;外省水库迁赣移民根据搬迁时迁出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安臵地接收安臵移民的原始文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核定原迁移民身份。在此基础上,以2006年6月30日户籍为依据,核定农村现状移民人数。

核定登记对象:2006年6月30日户籍在我省的原迁农村移民及繁衍人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娶入和入赘到移民户的非移民人口、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本人,以及上述人员中参军、入学的现役义务兵、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均可列入扶持范围。

核定登记程序:移民人口登记采取由移民本人申请,经审核登记、张榜公示、移民个人与移民部门签章认可等程序。对拟列入扶持对象的移民,要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签章认可。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定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搬迁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造册,逐级上报,经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扶持范围。

人口核定登记严格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登记办法》进行操作。人口登记表必须附登记对象全部人员的户口复印件(含户别页)及原迁移民库区迁出地证明(由库区人民政府和县移民管理机构核印审定)。移民按户籍所在乡(镇)进行登记,不得跨乡(镇)登记,未上户口和非农户口坚决不予登记。罗湾、小湾、石马库区出县、出省移民到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登记,外省迁赣移民到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登记。登记表内容必须详实准确,不得涂改,已涂改表格一律作废,领表重填。原迁移民嫁出,在户籍所在乡(镇)单独予以登记,配偶和繁衍人口不予登记。移民户收养的子女,具有合法收养证明方可进行登记。过继到非移民户中的原迁移民,在户籍所在地仅对本人予以登记;繁衍人口过继至非移民户的不予以登记。

移民人口核定方法、结果 第二节 核定结果

一、核定的组织与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006年7月3日成立了靖安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抽调了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财政安排了工作经费,制定了实施方案。7月6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移民工作会议,对核定登记工作进行了部署。各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乡(镇)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直和乡镇挑选了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组,深入库区和安臵区开展工作。7月中旬,县移民办组织对工作组及各乡镇移民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个乡镇制定了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7月15日起,试点登记工作全面铺开。

二、核定结果

经过核定,我县有27个库区的水库移民(未含三峡移民),即靖安县罗湾、小湾、石马库区,江西省柘林、水栏关、仰山、云山、盘溪、上游库区,浙江省两江、巧英、门溪库区,湖南省水府庙、白马、洋潭、桃林、柘溪、鱼形山、梓山村、克上冲、黄材、刘家坪、双板桥、杨家台库区,贵州省洪家渡库区、河南省鲇鱼山库区,安徽省花凉亭库区水库移民。

宜春市核定靖安县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数为15413人(未含三峡移民),其中核定到人数为9427人,无法核定到人数为5986人。移民人口核定的结果详见移民花名册及表2.1。

第三章 水库以及移民安臵基本情况

第一节 ㈠罗湾水库

1、水库概况

江西省罗湾水力发电厂位于靖安县西北部,水库主要在罗湾乡境内,局部涉淹噪都镇,发电尾水影响高湖镇山口村岭下。厂部在高湖镇山口村岭下铁门堑脚下,距靖安县城25公里。附近有村名罗湾里,因以作厂名。1969年,由江西省水电勘测设计院设计经原水利电力部批准动工兴建,中途一度停建,1981年全部工程竣工,交付罗湾水力发电厂(隶属江西省电力总公司)。罗湾水库拦河坝建于北河(北潦北支)罗湾峡谷入口处,控制流域面积162平方公里,坝顶长181.3米,坝高372.2米,为混凝土垂力式溢流坝结构。河床部份设有4孔溢洪道,由弧形闸门控制。水库面积达4.68平方公里,最低水位350米,最高水位360米,库容量为770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5942万元。

2、工程效益

罗湾水力发电厂是潦河梯级开发中最上游的一级,系南北两河跨流域开发引水式发电厂,以发电为主,兼有灌溉效能。电厂原装机3台,每台为6000千瓦,总装机容量为1800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5920万度,2001年经增容装机容量为21000千瓦,年发电量6500万度。变电站为户外式,装有两台升压变压器。高压输电线分两个回路,一回路为110千伏,送南昌梅岭变电站以供南昌市工农业生产用电;一回路为35千伏,备靖安县接入使用。电厂发电水尾可以改善或扩大灌溉靖安、安义两县10.8万亩农田。罗湾水库的建成,使下游的农田灌溉用水得到充分保证,大大减少了下游的灾害损失,对促进靖安经济的发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产生了显著效益。

㈡“两江”库区

1、水库概况

新安江、富春江水库移民简称“两江”移民,水库概况如下:

⑴新安江水电站位于钱塘江支流新安江上,浙江省建德县境内,是由中国自己设计、施工、自制设备,自行安装的第一座大型水电工程。由上海勘测设计院设计,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工程于1957年4月开工,1960年4月第一台机组发电,1978年最后一台机组投运。大坝为混凝土宽缝隙重力坝,最大坝高105米,坝顶长465.4米。坝址以上流域面积10480平方公里,水库正常蓄水位108米,正常水位下水库面积580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220亿立方米,调节库容102.7亿立方米,死库容75.7亿立方米,防洪库容47.3亿立方米,为多年调节水库。电站最大水头84.3米,设计水头73米,最小水头57.8米。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586万立方米,混凝土浇筑176万立方米。工程开工到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仅3年。工程实际造价3.92亿元(静态),单位千瓦造价591.7元。

⑵富春江水电站位于浙江桐庐富春江上游,坝址在七里垅峡口故又称七里垅水电站.上距新安东水电站约606公里,下距杭州市110公里.水库为河道型水库,水深达16--18米,主坝坝形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47.7米,坝顶长度554.4米,坝基岩石为流纹斑岩,坝体工程量65万立方米,主要泄洪方式为坝顶溢流,河库式厂房,水库总库容9.2

3 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亿立方米。工程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承建,1958年开工,1962年停工缓建,1965年10月复工,1968年12月第一台机组发电,1977年建成。

2、工程效益

新安江、富春江两座电站的建成,大大缓解了华东电网的电力不足,提高了华东电网的供电保证率,“两江”下游的灌溉用水有了保证,杭州等大城市的防洪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下游的航运条件有了明显改观,促进了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了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⑴新安江水库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利用效益,电站装机容量66.25万千瓦,保证出力17.8万千瓦,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8.6亿度,以220KV和110KV高压输电线路各4回接入华东电网,是华东电力系统主要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电源。至1999年底,累计发电430.21亿度,总产值达27.05亿元,为电站总造价3.92亿元的6.9倍。工程按千年一遇洪水设计,万年的遇洪水样核。遭遇二十年至千年一遇洪水的情况下,经水库调节可以削减洪峰流量22%~28%,免除或减轻下游建德、桐庐、富阳等城镇和30万亩农田的洪水灾害。1960~1988年已拦蓄大于10000立方米/秒的洪水11次,减轻直接经济损失1.1亿以上。水库上游形成110公里的深水航道,轮船可由大坝直航安徽歙县。下游增加枯水期流量,航道得到改善。水库形成“千岛之湖”成为驰名的旅游胜地。

⑵富春江水库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养殖、旅游等功能。电站控制流域面积31300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1000秒立米,设计洪水流量23100秒立米,增加灌溉面积6万亩,装机容量29.72万千瓦,保证出力4.4万千瓦,年发电量9.23亿度,富春江水电站提供电量输入华东电网,承担着华东电网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的重要任务。水库建成后,改善了航运条件,船舶通行能力为100至300吨级船舶,年过坝量80.5万吨。同时还能削弱洪峰,减轻下游淹没损失。该工程结合库区的地形特点,采用围堤防护,减少库区淹没及人口迁移,为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找到了一条可行措施。

㈢石马水库

水库概况

石马水库地处靖安县城西南香田乡石马村,以所在地片命名,水库距县城5KM,位于潦河支流石马水,流域位臵东经11516~11519北纬2852。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为18KM,水库总库容为1278万m,设计正常水位为93.27m,设计灌溉面积为1.14万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养殖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

石马水库大坝于1958年9月开工,1960年4月竣工。设计为均质土地坝,坝顶高程为97.58m,坝顶长度为153.5m,顶宽5.9m,最大坝高为23m。石马水库建设正处国家大兴水利时期,动员了广大社员投工投劳,采取类似民兵组织的形式,最多上工劳力2800人,共计劳动日20万个,全部土石方14.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4.56万元(当时价)。以后历年加固维修。1985年封堵输水涵管,同时新建输水隧洞一座,输水隧洞位于大坝右岸,长156.6m,进口底板高程为76.00m,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断面形式为圆形,直径1.8m;溢洪道一座,距大坝左岸660m,为开敞式,进口底板高程为93.27m,底宽25.5m。

㈣小湾水库

1、水库概况

小湾水库位于修水水系北潦北支,座落在靖安县宝峰镇境内,距宝峰集镇2公里,距靖安县城25公里。1987年由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1988年12月30日动工兴建,1994年12月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小湾水电厂使用。小湾水库控制流域面积334平方公里,坝顶长149.9米,坝高40.65米,为桨砌块石空腹臵拱填渣重力坝。溢流坝段有5孔溢洪道,由弧形闸门控制。水库面积达3.05平方公里,死水位102米,最高水位121.15米,库容量为477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060万元。

2、工程效益

小湾水库工程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工程。小湾电厂装机2台,每台为3000千瓦,总装机容量为600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959万度,电厂所发电能经一回35千伏线路送至靖安县变电站。电厂发电尾水可以改善或扩大灌溉靖安、安义、奉新三县5.94万亩农田。小湾水库的建成,使下游的农田灌溉用水得到充分保证,同时,汛期水库有580万立方米防洪库容,可大大减轻下游的灾害损失,对促进靖安经济的发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产生了显著效益。

第二节 水库淹没和移民搬迁安臵基本情况 ㈠罗湾水库

1、水库淹没影响主要指标。为兴建罗湾水库,靖安县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特别是罗湾、噪都、高湖等乡镇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全县涉淹行政村7个,淹没耕地4216亩,淹设房屋3274间约57390平方米(当时计价131万元),淹没林区公路7条34公里,桥涵38座、水电站5座、各种线路360公里,搬迁移民806户2778人。同时,

4 o/o/o/

23由于大坝截流和北水南调,使得罗湾水库电站大坝下游四个乡镇的5.94万亩水田严重脱水。

2、水库移民搬迁安臵实施情况。罗湾移民于1969年8月动迁,工程中途曾一度停工,第一批政府组织的统一移民于1978年11月结束,水库在1978年11月开始蓄水。罗湾水库移民为本县农业安臵方式,当时搬迁移民2778人,为安臵移民、安臵地人民政府先后征用水田1164.61亩、旱地250.09亩、经济林725亩;建设房屋25472平方米,大多数为干打垒的土坯房;修建道路18公里,架设供电线路2公里。

3、移民安臵补偿投资情况。当时政府制定了罗湾移民统一安臵规划,安臵移民806户2778人。罗湾水库移民人均补偿标准很低,人均移民费200元,户均补偿费200元(即灶头费200元),移民个人安臵资金共计71.68万元,交通供电设施投入15.12万元,移民搬迁安臵费总计86.8万元。

㈡“两江”库区

1、水库淹没影响主要指标。

为兴建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淳安、建德等地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淹没了淳安、遂安两个古老县城等1443个村镇,淹没耕地344846亩,淹没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企业255家。仅安徽歙县淹没面积70平方公里,淹没耕地1.47,房屋2.84万间、78.07万平方米,公路和乡村大道171公里,桥梁81座,码头72座。

2、水库移民搬迁安臵实施情况。

新安江、富春江水库移民时期,我们国家遭受了严重的3年自然灾害,特别是受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严重干扰和影响。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重工程,轻移民”的错误倾向,在移民安臵中违反客观经济规律,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进行移民搬迁,有的甚至采取极端作法,移民搬迁安臵安臵简单粗糙,遗留问题较多。1957年至1960年,国家在建设新安江水库期间,动迁移民30.6万人,其中后靠安臵7.9万人,远迁安臵22.7万人(安臵在浙江省12万人、江西省10.7万人),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移民安臵措施,移民迁移后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移民投新靠友,自找门路的二次搬迁人数量较多,移民甚至有多次搬迁的,耗尽了财力、物力。

富春江水库移民规划于1965年制订,1969年1月进行动迁,至当年年底基本完成移民外迁和就近靠安任务。建德县境内共有移民7207户41075人,其中迁移吴兴县农村安臵1127户5665人;长兴县农村安臵1562户8103人;迁江西省资溪、永修、武宁三县农村安臵2947户15438人;在建德县就近后靠安臵1514户11613人;投亲靠友57户256人。此外桐庐县境内就地安臵移民258户1570人,兰溪县境内就地安臵移民204户1112人。富春江水库共移民43757人。

1957年至1986年,有2690名两江移民迁入靖安落户,迁入的途径:一是1957年建库时直接从建德、淳安等县迁入;二是建库时安臵在浙江省吴兴县、长兴县等地再转迁靖安;三是建库时迁入武宁、修水、永修等县,由于当地赖以生存的环境较差再转迁入靖。

3、移民安臵补偿投资情况。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全国进入了多快好省的建设社会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全国加快了大江大河治理和水电开发的步伐,新安江、富春江等水库等大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相继上马建设。这是建国以来修建水利水电工程最多,移民数量最多的时期。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缺乏实事求是精神,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臵规划。即使有规划也无法执行,把移民安臵只看成是简单地搬家而已。在移民安臵区,土地、山场等资源匮乏,安臵环境容量严重不足。当时给予移民的经济补偿普遍偏低,20世纪60年代农村移民人均补偿经费一般在300~500元。这个时期移民安臵和经济补偿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进行简单安臵,加之经济补偿低,环境容量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差等多项原因,不能满足移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给移民生产、生活遗留下很多问题。富春江水库移民迁移安臵标准人均只有500元,安臵移民的土地是通过划拨和调剂等手续段,基本上未进行土地补偿。

㈢石马水库

1、水库淹没和移民安臵基本情况。石马水库建库内淹没总土地1350亩,其中耕地798亩。淹没时迁移民总户132户542人,淹没房屋350余间,人均移民费65元,全部移民就近安臵和后靠安臵。

2、移民生产生产现状。多年来,在县乡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移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移民的生产条件也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当地政府财力非常紧张,扶持资金有限,加上历史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目前石马水库移民在生产生活方面,与当地群众相比有较大差距,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从调查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移民生活贫困问题还很突出。大部分移民分布在偏僻山区,水库回水区,交通极为不便,生产资料短缺,各种基础设施不配套,增收渠道不畅。水库移民的人均收入不及当地群众的二分之一,人均纯收入不足1000元的移民占移民总数的70%,仍有200多移民生活的温饱线以下。二是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滞后。“四大难”问题在移民安臵区还普遍存在。

1、用水难。由于地势高,很多移民只能饮用不卫生的水库水、河水或山泉水,大部分移民生活用

5 水得不到保障,人畜饮水困难的占两库区移民的40%。

2、行路难。移民安臵区大多地处偏僻,目前仍有3个移民村组没有通机耕道,有的虽有简易公路,但路况极差。

3、就读难。移民安臵区教学点少,教学质量难保证,移民子女就读条件差,平均上学距离达4公里,适龄儿童失学有18人,失学率达6%。

4、就医难。移民安臵区医疗网点少,多个移民村没有建立村级卫生所,就医很不方便,移民患病要跑很远的山路才能就医。三是移民主要生产资料短缺。移民安臵时,所得耕地数量少,质量差,且多是山坡田,望天田和冷浆田,粮食自给水平低。由于生产资料的严重不足,再加上交通、通信等客观因素影响,移民安臵区的生产发展缺乏后劲。四是移民居住条件差。由于移民搬迁时补偿标准低,所建住房面积少,质量不高,许多移民“三代同堂”,人均住房面积只有13平方米,且经过多年的风蚀雨淋,目前已有部分成为危房。

㈣小湾水库

1、水库淹没影响主要指标。为兴建小湾水库,宝峰镇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全镇涉淹行政村3个,淹没耕地758.6亩,淹没林地716.95亩,淹没房屋486间30057.1平方米,淹没林区公路1条2.15公里,桥涵2座、各种线路30公里,搬迁移民148户740人。

2、水库移民搬迁安臵实施情况。小湾移民于1989年初动迁,1992年5月移民搬迁全部结束,水库在1992年3月开始蓄水。小湾水库移民为本县就地拨高安臵方式,当时搬迁移民740人。当时受淹的3个村10个村民小组,只有4个村民小组有少量耕地,其余6个村民小组的移民无耕地。同时,安臵地人民政府先后安排林地60亩,用于移民建新房410间,大多数为砖木结构和干打垒的房屋;修建道路7.06公里,架设供电通讯线路16公里。县镇安排了23名移民在小湾电厂工作,移民安臵人多地少矛盾特别突出,2000年后移民多自谋出路从事旅游等第三产业。

3、移民安臵补偿投资情况。当时政府制定了小湾移民统一安臵规划,安臵移民148户740人。小湾水库移民人均补偿标准很低,人均移民费2155.1元,户均补偿费10775.6元,移民个人安臵资金共计82.49万元,交通供电通讯设施投入152.95万元,移民搬迁安臵费总计76.99万元。

第三节 移民工作历史回顾

1、搬迁后移民扶持资金投入情况。

㈠罗湾库区移民搬迁后,由于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十分恶劣,从1988年开始,国家开始对我县罗湾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安排维护基金。1990年开始安排移民生产建设资金。到2005年止,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对罗湾移民安臵区共投入1546.04万元。按照先生存在后发展的原则重点扶持移民贫困村组,安排了基础设施及种养业和乡镇企业项目,缓解了部分移民急需解决的困难。㈡“两江”库区移民搬迁后,由于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十分恶劣,从1991年开始,国家开始对我县两江库区移民进行扶持。到2005年止,国家对两江移民安臵区累计投放库区建设基金784.9万元,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上急需解决的遗留问题。由于移民分散居住、生活条件相结恶劣,扶持工作只能就问题的轻重缓急重点安排部分移民贫困村组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少量的种养业和加工业等生产开发项目。㈢石马水库:石马水库是于1958年兴建,以灌溉为主的水库,当时移民补偿标准较低。因石马水库未列入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安臵以来国家未进行过后期扶持。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实行了“林果富民”发展战略,积极拓展靖安“中国椪柑之乡”品牌效应,广泛调动移民种植椪柑积极性,并在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方面,对移民给予大力扶助。同时,积极鼓励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猪—沼—果”的生态模式。据统计,几年来县、乡两级财政仅补贴给移民建沼气池经费5.5万余元,培训移民达800人,还投入8.5万元打水井、修水渠,解决200多人移民饮水困难。投入资金100余万元,修建水泥道路3.2公里,桥涵3座。2003年,该库移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100多元。㈣小湾水库: 搬迁后,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十分恶劣,由于小湾水库未列入中央直属水库,国家未安排移民扶持建设资金。为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005年止,地方和其他部门对小湾移民安臵区共投入318.52万元。按照先生存在后发展的原则重点扶持移民贫困村组,安排了基础设施及种养业和

二、三产业项目,缓解了部分移民急需解决的困难。

2、移民扶持以来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效果。

㈠罗湾库区:

一、基础设施方面,主要解决移民五难:①安排人畜饮水45.9万元,21处项目,1651名移民受益;②地方交通199.8万元,38条路,17座桥涵,74.6公里;③生产、生活用电97.91万元,8个变电台区,14条输电线路,41.5公里;④农田水利101万元,山塘水库13座,提灌堰渠31处,增加灌溉面积1080亩;⑤校舍修建、危房处理60.96万元,3380平方米;⑥修建小湾水库一座,资金600万元,解决罗湾水库大坝下游5.94万亩农田严重脱水的问题。

二、生产开发方面:主要扶持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和开发土地。①种植业投入257.2万元,开发粮食作物9810亩、经济作物182亩、用材林2850亩、果树1290亩。②养殖业投入93.75万元、扶持养鱼5700亩、畜禽8.3万头(羽)。

三、乡镇企业方面投资119.7万元,受益移民317人。通过多年的努力,移民人均纯收入从原来的180元增加到1195元,人均耕地从0.3亩增到0.6亩,人均口粮从原来的316斤增到650斤。

6 ㈡“两江”库区:经过国家15年扶持,两江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部分移民安臵区“五大难”问题有所缓解,移民收入有了一定增加。

一、基础设施方面,主要解决移民五难: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解决了“五大难”问题。①安排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资金48.5万元,兴建饮水井、机井25处,受益移民1544人;②安排地方交通建设资金267.5万元,修建简易公路77条、152.2公里,桥涵151座,改善了部份安臵区的交通条件;③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用电建设资金32.2万元,安装变压器5台,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8条、25公里,受益移民达1060人;④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87.1万元,修建水库26座、水渠18.8公里,增加灌溉面积2220亩,提高了灌溉用水保证率,农业单产有了一定的增加;⑤安排文教卫生建设资金49万元,修建校舍42间、2239平方米,解决了部分移民上学难的问题。

二、生产开发方面:主要扶持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和开发土地。①安排种植业生产扶持资金155.4万元、种植粮食作物150亩,经济作物3211亩,栽种和抚育果树2287亩,用材林38亩;②安排养殖业生产扶持资金32.9万元,养鱼150亩、大牲畜90头、家畜135头;③安排加工业生产扶持资金12.3万元,扶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9个。这些项目的实施,为部分移民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㈢小湾库区:㈠基础设施方面,主要解决移民四难:①安排人畜饮水2万元,1处项目,216名移民受益;②地方交通135万元,1条路,1座桥涵,7.06公里;③生产、生活用电119.92万元,一是从1994年开始,小湾电厂按发电量(2厘/度)提取生产基金返还给库区移民,用于移民购买口粮;㈡是每年安排30万度按上网电价优惠给移民生产生活用电。④校舍修建、危房处理3 万元,1320平方米。

二、生产开发方面:主要扶持移民开发小湾水库水面。一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客商承包小湾水库水面经营权,移民受益;二是扶持移民投股经营水库,进行综合养殖,增加移民收入。

三、二三产业方面投资58.6万元,受益移民697人。主要扶持移民搞旅游,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景区交通,通讯设施,鼓励库区移民投股或从事旅游业。通过多年的努力,移民人均纯收入从原来的780元增加到1195元,人均口粮从原来的316斤增到650斤。

3、水库移民工作的经验教训。

27个库区移民人均补偿很低,移民损失巨大,元气大伤,重建家园的能力十分脆弱。移民后靠就地安臵比例较大,造成生产资料十分紧张。在人多地少突出地区,造成移民二次搬迁,甚至有的是多次搬迁,耗尽了移民的财力物力。由于安臵环境恶劣,生产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很多移民至今尚在温饱线上徘徊,移民区遗留问题较多。由于移民安臵中,未对调出土地的原信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无偿挤占了原住农民的生存空间,影响了移民与原住农民的和谐相处。移民扶持标准偏低,满足不了实际工作需要。着重项目扶持,移民个人直接受益不够。项目实施管理不够健全、透明,项目实施质量参差不齐,项目产生的效益不够明显。移民文化科技水平较低,自我造血功能较差。扶持方式单一,科技文化就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够,移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严重滞后。

第四章 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后期扶持意愿调查

第一节

一、调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的工作主体,同样也是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后期扶持意愿调查的工作主体。

二、调查组织方式

各乡镇对每个移民村均成立调查小组,由乡、村抽调人员组成,各乡镇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县移民调查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对本乡镇调查小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调查指导协调。

三、调查方法

调查采取收集资料、实地访谈、问卷和样本调查方式进行。库区和安臵区以村为单位,水库受益区以涉及到的县、乡为单位收集资料,样本调查数量,按总数的5%抽取样本。

四、调查过程

调查计划为先成立调查小组、分级培训、收集资料、进村入组上户调查。

调查实施过程是分村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为蹲村的乡镇副科级领导任组长,乡镇村组干部为成员,组织调查小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收集统计、林权改革、农业土地承包等方面的资料,入户宣传解释调查。

五、调查成果整理

调查表格根据统计口径,林权改革分山到户情况及新一轮土地承包发证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写,然后分组统计汇总上报,调查资料翔实准确,真实可靠,得到移民户的认可,能够反映移民区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移民的基本状况

一、移民现状人口及分布情况

通过本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核定27个库区移民现状人口为15413人,其中核定到人数为9427人,无法

7 调查组织和调查方案 核定人数为5986人。移民分布在全县11个乡镇80个村(场)497个组(自然村)。

27个库区移民核定到人数为9427人,其中罗湾乡3681人,噪都镇495人,高湖镇1066人,双溪镇866人,雷公尖乡157人,仁首镇178人,宝峰镇712人,水口乡545人,香田乡1524人,中源乡34人,三爪仑乡169人。

27个库区移民无法核定到人数5986人,其中罗湾乡1504人,噪都镇628人,高湖镇297人,双溪镇688人,雷公尖乡472人,仁首镇45人,宝峰镇283人,水口乡489人,香田乡1038人,中源乡463人,三爪仑乡79人。

二、移民拥有的土地资源状况

库区移民耕地少、质量差,人均耕地只有0.8亩,比全县人均耕地少0.6亩。划拨给移民的耕地大多数是当地农民不愿种的冷浆田、深脚田、山垅田和当地农民不要的田,山地较为匮乏,少数移民甚至连墓地都没有。

三、移民安臵区的生态环境状况

靖安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全年平均气温17℃,年平均降雨量1653毫米,无霜期271天,森林覆盖率83%。罗湾移民93%分布在山区乡镇,移民安臵区山高水冷,影响农业生产的灾害性气候有春寒、洪涝、干旱、寒露风等,双季水稻无法栽种,农作物产量较低。靖安县为山区农业县,工矿企业不多,境内基本无“三废”污染。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移民户调查表统计的移民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水库移民总量上不多,但分布区域分散,交通状况十分落实,扶持难度较大,移民要求解决行路难呼声很高。移民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农田水利设施十分薄弱,刀耕火种、靠天吃饭现象严重,移民要求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愿望十分迫切。移民安臵区农业生产气候土壤条件不尽人意,探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寻找适合山区特点种养,扩大移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各级组织面临的重大课题。水库移民基本状况见附表4.1 第三节 移民村组的社会经济、资源与基础设施状况

一、移民村组人口情况

水库移民分布在11个乡镇80个村(场)497个组,移民村组总人口为52457人,移民人口15413人,移民人口占移民村组总人口的29.38%。2005年移民村组人均纯收入为2832元,构成为工资性纯收入1335.1元,家庭经营纯收入1434.5元,财产性纯收入2.6元,转移性纯收入59.8元。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195元,占移民村组收入水平的42%(罗湾乡为省定贫困乡)。

二、主要资源占有状况

根据移民村组情况调查,移民村组人均耕地0.8亩,人均山地2.3亩,移民村组山林耕地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山林耕地耕作是传统方式,粗放式管理,结构调整滞后,开发投入较少,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移民土地资源是所在村组平均水平的90%,需要加大开发投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靖安县是以农业为主的山区小县。单一农耕作业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低下,移民安臵区医疗卫生点、学校稀少。交通十分不便,基础设施薄弱,

二、三产业严重落后,移民脱贫再返贫困问题突出。一是移民耕地少、质量差、产量低,今后要重点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投入,改造中低产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作好山地开发文章,拓展移民生存发展空间。

二、移民区基础设施十分落后,移民出行运输困难,道路通达数仅39%,且路况较差;饮水困难,多是担水,有的缺水,有的用毛竹接引山沟水,饮水卫生不达标;移民区学校稀少,且多为非完全小学,教学设施危旧残缺不全,不利于移民后代素质提高;就医点稀少,设施简陋,医务水平低下,无法满足移民就医就诊需求;山区移民大多居住干打垒的简陋土坯房(建材运输困难、成本高、只能就地取材),住房面积小,危房比例较高,抗灾能力差;移民区供电到户率仅91%,少数边远居民点尚未通电,近半数村组不通三相动力电,造成移民电力灌溉、机米、加工业等生产生活困难。当前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是行路难、饮水难、农业有效灌溉难、住房难问题,通过上级扶助、地方配套和移民自力更生,解决上述困难。

水库移民村组基本状况详见附表4.2 第四节 移民意愿和村组意愿分析

一、移民意愿分析

通过调查统计移民意愿较为统一,要求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的比例占61.16%。绝大多数移民认为移民的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对移民及其后代做出牺牲的一种补偿,扶持资金是移民个人的钱,移民个人的钱应由自己做主使用,移民的事情由自己做主去做。移民意愿分析表详见附表4.3。

二、村组对解决移民突出问题的意见

移民村级组普遍认为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水库移民收入的惠农政策。但是同时认为,移民安臵区“行路难、饮水难、灌溉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

8 住房难”等问题客观存在,现金直补后这些问题更难解决,希望国家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臵区“七难”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章 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

第一节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方法

一、工作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的工作主体,即是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工作主体。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方式

共征求497个移民村组移民意见及部分原住农民意见,征求意见方式为采取问卷调查、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的形式,并作好座谈记录和移民签名。

三、确定的程序

通过张贴8月30日江西日报登载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黑板报、专栏等形式,在让移民全面了解、正确理解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采取问卷调查、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后,以移民村组为单位确定扶持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组提出的扶持方式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确定的原则和方式

确定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坚持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维护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的稳定。

确定的方式:采取扶持方式调查表填写,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移民村组群众座谈会,听取移民群众和原住农民意见,以村组为单元确定扶持方式,乡镇政府对扶持方式初步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节 后期扶持确定的过程及结果

一、确定的过程

明确“一个尽、两个可以”的扶持原则,成立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小组,方式确定业务培训,移民村组扶持政策宣传、入户问卷调查,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召开原住农民座谈会,根据移民群众意见以村组为单位确定扶持方式,填报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表,乡镇人民政府对扶持方式初步认定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

27个库区移民核定到人数为9427人,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27个库区水库移民无法核定到人人数为5986人,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为项目扶持。移民分布在80个村(场)497个组,现金直补方式的有313个村小组,占移民村小组总数的63%,项目扶持方式的有19个村小组,占移民村小组总数的4%。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方式相结合的有165个村民小组,占移民村小组总数的33%。

扶持方式确定的结果详见表5.1

三、采取的扶持方式对突出问题解决的相关分析

对9427名核定到人的移民采取直补发放到人的扶持方式,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可以使移民直接受益,并且减少了中间环节,达到帮助移民解决温饱问题,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目的,从而促进移民家庭经济的发展。

对5986名无法核定到人的移民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可以统筹解决移民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臵区群众共同受益,从而促进了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的经济发展。

第三节 扶持方式确定的监督及保障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赣府发[2006]21号)等政策,在对移民扶持对象核定登记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分析当地移民安臵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确定合适的后期扶持方式。

二、扶持方式确定的监督措施

抽查移民调查问卷,移民群众代表座谈会会议记录,按照5%的比例进村入户上门核对,以移民村组为单位确定扶持方式,填写扶持方式确定表,移民群众代表签名,村委会核章;县移民办审核盖章;县人民政府审批盖章。

第六章

第一节 资金直接发放的移民户的基本资料

一、

移民户基本资料信息的建立

资金直接发放规划 根据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移民村组为单位,列出扶持人数,扶持对象的个人信息资料。 详见水库移民花名册。

二、资料信息的管理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完成后,县移民办协同有关部门以移民户为单位建立移民直补帐号。人口核定登记表以水库为单位,装订成册,并附移民身份证明,归档保存。同时将移民人口信息输入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系统。

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人口不再列为扶持范围。核减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移民的突出问题。县移民办及时更新移民资料信息。

第二节 资金发放依据与程序

一、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6]21号);

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06]110号)

二、程序

1、省市按原迁移民人数核定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指标数。

2、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移民申请、进村入户登记。

3、登记人口在登记的村民小组、行政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各级核实认定登记扶持对象,编制资金直接发放规划,据省批准规划发放扶持资金。

二、发放时间、标准、方式

靖安县为江西省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县,9427名移民实行现金直补,规划在2007年2月前将第一批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手中。发放标准为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发放的方式是建立移民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节 资金发放的效果及其相关影响的分析

一、对移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采取现金直补到人的方式,可以使移民直接受益,且中间操作环节少。资金发放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可以帮助移民解决温饱问题,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从而促进移民家庭经济的发展,移民十分满意。

二、其它相关影响分析

此种方式使得移民村组原住农民心中存在失落感,觉得自己做出了牺牲,未得到补偿和扶持。由于扶持资金直补到人,项目资金势必减少,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的基础设施现状较难得到改善。

第四节 发放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发放管理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

2、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3、建立移民档案,及时核对移民发放资金的帐册和帐户。

4、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监督参与机构及监督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

对将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的要求,为每个移民开设银行帐户,按照发放名册,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章 项目扶持规划

第一节 突出问题及移民对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基础设施突出问题

基础设施突出问题体现“七难”上即行路难、灌溉难、饮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住房难。

二、移民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意见

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仍比较困难,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缓慢,移民安臵区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的“七难”问题。希望通过自力更生和政府加大后期项目扶持力度,逐步解决“七难”问题,改变基础设施落后现状,改善移民生产

10 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早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

三、村组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意见

通过政府对移民安臵区项目扶持,可以统筹解决移民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臵区群众共同受益,可以消除移民村原住农民的攀比,可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确定扶持项目的原则和方法

一、确定扶持项目的原则

坚持尊重移民意愿的原则,坚持“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坚持对大多数移民生产生活影响大的项目优先的原则,坚持规划项目移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坚持不安排经营性项目的原则。

二、项目确定方法

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移民和原住农民的意见,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按“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具体列出本村组(自然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对移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本村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项目的安排。

第三节 项目规划

一、项目提出

按照扶持项目确定的原则和办法,以移民村组为单位提出扶持项目,公示后填写后期扶持项目确定表,移民村组移民、原住农民、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认定,县移民办审核认定。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村组提出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主要工作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方面内容。投资规模超过50万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规划成果

本此规划共安排项目220个,规划投资1616.22万元,受益人口77049人次,其中受益移民18611人次。 基础设施规划以村组为规划的基本单元,具体详见表7.1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表。 第四节 项目效果分析

一、基础设施改善的具体指标

1、农田水利:投入343.08万元,修建水库2座、堰坝堤闸6处、灌渠19.43千米,浆砌石河堤15064立方米、提灌3处,增加有效灌溉面积5856亩,保护粮田2792亩,受益移民3951人次。

2、人畜饮水:投入105.02万元,修建水池67只,铺设主管52510米,受益移民1209人次。

3、生产道路:投入975.8万元,硬化村组道路45.2千米,修建砂石村组道路39.1千米、桥涵12座,受益移民10049人次。

4、农村沼气:投入7.2万元,修建沼气72只,受益移民429人次。

5、生产供电:投入25.27万元,架设供电线路5.4千米,受益移民294人次。

6、医疗卫生:投入41万元,建卫生所4所,建筑面积790平方米,受益移民1450人次。

7、教育:投入118.55万元,建设学校4所,建筑面积2003.5平方米,受益移民1229人次.

二、对移民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移民人畜饮水、农田水利、交通供电、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移民土地旱涝保收面积提高,基本解决了移民吃饭的问题,基础设施有较大改善,人均耕地达0.9亩,人均居住面积(危房除外)20.5平方米,道路通达率50%,自来水供水率31%,供电到户率93.2%,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57%,学龄儿童入学率98%,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观。

第五节 项目实施措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1、做好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每个项目进行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编制相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相应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2、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明确规定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3、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计划项目要落实项目承包人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签订项目责任书(或合同),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由移民村组(自然村)组织项目实施。

5、充分发挥乡镇移民管理机构的作用,依靠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协调、监督、指导好移民扶持项目的实施。

6、严格项目验收制,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建成,确保移民真正受益。

二、监督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坚持项目跟着移民村组(自然村)走。

2、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拨款,杜绝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事件发生。

3、建立严格的工程项目结算制度,组织好基础设施项目的财务结算,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定期巡视调度,督促指导,监督审计,确保项目资金正常运转,确保计划项目顺利完成。

第八章 投资规模以及资金平衡方案

一、资金规模

本次规划为限额规划

年度国家扶持投资规模:600元/人×15413人=924.78万元 规划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扶持年限4.5年=4161.51万元 各移民村组扶持资金规模详见表8.1

二、

详见表8.2。

三、资金年度计划

第九章

第一节 制度保障措施

1、《靖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

3、《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4、《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5、《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6、《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节 组织保障措施

1、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靖安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是靖安县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靖安县老建移民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已经单列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解决了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

2、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辖内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的工作主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各级组织更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解决好生存与发展问题。

3、积极开展县、乡两级移民管理机构人员和移民村组干部的培训,每年定期培训4期,让移民干部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新时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法。

第三节 稳定工作措施

1、保障稳定是检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败的关键。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县稳定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稳定直接负责。要始终注意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并事先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仔细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2、做好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的稳定工作。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始终绷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这根弦,绝不能麻痹大意;二是在工作方式上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程序要求办事;三是在工作作风上要扎实细致,不怕麻烦,不能粗枝大叶;四是在工作措施上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以防为主,对发生或可能发生

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本规划为近期4.5年规划即2006年7月至2010年,各年度资金投入计划详见表8.3。 资金平衡

4.5年规划期内直补到人资金数量为2545.29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数量为1616.22万元。各移民村规划资金的移民群体性事件,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臵果断,避免其蔓延扩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非农户和小型水库移民及让地原住农民等未纳入扶持范围,难免产生攀比心理。各级组织要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非农移民贫困家庭,优先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小型水库移民和让地原住农民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政府也要通过其他渠道给予适当帮扶。

第十章 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总体效果评价

第一节 经济效益

一、实现的经济指标

1、实现的经济指标(移民收入):规划预测到2010年移民人均收入为1699元,达当地群众人均水平的60%。

2、与规模目标对比分析。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32元,移民人均纯收入1195元,移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42%。规划到201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64元,年均增长3。5%;2010年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699元,年均增长7。3%。

3、实现现金直补的,中间操作环节少,移民直接受益,移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容易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

4、实现项目扶持的,前期对移民人均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影响不明显,随着项目逐步实施,生产生活设施不断改善,移民收入后期增长较快,影响逐渐显现,发展潜力巨大。

二、社会效益

规划实施后,现金直补移民直接受益,项目扶持移民和安臵区群众共同受益。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生产生活条件逐年改善,移民“行路难、灌溉难、饮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住房难”七大问题得到不同程度解决,有力地带动了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移民收入水平逐年得到提高,使移民实实在在享受到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惠,确保了农村社会稳定,达到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效益

靖安是生态旅游县,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深厚。加上对规划项目科学选择安排,实施上采取有力措施,可以杜绝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绿色生态靖安的可持续发展。

第20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07]118号)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汇报.doc》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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