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l.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1)款第(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2)、(3)、(5)、(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2.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2.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4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5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2.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2.7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
4.1 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4.2 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5.1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处分抵押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2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的足够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甲、乙和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十六章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27.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7.2 除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7.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27.4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第二条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第三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抵押物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
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2、借款人未依法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致使委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3、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5、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6、乙方、借款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7、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以上七项所列情况发生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乙方行使追偿。
第十条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3、委托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甲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与责任不因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方均可向合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公正
双方自愿向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许可公证,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数量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书编号 抵押物所在地 抵押物原值(万元) 抵押物现值(万元)
是否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及金额(万元)备注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_______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于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和方式及所在地,详见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抛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人的一切权利。
十一、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 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三、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四、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抵押合同登记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正本共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_______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_______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
抵押物清单抵押契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______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
借方(公章):_____________贷方(公章):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
账面价值:_____________ 抵押现值:_____________ 折扣率:_____________
抵押价值:_____________ 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 保险单:_____________ 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________ 净值: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额度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本条上一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案件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
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年月日
借款人:(公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银行帐户:电话号码:年月日
抵押人:(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银行帐户:电话号码: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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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在科技与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也兴起了许多新兴行业,其中最热门的就数高额抵押贷款行业,这是为了解决人们紧急用钱用物抵押的交易,进行高额抵押活动时,涉及的双方或多方都会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此为法律依据来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保障。那么什么是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呢?下面就由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一、合同基本格式
甲方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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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 ,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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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二)期限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三)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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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六)抵押物清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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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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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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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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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2、借款人未依法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致使委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3、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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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6、乙方、借款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7、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项所列情况发生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乙方行使追偿。
(十)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3、委托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甲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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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十一)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与责任不因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十二)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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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双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方均可向合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公正
双方自愿向 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许可公证,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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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数量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书编号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原值(万元)抵押物现值(万元) 是否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及金额(万元) 备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不仅保护抵押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借贷方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履行的义务,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也约束了合同签订双方的行为,以达到其所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坏对方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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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 权 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保 证 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附:
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5.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借款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人: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金融机构:账号:
债权人: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年月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贷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以下统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保证人声明与承若
1.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4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本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2.1债权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保证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的主债权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连续发放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的贷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以下统称“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
权。上述期间仅指贷款的发生时间,不包括到期时间。
3.2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债权人可以在尚未收回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最高额的范围内应债务人的要求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
4、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人对5.1条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笔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3.1条所属期间。
★4.2当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贷款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范围
5.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则担保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6.4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单笔贷款的期限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同意继续承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间变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7、保证责任的承担及扣划约定
7.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2.1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
7.2.2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
★7.3发生7.1及7.2所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的任一账户上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8.保证人的义务
★8.1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察,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
实、完整和准确的。
★8.2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8.2.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8.2.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8.3保证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8.3.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8.3.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8.3.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8.3.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3.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3.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4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驶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所作出的承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9.4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逃避保证责任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0、双方约定的其他约定事项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所列方式解决:
11.1.1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2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附则
12.1经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12.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持份,债权人持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经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要求就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双方均已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保证人(盖章):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2.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 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2.2.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2.4.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网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3.1.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1.2 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2.3.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2.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3.3.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3.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4.1.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4.1.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 保证方式
5.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5.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8.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9.1.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9.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10.2.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10.3.2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11.5.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12.1.1.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12.1.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12.1.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12.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12.3.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13.4.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保证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1月1日
股权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出质人):xx 身份证号:510702197203179331 乙方(质权人):yy
qq公司因经营需要,需通过乙方担保途径向银行进行一系列的贷款融资。该等融资贷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自愿将其持有qq公司10万元(1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办理出质登记,设立最高额质权为乙方的一系列担保提供反担保。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诚信遵守。 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2 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qq公司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其主要财产;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 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yy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2015年9月5日 签约地点:
篇1:借款合同(中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甲方):xx有限公司(注册号: )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1、(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2、xx有限公司(注册号:)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遵守。
一.借款金额: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单笔或多笔累加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出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利息、费用:以每 日按实际占用金额及实际占用工作日日数计算,多笔借款累计使用天数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收。
四.归还本息:于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特别声明:
1、鉴于甲方声称本次借款用于短期、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并再三保证准时足额偿还,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才腾出经营性资金对甲方作支持。
2、甲方明白乙方借款给甲方将导致经营盈利上的减少。如未能准时足额偿还,不管乙方由此导致损失的多少,甲方特别保证除支付上述利息以外,自愿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惩罚性违约金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乙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或依法处臵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负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以下担保存在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乙方得以不分顺序地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担保人追偿,以保证实现债权:
1,由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2,由 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八. 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院裁决。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完毕且借款划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xx市万江互利投资策划服务部代为支付上述借款,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户名:,帐号: ,开户行: 。
注: 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自愿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签署地点:篇2:最高额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篇3: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新农信高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电话: 传真: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1.5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第二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自每月21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
2.1、以 个月为周期,以 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对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因受益人向被保证人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其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受益人对被保证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保证人在该最高额内对债权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均提供反担保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被保证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权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约定的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3保证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5.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法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5.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3.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5.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4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5.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影响其保证能力的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6被保证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6.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6.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 6.4主合同履行期期间,受益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6.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5.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6.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7.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7.4如保证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7.5如保证人未按5.3.5条或5.4.2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字生效)。
8.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8.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9.2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0.1在被保证人偿清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10.2 10.3 10.4 10.5 10.6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陕农信 高借字[ ]第 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本合同双方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事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流动资金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流动资金中期借款(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借款人可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期限以借据为准,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 4.2 借款用途的特别约定: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用途仅限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 借款利率、利息及付息方式
5.1 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为 ‰,如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变。
1 5.2 中期借款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月利率为 ‰。以后年度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贷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新利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12月21日。
5.3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5.4 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 □按季结息 5.5 结息日:月末或季末20日。
5.6 利息扣收。贷款人于结息次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扣收。
5.7 如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付息的,借款人应在本次结息日月末或季末前自行缴纳。
第六条 发放和支付
6.1 借款人须按约定借款用途提前 7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和商务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提款证明资料。
6.2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交的提款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借款,并确定支付方式。未通过审核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借款。
6.3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资金的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6.3.1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低于A级(不含)时。 6.3.2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万元的借款资金支付。
6.3.3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6.4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支付委托书》、支票或电汇凭证以及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受托支付过程中,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造成错误支付的,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6.5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应按照提款资料列明的用途和时间使用借款,并按月向贷款人书面提供借款资金支付资料。
6.6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和时间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从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扣收全部或部分借款。
6.7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按照借款人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第三方,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6.8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信贷政策变化,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新政策要求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同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已发放的借款。
第七条 借款归还
2 7.1 债务确定日。借款到期日或贷款人提前终止、解除借款合同之日为债务确定日。
7.2 借款人可以根据资金回笼情况随时归还借款。
7.3 在债务确定日,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时归还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 □信用。
□保证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
□抵押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
□质押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
可以选择多项担保方式。担保人未列明的,以担保合同为准。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与保证
9.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9.2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归还借款本息。 9.3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9.4 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户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9.5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6 保证在借款期间,财务指标不低于:
9.7 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并保证经营资金全部回笼到该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3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管。
9.8 在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动、合并(兼并)、分立、托管、股权变动、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按贷款人要求做出安排方可进行。
9.9 借款人对外担保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
9.11 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等重大不利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9.12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9.13 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通过提款审核的前提下,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0.2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11.1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1.1.1 违反本合同关于用途、发放和支付、付息、还款以及承诺与保证条款中的任何一项约定。
11.1.2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
11.1.3 放弃资产、转移资产、无偿转让以及低价处置资产等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11.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补充担保。
11.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以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1.2.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1.2.2 借款人未按时付息的,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11.2.3 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
11.2.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挪用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
4 11.2.5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且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按11.2.3和第11.2.4项规定累加计算。
11.2.6 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收回。
12.2.7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产账户内直接扣收。
11.2.8 按贷款人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收取违约金。 11.2.9 贷款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合法措施。
11.3 贷款人单方面无故违约的,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
11.4 由于信贷政策变化、提款未通过审核以及借款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发放的,贷款人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借款实际发放后生效。
12.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2.2.2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1 借款人违约的。
12.3.2 借款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如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发生恶化;财务指标突破约定;其他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发生不利变化的;涉及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死亡、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情况。
12.3.3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担保物发生价值贬值、
5 灭失、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等情况。
12.4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解除通知送达借款人,立即生效。无法联系的,以公告送达。
12.5 合同的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公告费、拍卖费和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义解决方式为:
□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 本合同约定日期中,如遇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金融机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2 本合同双方对所有条款已充分协商和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 15.3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额抵押担保纠纷案实例研究--评析黑龙江高院终审的一宗最高额
抵押纠纷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律师网2009-08-11 09:28:12师安宁
【核心观点】
通过对本案引发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可以帮助读者正确认识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功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效力及“债权确定与决算”等涉及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提升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实务问题的处理能力。
【精品案例】
本案是黑龙江高院审理的一宗担保物权借款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下称“宏博支行”)签定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12个月的期间里,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以哈尔滨市光华小区第104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宏博支行取得了他项权证。2000年6月,双方协商拟解除上述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关系。宏博支行经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通知天鹅公司取回了他项权证,但双方未完成该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程序。
在双方另行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8个月的期间里,由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38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提供光华小区第103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对此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天鹅公司取得了他项权证。
两笔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是,天鹅公司仅在2380万元合同项下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其余贷款额度因宏博支行拒绝发放而引发纠纷,后天鹅公司涉诉。
关于1500万元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双方虽有解除该抵押的合意但由于宏博支行不履行注销抵押权的共同登记义务导致其无法单方办理该104号楼的抵押注销手续,据此其认为该笔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关系至今未被解除,并要求宏博支行要么承担继续发放贷款的合同责任;要么承担拒绝解除抵押登记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宏博支行抗辩认为,该笔15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不是因新的贷款需求而设立的,而是为天鹅公司在该行的既存旧债提供补充担保,故宏博支行没有继续发放贷
款的合同义务;同时,由于宏博支行有关领导已在注销抵押审批单中签字,且天鹅公司已经领走了该笔抵押的他项权证足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1500万元项下的抵押借款法律关系,故宏博支行也没有赔偿责任。
关于2380万元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宏博支行仅履行了200万元的贷款发放义务,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宏博支行抗辩认为,该笔借款只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现双方之间只存在抵押法律关系而没有“借款”合同关系,故在没有借款“主合同”的情形下,仅依据抵押合同这一“从合同”宏博支行没有贷款发放义务。
黑龙江高院最终支持了宏博支行的诉讼主张,驳回了天鹅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义精研】
本案由黑龙江高院终审结案,笔者对本案事实争议不做评价,仅就本案引发出的有关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则进行解读。
一、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法律制度
(一)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法律功能
根据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最高额抵押既有普通抵押中“优先受偿”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独具的法律功能。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其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数与单笔发生额是动态的,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二是其设有“债权确定与决算期制度”。最高额抵押受“债权发生期间”和“最高额”两项合同因素的双重制约,故其实际担保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最高额,但绝不可能大于最高额。普通抵押的债权确定是在设立抵押时即明知的,没有单独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三是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将要连续发生的”,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则是既存的和特定的,而且是可以早于、同时或晚于普通抵押的设定日而发生的;且前者债权的“连续发生”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对必然性的约定,如本案天鹅公司与宏博支行在关于2380万元项下的债权确定与决算结论即仅有200万元一笔。当然,贷款未足额发放的责任归结受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项下债权发生的“或然性”特征。
物权法有一项“但书”性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笔者认为,适用这一“旧债吸收”制度显然隐含一项前提条件,即该笔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吸收既存债权服务的,应是在不影响某一最高额抵押的“动态性”功能的情形下“吸收”了一部分已被特定化的既存债权。否则,如系单纯为吸收旧债的话,则仅需设立普通抵押中的“补充抵押”
即可。
(二)债权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
原担保法解释对“债权确定”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即“在债权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且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但该解释的缺陷在于没有对“债权确定”的具体情形予以规范。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包括: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等。
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确定”之“临界点”有可能是一个时间点或是一个时间段。如果只约定了一个债权到期日的,则该“债权确定”的发生日即为一个时间点;如果约定有决算期的,则为一个时间段。在宏博支行与天鹅公司的两笔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均没有关于决算期的约定,故其“债权确定”的法律因素是“到期日”这个时间点。应当注意的是,不得将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设定的“借款期间”与“债权确定与决算期”相混淆,前者是不特定债权的发生期。
(三)规范性依据的效力层级。
目前,对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调整的规范性依据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物权法和担保法虽然同属于“法律”,但由于二者之立法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效力层级并不等同,前者有权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包括立法行为,故担保法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而是下位法。在司法实践中,当两法有抵触时不能援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而认为担保法的适用效力高于物权法;同时,由于担保法是旧法而物权法是新法,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亦应当认定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
其实,在旧担保法体系下还有一个特殊情形,即担保法与其《解释》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得与法律抵触是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旧担保法的固有缺陷而在有关立法机关的安排下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之有关内容已远远超越了担保法的规定甚至是与之相抵触的,尽管如此亦必须优先适用解释而不是原担保法。实际上,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亦有不合之处,对此当然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因此,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调整担保物权的规范性依据的效力层级应当遵循“物权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的效力顺位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特例。
二、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法定解除方式
最高额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应受到物权原因行为和变动行为两项法律要素的制约。
消灭一项不动产担保物权,应当首先构建受合同法调整的物权原因行为方面的法律
关系,如签订抵押解除协议;其次应实施受物权登记法调整的物权变动行为,即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律上最终确认对该抵押法律关系构成有效解除。实务中,申请抵押注销登记一般要求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注销登记。在涉及银行贷款时,尚需由银行出具还款证明;若抵押后未放款的,需提供解除抵押合同书各1份等法律文件。
本案中,宏博支行通过“退还”他项权证的方式表明其与天鹅公司仅完成了对1500万元项下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行为”,而尚未完成该担保物权消灭的“变动行为”即注销登记,故双方之间对该宗抵押法律关系并不能构成有效解除。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主合同”效力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特殊性还在于其自身具有独立性,不得将其性质界别为普通抵押中的“从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给银行设定了一项法律义务,即当借款人根据该合同的授信而提出借款要求的,银行应当在约定的额度内按照借款人的需要承担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此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借款人已经提供了足额的对价即“最高额抵押”,银行拒绝放贷将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未来债权”,故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除对既存债权的“特约吸收”外,不可能产生象普通抵押中的“借款合同”这一形式上的“主合同”法律文件,故银行不能依据普通抵押法律关系中的主从合同原理来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进行抗辩,
显然,宏博支行的该项抗辩观点所依存的依据是普通抵押法律关系中的主从合同原理,其实际上与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是无关的。黑龙江高院无视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法律规则而错误地套用“主从合同”原理,从而免除宏博支行的贷款发放义务及赔偿责任,其在实体上是不适当的,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
合同编号: {根据系统合同编号规则}
最高额
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适用于融资担保业务)
{放款机构}
委托人(甲方):{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姓名} 职 务:{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职务} 身份证号:{关联决议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手机号} 通讯地址:{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关联决议中的邮政编码}电 话:{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座机}
受托人(乙方):{放款机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放款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通讯地址:{放款机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放款机构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 真:
甲方将向一家或多家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合法的借款主体(以下统一简称“融资机构”)申请 融资 (含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授信等,下同),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双方就担保授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
1.1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审查后同意给予甲方融资担保授信,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关联决议中的授信金额大写},(小写)¥{关联决议中的授信金额小写}元。
担保授信额度是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所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的最高金额。 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关联决议中的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在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多次委托乙方为其向融资机构申请的单笔融资提供担保,但乙方在同一时点上为甲方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担保授信额度。
1.2.1 单笔委托事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单笔的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效力优先于本合同的约定,单笔委托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2.2 具体的担保事项以乙方与融资机构签订(或者向融资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及其修订与补充为准,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及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协议等。担保文件的具体名称与前述名称不一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以下将前述“担保文件及其修订与补充”统一简称“担保合同”)
第二条 担保授信管理费等
2.1 基于对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及授信管理等的综合考量,双方商定担保授信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2 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担保授信管理费。
2.3 即使甲方没有在本合同项下委托乙方提供任何融资担保,乙方收取的担保授信管理费也无需退还。
2.4 因签订、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评估、公证和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的具体名目、金额等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第三条 相关合同的签订
3.1 甲方或其提供的反担保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等(根据乙方要求确定),并办妥相应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3.2 甲方应及时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应的 融资合同 (含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协议/授信协议等,下同)。
第四条 单笔融资担保的办理
4.1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等进行评审后,在担保授信额度及使用期限内确定单笔融资担保的金额、期限、费用等,并与甲方签订单笔委托合同等。
4.2 甲方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
4.3 乙方应在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均生效,收妥项下费用并落实全部反担保措施后及时为甲方的单笔融资债务提供担保。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延后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确认和承诺
5.1 甲方确认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甲方还确认其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完成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5.2 甲方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财产、资信、财务和经营的资料,以及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并确保前述资料和文件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3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及项下业务终止或结清后30日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获取并使用甲方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以及向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甲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不良信息,是指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甲方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甲方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甲方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5.4 甲方确认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对甲方履行本合同具有较大影响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事项。
5.5 在涉及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或处置主要资产(超过甲方注册资本的10%),以及离婚、分家析产等重大行为时,甲方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发生任何对甲方债务清偿能力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甲方均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6 甲方确认:只要乙方在同一时点上为甲方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担保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起始时间(以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为准)不超出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均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乙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应单笔委托合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5.7 如甲方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追偿权利和补充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因担保合同而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后,可向甲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6.1.1 乙方因担保合同向融资机构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6.1.2 乙方因向甲方及其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服务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保险费等);
6.1.3 以前述第6.1.1—6.1.2项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为乙方支付相应金额之日起至乙方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
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将危及乙方将来追偿权利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相当于乙方所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将现金质押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6.2.1 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发生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被宣告破产、重大疾病或事故、失踪或死亡、丧失人身自由、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逾期清偿债务的;
6.2.2 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以及其他情况,致使该担保财产发生重大价值减损的;
6.2.3 任何可能使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严重减弱或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和申明
7.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及时通知、协助甲方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事项。 7.2 乙方向融资机构承担担保或赔偿等责任后,有权将其在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项下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及对应全部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予以确认,并承诺:①不以此为由向乙方及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提出任何抗辩;②即使存在此等抗辩权利,甲方也明确、无条件地予以放弃;③甲方将无条件按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7.3 乙方未行使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构成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2.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或者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8.2.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任意一款约定的。 第九条 违约及相关责任
9.1 若甲方贿赂乙方员工,不仅应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还应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担保。
贿赂,指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由甲方及甲方有关人员给予乙方员工任何名义的回扣、费用、金钱或其他好处(累计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行为,包括:①向乙方员工支付金钱;②挪用资金给乙方员工使用;③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收买。
9.2 除第9.1款外,如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本合同授信额度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3 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所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在公开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等进行公告与披露,且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10.2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 本合同签订地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对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及管辖法院(仲裁机构)等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1.1 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双方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1.2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有权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如甲方为自然人,则本合同中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进行的有关约定不适用;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中以甲方为自然人而进行的有关约定不适用。除因甲方主体性质而不适用的部分约定之外,其他约定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12.2本合同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双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在变更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3 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经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了全部合同条款。甲乙双方是在已经明确了所有合同条款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对本合同之约定已无任何异议、疑义后才签署的本合同。
12.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一式{合同份数}份,甲方执份,乙方执{我司合同份数}份,执{登记机关合同份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 市 区 (地点)签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用途││
├──────┼──────────┼───────────┼──────────┤
│种类││利率││
├──────┼──────────┴───────────┴──────────┤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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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 款 人│贷 款 人│
│││
│借款人公 章│贷款人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签 章│负责人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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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证 人│
│(1)(2)(3)│
│保证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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