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最高额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2020-03-02 15:56: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根据系统合同编号规则}

最高额

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适用于融资担保业务)

{放款机构}

委托人(甲方):{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姓名} 职 务:{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职务} 身份证号:{关联决议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手机号} 通讯地址:{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关联决议中的邮政编码}电 话:{关联决议中的委托人座机}

受托人(乙方):{放款机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放款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通讯地址:{放款机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放款机构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 真:

甲方将向一家或多家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合法的借款主体(以下统一简称“融资机构”)申请 融资 (含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授信等,下同),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双方就担保授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

1.1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审查后同意给予甲方融资担保授信,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关联决议中的授信金额大写},(小写)¥{关联决议中的授信金额小写}元。

担保授信额度是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所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的最高金额。 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关联决议中的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在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多次委托乙方为其向融资机构申请的单笔融资提供担保,但乙方在同一时点上为甲方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担保授信额度。

1.2.1 单笔委托事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单笔的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效力优先于本合同的约定,单笔委托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2.2 具体的担保事项以乙方与融资机构签订(或者向融资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及其修订与补充为准,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及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协议等。担保文件的具体名称与前述名称不一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以下将前述“担保文件及其修订与补充”统一简称“担保合同”)

第二条 担保授信管理费等

2.1 基于对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及授信管理等的综合考量,双方商定担保授信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2 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担保授信管理费。

2.3 即使甲方没有在本合同项下委托乙方提供任何融资担保,乙方收取的担保授信管理费也无需退还。

2.4 因签订、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评估、公证和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的具体名目、金额等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第三条 相关合同的签订

3.1 甲方或其提供的反担保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等(根据乙方要求确定),并办妥相应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3.2 甲方应及时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应的 融资合同 (含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协议/授信协议等,下同)。

第四条 单笔融资担保的办理

4.1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等进行评审后,在担保授信额度及使用期限内确定单笔融资担保的金额、期限、费用等,并与甲方签订单笔委托合同等。

4.2 甲方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

4.3 乙方应在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均生效,收妥项下费用并落实全部反担保措施后及时为甲方的单笔融资债务提供担保。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延后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确认和承诺

5.1 甲方确认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甲方还确认其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完成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5.2 甲方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财产、资信、财务和经营的资料,以及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并确保前述资料和文件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3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及项下业务终止或结清后30日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获取并使用甲方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以及向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甲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不良信息,是指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甲方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甲方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甲方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5.4 甲方确认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对甲方履行本合同具有较大影响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事项。

5.5 在涉及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或处置主要资产(超过甲方注册资本的10%),以及离婚、分家析产等重大行为时,甲方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发生任何对甲方债务清偿能力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甲方均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6 甲方确认:只要乙方在同一时点上为甲方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担保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起始时间(以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为准)不超出担保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均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乙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应单笔委托合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5.7 如甲方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追偿权利和补充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因担保合同而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后,可向甲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6.1.1 乙方因担保合同向融资机构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6.1.2 乙方因向甲方及其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服务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保险费等);

6.1.3 以前述第6.1.1—6.1.2项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为乙方支付相应金额之日起至乙方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

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将危及乙方将来追偿权利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相当于乙方所担保的融资债务本金总额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将现金质押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6.2.1 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发生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被宣告破产、重大疾病或事故、失踪或死亡、丧失人身自由、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逾期清偿债务的;

6.2.2 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以及其他情况,致使该担保财产发生重大价值减损的;

6.2.3 任何可能使甲方或者其反担保人严重减弱或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和申明

7.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及时通知、协助甲方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事项。 7.2 乙方向融资机构承担担保或赔偿等责任后,有权将其在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项下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及对应全部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予以确认,并承诺:①不以此为由向乙方及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提出任何抗辩;②即使存在此等抗辩权利,甲方也明确、无条件地予以放弃;③甲方将无条件按本合同及单笔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7.3 乙方未行使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构成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2.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或者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8.2.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任意一款约定的。 第九条 违约及相关责任

9.1 若甲方贿赂乙方员工,不仅应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还应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担保。

贿赂,指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由甲方及甲方有关人员给予乙方员工任何名义的回扣、费用、金钱或其他好处(累计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行为,包括:①向乙方员工支付金钱;②挪用资金给乙方员工使用;③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收买。

9.2 除第9.1款外,如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本合同授信额度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3 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所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在公开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等进行公告与披露,且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10.2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 本合同签订地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对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及管辖法院(仲裁机构)等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1.1 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双方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1.2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有权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如甲方为自然人,则本合同中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进行的有关约定不适用;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中以甲方为自然人而进行的有关约定不适用。除因甲方主体性质而不适用的部分约定之外,其他约定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12.2本合同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双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在变更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3 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经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了全部合同条款。甲乙双方是在已经明确了所有合同条款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对本合同之约定已无任何异议、疑义后才签署的本合同。

12.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一式{合同份数}份,甲方执份,乙方执{我司合同份数}份,执{登记机关合同份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 市 区 (地点)签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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