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

2022-03-2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13号 【发布日期】2014-03-13 【生效日期】2014-03-13 【失效日期】2019-03-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韶府令第113号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4〕2号)已经2014年2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14年3月13日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第九条 被收养的儿童应当在随亲生父母入户后,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儿童户口迁移手续。

收养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可以以“非转农”形式将弃婴迁移入户。

第十条 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但是,属于“非转农”性质的投靠(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投靠人的户口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户口公户。

第十一条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就地农转非”形式变更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不得以“农转农”形式回流原农业户口迁出地。 第十二条 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亲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往实际居住地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四)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十九条 我市招录(含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第二十条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直系亲属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五条 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 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凡通过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户口漏登补录程序、冒用他人户籍资料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途径办理的虚假户口;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有单位证明,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赁住宅应有房管部门租赁合同且合同有效居住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理粮”是指根据国发[1984]141号文规定的户口簿注明为自理口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已实行“一元化”政策地区的户口,一律视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2篇: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即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文件,2010年5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一○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

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

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

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投资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

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学历、年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五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代码证书。

2、近期单位验资报告或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4、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5、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6、投资者不落户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7、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毕业证书、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8、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向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推荐第3篇:户籍管理规定[优秀]

户 籍 管 理 条 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

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发证机关按废证处理;

(13)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档案,当被判处刑罚或劳教时,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教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劳教的机关保存。释放后,由保存机关将其身份证发还本人;

(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核验以下材料:

1、《准生证》;

2、《出生医学证明》;

对居民要求办理的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职、村)委会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登记:死亡人员,家属应持户口本、死者身份证、经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厂火化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

鉴定书等其中一种手续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

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恢复户口:

(1)回国入境

办理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派出所核验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的定居通知书、公派出国人员和外出劳工人员持市县外事办开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如有全户搬迁的,可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局注销户口证明,到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凭安置证明、户口介绍信办理。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恢复户口。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房产证、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农转城”户口手续:派出所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由所长在《来焦落户审批表》上签字,派出所盖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年龄、民族:①、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已退学的凭居委会证明)和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14岁以下,所长审批变更)。凡被派出所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不允许办理变更。

②、更正年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验核原始户籍证明(出生证或原籍派出所迁移错误证明)和已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记载情况及意见,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更正民族,18周岁以下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资机构证明;

②、固定资产证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关证书;

④、工作调动有关手续(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招工表);

⑤、房产证明(四城区必须是市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或者经市房管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

⑥、结婚证明;

⑦、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派出所依据申报理由,验核以上相应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推荐第4篇: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日期】2010-06-05

【生效日期】2010-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201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

(二)至第

(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

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第6篇: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㈠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㈡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

第十七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㈠夫妻投靠的;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㈣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一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第二十三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㈢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13日印发

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咨询电话:2034304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3966

58、5396632

推荐第7篇: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一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直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第十二条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法院判决。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第十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第六章“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政策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小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四)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第十七条符合《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落户。未成年人可随父母同时入户,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入户。

本市以外人员迁入本市,必须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代理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生活基础”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赁公有房屋,且实际居住。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推荐第8篇: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地区是指县城镇(县级市城区)、乡(镇)、场(圃)。

第三条居住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正在服兵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居住在上述区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户口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作为户口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军队营区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农、林、盐、渔等场(圃)建立户口登记办理点,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场(圃)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应当依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申报登记暂住户口。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在本省水域以船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船舶户口簿》。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第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流动的人员,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变更登记。外出务工经商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实际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非城镇常住户口公民,应当及时申报暂住或者寄住户口登记;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登记为常住户口。第十一条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常住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准予登记常住户口。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应当准予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的,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凭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或者撤销死亡宣告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的,应当在火化前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户口簿等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公民非正常死亡,户口登记机关凭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户口簿等证明注销户口。

第十四条从严控制城镇郊区人均耕地不足0.5亩村组的户口迁入,对出生、结婚、退休、退学和恢复户口等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人员,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第十五条公民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凭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

退出现役的公民,持县、市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有效证件,在到达安置地后10日之内,向安置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公民出境1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应当在出境前持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

公民回国入境定居,持定居证明或者中

国护照或者有效可入境证件,在到达定居地后30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第十八条公民被依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的,由逮捕机关或者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由本人持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证明,在到达定居地后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服(退)兵役、出境入境、被判刑、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死亡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有关规定,交回或者申请发放、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申报户口登记项目,每户申领一本户口簿;不得假冒户口。

公民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持合法有效证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公民发现常住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反映,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居民户口簿登记的项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及其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得自行更改。公民办理招工、赡养收养关系、划分土地、未满16周岁公民权益事务,以及其他需要证明公民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其亲属关系等事宜时,可以出示户口簿。

第三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户籍调查。在调查户籍登记事项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应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户籍调查和查验户口以及有关证件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尽可能不影响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办理常住户口日常变动登记;

(三)依法做好管制、假释、缓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管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登记管理暂(寄)住人口和外出人口;

(五)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六)定期核对户口,完成人口统计任务;

(七)编制管理门楼巷 牌;

(八)开展户籍调查;

(九)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开展工作;

(十)建立、维护人口信息系统;

(十一)做好户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户口单位的户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和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以及门楼巷牌,做好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二)督促公民申报或者注销户口、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登记项目和分户并户等,掌握人口变动情况,每月配合户口登记机关核对一次人口,协助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暂(寄)住人口、外出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其他需要协助的工作。

对工作认真负责、取得突出成绩的户口协管员,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死亡公民的户口注销工作,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

第二十六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名称工作。公安机关依据标准地名进行门楼巷牌号码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户口迁移、领取户口簿、安装门牌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公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经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户主、监护人或者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户口统计资料的,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上级政府或者有权部门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贩卖户口证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调查户籍或者查验户口以及有关证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落户:

(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我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第六条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 第八条 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迁入城市的居民享有当地居民法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推荐第10篇:户籍管理讲话稿

户籍民警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热血铸忠诚,我为警魂添风采”同志们!巢湖和县虽是一个地稀人多,工业不发达的地方,可这里山青水秀,充满生机。当前巢湖要发展,和县争先进,公安上台阶,作为一名户籍民警我该干些什么呢?我们知道户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贴近百姓的工作,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部门,是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条例,负责户口管理,统计、迁出迁入的职能部门。户证管理工作是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我们只有以服务百姓为出发点,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做好户政工作来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同志们!我们知道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原因便是城乡户籍制度的不同,作为一名户籍民警,为和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了二代身份证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尽管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登、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我想我的工作虽是平凡的,但我却忘我地工作,用我如火的青春,谱写着巢湖和县户籍制度与经济社会接轨的乐章,为巢湖和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即使历经劳累,但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 作为一名户籍民警,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我想作为户政管理者就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群众多办实事,多为群众跑路子。要立足工作实际,创新思维,创优服务,开展预约、上门、延时、留办等服务,采取特殊群体

特殊办理的程序,密切警民关系。扎实开展户政管理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回访,服务评价等制度切实做到让群众满意,定期开展户籍民警评选活动,调动工作干劲、提升服务水平。培养他们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勤于政务,甘当人民的好公仆,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同志们,为了实现和县争先进,公安上台阶的思路,我们内勤民警只有认清自我,摆正位置,协调好上下级关系。在认真贯彻上级指导精神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划;有效化解基层矛盾;要协调好上下级内外部关系,为和县乃至巢湖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和谐环境!谢谢大家! 篇二:2014年全市城市管理会议讲话稿 2014年全市城市管理会议讲话稿

今天的会议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工作,研究确立城镇化加速发展形势下的新理念,谋划城市管理的新思路,同时安排部署今年任务。能够站在理性的角度审视工作,充分证明城管系统有着胸怀大局的责任感、主动作为的紧迫感和创新发展的使命感,着眼细处、克勤小物,全面系统地推动工作,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新的跨越提升。实践证明,全市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职,付出诸多汗水和心血,在完善城市服务设施、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塑造城市品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慰问!对关心支持城市管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谋划十三五规划的关键年,同时也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决战年。谋划好今年及今后城市管理工作,事关提升我们海滨城市的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来秦皇岛工作后先后走访四个县,到分管部门进行了调研,工作之余实地踏察了一些地方,总感到城市硬环境不错、软环境不足,城市建设很快、管理相对滞后。作为分管领导,城市管理如何抓,是我一直在悉心思考的问题。刚才,增振同志就抓好今年工作讲了很好意见,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思路清晰,落实措施得力,请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结合近一段时间对城市管理的所见、所闻、所思,再讲一些意见, 供同志们参考,共同研究交流。

一、城市管理应该确立什么样的理念

城市管理是城市环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城市开放理念、文明程度、文化品位和社会公德意识的综合体现。对理念的认知和把握决定着城市的水准和品位。围绕旅游立市的战略定位,彰显滨海城市的特色,我市城市管理至少要突出四大理念:

一是民本理念。这个理念解决的是为谁服务的问题。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题,群众满意不满意是检验城市管理根本标准。管理城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对市民负责、为市民服务、受市民监督、让市民满意,让更多的人生活便利,安康乐业。一要让百姓真受益。既要重视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把城市大环境做净做美,又要高度关注事关市民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的维护改造,如背街小巷的改造、居民小区的绿化、城市公厕的建设、污水外溢的治理、水气热的配套等等,解决好居民的食住行用等身边事。二要替百姓真着想。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核心是城

市管理和民众生存的和谐问题。这不仅是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从执法层面看,要提倡亲情化执法、亲情化服务,用诚意体会民意,用真情建立感情,用爱心温暖民心。从管理的层面看,要坚持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全面系统规划,完善城市设施布局,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比如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影响市容环境,简单的、粗暴的取缔必然会激化矛盾,要以分流为主,做到入市经营、

入场经营,为居民的生活找出路,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做到整治市容与经济繁荣双赢。三要为百姓真动情。据我了解,市城管局现在有六条民声通道,即:城建便民服务热线、城管局长热线、供水的晓静热线、供热的春晖热线、供气的蓝焰热线和燃气直通车,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限时解决了一大批城市管理问题,受到百姓的赞誉。要借助于数字城管建设,进一步加强整合服务资源,形成互动,提高城管事件的处置效率。

二是精细理念。这个理念解决的是城市管理的水准问题。所谓精就是要出精品,所谓细就是要重细节。一座城市必须有几个精品、几个标志性的符号,这座城市才有品位、才有吸引力。要将精细观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一要坚持精心规划。城市管理中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规划的先天不足带来的。要始终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要编制好城市的绿化、排水、供水、供气、环卫等配套设施的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四同步。二要坚持精致建设。要坚决克服短期行为,防止低水平建设。无论是功能定位还是规划设计,无论是设施建设还是环境塑造,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城改造,都要坚持高水准、高品位,做到眼界更高一点、气魄更大一点、手笔更大一点,力争20年不落后,50年不后悔,防止前人修路建房,后人挖路拆房。三要坚持精度管理。细节决定成败,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城市管理要于细微之处见功力。一堆垃圾影响一条马路的清洁,一处占道堵塞一条街道的交通,一座破旧广告损害一个街巷的景观。城市

管理工作必须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小事、小节上,一件一件抓,一处一处扫,一个一个查,一样一样管。 三是艺术理念。这个理念解决的是城市管理的特色问题。一座城市就是全体市民共同生活的家园,要用治家的办法和思路来管理城市,赋之于多元的艺术性,形成名片。艺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文化。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要

与城市的文化相融合,打好文化特色牌。一要突出海文化。我们是滨海城市,海洋是我市最为典型、最为独特的资源,要力求将海的元素和符号体现在城市规划设计上来,小到垃圾箱、雕塑小品,大到有体量的建筑都要认真研究。二要突出历史文化。我市四县三区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各有千秋和独到之处。就三个城市区来讲,山海关为百年古城,明清文化使之誉满中外;海港区有百年大港,同时又有一代秦皇寻迹,文化厚重。北戴河为百年避暑胜地,诸多名人在此驻足抒怀赋诗,开中国近代旅游先河。三个一百国内外罕见,足以使我们的城市富有更多的艺术感染力。三要突出名人文化。我市有太多的名人巡幸驻跸,古有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康熙、乾隆,近代有孙中山、张学良,直至现代的一代伟人毛泽东等,这些人物的思想、行迹及其产生的一切活动,都是我们城市文化的不竭之源。

四是共建理念。这个理念解决的是城市管理的机制问题。共建的理念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内涵要全覆盖。城市管理管什么,我理解就是一个城市所有的外在空间和各种建筑物、构筑形态。

用一条街道空间范围来讲,包括楼体外立面及其灯光、门牌字匾,由下便是门前环境秩序、人行道、垃圾箱、绿化带、路灯,再讲就是主干道(包括行车秩序)、对面的绿化带路灯、人行道、门前环境秩序和建筑物立面及其附属物,然后是两侧楼体之间的空间环境,这是一个相对闭合的范围。二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是全社会。实践证明,管理好一座城市,仅靠城市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确立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全民意识,学会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和力量,让大家都成为城市的主人和管理者。这是个机制问题,要逐步研究解决。

二、实现城市管理新突破应该干什么

按照上述理念审视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同时,考虑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借鉴一些相对成功的经验做法,明确城市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思路是:规划引领、基础提升、职能整合、力量下沉、部门联动、市场参与,逐步形成部门统一协调、街道牵头组织、日常全天监管、实施综合执法的新格局,推动城市管理全面提速,用心构建人民满意的城市品牌。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小环卫向大市容转变;由被动粗管向机制严治转变;由传统公共服务向有选择的市场运作转变;由粗放应对向精细服务转变。从这样的工作定位,从今年起,要强力推进五项工程,加快城市管理上档升级。

(一)强基工程。要围绕增强城市管理的基础承载力,精心实施好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今年确定的城市区城

管重点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水气热等公用设施。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量化目标,细化任务,责任落篇三:机关领导讲话稿写作技巧

如何写领导讲话稿 第一,学会模仿“三步走”

每位初学者学写讲话稿都要经历一个模仿过程。一是模仿写作方法。模仿本单位“自己前任”、互联网上“各地同行”的写作方法,弄清领导偏爱的风格是点面结合、叙议结合,还是事实论述、开门见山,在叙述、议论和说明等表达方式上有什么侧重。二是模仿文章结构。“前任”写作的讲话稿经过多次修改之后,文章结构得到领导认可,形成了多种固定模式。除了弄清总体结构之外,还要弄清每一小段采取的是并列式、总分式,还是对照式、递进式,这样自己“依葫芦画瓢”就可以模仿出来。三是模仿语言风格。就是去“适应领导”的特点,了解其思维特征、性格特点、语言习惯,特别是要通过学习“前任”文章,掌握现任领导的语言风格,从而体现领导个性、展示领导风采。模仿还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敢写”。为领导写讲话稿挑战与机遇并存,要相信自己“不笨”,敢于走出第一步。要以正确心态对待讲话稿起草工作,很少人天生愿意写材料,但往往是工作选择你,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充满信心,以快乐的心情尽全力学着做好,这样定会找到另一番乐趣。二是不怕“丢脸”。“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要正确对待领导和同事修改自己的文章。“好文章是改出来的。”从实际经验来说,文章被反复修改、自己烦燥不安的时候往往是写作能力提高最快的时候。要放下“面子”,将自己初稿和领导修改稿反复对比反思,不断总结提高;对于一些集体推稿的机会,更不能放过。三是不能“照抄”。模仿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借用,一是仿拟。借用不能只是照搬他人作品的语言形式,而要根据表达的需要赋以新意;仿拟尤其要注意创新,把他人的作品融化到自己的文章中去。

第二,建立“四大”素材库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有自己的写作素材仓库。一是建立上级精神素材库。一方面要了解上级各种最新精神,明确上级精神总体上讲什么,重点是什么,当前做什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等,做到贯彻上级精神全面不变形,体现上级政策规定具体不走样;另一方面要储备观点,积累一些当前各级战略 性的思想、观点、固定的表达、精华表述,做到有备无患,需则用之。二是建立本级情况素材库。一般来说,领导都比较重视思考研究如何把上级精神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提出创造性的工作思路、措施办法,体现本地特色。领导讲话稿只有注重反映基层的问题、普遍关注的热点,听者才能感兴趣。这就要求起草人员全面掌握本级情况:一方面要掌握本级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及思考的重大问题等。另一方面要掌握基层的热点信息,不能打电话找基层要数据和材料,而是沉下去摸实情,对调查来的材料一一核实,特别是对重要事实和数字,要做到准确无误;要有意识多收集基层报送的或本级各类最新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等材料,包括一些综合情况、重要数据、生动事例及重要思想观点;要将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材料,分门别类收集下来、积累起来。三是建立外地工作经验素材库。从大的方面来说,全国各地开展的工作都是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进行的,都有固定的模式,可以说,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大同小异”。因此,要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从政治、经济、社会、党建等方面收集与本级区位、区情相同地方的一般做法、特色做法,从而拓展写作思路。四是建立机关写作素材库。多从网上下载、积累与写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名家名言、典型例子、数据数字、古今中外精辟议论、思想观点。一些词语成语要常读、常看,对一些重要文件、讲话的关键段落要能够背诵,作为形成文稿观点和综合分析的依据,或直接引证所用。要努力做到离开办公室、现有文字材料和网络,还能随心所欲存取素材。 第三,从“四个方面”认真研究领导

“定位不准,累死三军”,“领会上头,摸清下头,两头一碰,才有写头”,能否准确领会好领导意图,是决定讲话稿写作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注意“秉承领导旨意、忘记自我”,不能断章取义、随心所欲、另起炉灶,更不能固执己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领导,而是要将自我风格融入领导的讲话稿中去。一是多收集领导想法和关心的问题。领导想法更多是从平时即兴讲话、脱稿讲话、文件批示、各种接待、批评表扬、近期工作中关注的“兴奋点”中流露出来的,特别是对一些工作和问题的新思路、新看法,要不失时机用笔记本记下来。要主动参加领导可能讲话的会议,参与领导参加的活动,了解领导思考的热点问题,掌握领导的活动意向和动态。二是不断完善领导想法和思路。一方面要准确无误领会领导 意图。有时领导只出大题目,交代主要意图,说几个重点。碰到这种情况,要主动找领导请示,当面征询领导对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看法和有关解决问题的措施,特别对于领导强调的写作方式、结构、重点等问题,要记在本上,切忌唯唯诺诺、不懂装懂,放弃深入了解领导意图良机,搞错方向。另一方面要不断深化完善领导的意图。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化细化领导思路,准确无误地把领导想说而没有说出来的话表达出来,结合平时收集的领导观点,将主要观点加以提炼概括升华。三是牢牢把握不同领导风格。受命于谁,文章思维和特征服从于谁,这是讲话稿写作的一个重要原则。要研究不同领导的思维方式、语言表达习惯。有的领导喜欢从全局角度讲形势、面面俱到,有的喜欢分析具体问题、提要求;有的喜欢引用领袖名言、古诗词、数据、例子,有的喜欢长句、讲对称、语言生动,有的喜欢朴实无华;有的喜欢“今天会议到此结束”,有的喜欢“关于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我再强调几点”。因此,平时要从网上大量学习收集储备与本级领导风格相似的讲话稿,多听不同领导讲话,明确特点,把握风格,做到与领导“同频共振”。四是时时牢记领导身份角色。要与领导的身份相适应,哪一级、哪一个岗位的领导,就讲哪个级别、哪个岗位的话,不能“有失身份”;同一个会议、同一项工作,党委和政府领导、正职与副职角度和用语都不一样。要与领导的角色相适应,如一位“一把手”局长,在本系统是最高领导,讲话要体现权威,就可以分析国内外形势,引经据典论述观点。如果是在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发言,或者是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就不能搞这一套,而要多讲本单位发展状况、工作特色、工作体会和存在的问题。篇四:城市管理工作讲话稿

城市管理工作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年城市管理工作总结表彰暨xx年奋战300天部署动员大会,首先,我代表区政府向xx年在城市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表示忠心地感谢!并借此机会向工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亲切地问候!按照会议议程的按排,由我对xx年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xx年城市管理和奋战30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动员。首先对xx年的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一、xx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xx年,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区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的可喜局面,市容市貌有较大改观,城区环境有显著提升。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环境立区”和“ 1553”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深入推进市场化运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基本上形成了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新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面进行综合治理,城区市容环境有新的提升。为迎接国庆60周年,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 “聚全民之心,举全区之力”,从3月底开始,迅速掀起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新高潮。在治理过程中,我们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集中解决主次干路、重点部位、居民小区、公园、河道、结合部地区、自然村的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突出问题,使我区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环境质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完成了果园东路、果园北道、北辰道平改坡24栋,总计1.9万㎡。完成了宜白路、铁东路、普济河道、果园东路、果园北路、北辰道等6条道路的立面整治,粉刷立面17万㎡,更换、规范牌匾550个(2200㎡),空调移机2152个、安装空调罩2991个,清拆吊挂物 3017个,更换塑钢窗715㎡,安装平护栏4268㎡。完成了京保高速沿线整治,拆迁3万平方米,绿化植树3.1万株;完成了城际铁路环内段绿化4.9万余株,铺整草坪11万平方米;城际铁路环外段绿化面积303亩。集中治理了津围路、宜梦道、光荣道、辰昌路、丁双路等5个脏乱点位,清理占路摊位62个,垃圾杂土6700吨,拆违145个点位,总计2320㎡。同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252万元建成8座垃圾转运站,投资93万元修建提升5座二类公厕,投资9万元购置103个垃圾箱,环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2%。

(二)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运作模式,管理方式有新改进。一年多来,我们坚持把推行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市场化运作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发展,搞活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走出了一条适合区域实际的城市管理新路子。xx年下半年,我区启动了城市管理改革,实现建管分离。xx年初,遵循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城市管理运作模式。成立机扫公司,负责全区11条主干道路80多万平方米清扫任务,保持20小时作业;其余道路清扫任务下放到镇街,由各镇街成立的保洁公司负责。为了巩固旧楼区整修和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满足旧楼区居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我们还积极探索旧楼区管理的新途径,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示范引导”的要求,全面推行“区政府主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一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总体上效果不错,道路保洁和小区管理没有大的问题,群众也比较满意。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卫生工作有新进步。结合不同季节做好春季灭鼠、夏季除害消毒工作,抓好培训、投药、检测、预防等环节,全年共投放药品近20吨,覆盖率达到100%。成立了区病媒生物消杀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病媒生物防治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制定完善了各项消杀管理制度,规范了消杀工作程序,改进了消杀工作方式,为百姓健康生活提供保障。加快卫生村创建步伐,举办了“城乡清洁行动”爱国卫生月宣传启动仪式,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全区共有14个村被授 予“市级卫生村”称号,12个村进入了“区级卫生村”行列。截止目前,我区已创建成53个市级卫生村,70个区级卫生村。

(四)深入推进生态城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有新提高。全年完成58台燃煤锅炉的改燃并网和脱硫改造,二氧化硫削减355吨、化学需氧量净削减1678.36吨,均超额完成全年计划。加强重点水污染源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为100%。新创建都旺新城、盛仓新苑和翡翠城3个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完成了9个镇的环境规划及北仓镇、天穆镇2个国家级环境优美镇创建申报工作。围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大力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综合治理丰产河、外环河等九条河道,清理垃圾5270立方米,拆除违章110平方米。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认真解决了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高标准建成数字化管理平台,管理手段有新创新。为实现城区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从粗放管理变为集约管理,从定性管理变为定量管理,从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从年初开始,在充分调研、科学设计、严谨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流的设计规格、一流的设备设施、一流的管理体系”的标准,开始建设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平台投资800余万元,建设总面积866平方米,划分为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决策中心、总值班室和机房等五个功能区域。目前,设备已安装完毕,进入调试阶段。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加快我区城市管理建设步伐,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无止无尽永远不会竣工的工程。成绩面前要不骄不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我们主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如创新意识不强,思路不够开阔,管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部门配合不够,管理合力没有形成,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体现得不够明显;超前意识不强,提前谋划工作不到位,上下协调解决问题能力有待提高;大城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管理上存在“盲区”和“死角”,达不到全覆盖、无缝隙对接等等,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认真加以解决。

二、xx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xx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构建生态宜居高地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关系着改善民生,关系着天津经济发展,关系着天津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为此,市委、市政府又决定奋战30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这是构建生态宜居高地的一项重要步骤,此项工作现已全面启动,我们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即投入这场战斗,坚持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治理提升,坚持“科学、精细、长效”管理,把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一、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打好奋战3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奋战300天,开展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我区确立了着力两个创新、着眼四个拓展、狠下六个功夫、办好五件事实的思路方法,明确了今年的任务。着力“两个创新”,即:创新体制,创新考核;着眼“四个拓展”即:拓展城区保洁范围,向数字城管拓展,进一步拓展河道管理,进一步拓展垃圾管理;狠下“六个功夫”即:下功夫搞好综合治理,下功夫搞好专项整治,下功夫巩固旧楼区治理成果,下功夫解决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下功夫抓好环境绿化,下功夫抓好宣传教育;办好“五件事实”。一是提升改造规范街景立面;二是做好京津公路、运河景区及区内重点区域夜景灯光工程;三是建设完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四是以“一流标准”抓好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对以上内容,我们在工作要点上都进行了详细的明确,大家回去后,要认真研究、理解、把握,并按各自的职能具体抓好落实。 为打好奋战300天市容环境整治攻坚战,今年的综合整治划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一是2月底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准备工作,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2月底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也就是我们在这里召开的这次会议。二是从3月1日到9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3月份显示奋战高潮,6月底力争完成重点道路、公园的整修改造,9月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三是10月份为验收结算阶段。全面完成质量验收、资金审结等工作。

二、明确要求、明确标准,努力提升奋战300天的整治水平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对今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努力把天津打造成以人为本、大气洋气、清新靓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生态宜居的国际化城市。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传承历史文脉、彰显欧式风格、接轨世界潮流、打造天津特色的总体思路,通过大家的共同拼搏奋斗,努力实现区内环境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形成科学高效常态管理机制。为完成上述任务,提出以下八条标准。 1.道路桥梁通畅整洁、路井平顺。重点主干道路架空线缆要逐步切改入地,改造道路继续提高平整度,优化路井位置,注重从功能、尺度、细部三方面综合把握,确保道路平整舒适、畅通安全。次支里巷道路维修罩面,桥梁涵洞整饰一新,做到无坑洼破损,排水通畅,设施齐全,照明完好。 2.建筑整修色调协调、典雅庄重。“平改坡”要做到坡顶形成与建筑檐口更加融合,老虎窗与建筑立面窗口更加对应,坡脚与屋面更加吻合,坡顶颜色统一采用瓦红色;女儿墙宝瓶高细比例及间距准确;建筑立面线角尺度比例合理,建筑构件轻巧精致,安装牢固;墙体粉刷基底处理到位,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均匀亮丽;商业门脸整齐规范、通透大气,色彩与建筑整体色调相协调,有条件的可做骑楼改造。 3.牌匾机罩整齐规范、大气新颖。牌匾要做到与建筑浑然一体,充分体现文化内涵和业态特色,成为建筑艺术化的亮点。牌匾与门脸尺度比列合理,一般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背板统一采用淡雅色彩,字体采用低明度稳重色彩或白色,按高度的40%居中布置。空调室外机必须规范到位,横平竖直,有条件的一律移至窗口正下方居中位置;空调机罩要采用防锈材料,以白色为主,有条件的采用贯通式设置,单体机罩要做到可开启,便于维修,并与墙体安装牢固。 4.重点区域天际线实现错落有致、富有韵律。在建项目修改完善设计;原有建筑顶部造型简洁艺术,材料轻质使用,便于施工,建筑色彩与周边协调,实现建筑风格与区域定位相一致,建筑空间界面错落衔接、层次分明、色彩清新、富有特色。篇五:领导管理提升讲话稿

公司领导在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上午好!

刚才杨书记对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案进行了布置,明确了我们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提出了本次提升活动以“强基固本,争创一流”为主题,以“三横三纵”流程建设和十三个重点专项提升任务为抓手,进一步明晰了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法。虽然在过去的两年,公司也组织开展了一些管理改进项目,但今年开展的管理提升活动范围将会更大,规格将会更高,要求将会更严,因此,我们要切实开展好管理提升活动,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促使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

同志们,在过去的两年里,公司广大干部员工上下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创造了历史,公司的发展实现了新突破。在安全上,我们不仅圆满完成t3指标,而且还被武汉市交委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公司飞行部被东航总部评为无事故征候优胜单位,飞机维修部连续x年被东航总部评为无事故征候优胜单位,公司2010年获得中南地区安全优胜单位称号,2011年获得中南地区安全达标单位称号;在运行服务保障上,我们的各项指标都跃居xxx前列,获得各级领导首肯;在效益品质上,我们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连续两年利润突破xx亿元。今年以来,公司发展持续向上,安全、服务工

作平稳,1-4月份实现了月月盈利。这些都说明我们有着一支敢打硬拼的干部员工队伍,只要公司全体上下一心,团结一致,不畏艰险,奋勇拼搏,在我们面前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在我们脚下没有跨不过去的坎。 但是,在看到这些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经营基础依然还比较薄弱,我们的安全根基依然还很脆弱,我们的管理水平依然还需要提高,公司要获得更多的效益必须加倍努力,员工们要增加收入必须付出更多的艰辛;我们的管理机制不够合理和灵活,各“网”之间有交叉、有重叠,制约着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我们的航线结构、运力结构、组织结构、人才结构均存在着各类矛盾和问题;我们的硬实力有硬伤、软实力有软肋,工作基础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在公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的一些思想和观念还亟待创新,一些工作方法和途径还亟待改变,一些短板和瓶颈还亟待突破,一些痼疾和陋习还亟待治理,尤其是公司在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公司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从提升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来看,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来看,从公司的愿景和使命要求来看,我们都必须要提升管理能力。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是公司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促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公司努力开创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的有力支撑;是公司提

升“四种能力”的重要保障。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对管理成果的巩固与深化,建立管理优化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紧密围绕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东航总部统一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夯实管理基础,着力抓好改革创新,扎实开展好管理提升活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各个部门管理能力的提升,各部门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的提升,离不开部门员工能力的提升。因此,要通过员工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推动部门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部门管理能力的提升带动公司整体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针对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的推进情况,我再强调四点: 1.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管理提升工作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是公司努力实现“三最”目标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它是由中央国资委自上而下部署下来的,因此在思想上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机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群合力,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在管理提升中积极创先争优。管理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大家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因

此,要求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参与到管理提升活动中来,主动把管理提升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各部门领导要站在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来看待管理提升工作,切实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统一思想后,希望大家按照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问题梳理及提升整改工作,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上下配合左右协同的运行管理机制,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公司的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2.周密制定提升方案,细化各类整改措施

公司各部门都要按照公司总体提升工作方案的要求,既要着眼公司的长远发展,又要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管理特点,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确定重点,制定适合本部门的管理提升工作方案。一是要明确工作责任,管理提升工作不能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要明确责任、措施细化,将问题及解决方案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并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沟通配合,管理提升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涉及多个部门的改进工作由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勿以任何理由推诿;三是要加强跟踪督导力度,部门领导对部门管理提升工作的开展和成效负有直接责任,公司管理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根据东航总部的统一部署适时督导公司各部门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提升工作。 3.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良好氛围

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宣传报道工作要结合实际,围绕不同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开展,充分体现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特色。一是要突出主题,围绕贯彻落实《东航武汉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做好宣传报道;二是要及时反映各部门开展活动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活动动态;三是要大力宣传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四是要宣传报道在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4.固化活动成果,构建管理提升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固化措施,形成一些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示范案例,形成可持续的管理提升效果。对于完成提升工作的任务和优化完毕的流程,要修订相应制度和流程文件加以固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并根据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持续丰富、发展和完善管理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引发、促进新的管理提升。在新的流程运行后,也要检查流程要求是否得到执行,流程效果是否取得预期目标,避免运行文件与业务运行“两张皮”的现象,以确保绩效实现能力取得持续提高。 同志们,管理提升的核心要素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能参与进来,将管理能力提升的精神贯彻并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一言一行中。我相信,在东航总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取得管理提升活动的良好成果。

第11篇:户籍管理须知

就业代理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须知

凡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代理协议书原件;

2、《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注明常用联系方式);

5、驻长春市内高校迁移:须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同时须通知迁出地派出所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解锁手续;

6、驻长春市外高校迁移:须提供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派出所);

7、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

8、落户所需时间:30个工作日(6-9月份集中落户高峰期为90个工作日)

9、按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要求,以上所需各项材料信息需保持一致,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受理

10、吉林省外高校毕业生,以上材料需持原件

*户籍办理详解及注意事项:

一.以下情况户籍不予以接收

1.驻长春市内各高校,未在原户口所在派出所解锁的,中心不予以接收;

2.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未迁移到学校的,此类户籍中心不予以接收;

3.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及户口迁移证上信息不一致的,中心不予以接收;

二.相关户籍证明问题

1.毕业生户口落入我中心集体户口后,如需打印户口,请持身份证到深圳街派出所(地址电话附后);

2.如需办理身份证、保险、结婚、生育、护照、无犯罪等相关户籍证明,请持身份证到深圳街派出所;

三.户口的迁出

1.迁往生源地

持《报到证》、《就业代理协议》和《身份证》到中心换发报到证后,到深圳街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迁往工作单位

持《报到证》、《就业代理协议》、《身份证》及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到中心换发报到证后,到深圳街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京、津、沪等特殊城市请具体咨询后再办理)

3.升学

持《就业代理协议》、《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到中心办理;

4.其它

迁往新买房处、迁往亲友家、结婚迁移请直接咨询深圳街派出所,按其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户籍手续和二代身份证公安机关地址

深圳街派出所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4-4号

*深圳街派出所具体路线:出省就业中心大门左转见路口后右转,位于中国银行旁边,步行约5分钟。电话:137565415670431-84644274

温馨提示:与我中心就业代理的毕业生(特别是要求落户的毕业生),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65411912@qq.com(注明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姓名,专业),如档案从中心迁出,户籍及党组织关系须一并迁出。

第12篇:温江户籍管理

购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证;按揭房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按揭合同、购房发票、银行6个月交款证明;一次性付款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传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亲属关第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本等证件以及公证书、离婚证、裁决书等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由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7、经劳动局鉴章的成都市范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并由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障证明》及社保交费清单

9、派出所出具门牌号证明

引进人才

1、入户申请表

2、学历证明(中专以上学历证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

7、房产证;按揭房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按揭合同、购房发票、银行6个月交款证明;一次性付款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派出所门牌号证明

9、由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投靠

1、入户申请表

2、外地城镇居民提供无职业证明、退休证;农村居民需男的年满60周岁、女的年满55周岁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本

4、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

5、被投靠人因购房居住本地年满5周年,并出具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6、亲属关系证明

7、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13篇: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XXX市公安局贯彻《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1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3、对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居住在单位统 2 一分配的单身宿舍(具有独立的门牌房号、单独居住)的集体户单身职工由单位房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住房证,可将其的户口从集体户移入该房屋后申请其直系亲属落户;对于我市国有企业中居住在自建房(不含违章建筑)的集体户单身职工,可由单位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所有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自建房住房证,将申请人户口落户该房屋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对于上述情况,仅限于办理夫妻及子女投靠。

4、对于我市拆迁户居民,持《拆迁证》(《安臵证》或《入户通知书》)和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户口已迁至该住房并且实际居住,可以凭上述材料作为住房证明申请直系亲属投靠。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没有稳定收入,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3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工程造价师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落实用人单位的出具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由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不需相关部门审核。

对于已经落实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

4 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人才市场出具不需交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在迎泽公安分局文庙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于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5

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本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 6 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投资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集体户口人员(不包括各类在校学生集体户)在结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发票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有效证明)后,可在市内迁移。

八、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

九、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 7 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

十、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簿复印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一、购房合同是指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毕业证》必须经过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学府街25号)的认证,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必须经过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XXX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1、所交纳的社会保险必须交纳到XXX市城区范围内。

2、各类人才交纳社会保险没有时限限制,单位招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必须满两年。

8 十

五、在各类户口准入中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工人,人事、劳动关系已经调入我市并已实际工作但户口未在我市,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调动证明(或调令)并附相关单位批准调入登记表,可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户口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可直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XXX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9 十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收费标准

按照Y价费字[1996]第215号收取居民户口薄每本7元、集体户口薄每本35元;[1994]Y公字(治)300号收取迁移证每证3元、准迁证每证3元

第14篇: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三)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的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增加城市长周期持续发展拉动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大量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将给城市带来人口红利,有利于稳定企业用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等享受城市居民就业、社保、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使他们在城市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既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土地、社保、就业、教育、住房常态化机制,固化保留农村“三件衣服”待遇和享受城市“五件衣服”待遇的农民工户籍改革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户籍改革制度性转移通道,形成科学有序的转户常态化机制,促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户籍制度体系。

(二)推动形成合理的城市人口布局。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新生代为主体,引导转户居民向主城区、区县城、开发区集聚,实现转户人口30%到主城、30%到区县城、40%到乡镇的科学分布。

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自愿。在转户、退地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办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二)综合配套,统筹协调。坚持总体设计,强调政策配套,丰富改革手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并实现各项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稳定政策,科学延续。坚持实事求是,有效固化改革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并及时修正影响改革推进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政策的总体稳定和延续。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兼顾政府承受力、群众接受度和城镇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改革进度,依法分解、合理分担改革成本,使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强化执行,重在落实。着力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居民转户常态机制。

1.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可以在务工、经商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先后在市外和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总计达到第1项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年老人员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为农村居民,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农村学生,在本市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5.本市户籍农村成年居民,投靠无子女同住的年老父母,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6.服兵役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及其农村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原户籍地具有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7.获得本市各级政府颁发证书的优秀农民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8.市外户籍农村居民,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务工,务工地为主城区的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满3年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妥善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

1.建立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

(1)维护农村财产自由处置权。农村居民转户后,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保留其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落实有关惠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项目政策待遇、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项惠农政策。

(3)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4)保留农村身份附加权益。农村居民转户后,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180号)有关规定,维护好转户居民与身份有关的农村待遇。

(5)保障转户学生权益。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录取照顾政策;农村独生女转户后,5年内仍为独生女,可享受高考当年农村独生女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2.建立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常态机制。

(1)自愿选择宅基地处置方式。转户与退地不挂钩,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保留、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退出等三种方式处置其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足额计算宅基地退出面积。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及属于建设用地的院坝、牲畜圈舍、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

(3)严格执行价款规定。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的,按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且交易后以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的,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每亩9.6万元标准一次性结清价款。

(4)确保退出宅基地及时复垦利用。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复垦,并及时提请地票交易,确保价款拨付到位,确保复垦土地有效利用。

(5)强化宅基地退出的工作机制。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乡镇国土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组织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应高效服务,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做好审核与审批工作,确保退地价款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3.建立承包地利用与管理常态机制。

(1)依法自愿处置农村承包地。转户居民承包土地退出与否不与转户及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挂钩,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继续拥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2)坚持承包地的有效利用。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其性质和用途不改变,必须依法有效利用,可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不得闲置、撂荒。

(三)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城市待遇落实到位。

1.建立户改社会保障常态机制。

(1)转户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权益。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转户后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3)落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一年的待遇等待期,参保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保障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待遇。做好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前后的待遇衔接,确保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

(5)落实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待遇。多渠道落实转户退役士兵政策性安排就业,对自主就业的,保证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及时兑现;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6)落实农转城生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在转户后3个月内,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在其审核审批期间,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农转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2.建立户改就业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在城镇稳定就业。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鼓励支持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创办微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转户居民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

3.建立户改住房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2)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4.建立户改教育保障常态机制。

(1)落实平等教育权。完善全市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转户居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划片就近入学安排,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增加教育资源配置。根据转户居民的地域分布和年龄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和中职学校。

5.建立户改卫生保障常态机制。

(1)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转户居民的分布和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一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

(2)落实平等医疗保健权。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防疫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6.建立户改计划生育工作常态机制。

农村居民转户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后,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对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推进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日常工作的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专职从事户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职协调机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自愿原则,贯彻“五个不许”。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不许将转户与各项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凡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坚持“三为主”,完善转户结构。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四)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人。同时,切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前一阶段转户居民政策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确保每一个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继续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六)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机制。适时对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xiexiebang.com范文网[CHAZIDIAN.COM]

第15篇:户籍管理系统测试报告

户籍管理系统测试报告

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

一、测试概述:

1、测试目的:

本测试报告是简单户籍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目的在于分析测试结果,描述系统是否有户籍管理的功能。

2、测试内容:

利用白盒测试黑盒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测试平台:Windows XP操作系统。

测试工具:Microsoft Visual Basic中文版。

二、测试分析:

1、系统概述:

系统包括查询管理、户管理、个人户口管理三大部分。 实现的基本功能有:

(1) 实现户籍的查询,可分为普通用户查询和内部管理员的查询,普通用户只能 查询基本信息和修改密码,如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

(2) 实现户籍的修改,包括户口的修改以及个人信息的修改 。

(3) 实现个人户口管理,包括个人户口的新建和迁入迁出。

(4) 关于管理,包括个人户口注销和户口注销等,同时需注明注销原因、证明材 料等。

系统主要流程图:

2、主要功能测试:

三、总结

所用的测试用例基本能够检测到所有非法输入,但对于家庭住址等字段,无法检测其语义的有效性。检测结果表示,此软件能够进行简单的户籍管理操作。

第16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

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㈠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

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㈡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

第十七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㈠夫妻投靠的;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㈣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

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三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㈢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4号)同时废止。

第17篇:税务分局户籍管理工作总结

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xx年,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

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字,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xx年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2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2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1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字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xiexiebang.com范文网【www.daodoc.com】

第18篇: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 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未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现役军人除外),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在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和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4、本区县或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有未满14周岁的人员迁移的除外)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在迁入地办理。

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凭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7、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着迁移自愿的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9、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不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的。凭批准手续、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10、以下申请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

优秀农民工,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大中专学生,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学校就读证明办理。迁入学校集体户,凭《农转城申请表》、《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办理。

农村籍退役士(官)兵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退役士兵(官)证办理。

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办理。

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办理。

“三投靠”人员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或《受理户口回执》;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年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和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2、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4、农业居民间和跨区县、跨主城区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和跨本区县或跨主城区“三投靠”落户;

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7、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8、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9、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10、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3个工作日办结。

1、购买商品房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房产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2、务工经商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3、投资兴办实业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纳税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4、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第二部分 居民身份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身份证人像、登记指纹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

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取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为40个工作日。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的证件,在辖区公安户政办证厅或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其他区县和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塝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邮政快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邮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管理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第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登记办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做暂住登记,不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务工及居住证明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对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延期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 1年期届满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变动迁移

暂住人员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四部分 户政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小门牌。根据渝财综〔2012〕2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3、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5、流动人口居住证: 免费办理

第五部分 咨询投诉电话

户口咨询投诉电话:63962448 居民身份证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420 63750094 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398 警务督察电话:63758111

第19篇:章丘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服务指南

章丘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于:章丘在线 发布时间:2006-4-24 22:25:10 第一部分 户口迁移

一、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在章丘市范围内常住人口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迁移原则。

1、基本条件

(1)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即经批准购买、自建住房的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农业人口迁入城区控制村的暂不执行该条);

(2)符合\"三投靠\"(夫妻投靠、未婚无业子女投靠父母、老人投靠成年子女)的条件;

(3)招工、调动工作;

(4)其他合理正当的市内户口迁移。

2、申报手续

(1)申请、单位证明及派出所意见;

(2)入户人户籍证明信;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

(4)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聘通知书或调动函;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退休证、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审批权限

(1)市内非农业人口的正当迁入(出明水

一、二所、双山

一、二所)评单位、派出所意见办理;

(2)市内农业人口的正当迁移(除明

一、明

二、明

三、明

四、绣水、塘子、廉颇、砚池、湛汪、贺套、双山、杨胡、东琅沟、西琅沟外)凭迁入村(居)介绍信办理。

二、市外迁入\"三投靠\"人员落户

符合\"三投靠\"(夫妻投靠、未婚无业子女投靠父母、无人照顾的老人投靠成年子女)条件的完备以下手续:

1、申请、单位证明及派出所意见;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入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未成年人除外);

4、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类)、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仅限于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类);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退休证、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未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省外迁入的还应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第20篇: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2002]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小城镇。

第三条 凡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经济收入能保障生活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 本镇农民或外埠农民和其他人员进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

(二) 经商及其从事其他

二、三产业的人员,其中有些无固定住所,但租用房屋或仓库经商3年以上的;

(三) 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

(四) 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务工签订3年以上合同期,期满又续签合同的人员及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

(五) 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

(六) 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七)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

(九) 其他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人员。

凡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纳入城镇常住户口管理,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下同),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第四条 凡要求到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一) 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所聘人员应出具单位证明和正式聘书;

(二) 投资、建厂、经商以及从事其他

二、三产业的人员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材料;

(三) 务工人员应出具用工单位证明、合同书和暂住证;

(四) 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人员应出具合法房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

(五) 投靠直系亲属的人员应出具户主户口簿及能证实与户主关系的证明证件;

(六)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镇内农民,应出具土地被合法征用的有关证明;

第五条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专设的集体户上。

第六条 凡属于我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可凭市人事局录用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准迁手续。

第七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全面实行配套安置户口的政策。

(一) 凡在我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二) 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三) 凡省外企业、市外企业落户淮北,在我市投资达50万元的,准许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

(四) 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可落户在企业或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上。

第八条 凡要求在我市落户的人员都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 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材料;

(二) 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分别出具政府的批文及合法证明材料;

(三) 省外、市外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管理人员应分别出具资格合法证明材料;

(四) 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有住房的,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房产证\"。

第九条 凡在我市市区、建制镇购买成套商品住宅者,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可配套安置在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宅面积在55-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可为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安置2人入户,超过70平方米安置3人入户(含农业人口的\"农转非\")。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户口,购房人员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和市公安局户政科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购房合同;

(二) 购房发票;

(三) 购房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 购房入户申请表;

(五) 原籍和现住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二条 购房人首先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交易立契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凭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书,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审批手续。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对新生婴儿及未成年子女出生后未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派出所每月向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婴儿入户情况。

第十五条 凡办理新生婴儿入户者,应持本人申请和有效证明,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已在外地申报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无职业子女要求到我市随父母生活的,由其父母一方提交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和子女户口迁出地户籍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我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申请迁入配偶(必须是无职业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出具迁出地户口证明及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

第十八条 父母投靠子女,申请在我市落户,由子女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签署的意见及老人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多子女的,老人可以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第十九条 对于离退休人员返回原籍投靠配偶或子女的,或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的人员,需返回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的,由配偶或子女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迁出地户籍证明及离退休证件,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近亲属写出书面申请,出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公证书及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经省级或市级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应提交本人申请,出示企业内部调令及户口迁出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农转非\"户口(不含无地转户、井下工人转户),但在城镇确无住房、无经济来源并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要求\"非转农\"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出具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办理以上人员户口,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批准,由市、县公安局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及入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在生活资料供应、子女入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参军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实行免费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户籍管理规定.doc》
户籍管理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