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助学贷款

2022-05-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中国银行助学贷款利息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利息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本人或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贷款申请

借款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三、贷款限额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四、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1、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2、借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3、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推荐第2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

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格式)

甲方:

(借款学生) 乙方: (经办银行) 丙方: (高校机构)

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大写), (小写),期限为 个月。

甲方现因以下第 条原因,提出相关申请。 1.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调整还款计划

甲方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高校名称,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攻读 □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

原还款协议规定,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归还贷款利息。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调整为自 年 月 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贴息

甲方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毕业后在 (高校名称)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甲方现申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继续攻读学位贴息。

3.因休学申请贴息

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现申请在休学期间贴息。将预计首次还款时间由 年 月 日调整为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与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中与本申请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申请书为准。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

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甲方:

(借款学生)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经办银行) 丙方: (高校机构)

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大写), (小写),期限为 个月。

甲方现因以下第 条原因,提出相关申请。

1.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毕业后已进入还款期) 甲方于 年 6 月 30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高校名称,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攻读 □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

原还款协议规定,甲方自 年 8 月 1 日至 年 7 月 1 日归还贷款利息。甲方自 年 8 月 1 日至 合同到期日 年 月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调整为自 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当年 年 月 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自 毕业3年后 年 8 月 1 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学制整年的情况)

2.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贴息(当年毕业继续攻读学位)) 甲方于 年 6 月 30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毕业后在 (高校名称)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甲方现申请自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30 日继续攻读学位贴息。(继续贴息的学制时间)

3.因休学申请贴息

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现申请在休学期间贴息。将预计首次还款时间由 原毕业时间 年 8 月 1 日调整为 休学后毕业时间 年 8 月 1 日。

本申请书与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中与本申请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申请书为准。

甲方签字(捺印):

联系电话: QQ邮箱: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一.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1.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 贷款额度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 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2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份;

6.《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1份;

7.中国银行咸宁路支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2份(存折按院统一办理)。

四.借款人应签署的合同文本文档

1.合同书3份;

2. 借款凭证1份。

推荐第5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 第一条担保范围

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二条抵押期间

[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

[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

 第三条抵押财产



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



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

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 第五条抵押登记

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

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

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

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



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

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

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

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

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

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 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 第十条权利放弃

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

一、抵押财产清单;

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时间及地点:

推荐第6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_____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金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债权落空,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四、如发生了本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________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4.传真。

五、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四条 保证合同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 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7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8757557587574917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年 12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 (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按 月 (月/季)分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方式按月(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年月 1

日止(其中:从2010 年 4月 1 日至年月 1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 1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

为:,账户号为:;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10年3月5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样本一:前两年只还利息,后四年还本息的情况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

住所:XXX

工作单位: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XXX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87575602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贰万肆仟 元(大

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 (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一) 方式按 月 (月/季)分 24 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

(一) 方

式按 月 (月/季)分 48 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72 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止(其中:从 2010 年 4 月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月 1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XXX,账户号为:XXX;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样本二:毕业后连续六年还本付息的情况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

住所:XXX

工作单位: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XXX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87575602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贰万肆仟 元(大

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 (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 方式按 月 (月/季)分 / 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

(一) 方式按 月 (月/季)分 72 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72 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止(其中:从 2010 年 4 月1 日至/年 / 月 /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月 1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XXX,账户号为:XXX;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推荐第8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性别:民族:学号:

所在学校:西北工业大学 学院:专业:

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父亲姓名: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母亲姓名: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工大支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166号信箱(西工大综合楼二楼)邮政编码:710072

联系电话: 029-88485922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西工大助贷字

第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

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年月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

币(大写);

二、甲方于年月日因原因,正式离开 西北工业大

学 (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开始按季归还贷款利息;

并从年月日开始按季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需提前还款请与经

办银行联系,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一) 方式按 季 (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还款期限共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详见

还款计划清单,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还款计划重新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

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

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为:,存折账户号为:;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

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加盖指印)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

推荐第9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篇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本)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2005 年工字第暂时不填号

借款人(甲方): 贷款学生姓名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合肥工业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陆仟元整 (大写) 6000.00 (小写)。 ******此二项金额只有毕业班学生填写,非毕业班学生不得填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79 月,即从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07 月 15 日止。

注:2001级91 个月 2005年12月31日至2012年7月15 日 2002级79 个月 2005年12月31日至2012年7月15 日 2003级91 个月 2005年12月31日至2013年7月15 日 2004级103个月 2005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15日 2005级115个月 2005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15日

研一的学生与2004级学生相同,研二的学生与2003级学生相同,研三的学 生与2002级学生相同,

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6.12%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账户号为: 456351150000xxxxxxx (中行借记卡卡号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二 种发放方式: 元,住宿费人民币

(二)按学年发放:

1.2005-2006学年,学费人民币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元; 3.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元; 合计:人民币 元。

注:以上五项应按照贷款学生所在年级分别填在相应的数字标号所对应的栏内。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已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前。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 账户号为:456351150000xxxxxxx(中行借款卡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发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以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期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材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给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

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 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限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知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第十三条 法律使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庭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3。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醒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全国各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身份证号 乙方地址: 合肥市美菱大道528号所在院系:贷款学生所在学院 邮政编码: 230001 攻读专业:贷款学生所学专业、班级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学生在校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0551-2642082,2632525邮政编码:家庭所在地邮编 传真号码: 0051-2642082联系电话:区号-家庭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父亲姓名 日 期:2005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父亲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贷款学生父亲工作单位丙方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甲方母亲姓名:母亲姓名邮政编码: 230009 公民身份号码:母亲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 张胜贵

工作单位名称:母亲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2901045篇2: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 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张 xxx(借款学生)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 (经办银行)介绍人(丙方): 复旦大 学(学校机构) 第一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详见注1 (大写) (小 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月日止。(详见注2)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暂不填写)

二、贷款利息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复旦大学,账户号为: (暂不填

写)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详见注3)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第六条借款偿还第七

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张小明 ,账户号为:(暂不填写)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31012***209xx01乙方地址:所在院系:金融学院邮政编码:攻读专业:企业管理专业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学生现住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xx00传真号码:联系电话:现在联系电话乙方签章: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日期: 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1012***5809xx03 工作单位名称:上海机床厂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邮政编码:公民身份号码:31012***09xx02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上海纺织厂联系电话:家庭通讯地址:(家庭地址)传真号码: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签章:日期: xx年 9 月 23日日期: 年月日 注1. (1-10大写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借款金额如下:总金额=6000*从现在起余下的在校年份(公费硕士生住宿费1600/年的情况下总金额=5600*从现在起余下的在校年份),1)四年制本科生:本科一年级学生: 贰万肆仟元整 (大写) 24000.00 (小写)本科二年级学生: 壹万捌仟元整 (大

写) 18000.00 (小写)其他学制本科学生次类推2)三年制硕士生:硕士一年级学生(公费),住宿费为1600/年: 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大 写) 16800.00 (小写)硕士一年级学生(自费): 壹万捌仟元整 (大写) 18000.00 (小写)其他学制硕士学生以次类推3)三年制博士学生:博士一年级学生(公费),住宿费为xx/年: 壹万捌仟元整 (大写) 18000.00 (小写)博士一年级学生(自费): 壹万捌仟元整 (大写) 18000.00 (小写)其他学制博士学生以次类推4)专科(或高职)三年制学生专科一年级学生: 壹万捌仟元整 (大

写) 18000.00 (小写)其他学制专科(或高职)学生以次类推 注

2. 借款期限如下:本科一年级学生:借款期限共 120 月,即从 xx 年 10 月 日至 2015 年 10 月 日止。本科二年级学生:借款期限

共 108 月,即从 xx 年 10 月 日至 xx 年 10 月 日止。硕士一年级学生:借款期限共 108 月,即从 xx 年 10 月 日至 xx 年 10 月 日止。博士一年级学生:借款期限共 108 月,即从 xx 年 10 月 日至 xx 年 10 月 日止。专科一年级学生:借款期限共 108 月,即从 xx 年 10 月 日至 xx 年 10 月 日止。以此类推特别说明:1.借款期限日中的“日”一律不填写,由银行根据实际放款日期统一填

写。 2.以上借款期限以贷款的最长期限(即毕业后六年还清贷款)为例计算,学生可以根据自身还款能力选择借款期限,但必须为12个月的整倍数。 注3. 贷款发放计划如下,甲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发放方式1.本科学生,学费金额为5000元(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一):每学 年,学费人民币 5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1000.00 元; 2.本科学生,学费金额大于6000元(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 币元;3.硕士生(公费),住宿费1600/年: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 1600.00元,生活费人民币 4000.00 元; 3.硕士生(自费):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4.博士生(公费),住宿费xx/年: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 xx.00元,生活费人民币 4000.00 元;5.博士生(自费):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6.专科(或高职),学费金额大于6000元(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注4. 学生在借款合同左上角注明学号和姓名。 注

5. 其他情况据实填写篇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以三年制自费研究生贷款示例) 合同编号 **** 年助 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张强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南开大学(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捌仟元整 (大写) 18000 (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96个月,即从**** 年 **月 ** 日至 ****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南开大学 ,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发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6000元,住宿费人民币0元,生活费人民币 0 元;(公费生贷生活费的三个空则填写0,0,3000)

(二)按学年发放: 1.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元,生活费人民币 3.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

5.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张强,账户号为:(填写张强在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开立账户的账户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2. 3.

4.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

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

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3.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 贷款人; 4. 5.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时; 6.

7.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推荐第10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性别: 民族: 学号:

所在学校: 西北工业大学 学院: 专业: 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父亲姓名: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母亲姓名: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工大支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166号信箱(西工大综合楼二楼) 邮政编码: 710072 联系电话: 029-88485922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西工大助贷字第 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年 月 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大写);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正式离开 西北工业大学 (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开始按季归还贷款利息;并从 年 月 日开始按季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需提前还款请与经办银行联系,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一) 方式按 季 (月/季)分 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详见还款计划清单,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还款计划重新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存折账户号为: ;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加盖指印)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1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须知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还款须知

1、中国银行助学贷款何时开始还款?月还款额为多少?

借款人从毕业后(以2012年7月1日毕业时间为例),次月(即8月1日)开始按月偿还贷款,还款期间最长不超过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时间以还款协议为准)。以还款时间6年为例,在6年中还款分为2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还息阶段

毕业同学从2012年8月1日(自付利息时间)开始,每个月1日(银行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存入还款帐户(存折或借记卡),支付期间两年,至2014年7月1日止。每个月1号为扣款日,即2012年8月1日第一次扣款。

第二个区间(2014年8月1日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还利息+本金阶段

毕业同学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每个月1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和本金存入还款帐户,支付期间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还本息时间见借款人签定的还款协议,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已挂校园网。

2、每月如何进行还款?

毕业离校前需开立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借记卡或存折密码修改为自己设定的密码,建议同学开通中行网银,方便今后查询帐户交易情况及余额,每月1日前应将当月还款金额存入还款存折或电子借记卡。

•如果借款人在武汉市:每月还款日前可持还款存折或电子借记卡,到武汉市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金额存入即可。

‚如果借款人不在武汉市:每月还款日前可持电子借记卡到当地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异地存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金额存入即可;也可持还款存折到当地任一中行网点办理汇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额汇入本人还款帐户。

ƒ如果在武汉市有亲友:可将本人还款存折帐号、身份证号告知亲友,委托其到武汉市任一中行网点办理无折存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额存入还款帐户。

3、如需提前还款该怎么办?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可申请一次性全部归还剩余贷款,•如果本人在武汉,提前全部还款需将还款本息预先存入中行银行卡,持中行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到中国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办理(工作时间);‚如果本人不在武汉,可以找武汉市同学或朋友代办。还款手续同•,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合同编号和借款金额。

4、用于还款的中国银行银行卡长久放置没有使用,如何确定其是否还能使用?银行卡丢失应该怎么办?

我们在此首先要提醒有助学贷款的同学们一点,请认真对待自己的助学贷款,并认真了解相关事宜,对与助学贷款相关的物品,包括银行卡,存折,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展期协议等要小心存放,细心保管,相关物品一旦丢失或失效将对本人归还助学贷款产生相当大不便,进而可能影响还款,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卡长久

放置不用可能会被我行自动注销,持卡人可到中国银行柜台向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如果可以存入证明卡依然可用,如果无法存入,证明卡已注销。银行卡已经无法使用或丢失以后,应该立即与我行联系,并重新办理中国银行银行卡、存折或直接在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借记卡,办理新银行卡以后应书面通知东湖开发区支行,办理还款账号变更手续(可上校园网下载还款账户变更申请);切记:如无法按时还款将对借款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借款人今后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事宜,有任何疑问应立即与银行联系。

银行电话:027-87521897(传真) 027-875216

49、87521659

办理还款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贷款还款业务

注意:节假日不办公

5、办理过展期协议的应该如何还款?

办理过展期协议的同学如要一次性结清贷款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携带好展期协议、学生证以及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直接来我行办理即可。或者按还款协议约定时间每月1日前往还款帐户里存钱还款

6、还款的方式有哪些,可以使用其他银行的银行卡吗?

还款方式为只能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或存折还款,在我行归还助学贷款时无法使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在发放助学贷款时,中行为方便同学们还款,向同学们发放过中国银行借记卡,为保证密码安全,应在离校前往借记卡内存入金额,更改借记卡密码。

7、由于本人疏忽,在归还贷款时有过一两次逾期,会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吗?中行是否可以为本人出一份非恶意欠款证明?

同学们应该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的还款,一旦出现逾期或拖欠,对个人的信用记录是一定会产生影响的,贷款还清以后我行可以出一份贷款已经结清的证明,除此以外,不能给出任何的其他证明材料,所以我行一再提醒同学们要按时足额的还款,关注自己的还款计划,以免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一般情况下,连续逾期不超过三次,累计不超过六次的对今后其他的贷款不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9、是否可以随时调整还款计划?如果要调整应该如何进行操作?

调整还款计划是有严格规定的,毕业一年以内,可以调整一次还款计划,并且更改以后不能再进行更改,提醒同学们在签还款计划时,一定要认真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量力而行,尽量用足国家政策规定的两年宽限期。

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应向银行提交“调整还款计划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更改还款计划申请上应该写清原还款计划,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以及本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还款帐户等等),然后写清更改后的还款计划。凡本人申请更改还款计划以后无法按照新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上的贷款截止日期不一致,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还款协议是贷款合同成立以后衍生出的一个为履行贷款合同而设立的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约定还款方式,所以还款协议上的贷款截止日期不得超出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截止日期,在贷款合同截止日期以内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有效,超出贷款合同的截止日期的,以贷款合同的截止日期为贷款到期日。

9、毕业以后一年内考上研究生的还可以办理展期协议吗?

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展期的仅限于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需要办理展期的学生应在离校前1-2月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和还款协议。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10、如果借记卡消磁、挂失等方面的业务也可以咨询开卡网点

高校名称对应开户银行还款帐户识别联系电话

华中师范大学广埠屯支行4662103开头87876741/87885553支行营业部4662101开头87521640/87581719 江汉大学实验师范 光谷支行4662102开头87803416/87533479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大道支行4662115开头87611961/87587493 武汉理工大学珞狮路支行4662105开头87880259/87386310 武汉地质大学地大支行4662106开头87482213/87562393 武汉工程大学化院支行4662108开头87447628/87446387 武汉大学武大支行4662110开头68762976/68764772 武汉大学水大支行4662109开头68772828/6877694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大支行4662114开头88386971/88386872 华中农业大学华农支行4662116开头87285435/87285543 武汉工交软件学院金融港支行4662107开头87772570

11、助学贷款利率是如何确定的?罚息是如何计算的?

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例如:某笔贷款银行是2008年1月23日首次发放的,贷款期限96个月,那么这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是每年的1月23日,一年调整一次利率,直至贷款结清。

借款人未按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正常贷款利率上浮50%。

12、新旧机制助学贷款如何区分?

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助学贷款为旧机制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开始计息,采取分段计息,利率一年调整一次,50%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50%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支付,直到贷款结清;2004年9月以后申请的助学贷款为新机制贷款,在校期间产生利息由国家财政100%补贴,毕业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注意事项:

(1)毕业后需立即按月偿还贷款,首次还款日为2012年8月1日,以后每月1日前将贷款存入还款帐户,可多存不可少存,银行只按当月还款额扣收贷款,多余金额会留在存折中。建议贷款同学开立中行网银,以便在网上可查询到自己还款帐户还款情况、余额。

(2)首次还款日后应及时检查还款存折,贷款是否按时扣划,或与中行联系贷款扣收情况。

(3)请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下还款帐户中的余额变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中行联系。

(4)在还息阶段每月还款额较少,为了存款方便可一次性多存几个月。

(5)毕业后,如联系方式发生改变需及时与银行联系,以免因银行无法与您联系,从而影响银行将一些信息传递给您,进而对你的贷款产生影响。

(6)毕业后如因银行卡丢失或注销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否则造成扣划失败时,我行将视为贷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正常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7)您的贷款信息已被纳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违约信息)。请珍惜您的信用记录,以免由于未按时还款影响自身信用!

(8)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是武汉市受理7所部属高校助学贷款还款的唯一中行网点,我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5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12篇:中国银行助学贷款部分还款申请书

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部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本人)是山东大学学院年毕业生,在贵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元,款项已经存入约定的还款帐户,帐号为,授权贵行从上述帐户划款还款。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银行的联系地址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13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

本人-------------,是--------------学校---------年毕业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向中国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西安西工大支行)申请并获得---------元的国家助学贷款,现因本人经济好转,具备全款结清的能力,现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额存入个人的还款帐户中,帐号为:----------------,身份证号为-----------------,助学贷款合同编号为------------,现请银行协助从个人帐户中直接扣款,结清贷款。

本人联系方式:

邮编

地址

电话

申请人手写签名:

申请时间:

备注:①学生在2004年申请的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②学生在2005年及以后年份申请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西安西工大支行

第14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的助学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中国银行是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独家承办银行。中国银行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愿竭诚为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的学子们提供一流的专业服务。

一、借款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效身份证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借款人须提供材料

1、填写完整并经学校加盖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学生有效居留身份证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复印件

5、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1、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银行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2、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银行直接从借款合同中明确的账户中扣收;

3、如合同中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应授权银行从借款人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4、如借款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或者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影响其偿债能力并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借款人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

5、如实提供借款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五、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当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前24个月内可只支付利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也可以在学习期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六、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的说明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八、借款人违约行为及银行将采取的债权保护措施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a.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b.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c.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d.借款人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e。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f.借款人在毕业后没有与贷款人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g.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h.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b.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c.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d.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e.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f.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银行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 联系人:张甜甜 联系电话: 84790661 地址:高新园区产业化基地高新街2号

第15篇:怎样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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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①《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②《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一份;

③《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一份;

④申请书一份;

⑤《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份;

⑥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⑦见证人(一位)身份证复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报材料装订排放顺序:

①《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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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③《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④申请书;

⑤《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⑥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⑦见证人身份证复件、工作证复印件;

三、表格和材料填写要求

各份表格和各项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能弄虚作假;须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页面清洁,不允许涂改;涉及金额、身份证号码等数据时要反复核对以免出错;涉及地名、单位

名称的要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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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份表格要求是原件,未填写前的表格复印有效。表格可以到各学院学工组领取,也可以从网上

下载(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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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中国银行xx市浙大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以下称丙方):

xx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甲、乙、丙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为: ,贷款金额为 (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依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应于 年 月 日进入还款期,现因

(继续攻读学位、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其它原因),甲方经丙方同意向乙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办理展期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项:

一、甲方根据 号合同向乙方借用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整,共分 次发放。截止 年 月 日,已发放 次,上述贷款的余额(未偿还金额)为(大写) 元整,现约定其中的 元展期到 年 月 日。

因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等办理贷款展期,甲方约定于

1 年 月 日之前恢复学业,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方可根据 号合同为甲方办理续放手续。

二、展期后的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 %执行。

三、展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声明及承诺以及有关事项,仍按 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甲、乙、丙各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证真实无误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应于前述有关资料发生变动后即时以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书面或网络通知乙方(乙方接收后将与甲方确认信息已收,否则通知无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甲方应主动保持与乙方的经常联系(联系方式可为: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且该联系方式应具有可证明性,乙方对甲方定期反馈的信息进行登记),若甲方在六个月内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甲方在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甲方因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办理展期,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恢复学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

2 贷款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构成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电话、短信、电子

3 邮件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甲方: (签字)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4

第17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附件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以下称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甲、乙、丙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为: ,贷款金额为 (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依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应于 年 月 日进入还款期,现因

(继续攻读学位、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其它原因),甲方经丙方同意向乙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办理展期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项:

一、甲方根据 号合同向乙方借用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整,共分 次发放。截止 年 月 日,已发放 次,上述贷款的余额(未偿还金额)为(大写) 元整,现约定其中的 元展期到 年 月 日。 因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等办理贷款展期,甲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恢复学业,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方可根据 号合同为甲方办理续放手续。

二、展期后的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 %执行。

三、展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声明及承诺以及有关事项,仍按 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甲、乙、丙各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证真实无误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应于前述有关资料发生变动后即时以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书面或网络通知乙方(乙方接收后将与甲方确认信息已收,否则通知无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甲方应主动保持与乙方的经常联系(联系方式可为: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且该联系方式应具有可证明性,乙方对甲方定期反馈的信息进行登记),若甲方在六个月内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甲方在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甲方因保留学籍参军、支援西部建设办理展期,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恢复学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构成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18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甲方: 姓名及学号

(借款学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经办银行)

丙方: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甲、乙、丙各方于 借款时间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实际贷款金额 (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应于 毕业时间 年 7 月 1 日进入还款期,现因

( 继续攻读学位、其它原因),甲方经丙方同意向乙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办理展期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项:

一、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向乙方借用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整,共分 /次发放。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已发放 / 次,上述贷款的余额(未偿还金额)为(大写) 元整,现约定其中的 元展期到 展期后毕业时间 年 月 30 日。

二、展期后的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 现行利率 %执行。

三、展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声明及承诺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甲、乙、丙各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证真实无误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并应于前述有关资料发生变动后即时以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书面或通过网上银行通知乙方(乙方接收后将与甲方确认信息已收,否则通知无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甲方应主动保持与乙方的经常联系(联系方式可为: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且该联系方式应具有可证明性,乙方对甲方定期反馈的信息进行登记),若甲方在六个月内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构成《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甲方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甲方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甲方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甲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甲方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本合同约定变更的甲方信息为准。

3、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乙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 (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QQ):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武汉

第19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同学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15或18位身份证号住所:毕业后的住所(两年半毕业的填现住址)工作单位及电话: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按就业单位填写,无的话空着邮政编码:按就业协议单位的邮政编码填写 ,无就业单位的填写住所邮政编码家庭电话: 必须填写,座机或者手机手机:本人手机

哈市联系电话:哈市同学或者朋友的座机或者手机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5号邮政编码:150090联系电话:82332018助学贷款QQ群:36934910/QQ:838000465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看贷款合同) 号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用以明

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

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以展期2年且硕士2年毕业为例)

一、截止2008年 8 月 1 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共计人民币中行贷款总额元(大写);

二、甲方于2008年8月1日因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哈尔

滨工业大学(所在学校)。甲方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自

付利息;于2010年9 月1 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甲方按月(月/季)分24期归还贷款利息,采用以下第一方式按月(月/季)分48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72月,

从2008年9月1 日至2014年8月1日止(其中:从2008年9月1日至2010 年8月1日归还贷款利息;从2010年 9月 1 日至2014年 8 月 1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学生姓名,账户号为: (存折/借记卡)2322660010200888888/60138253000088888。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如甲方不能履行该义务且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的,则乙方有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布甲方的违约信息或向甲方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学生姓名(并用右手食指按红色手印) 乙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院系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学院负责老师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2007年 X月 X 日

第20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川大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贰万肆仟圆整(大写) ¥24000.00(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108 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7.05%。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0—2014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第14 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甲方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当甲方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时,自复学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恢复贴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本人全额支付。

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第一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第二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第三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 第四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第五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6. 第六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7. 第七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8. 第八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以《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准。《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偿还本金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月或按季度偿还贷款本金。甲方毕业离校60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具体事宜由甲方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审批,其结果应在还款协议中给予明确。如甲方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则甲方应自毕业后的第25 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展期贷款,自展期结束日起进入还款期。

三、甲方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受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应允许有条件的甲方提前偿还贷款,但甲方必须提前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七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二、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时,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所在院系: 攻读专业: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名称:甲方母亲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名称: 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签章:

日期:年

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月日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doc》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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