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2020-03-02 15:23: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 (借款学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经办银行) 丙方:吉林大学(高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二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二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贷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二款。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对应的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第14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

甲方毕业后,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季)结息日。当甲方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季)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甲方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甲方首个学年的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第二个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乙方收到丙方提供的当年发放借款学生名单后1个月内,乙方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三款。

三、贷款发放计划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四款。

四、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以《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款期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准。《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出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效力优先。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自毕业后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偿还贷款。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甲方若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原所在高校机构,办理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甲方若毕业次年及以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原所在高校机构,办理申请调整还款计划及继续攻读学位贴息。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借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37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再读学位毕业后,可与乙方、丙方协商并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对还款期(含还本宽限期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起始日期进行调整,并仍可享受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的最长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三、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应允许有条件的甲方提前偿还贷款,但甲方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四、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偿还贷款利息/本息。甲方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偿还利息/还本付息,授权乙方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利息/本息。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第五款。

二、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利息/本息时,乙方将从甲方指定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通过书面变更的,甲方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本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乙方,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甲方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为约束甲乙丙三方的法律依据。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三方应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日的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甲方转学时,必须当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高校机构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高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继续贴息由甲方管理和支付。甲方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乙方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签署本合同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当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下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甲方发生如下事件时,应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贷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与贷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应对甲方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提供有利于甲方还款的服务。

三、应按季度将甲方毕业后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丙方,供丙方协助乙方提醒拖欠还款的甲方及时还款。

四、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本合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高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丙方授权签字人应向乙方提供所在高校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并督促甲方偿还贷款。

三、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或学籍变动等手续。

四、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参军、支援中西部建设、休学、转学、退学、出国交流、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五、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乙方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本息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

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的; 4.甲方在贷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贷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的;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的。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新闻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原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高校和所在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高校和所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合同各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在诉讼期间,争议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合同有关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特别签订条款; 2.借款借据;

3.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4.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如有);

5.。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毕业日期”系指学生取得有效的毕业证书之日。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三、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一、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二、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甲方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甲方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甲方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甲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可以将甲方违约信息提供给教育部和丙方。

(二)甲方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本合同约定变更的甲方信息为准。

(三)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乙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如在还款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其违约信息直接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甲方的违约信息定期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

甲方签字(签字、捺印):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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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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