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

2022-05-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二、核发机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申办程序编辑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编辑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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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事程序:便民窗口受理—用地科初审—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主管局长签发—便民窗口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请示1份

2.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1份

3.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份

4.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1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加盖所在地规划部门公章)1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1份

9.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0.保证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1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 1份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六、咨询电话:5116079511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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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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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是进行规划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书两证”中的“一书”。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选址意见书外文名称:permi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目录 1基本概述 2法律依据 3基本内容 4审核程序 5核发程序

基本概述 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基本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防面积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高程;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使用功能、用地规模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特点以及对外部条件的要求,同时根据城市现状情况、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考虑到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市政、交通规划与现实条件,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情况,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保障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然后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书。

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步骤。

(1)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与通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其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城市规划、有关法规、经济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划选址原则,并经与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基层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和协调,取得了建设用地和建设条件的保障条件,方可确定项目的建设地址和用地范围,并以选址意见书的方式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选址时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拟建的建设地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新选址项目一样进行工作,然后作出予以确认或者予以否定另选新址的决定,并以选址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拟定选址意见书,除了提出选址理由、条件外,其内容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定的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等。 审核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面答复。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发程序

(1)核发选址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 (2)在地形图上按审核结论划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并盖章,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发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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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条件 申请资料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规划)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规划)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

4、(规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文件并填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集体土地建设提供土地协议、集体土地两级证明)。

4、数字化地形图(航测图)、现状环境照片(粘到A4白纸上)、初步规划方案图。

5、有关部门下达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6、环保部门意见(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7、“招、拍、挂”中标相关文件(“招、拍、挂项目”)。

8、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

9、房屋安全鉴定(旧区改造涉及拆除房屋的建设项目)。

10、房产部门意见(自有生活区建设住宅项目)。

11、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12、涉外、宗教等特殊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手续。

13、原有房屋接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技术鉴定,住宅接层应提供住户协议书。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1日)→分局会议议定转经办人(2日)→经办人踏察现场并提出意见(3日)→分局会议审定(分局权限项目)(2日)→市局会议审定(市局权限项目)→打印许可证并发放(1日) 规划分局 9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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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5、《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年度总量;原则上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规划选址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社会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应取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取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

4、物流项目应取得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

(1)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4、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供:

(1)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提供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物流项目需提供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5.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交:

(1)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www.daodoc.com或www.daodoc.com);

(2)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银行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9)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行政许可时限

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不包括方案专业技术评审及选址论证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符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上述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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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地形图(1:2000—1:10000)

4、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审批程序

1、窗口接收,审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2、报市建委规划初审会、主任规划专题会或市政府城建专题

会审查

3、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市政府城建专题会审批时间和省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推荐第8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说明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申请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报审。规划方案审定后持项目前期准备计划(用地计划)等项目批文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建设单位到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和各分局申报建设项目,材料不全,窗口和分局谢绝受理。

五、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如由填写不实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涉及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由的报告,重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项目选址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项目,所需时间以及需要报送市规划局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推荐第9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推荐第10篇:选址意见书申请

泾镇字[2011] 号

泾洋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镇巴县住建局:

根据2011年度我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际情况,拟选泾洋镇鹿子坝村周家坝组作为我镇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2.37公顷(其中水域0.71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190449.5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12898.2平方米,居住建筑177551.3平方米);规划安置总户数1782户,5000余人。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特请贵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镇巴县泾洋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11篇: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作者:【政务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156】 更新时间:【2008-6-5 13:57:46】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

5、窗口电话:0852-4252878

6、投诉电话:0852-4254646

二、法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规划办审材料→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现场勘丈图;

3、四邻意见;

4、村(居)委会意见;

5、乡建管所意见;

6、乡人民政府意见。

五、备注

第12篇: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

工作程序和操作规则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三)《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五)《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申请材料

1 / 5

(一)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申请表(原件1份,盖鲜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建设单位委托函(原件);

(四)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国土意向用地意见函(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五)相关部门的项目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筑类)由申请人填写。该申请表可在市政务中心及五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窗口领取或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免费下载。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原为规划局)及五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窗口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受理及办理。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报建材料并报建;

(二)规划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并登录,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受理复函,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人。

2 / 5

(三)窗口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查询相关规划、拟建用地周边建设项目档案(在电子台帐未完成之前,与规划分局联系,分局提供周边建设情况复印件),制作拟选址范围示意图,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工作表》;提交首席代表审查。

(四)首席代表审查同意的,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及附图;不同意的,签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函复意见书》。

(五)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由规划窗口出具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及其附图应按公开规定予以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办理工作规则

(一)办理要求

1.依照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

2.根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及现状用地情况研究确定选址意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证书加盖市规划局行政章,附图盖规划窗口技术专用章。证书附图及存档图上盖蓝条章一个,内容为: “经研究同意XX单位XX项目在阴影示意范围内选址”,并加盖规划窗口技术专用章。

3 / 5

4.对需规划论证、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跨区域的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函复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办理工作表(证书内容)填写要求

1.“建设设项目依据”填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名称; 2.“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按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填写;

3.“拟用地面积”、“拟建规模”按申请表的内容填写(表述为:约××平方米);

4.在“附图及附件名称”栏目中填写内容: 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示意图1份。 5.在“备注”栏中填写的内容(统一标注)

(1)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核发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证书自行失效。规定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本书中“拟建设规模”不作为下阶段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及其附图或《函复意见书》、审查意见在规划窗口受理即办。

九、《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延期与注销

4 / 5

按照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延期与注销程序按照“谁审批谁延期、注销”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时效

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5 / 5

第13篇: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资料

(含土地储备项目)

申请单位(人)需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网站下载),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委托书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3.核放道路红线、水域蓝线、规划绿线的现状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第14篇: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陕西岳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岳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潼关县规划局:

为了加快本县“生态立县、旅游兴县、黄金强县”发展战略,加快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升级,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岳渎景区项目开发建设,多次组织全体县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岳渎景区项目实地勘察现场,并对规划方案提出很多宝贵性建议。

该项目根据地理区位、地形地貌分三期进行建设,一期为岳渎公园范围建设,二期为合欢广场至凤凰山范围进行建设,三期为禁沟十二连城进行建设。一期为先行建设范围,规划结构为“一轴、二心、两区”,一轴线为黄河大道贯穿区分东西地块;二心以岳渎阁文化中心和入口服务中心;两区为两个特色小镇公园小镇和智慧小镇,打造为有活力、有景观、有人气的景区基础服务片区。一期岳渎公园红线范围用地面积约为82公顷,其中建筑用地面积约为42.713h㎡,总建筑面积为136898.21㎡,建筑类型为游客服务中心、岳渎阁文化中心、产权式酒店、民俗商业街、3D打印建筑创意示范基地等。岳渎景区项目总投资为20亿元,一期岳渎公园投资约为6亿元。目前项目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项目立项已进行审批。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要求,为加快本项目的建设,现申请岳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陕西岳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13日

第15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申请

屏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单位(公司)因原因,拟建设 。

一、建设意见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

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公司)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项目须提供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地出

让合同或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5、对工业项目、大中型项目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书及其批

准文件;

6、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个1份。

7、有效地形图。

8、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函、请示)

单位(公司)

年月日(公章)

注:若用红头文件形式,则标题应为:单位(公司)

第16篇: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类 别: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

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办理范围:

1、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2、需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南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和申报单位印章);

3、建筑类:意向位置的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用铅笔画出拟用地范围),特殊情况可以是1:5000的地形图;道路管线类:意向路径的1:500或1:1000现势地形图或管线图两份,并在图纸上绘制初步路径方案及详细文字说明。

4、首次报建的项目需提供地形图光盘并将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制作成数字文件和扫描文件刻入地形图光盘中一并报审。

(二)其它材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1份(需要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2、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

3、我局指定的其它图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的图件。

2、收件窗口对符合报建要求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所报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中,需经过专家咨询、市政府审批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需延长许可期限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通知建设单位到发件窗口取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20日

九、办理机构地址:南京市规划局,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十、办理机构电话:84733724

第17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附征地测量成果);

5、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并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验明。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用申报材料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的jpg或pdf格式电子版及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cad(2004版)电子版,制做成光盘 。

第18篇: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类别与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由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向市规划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

申报所需证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报条件与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500现状地形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

(3)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6.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8.《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市规划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高新区分局、直属第三分局(历城)和第四分局(长清)分别在辖区内设服务分窗口。

总服务窗口受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济南市行政区域测绘管理等事项;服务分窗口负责受理其辖区内规划管理事项。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事项可直接到直属第

一、第二分局办公地点提出申请。

2.审查、审批

承办处室(分局)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规定》确定的工作流程研究办理。

3.核发证件或函复意见

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

(三)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规划局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事项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服务地点: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地址:市中区站前街9号 咨询电话 68967430)

第19篇: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00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

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23、

26、

27、

28、

29、30、

32、

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

1、

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

56、

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

1、

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2、

3、

4、

5、

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

2、

3、

4、

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

1、

2、

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

5、

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

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

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

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

11、

12、

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

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

2、

3、

4、

5、

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

2、

3、

4、

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

2、

3、

4、

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

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

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010-83978127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第20篇:陕西省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23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5月26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向项目核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批复文件。

3、按照管理权限,取得的设区市、县(市)或者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

第六条 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权限受理。

2、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八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第十条 选址意见书审批、核发程序:

1、现场踏勘;

2、对重大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对选址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3、处(科)务会初审,厅(局)务会议审议;

4、同意项目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项目选址,书面通知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实施。2008年5月26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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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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