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2022-05-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当场处罚决定书

烟草专卖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简处[]第号

当事人(单位):性别:年龄:住址(地址):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及违法依据:

根据的规定,处以元的罚款。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一、当场缴纳;

二、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帐号:,名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时,我局已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复核。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执法证件号码:

( 印章)

年月日第二联: 交当事人

推荐第2篇:学生处罚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罚决定书

赵勇同学之家长:

您的孩子赵勇(性别 男),现就读我校八年级1班,本学期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在班上公开对班主任叶琳老师直呼“学校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不了我”这样的言语,完全忽略老师的的存在。经我校老师耐心教育仍然没有好的改变。现又在2014年3月25日的物理课上,下课铃声还未停,老师也没有宣布下课,赵勇就不向任何人请示便径直走出教室。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校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制度》规定,决定对赵勇记严重警告处分。

若您对我校的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提起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

2014年月日

推荐第3篇: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阴环罚字〔2017〕7号

华阴市广盛商混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雷武学

址:华阴市罗敷镇五里村口

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你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搅拌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阴环罚(听)告字〔2017〕7号)告知你搅拌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 你搅拌站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关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搅拌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渭南临渭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26505101040004018 你搅拌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

推荐第4篇:公司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年月日,我司员工与员工发生争执,并且员工首先不理智,动手打人。犯下及其严重的错误,这种行为对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表现。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事发经过及公司处理决定如下:

事发经过:

公司处理决定: 1)

2)

3)

4)

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与公司无关,详情见附件

打架斗殴历来为公司严令禁止,全体职工应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同事之间在遇到小摩擦的时候,做到冷静思考,本着礼让三分的原则,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处理,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便肆无忌惮的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等待自己的只能是严厉的处罚。 通过此次事件,望两人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积极主动地配合伤者的治疗以及后续事项。如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公司绝不姑息,交由当地派出所,根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员工签字: 员工签字:

公司

(在法律的范围内本公司对此次事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年月日

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次事件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元。

2.上述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3.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的要求

5.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更与公司无关。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拇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10.其他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公司见证人:(签字) 盖章

附件) (关于对,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书

推荐第5篇: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罚决〔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地址:

被处罚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第6篇:审计处罚决定书

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罚决〔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地址: 被处罚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构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或者总局审计处申请行政复议。

5.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审计处罚决定书需加入版记

推荐第7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工商企处字[2010]*号 当事人:**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50万;住所:**市**路**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立日期:2009年4月26日;注册号:*********;联系电话:*******;邮编:*******。 2010年4月20日,本局接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市部分企业涉嫌抽逃出资情况的通报”等相关材料,其中涉案单位中有**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2010年4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朱**、廖**,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其中朱**为法定代表人。朱**在办理公司开业登记过程中,在本身缺乏资金的情况下,约定由陈**代为垫资50万元作为其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2009年4月26日,陈**将资金50万元存入当事人开设在江西省发展银行**市德胜支行验资帐号66151601001486中。其中30万元作为股东朱**的个人出资,20万元作为股东廖**的个人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于2009年4月29日,随即通过转帐形式把其中的49万元转入**日隆机械设备商行(陈**设立的商行)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农贸城支行的帐户,帐号19-647300460005153。当事人帐户内留下1万元,由股东朱**、廖**,与给陈**垫资的“费用”一并支付给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年*月*日对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3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2、*年*月*日对于当事人股东廖**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3、*年*月*日对于当事人会计洪**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4、2010年4月25日提取的当事人记帐凭证复印件5份、当事人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5、2010年4月25日提取当事人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朱**、股东廖**、会计洪**、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人的身份;

6、**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市部分企业涉嫌抽逃出资情况的通报”文件1份(共4张),证实案件的来历;

7、2010年8月6日提取经陈**确认的垫资单位名单复印件1份、2010年8月6日提取的对于陈**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按照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0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市工商企听字[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以为,股东依法应当向公司按时足额交纳出资。当事人股东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按照事前约定由陈**“垫资”50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后,又将此“垫资”的50万元直接“归还”给垫资人陈**,致使公司未收到股东交纳的50万元注册资本,实质是股东未交纳出资而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股东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有较大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当事人表示一定进行改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下限即以虚报注册资本的5%予以处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即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省*市*路*号,帐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本局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推荐第8篇:当场处罚决定书(新)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现字()第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我局于年月日时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依据第条第款、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大写)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

《东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取得《东海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二联,并将其中一联寄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环境

保护局或者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推荐第9篇: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当罚字[]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地址: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第条第款。

依据《》第条第款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1200021149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港市黄海大街148号邮编:118300 联系人:电话: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签收人: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

东环当罚字[]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地址: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第条第款。

依据《》第条第款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1200021149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港市黄海大街148号邮编:118300 联系人:电话: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签收人:

推荐第10篇:三违处罚决定书

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200

1被处罚人单位:

被处罚人姓名:

违章时间:年月日

违章地点:

违章性质:□A□B□C

违反长春市双顶山矿业安全处罚条例第类项条之规定

处 罚 金 额:

当班带班段长:安监员签名: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注:

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3日内到公司安 全部申请复议,过期不予受理。

2、违章人员自接到罚款单后3日内到公司 安全部交纳罚款,不按时交纳者,给予2倍处罚。

第11篇:交通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政超限处罚字()第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的车辆,擅自在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超重吨(超长米,超宽米,超高米)。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元罚款。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月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第12篇:垃圾短信的处罚决定书

垃圾短信的处罚决定书

关于XX分公司滥发商业短信侵犯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和未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XX分公司

地址 : XX省XX市XX路

负责人 :XX (现执照负责人为:XX)

企业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经营XX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

今年以来我局不断接到手机用户投诉,称经常收到XX分公司大量滥发的广告短信侵扰,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工商部门处理。我局于2009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中国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开展了一项MAS业务。 MAS是英文Mobile

Agent

Server的缩写,具体指XX分公司通过在客户内部部署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为客户提供基于通信终端(包括短信、彩信、WAP、手机客户端等)的信息化应用服务。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X省搜发迷科技有限公司、XX区英姿瑜伽馆是当事人MAS业务的集团用户。以上三单位将当事人提供的代理服务器交由王超管理与控制,并由其负责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以实现开展短信广告业务目地。王超于2009年1月前系XX省搜发迷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2009年1月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任该公司经理,其主营业务均是短信广告业务。2008年10月—2009年3月上述三个单位通过当事人部署的通信服务器向手机用户共发送短信广告326.3万条,并按照

6分/条向广告主收取费用。所收费用与当事人依据“合作协议”进行对账,对账结束后,当事人向上述三单位提供通信定额发票。上述三单位将定额发票转交广告主,作为广告主报账依据。以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为主的上述三单位,在发票提供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5分/条向当事人支付短信费用。2008年10月—2009年3月,以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为主的上述三单位向当事人支付短信费用125078元。当事人利用其MAS业务的集团用户,通过部署在MAS业务集团用户的通信代理服务器向用户大量发送房地产、电器销售等商业广告,对XX分公司的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扣除当事人提供的已缴纳税费4982.1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095.89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主要登记事项违法。我局还发现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已由XX变更为XX,经营地址由XX区XX变更为XX区XX,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XX等地手机用户到当地保护消费者委员会书面投诉XX分公司滥发短消息材料,证实当事人滥发短消息侵犯了广大手机用户权益。

二、XX恒河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笔录、发送10万短信协议、以及财务资料,证实当事人通过XX省搜发迷科技有限公司通信服务器发送房产广告短信情况。

三、XXX东美的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笔录、发送698万条短信的三份协议、36万元短信费用支付财务资料,证实当事人通过XX省搜发迷有限公司以及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空调销售广告短信情况。

四、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蒲XX笔录2份, 经理王X笔录4份,兼职会计王X笔录1份,以及与XX分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财务资料等,证实王X等人使用当事人提供并部署的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X省搜发迷科技有限公司、XX区英姿

瑜伽馆的移动服务器如何承揽、发送短信广告业务以及与当事人如何合作、结算等情况。

五、XX分公司有关人员以及负责人笔录3份,向我局提供的书面说明2份以及相关资料,证实当事人与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个单位合作,开展短信群发业务的情况。

六、XX分公司莲池路特许营业厅负责人李XX等人进行业务结算的情况。

七、我局向市政府信产办关于此案的函以及市信产办复函,证实工商部门对此案管辖权限。

八、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实当事人存在公司登记事项违法问题。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工商X处告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之后在二00九年八月三日向我局递送了“有关问题的说明”。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提出一些说明和看法。

一、“发送商业短信不违法”。

当事人认为:“手机短消息广告与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广告性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发布方式不同,只要其内容上没有黄色、诈骗等内容,不存在违法问题。”

我局认为:垃圾信息不仅包括虚假信息、不法信息,还包括毫无利用价值无效的商业广告的信息。传统的广告媒介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并不包含私人间的信息交流,而手机不是广告媒介,而是个人通讯工具,包含了大量的私人间的通信信息。而且手机是公民的个人通信工具,属个人私有财产,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XX分公司用户向XX分公司支付了月租及通信费用,XX分公

司负有管理、维护用户通信安全的义务,没有用户同意或许可,没有利用用户个人财产和用户通讯号码进行赢利活动的权利。当事人利用MAS业务,默许和放纵MAS业务的集团用户在未征得手机用户意见情况下,滥发商业短信,把用户手机当成了一个廉价而且潜力巨大的广告发布工具而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把治理商业广告滥发问题作为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的重点之一。同时,也明确规定“必须经用户确认后方可利用行业类应用端口向其发送短信息”。 XX分公司集团内部也三令五申禁止该行为,当事人利用MAS业务集团用户,通过部署在MAS业务集团用户的通信代理服务器向用户强制大量发送房地产、电器销售等商业广告,对XX分公司的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是违法行为。

二、“XX分公司没有责任”。

当事人认为:“违法主体应为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而XX分公司。该公司是以“正当手续”签订协议,成为电信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对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滥发商业信息不知情,不存在默许和放纵MAS业务的集团用户滥发商业信息的情况。且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有:只能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短消息,一切纠纷由合作单位承担等内容”。

我局认为当事人有关协议内容只是当事人与合作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免除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XX分公司在开展MAS业务时,有审查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单位是否有用于公司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的真实信息化需求的义务。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有4名正式员工、没有注册用户,没有必要也不应把商业短信作为唯一主营业务。而当事人却与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单位签订了MAS业务协议,支持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将商业短信作为主营业务而且帮助其滥发商业短信。当事人虽然从技术上无法实时监控,但在每月与MAS业务集团用户对帐、

结算时能够悉知集团用户MAS业务使用情况对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单位滥发短信是知晓的。当事人默许和放纵XX省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单位滥发商业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证据充分,是故意违法行为。

我局还认为:当事人实施滥发商业短信的故意还表现在:一是因为短信息发送是通过当事人设备发送的,虽然通信服务器设置在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但必须通过当事人主机设备发送至手机用户的。二是短信收益的80%是移动公司占有,发票系XX分公司提供的。三是因为大量发送垃圾短消息,当事人是可监控和制止的,当事人内部也要求建立合作伙伴白名单(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名单)制度。而当事人未对白名单录入进行核查,任由魔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录手机用户名单,造成白名单制度形同虚设。

三、“没有增加消费者的开支,未侵犯消费者经济利益,故没有违法。

我局认为消费者不仅有维护合法经济利益的权利,还享有法律规定的维护通信自由和秘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自由选择权等权利。每当用户的手机接收到商业短信息时,都会以某种形式(铃声或振动)加以提示,此时,用户短信息接受是无奈和强制的,正常安宁生活、工作、学习就会受到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XX分公司提供的无论是收费服务还是免费服务,没有消费者同意,都不能强制开展。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消费者经济利益,但是却通过干扰用户通信自由获取了广告主利益,同样侵犯消费者权利。

当事人利用其MAS业务集团用户大量发送商业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

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及《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的规定。该行为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另外当事人负责人及经营地址未依法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违反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工商机关对本案进行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在工商机关介入后能主动整改,与XX省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解除协议,没收移动服务器,根据《XX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可从轻处罚,即最底处罚额度以上最高处罚额度30%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滥发商业短信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20095.89元;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即120095.89元罚款;

4、收到本决定一月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13篇: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xx乡xx村xx村民组。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未经批准于xx年3月擅自占用xx乡xx村委第一村民组的耕地建面粉厂。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夏业路xx段西侧,东边长xx米、西边长xx米、南边长xx米、北边长xx米,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该宗地东邻:xx路,西邻:xx村耕地,南邻:xx路,北邻:xx村耕地。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非法占用土地建面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共xx(大写)元人民币(xx元)。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xx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x日

第14篇:审计报告W06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计处罚决定书格式: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书

审 * 罚[ * * * * ] * 号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处罚决定

(被审计企业全称):

你单位 * * * * * * 行为,违反了 * * * 第 * * 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 * * * * * 的处罚。

本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 * *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年 * * 月 * * 日

主题词:* ** ** *

抄送:* * * * * *

第15篇: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管罚当字〔〕第()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第16篇:古城区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环当罚字[]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地址电话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

根据《》第条第款和《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

帐号: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环境保护局或者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第17篇:城市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存根) 瓮城管罚[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规 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1、;

2、。

要求你(单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

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瓮城管罚[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 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1、;

2、。

要求你(单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

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第18篇:公司查获违纪人员处罚决定书

公司查获违纪人员处罚决定书

年 月 日 岗,查获保安人员 ,因值班期间( 着装不整齐,脱岗,未配带上岗证,饮酒,赌博,迟到,早退,工便混装,通迅不畅)被查获按公司有关规定,决定对其执行(警告罚10元,20元,50元,扣发当月工资,辞退)以上规定,以事同人决不姑息。

被查人:(签字)

监查人:(签字)

报总经理校准签字执行平舆县双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查获违纪人员处罚决定书

年 月 日 岗,查获保安人员 ,因值班期间( 着装不整齐,脱岗,未配带上岗证,饮酒,赌博,迟到,早退,工便混装,通迅不畅)被查获按公司有关规定,决定对其执行(警告罚10元,20元,50元,扣发当月工资,辞退)以上规定,以事同人决不姑息。

被查人:(签字)

监查人:(签字)

报总经理校准签字执行

平舆县双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9篇:中国动物卫生监督处罚决定书

中 国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 动监 罚[ ] 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所依法调查,现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为证,本所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____________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所责令当事人________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__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印) 年 月 日

第20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不公开处罚决定书 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司荆丰

被申请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027-87822922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号邮编:43007

1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司荆丰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1年4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司荆丰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下称《回复》)。

该《回复》载明:„„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涉及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比例、添加成分、工艺情况等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范围。

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不载明“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比例、添加成分、工艺情况等”,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申请人不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据《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无偿向社会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

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诉举报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作出不能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正、公开的原则。

4、从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人可以以案学法,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被申请人不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调查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二、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回复》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决定书.doc》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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