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22-05-2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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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织金一小三年级组教师:李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各县直中小学生的相关领导人物都很关心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问题,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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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3号

颁布日期:20060630 实施日期:20060901 颁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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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灌云县同兴中学班主任培训材料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2、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3、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4、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进校登记制度和学生进出验证制度。

5、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6、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生的

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

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8、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

9、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成立临

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有针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10、晚自习没有结束前,学校应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11、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抢险等危险性活动。

12、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有精神病史的人

担任教职工。

13、学校老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4、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异常状况的,

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15、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

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16、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7、公安机关应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18、文化部门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连网服务营业场所。

19、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

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摊点。

20、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灌云县同兴中学政教处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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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班) (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预防为主、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须按照本细则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须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一次,协助县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须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 建设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须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 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具有安全作用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经贸局等部门须定期向教育局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燃气及燃气设备管理运行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体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须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举办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须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依法维护辖区内学校周边秩序,为师生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须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须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须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实行日巡查周检查,其他部位的检查每月一次,重大节日、开校前、学期终、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教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须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及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4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学校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要聘用专业保安,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学校要结合实际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住宿学生和走读学生在出入校门证件上要明确区分。上课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门卫对除教师之外的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入校。门卫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属重点安全监管部位,宿舍的建设要安全可靠,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学生宿舍(公寓)要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公寓要实行管理人员分楼层入住公寓制度;学校须落实对学生宿舍的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值班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烛等明火。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学校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

5 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有不良行为和精神异常现象的人员,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生食堂要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校外周围摊点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为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学校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学校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要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学校要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

6 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须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人员和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须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向县教育局、公安局申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举办较大型的群体性活动,要取得公安局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到位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教学实验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化学危险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专柜存放。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

7 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备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设施及其设备要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体育、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视其身体状况可劝阻参加体育运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或集中性宣传教育。并根据环境、季节进行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病、防溺水、防洪、防性侵害等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检查单位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试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晚自习停电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8 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须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第三十条 学校须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违纪情况、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须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须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须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须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须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小学、幼儿园须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须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须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须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须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须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须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须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须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集中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须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须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须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须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须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须根据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临河道、渠道、水库等地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须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

兼职法制副校长须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八条 教育局须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须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五十条 学生监护人须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局要为全县每所中小学定向性指派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和消防警察,所派警察要经常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工作,每学期开展督查或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学校要将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和消防警察及法制副校长的照片及其联系方式向师生及社会公示。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要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伤害学生的恶性案件,要挂牌督办,迅速查处。要大力整顿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对校车以及学生乘坐较多的公共车辆及司机,要严把准入关,加强考核,定期检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并作为重点,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要切实加强对校内外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的监督检查,配合工商等部门坚决取缔学校门前、周边无证非法经营的食品销售摊点,杜绝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健康权益的行为。要做好学校师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做好必要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须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第五十四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局须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两侧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公安机关须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五条

文体局、公安局、工商局须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歌舞厅、游戏厅等,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违法违规经营者须及时查处并取缔。

第五十六条

文体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须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举报电话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将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须及时报告主管教育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局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 各学校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局书面上报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三条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体、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环保、经贸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须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体、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环保、经贸等部门和各乡镇,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检、监察和所在单位,给予责任追究,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局须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须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推荐第5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河浦中学黄少萍2009~2010年

通过努力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倾听他人的讲解,我学有所得,颇有收益。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历年来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和听取了相关人员关于“动用国家七大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此事非同寻常”的话语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学校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在陈副院长的辅导下,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学校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

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安全的措施。

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4、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

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演练活动。

7、开展专题整治活动;懂得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在此基础上,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又得到提高,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门尽力投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给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么,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紧紧跟上。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其三,对相关人员精心设计的结束语很感兴趣。在结束讲课时,他精心设计了富有哲理的两句话:“如果你过分地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们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能凌空飞翔”。“点化和润泽生命是教育之核心”。对于这两句话,我的理解是:

1、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学校安全管理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注意大胆地“放”,而忽视细致地“管”,也不能一味单纯地“管”而不敢“放”过分地限制学生的活动,把学生培养成温室里的花朵。

2、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点化和润泽生命”的内涵应是安全教育。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

(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而顺利的开展;

(三)、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制度;

(四)、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激发师生积极性;

(五)、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

(六)、抓好“安全教育活动月”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读《教师法》心得体会

河浦中学黄少萍2006~2007年

记得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新的世纪,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

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还明白到我们一直以来所谈及的权利,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一类是私权。后者是一种可放弃的权利,而前者则不可放弃。或者换句话说公权是一种同时夹带着义务的权利。合理行使公权和私权也是我们当教师的一种重要的素质。

我们中国一直以来都被西方国家批评为\"人治\"的国家。现在国家政论既然下决心要从原来的\"人治\"改革为\"法治\",于是每一个公民自然而然肩负起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重责。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河浦中学黄少萍2007~2008年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义务教育法》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它用法律的形式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学习了《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点体会是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教育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不是单纯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为教育教学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肯定会促进了教育的良性发展。

推荐第6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12年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2012年,我校安全工作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我区教育局及上级各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根据新的形势,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完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校园安全的整体网络,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工作目标]

以“建设平安校园,创建平安学校”为契机,进一步抓好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继续注重平时,致力防范,狠抓安全管理质量,落实责任,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相关责任签订到各功能室、各责任人,使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得到层层落实。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始终把全校师生的安危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相关的安全工作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师生在校安全、交通安全和学校用餐安全,保证学校校舍安全、教学设施安全和财务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等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措施]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为确保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学校成立以校长林建昌为组长,陈福荣(兼安全工作联系员)等为组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体成员本着对学校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学校及其周边安全工作,努力清除各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保障全体师生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1、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徐红梅

副组长:侯萍

组员:

安全工作联络员: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林建昌: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工作。

郑忠诚:负责辅读班的安全工作。

张惠珍:负责学前班的安全工作。

周志盛: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和学校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陈福荣:负责属安全工作联络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杨建顺:负责教育教学安全、集体活动工作的开展。

林亚曼: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安全、集体活动工作的开展。

李建英:负责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及体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工作。

郑晓炜:负责学校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管理,及学校各处(室)电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交通安全

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月教育活动:举办一次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漫画竞赛;开展一次小学生交通教育管理“金点子”短文评选活动;组织观看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专题片;向家长印发一张宣传资料;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各班主任应把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每天晨会的必讲内容,要教育学生步行,严禁骑车上学。值周教师要加强责任心,等学生全部离校后方可回家。各班要坚持排队放学制度,切实执行学校按时清校的规定。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要办理登记手续。

三、校园安全

1、日常安全行为教育

(1)校园安全既要预防,更要突出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利用、晨会、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渠道,运用多种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学生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懂得居家安全、校园安全、出行安全、社会安全和一些基本常识,包括防诈骗、防勒索、防抢劫、防拐卖、防火灾、防赌博、防毒品等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不良现象的辨识能力。

(2)帮助学生确立安全意识,严格课间、午间活动,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现象,规范自主行为,增强安保能力。

(3)每学期要组织学生看一本安全教育录像;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报;上一堂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演练;进行一次溺水儿童抢救演练;全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

(4)加强法制教育,坚持依法治教。每学期学校将继续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为全体师生作专题报告。

2、饮水卫生教育

(1)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努力提高学校后勤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好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按程序操作。

(2)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严防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切实做好学校的卫生保洁工作,除灭“四害”。

(4)对学校用水要定期进行消毒。

(5)加强学生的卫生安全教育,自觉注意公共卫生、个人卫生,使学生能够遵守学校各项卫生安全制度。

3、其它方面

(1)加强对学生宿舍安全设施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2)加强对学生校外行为的安全教育与引导,做到不玩火、不玩水、不玩电、不玩车。严控学生进入社会网吧行为,致力提高学生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堵能力,积极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班主任要经常家访,做好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在校外的动态。

(3)除了加强教育外,要提倡和鼓励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中国人寿学生系列保险及加入校讯通的活动。更好地帮助学校解决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

四、校产校舍安全

1、定期组织校舍安全检查,一学期不少于两次,特殊天气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排除。

2、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3、加强保卫工作,防盗防火。

4、每个教师都应确立主人翁的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关心校产校舍及其它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

五、教学设施安全

1、电器、教具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如有故障要及时排除。按规定接插线,插线前应检查电线绝缘皮是否完好,禁止乱拉电线。

2、体育器械在使用前体育教师或活动课辅导教师要先认真检查一遍,确定完好后方可组织学生使用,使用时教师不得离开现场,要随时关注学生的活动,加强保护,防范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实验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特殊场所的管理,按规定操作。电脑要定期进行清除互联网的有害信息。

六、落实好大型集体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校内组织运动会、集会、升降旗仪式、课间操等集体活动时,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学生上、下楼道靠右有序行进。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必须事先报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有学校领导带队,有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要准备好外出活动安全预案。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校继续坚持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家长所急,集中主要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重点、难点安全问题,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要严格督促、管理。快速应对和处理来自学生的一切偶发性、突发性安全伤害事故,以有效的工作和科学的处置,赢得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让我们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人人讲安全,个个关心安全,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为把我校建成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工作和学习环境而努力。

[月行事历]

2月:

1、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主要岗位人员名单及职责

2、进行应急灯、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检查

3、学校安全大检查

4、卫生习惯教育

5、法制教育

6、出一期反xx为主题的黑板报

3月:

1、春季预防流行性疾病教育

2、签订安全责任书

3、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卫生安全教育

5、交通安全教育

4月:

1、教室门窗、用电设备安全检查

2、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报

3、观看安全教育影片

4、组织学生春游活动

5、五一假期安全教育

5月:

1、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2、防溺水安全教育

3、学校财物安全检查

4、卫生安全教育

5、消防安全演练

6月:

1、学校安全大检查

2、禁毒宣传教育

3、防溺水安全常规教育

4、暑假安全教育

5、安全工作总结

6、暑假值班安排

7月、8月:

1、安排暑期学校维修安全监管工作

2、暑期值班护校

9月:

1、修订安全工作计划明确主要岗位人员名单及职责

2、进行应急灯、灭火机等消防设施的检查

3、学校安全大检查

4、卫生习惯教育

5、法制教育

6、出一期反xx为主题的黑板报

7、国庆节放假安全教育

10月:

1、安全教育

2、吸烟危害健康教育

3、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卫生安全教育

5、组织学生秋游活动

11月:

1、请消防队同志来校作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2、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报

3、观看安全教育影片

4、教室门窗、用电设备安全检查

5、安全常规教育 12月

1、法制教育专题讲

2、安全常规教育

3、学校财物安全检查

4、吸烟危害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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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人身财产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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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负责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周边秩序、治安情况和学校内部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定期检查和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共同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检查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专项组提供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的重点学校名单和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内容。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校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或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企业)、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接送学生(幼儿),并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运资格,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绝对安全。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的学校名单。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落实巡逻防控,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发现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改正,确保安全;

(二)协助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老旧或其他原因受损项目等进行鉴定;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的许可申请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工作,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三)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过程中,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方便学生乘车,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四)完善国道、省道、公路、马路沿线学校附近的警示标牌和道路交通标志设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制定和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

(二)围绕学校周边,重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仿冒知名品牌山寨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指导学校安全用药,科学用药,规范校园及周边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综治、公安、卫生计生、交通、住建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九条 综治、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二十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安全设施设备、生活设施、饮用水源、取暖设备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园长)、书记双负责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保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物、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学校周边如有河流、湖泊、水塘、水库或其他积水的,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在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把学校的作息时间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学校若临时停课,必须直接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要主动与社区水域管理部门联系,严禁没有教师或家长带领的未成年人游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用水、用电、用气、取暖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餐饮服务人员健康体检、餐具消毒、食品留样和记录、冷热食品储存、校长(教师)陪餐、公示等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校车服务方案》,建立政府、部门(教育、公安、交通)、学区(校)、客运公司的责任制度,学校与校车驾驶人、运输公司、随车照管人员及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切实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完善学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车线路,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及随车照管人员的信息资料。建立校车管理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车学生的信息平台,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健全校车安全督查制度,形成家长、社会各界随时监督校车运行情况,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用气、取暖和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应当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规定,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洪水、泥石流、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应对机制和雷电、沙尘、雨雪等灾害天气预警机制。

应当建立防暴力恐怖袭击应对机制。

应当建立其他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长(园长)是校(园)内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一所学校都要确定一名副校(园)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调整、充实,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的内容,并逐条细化,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学校除了建立专、兼职队伍承担安全管理工作以外,每一个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义务,自觉承担起安全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二)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春游、夏令营、外出参观等活动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学生安全;

(三)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四)学校应当拒绝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四十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上操、课间操、集合、放学、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楼道和楼梯设备、设施组织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不能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坚固程度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加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经常检查教学楼、师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食堂等建筑物的紧急疏散通道,确保畅通。

采用燃煤取暖的学校要加强监控、重点防范,经常检查供暖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排烟管道有无泄漏,房间通风是否通畅,防止一氧化碳积聚造成中毒。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学校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甘肃省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倡导同学之间相互交流、沟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合作学习,共同进步,防范同学之间因小矛盾纠纷引发偏激举动而造成伤害。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灼伤、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一)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二)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用水、用电、用气、取暖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食物中毒、防拥挤踩踏、防火灾、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性侵、防不法分子侵害、防暴力恐怖袭击、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洪涝、防泥石流、防冰雹、防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防沙尘、防雨雪、防雷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六)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河流、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应当进行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培训和演练,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五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应当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住建、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一条 公安、住建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第六十三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食品提供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十一条 市(州)教育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推荐第10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

()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并()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记录日常()、()、()、()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或者()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学会指导学生预防()、()、()、()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

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

2、C;

3、C;

4、A;

5、B;

6、C

第11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 )、( 社会参与)、( 各负其责)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 安全管理)和( 安全教育)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 发生事故)。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 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 )、( 设备)、(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 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 )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3、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 )、(自救 )、(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

十、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第12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xiexiebang.com www.daodoc.com)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

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

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不断下降,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减少。

同时,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突出表现在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说明我们急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为从制度层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健全和巩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教育,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从2004年10月开始,教育部组织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公安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的专家与其他九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的制定历时一年多时间,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是对我国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积极探索。《办法》的实施对于做好新时期中小学安全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有三方面的需要。

第一、是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等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加等。近年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在呼吁能够就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立法,以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是健全巩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在中小学安全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十分迫切。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 - 1 -

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4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第

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

二、《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

第一、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

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办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此,《办法》确定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学校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预防、科学预防,同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社会参与就是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则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上述内容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义务教育法》中有涉及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办法》是怎样体现和贯彻这些规定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学校安全作为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加以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一个配套规章,对第

23、24条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

全工作的角度,对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五、《办法》对教育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作了怎样的界定?

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形成工作机制。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和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分散于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在本办法中,为更加有效地依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依据。

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是预防事故、保障师生安全的基本保障。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即“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做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七、《办法》对学校安全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首先是《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例如《办法》第47条规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是《办法》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例如《办法》总则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奖励与责任”一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

再次是《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本校的实际

情况,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防患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饮食卫生的规定,保证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医务(保健)人员,购买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上下学时间等事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建立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寄宿学校和租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宿舍、校车的安全管理。

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办法》中对安全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五章对安全管理专门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其次对各有关方面和环节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实验课的安全防护教育,开展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并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等。

九、安全重在预防,《办法》的施行是为了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但是,如果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办法》明确了事故处置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予以处置。办法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置”主要规定了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的职责、校园内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的处置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要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上报和教育系统内安全工作的书面报告。第八章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学校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以及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法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

十、《办法》与以前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它主要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特别是明确了学

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和体育运动等活动、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止的等12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规定了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等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全面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办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做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则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学生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与事故处理,重在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因而,《办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相互衔接配套,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依据。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学校卫生管理的专门规定。它由国务院批准而且是条例,可以算作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安全也做出了规定,与《条例》关于卫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要求是协调一致的,二者将同时发挥作用,为学校卫生安全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第14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 积极预防)、( 依法管理 )、( 社会参与 )、( 各负其责 )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 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 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建筑物)、(构筑物 )、( 设备 )、(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 )或者采取( 防护设施 )。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 )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 )和(心理 )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监护人)。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 告诫)、(制止))并与学生( 监护人)沟通。

13、学校应当在( 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1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8、学校应当对学生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 B 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 条。 C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六十六条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C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 交与无关人员。 A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B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C

A、50米

B、100米

C、200米

>试题二

一、填空题:

1、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2、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5、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6、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8、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9、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10、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1、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12、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13、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4、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15、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二、判断题:

1、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办公室显著位置。(×正确答案:实验室显著位置)

2、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正确答案: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3、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正确答案:实行校长负责制)

5、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6、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只需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正确答案: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7、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8、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接受一次有关安全管理培训。((×)正确答案: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9、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10、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三)

一、填空

1、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6、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8、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9、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10、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2、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14、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二、简答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什么?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15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

1、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6、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8、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

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9、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10、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2、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14、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二、简答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什么?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2、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什么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16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办法

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工作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档案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真实具体的原始性记录,是研究处理问题、开展工作、领导决策以及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立卷工作,统一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我市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档案分类及项目

1、安全组织职责

1-

1、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及分工 1-

2、安全职责

1-2-

1、学校安全职责

1-2-

2、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2-

3、学校主管安全负责人职责

1-2-

4、学校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2-

5、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2-

6、中层各部门安全职责 1-2-

7、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2-

8、班级负责人安全职责

1-2-

9、具体岗位(重点部位、场所)安全职责 1-2-9-

1、微机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2、仪器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3、电子备课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4、危险品存放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5、图书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6、财务室安全岗位职责 1-2-9-

7、食堂安全岗位职责 1-2-9-

8、宿舍安全岗位职责 1-2-9-

9、锅炉房安全岗位职责 1-2-9-

10、门卫安全岗位职责

1-2-

10、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职责

2、安全管理制度 2-

1、门卫制度

2-

2、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2-

3、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2-

4、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2-

5、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

6、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2-

7、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2-

8、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2-

9、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2-

10、学校安全例会制度

2-

11、教学楼、宿舍楼安全管理制度 2-

12、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 2-

1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14、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申报制度 2-

15、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2-

1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2-

17、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2-

18、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

19、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2-20、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2-

21、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2-

22、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2-

23、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

24、其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各单位要按序依次制定装订打印成册。

3、安全责任签定

3-

1、学校一把手责任书 3-

2、学校副职责任书 3-

3、科室主任责任书 3-

4、年级主任责任书 3-

5、班主任责任书 3-

6、教师责任书

3-

7、各科室管理员责任书(微机室、理化室、仪器室、药品室、电子备课室、技防监控室、图书室、财物室、医务室、档案室、食堂、小卖部、宿舍、锅炉房、门卫等)。3-

8、学生责任书 3-

9、家长责任书

3-

10、接送学生车辆车主(驾驶员)责任书

4、安全应急预案

4-

1、教学楼(学校)紧急事故疏散预案 4-

2、消防应急预案

4-

3、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 4-

4、宿舍安全应急预案

4-

5、教学和实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4-

6、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4-

7、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

9、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

10、师生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4-

11、其它各类应急预案

要根据学校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学校所在不同地域情况和中小学生的特点,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准备、预警手段、紧急疏散、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高等各个方面,对应急疏散预案及时修订完善,分工要明确,措施要得当,责任要到位,力求预案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5、单位基本情况

5-

1、学校总体概况(建校时间、占地面积、各室数量、师生数量等)5-

2、安全月报表

5-

3、学校重点部位平面图(各功能室、体育场地、安全出口等) 5-

4、重点部位人员配备情况。

5-

5、安全设施、器材配备情况。包括:消防、防盗、疾病预防 5-

6、备案表

6、工作计划总结

6-

1、本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

2、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

3、学期安全工作总结 6-

4、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7、上级文件通知

7-

1、上级文件、通知 7-

2、教育局文件、通知 7-

3、镇街文件、通知 7-

4、本单位文件

8、安全工作投入 8-

1、经费投入 8-1-

1、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统计表(附原始凭证、有关报表复印件)(附件1)

8-1-

2、市直学校、镇街教育办公室安全工作经费投入汇总表(附原始凭证、有关报表复印件)(附件2)

8-1-

3、全年安全投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原始凭证、有关报表复印件)

学校安全投入汇总表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签名盖章上报教育局安监科。

9、安全会议记录 9-

1、会议记录

9-1-

1、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3) 9-1-

2、一把手记录 9-1-

3、教师会议记录

9-

2、特种人员学习与培训记录 9-2-

1、饮食卫生培训记录 9-2-

2、消防培训记录 9-2-

3、交通安全培训记录 9-2-

4、其它安全培训记录

10、校舍设施安全 10-

1、校舍资料 10-1-

1、建筑设计图纸 10-1-

2、安全验收合格证 10-1-

3、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10-2-

1、防雷设施安装情况 10-2-

2、防雷设施检验资料 10-

3、校舍安全防护

10-

4、体育活动设施维护、更新记录 10-

5、取暖安全

10-5-

1、取暖设施资料

10-5-

2、检查维修资料 10-

6、其它

11、消防安全

11-

1、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11-

2、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文件、资料

11-

3、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11-

4、消防设施、器材登记表(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标志等)

11-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记录 11-

6、各楼层疏散示意图 11-

7、火灾情况记录 11-

8、危险化学品管理

12、食宿卫生安全 12-

1、食品卫生

12-1-

1、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分工及职责 12-1-

2、从业人员健康等情况登记表 12-1-

3、餐饮服务许可证副本 12-1-

4、食品留样记录 12-1-

5、索证索票记录 12-1-

6、消毒记录

12-1-

7、食堂、餐厅教师值班记录 12-1-

8、其它

以上资料可以复印件存档,实物要在食堂管理室醒目位置固定专栏统一按序上墙。 12-

2、饮用水卫生

12-2-

1、饮用水管理组织 12-2-

2、饮用水管理制度

12-2-

3、自备水井或二次供水检测资料 12-2-

4、桶装水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12-

3、疾病预控

12-3-

1、传染病报告制度 12-3-

2、传染病管理组织

12-3-

3、学校医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2-3-

4、器械、药品购置使用记录

12-3-

5、疾病诊疗、传染病诊疗及上报记录 12-

4、学生健康档案

12-4-

1、学生体检(体检日期、体检人数、项目、体检情况) 12-4-

2、师生心理健康

12-4-2-

1、师生心理健康排查记录 12-4-2-

2、重点学生档案 12-4-2-

3、教师心理辅导记录 12-4-2-

4、心理健康教育资料 12-

5、校园环境 12-5-

1、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12-5-

2、学校卫生评比考核制度 12-5-

3、学校卫生管理过程性资料 12-

6、宿舍管理

12-6-

1、宿舍管理制度

12-6-

2、夜间宿舍领导带班、教师值班记录 12-6-

3、住宿生考勤表

12-6-

4、校内住宿生登记表(附件4)

12-6-

5、校外租房学生登记表及家长责任书(附件5) 12-6-

6、宿舍安全设施配备 12-6-

7、其它 12-

7、其它

13、交通安全

13-

1、交通安全教育组织 13-1-

1、交通安全领导组织 13-1-

2、交通安全宣传网络 13-1-

3、交通安全协管员

13-1-

4、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情况 13-

2、车辆管理

13-2-

1、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等复印件 13-2-

2、车辆维护记录

13-2-

3、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排查表(附件6)13-2-

4、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情况统计表(附件7)13-2-

5、上下学教师值勤表 13-2-

6、学生乘车教师值班记录 13-2-

7、学生上下车点名表

13-

3、学习资料 13-

4、活动计划

13-4-

1、活动资料(展板、图片、照片等音像资料)

14、学校综治工作

14-

1、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14-

2、门卫

14-2-

1、门卫管理制度

14-2-

2、外来人员、车辆登记 14-2-

3、学生请假记录 14-

3、值班

14-3-

1、值班巡查记录 14-3-

2、交接班记录

14-3-

3、安全保卫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14-

4、校园周边环境排查 14-

5、家校、警校共建情况

15、检查整改 15-

1、安全检查

15-1-

1、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15-1-

2、安全排查记录(附件

8、

9、

10、

11、

12、13)15-1-

3、安全自查报告

15-1-

4、各级安全检查文书(附件14) 15-

2、隐患整改

15-2-

1、学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5) 15-2-

2、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15-2-

3、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15-2-

4、学校安全隐患整改图片(附件16) 15-2-

5、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17)

每月排查一次,报告要求统一A4纸打印,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日期、检查内容、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等。内容真实、具体,有详细的数字。

16、安全宣传教育 16-

1、宣传教育组织 16-1-

1、职能分工 16-1-

2、岗位职责 16-1-

3、工作机构名单 16-1-

4、会议记录 16-

2、活动实施方案 16-

3、宣传教育活动 16-3-

1、安全教育日 16-3-

2、安全教育周 16-3-

3、安全教育月 16-3-

4、消防日

16-3-

5、学校自行组织活动 16-3-

6、法制宣传教育 16-3-

7、其它

宣传教育活动资料包括:

1、上级通知

2、实施方案

3、过程资料,包括:(1)、讲座记录(2)、手抄报(3)、专栏、板报底稿(4)、国旗下讲话(5)、主题班队会记录(6)、观后感。(7)、各种演练活动记录(8)、活动音像资料。以上各项教育资料要求统一表格、纸型,其中手抄报、观后感要统一封面(注明班级、时间、份数),每次的资料要统一装订成册。

4、活动总结 16-

5、安全课

16-5-

1、安全课课程表 16-5-

2、安全课教师一览表 16-5-

3、教学内容

16-5-

4、安全课教学计划 16-5-

5、安全课教案 16-5-

6、安全课作业 16-

6、网络安全

16-6-

1、师生网络安全教育 16-6-

2、网络安全管理 16-

7、其它

17、安全知识考核 17-

1、学习与培训

17-1-

1、学校安全学习与培训制度17-1-

2、学习与培训计划 17-1-

3、学习与培训内容大纲 17-

2、安全知识试卷 17-2-

1、教师试卷 17-2-

2、学生试卷 17-

3、考试成绩 17-3-

1、教师成绩 17-3-

2、学生成绩

18、安全工作考核 18-

1、单位考核方案 18-

2、考核记录

18-

3、先进集体和个人

19、安全事故奖惩 19-

1、安全事件、事故记录 19-

2、安全工作奖惩资料

20、其它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材料

二、档案组档立卷要求

1、组档年度。以自然年度组档。

2、建档要求。学校安全管理档案共计20大类。

3、档案橱门内侧要求张贴档案说明,说明学校建档数量、档案总目录、档案管理人员等情况。

4、档案盒侧面标签,竖向分别标明档案序号1安全组织职责、2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责任签订等20大类,各项必须分别装盒。若该大项一盒装不下,可以分盒,但需注明分盒编号

(一)、

(二)、

(三)等。

5、档案盒内第一页为该盒所装材料目录。要求活页存放。要求有编号、文件名称、装盒日期等。20个大类中需要分盒的要设置总目录,即把分盒目录汇总起来放入该项第一盒的前面,但需分别注明所装档案盒的编号

(一)、

(二)、

(三)等。

6、安全资料一律要求A4纸打印存放,学生作品统一纸张大小,统一装订成册,粘贴封面存放。

7、文件格式要求:

1、A4纸印刷。

2、页面设置,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左右边距设置为2.5厘米)。

3、大题目用2号宋体,居中横排;一类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包括小题目均用3号仿宋体。

8、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

三、在建立文书档案的同时,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电子档案。

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均执行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17

第17篇: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表日期:2011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治安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并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卫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保安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聘任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内部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学校应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有序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接送过程中的学生组织及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

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学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上学、放学时段学校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到校门口值守,有秩序地引导、保护学生。

第九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全面实施《关于建立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

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帮助、教育、引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助教育引导措施。

第十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综治、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研判和分析,加强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十二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行事历,根据季节、天气和节假日等特点和规律,及时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放学前1分钟安全教育、小黄帽路队制和校门口安全提示牌等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相关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不断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心理干预和法制教育。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落实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公立学校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教育部门要依托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必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大校园治安事件,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18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

姓名:得分:.一、填空题:

1、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2、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和,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学校应当在校内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新生入学应当提交。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5、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判断题:

1、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办公室显著位置。()

2、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3、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5、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积极预防、依法管理)。

2、(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

3、(高地、水池、楼梯)。

4、(体检证明)

5、(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1(×)

2、(×)

3、(√);

4、(×)

5、(√)

第19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体会

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体会

“人的生命价值是教育的根本价值,学校教育要以学生的生命为基础,利用人的生命特性和生命发展的规律,根据学生成长需要,为了学生的健康展开。”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了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于2002年已经实施,如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于2006开9月1日开始实施,此办法的出台,是为适应当前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新需要,针对学校安全工作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新情况而制定的,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原则和方针;突出规范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明确了事故处理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白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这里仍引用陈教授的一句话,我想要搞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做到防范于未然,我们更应明确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

第20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123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总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学校主要岗位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分工负责。

(二)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分管后勤副校长

1.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6.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十八)班主任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十九)任课教师

2.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二十九)食堂管理员

1.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三十四)门卫

1.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doc》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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