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123

2020-03-02 21:26: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总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学校主要岗位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分工负责。

(二)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分管后勤副校长

1.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6.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十八)班主任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十九)任课教师

2.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二十九)食堂管理员

1.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三十四)门卫

1.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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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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