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九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
, 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 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 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 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本通知不登报,不广播。
XX公司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
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
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
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
留职。
第九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
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
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停薪留职流程,特拟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生病需长期治疗的员工
3.职责
3.1人事:全面负责对停薪留职员工申请工作的管控
3.2各部门:负责对停薪留职员工申请工作的办理并通知其手续办理
4.停薪留职规定
4.1 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主管同意后,请本部门文员为其办理申请工作,且填写; 4.2 员工必须注明其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务代理人。
4.3 员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报人事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4.4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办理。
4.5 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公司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公司要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4.6 员工停薪留职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
5.停薪留职员工资料提供
员工停薪留职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挂号单、病历卡、检查单据、费用发票、病假证明等医疗证明资料,公司将给予医生建议的休假日期。
6.相关表单
停薪留职申请书 停薪留职协议书 离职/停薪留职员工工资结算单
编制: 审核: 批准:
深圳立迪电子有限公司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因特殊情况(注:例如家里有小孩子暂时无人照看,家中有重病人需要照顾,本人患病需要休养等其它特殊情况,且需要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暂时不能上班,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者,由员工本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管理部审批,总经理/厂长核准后,按“停薪留职申请书”内容做好工作交接后,将申请书原件交管理部人事存档,复印件呈送本人,方可离岗。
第三条:停薪留职以一至六个月为期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暂停购买。
第四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自从事与公司同行业同类工作岗位者,一经核实,视其已离职;凡停薪留职期满三天之内仍不能上班者,视其已离职。
第五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岗位空缺,公司根据实际的人员需求另行安排岗位,若已无需要时,则不能复职。
第六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原任职部门负责人同意,管理部审批,总经理/厂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第七条:其它相关事宜,一律按<<员工手册>>办理。
核准:
审批:
拟定:
日期:
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工队伍规范管理,为单位富余人员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停薪留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职工停薪留职问题做以下规定,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在所属单位为富余人员,经**单位内部调整仍无法上岗的人员。
二、停薪留职的程序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
2、报请**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签订停薪协议(合同)。单位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职工履行停薪留职协议,如符合条件,单位应予职工升级,待协议期满后,职工回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保留职工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工籍。社会保险和基金全额(含单位和个人部分)由自己缴纳,不能间断。缴纳金额由单位计算后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单位财务,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恢复上班和继续停薪留职的规定。停薪留职期满,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单位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15内,职工未申请回原单位的,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职工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向单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协议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期满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其他规定。(1)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如从事违法活动,或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2)停薪留职后,职工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单位出具证明的,单位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五、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单位支持。双方协商,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六、执行停薪留职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6日
XX公司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九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裕单发(2015)53号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适应当前煤炭市场形势,根据我矿发展和人员富余具体状况,充分鼓励广大员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结合我矿实际,特对职工停薪留职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范围
单家村煤矿全体在岗员工。
二、停薪留职概念
停薪留职指因员工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且连续请假时间超过30天(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协议,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仅保留其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行为。停薪留职每一次最长为两年。期满员工与矿协商可续签停薪留职协议。
三、条件
职工凡因个人原因,需要自主创业、脱产学习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矿研究同意,可办理停薪留职。
四、程序
由员工本人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一般员工的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劳资科;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申请书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劳资科;经矿研究同意后,矿与员工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一式二份,劳资科存档一份,本人一份,办理相应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五、待遇及规定
1.停薪留职期间,矿对停薪留职人员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仅保留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期间,如矿仍执行职工内退政策,本人达到内退条件时,可改为内退,执行内退经济待遇。
3.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需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矿全额缴纳当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低于地面科员当年度缴费基数);以后年份于1月10日前一次性向矿全额缴纳当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矿负责向曲阜市社会保险中心代为缴纳,否则,视为自动辞职,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凡停薪留职期满,需回矿上班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矿递交上班申请;不能回矿上班的,必须及时续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5.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凡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危及矿商业秘密、侵害我矿利益的,一经核实,视为自动辞职,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6.停薪留职期间,矿不再保留其原工作岗位,待回矿上班时,按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7.停薪留职期间,发生的经济等法律纠纷,受到的人身伤害均与企业无任何关联。
8.停薪留职期间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集团员工停薪留职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集团”)所有合同制员工。
2、停薪留职条件
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合同制员工。
3、手续办理
3.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集团员工停薪留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和董事长分别批准,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3.2签订《员工停薪留职协议》。
3.3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劳动关系,停止发放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本人按规定缴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以年度一次性收取后代缴)。
3.4期满需上岗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研究决定后安排工作岗位,安排后不上班者,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5停薪留职期间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集团员工停薪留职申批表》
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集团员工停薪留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停薪留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二:期间,甲方为乙方保留劳动关系,停止发放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乙方按规定缴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因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或中断社会保险,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且乙方的任何行为后果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期满上岗,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安排工作岗位,安排后不上班者,按自行解除合同处理。
五、期间乙方因身体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从签定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立迪电子有限公司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因特殊情况(注:例如家里有小孩子暂时无人照看,家中有重病人
需要照顾,本人患病需要休养等其它特殊情况,且需要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暂时不能上班,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者,由员工本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管理部审批,总经理/厂长核准后,按“停薪留职申请书”内容做好工作交接后,将申请书原件交管理部人事存档,复印件呈送本人,方可离岗。
第三条:停薪留职以一至六个月为期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
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暂停购买。
第四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自从事与公司同行业同类工作岗位者,一经核
实,视其已离职;凡停薪留职期满三天之内仍不能上班者,视其已离职。
第五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岗位
空缺,公司根据实际的人员需求另行安排岗位,若已无需要时,则不能复职。
第六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原任职部门负
责人同意,管理部审批,总经理/厂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第七条:其它相关事宜,一律按<<员工手册>>办理。
核准:审批:拟定:日期:
公司人员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 1 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第 2 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九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待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待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XX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14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15-19年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费。拒不缴交管理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个人档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职期间厂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的相关手续,但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按时交至厂财务科。因个人不按时缴交以上费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待聘、解聘人员在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个人应缴交的费用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职人员不占所在车间、科室编制。停薪留职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终止原职务和岗位权利,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职能指导”以及“评聘分开”的原则,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工人等级申报、技术职称评定,但其停薪留职时间不计入岗位任职时间,停薪留职期间所从事工作不作为技术职称、工人等级晋升的依据。
6、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由厂部统一组织的特殊工种上岗培训、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关优惠政策,培训教育费、验审费、办证费等概由本人负担。
三、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经批准后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厂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由厂人事科负责停薪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违法乱纪,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停薪留职的党(团)员,应及时与就业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接转组织关系后,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厂党委办公室(团委)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交纳党(团)费及相关费用。逾期六个月不交者,按自动脱离组织关系处理。
4、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既不返岗,又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且未办理辞职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1个月,作自动退职处理。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在外自谋职业引发的相关病伤等概由本人负责;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其各项费用由现用人单位负责。
6、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保障和奖励待遇。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规定由厂人事科负责解释。
停薪留职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职工停薪留职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职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累计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
二、停薪留职,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并将流向及所从事的工作辅助材料上报主管部门,按职工的管理权限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手续,同时与公司签订协议书。
三、停薪留职期间发个人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四、停薪留职期间遇到公司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工资(记为档案工资),复岗后从复职之月起发档案工。
五、停薪留职人员应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工龄可连续计算,否则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如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以按退职、退休办理。
七、确因工作需要, 停薪留职期间公司要求停薪留职人员回单位上岗,职工应保证服从。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公司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回公司工作。
八、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公司审批;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序,按规定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十、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xx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14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15-19年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管理制度《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费。拒不缴交管理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个人档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职期间厂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的相关手续,但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按时交至厂财务科。因个人不按时缴交以上费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待聘、解聘人员在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个人应缴交的费用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职人员不占所在车间、科室编制。停薪留职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终止原职务和岗位权利,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职能指导”以及“评聘分开”的原则,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工人等级申报、技术职称评定,但其停薪留职时间不计入岗位任职时间,停薪留职期间所从事工作不作为技术职称、工人等级晋升的依据。
6、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由厂部统一组织的特殊工种上岗培训、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关优惠政策,培训教育费、验审费、办证费等概由本人负担。
停薪留职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自从去年7月成为四川路桥大桥分公司员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通过这一年来在安全工作岗位中的学习,对安全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个人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也学到了很多安全管理理论的专业知识。四川路桥的工作是让很多人羡慕的,但是一年多来,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觉以我目前的状态不足以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经常会因为个人能力和所学不能为公司的发展发挥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冯经理提出快乐工作的理念以后,我反省过自己的工作,我发现自己未曾从工作中体会到快乐的感觉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为不能完全为工作付出所学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种浑噩的状态去面对工作。这种心态在以安全第一大桥建设工作中是极其危险的。
通过在工作中不断的反省,觉得我个人工作能力与公司目前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对应点,以致不能为公司创造个人的最高价值,而且在某些方面将影响到公司的工作。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我未曾在我的工作中体会到四川路桥公司“四川路桥,建桥铁军”的企业精神,这说明我个人能力跟不上公司对人才的要求,没能达到一个优秀企业职员的标准,对此我深表歉意。
经过长时间的慎重考虑,结合目前公司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公司负担,我决定暂时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总结我现在负责的工作跟公司的工资标准,我做的确实不够,这份工资我受之有愧。四川路桥并不是养闲人的地方,我计划去重新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日后能更好的为公司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相关事项以期日后学成归来为四川路桥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若公司没有相应的停薪留职制度或相关政策,请批准我办理辞职事项。
感谢这一年多来关心帮助我的领导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们!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停薪留职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合同
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办理过程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
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历史沿革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
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
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相关问题解答
1.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 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3.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
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4.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5.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
编辑锁定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中文名
停薪留职
外文名
Leave without pay 属 性
单位的一种惩罚方式
类 别
职场
目录
1.1办理过程 2.2协议范本 3.3历史沿革 4.4相关问题解答
停薪留职办理过程
编辑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停薪留职协议范本
编辑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3.一切言论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4.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证做到:
1.不给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并保留乙方公职和编制; 2.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并计算连续工龄; 3.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四、乙方停薪留职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停薪留职期满,需调出学校,或按时回校自找接收单位上岗,不得续办停薪留职手续;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1]
停薪留职历史沿革
编辑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停薪留职相关问题解答
编辑
1.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 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3.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4.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5.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及复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员工停薪留职及复职之相关作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对象 所有员工。 3.术语/定义 无。 4.停薪留职申请条件及期限
员工满足以下情况,可申请停薪留职,经公司审批核准者予以停薪留职:a、员工自身患病 b、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疗养恢复 c、育婴 d、个人原因 e、直系亲属患病 f、其他特殊原因 5.停薪留职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于停薪留职前三天完成线上申请程序,其签核流程如下: 5.1伤病:医務室→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事业部最高主管→HR保险→财务→HR经办人→HR主管
5.2 特殊: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事业部最高主管→HR保险→财务→HR经办人→HR主管
5.3 事业部最高主管定义:9职同仁需签核至处级主管;8职同仁需签核至事业部副总。
5.4 资料缴纳:HR保险签核后,申请人应于线上申请注意事项中,下载最新《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一式两份,连同保险缴纳收据交至HR经办人。
6.停薪留职复职申请
员工留停期满申请复职,应于留停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助理或代理人,于HR系统中申请复职。 7.停薪留职期满离职
仍在留停期间或期满,办理离职者,需依公司规定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职日期为留停开始日;留停 期满未通知复职者,将视为自离人员,离职日期为留停开始日。 8.停薪留职年资计算方法
员工于停薪留职复职后,其停薪留职之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9.停薪留职薪资管理方法 9.1 薪资与福利项目:
9.1.1职称及薪资: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薪资;停薪留职复职后之职称及薪资与留停前相同;
9.1.2年终奖金:同仁年度内如有停薪留职,则年终奖金以该年度实际在职天数按比例发放。年终奖金发放对象以发放日仍在职者为限。 9.1.3 保险规定:停薪留职期间愿意缴纳保险者,需自付保险费用,于留停生效前至财务处 现金缴纳所需自付保险费。 9.2调薪及晋升管理:
9.2.1留职停薪期间不予调薪及晋升,员工复职后之调薪原则,应参照复职后之绩效评核,由单 位主管依调薪作业办法办理。 9.2.2绩效评核期间停薪留职者,不参与绩效评核。 9.3 出勤管理方式:
申请停薪留职以需要离岗连续超过30日者为下限。
10.本管理办法经核准后,由人力资源处公告实施;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员工工作转岗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促进内部人员的正常流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所有涉及到工作转岗的人员。
三、责任人:公司人力企管部、各职能部门
四、制度内容:
1、工作转岗的目的
1.1 因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提供通路。 1.2 因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工作需要,公司调配相关人力资源。 1.3因组织架构调整引起的人员调整。
1.4因为员工绩效或者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原岗位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1.5因为员工生病、受伤、脱产学习、女员工生育等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者在其离岗期间原岗位已安排他人,公司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2、工作转岗的定义
2.1 工作转岗: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署与调配的需要,或者员工本人的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后,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做出调整,工作期限没有特别的限定,直至下一次工作调整。公司做出工作调动决定时,一般情况下,员工本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3、工作转岗的管理部门
3.1 公司人力企管部负责员工工作转岗的统筹管理工作。
4、工作转岗的分类及审批
4.1 工作转岗分为部门内转岗、跨部门转岗,分别由人事主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审批;
5、工作转岗的程序;5.1组织任命转岗程序;
5.1.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5.1.2任命文件由人力企管部存档,任命文件复印; 5.1.3员工本人根据任命做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 5.1.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 5.2员工本人、所在部门申请转岗程序; 5.2.1工作转岗申请统一使用《转岗审批单》; 5.2.2转岗申请被批准的审批。
5、工作转岗的程序 5.1 组织任命转岗程序
5.1.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时,公布任命。5.1.2任命文件由人力企管部存档,任命文件复印件需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5.1.3员工本人根据任命做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5.1.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2员工本人、所在部门申请转岗程序 5.2.1工作转岗申请统一使用《转岗审批单》。
5.2.2转岗申请被批准的人员,本人根据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及报到事宜。
5.2.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6、工作转岗后的工资、福利、津贴、劳动人事关系。
6.1部门内转岗与跨部门转岗:工作转岗后的工资、福利、津贴、社保基数、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社保关系、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五、此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企管部所有;
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医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审批程序: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到人事科
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三、停薪留职期间,医院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
在此期间的行为与医院无关,发生的事故与损失自负。医院应予以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定职称、聘任、办理退休手续、调整档案工资。
四、停薪留职费用的交纳。在医院未参加养老保险之前,停薪留职
人员应交纳其视同在职的岗位工资作为工龄费,随岗位工资的变化而调整,工龄费每年交纳一次,到期后一个月内不交纳者视为自动辞职,医院给予除名,所签定合同终止。医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停薪留职人员全部交纳所有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费用。
五、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由财务科按照实际交纳全部医疗保险金
额通知停薪留职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交纳,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医院停止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的交纳。
六、期满后,自愿继续停薪留职的可重新签订协议,到期后一个月
不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辞职,医院给予除名。如要求回医院工作,视科室聘任与否,如允许上班即可回医院工作,否则在家待业,待业期间待遇同停薪留职。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