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22-06-0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2014-03-20 09:04【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于2014年3月18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并公布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报名资格规定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情况,经广泛征求卫生计生、教育、中医和军队系统相关部门意见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共9条,对试用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有效身份证件、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进行具体界定,增加了操作性,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核心内容是学历审核,将2006版中散在各条目中的学历审核内容进行了归并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按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以及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国外学历等内容分别列款表述。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对于和以前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条款设定了政策执行的时间缓冲,确保既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公布将对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提高医师队伍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

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臵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臵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臵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

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

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当次医学综合笔试上一年1月1日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五、执业助理医师在当次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时执业时间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六、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七、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八、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学历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区)、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等专业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医学教育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以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

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为中医学类或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可以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时,应当按照规定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区)、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的七年制及以上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在学期间不具备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毕业当年报考。

预防医学专业研究生,具有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十一、按照规定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应当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非医学专业方向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毕业专业前、后加注专业方向的非中医类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按照规定由教育部审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2009年以后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评估,并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2003年-2005年批准的学校及专业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准的学校及专业招收的医学毕业生,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办学招生文件,方可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西部地区23所学校(见《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年至2008年按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5年制的医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其他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3+2”或“2+3”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以该学历按照规定报考。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同时应当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

十六、专科升本科,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类)的,可以以本科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臵管理的原则意见》规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学,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九、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当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该学校举办“农村医学”专业的证明文件,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学,以医师为培养目标的“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医师资格,取得资格后不限制执业地点。 二十

一、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跨省招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十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臵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十三、2007年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五、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相应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民族医)医学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六、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规定的考点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或身份证。使用身份证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证明。

二十七、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以到驻地附近考点报考。非现役人员持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八、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证明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九、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无规定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取得符合规定的医学学历(含按照规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后,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除外)。

三十

一、在医疗机构检验科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

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三十

三、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十

四、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及华侨、归侨,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三十

五、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三十

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三十

七、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推荐第4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承诺书

Xxx医院 医师资格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

本人保证在年执业医师考试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资料全部真实、有效,考试时不找人替考,不采取任何作弊手段,做到诚信报名、诚信考试,确保成绩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单位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后果自负,

承诺人:

年月日Xxx医院 医师资格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

本人保证在年执业医师考试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资料全部真实、有效,考试时不找人替考,不采取任何作弊手段,做到诚信报名、诚信考试,确保成绩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单位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后果自负,

承诺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料

引导语:想必学医的小伙伴都会医师资格证都不陌生,那么要报名医师资格考试,需要提交哪些报名资料呢?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1、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有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者,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间需满二年;具有中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者,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间需满五年。

2、毕业证原件【原件由考点交省卫生考试培训中心进行复审去除外皮,只留内芯】

3、《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A4纸打印),通知单上必需由本人在空白处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4、《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或《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注: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考生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须为鲜章)。

7、试用机构不在衡水的衡水籍考生,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试用机构公章,同时要由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机构证明,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8、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9、每个考生均需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身份、学历、岗位试用情况保证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提供带教老师“医师执业证书”(即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推荐第6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安排

2014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安排

3月21日上午: 刘仁

八、殷祖、金湖、

3月22日上午:保安、还地桥、保安

3月23日上午:二医院、灵乡、陈贵、

3月24日上午:茗山、大箕铺、罗家桥

3月25日:大冶市人民医院

3月26日:中医院

3月27日:妇幼、疾控

3月21-24日下午:各诊所、医务室

注:

1、必须出具由法人亲笔签字的试用期合格证明;

2、请各单位严格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报考条件组织报名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上报者,一律不退费;

3、各单位严格审查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件,发现弄虚作假,除不退费外,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考生两年报名资格;

4、网报注意事项:

(1)照片:近3-6个月照的白底彩色登记照(露眉毛、耳朵、不佩戴首饰、不戴帽子、不染发等,按身份证照片要求),到照像馆拷贝电子照文件,按网上要求上传,并洗2寸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旁;

(2)单位:所填写单位名称及公章必须与医疗机构许可证单位名称相符,每份报名表后须贴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可将正本缩小复印或贴副本复印件),每单位须将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1份并加盖公章交考点留存。单位所属:市、地区、县、乡镇。单位类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站、所)、诊所、卫生院、村卫生室;

(3)网报填报的学历、学制、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自学考试等)、毕业学校名称、毕业专业、毕业时间、毕业证书编号必须与毕业证相符合。

身份证:身份证原件用信封每人装一份,并在信封上写明考生姓名与报名资料一并上报。因各种原因暂无身份证原件者,需提供由当地公安局出具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并由单位和单位主管卫生局加盖公章,复印件贴于试用期合格证明后,原件由考点保管,凡出现弄虚作假者,考点将进行通报。凡未携带身份证原件者一律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到所属上级主管卫生局加盖公章,由单位统一到考点按确认时间进行确认,考点不接待个人报名确认。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需法人集中收集材料,带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考点确认。

(5)身份证和毕业证均为外省的(双外),需提供由黄石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由律师鉴证的聘用合同及试用期工资单(或主管局下发的公开招聘的红头文件)。不接受外省中专在本省报名。

(6)报名资料粘贴顺序:报名表、试用期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贴2张2寸白底彩照)、毕业证复印件、毕业证网查资料或学历证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推荐第7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一、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6)本科毕业生报名,如果本科学历为专升本的,须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

(二)、大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执业证书原件考点审核,资格证书原件上报考区;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专学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5)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执业证书原件考点审核,资格证书原件上报考区;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中专学历取得医士任职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5)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98年6月26日前)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大专、中专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大专学历需提供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七)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 毕业当年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研究生院证明1份(证明中要注明所学专业);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6)毕业当年研究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承诺书(附件4) 已毕业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长学制在学期间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5)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2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相关规定。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5、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3、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乡镇卫生院公章);

4、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卫生院公章);

5、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6、毕业证原件;

7、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现役军人考生

1、解放军、武警、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军人今年继续加考军事医学单元,统一安排在济南考点进行考试。请各地市参加考试的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试用期合格证明到济南考点现场确认,已取得助理资格报医师资格的考生还需要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连续工作证明。地方新入伍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可使用身份证报名参加考试,但须报名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义务兵不能以军人身份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军队现役军人报名不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报名需要提交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对社会服务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非现役人员不参加军事医学考试单元。

具体事项请登录:济南卫生人才网。

(十)省外中专、户籍与学校不在同地的考生

省外中专、户籍与学校不在同地的考生,除提交报考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的材料外,还须提交:报到证原件;学籍档案原件;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出具在该地招生计划审批证明原件。

(十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提交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其他说明

1、持外省医学院校毕业证书的考生在山东考区报名的考生(试用期单位在山东),请确认其毕业证书必须能在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学历查询网站查询到,否则因此而延误报考的,由考生自负。

2、毕业证书丢失的必须提供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证明必须付考生本人照片,内容至少涵盖,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历、所学专业、学制并加盖相应教委钢印或(和)公章。

3、身份证与毕业证书姓名不一致的,凭派出所出具的机打证明(带扫描照片、照片上盖户籍专用章)报考。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考生网上报名页面下载,要求逐项填写,做到内容清楚、准确,不得缺项,尤其是机构执业代码要规范齐全。

推荐第8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一)、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6)本科毕业生报名,如果本科学历为专升本的,须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

(二)、大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执业证书原件考点审核,资格证书原件上报考区;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专学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 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 1份;

(6)连续从事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执业证书原件考点审核,资格证书原件上报考区;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中专学历取得医士任职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 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98年6月26日前)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大专、中专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七)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 毕业当年报考的(建议考生在院校所在地报考)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研究生院证明1份;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6)毕业当年研究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承诺书(附件2) 已毕业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4)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长学制在学期间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1份;

(5)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3、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乡镇卫生院公章);

4、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卫生院公章);

5、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6、毕业证原件;

7、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推荐第9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条件

2009年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条件

★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一、2009年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所在院校出具的考生当年毕业的证明,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实践训练的证明。

3、2009年毕业,已具有执业助理资格的本科生,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连续在临床工作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二、2008年本科毕业生(2008年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三、2007年前(包括2007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专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二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2004年前(包括2004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专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2004年后又取得大专学历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二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一、2008年大、中专毕业生(2008年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在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3、省中医药局考核合格并推荐的证明(可依据2008年前成绩单)。

★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1、报名的各种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毕业年月、身份证号是否一致。相差3个月内给报,超过3个月需公安局证明材料。

2、试用单位名称填写需与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名称相一致。

3、报考类别与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试用期岗位相一致。

4、对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报考执业医师时,可以不要求其学历与所报考类别一致,但报考类别必须与取得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类别一致。

5、列入我市招生计划,并取得医学类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必须提供我市招生计划批文或相关备案资料)。

6、本科以下学历,非我市户籍的考生,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确需在我市报名者,需提供证明其学历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资料。

7、外省中专回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不可在我市报名。

8、其它

1)可报考临床类的有“乡村医士”、“社区保健专业”、“社区医学五管科”、

“生殖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妇幼卫生专业”、“医学美容”、“临床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心理学)”、“心理卫生专业“(后两个专业临床课程应与临床专业相似)。

2)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医学影像),可报考中西医结合,但2006年9月1日后入学的,只能报中医。中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美容)中能报中医。

3)妇幼卫生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只可报公卫类。 4)“医学营养学”专业可报临床或公卫。

5)临床医学(临床药学专业方向)、临床医学(医学技术)、临床医学(眼视光学)、眼视光学、康复专业、社区康复、运动医学、医学实验技术专业、中医医史文献、中医医疗(食疗)专业、中医康复学、营养学专业、保健推拿(美容方向)等不能作为报考学历。

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可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和江苏省高校学历文凭网(.cn)上查询且必须由县(区)卫生局审核人当场验证,签字并加盖有关印章。

★报名审核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考生报名材料的接收和审核,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卫生局和市直单位上报材料的复核。

★送审材料要求

1、统一用A4纸。

2、用黑笔填写相关表格。

3、表格填写必须完整、整洁,不得涂改。

4、送审材料必须齐全,并按顺序装订。

5、送审材料一式两份。

6、新式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复印件必须清楚,第一审者在查看原件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签字并

加盖有关印章。

8、上交与电子版同版2寸照片6张。

9、所涉及各种证件现场审核时均须提供。

10、送审时间:20093.17-20日

考生上报材料顺序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第2页: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3页: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第4页: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5页: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6页: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7页: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8页:其它说明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推荐第10篇: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回答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报名规定相关问题:

1.问:我想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该如何报名?

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两个阶段,考生须登陆进行网上报名工作,现场资格审核以各考点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考点通知为准。

在报名期间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网页左上方的“网上报名”按钮进入网上报名页面,首先阅读相关资料,然后点击右侧“点击开始报名”按钮开始报名,按照网页提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系统提示“报名成功”,则表明网上报名完成。请考生牢记注册帐号和密码信息。报名完成后,如需查询或修改报名信息,可在 “考生登录——查询或修改信息\"栏目下填入姓名、证件编码、密码后进行报名信息的查询或修改。

考生须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两部分方为有效报名。

2.问: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什么时间开始?

答: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27日9:00~2012年3月15日24:00,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3月16日~2012年4月6日。

3.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本次考试?

答: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以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有关报考资格其他相关文件。

4.问:医师资格考试包括哪些类别?

答: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5.问: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什么时间开考?

答: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6.问: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什么时间开考?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答: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9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相同。军队考生加试军事医学内容考试时间为9月8日,其中,执业医师为17:00-18:00;执业助理医师为17:00-17:30。

7.问: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⑴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⑵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提交试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⑷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⑸ 2008年以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6) 考生报名照片。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8.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长学制考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如何填写网上报名信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这些考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对网上报名信息中,报考类别最高学历可以选择毕业当年将取得的学历,在毕业证书编号一栏不填写。 到考点进行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交的有本人身份证明、实习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具体咨询报考考点或考区。

9.问:户籍与工作单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应该在什么地区参加报名?

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具体请咨询报考地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问:2011年参加了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了实践技能考试,但是医学综合笔试未通过,实践技能考试的成绩能否带入到2012年?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答:不能,所有申请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11.问: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如何对学历及行医资历进行认证?

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五年;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目前正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相关认定条件及办法同时对香港、澳门地区医师适用。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在台湾地区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在台湾地区未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当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方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合格分数线和收费标准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2.问:2012年的医师资格考试的大纲和唯一推荐考试用书是哪个出版社出版的?答:2012年的医师资格考试的大纲和唯一推荐考试用书是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具体请登陆

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1.问:我的登陆密码遗失了,如何找回?

答:如果个人密码遗忘,凭个人姓名、证件编号及密码查询问题 答案,,点击网页左上方的“网上报名”按钮进入报名页面,在右侧\"考生登录\"栏下方“找回密码”查询个人密码。

2.问:网报过程中,输入姓名时有字库中找不到的字时,如何处理? 填写姓名还应注意什么?

答:字库中没有的字,先用“?”代替,一个“?”代替一个汉字。考生在现场审核时向考点书面写明本人姓名,由考点、考区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生在输入姓名时要顶格输入真实汉语名字, 汉字与汉字之间不可有空格。少数民族考生名字中的点,应输入英文书写的小数点。

3.问:我在填写毕业证件编号时报错,如何处理?

答:毕业证件编号指考生毕业证书上的统一编号,不足17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且证件编号必须输入数字。对“硕博连读”或“师承类”考生,“毕业证书编号”不必填写。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4.问:“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如何填写?

答:只有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并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需填写“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即《医师资格证书》中的发证年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即《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注册登记号码),其他考生不必填写。

5.问:是否需要在网上报名时上传个人照片?

答: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需要上传个人照片。考点有特殊要求的,按考点要求办理。

6.问:毕业证书上有两个号码,一个是证书序列号(8位),还有一个电子注册号(18位),请问应该填写哪个作为证书编号呢?

答:网上报名时,毕业证书编号填写电子注册号。

7.问:“工作单位名称”和“工作单位机构代码”如何填写?

答: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工作单位名称”应从下拉菜单内选,如菜单内没有所要选择的单位名称,则点击“手工输入”键,手工输入正确的工作单位名称。对于在校研究生,请选择或填写实习单位名称。

考生在菜单中选择“工作单位名称”后,系统将自动识别相应的“机构代码”,无须填写。如“工作单位名称”为手工输入的,则需手工输入“机构代码”。“机构代码”填写请参照卫生机构(组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上的“机构编码”。

8.问:报名时为什么在证件编号一栏录入身份证号后,却提示不是有效身份证号码呢?答:在今年的网上报名系统中对身份证号采用了由公安部提供的身份证号校验规则,如果提示错误,需要去发证公安局确认是否有误。

9.问:“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格从哪儿能取得?

答:在国家医学考试网()“网上报名”页面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可以下载。

10.问:单位隶属选项中有地方、军队、武警、公安有什么区别,可以随便选吗?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答:不能随便选。如地方的考生错选了“军队、武警、公安”,则会影响以后的医师资格注册。

地方包括:中央、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含县级市)、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

军队包括:总参谋部(总参三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北京军区、沈阳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武警包括:武装警察部队。

公安包括: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一般的公安机构人员。

11.问:所有考生都需要参加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吗?

答:不是,只有现役军人才能参加军事医学考试。地方考生和军队、武警及公安聘用人员不能参加军事医学考试。

12.问:如果是现役军人,应怎样填写相关信息?

答:首先应在“单位隶属”下拉菜单中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军队”、“武警”或“公安”,然后在“本人身份”下拉菜单中选择以下四种之一的,系统将自动设为现役军人。(1)军队及武警干部(2)军队及武警士官(3)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干部(4)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士官。

* 单位隶属为军队、武警或公安的聘用人员,在“本人身份”下拉菜单中不应选择以上四种选项。

13.问:院校合并名称变更,在选择毕业院校名称时是选择合并后的院校名称还是自行录入合并前的院校名称?

答:在毕业学校下拉菜单中选择合并后的院校名称。如菜单中没有相应的院校名称,则选择其他学校,并手工输入正确的院校名称。

14.问:在填报网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信息时,系统提供的毕业专业选项是“临床医学”(儿科医学、精神病学、放射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但是毕业专业是“临床医学”,该如何填写?

答:网上报名系统中毕业专业一栏显示的内容,表示的是广义上的“临床医学”,括号中的内容是对部分开设儿科医学、精神病学专业或其他临床医学类别的学校,因为学生毕业拿

医学教育网免费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到的是儿科医学、精神病学专业学位,作为对代码的标准化工作,将这些专业也列在临床医学中。

报名信息修改相关问题:

1.问:如果我的报名信息有误,请问如何修改?

答:如需修改个人报名信息,须在网报截止日前,再次登陆填写姓名、证件编号和密码、选择证件类型,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修改个人报名信息,修改完本人报名信息后,需重新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报名流程相关问题:

1.问:我已经在网上完成报名,是否就代表报名已经成功了?

答:不是,您还需要在考点规定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确认本人信息后才算完成本人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2.问:考生是否均要先网上报名后才能现场审核?

答:全国考生均要先网上报名后才能现场审核,如果网上报名填录有问题的,应及时拨打考点、考区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咨询电话联系。

第11篇:遂宁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遂宁市2012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7号公告精神,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 2012年2月27日-3月15日,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12年3月16日-4月6日。请考生亲自持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到现场采集照片和确认(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276号,遂宁市卫生局医管中心办公室)。有关报名及考试规定请登陆四川省医学会网站及卫生部网址www.daodoc.com)

四、1999年至2008年任何一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或《综合笔试准考证》复印件1份;

五、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指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个体开业行医证》、《医疗机构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原始档案并加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六、考生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诊疗科目中必须有与所报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七、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鲜章);

八、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鲜章)。

卫人网考试频道(exam.ipmph.com)

第12篇:ungauc1年湖北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2011年湖北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考点:

为做好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2011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即2009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即2006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参加湖北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考试,并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审核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提交的身份证必须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原件(或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单)及复印件。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2000年以前取得的我省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2000年以后取得的我省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查询证明。

(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四)本辖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升报执业医师的)。

(五)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考生较多的单位,可统一提供一份)。

(六)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与网报上传一致的白底色、小二寸照片2张。

(九)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报考中医类别助理执业医师,须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13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新东方在线医学教育网(http://yixue.koolearn.com/

2.问:网报过程中,输入姓名时有字库中找不到的字时,如何处理?填写姓名还应注意什么?

答:字库中没有的字,先用“?”代替,一个“?”代替一个汉字。考生在现场审核时向考点书面写明本人姓名,由考点、考区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考生在输入姓名时要顶格输入真实汉语名字,汉字与汉字之间不可有空格。少数民族考生名字中的点,应输入英文书写的小数点。

3.问:我在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时报错,如何处理?

新东方在线医学教育网(http://yixue.koolearn.com/)分享

答:毕业证书编号指考生毕业证书上的统一编号,不足17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且证书编号必须输入数字。对“硕博连读”或“师承类”考生,“毕业证书编号”不必填写。

4.问:“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如何填写?

答:只有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并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需填写“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即《医师资格证书》中的发证年月格式如:2005-03)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即《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注册登记号码),其他考生不必填写。

5.问:是否需要在网上报名时上传个人照片?

答: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需要上传个人照片。考点有特殊要求的,按考点要求办理。在登录报名系统后,进入“个人信息”栏目,点击“个人照片”下的按钮,进行上传照片,注意照片格式只能为。jpg且大小限制在40K以内。

6.问:毕业证书上有两个号码,一个是证书序列号(8位),还有一个电子注册号(18位),请问应该填写哪个作为证书编号呢?

答:网上报名时,毕业证书编号填写电子注册号。

7.问:“工作单位”、“学校”如何填写?

答:考生在报名前应详细查看所在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上的单位全称及医疗机构代码,如考生网上报名选填工作单位时发现备选的单位中没有自己的单位,请考生确认本单位的省、市、区/县及搜索条件是否正确,如仍未找到工作单位。请点击“未找到单位”按钮,正确填写医疗机构代码后搜索。如还未找到工作单位,则按屏幕提示点击“未找到单位”按钮,手工输入单位全称,并完整输入省、市、行政区划、单位隶属等字段,完成网上报名。凡手工输入工作单位的,现场资格审核时,考生应提供工作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由考务人员对所填工作单位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方能进行资格审核。

考生在选填毕业学校时,可以先填写省份名称,如河北省,输入“河北”,进行查找,发现备选的学校中没有自己毕业学校,点击未找到学校,可以手工输入学校全称,继续完成信息注册和报名。凡手工输入毕业学校的,现场资格审核时,考务人员应根据考生提供的有效学历证明中的毕业学校信息,对所填毕业院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方能进行资格审核。

8.问:报名时为什么在证件编号一栏录入身份证号后,却提示不是有效身份证号码呢?

新东方在线医学教育网(http://yixue.koolearn.com/)分享

答:在今年的网上报名系统中对身份证号采用了由公安部提供的身份证号校验规则,原15位身份证号已经停用,统一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如果提示错误,需要去发证公安局确认是否有误。

9.问:“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格从哪儿能取得?

答:在国家医学考试网(www.daodoc.com)“网上报名”页面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可以下载。

10.问:所有考生都需要参加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吗?

答:不是,只有现役军人才能参加军事医学考试。地方考生和军队、武警及公安聘用人员不能参加军事医学考试。

11.问:如果是现役军人,应怎样填写相关信息?

答:在“本人身份”下拉列表中选择自己相应的身份即可,“现役军人”栏将自动显示“是”。如在下表中选择聘用人员,则“现役军人”栏将自动显示“否”。如下图:

12.问:院校合并名称变更,在选择毕业院校名称时是选择合并后的院校名称还是自行录入合并前的院校名称?

答:在毕业学校下拉菜单中选择毕业证书的院校名称,如果没有则选择合并后的院校名称。如菜单中没有相应的院校名称,则手工输入正确的院校名称,待资格审核期间携带相关毕业材料现场确认。

13.问:在注册过程中,系统提示“已经以用户名XXXX在网站上完成了注册,请勿重复注册用户信息。(若用户名XXXX非您本人注册,请您在资格审核期间,携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报名材料到资格审核现场处理。”?

答:您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已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注册过,若非您本人注册,请您在现场资格审核期间,携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报名材料到资格审核现场处理。

14.问教育经历栏中及证书情况栏中的“验证标记”如何填写(如图)?

答:此处验证标记非考生填写项,待资格审核通过时,其验证标记自动填写为“已验证”

----------

新东方在线医学教育网(http://yixue.koolearn.com/)分享

15.问:如果我的报名信息有误,请问如何修改?

答:如需修改个人报名信息,须在网报截止日前,再次登陆服务平台,进入“考试报名”栏目,在需要修改的报名下方点击“放弃报考”,然后再重新报名,报名成功后需重新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如下图:

----------

16.问:我已经在网上完成报名,是否就代表报名已经成功了?

答:不是,您还需要在考点规定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确认本人信息后才算完成本人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17.问:考生是否均要先网上报名后才能现场审核?

答:全国考生均要先网上报名后才能现场审核,如果网上报名填录有问题的,应及时拨打考点、考区咨询电话联系。

第14篇:版医师报名规定有关变化

中国医考网

2014年版医师报名资格新变化:

研究生:应届研究生需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科学历:

1、眼视光医学(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五年制)、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2年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的,可以以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本科专业加注方向: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专科学历:五年制专科: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中西医专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专科专业加注方向: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中职(中专)学历: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的学历,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卫生保健专业的毕业生的学历可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依据。

中国医考网

第15篇:成都市卫生局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附件1

成都市卫生局2010年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时间安排

时 间 报 名 单 位 时 间 上午 下午 上午 报 名 单 位 大邑县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龙泉驿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崇州市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3月24日 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医院,市结防院,上午 儿童医院,成铁中心、分局医院 市中医院,妇保院,疾病控制中心,卫校附院,医情所,慢性病下午 医院,老年病医院,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指导所 上午 川大华西医院、口腔医院,省医院,省中医学院附院 下午 川大附二医院,四医院,职业病医院,省级各医疗机构、4月8日 3月25日 4月9日 都江堰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下午 血防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上午 下午 上午 双流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金堂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3月26日 局注册工矿医疗机构 上午 局注册其它医疗机构、民营医院 下午 驻蓉部队医疗机构 上午 青羊、高新、新都、成华、金牛、郫县、武侯、锦江、龙泉、双流局注册区(市)县人民医院补漏 4月12日 3月29日 4月都江堰、彭州、蒲江、邛崃、金堂、青白江、大邑、崇州、新津13日 蒲江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下午 局注册区(市)县人民医院 下午 防院 青羊卫生局,高新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阿坝、甘孜、乐山、4月上午 血防院 14日 下午 新都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德阳、眉山 上午 上午 成华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青白江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上午 温江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邛崃市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上午 金牛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郫县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上午 武侯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新津县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1-

3月30日 3月31日 4月上午 绵阳 15日 下午 广元、雅安 广安、宜宾、达州、内江、泸州、攀枝花 上午 4月南充、自贡、凉山、遂宁、资阳、巴中 16日 下午 4月上午 机动

19、20日 下午 机动 4月上午 考点复审 21-30日 下午 考点复审 4月1日 4月2日 4月6日 4月7日 上午 彭州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锦江卫生局,及所属中医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血防院 下午 附件2

2010年成都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报名现场审核流程

1、考生网上报名并上转照片,加印6张同底照片,照片上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类别、单位名称。

2、考生校对个人信息无误后,打印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并签名。

3、考生将以下资料交给单位具体经办人:

(1)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

(3)执业助理资格证和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2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

(6)考生打印并签名的报名申请表(2份)

复印件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2份

4、单位经办人员按考生报考类别、级别填写考生报名考试一览表(2份)。

5、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考点办提交考生资料,现场审核,上传考生信息。

6、审核合格考生缴纳报名费。

-3-

第16篇:我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的通知

关于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的

通知

一、报名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考生打印由本人签字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与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一致);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分两份出证明,一份是至2014年3月;另一是2014年3-8月,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考生于笔试前提供),由所在实践医疗机构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

5.专科以上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时间为3月20日以后。

6.两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往年要求与报名照片相同)。7.考试费,临床:执医450元,执助340,口腔540。 注: (1)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2)第二项和第三项复印件附在第一项的反面(身份证正、反面在上面;毕业证在下面)

(3)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教科

2014年3月19日

第17篇:医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条件及注意事项

2013年南京市医考报名资格审核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资格审核条件

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一)2013年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所在院校出具的考生当年毕业的证明,证明包含考生所学专业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临床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实践训练的证明,一式两份。综合笔试考试前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核验。

(二)2012年及以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验证码的那一页,要求3月22日以后查询),一式两份。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一式两份。

3、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2011年及以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专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验证码的那一页,要求3月22日以后查询),一式两份。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二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式两份。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2008年及以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专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籍卡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式两份。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2008年以后又取得大专学历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大专毕业后执业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式两份。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一)2012年及以前大专毕业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验证码的那一页,要求3月22日以后查询),一式两份。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式两份。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本省中专毕业生。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籍卡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式两份。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省中医药局考核合格并推荐的证明(可依据2012年前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2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

5、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1、报名的各种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毕业年月、身份证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由出错单位出具纠错证明。对姓名中音同字不同需有证明。

2、报考类别应与本人取得学历的专业及试用期合格证明一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报考执业医师时,但报考类别必须与取得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类别一致。

3、列入我省招生计划,并取得医学类专业学历本科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必须提供我省招生计划批文或相关备案资料)。

4、本科以下学历,非我省户籍的考生,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确需在我省报名者,需提供能证明其学历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资料。

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查询和打印。

二、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按此顺序装订):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都需要复印。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学历证明材料:大专及本科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必须为3月15日以后查询的)。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查询和打印。江苏部分高校也可从江苏省高校学历文凭网(.cn)查询和打印。中专学历需提供学籍证明、学籍卡复印件。报名条件规定需提供的招生计划。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试用(执业)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时间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送审材料要求:

1、报名表和所有复印件须一式两份,所有纸张均使用A4纸,左上角统一装订。各项材料填写齐全(报名表照片必须为网络打印,粘贴照片无效),认真核对报考的列别和级别,考生是否签名。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的要求,照片必须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2、送审材料齐全、整洁、统一,每份报名表照片上要加盖单位骑缝章。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各医疗卫生单位初步审核后,需在报名表、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查询等材料和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进行网络验证,确认无误后在电子注册备案表签字确认。毕业证书原件交考点办公室统一审核。材料按以下排列顺序装订:(1)报名表(2)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复印件(4)教育部学

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3月22日后查询的)(5)需提供的其他材料(6)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证明。不需要上交照片。

3、持助理证来报考执业医师的人员,要提供助理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复印发证机关和个人信息两面。进行过执业变更的。执业注册时间要求:大专生的《医师执业证书》首次注册时间必须为2012年9月之前,中专生的《医师执业证书》首次注册时间必须为2009年9月之前。如《医师执业证书》非首次注册,需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软件上查询首次注册时间,并打印盖章。

4、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要规范,不能写简称,单位名称要与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一致,毕业学校名称、学习的专业要与毕业证书上相一致。

5、上报市医考办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同时需上交考生报名汇总表一份及电子版。电子邮箱:njykb@163.com.持中专学历报考的,毕业证书原件要求全部带到省里复审。

四、考试收费问题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1年重新核定的医考收费标准(苏价医函[2011]43号),今年采取分段收费,报名费10元/人;实践技能:临床、中医、公卫180元/人,口腔270元/人;综合笔试:执业医师26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150元/人。

五、上交报名材料的时间安排

1、省直属、市直属医疗机构,部队三级医院、医学院校研究生部3月26号前将报名材料直接报市医考办。

2、各区县卫生局26号8:30上报材料,29~2号各区县派一名熟悉医考工作的同志到市医考办集中复审考生报名材料。

第18篇:医师报名须知

2014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条件,在我市医疗机构试用者,可在我市报名点现场审核报名确认,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我省 2006年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的乡村医生,可报名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条件;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5)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2014年3月3日9时至3月17日晚24时为网上报名时间。

(二)2014年现场审核报名实行二级管理分级负责方式,全市17个区、市属12个医疗单位为二级报名点(报名点见附件二),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考生现场审核报名,省属医疗机构及市属其他卫生医疗机构考生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报武汉考点(武汉医师协会)现场审核确认。

各报名点现场审核报名的时间从2014年3月20日开始,各自确定截止时间。

东西湖现场审核报名时间:2014年3月20日开始,4月10日截止(双休日、清明节休息),现场审核资格、缴费、确认报名信息、递交报名资料。

四、现场报名步骤和程序:

(一)将应提交的资料交工作人员审核;

(二)初审合格者缴纳报名考试费;

(三)确认报名信息并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四)凭缴费收据递交报名资料。

五、考生现场报名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一)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身份证明(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三)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1)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以专科或本科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法查询的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以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需同时提交专科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以我省中专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查询证明。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 我省中专学历在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

原则上不受理外省中专学历报考。

(四)加盖本辖区内试用机构公章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外省户口、外省学历持我市医疗机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者,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发放证明单及医疗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七)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八)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登记照片3张;

(九)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即2012年9月14日前注册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即2009年9月14日前注册的),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还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并已转正,转正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执业医师法》颁布(1998年6月26日)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并已转正,并取得医士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医士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考核合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还需提交转正定级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连续2年或累计5年年度考核表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及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4)乡镇卫生院出具的任职时间证明;

(5)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原件;

(6)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十三)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收费标准:

执业医师30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290元/人(含报名费、实践技能考试费、综合笔试费)。实践技能考试未通过者退综合笔试费。

七、注意事项:

(一)未缴费及未递交报名资料者报名无效;

(二)考生提交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试用期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系伪造,将取消考试资格(不退报名、考试费)并按卫生部、国家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3日,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武汉考点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19篇: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3.高级会计资格评审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20篇: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doc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臵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

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践技能考试中称为考站,医学综合笔试中称为考试单元。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