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
()质技监复决字[]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认为:。 本局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本局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副本复议部门存档。
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11〕4 号
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11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 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1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11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11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 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 (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1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 报警 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 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 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 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珠府复字„2018‟2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晖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作出的(海建)监管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发建设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由中建某局承建涉案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中建某局竣工交付并向申请人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2016年5月30日,涉案工程完成全部施工,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在此期间,申请人催告中建某局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手续,但中建某局置之不理。因申请人于2013年取得预售证,已就涉案项目与租户、小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交付时间,于2016年7月对涉案工程部分进行交付使用,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办理了竣工验收。2017年9月,被申请人以涉案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3月13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4541225元。
一、被申请人应依法行政,应当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准则。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中建某局恶意利用合同上施工人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有利地位妨碍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未对建设工程存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被申请人适用该条作出处罚错误。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17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该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具有适用条例规定的前提。申请人在涉案项目建设工程中,严格执行和监管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涉案项目工程竣工 — 2 —
验收前基于该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下提前交付使用,不属于擅自交付使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取得施工方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实际困难,现申请人通过诉讼以及后续多方努力,于2017年11月在中建某局的配合下办理了竣工验收。申请人积极防范并消除不良行为影响,涉案项目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交付使用后并未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使消费者、使用人利益受损,也没有产生工程质量投诉或者诉讼,且涉案项目工程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即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已及时得到有效纠正,消除了违法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轻微的违法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提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主张,背离了本案的具体事实,不应被采纳。被申请人应当根
— 3 — 据本案的性质、对国家、社会和众多小业主造成危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认定,依法、公正处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层级高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
三、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项目工程质量严格依照合同管理,及时敦促施工方履行提供竣工备案资料义务,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竣工验收行为的明显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不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所依据的现场照片未显示取证时间、受理立案后未经调查取证直接作出涉案事实认定,以及责令申请人改正期限未届满时既已告知行政处罚的决定等。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反映,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未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或者宣读有关证据内容以及让申请人质证,也未对申请人明确处以2%的罚款并陈述理由,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听证行为属于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自预先告知、听证、到送达听证意见,均告知申请人拟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数额及理由。被申请人不明确告知拟将处罚的具体内容,造成申请人无法准 — 4 —
确把握行政处罚对自身权利限制程度,无法正确、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4.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核人员审核的证据,应视为未依法集体讨论和审核而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下简称“该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17年9月4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2017年9月5日,我局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9月7日我局办案人员建议立案,9月8日完成了立案审批。经查明,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是由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投资建设,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内容: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开工日期:2010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3日。合同价款: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案涉项目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2016年
5、6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案涉项目的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
— 5 — 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房公司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第4-1号、(海建)责改字„2017‟第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张贴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12 — 6 —
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项目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听证会意见的函》。
我局鉴于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进行了整改,项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我局采纳了申请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辩理由。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意见的答复。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已经违法,不因其在交付使用后通过竣工验收,就使得其交付行为合法。
(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虽然申请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并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即使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
— 7 — 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考虑到申请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因此给予处罚幅度中的最低的合同价2%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办案程序合法。1.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对于其存在某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经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幅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府查明: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
2017年9月5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共同委托方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记载:1.方某是申请人某晟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工程经理,熟悉涉案项目;2.该项目在2010年9月左右开工,2015年2月结构封顶,2015年12月27日处于正常施工状态,2015年12月28日中建某局发文,对合同价有异议,私自停工退场。所建的办公楼在2016年
5、6月 — 8 —
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3.2016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了《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申请人收到该函后积极联系中建某局进行验收,但中建某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配合。2017年2月1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建某局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截至目前,中建某局未按该判决执行,故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后没有组织竣工验收;4.目前,该项目已经使用,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
2017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4-1号、(海建)责改字„2017‟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改正。
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9 —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作出并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记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请贵局研究后依法对陈述(申辩)人免于处罚:
一、主观上陈述(申辩)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且一直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二、客观上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
三、陈述(申辩人)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及整改要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四、贵局拟对陈述(申辩)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过重,且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公开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及申请参加的手续。
2017年11月21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 10 —
2017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主要记载:1.案情是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经验收交付使用,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笔录,立案审批后,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出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申请人对质监站介绍的案情没有异议;4.请求免于处罚,公司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工程是安全合格的,到现在也未出现问题,开业之前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属于情节轻微;5.我们确实有违规行为,但事出有因,且建筑质量合格,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要处罚,我们认为要求从轻处罚,计算的基数应该按照没有异议的备案合同。
2018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该决定书记载:“被处罚单位名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明,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
— 11 — 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
另,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商业、办公楼工程3幢(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工程地点: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22706125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举行听证时,调查 — 12 —
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要求《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等,被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涉案工程合同价款而仅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行政处罚,属于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听证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未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故被申请人的听证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 13 — 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开始交楼,于2017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的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听证环节、处罚决定书中均未明示涉案工程合同总价,直接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4541225元,属于事实调查不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14 —
×××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政复决字【
】
号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乡××村人,现暂住××市××镇××村。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人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年×月×日×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年×月×日,进入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月×日×时×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镇××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径××路段时与×××驾驶的牌号为××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 ]第××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月×日,第三人为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月×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电脑考勤记录卡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第三人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诉称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人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地税行复〔××××〕×号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此项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此项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公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不列此项,如有多个第三人应依次列明)。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年×月×日收悉并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局查明:
一、××××××××;
二、××××××××;
三、××××××××;……
—
2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此处重点写明属于驳回申请情形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
一、××××××××;
二、××××××××;
三、××××××××;……
(此处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引用相关法律依据,阐明复议机关观点。)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款第(×)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二条(只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驳回你(们、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
— 3 —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告名称)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4 —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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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复议机关对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复议决定书中能得到体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人员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地撰写好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以示探讨与交流。
一、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发了一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形式上规范了格式规定,但实践当中仍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出现,使人难以界定是文件还是法律文书?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是法律文书却又套上红头文件,容易混淆了两种文书的用法;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前面未写上复议机关的名称;有些在标注编号上以“()府复决字()第()号”,“()政行复()()号”或“()府复()号”等形式出现;有些还干脆写上抄送单位等等,在内容上,更是形式多样,有些没有申请人称或被申请人称,就直接进入复议机关查明阶段,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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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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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范、合法,主要从格式、内容、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加以综合考虑,尽量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内容部分作适当的创新。比如对事实、理由等内容进行压缩、提炼,讲究用语技巧等,尽量做到简洁、明了,但又不失真。“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随意夸大和改变客观事实,或随意适用法律依据。比如,复议决定书用文件下发,复议决定书前面不写上复议机关名称,没有申请人的诉称内容或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等等,这样,就显得不够规范了。在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保险起见,对作出的处罚决定采用多个法律或多个条款项目;有些应同时适用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它仅适用法律,没有适用法规规章,复议决定书也未予以更正或体现,那就显得不合法了。《行政处罚法》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严格的格式规定,我们在检查考核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时,也重点对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予以检查、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门,我们自己应首先做到,特别是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更要有严格的要求,务必在格式和内容上做到规范、合法,这也能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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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简明、准确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编号,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复议决定及告知诉权,落款时间和盖章。这样比较符合逻辑规定,也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清楚、具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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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部分。这部分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理的地方,我们应允许,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同时,因申请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写作水平的不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也不一样,在实际中我们也有碰到,有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洋洋洒洒,抓不住重点,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抓住重点,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归纳,但又要尽量接近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当然,也不能断章取义,或完全抄摘申请书的内容,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显庸俗、不精炼,因此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应掌握简明、准确的原则,篇幅不宜过长,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主要查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已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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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比如在一起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复议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挽留的决定,从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来论证说明其正确性就可以了。
因此,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工作,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法相关法律困惑,可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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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煤复不予字[]第()号
案由 :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和规定,决定不受 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月日(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
发表时间:2008-6-2 11:47:00
阅读次数: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08]9号
申请人:徐仁荣等7人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太联村、金米村 复议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315040) 被申请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波主任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2月20日,本机关收到徐仁荣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以下简称“453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53号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查,200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同意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向其报送的《关于上报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上电司计[2005]266号)。2007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从被申请人处得到453号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此次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一、453号批复形式不符合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据此,本案涉及的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应由被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核准。被申请人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作出453号批复,不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规定。
二、453号批复内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和证据,作出453号批复时已审查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城市规划意见等法定核准条件,但还缺少相应的用地预审意见。被申请人不应在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用地预审 意见的情况下作出453号批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之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453号批复作出前缺少此项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 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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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____国土资复(____)____号
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名称)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____不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____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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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职
发表时间:2008-12-22 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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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象复决字[2008]9号
申请人:陆华达等28位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农民。
代表人:余忠良,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
代表人:郑瑞祥,男,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志川,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非法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都是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农户,2003年11月17日,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和下半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用下半河村土地1003.62亩,浙土字[B2003]第11164号文只批准征收下半河村集体土地263.49亩,其余740.13亩没有经过批准征收。但下半河村实际被占用的土地有350亩,其中80多亩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地是被非法占用的。2008年7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或78条依法查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04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3]第11164号文批准征用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高俞村、陆家村等3个行政村集体土地434.601亩,其中涉及下半河村集体土地263.49亩,目前在建设使用的土地都是被依法征用的,共112.61亩,不存在非法占用情形。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于7月24日受理,9月17日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7日,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和下半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拟征用下半河村集体土地1003.62亩。2004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3]第11164号文批准征用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高俞村、陆家村等3个行政村集体土地434.601亩,其中涉及下半河村集体土地263.49亩。2008年7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7月24日受理,9月17日作出书面答复函,认定不存在申请人80多亩土地被非法占用情形,答复函送达给陆华达。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8)宁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象山县人 1 民政府没有占用下半河村尚未被征收的740.13亩集体土地。
另查,丹城城区象山港路体育馆旁边的垃圾堆放场土地没有经过批准征收,存在下半河村集体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投诉书等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信访受理情况告知书、答复函及邮寄回执、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3]第11164号批文、下半河村现状图,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8)宁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丹城城区象山港路体育馆旁边的垃圾堆放场土地被非法占用,被申请人应依法查处。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书面答复函,只送达给28位申请人中陆华达一人,程序上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履行对非法占用象山港路体育馆旁边垃圾堆放场下半河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1.下列事项中,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来源于2013年真题】??
A.行政处分决定??
B.招标投诉处理??
C.质量纠纷调解??
D.造价指导信息发布?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日。
【来源于2011年真题】??
A.5??
B.7??
C.10??
D.15?
3.施工企业认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源于2011年真题】??
A.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
B.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决定??
C.上级企业的处理决定??
D.行政机关的罚款?
4.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 )。【来源于2010年真题】??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行政处分
查看答案: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象特定具体,选项D不正确。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也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参见教材P225.
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故选D.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选D.4.【答案】ABC?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③行政许可;④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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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告征地范围
发表时间:2008-10-31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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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复决重字[2008]12号
申请人:张仙芳等46位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农民。
复议代表人:程立庆,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程立明,男,1 945年2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胡建国,男,1 967年1月1 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郑永庆,男,1 954年8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胡保书,男,1 957年5月l 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岩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亦平,区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告批准征收土地范围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台政复决宇[2008]1 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台行初字第1 O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本机关重作。
申请人称: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黄土资交字[2007]1号),明确台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征收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23.0000公顷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土字[A2005]第10469号批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所在地村、组公告征收土地范围。但被告没有公告过征收土地的范围。有关部门实际用地600多亩,申请人至今不知道承包地是否或者多少在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5]第1 0469号批文)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2006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黄土资交字[2007]1号),明确了所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的土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2006年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2005]10469号文件,批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 1.5303公顷。被申请人于4月7日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2006]第12号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此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会同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9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对该方案进行公告。以上事实有公告和公 1 告张贴的照片为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公告过,使其至今不知道承包地是否或者多少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是没有理由的,与事实不符。请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机关查明:2006年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2005]l 0469号文件,批准被申请人征收集体土地3 1.5303公顷,被申请人于4月7日发布[2006]第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城街道王西村、小南门村……;
三、被征收村面积;
1、东城街道王西村23.0000公顷,其中水田4.741 2公顷,桔地1 8.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1公顷,建设用地0.01 99公顷;
2、东城街道小南门社0.2649公顷……,此外还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该公告在王西村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此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9月4日进行了公告。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村委会在7月8目前交出批准征收的23公顷土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省政府浙土字[A2005]第10469号批文后,于2006年4月7日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公告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性别:男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
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4〕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230372413.4和ZL201230372104.7。其“**”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
(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14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14]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14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15101040000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一)、
(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模式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注意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5制作内容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的行政许可,经审查,系(此处写明违法取得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行为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形式:争讼撤销和依职撤销。前者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诉诸争议处理机关时,由该机关对该争议审查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复议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形式。复议撤销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作出;诉讼撤销由人民法院作出。后者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情况。1.撤销程序的提起:经办人员填写《卫生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写明拟撤销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原因,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2.调查与合议: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合议审查。 3.决定与送达:合议决定撤销或者不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必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注明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送达相对人。 4.收缴与公告:收缴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许予以公告,同时需要收缴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也可根据情况予以公告作废。5.行政救济保障: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但必须注意:一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原由不管是因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所致,毕竟可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对人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时,应明确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诉讼的方式、途径和期限)。二是虽然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从法律法规规定上讲,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但亦可能影响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对利益关系人的权益。为确保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建议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听证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扩大了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一般不会认定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但是,一旦缩小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就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程序就不合法了。
1.格式取保候审决定书s0100
┌──────────────┐┌─────────────────┐
│××××公安局│.│××××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存根)│.│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
│男│.│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女__│.│_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址____________│字│刑事诉讼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
│取保原因__________│.│接受保证人____的监督或者交纳保│
│取保时间__________│.│证金____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
│批准人___________│第│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证人___________│.│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
│住址____________│.│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保证金___________│号│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承办人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公安局印)│
││.│本证已于_年_月_日_时向我宣布。│
│年月日││被取保候审人____│
└──────────────┘└─────────────────┘
2.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它是根据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在制定决定书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写清楚取保候审的原因。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清楚。如因患有传染并怀孕而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具体写清楚传染病的种类,不能笼统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等模糊写法。
在实际使用该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国土资罚【 2011 】4号 当事人:G315-萨勒吾则克乡公路建设工程第86合同段项目部地址:萨勒吾则克乡
你项目部在萨勒吾则克乡未取得任何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新疆维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实:现场照片、询问记录、实地踏勘。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罚款5万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项目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民丰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丰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丰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注:此法律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注销决定书
××地方税务局:
一、我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市××区××路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年××月××日
二、注销原因:
本公司因生产经营亏损,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公章) ××年××月××日
注销决定书
因公司业务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注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若该分公司注销后有未明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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