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2022-06-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险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地址: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指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呢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复杂

(1) 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痛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一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但那个是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赔偿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参与部分,应协商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章、第三者责任险

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时候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已发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十一、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为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十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效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点着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用负责。 十

四、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章被保险人义务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连那个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六、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得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十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式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十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十

九、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后子书面通知其终止保险合同。

第四章无赔款优待

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起见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时,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五章索赔事宜

二十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二十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效拒绝赔偿或最会已付保险赔款。

二十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二十四、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章其他事项

二十五、保险车辆必须有嚼头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二十六、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时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鲜盒签订地该车市价。

二十七、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八、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推荐第2篇: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与一般经济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保险合同作为一般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有着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1、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 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

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他需要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 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五、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

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件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性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 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的接受其投保。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

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

5、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的邀请,投保单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

2、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3、保险单,简称为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也称为“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要约须具备合

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虽然在许多场合,看起来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积极主动的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但其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是要约方。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需要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由于保险公司要约通常采用投保单形式,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好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作出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只有一方履行其义务,他方才得以享受其权利。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2、通知义务。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说明

2、及时签单义务

3、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密

4、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5、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或给付金额

(2)施救费用

(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些长期性保险合同,需要随着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无效:

A、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申明;

B、恶意的重复保险;

C、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D、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推荐第3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推荐第4篇: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担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办法: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推荐第5篇:信用卡保险合同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推荐第6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本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保险类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

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第7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据。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意:

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意: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经(副)理:___________会计: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_制单:______________

推荐第8篇:儿童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儿童保险投保单

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

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交费人

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政

编码

月交

保费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实足

年龄

健康

情况

a、b、

c、d

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

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备注:

经办意见:

签章 日期:

复核意见:

签章 日期

投保

年期

保险证

婚嫁

年度

教育金

年度意外伤害

保险金

保险

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注:

1.“健康状况”栏的字母含义:

a:健康。

b: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心功能ⅱ级以上)、严重高血压(经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症。

c:残疾。

d:低能。

2.健康状况应据实在相应字母上划“●”。如系a以外的项目,须在备注栏内写明具体病名、程度等。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划b者不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因该疾病死亡免交保险费的规定。

3.粗框内由保险公司填写,本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出具保险证后,才能生效。

推荐第9篇:机动车保险合同

案情回放:天安变压器公司向第三人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于2011年4月14日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给中行开发区支行,在被告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不计免赔商业保险,约定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54.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和盗抢险等,同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行开发区支行。2011年9月14日原告天安变压器的员工徐某驾驶该车在海安镇谭港村与袁某所驾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主责,经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原告支付奥迪车辆修理费用18万元。天安变压器公司向财保公司主张理赔其损失。

观点博弈:就本案而难言,到底谁有权向财保公司索要保险金?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合同自治原则,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是银行,天安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故银行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其理由,民事合同实行的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就认定有效,本案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填保单时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发放了借款,要据诚信原则,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允许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与侵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受益人是银行,应认定无效。其理由主要有:

一、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仅存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

1、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财产保险以损失、伤害弥补为基本原则,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以他人生命为代价可以收益。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并无受益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经济较差如需以保险金支付事故理赔款,会直接影响受害者的救治,特别是伤残较重救治费用都在十万以上的情况下更为特出,国家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目的和投保意义,就在于减少事故责任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对在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赔偿。如银行成了第一受益人,与设立机动车保险的初衷相违背;

三、机动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作为保险标的协议,按照协议,保险人以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扩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保的是除了自身车辆损失,还涉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法定利益的,特别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人身伤亡为保险,对银行来说,更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按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除约定排除投保人利益,还涉及排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我国有关保险法规也违背公序俗。

四、发生保险事故,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请求支付保险金,或保险人要依此批注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有较多争议,同时会在审判实务上会产生以下困难。

1、投保人经济较好在按期归还购车借款的情况下,投保人自己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如本案,银行成为受益人,就会发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也不符借款合同按期归还的约定或产生不当得利;

2、在按期归还购车借款的情况下,投保人经济较好,银行可能不主动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不尽理赔义务,且会随时间的推延,丧失胜诉时效,损害投保人利益;

3、银行要成第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还会有举证上的困难,事故的受害者,在投保人没有按责任赔偿情况下,不会将医疗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交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银行无法索赔;

4、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天安公司可依侵权,要求对方承担70%的车辆损失,然后按保险合同纠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30%的损失,也可直接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全额损失,在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下,同一事故,因诉讼方式不同,银行的收益不同;

5、尚本案天安公司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18万元,,对方按侵权起诉天安公司,在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下,天安公司赔偿损失后却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银行在抵押车辆没有毁坏的情况下,却获得了利益。

法官说法:由于事物的特殊性,在抵押车辆发生自燃全部毁损的情况下,如在合同中约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银行为收益人,则合情、合理、又合法。但在此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也无须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现实中车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还不少,在此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是银行还是被保险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需上级法院作出明确的规定。

推荐第10篇: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器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

(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担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办法: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第11篇:劳动保险合同

编号:

劳动用工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龙江中路6号(常州万泰商务广场15楼)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以完成(工程名称:)的建筑工程量为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工程名称:)所在地。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建筑施工操作及相关工作 。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和遵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乙方服从甲方根据施工任务、进度的工作时间安排。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指挥。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约定根据项目月完成工作量情况,支付月基本工资,后根据乙方的业绩支付绩效及加班工资。

七、社会保险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乙方积极配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本合同不得涂改。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管理部门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第12篇:代签保险合同

名词解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前三者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并不享有什么权利。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属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只指定一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

一点通

购买保险时,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而填写投保单的往往是投保人。由于很多投保人不清楚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的要求,业务员如果疏于提醒,就会造成代签名保单的出现。也有些代理人为尽快促成保单,从而完成业绩,误导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签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条款中所涉及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所以保单以及附加条款一定要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

同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也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就是无效保单,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即保险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费退还投保人;发生保险金额给付的,该金额也必须返还保险公司。无效保单退保过程中,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将无条件全额退还保费;但对于一些长期性的寿险险种,如果在犹豫期之后再提出退保,很可能会因为保单已经消耗费用和产生现金价值,从而容易引起保险公司和保户之间的退保纠纷,使保户承担一定损失变得不可避免。

借此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履行自己填投保单和亲自签名的权利,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避免因代签名引起的纠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13篇: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

签订地: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万元。

赔付标准: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年月日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年度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第14篇: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3篇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主管:复核: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

险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20%。

六、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保险费折扣率-

2%

4%

6%

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投保年龄保险费

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三类职业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人寿保险合同(2) | 返回目录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

被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所

邮编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交费期

交费方式

份数

保险费

加费

保险费合计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人寿保险合同(3) | 返回目录

编号:no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后交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银行××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银行××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注: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书背面的“补充说明”后再交费。

┏━━━━━━━━━┯━━━━━┯━━━━━━━┯━━━━━━━━━━━━━┓

┃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

│身份证号

┠────┬────┴─────┼───────┼┬┬┬─┬┬┬┬┬┬┬─┬┨

┃转账时间│ 月 日的每 对应日│甲方人民币储蓄││││- │││││││ *│┃

│账号

││││ │││││││ │┃

┠────┴───┬──────┴───────┴┴┴┴─┴┴┴┴┴┴┴─┴┨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中国××银行××市分行

储蓄所

┠──┬─────┴──────┬────────────┬────────┨

┃乙方│××人寿保险公司营业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部营销部

┠──┴──────┬─────┼────┬───────┴────────┨

┃乙方人民币账号

│查询部门│

××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查询电话

│保单号码││││││││││││││││┃

┗━━━━━━┷━━━━━━━━━┷━━━━┷┷┷┷┷┷┷┷┷┷┷┷┷┷┷┷┛

甲方________(签)

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

业务员姓名_____业务员号码____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_

联系电话(寻呼)______________

补充说明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三、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四、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五、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摩托车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

(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16篇: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集体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第17篇: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 金

附加险

合 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第18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WWW.DIYIFANwen.com第 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19篇: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五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交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费免交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垫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

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20篇:保险合同,审核

篇1: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 第一章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 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5、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6、条款违法的后果。

第二节 保险条款的构成 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

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

1、总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

6、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

10、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

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增减。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可能会对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人身保险中可能会对受益人确定及变更规则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章 保险条款审核具体要求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审核要点 了解: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的审核要点。

1、保险标的:

由于企业财产种类繁多,价值确定方式和价值量相差较大,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企业财产有的是可以承保的,有的是不可承保的。与之相应,企业财产可以分为一般承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但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可以只规定一般承保财产,而不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一般承保财产

即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风险要求和保障范围的企业财产。要求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特约承保财产

对于价值较难确定,或者风险较为特殊的企业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承保的,但也可以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较难确定的,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的价值),从而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3)不保财产

有些企业财产不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风险要求,不在该特定险种的保障范围之内。不予承保的原因可以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道德风险极大难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险种的保险标的等等。

2、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的约定必须界定清楚,含义明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以及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用语,必须对其含义作出清楚明确的界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承保风险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1)、采取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2)、施救费用赔偿责任(责任3)。应注意,在我公司现行条款体系中,责任1和责任2 是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而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3则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一般可分为原因除外、损失(费用)除外和其他除外三部分: (1)原因除外

a、由于保险人要援引“原因除外”所列原因而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原因”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一些很难证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项目,需要从“原因除外”中剔除,而作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免责“情形”列入“损失(费用)除外”项下或单列一条“除外情形”。 b、“原因除外”一般应包括常规除外原因(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与特定保险条款风险选择与控制、费率厘定因素相关联的其他除外原因。列举除外原因要明确、全面。

(2)损失(费用)除外

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除外

与特定险种相关联、又不能归入“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的其他除外情况,可以归入此类。

4、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1)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或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其他价值。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性质、通常价值确定方式等选用合适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以统一选用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选用不同的方式。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由于企业财产保险在理赔处理中首先需要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一般将比例赔偿,为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参照一定基础自行确定,而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也不由投保人确定后再经保险人确认。

(3)免赔额(率)

为控制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可以约定免赔额(率)。由于免赔额(率)与最终赔偿金额密切相关,并且还会与适用保险费率相联系,因此要注意免赔额(率)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保险期间

(1)由于财产保险一般均为短期险种,大多为一年期险种,当然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于一年的保险期间,因此需在条款中明确:“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公司以前的条款习惯称之为“保险期限”,为与?保险法?表述一致,在对以前的条款进行修订的时候,应注意将“保险期限”修改为“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审核。 (2)保险费交付义务 a、根据公司现行条款的约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分期交付为例外,并且分期交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应注意条款的表述要与此保持一致。

b、关于违反交费义务的后果。一般应约定为“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做出不同约定,但要注意明确、公篇2: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 1生产采购类:

1.1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备注:上表中年度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 1.2物料采购类合同:

1.2.1年度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备注:对于年度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1.2.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1.2.3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 (备注: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2产品销售类:

2.1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2.2产品销售类合同:

2.3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3工程施工类合同

3.1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备注: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3.2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备注: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 4其他业务类合同

4.1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 5财务金融类合同

5.1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5.2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篇3:保单审核报告

目 录

前 言 ................................................2 审核报告 .............................................4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4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5 结束语 ..............................................10 第 0 页前 言

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受托对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08/09年度财产一切险保单进行审核。

通过与贵司保险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关保单的审核,我们发现贵司管理者有着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负责保险的有关人员也都非常尽责、敬业。贵司对保险安排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安排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将全省的资产进行了统一的保险管理,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利于保险管理、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的情况;保险合同采用协议保险单的形式而非格式保单,为贵司争取了较优的保险条件。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贵司目前保险安排尚存在一定改善空间,财产一切险的保单存在技术问题,需要做一定的改善。

我们非常荣幸有机会与贵司进行交流,并对贵司对我们工作所给予的信任表示深深的谢意!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 审核说明:

由于本次保单审核未能建立在对贵司进行彻底的风 险调查的基础上,并且所得资料有限,我们仅能对 现有保单的责任范围、文字表述及费率进行审核建 议。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审核报告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特此申明。 ? 审核内容: 财产一切险保单 保险单号码:【】 ? 法律依据:

我们在保单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 审核所需信息资料来源:

本次审核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通过贵公司提供 的财产一切险保单中获得。审核报告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1、保险合同主体不全对贵司不利(待完善项) 贵司08年财产险保险由三家公司共同承保,原则上保险公司都愿意按份共保,在按份共保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和争议,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我们建议明确约定所有保险人签署共保协议,细化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索赔服务约定缺失对贵司不利(缺失项)

保险是一种体验性消费。单纯从损失补偿角度来看,如果客户不出保险事故,不发生索赔,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很多问题就得不到体现和检验,而一旦索赔发生,特别是损失巨大或者责任归属难以确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轻易可以利用其先天合同优势地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而作为合同相对方根本难于和保险公司进行专业上的平等对话,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此外特殊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协议,在查勘、定损、保险理赔单证、公估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使得贵司的理赔工作得到有利的保障。

3、保单注销的相关约定不利于贵司(待完善项)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六条第

(四)款保单注销规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此条约定对保护被保险人不利。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一)主险:财产一切险

1、财产项目确定(待完善项)

说明:贵司保单将贵司资产按账目直接按为“固定资产”投保,这种投保方式过于笼统,会造成不可保、不必保财产(机动车辆、土地)投保或需投保财产(已入库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设备、设施)漏保等问题出现。 建议:

我们建议贵司以实物形态即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等来描述固定资产的保险项目,或按贵司各类资产的名称来描述投保财产,这样划分有助于我们对特约承保的某些财产的描述,也可以降低财产价值完全依赖资产账册来确定的被动局面。

2、扩展条款(缺失与不合理项)

保单中的条款除了统颁或备案的基本条款外,还有一些扩展条款以适应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和特殊要求,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赔偿基础的问题

现有保单中没有考虑到,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只

《保险合同.doc》
保险合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