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学

2022-06-1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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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

通知

豫科〔2013〕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实施科教兴豫、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学科技园的管理,省科技厅、教育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豫、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豫政〔2009〕7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提高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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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组建、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组建、认定、管理及考核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拟建或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期为3年);已建或组建的大学科技园,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鼓励高等学校与高新区、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大学科技园。申报组建、认定\"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应填写《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组建申请报告》或《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由大学科技园依托单位分别向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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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或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内,发展方向明确,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2.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合理,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占6500平方米以上。

4.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在园区内建设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5.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6.园内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交流、融资、商务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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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技术创新孵化平台工程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高等学校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将在孵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的大学和产业园区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其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 组建、认定的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省内外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合作、交流与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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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内容、与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协调性、与依托大学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2、创新创业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环境、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

3、科技园绩效情况: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情况、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及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情况、成果转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对依托大学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情况等,并提供若干个典型的孵化企业、技术转移或者风险投资的案例。

4、大学科技园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资源开放程度,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等。

6、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包括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

7、建设特色和创新点: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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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河南省自学考试河南大学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河南省自学考试河南大学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题目:方文山中国风歌词和古典诗词曲的联系

作者:**********8**88

专业:*****88888*本科

准考证号:************

成绩:

联系电话:***********

完成时间:****年*月*日

摘要:在流行歌词创作的领域中,方文山的中国风歌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他的歌词创作既遵从普通大众的审美习惯,又着力于借鉴古典,向古典诗词曲的意境美回归。他的歌词对古典的借鉴主要表现在艺术技巧和主题两个方面。艺术技巧方面又分为使事用典、语言押韵、意象、意境氛围、比兴象征手法、口语化特征等。思想观念和主题方面分为时间生命、爱情、社会政治、爱国、乡愁、自然等主题。

关键词:方文山;中国风歌词;古典诗词曲;艺术技巧;主题

Abstract: Among the field of popular lyrics writing, the influence of Fang Wen-shan’s works which have Chinese style is profound and they are gett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They fit general people’s appreciation of beauty and return to claical lyrics on purpose at the same time.By means of the inheritance of claical lyrics in theme and in artistry, he succeeds in the transform from claical poetry to current general culture.In artistry, there are literary quotation, rhyme, images, artistic atmosphere, analogy.In theme, there are time and life, love, society and polity, homesickne, nature.He makes it in the blend of popular and claical poem.Though it’s controversial, we can’t deny its succe.His lyric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cultural value.

Key words: Fang Wen-shan ; Chinese style lyrics ; claical poetry; artistry skill; theme

方文山中国风歌词和古典诗词曲的联系

近十年来,由方文山作词,周杰伦演唱的中国风歌曲受到了广大歌迷的欢迎,同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当代大陆的流行歌词创作状况一直不景气,尤其是《两只蝴蝶》、《老鼠爱大米》、《求佛》等趣味不高、内容尘下的网络歌曲出现并大行其道,更是使流行歌词的整体创作水平下降。而方文山作词,周杰伦演唱的中国风歌曲则使听众耳目一新,重新体会到古典意蕴的浸润。其实在音乐创作方面对古典的借鉴一直没有中断过,像黄霑,林夕等,他们都创作了一些具有古典意蕴的歌词。但综合作品量和对普通大众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来看,他们二人不及方文山,至于词作的质量高下,则另当别论。整体来看,方文山歌词的中国风意味是比较浓的,它多方面继承了中国古典诗词曲。它的继承既有使事用典、语言押韵、意象、意境氛围、比兴象征手法、口语化特征等艺术技巧方面的的传承,又有时间生命、爱情、社会政治、爱国、乡愁、自然等思想观念和主题方面的传承。

一、在艺术技巧方面的传承

第一,使事用典方面。他的中国风歌词善于通过使事用典融化古典诗词,有的是直用,有的是化用。

直用的有方文山歌词《东风破》对宋代苏轼词作《东风破》的借鉴。苏轼《东风破》:“一盏离愁,孤单窗前白鬓头。奄奄门后,人未走。月圆寂寞旧地重游。夜半清醒泪,烛火空留。一壶漂泊浪迹天涯难入喉。君去后,酒暖思谁瘦。水向东流,三春如梦向谁偷。花开却错,谁家琵琶东风破。岁月流离,不解时候。仍记总角幼,琴幽幽,人幽幽。琵琶一曲东风破。枫染红尘谁看透。篱笆古道曾走。荒烟蔓草年头,纷飞后。”方文山的《东风破》整首歌词几乎和苏轼的一样,不仅是整体意境的借鉴,连句子、词语的变化都很少,只是将文言转化为现代汉语,如将“奄奄门后,人未走”改写为“我在门后,假装你人还没走。”将“君去后,酒暖思谁瘦”改为“你走之后,酒暖回忆思念瘦”。

化用的例子更多,如“繁华如三千东流水,我只取一瓢爱了解”(《发如雪》)化用“但凭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语出《红楼梦》第九十一回中贾宝玉之口)“帘外芭蕉惹骤雨,门环惹铜绿”(《青花瓷》)化用王维《无题》:“雨打芭蕉叶带愁,心同新月向人羞。”以及唐代郑谷《蜀中寓止夏日自贻》的“骤雨闹芭蕉”。“北风乱,夜未央,你的影子剪不断,徒留我孤单在湖面成双”化用曹丕《燕歌行》:“明月皎皎照我床,星汉西流夜未央。”还化用李煜《相见欢》的“剪不断,理还乱”表达愁之繁乱,此外还化用李白《月下独酌》“月既不解饮,影徒随我身。”表达了只有影子为伴的孤独寂寞。“你发如雪,凄美了离别”(《发如雪》)化用李白《秋浦歌》:“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芙蓉水面采,船行影犹在,你却不回来。”(《千里之外》)化用“古诗十九首”中《涉江采芙蓉》的题目。其实自屈原诗歌就出现了“采芙蓉”的意象,如“集芙蓉以为裳”。“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月色被打捞起,晕开了结局”(《青花瓷》)化用宋徽宗为汝窑颜色御批的“雨过天青云破处,这般颜色做将来。”以及李白醉酒捞月的传说。“所谓的距离,是不知道你在哪里,写好的想你,却没办法投递。”化用晏殊《蝶恋花》:“欲寄彩笺兼素尺,山长水阔知何处。”“等满满的水位,全身而退我不会,我等时间惭愧”(《花恋蝶》)化用《庄子·盗跖》“尾生与女子期于桥下,女子不来,水来不去,抱梁柱而死。”的典故。“柳絮纷飞,毕竟不是雪,感觉再也找不回。”借《世说新语·言语》中谢道韫“白雪纷纷何所似,未若柳絮因风起。”典故。“愁入眉头如锁”(《黄金甲》)化用李清照《一剪梅》:“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一口粮,一张床,一面墙,一扇窗”(《刀马旦》)化用六一居士的“藏书一万卷,金石遗文一千卷,一张琴,一局棋,一壶酒,一翁”的典故。“岸上的芦苇,如我早生的华发。”化用苏轼的“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雨初落,风满楼”(《铜锈》)化用唐代许浑《咸阳城东楼》:“溪云初起日沉阁,山雨欲来风满楼。”,“一生行走望断天涯”化用唐代李觏的“人言落日是天涯,望断天涯不见家。”,“景色入秋,漫天黄沙掠过,塞北的客栈人多,牧草有没有,我的马儿有些瘦,天涯尽头,满脸风霜落寞,近乡情怯的我,相思寄红豆。”(《娘子》)化用马致远《天净沙·秋思》的“古道、西风、瘦马,断肠,人在天涯”和宋之问《渡汉江》:“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以及王维《相思》:“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

第二,语言的押韵方面。方文山的歌词象古代诗歌一样,都讲求押韵,只是对押韵的标准要宽泛得多。此外他的歌词句式整齐,有节奏感。其实方文山歌词和古诗词曲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用来歌唱的唱词。先秦的《诗经》就是配乐演唱的,到后来的汉乐府民歌、南北朝民歌以至到宋代的词都是如此。《诗经》各篇都是可以合乐歌唱的,只是由于古乐失传,后人无法了解风、雅、颂各自在音乐上的特色,但是关于诗入乐的记载很多。《左转·襄公二十九年》中的季札观乐,《孟子·公孟》说“弦诗三百,歌诗三百”,司马迁也说孔子曾弦歌三五百篇。汉代乐府诗也是用来歌唱的诗。乐府本是音乐机关,但魏晋六朝将乐府所唱的诗也叫乐府。《文心雕龙·乐府》:“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南北朝民歌更加是配乐演唱的,《乐府诗集》:“吴歌西曲,并出江南„„其始皆徒歌,继而被之管弦。”唐代的近体诗本是可以合乐歌唱的,当它们不能很好地配合时,就不免增减诗的字句来合乐,就形成了词。中国的诗歌,有与音乐结合的传统,只是各阶段辞与乐的性质及其配合方式有所不同,汉魏乐府一般先有歌辞,后以音乐相配,唐五代词是先有乐,后有辞。方文山的歌词也是乐和辞的结合,有音乐性,讲求押韵。方文山称自己的歌词是“素颜韵脚诗”,古诗是双行押韵,方文山歌词基本上每句句末一字都押韵,有时句中节拍点的字也押韵。如《千年之恋》中“谁在悬崖沏一壶茶,温热前世的牵挂,而我在调整千年的时差,爱恨全喝下,岁月在岩石上敲打,我又留长了发,耐心等待海岸线的变化,大雨就要下,风狠狠地刮,谁在害怕,海风一直眷恋着沙,而你却错过了我的年华„„”其中茶、挂、差、打、发、化、下、刮、怕、沙、华都是押a韵。《爷爷泡的茶》:山泉,在地表蜿蜒,从很久很久以前,我有一张稚气的脸,泉水渗透进矿层岩,爷爷栽种的樟木树苗在上面。犹记得那年,在一个雨天,那七岁的我躲在屋檐,却一直想去荡秋千„„其中泉、蜒、前、脸、岩、面、年、天、檐、千都是押an韵。

第三,从意象的继承上看,方文山中国风歌词中充满了古典的意象。月色婵娟、笛声遥远、荒烟蔓草、断壁残垣、枫叶、烛火、茶、泼墨山水画、琴声、琵琶、篱笆、古道、蝴蝶、风铃、芙蓉、船、梨花、屋檐、马蹄声、烟雨、檀香、芭蕉、炊烟、苔藓、月色、江南小镇、拱桥、牧笛、青石板路、孤城、残灯、骤雨、柳絮、雾气、野村、沧海、燕、菊花、红豆„„这些意象是古诗词写作的常用意象,如蝴蝶,杜甫《曲江》:“穿花蛱蝶时时见,点水蜻蜓款款飞。”如月,《诗经·陈风·月出》:“月出皎兮”。关于梨花,李商隐《无题》:“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风。”关于枫叶,白居易《琵琶行》:“浔阳江头夜送客,枫叶荻花秋瑟瑟。”关于烛火,晏几道:“红烛自怜无好计,夜深空替人垂泪。”关于骤雨,柳永的《雨霖铃》:“骤雨初歇,对长亭晚”。方文山将这些意象用在自己的歌词中,创造出浓浓的古典气息。

第四,从意境上对古诗词的承袭来看。因为他的歌词中的意象都是古典的,所以意境也是充满了浓郁的古典美,虽然不能和古典诗词的意境相比肩,但粗略看上去还是相似的。意境有完整的篇境,也有句境,有景境,也有情景。《东风破》中以花开、琵琶、漂泊、篱笆、月圆、烛火、枫叶、琴声、古道、荒烟蔓草等意象营造出一种凄苦孤独荒凉的意境,这种意境在古代的游子漂泊、相思离别词中常见。《青花瓷》以天青色、骤雨、芭蕉、江南、烟雨、月色、檀香、青花瓷、炊烟袅袅等意象营构出一幅烟雨溟濛的江南泼墨山水图,有迷蒙、浪漫的意境。《娘子》中以杨柳、红豆、秋景、黄沙、塞北、牧草、瘦马等意象营构出一幅征夫孤独征战他乡,思妇寂寞但坚定地等待伊人回来的画面。《黄金甲》以如虹的旌旗、蜿蜒如龙的军队、万马奔腾、遍地烽火、黄金甲、狼烟、血染的盔甲、乱箭等意象描绘了一幅旌旗蔽空、兵戈森立、将士奋不顾身的战场厮杀图,具有阔大的意境。

第五,比兴象征手法的继承方面。方文山中国风歌词在意境营构方式上一个独特之处就是它通过奇特的想象、超强的陌生化搭配、以及比喻、通感等修辞手法来拆解语言的使用惯性,以达到表现心理内情绪的目的,再加上它的词藻古典而色彩鲜艳,给人一种雕缋满眼之感,有人称之为“后现代词风”[1]。有人认为方文山歌词受到十九世纪西方象征主义,如波德莱尔和叶芝的影响。波德莱尔的“感应论”认为各感官之间存在相互融会沟通的通感关系,形色味交相感应,应通过想象力去穿越表象,透视现实世界,洞悉感应关系,发现其中深藏的超自然的“精神上的含义”。爱尔兰的叶芝主张应回到人的内心,用象征、暗示的语言表现人的心灵世界,不能纠缠于客观的细节,应通过沉思使灵魂向上升华,抓住内心的幻想。我们不能肯定地说方文山一定没有受到西方象征主义的影响,但从方文山的歌词的整体中国风风格上看,说他受到中国古代的比兴象征更让人信服。中国自从《诗经》、《离骚》就大量使用比兴象征手法,阮籍的咏怀诗便是“厥旨渊放,归趣难求”。方文山的这种创作风格尤其和唐代的李贺、李商隐类似。李贺的诗风便有凄艳诡激的特点,驰骋想象,自铸奇语,注入主观感受,并且思维方式独特,他就常使用通感的修辞手法,如酸风、香雨。而李商隐擅于把心中的朦胧图像化为恍惚迷离的诗的意象,形成雾里看花的朦胧诗境,其诗的意象组合错综跳跃,不受现实时空、因果顺序的限制[2]。方文山创作的这种创作风格不能说没有受到李贺、李商隐的影响。我们可以从具体的歌词中来看,如“屋檐如悬崖,风铃如沧海”(《千里之外》),这里的本体屋檐、风铃和喻体悬崖、沧海从外在看应该是没什么相似点的,但方文山却通过其超强的想象力将它们连在一起。“烈日下,我的自尊被焚”(《魂》),“漠北孤城,我一路泪奔,在乱箭中命如风中残灯,可见此比喻的形象。”(《魂》),流矢中生命的脆弱该不亚于风中的残灯。“落叶堆积了好几层,而我踩过青春”,“鲜血如红唇”,“老树根,像回忆般蔓延”(《醉赤壁》),繁枝茂叶象征着有着旺盛生命力的青春年华,如今落叶满地,青春也如那飞出笼子的青鸟,一去不回。鲜血和红唇都有一种冷艳的美。老树根是屈曲蔓延的,回忆也是幽曲漫长的,以回忆比老树根,是以抽象比具体。“爱在雨中湿透”(《铜锈》)把虚无缥缈的感觉写得有实体感。“原来痛可以很辽阔”(《铜锈》)赋予“痛”这种感觉以空间感。“你从雨中来,诗化了悲哀。”(《千里之外》)这便是作者使用陌生化搭配手法来形成一种整体的诗意。“麦田弯腰低头,在垂钓温柔。”(《麦芽糖》)稻子成熟的穗垂将下来,形象类似鱼上钩时压弯的鱼竿,弯下腰的稻子形态柔软,如温柔的少女。所以说“垂钓温柔”,“一身琉璃白,透明着尘埃”(《千里之外》)“那温暖的阳光,像刚摘的新鲜草莓”(《七里香》),将触觉转化为味觉。“我举杯,饮尽了风雪”(《发如雪》),历尽人世沧桑,经历风雨坎坷,一切悲喜无从言说,唯有举杯以对。“岸上的芦苇,如我早生的华发。”(《风月花》)芦苇和华发在颜色上是相似的,但两者间更相似的则是飘蓬无依的形态,《诗经》中早有“首如飞蓬”的诗句。“沏壶茶,将过往的爱恨全喝下,炊烟染红晚霞。”(《风月花》)晚霞和炊烟在颜色上虽不同,但两者出现的时间一致,接近傍晚时分,晚霞红遍西天,这时野店人家的缕缕炊烟也升上了天空,所以说是炊烟染红了晚霞。

第六,元曲主趣化倾向的口语化特征的继承。他的有些歌词语言上有时尚化、口语化的特点,这和元曲类似。元曲诙谐幽默,村俗滑稽,语言上以浅白通俗的口语为主。如【越调】天净沙中“宁可少活十年,休得一日无权。”和关汉卿的《南吕一枝花》。方文山歌词也有这方面特点,“快使用双节棍,哼哼哈嘿”(《双节棍》),“我稍微伸展拳脚,你就滚到边疆”(《周大侠》),“我呸!谁也不服谁,我是龟,你是鳖”这些都有玩世不恭色彩。“穿越时空过瘾又嚣张,万一有去无回怎么办,老实说有点紧张”,“我小命差点没续集”,“黄巾贼,你不要吵,咱姥姥,和面擀面条,放下刀,若想吃饱,去向皇帝老爷讨”(《乱舞春秋》)。除了口语化特征,还有的是俗语化、民间化风格,如“一壶好酒,再来一碗热粥,配上几斤的牛肉,我说店小二,三两银够不够。”(《娘子》)“小鱼儿,甭靠岸,咱们不稀罕。小虾米,甭上船,咱们没空装。”这些都给人轻松幽默的感觉。(《牡丹江》)“生死不过,一刀的疤”(《黄金甲》)很像民间俗语“砍头不过碗大的疤”,有林间草莽义士的豪爽粗勇气概。“一次种下,一亩高粱,一个人在北大荒,一碗热汤,啊,温暖了我一个晚上。”(《刀马旦》)一次种一亩高粱,让人想起陶渊明为了得醉于酒,将五十顷田地种为秫以酿酒的典故。孤独一人在漠北,夜晚来临,黄豆般的昏灯下,没有高朋满座,举觞饮酒的热闹欢乐,只有一碗热汤来温暖我的一个晚上,用一个“啊”字来发泄他那无法用言语表达而又不得不发的感情。

二、在思想观念和主题的传承方面

他的歌词的主题可以概括进古诗词的主题中,古典诗词的主题可以概括为六大类:时间命主题、爱情主题、社会政治主题、爱国主题、乡愁主题、自然主题[3]。

第一,时间生命主题。自古及今,人们对时间都有一颗敬畏之心,因它的流逝匆匆,少年转眼白头,红颜刹那衰老。在浩瀚的时间之海中,沧海桑田也不过是转瞬。察觉到了生命的短暂、渺小,诗人们惜春悲秋,伤离恨别。屈原:“汩余若将不及兮,恐年岁之不吾与。”曹操:“譬如朝露,去日苦多。”这种时间生命意识在方文山歌词中的表现有“水向东流,时间怎么偷,花开就一次成熟,我却错过。”(《东风破》)“岁月在岩石上敲打”,“岁月在岩石上剥落”(《千年之恋》),“弹指岁月,倾城顷刻烟灭”(《兰亭序》)所谓岁月弹指老,冉冉物华休,以“弹指”来形容时间之逝,确实让人有怵目惊心之感。“秋末花落泥”,“又是黄昏几许”(《葬花笛》)。黄昏时分是一天时间的终结,最易触发人的感伤情绪,悲落花实际是悲自己的青春将逝。

第二,爱情主题。爱情也是历代文学作品表现的主题之一,《诗经》中的“风”,很多都是爱情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秦风·蒹葭》“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汉代的《古诗十九首》也不乏爱情诗,如《迢迢牵牛星》。至于在唐诗和唐宋婉约词中,表达爱情的更是不胜枚举。在方文山的歌词中,表现爱情的也很多。“一身琉璃白,透明着尘埃,你无暇的爱。”(《千里之外》)“窗外雨洗,极浅极淡的你,原来曾爱过的回忆,抹不去”(《葬花吟》)。《东风破》是错过的爱,《发如雪》是沧桑的爱,《千里之外》是遥远的爱,《菊花台》是绝望的爱,《青花瓷》是等待的爱[4]。《千年之恋》是超越时空的轮回之爱,《小小》是懵懂的青梅竹马之爱,《风月花》是只身行走天涯的江湖侠客和苏州人家女儿之间迫于世俗而相隔万重山的无奈之爱。

第三,社会政治主题。古代的文人普遍有很深的参政意识,他们心中有囊括天下国家的气度,关心社稷江山,黎民百姓。曹操的《蒿里行》、王粲的《七哀诗》、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些都体现了古代文人的社会政治关怀。方文山歌词中《乱舞春秋》写社会战乱,朝廷腐败,天灾人害,有浓重的社会责任感。《祭魂酒》“烽火人间,战火连天,捍卫家园”。

第四,爱国主题。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国家,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家国情怀非常重,屈原、苏武、杜甫、陆游、辛弃疾便是其中的代表。方文山歌词中的爱国情怀具体体现在对中国传统艺术的再现上。比如《双节棍》中的意象:国术馆、铁砂掌、杨家枪、金钟罩、铁布衫、于少林武当、练太极、飞檐走壁、一脚踢开东亚病夫的招牌。《本草纲目》中“外邦来学汉字,激发我民族意识。”“如果华佗在世,崇洋媚外都被医治。”《刀马旦》中和传统戏曲相关的耍花枪、后空翻、转腰身、扎马步、戏班、二胡、虞姬和霸王等意象是对民族文化的自豪。《龙拳》中“民族的海岸线像一支弓,长城是五千年待射的梦,我用手臂拉开整个土地的重。”此外还出现敦煌、蒙古高原、泰山、黄河、长江水、东方、洪荒、龙等代表中国的意象符号。《大敦煌》中“残破的石窟,千年的屈辱”深以国家耻辱为个体身心之痛,这也是爱国的表现。《爷爷泡的茶》中提到陆羽的《茶经》,展示了中国的茶文化。其实方文山歌词中爱国主题的体现是中国风景、习俗、历史、人物、地理、文化的有机整合。

第五,乡愁主题。乡愁是对故土家园的眷恋怀念,故土家园是人们的心灵栖息地,思乡和思亲经常是不分的,这是由古代乃至现在仍有的宗法血缘关系决定的。《诗经》中《魏风·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 陟彼屺兮,瞻望母兮;陟彼冈兮,瞻望兄兮。”《葛藟》:“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谓他人母,亦莫我有;谓他人昆,亦莫我闻。”方文山歌词中也有对故园、亲人的眷恋。《上海1943》:“泛黄的春联还残留在墙上,依稀可见几个字‘岁岁平安’,在我没回去过的老家米缸,爷爷用楷书写下一个‘满’,黄金葛爬满了雕花的门窗,夕阳斜映在斑驳的砖墙”,“姥姥当年酿的豆瓣酱”,“黑白照片”,“吴侬软语的姑娘”,“老街坊,小弄堂,白墙黑瓦的淡淡的忧伤”,“老唱盘,旧皮箱”那些老旧的岁月和爱情,营造出亲切温暖的家园感。这种家园,是传统道德和情感的家园,来自于古典文学的晕染。“怀旧”与其说是为了获得回归后的欣喜与满足,不如说是为了消解渴望回乡而不得的文化乡愁。读方文山歌词,收获的不仅是“回家”的温暖与感动,更是回不去的淡淡的忧伤。对家乡的思念在更深层次上是对故园文化的孺慕,文化制约着人类,一旦离开家乡,客居异地,人生地疏,满目异俗,便会从地域乡愁中生出文化乡愁[5]。

第六,自然主题。对自然的向往、回归,历代都不乏其人。古代文人遇到仕进无门或遭到仕途坎坷,便会转向自然寻求心灵慰藉。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人情世故反覆无常,很多人便转向自然去找回失去的心灵家园。陶渊明南山种菊作《归园田居》,王维《渭川田家》表现乡野田家的人情美。方文山的歌词也表现出对自然的回归。《稻香》:“不要哭,让萤火虫带着你逃跑。”“赤脚在田里追蜻蜓,偷摘水果被蜜蜂给叮到,靠着稻草人吹着风唱着歌睡着了。”《蒲公英》:“风吹过整片山腰,野菊花慵懒的笑,叶片的舞姿曼妙,菊花香,千里的飘。”椰子树、葡萄、啄木鸟、蜻蜓、芦苇、篱笆、泥土,方文山像田园诗人般解读着回归自然的美好生活。 从以上解读中可以看得出方文山歌词在意象、意境、音韵上对古诗词的借鉴,诙谐幽默、浅白通俗的口语化表达和元曲的联系,意象之间的陌生化搭配和通感手法的运用与李贺、李商隐诗的联系以及主题上和古诗词作品的一致。方文山的中国风歌词从古诗词中汲取营养,润泽了生活在焦虑中的心灵失根的现代人,所以受到很多人的欢迎。

当然也有人批评方文山创作的歌词是时空错乱的意象堆砌,属于拼贴的娱乐元素。这种说法不是毫无根据,但是相对于当今歌词创作令人担忧的现状,方文山能走对古典借鉴这条路,大致方向还是正确的,值得肯定。

参考文献

[1] 朱贤高、胡勃.论方文山歌词“歌中有诗,诗中有画”的创作特色[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2月 第27卷第1期

[2] 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66—269 2005.357—361 .[3] 杨景龙.古典诗词曲与现当代新诗[M].河南:河南文艺出版社,2004.2—11 .[4] 黄彩萍.返回古典与文化乡愁—方文山歌词的文化阐释”[J].鄂州大学学报,2008年11月 第15卷第6期

[5] 杨景龙.古典诗词曲与现当代新诗[M].河南:河南文艺出版社, 2004.2—11 .

作者简介

朱红光,男,1991年月 日 生,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推荐第4篇:河南省:五大措施力促今年大学毕业生就业

1、区域专业两大类

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会每年都要举行,但是由于院校多,缺乏统筹,往往是各高校同时开,无法满足大学生了解更多信息和参加更多招聘会的要求。今年河南省教育厅、省毕业生就业办计划分区域、分专业开招聘会,初步定下的有豫北片区学校大型招聘会、水电系统院校招聘会。

2、重点指导地方生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与省政府联合办学的首届1598名学生将于2005年毕业,省教育厅、省毕业生就业办领导专程到该校调研,拟采取五项措施,助其就业。一是省就业办与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联合举办2005年地方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二是在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免费为毕业生发布生源信息、需求信息,优先提供就业推荐等服务;三是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郑州航院、中原工学院等院校作为信息工程大学的协作单位,将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包括需求信息、就业指导、举办招聘会等;四是协调新闻单位加强对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省就业办指定专人负责与信息工程大学联系,定期、不定期协调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免费赠送就业指导教材200本。

3、新规约束招聘会

今年,省教育厅将出台政策规范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目前这项政策正在制定中,大体有以下内容:

各省辖市、高校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招聘活动,须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举办单位在招聘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书面将招聘活动的情况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各类应届毕业生招聘活动应在当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节假日进行。

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学校要对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和招聘广告审核。经核准的需求信息应及时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开发布。

4、提前发动双选周

由教育部主办、国资委支持的“全国大中型企业与2005年应届毕业生网上双选周”活动,将于11月22日到28日和明年2月22日到28日举行。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报名参加。届时,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还将邀请有关部门的官员、人力资源专家在线回答毕业生的各项就业疑问。

省毕业生就业办已通知高校,提醒应届毕业生到时登录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daodoc.com),供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双向浏览查询和在线联系。

5、网上视频将开通

省政府规定,所有本科高校2004年6月底前、专科(高职)院校2004年年底前都要开通就业信息网。据介绍,今年河南省高校毕业生通过网上求职,成功率比去年同期增长约8个百分点,达到30%左右。

作为去年开通的省大学生就业主网——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悉,该网站计划开通远程网上视频系统。通过网络在线进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签订就业意向合同。开展网上人才素质、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就业指导。与中小企业服务局、高校、人事、劳动部门网站举办联合网上招聘会。今后,大型招聘会将主要在网上进行。

来源:大河报

推荐第5篇: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旅游局

“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的方案》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河南省旅游局“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为主题,以学习讨论、查摆问题、整改提高、巩固成果为主要形式,掀起新一轮解放思想的热潮。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旅游工作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全省旅游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机遇新挑战,努力解决影响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河南旅游的“大跨越”,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用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促进改革大深化、开放大推进、工作大落实、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和谐,实现河南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历史性跨越。

二、目标任务

省委提出的这次大讨论活动,要紧紧围绕一个总体要求,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为主题,掀起新一轮解放思想的热潮。要牢牢把握“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加快崛起的根本原则。根据省委的要求结合全省旅游业实际,我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见成效:

(一)在理论武装上见成效。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理论要在理解上求深入,在贯彻落实上求实效,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推动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深入推进、向广度拓展。通过深入学习,审视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是否全面准确,理解是否系统深刻,行动是否主动自觉。深刻剖析违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有哪些、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坚决破除对科学发展观的片面理解,纠正违背科学发展的错误认识,更加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在更新思想观念上见成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通过摆问题、找差距、转观念、理思路、定措施,克服旅游产业发展中重速度规模、轻质量效益,重眼前效益、轻长远发展的倾向,解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牺牲环境、浪费资源的突出问题,使科学发展观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先导,让更新观念成为推动全省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引擎。

(三)在改革体制机制上见成效。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认真审视体制机制,查找影响科学发展、制约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哪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突破口

在哪里。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的紧迫感,以更大决心、更大胆量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思路、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方法,坚决革除一切影响科学发展的旧体制机制,形成旅游产业发展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管理理念和模式。

(四)在转变发展方式上见成效。要把科学发展要求贯彻到改革开放和旅游业发展的全过程,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模式、优化内部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破解旅游业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管理手段滞后、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等发展难题,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五)在提高干部素质上见成效。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要查找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业务素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把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作为加强修养、提高素质的中心环节,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研究,提升理论素养;学会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判断问题,培养思辨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时实践,提高驾驭本领,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从业大军特别是干部队伍,以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干大事、创大业、争一流。

三、讨论主题

全局大讨论活动要紧紧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转变发展理念、完善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我省旅游大发展。

二是找准制约旅游产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改革,认真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创新机制,突破瓶颈、力求跨越,不断增强我省旅游发展的活力。

三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科学发展观内化为党员、干部、职工的价值追求、人生信仰和执政理念,作为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解决矛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切实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进一步发挥河南的区位优势,树立世界眼光,创新战略思维,以更加开阔的视野,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环境,加快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旅游对外开放战略,加强区域合作,为推动我省旅游的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全局机关在进行大讨论活动中,要紧密联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机关工作以及个人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找出阻碍旅游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通过大讨论,坚决破除那些妨碍科学发展的旧思想、旧观念,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在创新中转变观念,在发展中统一思想。通过大讨论,使科学发展观广泛地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指南、实践准绳、价值追求、人生信仰和执政理念。要以改革的成绩,开放的业绩和旅游发展的实绩作为衡量评判大讨论成效的最终标准。

四、方法步骤

大讨论活动采取自己找、群众提、相互点、集体议、专家讲、上级帮的办法,安排2个多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7月29日-8月13日)

主要任务是搞好发动,加强学习。以集中学习、座谈讨论、专题培训为主要行驶,对科学发展观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

(二)查摆问题阶段(8月14日-9月14日)

主要任务是查摆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精神状态、自身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主要任务是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和差距,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措施。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份)

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形成长期有效机制。对大讨论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继续作出长远规划。

五、活动形式

全局大讨论活动要充分发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紧紧围绕任务目标和讨论主题,重点抓好“八个一”活动,把大讨论落到实处。

(一)组织好一场动员会。7月25日局党组要按照省委开展大讨论活动要求,认真做出部署,及时进行大讨论活动动员,发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大讨论活动。

(二)开展好一次中心组学习。8月上旬,局党组要开展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在大讨论活动第一阶段,及时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带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学习讨论。

(三)举办好一场报告会。8月中下旬,在整改提高阶段,局机关要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作报告。促进党员、干部、职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开展好一系列学习讨论活动。全局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在每个阶段,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学习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把积极性调动到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来。

(五)开展好一次征集意见活动。在大讨论活动的第二阶段,领导干部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开展好大讨论活动。采取座谈、问卷等形式,广泛征集干部群众、社会有关各界对旅游局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六)组织好一批体会文章。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结合本职工作实际,撰写一篇2千字左右“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方面的体会文章,促进全局干部职工切实更新观念。

(七)建设一个专题网站。根据活动需求,建设一个专题网站,为大家提供学习参考,展示大讨论的成果,促进学习的交流和互动。

(八)开展好一次交流总结会。全局机关在大讨论活动后期,要召开一次总结交流会,交流大讨论活动中创造的经验,总结大讨论活动取得的实效,对巩固和扩大大讨论活动成果提出明确要求。

六、组织领导

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实践,核心是发展。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在局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扎实有序进行,以坚强有力的领导,良好的精神状态,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这场大讨论活动。

(一)狠抓落实。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负责人为大讨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大讨论活动。学习提高要入脑、入

心,查摆问题要不回避,不掩饰,整改落实要动真格,见实效。特别要紧密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开展讨论,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大讨论成效在我省旅游“二次创业”的各项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推动工作。围绕我省“两大提升、三大突破”的总体要求,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促进我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是大讨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处室、局直单位要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整体,在改革中,在发展中统一思想认识,在实践中突破束缚,在探索中转变观念,在创新中转换思维。要把开展大讨论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使大讨论活动成为干部职工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推动我省旅游“二次创业”的全面发展。

(三)创新形式。机关各处室、局直单位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动脑筋,开阔视野,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措施,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在取得实效的同时,创新经验。局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

(四)加强督导检查。局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在大讨论活动的各个阶段,要组织对各处室、局直单位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一阶段工作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达到预期效果后再转入下一阶段,防止走过场。

(五)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全局大讨论活动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宣传组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河南旅游资讯网广泛宣传开展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任务,在旅游行业营造出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对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深度报道,集中反映全省旅游行业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特别要注意发现、推广、宣传一批模范实践科学发展观、在解放思想促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新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到学有榜样、追有目标、干有方向。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6篇: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教人〔2016〕817号

2016-10-11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提高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材料整理规范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职称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审核、整理、报送。个人业绩材料应严格按照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分类整理、提交。

(一)业绩情况填写

1、准确规范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情况应准确、规范填写,确保真实。《评审表》、《评审简表》相同栏目同一业绩的填写顺序应一致。

2、业绩材料截止时间。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二)评审材料整理

1、高校参评教师系列的申报材料须按《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分别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参照《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2、各单位整理参评人员材料时,应保证各类材料在《评审表》、《评审简表》填写的次序与实际摆放顺序相一致。《评审简表》中列出的各类业绩材料填写顺序由填表人自行编排,其对应佐证材料须按《评审简表》中的业绩填写顺序排列,材料右上角应粘贴相同材料序号的标签。

3、参评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类证件须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各类材料,可不提证供复印件。

4、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应尽量去掉证书封皮。

5、所有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开展示确认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章)。

6、材料汇总后装入材料袋,一人一袋。材料袋应采用结实耐用的拉链式布质手提袋子,袋子两面均要粘贴个人简明信息标识(建议采用白色医用胶布,尽量不使用吊牌、打印纸等易损、易丢材质),标注单位、姓名、专业、级别、评审类型及联系方式等。

二、材料审核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评审材料逐级审核机制。

(一)参评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要做到分类规范、排列有序、清单明晰、“标签”正确。应保证业绩材料的数量,论文、著作的字数,以及期刊、项目、奖励的级别等与《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内容一致。

参评人员须签署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各单位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规范。同时须在参评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

三、报(退)材料

(一)报送材料时须由单位安排专人按时集中报送。

(二)各单位须同时提交学校职称工作主管校级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及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装入档案袋,粘贴目录,注明单位名称,申报人数,姓名、系列、级别、专业、评审类型等。

(三)清退材料时,各单位须按时领取材料,并及时退还本人。各级须严格管理和保管,如因申报单位造成材料的损坏、丢失等由单位负责。

(四)在报送和清退材料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报送或返还,应及时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纪律。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所有参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纪律放在前面,将责任放在首位。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须严格管理,如造成申报人材料损坏、缺失等分别由相应单位负责。

(三)逐级负责,强化责任。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提供或填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等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1.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

3.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

(单位)

承诺

年本单位参评人员所申报的材料属实,校内已经过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所提供各种资料、证明、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真实可靠,简表与所提供材料一致。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的相关要求接受处理(调查处理责任人员)。

校级主管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附件3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豫人社职称〔2013〕1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以作弊成绩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豫人[2002]30号

职称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敏感度高。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对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 “ 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 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5]1 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均需由人事(职称)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资格任职通知;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评审通过人员,不予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 “ 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 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推荐第7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并施行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质监局已经转发。为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对我国食品安全和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是质监系统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为企业营造健康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以及树立中国制造品牌形象,有效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周密部署,抓好宣贯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召回制度的宣贯工作,对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讲解。首先,各省辖市局要做好系统内部的宣贯,增强系统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不安全食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其次,要做好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宣贯,

1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企业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增强企业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确保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顺利开展;再次,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参与性,为实施食品召回制度营造良好氛围。省质监局将组织对各省辖市局的食品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师资力量。

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严格食品召回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以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为依托,组建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其调查和评估结论作为省质监局对召回事项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技术依据。二是各地质监部门在建立和完善各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档案的基础上,要增加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内容;同时,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年底前要求获证企业100%的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定》有关内容,制订食品召回管理程序,建立召回相关记录等文书,便于应用操作,并上报省辖市局备案;三是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溯源制度和诚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召回模拟演练,每个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质监局。

四、严格程序,实施召回

(一)建立主动召回工作流程

食品生产者进行主动召回时,首先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当地省辖市局向省质监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当地省辖市、县级质监局应当对食品

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省质监局。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须经当地省辖市局向省质监局报告。

(二)建立责令召回工作流程

一旦得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本省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信息,省质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发生。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同时按照《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当地省辖市局应当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第24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另外,省质监局认定有《规定》第25条

(一)、

(二)或第30条第二款情形、或在省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时,省质监局立即启动责令召回程序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注重实效,加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监督检查及投诉获悉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应主动实施召回行动,制订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有问题产品,同时按规定向省质监局报告。对整个召回过程,当地质监部门要进行全面监管,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监督销毁和处理。如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省辖市局要随时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适情发出食品责令召回通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将免除或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反之,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或实施

召回不力的,按《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强制封存,责令停产整改,甚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制度,畅通渠道

一是建立召回联络员制度,各食品生产企业要确立1名质量负责人作为食品召回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当地质监部门。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二是建立召回信息报送制度,各省辖市局要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一旦发现不安全食品生产隐患,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将上报信息进行危害评估,对不安全食品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

附件1:食品召回管理流程图

附件1

食品召回管理流程图

推荐第8篇:河南省高职

高职高专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民办)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开封大学 ·焦作大学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中州大学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 ·商丘科技职业学院(民办)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民办)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民办)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民办) ·永城职业学院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职工医学院 ·河南工业大学化学工业职业学院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民办)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校

·河南电力职工大学 ·长城铝业公司职工工学院 ·郑州市职工业余大学

·河南省化工职工大学 ·洛阳市职工科学技术学院 ·第一拖拉机制造厂拖拉机学院 ·洛阳轴承厂职工大学 ·洛阳有色金属职工大学 ·开封空分设备厂职工大学 ·开封市职工业余大学 ·新乡市纺织职工大学 ·河南省安阳钢铁公司职工大学 ·河南教育学院 ·开封教育学院 ·平顶山教育学院

·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卫生职工学院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磨料磨具工业职工大学 ·焦作职工医学院 ·驻马店教育学院

·河南省轻工业职工大学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 ·河南计划生育干部学院

推荐第9篇:河南省GDP

河南发布2013上半年经济运行报告 全省GDP增

长8.6%

新闻日期: 2013年07月25日 07:56:44

移动编辑RMKB发送到10658300,联通编辑50发送到10655885,订《人民快报》手

机报,每天一毛钱。

人民网郑州7月25日专电 记者从7月24日下午召开的2013年河南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获悉,上半年河南经济运行保持平稳,生产总值增长8.6%左右,经济总量位居中部首位。

会上,河南省社科院课题组发布了《总体运行平稳 走势不容乐观——2013年河南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和全年经济走势展望》研究报告,对上半年河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剖析,并对下半年发展态势进行了预测。

上半年:经济运行平稳 GDP增长8.6%左右

经济数据显示,上半年河南经济增长仍处于相对较快区间,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保持在较高平台,GDP增长8.6%左右。虽然部分指标出现波动,但总体上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基本态势,并呈现出结构调整成效持续显现、增长动力逐步转换、产业集聚区和开放招商继续对经济增长形成强力支撑等特点。但由于河南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改变,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市场需求变化加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工业形势出现回落,企业经营持续困难,就业压力不断增

大,经济走势不容乐观。

下半年:经济环境依然严峻 外需低迷状况短期难以改观

2013年以来,河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稳增长”成为第一要务,这与国内外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密不可分。下半年,河南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外需低迷状况短期内难以改观,部分行业、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积累加深,经济触底后反弹回升的可能性不大。但与此同时,河南经济运行基本面是好的。目前,河南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阶段,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区位、市场、要素、政策优势进一步凸显,竞争优势不断增强,发展后劲持续蓄积,为下半年河南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撑。预计河南有望实现全年生产总值增长10%的年度预期目标。

《报告》最后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既要充分认识到支撑经济适度较快增长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把稳定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回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创优势、扩内需、强基础、促转型”作为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具体强化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建设,力促工业平稳回升,搞活对外开放等六项举措,做到稳中有为,确保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肖懿木)

推荐第10篇: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豫政 〔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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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4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能力进一步增强。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

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科学发展。引导市县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增加企业效益、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按照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市县基本支出需求。对自有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的,相应增加基数性补助,确保市县基本支出需要。

三是保存量、调增量。确保市县既得利益,逐步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四是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五是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战略重组和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变为第

二、三产业协同带动,市县增值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取消省下划郑州市增值税收入上解递增规定。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为促进各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市县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省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同时,将安阳钢铁集团和河南安彩集团(含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安阳市,下划收入基数按2006—2008年三年平均数核定。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市县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别集中20%。省级集中收入全部用于市县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五)提高市县“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市县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增长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比例系数从1∶0.15提高到1∶0.3。

(六)建立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情况,对存在基本支出缺口的县(市),缺口部分全部纳入县(市)补助基数;对省辖市本级财政困难比较突出的,按2008年补助额纳入补助基数,增强困难市县政府的统筹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核定县(市)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本支出需求,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鼓励县(市)加强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

(七)分类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09—2012年,对开封、南阳、商丘、周口、信阳、驻马店6个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当年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加快发展;对其他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市县,其中分成收入增量超过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率先发展。

(八)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范县、鄢陵、卢氏、唐河、夏邑、潢川、郸城、新蔡、正阳等15个县为省直管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赋予省直管县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省财政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省直管县。

(九)明确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政策。因企业重组对省辖市之间和省与省辖市之间财税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以重组前一年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和附加为基数,按照“依法征收、按基数同比分享”的办法进行调整。探索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鼓励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三、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归并简化结算事项。将企事业单位财务划转、农村低保、五保户补助、贫困县公检法干警服装经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经费等项目归并,按2008年补助数纳入补助基数,简化结算事项。基数性补助列入市县年初预算,提高市县预算的完整性。

(二)改进转移支付办法。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额计入标准收入,鼓励市县优化收入结构。标准支出测算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根据总人口、学生数、面积等客观因素和平均支出水平确定,并适当考虑支出成本差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补助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对省辖市撤县(市)改区,原享受的转移支付以上年为基数继续保留,2009—2012年纳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支持中心城市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

(三)完善省辖市以下财政体制。本次体制调整省对各省辖市提高“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增加的财力要全部落实到县(市)。各省辖市要切实承担分级管理的责任,财力状况较好的省辖市要建立市对县(市)转移支付制度。省辖市对县(市)的体制调整,财力要向县(市)特别是困难县(市)倾斜,调整方案实施前须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县(市)要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乡镇干部工资县级代发办法,建立乡镇干部工资保障机制。

(四)切实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市县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按“零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落到实处。推行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提高政府调控能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精简高效”原则,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统

一、规范、透明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第11篇:河南省简介

河南简介

河南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文化灿烂,人杰地灵、名人辈出,是中国姓氏的重要发源地;资源丰富,是全国农产品主产区和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人口众多,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劳动力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巨大;区位优越,是全国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和物资集散地;农业领先,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第一粮食转化加工大省;发展较快,经济总量稳居全国第五位;潜力很大,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不断增强。

河南概貌

名称由来

河南位于中国中东部、黄河中下游,因大部分地区位于黄河以南,故称河南。远古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河流纵横、森林茂密、野象众多,河南又被形象地描述为人牵象之地,这就是象形字“豫”的根源,也是河南简称“豫”的由来。《尚书•禹贡》将天下分为“九州”,豫州位居天下九州之中,现今河南大部分地区属九州中的豫州,故有“中原”、“中州”之称。

山水胜景

河南既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也是自然景观荟萃之地,犹如一座浩瀚如烟的历史长廊、一幅风光旖旎的天然画卷,山川融南秀北雄于一体。全省共有焦作云台山、登封嵩山、王屋山—黛眉山、南阳伏牛山等世界地质公园4个、居全国第1位,安阳林虑山等国家地质公园7个,新乡凤凰山、焦作缝山等国家矿山公园3个,国家级恐龙蛋化石群自然保护区1个。全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1处、省级23处,共有A级旅游景区213处、4A级以上景区78处。嵩山、白云山、鸡公山、王屋山、尧山、太行大峡谷、宝天曼、老界岭、云梦山、岈山、南湾湖、丹江口等均属山水奇观。黄河自西向东流经河南七百多公里,郑州至开封段由于泥沙淤积,河床平均高出两岸地面3-5米,可谓“河从屋顶过,船在空中行”,形成“地上悬河”的独特自然景观。“人工天河”红旗渠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

历史渊源

河南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黄帝诞生在河南新郑,中华文明的起源、文字的发明、城市的形成和国家的建立,都与河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5000年中华文明史中,河南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达3000多年,先后有20多个朝代在此建都、200多个皇帝在此执政。中国八大古都河南就有四个,即九朝古都洛阳、七朝古都开封、殷商古都安阳、商都郑州。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均源自河南。文物古迹众多,全省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9处,有记载着人类祖先在中原大地繁衍生息的裴李岗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龙山文化遗址;有“人祖”伏羲太昊陵、黄帝故里和轩辕丘;有最古老的天文台周公测景台;有历史上最早的关隘函谷关、最早的佛教寺院白马寺;有“天下第一名刹”嵩山少林寺和闻名中外的大相国寺,等等。洛阳、开封、安阳、南阳、商丘、郑州、浚县、濮阳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自古以来,中原大地上孕育的风流人物灿若群星,如古代哲学家、思想家老子、庄子、墨子、韩非、程颐、程灏,政治家、军事家姜子牙、商鞅、苏秦、李斯、刘秀、张良、司马懿、岳飞,科学家、医学家张衡、张仲景、僧一行,文学家、艺术家杜甫、韩愈、白居易、李贺、李商隐、司马光、褚遂良、吴道子,佛学家玄奘等,还有现当代史上的抗日英雄吉鸿昌、吴焕先、杨靖宇,革命先辈邓颖超、彭雪枫、许世友,“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等。

“万姓同根,万宗同源”。河南是中国姓氏的重要发源地,当今的300个大姓中根在河南的有171个,依人口数量多少而排列的100个大姓中有78个姓氏的源头或部分源头在河南,有“陈林半天下,黄郑排满街”之称的海外四大姓氏均起源于河南。无论是客家人还是闽南人基本上祖籍都在河南。近些年来,到河南寻根谒祖的海内外人士络绎不绝。可以说,河南是所有中华儿女心灵上的故乡。

特色美食

河南省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不仅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物古迹,还给我们留下了灿烂的文化财富--豫菜.豫菜的烹调方法,共有50余种。扒、烧、炸、熘、爆、炒、炝别有特色,葱椒炝和凹,独树一帜。其中扒菜更为独到,素有\"扒菜不勾芡,汤汁自来黏\"的美称。另外,河南爆菜时多用武火,热锅凉油,操作迅速,质地脆嫩,汁色乳白。\"糖醋熘黄河鲤鱼焙面\"、\"炒三不粘\"、\"桂花皮丝\"、\"糖醋鲤鱼\"等,这些历史悠久的豫菜名菜,至今仍名扬遐迩,为中外人士所赞扬。 人口民族

河南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2010年底常住人口9405万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3651万人,占总人口的38.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5754万人,占总人口的61.2%。 民族英雄

发生在1937年7月的卢沟桥事变揭开了中国全面抗日战争的序幕,再回首,当时打响唤起四万万人民奋勇杀敌第一枪的,不是别人,正是河南的抗日英雄——吉星文和金振中。金振中,河南固始人,1904年生于贫穷之家。吉星文,抗日名将吉鸿昌的族侄,在“七七”卢沟桥事变中,正是他,率部打响了全民族抗战的第一枪。“恨不抗日死,留作今日羞。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这是抗日名将吉鸿昌临刑前写下的一首气贯长虹的就义诗。吉鸿昌,河南扶沟人,中国抗日将领,民族英雄。彭雪枫1907年出生于河南镇平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38年春调赴河南确山竹沟,任中共河南省委军事部部长,组织训练抗日武装。1944年9月11日在河南夏邑八里庄牺牲,时年37岁。他是中国工农红军和新四军杰出的指挥员、军事家。投身革命20年,出生入死,智勇双全,战功卓著。被毛泽东、朱德誉为“共产党人的好榜样”。

他们,都是河南人,是河南人民的好孩子! 省树、省花

河南山水秀丽,气候宜人,素有“江南北国、北国江南”之美誉,是中国著名的宜居之城、魅力之城、创业之城,自古以来人杰地灵、英雄辈出,是中华文明最重要的发祥地之一。河南省的省树和省花是桂花树和腊梅 几个特色城市

南阳、开封、洛阳、濮阳

第12篇:河南省红旗渠

红旗渠沿途导游词

游客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风景秀美,气候宜人,美食城堆,美女成云,帅哥成林的历史文化名城,河南郑州。俗话说的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现在流行的是“百年修得同车行”我们大家今天能在同一辆车上也是百年修来的缘分呐,接下来给大家正式的介绍一下我自己,激动的心,颤抖的手,拿起话筒我要献丑了,谁要是不鼓掌谁就是嫌我长得丑,哎呀!谢谢大家的掌声,我呢是中州国际旅行社的一名全职导游员,我的名字叫舒静,大家可以叫我小舒或舒导,在我身边的这位是我们的司机王师傅,此次旅行将有我们两位为大家服务,大家出来旅游的一定要跟着导游走哦,跟着导游走吃喝全都有,问啥啥都会,走着还不累! 首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今天的行程安排,现在我们的车子正行驶在前往红旗渠景区的途中,车程大约4个小时就可以到达我们今天的旅游目的地红旗渠景区,中午在景区用中餐,中餐后开始游览,晚上在林州市内入住酒店。

随着旅游车缓缓驶出郑州火车站,我们已经到了郑州最繁华的商业地段。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建筑就是郑州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二七纪念塔了,该塔是为纪念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和二七烈士于解放后建立的革命纪念建筑物。二七纪念塔分14层,高63米,塔身平面是双星有五角形双亭;双亭四周装有6个大型报时钟;塔尖挺立着一枚红五星,是中国革命的象征。二七塔周围,座落着亚细亚商场、国际友谊广场、华联商厦、正弘国际购物广场、金博大购物中心、商城大厦、天然商厦等一大批建筑风格各异 现代化大商厦,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郑州亚细亚为代表的各路商家在这里逐鹿中原,演绎了一场轰动全国的商战,郑州商业发达,素有商城之称。如今,他们仍是郑州现代化商贸城的重要陈地。

在座的大多都是第一次来我们河南,先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河南,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因其大部分地区位于黄河以南,故名河南。河南古称“豫州",简称“豫”。两千多年前,在《尚书•禹贡》中有“序列九州之地,河南独居其中”的说法,故又有“中州”“中原”之称。全省面积16.7万平方公里,相当3个台湾、2个韩国和半个德国的大小,整个省域轮廓犹如一片叶柄朝东的树叶,南北总跨530公里,东西宽580公里,人口近一亿人,是中国一人口大省。

俗话说的好“中国旅游看三南,云南、海南和河南”。海南的自然风光、云南的民族风情、河南的历史文化。河南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上处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长达3000余年,先后有20多个朝代的200多位帝王在此建都或迁都于此,中国有八大古都河南占其四,分别是九朝古都洛阳、七朝古都开封、殷商古都安阳和商都郑州。全省拥有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全国第一,地上文物全国第二,被史学家誉为“中国历史博物馆”这里有神奇深奥的中岳嵩山,佛、道、儒三教荟萃,更有禅宗祖庭少林寺,少林功夫名扬四海;这里有龙门石窟的恢弘壮丽、更有洛阳牡丹的国色天香;这里有安阳阴虚的高深叵测,更有清明上河园的宋都风情以及蕴含于洛阳、开封、安阳、郑州四大古都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还有三国魏都许昌、南都帝乡南阳、虢国都城三门峡、南宋都城商丘等等徜徉(chang yang)于河南的王朝街道,虽历史已风吹云散,但承载着历史信息的人文景观,却像人们生动的讲述着中原大地的沧海桑田。

说话间我们已经进入安阳市境内,我们今天要参观的红旗渠景区就位于安阳林州,安阳市位于太行山以南,洹水以北,与河北、山西两省毗邻,总面积7413平方公里。截至2009年底,全市总人口544万,有汉、回、满、壮、苗、藏、彝、蒙古等43个民族。辖1个县级市(林州市),4个县(安阳县、滑县、汤阴县、内黄县),4个区和1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安阳市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是中国八大古都之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甲骨文的故乡、周易的发源地、红旗渠精神的发祥地,是世界文化遗产——殷墟、世界唯一的文字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和魏武王曹操高陵所在地,是早期华夏文明的中心之一。早在2.5万年前旧石器时代晚期,先民就在此生活。远古时期的颛顼、帝喾二帝先后在帝丘和亳建都,并葬于此(均在内黄县梁庄乡)。公元前1300年,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安阳市区小屯一带),在此传八代十二王,历时255年;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先后有曹魏、后赵、冉魏、前燕、东魏、北齐等六朝在此建都,故安阳素有“七朝古都”之称

好了朋友们马上我们就要到达景区的停车场了,请大家拿出您的手机记一下我的手机号以及我们的车牌号,我的手机号码是130..我们的车牌号是:豫A5088,景区人比较多一定要更紧导游请您严格遵守时间要求,为了您的安全,请做到“走路不观景,观景不走路”好了请大家带上自己的贵重物品随我一同下车去参观!

红旗渠景区

朋友,有一首歌曲您还记得吗?歌词是这样写的“劈开太行山,漳河穿山来,林县人民多壮志,势把山河重安排。”这首激昂雄壮的歌曲,把我们引到那艰苦创业的岁月。20世纪60年代,英雄的林县人民以“重新安排林县河山”的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坚持和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开拓创新、团结实干、无私奉献”的精神,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在巍巍太行山上,逢山凿洞,遇沟架桥,一锤一钎,坚持苦干十年,削平了1250座山头,凿通了211个隧洞,架设152座渡槽,建成了盘绕林滤山长达1500公里的引水灌溉工程--红旗渠。

红旗渠在安阳以西50多公里的林州林滤山中,地势险峻,工程宏伟。它不仅是造福人民的水利工程,也为林滤山自然风光增添了一大胜景,被中外游人誉为“人工天河”、“当代万里长城”、“世界第八大奇迹”。20世纪70年代初,红旗渠工程竣工后,周恩来总理自豪地告诉国际友人:“新中国有两个奇迹,一个是南京长江大桥,一个是林县红旗渠”。

红旗渠景区,主要以艰苦创业的红旗渠精神,以及太行山集华山之险、峨媚之雄、三峡之奇、黄山之秀为一体的自然风光而开发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现在以妖娆多姿的风采,向世人展示其独具的特色和巨大的魅力。

红旗渠景区的主要景点有:分水苑、青年洞等,今天我们主要参观分水苑,和青年洞景区。走进分水苑牌坊,迎面看到的是千军万马战太行巨型浮雕。这组浮雕由安阳市园林设计室袁建国同志设计,长22.1米,高35米,雕塑大小人物近80个。浮雕以林州人民战太行的群体形象出现,用磅礴的气势勾勒出一幅改天换地的斗天图。其中,既有凌云壮志的豪迈气概,又有雄伟壮观的战斗场面,站在浮雕前使人感到如闻其声,如临其境。整个浮雕分为四个场面:1.林县县委发出引漳人林的动员号召;2.工程技术人员实地勘测;

3、凌空除险;

4、千军万马战太行。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红旗渠总干渠 分水闸,是红旗渠分水枢纽工程,分水苑也以此而得名。总干渠分水闸楼顶高悬郭沫若亲笔书写的“红旗渠”三个苍劲有力的朱红大字,在灿烂的阳光下熠熠生辉。闸门内奔泻出两股激流,向西南方向流去的是红旗渠一干渠,沿林滤山东峦至合涧镇与英雄渠汇流,浇灌着姚村、城关、合涧等35.2万亩土地;二干渠沿山坡东南方向到横水镇马店村,浇灌着姚村、河顺、横水等11.6万亩。三干渠在分水岭双孔隧入口处,距分水闸500米,向东到东岗乡东芦寨村,浇灌着任村、东岗、河顺等4.6万亩土地。

1997年,分水闸实现了计算机遥控观察调节水位,使红旗渠灌区达到了国内自动化管理先进水平。

在分水闸的后面,有一座“红旗渠”纪念亭。这是1973年建成的仿古建筑。纪念亭匠额由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题写。亭内悬挂着党和国家领导人为红旗渠的题词,反映林县干旱历史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的图片;红旗渠通水和红旗渠效益图片图表;还有当年民工修渠时用过的工具及充饥吃的野菜标本。这些都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极好课堂.

由分水苑景区乘车上行30公里,就到达青年洞景区。这里山高水险,红旗渠悬挂在巍峨雄峙的太行山悬崖绝壁之上,八米宽的红旗渠从山中穿过,一派雄险秀丽的景色!

“鹰咀(zui)山”是进入青年洞景区的第一景。在红旗渠之上有段崖壁,书有“鹰咀山”三个大字。举目静观,突出的山崖酷似一只雄鹰耸立于红旗渠之上,极目远望,意欲展翅腾飞。看到雄鹰展翅,就不会忘记继续发扬红旗渠精神,继续努力奋斗,建设好我们的祖国。

青年洞是红旗渠总于渠的咽喉工程之一,也是青年洞景区主要景点。青年洞位于任村镇卢家拐村西,从地势险恶、石质坚硬的太行山腰穿过。洞长616米,高5米,宽6米,2米,设计流量为23秒立方米,挖土石方19400立方米,总投工13万个。

该工程动工于1960年2月,当年10月因自然灾害和国家经济困难,总干渠被迫停工。为早日将漳河水引入林州,建渠干部群众挑选了300名青年组成突击队,坚持继续施工。当时每天每人只有六两粮,为了填饱肚子,民工就上山挖野菜,下漳河捞河草充饥。很多人得了浮肿病,仍坚持战斗在工地,以愚公移山精神,终日挖山不止。他们还创造了“连环炮”、“三角炮”、“瓦缸窑炮”等爆破方法,使挖山日进度由0.3米提高到2米多。经过一年零五个月的奋战,终于在1961年7月15日将洞凿通。为纪念青年们艰苦奋斗的业绩,红旗渠工程指挥部将此洞命名为“青年洞”。197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郭沫若为此工程亲笔题写了洞名。

1996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了红旗渠。他沿渠观看了雄伟的红旗渠工程,详细看了碑刻等文物,并亲笔题词:“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红旗渠精神。”

林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题词镌刻在太行石壁上,激励全市人民将红旗渠艰苦创业精神作为传家宝,一代一代传下去。

好了,关于红旗渠的讲解到此结束了,希望红旗渠精神能成为您以后做好一切工作的精神动力,接下来给大家留一个小时自由活动时间,一个小时候我们在原地集合。谢谢!

第13篇: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2008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河南省省长李成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五年工作回顾

2003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总体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初步预计,2007年全省生产总值突破1.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5%,是2002年的2.5倍。人均生产总值1.5万元,是2002年的2.4倍,由全国第21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16位。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1959亿元,是2002年的10.6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61.5亿元、支出1868.4亿元,均是2002年的近3倍。

——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持续发展。粮食总产量达到1039亿斤,增长2.8%,创历史新高。工业增加值750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400亿元,分别是2002年的3.1倍和2.2倍;

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78.7%提高到84.3%。 ——投资、消费和进出口快速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1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98亿元,进出口总值128亿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4.4倍、2倍和4倍。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52元,分别是2002年的1.8倍、1.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0元,是2002年的2.3倍,由全国第31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23位。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812亿元。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109.5万人,是2002年的2.3倍。“两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科技进步贡献率明显提升。抗击“非典”取得全面胜利。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健全。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由城市向农村延伸。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下。

这些成就,标志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重大突破和跨越,标志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迈出了坚实步伐。五年来,我们所做的主要工作是: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工业化为核心,着力提升产业竞争力。工业结构不断优化。推动铝工业、石油和煤化工、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纺织等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五年投入省级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31.4亿元,组织实施了426个重大结构调整项目;累计完成工业投资9490亿元,是上一个五年的5.4倍。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8947亿元,是2002年的4.6倍,超100亿元的企业20家,超300亿元的5家。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工业基地、食品工业基地和有色工业基地。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加强。确立创新型河南建设目标,五年全省研发投入315亿元,年均增长29%。拥有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35家、省级483家,分别比2002年增加19家和330家。在全国率先突破多晶硅产业化、纯低温余热发电等关键技术,输变电装备、电解铝、客车等产业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郑麦9023”、“郑单958”、超薄浮法玻璃生产工艺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新当选两院院士4人。建立博士后流动站96家。年专利申请量突破1万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3件。服务业和建筑业发展提速。推动文化、旅游、通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全面发展。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450亿元,位居全国前列。郑汴洛沿黄“三点一线”和南太行景区成为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伏牛山生态旅游整体开发全面启动。2007年接待境内外游客1.7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352亿元。建筑业总产值、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分别增长31%和42%。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效明显。实行目标责任制,持续推动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节能降耗和环境综合整治。五年关停小火电机组299万千瓦,脱硫改造火电机组1466万千瓦;关闭小煤矿1036个、小铝土矿92个;淘汰水泥、钢铁落后产能5500万吨和476万吨;关闭取缔污染企业5168家;拆除黏土砖瓦窑场7711个,复垦整理土地17.5万亩;综合治理采煤沉陷区417平方公里;人工造林1599万亩。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预计2007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8%和5.8%。

(二)扎实做好“三农”工作。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2005年提前一年全部免征农业税,全面减轻农民负担。实施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制度,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民由过去每年缴纳各类税费100多亿元变为现在获得政府补贴50多亿元。粮食生产能力持续增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连续9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3亿亩以上。大力推进国家优质小麦基地、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24个产粮大县,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步伐加快,优质小麦播种面积由30%提高到65%,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8%,农业机耕面积达80%。粮食生产连续2年超过1000亿斤、连续4年创新高、连续8年居全国首位。畜牧业加快发展。加强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支持40个畜牧业重点县和31个生猪调出大县发展,实行奶牛和生猪生产补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全省养殖小区达到4400个,规模养殖场户60万个。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35%提高到42%。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3918家。粮食、肉类、乳品加工能力分别达到3450万吨、578万吨和255万吨。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增加值是2002年的3.6倍,从全国第5位跃居第2位。河南正由“中国粮仓”变为“国人厨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投入278亿元,新建、改造农村公路10.1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21.4万公里,居全国第1位,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投入41亿元,新建、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1162.7万平方米,在全国率先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并建立了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投入26.7亿元,解决了777.9万农民的饮水安全问题。投入44.5亿元,完成4000多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建设任务,420多万农村人口实现脱贫。全省实现“户户通电”,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38万户、便民超市2.5万个,解决了180多万偏远地区农民听广播、看电视问题,重建灾区倒房50.7万间。

(三)强化基础能力建设。适时调整投资方向,着力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五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4万亿元,是上一个五年的3.2倍,摆脱了长期低速增长局面。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成效显著。京港澳、大广、沪陕等高速公路河南段全线贯通,许平南、郑少洛、郑石等高速公路相继建成,路网结构更加完善,全省通车总里程4556公里,由全国第8位跃居第1位。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开工建设。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全面完成,年旅客吞吐能力达到1200万人次。能源、水利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沁北二期、姚孟四期等大型电源项目建成投用,全省发电装机总容量4069万千瓦,比2002年翻了一番多。城乡电网升级改造全面完成,500千伏主网架初步形成。永城城郊、禹州梁北等一批大中型煤矿建成投产,新增生产能力1200万吨。黄河南岸标准化堤防建设顺利完成,西霞院、盘石头、燕山水库等水利工程建成投用,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开工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4万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郑州、洛阳等城市新区建设加快推进,规模与形象日益彰显。全省新增城市建成区面积1297平方公里,新增日供水能力114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能力272万吨,新增燃气用户346万户、城市集中供热面积2559万平方米。城镇化率达到34.3%,年均提高1.7个百分点,是我省历史上城镇化推进最快的时期。

(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加快沿边地区开放开发,初步形成各展所长、竞相发展格局。中原城市群发展势头强劲。编制实施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加速推进核心区建设。郑汴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郑开大道建成通车,郑汴产业带规划加快实施。

郑州国际航空港、现代物流中心、黄河公铁两用大桥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2007年中原城市群九市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重,由2002年的53.9%上升到57%。黄淮四市等地加快发展。采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资金、减免配套、优惠电价、贷款贴息等综合措施,集中扶持黄淮四市发展。2007年黄淮四市一般预算支出达到381.8亿元,比上年增长34.6%,高于省辖市平均增速5.1个百分点。支持豫北、豫西豫西南地区加快发展,沿边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扶持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扩大扩权县范围,推动经济强县、产粮大县、畜牧业重点县、困难县等加快发展。2007年全省县域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县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支出8.3亿元,分别是2002年的2.9倍和3倍;收入超5亿元的县达到20个,超10亿元的4个。

(五)强力推进改革开放。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开放型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98%的国有工业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与2002年相比,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减少60%,资产总额增长63%,利税增长2.2倍。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能源、有色、建材、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重组取得重大进展。烟草工业实现全行业整合,工商利税突破160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0%左右,比2002年提高17个百分点;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比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均达70%左右。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减少乡镇153个,清退、分流19万人。扎实推进“乡财县管”,县乡财政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建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完成。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少73.7%,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9.7万人,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整合与改革不断推进。强力推动重要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省骨干煤炭企业占有及控制资源90%以上,重点氧化铝企业占有资源8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地质勘探体制改革取得新的进展。财税、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规模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展开,支农力度显著增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组建开始起步。全面放开投融资市场。省投资集团组建成立。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上市企业发展到55家,募集资金总额442亿元,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业务快速增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推进,机构、编制均精简25%左右。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审批项目取消60%以上,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立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交通、城建、供销、公用事业、科研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改革也迈出重要步伐。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成功举办第二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黄帝故里拜祖大典、中原文化港澳行等大型商贸文化活动。2007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0.6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10.4亿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6.8倍和3.3倍;近四年引进省外资金3400亿元;世界500强企业有42家落户中原。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六)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谐中原建设迈出新步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五年新增城镇就业59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0万人;2007年帮助1.97万户“零就业”家庭解决了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达到1974万人,年劳务收入1316亿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成效。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实现省级统筹。城市低保对象139.4万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制度初步建立,低保对象259.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48.1万人,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25个试点县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开。全省所有市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六大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工469万平方米。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投入65亿元,免除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书本费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惠及1262万学生。投入6亿元,为全省748万农村中小学生统一配置课桌凳。投入80多亿元,建成130个疾病控制和143个医疗救治项目。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改造一遍。艾滋病防治救助成效显著。省体育中心、河南艺术中心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建成投用。全省县市基本普及图书馆、文化馆。推出《程婴救孤》、《禅宗少林》、《木兰诗篇》等一批文化艺术精品。安阳殷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224枚金牌。民主法制和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推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加强,五年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31件,制定、发布行政规章36件。双拥共建活动扎实开展,军政军民团结不断加强。陕县支建煤矿“7·29”抢险取得成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省事故死亡人数比2002年下降46.7%,亿元GDP死亡率下降68.8%,形成了经济快速增长、事故明显下降的态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加强,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政风行风明显好转。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涌现出任长霞、常香玉、李学生、洪战辉、谢延信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人物。

各位代表!

过去的五年是我省发展历史上很不平凡的五年。全省经济持续协调增长之快前所未有,发展质量效益之好前所未有,城乡面貌变化之大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之多前所未有,成功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大省向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和新兴工业大省的历史性转变,河南整体形象显著提升,赢得了广泛赞誉和好评。

过去的五年是我省积极探索和实践科学发展的五年。这一时期最坚定的发展思路是推进“三化”、加快崛起。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主旋律,充分运用各种有利条件,从容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坚定不移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坚定不移地加快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这一时期最强劲的发展动力是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深入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不等不靠、迎难而上,强力推动改革向纵深推进、向广度拓展,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这一时期最根本的发展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坚持在全面提升

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始终不放松农业生产,农业基础地位不仅没有削弱而且得到巩固和加强,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着力构筑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的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扶持引导黄淮四市以及豫北、豫西豫西南地区加快发展;在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产业联动、城乡联动、区域联动和多种经济成分全面发展的格局。这一时期最可喜的发展成果是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重视民生问题的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解决民生问题的投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改善民生问题的成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切实从社会最关心的上学就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难点问题入手,为广大人民群众办了一些多年想做而没有条件做的事情。这一时期最浓厚的发展氛围是超前谋划、真抓实干。坚持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发展中顺应调控、在调控中谋求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强发展后劲,不少工作率先突破,走在了全国前列;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工作谋划重长远、不搞短期行为,工作推动重细节、不大而化之,工作落实重成效、不停留于一般号召,扎扎实实做好每件事,认认真真干好每一天,确保各项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确保向人民群众的承诺不打折扣、全部兑现。

各位代表!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人大、政协积极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工作在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

我省的发展虽然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人口多、底子薄、人均水平低的基本省情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然不平衡;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土地、资源、环境等约束加剧;农业基础仍较薄弱,粮食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个别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当前,经济运行中成品油、天然气、电煤等能源资源供应偏紧,部分企业生产效益下滑;市场物价上涨较多,低收入群体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群众在收入分配、社会治安、住房保障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还不尽满意。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政府工作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河南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产业加快转移。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推动经济社会进入了科学发展新时期。国家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抓住并用好战略机遇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实施科教兴豫、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两大跨越”,再经过五年的发展,力争实现人均生产总值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为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夯实基础。

——经济强省建设实现新跨越。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保持经济两位数增长,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到2012年经济总量突破2.5万亿元。工业由大变强,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消费、出口拉动作用稳步扩大,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文化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到2012年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全面改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供给能力显著提升,文化软实力不断增强,全社会文明素质明显提高。

——和谐中原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到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7000元和6000元左右。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明显改善,劳动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控制,到2012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降低20%左右。林业生态省初步建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趋于协调。

各位代表!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我们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发展中大省,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人均生产总值突破2000美元,城镇化率接近35%,投资总额与消费水平都有了相当规模,具备了加速振兴的坚实基础,踏上了向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跨越的新征程。我们相信,再经过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一个经济日益发达、文化日益繁荣、社会日益和谐、生态日益文明的新河南,必将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跻身全国先进行列!一个更有实力、更具活力、更富魅力的新河南,必将焕发出更加璀璨夺目的光彩!

各位代表!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各项工作都要开好头、起好步。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稳中求进、好字优先,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的主要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总额增长1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25%;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5.5%和6.2%。

三、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加快实施新一轮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资金引导性投入,完善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突出抓好654个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完成投资680亿元。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战略重组,积极开展行业内企业兼并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加快形成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特色突出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不断增强工业经济竞争力。支持装备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和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超硬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实施装备加工制造、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三大能力提升工程,重点抓好许继大功率电子、洛阳中硅多晶硅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优势行业技术改造,重点抓好伊川电力高精度铝板带箔、安钢冷轧薄板、洛阳石化聚丙烯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向精品化、品牌化和高加工度方向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和建筑业。重点扶持100户现代服务业优势企业发展壮大。继续抓好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等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加快粮食、农资、出版等重点行业物流发展。加快金融保险业创新发展,争取15家企业上市融资,扩大债券和信托融资规模,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大做强。深度开发郑汴洛沿黄“三点一线”和南太行精品旅游线路,加快伏牛山生态旅游景区整体开发。培育大型房地产企业,推动骨干建筑企业集团化发展。积极扩大城市服务消费,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实施家电下乡工程,对农民购买规定类家电予以补贴。

(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坚持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和补贴制度。继续推进国家优质小麦基地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集中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产粮大县,力争粮食产量保持在1000亿斤左右。继续推进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推进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落实好生猪和奶业生产扶持政策。切实抓好“菜篮子”,增加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突出抓好现代农业基础建设。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分类推进新农村建设。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入手,因地制宜、搞好规划、分类指导,增加并整合支农资金,加快农村饮水、道路、电力、沼气、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三年时间,有效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改造县乡公路7000公里、通村公路8000公里,解决200万以上农村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建成1万个农村便民超市、800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2000个“农家书屋”,实现3911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扶持1万个村开展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三)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认真落实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政策。实施好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业化技术、高可靠性液压支架及电液控制技术、治疗性乙肝疫苗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制约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大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争取新增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50家以上,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全部建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构建精品钢、大型成套装备、精密模具、光学显示器等一批重大产业自主创新平台。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品牌,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优化投资结构,着力谋划、实施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建设项目,保持适度投资拉动。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开工建设河口村水库主体工程。完成沙颍河、涡河近期治理等治淮骨干工程。着力抓好南湾等一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继续推进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争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黄河北段连线、南段布点建设。搞好黄河北岸标准化堤防建设。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工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抓好郑州综合交通枢纽、郑州火车站西出口改造等项目建设。确保安阳至南乐等8个高速公路项目建成通车,新增通车里程285公里;启动京港澳、连霍高速公路主要路段改扩建工程;推进信阳至明港等一级公路建设。加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开辟国际货运和国内客运航线。加快推进能源基地建设。扎实推进豫北、豫南和陇海沿线火电集群建设,争取新投产装机400万千瓦,开工建设500千伏电网项目15个。继续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大中型矿井建设,新增煤炭产能480万吨。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形成产能3亿立方米以上。不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生物质、风力、太阳能发电。推进天然气、煤层气、成品油等管线建设,配合搞好“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建设及下游市场开发利用。

(五)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正确处理新区建设与老城改造的关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内涵式发展,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化率。加快中原城市群发展。深入推进郑汴一体化,开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电信、金融同城和旅游、文化、广电等资源整合共享。加快郑汴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村庄整合并迁,有序展开产业布局。积极推动城市群核心区建设,加快完善郑州、洛阳等城市新区功能,促进郑洛、郑新、郑许呼应发展。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争取2010年全面完成都市村庄改造任务。加快老城区“退二进三”步伐,把老城区改造与特色街区建设、服务业发展结合起来,优化城区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燃气输配网络,加快县城、重点镇供排水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支持建设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抓好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建设宜居城市。

(六)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经济布局,认真做好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等规划编制工作。继续支持黄淮四市等地发展。落实好扶持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黄淮四市加快现代农业基地和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加工基地建设。继续在生产力布局、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支持豫北、豫西豫西南地区加快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继续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统筹城乡、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创新激励机制,完善考评体系,落实奖励措施。加强分类指导,促进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转型。支持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54个县加快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继续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产业化扶贫和搬迁扶贫等,完成1000个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建设任务,实现100万农村人口脱贫。

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中原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一)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快省广播电视发射塔、中国文字博物馆、开封古城墙保护等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事业。实施好文化精品工程和“五个一工程”,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精品。加强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积极推动嵩山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搞好城镇数字电影广场建设和农村电影放映。积极迎战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

(二)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发展传媒出版、文化旅游、武术健身、杂技表演、工艺美术和文博会展等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网络服务、信息咨询、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培育一批文化龙头企业和知名文化品牌,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相结合,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数字化改造,积极发展移动电视、手机传媒、网络出版等新媒体。促进文化与旅游相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配套关联产业。建立健全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完善现代文化市场营销体系。积极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搞好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好第十届亚洲艺术节、第十八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和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继续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一般艺术院团、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妥善解决资产管理、人员安置等问题。完善对重点文艺院团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扶持方式。创新大型文化设施管理理念和经营机制,盘活文化资源。放开发展社会文化产业,鼓励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文化旅游和书报刊音像制品分销等文化产业领域。

(四)着力构建和谐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和愚公移山精神。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搞好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深化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群众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五、积极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努力使广大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从秋季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改造177所农村初中和200所城镇薄弱中小学。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好36个县级职教中心和示范性中职建设项目。稳步发展高等教育,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完善教育资助体系,着重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和城市部分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二)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体系。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100个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建设改造。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机制。抓好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统一实施县级以上医院药品网上招标采购,实现同种药品全省同价。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开工建设郑大一附院门诊医技楼、郑大三附院和省中医院病房楼项目。

(三)认真做好就业和收入分配工作。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规模。大力促进全民创业,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平等就业制度。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3万人,建立“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搞好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实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继续做实个人账户。从今年起再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把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逐步将农村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率达到40%。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全面完成六大国有煤矿581.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落实好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完善对低收入群众补助办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加强城市社区功能,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做好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信访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支持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设,不断提高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人民防空建设质量。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外事、对台、侨务工作。继续做好统计、气象、地震、测绘、档案、参事、史志等工作。

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加大生态建设投入,强化节能减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全面启动林业生态建设。着力推动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实施,以创建林业生态县为载体,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土地空间,优化林业生态建设布局,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全省80%的县市建成林业生态县,林木覆盖率达到28.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奖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财政投入。加快科技兴林步伐,大力推进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建设。

今年完成投资61.3亿元,建成林业生态县16个,绿化村镇1万个,新增生态廊道绿化面积55.2万亩,新增造林面积420万亩以上。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继续搞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

(二)强化能源资源节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严格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强制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与新建项目挂钩制度。推进电源建设“上大压小”,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试点。加快淘汰电力、水泥、钢铁、焦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再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防止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强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节能降耗,突出抓好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加快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快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严格土地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山地、荒地和劣质地建设项目,减少非生产性用地。继续开展土地“三项整治”,加强对闲置和低效土地的利用。搞好关闭砖瓦窑厂土地复垦工作。积极推广新型墙材,县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以各类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基本完成煤炭和铝土矿资源整合,深入推进钼、金、铁等矿种资源整合。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炼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抓好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加强对贾鲁河、惠济河、卫河流域污染专项整治。编制11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或限期治理,完成150家铁合金、棕刚玉、电石等企业的污染治理。各类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达标稳定运行。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省辖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加装脱氮装置。加快部分省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实施一批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升级改造工程。加快建立城乡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系统。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控制和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推动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实施循环经济推进方案,用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政策,全面推动资源型工业和农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加快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示范园区等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发电、城市中水回用、矿井瓦斯抽采、发电余热制冷等先进技术。着力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大力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七、深入推进改革开放

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开放带动,为中原崛起提供强大动力和活力。

(一)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途径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全面推进商贸、建筑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强信用担保、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建设,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升产品档次和企业素质。大力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深化财税和投资体制改革。认真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个人所得税调整政策,推进增值税转型试点;在县市全部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编制政府债务预算。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逐步推广代建制试点。积极推动金融改革与发展。深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开展村镇银行试点。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2348万亩集体林和宜林地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任务,基本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目标。同时,加快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促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推进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改革。

(二)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形成参与国内外经济合作与竞争新优势。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办好第五届河南投资贸易洽谈会、全国东西合作经贸洽谈会等大型商贸文化活动,积极参办第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以中心城市、重要产业带、开发区为平台,鼓励和促进境内外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领域。严格限制引进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大通关建设,完善落实外商投资无偿代理制和投资便利化措施。提高签约项目合同履约率,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升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档次,继续巩固机电、纺织、服装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出口。积极扩大原材料和关键设备、先进技术进口。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大型外经企业集团,重点鼓励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到境外投资。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扩大外派劳务规模。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大力实施“东引西进”,加强与东西部省份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与人民政协的协商,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对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办好行政复议案件。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政出多门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切实为社会、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电力、电信等行业服务公开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搞好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和土地调查。完善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和管理体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增强忧患意识、节俭意识、公仆意识,进一步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健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把各方面工作引导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轨道上来。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反对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力戒浮躁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牢记“两个务必”,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格公费出国出境管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搞好廉政和效能监察。继续抓好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公路“三乱”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各位代表!

时代赋予重托,奋斗铸就辉煌。我们坚信,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任何困难都改变不了中原儿女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任何挑战都阻挡不了河南人民加快实现“两大跨越”的坚定步伐!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努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新胜利!

第14篇: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河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 1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保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投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注意向基层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公众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 3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十条

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党委、政府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

- 5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党委、政府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

- 7工作可由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应当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暗访督查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巡视督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综治委委员对地方、部门一定时间内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半年、年度督查应当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督查一般与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之前,各级综治委对本地部门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其全体干部职工按工资供给渠道可增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各级综治委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评价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抓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

- 9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综治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前款规定的年度表彰和通报工作应于下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设立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奖代补,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综治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综治委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 11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综治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责任督导和追究,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单位,需要通报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批准后,通报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通报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综治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单位,经上级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主任批准,由综

- 13挂牌督办期间,取消该地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收到挂牌督办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报告1次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委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单位收到省综治委对辖区县(市、区)或本系统单位的挂牌督办决定后,应当明确1名领导干部为责任人,定期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导,帮助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挂牌督办期满后,由所在省辖市综治委或省直有关单位先行检查验收,认为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向省综治委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由省综治委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单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

- 15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综治委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豫办〔2006〕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豫办〔2010〕11号)。

- 17 -

第15篇: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07年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李成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6年工作回顾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一年。一年来,省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机遇,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

——经济规模和效益再上新台阶。初步核算,全省生产总值达到12464.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78.4亿元,增长26.2%,支出1441.1亿元,增长29.2%;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11492.55亿元,增长14.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145.31亿元,增长7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8%、2.2%。 ——三次产业全面发展。

一、

二、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2049.42亿元、6762.4亿元和3652.27亿元,增长7.3%、17.7%和12%。全部工业增加值6070.93亿元,增长18.7%;粮食总产1011亿斤,增长10.3%。

——投资、消费和出口较快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907.74亿元,增长3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80.47亿元,增长15.5%;进出口总额104.8亿美元,增长22.4%,其中出口67亿美元,增长31.5%。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261元,分别实际增长11.9%和12.1%;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3%。城镇新增就业139.36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5.32‰。

一年来,政府各项主要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经济转型迈出新步伐

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选准突破口,加快增长方式转变。工业结构不断优化。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推动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强力推进铝的精深加工,全国铝工业基地的地位进一步巩固。积极推动一批煤化工重点项目实施,在国家产业布局中占据重要位置。培育壮大食品骨干企业,产业竞争优势全面提升。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化工、光电等产业加快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711.3亿元,增长38.2%。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13家,其中超200亿元的6家。服务业和建筑业发展提速。以旅游、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推动服务业全面发展。郑汴洛“三点一线”和南太行旅游持续升温,伏牛山生态旅游整体开发全面启动。全省接待海内外游客1.3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39.4亿元,均增长30%。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加快,建筑业总产值1496亿元,增长40.3%;房地产开发投资581.95亿元,增长49.8%。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大力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新增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41家。实施“特高压输变电装备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支持洛阳中硅、中信重机、华兰生物等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资源节约利用成效显著。继续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资源集中度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加强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工作,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明显下降。继续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整治,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拆除黏土砖瓦窑厂3109个。整治土地48.8万亩,新增耕地28.2万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60.5万千瓦、普通立窑水泥1200万吨、小耐火材料厂400个。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得到加强。对6个重点流域和5个重污染群区以及高速公路沿线、风景旅游区周边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共关闭取缔企业1135家,限期或停产治理2235家。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林基地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完成造林278.8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0平方公里。

(二)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得到遏制。认真清理新开工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铝冶炼、炼铁、炼钢等行业投资大幅下降。全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843.8亿元,增长39.9%,增幅同比回落5个百分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开工建设,陆浑、白沙、白龟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燕山水库提前一年截流,黄河标准化堤防一期工程全面完成。安林、信南、商周等高速公路项目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761公里。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进展顺利,郑州黄河公铁两用大桥、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郑州火车站西出口改造等项目开工建设,新郑机场航站楼扩建项目建成运行。首阳山电厂三期、三门峡电厂二期等一批大型机组投产发电,新增电力装机630.5万千瓦;一批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营,河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基本形成。平煤庇山、鹤煤寺湾等一批煤矿建成投产。建成了64个污水处理厂。省艺术中心建设加快,省广播电视发射塔、广电数字化产业基地、出版产业基地开工建设。

(三)“三农”工作显著加强

狠抓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粮食生产实现大丰收,农民收入实现近十年来首次两位数增长。财政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全省财政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支出超过330亿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7项补贴全部兑现,共补贴资金31.4亿元,比上年增加15.1亿元。以保护价收购小麦362.5亿斤,占全国收购总量的44.3%。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加快优质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优质专用小麦种植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61.4%,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到3815个,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512家,粮食、肉类、奶业加工能力分别达到3370万吨、490万吨和166.2万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改善。又解决了1597个村154.7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新增农村沼气用户53万户,新增高标准基本农田187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59.8万亩。新建改建农村公路3.1万公里,又有5.1万农户实现“户户通电”、1131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全省行政村实现“村村通电话”。落实“两免一补”资金14.6亿元,春秋两季共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1281.2万人次。筹措资金维修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193.7万平方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由25个扩大到65个,覆盖农村人口一半以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行。

(四)城乡发展趋于协调

中原城市群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全省城镇化率达到32.5%,提高1.8个百分点。中心城市加快发展。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建设加速推进。连接郑州、开封两市的郑开大道建成通车,两侧功能区规划编制完成,产业布局逐步展开,公交、电信等公共服务初步实现对接,郑汴一体化迈出实质性步伐。郑州、洛阳等城市新区建设初具规模,综合功能不断完善。豫北、豫西、豫西南和黄淮地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断提高。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全省已有5个国家卫生城市、8个国家园林城市、20个国家优秀旅游城市。鹤壁等市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县域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省对县落实一般转移支付和奖补资金125.9亿元,比上年增加43.8亿元。拿出3亿元资金表彰奖励30个先进县市。对20个经济强县和13个困难县,采取不同政策给予激励和扶持;对24个产粮大县和40个畜牧重点县,集中资金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和畜牧强县。全省一般预算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增加到81个,其中超6亿元的12个;县均财政支出超过6亿元,比上年增加1.2亿元。继巩义之后,新郑又进入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行列。

(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的改革,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又有536户国有企业基本完成改制,97.7%的国有工业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主辅分离。卷烟企业成功实现“三合一”重组,烟草行业实现税利131.8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均超过50%。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清理涉及乡镇的一票否决和检查评比达标项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提高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共财政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框架初步形成;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县乡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改革扎实推进,实现利润27.3亿元,增长85.3%。分配制度改革有序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公务员登记、工资套改工作基本完成。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单位津贴补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期调整。资本市场稳步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平煤天安、新野纺织、灵宝黄金等8家企业成功上市。郑州商品交易所新推出白糖、PTA期货交易品种。债券、信托融资大幅增长。其他领域的改革全面推进。干线公路建管、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开始实施。省属开发类、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试点。文化体制、财政税收、粮食流通、供销系统、成品油价格等改革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成功举办了黄帝故里拜祖大典、首届中部旅游交易会、第四届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大型商贸文化活动。实际利用外资18.5亿美元,增长50.1%;引进省外资金超过1000亿元。

(六)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

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向人民群众承诺的“十件实事”全部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超出预期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2.9万人,其中“4050”人员18.1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到1746万人,劳务收入955亿元。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61.7万人、704.8万人和682.8万人。实现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城市低保补差水平,135.3万城市低保对象按标施保。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200万人享受农村低保。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保集中供养率由9.8%提高到21%。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128.9万人次受到救助。完成了819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任务,又有6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解决温饱。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97.41万人,新增12.2万人。安阳殷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伏牛山和王屋山-黛眉山晋级为世界地质公园。改造完成806所乡镇卫生院和一批贫困县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推出了《禅宗·少林》音乐大典等一批重点文化剧目。成功举办了省第十届运动会和第二届世界传统武术节。民主法制和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推进。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加强,“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0.4%和13.2%。平安河南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国防教育和国防观念进一步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新进展,省国防动员三年规划得到较好落实。双拥共建活动扎实开展,军政军民团结不断加强。大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

各位代表!

过去的一年,是实现中原崛起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我省在发展起点升高、约束因素增多、区域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主要发展指标超出预期,经济社会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个加快发展、富有生机、充满自信的新河南正展现在世人面前。与2002年相比,全省生产总值由6035亿元增加到12464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297亿元增加到678亿元,一般预算支出由629亿元增加到1441亿元,均增长1倍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由184亿元增加到1145亿元,增长5倍以上;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由1231公里增加到3439公里,由全国第8位跃居第1位;发电装机容量由1834万千瓦增加到3511万千瓦,增长近1倍;粮食产量在多年800亿斤的基础上跨越1000亿斤大关;城镇化率由25.8%提高到32.5%。

各位代表!

应该说,这一轮的快速发展,是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取得的,是令人振奋、令人鼓舞的。这也充分表明,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走出了一条符合河南实际的发展路子。我们的主要体会:一是坚持正确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不动摇。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省情,坚定不移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放眼全国大局,不断拉高标杆,不仅巩固和加强了农业大省地位,而且实现了向新兴工业大省的跨越,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在中部崛起中保持了领先态势。二是坚持在发展中顺应调控、在调控中谋求发展。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抓住机遇,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成和开工了一大批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济发展避免了过去调整中出现的波动和滑坡,保持了年均13.2%的增长速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个多百分点,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了先机、赢得了主动。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通过强力推进国有企业、农村税费、乡镇机构等重大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发展活力;通过强化自主创新、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着力推动经济转型;通过加快中原城市群和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等措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饮水、农村中小学校舍、乡镇卫生院等改造和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少工作超前谋划、率先突破,走在了全国前列。四是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崇尚实干、注重实效,兢兢业业干好每一天,踏踏实实做好每件事,确保每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

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人大、政协积极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工作在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

当前,我省的发展虽然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战略起点之上,但人口多、底子薄、人均水平低的基本省情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比较粗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脆弱,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任务很重;一些领域改革滞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还面临不少体制机制障碍;农业基础依然薄弱,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促进统筹协调发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上学就医、劳动就业、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和谐社会建设任重道远;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作风浮漂,还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现象。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2007年工作总体要求

2007年是我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一年。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围绕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目标,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外贸出口增长15%,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0%;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5%左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3.5%和3.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在3%以内;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

今年政府工作要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着力处理好五个方面的重要关系:一是正确处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既要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继续领跑中部崛起,又要强化科学发展意识,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发展。二是正确处理国家宏观调控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树立全局意识,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又要抓住调控带来的机遇,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努力在顺应调控中谋求新的发展。三是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统筹协调发展的关系。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加快发展,又要统筹城乡、区域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和谐中原、文化强省建设,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向群众直接受益的方面倾斜,努力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四是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要切实把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兼顾当前与长远,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五是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实现改革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新突破,又要不断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努力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

三、加快推进经济强省建设

强力推进经济转型,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

(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巩固、完善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稳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测土配方施肥等补贴政策。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加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的比重。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快以优质小麦为重点的优质粮食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建成安阳、驻马店和周口国家优质小麦基地,开工建设商丘国家优质小麦基地,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继续支持24个产粮大县发展,完成2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强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集中支持40个畜牧业重点县和优势区域发展。加快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推进水产养殖规模化、产业化。积极发展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工业原料林,推进林纸一体化。加强农业科技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推进农村道路、饮水、沼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所有行政村实现通水泥路或柏油路,再解决200万人以上农村安全饮水问题,新增有效灌溉面积80万亩,新增农村沼气用户50万户、通电13.8万户、通宽带行政村1.3万个,3600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完成技能性培训150万人。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和试点。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确保7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解决温饱。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和主导产品的技术创新,实施铝板带热连轧装备、精密铜管关键技术装备等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进特种纤维、新型数控机床、生物质化工等一批重大自主创新项目,支持建设精品钢、风力发电成套设备、钛材料、纤维乙醇等重大产业自主创新研发平台,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升级。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鼓励工业集约化、园区化和基地化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大力推进优势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支持高档公路客车、玉米综合深加工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打造煤化工基地,积极推进煤制油、煤制烯烃、化工醇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大力发展光电、硅材料、超硬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动态管理,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发展。落实好国家比照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加快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焦作等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建筑业。全面提升郑汴洛“三点一线”精品旅游档次,精心打造少林寺-龙门石窟国际化旅游品牌,加快南太行、大别山等地旅游业发展,推进伏牛山生态旅游区整体开发,积极培育旅游企业集团和文化旅游品牌。依托郑州、洛阳等中心城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会展业。积极发展信息服务、商务中介、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培育壮大骨干建筑企业,大力发展施工总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同时,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消费领域,改善消费环境,以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三)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

坚持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加快中原城市群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力争全省城镇化率提高1.6个百分点。推动中原城市群和中心城市快速发展。加快郑州现代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郑州全国区域中心城市地位。抓好郑州高速公路客运枢纽站、铁路客运专线枢纽站、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郑州国际航空保税物流中心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郑汴一体化,加大两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融合步伐;严格按照规划和产业政策,逐步展开郑开大道两侧现代物流、房地产、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布局。推进洛阳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突出抓好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石化及后加工、高档浮法玻璃和耐火材料等产业发展。加快城市新区道路、水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商业、金融、医疗等配套服务功能,提高人口集聚度。积极支持豫北、豫西、豫西南和黄淮地区城市,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大力支持经济强县率先发展,向全国百强县迈进。积极扶持困难县加快发展,缩小与先进县市差距。对纳入国家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的54个县市,制定相应措施促其加快发展。鼓励城乡一体化试点市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城乡关系。

(四)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

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抓好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开工建设南水北调中线新乡段、焦作矿区段总干渠工程,积极推进受水城市配套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治淮骨干工程、黄河北岸标准化堤防二期工程建设,基本完成燕山水库主体工程和涡河近期治理工程,加快建设沙颍河、小洪河近期治理工程,推进一批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做好河口村水库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大容量火电机组和重点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建成新乡宝山电厂、鹤壁电厂三期等电源项目,新增发电装机500万千瓦以上。大力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抓好秸秆发电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鄂豫第四回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提高电力输出能力。加快煤炭矿区基础勘查和井田勘探,加强煤层气、地热能、油页岩等新型洁净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大中型矿井建设和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新增煤炭生产能力285万吨。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高速公路路网,确保大广高速周口至信阳段、沪陕高速南阳至西坪段等19个项目、816公里建成通车。继续抓好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内河航运建设。加快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争取开工建设郑石、郑武铁路客运专线,搞好郑州黄河公铁两用大桥、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郑州火车站西出口改造等项目建设。建成登封铁路二期工程。完成新郑机场改扩建工程。加快推进郑州城市轻轨和郑汴城际轨道交通前期工作。

(五)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推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任务。强力推进节能降耗。着力抓好冶金、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3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环境容量、差别电价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全面淘汰立窑水泥生产线,支持日产5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关停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完成660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硫设施改造。加快先进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建筑、交通、商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好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工作。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以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继续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万亩,关闭黏土砖瓦窑厂515个。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所有县市建成污水处理厂,并通过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财政适当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行。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13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集中力量对卫河、惠济河、贾鲁河3个流域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对化工、医药、电力3个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治理。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长江、淮河防护林、太行山绿化以及中原城市群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推进林业生态县、城市防护林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工程建设,完成造林310万亩。

四、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

发挥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一)大力发展文化事业

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加强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成省艺术中心、省射击运动中心综合射击馆,加快省广播电视发射塔和中国文字博物馆建设,开工建设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实施文化精品工程,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和新农村书屋建设,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做好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抓好嵩山古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积极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

(二)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振兴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放开发展社会文化产业。着力壮大出版影视、广告会展、文化创意和动漫制作等产业,重点支持报业、出版、影视等一批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培育一批知名文化品牌,发展壮大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相结合,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数字化改造,全面推进中原城市群城市有线电视由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积极发展移动电视、手机传媒等新媒体。加强文化产业项目库建设,搞好文化项目推介和招商工作。扩大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合作,大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好文化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省直单位今年完成转企改制任务。加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完善政府对重点艺术院团等少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扶持方式,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文化旅游、书报音像制品分销等文化产业领域,积极扶持民间职业演出团体和农村业余剧团,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全社会树立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新风尚。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深入开展“道德规范进万家、诚实守信万人行”活动。以青少年生理、心理、伦理教育为载体,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继续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景区“双创”活动,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村户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诚信河南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良好风气。

五、加快推进和谐中原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构建和谐中原。

(一)认真做好扩大就业和收入分配工作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3万人以上。完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优惠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重点帮助“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问题。搞好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不断缩小收入差距。通过强化农民增收减负政策、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等措施,促进低收入者稳定增收。加强税收征管,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尽快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到各类企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积极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低保最低补差标准提高到30元,覆盖250万人左右。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坚持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鼓励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着力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加大教育投入。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强化公共财政职能,确保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加强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郑州大学“211”工程建设和河南大学立项申报工作。支持一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能力。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继续对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筹措资金,区别情况,下决心为农村中小学更新配置课桌凳。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以助学贷款、助学金、奖学金为主的高校和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政策。认真组织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实行学校招生、收费、经费使用公开、公示制度,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四)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县级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再改造一批贫困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快省人民医院门诊楼等项目建设。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鼓励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135个县市区,覆盖农村人口90%以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部市辖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初步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管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创办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器械和药品招标采购,坚决治理医疗乱收费,降低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切实做好社会稳定等工作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安全和城市社区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命案侦破、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人口老龄化、残疾预防等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排查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支持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设,抓好人民防空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外事、对台、侨务工作。继续做好统计、气象、地震、测绘、参事、史志等工作。

六、加快推进改革开放

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

(一)深入推进体制改革

着力推动改革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有序展开,不断把改革向纵深推进、向广度拓展。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继续推动铝工业、煤炭、化工、水泥等行业重组。完成省直单位所属企业改革。继续推进商贸、粮食、供销等非工业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大力构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共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把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政策落到实处。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确保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持续增长、编制内教师工资按现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积极配合国家搞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加快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吸引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豫设立法人机构。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原证券加快发展。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大力推进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加快新一轮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组地方国有煤矿,基本完成小煤矿、小铝土矿整合与技术改造任务。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确保农民得到实惠、林业加快发展、生态有效保护。同时,继续推进交通、科技、财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改革,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积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的新形势,大力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提高经济外向度。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办好第二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大型商贸文化活动,多渠道引进境外和沿海资本。抓好中原文化港澳行、豫港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重点围绕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方面搞好项目推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支持各类工业园区充分发挥政策、区位、产业配套等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巩固传统大宗产品出口,扩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集聚度高的出口基地,扶持一批外向型优势企业。积极进口短缺资源和关键设备,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海外智力。加强大通关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开发资源、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不断扩大外派劳务规模。大力实施东引西进,加强与中西部省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建设

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一)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搞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服务方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推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完善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公众服务。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落实监督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搞好行政复议。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加强审计监督、效能监察,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整治等方面,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好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创新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切实加强政风建设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正做到亲民、务实、进取、廉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集中时间和精力,多做一些事关全局、谋划长远、夯实基础的工作,多开展一些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多解决一些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多办一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格公费出国出境管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进一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学习型机关。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各位代表!

新的一年,新的征程。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对于圆满实现本届政府任期目标、为长远发展打牢基础意义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齐心协力,奋发图强,为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第16篇:河南省乡

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申报表

所在省辖市、县(市、区)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名 出生年月 性

政治面貌 民

族 学

参加工作时间 在岗时间 职

联系电话

工作成绩及指标落实情况

所在单位 意

(盖章)

日 县级药具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日 市药具管理站审核意见

(盖章)

商人口药〔2010〕7号

商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关于

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通知》文件精神,现就2009—2010年度评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优意义

省药具站自2006年以开展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选表彰活动以来,各地以评优活动为契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发现一批扎根基层,思想品德好,业务技能精,善做群众工作并赢得广泛赞誉的基层优秀药管员。为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感动广大药具工作从业者,使基层药具管理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为全市药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评选标准

按《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选表彰事宜及标准》评选,同时,评选的乡村级优秀药管员所在单位近两年应受到县级以上药具管理部门表彰,药具管理、优质服务整体水平高。

三、名额分配

乡镇办13人,村居委会31人。分配名额如下:

永城市乡级2名(其中大型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名1)、村级6名; 夏邑县乡级1名、村级4名; 虞城县乡级1名、村级4名; 梁园区乡级2名、村级3名; 雎阳区乡级2名、村级3名; 柘城县乡级1名、村级3名; 宁陵县乡级1名、村级2名, 民权县乡级1名、村级3名; 雎县乡级1名、村级3名。

推荐的优秀药管员中,农村和城区比例为6:4, 设立专兼职药管员的大型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受表彰人员比例不少于城区受表彰人员总数的50%,对在2010年药具“三基”知识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县级一等奖的乡村级药管员优先考虑。

四、表彰办法

按《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评选表彰事宜及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表彰2009—2010年优秀药管员时,注明其所在单位。

五、上报时限

2010年9月16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上报,申报表不少于8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各地对评选出的优秀药管员,要做好公示工作,切实做到公示透明。 联 系 人:张玉东

联系电话:0370—3229819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申报表

主题词:计划生育

药具△

评选表彰

通知

商丘市人口计生药具站办公室

2010年9月9日印发

第17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及资金清算管理,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作用,方便、快捷地为储户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在非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储蓄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设立省级、县级清算中心,负责对下级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清算中心必须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开立汇差清算账户,用于通存通兑业

务资金的结算。

第六条 县(市、区)农信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2006年9月底存款总量的1‰(精确到万元)向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缴存结算保证金,利率按同期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公布的

结算资金利率执行,按季结息。

通存通兑清算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允许透支,若发生透支,应于透支次日划拨资金补足,若未及时补足,将自透支日次日起对透支账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罚息。经警告仍不能补足透支额的,省联社有权停止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日终清算,次日打单,各营业机构应于次日工前准备时在前台打印。系统打印的电子记账凭证,与其他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负责通存通兑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负责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 通存通兑基本规定

第九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均可自愿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1.储蓄必须设置支付密码;

2.开户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单)打印户名;

3.联网前的存折需到原开户社(所)更换新折。

第十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范围:

跨营业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续存、支取、口头挂失、更换密码、查询、补登存折、更

换单折、销户(不含存折类存款)。

原开户营业机构除可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可以办理以下业务:当天开户当天销户的存款、部分提前支取、凭印鉴支取、书面挂失及解除、冻结止付及解除、扣划存款、挂失补发折(单)或支取、密码重置、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通存通兑业务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柜员应加强密码管理,严防他人知悉自己的密码,坚持每月

变更密码。严禁用初始密码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信用社储蓄网点临柜人员必须无条件受理储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取款等业务。对确因系统问题一时难于受理的,需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无故拒绝受理,经查实的,追究经办人及单位领导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储户凭储蓄存折在异地取款每户每日限额为20万元,取款最高笔数为5次。

第十七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异地取款时:

(一)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储户还须出示有效证件,出示的证件应与储户进行实名登记时出示的证件相同;委托他人代取的,除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

还须提交代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取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还应要求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包括以下七类:

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户口薄;

3.军人身份证;

4.武装警察身份证;

5.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际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护照。第三章 清算级别设置

第十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设置三个层次,分别为省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信用社,

资金逐级向下清算。

第十九条 省清算中心机构码是16XXXXXXXX。

第二十条 信用社不设立清算机构码,利用“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算县辖来账、往

账和信用社在县联社清算中心资金头寸。

第二十一条

信用分社(储蓄所)不设立清算机构码,利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核算内部往、来账务。 第四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二十二条 4615汇兑汇差。在此科目下设“通存通兑汇差”账户,用于核算通存通兑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反映由于通存通兑业务所形成的相互存欠资金的关系,如余额在借方为应收汇差,余额在贷方为应付汇差。该账户当天清算后余额为零。

第二十三条 1124存放联社款项。本科目核算法人信用社存放县联社、县联社存放省清

算中心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科目为管理部门专用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存县级联社、县级联社上存省清算中心的存款。

第二十五条 4641社内往来。本科目核算信用分社(储蓄所)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汇兑汇差款项的核算。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县联社内部资金往来亦使用该科目(下

同)。

本科目下分设二级子科目,分别按以下情况核算汇差:

464101县社往来。核算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与所辖信用社形成的汇兑汇差;

464102 社社往来。核算统一法人县联社所辖的信用社之间的汇兑汇差。

464103 内部往来。核算法人信用社与其所辖网点及统一法人县联社的信用社与储蓄网

点之间的汇兑汇差。

第二十六条 上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在520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其他利息收

入”账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上存资金利息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的“同业存放利息支

出”账户核算。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在受理储蓄存款开户业务时,应提醒储户只有设置个人密码,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未设置密码的储蓄存款账户需通过原开户社增设个人密码后,方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否则储蓄账户存取款业务只能在原开户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原始凭证,由代理营业机构作会计档案保存,不再转

回原开户营业机构。

原开户营业机构将打印的通存通兑提入凭证作为相关科目借、贷方凭证。如客户需查询原支付凭证时,由开户营业机构与代理营业机构联系,代理营业机构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均以计算机打印的有关凭证、清

单、资金清算表等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正常的情况下,严禁柜员手工补登存折。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印存折时,通过临柜交易的存取款明细,必须由经办员本人手工补登存折;无折收现、代收代付业务可由通存通兑网点柜员查明明细后,手工补登存折。 一切手工补登折明细均须由经办员与审核人员双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在客户填写存款凭条,完整提供账号、户名等要素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无折存款业务。操作员除按程序操作外,办理时选择不打印存折,但要打印存款回单(用存款凭条替代),办理时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人名单和注明“无折结存回单”字样后交客

户。严禁办理无折取款业务。

第三十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作废注销由营业机构业务主管执行,其他任何柜员不得

代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在代理营业机构销户时,销户凭证由代理营业机构管理。

通存通兑销户时,系统将利息计入开户机构的利息支出账户利息、利息税及本金由系统

自动清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代为更换储蓄存款存折。新存折上加盖代理营业机构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旧折由代理营业机构作当天传票附件。在办理换折后,临柜人员应将老存折磁条破坏或剪角,以免留下隐患。

第三十六条 代理营业机构受理通存通兑挂失业务只限于口头挂失,书面挂失业务仍由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有效期内解除挂失必须在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业务7日后方可办理销户、挂失换折、密码重置及销转开户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代理营业机构受理通存通兑口头挂失业务时,应由挂失人提供挂失存单的户名、账号、余额、开户日期等要素,代理营业机构据此查出该挂失账户并证实存款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柜员通过操作交易口头挂失的相关业务处理,但须明确告知储户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按有关挂失的规定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采取逐级自上而下差额清算,每天营业终了,通存通兑

汇差由系统自动结转入账。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轧平账务,并认真核对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发生额与当日通兑业务传票金额,确保一致后进行轧账,操作员签退,机构签退。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对各网点的运行状态通过网络进行监控,待全部营业机构做机构签退

后,进行日终批量处理。

第四十条 当天系统日终清算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应机构的资金清算凭证(本代他凭证、他代本凭证)、资金清算清单(本代他清单、他代本清单)及汇总客户凭证等。次日各营业机构柜员在工前准备时,打印昨日的清算凭证及资料,并根据打印的清单明细核对记账

凭证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与通兑机构应按月互送清算资金账户的明细对账单,并逐笔换人勾对,对账中若发现明细账、余额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尽快查明不符原因,以确保

账务完全相符。

第四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应按季向下级通兑机构发送其上存清算资金账户的余额对账单,通兑机构核对后,在回单联填明情况,加盖公章,送回上级中心,由上级中心备案存查。

第六章

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办法

1.系统区分通存通兑业务依据:客户在非开户信用社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即为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交易账号来进行判断是否为通存通兑业务:即输入的账号非本网

点账号,则视为通存通兑业务。

2.系统自动清算说明:往来账务清算账号定义表中的网点号即是该网点通存通兑差额的清算网点,若网点号是其本身,系统则视为是最高级清算网点。

储蓄所、信用分社属于最下级网点,故只需定义上级清算网点清算账号;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需定义上级网点及下级网点清算账户。

当信用社辖内网点全部清算完毕后仍有差额(即存在跨本社的业务),则需向上一级的

清算网点(县联社营业部)上划差额。

3.若清算网点未定义某网点的接收账号,则接收该网点的账务失败;若未定义上划账号,则该网点上划不成功,但不影响上级网点接收通存通兑差额。若清算账号因状态不正常等原因造成接收或上划不成功,省清算中心柜员做应急处理,前台柜员做相应处理,柜员应手工

记账。

4.各营业机构通过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来核算他代本及本代他通存通兑业务,各营业机构代理其他网点收入业务时记贷方,代理其他网点付出业务时记借方,余额为本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收(借方)应付(贷方)差额。各营业机构日结后,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自动进行资金清算。若由于清算账号没定义等原因造成清算账户入账失败,柜员应手工记账,传票上标识“未自动清算”字样。

5.各级机构清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1)分社、储蓄所业务受理及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a.代理营业机构账务处理

客户持现金到本网点要求给辖内其他网点的收款人存款或持其他网点的储蓄存单(折)支取现金的,信用社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查凭证并复点现金,无误后,按照计算机的提示将相关要素依次录入。次日营业前打印的通存通兑清算传票和本代他通兑凭证分别作相应科目账户的传票,以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作“通存通兑汇差”账户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存入现金) 借:1011现金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

(支取现金)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1011 现金 借:4641 社内往来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b.被代理营业机构账务处理

联网的营业机构次日打印“通存通兑入账凭证”通存通兑清算传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作有关存款或付款账户、通存通兑差额户的传票。会计分录为:

(存入现金)

借:4615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XX存款—XX户 借:4641 社内往来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提取现金) 借:XX存款—XX户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

(2)信用社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法人信用社内部各网点(含已实行统一法人县联社的信用社间)发生通存通兑业务时,

管辖社的会计分录: 借:4641 社内往来—A分社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B分社

同属一家县联社跨法人信用社通存通兑的,再将本社通存通兑差额户通过1124存放联

社款项上划县联社进行清算。

若为应收差额,其分录为: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XX分社

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若为应付差额,上述分录则相反。

(3)县联社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县联社收到所辖法人信用社上划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A信用社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B信用社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若县联社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上述分录中将2323科目变更为4641科目。

属跨县联社通存通兑的,再将县联社营业部通存通兑差额户通过1124存放联社款项上

划省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上划的清算资金若为应收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清算资金户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 上划的清算资金若为应付差额,会计分录相反。

(3)省清算中心账务处理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A联社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B联社

第七章 账务差错及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通存通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差错,遵循以代理方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

系统结合人工干预进行处理。

对差错的产生及处理过程要按规定记入《差错登记簿》和《计算机运行工作日志》,以备查

阅。

第四十五条 代理业务机构因操作失误,造成错账的处理:

1.代理营业机构发现当日错账,由机构主任(责任人)审核授权后,作通存通兑账务撤销处理,同时填制一式三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错账通知书》并加盖代理营业机构公章,由代理机构主任(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报县联社清算中心(跨县区的必须报省清算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原支付凭证复印件一齐传真至开户营业机构(无传真机的网点

可派专人送达),一联留存专夹保管。

办理储蓄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时发生的记账串户、金额变位等账务差错,应及时与开户营业机构联系,说明错账的原因,开户营业机构接到传真或代理营业机构送达的错账通知书后,必须协助对发生账务差错的账户做止付处理,根据会计账务差错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开户营业机构隔日发现他代本业务的差错时,开户营业机构应主动与代理营业机构联系,代理营业机构在核查无误后,根据错账情况填制一式三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错账通知书》,加盖代理营业机构公章,并由代理机构主任(负责人)签字,一联报省清算中心批准备案,另一联与有关凭证复印件送达开户营业机构,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开户营业机构必须协助对发生账务差错的账户做止付处理,根据会计账务差错处理办法进行

处理。

3.代理营业机构对当日无法追回的错款或差额部分,编制特种转账传票,经代理信用社主任签字后在“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暂时挂账,并严格执行差错上报制度,2000元以内的上报县联社及市农信办会计部门,2000元以上逐级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开户营业机构本机构的差错,按会计差错账务处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七条 “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三日内必须查清并追缴。各营业机构应予积极配合,追查错账原因,如果确因个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用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冲销“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并逐级上报;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应按损失款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在“5361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结算赔款”账户下列账,冲销“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

第四十八条 营业机构打印的通存通兑业务报表、凭证与资金清算传票不一致时,应先检查本网点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的流水,与资金清算差额单进行核对,如果本辖内其他网点的数据错误的,当日能修改的,进行冲账处理,重新作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当日无法修改的,

按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在网络业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业务纠纷,属同一县联社的,由所在县联社协调处理;跨县联社属同一地市的网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由市农信办会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省内跨地市的网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由省联社会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若遇特殊情况,系统不能自动清算时应作如下处理:

1.信用社、分社或储蓄所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

算,则应通过手工上划管辖信用社。

2.信用社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手工上

划管辖县联社清算中心。

3.县联社清算中心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应

手工上划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突遇通讯或系统故障等情况时,为防止账务重复提交及错漏,在未判明情况之前,临柜人员不得再次提交该笔业务或作抹账处理,必须先作查询处理,判明情况。然后根据不同结果,按下述方法处理:

1.未入账,柜员可再次提交本业务;

2.已入账,但未打印相关信息,可用后台重打交易进行打印;若未生成打印文件不能重新打印,则通过账务撤销交易撤销该笔流水,然后重新发起交易;

3.若出现单边账情况,填写《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数据调整申请表》,逐级上报至中心,

请求数据修改。 第八章

责任管理

第五十二条 清算中心设立专职清算柜员,并设置相对应的清算级别操作权限。

1.省清算中心:

设主管柜员一人。负责启动资金清算交易,进行日常清算业务操作,打印省清算中心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凭证,办理县中心清算资金划拨业务,对全辖业务进行监控。回复有关通存通兑业务的咨询,根据业务需要打印明细账。

清算复核柜员一人。负责对主管柜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核和监督。

2.县联社清算中心:

设主管柜员一人,由营业部业务负责人担任,授权柜员进行日常清算业务操作。设清算录入柜员一人,清算复核柜员一人。负责各信用社之间的网络业务资金清算,负责县联社清算中心与省清算中心之间的网络业务资金清算。

第五十三条 各级清算中心的清算柜员负责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的同时,严格监督下级清算账户,严禁各清算单位的清算账户资金余额透支,若每月累计2次以上的,由其上级清算

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各级清算机构每日应认真检查“通存通兑汇差”账户是否存在余额,若有余额应及时通知上级清算中心,并检查清算单位资金清算账务。

第五十五条 参加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录入信息错误较多的,由省信息科技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更换操作柜员。因信息错误引起纠纷的,由差错营业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客户或信用社资金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六条 各级营业机构因违反操作规定影响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由省联社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若柜员虚拟业务操作,对相关责任人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原由各市制订的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修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通存通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市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信联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财[2006]45号)施行后,全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发展迅猛,有力地提升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根据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客户,经研究,现对该管

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适度上调办理通存通兑限额

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储户凭储蓄存折在异地取款每户每日限额为20万元,取款最高笔数为5次。”修改为“储户凭储蓄存单(折)在异地存款每户每日限额为100万元,取款

每日限额为50万元。”

二、修改异地通存通兑客户身份识别审查要求

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

(一)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出示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储户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的证件应与储户进行实名登记时出示的证件相同;委托他人代取的,除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取款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要求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修改为“

(一)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出示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取款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取款时储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取款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2日上午8时起执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限额表同时调整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18篇:河南省地方法规

河南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实施办法

法规名称: 河南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 综合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4-1-12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 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 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11月9日发布的《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增加“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作为第五款。

将第五款修改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作为第六款。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将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一)项修改为:“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二)项修改为:“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

(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

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8.01 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三)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根据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和已取得的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对特定产品、特定企业进行的检查。

(四)跟踪监督检查,是指对于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的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者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检查。

除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检查。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逐级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支。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下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自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重复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经检查不合格产品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该产品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的规定。样品应交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按规定抽取样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抽取样品时,除应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委托书。 不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和数量规定的,被抽取样品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验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作出或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验方,也可以委托质量检验机构通知被检验方,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部门可以指定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申请人要求更换检验机构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指定其他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使用原抽样备用样品,复检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所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对检验结果如无异议,样品除检验损耗部分外,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异议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检验方取回。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有相应的检验程序规定,并建立健全样品保管、检验报告审查、检验资料立卷归档等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准许使用考核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产品经检验或者鉴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产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处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产品送交被假冒的企业进行识别,被假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产品真伪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该企业及其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合格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及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建立完善的检验规程以及检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售。

生产者对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机构检验。接受委托检验的机构不得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具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标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标注。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条 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识。对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拒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重复检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

(一)、

(三)、

(四)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 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地区】河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5.2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8.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认证,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造、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公证数据,对产(商)品、服务量进行计量结算,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 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五条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的使用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仍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七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第八条 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用或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进行制造、修理。

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制造、修理场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

第十条 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编号及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进口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收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三)无合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厂名、地址的。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禁止伪造、冒用生产厂名、地址。

修理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零配件。

第十三条 安装、出租的计量器具,经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租。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

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复验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示值清晰、准确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经销商品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提供的服务量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

第十七条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出售。其净含量标注方法和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计量交易的商品,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示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

第十九条 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按规定期限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费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强制检定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贸易计量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为有效结算数据。对计量数据有异议的,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交易中的面积计量实施监督;房地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房产交易面积计量的监督检查。

从事房产面积测量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检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依法自主管理。

对广大用户、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强烈未列入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强制检定管理计量器具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项目及范围内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涉及被检定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确实需要延长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记。

计量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由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计量检定机构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标记,不得擅自开启、损毁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市(地)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凡不具备考核能力的,应当报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市(地)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内设置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经考核合格的、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施和工作场所;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其他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新增加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其他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的项目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数据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向市(地)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第三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必须经市(地)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实行经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联系密切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件等资料;

(四)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依法封存涉嫌计量违法的计量器具。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六)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存和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伪造、租用、借用、受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制造、修理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收缴骗取、伪造的证件,并按照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伪造、出让、出租、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收缴伪造的证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范围进行制造、修理的,超过范围部分视为无证经营,依照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零配件,并处以该项经营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责令停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其他检测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还应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他计量器具或物品确认属于违法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或吊销资格证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错误数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量检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免收计量检定费用。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送检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修理或赔偿。泄露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法办理许可证件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持续性计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计算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真实账簿、记录等证据的,可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扣除必要的安装维护时间,确定违法行为的持续期间;违法期间的经营额,可以按照同期的纳税额予以推定,并计算出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日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及郑州矿区、黄河风景名胜区、嵩山风景名胜区、新郑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应当重视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批评、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和郑州矿区、黄河风景名胜区、新郑机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市),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清扫与保洁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门前卫生责任区以外的人行道、一般道路、背街小巷,由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居民居住区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摊点、早市、夜市,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七)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街心花园、花坛、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坚持一日两扫和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间。

对城市主干道、广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降尘。

第十五条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定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扫和卫生消毒杀菌,场内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禁止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捡垃圾。

第十七条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积雪。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及时清除主要交通路口和人行天桥等重点地段的积雪。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九条在城市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载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禁止畜力车进入本市市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胶渣、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五)冲洗车辆。第三章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混合居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运。施工期间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应加强管理,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将现场及时清理干净。

产生渣土、垃圾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渣土、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签订处置责任书,领取清运渣土、垃圾双向登记卡,并随车携带。

需要使用渣土、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回镇地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进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的作业单位和人员对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掏出的下水道污泥不得就地堆放。

进行植树、栽花、剪枝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二十五条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四)倾倒在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管理。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全天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单位内部和居民院落的厕所,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保洁、管理。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应当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应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孳生。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多层次的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提高垃圾、粪便处理能力,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按国家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理,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城市垃圾产生量,要有计划地发展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品;工程建设单位可采取城外加工等办法,减少砂石进城量,或者组织净砂、净石进城。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增加投资,按国家规定标准新建和更新改造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制定,配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由管理单位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是水冲式厕所或更高标准的环保型厕所。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可以设置明显标志,按规定收费。

第四十条凡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或者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建设、设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和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按规定建设、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经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应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 在公共场所随地抛撒丢弃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烟蒂、纸屑、香口胶渣、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渣土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责令立即清除,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三百元罚款。 对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的,除责令纠正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按规定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不清运的,每立方米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护措施有碍环境卫生的;

(二)乱泼、乱排污水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的;

(三)单位、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种经营性摊点,未按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

(四)在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

(五)运输散装、液体货物沿途泄漏、遗撒或者其他污染城市路面的;

(六)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或植树、栽花、剪枝、清掏下水道污泥、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渣土、垃圾或散装、液体货物未密封、覆盖的;

(二)畜力车进入本市禁行区域的;

(三)在城市市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的;

(四)乱扔动物尸体的;

(五)公共厕所内粪便满溢,不及时清掏、疏通的;

(六)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产生渣土、垃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到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清运渣土、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清运,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经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使用渣土、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清运渣土、垃圾车辆未随车携带清运渣土、垃圾双向登记卡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伪造、涂改清运渣土、垃圾双向登记卡内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情形的,查处机关可暂扣清运车辆。

第四十九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按规定对垃圾收集站(点)、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和对垃圾箱(桶)加盖(罩)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损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围攻、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破坏、盗窃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19篇:河南省标准

2011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据2011-02-25 公布的《2010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年;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年;其他标准:

五、2009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15986元/年。

2、采矿业为41541元/年。

3、制造业为23481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33642元/年。

5、建筑业为2185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29142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4364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9780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8688元/年。

10、金融业为44210元/年。

11、房地产业为26526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21691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33380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23072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

16、教育为29919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2825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26337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27088元/年。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30元/天) [1]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伤残鉴定肯定是在治疗终止后进行的。

2、那么自然也是看你父亲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

3、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我参与的工伤鉴定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20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河南大学)

编号: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班级:

专业:

院系:

所 在 学校:

注:

1、本表、身份证、学籍档案(考生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审批表)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申请人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

《河南省大学.doc》
河南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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