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22-06-13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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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行为,减少失误,提高效益。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公司。

一、公司经济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具体。

三、各级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 ,在未获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签约。

四、本办法中的重大经济合同是指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等。

2、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单批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上。

3、单笔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上的合同。

五、公司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总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然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2、批次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3、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二)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向非国有法人及自然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10万元,向国有法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20万元。或赊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的5%以上的,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3、一次单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下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下的合同。由子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权限审批。

4、一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价值10%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5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5%以下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5、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30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下的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

6、一次购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经总公司董事会通过。

六、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1、总公司签定合同,应由相关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购销规定权限以外的资产,应向总公司提出购销资产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报告相关经济事项,并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2、应填报《重大经济合同申请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的初稿和有关资料、附件等并经过公司法律事务部审定。

3、总公司接到重大经济合同申请后,由法律事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合同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内容复杂、较难把握的合同。并在2日内及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各级公司。

4、各级公司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签定合同或协议等。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子公司的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5、公司在经营中以各种要约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的价格要按照程序以“定价单”形式单独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购货合同时,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和产品质量,5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签订销售合同时,坚持价格从优、钱货两清原则。对方应当出示或者递交经济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营业执照)、资金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九、订立的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签名、盖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订并签名、盖章。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法人合同专用

章或法人行政公章。法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加盖委托方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十一、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倒卖、非法转让牟取利益等违法活动,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上报总公司。

十三、公司应加强合同的管理,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 ,按合同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建立合同档案和管理台帐。并将所有的合同和协议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备案。每月认真填写“经济合同签约履行情况月报表”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十四、公司要加强法人委托书的管理,法人委托书实行单项委托即:一事、一合同一委托,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的时效等事项。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准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十五、公司要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和使用。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六、公司领导和签约人要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任何人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八、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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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

第三条市场开发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3、督促落实公司合同经营活动情况。

4、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每一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每个公司部门设一个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台长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

第六条各公司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反映合同经营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市场开发部审批核销。

2、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

3、负责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情正式签订前,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用印申请单,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至少应一式三份, 留一份归档备案。

5、公司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开发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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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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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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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

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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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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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

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

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16-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

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推荐第4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9-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

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

推荐第5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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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5-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6-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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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16-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推荐第6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

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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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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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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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 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第八条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 —→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 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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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起草、审批流程、签批要求、监督履行,明确各公司各部门合同审批、履行跟踪职责,最大限度的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合同。

三、释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是公司与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办法所指的合同不包含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管理是包括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四、合同的授权

1、公司总经理享有合同的最终审批权。

2、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相应人员合同签署权,严禁任何人越权审批签订各项合同。

3、除非有充分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合同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合同审批权限。

五、合同内容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对标的的要求需明确具体;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标的的相关说明、证 1 明、检验、技术要求等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点、方式应以利于本方利益为基础,根据合同双方实际约定情况进行说明。

7、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8、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处理或起诉,诉讼管辖地为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9、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 d、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f、变更或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传真、洽谈纪要);

g、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批获取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六、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定义和内容

合同附件,一般情况是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合同可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可要附件。

(1)必要附件包括:合作单位和个人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合同项目呈文处理签、洽谈纪要。

除以上资料外,各类合同附件要求:

①工程类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计价文件;

②采购类合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出入库单、收货验收资料(承办部门根据供货情况提供附件资料)。

③咨询类、设计类合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可要附件包括:合作单位业绩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2、合同附件要求

(1)合同附件由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发起前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完毕,附审批合同后一并发起审批。

(2)合同发起审批后,如某个环节的审批人审批时发现附件不全或要求提供某一项资料时,可批注意见后将审批合同驳回至合同经 3 办人补足。合同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后返回环节审批人处继续审批,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如超过2个工作日不能补足时,合同经办人应做情况说明。

(3)如合同经办人不及时补足附件资料,也未及时对审批人意见作出说明,导致合同审批、签订延迟,合同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七、合同审批原则

合同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

八、合同审批方式

云南公司各公司各类合同均采用OA办公系统进行审批。各审批人可直接在审批合同条款上对有异议的条款直接进行修改。

九、合同审批流程

1、公司各公司的合同审批流程参照现行OA办公系统《合同审批表》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①工程类合同审批程序:

合同经办人→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执行副总→成控部→财务总监→法务部→总经办主任→总经理

合同经办人 →总经理秘书

合同管理员 ②非工程类合同审批程序

合同经办人→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执行副总→ 合同经办人 财务总监→法务部→总经办主任→总经理→总经理秘书

合同管理员

4

2、原则上禁止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承办部门提交相关呈报审批文件至总经理直接审批。

十、合同主要的审批人及审批职责

1、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是合同的起草、发起、跟踪审批,打印签章及跟踪履行的直接负责人,由合同经办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合同经办人主要对合同的必备硬件进行审查。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签约方背景情况、身份资格、信用情况、附件的真实性和合法等负直接审查责任。合同经办人自查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确认无异后安排合同经办人与合同单位沟通,,双方均对合同条款无异后,发起合同审批流程。合同经办人发起合同审批流程时签批意见代表部门意见。

注:工程类合同由工程部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执行部门,工程部合同经办人负责根据工程要求及双方实际协商情况起草合同,完善合同附件。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条款及附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合同经办人自查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确认无异后安排合同经办人发起合同审批流程。合同经办人发起合同审批流程时签批意见代表工程部意见。

2、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对涉及财务的相关条款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负直接审查责任。

3、分管副总/执行副总:分管副总/执行副总对整个合同合同的内容、附件资料、签约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直接责任。

4、总经办成控部负责人:成控部(工程类合同)对合同涉及的价格进行审查。对包括但不限于:签约主体资格、工程质量要求、合同工期、技术、质量(包括进场材料质量及主体工程质量)、预算及验收等条款等负直接审查责任。

5、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主要对涉及财务的相关条款进行复核性审查。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是否合理、付款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负直接审查责任。

6、法务部负责人:法务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结构、法律风险、合同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负直接审查责任。

7、总经办主任:总经办主任综合合同内容对整个合同的内容、附件资料、签约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复核责任。

8、总经理:根据合同内容、附件及各审批人意见作出最终签批意见,并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作出要求。

9、总经理秘书:总经理秘书将总理签批完毕的合同知会合同经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并根据总经理的签批要求对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审批时限

各环节审批人应在收悉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合同条款、签署审批意见,如逾期未审签合同,审批人应在审签时说明情况;如逾期未审签,也未说明情况,导致合同审批、签订延迟的,该环节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十二、审签要求

合同审批人按照自身审批职责范围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批,并签批明确意见,不可笼统签批为“同意签订”或“不同意签订”,明确意见的同时需说明理由。

十三、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合同按照规定审批流程全部完成后按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然后打印送达给合作方,由合作方签字盖章 6 后返还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确认无误后,办理我方签字盖章手续。

2、特殊情况。为加快合同的签章速度或便于合作双方签订合同,据实际情况也可由我方先进行合同签署/盖章后,交由合作单位合同签署/盖章。

3、云南公司所有合同签署,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副总/执行副总签字后用印。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可其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方正式生效。 十

五、合同存档、备案

1、原则上合同需于合同审批流程结束一周内签署/盖章完毕(需邮寄往返签章的情况除外),除返合作单位的合同份数外,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原件分别交档案室、财务部、法务部存档(扫描件和纸质文件同时存档,合同审批表及合同附件交由法务部存档),合同承办部门可存扫描件和合同复印件(原则上合同原件严禁对外借阅)。

2、合同审批流程结束,因合同承办部门原因没有主动跟进合同签章情况,导致合同签订不及时影响合同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为直接责任人,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十六、合同的变更、补充、解除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内容应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补充协议须按照各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补充协议附件也需按要求完善。

十七、合同执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代履行或转让。

任何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合同执行部门,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在法定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执行 7 部门负责人应在法定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给予书面答复。

1、合同的承办部门同时也是合同的执行部门(特殊情况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涉及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文明措施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如对方拒收应即改为特快专递方式重发。

2、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合同工程质量、工期和其他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敦促整改。)并定期对合同执行况进行书面总结、分析、汇报。

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合同执行部门发现合作单位存在违约的情况,则要求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明确我方的态度、要求及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对处理方式进行沟通洽谈,需做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由合同执行部门与合同文本一并存档。

4、如合同执行部门或监督人员发现合作单位存在违约情况,未及时汇报(或知而不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该部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十八 合同纠纷

1、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法务部,同时应协助法务部迅速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由法务部向公司领导汇报后积极应诉。合同纠纷处理后,法务部须及时将纠纷处理结果汇报总经理,并对案件资料整理备案。

2、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法务部及时报告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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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申购部门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 —→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综合管理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 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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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出)具的各类标准及非标准格式的协议文本;所称合同管理,系指公司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制作、签定、履行、终止、法律追偿及归档等事宜,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中的中心工作,贯穿业务全程,包括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应自觉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法律监管部(下称法律部),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司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业务合同文本单件性的特点,法律部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化格式的合同文本,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调整和修订合同文本内容,在保证公司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张公司权利、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法律部为公司主营业务——担保业务设计、制作的合同文本有《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部应设计、制作相应的合同文本,以规范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各类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基本条款和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外,法律部应根据合同的个性特点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签定补充协议或者服从合同,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第九条公司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文本均需经法律部审定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附后),作为决策机构确定合同文本的依据;在合同中、后期管理中提交《担保项目监管意见书》、《反担保资产核实情况记录表》和《项目监管调查表》(附后),作为决策机构了解和判断企业履约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核实反担保资产,确定反担保组合方案,提出合同要约要点,供决策委员会参考;二是组织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评审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员应向评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可一同下企业考察,协助评审部门初步确定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法律部经办人员应与评审人员到企业核实设定反担保的资产,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形态等,收集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和证明文件,形成可落实到合同中的反担保组合方案,向决策委员

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构成决策机构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一、抵(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约要点概述;

(三)信用反担保依据核实;

(四)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核实;

(五)证明文件清单;

(六)监管要点。

二、信用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法律部立即制作合同文本,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费用,将合同正本送达各方。

第十六条对于有条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资产,应要求并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合同,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签定并生效后,经办人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连同业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以及抵(质)押物权属凭证、质物等一并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经办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合同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部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

服务,监督企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现企业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预案,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的总体状况,关注企业市场及财务变动情况,核实反担保资产价值及占管、使用情况,分析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等,运用多种形式对在保项目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法律部建立项目监管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按月统计、报送有关报表;建立监管项目档案制度,项目监管档案包括《日常监管记录》、《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企业财务报表及评审人员的分析报告等内容;建立项目监管意见上报制度,监管小组每次到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应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监管工作方式有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按月分析企业报表及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其中以实地考察企业为主。单个项目一般安排三次下企业考察,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第二次在合同履行中期,第三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下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由监管小组负责填报。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应定期检查合同的保管情况,确保债权文书的安全;同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合同档案和债权文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检查、监督对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如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发现足以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则提出并实施法

律预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或担保展期的,法律部应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合同解除,同时办理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及质物的返还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五章合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在合同后期管理中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偿中的法律事务,对代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公司债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能按期履约,贷款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律部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理由;若无抗辩理由,则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部会同计财部与贷款银行一起对企业行使追偿权,要求企业提出还款计划,采取各种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合同后期管理是中期管理的沿续,监管小组仍应向公司决策机构填报《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及时汇报追偿情况和企业动态,听取公司指示。

第三十条经决策委员会同意,法律部负责提起诉讼,依法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发生代偿后,法律部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适时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公司诉讼权。

第三十二条追偿工作结束后,法律部应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评审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之间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变更部分等。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合同评审。

第三条根据工作职责或公司授权负责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单位为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合同的评审程序,并负责对合同评审意见的综合汇总;如评审意见在谈判中需要变更,负责与相应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不得签订未经评审的合同文本,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风险、损失责任。

第四条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对合同评审责任单位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单位为合同评审单位,负责通过评审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条营销类合同应经计划控制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此外,根据合同类别及其所含内容应分别增加相应评审单

1、凡涉及设计咨询内容的合同应增加设计管理部为评审单位;

2、凡涉及设备成套或工程总承包内容的合同应增加项目经理部、采购部位评审单位;

3、BT、BOT、BOO等涉及投融资和运营等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战略发展部为评审单位;

4、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技术质量部为评审单位;

5、合同附件中如包含设备采购以及指定供货商等内容的应增加审计部位评审单位;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除本条第一款第

3、

4、5项情况外,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只需计划控制部、财务部就合同的商务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第六条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应计划控制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计划控制部、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设计分包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应经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如有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部分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九条公司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应包括印样及编号、持有部门、责任人、印章的使用范围等。

公司合同专用章持有部门应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不得超出登记备案的使用范围使用,也不得在未完成评审程序的合同文本上使用,负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和风险、损失责任。

第十条进行合同评审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填写合同评审表(具体见附件1),在合同评审表中注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

合同评审单位、合同种类,并提示合同主要背景信息和存在的特别及重要方面等。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流程:

1、在与合同相对方形成合同文本的初稿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填好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各评审单位。

若所提交合同为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在合同文本中将变更之处标出;没有变更条款的,也明确告知评审单位。

2、各评审单位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根据部门职责对合同进行评审,一般应在2日内评审完毕,重大复杂合同应在3日内评审完毕,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合同评审责任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以评审完毕;评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建议聘请有关中介、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评审,所需费用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期限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尽早向评审单位通报信息、征询意见以及提供评审合同文本,给评审单位以充足的评审时间。

3、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在收到评审单位评审意见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据此形成新的合同文本,并以此为基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组织各

评审单位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共同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

4、如经评审形成的合同文本在谈判中出现不能实现的情况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相应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遇复杂问题,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召集多个或全部评审单位共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如谈判中有关问题的解决超出评审单位职权范围的,则应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统一汇总,根据问题类别,按照公司领导分工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决定(下同)。

5、合同文本经谈判最终确定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确定的合同文本及填写完整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交各评审单位进行签署;若无异议,各评审单位应在2日内签署完毕。

凡评审单位的正式评审意见在合同最终确定文本中未被采纳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将原因反馈合同评审单位,若合同评审单位认为须经主管领导决定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书面报请主管领导决定。

6、合同签署完毕后,如合同评审单位需要,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向其提供该合同的正式生效文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合同评审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有关合同评审资料的归档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12篇:公司合同档案管理办法0926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本集团经济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促进公司对外经济开展,有效维护本集团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为_年,由公司档案处负责保管。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室作为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也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

第二章合同归档

第四条合同订立后,主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的复印件送档案处和法律顾问办公室室各一份。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合同文档以年代结合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编号。

第五条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以内,主办单位应将全部合同资料整理成册,按照时间顺序先后编排,装订成册,正本送交档案处,并制作副本一份交法律顾问室。

第六条档案处和法律顾问室接收资料时应当出具收据。

第三章档案借阅

第七条各部门员工可在合同管理组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公司总经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第八条借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阅读室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有必要借带出档案室阅读的,应经领导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四章诉讼与仲裁

、第九条发生诉讼或者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档案中应附有诉讼或者仲裁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诉讼或者仲裁文书应独立整理归档。为诉讼或者仲裁的需要,法律顾问室借用原件后应在10日内归还。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总经理阅知。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未能按该办法规定,办理归档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薪酬。

第十二条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章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发布,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合同档案管理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手段。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鉴于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公司的权益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的期限、档案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的归档与借阅、档案利用、档案管理责任等。

制定该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是根据本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合同档案的期限和管理程序,既要考虑到简便、实用,也要考虑到合理性、合法性。由于合同档案不同于其他的档案,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室也应当保存一份合同资料。因此,可以在办法中要求主办部门复印一套材料交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13篇:公司合同劳务临时工管理办法

瑞基矿业兰坪分公司、合同、劳务、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企业的一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依靠的是人力资源,为了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合同、劳务、临时用工的确良管理,充分调动合同、劳务、临时用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公司与劳动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工:根据公司管理及技术、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主管领导招聘的员工,公司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及企业用人的实际情况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用工:

1、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实行劳务代表队长负责制,劳务队长与公司签订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劳动队长负责对外召集自愿从事采矿生产、建筑工程并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的劳务人员,任何职工队不准招用劳动用工人员。

2、公司应审核劳务队招用的劳务工,要求身体健康,守纪律,有技术并把劳务工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劳务队长姓名等)记录在案并由有关主管人员对其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并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为其办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上岗参加作业。

3、劳务用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奕积极协助劳务队人处理善后,并及时把伤亡的情况书面报告分管人力资源和安全的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的分管领导应把伤亡情况书面报保险公司协助劳务代表(乙方)办理索赔。分管安全的领导应对其伤亡事故组织有效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有关费用按公司与劳务代表签订合同办理。

4、劳务用工、劳务队长(乙方负责人)必须同时与公司签订矿山集体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临时工:

1、临时工的招用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并办理招用手续后方可招用,任何部门或队不准招用手续不全的临时工。

2、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可参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3、临时工的工资由用人部门(车间、班组)根据实际生产岗位提出,报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邱方可计发。

4、临时工发生工伤或受到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伤者,超过部门由公司视情况研究支付,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按所在岗位

的100%计发工资。违反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由本人完全负责,公司不承担一切经济后果。

5、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与公司员工用工种,同岗位同等享受,临时工不得享受孕、产、病、丧假工资及其相关待遇。

四、其他:

1、凡违反公司规定,酗酒、打架斗殴、偷盗破坏公共财产,有意损坏工作设施的劳务工、临时工除赔偿视情节之进行经济处罚外,公司应责令劳动队长给予违纪劳动工给予辞退,临时工责令用工部门(车间、班组)给予辞退,被辞退人员本公司任何部门(车间、班组)不在招用。

2、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冲突时,统一由公司修改、补充、完善。

3、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属本公司。

第14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8(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搞好各项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特制订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总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总公司办公室。总公司各部门由各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人员(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专项授权的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或授予范围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各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接受总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审核和检查。

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部门管理和个人业务范围内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此负责。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经济合同的履行;履行中发观问题,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同对方协商解决;负责本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的非诉讼处理,对确实无法解决的,在法定时效二年期限报请公司处理,并提供纠纷全过程的各种原件、影印件、资料等.

(三)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应按审批手续办理,由所属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证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由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由办公室留存合同副本或正本。公司制定的人才推荐规范合同,由部门经理签字,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办公室留存合同副本或正本。

(四)总公司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按授权范围,由下属单位审批。凡合作联营项目等合同均需报总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由专人兼管,台帐应逐项填写清楚,做到准确及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保管、立卷、归档。

(二)参与重大的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的全过程,对全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检查,随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直至该合同履行终止。

(三)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履行情况,督促条款的全面履行,审核合同履行清结付款的情况。

(四)负责提出经济合同中超越权限和违法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济合同和有突出贡献有关当事人的处理。

第五条 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合同专用章,无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办理结算手续。未签定业务合同的业务,由业务人员填写业务登记表,并详细填报业务登记表所列事项。违反本规定引起的责任,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办公室保管使用。用章范围:《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总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使用总公司合同章,严格执行用章范围,并执行用印登记制度。分公司使用的《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号》,总公司将和分公司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管理程序,违反本规定引起的责任,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及分公司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各

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职工个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自己承揽业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八条 凡是总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平时由该单位保管、立卷,每年按归档要求,移交总公司办公室。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以及具有从事经营范围。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

(一)标的(服务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目的);

(二)数量;

(三)质量(岗位要求和标准);

(四)权利和义务(写明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五)定金和中介服务费的金额;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七)结算方式(写明银行帐号和规定的结算方法);

(八)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具体议定之);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根据需要可增订其他条款。

公司将制订和定期修改规范业务合同文本。

第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或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切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重合同、讲信誉,有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由于代理人过错造成的,使本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外,应由鉴定经济合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和协议中一并订入。

第十二条 对于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公司经理同意,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合同有关的信函、电报、图表、有关发票、货款托收承付等凭证,有关违约证据以及其他有关纠纷处理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的解释属总公司办公室。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第七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第八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议核准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经济合同审批制度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六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议核准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使合同管理有所遵循,保障公司权益,依据《法务管理规则》第六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之合同,系指重要合同、制式合同及其他合同。

一、重要要合同系指:

(一)合作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联营合同等涉及公司组织形态者;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制式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合同。

二、制式合同系指:

为在经营活动中反复多次使用,由法务部门预先拟订报权责主管核准后,使用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一经核准,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作任何修改。

三、其他合同指除重要合同和制式合同以外的合同。

对已经拟定了制式合同的,应采用制式合同形式。

第三条 起草审核及批准

一、重要合同统一由总部法务起草拟订,报董事会审核后批准。

(一)各公司法务在处理合同时,如发现该合同依本办法规定属于重要合同,应将该合同移

送至总部法务,并协助总部法务处理;

(二)总部法务认为各公司法务正在处理的合同依本办法规定属于重要合同,应要求各公司

法务将该合同移送至总部法务处理。

二、制式合同文本由各公司法务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订,经总部法务会签后,报各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总部备案。

三、其他合同由各公司法务起草,经各公司权责主管审核批准,并报备总部法务。

第四条 合同管理

各公司法务应设定统一的合同编号,并建立合同档案,记载合同性质、签约对方、合同标的及其他有关情况。总部法务应定期对各公司合同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并汇总。

一、重要合同原件由总部法务负责保管,有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重要合同原件时,应经总部法务同意并登记。

二、制式合同原则上由各公司法务控管。

(一)制式合同除空白待填处由经办人员依实际情况报相关权责主管核准填写外,其内容不

允许有任何的涂改;

(二)对制式合同内容若有修改、增减、补充者,使用部门须报各公司法务审核同意后,方

可为之;

(三)各公司法务应定期将制式合同使用结果报总部法务备案。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一般合同,各公司法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求总部法务会同处理。

第五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15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洛湛线施工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1.2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得损害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合同的签订

2.1 合同由各单位自主签订,在签订合同草案时要及时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主管部门汇报,指挥部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及时要责成经理部进行合同修改。合同没有通过备案,指挥部不予结算。

2.2 指挥部备案所有合同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各单位合同签署的合理性,并根据合同及时拨付费用。

2.3 各经理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禁止与主体不合格、资信情况不明、不具备履约能力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检查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证照。按贯标要求对分包方和分供方

5 进行资质审查。

2.4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各子、分公司制定的有效合同版本。同时要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图表等资料。

2.5 签订重大法律关系或复杂合同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请示各子、分公司同意并请法律顾问参加,防止签订不合格合同。对于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公证条款,并及时公证。

3.合同的履行

3.1 签订合同,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如合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或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做好有关证据收集工作。

3.2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催办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及时做好记录,保管原始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要久拖不决。有关协商事宜应做好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3.3 发生合同纠纷时,签订合同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各子、分公司和指挥部,并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顺序进行解决。

3.4 合同履行完毕,要按照合同项目立卷,将合同正文、有关修订、变更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履行合同的各种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6 4.合同的管理

4.1 指挥部所属各单位要配有一名懂法律、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知识的人,作为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经办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台帐合同档案,掌握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定期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2 指挥部对所有合同的签订具有审查权,对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指导职能,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档案。

4.3 指挥部对所有合同进行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工作。物资机械类,归指挥部物资机械部负责;与甲方、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合同类,归指挥部验工计价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征地拆迁补偿类,归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备案。

4.4 指挥部每季末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合同管理不规范,将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优秀单位除通报表扬外,将给予2000元奖励。

5.其他

5.1 对在签订审核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为本企业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反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2 指挥部每周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合同备案情况进行部门间的通报工作。第一次发现合同不及时备案,指挥部将对合同管理人处以200元罚款;

7 第二次发现合同不及时备案,指挥部将对合同管理人和项目经理处以500元罚款;第三次发现合同不及时备案,指挥部将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处以各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指挥部将视情节拒付各类合同应付款项。

5.3 对于订立假合同或倒卖合同,欺上瞒下,非法转让,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交行政检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6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为便于各部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领用旅游合同、接待计划,特做以下规定:

一、《西安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的领用流程

1、各部门填写交款单,凭交款单在公司业务办公室交纳购买合同的费用,由业务办统一交往公司财务部。

2、各部门凭收款收据进行登记、领取合同。

3、各部门领取空白合同:

凭《合同使用情况表》领取。各部门在领取空白合同前须填写《合同使用情况表》并注明合同种类,将已使用合同的编号、团期、线路、人数、合同金额等情况填写清楚,由各部门财务人员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业务办销号存档并领取同等数量的空白合同。

各部门在领取空白合同时须加盖各部门公章、公司旅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4、合同领用数量:

⑴各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领取空白合同,领取数量最多不超过50份(中国公民旅游中心100份)。

⑵如各部门需要增加领取空白合同数量,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分管副总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按批准数量领取空白合同。

二、《旅行社团队/散客接待计划》的领用流程

1、各部门领取《团队接待计划》时,要求以旧换新,交回多少份领取多少份。

2、各部门在登记领取《团队接待计划》时须加盖各部门编号章及***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

3、各部门接待计划领取数量为50份,如需要增加领取接待计划数量,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分管副总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按批准数量领取。

三、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

业务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17篇:合同管理办法

城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城诚物业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合同档案实行公司综合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各部门分别留存与其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2、客服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各部门配备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理允许不得作为承办人。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合同编号规则:

(1)、总长度13位,第1-2位(一级编码)表示城诚物业公司代码统一为CC,第3-4位(二级编码)表示合同的种类性质,

第5-10位(三级编码)表示合同签署年、月份,第11-13位(四级编码)顺序号(三位)。

(2)、合同种类编号:经济类合同:收款合同JS、付款合同JF;管理合同类:劳动合同HR(济南分公司劳动合同RSF、名士豪庭项目劳动合同RSS、名泉春晓劳动合同RSQ)、其他合同“QT”(包括不能归入任何项目的战略性合同、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品)的采购、维修、维护合同、公司设立、房屋租赁、聘请法律顾问等内容没有涉及直接款项往来的合同)。

(3)、示例:CC-JS-201309-001(城诚物业公司2013年9月份第1号合同,收款类合同)

2、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二订立的协议合同,在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的前提下,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一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CC-JS-201309-001合同的第一份补充协议的编号为CC-JS-201309-001

(1)。

3、合同台账:

合同承办部门及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客服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在每次接收到合同后应及时在台账中进行录入,以有效进行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4、合同移交流程: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理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职责:

(1)客服部和总经理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存档、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2)公司内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3) 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客服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4)客服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可在客服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方可在客服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6)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7)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

节予以处罚。

(8)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9)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五、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客服部存档,客服部按规定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原件的扫描件,从而保证客服部作为公司档案管理对各部门合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注:基层人员劳动合同由各项目自行签订、存档,只需每月定期向客服部提交合同明细。

2、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延安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18篇:合同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

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www.daodoc.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第二十条未

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合同管理办法。

第19篇: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办事处、基地及其他派出机构)签订合同的流程,加强集团公司对合同的统一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合同管理职责,界定合同管理界限,减少和避免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合约、协议、契约、备忘录、意向书等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查、归口负责”的原

则。“统一管理”即由指定的专职部门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借阅、复印等,公司内部需要办理前述事项的,应遵照该部门相关规定;“分级审查”即合同签署之前,应按公司内部合同签署流程,由业务部门申报,职能部门审查,相关领导批示并最终签署的过程;“归口负责”即合同审查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管理情

况,负责合同签订后的正本(原件)统一归档和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

第五条 合约部负责合同商务条款审核的管理工作、法务部负责法律条款审核的

管理工作,并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合约部与法务部协助业务部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实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建议,防止发生风险。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的,法务部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与经办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并负责合同修改稿与完成稿的复核。 合约部应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分类建立合作方管理数据库,并注重选择合作较好的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满足需要和提升品质的前提下,控制成本和降低风险,并负责合同修改稿与完成稿的复核。

第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按其部门职责申请合同立项,确定合同经办人,对潜在的

合作方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和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和合约部审批;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合同审查会签,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

其他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的,应及时与合约部、法务部沟通协商,征求其意见后,按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报批执行。

第七条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职责:

(一)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负责对合同的相关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及税收问题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二)合约部和法务部对合同内容提供专业意见,将业务部部门与对方协商后的商务条款以合法合理的形式体现于合同文本中。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涉及税收问题等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经办人是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相关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合同经办部门应对合同自协商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合同经办人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本办法的办法,须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由经办人(或另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处理。

合同经办人在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合同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和合同经

办人办理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章 签订合同的准备

第九条 公司对外各项工作,需要签署合同的,应以合同签署作为确定工作正式开展的标志。

第十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在签订合同至少7个工作日前,填写《招标计划审定

表》(见附件2),将合约事由、签约要求及初选合作方等资料报送合约部。

按公司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在签订合同至少3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合约部。

第十一条 初选合作方应具备签约资格。合同经办部门没有初选合作方的,也可

以不提供相关资料,最终由合同经办部门和合约部共同选择合作方。 第十二条 合约部收到合同经办部门《招标计划审定表》后,指派采购、招投标

会同经办部门经办人一起,负责合同合作方的选定、合同条款的谈判及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合同,非工程合同超过50万元的合同,

由集团合约部牵头同平台项目公司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工程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合同,非工程合同低于50万元(含)的合同,由平台项目公司牵头同平台项目公司合约部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一般应由技术、法务、财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业务部门和合约部负责组织和确定参加的具体人员。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各部门协商确定谈判事项,明确谈判原

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

第十五条 经办人对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

要时向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谈判结束后,经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进展情况、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需要请示的事项、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谈判的应对意见。

第十六条 合约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应从签约资格、合同价格、合同约定的乙方责

任、乙方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几个方面综合考察、选定合同合作方。

对于合同合作方的选定,包括合同经办部门推荐的初选合作方在内,原则上应考察不少于3家。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合作方选定后,由合同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核会签

单》(见附件3),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提交各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合同必须经法务部审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的法务条款进行审

核,同时有权对合同的商务条款提出建议。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建议反馈给合同合作方,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各级分管领导应认真、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各级审核时间原则上遵照

下述办法:

(1)标的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1个工作日内;

(2)标的在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含)的合同,2个工作日内;

(3)标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合同,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标的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下的合同以及合同经办部门和

特定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如财务审计合同、融资合同等),合同经办部门可直接选定合同合作方并进入合同会签流程,但合同经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一条办法的情况外,其它所有合同的合作方都必须由经办

部门和合约部共同考察确定,否则合约部有权在合同审核会签时予以否决。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人负责办理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有责任保证审核、修改后的合同与签字、盖章的合同在

条款内容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应有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合同签订日期;人事行政部在合

同盖章时应督促代表人签字和签署日期,并督促合同经办人将盖章

签订后的合同及时归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申请付款、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合同进行支付时,须由合同经办部门填写《合同付款申

请单》(见附件4),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合同尾款支付须经有

关部门确认无遗留事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违约情况导致合同中止或者需要终止

履行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合约部及法务部。

第二十九条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经办部门应按本办法重新办

理合同签订、审核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经办部门应在征求合约部

法务部意见后,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提出意见或予以答复;合同出现纠纷,经办部门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合约部和法务部,同时应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经办部门及合约部、法务部共同进行:协商或协调达成一致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及时将合同送交人事行

政部、财务部和合约部存档。

人事行政部存合同正本;财务部可存复印件;合约部工程合同存合同副

本,其他合同可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章专管员须指导和督促经办人负责的合同(包括请示、批

复、批准等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信函)在盖章后及时办理归档。

人事行政部对此负有指导督促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申请表》、《合同审核会签单》由人事行政部存档;《合

同付款申请单》由财务部存档。

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信函、传真(须复印后归档)、履约

凭证等合同附属文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经办部门移交人事行

政部存档。

票据等结算凭证由财务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在合同会签过程中负有对合同的保管责任,应避免合同

文本的缺损及遗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存档后,各部门对合同的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借阅、复印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内签订合同必须经法务部审核,原则上参照本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平台(项目)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

细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后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监督、修订,经总裁签发后颁布试行。

第20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五)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善后工作。

(六)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用章登记,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用章。

(七)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申请报批。

(三)负责合同初步洽谈;参与合同审查、签订;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动态监督和验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进帐和付款时,必须凭合同书、验收单和发票为据。否则,不准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保证其合法有效,做到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指定专人持合同草本和有关资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门,并说明有关合同签订的情况;

(二)审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认可意见;

(三)反馈。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送来的有关资料发还经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繁简程序,反馈期限一般为三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备案。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和合同(协议)审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查分工。合同条款中的业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期限等,由经办部门负责审查;通用条款(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条件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选择条款以及条款的严密性与逻辑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方式。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及全过程审查两种方式。对书面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要严把合法性关及完整性关;对全过程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还应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时应核对资质原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中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资质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单位必须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重大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国家实行资格准入的行业,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到对方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到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机关了解其信用情况。

经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对资格、信用审查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审批单制度, 按程序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合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写后,由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对依法生效的合同进行登记归档,分发给经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赴外地签订合同,应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持公司介绍信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但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经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对方商订,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一)对方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

(二)对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缺乏履约能力的;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的;

(四)对方信誉不好或在公司有过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六)以贿赂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七)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八)其他违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禁先施工(修理)后补签合同,若确因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同意除外,但应以书面形式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补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七日内,由经办单位牵头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经办单位应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有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组织处理,不得隐瞒或谎报。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做好合同验收、交接等履行情况的记录。在交接、验收合同标的物时,必须书面签字验收。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标的物时,如发现履行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时,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对方,同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动用,以保留证据。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对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以签字形式确认。经办人和验收人是标的物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来往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是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据,经办单位和经办单位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

有关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经办单位在发送前,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对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应定期确认债权债务;在相对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相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传真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经办单位应按原合同审查程序报相应审查部门审查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因我方原因确实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以书面形式回复,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审查,将须变更或解除事项报请相应部门审查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得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纠纷,经办部门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合同审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合同主管部门申报纠纷情况,由合同主管部门论证纠纷解决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经办部门每月底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月度合同签订、履行数据以书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合同应建立台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下列材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一)有关合同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二)合同谈判纪要、有关合同往来的信函、电报、图表、电传、电话记录及各种单据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书等;

(四)我方及对方经办人员签约身份证明存根、委托代理书、所在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五)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解除协议书;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合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合同签约、履行、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各类合同的正确履行。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审查、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奖励。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办单位在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虚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签订合同或经办部门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单位越权或滥用职权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或经办单位不办理签订、变更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违反本办法,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导致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限的;

(六)经办人与相对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对外擅自提供担保的;

(八)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约,付款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操作,致使遭受经济损失,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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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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