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2020-03-02 17:1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张家口至涿州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建主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一切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3.职责

计划合同科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

4.合同管理

4.1合同订立的依据、内容

4.1.1合同订立的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张涿高速公路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1.2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4.2工程项目变更

施工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照图施工。如果确需变更,应执行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4.3工期的延长 4.3.1筹建处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筹建处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条款中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筹建处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筹建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筹建处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4.3.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以河北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和平均降水量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降水量与(1)所指的年平均降水天数、平均降水量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监理人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筹建处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 4.3.3当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筹建处,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人调查。

4.3.4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4.3.3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人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人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4.3.5如果承包人未能在4.3.3及4.3.4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4.3.6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按4.3.3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3.4的要求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人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筹建处批准。

4.4费用索赔

4.4.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筹建处提出索赔:

4.4.1.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4.1.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筹建处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筹建处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4.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4.1.4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人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筹建处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人要求时,应向其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4.4.1.5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人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筹建处。

4.4.1.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4.4.1.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筹建处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筹建处。

4.4.2筹建处的索赔

4.4.2.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筹建处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筹建处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4.2.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筹建处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筹建处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筹建处。

4.5技术人员管理

4.5.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等,保证及时到位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4.5.2筹建处及监理人将在开工后不定期地对承包人实际到达现场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若发现有缺位或被替换者,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5万元/人次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

4.5.3承包人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筹建处的书面同意。如承包人私自更换人员,筹建处按照项目经理、总工5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10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4.5.4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筹建处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筹建处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没有按要求更换人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5.5承包人所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必须保存在项目经理部,随时备查。

4.6机械设备管理 4.6.1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购买、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调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10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施工机械)和2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但这并不影响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机械、设备配齐的权力。如14天内,承包人仍未能补足机械,经监理人核实后,筹建处有权进行重复处罚。

4.6.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关于配齐机械设备的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6.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指令后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资金管理

4.7.1承包人必须在筹建处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

4.7.2筹建处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4.7.3承包人必须接受筹建处和指定银行对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银行将协助筹建处监管工程资金流向,若发现承包人将资金用于非本工程项目时,筹建处有权采取一定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停止付款、筹建处停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工程转包、分包 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不能分包,且分包的工程量不能超过30%。

4.7.2事先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筹建处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协议书应报监理人及筹建处核备。

4.7.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筹建处承担连带责任。

4.7.4筹建处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人审查并报筹建处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4.7.5承包人不得授权或委派分包人为他的代表,也不准派分包人为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中间验收的代表人。

4.7.6监理人在施工现场除了向分包人下达指示外,其他施工事务只向承包人或其代表交代办理。

4.8违约的处理

4.8.1如监理人向筹建处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规定开工;或在接到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关键部分的施工;

(8)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筹建处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计划、报表及其他资料提交不得延误的规定; (12)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的规定;

(13)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不得拖欠承包人聘(雇)用职员或工人工资的规定; (14)在接到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1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则筹建处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5-20万元的违约金(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违约金筹建处有权从承包人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4.8.2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关于转包的规定,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工程进度过慢,或按规定承包人累计违约金超过其合同价格的2%的,则筹建处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筹建处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筹建处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果其所需费用超过承包人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承包人承担)。筹建处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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