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领取流程

2022-06-24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独生子女费领取

一、问题: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选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问题

2二、问题:以下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请问您是否符合?

1、本人为北京市户籍

1、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2、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选项:(1)我符合以上条件→问题

3(2)我不符合以上条件→对不起,您无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问题请咨询电话

三、问题:请问您是否有工作单位?

选项:(1)我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工作单位或由工作单位委托于人才或职介集体存档。→办理

1(2)我没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街道、镇社保所或人才、职介个人存档→办理

2四、办理1:

(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2、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人有工作单位

发放机构:

本人工作单位

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金额:夫妻双方每月共10元奖励费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三)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办理

2(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本人为北京市户籍

2、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3、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本人没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街道、镇社保所或人才、职介个人存档

受理机构:

本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审批合格后每年由镇、街道计生办统一组织发放。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三)办理程序:

①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③镇、街道计生办对材料进行复审,审批合格后每年统一组织发放。

(四)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

4、个人存档的需提供人才、职介存档卡。

推荐第2篇:如何领取独生子女费

苏州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

丫丫网iyaya.com版权所有,转载请说明出处

收藏

一、申领对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一张。

上述原件由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二)审查。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审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街道报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时审定。

(四)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交镇、街道代为发放;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二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或交镇、街道代为送达当事人。

推荐第3篇: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

我单位职工(社区居民)

没有在我单位(社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单位行政公章或计划生育章均可) 我单位职工(社区居民)

从2016年1月起没有在我单位(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必须单位财务章)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

以上证明可以开在一起(申请人双方证明)

在单位或社区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要申请人退回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财务章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提供未领取证明(单位财务章证明)原件。

推荐第4篇: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

证 明

X X X同志系我单位职工,该同志在我单位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费。

特此证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推荐第5篇:000领取独生子女费的通知

领取2012年度独生子女费的通知

作者:wyj 点击率:308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时间:2012-11-12 校内教职工:

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教职工,于11月13日-11月16日(本周二至周五)到学校卫生防疫科领

取2012年度独生子女费。请相互转告!

后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

二日

推荐第6篇:独生子女费

>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青岛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凡用每月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加发三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按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渠道开支)。没有参加独生子女备用保险的,不加发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报销的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学期(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一方系无业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现役军人)工作的,由

本市在职一方全部报销。父母均系无业居民的(包括退职)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报销。 农村可参照上述办法,从村集体留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励四百元,由双方单位分摊,按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渠道列支。 农业人口、无业居民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推荐第7篇:领取独生子女申请书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我俩坚决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保证今后不予生育(收养),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予审批。

申请人: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推荐第9篇: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

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 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发放标准:1000元/人。

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 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10篇:独生子女费证明

证 明

兹证明*****同志(身份证号:********)为我单位职工,其子女出生后,从未向单位申领过独生子女费,不需要返还独生子女费。

特此证明。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11篇:独生子女费相关规定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

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

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第12篇:独生子女费证明

独生子女费证明

你单位开具一个证明,写名独生子女费单位没有发放.盖上公章拿到街道试试

需要携带的相关证明如下: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节育证。到夫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领取一式四份《山西省独生子女申请表》,到双方单位、社区加盖计生部门公章。还需要携带一张二寸夫妻合影,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网络打印独生子女证即可。

2关于申请独生子女证的解答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办理领榷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榷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榷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第13篇:独生子女费申请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 , 在职职工,婚后于 年 月8日生育一男孩。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符合国家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领取规定,申请从 年 月开始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如果以后再生育二胎,愿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望领导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4篇:领取独生子女津贴证明

独生子女津贴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 ,及其丈夫(妻子) 均未在我单位领取 年独生子女津贴,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2016 年12月2日

第15篇:未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未领独生子女费证明証明

茲有我司員工:***(身份証號:***),在我司任職並未登記領取\"獨生子女費\"。特此証明,謝謝! 公司名 日期 2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龋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龋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第16篇: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办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办理

适用范围:人员范围为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市居民;2010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时间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下月起。 所需资料:企业经办人携带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原件、《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 表》一式三份、《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此表需打印方式 填报;

办理流程:

1、将以上资料带到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2、再到市或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并备案;

3、将盖好 章的《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补助金人员花名册》一份交到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退休待遇发 放岗。

*备注*2006年1月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退休人员独生 子女父母补助金的认定由人社局负责,认定过的退休职工男 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系统将自动调整待遇,如果没 有办理的人员需要到人社局审批,并填写《提高基础养老金 申报审批表》(此表在审批机关人社局领取),审批盖章完成 后将此表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退休待遇发放岗。退休时间为 2005年12月前和2010年10月后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的认定由计生部门负责。

第17篇:发放独生子女费制度

发放独生子女费制度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18篇: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如果是单位的话,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了。(这些都是医院出具的)

街道的话一般还需要户口本。

对了,身份证是必须的。

领独生子女费社居委竟要物业开证明

日前,合肥市民汪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们夫妻双双失业后,想到辖区社居委登记领取独生子女费却遭拒,社居委工作人员要求她提供所在小区物业开的失业证明。

据汪女士介绍,自己与爱人目前都处于失业状态。她带着相关材料以及社保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去辖区朱岗社居委计生办登记,社居委要求一定要有小区物业开的失业证明才给登记。而物业表示开此证明很“无厘头”。“几块钱的事有必要这么麻烦吗?失业与否,和物业有什么关系?”

包河区朱岗社居委计生办的一位胡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求物业开失业证明,是为了信息更准确。“有的失业人员后来又找到工作,并在单位领取了独生子女费,还拿着失业证明到我们这里重复领龋”

社居委的要求是否合理?记者联系到包河区计生委,一位沈姓工作人员说,领取独生子女费只需带着光荣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人员带着失业证明就可以办理登记手续,没有特别规定需要物业开的失业证明。

2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龋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龋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龋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3

户口卡

户口卡:又叫户籍卡(户籍大卡)

是你作为集体户口一员的卡片,A4纸样的人口登记表。

一般安置入户后由人事局开办,可放到集体户口本中!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第19篇: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压力一直困扰着多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的实行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必然的,人口带来的压力是使得许许多多矛盾产生的一些根源之一。因此,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奖励,那么,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呢。

对于只有一个小孩子的家里来说,会颁发一个《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的钱会从拿到这个证件的那天起的月份算起,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的小孩达到十八周岁就会止了。每个月取得十元的应得的奖励,发放给只有一个小孩的父母。而领取这个证件的条件在于,若是一对夫妻无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后的,便可以有这个奖励。或是夫妻的第一个孩子不幸去世的,又生了一个小孩,但是不会再生另外一个小孩的。夫妻根据法律的依据领养了一个小孩的,并且不会再去生另外的小孩的,等等。

以上这些是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他具体条例还需要具体查阅相关的东西。

第20篇: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奖励费一般都是直接将这笔费用打到工资卡上;没有工作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凭劳动手册到户籍地所在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居委会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公室领取。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申请再生育子女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就不能再领奖励费了,不过已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回。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如何发放?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昨天,晨报报道修订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后引发市民热议,不少读者纷纷在晨报官方微博上提出疑问。为此,记者梳理大家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

网友心动独生子女奖励费

“还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我怎么从来没有领到?”“去哪里领啊?需要带些什么证件?”自1981年开始实行的独生子女奖励费,30年都一直没有调整。这次从原来每月2.5元上调到30元后引起热议。不少读者都表示,现在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下子上涨了10多倍,夫妻双方一年就能领到720元,“非常值得关注”。

奖励费上调后,一些此前因为种种原因拖着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年轻白领,现在开始为奖励费动心,打算赶紧补办《光荣证》。“每个月只发2.5元奖励费时,一年夫妻俩也就能领60元。那时觉得因为这点钱花上半天时间去办《光荣证》实在太浪费时间,现在我得抽空赶紧把证给办了。”女儿已经2岁多的毛先生说,现在养孩子开支大,家长是能省则省,打算近期就去把证补办好,再把奖励费给孩子存上,作为以后的教育资金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谁来发

“如果没有工作的,还要专门去街道领,真是很麻烦!”“为什么单位人事说已经发了,但是我在工资条上从来没有看到?”昨天,还有一位母亲表示,她孩子7岁了,却从来没有在单位领到过一分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那么,独生子女奖励费究竟该如何发放呢?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持有《光荣证》的本市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针对有些家长在工资单上没有看到独生子女奖励费问题,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以前数额较小,有些单位或将此与其他项目合并而没有单列所致。四问独生子女奖励费:单位不发可由计生委协调

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再给予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是夫妻双方都能领到,还是只发给一方?

答: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夫妻双方谁先退休,谁就可以凭《光荣征》和《退休证》先领取。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退休后一共能领到10000元奖励。

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问:如果有企业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

答:不管是在国企、外企或私企工作,都能够享受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反映无效,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如果计生委协调未果,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了,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一、符合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材料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独生子女费领取流程.doc》
独生子女费领取流程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