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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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daodoc.com/ 2011-06-02 11:57:42 国家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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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

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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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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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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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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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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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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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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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通知(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0 14:54:20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法实施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这一通知(黑组发[2008]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促进了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管理,解决调任工作把关不严,调任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保证更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从企事业单位调任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职匹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

二、调任资格条件

(一)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国有企业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或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中央、省、市(地)属国有企业中比照科级的管理人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比照科级的领导班子成员。

2、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或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处级事业单位科级管理人员和市(地)、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及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即: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不含试用期。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特殊需要,对调任资格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必须报市(地)委组织部批准同意。 调任人员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职务,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予以公务员登记。其它的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公务员登记。

三、调任方式

要建立和完善以竞争择优为导向的公务员调任工作机制。

(一)调任到市(地)机关内设机构任职的领导职务,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可以组织全系统及所属单位符合调任资格条件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选调。

(二)调任到县(市、区)机关、乡镇领导成员的,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采取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竞争性选任方式进行调任。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对拟调任人员要进行民主推荐并得到多数人同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率要达到80%以上;组织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调任人员的考察工作。

四、事前报告审批、事后备案

市(地)机关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调乡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任乡科级领导成员的,事前要向市(地)委组织部报告审批并审档(附件1),其中,实行竞争性选任的,要制定竞争性选任工作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请示报告主要内容:调任岗位需求;调任资格条件;职数配备情况;编制情况。 事后向市(地)委组织部备案(附件

2、3)。受理备案部门要出具《任职备案审查意见的函》和《干部兑现职务工资通知单》(附件

4、5)。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调任科级正、副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报告审批、事后备案等事宜报省人社厅。

五、调任工作的监督

(一)实行调任公示制度,对拟调任人选在调出、调入单位同时予以公示。

(二)公务员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调出单位不得在调动前突击提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存在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本通知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处分。通过严格监督、严肃查处调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公务员调任工作。

六、附则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科级领导成员(职务)调任事前呈报表(式样);

2、关于×××等同志任职的请示(式样);

3、×××科级领导职务调任备案登记表(式样);

4、关于×××等同志任职备案审查意见的函;

5、干部兑现职务工资通知单。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现将《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5年4月21日

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2005年4月21日·中组发[2005]4号)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l、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l、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落实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各项措施,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推荐第5篇: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招警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2014年招警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招警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北京公录人民警察考试http://bj.offcn.com/html/zhaojing/

电话010-51657188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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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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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657188

推荐第7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转正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转正总结 ××区××局 ××科 ***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我于2011年10月到**局报道,至今试用期已满一年,现正式提出转正申请。回顾这一年来先后在***居委会、**局**科、**科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我感觉收获颇丰,下面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坚持以德为先,注重提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一是结合创先争优和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素质。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今年3月份以来,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学习活动,认真记笔记,深刻总结,按时提交学习心得,并以此严格要求自身思想和行为,夯实政治理论基础。

二是积极参与党支部、团支部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支部生活。在担任局团支部书记期间,认真按照党支部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参与各项文体活动。

二、坚持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月中旬,按照***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的要求,我在**镇***居委会进行了为期半年的锻炼学习,对政府基层工作有了深入的了解和切身体会,提高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二阶段:2012年*月底—*月中旬,我完成了锻炼任务,回到**局,在**见习,主要负责****管理工作。我积极学习业务知识,认真向科长及前辈请教,主动与报表单位沟通,完成***2篇,***2篇,***1篇,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学习了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及统计法规,对全局的职能职责、运转情况以及日常工作纪律有了初步认识,为进一步融入新集体,适应新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三阶段:2012年*月*日—*月*日,我参加了由中共***委党校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为其一周的军训和为期两周的初任培训中,我学习了政治理论知识、基本工作技能、**经济发展情况现状、依法行政相关法律知识等,锻炼了体魄,思想认识得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协调沟通得到有效强化、终身学习理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不断深化,受益匪浅。

第四阶段:2012年*月初至今,按照工作需要和局领导安排,我来到***科,接手区*****工作。这三项报表都是季报,相对学习时间充裕,但涉及统计***客户端和****系统,相对难度大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更多,我虚心向领导和其他同志请教,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实践,在科长和同志们的帮助下,现已基本完成三季度**工作,完成***3篇,后续工作正在进行。

三、坚持兢兢业业工作,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始终有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注重落实;同时也有着刻苦钻研的劲头,努力创新工作方法,精益求精。按时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以及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做到领导、相关科室及人员都满意。

***局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为**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区委区政府做出正确决策服务,为全区各单位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本着服务至上的原则,热情、主动的完成本职工作,为百姓提供满意的服务。

在这一年的时间,我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与其他同事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主要表现有:一是对局情了解还不够深,同各科室、各街镇的同事沟通还不够;二是工作中缺乏细致的心,在工作细节方面注意得不够;三是要进一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对现有的工作方法在进一步熟悉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提高。因此,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但要发扬自己的优点,还要客观地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逐渐改掉粗心、急躁、考虑事情不周全的缺点,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创造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

2012年10月19日

推荐第8篇: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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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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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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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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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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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厦门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年厦门国家公务员考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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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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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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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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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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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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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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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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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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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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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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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淮北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复习指导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45号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地 址:淮北市古城路与孟山北路交汇处和协大厦15层1508 (二马路原美味宫)

1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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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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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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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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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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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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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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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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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地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

地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从去年通过河南省新录用公务员考试进入地税系统到现在已经整整一年了。这期间在领导、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我在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在这个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集体里,在这个集体的每位同志身上,在这个人生道路上的新起点上,我学到了许多,为做好今后的工作积累了知识,打下了基础。在这一年试用期结束的时候,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方面)进单位前,省地税局专门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为我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之后的工作中我勤学多想,积极将理论化为实践。思想方面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不久前参加了党课培训,让我更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党的先进性,更坚定了我的信仰。为我之后更努力的工作和服务于纳税人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础。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能力一年以来,我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税收相关专业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深入学习《征管法》和《稽查工作规程》等,增强法律法规知识储备,不断充实丰富自己,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重视税收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学习《稽查工作指南》,努力提升自己在稽查上的工作能力。

第13篇:试用期公务员管理办法

附件5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

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第14篇: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人社部发【】62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申请

取消录用申请

尊敬的××单位领导:

首先,我对向各位领导提出取消录用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2014年1月份来到××单位工作以来,至今有近半年的时间,在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对行政管理不熟悉,管理没经验的人员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基本合格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中,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光。

由于我毕业后一直科研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但行政部门与专业技术部门要求的能力差别较大,公务员队伍更加突出个人综合协调管理能力、组织安排能力、应急应变能力,而本人性格老实、木讷、严谨细致,喜欢钻研业务和直接到基层与群众接触的工作,而不善于人际交往和管理类工作,因此在能力要求方面,更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而不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到行政机关以来,虽然个人也努力提升自己这方面的能力,但由于与个人兴趣爱好不符合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习惯等原因,难以适应行政管理角色的转变,对工作缺少激情,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懒惰思想,积极性、主动性不足。同时由于家庭两地分居,小孩太小,时常担心小孩的安全、教育问题以及今后父母的赡养问题,存在一定的焦虑情绪。

由于公务员是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又需要很强的综合素质,既要敢于担当重任,冲锋在前,又要不计个人得失,默默奉献,敢于牺牲。在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查找自己存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安于现状,进取心不强,没有为共产主义理想献身的决心和勇气,每天看着单位每一个同事斗志昂扬,朝气蓬勃,为了共产主义事业不畏艰难,顽强拼搏,随时准备献出他们宝贵的生命,觉得自己是那么的惭愧。为了不因个人原因给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经过近段时间的反复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申请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

在此,感谢××局长在生活工作上的无私帮助,感谢××副局长对我文字能力的锻炼培养和困难疑惑的细心解决解答,同样谢谢诸位同事在成长道路上带给我的诸多感悟和经验,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

最后,我为由于我个人当初考虑不周到××单位工作仅短短数月又要离开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并祝××单位事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16篇: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总结

我于2010年5月通过XX省公务员考试,2010年10月来到我市XX局工作。一年来,在领导的支持指导和同志的帮助下,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思想政治修养。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把追求远大理想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在脚踏实地追求理想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

二是努力锻炼,逐步提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工作中主要负责起草各种材料、编发文件通知、管理有关档案。所有工作都对写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坚持多动手、多动脑、多请教,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写作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目前已能够处理部分日常工作中的文字工作。平时还注重对法律法规、电子信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是勤奋敬业,始终坚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认真遵守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能够做到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不管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抵制歪风邪气。通过努力,个人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一是有关党的重要思想和理论需要更及时、更深刻的学习和领会;二是理论联系实际做得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文字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锻炼。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加倍努力工作,不断完善自己,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自觉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使自己成为一名实事求是、自信乐观、意志坚强的国家公务员。

2011年 10月 8日

第17篇: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总结

公务员转正工作总结

转眼我到单位工作已经快一年了。这一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着从象牙塔到政府机关、从大学生到国家公务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坚持到课认真记笔记。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在单位里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中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相互促进,互有提高。我经常向单位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不懂就问,并坚持记工作笔记,不断总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

三、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取得了一些的成绩,在此我仅向局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在这一年里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政治理论水平有待提高,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从事业务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还不多等。我将正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加以改正。衷心希望领导和同志们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XXX

二〇〇X年X月X日

第18篇:新录用公务员决心书

决心书

尊敬的冕宁县检察院党组、**察长及各位领导:

我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并有幸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进入考察阶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现阶段的理论、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组织上的考察和人民的监督,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为此我决心从以下几个方在来充实、完善自己。

一、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虽然我现在还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我一定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政治方面自觉向党组织靠拢,抓间隙多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并愿意为我选择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二、在组织纪律方面

我一定严格遵守单位的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决不做违反党纪、政纪及法律的事情,对组织忠诚,对领导尊重,不乱说话、不议论、评论领导,顾大局,识大体,以单位这个大家为中心,团结同事、真诚相处。

三、在工作安排和工作调整方面

我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任何要求,绝对服从领导的安排,服务于大局,根据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定位自己的方向。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一定坚守职责,不擅离职守,根据领导的指示和安排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并切实执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多请 1

示汇报,遇到不明白的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工作过程中,如果单位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一定服从单位领导的调遣。

四、正确行使检察权做到权为民所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等职权。要正确行使检察权,就必须对权力的来源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官所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作为人民的公仆,正确行使权力,必须作到勤政、廉政、善政。勤政对于个人来说是在其位谋其政,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群众多做实事、好事;廉政是要清廉守法,不谋权利;善政是要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真本领,具有所从事的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要求我在短时间内,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成为一个业务上的能手,对此我充满信心。所以,我一定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始终要树立服务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正确行使权力,做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五、正确对待金钱关,打破人情关

我知道检察机关属清水衙门,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我选择进入检察官队伍并不是为了赚钱发财,我也从未将金钱视为成功的标志,否则我可以继续从事我的律师职业,而检察官职位最能打动我的是能够将我所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更多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这个行业。我从律师转行进入检察队伍一是为了家庭,二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人生价值,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检察事业添砖加瓦,尽一份微薄之力。对于工资收入少,要做到合理理财、勤俭节约。

“人情关难过,关系网难破”,这反映出社会现阶段的一些问题,作为一个检察官要过“人情关”,我认为要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和个人素质。首先,我们应遵守法律规定,承办的案件如果和自己及家人亲属有利害关系不适宜办理,那么要自行回避,避免出现执法违法,程序不公的现象。另外,“人情关”属精神世界的产物,主要应该靠提高自身的修养,改造自我来完成。我一定在科学的道德规范指引下,加强自身素质,自觉形成“为公”的人情观,破除关系网,摒弃“为私”的庸俗的人情关。

总之,进入检察官队伍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思想政治方面树立正确的方向,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树立正确的“人情观”、“金钱观”,不为是非所迷,不为金钱所惑,相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积极转换角色,很快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为实现自己服务人民的人生价值而不懈努力。

此致

敬礼

******

二○○*年*月二十八日

第19篇:宜昌市新录用公务员

宜昌市2010年新录用公务员

初任培训工作建议方案

为做好2010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制定本次初任培训建议方案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拟定于3月 11日报到,12—17 ;18—24 日分两期对这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封闭式培训。

地点:武警湖北省消防总队宜昌接待站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主讲人

第一天上午(3月12日,星期六)

1、开班典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均顺同志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军作动员讲话,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赵红继、干部教育科科长刘显成出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科科长汪永春、公务员管理科科长蔡彬、干部培训中心主任陈刚智等参与(共7人左右)。开班典礼结束后,请领导与全体学员合影留念。

2、授课

课题:《理想信念教育 》

主持:张军平

主讲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赵红继;

第一天下午(3月12星期六)

课题:《公务员法》

主持:刘钧顺

主讲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唐万孝;

第二天上午(3月 13日,星期天)

课题:宜昌市市情

主持:陈刚智

主讲人:市委党校文史教研室主任余学新

第二天下午(3月13日,星期天)

课题:青年干部成长进步规律探析

主持:汪永春

主讲人: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科长刘显成

第三天上午(3月14日,星期一)

课题:《公务礼仪与行为规范》

主持:陈刚智

主讲人: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赵志君

第三天下午(3月 14日,星期一)

课题:《 公文写作》

主持:李斌

主讲人:市委党校文史教研室主任余学新

第四天上午(3月15 日,星期四)

课题: 执行力的建设与提升

主持:汪永春

主讲人: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郑伟明

第四天下午(3月15日,星期四)

课题:当前群体事件的特点与对策

主持:刘钧顺

主讲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义

第五天上午(3月16 日,星期五)

年青干部讲感悟:

1、人生就是一场静悄悄的储蓄

2、在多岗历练中实现人生价值

主持:汪永春

主讲人:共青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书记: 王垚

远安县洋坪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夏明海

第五天下午:(3月16 日,星期五)

考试、讨论(分组)

陈刚智、李斌

第六天上午:(3月17日,星期六)

结业:学员代表发言、发放证书、总结、宣誓

主持人;刘钧顺

宣誓:领誓人刘钧顺

总结讲话:张军平

第六天下午:返回各单位:

三、组织领导、工作职责

本次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张军平、刘钧顺。

由汪永春、陈刚智负责整个培训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工作。

李斌总协调,张颖、张文芹具体负责日常管理。邀请张国才同志参与、负责联系记者做好宣传报到工作

四、学员的食宿安排

培训实行封闭式管理,为方便学员的学习和生活,培训期

间全体学员在湖北省消防接待站食堂统一安排进餐;住宿统一安排在湖北省消防接待站学员公寓。

第20篇: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转正总结

去年9月,我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见习干部。一年来,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时刻以一名合格国家公务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个人工作总结的形式汇报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书到用时方恨少。参加工作后,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知识的欠缺给日常工作带来的不便。只有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一年来,我主要从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精辟内涵,弄清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紧跟时代潮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年来,我认真研读与业务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业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积极向所里的老同志学习工作方法和技巧;三是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上级下发的文件,领会其精神,坚持读书看报,不断用

1 新的理论更新自己的知识库。通过一系列学习,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在工商所工作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基层工商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业务、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业务和工商所财务报帐工作。

登记注册工作是很严肃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进行,程序上稍有瑕疵就会产生法律责任。正式到工商所工作之前,我在市局登记注册大厅跟班学习了一个月,初步掌握了个体工商登记的基本业务。业余时间里,我认真学习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重点学习研究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的办理程序、方法及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作为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之一,对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也十分严格。受市局委托,基层工商所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局名义对辖区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通过参加市局企管股组织的流通证跟班培训,在工作中我进一步规范了流通证的发放程序。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对监管对象的一种书式监督管理行为。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的过程中,我从总体上掌握了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也不断深

2 入地了解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工商所财务实行所长负责制。作为报账员,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工商所的日常开支进行核对,如实记录,每月按时上报财务报表。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接手所里的财务报账工作后,我学会了如何操作报账系统,能规范地填写财务报表,这对法学出身、从未接触过财务工作的我来说,又培养了一种能力。

通过认真参加市局组织的一系列培训,在工作中我能够得当应用所学的业务知识,遇到自己难以把握或不懂的事情,我积极向领导请教、向同事请教,使自已慢慢熟悉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一些基本职能,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提高了工作能力。通过努力,我的登记注册、年检验照、流通证的发放业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

要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在工作中,我努力从每一件事情上进行总结,不断摸索,掌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为自己是新同志,工作经验不足,平时我能够做到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汲取他们的人长处,反思自己不足。在生活中,我时刻保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摆正自己的位置,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和睦相处,以礼和诚待人,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的关系。业余时间,经常与同事开展羽毛球比赛,积极培养自己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 3 侵蚀。我认为无论是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只要多想他人长处,多想自己不足,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不论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还是同事及外来人员办事,我时刻提醒自己,要诚恳待人,态度端正,积极想办法,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尽最大能力帮助。平时要求自己,从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打扫卫生等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工作主题是积极热情、坦诚相待。

四、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

一年来,自己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经验不足,业务知识不够熟练;二是学习的主动性不够,自己虽时有学习的冲劲,但缺乏决心和恒心,导致学习不够全面系统,自己的能力素质提高终究有限。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水平学习,学好学精业务知识,提高文字驾驭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做一个政治过硬、业务熟识、办事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的工商干部,为做好工商工作尽心尽力,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doc》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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