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2020-03-02 23:36: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通知(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0 14:54:20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法实施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这一通知(黑组发[2008]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促进了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管理,解决调任工作把关不严,调任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保证更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从企事业单位调任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职匹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

二、调任资格条件

(一)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国有企业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或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中央、省、市(地)属国有企业中比照科级的管理人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比照科级的领导班子成员。

2、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或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处级事业单位科级管理人员和市(地)、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市(地)直机关内设机构及县(市、区)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即: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不含试用期。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特殊需要,对调任资格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必须报市(地)委组织部批准同意。 调任人员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职务,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予以公务员登记。其它的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公务员登记。

三、调任方式

要建立和完善以竞争择优为导向的公务员调任工作机制。

(一)调任到市(地)机关内设机构任职的领导职务,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可以组织全系统及所属单位符合调任资格条件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选调。

(二)调任到县(市、区)机关、乡镇领导成员的,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采取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竞争性选任方式进行调任。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对拟调任人员要进行民主推荐并得到多数人同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率要达到80%以上;组织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调任人员的考察工作。

四、事前报告审批、事后备案

市(地)机关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调乡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任乡科级领导成员的,事前要向市(地)委组织部报告审批并审档(附件1),其中,实行竞争性选任的,要制定竞争性选任工作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请示报告主要内容:调任岗位需求;调任资格条件;职数配备情况;编制情况。 事后向市(地)委组织部备案(附件

2、3)。 受理备案部门要出具《任职备案审查意见的函》和《干部兑现职务工资通知单》(附件

4、5)。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调任科级正、副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报告审批、事后备案等事宜报省人社厅。

五、调任工作的监督

(一)实行调任公示制度,对拟调任人选在调出、调入单位同时予以公示。

(二)公务员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调出单位不得在调动前突击提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存在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本通知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处分。通过严格监督、严肃查处调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公务员调任工作。

六、附则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科级领导成员(职务)调任事前呈报表(式样);

2、关于×××等同志任职的请示(式样);

3、×××科级领导职务调任备案登记表(式样);

4、关于×××等同志任职备案审查意见的函;

5、干部兑现职务工资通知单。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现将《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5年4月21日

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2005年4月21日·中组发[2005]4号)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l、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l、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落实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各项措施,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人社部发【】62号)

招警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转正总结

厦门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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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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