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范文

2022-07-04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谈话笔录

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一名矫正人员激动地说:“没想到社会能以宽容的微笑接纳我,能有矫正制度来改造我们。自己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两年前,瓯海区在我市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单位。

以下记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的两次谈心教育。

生气不如争气

在一次日常谈心教育中,李远强不住地叹气,说自己的命不好。他对三年前发生的事还耿耿于怀:那年,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邱某发生口角,他用台球棒追打邱某,致其重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对方63500元。朋友都觉得他很冤。

“为什么你朋友说你冤?”我不禁问。

“朋友都说,赔了那么多钱,其实就可以不用判刑的。”

“你想一想,那个被害人肋骨被你打得折了,导致脾破裂切除,多痛苦啊,换你是他,你愿意吗?”

“我当时是太冲动了,但我已经赔了钱,法院也判得太重啊。”事情已过去那么久了,“不公正”的阴云还罩在他的心头。

“是啊,你是挺冲动的,起因是很小的事,要是能忍一忍,什么事都没有了。幸好案发时你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又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考虑到这些,已是宽大处理了,你还是觉得很冤吗? ”

“这……我的朋友都说我很冤。”

“你朋友是不是很懂法律,他的水平有没有比法官还高?”

“他们不懂。”

“你的朋友很关心你,他们不希望你受任何处罚,他们按自己所想的理解法律,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话会这么深刻地影响你的思想改造,真正的朋友是会收住自己的舌头的。”

李远强点点头。

“事情已经过去了,法官的判决很公正,你不必再想这件事情了。现在关键是要好好改造,早日解除社区矫正。与其生气不如争气,干出点样子给别人看看,到时候什么闲话都会没了。”

“谢谢你!”远强露出了笑容。

给她多点关爱

电话铃响,那头传来很急切的声音,是林锐。他与老婆吵架了,此刻他正走在家附近的路上,像失控的狮子,想找他老婆拼了。

他怕冲动会干出格的事,很想找人诉说,但诉说无门。找朋友说,会在圈子里传得沸沸扬扬;找亲属诉说,会火上加油。他认为最安全的是对我诉说。

听后,我顿觉得担子沉甸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会做好劝导工作吗?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让你这么生气。”我问道。

电话那头短暂停顿了一下才说:“我觉得她有外遇了。”

“她有什么表现吗?”

“她每天晚上出去,说是和朋友去打麻将,我问过她的朋友,都说没有和她一起。”

“就凭着这个断定她有外遇吗?”

“还有在家里她对我不理不睬的。”

“那你对她的态度呢?”

“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

“当初你在„里面‟的时候,你老婆一直等你那么多年,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多么不容易啊,那么大的风浪两个人都挺过来了,她如果真的要变心,那时候就变了,也不用等到现在。”

“那也是的,我念着她这段情,所以很在乎这个家,我受不了她最近对我的冷漠。”

“退一万步说,你老婆此时如果真的有外遇,你喊打喊骂的,不是将她推向另一个男人吗?更何况,有外遇只是你的猜测。这段时间,你们两人是不是沟通减少了?”

“也许是吧。我白天在服装店忙得很,晚上回家很累了。两人说得少,我怀疑她有外遇,心里很气,对她态度更差了。”

“你这个大老爷们都觉得很憋气,也许你老婆比你更憋气呢,因为女人的心思更细密。”

“也许吧。”林锐的语气比刚开始的时候柔和了很多。

“在家里,气氛不好,不妨约她一起到茶座去喝喝茶,两个人多沟通沟通,给她多一点关爱,事情也许不会像你想的那么坏。”

“那我试试看吧。”

一个星期后,林锐到司法所日常报到,见到我,很高兴地说,他夫妻俩已和好了。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接与这些特殊人群打交道过程中,可以感觉到他们矛盾的一面。身上还残留着发案前的“江湖义气”,思想又冒出千丝万缕的自卑。他们压抑着情绪,浑身像长着刺,特别注重自己内心的感受,认为惹自己心里不舒服的,都是不好的。在与他们谈心的过程中,我尽量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消除抵触情绪,让他们感到被人理解,这样才更有勇气探索自己内心的世界。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服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服刑类型罪名刑期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找你谈话,向你了

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你对

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改

造,争取宽大?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印)

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接谈人:张存友、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所长

记录人:林燕、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司法社工

被谈话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层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我们是姜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姜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姜矫办评字第号通知要求,你因涉嫌犯罪,现对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

:好

?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个人简历等

?个人简历

?家庭情况

?个人生理情况、心智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身高、体重、脾气、性格等)

?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

?现在单位工作的表现如何

?家庭关系情况(平常与父母长辈相处怎么样、夫妻关系等)

?与邻居相处的情况如何

?与朋友、同事、同学相处如何

?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户籍所属地(现居住地等)

?你平时与基层组织及基层干部相处如何

?因何原因涉嫌本次被起诉的犯罪

?除本次犯罪外,其它有没有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及前科

?你现在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如何认识的

?你的家庭成员对你行为时怎么看待的

?你的监护人是否愿意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承担对你的监管责任,并签订书面保证书

:愿意。

?如果司法机关对你从轻处理,在社区对你进行矫正,你能否服从基层组织及我们司法所对你进行的帮教管理 :能,我保证服从管理,随传随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你身边交往的人当中有没有同类的刑事犯罪人员

?那么基层组织是否认可你的表现,是否愿意接受你所在的村进行监管

?我们只是受有关司法部门的委托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判前调查,对你的行为,司法机关审理后,如何做出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将要根据案情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综合的判断,当然,受害人的态度,基层组织的意见,也是司法部门审理中的参考因子。希望你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悔罪改过的决心要大,保证的措施要到位,并积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有没有听到

?其它你还有没有情况向我们陈述的

?以上笔录,你看有何出入,没有出入请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

推荐第2篇:谈话笔录

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目的性

(三)写实性

(四)慎密性

(五)完整性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1、受害人笔录

2、举报人笔录

3、当事人笔录

4、证人笔录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2、单项笔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二)笔录主体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

3、工具准备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开头部分

2、主体部分

3、结尾部分

4、内容认定部分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二)思维要连贯性

(三)语言要准确

(四)表达要清楚

(五)简繁要相济

(六)要素要齐全

(七)程序要合法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一)按案件分类整理

(二)按错误分类整理

(三)按作用分类整理

(四)按时间分类整理

八、其他事项 正文

案件笔录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的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因为案件检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全部经过专业培训等客观情况,有很多同志无法达到做好笔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要把做好笔录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把做好笔录这项基本功的煅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查办案件作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和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而程序和证据又是案件的两大要素,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发挥案件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把这两大要素相关工作做扎实,使所查办的案件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谈话笔录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理所当然地要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有人说,成功的谈话决定成功的案件。如果把与当事人和和证人谈话看成上一门艺术,那么把富有艺术的谈话原始性地记录下来,无疑就是一门科学。科学地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认定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一起,组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以说,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成功固定,进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高低。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例如,我们经常办理的受贿案件,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作案,其他证据采集的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来固定事实,再从资金来龙去脉等途径去寻找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一旦谈话笔录不成功,整个案件也就宣告失败。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过去的办案践中,曾经出现过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想“当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不允许当事人申辩,把当事人的申辩看成是态度不好的表现,甚至于上升到对抗组织调查的层面来认识。这种错误的办案观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其后果是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谈话笔录由于其写实性,可以很好地保持询问时的场景,是一种文字录像,客观地起到了提醒办案人员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的作用,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保障的情况。如果谈话笔录制作不成功,不能客观反映询问时的情况,这种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

(二)目的性

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

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是谈话的主要目的。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谈话记录重在写实: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

(四)慎密性

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

(五)完整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笔录: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

2、举报人笔录: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3、当事人笔录: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

2、单项笔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笔录主体: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

8、

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推荐第3篇:谈话笔录

谈 话 笔 录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谈话人: 魏亚南 记录人:胡俊 谈话对象:李志平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问:我们是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魏亚南(出示证件),现依法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你诉孟拴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但是案件诉讼及相关费用需要你交纳,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志平,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严庄行政村严庄村,电话:15138918459。 问:请你讲述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2012年10月1日,孟拴勤驾驶豫A339P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与中梁线交叉口,与吴狄驾驶豫AL9661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该事故,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拴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我右桡骨骨折。对此,我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院判决结案。根据伤情,我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于2013年11月1日住院进行第二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169.55元。 问:你现在能够提供什么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车辆保险单。 问:你要起诉他吗? 答:是的,我要起诉他。

问:下面我告知你诉讼的权利、义务和存在的风险及举证责任? 答:好。

一、你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法律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问:对上述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你是否理解,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发问? 答:我已理解。

问:你是否有其它问题需要补充? 答:没有了。

问:确认无误后请签字。

推荐第4篇:谈话笔录

问:我们是X市X公安局X派出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经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不申请。 问:你的家庭情况?

答:我家住X省X市X县X乡镇X村X号,父母名字是XXX,XX岁。 问:你是否是党员、团员? 答:不是的。

问:你是否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答:都不是的。 问:你身体是否健康? 答:健康的。

问:你以前是否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答:没有的。

问:因你涉嫌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X条规定,把你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时间为八小时,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的。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把违法嫌疑人所在的处所通知家里人,你是否同意通知家里人? 答:不需要了。我不想让家里人担心。 问:你今天到我们公安机关是因为什么事情? 答:是因为XXXX的事情。 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说一下?

答:事情是这样的,X年X月X日X时,我和朋友在某地做某事,,,,, 问:你们为什么会发生某事? 答:就是因为我和朋友在某地做某事。 问:你们是否使用器械? 答:没有的。 问:双方的身份情况? 答:记不清了。 问:现场是否有监控? 答:好像是有的。 问:因你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条,经过我们带班领导同意,将你传唤时间延长到24小时,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问: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的。

推荐第5篇: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

时间:2016年3月18日

地点:北京市崇尚公平律师事务所 接待人:李想

律师

谈话人:张康

78岁

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家园小区1号楼201 身份证号码:11010819380408888X 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天上人间小区 问:来所有何事 答:我要打官司 问:因为何事 答:房子的事

问:房子出现了什么事

答:房子面临拆迁,我哥哥和开发商已经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合同,此合同中的有关安置利益与我无关,我表示不满 问:你认为安置利益应该与你有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自1980年开始,我、我夫人和我的孩子,与我哥哥一家以及我们的父母共同居住在此房中。我女儿一直居住到现在,处于持续的状态。我们的户籍自1980年开始一直就在这。基于以上两点,此房子与我有关系。 问:你所说的房子在什么地点

答: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天上人间小区 问:此房的所有权人是谁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我哥哥。我哥哥叫张健,今年80周岁。 问:你的哥哥目前还住在这个房子里面吗

答:我哥哥目前不在房子里住。他有两个儿子,他的二儿子一家在这个房子里住。

问:你哥哥是何时取得所有权的

答:我听说是2004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这是我最近才听说的

问:你是从哪里听说的

答:我在开发商那里听说的,开发商当时跟我说,我哥哥向他们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根据拆迁公告,开发商与我哥哥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合同 问:是否与你哥哥进行过沟通

答:我见不到我哥哥,没办法沟通。我把我的不满意的意见向他的二儿子说了,希望他去转达 问:你哥哥是怎么说的

答:房子是他的,与我没有关系

问:你能对涉案房屋的居住历史状况介绍一下吗

答:自1980年开始居住涉案房屋,在我们开始居住的时候,这个房子仅仅是承租关系。1980年之前我们一大家子人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新开胡同98号。当时我们共居住的房屋是四间平房。四间房屋分别为我父母住一间,我哥哥一家住一间,我们一家住一间,另外一间是共用的厨房 问:此平房与上述谈到的楼房之间是怎么回事

答:现在发生争议的楼房是由当初的平房置换而来的。原来的平房是承租关系,现在争议的楼房当初也是承租关系 问:你把置换的前后情况说明一下

答:1980年之前我哥哥是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当时我哥哥的单位制订了分房方案,根据该分房方案,结合我们家的情况,在我们交出四间平房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三居室楼房一套,即现在争议的房屋。除此之外,根据分房方案,我们所有人的户口还要从当时的平房迁至现在的楼房处 问:置换楼房之前你们居住在新街口有无证据

答:第一,有我们的户籍底档;第二,我们有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当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示合同) 问:对于涉案房屋至今为止的居住状况

答:我女儿一直居住至今,我们夫妻十年前已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我哥哥的二儿子也一直居住在房屋补偿合同签订之后,我哥哥没有在此房居住。我哥哥签订完房屋安置补偿合同之后,他的二儿子已经搬出了 问:介绍一下你夫人及你女儿的有关身份信息

答:我夫人姓名:刘美丽 女 76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与我相同

身份证号码:11010819400308777X。我女儿姓名:张美美 女 37岁 户籍地址与我相同,现居住于涉案房屋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90208666X。我哥哥姓名:张健 男 80岁 1936年出生 户籍地址与我相同,现住址不详 身份证号码:11010819360108555X。 问:对此案你有何请求

答:我期望拆迁的安置补偿利益与我有关 问: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答:没有了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字:

日期:2016年3月18日

推荐第6篇:审理谈话笔录

审理谈话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 贯: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谈话内容:

告知:我们是中共珠藏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工作人员,你的违纪案件,现已调查终结移送审理。今天找你谈话,主要是:

一、告诉你在审理阶段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二、进一步核实违纪事实,听取你的意见。

答:我清楚了。

问:根据有关规定,你作为被调查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请你先看权利义务告知书。 答:

问:你对审理阶段与你见面的违纪事实核对材料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 1 — 答:

问:根据你所犯错误 ,依据相关纪律规定定性为失职、妨碍社会管理,你有无异议?

答:

问:根据你的违纪行为,组织上将给予你一定的纪律处分,你有无意见?

答:

问: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审理人员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答:

问:你还有无其他问题需要向组织说明? 答:

问:请你核对以上笔录记录是否属实?

答:

— 2 —

推荐第7篇: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时 间:2011年6月10日地 点:@@政府大院事 由:老年人、残疾人赡养问题

受援人:@@(身份证号码:@@)

受理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谈 话 人:@@

问:你好,我是@@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就你申请法律

援助一事,按规定做谈话笔录。请你如实反映我们需要了解的有

关问题。请你介绍一下你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

答:好。本人名叫@@,男,现年71岁,住枫湾镇居委。问:到我们这里来有什么事情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包括事发时

间、地点、有关当事人及事实经过)?

答:要求儿子严显祥赡养我夫妇以及残疾儿子严显松。

问: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刚才请求法律援助的事项?

答:可向周边村民调查。问:请问你申请法律援助有何具体请求?即你要达到的目的?

答:要求儿子严显祥赡养我夫妇以及残疾儿子严显松。问:刚才你申请援助的事项,我们要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查,如符合规定,会尽快为你办理维权事项目。如审查后不符合规定,我

们会及时通知你,请你做好准备?答:我年老体弱。经济较为困难,而且是儿子严显松为智力残疾人,请考虑我的情况给予援助。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工作人员已念给我听),是本人今天申

请法律援助的谈话内容,都是事实,如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承担

法律责任。现签字确认:

推荐第8篇: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

中共XX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

间: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别:

龄: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单位职务:

话:

谈话内容:

签字:

页,共

谈话笔录(附页)

签字:

页,共

推荐第9篇:公证处谈话笔录

公 证 处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点: 公证员: 记录员:

被接谈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谈话笔录如下

河南省司法厅监制

推荐第10篇:廉政谈话笔录

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事项(内容)廉政谈话

时间

地点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职务或岗位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记录:

问:请谈谈你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答: 问:谈谈你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准则》方面的情况。

答: 问:今年以来,你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纪律、方针和政策,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自身的工作职责,将反腐倡廉、勤政廉政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请表明你的态度。

答:

被谈话人签名:

第11篇: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当事人:笔录:

风险告知:当事人(签名):

调查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XXX法律援助工作站制)

第12篇:谈心谈话笔录

谈心谈话笔录

间: 谈话人:

地点:

记录人: 性 别:

谈话对象: 政治面貌:

单位、职务:

谈话内容:

第13篇:入矫谈话笔录

入矫谈话笔录

具体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至_______时_______分 具体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话人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 服刑类别__________罪名_________________刑期_____________刑期起止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你进行入矫谈话,并向你了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权利和有关规定。

一、根据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矫正期从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月___日。

二、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你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恐高、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三、______司法所为你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______组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组员。矫正小组职责是

1、协助矫正机构对你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你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每月向司法所反映你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你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做好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做到:

1、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学习: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省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每周口头报告,每月书面汇报)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5、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6、迁居: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7、保外就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就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请假: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参加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3)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8、手机定位:入矫后被定为管理人员期间要24小时接收手机定位,不得人机分离,不得无故关机、停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矫正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对你实施警告直至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惩处。

1、问:你对应当遵守的各项社区矫正监督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坚决保证做到?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问:你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改造,争取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问:以上回答是否为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按指印)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4篇:法律援助赡养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

时间:xx年x月x日(上午10:00) 地点:xxxxxxxxx 谈话人:xxxxx

记录人:xxxx 被谈话人:xxxxx 问:您好,您找我们有什么事情?

答:因赡养案件,要求xxx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帮助我处理。

问:你是否同意法援中心指派本律师办理你的案件或事务? 答:同意。

问:你有几个子女?分别是?

答:两子一女。分别是xxx、xxx、xxx。 问:请说明你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答:要求在xx市xx老年公寓生活,由三子女给付费用,每月各xx元。医疗费由三子女分摊。

问:以上记录是我们今天的谈话内容,请您看一下(我念给您听一下),如果没有错误,请您签字确认。

答:以上记录我知道了(已念给本人听了),属实,我不会写字,可以按个手印。

签名:

xx年x月x日

第15篇: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间:

分至

分 地

点:

谈话人(律师):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

性别:

民族: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见证事项:

自书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记录人:

****

音视频记录人: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笔录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律师,请问您清楚此次谈话的目的吗?

答:

问:您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如何?您可以正常的阅读和书写吗?

答:

问:请您核对***律师和***律师的身份(分别出示律师证),您是否同意委托***律师及***律师针对您自书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答:

问:我们将对本次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对相关的视听资料进行存档,您是

第 页 否同意?

答:

问:这是我们准备的关于本次律师见证的委托代理合同,请您仔细阅读,若没有疑问,请在现场亲笔签署。

答:

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见证工作是根据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这一点您听明白了吗?

答:

问:本次谈话是否为您的真实意愿?您有没有受到胁迫或欺骗?

答:

问:您以前是否写过遗嘱、由他人帮您代写过遗嘱或公证过遗嘱?多次所立遗嘱间相互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若您此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您是否清楚?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处分原则处理,您清楚吗?您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若有您将做怎么的财产安排?

答:

第 页 问:您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需是您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您自有的财产及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在丧偶的情况下,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您的部分及由死亡配偶继承所得的部分您才具有处分权。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应的部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情况您都清楚吗?

答:

问:在您的遗嘱中,将要进行处分的财产大致包括哪些?

答:

问:针对以上财产您能提供哪些证明文件?针对本次谈话内容您还可以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

问:请您说一下您的家庭成员及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已故的直系亲属?

答:

问:您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行过继承析产?

答:

问:请问您准备在遗嘱中将财产处分给哪些人?与您的身份关系?与您的关系如何?

答:

问:是否还有其他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但您没有在遗嘱中处分给其财产的?如果有为什么不处分遗产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您可以选择不予回答,不过对于此部分内容我们将进行保密,除非为了司法程序中查清事实之必要。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处分给非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行为,您本次订立遗嘱是否涉及遗赠行为?若有遗赠行为您希望在同一份遗嘱中订立遗赠条款还是单独自书一份遗赠协议?您的遗嘱是否要附加条件?若单独书写遗赠协议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答:

问:您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相关的法律风险由您本人及遗嘱受益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遗嘱中的受益人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利益,您是否清楚?

第 页 答:

问:上述财产中您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其对应的遗嘱效力存在法律风险,此风险亦由您及遗嘱继承人承担,您是否清楚?

答:

问:您是否针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况将导致您的处分权利瑕疵或无效并最终会影响对应的遗嘱或遗赠效力,您清楚吧?

答:

问:您有无个人债务?遗嘱或遗赠在将来被实际执行前,所涉及的遗产将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或遗赠进行实际分割,您清楚吧?

答:

问:您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若有,请问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您订立的遗嘱准备交由谁来保管?

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问:请问上述谈话内容是否出于您的自愿?您是否愿意就上述谈话内容中您本人陈述部分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

页 问:现在谈话结束向您宣读谈话笔录,宣读后请您仔细核对谈话笔录纸质文件,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我们将根据您实际订立遗嘱的过程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出具律师见证书,您听明白了吧?

答:

(以下为签字部分)

谈话人签名:

被谈话人签名:

第16篇:个人贷款谈话笔录

银行个人贷款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年月日。谈话地点: 鄂托克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部被谈话人:借款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共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问:您是否已经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明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 是□否□

问:如果您是委托代理人,您已经办妥了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

答: 已办妥□未办妥□

问:借款人及担保人、共有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经查如发现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银行一律不予受理贷款,现是否清楚?

答: 无□,有□:清楚□不清楚□。

问:您本次贷款总额为万元,借款用途是,期限年;贷后我行有权对借款人所借资金的使用情况就行了解取证,如果发生借款被挪用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银行有权选择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或其他处理方式。以上情况您是否知道? 答: 是□否□

问:我行将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调查,借款人今后如不能按时归还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披露,是否知道?

答: 是□否□

问: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是否有其他银行贷款?

答: 否□是□

:借款人,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配偶,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担保人,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

担保人,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

担保人,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

担保人,银行有借款余额万元,月还款元。

问:如因经销商或其他原因,致使出现所购车辆质量问题/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农牧业自然灾害及经营出现问题等,但以上问题将不影响银行贷款的按期偿还。是否清楚?

答: 清楚□不清楚,现在已了解□。

问:贷款人是否能保证以上陈述的情况均真实、无误、且愿意为此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答: 是□,愿意□;否□,不愿意。

谈话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第17篇:民事案件首次谈话笔录

民事代理案件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止 地点:

谈话律师:

当事人:

问: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答:

问:你是否自愿委托本事务所办理你的案件或事务?

答: 问:在决定委托前是否了解本事务所和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信誉等情况?是否有疑问?

答: 问:如你决定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为你承办事务,应当按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并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是否清楚?

答: 问:如你决定委托本事务所工作人员为你承办事务,按规定应当与事务所协商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并签订收费协议,直接向事务所交费,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是否清楚?

答: 问:如双方未就收费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收费协议,则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定许可标准收取费用,是否清楚?

1 / 4

答: 问:在委托我事务所工作人员为你承办案件和事务时,你有责任配合承办人员进行工作,是否能做到?

答: 问:你有责任向承办人如实陈述事实、你的真实想法及你知道的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假,则将直接影响办理效果和最后结果,本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承办人也有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 问:你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和知道的证据线索,如你迟延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最后的结果,是否清楚?

答: 问:由于案件或事务本身存在的缺陷、不足、暇疵、不合法、无理的情况,其导致法律后果,事务所及承办人对此依法不承担责任,是否清楚?

答: 问:对案件的输赢,本事务所和承办人不承诺、不保证、不预测,但可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不代表承办人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 问:承办人在承办案件时可能正在承办其他案件和事务,承办人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不可能达到有求必应,不能要求承办人办理你一个人的事务,是否清楚?

答: 问:对于承办人在工作中的业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问题,你应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提出;如有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事务所主任、协会、司法局进行投诉处理,是否清楚?

2 / 4

答: 问:在签订委托后,如受托人无违法、违纪、过错,委托人需解除委托,则不能退还委托费用,是否同意?

答: 问:在签订委托后,如受托李森无违法、违纪、过错,委托人需解除委托,则不能退换委托费用,是否同意?

答: 问:委托关系自你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并按约定付清全部委托费生效,到案件办理完毕,取得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时终止,是否清楚?

答: 问:诉讼案件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你办理委托和交费时需明确委托的是那个阶段,如不明确,则一次委托和收费只确立了一个阶段的委托关系,是否清楚?

答: 问:你缴纳的委托代理费中,只是规费,包含本辖区范围内承办人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资料费、误餐费,不含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申请执行费、公告费、查询费等,亦不含辖区范围之外的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资料费、误餐费,是否清楚?

答: 问:诉讼中讲究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可能会导致败诉,您知道吗?

答: 问:应当保证你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你是否清楚?

3 / 4

答: 问:你咨询解答,要求承办人域外(本辖区之外的区域)收集证据,超出委托范围的事务你应当另行交纳费用,你是否清楚?

答: 问: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问:以上记录是我们今天的谈话内容,请您看一下(我念给您听一下),如果没有错误,请您签字确认。

答:以上记录经本人阅读(已念给本人听了),属实。 签名:

年 月 日

4 / 4

第18篇:谈话笔录的要求

谈话笔录的要求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它反映着你所有的工作成果,是别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做为一个案件检查人员,应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

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二、制作谈话笔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

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上级机关调卷阅卷时就看不懂了。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自以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

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正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潦草,错别字多。

四是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模糊语言。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制作谈话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证人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个谈话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做不好的。谈话的目的是查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我们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结合其他已知证据分析案情,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另一方面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2、分析已知证据。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二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有的放矢,将所提问题的重点放在与直接证据有关的问题或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的问题上。当取证人员分析已知证据内容不合理、不详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证人证言的调查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已知证据环环相扣、可信度较高时,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待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的列出,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实施前还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信息;对于那些与案情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或消极作证的证人,取证人员更要充分分析证人的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及表达能力等,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的临场随意发问。因谈话至少要两人以上,一个提问,一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 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

5、

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这实际上是提纲挈领,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为何要送的意思,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李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6)针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再进行强调、补充性发问。如受贿案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人都有谁也要记清楚,在贪污贿赂案中,这些人相当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家人,这个一定要记清楚,并要求取证。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将在场人故意省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特征,不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不如实记录,有时会引起相当大的问题。同时,对于上面已有交待的“标的物”,也要再进行强调,特别是关于的物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特别问明记清。 (7)关于标的物来源的取证记录。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这些款项不限于公款、私款。标的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记明,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实践中,证人总是想把知情的范围尽量缩小,但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一个单位内关于款物的进出,真正是一个人知道此事的毕竟是少数,即使是一个家庭,要进出相当数量的款物,往往也是很谨慎的,因此在记录中要尽量追查,直至把事情搞清,有几人知道就是几人知道,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8)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3、关于谈话笔录尾部的制作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2)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3)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4)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

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言词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现阶段查办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谈话笔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调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情的认识与分析、定性和处理,其质量的好坏,是成功查办案件的重要因素。因此,不断提高谈话笔录质量,充分发挥笔录材料无可替代的凭证作用至关重要。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从三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格式

1、笔录头:时间采用公历记录,精确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如“日期:2009年9月9日 时间:16时30分”,时分是笔录开始时间,并应同时在笔录标题下空白处注明谈话的次数,次数是针对同一对象的计算。填写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的科室房间号,在宾馆、旅店等有房间号的房间与被谈话人谈话的,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房间的房间号。如果是电子笔录,谈话人和记录人要用手写签名,不能一并直接打印出来。被调查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曾用名、别用名或绰号,如与案情有关的,必须在基本情况中注明。年龄要用阿拉伯数字。文化程度要如实填写,不能觉得不是案件的关键因素,就随意填写,如果出现与接下来的正文中本人自述的基本情况矛盾,都会极大地影响了笔录的严肃性。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一般要求只写到年月就可以了。政治面貌如果是党员应写明“中共党员”,而不能简单的只写“党员”。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记录,方便开展对被调查人常住地的搜查工作,如果谈话人是证人,则方便有再次需要对方配合取证的时候。

2、笔录的主体一般可分为首部、主题部分和尾部。首部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一般制式为:“问:某某同志,我们是某某纪委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今天找你了解一些情况,请你如实回答问题,说谎话、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答:我明白。”

主题部分:如果是对违纪违法人员,要进一步记清其个人简历、任职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相应的社会关系,根据这些信息为外调提供基础信息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或推断出违法行为发生的前因。

一般来讲,笔录的主题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要素”。问话的顺序我认为可分为五步: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关系、交往;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记录涉案钱物走向。

在谈话结束后要做小结式的总结,“你是否还有什么补充?”“以上笔录是否属实?”“在今天的谈话过程中我们的谈话人员是否对你有逼供、诱供、打骂行为?”“请你核对以上笔录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样,如有误请在上面加以修改并画押,最后如无误请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并画押。

3、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画押和注明年月日。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由谈话对象自己书写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注明日期、盖章或者画押,在最后一页记录的结尾后另起一行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签名、注明日期、盖章或者画押。画押要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清晰完整地按压下来。如果被谈话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已由被谈话人看过(已向被谈话人宣读),被谈话人因某某原因拒绝签名,谈话人:某某记录人:某某”并注明日期。

二、制作谈话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1、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并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2、用词准确。不能在谈话笔录中过多使用模糊用词,如表述时间用“大概”,表述地点用“好像”,表述数字用“大约”,表述事情经过用“基本是这样”,在谈话中涉及的人物,只记名字,却不询问这个人的基本情况。一个笔录记下来,没有一个时间、地点、数字、人物、事情是确切的,这样的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对谈话对象记不清的事实,笔录中除了如实反映外,还应问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方法和途径,如记不清的数字应记明以帐上为准,如有必要,可当即让谈话对象进行指认。

3、尽量用原话,体现原意。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反应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记录,如沉默、哭泣、冷笑、颤抖、言语支吾、暴跳如雷……等等,在记录上都要如实的表达出来。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以注释,使人一目了然。

4、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调查询问过程、策略和方法。在调查过程中,要让被调查人交代违纪事实,往往不是轻而易举的,是需要调查人员扎实细致的工作和耐心深入的思想教育、政策攻心才能做到。如果调查笔录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证言在什么情况下获得,这对于案件的定性、考察违纪人的心理状态、审查证据的采信度均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反击被调查人的翻供。实践中,有些记录人员制作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被调查人有关违纪事实的答话,只记录被调查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而忽视调查人员的问话,如调查人员如何提的问题,询问的方法、步骤怎样?被调查人在什么情况下交代问题等,而代之以“继续说”、“接着讲”之类的简单用语。还有一些在被调查人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而对之前调查人员大量的思想教育、迂回攻心的过程,被调查人是否有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充耳不闻,不作记录。这种记录方法,虽然能直观、简单地反映出违纪事实和证据材料,但从中无法看出调查询问的方法、策略,反映不出调查询问的过程和特点,难以给案件定性处理提供被调查人的主观情节,不利于分析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思想症结,看不出被调查人的思想转变过程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调查询问过程的笔录制作要求。

5、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就是因为差点“火候”,使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都是很遗憾的事情。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6、掌握好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人员询问的前期,被调查人对有关违纪问题尚未如实交代或是对违纪问题的交代避重就轻时,调查人员有意识采取的这种停顿应自然,尽可能不让被调查人察觉调查意图和重点,以免其产生心理压力或防范心理。记录人员在询问中一般不要插话,以免打断调查人员的思路或打乱询问的逻辑推理,更不要随便表示对、否的态度,让被调查人察觉出调查人员的意图。

7、对违法违纪人进行谈话教育时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原则或者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涉及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时,一般不直接谈违法或合法,而是让当事人自己去判断,尽量不暴露执法人员对其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评判,以免造成被询问人的紧张情绪和反感情绪,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问题。

8、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9、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的基本要求。谈话人的提问要尽量记得简要,谈话对象的回答要记得详细具体。如果记录人抓不住要害将谈话人的提问记了一大段,谈话对象的答话只记是或不是,太简单了,就给人有指证的印象。先入为主,先作结论、然后让别人按这个结论陈述。把这些话记录进笔录,反过来成了引供、逼供的证据。

三、做好谈话笔录的一些技巧

1、充分熟悉案情,明确目的。谈话人和记录人事先做好沟通,制定谈话策略、方法和切入点,拟定谈话提纲,一般来讲,询问语言快于记录语言,要把握谈话和记录的对应节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的个人情况及已掌握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同案关系人以及涉及的人名、地点、组织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社会关系及方言土语等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加深记忆,记录人员还可以事前把以上内容记在手稿上,以便在记录时做到准确无误,提高笔录质量。

2、选好突破口。从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

3、善于运用攻心策略。当遇到谈话对象是一定层次的负责人时,要注意针对他们有职有权、阅历丰富的特点,注意谈话气氛,把握问话的分寸,问得尽量宽一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可急躁,更不可声色俱厉。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谈话人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不倚,既要体现出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也要换位思考,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使其感到不可能与法律较量,又使其对谈话人有一种依赖感。

4、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5、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你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有意识的在违法违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上留

一、两个错误,如谈话对象说钱存在了中行,我们可以记录成工行,谈话对象说是在5月送的东西,我们可以记录成8月等等,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6、适当引导,事半功倍。当谈话因某些具体细节限入僵局时谈话人可对有关问题如大致时间,大致方位、大致人员、大约金额等情况予以提示,避免就同一事实取得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尽量使证人与证据、证据与证词相吻合。谈话对象到最后的对自己错误的认识方面的诉述,如对构成的错误有何看法、认识、态度、说明等,谈话对象往往不好意思讲了,此时谈话人可以替其讲出来,记录人运用能够准确定性的词语记下来,只要被谈话对象认可或作出是与否的回答就行了。另外,对于影响定性的一些情节,有时对方说到关键处,讲的比较含糊,尽管双方都明白是怎么回事,这时调查人应该抓住实质,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求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

7、细节要清楚。经济案件一定要把细节写清楚,如钱是谁取的、取了多少、在哪个银行取的、存折是谁的、还余多少钱、有谁在场、同去的哪些人、走什么路线、坐什么型号的车子、交易的地点、多少楼层、陈设情况、钱是谁去送的、用什么袋子或纸张包的、面额是多少、是谁收的钱、他是什么职务、双方谈了一些什么话、钱(物)是否退回,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债务关系等等。

第19篇: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作者:张安中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它反映着你所有的工作成果,是别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我想即使是长期从事案件检查工作的人员,他也不敢说:我的笔录能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做为一个案件检查人员,应扭转“重办案、轻笔录”的观念,从基本做起,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只要大家能仔细听,我想达到这样一个目的:没有做过谈话笔录的,能学会作笔录;会做谈话笔录的,今后做笔录的水平再上一个台阶!

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谈话笔录用纸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二、制作谈话笔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

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上级机关调卷阅卷时就看不懂了。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自以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

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正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潦草,错别字多。

四是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模糊语言。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制作谈话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证人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个谈话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做不好的。谈话的目的是查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我们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结合其他已知证据分析案情,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另一方面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2、分析已知证据。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二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有的放矢,将所提问题的重点放在与直接证据有关的问题或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的问题上。当取证人员分析已知证据内容不合理、不详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证人证言的调查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已知证据环环相扣、可信度较高时,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待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的列出,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实施前还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信息;对于那些与案情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或消极作证的证人,取证人员更要充分分析证人的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及表达能力等,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的临场随意发问。因谈话至少要两人以上,一个提问,一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 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

5、

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

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这实际上是提纲挈领,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因此一般来说,案件检查人员和证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心智较量,这里涉及到谈话技巧的问题,就不讲了。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为何要送的意思,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李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6)针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再进行强调、补充性发问。如受贿案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人都有谁也要记清楚,在贪污贿赂案中,这些人相当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家人,这个一定要记清楚,并要求取证。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将在场人故意省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特征,不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不如实记录,有时会引起相当大的问题。同时,对于上面已有交待的“标的物”,也要再进行强调,特别是关于的物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特别问明记清。

(7)关于标的物来源的取证记录。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这些款项不限于公款、私款。标的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记明,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实践中,证人总是想把知情的范围尽量缩小,但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一个单位内关于款物的进出,真正是一个人知道此事的毕竟是少数,即使是一个家庭,要进出相当数量的款物,往往也是很谨慎的,因此在记录中要尽量追查,直至把事情搞清,有几人知道就是几人知道,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8)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有关谋利的记录。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一般而言,行贿人行贿都不是出于自愿,或者说开始时不是出于自愿,往往是因某件事被责难、被困扰,所以才行贿,我们要把握住这个结点。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因为书证往往反映了行贿人行贿的实质。而且记录时,要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这样确保谋利的真实、客观性,并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要使谈话笔录的谋利与案件当事人供述的谋利保持相互一致,如果说证人笔录的其他方面,由于记忆等原因,可能稍有出入,但在谋利方面绝对不能出差错,否则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贿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承诺、实施和实现,承诺即答应了还没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行贿人办事;实现,即为行贿人办成了事。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因为承诺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但默示的承诺,相对比较模糊,有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所以记录时要注意,一般能做到明示承诺的,就不要用默示这种方法。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3、关于谈话笔录尾部的制作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2)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3)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4)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

下面简要讲一下打印笔录的问题。随着微机的进一步普及,打印笔录越来越多,这对于加强笔录制作的规范化,提高记录及办案的效率、质量,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证据取得的透明度。4月23日召开的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人员要学会熟练使用计算机作谈话笔录。在使用打印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打印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笔录打印后按照规定要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签署意见、日期,并且原则上笔录制作人员的签名也必须手写,这样才能使打印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二是要注意其他事项,如因使用微机,复制功能加强,在已有谈话笔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复制,造成与其他笔录的雷同,从而降低笔录的可信度;另外,打印笔录要保持样式的一致,格式、字体总体上要求庄重、美观、清晰;再就是要注意保密,防止因使用电脑造成的泄密。

第20篇:首次谈话笔录范本

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律师: 记录人: 被谈话人:(委托人自然情况)

问:如你决定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承办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并与本所商定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同时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的方式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有责任向承办律师如实陈述真实情况,你的想法及你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构,则会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效果及办理结果,本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也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有义务向承办律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提供收集证据的线索,如你延迟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办案的效果,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由于你的案件存在缺陷、暇疵、不合法、无理的情况,将直接导致法律事务所办理的效果,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是否已对你告知及分析?

答:已经分析并告知。 问:对于案件诉讼结果本律师事务所不承诺、不保证,但承办律师可为你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并不代表律师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委托关系自你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交清律师费之时生效,到本审级法律文书送达时止,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交给本所的律师费,不包含律师开展工作时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等因工作开支的费用,也不包含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调查费、查询费等,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能否保证你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真实? 答:能够保证。

问:你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是否继续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答:需要委托。

问:你委托本所律师承办的具体事项是? 答:

问:以上笔录请阅,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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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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