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的要求

2020-03-02 09:42: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谈话笔录的要求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它反映着你所有的工作成果,是别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做为一个案件检查人员,应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

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二、制作谈话笔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

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上级机关调卷阅卷时就看不懂了。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自以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

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正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潦草,错别字多。

四是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模糊语言。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制作谈话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证人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个谈话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做不好的。谈话的目的是查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我们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结合其他已知证据分析案情,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另一方面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2、分析已知证据。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二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有的放矢,将所提问题的重点放在与直接证据有关的问题或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的问题上。当取证人员分析已知证据内容不合理、不详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证人证言的调查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已知证据环环相扣、可信度较高时,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待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的列出,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实施前还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信息;对于那些与案情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或消极作证的证人,取证人员更要充分分析证人的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及表达能力等,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的临场随意发问。因谈话至少要两人以上,一个提问,一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 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

5、

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这实际上是提纲挈领,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为何要送的意思,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李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6)针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再进行强调、补充性发问。如受贿案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人都有谁也要记清楚,在贪污贿赂案中,这些人相当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家人,这个一定要记清楚,并要求取证。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将在场人故意省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特征,不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不如实记录,有时会引起相当大的问题。同时,对于上面已有交待的“标的物”,也要再进行强调,特别是关于的物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特别问明记清。 (7)关于标的物来源的取证记录。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这些款项不限于公款、私款。标的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记明,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实践中,证人总是想把知情的范围尽量缩小,但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一个单位内关于款物的进出,真正是一个人知道此事的毕竟是少数,即使是一个家庭,要进出相当数量的款物,往往也是很谨慎的,因此在记录中要尽量追查,直至把事情搞清,有几人知道就是几人知道,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8)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3、关于谈话笔录尾部的制作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2)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3)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4)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

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言词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现阶段查办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谈话笔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调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情的认识与分析、定性和处理,其质量的好坏,是成功查办案件的重要因素。因此,不断提高谈话笔录质量,充分发挥笔录材料无可替代的凭证作用至关重要。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从三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格式

1、笔录头:时间采用公历记录,精确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如“日期:2009年9月9日 时间:16时30分”,时分是笔录开始时间,并应同时在笔录标题下空白处注明谈话的次数,次数是针对同一对象的计算。填写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的科室房间号,在宾馆、旅店等有房间号的房间与被谈话人谈话的,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房间的房间号。如果是电子笔录,谈话人和记录人要用手写签名,不能一并直接打印出来。被调查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曾用名、别用名或绰号,如与案情有关的,必须在基本情况中注明。年龄要用阿拉伯数字。文化程度要如实填写,不能觉得不是案件的关键因素,就随意填写,如果出现与接下来的正文中本人自述的基本情况矛盾,都会极大地影响了笔录的严肃性。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一般要求只写到年月就可以了。政治面貌如果是党员应写明“中共党员”,而不能简单的只写“党员”。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记录,方便开展对被调查人常住地的搜查工作,如果谈话人是证人,则方便有再次需要对方配合取证的时候。

2、笔录的主体一般可分为首部、主题部分和尾部。首部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一般制式为:“问:某某同志,我们是某某纪委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今天找你了解一些情况,请你如实回答问题,说谎话、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答:我明白。”

主题部分:如果是对违纪违法人员,要进一步记清其个人简历、任职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相应的社会关系,根据这些信息为外调提供基础信息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或推断出违法行为发生的前因。

一般来讲,笔录的主题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要素”。问话的顺序我认为可分为五步: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关系、交往;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记录涉案钱物走向。

在谈话结束后要做小结式的总结,“你是否还有什么补充?”“以上笔录是否属实?”“在今天的谈话过程中我们的谈话人员是否对你有逼供、诱供、打骂行为?”“请你核对以上笔录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样,如有误请在上面加以修改并画押,最后如无误请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并画押。

3、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画押和注明年月日。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由谈话对象自己书写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注明日期、盖章或者画押,在最后一页记录的结尾后另起一行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签名、注明日期、盖章或者画押。画押要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清晰完整地按压下来。如果被谈话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已由被谈话人看过(已向被谈话人宣读),被谈话人因某某原因拒绝签名,谈话人:某某记录人:某某”并注明日期。

二、制作谈话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1、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并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2、用词准确。不能在谈话笔录中过多使用模糊用词,如表述时间用“大概”,表述地点用“好像”,表述数字用“大约”,表述事情经过用“基本是这样”,在谈话中涉及的人物,只记名字,却不询问这个人的基本情况。一个笔录记下来,没有一个时间、地点、数字、人物、事情是确切的,这样的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对谈话对象记不清的事实,笔录中除了如实反映外,还应问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方法和途径,如记不清的数字应记明以帐上为准,如有必要,可当即让谈话对象进行指认。

3、尽量用原话,体现原意。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反应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记录,如沉默、哭泣、冷笑、颤抖、言语支吾、暴跳如雷……等等,在记录上都要如实的表达出来。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以注释,使人一目了然。

4、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调查询问过程、策略和方法。在调查过程中,要让被调查人交代违纪事实,往往不是轻而易举的,是需要调查人员扎实细致的工作和耐心深入的思想教育、政策攻心才能做到。如果调查笔录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证言在什么情况下获得,这对于案件的定性、考察违纪人的心理状态、审查证据的采信度均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反击被调查人的翻供。实践中,有些记录人员制作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被调查人有关违纪事实的答话,只记录被调查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而忽视调查人员的问话,如调查人员如何提的问题,询问的方法、步骤怎样?被调查人在什么情况下交代问题等,而代之以“继续说”、“接着讲”之类的简单用语。还有一些在被调查人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而对之前调查人员大量的思想教育、迂回攻心的过程,被调查人是否有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充耳不闻,不作记录。这种记录方法,虽然能直观、简单地反映出违纪事实和证据材料,但从中无法看出调查询问的方法、策略,反映不出调查询问的过程和特点,难以给案件定性处理提供被调查人的主观情节,不利于分析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思想症结,看不出被调查人的思想转变过程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调查询问过程的笔录制作要求。

5、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就是因为差点“火候”,使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都是很遗憾的事情。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6、掌握好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人员询问的前期,被调查人对有关违纪问题尚未如实交代或是对违纪问题的交代避重就轻时,调查人员有意识采取的这种停顿应自然,尽可能不让被调查人察觉调查意图和重点,以免其产生心理压力或防范心理。记录人员在询问中一般不要插话,以免打断调查人员的思路或打乱询问的逻辑推理,更不要随便表示对、否的态度,让被调查人察觉出调查人员的意图。

7、对违法违纪人进行谈话教育时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原则或者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涉及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时,一般不直接谈违法或合法,而是让当事人自己去判断,尽量不暴露执法人员对其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评判,以免造成被询问人的紧张情绪和反感情绪,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问题。

8、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9、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的基本要求。谈话人的提问要尽量记得简要,谈话对象的回答要记得详细具体。如果记录人抓不住要害将谈话人的提问记了一大段,谈话对象的答话只记是或不是,太简单了,就给人有指证的印象。先入为主,先作结论、然后让别人按这个结论陈述。把这些话记录进笔录,反过来成了引供、逼供的证据。

三、做好谈话笔录的一些技巧

1、充分熟悉案情,明确目的。谈话人和记录人事先做好沟通,制定谈话策略、方法和切入点,拟定谈话提纲,一般来讲,询问语言快于记录语言,要把握谈话和记录的对应节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的个人情况及已掌握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同案关系人以及涉及的人名、地点、组织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社会关系及方言土语等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加深记忆,记录人员还可以事前把以上内容记在手稿上,以便在记录时做到准确无误,提高笔录质量。

2、选好突破口。从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

3、善于运用攻心策略。当遇到谈话对象是一定层次的负责人时,要注意针对他们有职有权、阅历丰富的特点,注意谈话气氛,把握问话的分寸,问得尽量宽一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可急躁,更不可声色俱厉。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谈话人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不倚,既要体现出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也要换位思考,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使其感到不可能与法律较量,又使其对谈话人有一种依赖感。

4、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5、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你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有意识的在违法违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上留

一、两个错误,如谈话对象说钱存在了中行,我们可以记录成工行,谈话对象说是在5月送的东西,我们可以记录成8月等等,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6、适当引导,事半功倍。当谈话因某些具体细节限入僵局时谈话人可对有关问题如大致时间,大致方位、大致人员、大约金额等情况予以提示,避免就同一事实取得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尽量使证人与证据、证据与证词相吻合。谈话对象到最后的对自己错误的认识方面的诉述,如对构成的错误有何看法、认识、态度、说明等,谈话对象往往不好意思讲了,此时谈话人可以替其讲出来,记录人运用能够准确定性的词语记下来,只要被谈话对象认可或作出是与否的回答就行了。另外,对于影响定性的一些情节,有时对方说到关键处,讲的比较含糊,尽管双方都明白是怎么回事,这时调查人应该抓住实质,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求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

7、细节要清楚。经济案件一定要把细节写清楚,如钱是谁取的、取了多少、在哪个银行取的、存折是谁的、还余多少钱、有谁在场、同去的哪些人、走什么路线、坐什么型号的车子、交易的地点、多少楼层、陈设情况、钱是谁去送的、用什么袋子或纸张包的、面额是多少、是谁收的钱、他是什么职务、双方谈了一些什么话、钱(物)是否退回,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债务关系等等。

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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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谈话笔录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

公证处谈话笔录

廉政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的要求.doc》
谈话笔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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