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公约范文

2022-07-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

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

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

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

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推荐第2篇: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界牌镇_______村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为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更好地规范村民环境卫生行为,不断提高全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村民环境卫生制定如下公约。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

二、崇尚文明、

树立新风、展示新貌,经常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

三、室外保持整洁,房屋前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畜禽圈舍、厕所安排得当,粪便垃圾入池,门前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五、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六、争先创优,努力争当星级卫生文明户。

七、带头弘扬正气,敢于同一切不讲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对不守社会公德,阻挠村庄环境整治的家庭户,一律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施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以上公约,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日

推荐第3篇: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大浪五四队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为适应人民物质文化发展的需要,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五四队村民的生活质量,美化自己的家园,改变本队的村容村貌,有计划地实行建立本村清洁乡村保洁长效机制,确保户户整洁、人人参与,经本队村民与会人员讨论决定,特制订如下本村村民环境卫生公约:

一、每户屋前屋后自行清洁,咋胡摆放整齐,禽畜圈养粪便入池,不乱排放。

二、不能把农药瓶、包装袋等一切垃圾丢入祠堂面前鱼塘、田间地头。

三、每户清理的垃圾自行处理或统一集中到本队垃圾焚烧池进行处理。

四、养成勤搞卫生习惯,宣传清洁卫生的好处。

五、建立本村联保责任网络机制,以村小组长陈琼业为主体,实行15户家庭环境卫生联保。

六、经全村75户村民参会人员讨论通过,每人每月交纳1元钱保洁费,聘请保洁员负责大浪小学至本队主要道路。

七、实行谁地段谁负责,公共地段每五户轮流清洁一天。

八、不能在公路两旁、耕作田乱搭乱建。

九、本公约自2013年7月15日实施。

大浪五四队

2013年7月10日

推荐第4篇:村民防火公约

吉木萨尔县马家槽子村消防工作档案

吉木萨尔县马家槽子村

农村防火公约

为了加强建国路派出所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各类火

灾的发生,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公约:

一、要经常检查家庭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经常地教育子女家人注意安全,牢固树立防火意识,做到人人为了安全,人人参与防火,坚决杜绝各类火灾的发生。

二、修建房屋不要使用易燃建筑装修材料,烟囱通过

天棚部分要砌抹严密,配电线路、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火要求,做到不使用老化线路,不乱接线、乱搭线,不超负荷用电。场院柴草堆垛要放在离房屋、火源和架空电线较远的安全地带。

三、生活取暖用火注意炉具的安全使用,要避免引起火灾和发生煤气中毒;液化汽罐与灶具要有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每次用后关掉总阀,经常性的检查液化汽灶装置的安全性能;家中不要存放燃油。

四、春季多风,气候干燥,易引发火灾,在此期间,不准放火烧荒,不得焚烧秸秆、废地膜;应将柴禾、饲草,废地膜远离电线、火源和住宅集中堆放,以避免引发火灾。

吉木萨尔县马家槽子村消防工作档案

五、夏收期间,收割机要配备灭火器,驾驶员不准使用明火,麦场要远离房屋、电源、火源,准备好蓄水池、水桶、沙堆、铁锹等灭火工具,禁止烟火。进入麦场的农用机械一律要配备防火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六、秋收季节,粮棉堆放地及加工场所禁止一切烟火,进场农用机械必须使用防火装置,粮堆、棉垛要设专人管理,配备相应的灭火工具。

七、冬天是火灾多发季节,广大居民要注意生活取暖用火安全,野外用火要注意熄灭火种,不要随地乱扔烟头。教育儿童,不要玩火,不要在柴堆、草垛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公约由昌吉市公安局建国路派出所制订,望各位居民遵照执行。建国路派出所全体民警愿与您为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共同努力。

吉木萨尔县马家槽子村

推荐第5篇:村民防火公约

1、自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坚决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作斗争。

2、积极学习有关消防知识,不断提高防火意识,自学维护村队的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自学履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3、家长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随意独龙族爆竹,不玩弄电气线路。

4、不在房前屋后和烟囱旁边乱堆垛柴草、饲料,严禁柴草、饲料战胜、堵塞消防车道、出口。

5、不得埋压、圈占、挪用和损坏村队的消防设施。

6、严禁在房屋聚集地、树林、堆场、芦苇草地、物资粮油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单位)附近烧荒和焚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农药、化肥管理,不得混存、混运、防止爆炸、火灾造成人畜中毒或伤亡事故。

8、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不准用铁丝、钢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

9、对自家烟囱要做到勤检修,火灰不能乱倒,做到灶门要清,水缸要满,灶灰要熄。

10、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倾倒液化气残液。

11、不得随意乱扔烟蒂。

推荐第6篇:村民文明公约111doc

村民文明公约

要讲究卫生 美化环境 不要破坏绿化 损坏环境 要家庭和睦 邻里互助 不要惹是生非 影响团结 要亲敬友艾 尊老爱幼 不要自私自利 损人利己 要爱护公物 保持村容 不要乱堆乱放 乱搭乱建 要遵纪守法 维护秩序 不要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 要言行文明 信守公德 不要粗言秽语 贩黄聚赌 要崇尚科学 移风易俗 不要封建迷信 传播邪教 要履行义务 共建家园 不要损害公益 玷污形象

村 规 民 约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形成乡风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规民约:

一、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成为有觉悟、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做到率先发展、率先致富、率先文明。

二、自觉学法守法,维护村内的社会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遗弃、伤害老人、妇女和儿童,村民邻里矛盾由村调解会及时调处,

村民要自觉做到不违规、违法上访。

三、全体村民都要自觉保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各户实行“门前三包”,积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不乱倒垃圾等杂物,确保道路清洁、沟河整洁、环境优美,提倡村民绿化、美化庭院,爱护树木花草,不盗砍、损坏林木花草。

四、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五、提倡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反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六、村民建房必须服从规划,按规定施工,禁止乱占土地和违章乱搭乱建,禁止擅自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部位乱扔垃圾,乱堆杂物,占用道路,积极实施改厕、改灶和污水整治。

七、加强安全教育,搞好森林防火,注意用电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杜绝事故发生。

八、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吸、贩毒和从事邪教活动,严禁赌博和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封建迷信。

九、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文明户、星级户、平安家庭等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推荐第7篇:某村村民自治公约

XX村村民自治公约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二、本公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执行。

三、本公约是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本村全体村民和组织应严格遵守。

四、本村资源有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奖励,优待和扶助,对违法计划生育和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村民给予制约和惩罚。

五、对开展养殖和种植等项目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家庭,优生优惠,提供场地、技术、信息及协调小额贷款。

六、计划生育家庭确实困难的,在农忙季节时两委会将组织人力,物力给予帮助。

七、对要求当兵入伍的计划生育子女优先推荐。

八、积极培养,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加入党组织,进入村两委班子。

九、政府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物资等由村委会落实责任到户、按照独生女、独生子、计生双女、政策内二孩和多孩家庭次序,给予优先优待,对于违法生育的家庭给予限制或不予安排。

十、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不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每次向村交纳违约金100元。

十一、不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二胎的,向村缴纳违约金500元,政策外怀孕三胎的缴纳违约金1000元。

二、政策内怀孕后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向村交纳违约金500元。

十三、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执行。

推荐第8篇:村民自治公约(材料)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本村敏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镇计生服务中心办理生育证件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的执行,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200—100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分娩方式及地点等情况。生育一孩的在婴儿生后42—90天内采取上环手术,剖腹产6—8个月内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妻任一方采取结扎手术。逾期不采取避孕措施,缴纳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孕检对象应自觉参加每年4次(

三、

六、

九、十二月的十一日)的康检,因故不能按时参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康检或逾期参加康检影响本村康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100元。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婴幼儿计入夫妇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生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上级计生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向该夫妇处罚20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要按户籍所在地规定时间及时寄回康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要及时通知村民委员会,并寄回相应证明,不按规定时间寄单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活动的,每次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处罚10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自治公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自治公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自治公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免收一人合作医疗费用,优先照顾解决计生户其子女就业。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奖励费20元。在参军、招工、上学、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20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未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超15天得要报村自治委员会登记查验计生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员者,造成计划外出生的缴纳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证各种婚育证件证明时,村自治委员会应及时未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本村自治公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村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村自治公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先锋村村民卫生公约

先锋村村民卫生公约

为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更好地规范村民环境卫生行为,不断提高全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村民环境卫生制定如下公约:

一、维护公共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实行垃圾袋装或桶装化。不随地吐痰及大小便。家禽家畜实行圈养。养狗的农户要挂牌、定期打防疫针,不随便放养在室外。保持村庄整洁,环境优美

二、搞好家庭卫生。室外整洁,农具、柴草堆放整齐,无积水潭,无粪缸,无垃圾堆放。室内窗明几净,墙壁干净美观,日常用品整洁有序,防蚊蝇设备齐全,无异味气息

三、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洁、变质的食物,不吃死禽病畜,及时作深埋处理。饮用水到达国家标准

四、积极参与集体除四害活动。按村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确保人畜安全,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五、全体村民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村主干道、环村路完好无损、畅通无阻,人人有责

六、维护村庄绿化,发挥爱护公物、爱护绿化的社会公德,自觉植树种花、保护花木。

七、尊重和配合村保洁员,做好卫生工作。

八、自觉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到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九、生活垃圾统一入池入箱,不乱倒乱扔。

十、不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不在道路上晒东西和堆放建筑材料

推荐第10篇:村民护林和防火公约

村民护林和防火公约

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减少和杜绝毁林行为和森林火灾发生,制定本护林和防火公约。

一、护林和防火是全体村民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村民都必须遵守本公约,共同做好护林和防火工作。

二、村民要自觉遵守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协助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护林和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护林七严禁”即:严禁非法砍伐树木、盗伐滥伐树木,严禁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或在林地内非法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严禁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经营木材、木屑,严禁私采乱挖树木和野生植物,严禁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严禁在不满5年的新造林地放羊放牛放牧,严禁损坏林业设施。

三、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护林和防火紧要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所有村民要自觉遵守野外用火规定,自觉遵守“森林防火五严禁”即:严禁在林地内和林地边焚烧秸秆、火烧地边、火烧机肥,严禁上坟烧纸、焚香放鞭,严禁烧火取暖、烧制木炭、点火照明、点火烧蜂驱兽,严禁野炊活动,严禁乱丢烟头火种。野外生产用火要严格遵守审批手续,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杜绝山林火灾发生。

四、护林和防火工作实行村干部、护林员、坡主林主和联防户 “四覆盖四连带”责任制。村干部要搞好分包片区的护林和防火,护林员要搞好合同管护区和乡镇村增加管护区的护林和防火,坡主林主要搞好自家林坡的护林和防火,联防户要共同搞好联防区域的护林和防火。

1、村内发生毁林事件或森林火灾(火警)的,包片村干部、护林员和坡主林主共负连带责任,即收取肇事人多少违约金,分别再收取包片村干部、护林员和坡主林主各30%的连带违约金。

2、建立联防户连带责任制,即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相邻的坡主、林主、农户每3-10户为1组,选本组组长、管护区在此的护林员或德高望重的青壮年男性村民任组长,具体负责联防期间的日常工作,对联防户进行监督检查,在护林和防火紧要期,每个联防户按约定值日顺序,轮流上山巡护联防区域。若联防户中一户违反本公约的,则其他联防户受连带责任,即收取肇事户多少违约金,分别再收取其他联防户各30%的连带违约金。

3、实行监护人责任制,对痴呆憨傻、老弱病残、弱智、小孩、孕妇、中小学生、老年神智不清,精神病患者(以下简称“14种人”),要落实监护人。“14种人”违反本公约约定的,其责任全部由监护人承担,该收取的违约金,由其监护人全额缴纳。

五、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护林员等护林人员(以下简称护林人员)负责巡护山林,有权监督检查和制止处理村民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村民必须服从护林人员在护林和防火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制止处理。

护林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纪律,认真履行管护、巡查职责。护林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管护、巡查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毁林现象多发、破坏林地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少发、不发护林补助费。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六、村民违反本公约情节轻微的,要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须三人以上同时在场)按本公约约定当场处理,并自觉当场缴纳违约金,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应出具收据。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就同一事项依法查处时,该违约金不予抵消。

村民违反本公约情节严重构成行政、刑事案件的,任何人可以举报到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已就同一事项收取违约金的,该违约金同样不予抵消。

所收违约金用于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开展护林和防火巡查活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开支、补助护林和防火人员、奖励举报人等,包括车辆维修维护加油、食宿补助、购置必要劳保用品和护林防火工具、工作用品等。

(一)护林方面

1、非法砍伐、采挖自家树木或自家林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每次每棵收取100元违约金。

2、村民砍柴只能在商品林区砍胸径6厘米以下的小柴和杂灌木,严禁砍大的林木。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砍柴禾只能砍枝桠材。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砍树做柴禾,违者每次每百斤收取100元违约金。

3、盗伐、盗采、盗挖他人树木或他人林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每次每棵收取100元违约金;盗剥他人树皮、栓皮, 盗采他人树脂的, 每盗剥、盗采一棵树,收取100元违约金。

4、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经营木材、木屑的,每次每百斤收取100元违约金。

5、在不满5年的新造林地放羊放牛放牧的,每次每只牛羊猪等动物收取100元违约金,对贱踏、损坏的树苗,要如数补齐,赔偿损失。

6、村民破坏树木或家畜损害树木的,胸径6厘米以下的每棵收取50元违约金;7厘米以上的每棵收取100元违约金。

7、严格保护古树名树,严禁剃枝、剥皮等破坏行为,违者每次收取100元违约金。

8、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或在林地内非法采石、采砂、采矿、采土的,或有其它毁坏森林植被恢复行为的,每破坏1平方米林地,收取10元违约金。

9、乱捕乱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每次每只收取100元违约金。

10、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设施,包括护林房、林业标牌、机械围栏、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每次收取100元违约金。

(二)防火方面

1、在每年10月至次年5月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地内和林地边发现发现一次野外用火,包括焚烧秸秆,火烧地边,火烧杂草树叶机肥,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制木炭,点火照明,点火烧蜂驱兽,乱丢烟头火种,上坟或山上庙会烧纸、焚香、放鞭,每次每人收取100元违约金。

2、一旦发生山火林火,联防户各户主和组长要第一时间同时向乡镇和村报告 ,联防户各户主和组长没有1人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乡镇和村报告的 ,收取联防户各户主50元违约金,收取联防户组长100元违约金。

3、一旦发生山火林火,每个村民(“14种人”除外)都要听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扑火,确保人员安全,严禁擅自行动。村民拒不上山扑救山火林火的,每次每人收取100元违约金。

七、阻挠、辱骂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护林员等护林人员工作的,每次每人收取100元违约金;殴打护林人员的,除自印检讨书500份张贴全乡(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外,每次每人收取200-3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八、所有村民必须积极配合县乡林业管理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县、乡护林巡查队、护林员依法或依照本公约查处毁林或放火肇事者,鼓励村民举报,鼓励村民协助查处。村民每举报一宗毁林或放火行为,核实后收取的违约金50%奖励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九、本公约所称林地、林区指林业用地,包括商品林区、公益林区(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地方公益林区);天然林区、人工林区、人工新造林区、封山育林区、飞播林区、退耕还林地区等。

十、本护林和防火公约已经本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全体成员和护林员签字确认,也已经本村各组各户全体村民包括各联防户户主和联防户组长共同签字,签字字据一式三份,县林业局(县天保办)、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第11篇:25、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注意用电安全,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拉电气电线路,

不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段,不留火种;

三、注意生活安全,规范使用煤制气、液化气、热水器等生活用具,不乱倒残夜,定期检查有关设施,离家时关闭各种阀门,家长不保存易燃易爆;

四、注意公共安全,不在楼道、街巷中堆放杂物,保持楼道、街巷、过道的清洁畅通,以免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五、落实“禁放”规定,不然放烟花爆竹;

六、珍惜生命,注意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村内消防工作;

七、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力所能及的参与扑救工作;

八、学校、家长要对学生、儿童做好防火教育工作;

九、不得在野外吸烟,不准往车外扔烟头;

十、发现消防违章及时举报。

第12篇:新河镇程圩村村民公约

新河镇程圩村村民公约

为了加强全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共创和谐新农村,根据我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约。

一、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党团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勤劳致富,勤俭持家,走合法经营的路,不做损人利己的事。

三、爱护公共财物,灌溉设施、机井、管道、树木、电线电缆,村民要自觉维护,如发现有破坏、盗窃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四、村委会在村主要道路两旁建立垃圾定点存放池,村民必须把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池,杜绝乱倒、乱扔现象。

五、抓好卫生,户以自家房前屋后、围墙的墙基到所临道路中心线为本户的卫生责任区。要保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污水污物淤积;家禽、家畜实行圈养。

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不看反动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吸毒及邪教组织等活动,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七、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八、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积极配合村委会工作,主动参加公益事业。

第13篇:农村消防村民防火公约(签约)

村民防火公约

为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村民家庭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公约,望广大村民群众自觉遵守,共同监督执行。

一、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本地区消 防安全。

二、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禁在村中交通要道及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严禁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挪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不在靠近建筑物四周堆放草堆等可燃材料堆垛。

五、不违章贮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倒灌液化气和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老化的电源线路应及时更换。

七、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不随意焚烧垃圾、麦桔等;不随意倾倒没有熄灭的碳灰、草灰等。

八、出门或睡觉前要关好电源、气源、火源,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

九、严格用火管理,教育儿童不玩火,燃放烟花爆竹选择安全地点,关注独居老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消防安全。

十、发生火灾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严禁谎报火警。

村委会:村民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4篇:XX镇“清洁农村大行动”村民公约

XX镇“清洁农村大行动”长虹村村民公约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为实现我村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的目标,根据县、镇布曙,经过三年时间开展农村大行动。村党支部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如下《村民公约》。

一、各农户要加大对生活设施的投入,积极推进“一池五改”: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水、改灶、改圈。

二、村民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室内做到:“三无”(无尘埃、无污垢、无蜘蛛);“三亮”(桌椅亮、玻璃亮、灶台亮);“四干净”(保持院坝干净、厕所干净、厨房干净、居室干净);“四间房分设”(柴草房、农具房、畜禽房、粮食房);衣物清洗干净入柜,被子叠放整齐,鞋子定点摆放,家俱、物品摆放整齐美观,厨具、餐具勤消毒,小家禽畜入圈、牛羊及犬拴养。室外做到:无杂物乱堆乱放,房前屋后水沟畅通。家庭成员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刷牙、勤剪指甲)和衣着整洁。

三、以社建垃圾填埋场,各院落每3-5户建一个临时垃圾池。农户将生活垃圾每天早上八点以前或晚上八点以后投放到临时垃圾池里,分户轮流将临时垃圾池里的垃圾及时到社统一建的垃圾埋场经消毒后填埋。

四、自觉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较好的社或院落要逐步推进“户户通”自来水工程,到2010年全村95%的人口达到饮用安全水标准。

五、各社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整治村到社、社到院落(条件好的到户)道路,到2010年村内主要干道基本实现硬化,每个村民都有义务管护好公用排水渠系并定期清淤排险,房前屋后、道路两旁等要按统一规划进行绿化,从而全面提高全村的环境卫生水平。

六、各社要组织各农户以治脏、治乱、治污为重点,清除卫生死角、清除影响环境美观和交通不畅的路障。严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及放养犬只,违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规民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特此告示

XX镇长虹村民和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5篇:乾面村村民自治公约(新)5

乾面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经2011年5月20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生产技术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上门指导育龄村民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的知识。

4、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者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

6、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待政策。

7、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优待和奖励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外,我村另外实行优待和奖励:

1、对当年二女结扎户的育妇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2、优先帮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加入村幸福工程项目生产基地,无息借款帮助计生户筹集生产项目所需资金,免费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统一购置原材料等优待。

3、向本村村委会举报政策外怀孕、生育,经镇计生部门核实属实后,奖励第一举报人500元。

三、违约处理

对违法计划生育行为,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罚外,我村另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国家规定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退出幸福工程项目帮扶等优待政策。

2、政策内生育二孩后,对于无故不采取绝育措施的,不予奖励且不享受本村其他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3、已婚育龄妇无故不接受月访视或孕情监测服务的,不享受村中任何优惠待遇。

4、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之前,须到村委会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跟踪卡》,并办理《婚育证明》,每季度寄回孕检证明,不寄回孕检证明的,不享受村中任何优惠待遇。

5、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签定与用工单位、房屋出租屋主相关协议,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未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

第16篇:黄湾乡龙门村村民消防安全公约

黄湾乡龙门村村民消防安全公约

家家防火,户户平安,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全乡所辖单位、经营户、住户的村民应共同遵守如下公约:

1、自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坚决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作斗争。

2、积极学习有关消防知识,不断提高防火意识,自学维护村队的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自学履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3、自觉服从各级消防组织的管理,搞好自家的防火安全。

4、要积极参与有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5、如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村、组消防组织或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6、自觉爱惜公共消防设施,不挪用、圈占、埋压、损坏消防设施。

7、严禁在辖区交通要道、住宅楼道、居民院坝中的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

8、不违章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严禁倾倒液化气残液,经常检查和安全使用炊、灶具及明火,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9、不携带火种进入森林区域,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10、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

11、教育小孩子不要玩火,不在有可燃物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12、出门之前关好电源、气源、火源。

13、正确使用电褥、电熨斗、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严防发生火灾。

14、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人员工作,要保护好火灾现场,主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私有通信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

15、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义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17篇:公约

公约范文

一、公约的概念

人们为了保证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常常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协商,确定一些共同遵守的事项,并用明确的文字写下来,这就是公约。

二、公约的特点

公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对生产、工作、学习等起到一定的督促和推动作用。

三、公约的结构、写法

公约一般包括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几部分。

1.标题

一般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由公约的性质和文种构成,如“服务公约”、“卫生公约”等。另一种由地区(或单位)名称、性质和文种构成,如《首都文明公约》。

2.正文

写明应该共同做到的事情以及不应该做的事情,分条写出。有的公约在条文之前,先扼要地说明订立本公约的目的和意义。

3.落款和日期

此项内容写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标题中己有单位名称,此处可省略。

四、公约的写作要求

1.公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所以事先一定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2.要切实可行,各项内容应该是大家经过努力能做到的。标准太高,即使订了公约,也等于一纸空文。

3.条文不宜过多,并且要明确、具体。

范文一:寒假安全公约范文

学生们翘首期盼的寒假终于来了,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寒假安全公约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寒假将至,为确保同学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假日,现就安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寒假期间,生活要有规律,按时作息。在无父母陪伴下,不要外出玩耍。

2、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做一名文明的学生。

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情况及时告诉父母或打电话报警。不接受陌生人的小恩小惠,防止被拐骗、拐卖。

4、禁止到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不健康场所玩耍。

5、严禁到水库等危险地方滑冰。外出要告诉父母:到哪里去、和谁一起、什么时间回来。

6、严禁不在父母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7、严禁吸烟、喝酒。提倡节约,禁止铺张浪费。

8、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被电击伤;注意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注意用煤气安全。

9、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乘车、骑自行车等交通安全。

10、要认真完成假期作业,为新学期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11、讲文明,有礼貌,待人接物体现小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12、听从父母教导,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希望同学们充分利用假期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好好休整,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中去。祝全体同学假期愉快!

范文二:班级文明公约

(一) 班风: 勤奋学习团结进取

1、热爱班级,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维护班级利益,增强班级凝聚力;

2、勤奋学习,目标明确,思想态度端正,形成良好学习风气;

3、定期召开班会、班委会,共同参与班级事物,积极提出个人意见及建议,促进班级工作顺利开展;

4、积极响应班级号召,参与班级活动,配合老师及班委工作,在各项活动中增进了解,互相帮助;

5、建立班级档案,及时记录班会主要内容、卫生情况,及时总结及时改进;

6、班委须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模范表率作用,带领班级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前进。

(二)学风: 勤奋团结 求实创新

1、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须提前向老师请假, 不得擅自逃课;

2、按时早点到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及各项文艺体育活动,适当调节课余生活;

3、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坚持早读,坚持午自习,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

4、成立学习小组以及各项兴趣小组,学习问题相互切磋,培养创新探索的求知精神;

5、有困难找老师,当天问题当天解决,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适当拓展自身兴趣与素质。

(三)班级文化: 团结友好 互帮互进

1、坚持每天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使之成为大家舒适温馨的家;

2、确保教室安全,养成离室关门、关灯、关窗的好习惯,遵守学校各项管理条例;

3、争创文明班级,认真对待卫生检查,严格卫生制度;

4、班委须以身作则,在班级内学习、生活、卫生方面做好表率,正确引导全班同学,规范班级管理;

5、在课间休息及午休时间不得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四)个人作风 : 自尊自爱自信自强

1、仪表端庄,谈吐文明,不随地吐痰,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做违章违法的事情,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2、不攀比,不浪费,节约财务,丰富生活;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按时早点到,按时上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娱乐活动,增强体质,开阔心胸;

4、积极配合老师及班委工作,如有好的建议或对班级工作不满意可及时向老师或班委反映;

5、身为班级的一员,应当积极配合班委工作,团结关爱同学,共同维护班级利益。

第18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

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

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

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 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 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 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村民小组长

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的。如何做到从选民中来,到选民中去,始终与选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在广大群众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有作为的代表,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应该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必须做到“六个要”。

一、意识要强化。做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强化代表意识。要自觉意识到,代表是一种严肃的职务,是一种庄严的承诺,是一种光荣的使命。要时刻想到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要尽代表之责,呼群众之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从目前县(区)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作为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代表素质较高,履职认真,代表素质普遍提高,但也有极少数代表不能认真履职,闭会期间发挥作用不好,有的把代表资格仅仅当成一种荣誉,仅仅充当了“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拍手代表”、“挂名代表”。选民群众对选这样的代表感到失望。

二、关系要摆正。人大代表要能正确认识自我,要时刻牢记自己是选民选举产生的,选民选自己当代表,代表的是选民群众,选民之所以能选自己当代表,是对自己的信任。作为代表要时刻与群众保持水乳交融的关系,不能当上了代表就忘本,决不能把自己凌驾于选民之上,脱离群众。

三、履职要认真。代表是一种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是法律法规为代表规定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代表不履职就是失职。代表在任期内要通过履职行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传达人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

行使好监督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职能。否则,那些不履行职责,不参加活动,不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为人民群众说话办事的代表实则是成了一个“挂名代表”,坏了人大代表的名声,影响了人大职能的发挥。

四、情感要贴近。情感是沟通心灵的桥梁和纽带。代表们都工作在生活在群众中,同群众交心,最关键的是感情要投入,有人认为人大代表要想真正与群众交融,最起码的要做到以心换心,你有真心,群众就有诚意。常言道:“心诚则灵”。因此,作为代表要时刻想着群众,时刻想着替群众说句话,给群众办事,做到说话“掷地有声”,办事实实在在。有了这样的真情实感,就有了同群众交心的思想基础,选民群众才能拿你当自己人。

五、作风要务实。作为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一定要踏踏实实。无论是本本职工作还是履行代表职务,都必须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尽心尽责,要能够体现代表的先进性。有的代表履职缺乏主动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履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有的代表名利至上,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为群众说话办事避重就轻,趋利避责;有的代表把代表资格当成挡箭牌,遇到司法部门追究就拿出代表证,以求逃脱惩罚,这种作风,害了自己,害了群众,当一届代表,没有作为,没有地位,也没有威信。

六、律已要从严。俗话说“己身正,不令则行,己不正,虽令不从”。这名俗话听起来好象是对领导干部说的,但拿来要求人大代表,确有可取。代表要在群众中提高自己的威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就要自觉做到严以律已,“打铁

必须自身硬”,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事业上有所作为,在工作上有所创新,对社会有所贡献,在个人生活作风上要做到一尘不染,清清白白,在思想作风上要做到立身清正,公道正派,做一名让人民群众赞成的好代表。

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全体村民的活

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3、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5、做好本组村民的农业服务工作。

6、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7、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要

求。

第20篇: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公告

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和委员:

主 任:

委 员:

特此公告

二oo*年十二月二十日

《村民公约范文.doc》
村民公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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