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病假条范文

2022-07-0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单位应当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单位应当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入库时间:2007年12月7日

背景案例:王晓霞是北京市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裁减下来的女工,2004年8月,经人介绍到一个中学的食堂做清洁工,但是未与中学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主任告诉王晓霞每月工资800元,其他的待遇都没有,王晓霞为了能够留下来先拿到工资就答应了。

9月底的一天,王晓霞在食堂干活时摔了一跤,当时她自己也没在意,就没有休息。学校“十一”放假至10月10日,但王晓霞没来上班,电话告诉后勤主任说自己9月底因工负伤了,医院给开具了假条。10月底,后勤主任在未向学校汇报的情况下支付了王晓霞l0月份的工资,但11月份王晓霞仍以工伤为由未上班,学校遂以王晓霞不属于工伤且一直未上班为由,停发了王晓霞的工资。

2004年12月10日,王晓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学校支付她11月和12月的工伤工资,并提供了该两个月休息的医院诊断证明(右手中指软组织挫伤)。王晓霞未提供自己的伤病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王晓霞虽然没有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但其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因伤休息的诊断证明,其未上班期间应支付病假工资。根据王晓霞的工作年限(10年以上)和学校提供的《教育局人事科各种假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发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工资照发。……”裁决学校支付王晓霞2005年11月和12月病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后该学校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的事实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在是否支付王晓霞病假工资的问题上却存在不同。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病休病假,应根据自己的病情在合理的期限内休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王晓霞休病假不应超过30日,因此在2004年11月10日后王晓霞不应继续享受病假工资,而应基于其自该日之后未上班的事实享受基本生活费。

工伤工资不应该等同于病假工资

通过背景案例的介绍,笔者对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的思路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现谈谈个人意见:

首先,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及案件审理方面,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不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机构不能自主启动仲裁程序处理劳动争议;二是告什么理什么,不告的事项不予审理,即仲裁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审理案件,不能擅自依职权变更或增加,否则属于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行为。

此案是申诉人要求学校支付2004年11月和12月的工伤工资,对此,应要求申诉人提供其已被确认为工伤的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可以告知其先去确认工伤,然后才能要求享受相关待遇。但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学校为事业单位,因受当年政策所限,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同时,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含事业单位,享受何种待遇也没有相关依据,鉴于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可以不予受理。若受理后,也可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申诉请求,但仲裁机构不能将申诉人要求工伤工资的请求,自主变更为病假工资,并依此作出裁决,因为病假期间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医疗费用的承担等相关待遇是不同的,其后果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其次,从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来看,如果此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依民事伤害赔偿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相关民事法律作出相应处理。但若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则应依据劳动法律或参照劳动法规及规章处理。

假设此案暂且排除未经工伤确认一节,仅就病假而言,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通常,职工是否患病及是否需要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的期限,只能由医疗机构鉴定或医生来确定。因此,劳动者因病休假,不是由本人根据自己的病情确定休假的时间,其合理的期限也是由医疗机构或医生视劳动者的病情来考虑的。

本案中,医生已为王晓霞开具了2个月的病休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虚假证明的情况下,王晓霞病休2个月是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无需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王晓霞在2004年1月10日后不应继续享受病假工资的认定不当,而基于其自该日之后未上班的事实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判决亦不妥。劳动者没有上班有正当或不正当理由之分,当劳动者不请假又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时,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其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王晓霞持有合法病假诊断证明并按规定提交给用人单位时,应当获取病假工资。

同时,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由此看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是有相应前提条件的。

最后,本案的用人单位系一所中学,不属于企业,对于招用的工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适用劳动法律调整。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确定王晓霞的合理病假期间以及应当享受的病假工资时,采用了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基本事实认定相同的情况下的不同的判决结果。

仲裁依据的是被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王晓霞应当享受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王晓霞的合理病假只有30日,超出部分不能作为病假享受病假工资,只能按照未上班享受基本生活费。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实际上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的认定:

第一,劳动者的病假期间应当如何认定?

1.王晓霞主张她是因工负伤,要求享受工伤工资,但由于她本人未能提供工伤方面的证据,所以本案不能作为工伤案件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王晓霞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待遇。

对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了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根据该《规定》,王晓霞应当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她实际休病假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

2.本案中,法院引用《标准》来确定王晓霞的合理病假期,显然并不妥当。《标准》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实施的、确定人体伤害程度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这里的“损失工作日数值”是指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是作为确定伤害者伤害程度的参考依据,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显然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3.另外,对于“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之外能否继续治疗和休息,《标准》并没有排除性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根据该《标准》也不能认定王晓霞的治疗时间只能为30日。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不同,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超过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后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劳动者有权继续治疗、休息,但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只能按病假待遇执行。

笔者认为,法院依据《标准》来认定王晓霞的合理病假期间应当为30日,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王晓霞的病假工资应当如何认定?

1.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l条规定,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王晓霞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对病假工资在《教育局人事科各种假的有关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王晓霞的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全额工资支付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仅更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更趋于公平公正。

2.本案中有一个事实,王晓霞在申请仲裁前并没有向单位提交病假证明,只是通过电话以工伤为由请假不上班。由于案例介绍对这一点未涉及,用人单位在开庭时是否认可

王晓霞的请假行为不能确定,本文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单位认可其请假行为的基础之上的。作为该单位职工,只有在履行正常的病假手续后才能按照规定享受病假待遇。王晓霞如果没有根据该单位的规定履行病假的请假手续,而单位也不认可她电话请假的行为,那么是否应当享受病假待遇呢?笔者认为不应当享受病假待遇,王晓霞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不能作为她享受病假的待遇的依据。

出处:工人日报

推荐第2篇:某某单位事假病假外出学习待遇规定

某某单位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的管理,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发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有关人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报局人事处备案,现对我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开会研究,领导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经查实,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3、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领导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未超过2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2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2、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2天不足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2天不足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50%。

3、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100%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及100%绩效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因公派出、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及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单位安排或主管局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学习内容须为文物保护及利用专业知识,同等条件下学习文物修复、历史、文物管理及利用方面的优先批准;

2、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所赴单位必须为正规文博系统内单位;赴国外单位学习的,所赴单位必须为公立文博单位;

3、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外单位邀请函或同意学习证明,经开会研究,由领导批准;

4、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期间的待遇为:扣除100%绩效工资,其他所有待遇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5、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定期向单位提交由所赴单位盖章确认的考勤、学习内容及学习成果,对于不能提供的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待遇。

(三)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全脱产学习,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我单位工作,具体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所有工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脱产每月低于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5天少于10天的扣发50%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0天的扣发100%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

四、以上扣除事假病假及外出学习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根据在职员工的负担量,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经开会研究,领导决定,重新分配。

五、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执行。某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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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休假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

(一)考勤办法

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表由人事党群办公室统一印发,各科室须有专人每日对所属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每月25日汇总报人事党群办公室。

负责考勤登记人员必须认真、诚实,如填报不实,一经查处,从严处理。科室领导未行使核查职责的追究其所在科室领导责任。

(二)考勤内容

包括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葬假、干休假、回国后休假、旷工、逾期不归等。

(三)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规定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遵守出差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

(四)逾期不归

公派出国留学、参加培训、会议、出境探亲、短期因私出境等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长私自未归的,视为逾期不归。

二、请假程序

(一)职工请假(包括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葬假、干休假、回国后休假、病假连续超过7天、事假连续超过3天)须填写《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假单》,批准生效后,到人事党群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办理补假手续。未填请假单者按旷工处理。

(二)科室副主任以上人员(含科室副主任)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科室副主任以下人员请假,事假连续在3天之内病假连续在7天内由科室主任审批,超过此天数至25天以下由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批,25天以上由中心主任审批。生育假、丧葬假报人事党群办公室备案。

(三)请病假3天以上必须有合同医院、医务室证明或非合同医院急诊证明。

(四)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类别和假期

(一)年休假

凡在我中心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单位仍发放基本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脱产参加各类学习4个月及以上且单位仍发放基本工资的;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当年新接受的毕业生(含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按期转正后,第二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新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证明,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

6.各部门在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

7.确因执行特殊工作任务次年3月底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征求职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根据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标准及计算办法参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8.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按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9.休年休假必须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安排,个人申请休假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私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探亲假

凡在我中心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双方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夫妇双方在年内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配偶是军人的双探)。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

4.职工享受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职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6.休探亲假人员必须在探亲前办理审批手续。程序是由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到人事部门填写探亲假申请单,人事部门审批。探亲假结束后,本人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路费报销手续,未经人事部门审批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7.探亲期间发生意外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职工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8.探亲假(含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

凡我中心在职职工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1.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假期为3天,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假期为7天。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3.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4.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丧假

凡我中心在职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享受丧假。

1.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的,假期为3-5天。

2.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假期为1-3天。

3.届时如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

凡我中心女职工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含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的为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如女方不休,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需女方单位出具证明)。

3.女职工产后确因孩子小、家庭有困难,在工作允许情况下,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基本补贴。

4.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

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各种津贴、补贴中只扣发误餐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

五、其他

(一)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除名。

(二)我中心职工出国探亲,对方属公派出国(不包括因公出国),探亲期间发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方不属公派出国的,探亲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三)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干休假;下半年回国工作职工,干休假和回国后休假只能任选一种假期。

(四)当年干休假或回国后休假可以抵当年的病事假。

(五)职工每月请病假(工伤除外)、事假、半脱产学习、旷工时,按日扣发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全脱产学习、出国1个月以上停发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日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额=月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额÷22(天)。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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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总 结

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下,2015年本人因病休假期间,积极配合治疗,认真转变思想,努力调解心态,自觉遵守制度,及时向单位汇报个人康复情况。现将一年情况简要叙述如下:

2015年3月份,我因思想情绪受刺激引发精神异常表现,表现为语无伦次、思维混乱、精神分裂、反应敏感等迹象,另有数次无正常理由请假回家行为。在领导和同事关心劝导下,我由家人带往安徽精神卫生中心(合肥第四人民医院)就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立即住院观察治疗。在医院和家人安排下,我在医院心五病区住院治疗两个月。住院期间,经专家会诊,最终诊断我为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此病康复难度大、持续时间长。

医院治疗时,我在医生引导下,通过药物、物疗、健身等医疗方法,病情逐步缓解,思想发生转变,性格得以改善。原本偏执、阴郁、悲观的消极因素在纠正,学会养成开朗、乐观、阳光的积极心态。同病友的交流中,我也了解到点滴生活的可贵,接触了广阔的生活天地,反思出良好的日常习惯和生活态度是心灵健康的基石,知晓以后应学会正视问题、应对问题、处理问题,在人生道路上走好路、走正路、走大路。休养在家后,我阅读了大量书籍,涉猎了多个领域,包含个人休养和文化知识等方面,充实了精神生活,丰沛了情感世界,提升了思想层次,稳定了思想情绪,平和了心境情绪。

期间单位领导两次来看望我,详细了解我病情和康复情况,并带来单位的慰问和组织的关怀,同时转达大家的问候,让我切实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我对自己突然生病和仓促住院,未妥善交接工作,给单位带来的不便和麻烦深表歉意和惭愧。

现在我健康开始恢复、病情逐渐好转,虽然完全康复仍需时日,但我会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如果单位确实不便安置具体岗位,我也充分理解并接受其他安排。

虽然脱离工作一段时间,我仍明白重新工作后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态度,坚持谦虚、谨慎、律己,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始终勤奋努力、完善自我、履行职责,坚持理想、加强学习、牢固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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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申请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您好!初二(3)班 XXX 因咽炎发作:咽喉痛、发低烧、周身无力。无法上课。

特此请假三天(3月24—26日)。望批准。

此致!

学生家长:

2014.3.24

推荐第6篇:病假管理办法

病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员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假期间的权益,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集团内全体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以下统称为病假。

第三条 病假请假流程

1.工病假应请病假,并履行病假手续,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可以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及人事主管部门,并委托他人到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情况;

2.员工病假时间如果在1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医院病历、各种检验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填写《请假申请表》;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上班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请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病假类型及相应待遇

1.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及长期病假两种。

2.短期病假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停止工作,短期病假按短期病假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3.长期病假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长期病假按长期病假工资待遇及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条 短期病假工资发放办法

1.短期病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70%计发,即:病假工资=日工资×70%×病假天数

2.日工资计算时各种补贴奖金等不计算在内。

3.正常出勤工资按正常工资体系计算。

4.正常出勤工资和短期病假工资应发数合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长期病假待遇及工资发放办法

1.享受病假医疗期:

医疗期限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医疗期限自员工病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病假医疗期的确定:

◇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长期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工资停发,改由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 病假6个月以内的,按照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比例发放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 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小于24个的,按照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比例发放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4.最低保障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病假期间工资须在员工办理完病假请假手续及提供医院证明后予以支付。

第八条 特殊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3.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在享受病假福利待遇范围内的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推荐第7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

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 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医疗期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8篇: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是否需要休假和休假时间应根据病情确定。

医疗期制度,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有关医疗期的长度,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其具体标准是:

a、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如图所示:

同时,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简单地说,医疗期在半年及以上的,按另加半年的时间来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员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员工休病假期间,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裁员,但是如果员工患病发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员工在休病假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发生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也可以和员工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定医疗期满之后,即使员工没有病愈,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安排该员工调岗而该员工仍不能胜任调岗后的工作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首先本人写申请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并附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复工。对于长期病休人员,应签订长期病休协

议书,并执行医疗期。一旦发现员工虚报病假或伪造病假条等,企业将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长期休病假是可能导致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在提交诊断证明时提交挂号单、医药费收费单据、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企业对员工的病情有怀疑,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如果经过复查证明员工系故意出具虚假病假证明,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审批程序:

1、员工申请享受或延长病假时,需持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或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该员工所患疾病进行复查,员工需持该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向公司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病假。但员工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接受急诊治疗或者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出差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2、对连续病休较长时间的员工,如个人申请恢复工作上岗,须持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岗。如员工的身体情况被证明无法适应该职位要求,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

员工休产假或产假期满后,因身体需要确需停工治疗休养的,凭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员工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按事假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0%

员工在企业的工龄对病假期间的工资进行区分,工龄越长,工资越高。员工休假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病假期间的工资。休病假时间越长的,工资越低。

请病假的程序:

一. 请病假的原则:员工未经批准休病假或未按企业规定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的,休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或在劳动纪律中列为员工严重违纪情形,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 请病假时间:员工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企业提出

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出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审批权人,并应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请病假所需证明材料:员工应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证

明、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推荐第9篇:病假规定

病假规定

1.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2.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3.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出具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部门主管只有半天的批假权,1天(包括1天)以上需由执行总经理批准。

5.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事假规定

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部门主管只有半天的批假权,1天(包括1天)以上,需经公司执行总经理批准。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旷工1天,扣除日资元;

旷工2天,扣除日资元;

旷工3天,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推荐第10篇:病假管理办法

病假管理办法(案)

一、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的病假管理,给予非因工负伤和患病职工合理合法的待遇,特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

病假是指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含门诊病假)。

三、病假申请

1、员工非因工负伤(不包括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蓄意违章、自残或符合工伤条件的无责任交通事故)或疾病,必须停止工作、入院治疗及出院后因同一原因需要在家休养恢复健康的,可申请病假。

2、病假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挂号单、门诊发票、病历本等相关证明资料(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必须有医生开具的相应证明)。无法事先提出的,也要事先由本人或家人电话联系所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治疗结束后,马上补办病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病假的申请,需由人事部进行相关事项的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病假待遇。

四、病假待遇

1、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以本地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2、病假人员奖金扣除部分

病假扣除3%/天(应发奖金*3%*奖金期间的病假天数)

当月有请病假的,则不计发全勤奖。

3、门诊病假也累计算入医疗期,如果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时仍未治愈的,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五、实施患病复查制度

1、公司对员工病假具有合理怀疑的,可以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确定员工病假属实的,则复查所有费用(检查费、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且复查所需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2、对于虚假病假,一经查实,公司将作为旷工处理,同时追回病假工资,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11篇: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

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

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 ·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果国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

不能享受上面待遇。

5、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1、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各种补贴、奖金不计算在内。 日工资=月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

月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正常出勤按正常工资体系执行。

2、病假工资比例和疾病救济费

3、带薪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的比例: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六、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2篇: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

本人系XX县XXX乡干部xxx。因腿部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现正在XX省XX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遵医生嘱咐,还需要休息治疗三周。现我提出病假申请,请县委组织部、乡领导宽限一段时间,待我病情好转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

申请人:XXX

201X年XX月XX日

第13篇:病假工资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1)连续工龄<10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0%计发;(2)连续工龄≥10年且<20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3)连续工龄≥20年且<30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4)连续工龄≥30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1)连续工龄<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2)连续工龄≥10年且<2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20年且<3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4)连续工龄≥3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70%计发。

在病假期间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一般为事假,企业部门一般请事假要扣除工资的,国家公务员在规定天数内,可以不扣除工资,

病假,职工有病不能工作,并经过医生检查,开具病休证明,可以休病假,病假工资过去是根据本人工龄长短,按照本人的工资60%到100%支付,现在改为按照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80%支付,但是,病假是有医疗期的,超过医疗期,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产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一般是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丧假,职工的近亲属亡故,可以给职工三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公休假,公休假就是指的周六日休息,工资照发,遇到加班,支付200%加班费

法定假日,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工资照发,遇到加班,按照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费

年休假,年休假是根据职工工龄给予不同时间的年休假,年休假工资照发,最长的时间是15天

我们国家对于特别的假期,比如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都是指特定的人群,给予放假一天,或者半天,工资照发

第14篇:病假规定

病假规定

除非特殊情况,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申请表》,并按人事权限给予审批后方为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一天以内者,应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超过一天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连续

病假三天以内由直接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者由总经理审批;

3.员工到医院看病时为病假,以实际离岗时间填报病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

4.病假期间,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使公司了解关

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5.员工疾病或非应因公受伤休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算,连续休假期间内含有休息日、

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6.员工一个月内病假超过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奖金分配;

7.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不享受当年年假;

8.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

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9.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示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

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10.病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11.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联手得到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

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2.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

动合同。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15篇:泡病假

明确恶意泡长病假的概念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区分一般的恶意泡长病假与因怀孕后法定产假及法定预期检查假期之外的恶意泡长病假情形。如出现后者,因法律对其保护更甚,所以需要企业提高容忍度。实践中泡病假情况以后者为甚,当然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样可以予以辞退。

完善病假复核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假复核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在对于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如何处理劳动者病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拒不回单位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细致,一些法规又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规定的内容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的劳动用工环境,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要求员工复核。当发现职工长期休病假,或不诚信休病假情况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员工进行病假复核。

核实病假单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应核实员工提供的病假单的真实性,如认为病假单存在虚假情况,可以凭借单位介绍信去医院核实,核实不属实的,可以依照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应当事先在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中进行约定),对职工予以辞退。如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此时病假复核制度就会体现出其作用。

调整病假员工的薪水

用人单位可以对病假员工薪水发放进行调整,如针对短期休病假员工工资比照平时实发,超过一定期限的则超过期限内少发等方式。但应当注意,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最好能建立有针对性的全勤奖金制度,如可以规定病假三天以内的不影响全勤奖金,超过的全额扣发全勤奖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长期病假试工制度,明确试工的有关待遇、试工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

定期探访长病假员工

对于长病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探访,一方面可以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关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监督恶意病假员工。当然,从执行的角度看,这一制度面临很多困难,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就告知其公司有这样的企业文化,或者规定工资发放由员工本人亲自领取,如因病不方便等可以经过申请由用人单位派送等。

第16篇:病假辞职报告

病 假 报 告

岳阳经济开发区教文局领导:

我叫汤利军,现在康王中心小学上班,因患有胸膜炎

需要入院治疗,遵医生嘱咐需要治疗、休息半年;所以一直

无法正常上班,特向领导汇报并请病假半年,待我病情好转

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望领导批准,不胜感激!

请假人:汤利军

2013年4月3日篇2: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

本人系xx县xxx乡干部xxx。因腿部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现正在xx省xx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遵医生嘱咐,还需要休息治疗三周。现我提出病假申请,请县委组织部、乡领导宽限一段时间,待我病情好转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

申请人:xxx 201x年xx月xx日篇3:员工辞职辞手续办理

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

以下内容是员工辞退(辞退)需办理的手续: 篇4:【范本】病假申请报告

病假申请报告

桂阳信用社

我是桂阳支行柜员 *** (职位姓名),因患有病毒性心肌炎及心肌缺血,在湖南湘雅附属二医院接受治疗。遵医生嘱咐,需要在家卧床静养,不能从事任何体力劳动。故申请病假一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望领导批准为感!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5:病假报告1 病 假 报 告

尊敬****石油公司领导:

本人自***加油站工作以来,已有20余年,期间本人始终认真服从上级各项要求,顺利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严格管理加油站各项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关键时刻讲大局、讲奉献、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20余年里本人从未去过休假,探亲等,并且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从不私自离岗去***等地办私事,始终坚守岗位,充分体现一名加油站负责人带头表率作用,20余年里工作上从未出现任何失误,未发生过任何造成公司大小损失的事件,如失火、盗窃等安全事故及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油料损耗等现象。

第17篇: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肇源县教育局:

我是种畜场学校的教师,最近,因为意外造成膝盖受伤,同时感到腰部疼痛,后到肇源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膝关节损伤,同时患有腰间盘突出症。医嘱修养三个月,特申请病假,请领导批准!

请假人:聂冬梅 2011年10月18日篇2:病休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14年3月1日起病休。 我是******学校教师*****(性别、名族,**年**月**日出生),19**年8月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 ***年9月5日早,我上班途中出车祸,左股骨颈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尾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至今还未痊愈,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现将提出病假申请。恳请有关领导酌情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学校教师 ***** 2014年2月27日篇3:病休申请书(附说明,实用)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性别:*,****年**月出生,****年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系********职工。

****年**月***日,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诊断出身患*****、******、*******等疾病。

本人在岗**年,始终坚守岗位,长期在*******环境下工作,多种疾病伴随而来的是*********(这里是不适宜现任工作出现的不适),长期困扰本人日常生活及工作。近期身体不适日益加重,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的现有的工作职责,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提出病假申请,并遵照医生医嘱到医院配合医生治疗,恳请有关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附:《*************医院疾病证明书》

申请人:

*****年**月**日篇4: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xxxxx员工覃世莫,因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诊断xxxxxxx,医嘱建议住院治疗,现向公司申请病假xx天(时间从201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公司领导酌情给予批准。

请假人:

年 月 日篇5: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卫生局领导、乡卫生院领导:

本人xxx,现年xx岁,系xxxx医生, 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农村卫生医疗工作至今。目前已经40多个春秋,应该说个人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在过去的工作中,本人对平凡的工作岗位始终用敬业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努力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多次获得领导的表彰。尤其是农村中医诊疗事业的开展、“十百千万工程”工作等多次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近几年,由于年龄的增长,本人已经不适应常年的奔波劳碌。多年的往诊就医和不规律的饮食习惯使我积劳成疾,逐渐患上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经医生诊断,已经不适合高强度的工作。医生建议我休息一段时间,住院治疗。本人虽不忍丢下手边的工作,但身体条件不允许,特请求局领导给予一个多年为国家、为农村医疗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老医生一次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机会,允许我暂时休息。恳请局领导同意保留我原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待本人病情好转或者康复,再为老百姓排忧解难。

第18篇: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本人熊国岗系路桥集团公司六分公司在职职工。本人于1988年进入路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26个年头。26个春夏变换,26载寒来暑往,我都始终如一坚守在自己的各个工作岗位,与路桥公司一同成长,为心爱的路桥事业洒下了自己数不清的汗水和热血,奉献了自己无价的青春和宝贵的健康。如今年近半百,因多年积劳成疾和因公负伤已是病魔缠身。面对自己挚爱的路桥事业,徒有雄心万丈,确是无能为力了!

经过医院诊断,本人身体已经再也不能够劳累奔波,剩下的日子只能靠药品及治疗为伴来打发,因此,特向各位领导请假长休。(疾病诊断证明书付后)此致。

敬礼!

熊国岗

2013年7月15日

第19篇:病假申请报告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性别:*,****年**月出生,****年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系********职工。

****年**月***日,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诊断出身患*****、******、*******等疾病。

本人在岗**年,始终坚守岗位,长期在*******环境下工作,多种疾病伴随而来的是*********(这里是不适宜现任工作出现的不适),长期困扰本人日常生活及工作。近期身体不适日益加重,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的现有的工作职责,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提出病假申请,并遵照医生医嘱到医院配合医生治疗,恳请有关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附:《*************医院疾病证明书》

申请人:

*****年**月**日篇2:病休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14年3月1日起病休。 我是******学校教师*****(性别、名族,**年**月**日出生),19**年8月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 ***年9月5日早,我上班途中出车祸,左股骨颈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尾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至今还未痊愈,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现将提出病假申请。恳请有关领导酌情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学校教师 ***** 2014年2月27日篇3: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肇源县教育局:

我是种畜场学校的教师,最近,因为意外造成膝盖受伤,同时感到腰部疼痛,后到肇源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膝关节损伤,同时患有腰间盘突出症。

第20篇: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卫生局领导、乡卫生院领导:

本人XXX,现年XX岁,系XXXX医生,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农村卫生医疗工作至今。目前已经40多个春秋,应该说个人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在过去的工作中,本人对平凡的工作岗位始终用敬业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努力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多次获得领导的表彰。尤其是农村中医诊疗事业的开展、“十百千万工程”工作等多次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近几年,由于年龄的增长,本人已经不适应常年的奔波劳碌。多年的往诊就医和不规律的饮食习惯使我积劳成疾,逐渐患上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经医生诊断,已经不适合高强度的工作。医生建议我休息一段时间,住院治疗。本人虽不忍丢下手边的工作,但身体条件不允许,特请求局领导给予一个多年为国家、为农村医疗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老医生一次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机会,允许我暂时休息。恳请局领导同意保留我原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待本人病情好转或者康复,再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特强烈提出病休申请,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单位病假条范文.doc》
单位病假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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